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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程序法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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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第1篇

第二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建设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

(三)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

(四)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

(五)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六)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其他建设用地。

远郊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经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批准建设用地、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其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区、县规划局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远郊区各县、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中,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的,须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均由市或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

(二)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工程。

(三)规划市区范围内重要大街两侧、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单体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但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须经市规划局同意。

(四)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建设工程。

(五)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工程和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扩建工程。

(六)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工程。

(七)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

(八)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工程。

(九)在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翻建工程,或者添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十)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一)投资总额在500 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

(十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除主要公路、重要桥梁、铁路、主要管线、通讯电缆、重要引水工程和35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工程等以外的其他市政建设工程;

(十三)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矿区及道路、铁路、河道两侧隔离带等特定地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和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县规划局核发重要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  区、县规划局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或规划管理人员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局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加强监督,发现区、县规划局越权或不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2篇

关键词 车辆工程 专业建设 特色发展 错位竞争

Abstract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our school, this paper intends to make the most benefit by the construction of specialti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discipline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growing point of the subject and the original professional advantages.It makes the school limited teachers, laboratory equipment and other resources to produce the greatest benefits.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of engineering talents training objectiv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vehicle subject expand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space to achieve dislocation competition. The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of personnel training mode is formed.At the same time, take the combination of production and research road to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disciplines.

Keywords Vehicle engineering; subject construction; characteristic development; dislocation competition

1 问题的提出

“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加快推进中西部干线、高铁、城铁、周边互联互通铁路境内段等重大项目建设,五年内预计新增铁路3万公里、其中高速F路达1.1万公里,预计到“十三五”结束,全国铁路营业总里程将突破15万公里。因此,对车辆工程专业的人才有重大需求,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抓住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机遇,更应该肩负一种责任,体现出高铁新技术、新发展趋势,亟需培养出适应能力强、创新意识强和动手能力强的高水平技术人才,同时引领车辆工程走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良性循环的道路。

国内,开办车辆工程专业的院校很多,有职业技术类的、本科类和研究类的,可以借鉴他们的一些成功的经验,但照搬照拿的模式永远不会具有竞争力。通过对已经毕业的学生调查发现,毕业生对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够扎实,缺乏现场经验和专业综合运用能力,学生反馈回来问题是:很多现场的技术问题,在校学习时从来没有遇见过,可见学校教育与现场实践存在知识结构和内容的脱机;在新的人才培养竞争中,培养过程中的每个细节都会决定最终的成败,我校的车辆工程专业开办得比较晚,培养方案、课堂内外的很多环节和内容都还不成熟。所以本研究拟立足工程应用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对主干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并打造精品课程,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教学和教学信息化资源等多个层次深入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拓展车辆工程专业的生存发展空间,与其他院校实现错位竞争,形成我校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模式,此外,一定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提升车辆工程学科发展的内涵。

2 特色车辆工程专业建设的内涵和培养目标

2003年,我校在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首次开设了机车车辆方向,2005年获得了车辆工程硕士学位授予权,为我国的铁路系统培养了一大批机车车辆专业的技术人才。2009年,为了适应我国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在对行业和相关院校充分调研和谨慎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在机车车辆方向的办学经验和已有硬件条件,新增了车辆工程本科专业。

我校车辆工程专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内涵是,基于“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素质教育理念为指导,重视学生创新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发展,将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本科教育与研究生培养相结合,建立培养适应轨道交通发展、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学习能力强、素质高以及具有较强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培养模式。为适应轨道交通和国家经济发展需求,本专业将建设具有铁路机车车辆特色、鲜明的专业优势的国内知名的特色专业,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双重使命。

根据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提出的要求,“培养目标能反映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定期评价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修订,评价与修订过程有行业或企业专家参与”。确立我校车辆工程专业培养目标,以全面素质教育理念为指导,适应铁路行业快速发展,使学生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较强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从而符合我国工程教育的通用标准和车辆工程专业培养标准。

3 车辆工程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策略

3.1 多维优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在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保障环境,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强教学研究和精品课程建设,尤其是在高速动车组高速发展的历程中,与时俱进的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依托国家级科研项目支撑、校企深度合作,不断提升专业内涵建设,解决特色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与能力如何适应轨道交通行业发展需求的问题,形成长效的校企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企业受益的“共赢”机制。同时,坚持技术应用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不动摇,确立的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和模式。

3.2 以实践教学为依托提高工程实践能力

实践教学的成效决定了创新人才培养质量。为培养出动手实践能力强的车辆工程师,必然要求学生在学校时就能真实了解实际的车辆工程的运作模式和维修思想。所以,需要充分利用c企业合作的契机,与车辆厂、动车段签订专业和认识实习协议,让学生在参与到工程实践中,强化主动学习意识和动手能力训练,最大限度地满足培养目标所需。同时,根据学院要求,编制了“列车故障诊断与检测”、“机械制造技术基础”、“机车总体及转向架”、“列车制动”、“机车电力传动技术”、“机车内燃机”、“列车总线控制基础”等10余门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设置有专门的实验室,开展了大量的实验教学,促进了学生动手能力提升。实验项目支撑学生培养需要,实验项目可满足超过95%的教学计划,实验项目中有超过70%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每位学生都有足够的机会和时间得到锻炼。实验教学环节设置了明确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仪器实施规范,并得到了有效运行。

3.3 提升师资队伍的教学与科研水准

目前,车辆工程系的教师结构组成偏于年轻化,虽然学历层次较高,但是尚未形成“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相对合理的有特色的教学团队,缺乏高水平的教学与科研领军人才。今后车辆工程专业发展中,需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与完善的同时,增强与国、内外车辆工程专业领域的高校的密切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教学和科研水准;通过制度建设的改革,引导教师,尤其是高职称教授加大对本科教学的投入。

3.4 坚持教研相长,科研促进教学

专业建设水平取决于学科建设,学科建设取决于科研水平。车辆专业自成立以来,以科研、教改为载体,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不断调整科研结构,极力加强科研建设,建立符合教育与科技发展规律的充满活力的科研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学科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市场发展。

3.5 积极探究教学改革

以专业主干课程为重点,开展了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以培养实践能力为重点,开展素质教育与创新意识的培养与实践;以精品课、重点课建设为目标,多媒体课件项目建设为基础,以采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为重点,开展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

4 结论

本文针对我校车辆工程专业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为培养满足轨道车辆发展需要,立足于技术应用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力争培养具备扎实车辆工程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富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能从事车辆工程的设计、制造、检修、运用及技术研发等工作,成为技术骨干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形成明确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

L[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项目编号:2015GJJG097)及石家庄铁道大学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基于FVP技术的工程类人才培养改革”(项目编号:C201409)和“基于项目教学的工程机械教学改革”(项目编号:C2014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罗建,陈承义.高职铁道机车车辆特色专业建设探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4.49:17-18.

