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一般贸易征税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般贸易征税

第1篇

锻炼不但能强身健体,还对改善记忆力有极大的帮助。美国加州大学的一项新研究发现,每天骑自行车有助于改善记忆力。研究负责人表示,不论是对于记忆力较强还是较弱的人来说,骑自行车都具有提高记忆力的作用。这是因为,锻炼有助于增加体内去甲肾上腺素水平,而大脑中该化学物质水平的提高对改善记忆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孤独会导致免疫力下降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的研究人员选定134名中年肥胖人士和144名乳腺癌幸存者作为研究对象,对他们进行血液检测,并通过问卷测试评估其社会心理状态。

研究人员表示,疱疹病毒潜伏在大多数人群中,一般并不致病,然而体内潜伏的疱疹病毒一旦处于激活状态,人体免疫系统产生的抗体也随之增加。因此,他们通过检测研究对象体内的血液抗体含量,衡量免疫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免疫系统反应过度使抗体过高,一般会导致炎症。研究人员发现,研究对象越孤单,体内潜在的疱疹病毒越活跃,造成炎症的蛋白质含量也越高。这表明,孤独感可能导致了人体免疫系统对抗体管理能力的降低,最终导致人体免疫力下降。

研究人员说,作为一种慢性的应激原,孤独感这种社会心理状态持续时间越长,其引发的免疫系统反应越难以控制。

睡前饮酒降低睡眠质量

很多人都认为,睡前喝点小酒睡得更香。但英国研究人员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睡前饮酒可能会助人尽快入睡,但会降低睡眠质量,甚至引发呼吸暂停。

英国伦敦睡眠中心的研究小组在分析100多项研究结果后得出结论,酒精能加快入睡的速度,使人进入深度睡眠,却使人无法享受最舒服的睡眠形式。酒精会抑制呼吸,使不打鼾的人开始打鼾,打鼾的人在睡眠时呼吸暂停。专家提醒,如果不得不饮酒,最好在睡前一个半小时至两个小时前饮,以便使酒精尽快代谢,减少酒精对睡眠质量的影响。

三聚氰胺餐具可能会损伤婴幼儿肾脏

美国一项研究报告称,以三聚氰胺为原材料制造的餐具在高温使用过程中,会释放出该化学物质,随食物进入人体。有关研究人员选取了两组健康成年男女为研究对象,分别让他们用三聚氰胺碗和陶瓷碗食用流食。在进食后12小时内,研究人员对他们的尿液样本进行了化验。结果显示,使用三聚氰胺餐具的那组研究对象,其尿液中三聚氰胺平均含量约为另一组的6.4倍。

该项研究未评估三聚氰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从餐具中渗出的三聚氰胺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长期伤害尚无法证实。相关专家指出,婴幼儿肾脏功能尚弱,因此长期低剂量摄入三聚氰胺极易损伤他们的肾功能。

三聚氰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广泛应用在涂料、塑料、医药、纺织等多个领域。由于产品抗冷耐热能力良好、抗摔耐用、不易褪色,三聚氰胺成为仿瓷餐具的主要原材料。

研究人员表示,医学界对三聚氰胺可能导致的长期生物学效应还需持续研究。

感冒咳嗽症状痊愈需半个多月

美国一项最新研究显示,患普通感冒出现的咳嗽症状通常需要半个多月的时间才能痊愈。研究人员建议,普通感冒患者应该对自愈有信心,最好不要乱服抗生素。因为有证据表明,咳嗽时服用抗生素,并不能缩短病程的时间。

这项研究表明,咳嗽持续的时间比人们想象的要长。很多人因为对咳嗽的预计时间不足,而急于求医,导致医生让患者服用很多不必要的抗生素,结果反而增强了细菌的抗药性,对健康更加不利。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有一半的急性咳嗽患者被医生建议服用抗生素,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呼吸道感染都是由病毒引起,抗生素并不能起到很大作用。

垃圾食品易致哮喘

英国最新一项研究发现,每周吃三次以上垃圾食品的儿童会出现更多哮喘、流鼻涕和皮肤瘙痒等严重过敏症状。

英国圣乔治医学院的研究小组发现,在13~14岁的儿童中,每周吃汉堡、油炸薯条和比萨饼至少三次的,严重哮喘危险增加29%,在6~7岁的儿童中,严重哮喘发病率则增加27%。另外,吃太多快餐还会增加患湿疹和鼻炎的危险,比如流鼻涕或鼻塞、瘙痒及多泪等。

研究人员指出,这是因为垃圾食品中的盐和脂肪容易诱发哮喘。而每周吃三次以上新鲜果蔬则能降低哮喘风险。

饭后一小时运动降低心脏病风险

一项最新研究结果显示,即使吃了高脂肪食品,只要饭后进行运动,对身体的损害就不会太大。日本研究者发现,摄入高脂食物后一小时,进行散步和其他轻阻力训练,可以降低血液中的甘油三酯和脂肪水平。这类物质通常会在吃了高脂肪食物后聚集于体内,甘油三酯水平过高,会增加患心脏病的风险。不仅如此,科学家还发现,饭后运动比餐前运动更能降低体内的甘油三酯水平。

卫生部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近日,卫生部了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新标准整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限量规定的所有污染物,整合为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所涉食品包括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等20余大类。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

第2篇

【关键词】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 税收筹划

在出口大幅回落的情况下,出口企业效益明显下降,其中以低端制造业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有些企业甚至面临生存压力。在人民币升值和欧美市场需求的锐减,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生产型出口企业要想在利润挤压中生存下来,更应该积极运筹,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把出口成本降到最低。

一、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出口,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途径上有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种方式。而国外采购有3种方式:按一般贸易报关进口、按进料加工贸易报关进口、按来料加工贸易报关进口。下面根据有关退税政策来分析生产企业在不同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购料有利。

(一)国内购料方式下,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具有优势

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由于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为6%,不产生自负税款。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大部分商品的退税率都小于征税率,从而产生自负税款,增加成本。因此,企业如果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同质产品,且不含税价格相等或高出的金额小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情况下,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对企业更有利。

(二)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如表1所示,很显然在进料加工方式下,由于不予抵扣税额的减少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因此,在原材料、零部件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只要进口料件的采购成本与国内价格相等,或高出的金额小于进口料件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企业应采取进料加工。

(三)国外进口时,对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选择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加工复出口以后再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这种方式手续繁琐,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不仅增加资金使用成本,而且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因此应舍弃这种方式。而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方式的选择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二、不同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占有约95%的绝对比重,是我国出口贸易方式的主要类型,下面仅就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主要类型的出口退税来进行分析筹划。

(一)一般贸易方式与加工贸易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1.一般贸易货物主要是从境内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是来自本国的要素资源;而加工贸易的货物主要是从境外进口料件,是来自国外的要素资源,只是在我国进行了加工和装配。

