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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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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管理

第1篇

二、“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四、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五、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应设置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具体负责“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其中: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位为后台岗位。复核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申报征收岗位工作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

六、申报征收岗位主要负责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和票表税比对等工作。

七、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八、复核岗位主要负责对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工作的监督考核、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九、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四)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收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五)《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六)《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七)《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八)《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九)《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第(一)、(二)项为所有纳税人必报资料。除此之外,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报送第(三)项资料;未实行“税库银联网”且当期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须报送第(四)项资料;第(五)至(十一)项为当期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必报资料。

十、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于每一个工作日(包括征期)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十一、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十二、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六),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附件七),与扣留的专用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即时传递至复核岗位。

复核岗位审核受理申报征收岗位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转稽查部门。

十三、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十四、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在征收期内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

十五、纳税申报分为远程申报和上门申报。远程申报是指纳税人借助于网络、电话或其他手段,将申报资料传输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携带申报资料,直接到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的一种方式。

十六、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逻辑关系相符的,接受申报,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要求其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对实行远程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调阅其远程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介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纸质实行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可直接审核其纸质资料。

十七、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二)未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延期申报审批文书的,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先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再按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其纳税申报。

十八、纳税人纳税申报成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当确认税款是否入库:

(一)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按接收到商业银行或国库传来的划款信息确定税款的入库。

(二)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加盖开户银行“现金收讫”或“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税款的入库。

纳税人当期没有应纳税款的,不必确认税款入库。

十九、复核岗位人员在申报期内按日核对已申报纳税人的税款入库情况。对未申报或者已申报但税款未能入库的纳税人,通知税源管理部门。

二十、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持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向申报征收岗位报税;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进行报税。

二十一、申报征收岗位人员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时,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使用DO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销项明细数据可经过“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三)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四)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因纳税人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的,须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软盘。

二十二、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的报税进行审核,一致的,存入报税系统;对因更换金税卡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专用发票份数大于IC卡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二)因纳税人硬盘、金税卡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当月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二十三、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在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前,对逾期来报税的纳税人,可经过报税子系统中的“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上月漏采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必须经过“非常规报税/逾期报税”采集。对注销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销项数据,经过“非常规报税/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报税”采集。

二十四、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在申报资料报送成功后,再到申报征收窗口报税。

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不必进行税控IC卡报税。

二十五、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完成专用发票销项数据采集工作后,税控IC卡暂不解锁,应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进行比对。

二十六、票表税比对包括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票表比对是指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利用认证系统、报税系统及其它系统采集的增值税进、销项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中的对应数据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利用申报表应纳税款与当期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二十七、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应在税控IC卡报税成功后即时进行;实行上门申报且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在受理申报时同时进行;实行远程申报且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工作应在其申报后及时进行。

二十八、票表税比对内容

(一)销项比对

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二)进项比对

1.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1)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2)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3)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项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4)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项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栏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5)用《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6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金额数据小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数据。

(6)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金额”、“税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内容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

(3)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的数据。

(4)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的数据。

(5)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的数据。

(三)税款比对

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数据与税款所属期为同期的已缴纳税款总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应纳税额合计”小于或等于已缴纳税款总额。

二十九、票表税比对结果处理

(一)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相符的,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自动对税控IC卡解锁;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申报征收岗位应立即移交给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处理。

(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按照《“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附件二)明确的异常情况、问题类型、核实方法及处理方式进行对照,情况相符的,解除异常,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情况不符的,不得对税控IC卡解锁,填制《比对异常转办单》(附件三,下同)移交复核岗位。

(三)复核岗位人员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四)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IC卡解锁”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后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再转交复核岗位。

(六)复核岗位接到税源管理部门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

三十、在申报期结束的当日,复核岗位应及时将比对结果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对其中未票表税比对的纳税人还应填制《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附件五)一并移交。

三十一、复核岗位人员根据票表税比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附件四),并监督核实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处理的问题。

第2篇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铁精粉、膨润土生产及深加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征收资源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按照计量数据依法查实征收。

第三条根据铁选及膨润土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铁精粉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不同的税收定额征收标准。

(一)对加工铁精粉的铁选企业,吨粉征收资源税54元。

(二)对磷铁生产企业,与铁精粉生产企业一样,按铁精粉计量数量缴纳税款,待月底由税务机关按磷铁企业的税收政策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对球团企业,吨产品球团按1:1.1的比例折算铁精粉,按上述标准征收原材料资源税。吨球团所得税最低定额征收6元。对铸造企业,吨铁征收所得税25元,年终汇算清缴。对于球团、铸造企业收购的铁精粉必须提供统管办计量单,不能提供计量单的,由球团、炼铁企业代收代缴铁精粉定额税收。

(四)对铁选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标准,参照凌源钢铁公司上月10日、20日、28日公布的平均收购价格确定,定额标准详见附表。平均收购价格由统管办、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认。

(五)对膨润土加工企业,吨膨润土定额征收资源税6元,吨膨润土所得税最低定额征收3元。

(六)对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及部分规模较大的铁选企业、膨润土加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实征收。但企业仍需在销售产品时按上述标准预缴税款。

第四条铁选、膨润土及深加工企业一律以统管办当期提供的计量结果为依据,结合相关指标,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二OO八年十月份铁精粉税收定额征收标准为61元/吨,以后视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铁选、膨润土及深加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统管办申领销售矿产品吨位票及*县矿产品销售运输调运单,统管办出具*县矿产品吨位票收据。每月初由税务机关根据统管办提供的当期企业销售数量定额征收税款。对于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定额征收标准的,相关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七条实施定额征收办法后,年度终了税务机关对企业应纳各项税收进行核查,对没有达到应纳税额的,依法补征相关税收。

第八条县统管办每月2日前为各企业提供上月销售铁精粉、膨润土及相关产品的计量结果。

第3篇

一、目前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

2、税务人员无法掌握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现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量很大,税务人员往往就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列的数据进行录机,而票表稽核人员也只是对申报表中各项目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纳税申报尤其是零申报是否准确真实,仅靠这种审核是无法发现的。

3、由于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录入申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影响了申报数据准确性及对申报数据的管理。

4、纳税申报手续繁琐。在现行申报制度中,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纳税人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审查效率也受到了影响。

5、受理申报没有受理人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申报说不清楚。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但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

6、申报表填写不完整,该填的很多项目不填,尤其是零申报企业。如法人负责人、填表人的签字,所属的日期等。申报表用章不一,应该盖公章,但许多单位盖财务章,财务人员虽然也有难处,比如盖公章的手续较麻烦或者公章不在当地等,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影响较大。