[2] 廖爱华,郑树彬,师蔚,潘雯婷.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专业的教学研究与探索[J].大学教育,2015.5:149-150.

[3] 袁清武,陈燕萍.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铁道机车车辆专业建设与实践[J].科技创新导报,2009.20:88+91.

[4] 王军,张建超,温少芳.车辆工程专业建设的实践与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3:125-127.

第3篇

关键词:建设法规 课程 教学改革

1 建设法规课程概况及知识架构

建设法规课程是土木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知识—建设法规,了解工程建设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程序,了解工程建设法规的执行与守法;使学生受到基本的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训练,熟悉、掌握土木工程专业人员执业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增强工作中的法律适应意识,树立法制观点,从而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整门课程的知识单元、知识点及学时分配如表1所示[1]。

2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及知识重点

本课程是研究工程建设程序各阶段中基本法律内容的制订、法律制定的原则、法律要件的构成、法律适应的条件、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执法与守法。主要学习内容有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城市及村镇建设法规;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等建设过程中的主要法规。通过课堂教学,习题、课堂讨论、社会调查,要使学生达到下列基本要求[1]:

①掌握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建设法规的体系、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实施办法,并了解建设法规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②了解我国工程建设阶段和环节的划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及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③了解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了解和掌握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执业资格管理的内容;

④了解城市规划及村镇规划的概念及我国城市规划的立法概况、城市规划编制的方针和原则、审批制度等,熟悉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规定;

⑤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并掌握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概念,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关于招、投标人的资格及各个阶段的法律规定;

⑥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规定,掌握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概念、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及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

⑦了解工程监理的作用、工作程序及内容,理解并掌握工程监理的概念及监理工作中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各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⑧了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能,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教育、保证、处理制度;

⑨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了解工程建设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及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熟悉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

⑩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索赔的概念,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签定和履行的原则及合同主要内容,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与依据,熟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合同的保全制度。

此外,根据课程内容以及实际工作中所常遇的问题,同时做好学生的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内容上:

①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与内容;

②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认可与管理;

③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执行与监督;

④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与监理工作的开展;

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内容与执行;

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内容与执行;

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的内容与履行;

⑧城市规划内容与实施的法律规定。

3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本课程内容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为达到大纲规定的要求,必须精选内容,研究教学方法,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2]。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宜采用课堂讲授、专家讲座、社会调查、工程实例分析、课堂讨论等方式互相配合进行。总结以往的教学经验,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宜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3~5]:

3.1 教学上要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紧密联系近年建筑市场上所存在的法律热点问题展开教学。比如在工程中常见的业主对承包商的质量索赔、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引起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承包商对业主拖欠支付工程款的索赔等等热点问题,这类问题在学生今后从事专业工作中都很有可能遇到,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就让学生接受到这方面的充分学习与训练,这样才能收到十分良好的教学效果。

3.2 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不断拓宽,而课时数量非常有限,因此充分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教学,对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多媒体课件制作上可采取文字表述与图片相结合,对于案例分析可将分析案情思路制作程流程图表,使教学内容活泼生动,可以给学生传授解惑更多的建设法规知识,让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学习到所要求的知识内容,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

3.3 采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传统教学以教师灌输知识为主,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这样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在建设法规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建设法规知识原理,并能灵活运用,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但案例教学首先得充分掌握有关案例材料,这是案例教学要解决的难题。这可以从以下两个途径获得有关材料。一是依靠互联网,网络的发展大大方便了案例的收集,网上的内容丰富而繁杂,需要教师认真甄别选用。二是全国注册造价师、建造师等考试都有《案例分析》科目,在案例分析科目中涉及法规的章节,其案例非常典型,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直接引入教学。

4 结语

提升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质量需要任课教师自身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反思,总结出好的教学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根据该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在讲授时应注意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多途径获取知识的能力。而要达到上述目标只有将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不断改革,培养知识型和应用型合一的复合型人才,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实际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左恒忠.建设法规教学大纲.长沙理工大学,2011.

[2]朱宏亮.建设法规.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

[3]张静.工程管理专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35):224-224.

[4]李小娟,梁学杰.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经济研究导刊,2010,(12):227+259.

[5]潘可芳.《工程建设法规》的案例教学.职业教育研究,2006,(12):76-77.

第4篇

关键词:非防洪工程 建设管理现状 问题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流等情况,致使河道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行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能走走过场而已。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行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 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一)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开展状况

针对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特点,河道主管机关对已建、新建项目,做出具体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关于新建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申报入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报送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查,同时探讨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河道及影响防洪工程抗洪强度等诸多事项的补偿救助方案,明确建设方应履行的防洪义务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落实,以便事后操作。

2.关于已开工建设项目。主要是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抽调技术骨干,监督检查施工中是否有违章、违规行为。已建项目多是指《水法》等颁布实施以前或颁布初期所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当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条文,监察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未能开展,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管理经费及行政干预过大等,实现对其规范管理难度极大。

(二)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

自从1997年开始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以来,虽然离正规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员经验的逐步丰富、素质的逐步提高,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1.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定程序处理。近年来,随着河道部门各级别培训班的举办、各兄弟单位之间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加入等,对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批或转报、转批、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2.积累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经验。能够有目的的针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不断的总结,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够量化,并提出具体合理的补救措施和解决方案。

3.逐步落实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工程补偿费及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相应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提出了河道工程占用补偿、日常维护补偿等补偿要求,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从实际意义上弥补了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

二、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河道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1.对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由于目前河道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河道部门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行政干预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其实质就是直接干预水行政执法,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

3.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制约措施,废弃工程带来各种防洪隐患。

4.管理经费严重不足。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包袱越来越重,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黄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2.成立专门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

3.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对有关建设项目许可的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要细化,各种补偿标准、抵押标准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第5篇

Abstract:TheYellowRiverbasinoftherivernortheconstructionoffloodpreventionprojectsalongtheYellowRiverisgrowingfasteconomicdevelopmentoftheproduct.Watermanagementoftheriverisanimportantpartofthecompetentauthorities.TheinsideoftheYellowRiverfloodcontrolprojectmanagement-thestatusquoanalysisofthemanagementprocessandthecausesoftheproblemsthatexist,andSolutionstomakeafewsuggestions.