如上文采购方式的筹划所述,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而一般贸易主要的原材料是来自于国内;并且在国外采购的3种方式中加工贸易的方式也较为合理。随着国内材料比重的减少,进口材料的增加,进出口差额在缩小,总税负也在减少。因此,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承担的总税负要低于一般贸易方式,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2.根据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税负较轻,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方式下要承担比进料加工方式下更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二)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方式的选择的税收筹划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最基本的两种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以下从3个方面对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税收进行比较(不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大小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征税率比退税率高,征退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征、退两个比率差异越大,不予免征的税额就越大,也就是要算入成本的数额就越大。

例1: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为国外加工一批货物,进口保税料件价格为2 000万元,加工后出口价格为3 500万元,为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为70万元,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货物全部出口。

(1)企业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因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进口和出口货物都是免税的,企业不用交纳增值税税款。

(2)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计算税额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0-70=-1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能得到10万的增值税退税。

但是,如果将出口退税率改为11%。那么: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1%)=9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90-70=20(万元)

可以看出,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就越大,也就是出口货物进成本的数额就越大。

2.耗用国产料件的数量

因来料加工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能否退税,从而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延用例1,如果将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改为50万元,则情况又有所改变: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0-50=10(万元)

当国内采购料件少,也就是进项税额低时,若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可抵减的进项根本不足以抵减销项税,因此要交纳税额。相反,如果进项税额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抵减额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其业务成本就会等于或者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成本。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项税额越大,因为不能办理退税,就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

3.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

企业利润的高低也会对交税有影响。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利润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会更大,那么,当期应退税额就会变少,甚至要交纳税额。如果利润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也会小,退税会多一点。

延用例1的相关数据,如果出口价格改为4 000万元,利润增大,应纳税额发生改变: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4 000-2 000)×(17%-13%)=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80-70=1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要交纳10万的增值税,而采用来料加工则可以省下10万增值税。

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综合考虑上面的3种因素,找出一个最佳的经营方式,使税收负担减到最低。

(三)进料加工方式下可以通过调整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和出口货物国产化率减轻企业税负

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和计入成本中的增值税额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根据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具体情况,合理调整内外销比例,将有助于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或节省出口货物成本。

三、生产企业出口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增值税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退税的计算公式与计税依据不同,且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生产企业可直接出口或设立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两种出口方式的税负往往不相等,应通过纳税筹划选择更为有利的出口方式。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如果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退税率=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将上述两式相减,可得出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少纳税或多退税的公式:[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一般情况下,出口价格总是大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当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与征税率相一致时,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的税负相等。

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

四、改变收购方式,变非自产产品出口为自产产品出口

按国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但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不予退税。这样无形中增大了企业出口成本,因此,这类企业在出口之前就要进行筹划,避免损失的发生。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自产产品予以退税:一是外购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后收购其他企业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针对此政策,当企业生产能力不足而从外单位购买部分非自产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道出口时,可与其他企业合作商谈,使用本企业的商标;若协商不成,可以变购买为委托加工收回,这样就可将出口的产品由非自产产品变为自产产品,不仅可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好处,还可以享受到“免抵退”政策的优惠,使企业降低成本、节约开支。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应利用好90日的期限进行税收筹划

国税发[2005]68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当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因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按月退税,二是结转下期抵扣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并在年底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采用后一种办法,这种办法对企业来说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但其90天的期限又存在一个筹划的空间。

例2:某企业4月1日出口一批货物,外销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500万元,该企业既有内销货物,又有外销货物。其中假定该期内销货物应交纳的增值税400万元。如果把外销部分全部并且在单据收齐以后就随同该期一起办理申报退税,由于进项大于销项,就存在退税,假设当期应退税额为100万元。在实际操作中这笔退税一般需要一年以后才能退给企业。对于企业来说就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以企业可以全盘考虑企业的内外销比例,在90天(可能不止3个月)的期限里,进行一定的筹划,使企业尽量保持既不退税,又不缴税的状态。当然,如果企业外销远大于内销,有大量的应退税额,则企业应尽早申报办理退税,以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合理安排企业的资金运作,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2]樊琳.浅谈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出口的退税筹划.对外经贸财会,2004年第7期.

[3]于杰,郭天炜.出口退税调整的应对策略及建议.国际商务财会,2008年第3期.

第3篇

一、所得税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

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界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易模式:(1)在一个成员境内将服务提供至任何其他成员境内(跨境交付);(2)在一个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在该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3)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4)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其派往其他成员的自然人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所得税措施能够对上述服务产生影响,主要问题在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两方面:

1、双重征税

在所得税领域,多数国家普遍同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三种类型的双重征税:(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3)来源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这些类型的双重征税在服务贸易中也会出现。比如:

(1)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乙国认定A银行的利息收入为来源于乙国的所得,要予以征税;而A银行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该笔利息所得也要在甲国纳税。这样,该笔利息就面临双重征税。

(2)甲国A公司在乙国注册成立一个子公司B提供服务。乙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B公司为乙国居民纳税人。甲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还采用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如果B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甲国,则B公司同时也是甲国的居民公司。这样,B公司的境内外全部所得要同时向甲国和乙国纳税。

(3)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将贷款交给其在丙国的分公司C使用,利息由分公司C承担和支付。如果乙国对利息的来源认定标准为借款人为居民的所在地,丙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则A银行的该笔利息要同时被乙、丙两国主张来源地管辖权从而被双重征税。

2、税收歧视

一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时,仍可通过所得税措施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

比如,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B,B的营业利润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如果乙国对B营业利润的征税要比从事相同业务的本国居民公司更重时,就产生了税收歧视。

再比如,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根据乙国法律,B公司从乙国银行取得同等条件贷款并支付利息时,该笔利息是可以从B公司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但是,如果乙国法律不允许B公司将支付给甲国A银行的利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对甲国A银行产生了歧视,会影响乙国公司寻求甲国银行的贷款服务。

因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会构成服务贸易自由的壁垒。

二、消除所得税贸易壁垒的国际机制

尽管自由贸易理论倡导消除贸易壁垒,但现实中许多国家仍对国际贸易施加限制。因此,贸易壁垒的消除需要国际机制。就服务贸易来讲,消除所得税壁垒的国际机制主要是由WTO体制和国际税收协定提供的。

1、WTO体制

对于服务贸易面临的所得税壁垒,GATS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对服务提供者的税收歧视。GATS第17条是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要求WTO成员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歧视,陛所得税措施就在被禁止之列。

但是,GATS下的国民待遇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属于具体承诺的范围。如果一个成员没有把有关服务部门列入承诺表,则该成员就没有在该服务部门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该成员对未列入承诺表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市场准入并采取歧视性所得税措施,并不违反GATS义务。

因此,GATS的国民待遇对税收歧视的消除作用是有限的。此外,GATS也没有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这就需要国际税收协定发挥作用。

2、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具有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作用。

(1)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主要解决两个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以及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对于两个居民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做法是确定由一国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则转化为对“非居民”的征税权②。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但可通过消除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机制来解决。

