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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招标投标中串标的表现形式
串标亦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串标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一)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的行为: 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招标者与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时压价或者抬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二)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起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标,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部分其他投标人或全部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二、串标的危害性
(一)串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特别是私人承包商挂靠投标的项目,不论是那家被挂靠的企业中标,项目是由私人承包商施工,中标单位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样一来,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会被破坏,串标可以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招标工作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整个招标投标工作只不过是一种没意义的工作、整个工程建筑市场就会被破坏。
(二)串标过程始终贯穿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的行为。这很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及职务犯罪现象,对社会、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是非常不利的;这种现象很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偏高,投标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很大的偏差,投标单价可能出现不平衡报价等因素。
(三)串标是一种欺骗性的行为 。整个串标过程都是经过“单线联系”或“暗箱操作”来完成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就算参加现场开标的其他投标单位以及评标、定标专家,也很难发现出来,就算以后被检举发现,要查清楚也比较困难。
(四)串标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整个串标过程都是投标人之间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争,事先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这种行为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投标过程,要低价中标还是要高价中标都是他们说了算,扰乱了整个投标市场。
三、工程招标投标中串标行为的防治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建立法制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其次,国家纪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招投标各方应当按照上述法律原则,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在招投标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对招投标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在对建设项目招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1、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外地企业在投标资格预审的过程中就受到排斥,这就给串标行为提供了方便,因此应该对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施工企业给予投标的机会,让更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使串标的行为难以得逞。竞争对象越多,串标难度越大。因此,应首先从完善资格审查制度着手,不给串标行为提供方便。将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标准所需要的资格等要求;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这样大大加大了串标者的行为成本,或使串标成为不可能。
2、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方面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报价,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相互串通高价竞标。所以投标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规定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合理低价不仅考虑了投标报价的问题,还发挥了评标委员会的作用,评标委员会应向最终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15%的投标人提出书面询问,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视其投标报价无效。
3、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
在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投标人按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市场实际和企业实际,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后,提出的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并由此形成工程价格。这种计价方式和计价过程体现了企业对工程价格的自主性,而且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不规范行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对招标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建立有序的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都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4、加强标后跟踪管理
与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招投标项目实施标后跟踪,通过检查现场项目经理与中标项目经理是否一致等方式,查处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三)加大违规违法惩戒力度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
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
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投标要求、标书编制办法、评标条件、投标起止日期、踏勘现场和答疑的时间及地点、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及地点等。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开竣工日期和现场条件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及工程主要实物数量清单。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和设备的计价基础及施工中的调价方法。
五、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方式。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要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标底,并按规定报建设银行审定,作为衡量投标企业投报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标底的价格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标底根据施工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明标或暗标二种方式。
明标方式的标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暗标方式的标底在开标前由建设银行审定并密封保存(其中,对不影响建设工程开工的,可在投标截止后审定标底)。暗标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标活动无效,并由泄密单位向投标单位各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损失费(用非法手段获知标底的投标者除外)。如果不是招标单位而是其它单位泄密的,还要向招标单位赔偿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损失费。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省内外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营业范围内参加投标。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应由一个总包单位投标,并由其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在一次投标活动中,一个联合体只能投一个标,不得以变换总承包单位的方式、增加投标机会。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等级证书副本、企业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企业状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经审查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报价;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机械设备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投标报价百分之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单。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投送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应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报价或做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具有修改投标书的作用。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其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在开标前开启。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招标单位,由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向有关投标者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五的损失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小组组织进行,各投标单位均应参加。
开标时,要在监督下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书和标底。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内容不清、不全的;
三、未加盖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标小组根据投标企业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采用暗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下百分之五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其标底的上百分之五、下百分之七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可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招标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程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大中型建设工程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