关键词: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

Keywords:Floodcontrolprojects;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Problems;Measuresandsuggestions.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黄河流域建设步伐的加快,缩小黄河两岸的差距,加强两岸的沟通和交流,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已成为客观要求。因此,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当前黄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能力弱化、运营中失管等问题,是当前河道主管部门面临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1.1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开展状况

针对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特点,河道主管机关对已建、新建项目,做出具体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1.1对于新建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申报入手,按照《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报送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查,同时探讨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河道及影响防洪工程抗洪强度等诸多事项的补偿救助方案,明确建设方应履行的防洪义务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落实,以便事后操作。如滨州公铁两用黄河大桥工程,该项目建设前期黄河部门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黄河大堤绕行线路维修养护协议、河势及河道工程观测协议、工程占用黄河淤背区补偿、河道工程抛护加固协议、施工场地清理协议以及临时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协议等6项协议,同时,就长期占用河道补偿、应履行的防洪义务等项目达成共识,并交纳的一定的保证金。

对一些没有经过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处理,责令其补办申报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建设,或者依法清除,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主要是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抽调技术骨干,监督检查施工中是否有违章、违规行为。已建项目多是指《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颁布实施以前或颁布初期所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当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条文,监察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未能开展,主要依靠各级政策约束建设单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对于项目运营后的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这类项目由于建设时没有相关协议,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管理经费及行政干预过大等,实现对其规范管理难度极大。

1.2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

自从1997年开始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以来,虽然离正规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员经验的逐步丰富、素质的逐步提高,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1.2.1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定程序处理。近年来,随着黄河部门各级别培训班的举办、各兄弟单位之间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加入等,对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批或转报、转批、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1.2.2积累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经验。能够有目的的针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不断的总结,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够量化,并提出具体合理的补救措施和解决方案。

1.2.3逐步落实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占用黄河工程补偿费及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相应义务。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提出了黄河工程占用补偿、日常维护补偿等补偿要求,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从实际意义上弥补了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续发挥获得了资金支持。

2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黄河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2.1法律法规不完善,条文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黄河水行政法规不够完善,仅仅规定了应该办理的事项,而对于办理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补偿费只说明了建设单位需要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无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双方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资料申报上,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确等;维修养护保证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没有相应的条款、交纳比例和幅度;设计、防洪审查,施工监管没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只能靠经验办理。一句话,操作性不强,不够明确,给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时而越位、时而不到位。

2.2对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目前黄河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河务部门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3行政干预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阴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比如滨博公路大桥、滨州公铁两用大桥等。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其实质就是直接干预水行政执法,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有时还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问题本末倒置。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4项目建成后管理难以奏效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所涉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以及河势变化、水体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建设项目运营后才产生的。而河务部门一般是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协议,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运营单位能否认可,并遵守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往往无法预料。

2.5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

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制约措施,废弃工程带来各种防洪隐患。如穿堤输油管线废弃后遗留在大堤、河槽内,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给沿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安定因素。

2.6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群众对水法规理解不够,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比如群众在堤坡上放牧,他们认为不但对防洪工程没有影响,反而帮助黄河部门节省打草经费,却不知道堤坡放牧损坏堤防工程的完整,影响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上下级标准不统一

在对一些项目影响防洪的标准上,黄委、省局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造成了基层单位管理的被动。

2.8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包袱越来越重,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3.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黄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成立专门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

根据《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

3.3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对有关建设项目许可的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要细化,各种补偿标准、抵押标准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3.4上下一盘棋,标准统一、口径一致

从黄委到基层,在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大原则上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规管理项目,树立河道主管机关的权威,确保黄河部门的合法权益。

3.5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积极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专题交流会等,加强上下级的沟通和兄弟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增强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6篇

Abstract:TheYellowRiverbasinoftherivernortheconstructionoffloodpreventionprojectsalongtheYellowRiverisgrowingfasteconomicdevelopmentoftheproduct.Watermanagementoftheriverisanimportantpartofthecompetentauthorities.TheinsideoftheYellowRiverfloodcontrolprojectmanagement-thestatusquoanalysisofthemanagementprocessandthecausesoftheproblemsthatexist,andSolutionstomakeafewsuggestions.

关键词: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

Keywords:Floodcontrolprojects;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Problems;Measuresandsuggestions.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黄河流域建设步伐的加快,缩小黄河两岸的差距,加强两岸的沟通和交流,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已成为客观要求。因此,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当前黄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能力弱化、运营中失管等问题,是当前河道主管部门面临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1.1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开展状况

针对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特点,河道主管机关对已建、新建项目,做出具体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1.1对于新建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申报入手,按照《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报送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查,同时探讨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河道及影响防洪工程抗洪强度等诸多事项的补偿救助方案,明确建设方应履行的防洪义务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落实,以便事后操作。如滨州公铁两用黄河大桥工程,该项目建设前期黄河部门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黄河大堤绕行线路维修养护协议、河势及河道工程观测协议、工程占用黄河淤背区补偿、河道工程抛护加固协议、施工场地清理协议以及临时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协议等6项协议,同时,就长期占用河道补偿、应履行的防洪义务等项目达成共识,并交纳的一定的保证金。

对一些没有经过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处理,责令其补办申报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建设,或者依法清除,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主要是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抽调技术骨干,监督检查施工中是否有违章、违规行为。已建项目多是指《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颁布实施以前或颁布初期所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当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条文,监察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未能开展,主要依靠各级政策约束建设单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对于项目运营后的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这类项目由于建设时没有相关协议,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管理经费及行政干预过大等,实现对其规范管理难度极大。

1.2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

自从1997年开始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以来,虽然离正规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员经验的逐步丰富、素质的逐步提高,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1.2.1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定程序处理。近年来,随着黄河部门各级别培训班的举办、各兄弟单位之间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加入等,对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批或转报、转批、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1.2.2积累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经验。能够有目的的针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不断的总结,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够量化,并提出具体合理的补救措施和解决方案。