对于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首先在缔约国之间划分征税权,如果征税权划归居住国或来源地国单独享有,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双重征税;如果征税权划归两国共享,则对来源地管辖权进行适当限制,并由居住国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上述机制可以消除服务贸易所面临的双重征税。

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时,首先要看商业存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根据GATS第28条之定义,商业存在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根据OECD范本第5条和第7条之规定,如果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的独立人或子公司提供服务,它们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另一成员不能对该服务提供者的所得征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如果是通过分公司提供服务,则分公司构成常设机构,但另一成员只能对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此时居住国应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如果服务贸易是跨境提供的,那么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取得的诸如利息、股息等所得在当地缴纳预提税时,这也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的解决方法是:限制来源国的预提税税率,同时居住国采取抵免法。

自然人流动也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当自然人流动取得独立劳务所得时(比如律师、会计师提供服务的所得),根据第7条常设机构原则处理;对于受雇劳务所得,也有相应地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2)税收歧视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国一方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纳税义务,不比缔约国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情况下(inthesamecircumstances)更重。以OECD范本第24条为例,该条规定了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扣除无差别和资本无差别等方面的内容:

国籍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的负担更重;常设机构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负,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该另一国企业;扣除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在确定该企业的纳税所得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资本无差别指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的缔约国一方企业的税负,不应比该缔约国一方同类企业更重。

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的意义在于:对于WTO的成员来讲,税收协定中无差别待遇的适用不以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是否属于东道国服务贸易承诺表开放的行业为前提。即使提供的服务不在承诺表之列,也应适用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

因此,就前面所举的例子而言,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分公司提供服务时,常设机构无差别能够使得分公司的税负不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东道国企业;扣除无差别则能够保证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能够与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

三、现行机制评价

从上可以看出,在消除所得税壁垒方面,GATS和国际税收协定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事实上,国际税收协定的职能与WTO倡导的自由贸易是相吻合的。不过,GATS不具有消除双重征税的功能,消除税收歧视的作用有限,消除所得税壁垒仍然是国际税收协定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这一体制存在着下列问题:

1、GATS的非歧视原则不能有效消除税收歧视

GATT/WTO的实践表明,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于消除货物贸易壁垒具有重要意义。GATS也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GATS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GATS的国民待遇属于WTO的具体承诺不同,最惠国待遇是WTO成员普遍遵守的义务,不受WTO成员具体承诺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WTO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入,即使该类服务并非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开放的,也要遵守最惠国待遇义务。

但是,GATS第14条(e)款规定,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WTO成员之间的差别待遇,如果是源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就不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违反。也就是说,如果有甲、乙两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都在丙国提供服务,假如根据甲丙和乙丙之间的税收协定,甲乙的服务提供者在丙的待遇存在差别,丙并不因此违反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所得税待遇,一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所得税差别待遇在GATS下是合法的。显然,这与WTO体制追求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是不匹配的。

至于国民待遇,GATS第14条(d)款规定,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所得税差别措施,只要差别待遇是为了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平等或有效地课征所得税,就不构成对国民待遇义务的违背。根据该条款的注释,如果税收差别是基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税负差异等因素产生的,也不违反国民待遇。

2、税收协定对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消除也不彻底

(1)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的主要职能是消除双重征税,但其适用仍需要缔约国国内法的配合。即使税收协定规定了免税法或抵免法,在适用居住国国内法时,仍然可能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比如,居住国采用限额免税法,当居住国的税率低于来源地国税率时,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就不能得到全额抵免,因为此时抵免限额小于其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这意味着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所面临的双重征税不能完全消除。

此外,税收协定主要是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而不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按照OECD的定义,法律性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双重征税都属于法律性双重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对公司利润征税,又对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在股东环节征税。对于经济性双重征税,有的国家有消除机制,但有的国家认为没有必要消除。OECD则认为,如果国内法不予以缓解,那么在国际上也不必予以缓解。因此,税收协定本身普遍缺少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机制。

(2)税收歧视

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的适用是以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为前提的。由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而税收无差别待遇又要求基于相同情况进行比较,这意味着非居民通常不能在来源地国主张给予当地居民的全部优惠。OECD范本第24条第3款第2句就规定,常设机构无差别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此外,非歧视待遇原则只适用于对来源地所得的歧视,不适用于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歧视。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居民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税负比应税所得相同但所得只来自于境内所得的居民更重时,税收协定是不予以管辖的。前面提到的限额抵免就反映了这一问题。

再者,经济性双重征税所导致的税收歧视也不在税收协定管辖之列。比如,一些国家虽然有减轻居民股东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优惠,但不给予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外国股东。由于支付给外国股东的股息所缴纳的预提税是对毛收入的征税,而国内股东获得股息一般是以净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股东的股息税负要高于境内股东。

3、WTO和税收协定都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1)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但跨国公司的经营是多国背景的,这就产生了下列问题:

首先,双边税收协定难以解决来源地管辖权重叠产生的双重征税。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因此,对于前面所举的两个来源地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例子,由于A银行不是乙国和丙国的居民,就无法适用乙、丙两国间的税收协定来消除两个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除非甲、乙两国税收协定约定乙国放弃来源地管辖权。但是,税收协定一般缺少这样的安排。

其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多边范围的避税问题。在一国存在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时,也能够为跨国避税提供空间,税收协定滥用(treatyshopping)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一国可以采取反避税措施,但对因此可能造成的资本外流的担心会限制一国采取反避税措施。

再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税收竞争问题。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各国可能会竞相给予税收优惠措施,由此可能产生税收竞争问题(taxcompetition)。但是,税收协定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并不限制缔约国给予非居民更多优惠的做法。此外,双边税收协定无法约束第三国优惠措施的给予。况且出于吸引外资和担心资本外流的考虑,一国一般不会在税收协定中约束自己的税收政策。

(2)WTO

WTO是一个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并没有限制或约束其成员所得税税基、税率等的内容。由于WTO并不涉及一国税收体制,因此,一国给予外国投资或服务提供者比国内更多的优惠是不禁止的,反而可能是鼓励的。事实上,GATS的国民待遇关注的是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的服务提供者,并不禁止“超国民待遇”。此外,在GATS体制下,也没有类似于货物贸易的补贴制度来限制WTO成员对本国服务出口的税收补贴。

四、结束语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贸易、投资和税收之间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一方面,对投资的歧视性所得税措施会对国际服务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各国竞相采取税收优惠也会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扭曲作用。

第4篇

一、江苏加工贸易出口现状和出口退税政策情况分析

加工贸易出口相对于一般贸易的直接出口而言是一种间接出口,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后,将产品再出口国际市场的一种外贸出口方式。我省现行外贸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外贸出口方式为加工贸易出口(包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一般贸易出口、易货贸易、寄售代销贸易出口等,在各种外贸出口方式中,加工贸易出口和一般贸易出口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约占全部货物贸易出口的98%以上,以2007年省统计局网站数据为例,在全部外贸出口中加工贸易出口占64.08%,一般贸易出口占34.61%,我省的加工贸易出口比重高于全国加工贸易比重约10个百分点。国家近两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虽然主要针对一般贸易,但对加工贸易也有影响。

