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规范执法监管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
、确定重点,提升监管效率
在不同的时段,确定不同的监督重点。务必做到稽查事前有方案,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总结,并坚持不断持续改进,从而确保专项检查的针对性、时效性,提高执法工作的效能。同时做到人员分工、检查任务、监督区域明确。
二、创新思路,提高办案能力
1、抓住一个主线:始终抓住打假治劣这个主线不放松,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神圣职责,防止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假劣药械严重危害人民健康,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虽然稽查力度不断加大,但假劣药品远未绝迹,且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呈现技术化的特点,查处不易。所以今后乃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打假治劣仍是稽查工作的重点。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如利用抽验、网络信息等),锁定重点品种(如广告药品、贵重药品、进口药品、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等),遵循“五不放过”原则,追根溯源,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实现两个突破:一是在查处大案要案上有突破,积极拓宽案源;二是在集中专项整治上有突破,确保整治一次,见效一次。在办案过程中培养小处见大的能力,发挥办大案的主观能动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有目的地对重点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县局成立以来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医疗机构,因为这些单位临床直销品种多,高额回扣的药品质量出现问题多,大型医疗设备多、诊断试剂品种多,不规范采购操作可能性较大,这对我们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考验。检查人员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同时,有针对性、有步骤地检查。重视媒体假劣药品信息收集工作。网络是一个非常丰富的资源,为药品稽查打假又提供了一个简便快捷的有效途径。一方面,通过网络,及时掌握各种假劣药品信息,执法人员经常收集各种药品质量信息,对国家局、省局的质量公告和假劣药品信息及时收集、下载、翻印,分发至各小组。另一方面,以药品包装为突破口,加强药品包装的外观识别,对外包装的材质、尺寸、色泽、商品名称与通用名称,外部标识、防伪、条形码等,逐项比对,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一时不能确定的,将样品带回办公室,网上调阅对比。
3、做好三个加强:一是加强与药检所工作的协作。实践证明药品抽验也是发现案源的重要途径之一,除在抽检过程中加强抽检的针对性外,平时稽查科也注重与药检所的协作,遇有外观检查不合格的品种,及时与药检所沟通;二是加强巡查力度。结合本区域药品市场状况、涉药单位数量,确定重点巡查单位,对年度的稽查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检查的覆盖面、频率和效果;三是加强学习研究。要想提高稽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学习是根本性的手段,除自学以外,并外请有经验老师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4、营造四个联动:一是加大稽查股与局各股室的联动力度;二是加大与其他各县(市)局的联动力度;三是加大与公安、邮政等兄弟单位、部门的联动力度,特别是对邮购邮售药品的检查;四是日常及大型专题宣传等活动加大与社会的联动力度。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一、活动目标
通过活动开展,增强全体司法行政干部及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矫正监管和刑罚执行的威慑力,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社区矫正交付衔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各个环节得到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更加有力,及时准确掌握重点对象矫正动态,确保监管安全;最大限度防范和杜绝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管理再上一个台阶。
二、工作措施
1、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大检查活动。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要求,逐条逐项地进行对照检查,重点检查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执行、矫正解除与终止全流程各环节的具体执行情况。
2、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大检查活动。按照《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检查报到登记、矫正方案的制定、分级分类管理、报告与外出、居住地变更、走访、考核奖惩等社区矫正重点执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薄弱环节。
3、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大排查活动。重点排查有重新犯罪倾向、有脱漏管行为、有蓄意上访苗头、流动性大和未成年服刑人员以及不认罪、不服管、消极对抗、反复性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教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1、开展调研座谈。通过调研座谈的方式,请司法所长、司法助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创新举措,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谈谈各自的经验做法、意见建议和工作思路,查找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不足,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2、开展教育研讨。社区矫正工作科对调研座谈人员的发言,对经验做法、问题不足进行总结归纳,对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提出建议。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改进创新措施。结合社区矫正工作例会,通报调研座谈会情况。统一社区矫正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讨论《社区矫正工作改进创新措施》,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3、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司法助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专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能力。各司法所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各类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等基本业务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矫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流程,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技能。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开展一次核查摸底。在今年3月份、5月份开展的社区服刑人员调查摸底基础上,以镇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再进行一次核查,查清社区服刑人员人数、服刑期限、报到、认罪服法、电话书面汇报、外出审批等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应主动与其取得联系,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劝导,经多方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或经多方教育仍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用书面形式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要求公安派出所进行查找,并报送矫正科备案。
2、进行一次走访谈话。在核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村委社区,对在家的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走访和谈话,见面谈话率达100%;对在外务工服刑人员,要主动与之取得联系,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谈话教育,电话谈话率达100%。
3、举办一期法制讲座。通过走访谈话后,由各镇区司法所自定时间,举办一期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法制讲座,增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提高教育改造效果。讲座内容包括服刑人员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4、健全矫正工作档案。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一人一档”。对于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与法院、监狱协调联系,尽量补齐。对于日常管理记载内容不全或有缺项的,及时查补,提高档案的完整性。对于期满的服刑人员档案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期满档案(正、副卷)范本》的要求,认真检查,逐一对照,补全欠缺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三)整改规范阶段(8月1日——8月31日)
社区矫正工作科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半年工作检查,全面细致开展检查督促,规范工作内容、程序、标准。收集各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指导督促进行整改落实。分管领导亲自带队,随社区矫正工作科一起检查指导,与镇(区)分管领导和司法所长进行通报交流,促使各镇(区)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实施意见。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实施意见,制定出台具体可行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摸索规律,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认真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社区矫正创新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一、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确立工商文化培育工程的核心