二、纳税申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是申报管理流于形式。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录完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或者是为了税收预测的准确率,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违背了应收尽收的征收原则。

2、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处罚或处罚不当。表现在①对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而是简单地通过电话催要。或是为了省事,也就不处罚了,将依法治税当作顺水人情。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弹性过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中对过期几天,处罚多少钱,这个罚款尺度没有标准,对于税务所只给了一个处罚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处罚的弹性。③、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往往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极少进行处罚。

3、对申报资料分析利用不够。由于税务所职能设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纳税人申报表,而稽查所进行日常检查,由税务所提供案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附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蕴含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但一些税务人员只是应付差事,不认真加以分析利用,没能提供更有价值的案源,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使一些偷税问题、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纠正。

4、对申报资料虽然及时汇总、整理,但流于为归档而归档。少数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各种申报资料虽然明确专人汇总、整理,但是由于税务人员对档案标准的学习和理解不同及个人责任心等问题,造成资料分散甚至流失,给征管、稽查工作带来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将申报数据输入微机,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申报系统的日期可以随意更改,在非征期内可以更改成申报日期,为过期申报录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的公平和严肃性。

三、建议及措施

1、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应通过搞展览、办咨询、开讲座、编教材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申报方式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进行分类;也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现行的征管信息系统基本具备自动划分各种类型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申报内容录入微机,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税务人员可据此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要严格依法管理。一要严把申报期限关,凡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及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新《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二要严把申报资料关,对虽按期办理申报但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及时纠正。

第四,要注重申报内容的分析,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对纳税申报不能一收了之,应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如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或听取纳税人的解释,或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或通知纳税人补申报,为提供有价值的案源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不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报率),更要强化申报管理质量的考核,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应责任。考核过程中要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六、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快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对税务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审计。同时统一纳税代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严格管理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内各项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减少人为违规操作可能性。解决计算机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

第七、减化申报程序,减并申报表种类。将多种报表集中一表,所有税种分列其上,纳税人只要按项目填列数据就行了。对于网上申报也应减少操作程序,加大软件开发,使网上申报界面更友好,更人性化,更便捷。

第4篇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从而改变了原来的纳税申报体系,而目前财务管理专业的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也需要因此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创新,本文从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财务管理;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体系;创新

2016年5月1号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从而也改变了原有的纳税申报体系,也充分体现了政府高层对税收的重视。作为培养的财税人才的财务管理专业而言,一方面,增强税收理论的教育;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涉及财务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专业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体系的建设。

一、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

纳税申报实训作为一门实训课程,一般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选修课而存在,但目前该实训课程在实训教学中存在如下问题:

1.实训教材内容滞后

自2016年5月1日全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在此日期前出版的纳税申报实训教材均已经严重滞后,无法满足教学和实际的需要,而符合政策的新教材的出版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具有不断更新的特点,因此,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就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从而导致纳税申报教材内容可能出现滞后,并且与现实的税收政策相脱节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教学质量。

2.教学设施缺乏

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作为一门实训类课程,除了相应的教材外,还需要相应的软硬件环境。在目前企业的日常纳税申报中,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直接在税务部门的网站登录相应的纳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并且每家企业必须配备税务部门认证的CA证书。而在高校的纳税申报实训中,由于无法登录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系统,因此,只能通过下载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简单的填列,但是单独的纳税申报表无法体现纳税申报的系统性,因此,纳税申报系统的缺失导致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仿真性有所不足。

3.教学考核机制欠缺

当前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作为一门实操类课程,尚未形成一套合理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如果采用类似于理论课程的考核方式,如论文或者书面考试的形式都无法真正体现学生对纳税申报的掌握程度,因此,目前纳税申报考核机制的欠缺也影响了纳税申报课程的实训效果。

二、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建设的建议

纳税申报是企业每个月日常财务处理流程中的必经程序,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必须掌握的实务技能,而纳税申报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在实训课程中又必须将税收理论与税收实践相结合,针对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双师型及“双导师”教师团队

在缺乏具有时效性的纳税申报实训教材的客观条件下,笔者建议通过建立双师型和双导师的教师队伍来应对纳税申报实训教材滞后存在的问题。双师型的教师队伍,一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具有相应的实务操作经验,能够在纳税申报实训过程中很好地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教学,由于并未实时在纳税申报的工作一线,难免会存在信息和实训内容的滞后。因此,就需要有“双导师”型的教师参与纳税申报实训的教学,而“双导师”都来自企业或财税部门,掌握了最新的纳税申报的信息和内容,通过“双导师”队伍对纳税申报实训的教学弥补了传统纳税申报实训课程内容滞后的不足,同时积极推进双师型及“双导师”教学团队研发符合学校和学生特点的纳税申报基础教材和实时纳税申报政策读本,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2.加强实训设施建设

由于纳税申报实训课程需要在特定的软硬件环境下进行,因此高校必须投入资金从硬件和软件两个角度来解决教学设施的问题。在硬件方面建设方面,投资建立专门的纳税申报实验室,模拟企业纳税申报的实体环境。在软件方面,为纳税申报实验室安装专门的纳税申报模拟软件,并且模拟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服务器,还原了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处的软件环境。通过纳税申报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并进行情景化教学,可以在纳税申报实训课程中让学生在实验室中了解和掌握不同纳税人及不同税种的纳税申报的处理,为学生日后就业能够迅速适应企业的纳税申报环境奠定了实践基础。

3.协调专业课程设置

纳税申报实训课程是以中级财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等课程为理论基础,因此为了能够使纳税申报实训课程能够与其他的课程很好的衔接,在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学大纲的设计中,就必须调整相关课程的相关顺序,建议的顺序为先安排中级财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等课程,最后安排纳税申报实训。

4.完善课程考核机制

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实训既有理论性又有应用性,因此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对学生进行考核,并且合理分配两部分的分值,通常实践成绩的比重略高,最终成绩为理论考试成绩和实践成绩的总和。理论方面,可以按照常规理论性课程的方式进行的书面考试或者论文考核,而考核的内容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而在实践考核方面,主要在于考核学生是否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纳税申报,因为,在企业实际的纳税申报中,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时间和纳税申报表的信息填列都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实践成绩将取决于学生通过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学习能否在模拟的纳税系统中按时按规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并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也是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最终的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1]孙晓宁.关于税务会计岗位工学结合课程开发的探索[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12

[2]管永昊,姚巧燕.“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宿州学院学报,2014

第5篇

    关键词: 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  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 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 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 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 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 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 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 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第6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分别对不同纳税申报方式下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作出相应调整,自今年11月征期开始正式运行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和新的清零解锁功能,《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下“一窗式”票表比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221号)同时废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网上申报流程