第六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签订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万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三十日的,除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外,其逾期责任在中标单位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逾期责任在招标单位的,除赔款外招标活动无效,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标价的,承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经建设银行审查,报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否则不准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保证金的保单,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退回。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赔偿的损失费,从保证金中扣缴,余额退回。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作,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两个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2、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3、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4、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5、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7、工程保修要求。
8、中标评定条件。
9、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三章 标底
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3、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由市招标办按违章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1、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工程,不批准开工。
2、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由市招标办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在投标过程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市施工投标的资格。
4、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TE4文献标识码: A
一、 隐性风险的形成及显(一)隐性风险的形成过程。
风险的形成因自身特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风险确定的形式主要为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附属构件约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可以将风险细分为显性风险和隐性风险。显性风险是指合同及构件中明示由相关方承担的风险,而隐性风险是指在合同及构件中无法明确,但确实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等有关事项。在招标过程中,建设方常因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开标评标等过程中对于隐性风险的隐蔽性识别不够,非主观的做出错误、不当决策或遗漏工程项目等,导致隐性风险显现,以至于后续损失的发生。
(二)隐性风险的显
1、基于专业知识方面的隐性。所谓专业知识方面的隐性是指建设方在招标准备阶段所面临的应用专业知识时非主观的知识缺陷,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隐性风险的形成过程面、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招标文件内容有缺陷等。此类隐性风险的显性化需要设计咨询单位专业人员责任心的加强和专业水平的提高,除此之外,往往还需要建设方反复对招标所有材料的核对与检查。
2、基于识别技能方面的隐性。所谓识别技能方面的隐性是指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对 “围陪串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辨识能力不足。如防范“不平衡报价”、遏制“围陪串挂”行为等潜在风险,此类隐性风险的显性化主要靠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评审技能及外部环境约束机制的建立等。
二、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的隐性风险识别
本文将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划分为招标准备阶段和开标评标阶段,隐性风险的识别及规避均基于此阶段划分展开讨论。
(一)招标准备阶段的隐性风险识别
1、设计阶段的隐性风险。
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其成果之一是将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转化为可视化的内容――施工图纸。在此转化过程中出现了相关的隐性风险,主要表现为: 设计图纸没有完全表述业主方的建设意图,出现了丢漏缺项,或者工程做法等表述不清。建设方若不能及时有效的识出此类风险,势必会引起日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洽商,严重的会影响正常工期。
2、工程量清单编制阶段的隐性风险。
首先是设计阶段的隐性风险传递所致,即设计阶段的隐性。风险的“蝴蝶效应”。例如设计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以至于在确定固定综合单价时有漏项情况。其次,招标控制价的确定误差较大。招标控制价如果太低势必会出现严重压缩利润空间,会导致中标单位的施工不积极甚至停工抗议,即所谓的“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若过高则超出了建设方的投资控制,极大的浪费了建设方的投资资金。出现招标控制价不准确的因素主要为材料价严重脱离市场价、人工费取费标准偏低、清单编制人员的主观判断等。
3、现场踏勘阶段的隐性风险。
招标方在开标前通常会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对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进行明确的答复。但该阶段的隐性风险主要表现为:首先,是潜在投标人发现了招标文件中存在须细化明确的地方,但出于作为投标的埋伏而未提出,同时招标人也未能及时辨识;其次,就是对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不作明确回答或回答口径不一致,则隐性风险出现。
(二)开标评标阶段的隐性风险识别。
1、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隐性风险其隐性风险。第一点,估计好今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能会提高些,估计工程量将会减少的项目单价可能会降低些;第二点,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今后会有修改的,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可报的低一些,待今后索时提高价格;第三点,对于工程量大的项目报价,分部分项对工程量的清单,作出相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时,其人工费和机械费报价又高,而材料费报价较低时,就应注意材料费的调整等现象。
2、投标人“围陪串挂”的隐性风险。其一,就是围标和陪标的隐性风险表现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内定中标人,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事先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围标人一手操办整个围标过程,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通过挂靠不同资质的多家企业,同时以几家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等等。其二,就是串标的隐性风险表现为:两个以上,为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的投标人之间类似于围标行为的合谋行为。例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等等。其三,就是挂靠投标的隐性风险表现为:工程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往往导致“豆腐渣”工程和“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同时大量违规施工,带来诸多安全隐患;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挂靠人通过挂靠使得许多技术、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竞争中标,导致招投标不公平竞争。
3、投标人“技不如人”的隐性风险。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要约”的一种“承诺”,是对招标文件的一种响应。工程项目一旦中标,它将成为施工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成为合同履约以及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投标文件的评审尤为重要防止出现“技不如人”的隐性风险主要在于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的评审,重点识别其在下面各项中是否存在风险:①对于招标人关心的技术问题、棘手问题和得分点等在术标的目录及内容中是否有所明示和体现;②施工进度的安排是否满足工期的要求;③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能满足质量目标的要求;④施工技术措施是否能满足施工中的技术要求等等。
三、隐性风险的显性后果分析
在正常招投标阶段,投标方由于考虑招标控制价的限制前提,其报价时会考虑多方因素,一般相对客观、合理,个别项目甚至会以零利润报价以求得总价适度而在竞标时占得优势。但若定标后发生洽商时,双方则完全处于主动姿态,且施工方一般会通过此洽商来弥补投标时的个别项目利润,高价格可想而知。此时建设方则处于相对被动局面,若建设方过分压低洽商报价,其后果是洽商不能及时得到确认,致使工期延误,严重的可能招致索赔。该隐性风险不能被识别并加以规避,其显性后果比较严重。
四、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的隐性风险的规避策略
(一)提高图纸的设计质量
招标图纸是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目前,大部分工程在招标时图纸设计还未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在施工过程还会出现大量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导致了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跟实际施工的工程相差甚远。虽然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一般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量的计价模式,但这也给投标人实施不平衡报价带来了机会。因此,建设方要认真组织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复核,提高其设计深度和质量,尽可能使用施工图进行招标,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发生。
(二)拦标价客观、合理、准确
提高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以免给不平衡报价留有余地。建设方要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消除那种把工程量清单作为参考,最终要按实结算的依赖思想,要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限制不平衡报价的关键。
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统一清标,审核其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情况。识别出工程量清单中漏项、计算失误等错误,防止投标人利用清单中工程量的可能变化进行不平衡报价。确保每一个项目的特征描述清楚、全面、准确,避免由于描述不清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人报价时的不必要失误,影响招标工作的质量。
(三)不给 “围陪串挂” 行为可乘之机
目前的评标办法中,初步评审只是对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即商务标、技术标作独立的预审和检查,审查标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上的各项要求和条款,是否有明显差异之处或者保留之处,识别出 “不平衡报价”的隐性风险,这是对招标文件的纵向评审。而所谓横向评审即是对评审过程中的各标书进行相互之间的检查与比较,搜集相关资料,加强投标文件的技术核对,利用询标和答辩的方式来识别有无 “围陪串挂”现象,有效防止违规操作的单位进入到下一阶段的评标活动,这对规范我国招投标市场和及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都具有现实意义。
(四) 做好隐性风险减轻的相关工作
风险减轻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或后果降低到某一可以接受的程度。风险减轻的前提是承认风险事件的客观存在,然后再考虑适当措施去降低风险出现的概率或者消减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投标人利用建设方决策失误或漏项而试图转移风险,如果建设方识别出风险所在,并恰当管理,则可以减小,甚至完全减轻这些风险。但要做到隐性风险进一步减轻,建设方需要做大量而扎实的基础工作。如在评标过程中要认真研读投标文件,列明要求投标方澄清的问题,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提出澄清要求,以便对已经察觉的隐性风险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
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不可预见的隐性风险,只有识别出该类风险,再通过收集、整理和统计风险数据,才能对隐性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因隐性风险在招标过程中的表现的多样性,导致其难以识别,从而对招标人识别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建设管理部门如何建立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识别并规避隐性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参考文献:
[1]杨映华.浅谈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J].泸天化科技,2010,03:200-208+213.