1.2.3逐步落实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占用黄河工程补偿费及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相应义务。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提出了黄河工程占用补偿、日常维护补偿等补偿要求,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从实际意义上弥补了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续发挥获得了资金支持。

2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黄河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2.1法律法规不完善,条文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黄河水行政法规不够完善,仅仅规定了应该办理的事项,而对于办理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补偿费只说明了建设单位需要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无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双方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资料申报上,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确等;维修养护保证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没有相应的条款、交纳比例和幅度;设计、防洪审查,施工监管没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只能靠经验办理。一句话,操作性不强,不够明确,给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时而越位、时而不到位。

2.2对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目前黄河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河务部门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3行政干预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阴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比如滨博公路大桥、滨州公铁两用大桥等。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其实质就是直接干预水行政执法,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有时还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问题本末倒置。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4项目建成后管理难以奏效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所涉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以及河势变化、水体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建设项目运营后才产生的。而河务部门一般是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协议,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运营单位能否认可,并遵守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往往无法预料。

2.5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

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制约措施,废弃工程带来各种防洪隐患。如穿堤输油管线废弃后遗留在大堤、河槽内,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给沿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安定因素。

2.6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群众对水法规理解不够,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比如群众在堤坡上放牧,他们认为不但对防洪工程没有影响,反而帮助黄河部门节省打草经费,却不知道堤坡放牧损坏堤防工程的完整,影响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上下级标准不统一

在对一些项目影响防洪的标准上,黄委、省局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造成了基层单位管理的被动。

2.8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包袱越来越重,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3.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黄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成立专门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

根据《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

3.3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对有关建设项目许可的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要细化,各种补偿标准、抵押标准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3.4上下一盘棋,标准统一、口径一致

从黄委到基层,在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大原则上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规管理项目,树立河道主管机关的权威,确保黄河部门的合法权益。

3.5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积极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专题交流会等,加强上下级的沟通和兄弟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增强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7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概念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法人委托,依据有关法规及施工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水利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也有十几年的时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是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三大主要内容,其中质量控制是核心,进度控制是条件,投资控制是基础。为此,监理人员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必须协调好“进度、质量、投资”三者之间的关系,做好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1.2 工程监理工作重要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项高智能的技术服务活动,搞好工程监理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对当事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是监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必须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和行业标准,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监理知识,做好每项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搞好合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工作。对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的工作而言,监理人员其工作重点是协助业主管理好、控制好工程建设,协调对外和对内工作,要使业主放心地把工程交给总监来管理,这就要求总监具备良好的领导艺术、建设监理管理才能、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实践,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盲目性,促使建设进度、造价、质量按计划合同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通过实行工程建设监理,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

2 监理工作实施原则

2.1 监督公正

水利工程关系到国民生计,关系到水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大的水利工程尤其如此。因此监理工作的实施是必须保持公正的态度,不做有损于工程的事。

2.2 工作独立

监理工作组是独立于其他任何一方的,不受其他一方的管辖,通过对工程的严格监理达到对水利工程的监督。以公正、独立的态度来处理工程事物,协调出资方、建造方等的利益,监督合同的执行进展,保持对工程的质量的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开展工作。

2.3 对出资方负责

水利监理工程师是授权于工程出资方的,必须为出资方负责,同时执行出资方授予的监理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授予是通过合同文本的签订来最终确定下来的,通过出资方与承建方的合同文本体现出来,通过监理单位直接与出资方的合同文本体现出来。

2.4 管理权力充分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开展工作,履行监理合同当中的委托,在合同委托的实施中,监理单位必须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工作步骤和权力范围,应该享有充分的管理的权力。

3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水利工程监理制度应运而生。水利工程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设施,关乎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关乎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关系到民众生活的质量。水利工程监理在各个不同的水利建设工程中,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如何坚持和完善水利建设监理制,使监理事业健康发展,在今后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3.1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有些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现形式基本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管一体的模式,形成了建设管理链条中项目法人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而项目施工过程管理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使居于建设管理核心的责任主体出现了难以有效监督和管理,项目法人单位性质不清,权责不一,项目法人责任难以落实,贯彻始终。

3.2 业主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科学认识,有的认为是迫不得已,有的认为是“多此一举”,有的实行监理制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或领取施工许可证,有的把监理仅仅当作是检查质量的工具。

3.3 施工单位把监理看成是质检员,在质量检查控制方面依赖监理,导致自身的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致使工程建设管理混乱,许多施工方案无法实施,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也有的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和替业主作主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二方看待,在施工过程中不予以应有的配合,使得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工程建设不能走上正常的轨道。

3.4 由于监理总体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监理总体布置和科学管理,是一种高智力的劳动,因此该机构要求各类技术人员在数量、业务能力、专业搭配上合理,特别是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有较高的要求,但目前仍有诸多的监理人员达不要求。

3.5 工程建设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监理合同得不到认真履行。目前,一些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还不能完全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施工,仍然存在“边设计边施工”,或者是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属一家单位的现象,造成工程建设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混乱,监理人员的决定和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中互相推卸责任。

4 完善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措施

4.1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强制培训项目法人,使项目法人系统地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使其明白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要相信和支持监理的工作,放手让监理“公正、独立、自主”地依法开展工作。水利工程多是国家投资,项目法人由公务员担任,所以要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和科学发展观,按法律法规和程序依法行政。监理协助项目法人切实落实招投标制度。

4.2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体系。水利工程监理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的质量,要想提高和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就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水利监管部门的职责。只有建立健全了水利工程体系,才能让水利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抓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从而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而水利工程的安全是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扩大再生产的关键之处。

4.3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一个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体系由当地政府、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组成。一项水利工程建设涉及到工程设计方案、资金运转、土地、水电设施等方面,因此,一个系统的水利工程项目需要统筹兼顾地解决问题,任何一个环节的出错都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建设。

4.4 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规范化、程序化。水利工程建设从施工到竣工始终贯穿着基本运作程序,因此监管部门要从基本运作环节着手监管项目的建设程序和项目的建设质量,每一项水利工程建都应当设都有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和约束,只有严格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才能保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程序化。

4.5 实行全方位监理。推行“小业主,大监理”的监理措施,实行全方位监理要求广大业主对水利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并且给水利工程监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对于水利工程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监理部门,通过监理部门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改进水利工程设计方案。

4.6 加强监理队伍的管理。水利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应该做好资质审查,严厉查处借资质中标的行为,对工程质量严格考核,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责任人应该严格追究责任。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建立科学化、现代化监理管理体系,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监理质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淘汰一些不规范的监理企业和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打破垄断,禁止监理企业不规范的行为。

4.7 加快监理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监理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5 结束语

总之,做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是监理部门的基本工作要求,是他们的责任所在。作为监理单位要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在工作过程中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工程项目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同时监理人员要不断强化业务水平,提升自身素质,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海松,胡松样,金奇彪.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之浅见[J].价值工程,2010,(12).