文化建设也是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都把文化建设列专章进行了论述。我们党作为执政党,不仅要推进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而且要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人们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资料。文化是以精神和意志层面反映人类乃至个体的人的气质和风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以既定的发展目标将个体的人统一起来的组织,这个人文群体理应具备一定的“气质”和“风格”。工商文化是一种组织文化,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过程中,逐渐形成、积淀、培育起来的工商行政管理价值观、行为规范、道德准则、信念、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执法意识、管理理念、伦理道德、指导思想等。建设工商文化,对外可以树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良好形象,增强辐射力,使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得到社会认同和支持。对内可以增强广大干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使工商文化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充分发挥向导、约束、辅助的功能。
在新的历史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是仍处在经济违法违规案件的高发期;二是人民群众对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三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工商部门监管和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为履行好新时期党和政府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在继续推进行政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大力培育工商文化,利用文化的力量提升行政管理能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形成有利于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建设的文化氛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部门的职能任务主要是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服务好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工商文化的培育,一定要围绕这个中心展开。如果迷失了方向,工商文化的培育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失去了工商文化建设的意义。因此,我们要抓住工商行政管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围绕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工商文化建设,为工商行政管理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支撑。
二、立足制度文化,促进执法服务规范化
制度文化包括各项管理制度、各项激励和约束机制,是统一规范执法行为的准则。这是建设工商文化的保障。对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的发展理念要落实,新的管理模式要推广,市场监管改革的新办法也层出不穷,这一切都离不开配套制度。对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将面对更加复杂和严格的市场监管任务。完善的制度体系能够将工商系统各个部门、单位、个人行动统一起来,做到步调一致。建立监督机制,规范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夯实管理基础,从信息、技术、执法等各个方面建立管理平台,维护制度的权威,强化制度贯彻力和执行力,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有效规范和约束干部职工行为的前提下,鼓励干部职工发挥才能,保证政令畅通,以达到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加强制度文化建设,在监管工作中推出新举措,提高了执行力。在西安黄金地段东大街推行“纠纷协商和解员”和“和解员”制度,加大了执法力度,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领导的肯定。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提高了办案质量。市局工商系统还针对“办事难”问题,将过去的“四级核审制”改为“一审一核”,委托工商所直接审查核发个体户营业执照,免除了费工误时的报批程序。高新分局紧密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监管执法实际,树立为辖区企业服务的思想,积极探索创新、实行专人负责,跟踪服务、政务公开、政务承诺、文明办公,开展延伸服务,限时办结等,真正实现了快捷服务,促进了信用工商和法制工商的建设。
三、立足科技文化,促进监管执法现代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身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沿,面对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社会转变的剧烈变化,传统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无法承担起繁重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任务。因此,我们必须立足科技文化,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创新企业监管模式,不断深化和完善企业信息分类监管,加快信息工商建设。
为强化财务基础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源建设,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发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和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不仅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按照有关规定领购、使用、索取、填开、保管发票,形成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社会监督、协税护税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源头监控,严格发票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印、私售、伪造、倒买倒卖发票或非法取得、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普通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凭据。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消费、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都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开具或者取得统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消费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向收款方索要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它凭证替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发票及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三、强化财务监督,严格发票使用
从起,各单位对取得的税务发票必须先经过查询,确认是正常发票后才能报销入账。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真伪查询鉴别—鉴别处理—领导签字—入账付款。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发票查询平台数据支持。(国、地税局发票管理范围详见附件1)
(一)发票真伪查询鉴别
1、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真伪辨别查询:
(1)登录山东国税网站普通发票查询举报子系统进行发票真伪的查询。
(2)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征收管理科电话。
(3)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直接查询发票真伪。
2、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真伪辨别查询:
(1)登录山东地税网上发票验证系统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2)拨打平邑地税纳税服务电话,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电话。
(3)到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直接查询发票真伪。
(二)鉴别结果处理
1、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的,由财会人员接收发票,应作“已验证”标记,按照正常的财务管理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2、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方自行到原开票方换票或索取真票,或请税务部门按规定协助各单位取得真实发票。同时,各单位财会人员有义务对取得的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分别报送县国税局、地税局,也可进行举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及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按照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三)正常发票领导签批、入账付款
要切实加强对入账发票的审核和管理,杜绝发票报销过程中存在的真假不辨、审核不严、随意报销等现象。全县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查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拒签,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账。对取得的普通发票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后,方可进入审批报销程序。
财务人员要严把发票报销入账环节关口,认真甄别发票真伪,对填写内容与实际业务不一致、印章与实际名称不相符、模糊不清等发票要重点审核,防止违反财经纪律和侵吞公共财产行为的发生。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人员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
2、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
3、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4、伪造、作废发票;
5、其他不符合税务政策法规规定的发票(如使用非劳务发生地发票等)。
结算下列款项,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微机发票:
1、预付或结算建筑安装、项目工程等款项应索取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2、购买房屋、土地等行为应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四、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县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强化对全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因把关不严造成税收流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发放范围,对应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向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督促其向税务部门领购发票。县财政部门在日常财政支出的审核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票据,不得列支,拨款时予以扣除,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作为“收支两条线”检查的组成部门,应派员全程参与检查活动,对发票管理等税收征管情况实施跟踪查处。
(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私印、私售、伪造、变造发票等重大违法案件,对利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
一、提高预见性,是促进基层工商工作的客观要求
预见性是对事物未来的认知和把握,是在掌握客观规律基础上的科学预测,不是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增强预见性是工商部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必然需要,是把握工作主动性、增强创造性的必然需要。
提高预见性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新一轮的增长期和转折期,市场主体在总量、结构、形式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生产、经营和流通方式逐步现代化,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市场行为越来越复杂化,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复杂化、隐蔽化。工商部门作为政府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被国务院赋予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监管领域从狭隘的集贸市场拓展到社会主义大市场。而随着国家行政法制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也对工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收费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具体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层工商部门如果囿于传统的工商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必然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引入预见性的管理理念,规范行政行为,推进工商部门履职尽责,才能有效解决有限的监管资源与庞大的监管任务之间的矛盾,才能紧跟市场经济和监管新形势发展的步伐。
提高预见性是增强基层工作主动性的需要。长期以来,工商部门大量的监管工作是一种被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基层工商部门往往疲于应付完成上级或地方政府的执法检查任务,像消防队员一样处处救火,拆东墙补西墙,每当市场主体出现问题时,才去执法查处、监管规范其行为,形成了被动工作的局面,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没有取得很好的工作成效。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滞后性,也造成了工商监管的不力和缺位。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通过对当前情况的调查研究,把握事物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前瞻性地预见到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积极探求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规律,指导未来的实践工作,提前进入工作状态,才能超前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从被动应付的窠臼里挣脱出来,实现被动型管理模式向主动型监管模式的转变,从而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执法效力。
提高预见性是增强基层工作创造性的需要。通过预见性管理,主动和超前地掌握未来工作的重点,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有利于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的创造性。没有创造性,基层工作就是一潭死水,缺乏交流贯通,更得不到发展壮大。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县级工商行政管理要适应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洪流,基层决策者必然要有一种勇立潮头、劈风斩浪的勇者风范,有一种登高望远、未雨绸缪的远大眼光,提高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科学预见性,及时做出果断的决策,才能闯出一条适应形势发展工商监管执法的新路子,取得基层工作的新突破。如在外资监管工作中,要预先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规律作出研究,才能开创性地开展工作。
二、求真务实,提升基层工商工作预见性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许多工作在正式实施之前,都需要做好大量的前期预备工作。只有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加强对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可行性的意见建议,才能为作出科学合理的预见性决策打好基础。
认真分析形势,敏锐把握本地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经济是基础,工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旨在规范和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只有认真研究和分析把握本地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提高观察事物的敏感性,把握工商部门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更好地做到监管到位、服务到家。如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招商政策从初期的全选全招到招商选资,外向型经济也发生了从原始的粗放型、生产型向现代的环保型、科技型的质变,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对部分县级工商部门外资授权的扩大,基层工商部门对外资登记从简单的初审登记到直接登记,情况必然会复杂化,登记与监管的难度必然会增加。要适应外向型经济层次质量提升的发展趋势,基层工商部门就要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前期工作,解决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
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捕捉工作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识来源于实践。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基层工商部门只有通过对各类市场主体存在条件、联系、发展变化趋势等大量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总结,及时地捕捉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把握行政执法和服务经济的发展新动向,才能较准确地作出预见性的决策,实施有力的行政监管。在工商公平交易、经济检查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经济的蔓延,各类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手段翻新、花样迭起,如果基层工商部门仍然凭借过去的经验和传统的方式查案、办案,必然会影响查办新型经济违法案件的成效。如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利用网络进行传销的作案方式更为隐蔽狡猾,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而目前网络监管处于工商监管的“灰色地带”。此外,诸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倒卖走私或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钻空子的行为在外向型经济发达的地区也不少,还有商业贿赂、限制竞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也随着经济的发展鱼龙杂生。对于这些新型的经济违法行为苗头倾向,只有基层工商部门对其产生的背景、渊源、种类、特征及监管措施有全面洞彻的了解,才能有力地予以查处。
广泛征言纳谏,主动对接地方政府与管理对象对未来工商工作的需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工商部门执政为民,一切工作以地方政府和管理对象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实现“政府、企业、经营户”“三满意”的根本目标。决策者要做到耳聪目明,就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主动对接他们的需求,才能有效避免不切实际的预见,减少损失,使工作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现实情况下,工商部门一方面需要广开言路积极贯彻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建议,当好参谋助手,争取地方政府对工商工作的支持,全力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助推地方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广辟渠道吸纳管理对象的想法意见,通过走访座谈、举办沙龙、网络平台交流、电子数据交换等多种形式,了解企业对工商部门在工作作风、登记效能、服务举措、依法行政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从而不断改进和
完善自身的工作。昆山市政府近年来大力实施“三自创新”战略,要求各级企业加大自创品牌的力度,打造创新型城市。众多的中小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也向工商部门表达了越来越强的创牌意向,工商部门应围绕政府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大品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优势,为企业提供宣传、培训、申报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培育和指导企业争创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