1、加工贸易出口在我省外贸出口中占据主导地位。江苏吸引外资多年来处于全国前列,大量外资又集中投向加工贸易,根据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多年来加工贸易发展一直快于一般贸易,近几年来,我省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基本保持在65%左右,一般贸易出口基本保持在34%左右。从2004年至2007年4年情况看起伏不大,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外贸出口比重分别为65%、67%、66%、64.08%,大体占到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二,而一般贸易出口分别为34%、32%、33%、35%,约占全部外贸出口的三分之一。

2、加工贸易出口方式中又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为主。根据省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从2004年至2007年,进料加工贸易占整个加工贸易的比重为82%、74%、73%、73.84%,大体占到加工贸易的近四分之三。而近三年进料加工贸易比重略有下降的主要原因还是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退税率下调。由于进料加工实行免抵退税而来料加工贸易实行的是免税政策,受到的影响较小,一些加工企业将原来按进料加工方式的改为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以规避外贸成本上升,从而导致近几年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比重略有下降,但总体格局未变,来料加工贸易占加工贸易比重约四分之一左右。

3、加工贸易出口经营主体为外资企业。根据省统计局网站数据,在2007年外贸出口总值2036.72亿美元中,外资企业出口总值为1537.07亿美元,约占75.46%;国有企业出口175.8亿美元,约占8.63%;集体企业出口58.26亿美元,约占2.86%;私营企业出口265.09亿美元,约占13.01%。从中可以看到,我省外贸出口总值的75%为外资企业,而外资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加工生产大量贴牌产品,一方面享受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另一方面又纳入我国进出口统计范围,而加工出口的是其他国家的品牌产品,这也是形成贸易顺差的最重要因素。由于外资企业进出口需求不受国内市场影响,而更多的取决于国际市场,从而导致我国对外贸进出口的宏观调控难以施加影响,产生调控失效或缺位现象。所谓的“中国制造”其中很大一块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制造他们需要的产品。

4、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我省苏南发达地区,产品种类也相对集中。从有关统计数据看,我省苏州、无锡、南京等市开展加工贸易出口比重较大。其中苏州占73%、无锡为10%、南京为8%,三市的比重约占全省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90%以上。从采用料件看,三市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占出口额的比重高达近80%,增值额20%剔除加工费实际使用国产料件的比重很低。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种类看,主要为自动数据处理类产品、液晶装置和光学仪器以及IT产品的部件、配件等,以上三大类产品分别占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22%、13%和10%,基本以散件进口、组装出口、全进全出的贴牌产品。

5、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原本并无多大出入。但由于近几年国家较大范围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对东部沿海省市实行保证金空转改为实转等,并多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从而导致两种外贸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发生改变,但总体上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还是优于一般贸易出口,主要问题在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而一般贸易出口则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连续数次较大范围下调出口退税率以后,出口退税平均退税率已从15%下降至10%左右,征退税率之差突显,大约占到已征税款的近三分之一,两种不同贸易出口方式税收负担差异明显,为出口企业选择不同贸易方式出口提供了机会,且加工贸易占得税收支出方面的优势。

6、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的税收政策不一致。一直以来,国家对加工贸易中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国内环节的流转税政策未加以明确规定,造成各地在征税还是免税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一种是按一般贸易出口相关规定实行退(免)税管理,即道道结转,道道征税;另一种是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道道结转,道道免税。我省目前也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结转料件开具出口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免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则按不同贸易方式处理,如系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如系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二是结转料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本企业加工后再结转下游企业继续加工,本企业征税。如下游企业加工后直接出口,按现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实行免税,进料加工复出口则实行免抵退税。在具体执行中,全省95%左右的深加工结转采取免税方式。

7、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是全部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看,2005年全国贸易顺差为1020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425亿美元;2006年贸易顺差为1775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形成的顺差为1889亿美元;2007年贸易顺差为2622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顺差为2492.6亿美元。如果不是外贸进口逆差的抵消,贸易顺差的总额还将扩大。而江苏加工贸易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个百分点,近几年加工贸易形成的贸易顺差占全部贸易顺差的80%以上。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的改革思考

现行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优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造成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税收负担产生差异,从而导致加工贸易比重过高,外贸结构不合理,还引发贸易顺差增长过快,出口商品比重失调等问题。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必须走出过去盲目“招商引资”怪圈向“选商择资”转变,税收政策扶持更多的要鼓励跨国公司将高技术含量的研发、生产等环节向我国转移,要从简单组装到复杂组装到零部件制造再到零部件研发到最终产品研发直到自有品牌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加工贸易的发展方向是加快从贴牌加工(OEM)到委托设计生产(ODM)到自有品牌营销(OBM),税收政策导向上应逐步取消对一般性制造业特别是“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使加工贸易出口规模逐步下降,结构不断优化。

1、必须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使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与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基本一致。这也是控制加工贸易顺差扩大的关键所在。在当前出口退税率下调较多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产生征退税率之差问题,可以对加工贸易使用免税进口料件部分也按征退税率之差征税,就是不予计算进口料件部分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这样可使两种不同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负担基本一致,从而逐步扭转加工贸易发展过快的势头,推动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的协调发展。

2、尽快统一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由于现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中来料加工实行免税政策,而进料加工则实行免抵退税,在征退税率基本一致情况下原本税负差别不大,在近几年连续较大范围下调出口退税率之后,拉大了征退税之差额,带来税收负担明显不一致问题。建议适时取消来料加工免税政策,统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使加工贸易两种不同加工出口方式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基本一致,而且与一般贸易生产企业出口的免抵退税政策和负担也趋于一致。

3、尽早明确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由于国家对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造成各地在税收管理上的不一致,也不利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随着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不断扩大,结转环节的增多,这一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转厂加工的上下游企业,都在我国境内,此种深加工结转完全符合增值税“境内销售货物行为”的定义,应当按内销征税。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在结转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据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规定给予全额退(免)税,这样就保持了增值税征退税的衔接和链条的完整性。

第5篇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论文百事通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案例二2006年11月,某木业有限公司向大连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称其于2006年1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尿素树脂胶、改性剂和固化剂,已缴纳关税和增值税29083.86元。在此期间,该公司又同时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并在没有申请删除一般贸易报关单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使用手册再次申报了此票货物。因此企业申请删除第一次申报的报关单,并申请退还税款。

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均以“海关多征税款”为由,要求退税。那么上述退税申请海关是否应该接受?