[2] 张朝阳.浅析水利工程的监理实施措施[J].山西建筑,2010,(05).

[3] 孙云亭.浅谈施工阶段监理工作[J].城市建设,2011,(09).

[4] 高海明.论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监理[J].工程监理,2012,(04).

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区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招标投标条例》、《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区工程项目廉政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区国有、集体资金的工程项目,或者市委托由我区实施的市实事工程项目、由市实施我区配合进行的配套项目,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装修工程项目、工程类设备采购项目以及拆迁、拆房、维修等劳务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凡属下列情形之一,遴选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按本规定执行: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编标、招标和工程审计的;

㈡工程建设中监理等环节按规定需要招标的;

㈢在当年度区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工程类设备以及关劳务需政府采购的。

服务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中介机构的选择应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的遴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100万人民币以上项目的编标、招标、跟踪审计的中介服务原则上应选择不同机构。

第二章遴选的组织

第六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初步建成建筑工程编标/招投标机构库、政府采购机构库、工程审计机构库。

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登记注册,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2.应的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

3.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受到应处罚的。

第七条建筑工程编标/招投标机构库、政府采购机构库、工程审计机构库分别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着手建立,并负责日常遴选组织以及关机构库的动态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区监察局对遴选组织负责监管。

第三章遴选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遴选采用在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或评委评分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需要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时,向关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需要工程建设的内容、规模、概算,或采购的内容、预算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申请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监察、财政等部门进行遴选机构。

第十一条机构一经确定,由负责实施遴选的主管部门当场通知机构。

机构放弃权的,重新进行遴选。

第十二条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机构主动接洽事宜。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机构业务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要指派专人全过程参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资格预审、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的活动。

第四章行政责任

第9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应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用以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1.1 建设单位主要的安全责任

1.1.1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对格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1.1.2 建设单位要针对工程的特点、位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计算安全生产费用,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列入专项资金。针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需要的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必须达到国家检测的合格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1.1.3 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建设工程安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有关资料, 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及相关部门申报、备案。

1.2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2.1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对于勘察成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必须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1.2.2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勘察作业,对于有地下管线的地区,要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位置图及会签文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各类管线的正常使用;确保作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不受干扰和安全使用。

1.2.3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合理设计,从设计阶段开始注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把住源头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要根据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以充分考虑施工安全作业为前提, 将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明确标注在设计文件中,并提出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1.3 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3.1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其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措施、方法等进行专项审查,有针对性的提出反馈意见或审查合格予以批准实施。

1.3.2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方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及时查处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安全事故,并依据安全事故等级的处理程序及时报告。

1.3.3 工程监理单位及派出的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要求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监理活动,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4 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工机具提供单位的安全责任

1.4.1 建设工程采购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选择正规的企业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配备好各种设施和装置。

1.4.2 建设工程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必须验明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签订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保养周期、配件供应、运输责任及各项费用等。

1.5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5.1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工程, 并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1.5.3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二、 建设工程主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2.1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个参建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地下地上的有关资料。

2.2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 施工单位必须以施工现场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2.4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结构类型,依据监理规划,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措施、方法、手段;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等审批流程;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申报程序;按安全事故级别配合调查处理方案。

第10篇

(一)现状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健康重庆”建设的政策引导以及国家三甲医院复审硬件要求的需要,我市各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如火如荼。各级医疗机构的建设资金多半为自筹(约占80%),国家财政专项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部分(约占20%)。医院建设者对资金使用非常关注,希望利用有限的资金推动工程进度直至竣工。如何使工程建设处于可控状态,合理使用好建设资金,就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特别是工程材料设备的管理,而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对医院建设者来说恰恰是个陌生的领域,面临着许多问题。

(二)问题

1.工程材料设备管理无章可循,不能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医院建设者在工程建设领域是新人,对工程建设较生疏,对各种材料设备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不了解,甚至对工程设备材料的名称也是第一次听见,只能通过网络、造价信息作肤浅的了解,容易被不良的工程建设方欺骗蒙蔽。

2.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管理缺乏有效手段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关乎整个建筑的生命,材料设备质量是工程质量的细胞。医院建设者在繁杂众多的工程材料设备面前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方法去鉴别材料设备质量的高低,只能凭经验去“感觉”,凭品牌知名度来“保证”,但在建材市场无序竞争的局面下,怎样保证材料设备质量,医院建设方颇为“踟蹰”。

3.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不易掌控

材料设备的价格受材料质地、质量标准、厚度、品牌知名度、进货渠道等影响,材料价格差异较大,市场价格混乱,造价信息提供的价格信息有限且价格偏高,建设方在核定价格的尺度上不易把握,也常常和施工方为价格分歧闹矛盾,以致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建设方在价格、工程进度计划上陷于两难境地。

4.施工方受利益驱动,变更材料类别、品牌

施工单位为提高自己的利益空间,经常不按甲方确定的材质、厚度等要求采购材料,自行降低材料要求,降低材料质量,采购非标产品,以次充好,这种方式在管道、钢材、铝材等有色金属材料采购中比较常见。

二、形成医院工程材料设备管理难的原因

1.体制原因

医院基本建设受国家产业政策和财政投入力度影响较大,长期以来,医院硬件设施建设由于财政投入不足而滞后,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医院多年没有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数医院没有在工程管理方面储备人才,在政策倾向下,建设项目匆忙上马,旧的管理体制和人才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极不相应,显得有些措手不及,而医疗主管部门除了资金支持外,尚缺乏必要的工程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

2.缺乏专业的材料价格管理人员

从事基建工作的专业人员较少,且对大型医疗建筑的工程管理经验欠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各专业系统的配合交叉作业、材料设备配置生疏,是材料设备管理被动的主要原因。