三、在执法实践中,修正完善预见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预见性的决策带有一定的创新性,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才能真正实现促进工作、事半功倍的目的。
大胆创新,敢于将预见性内容引进基层决策过程。创新是发展的力量源泉,是基层工商工作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基层工商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正确运用定性预测、定量预测、定时预测、概率预测等科学方法,敢于闯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多种经济成分的快速发展亟须工商部门转换理念,革故鼎新.在市场准入模式、监督管理机制、行政执法体制等方面不断创新,规范行政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新机制。如昆山市工商部门在预见到传统的个体工商户上门收费方式耗时费力、不能适应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后,积极创新行政收费方式,早在1997年就在个体工商户中推行自缴费制度,采取“电脑开票、持卡缴费”的新型缴费模式,将工商干部从繁重的收费工作中解脱出来,既提高了行政收费的效率和科学监管的水平,也规范了行政收费行为、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水平的提高。
实事求是,勇于在实践中修正完善预见性决策。预见性的决策毕竟是对未来事物基本规律的预知,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事物发展千变万化,预见性的决策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无误,这就要根据客观发展的情况予以日臻完善。树木总体的规律是向上生长,其细枝末节却是参差不齐,育树需要不断地修枝理叶确保其茁壮成长。基层工商事业的发展进步,同样需要不断地对预见性的决策、方向性的问题进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调整和完善。多年来,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登记准入因牵涉到其他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这一类似于“鸡与鸡蛋”的怪圈,长期以来困扰着工商部门与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影响了行政审批的效能,也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依法确立和健康发展。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后,这一问题得到了较好的缓解,国家清理和废止了一批前置行政审批项目,然而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中,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以前的问题。基层工商部门在与其它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实行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的统一做法下,具体操作则需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不同行业的特点予以区别和修正,部分行业可以采取先照后证的措施,先准入后规范,而对于重大的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十三个重点行业,则仍应坚持执行先审批后准入。
求真务实,善于将预见性决策落到实处。所谓“求真务实”就是要向实践求真知、务实效。各项预见性决策的最终落脚点都要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以取得实效,才能让广大干部群众感受到预见性决策的好处,真正实现“三满意”的目标。依托昆山经济社会“两个率先”发展的大背景,昆山市工商局善于把前沿举措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当预见到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将是鼓励民间创业的发展方向时,2001年就在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私营公司制小企业中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操作办法,既在2006年新修改施行的《公司法》中得到了印证,又有力拉长了昆山民营经济的短腿。到2005年底,昆山私营企业的户数首次位居苏州市第一位。
一、以转变执法、司法理念为导向,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学习,坚守法治信仰。深入学习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法律业务学习培训,切实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监督意识,以法治的理念指导实践,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意识和工作水平。二是要深化教育,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思想教育工作,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针对队伍思想和素质现状,加强教育和引导,坚守职业良知,坚持执法司法为民。三是要严格管理,确保执业廉洁。针对执法办案的重要岗位和腐败易生的关键领域,着力加强廉洁制度建设,从严管理队伍。强化对执法办案、纪律作风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防止执法、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和律师的非正常接触,严格防止执法、司法人员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严格约束执法、司法人员各项业外活动,严肃查处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二、以深化制度建设为根本,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一是要不断完善制度。制度规定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以确保制度行之有效。围绕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认真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切实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完善、落实防止冤错案件机制,规范调查取证工作,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坚守防止冤错案件的底线。二是要严格执行制度。扎紧制度篱笆,发挥铁规效力、让禁令生威。加大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力度,督促规范有效执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使规范的执行落到实处。
三、以推进信息化建设为牵引,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效能。一是要加大投入。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的单位和地区要加大投入,加强硬件设施和基层基础建设,加强软件研发运用,实行案件办理全过程网上流转和全过程网上实时动态监管,提高办案效率和监督效果。二是要注重统筹和共享。公检法司之间和各自系统内部,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避免各自为政和重复建设。要积极推进政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有效作用,打破网络壁垒,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司法效能。三是要坚持服务导向。信息化建设要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对信息全面公开的迫切期盼,更好地服务于内部监督管理和执法办案。要重视政法信息数据的处理运用,为社会治理和预防违法犯罪提供支撑。
四、以加强监督制约为核心,进一步促进规范运行。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是要加强内部制约。公检法司各机关内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落实办案负责制和过错责任追究。二是要加强相互制约。公检法司各机关之间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强化相互间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中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三是要继续深化司法公开。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全面推行执法和司法公开,进一步搭建平台,创新形式,不断拓展公开的范围、内容,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保公正,以公正树公信。
一、遵循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的检查事项、内容和程序进行。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检查依据公开、检查程序公开、处罚决定公开、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
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以实行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检查为主,防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对同一事项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的,确定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或由几个部门联合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不得重复进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度对企业进行的检查,年初应拟定检查计划,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实施。
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执法活动及国家统一组织的检查活动不在其列,其在计划外自行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也应从严掌握,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
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
1、提前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经区政府法制办批准的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在三日前下达《通知书》,同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通知书》的格式应统一,内容应包括检查理由、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实施检查的人员、联系电话和负责人。
对企业检查时,行政执法部门要向企业出示《通知书》,没有《通知书》的检查活动,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2、行政执法检查以书面形式为主