【关键词】建设;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唯一的买主设定标的,招请若干个卖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卖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而建设工程开展招投标活动,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与国际接轨,同时,可以深化建设体制改革,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从根本上制止腐败行为发生;而在招投标过程中选定良好的施工单位,能够保证后期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建筑质量的安全度,对于招标双方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
1建筑工程中招投标的概念及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建设单位就拟建的工程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的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推行招投标制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推行招投标制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推行招投标制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进而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推行招投标制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推行招投标制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使工程造价有所降低;推行招投标制能够起到保护员工、廉政廉洁的作用。
2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及种类
2.1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
(一)强制招标的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如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范围: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范围: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种类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它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勘测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建设工程勘测招标,它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的勘测任务通告,以法定方式吸引勘测单位参加竞争;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它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的设计任务通告,以吸引设计单位参加竞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它是指招标人就拟建的工程公告或者邀请,以法定方式吸引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竞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它是指招标人为了委托监理任务的完成,以法定方式吸引监理单位参加竞争;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它是指招标人就拟购买的材料设备公告或者邀请,以法定方式吸引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参加竞争。
3建设工程中通过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的重要性
3.1降低工程造价
有利于缩短施工工期,降低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在投标中把建设工期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 承包人若延期误工将受罚, 提前完成了得奖, 促承包人按时或提前完成。“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是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屡见不鲜的事, 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 但建筑业缺乏竞争机制却是重要原因之一。实行 招标承包制后, 工程造价通过各投标人投标竟争, 一般均有节余,有的工程节余幅度还比较大,即使有些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价,也往往由于实行招标投标制,通过投标、开标、评标或议标和定标使其报价达到合理的要求, 从而为减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扯皮现象的发生为降工程造价,为节约建设资金提供了条件。缩短建设工期,可以提前投产或交付使用使建筑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造价不仅可以减少建设中的资金投人还可以减少工程投产后的贷款利息和该项工程折旧费的摊销。招投标制把竞争机制引进到建设工程管理中来,变压力为动力,促使各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理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材料降低成本。
3.2提高工程质量及保证按期交付工程进行使用
有利于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明确提出了各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投标人不仅要尽量满足规范要求,有时为了获得投标竞争的胜利,还主动提出提高质量标准的措施,既保证了工程质量又为今后投标打下了良好的信誉基础。
3.3深化建设体制方面的改革,增强市场诚信
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技术进步招标投标制改变了企业过去向上级要任务的计划管理模式,企业为了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提高其竞争能力提高其中标率,提高其社会信誉这就需要企业不仅加速自身经营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改革而且还要抓企业内部的技术进步和施工队伍的全员素质,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实践证明企业只有不断改革经营方式加强内部管理的经济承包、重视经济活动分析,自觉地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承包合同,注重社会公益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一条 为繁荣建筑创作,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搞活设计市场,鼓励竞争,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招标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四条 招标范围:
(一)城市主要地段(详见附件)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建筑物总高大于五十米;
2、建筑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
(二)新开发的居住小区或五公顷以上的旧城改造片区;
(三)重要纪念性建筑;
(四)重要市政工程(立交、桥梁、地下隧道工程等)。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承担能力并符合设计证书允许范围内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六条 招标投资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标办公室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签招标文件;
(七)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八)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后送至招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组织有关建筑经济、规划、设计、概算工程技术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统一技术经济指标测算,供评标时参考;
(十)评标、定标;
(十一)中标单位根据评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真修改,送审后由市招标办公室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或准备项目批文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作;
(二)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红线图及市政设施外部条件(外部条件统一委托市规划院承担);
(三)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对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资料等;
(四)工程用地范围的现状调查及地质普查资料;
(五)对招标的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内容、比例尺、深度及模型的具体的要求;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招标单位应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九条 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由市招标办公室负责。投标单位所持设计证书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必须与招标工程的内容和规模相符合。
第十条 凡参加投(邀)标的设计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高级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或院(所、室)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投标负责人,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的资料:
(一)标书一整套;
(二)图纸、说明书等缩印本十五套。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图纸;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平面图,
3、立面图以及重要街景图,
4、剖面图(主要剖面图不少于两个),
5、着色透视图或建筑模型;
(三)工业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参照的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图纸按本条第二款的内容办理,其中工业项目须增加工艺布置图;
(四)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保证设计质量和设计周期的措施;
(七)设计收费金额。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寄送的投标文件,经招标工作小组(申请公证的项目则请市公证机关)加锁贴封条后,统一由招标工作小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看或修改。
第十四条 为维护投标、招标单位双方的权益,凡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擅自撤标或中断招标的任何一方,均将承担另一方一定的经济损失费。
第十五条 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评标管理