3.工程材料种类繁多,规格复杂,标准不统一,质量参差不齐,难以鉴别

现在新建的医疗建筑都是大型的公共卫生工程,涉及的专业系统工程很多,如土建、消防、弱电、中央空调系统、层流手术室、中心供氧、水电安装等等,各专业的材料设备众多,就是有工程管理经验的建设者面对众多的专业工程材料和设备,也深感困惑。同时各种材料设备的标准既有国家标准,又有企业标准,有的甚至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建设方需求不明确的情况下,材料设备管理不易掌控,容易为不良承包商钻空子。

4.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

中标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隐形成本较高,必然导致施工单位在工程材料设备或其他方面想方设法寻找“漏洞”,进而在工程中牟取暴利。

三、对策及探索

(一)对策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加大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彻底改变医疗机构硬件设施简陋的落后面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需求,让医疗机构建设持续稳定发展,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卫生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解决医疗机构建设中遇到的政策、纠纷和困难。

2.加强自身对法律法规、设计规范、质量标准的学习

配备素质高、经验丰富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搭建专业人员齐全的工程管理机构。医疗工程建设是大型公共建筑,涉及土建、智能化、层流净化、中心供氧、消防安装等专业,必须配备专业人员齐全的管理队伍,才能将工程建设置于可控状态。

3.充分利用工程监理的力量,做好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管和控制

建委质监站是政府监管工程质量的法定管理机构,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数据分析可交由质监站处理;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依法引入的第三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全部由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我们充分利用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程经验,把好材料的质量关口。

4.规范招投标程序

严格执行《重庆市招投标条例》规定,规范招投标程序,仔细修订招投标文件,聘请实力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招标机构做招标,合理设置最高限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招投标纳入政府监管之下。

5.运用专业的咨询力量

在工程技术人员暂时配备不齐全的情况下,可考虑聘请咨询公司,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全程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我院在工程实践中的管理探索

1.加强自身的学习

为加强工程材料的管理,基建办购买了相关建筑法规、现行建筑施工规范条文及条文说明、建筑施工图集等,供专业人员查阅和其他管理人员学习;订阅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及时了解工程材料的价格动态,作为价格管理的参考依据;组织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到我院为相关领导和项目管理人员讲解有关法规和工程案例,解答工程管理上的困惑。学习是个漫长的过程,是各方的利益争执的经验总结。

2.坚持公开招投标程序

根据自身的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合理地设置最高限价,达到既选择了优秀的施工企业,又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我院在电梯工程招标中,经过四次流标后才选择到满意的品牌,同时价格也从最初的800多万元降低到限价范围内的450万元。

3.加强专业人员配备

“打铁尚需自身硬”,针对自身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匮乏的状况,医院对外聘请现场总工程师和造价咨询工程师(主管造价咨询和材料核价),有效地加强了工程质量和造价控制。

4.理顺工程材料管理程序,按程序办理工程监管手续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我们在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上分别制定了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程序、材料设备核价管理程序、工程材料变更程序,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材料进场必须由监理、甲方现场代表、施工方人员一起,对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设计要求、产品的质保证书、材料数量、保管等当面签字确认后资料存档。材料核价程序则先由基建办技术人员提供材料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并初步摸清价格,推荐几个质量水平相当的品牌或厂家提交审计部门核定,价格核定由审计牵头,纪委监察监督,相关领导及人员参与,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为参照,结合现时市场行情,共同议定价格。材料变更程序比较严谨,不管是何方提出材料变更,必须书面陈述理由,提出变更前后的经济效益对比,报请监理、设计人员核准,经建设方批准后实施。

5.兼顾各方利益,共同推动工程管理有序进行

工程建设过程,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材料价格、品种、供应商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医院作为项目建设的主体,在依据法律法规情况下,有权选择自己满意的品牌、供应商,但在做出选择的同时,必须根据市场规律,兼顾各方利益,找到各方利益满意的切入点,实现“双赢”。否则,工程推动缓慢,甚至延误工期、导致索赔。

第11篇

关键词:建设单位;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众所周知,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稳定发展大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交通建设顺利发展的头等大事。由于公路建设本身的特点:线长、面广,参建人员庞杂,涉及到的因素特别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施工安全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安全管理任务更为艰巨。由于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业主方的安全管理也更为全面,是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管理的核心。笔者结合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主要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角度,探索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模式、程序、内容和方法等方面。

1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公路建设本身就是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行业。投资大,技术含量高,建设周期较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工程建设的诸多因素如质量、进度、造价等相互之间存在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无不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应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要求建立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体系。这个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

1)企业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参建各方应建立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建各方应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遵守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其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配备足额的符合资质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参建各方还应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对从事危险物品管理和操作的人员都要严格培训。

2)申请政府监察。政府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对工程建设安全负有监察责任,有权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进行指导和监察,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应按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政府监察。

3)群众监督。对外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大群众监督检查的力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搞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使安全生产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变人人关心安全为人人管理安全。

2 安全管理程序

公路工程建设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项目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作为项目业主或参建单位,应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_______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狠抓安全管理。

具体来讲,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程序可以按照公路建设的阶段,分为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运营等阶段,概述如下:

1)设计阶段,可借鉴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经验,对道路设计进行安全审查,在设计阶段消除安全隐患。

2)筹备期间,首先必须向国家交通运输部办理施工许可证,向省交通运输厅申报安全监督手续,严格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招投标阶段,主要工作是选择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监控量测、主要原材料供应等服务或材料提供商。业主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应安全管理条款,从合同文件上要求其他参建单位具备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保证资金、人员、设备等资源的投入。

4)施工阶段,建立以业主方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畅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联系渠道。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制定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等,使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②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检查,坚持持证上岗。保证安全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确保工程优质、安全、廉洁、高效。

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邀请相关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审查,按照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安全技术措施。

④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要求各参建单位加强现场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⑤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落实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行为,争创“零伤亡”工程。

3 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1)明确职责。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分工明确,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全员参与。

2)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督促各参建单位依法办理各种安全生产手续,如办理特种设备的检验、注册登记手续、民用爆破物品的使用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参建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杜绝“三违”行为,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

4)狠抓重点、难点部位和工序的安全管理。针对挖孔桩、隧道施工、高墩大跨、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并认真落实专家审查意见。