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行政执法部门向被检查企业送达《通知书》并提出书面检查的要求,且可根据企业的书面检查材料及其他情况,对被检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率一般不超过15%。对突发事件,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以及接到举报的,可以采取突击、实地检查。
3、严格遵循“三步式”执法原则。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遵循“三步式”执法的四项原则,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依法检查,文明执法。
(1)对在制定检查计划或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区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查处,并追究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过罚相当,罚款一律开具合法票据,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严禁借检查之机,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
(3)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持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法纪律,树立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严禁临时工、协勤人员混同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严禁越权执法、徇私枉法、野蛮执法;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由法制机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法规宣传学习 提升工作水平
5月10日,牌楼镇国土资源管理村级协管员齐聚一堂,召开2012年国土资源协管员培训会。此次培训做到“早、细、严、实”,此次培训以提高全镇协管员国土资源业务理论知识,为做好2012年度各项国土资源工作夯实了基础。总结回顾了2011年度各项工作,制定了2012年度工作规划。利用培训讨论了2012年度全局工作要点,完善了村级协管员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对近期的各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今年的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作好了充分的准备。通过开展集训,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进一步提高了村级协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了做好今年国土资源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达到了收心鼓劲,明确工作目标的目的,收效明显,为全年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广泛宣传、深入学习,使全民国土资源管律法制法规意识明显得到增强,干部队伍整体综合素质也得到了明显提高,营造了较好的工作环境。
夯实业务管理 加强安全保障
今年以来,牌楼国土资源所为了坚守城郊耕地红线,采取四条措施,有效地加强了耕地保护。一是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今年初,以全镇19个村召开群众大会为契机,会上大肆宣讲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耕地保护政策,增强了全民耕地保护意识;二是年初与各村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在明确了村级协管员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同时,还制定了严格的奖惩措施,年终实行奖惩兑现;三是聘请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网络,做到了早发现、早会诊、早处理,从源头上不留隐患;四是我们将全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片分块,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牌,明确了基本农田“五不准”、“三禁止”,同时对全镇居民发放了基本农田保护明白卡,营造了人人参与、户户有责的耕地保护良好氛围,实现了全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同时根据市区对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所采取四项措施,加强了东宝区非煤矿山治理专项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市区有关精神,营造治理整顿氛围;二是聘请专家深入矿井开展矿山隐患排查;三是及时下达矿山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非煤矿山限期整改;四是加强督办检查。与安办、公安联手定期跟踪督办检查整改情况,不留整改隐患。通过采取四项措施、逐矿跟踪督办检查,全镇4家非煤井下矿山涉及采空区地上民房17家。目前已按期搬迁7家,剩余10家已签订了补偿拆迁协议,居民和财产已全部转移,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到了民房限期搬迁。此举,有力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
注重精神文明 树立良好形象
廉政文化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一个部门展示队伍形象、提升工作水平的重要载体。近年来,牌楼国土资源所根据市区有关精神,在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活动中,始终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抓手,以“干好事业、带好队伍、树好形象”的总体目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有效地推进了廉政文化建设,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实现了廉政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全面进步。并立足实际,结合岗位职责开展了干部队伍中廉洁从政存在的问题,整治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土地征拨、国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了干净做人、干净做事的良好工作氛围。通过聘请廉政建设监督员,设立廉政风险举报箱、公开监督电话、开通网上投诉信箱等举措,推动了社会监督力量的积极参与。通过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活动,有效推进了该所廉政文化建设 , 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使全体干部职工工作纪律不断加强,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作风更加扎实,部门形象得到了改善和全面提升,实现了三个文明建设的双丰收。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5月16日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所作的批复,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采用条文式表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细化具体操作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释: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下级税务机关在适用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认为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解释。
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之日起施行。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除实施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拟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条款,避免与本机关已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的,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九条税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送审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会签的,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审查。
起草部门认定送审稿属于重要文件的,应当注明请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交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文本;
(四)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制定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不得缺少起草说明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第二十二条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五)是否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或者程序;
(七)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
对审查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政策法规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
政策法规部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一)认为送审稿没有问题或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审查通过意见;