(一)网上传送申报数据

纳税人在征期内,根据电子申报系统提示、核对纳税申报表数据与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相符后,通过互联网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必报资料的电子信息传送至电子申报系统(其中,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一并通过互联网传送“四票”清单电子信息,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需上门报送“四票”清单电子信息)。电子申报系统接收信息后,自动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主、附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对资料不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电子申报系统将提示纳税人更正后重新传送;对资料齐全、项目填写完整的,电子申报系统将纳税申报表数据存入数据库,并将“四票”电子信息存入指定的目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律采用上门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二)网上划缴税款

纳税人当期申报如有应纳税额的,电子申报系统在接收网上传送申报数据的同时,在线进行表税比对,对银行帐户余额大于、等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实时划转应纳税款;对银行帐户余额小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则提示纳税人及时补足帐户余额后划转应纳税款。

(三)申报数据导入

电子申报系统日结、对帐完毕后,省局将当日的纳税申报数据从电子申报系统提入内网,并写入综合征管软件。

(四)IC卡报税

纳税人应于网上传送申报数据的次日后,携带记录上月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等资料(DOS版防伪税控企业同时携带税控IC卡和报税数据软盘;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携带“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IC卡报税。申报窗口利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审核无误、接收数据后,分别将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报税数据存入客户端主机指定的目录,不清空企业税控IC卡;同时利用“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审核和接收纳税人的“四票”清单电子数据。对报税不成功的纳税人,申报窗口应要求其提供当期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原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存根联信息补录,或进行软盘补报。

(五)票表比对

纳税人报税成功后,申报窗口进入综合征管软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自动调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数据和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激活票表比对功能(在申报表任意0数据项输入“0”),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票表自动比对,并生成相应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存入指定的目录。同时,采取人工方式将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凭证进销项金额、税额与其报送的纸质“四票”清单数据进行比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票表比对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IC卡清零解锁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相符的,申报窗口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生成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并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自动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申报窗口暂不清空纳税人的税控IC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61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分别进行处理: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但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相符、不需调整申报表的,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同时由比对异常处理窗口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且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后仍不相符的,则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同时由复核窗口将纳税人申报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不能解除异常的再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处理后,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再根据其签署的“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二、上门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

纳税人在征期内分别按以下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

1.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直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四票”清单的电子信息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申报窗口审核完整、无误后,接收其纳税申报数据,并将“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存入“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2.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和“四票”清单电子信息。申报窗口审核完整、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申报表数据,并将“四票”清单电子信息存入“四票”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二)IC卡报税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将记录上月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等资料(DOS版防伪税控企业同时携带税控IC卡和报税数据软盘)一并报送申报窗口办理IC卡报税。申报窗口利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审核无误、接收数据后,分别将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报税数据存入客户端主机指定的目录,不清空企业税控IC卡。对报税不成功的纳税人,申报窗口应要求其提供当期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原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存根联信息补录,或进行软盘补报。

(三)票表比对

纳税人报税成功后,申报窗口进入综合征管软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自动调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和防伪税控报税、认证数据,激活票表比对功能(在申报表任意0数据项输入“0”),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票表自动比对,并生成相应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存入指定的目录。同时,采取人工方式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与其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相符及协查后允许抵扣数据进行比对,将其申报抵扣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进项金额、税额与其“四票”稽核比对相符及协查后允许抵扣数据进行比对;将未使用“一盘式”采集系统纳税人申报表中的运费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凭证进销项金额、税额与其报送的纸质“四票”清单数据进行比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票表比对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IC卡清零解锁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相符的,申报窗口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生成的票表比对结果文件,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开具税票,并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自动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申报窗口暂不清空纳税人的税控IC卡。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61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分别进行处理:

(1)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但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相符的,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票;同时由比对异常处理窗口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2)对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且经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核实后仍不相符的,则由申报窗口(或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保存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票;同时由复核窗口将纳税人申报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不能解除异常的再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处理后,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再根据其签署的“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对其税控IC卡进行手工清零解锁。

三、有关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调整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应于每月征期结束的前一天进行网上传送申报数据和网上划缴税款;对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在征期结束前一天进行网上传送申报数据和网上划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在征期最后一天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提前告知工作。

(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规定,一并携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控IC卡等申报资料,同时办结纳税申报、IC卡报税、票表比对等事宜。为了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税收服务,对上门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窗口也可先读取其税控IC卡数据,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或导入)申报表数据、进行票表比对,最后进行IC卡清零解锁;对票表比对不符的,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每月征期最后两天,申报窗口应每半天(征期最后一天应在当天中午下班前)通过网络版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纳税人名单,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已网上传送申报数据但未开票的纳税人名单,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报税等事宜。

(四)自20**年11月征期开始,网上报税一律停止执行,所有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上门办理IC卡报税。

(五)为确保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准确实行,省局编写了不同申报方式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说明,并就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客户端主机参数设置、报税数据文件和票表比对结果文件的存放目录作出了相应规定(详见附件1、2)。各地应按照要求,于10月底前认真做好有关客户端主机配置、申报窗口人员培训以及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等项准备工作,确保11月征期起按新的流程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

第7篇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

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第8篇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

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第9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诚信纳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078-0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有5种。从目前我国个人取得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看,需要个人办理纳税申报的主要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由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相对于其他几种情形的人数较多,因此,从2006年开始实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也正是如此,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也就非常重要和必要。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意义

(一)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监督税款使用意识

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推进财政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在代扣代缴制度下,纳税人得到的实际收入往往都是税后收入,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缴了多少税,是否如实缴纳了税款,也无需了解税收政策与制度的变化,只是被动地接受了被扣税款的事实。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使纳税人实际上参与了税收管理活动,按照我国目前的纳税申报表填列办法,纳税人要清楚地填写税前收入、已缴税款等项目,这就需要纳税人进行税前收入计算或向扣缴义务人索要完税凭证等工作。通过对税收管理活动的参与,纳税人既了解了税法、税收政策,清楚地知晓了纳税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变化,也更加关心和重视税法、税收政策的变化,关心和监督税款使用的去向,形成对政府政策选择及行为的约束。税收政策与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法制化,反过来又会促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得以增强。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目前居民贫富差距有扩大的趋势,在部分人中也出现了“仇富”的不正常心态。通过自行纳税申报,能够使更多的人了解高收入者在获得高收入、占有更多社会资源的同时,也缴纳了相对较多的税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作出了更多的贡献。自行纳税申报的实行也使政府能够清楚地了解当前社会各阶层的收入状况、收入来源、收入渠道、收入规模,从而有利于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状况进行监控,有利于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调控政策、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办法,进而有利于促进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同时,自行纳税申报也会使这部分纳税人更加关心政府的政策和行为,推动政府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有利于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进程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其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征相对于分类课征具有更强的公平收入分配功能,面对目前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迫切需要。但是,综合课征制下的税款确定与缴纳采取的是申报纳税制度,而在我国目前的税收环境下,全面的自行纳税申报显然是难以有效进行的,自然综合课征制也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目前,在一部分纳税人中实行自行纳税申报,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增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意识和水平.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积累处理纳税申报的工作经验.为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下的综合课征所要求的自行纳税申报提供管理经验、奠定管理基础。