政法函【2004】27号对《海关法》第63条有关“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义务人自交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的规定,是这样解释的:“......应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与正常情况下海关基于货物申报进出口当时随附的全部单证应当征收的税款相比,海关实际征收税额多于应征税额的情形。”

上述两个案例中,收货人或报关人在进口申报“免费提供”或“一般贸易”时,所随附的全部单证都是与其申报的贸易方式符合的,海关当时的征税行为是合法正确的。至于事后收货人或人提出贸易方式错误,并补充一些说明材料,包括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由于所申报的货物已经结关放行,海关很难判定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所以没有接受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

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征收税款和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税则归类、原产地确定差错而导致税率适用错误或者高估完税价格、以及填报错误或其他技术性错误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海关给予退税,申请退税时都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对已征税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已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进)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货物复运出(进)境的出(进)口报关单;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还应提供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已经退款或赔款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税则归类差错并经海关认定,且相应差错已排除走私违规嫌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海关认定税则归类的证明文件。

货物征税放行后,收货人在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提交适用《曼谷协定》税率原产地证明书,经海关核实,仍应对原进口货物实施曼谷协定税率的,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如不能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并据以确定适用税率。但针对《曼谷协定》项下货物,海关规定了一个90天的宽限期(参见署令【2001】94号)。

第7篇

“营改增”的政策沿革与

改革意义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内税。营业税自1984年设立至今,分别于1994年、2004年和2009年在增值税改革的同时,对营业税计税依据、税率结构、发票管理、纳税地确定作了一定的政策修正,但没有进行大的制度变革。

这一始于198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与工商业的增值税相比,服务业的营业税存在三大制度性缺陷。一是全额征收,重复征税。营业税是按营业收入全额征税,而多环节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必然导致重复征税。突出表现在不同性质服务业务的重复征税,如航运物流业的航运物流收入一般涵盖运输、装卸、仓储、保管、保险、等业务收入,在取得综合航运物流收入的航运物流企业将所取得业务收入部分转包给其他单位时,承接转包业务的企业按承接转包收入全额征税后,航运物流企业还须按全额征税,而不是按航运物流收入减去转包支出差额征税。二是两税并存,抵扣中断。为避免重复征税,我国对工商业采取增值征税办法,实施增值征税的基本要求是环环相抵。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使增值税抵扣中断。具体表现在:从工商业看,由于征收增值税时外购服务缴纳的营业税不能在产品增值税中抵扣,使抵扣中断;从服务业看,由于征收营业税时外购产品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营业税中抵扣,使抵扣中断;从产业流程看,当处于中间环节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时,不但服务业从上一环节外购产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抵扣,而且服务业为下一环节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使抵扣中断。三是区别对待,政策歧视。国际贸易分为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我国针对商品贸易的增值税实施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不征税并退税的消费地征税原则。而针对服务贸易的营业税采取境内服务业务征税原则,具体解释为中国境内企业向中国境外提供服务,以及中国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属境内,须征收营业税,这事实上是将进口服务贸易和出口服务贸易均纳入境内征税。上述增值税仅对进出口商品实行消费地原则即由进口国征税,而营业税对进出口服务实行消费地和提供地双重原则即由进口国和出口国同时征税,说明现行税制对进出口服务贸易和商品贸易实行区别对待原则,反映了我国既有税收制度中存在对服务贸易一定的政策歧视。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制造业向服务业、由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的重要经济时期,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举措,而现行营业税的制度性缺陷既不利于现代服务业转型发展、不利于生产业与制造业协同发展,也不利于跨境服务贸易发展。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外税。营业税与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离并行,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营改增”就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由原来地税部门征收改为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营改增”旨在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从而尽可能地抑制间接税对经济的扭曲效应,使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同时,“营改增”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保持北京在现代服务业中的领先地位,这对于北京今后的产业发展、产业结构的转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经济发展格局

需要“营改增”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的产业结构经历了较大变化,三次产业之间的比例关系有了明显改善。总体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比重趋于下降,第三产业比重快速上升,产业结构不断得以优化。上世纪90年代以后,北京市为使经济发展更加符合首都的功能定位,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1994年服务业比重超过第二产业,形成“三、二、一”的产业格局,1995年服务业比重超过50%,标志着北京市从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逐步发展成为以第三产业为主的服务经济城市,此后,第三产业比重节节攀升,1998年超过60%,2006年超过70%,2011年达到75.75%。北京市已经初步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服务业主导型产业结构。

从表1可以看到,第三产业不论在企业数量上还是经济规模上都已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首都经济进一步向现代服务业主导的服务经济转型,这个趋势与首都经济的功能定位十分契合。以服务业作为支撑和主导的经济结构是首都经济的首要特征。从资产总量看,北京市的资产总量中有96.1%是服务业的资产;从效益指标看,80%的财政收入来自服务业;另外,北京市75.4%的就业岗位由服务业提供,72.9%的外资投向服务业。这些数据表明,服务经济总量越来越大,比例越来越高,质量越来越好,已发展成为首都经济的重要支撑。

截至2011年底,北京市企业户数中三个产业占比分别为0.67%、9.32%和90.01%;注册资本占比分别为0.41%、16.95%和82.64%。2011年,北京市第三产业财政收入占比已经达到80.7%,第二产业占到15.5%,第一产业少之又少。财政收入结构与第三、第二、第一产业结构相适应,充分体现出北京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了积极成效。表2数据显示,北京正在快速形成科技和文化创新“双轮驱动”的发展格局。

“营改增”对服务业不同

行业税负的影响

9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试点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共十大服务业。从上海试点情况看,“营改增”之后第三产业成为试点地区主要受益对象。来自上海财税部门的数据显示,截至7月底,上海共有14.2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与营业税税制相比,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56亿元。北京的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已达到75.75%,高于此前上海试点时57.9%的第三产业比重,优化这部分行业的税制,可以大力推动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因此,“营改增”对北京第三产业尤其是对现代服务业带来的影响或将远高于上海。

截至8月31日,北京市已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100403户,其中,一般纳税人25509户,小规模纳税人74894户。“营改增”意在减少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相关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其方案设计是以不增加税负为前提的。结合北京市整体税收情况看,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北京市全面梳理了全市营业税税源信息,筛选出2011年全市共计25.8万户、1071.5亿元营业税税源户信息,初步统计本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为13.8万户,涉及营业税331.3亿元,占全市营业税收入的30.9%。通过开展调研分析,市地税局的数据显示,2011年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的户数为25.8万户,本次试点改革涉及户数为13.8万户,占缴纳营业税总户数的53.49%。以2011年静态数据测算,试点改革预计总减税约165亿元,其中北京市地方减税72亿元。

上海的试点显示,“营改增”后近90%的试点企业达到减税的结果,所有行业平均减税10.6%,且减税的企业和税负水平呈逐月扩大趋势,小微企业减税额达到40%以上。对北京而言,从行业税负来看,全部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原营业税的3%或5%统一降低到增值税的3%,税负下降;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税率由营业税的5%变为增值税的6%,表面上税率比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高了一倍,但这些企业采购的设备和服务支出,有许多都可以抵扣税款,实际税负也将降低。