(二)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征求意见,或者对重大分歧意见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三)认为送审稿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部门应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送审稿进行合规性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送审稿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六条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起草部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审查存在不同意见且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经其他机关会签后,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起草部门应当重新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第二十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未以公告形式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税收规范性文件。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所述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或者宣传材料等形式,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时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对实施机关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反映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备案审查,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三十二条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内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三条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本: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说明;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督促整改和考核等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资料齐全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予以备案登记;资料不齐全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报送。
第三十六条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提交情况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三十七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纠正或者补正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纠正或者补正。
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或者补正,并于规定时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对未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书面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日常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集中清理:
(一)上级机关部署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或者法律、法规进行重大修改,对税收执法产生普遍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目录以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后,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清理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听取有关各方意见。
第四十五条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分类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灭失;
2.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废止:
1.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2.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
3.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的;
3.存在漏洞或者难以执行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改的,应当全文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日常清理结果;在集中清理结束后,应当统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级税务机关清理结果后,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本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应进行清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或者废止,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负有督察内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监督。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
执法理念决定执法行为,只有正确的理念才能引导正确的行为,因此,转变执法理念至关重要。
首先,要从思想上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明确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的行使必须确保公正和廉洁,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要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版权所有
其次,要破除一些影响公正执法的错误观念。一是破除被动执法、坐堂办案的观念,树立执法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别人的执法行为,必须主动了解情况、发现线索。被动地等待移送线索和案件,甚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等执法不作为的观念和行为,违背了检察机关的职责,所以必须破除和改正。当前,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不强,要打破这个“瓶颈”,我们必须树立不作为也是违法、不作为就是失职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措施,加大监督力度,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二是破除只顾自身办案方便的观念,树立服务群众、执法为民的意识。以往我们建立制度、制定规定常常把方便自己执法放在第一位,导致有些做法妨碍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这些做法有违执法为民的要求,有违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所以也必须引起重视和修正。我们必须遵从法治精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好,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制定制度规范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多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方便,这也是提高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三是破除办案神秘主义观念,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执法实践证明,以公开促进执法公正,是民主法治进步的潮流,失去外部监督的执法活动,更容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导致司法不公。我们要破除办案工作神秘化思想,树立检务公开的意识。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凡是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诉讼事项,凡是人民群众关注的检察工作,除法律要求保密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公开,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检察权的规范、公正运行。
二、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
规范执法提高素质是关键。检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一个庞大的、长期的系统工程。要把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作为提高素质、强化技能、重塑形象的重要载体,以强化干警综合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为目标,向教育培训要战斗力,要规范化。
1、在用人上严把入口,全力打造检察官准入制,改革人事管理制度。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制度,实行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的制度。实行人员双向选择。一方面,检察官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特长选择部门和岗位;另一方面,处室中层领导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部门工作人员。加快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培养一大批学者型、竞赛型、攻坚型、快捷型公诉人和突破型、侦查预审型、综合预防型侦查员,队伍专业化,可以极大地提高办案效率。
2、在内容上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为着力点,推动各项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办案,办案业务工作是基层检察工作的重心,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了搞好业务工作,而抓好业务工作的关键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因此,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落实到搞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上,正如贾春旺检察长所提出的“要把抓不抓业务、能否抓好业务,作为评价检察能力和业绩的主要标准”。
3、在落实上下功夫,使之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个办案人员和每一个办案环节。在落实上要注意做到“三个结合”:一是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提高监督水平。把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集中的部位和环节,作为推进专项工作的重点,在各个诉讼环节落实执法为民要求。二是强化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增强监督效果,以监督促进办案,以办案强化监督。三是专项检查与解决自身问题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
随着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逐步走向规范, 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治安管理和执法工作占主导地位,规范派出所执法问题,就显得相当重要。分局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在规范执法行为和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别是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为此,通过对当前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效、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