5)做好节假日、季节性气候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如汛期、高温、冬季、夜间、雨季等特殊季节气候施工,认真做好防汛、防暑、防火、防寒等工作,必要时开展多层次,全方位专项检查,以求实效。特别是工程建设期间涉及甲型流感的传播、工程建设地涉及血吸虫疫情区域等做好专项防控工作。

6)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编制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应急技能培训,改进和提高应急处置效能,减少事故危害性,防止事故扩大,实现损失最小化。

7)建立奖惩机制。业主可根据合同文件,结合劳动竞赛等考评活动,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个人,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并进行适当奖励,对各参建单位形成良好的促进作用。

4 公路工程建设必须明晰安全生产的责任

公路工程的建设必须由多方参建单位共同协作完成。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参建各方及相关方的安全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这个制度规定,直接掌握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这样,公路参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法人代表人、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都是各自项目机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且我们可以理清参建单位各方的责任关系。建设单位是重要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施工建设的第一步,是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安全监理是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还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因此我们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必须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及其安全体系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使各单位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各司其责,并且充分认清,由于自己的不作为或渎职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5 结语

目前,公路工程建设发展迅速,工程中缺乏大量有技术基础并能熟练操作的工人,大批农民进入施工队伍,导致施工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并且施工队伍流动性大,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但是,法律是严肃的,法律是无情的,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已进入法制时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来规范和约束自己,让全民知法、守法,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生产建设理念,实现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和安全发展。

由此可见:1)公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安全管理的前提;2)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安全管理得以实施的保障;3)公路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管理,是对国家负责,也是对人民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

参考文献:

[1]李盛霖.在2009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的讲话[Z].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守护平安______交通土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点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6.

[3]郭忠印,方守恩,等.道路安全工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

[5]安全生产法,2009.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

第12篇

关键词:工程招标; 发展趋势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architecture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inforcing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effectively play bidding mechanism of functions.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promote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of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Development trend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招标投标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1.1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议标属于特殊形式的招标,受到严格限制。

1.2 全国法规和地方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1.3 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标底是依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的中准价。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具体表现,标底需要经过招标办的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和权威。

2我国工程招标的发展趋向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开始形成,至今已有30多年,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2.1完善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情况,协调《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对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达到有机统一。各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加强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

2.2完善工程招标的过程管理

实行招标公告刊登后的报备制度,采用“二次平均法”的定标原则。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约束条款,采用更加灵活机动的方式进行招标,改进招投标工作,使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推行招标范本。

2.3完善工程招标机构

建立招标人的信用档案,严格招标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将资质纳入动态管理范围。通过机构招标,邀请或网上抽取相关专家、公证、监督部门参与评标,相互监督,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性。

2.4完善工程招标的监督工作

发挥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机构都纳入监督,保证招标全过程的透明公开。成为独立的招标管理监督机构,进行程序化监督,保障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的合法化。加大监督力度,坚持检查监督,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3.1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招标投标的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解决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构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规诚信信用制度体系,加强招标投标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3.1.1制定实施《招投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构建并完善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工程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住产业之一,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高风险,国家也一直强调构建工程建设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招投标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再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并进行围标;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行贿等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使得招投标市场非常混乱,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法律诚信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使诚信企业受到奖励,有不良记录和违法企业得到惩罚,使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尤其重要。

3.1.2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平台《信用中国》网。实现信息互通,互用互认,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招投标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实现信用“一卡通”制度)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的要求。使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主要谈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建立征信法律制度、资信评估法律制度、政府监管法律制度、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等。加快制定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推动社会信用评价队伍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3.2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保障,是以解决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以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通过发挥建设工程信用体系的奖优罚劣机制,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以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信用体系有着特殊的意义。

3.2.1,建立公共征信的法律制度;应主要围绕征信的三个基本环节即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查询使用等方面立法,明确信用采集的主体、原则、范围、方式和途径,采集信息的更新和保存期限,违法采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定信用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以及有良好记录的招标投标企业应该受到奖励,

3.2.2建立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为了避免征信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等缺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因此,要建立政府对社会信用的法律监管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原则和程序。特别是要建立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对评级的结果复审、评价制度。

3.3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被征信人权益的法律制度;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获取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应该在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机构、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用信息的获取与使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证对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快速获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证其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4.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及趋势[J].经济管理论坛,200

2王 华.浅谈招投标过程的一些看法[J].广东水利水电,2004(1):2—7.

第13篇

关键词:水运工程 监理 市场 功效

概述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自1988年推行以来,水运工程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通过“五控两管一协调”,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就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以及本人对如何发挥水运工程监理功效的看法做一简要分析。

水运工程监理现状

监理的市场主体地位不突出。法律法规赋予监理的市场主体地位已经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因监理单位合同额小、不直接投资、不直接组织施工,以及重质量控制、轻其他的思想观念未彻底转变,监理的市场主体地位难以得到保证,有些只是个形式,在工程建设中起不到实质作用。

社会环境给监理管理带来的无奈。为尽快投产创造经济效益,项目业主单位尽可能的压缩工期,导致施工任务十分繁重,更兼各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中低价竞争情况严重,低价中标后采取大量分包(甚至违法分包和转包)的现象已经成为常态,而且为了降低项目运行成本,施工现场纷纷压缩机构、精简人员,导致技术、管理人员不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有组织无管理现象,给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方面的控制带来难题,监理在现场施工组织协调的难度异常加大。

消极履行职责、监理力量分散,人员数量和素质难以满足要求。监理工作薪资偏低、劳动成就感不高、发展前景不广等原因,监理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消极履职现象普遍。而监理单位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强,高素质人才主要集中在施工单位和科研单位。因此监理单位普遍面临严重人才不足,监理人才市场一直以来就是“结构性短缺”现象(中青年断层),而监理公司为了市场生存,不得不承揽大量价格低廉的服务项目,造成有限的人才数量去管理过多的项目、且管理力量过于分散。这些监理行业内自身因素必然导致监理工作质量整体水平不高,不能达到项目业主的期望,影响监理形象,进而造成建设业界对监理行业的不信任感增加,尽管口头上都在讲“小业主、大监理”,实际上不敢对监理单位委托更多的权责。