同时,部分试点企业可能由于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如交通运输业从原营业税的3%,提高到增值税的11%,增加了8个百分点,幅度不可谓不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成本中可抵扣项目所占收入、成本比重的高低将直接决定交通运输企业税改后的税负,目前由于大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金有限,导致行业整体税负上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营改增”后整体税负上升12%,影响较大,其中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也差别很大。因为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入机器设备的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虽然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而对经营租赁而言,增加税负12%影响很大,但因增值税有转价性,接受方和提供方将共同分担12%的税负,这取决于企业最后的商业谈判。为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北京将采取“超值返还”的扶持政策模式。即实施“营改增”方案后,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对税负增加部分进行扶持,资金不设上限,具体增加多少就补贴多少,企业可按月进行申报,财政资金按季度预拨,资金按年清算。

“营改增”对不同类型企业

经营决策的影响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营改增”对北京市大部分服务型企业来说,税负有所下降也体现为企业经营利润的上升。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本次改革试点对服务业选择了6%税率,小规模的则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整体税负并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税负的下降必然带来企业利润的增加,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积累,促使企业走入良性运行轨道并不断发展壮大。

对企业经营决策而言,“营改增”对促进企业经营业态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机遇。本次税改后服务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部分服务成本可以抵扣,而生产企业自己的劳务劳动力成本没有税收抵扣的优惠。“营改增”从税制上解决了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使营业税重复征收对企业专业化细分产生的制约作用,通过改征增值税后的进项税抵扣链条进行了化解,为细化社会专业化分工提供了有效的税制保障,促进了试点企业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加快转变。因此,会有很多企业更多地选择服务外包以获得成本优势,从而扩大专业创新服务企业的业务来源,这给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上海市实行试点以来,不少企业主动将一些生产业务转为向外部发包,部分生产业逐步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今年上半年,上海市已有“上海电气”、“上海汽车”和“上海华谊”等25家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集团实施了主辅分离,正在筹划实施主辅分离的有4家,有力地推动了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发展,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8篇

一、一般退运报关单的填制

一般退运是货物退运中最常见的方式,指海关放行后,因原进、出口货物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它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报关单中该类货物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主要适用于如下货物的退运,一般贸易(0110)、外商投资企业设备物品(2025/2225)、货样广告品(3010/3039)、其他进出口免费(3339)、易货贸易(0130)、寄售代销(1616)、无偿援助(3511)、其他贸易(9739)等。通常情况下,退运货物报关单主要项目填制如表1-1,其中“性质特点”及表1-2中的项目都不是报关单填制的内容,是为区分货物设置的项目。值得注意的是,退运货物是在原来货物的残损、短少等品质不良的基础之上退运的,所以需要在备注项目填原来货物的报关单号。退运分两种情况:(1)品质规格原因,货物出进口1年内,原状复运进出境,按表1-1表填制。(2)其他原因造成的退运,按表1-2填制。

此外,表1-1还适用于:(1)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申请办理的退运。(2)减免税货物的退运。该类货物在备案号有特殊规定,需要填制RT+10位数字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3)租赁贸易退运。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即贸易方式为“租赁贸易(1523)”的货物,在租赁期满退运出进口。但需注意,如果租赁期不满一年货物退运,贸易方式为其他9900。

二、直接退运的报关单填制

直接退运是指货物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手续前,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海关责令退运的货物,贸易方式为“直接退运4500”,主要适用:海关放行前,错发、溢卸、误卸、残损货物;违反法令,或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货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和保税监管场所货物退运一般都是直接退运。报关单主要项目填制如表2-1。

需要注意的是:(1)同一票货物应先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2)对于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错发、误卸、溢卸的,经海关批准,免填报关单。(3)直接退运和一般退运关键区别是退运的行为发起在海关放行货物之前。

三、保税加工货物的退运报关单填制

前面两种退运一般适用于普通货物的退运,对于保税加工货物来说,情况比较复杂,包括多种方式(见表3-1)。

加工贸易货物退运分料件、成品、边角料三种货物,其中退运又分退换(包括维修退换)和复出两种情况。填制中首先要确定贸易方式。边角料退运只有复出一种,分来料和进料边角料复出两种贸易方式。成品只有退换一种,对于一票货物的成品退换,需要有两步,首先加工贸易成品由于品质等原因退运进境,然后我方把修理加工或更换的产品退回给外方。最后,料件比较复杂,它有退换和复出两种情况,退换同样也分两步。复出和退换区别是货物退运后,外方不提供更换的产品。确定贸易方式后,其他项目都是固定格式。征免都是全免,项号都是分两行写。如果是料件、边角料复出备注栏都要填原来报关单号,料件退换需填原报关单号,但成品退换不填。保税加工货物退换的征免性质都免予填报,复出都填其他法定。用途只有进口报关单有,料件退换填加工返销,成品退换填其他。

此外,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一种特殊货物,是指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外商免费提供的加工生产设备,并符合《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范围外的不作价设备。报关单主要项目填制如表3-2。

四、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退运报关单填制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货品质不良及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贸易方式为“无代价抵偿3100”。无代价抵偿应涉及同种货物的三次进出口即三票货物:第一票货物正常进口,第二票货物退运,第三票货物更换相同货物。下面以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为例,填制报关单如表4-1。

该表是无代价抵偿中第二票货物退运货物填制要求,不适用加工贸易货物退运退换(加工贸易退换参见表3-1)。表4-2是无代价抵偿第三票货物,即更换相同货物的报关单填制。

表4-2中的征免性质分几种,跟第一票货物是否征税有关。如第一票货物进口时,已对残损、短少的货物征税则填其他法定;如进口没交税或者交税后海关已退税则填一般征税;如第一票货物放弃给海关,则填其他法定。如果没退运,也没放弃,自己留下,则填一般征税。#代表可填外贸自营内销等多个选项。

五、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退运报关单填制

由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都是在海关直接监管之下,没有办结海关手续,所以在特殊监管区内的货物退运大多按照直接退运的方式,参见表2-1。但也有一些例外,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包括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从境外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用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基建等设备物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和基建设备物资等退运境外,则填“区内设备退运5361”;监管区内企业研发物资退运为“特殊区域研发货物5010”。此外,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货物退运退换与普通加工贸易货物的退运退换相同,填制参见表3-1。出口加工区加工设备退运出境外维修后运回为修理物品1300,填制参见表7-1。

六、暂准进出境货物的退运报关单填制

该种货物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如果货物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复运进境,或者不满足暂准进出境方式的其他规定,则要按一般进出口货物来办理,填制参见表6-1。

七、修理货物的退运报关单填制

修理货物是指进出境维修的货物,及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包括加工贸易维修退换(参见表3-1)。修理物品征免性质分两种,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可延期6个月退运,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如果超出期限退运,则填报一般征税,填制参见表7-1。

以上是各种货物退运的报关单填制分析。可以看出,贸易方式、征免性质是各项目最难填写的,只要抓住贸易方式、征免性质这个主要问题,其他就会迎刃而解。下面来看如何应用上面的分析来解决货物退运报关单填制问题。