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效
1、为保证广大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有章可循,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我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当前执法活动的需要,制做了案件网络审批系统,围绕刑事、行政案件办理和证据固定和赃物管理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制定出各项工作流程,受到了市局肯定,对我局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广在开展专项活动中涌现出的示范单位的先进工作经验,特别是石羊派出所制定的常见警情处置规范,规范了民警的日常执法工作行为,使规范化建设和执法制度建设达到了整体推进的效果。
3、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会同区法院会签《关于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制度的规定》从而更好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制度的落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催办制度,通过在分局法制科网页设立“案件催办”专栏,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即将届满的人员,提前催办。从而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象大量减少,“保而不审”,处理不及时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5、实行“周通报月考评”制度,对各办案单位承办的每个刑事、行政案件进行考评,建立执法档案,及时指出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个案考核分数同时纳入执法质量目标考核。对各单位奖惩逗硬,进一步提高办案民警积极性,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二、派出所在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中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
1、法治观念不强,执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主要体现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观念不强,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推诿、拖延,造成执法不公、执法不规范。
2、基层民警数量少,公安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赶着鸭子下水,匆忙上阵执法,对公安机关常用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案件办理认识模糊,执法不规范也就不可避免。分局新增民警较多,办案人员新手较多,素质参差不齐,不少办案民警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在平时的学习、培训中不认真、走过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局相关规范、规定学习不认真细致,三、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研究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理和严厉打击犯罪的力度,导致了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要解决以上问题的存在,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人权意识,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坚持依程序受理,严格按立案条件立案,规范接警、受理报警范围、处警和责任追究等,彻底解决受理、立案不规范的问题。
3、加强经费保障,提高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水平。公安机关要争取地方财政,保障派出所日常办公正常运转的需要,保障警务装备更新的需要,为民警解决后顾之忧,使民警全身心地投入到执法工作中去。
1.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等方面的鉴定,由于受条件、技术、人员等因素影响。目前,县一级开展的司法鉴定以法医类较为常见,但在我县,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司法鉴定工作以前还没有规范化的开展,广大群众做伤残评定等法医司法鉴定还必须到南昌进行。为方便人民群众在县内就能进行法医类司法鉴定,县司法局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多方协调,帮助县内符合条件的法医类鉴定机构申办登记,行政许可等事项,开始为社会提供法医学司法鉴定服务。不仅填补了我县没有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机构的空白,而且满足了县内群众对法医类司法鉴定需求。
2.由于对司法鉴定服务机构行为进行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不仅方便群众,而且也避免鉴定人以前到个别司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被法院采信现象的出现,也避免鉴定当事人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减轻了他们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在社会树立了良好的司法鉴定形象,充分发挥了司法鉴定在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县司法局在“自选动作”上创特色,在全县司法系统中每月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学习交流,提高广大司法干部职工法律服务能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兽药GMP及其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负责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三条新建、复验、原址改扩建、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复验企业应当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四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申报资料。
新建企业须提供第1至第13目资料;原址改扩建、复验、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须提供第1目至第17目资料,迁址重建企业还须提供迁址后试生产产品的第12、13目资料;中药提取企业须提供第18目资料。
1.企业概况;
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
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
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14.《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
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
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
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18.中药提取工艺方法和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申请资料技术审查。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通过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退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六条对涉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或消除不良影响前,不受理其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章 现场检查验收
第七条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检查组成员。
第八条检查组成员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或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遴选,必要时,可以特邀有关专家参加。检查组由3-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申请验收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派1名观察员参加验收活动,但不参加评议工作。
第九条现场检查验收开始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明确《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确认检查验收范围,宣布检查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检查验收依据,公布举报电话。申请验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如实介绍兽药GMP实施情况。
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企业对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反映或上报相关材料。验收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填写《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直接寄送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必要时,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及申辩。
第十条检查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主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兽药管理法规、兽药GMP主要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一条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兽药GMP运行情况的,应当调查取证并暂停验收活动,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验收时,所有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由于正当原因生产线不能全部处于生产状态的,应启动检查组指定的生产线。但注射剂生产线应当全部处于生产状态;无注射剂生产线的,最高洁净级别的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第十三条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