二、影响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

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较弱,亦缺乏学习和了解税法的主动性,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或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申报,或不清楚如何进行申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自行纳税申报误解为再缴一次税,为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由于认识的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出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做详细的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目前普遍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情况下,有时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了应纳税款,但并没有给纳税人开具扣税凭证,纳税人在申报时,由于不清楚已纳税额,也不会还原计算收入额,而这时再向支付单位索取扣税凭证有一定难度,特别是一些异地支付和一次易,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扣税凭证,这样就都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缺乏畅通的信息来源渠道

由于历史和交易习惯等原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个人现金往来和收入极多,而且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相对松弛,这使得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征管成本高但效果不佳。特别是在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实践中,由于其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对高收入人群更容易产生征管漏洞和检查死角。不利于税务机关监控各种涉税交易和个人的实际收入来源。

(三)个税申报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不健全

我国对依法自觉、主动、如实的纳税申报者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与其在今后的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没有关系,纳税人难以体会到税收所应当带来的社会福利,从而制约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缺乏合理的退税、免税政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已经作了费用扣除,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所以,在年底自行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有补税的选择,没有退税的可能,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

我国现行税收罚则的处罚偏轻和罚款数量规定上的弹性, 加上执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和人治因素的存在, 使纳税人的不遵从成本微乎其微, 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一些没有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也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必然会影响纳税人主动申报的积极性,从而削弱了自行申报制度的执行力。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具体建议

在我国,一部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还属于一种新的具有探索性、积累经验性质的工作,从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内外部条件来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在我国经验不足、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内全部解决,需要在今后的纳税申报中不断积累经验、及时调整、逐步完善。

(一)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申报、依法纳税的氛围

近年来,税务部门十分重视税法宣传工作,各类媒体也不断地对税法知识、税制改革等问题进行重点的宣传与报道,依法纳税的观念与意识已经逐渐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目前主要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纳税事宜、自行纳税申报事宜不了解或重视程度、关注程度不够。税法宣传的重点应当针对这种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公众建立纳税申报告知和善意提醒机制。通过广泛告知和有针对性地善意提醒,逐步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为纳税申报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笔者建议,结合纳税申报中遇到的难点和主要问题,诸如如何解决纳税人缺乏必要的年度收入记录、如何有效地进行全面提醒、如何解决纳税人无法获取扣缴税款凭证、如何帮助纳税人准确计算“年所得”、如何界定家庭收入的归属、如何推动有效的税务、如何真正消除纳税人的一些不当疑虑、如何让纳税人知晓主动纳税申报对其是有利的等一系列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服务,解决制度中存在的纳税人“难为”问题,使纳税人愉快、顺利、便捷、高效地完成纳税申报。

(三)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收征管的“瓶颈”在于相关部门没有与税务部门形成很好的协调配合机制,没有承担起在涉税事务中的相关义务与责任,没有及时顺畅地向税务机关传递涉税信息。无论是税款征收,还是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都需要税务机关更加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增强纳税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针对性、及时性,以利于实现和强化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核查纳税人申报情况。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必须承担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形成促使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社会管理机制。

第10篇

(一)法律激励机制法律激励一般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对法律激励利益进行差异化设定,能动地诱导行为人实施法律鼓励或者支持的某类行为的法律规则的统称。法律激励是法律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法律激励属于法律的正向,其强调法律应有助于实现社会体系的良性运作,促进社会关系的协调与稳定。[2]法律激励要求各类行为应具有合法性,其实现途径要求主要采用授权型或授益型规范对行为主体的激励利益进行合理诱导,同时,辅之以相应的惩罚模式,侧重于强调法的正向激励效应,适当限制法的负向激励效应。重视法律的激励,合乎理性经济人追求守法成本最小化和守法收益最大化的思维偏好定势,符合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理念,契合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二)法律激励视野下的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流程,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国家税收利益流失具有重要意义。提升纳税申报的效率与质量一直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实务中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推行纳税申报法律激励制度,运用法律激励机制重新设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角色,合理配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提升纳税申报效率与质量的有效途径。法律激励视野下的纳税申报制度可以理解为是以纳税人为核心,依据税法的规定,运用税法激励措施,引导与促进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申报行为,或者赋予其正面性纳税感[3]的一种激励性申报机制。通过此种机制,一方面,能够促进纳税人依法主动进行纳税申报,提高税收自愿遵从度;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申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这也是尊重和保证纳税人主人翁地位的积极体现。

二、中国纳税申报法律激励制度的短板

(一)纳税申报规则缺少法律激励条文《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27条和《实施细则》第30-37条对纳税申报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具体事项。从条文内容本身来看,除了《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了纳税人具有申请减免税的权利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和《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纳税人具有申请延期申报的权利外,其他条文均为义务型的规定。由于义务型条文在实践中缺乏激励因子和激励效果,纳税人对于法律规定的税收义务只能被动遵从,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因此,我国现有的关于纳税申报的法律条文,不利于调动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和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虽然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的十四项权利,但因其效力等级仅为规范性文件,法律激励效应明显不足,因而鼓励纳税人主动进行申报的激励效果较低。

(二)税收课征模式缺少法律激励诱因税收课征模式主要包括分类制①、综合制②以及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③三种形式。[4]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课征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分类制框架,[5]而此类模式的弊端非常明显。区分所得的来源,适用不同税率,不能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基本思想。例如,对于相同的收入总额,收入形式单一的纳税人负担的税负要远重于收入形式多元化的纳税人负担的税负,违背量能课税原则的精神实质。同时,在实践中,还极易导致某些收入形式单一的纳税人为减少纳税数额而通过采取伪造收入来源的方式进行逃税和避税。分类制为主的税收课征模式因缺少法律激励诱导因子,一方面,不利于调动纳税人(尤其是那些收入形式单一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还大大提升了此类群体尝试逃避纳税申报的机率,进而形成税法上所谓的“偏离效应”④,最终在实践中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三)纳税申报表现缺少法律激励措施促使纳税人自主、自觉、诚信地进行纳税申报是建立和健全纳税申报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每个纳税人都依法诚信地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申报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但是,在现实中,作为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并非都会自觉和主动地进行纳税申报,而这对于那些始终依法自觉地坚持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莫大的不公。由于我国目前缺失专门针对依法进行申报的纳税人的法律激励手段和措施,因此,在税收实践中,不仅不能保证纳税人在将来会继续选择坚持纳税申报,反而可能导致“涟漪效应”⑤的加剧,诱使他们步入逃税者或避税者的后尘,进而对国家的税收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由此,推进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创造公平的纳税申报环境,赋予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适当的法律激励利益就显得十分必要。