八、实际应用举例

例1 北京晶彩有限公司2010年4月2日持B****加工贸易手册进口一批料件,6月5日应外商要求将生产剩余的料件退运出境。

本案例中,持字母B开头的加工贸易手册,说明是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6月5日将剩余料件退运,没有要求换货,说明这是加工贸易中的来料料件复出,具体填制参见3-1中的来料料件复出。

例2 威海华伟光学有限公司因进料加工光学制品需要,由新加坡商人无偿提供设备2台,设备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报关单号044279311403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D4204445****。现因加工合同完成,设备退回。

本案例有D打头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编号,说明是加工贸易不作价免税设备,所以该设备退运参见表3-2。

例3 海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70695****)进口循环用盛装货物的铁筐一批,进口前已向海关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2012年1月7日向海关申报,4月5日再次盛装货物复运出境。

案例中铁筐是循环进出口,属暂准进出口货物,4月5日复运出境,应按表7-1其他暂准出境货物(先进后出)中的复出境处理。

例4 天津ABC科技有限公司将位于征免税证明(Z02020833475)下第3项的画质检查机退运出口,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RT02020287689。

案例中有征免税证明,说明是特定减免税货物,该种货物退运应按一般退运货物办理,参见表1-1,但注意备案号栏需填RT+10位数字的减免税同意退运证明编号。

例5 青岛鲁青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从境外进口50000美元电子材料加工,加工完毕后,按期向海关报核。合同核销前,部分出口成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买方拒收,鲁青公司同意退换。

该批货物从境外进口材料,加工成品出口,这是加工贸易特征,而且是进料加工。成品拒收,要求退换应按进料成品退换来填制,参见表3-1项目为成品退换相关栏目填制。

例6 河北天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境外购进电子材料,加工成电子器械出口至马来西亚,合同按期执行完毕,合同核销后,部分出口成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买方拒收,经协商,天华公司同意返修。

该案例表面上看,购进原材料,加工后出口成品应该是加工贸易成品的退换,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后的产品退换属于修理物品,所以应参照表7-1进境修理物品来填制报关单。

例7 西安汉中医疗保健公司经批准进口谷氨酸一批,2011.4.15经连云港进境,并转关至西安海关办理进口手续,6月4日,该公司持检验部门的鉴定证书和外商同意换货的函电,向海关申报退运出境。

案例中,表面上看在西安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要求退运,是未办结海关手续要求退运,应是直接退运。但该案例是从连云港转关到西安,这种情况进境口岸放行,要求退运应按一般退运货物办理,具体填写参见表1-1。

例8 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进口德国产的芯片测试系统一台,设备运行6个月后,公司发现测试数据不准,要求换货,外商同意,设备已交税。问该批货物退运出口,并在规定期限复运进境,两批货物报关单填制。

从案例中分析设备由于质量原因,原状更换应属于无代价抵偿,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应填其他9900,其他项目参见表4-1,退换回来货物应按无代价抵偿补偿进境来填写,由于设备已交税,应按贸易方式“无代价抵偿”征免性质“其他法定”填写,参见表4-2。

参考文献:

[1] 盛新阳、彭非. 最新报关单填制实用辅导[M].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8. 196-224.

[2] 海关总署报关员考试委员会. 2013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2013. 357-442.

第9篇

鉴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具有类型新颖性、特殊性的特点,同时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所以,对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深入探讨很有必要,下面谈谈笔者的一些见解。

一、设置专门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

(一)“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红字 (= -A-B)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B )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红字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 红字(=C)

借: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红字(=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假定为C)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红字(假定为D)

且满足: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下称《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4.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红字(假定为E)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E)

且满足:E=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出口时已知无退税、且要计提销项税额缴税,所以税务机关一般只受理“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审批确认销项征税,对“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不予办理,这就要求企业在出口入账时即确认出口视同内销收入,直接计提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1.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2.销售确认入账

借:应收账款――国外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3.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必须符合以下3点要求:

(一)必须有在规定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抵扣。

(二)必须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三)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外贸企业必须对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税务处理高度重视,明确下列几个时间控制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还是出口视同内销,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办理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或退税。

2.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2008年1月1日起,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国税函【2007】1150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

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包括:因不可抗力、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因经营方式特殊致使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或申报退税。

3.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国税发【2008】47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

4.《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办理及抵扣时限: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填列,主要注意:

1.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2.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同时在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3.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项税额直接并入内销业务申报,其销项税额申报区分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方式(基本上为一般贸易方式),按上述1、2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申报。

第10篇

一、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

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A+B)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A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

”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B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

定为B)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 红字(假定为-c)

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红字(假定为-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c)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

红字(-D)

且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4)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

(假定为E)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 E

且E=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出口时已知无退税、且要计提销项税额缴税,所以税务机关一般只受理“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审批确认销项征税,对“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不予办理,因此企业应在出口入账时即确认出口视同内销收入,直接计提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1)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2)销售确认入账

借:应收账款――国外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3)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在规定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抵扣。(2)必须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3)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第11篇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收制度及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随着网络的发展网民不段的增加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主张

面对电子商务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各国的税收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因特网带来的效率提高这种潜在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保护税收的同时,避免阻碍新兴技术的发展.

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的反应,基本上采取的了谨慎的态度.这种谨慎的态度虽然使网上征税增加的许多不确定因素,而且还招致许多企业的不满,但鉴于因特网的全球性及其发展变化的速度,这仍不失一个正确的选择.理论上,各国政府对一般的商业贸易、服务贸易征税,包括网上的进行的电子交易征税应当无可非议的,但由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与服务,故又有别于一般贸易活动。针对新兴技术引起的新问题,各国政府暂时还拿不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12篇

关键词:关税;自由贸易;保护贸易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背景

目前,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贸易自由化趋势也日益加强,但是整个世界并不能达到最终的完全自由化,即保护贸易政策仍继续存在。经济全球化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有效的配置资源,进行合理的分工,从而提高全球的经济效率和福利水平,但是也给那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带来冲击及负面影响。所以,贸易保护政策仍然存在于各国的贸易政策体系中。20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新贸易保护主义还有所抬头,而关税政策正是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两种势力的核心点。所以,首先我们来简单介绍一下自由贸易关税理论和保护贸易关税理论。

(一)自由贸易关税理论。自由贸易关税政策历来是贸易政策中关注的重点。自由贸易税收理论在贸易上主张国际贸易自由发展,反对国家运用关税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干预。1976年,亚当・斯密发表了经济学著作《国富论》,标志着自由贸易学说的诞生。亚当・斯密先是批评了国家从重征收出口关税的危害,这是因为高额关税必然阻滞劳动成果与国外的交流,必然限制对这些货物的消费,使得国内人们勤劳动机减弱,妨碍国内产业。大卫・李嘉图也主张自由贸易和自由放任。俄林在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关税理论和政策主张。他认为,保护关税妨碍国际分工和生产要素有效运用。