第十六条 对投标的规划设计方案资质审查,由市招标办公室组织未参加投标活动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市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工程特点,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其成员不得参与招(邀)标过程中有碍于评标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第五章 定标管理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出的中标方案,由市公证机关当众启封,宣布中标单位或作者。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的依据:
(一)能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范、规程;
(二)设计文件内容、质量、深度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方案有创新、有特色;
(四)方便施工,有实施的可能性;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
第二十二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的规划设计方案,由中标单位按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市招标办公室组织有关评委、规划设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市招标办公室发出中标通知书。据此,建设单位可向中标单位委托设计签订合同,设计单位可按程序进行各阶段设计。
第六章 投标、中标酬金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具有一定质量投标方案,无论是否中标,均给予一定的成本费和劳务酬金。
(一)规模五至十公顷的旧城改造区,十至二十公顷的新开发区,建筑物总高度五十至八十米的一般性公共建筑单体工程(附有彩色渲染图、透视图或模型):
非中标单位:一千至二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二)规模大于十公顷的旧城改造片区,二十公顷以上的新开发区,建筑物总高度大于八十米于一百米的公用建筑单体工程(附有模型):
非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三千至四千元/方案。
(三)纪念性建筑,功能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外合资项目(附有模型):
非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三千至四千元/方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使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其同意。
第七章 附则
你办94年10月31日报来的“关于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4号的精神,经研究,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收取管理费标准(试行)批复如下:
招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五交纳管理费;
中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三交纳管理费。
因工作需要,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局现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两名(文员一名、驾驶员一名)。招聘工作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爱岗敬业,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符合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招聘的相关规定。
(二)岗位条件
1、文员
女性,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电脑操作,对党政和机关事业单位公文制作规范。每分钟打字数为180字左右,长沙户口。
2、驾驶员
男性,岗位需要取得驾驶证C1证5年以上,驾驶经验丰富,无重大违法违章记录,长沙户口。
二、招聘程序
报名资格审查考察面试试用聘用
1、报名时间:2018年1月30日(星期二)—2月12日(星期一)
联 系 人:黄康益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82243273
2、报名方式
(1)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形式。应聘人员将相关简历、有效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1寸照片、学历学位证等证明文件的电子档或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报名。
(2)应聘人员应符合公布职位的资格条件,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3、资格审查
由人事教育科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核,从符合条件者中择优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4、考察面试
具体考察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
5、聘用
拟聘用人员按照初级雇员进行管理,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不占用事业编制。
三、薪酬待遇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标风险;产生原因;防范措施
我国是80年代开始引入招投标的管理制度,经过几年的发展,建设工程招标在我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问题。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导致了建设工程出现不合格现象,更严重的甚至导致了建筑市场的紊乱。因此只有合理的投招标管理模式以及社会管理体系才能保证招投标的公正,才能做到建筑市场高效有序的进行。
一、建设工程招标风险的成因
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制度的实施比较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相关经济人的利益和风险防范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招标产生风险。一般来说,建设工程的招标风险包括不可抗拒因素产生的政府采购风险和经济人利益的内在驱动两方面。造成建设工程招标风险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防范机制。
建设工程招标风险包括招标管理风险、建设工程招标道德风险、招标决策风险、建设工程招标市场风险和建设工程招标社会及法律风险等。
(1)招标管理风险是由于业主制定的招标程序不规范、执行人员不能正确理解管理者的意图。包括招标信息不公开、招标程序不规范和评标过程不公平等方面。也就是指招标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导致的风险。(2)招标的道德风险是指建设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出现权钱交易的现象,或者因为受到地方保护思想的影响,使得招标活动不能公平进行,这就引发了建设工程招标的道德风险。(3)招标决策风险是指招标负责人员由于做出错误的判断导致出现建设工程出现风险。决策风险与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知识水平以及经验是息息相关的,但是招标过程中即使高水平的管理者即使将风险控制到最低,也难避免管理风险。(4)建设工程招标的市场风险是指招标单位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但是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招到合适的承包单位,就出现了市场价格不稳定,也就间接导致了建设工程的陪损风险。
二、建设工程招标风险的防范措施
1、建设工程的招标机构设置的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是一种政策性、社会性以及法律性的一种商务活动。机构设置将会直接决定政府采购的效益。因此采购机构设置对政府的成本效益与风险防范有直接的决定作用,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范风险。首先应规范化运作,实施法制化管理。另外,政府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在建设工程中能够起到内外配合的作用,为建设工程招标风险的规避提供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2、政府出台统一的招标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招投标的专门法律较少,而已有的《招投标法》的规范相对较粗糙,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也给相关方留有较多的漏洞。为了杜绝招投标中出现的规避招标、招标竞标机制不一致等问题,国家首先应该由专门的立法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详细的实践性强的法律规范,并有司法解释部门将法律尽量的细化,使得相关利益方的可裁量权减小。其次,将制定的法律从上而下的贯彻下去,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详尽的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使工作人员熟悉相应标准,并按照标准办事。最后,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收集调查,设立投诉窗口和举报热线,给予广大的监督者以有效的监督渠道,并保障检举人的权益,对其信息进行一定的保密,再专门的监督部门对此进行审查。
3、从事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的工作人员对招标结果负主要的责任,因此在研究责任风险时,应在增强职业素质、提高工作技能以及加强职业道德约束等方面实现风险控制。首先应加强职业道德约束,树立风险意识。要做到加强内部管理工作,做好建设工程的风险控制策略,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然后应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约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对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相关培训,创造一个良好的从业氛围。
4、完善招标体系,严格进行资格审查
为了避免招投标过程中漏洞的出现,规范相关方的行为,应该完善招投标体系。完善招投标体系首要的就是要增加招投标项目的公开程度,可以采用网络、公告栏、报纸等对信息进行公开,给予大众可以监督的真正的权利;其次,就是完善评价机制,出台回避政策,降低人为的干扰因素,以及相关利益者的相互勾结,推动评价更加的科学,使结果更加的公平公正;最后,在评价组专家的选择上要充分的考虑其专业性质,根据专业进行配比,并尽量的对专家进行一定的考核,提高专家的整体的水平。同时,在完善招投标体系时,要加强对于竞标方的资格审查,可以通过严格审查程序、齐全手续审查以及全过程的监督等过程来,强化资格审查的效果,杜绝单位弄虚作假,以不合格参加竞标,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进行严重的惩罚,加大其违纪成本。
5、招投标过程的风险控制
为了控制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人员要做到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建设工程中认真检查其规范性和合理性,随着我国招标法律的逐渐完善,规避开法律风险。另外,还要明确招标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且相互分离。
结束语: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招标工作中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比如招标体系相关配套及监督机制不健全、招标单位暗箱操作和招标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方面。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重点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这对于完善我国的招标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兰光裕,邓才勇. 贵州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现状分析及建议[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3,12( 07):98-99.