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撰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明确存在的问题。《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企业实施兽药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经检查组成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当注明。
第十四条检查组长应当在现场检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检查员自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各一份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等资料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被检查验收企业和市、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将整改报告寄送检查组组长。检查组组长负责审核整改报告,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和《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所有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当将验收结果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检查验收结果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开。
第十九条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关闭、转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注销《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报农业部注销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包括复验、原址改扩建和异地扩建)时,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一并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后新增生产线、部分复验并通过验收的,换发的《兽药GMP证书》与此前已取得的其他兽药GMP证书(指最早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一致;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在申请验收过程中试生产的产品经申报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新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首先申请静态验收,再动态验收;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部分生产线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从未组织过相关产品生产的,验收时对该生产线实行先静态验收,后动态验收。静态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企业凭《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组织相关产品试生产。其中,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生产1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生产3批。试生产结束后,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动态验收,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态验收结果核发或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开。
【关键词】 原发性痛风;间歇期;规范治疗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247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392-02
目前临床上对原发性痛风的治疗主要是针对的急性发作期的治疗,而对原发性痛风的反复发作和对关节及肾脏功能的慢性损害,仍未引起临床医师的普遍重视。为了降低痛风的反复发作和延缓对关节和肾脏功能的损害,减轻患者的病痛。笔者近2年来,把原发性痛风纳入慢性病管理,规范原发性痛风间歇期治疗,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疗效,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研究收集的38例病例均来自我院门诊。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规范治疗组及对照组各19例。规范治疗组男15例,女4例;年龄最小28岁,最大67岁,平均50岁;病程最短7天,最长3年。对照组男18例,女1例;年龄最小35岁,最大71岁,平均53岁;病程最短6天,最长1年。两组:在性别、年龄、病程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措施
1.2.1 治疗方法 规范治疗组选择抑制尿酸合成代表药物:别嘌醇。用法:小剂量开始,成人初始剂量一次50mg,一日1-2次,每周可递增50-100mg,至一日200-300mg,分2-3次服,一日最大量不得大于600mg。
规范治疗组和对照组在治疗期间,改善生活方式,多饮水,适当运动,保暖。痛风急性发作时,按急性发作期治疗,规范治疗组不停用别嘌醇。
1.2.2 注意事项 别嘌醇常见的不良反应为过敏,重度过敏者(迟发性血管炎、剥脱性皮炎)可能导致死亡。服用期间定期检查肝肾功能、血常规,肝肾功能和血细胞进行性下降停用,严重肝功能不全和明显血细胞低下者禁用。
1.2.3 治疗目标 血尿酸
1.2.4 排除合并有糖尿病、心肝肾和造血系统疾病的患者。
2 治疗结果
2.1 两组疗效比较 见表1。
2.2 两组治疗前后血尿酸的改变 见表2。
2.3 两组治疗前后肾功能异常的患者人数 见表3。
3 讨 论
原发性痛风间歇期往往因其无症状,未引起医师和患者的重视,而造成的原发性痛风反复发作和对关节和肾功能的损害,究其原因是在间歇期未规范治疗,笔者将原发性痛风纳入慢性病管理,规范使用降尿酸药物,有效地避免痛风的复发,较好地控制关节的病变,延缓肾功能进一步的发展,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一、法院后勤管理工作的职能及与审判工作的关系
法院后勤管理工作是指为人民法院实现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而存在的一种基本的行政职能,按其与审判工作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财务管理:法院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业务经费的管理、诉讼费的收取、干警的工资及福利支出等等。
2.交通工具的管理:法院每年交通工具的购置,交通工具的维修及交通工具的使用安排。
3.建筑物的维修管理:法院办公及审判用房的维修,建筑物的日常维修。
4.干警生活保障:法院干警的日常生活的保障、食堂、招待所的管理。
5.其他涉及后勤管理的事项。
法院后勤管理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关系是:后勤管理工作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服务于审判工作,同时,法院审判工作也离不开后勤管理工作,两者是相互统一而不可分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后勤管理工作服务于审判工作,为审判工作提供辅助与保障。因此,后勤管理工作具有辅。
2.后勤管理工作的开展,是以为审判工作服务这个中心而进行的,其目的性是很明确的。
3.后勤管理工作的开展,受审判工作的支配,也就是说,只要审判活动的需要,后勤管理工作就必须及时为审判活动提供一切必要的后勤保障。
4.审判工作离不开后勤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
二、制约法院后勤管理科学发展的问题及其原因
从总体上来说,目前法院后勤管理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关系基本上是协调的,法院后勤管理工作基本上有效地保障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法院后勤管理工作尚存在着与科学发展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些法院后勤管理人员的主动性不强。由于法院后勤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法院审判活动中,有些后勤管理人员一般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进去,而只能消极地进行活动。加上有的后勤管理人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消极应付,有时后勤工作不能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有的审判人员的协作意识不够。有的审判人员认为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后勤管理工作就是为我们审判人员服务的,所以一切必须按我们审判人员的要求来办,由于某些审判人员在思想上存在上述认识,以致在与后勤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协调时往往会出现言语生硬和行动上过激现象,而影响后勤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引起后勤管理人员的抵触情绪,使审判活动受到影响。
3.经费困难,影响后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法院业务经费不足,致使一些法院的后勤管理和后勤保障有时无法正常开展,一些案件的外调和执法等活动有时难以进行,这无疑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结,从而影响了正常的审判活动。
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有的法院后勤管理人员不安心本职工作,希望能到业务庭从事审判工作,因此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有的审判人员的观念未改变,片面认为后勤管理工作就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有的在具体工作中不顾后勤管理部门的具体困难,导致审判工作和后勤工作协调不到位。三是,目前法院经费紧张,后勤管理工作难以到位,影响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几点对策
1.创新管理观念。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传统的后勤管理是服务型的管理,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创新后勤管理观念势在必行。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在后勤管理中,要注意人的内在需求和行为规律,坚持以人为本,通过管理调动起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最大限度发挥才能,自觉、自愿地为实现管理者设定的目标而努力。二是树立现代化的管理观念,在管理中自觉地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层次。
2.讲求管理效益。后勤管理的任务是提供和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使法院各部门能高效、协调、灵敏、有序地运转,避免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法院不是生产性企业、自身不可能创造经济效益,但可以通过管理使法院有限的资源配置效益化。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就是要把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在不能开源的情况下注重节流,节约开支,延长物资设备的使用寿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