(四)纳税申报方式缺少法律激励效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0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⑥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了申报的具体方式,但是《实施细则》却对申报方式的选择予以严格限制,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采用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进行申报。从某种意义讲,这在客观上几乎剥夺了纳税人对申报方式的选择权。通常情况下,纳税申报方式的简易与否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申报意愿。简便、快捷、高效的申报方式有助于激发纳税人的申报意愿,反之,繁琐、复杂、低效的申报方式则会极大的打击纳税人的申报热情。同时,在申报方式选择权受限的情况下,还会极大的淡化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效应⑦,作为理性且经济的纳税人通常会考虑自己的纳税申报成本与收益,如果申报成本高于其预期收益,纳税人会转而放弃申报或采用其他税收规避手段。

(五)纳税申报服务缺少正向激励土壤传统的税务执法理念强调税务机关在整个税收课征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命令或者决定只能被动地予以遵从。我国税务机关“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仍然存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畏惧感。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这种紧张关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遏制了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导致“反向激励”效应的强化,最终,反而进一步加剧或激化了两者之间的征纳矛盾。多年来,这种不和谐的征纳关系极大地阻碍了纳税申报质量的提升,造成国家税收利益的大量流失。“如果税务机关真的想要实现减少避税、提高纳税人自愿遵从的目标,就应该摒弃传统的高压强制策略。纳税人更加乐于接受和回应税务机关积极的、提供帮组型的行政方式”。

三、域外纳税申报法律激励制度的经验借鉴

(一)重视制度激励,创新申报激励模式在激励纳税人积极与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措施中,日本采取的最有成效的法律激励策略为推行蓝色申报制度。蓝色申报制度是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经所在地税务署长批准,可以采用蓝色申报表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到比普通纳税义务人更多的税收优待[7]。例如,对于个人纳税人,给共享生活费用的家庭成员支付的工资可作为费用扣除,此外,其还可享受10万日元或65万日元的特别扣除政策。[8]适用蓝色申报制度的纳税人须符合会计账簿健全、依法记载、准确核算等法定条件。而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则只能使用“白色”申报表,其将接受严厉的税收征管措施,并且不能享受税收优待。需指出的是,获得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并非表征其可以永久的享受税收优待,一旦其稍有懈怠,财务会计管理出现纰漏,经查证属实的,将被剥夺使用蓝色申报表的资格。日本采用蓝色申报表这种法律激励策略,不仅有助于促进纳税人积极完善自的身财务会计制度,调动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意愿,而且也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和财政收入。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进行纳税申报和依法按时缴税,美国首创性得推出了个税信用值制度。该制度规定,凡是按照税法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的纳税人,政府每年会定期向纳税人寄送一份个税信用值登记表格,按照一定的标准累计记录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信用值。例如,如果纳税人的个税信用值超过40,那么59岁后纳税人可每月从国家领1000多美元的补助金;纳税人因故残废,那么纳税人的配偶和孩子分别可每月领取700美元。

(二)强调权利激励,保障纳税主体权利在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新加坡允许纳税人根据个人情况申请个人所得税回扣。印度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式的综合课税制,起征点高,此种征税方式不仅照顾了低收入者的利益,而且得到了大多数纳税人的认可。美国政府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通过免费申报或免费申报可填写表格以及税务专家、税务软件上网或寄出纸张表格申请纳税延期。同时,美国将退免优惠直接存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极大地减轻了纳税人的退税负担。美国通过以上措施的推行,有效地的调动了本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热情,既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成本,又提升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了服务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双赢。此外,英国对提早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赋予获得额外奖励权利。例如,如果纳税人在当期9月以前(英国税法规定申报截止时间是纳税年度之后的1月31日)提交申报表,可以获得由税务机关而不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额外奖励。[10]以上措施对于促进纳税人积极自愿地进行纳税申报产生了极大的激励效应。

(三)推动服务激励,转变税务机关理念澳大利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为保证该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税务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服务纳税人的激励措施。首先,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号登记制度。纳税人只需提供自己的税号即可在澳大利亚的每个城市进行纳税申报,不必考虑自身的居住地,各地的税务机关也不得拒绝接受其申报。同时,纳税人也可选择利用税号在网上直接进行申报。其次,推行限时承诺办事制度。对税务登记、咨询解答、纳税申报表的处理等事项都限定了办结时间,如果没有及时回复,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提出质问。例如,纳税人到税务局登门咨询,要求在其抵达后10分钟内给予接待,高峰期延长至15分钟。[11]此外,税务机关还定期走访纳税人,听取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有效地协调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纳关系。此外,为方便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降低纳税人的申报成本,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法国府积极推行网络申报制度,其规定,“选择在网上报税的所有纳税人将享有较长的报税时间,根据所居住的省份的不同,报税期限可延长10到24天的时间。”

四、中国纳税申报法律激励制度的具体完善路径

(一)制定多类型的纳税申报法律激励条文依据胡元聪教授的研究成果,我国法律激励的种类,从微观层面具体可以划分为八种类型:即赋予权利型激励、减免义务型激励、减免责任务激励、增加收益型激励、减少成本型激励、特殊资格型激励、特殊待遇型激励、特殊荣誉型激励。[12]实践证明,激励利益的合理配置,能够有效地对经济人的行为进行诱导,促进行为人积极从事国家鼓励的市场行为。赋予权利型、增加收益型、减少成本型的法律激励条文在内容上带有强烈的利益驱动因子,符合纳税人逐利的行为偏好,能够极大的调动纳税人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积极性。因此,立法机关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税法文本时,首先,应积极转变传统的惩罚式立法理念,树立全新的激励式立法价值取向,积极扩充增加收益型、减少成本型、赋予权利型的纳税申报法律激励条文。例如,“纳税人有权拒执行绝税务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决定”、“纳税人举报他人隐瞒收入的申报行为,查证属实,有权申请奖励”、“纳税人自查发现漏报收入的,可以申请修正申报”、“纳税人有获得优质税收服务的权利”等等。其次,还应结合实践需要适当增加特殊资格型、减免义务型、减免责任型的法律激励条文,积极提高纳税申报法律激励条文的比重。例如,“纳税人主动进行纳税修正申报,可以免于相应的税收处罚”、“符合一定信用等级要求的纳税人,在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等。最后,为防止纳税人滥用纳税申报激励权利,还应制定相应的税法惩罚性条文,以鞭策纳税人依法行使税法激励权利。