[2] 齐慧.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 24(01):28-29.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控制价;工程造价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1-0098-02
一、建设工程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依据法定程序,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通过评定以便从中择优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一直以来,工程招标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控制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调控的进行,房地产市场正逐步向以高性价比产品进行竞争的买方市场过渡,市场价值的理性回归使得各房地产开发商的竞争发展战略也随之发生重大转变,正逐步从产品差异化战略调整为以提高产品品质和有效降低成本为主的发展战略,而这一战略的转变也对其执行的主要手段――程招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从当前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展开论述,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从而达到提高项目工程招标效果的目的。
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建设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制的,它体现的核心内容为分项建设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计价依据,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具有完整详细的信息披露,为了达到这一要求,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的项目设置。除明确说明各个清单项目的名称,还应阐释各个清单项目的特征和工程内容,以保证清单项目设置的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没有遗漏也没有重叠。(2)明确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必须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保证为投标人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相同的工程量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力来填不同的单价,符合商品交换的一般性原则。使得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完全属于价格的竞争,其投标报价反映出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也使得招标人的评标标准更加简单明确。(3)提供基本的表格格式。为投标报价提供一个统一的合适的计价平台。
控制价是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招标特有的产物,是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结合市场信息、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及招标人的经验编制出的最高限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报价必须低于最高控制价,这说明控制价编制一定要准确,控制价编太高了,加大了工程价格,不利投资控制,控制价编太低了,中标人没有利润,甚至出现亏损,这种情况所带来的问题会在后续的施工、设计变更、结算过程中带来不少难题,可能出现“烂尾楼”,致使业主利益受损。因此,如何合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是保证招标工作达到预期效果的前题。
三、把握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文件编制的具体策略
从工程量清单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出发,招标人在清单环境下,关键是要把握住招标文件的编写这一个关键环节。
(一)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全面工程招标工作
一般来说,业主作为招标人对整个招标过程尚缺乏全面了解,且从事招标工作人员也十分有限、经验不足,而作为有资质的机构,其机构人员设置合理且对整个招标过程了如指掌,如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注意事项、工程量清单编制、控制价编制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可以完全胜任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保证招标文件编制的科学、完整,使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定评标方法
目前最常见评标方法有两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综合评估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这种评标方法是按照评审程序,经初审后,以合理低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合理的低标价必须是经过终审进行答辩,证明是实现低标价的措施有力可行的报价,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都是以这种方法作为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在综合评估法中,最常用的方法是百分法,这种方法是将评审各指标分别在百分之内所占比例和评标标准在招标文件内规定。开标后按评标程序,根据评分标准,由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分,最后以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这种评标方法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采用较多的方法。
(三)慎重选择合同的价格形式
如何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确定符合要求的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招标中是十分重要的。一般常见的合同价格形式包括: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又分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三种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发包人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人、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一般情况下,如果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相当详细,工期较短,市场上材料价格稳定,并能据此比较精确地计算造价,则固定总价合同的发包方式对于双方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工程工期较长,遇到材料突然涨价以及恶劣环境的影响,在执行合同中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合同总价应当调整,这种合同方式,发包人承担材料突然涨价以及恶劣环境等这一不可预见的费用因素风险,承包人承担其他风险,这样做对于业主与建设工程承包商双方都是非常有利的。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类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如果在没有施工详图时就需要开工及桩基础工程,此时,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是比较合适的。固定单价的优势就是在情况对双方都存在未知因素时,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完成后的具体情况进行支付和结算,在双方各自承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对合同双方相对的公平。如果能够预计到项目施工周期内会出现物价(特别是材料和设备)较大幅度的涨跌,也可以采用可调单价合同的形式。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在房地产项目中一般不采用。
(四)明确合同主要条款
为了使工程招标后,合同签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如工程款支付条件、设计变更结算方式、隐蔽工程确认签证要求、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以及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等都应予以明确,否则,确定中标人后,一旦以上因素不明确,就会引起争议扯皮,合同很难顺利签定,影响招标工程顺利开工。
总之,提高工程招标的效果,必须在招标文件编制中的每一处环节上做精做细,否则,任一疏漏都会给以后的管理工作造成负面效果。另外,工程招标也是一项由各个环节联系在一起的系统工程,各个环节在招标活动中是互相联系和关联的,只有从整体上把握招标环节的系统性工作,才能提高建设工程招标的质量和效果。
关键词:招投标原则;关键环节;流程;监管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to construction products as a commodity exchange as a form of transaction, it is set by the only buyer of the subject, the recruitment of a number of vendors to compete by secret offer, the buyer choose the winners and to reach withtrade agreement, th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tocol to move. Tendering systems also known as project tendering the contract system, it is bidding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to achieve a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for project contracting. Bidding system to establish and implement an important indication of the planned econom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use of simple administrative means to assign the task of building a major reform measures is to protect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against the monopolization of the market and developing a market economy.