更大程度发挥监理作用的方法

进一步完善监理运行机制。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理运作机制,结合我国成熟实用的监理工作经验,制订与建设监理相关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突出监理单位在市场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规范建设各方行为。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使工程建设各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有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或对监理程序不熟悉,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背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的行为,这些行为亟待规范。

优化并持续改进监理机构工作和考核激励机制。监理功效的好坏与项目监理机构的高效运行有密切关系。一个强有力的、完善的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组成人员精干、业务水平高,且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而且,要在过程控制中不断地优化和改进监理机构的工作。为规范监理人员的工作,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还须针对水运工程监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监理公司的收益分配应尽量倾向一线人员,监理部内部分配应严格执行薪酬体系制度要求,体现“公平透明、同工同酬”原则,同时尽量倾向现场,体现按劳分配、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14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近几年来,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造价制度的不断改革,使得工程招投标逐渐成熟,在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的历史还比较短,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有的则是对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也有的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2、招标人的行为不规范

有的招标人在招标中,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3、招标机构管理混乱

一些招标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招标人,弄虚作假,甚至帮助招标人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此外,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招标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尚未分离的现象。

4、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现象严重

投标中时常出现投标人相互串通,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有的投标人资质通过审查并领取招标文件,却不进行实质性投标;有的甚至在开标前假借迟到、缺少委托书、身份证、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证书原件等各种理由退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空泛没有针对性,与参与投标的项目情况不相符合,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投标文件装订装帧简单,编写格式多处雷同,施工方案如出一辙,投标报价明显漏项或重复计价,漏盖或错盖公章等等以造成在一个标段中只有一家或者极少数几家企业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这几种情形很难被界定,增加了防范和打击的难度。

5、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投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平公正;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健全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首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太过于原则,而且对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投标活动都没有规定,导致出现法律空白,而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文件则出现了相互冲突、互不买账的现象,导致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其次,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较多冲突。由于我国的大部分法律法规是由各相关政府部门拟草的,各政府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利益驱动,致使我国大部分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的部门利益倾向。《招标投标法》出台后,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都站在各自的角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这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彼此之间冲突较多,部门倾向严重。再次,招投标配套性法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政策性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06年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至今已历时4年,配套性法规立法的滞后导致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2、行政干预相对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很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搞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如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外地施工单位出具的材料超出了常规要求,使这些施工企业望而却步;也有些地方监督人员却参与评标,甚至还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如有些地方就出现了由开发单位自行招标、定标后,再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多头管理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像其它相关法律一样,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招标投标的统一行政主管部门。查看近年的管理文件及制度,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商务部、地方政府等。各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不完全一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也有针对性的分工,对于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的要求、认定和定期审查标准各不相同,各个部门和系统均从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差异性,形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多头管理的格局。由此也造成了招投标机构重复设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社会成本增加等问题。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迄今为止最为公平、合理的采购方式之一,必须大力加以推广,同时应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确保招标投标工作有序进行。

1、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结构体系

健全、严格的招投标法制体系是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保障,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制体系不健全,而且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漏洞,必须通过立法修改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减少上位法之间的冲突;清理现存法规,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统一,减少法规相互冲突、互不买帐的现象;同时,建议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弥补现存的法律漏洞和空白,使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革现有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由独立的、与招投标活动没有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推行招投标综合集中执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不力的弊端。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监督和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同时将目前分散在多个行政机关行使的招投标执法监督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比如在履行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上,就可以考虑由一个部门(如招投标中心)集中行使,避免政出多门,以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强有力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

3、推行招标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每个环节都需要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决策。它是一项具有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要使招投标结果得到充分体现,就要求招标组织具有系统的信息、专业化的分析运作、精细快捷的策划设计、准确科学的决策、周到的服务以及良好的信誉,这些无疑是发展完善的招标机构所特有的优势。招标的施行,对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扩大招标覆盖面,促进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招标机构发展尚处于实践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都处在建设完善之中。选择招标,通过能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立相应的违约惩罚措施,同时也能约束方和被方的不规范行为,实行规范操作。通过立法建制做到双方当事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建立起通力合作、互惠互利的经济利益关系。

4、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加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二是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三是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制定招投标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不履行合同等方面的跟踪监管,定期组织对投标人诚信行为综合考核和评价,定期在信息平台公布企业、项目和个人诚信情况。建立网络联通、数据共享、信息公开、评价公正的诚信管理体系,对招投标各方主体、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实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式综合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招标人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投标人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15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 招投标现状 问题及对策

中途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招投标法》,在招投工作中,作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提出看法: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和问题

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专业技术水平较强。

《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把贯彻落实《招投标法》放到了重要位置,纳入了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规范了招投标活动程序,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业主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是,尽管招投标取得了以上成效,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一是行政干预太多,招标主体错位。二是编制标底不规范,评标标准不统一。三是资质审查不严,排斥潜在投标人。四是评委组成不规范,评标严重违反规定。五是制度不键全,监督不到位。

二、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对策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针对水利行业出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对策:

(一)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一、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把所有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都纳入这个中心来管理。在服务形式上:要有服务场所、固定地点、设施条件。在服务内容上:对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委托、开工报告实行全方位服务。在服务性质上:既是信息咨询,又是集中办公和监督管理。为承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第二、实行政企分开、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使各级行政领导无权垄断,无法干预,彻底改变目前这种多部门管理格局和行政垄断、行政干预的现象。

第三、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修定《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尽快制定《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办法》,为实施招投标行为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

(二)推广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

第一、借鉴先进经验。采取走出去,引近来的办法,借鉴国外、沿海部分城市的经验以及个别地方的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推行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作好低价成本核算,防止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这种评标方法,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漏标底,遏制编标、评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第二、编制依据必须符合要求。在目前没有实行无标底之前,也必须严格标底编制依据。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标底的编制,必须按照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编制标底。

第三、标底不能作为是否中标的直接依据。评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

(三)、强化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招投标

第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招投标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招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第二、严格依法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也必须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批准。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令14号令、30号令规定的原则、程序、范围等依法进行招标。在招标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四)、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第一、建立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使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

第二,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根据《招投标法》和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内容、权限、工作方式、重点环节、责任追究等,使监督人员知道怎么监督、监督什么、从什么环节入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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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芳,土晓华,卓平.构筑工程项目“双赢”平台[J].中国石油企业.2004 (5):22-23.

[3]阎磊.浅谈建设工程招标中的低价中标[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