(二)推进税收课征模式由分类制向综合制转型我国以分类税制为主的课征模式在实践中阻碍了纳税申报制度的发展,降低了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加快推进我国税收课征模式的转型与改革刻不容缓。目前,可供选择的模式主要包括两类,即综合税制和混合税制。笔者认为,混合税制较为适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实践现状。综合税制其实是一种最为理想的税收课征模式,但由于其对实施国“硬件”和“软件”条件的要求较高,不仅需要实施过具备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而且要求实施国的纳税人具有极高的综合素质,而这两方面恰巧又是我国税法制度的薄弱环节。因此,就此点而言,我国采取综合税制的时机尚不成熟。由于混合税制是分类税制为基础建立的,而我国分类税制的个人所得税经过多年的实施,已经积累了许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为税制改革奠定了必要的条件。例如,自行申报制度的推广、纳税人个人档案的完善、电子信息纳税服务的发展、政府对税制改革的重视等。在实践中,混合税制既有助于避免和克服分类税制造成的税负不公现象,缓和和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同时,由于公平性得到了维护和保证,且具有利益激励因子,又有助于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地进行纳税申报。总体来看,混合税制较为符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现状。因此,我国应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按照由分类税制混合税制综合税制的思路稳步地推进税收课征模式的转型。

(三)构建统一的纳税信用法律激励评级系统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对信用评定标准、参考内容、激励方式、监控措施、评定程序、评定组织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办法》的出台为构建全国统一的纳税信用法律激励评级系统奠定了基础,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办法》中存在的如下问题:首先,仅为部门性规范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缺乏法律执行效力;其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尚未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法律地位,仅《实施细则》原则性的规定了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一方面,纳税信用评级缺乏实质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未能体现税法激励利益,缺乏法律激励效应。最后,《办法》中部分具体性条文规定的内容过于概括和抽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首先,应推进《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在总则中确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法律地位,明确纳税信用的法律激励利益,增强纳税信用评级系统的权威性,同时,应出台配套的操作细则,提高纳税信用评级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性。其次,应进一步加大纳税申报的法律激励力度。具体来讲,一方面,应提高纳税申报考核值的比重,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应明确其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利益。另一方面,应建立联动的法律激励机制,借鉴美国个人所得税累计信用值制度,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累计折算,并且与纳税人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衔接或挂钩。例如,纳税信用评分累计满足某一标准的纳税人在达到一定年龄阶段后,每月可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的基础上得到一笔额外的补助费用。最后,应建立和强化反向激励机制,对纳税信用等级处于B、C、D类的纳税人,制定阶梯式的惩戒机制,增加其失信成本,以保证纳税信用评级制度产生积极地促进或消极约束的法律后果,促使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矫正“涟漪效应”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四)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权是纳税人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是尊重和保证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直接体现,符合宪法中人民理论的实质要求。国家权力应当定位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14],而不应成为阻碍公民权利实现的束缚。税务机关的权力自然也不能成为抹杀纳税人充分行使基本权利的畔脚石。就现阶段而言,首先,应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正,纠正“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选择邮寄、数据电文等申报方式的规定,为纳税人被限制的申报方式选择权“解禁”,充分发挥税法激励措施的“自主选择效应”。美国、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法国等发达国家都允许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其次,应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纳税申报方式的改革经验,加快全国电子纳税申报系统的建立,鼓励纳税人通过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充分发挥税法激励措施的“微观激励效应”⑧。同时,为鼓励纳税人充分利用电子系统进行纳税申报,促进纳税成本的降低以及征税效率的提升,对于积极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在普通申报期的基础上获得申请延长申报期间的权利。最后,还应推进税务申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鼓励纳税人聘请专业的税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促进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良性发展。

第11篇

一、零申报形成的原因

所谓零申报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为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或零)。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当纳税人当期的计税依据为零(当期未取得计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才能进行零申报。但在实际工作中,除正常原因外,有的纳税人当期计税依据不为零,但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采取零申报形式。主要表现有:

第一,纳税人因多方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而采取零申报。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如果属于法定原因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应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但有的纳税人认为办理延期申报比较麻烦,本期先进行零申报,待以后再按实际数申报,而以零申报来逃避延期申报程序,同时也少缴纳了当期税款。

第二,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资金周转困难,不足以缴纳当期应缴税款,而采取零申报。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如果属于特殊困难,不能按期进行缴纳当期应纳税金,应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而有的纳税人认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比较麻烦且不一定被批准,故以零申报来逃避申请延期纳税的法定手续。

第三,纳税人为了不缴税款而进行零申报。如现金交易未计收入;商品发出,所有权转移,未计收入;开具发票未申报;关联企业之间自行调节利润等等。

第四,纳税人因财务制度不规范等原因非故意偷逃税款而进行零申报。比如小规模纳税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但未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代开的发票,而是直接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以零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处理。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按本期实际计税收入申报计算税款,下月凭退票相关证明抵减下期应纳税款,如果通过零申报就违反了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属于虚假申报,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四种情形都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征管对策和建议

对纳税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零申报如何防范,如何化解执法风险,如何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笔者认为:

1、加强税法宣传力度。一方面加强税收管理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开展对纳税人的培训,加强税法宣传、学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对应当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和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应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杜绝纳税人通过零申报而达到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的目的。

2、强化日常管理监控。由于增值税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我们要特别重视普通发票管理和不开票部分的收入。税收管理员应密切注意企业资金的往来和货物的变动情况,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和日常管理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纳税人在纳税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通过事前控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从而防范纳税人通过零申报来逃避应纳税款或者应履行的纳税管理手续,另外对通过零申报达到偷税目的纳税人要严肃处理,维护税法的刚性。

第12篇

关键词:中美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表

我国一年一度、持续近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是财会人员的一项繁重任务,而其中的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又是重中之重。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加之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因而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并且,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两者之间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这就意味着未来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中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可能会更为繁重。我们能否找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减轻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有效途径?本文拟通过中美所得税申报的比较,以期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中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比较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1)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间。我国企业所得税可以分季预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按季进行申报。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年底要进行汇算清缴。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的时间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共5个月的时间,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