Keywords: bidding principles; key link; process; regulatory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基础建设的持续投入,建筑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建筑业将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但是对于启动一个建设项目的关键龙头环节——工程招投标领域却乱象环生:虚假招标,明招暗定,评标不公,招标失灵,工程挂靠,串标围标……,特别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强制实行清单招标,这使招投标工作更加雪上加霜,使建设项目各方参与主体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非常迷惘,伴随而来的操作失误和由此导致的纠纷,使各方蒙受巨大的损失。如何严谨高效落实招投标工作的关键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程招投标的原则。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体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1)主体资格要合法;(2)活动依据要合法;(3)活动程序要合法;(4)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要合法。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具体有以下几层意思: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信息公开。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公开。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公开。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结果公开。
(2)公平原则,是指所有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均等的机会,具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受歧视。
(3)公正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同一标准实事求是是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偏袒任何的一方。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投)标人应该以诚相待,讲求信义,实事求是,做到言行一致,遵守诺言,履行成约,补得见利忘义,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隐瞒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招投标的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里涉及了很多内容。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加强工程招投标的关键环节的管理
1 、增加有效投标人数量,减少潜在投标人信息的披露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数一般只设下限(不少于法律规定),不设上限。
(二)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制度。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推行招投标电子化,试行网上全过程招标投标
(一)推行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招标公告同步网上。潜在投标人均可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招标图纸,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通过招标投标操作的电子化,减少招标投标成本,减少招标投标过程的人为因素干扰。
(二)试行网上全过程招标投标。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一定限额以下工程中试行网上全过程招标投标,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招标投标电子化,应采用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化规定(电子评标部门)》的统一接口标准,不得制造招标投标数据障碍,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3、 取消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业主评委
对于政府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4、 规范最高报价值的设立,打击非法获利行为
最高报价值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GB50500-2008)、省统一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计价规定和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设立,不得人为压低或抬高,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公布。
关键词:工程招标; 发展趋势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architecture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inforcing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effectively play bidding mechanism of functions.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promote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of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Development trend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招标投标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1.1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议标属于特殊形式的招标,受到严格限制。
1.2 全国法规和地方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1.3 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标底是依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的中准价。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具体表现,标底需要经过招标办的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和权威。
2我国工程招标的发展趋向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开始形成,至今已有30多年,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2.1完善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情况,协调《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对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达到有机统一。各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加强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
2.2完善工程招标的过程管理
实行招标公告刊登后的报备制度,采用“二次平均法”的定标原则。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约束条款,采用更加灵活机动的方式进行招标,改进招投标工作,使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推行招标范本。
2.3完善工程招标机构
建立招标人的信用档案,严格招标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将资质纳入动态管理范围。通过机构招标,邀请或网上抽取相关专家、公证、监督部门参与评标,相互监督,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性。
2.4完善工程招标的监督工作
发挥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机构都纳入监督,保证招标全过程的透明公开。成为独立的招标管理监督机构,进行程序化监督,保障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的合法化。加大监督力度,坚持检查监督,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3.1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招标投标的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解决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构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规诚信信用制度体系,加强招标投标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3.1.1制定实施《招投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构建并完善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工程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住产业之一,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高风险,国家也一直强调构建工程建设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招投标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再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并进行围标;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行贿等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使得招投标市场非常混乱,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法律诚信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使诚信企业受到奖励,有不良记录和违法企业得到惩罚,使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尤其重要。
3.1.2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平台《信用中国》网。实现信息互通,互用互认,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招投标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实现信用“一卡通”制度)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的要求。使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主要谈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建立征信法律制度、资信评估法律制度、政府监管法律制度、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等。加快制定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推动社会信用评价队伍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3.2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保障,是以解决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以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通过发挥建设工程信用体系的奖优罚劣机制,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以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信用体系有着特殊的意义。
3.2.1,建立公共征信的法律制度;应主要围绕征信的三个基本环节即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查询使用等方面立法,明确信用采集的主体、原则、范围、方式和途径,采集信息的更新和保存期限,违法采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定信用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以及有良好记录的招标投标企业应该受到奖励,
3.2.2建立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为了避免征信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等缺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因此,要建立政府对社会信用的法律监管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原则和程序。特别是要建立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对评级的结果复审、评价制度。
3.3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被征信人权益的法律制度;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获取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应该在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机构、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用信息的获取与使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证对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快速获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证其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4.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及趋势[J].经济管理论坛,200
2王 华.浅谈招投标过程的一些看法[J].广东水利水电,2004(1):2—7.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造价管理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建设工程招标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迅速发展起来。招标要发挥其作用,在熟悉招标程序、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的同时,还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工程造价以有效控制。
一、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标的重要应用模式。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下,不仅工程造价得以有效控制,而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参考依据。
工程量清单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计价,以完成各项费用的管理工作。作为拟建工程的明细清单,其中所涵盖的项目包括分项工程、措施、规费、税金以及其他项目的名称和数量。工程量清单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中,除了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之外,还包括企业管理费用,投标人需要承担的风险费用以及所获得利润。这些项目都是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的措施清单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要的。
二、编写招标文件
对建设工程实施招标时,在招标计划制定之前,要充分地了解业主基本情况,向业主了解项目的各项要求,包括项目的大小、工期要求、招标要求等等,作为编制招标技术的参考。
(一)招标工作计划的编制
项目招标工作计划的编制通常采用Project项目管理软件。招标过程中,要掌握招标登记的办理、招标文件的报批、招标答疑会的内容及程序。如果招标的时间紧迫,就更要严格按照计划的环节展开工作,并明确要求预算编制单位、业主以及招标办对招标的批复时间,以确保招标工作顺利展开。
(二)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要由专职复核人员对需要上报的文件内容进行复核,还要经历各个审批过程,如业主审核、招标办审批,还要由交易中心进行复核。
(三)招标文件编写
当进入到编写招标文件的阶段,也就是步入了招标的核心阶段,需要注意如下几项。其一,招标人员要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勘察之后,才可以编制招标文件。此外,招标人员要对工程图纸有所熟悉,不仅能够对图纸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在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过程中,善于发现图纸中的问题,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业主和设计单位。其二,招标文件版本要根据工程需要进行选择,可以根据招标方法选择较为熟悉版本。其三,在报价方式的选择上,如果图纸完善,并且有明确的招标条件,就可以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以利于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以有效控制;如果图纸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且招标条件不够确定,即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以结合工程需要,不断地完善施工图纸。其四,在评标方法的选用上,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评标程序和评分方法,主要在符合招标要求的同时,更要符合招标规定,并要考虑到工程特色。工程招标要对招标的法律以及相关规定都有所熟悉,并熟练运用。编制合适的评标方法,才能够选择高质量的施工队伍。
(四)组织招标答疑会
在招标文件编制的过程中,招标答疑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诸如需要设计单位介绍图纸情况,投标单位要在会议之前提交书面疑问,以便招标单位在招标答疑会予以解释。答疑会结束之后,还要拟写会议纪要,并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经过签发后,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之前,要完善招标的施工图纸,并经过有关专家审核之后,才可以在招标阶段使用。造价人员如果在读图计量的时候,一旦发现问题,就要与业主以及设计单位及时沟通。
工程项目计价是否准确性,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息息相关。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有重复计算或者漏项,那么,进入招标流程,就会增加工程造价,对工程的成本控制造成了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过程中,要对项目工作的内容以及特征都进行详细描述。如果工程项目较大,且具有综合性,在进行编制的时候,就要编制实体工程项目,以实现工程量清单不可控量与可控量的分离。
当招标工作完成之后,就进入到施工阶段。此时要做好回访跟踪工作,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能力水平。
四、招标阶段造价管理策略
(一)招标结算上对招标阶段造价进行控制管理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于报价,可以采用固定价格方式,此时,招标人要对于施工期间的市场风险以及国家的政策性调整所带来的风险进行考虑,并核算出风险系数就计入到招标的总报价中。在施工合同价款中,对于工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对于材料价格的核算,则要以合同中所签订的材料家和为准,当然也可以采用定额信息。对于招标结算,要求按照全部竣工图纸的内容根据工程实际进行结算。
(二)建造师现场管理上对招标阶段造价进行控制管理
建造师现场管理上,要对按照施工现场的管理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机械设备以及物料的堆放等等,都要有严格的规定。施工物料还是定量化堆放,采取定位、定量的方式,实施标准化岗位作业。在施工的进程中,施工企业要对现场及时清理,以避免由于物料随意堆放而造成安全隐患,不仅影响工程质量,而且还带来施工材料的浪费。只有施工现场管理井井有条,才能够获得造价控制管理的成效。
(三)付款方式上对招标阶段造价进行控制管理
在招标文件中,要对于付款方式以及时间有所明确。比如,签订合同要经过政府采购机构的见证,并支付总合同价30%;竣工后,验收合格了,支付50%;当工程结算经审计结清之后,还要留有5%的保修金。所有的内容都是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而且避免在履约期间出现矛盾纠纷。工程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结算,比如变更图纸设计、调整工程造价以及工程量的增减等等,都要参照采购人的标底。
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单位要控制好工程造价,就要注重招投标阶段的工作质量。工程招标承担着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责任,那么,就要规范工程招标的各项工作,以利于招标阶段实施造价管理时,采取科学的管理策略予以控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9]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1-00-01
引言
建设工程招标作为新兴的中介咨询行业,近几年来发展迅速,招标市场比较活跃。工程建设招标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专业咨询等方面为市场主体各方服务,对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招标的兴起,对规范招标人行为、促进招标管理机构实现职能转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招标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建设工程招标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一、发展概况
与造价咨询与工程监理行业相比,建设工程招标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的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招标的地位与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后,建设工程招标也正式起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招标机构已成为招投标市场的重要力量,招标公司的实力也越来越强,尤其是一些依托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机构发展起来的公司,在专业人员配备上优势明显,总体实力较强。
二、建筑工程招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反机构主体独立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机构应该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机构和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然而,市场上还存在较多半官方性质的事业法人招标机构,它们和某些政府主管部门存在着说不清的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因此这些机构容易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青睐”,甚至有的招投标机构本身就是某些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二)招标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现有法规不完善。建筑工程招标机构起步较晚,缺乏对其监管力度,针对其规章制度又没有系统性,没有健全的机构服务类的招标规章制度,所以普遍存在“同体监督、多头管理”的问题,一些机构甚至没有原则地迁就招标人。还有些投标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与其他的投标单位共同围标或者串标,甚至出卖自己公司的标底,严重影响招标机构市场的秩序。
(三)行为不规范。招标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反映在如下方面:一是为了承揽项目,搞恶竞争抢占招标市场。二是在招标中乱收费,对投标人收取名目繁多的其他费用,收取高额的资格预审费、投标报名费、招标文件购置费等其他费用,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加重了投标单位经济负担。三是没有原则地迁就招标人的不正当要求,在场外进行非法操作,充当了腐败中介的角色。
(四)招标行业不稳定性的影响。招标从业人员流动性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多为兼职,注册造价工程师人证分离现象比较普遍,这些因素造成了招标从业人员队伍不稳定,限制了招标公司的成长。
三、建筑工程招标对策