(1)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间。美国的纳税年度可自行选择,即可以自由选择纳税的起讫日期。在美国,企业选定纳税年度后可提出预计申报表并自行计算应税所得。不论企业所选择的纳税年度是什么,平时的预缴时间是相同的,分别于4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内预缴税款。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汇算时间从1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共计2个月又15天;一类汇算时间从10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共计2个月又15天。不论企业选择何种汇算清缴时间,企业在填报结算申报表的同时,必须缴纳税款,多退少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依照税法的相关税收规范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我国企业是依据会计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而不是税法,所以企业损益表中计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并不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还需要依据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目前,我国企业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来做财务账,而并不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账,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依据是财务会计,所以年终企业在填制纳税申报表的时候要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美国目前采用的是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在美国的企业里可以建立两套账务系统,一套是以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的,专门供企业投资者、内部管理人员、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使用。另一套是以税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的,专门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与监管。美国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为了满足投资者以及其他各方的需要,必须出具按照会计准则填制的财务报告,所以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准则设置财务账。但美国的财务准则与税法是完全分离的,为了进行纳税申报企业另行设置了税务会计,即使只设置一套财务账,在纳税申报时也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调账。而很多小企业设置的是税务会计,会计人员在填制申报表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设计的公式。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采用的是间接法,即先算出会计利润再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以此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会计账面收入-会计账面成本-期间费用±纳税调整。根据计算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项目。我国的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项目主要分为三类,分别为收入项目、扣除项目和纳税调整项目。收入项目包括营业外收入等企业的所有的收入,且收入项目中只有加项并没有减项。扣除项目主要包括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本及其他扣除项目,这些项目都来自利润表,其实质是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前两项是根据会计报表得来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才能得到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设计的公式。美国的所得税计算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项目。其中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扣除销售成本,而扣除项目除了包括会计准则中的扣除额还包括纳税调整的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选择正确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项目。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项目主要分为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收入项目是以税法规定的收入为基础,和税务账的科目基本一致。扣除项目是以税法规定的成本和期间费用为基础,和税务账的科目基本一致。美国的收入项目不只包括企业所有的收入,还将企业的销售成本列入但作为减项,即它是扣除销售成本的收入总额。美国把所有需要调整的项目都放到了扣除项目里,例如股利,股利本来是属于收入但有些股利是免税的,在美国的主表中并不需要进行调整而是直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

二、比较结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不同

我国的纳税申报表是依据财务报表来填列的,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美国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依据是税务系统的数据,只需要进行少量的纳税调整。填报依据的不同导致两国纳税申报表结构的不同,这也是我国的申报表中有纳税调整项目而美国没有的根本原因。不论美国企业选择的是账务系统中的财务会计还是税务会计,它们最终都会通过调账转化成税务模式,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我国大中型企业也采用这种模式,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填报申报表时将省去很多麻烦。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不同

我国的年度申报时间比美国要多两个月,这样可以让企业有更充裕的时间准备申报资料,同时我国的纳税申报时间比企业公布年度财务报告要晚一个月,这样可以适当减轻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可以避免两项工作同时进行造成混乱,降低错误出现的几率。另外,在财务报告通过审计对外公布的基础上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其准确度和可信度要更高一些。但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长于美国的根本原因是我国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繁琐的纳税调整而不得不延长纳税申报的时间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不同

我国的主表前半部分的数据都是来自财务报表,得到的结果是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半部分是纳税调整得到真正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申报表的这种形式与我国的利润表是相同的。这样做的目的是方便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正常的盈利能力作出判断,但是这种形式用在纳税申报表上是不妥的,因为纳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起不到任何作用。美国的报表的逻辑关系要相对简单一些,并没有把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单独的纳税调整而是都放入扣除项目。报表逻辑关系不同的根本原因是报表的填报依据不同。另外,我国报表的勾稽关系复杂,主表和附表之间是多头对应的关系,因此会计人员在填报时有很大的难度。而美国的主表和附表是一对一的关系,这样易于会计人员的理解和填报。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改进设想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的选择可借鉴美国的模式。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虽然具备调账的能力,但企业因业务量大且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较繁琐,因而年终会计人员填报报表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企业会计机构的不断健全,大中型企业可借鉴美国企业的模式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和税务会计账本,这样可根据税务账直接进行填报。而2013年1月1日全面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时就着眼于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尽量减少会计规定与税收政策的差异,允许部分会计要素的核算方法采取税法规定,因此小企业在年终填报申报表时基本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申报表的设计重点要体现出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这样既可以体现企业对当地财政的贡献,也能体现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和回馈。同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也要考虑减少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申报表的设计可以参考美国的设计理念,但并不是完全照搬美国的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关系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仅有利于企业会计人员准确、快速、高效的完成税务工作,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准确的报税纳税。

参考文献:

1.丁一.纳税申报制度比较研究[OL].中国财税网,2004-4-7.

2.毛礼明.纳税申报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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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1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依法治税;纳税意识

作者简介: 韩真良(1965.10-),男,汉族,贵州省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主任,副教授,经济学硕士;贵州省黔南州会计学会会长,研究方向:财政,税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1-0054-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到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5,已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收入差距过大会影响我国内需,阻碍经济的发展,与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悖,严重侵蚀了广大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信任和遵从,动摇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信念。收入差距过大,也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减少收入差距。在现代社会,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来源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税种,更是政府干预收入分配活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由于制度原因和个人所得税本身的缺陷,个人所得税没有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出台的背景

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以上的”情形,并规定了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逾期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是我国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纳税申报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来说都是一项崭新的工作。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实体税法有关税收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书或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法行使税额确定权。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世界发达国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并不意味着要交更多的税,也不是要自行纳税。从表面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实施,只不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所得信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条: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渠道变为代扣代缴加自行申报的“双重”渠道。它既不会由此改变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规定未变,分类所得税的征管格局未变。只要应税所得的范围未作调整,适用税率的水平未作改动,你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并不会因为你自行申报了,你就要比以往缴纳更多的税,你就要在已经代扣代缴的税额之外另行缴纳一部分税。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有漏税的收入项目。不管是出于何种缘故,你都要通过自行申报而补缴上那部分应缴未缴的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情况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调查和预测,认为符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高收入行业包括:电信、金融、石油石化、天然气、烟草、航空、铁路、自来水、电力、邮政、有线电视、广播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足球俱乐部、外企、高新技术产业等;高收入个人包括私营企业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艺界人士、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高校教师以及垄断行业的高级员工等。