(一)健全完善招标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1、颁布实施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招标技术规范等标准,制定出台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使整个招标活动有章可循。对于出现投诉情况的,要深入细致调查。经查证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但要严格处罚招标机构,还要严肃处理该项目的具体从业人员,同时可通过网站进行曝光,从而对从业人员以及招标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2、招标行业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具有一定深度的管理体系。并在管理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可操作性动态监管的意见,明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列出不良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法以及规章制度,防范措施等详细的章程,使行业管理部门在对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方面有充分的依据。
(二)加强行业自律。各地招标协会应加强各个企业之间的沟通,建立起行业规定,形成招标行业内部信誉评价制度,让那些盲目压低招标费用或在招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的公司失去市场地位,最终实现行业自律。
(三)建立专职人员备案制度,稳定人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针对招标从业人员流动性强,不利于公司成长发展的问题,建议招标管理机构对公司实行专职人员备案制度。公司将本单位的专职人员(有三金交纳证明、劳动合同)名单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只有备过案的人员才可以接受委托代表本公司参与招投标组织活动。这样可以有效解决招标机构频繁更换从业人员的问题。
四、结束语
总之,招标制已成为建设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加强对招标的认识,提高招标人员的从业资格与社会地位,克服招标行业存在的困难,使招标行业有序平稳的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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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艳丽.目前建设工程招标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22):149.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和鼓励建筑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省、市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投资在三十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不按招标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资格等级证书和本市批准的施工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公司)以及经市建委审查,已发给进入我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埠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其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自己制定的标底为依据,通过书面文件、登报、广播或其他方式吸引承包者参与投标,并择优选择承包者的一种发包方式。
第六条 凡按本办法应纳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市规划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工程位置批准书;
(三)持有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配套等条件已经落实;
(五)已编制完成标底。
第七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组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登记表及招标申请书,并报市建委备案;
(三)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到施工现场踏察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九)接受投标单位递送的密封标函;
(十)当众开标并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部分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特殊工程亦可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某个施工单位单独发出招标通知书进行定向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拟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内容、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三通一平),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三)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支付和拨付方式;
(五)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价差计算方式;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承包形式;
(七)标书编制说明,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地点、日期的安排;
(九)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经开始,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招标单位无权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是指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的报价,是审核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评标、定标的尺度。
第十四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依据;
(二)标底价格内容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及按规定计算的有关费用和材料价差的调整系数;
(三)标底的内容,项目的划分,单价的确定和投标报价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在正式公布前要严格保密。招标单位要严格限定标底知情者范围,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立即密封,由专人保管,开启须经招标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报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建设银行作最后审批。
第十七条 标底的审批应在投标单位报送标函截止日期之后开标之前进行。标底未经审批自行开标的招标无效。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工程投标是指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资格、力量和招标条件,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作出的标书。
第十九条 企业联合体对外只有一个独立法人代表的,在一项工程投标中,只允许其中一个单位参加。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问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等级证书副本、单位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单位状况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价,主要材料数量;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设备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应无条件执行。对招标文件确有遗漏,给投标单位施工带来困难或影响施工需要更动的,须由招标单位提请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证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的建设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报价百分之三至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函。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送达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也应标明“标书在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标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视为正式标书的一部分,与正式标书具有同样效力。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对已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书修正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声明。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不准搞串联,哄抬标价,不准有影响投标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但必须有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开标前招标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时,要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标底。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已接到招标单位通知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须由招标单位,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组成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根据投标单位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三十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建设工程发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下各百分之三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与下百分之五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有权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选择工期、质量均符合要求,报价最接近标底的单位为中标单位,或视情况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一般工程项目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当场公布,大中型工程项目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招标单位应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须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合同的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双方无权修改设计施工图纸和调整标价,如确修改设计和调整标价,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市、县(市)建设银行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经审查批准私自调整标价的无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单位或编制标底单位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泄漏标底而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责任单位标底总价百分之一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二)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中标资格;已开工的,处中标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十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招标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五罚款。
(四)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中途停止招标的,处招标单位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罚款。
(五)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者,取消投标单位半年内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