然而,在2006年度收入的个人申报中,截至2007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自行申报的人数只有1628706人,申报年收入总额5150.41亿元,已缴税款790.84亿元,补缴税款19.05亿元。而税务部门估计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700万,申报者只有1/4。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策宣传不到位。2007年是我国实行年所得超过12万元者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纳税人对年所得12万元的具体组成内容以及个人所得税的11项中每一项所得如何计算,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等不甚了解,对这次的个税自行申报从性质上说到底是“纳税申报”还是“收入申报”也不甚了解。甚至于有的纳税人将所得12万元片面理解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另外,政策制定的不明朗,造成纳税人申报的“真空地带”,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虽然规定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地点,但由于有些纳税人取得收入的途径不是唯一的,造成申报地点的不确定性,给了纳税人较大的自由,这部分纳税人完全有可能未进行申报或不进行申报。

2.纳税意识淡薄。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造就了中国是一个充满“浓厚”人情的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进行收入申报,一要先建立起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二要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来确立这一制度,为公民设定义务。就个人自行申报而言,有些政府官员的收入已达到12万元,却没有主动申报纳税,那普通公民又有多少具有主动纳税的意识呢?还有的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为了本地区GDP,为了招商引资吸纳财源,竞相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变相减免政策,让纳税人认为税收有弹性、税收可以讨价还价,人为地弱化了税收的强制性原则。有些人甚至认为缴税是没“面子”、没本事、没能力的体现。由于纳税人税法观念的淡化,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就很难形成。

3.个人的侥幸心理。除工资薪金外,对个人取得的其他隐性收入,如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自己不说,税务人员也很难知道。在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很少在账面上进行“利息、股息、红利”的分配,而投资人的小车却是换了一辆又一辆,房子买了一栋又一栋,钱从何处来?这就让纳税人心存侥幸:反正税务机关不会去查,也查不出来,又何必自己去“找事”?再加上一般个人纳税人没有理财账户,对自己的年收入所得和费用支出不记录也不保留票据账单,年收入所得对他们来说是个模糊的估计数字,而且更多的个人纳税人都怕“个人收入”这样的隐私信息泄露,便萌发“尽量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消极意识,所以,出于“与其申报少了被税务机关查出来要罚款”的考虑,一些能达到12万元申报界限的纳税人干脆不去自行申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缺乏便捷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才是纳税人不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关键原因。

4.纳税人保守的思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使自行纳税申报“热”不起来。中国人历来讲究“藏富不露”。中国有句俗谚:人怕出名猪怕壮。中国经济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但由于受“劫富济贫”、“斗地主”、“批富农”的深刻历史影响,富人怕露富的思想比较严重,怕引起大家的仇视。而面对税务人员,富人除了怕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外,更担心的是怕税务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个人“家底”惹来麻烦,甚至于可能危及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5.税务机关执法不严。其实,执法只要公正、公平、合理,纳税人还是能够“心甘情愿”接受的。而在现实中,税务部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执法弹性较大,由于观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在涉及到个人的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法律威慑力不够,使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税收功能的实现。

6.“用税”不透明。“缴税”似乎与“用税”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作为“缴税”人的缴税心态却与“用税”的结果不无关系。既然纳税人缴了税,就应当有知道税的去向的权力,这是人之常情。而税法只片面强调了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无视纳税人最起码的知情权利。由于用税的不透明,对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有着相当大的

负面影响。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应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5.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二)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三)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力度

在税务机关内部,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挥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本着“权为民所用”的态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及时指正,并限期整改;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介入税务机关的执法全过程,对税务人员有税不收或少收的行为,不论涉及到谁,不论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四)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不仅应当向广大纳税人公开财政收入,同时还应当公开财政支出。相关政府行政开支的透明度与合理性,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就业和教育等各方面的开支应当通过每年的人大报告的形式作全面归纳,并对“用税”人的具体开销、支出效果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期公布制度,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税为民所系、税为民所用、税为民所谋,用税为民所知,以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从而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

由于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众多,且收入的隐匿性强,高收入者个人税基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彻底查清高收入者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仅靠税务机关孤军奋战,不仅税收成本较大,而且要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要达到高收入者个人应报尽报、应缴尽缴的目的,同时又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设立举报信箱,以方便广大群众的举报。同时要建立高收入个人举报奖励机制,在奖励标准上,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举报人的风险,提高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并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网络,对纳税人的举报要专人受理,切实为举报人保密。

(六)建立部门配合、整体联动机制

税收征管法赋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义务。同时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及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权力。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同金融机构的合作,对高收入者个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情况,实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信息传递制度。现实中,造成个人收入隐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金支付渠道过多。作为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信用体系。实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将有助于使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这对于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应积极推行国外先进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并建立统一的纳税身份证制度,即对每一位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编制终身不变的纳税身份证号码,个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号码下,通过银行账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与税务机关联网,使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从而有效地监督个税征纳情况。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同房管、国土、公安、证券等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资产购置、转让、租赁、投资等信息。同时,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纳税档案,强化高收入者个人监控机制,建立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评估机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收入情况,并与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比对,对有偷逃税嫌疑的,及时交由稽查机关进行查处,以确保其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

(七)实行严密的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保密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诸多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为防止个人信息的外泄,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受理年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人申报;要专人受理对高收入者个人的举报;对高收入者个人的检查特别是个人储蓄存款的检查,要保证检查人员的思想素质,并要保证检查人员的相对固定性;对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档案实行专人保管,未经局长批准,一律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阅。总之,税务机关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以确保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八)对违法高收入者个人实施社会公众监督和媒体曝光的政策

高收入者个人往往都是一些“社会知名人士”或者“社会名流”,不在乎罚款而在乎自己的“面子”和“声誉”,因此,对于照章纳税的高收入者个人,可以在媒体上予以表彰,让他们有成就感;而对那些拒不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人,仅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罚款是远远不够的,更适用的是在相关媒体上曝光,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让高收入者个人为了自己的“面子”和“声誉”而不得不自觉申报纳税,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缴尽缴。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制定只是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的起点,其实施的有效性才是关键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和谐关系的构建基础上,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必须是主体税法意识的增强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必须是公共服务意识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的完善。而从长远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新问题无疑为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思考路径。

总之,高收入者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任重而道远,税务机关应当勇于面对现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格执法,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做出最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李洁.个税自行纳税申报之后的改革思考[J].时代经贸,2007,(03).

[2] 刘剑文.纳税申报与纳税人权利保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解读[J].中国税务,2007,(02).

第15篇

1、纳税申报表,国税纳税申报表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文化事业费申报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申报表,地税纳税申报表包括综合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流量表。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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