(二)保护贸易关税理论。与自由贸易关税理论相反,保护贸易税收理论主张运用国家税收等措施干预对外贸易,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和实施各种限制,以保护本国市场和本国企业,防止外国商品竞争,促进本国产品进入外国市场。威廉・配第在进口关税中认为,对产成品征收高额关税,而对原材料及初级产品从轻征税,这不仅有益于进口国加工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而且可以杜绝人们逃税避税的行为。20世纪八十年代以克鲁格曼和赫尔普曼为代表,提出的“新贸易理论”主张运用适当的关税不仅可以将外国企业从本国消费者身上赚取的垄断利润转移到国内,限制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垄断高价,而且可以鼓励国内企业提高产量,使其边际成本下降,增强国际竞争力。

所以,关税是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进行激烈竞争的核心点,要么不征收关税,要么征收关税以及规定征收程度。

二、关税的效应分析

当一国征收进口关税时,则国内商品的价格必然会做出反应,但上涨的幅度究竟为多少呢?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本文主要设置两种因素:一是进口国是大国还是小国,因为大国与小国对国际市场的价格影响不同,所以商品价格的变动也会不同;二是征税商品的供给弹性,因为进口供给弹性和进口需求弹性的不同组合会对进口国内市场产生不同的影响。以下从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分别对大国和小国的进口关税进行分析。

(一)局部均衡分析

1、小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如图1所示,SF表示世界市场X商品的供给曲线,S表示国内生产者供给曲线,D表示国内需求曲线。(图1)当不存在国际贸易的情况下,供需平衡于E点,即在OP价格上,生产者愿意生产OQ数量的X产品,消费者也愿意消费OQ数量的X产品。在自由贸易下,面临SF世界供给曲线,这时,世界市场价格,也就是国内市场价格OP1,在这个价格下,国内生产者只愿意生产OQ1数量的X产品,而消费者愿意消费OQ5数量的X产品,其中Q1Q5数量产品依靠进口补充,来达到新的均衡。

如果该国对X商品进口征收税率为P1P2/OP1的进口关税,由于该国为贸易小国,关税负担全部转给国内消费者,则国内价格上涨到OP2。在此价格水平上,该国将消费OQ4数量的X商品,其中国内只生产OQ2数量,而Q2Q4将从国外进口,SF’代表了征税情况下世界市场X商品的供给曲线。由此,我们可以就征税对A国国内经济效应进行分析。

(1)消费效应:征收关税后,由于国内价格提高到OP2而使国内消费者对X商品的需求量减少Q4Q5。

(2)生产效应:由于X商品的国内价格提高,而促使国内生产者愿意多提供Q1Q2数量的X商品。

(3)贸易效应:由于进口关税而使X商品进口减少了Q1Q2+Q4Q5的数量。

(4)收入效应:征税后,该国政府从关税中得到P1P2×Q2Q4的收入。

(5)再分配效应:借助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来说明。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剩余由于征收关税而损失了a+b+c+d的面积,而生产者剩余增加了面积a。

(6)社会福利效应:消费者剩余减少了a+b+c+d,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政府关税收入c,b+d部分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也就是贸易保护代价。其中,b是由于生产资源从更高效率的部门转移到效率低的部门引起的损失,d是由于消费者要负担关税前转而引起实际收入的损失。如果我们将出口国因进口国征收关税所造成的影响加进来,可以看出进口国征收关税不利于出口国的出口品生产者,但有利于出口国的消费者。我们知道,进口国征税并刺激国内生产者增加产品的生产,相应的会替代一部分进口。同时,征收关税以后,该产品的价格上升,会导致进口国对进口品需求的减少,从而迫使厂商降低商品的市场售价,这种价格的降低显然对消费者有利,而对生产者不利。所以,征收进口关税,有利于与进口品相竞争的进口国生产者和出口国出口品的消费者,而不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和出口国出口品的生产者。此外,征收进口关税也破坏了世界市场的统一性,其标志是对同一种产品,每个国家有一个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市场价格。

2、大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如图2所示,SH表示大国商品X的国内供给曲线,SF是外国对该国商品X的出口供给曲线,SH+F表示对该国商品X的总供给曲线,它是由SH和SF曲线相加所得。(图2)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到,当自由贸易时,国内商品X的需求曲线D与SH+F相交于点B,商品X价格为P0,国内消费为Q0。如果对商品征收进口关税,则总供给曲线将上移到SH+F+T。由于进口国为大国,所以征收关税会使X商品在世界市场的价格下跌至OP1,在此价格下,世界市场愿意提供Q1数量的X商品。

由于该国征收P1P2/OP1关税,使X商品在该国国内价格为OP2,在此价格下,国内生产者提供Q2产量X商品而消费者需求为Q1产量,此时不足部分Q1Q2由世界市场来供给,该国达到新的均衡。征税后,该国消费者剩余损失了a+b+c+d,其中a为该国国内生产者获得的租金即生产者剩余,c+e为该国政府征收关税所得,而b+d是贸易保护成本,是社会福利净损失。由此可以得到,该大国从关税中获得的净利益为(a+c+e)-(a+b+c+d)=e-(b+d)。因此,大国征收关税对该国净福利的影响要把关税的保护成本与贸易条件改善获得的利益相比较。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意味着从关税中获得了净利益;如果两者相等,则该国未从关税中遭受损失,但保护了本国产业;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该国因为征收关税使得国民福利受到损失,真正为保护产业付出成本。

(二)一般均衡分析。一般均衡分析借用的主要工具为提供曲线、生产可能性曲线等。假设是国内和世界两个市场,且商品为X和Y两类,分别是国内市场的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的代表。

1、小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

(1)价格效应:征收关税前,若国内市场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与国际市场上相同,那么征收后,假设是X商品变贵了,其与Y的相对价格比也上升了,相同数量的Y商品较之以前只能换取较少的X商品。

(2)产业保护效应:征收进口关税对国内X商品的生产者具有促进和保护作用,社会大量资源流向国内生产的X商品。

(3)贸易效应:贸易规模减少。

(4)关税收入效应:关税被政府征收作为收入了。

(5)社会福利效应:征收虽然增加了关税收入和生产者利益,但是损坏了消费者利益,且超过了前两者的收益会使社会福利水平下降,这是关税扭曲了生产和消费的结果。

2、大国进口关税的国内经济效应。对大国征收关税会减少贸易效应,促使福利水平下降,但贸易条件效应又会提高福利水平,这就需具体看两者的较量了。

三、我国的关税状态

财政部官方网站称,中国目前的关税总水平由“入世”前的15.3%降至目前的9.8%。自2002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履行承诺的“入世”关税减让义务,进口关税总水平逐年降低,截至2010年1月1日,在降低了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财政部关税司的数据,目前中国进口关税税率由0~65%不等,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格局。“入世”8年间,税则税目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和细化。税目数量由2001年的7,111个增至目前的7,923个,增长了11.4%。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也由2001年的5,097亿美元增长至2008年的25,633亿美元,增长了5.03倍,年均增长率为26.0%。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下降了13.9%。另外,截至2010年5月30日,中国共对600多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低于5%,相对于最惠国税率,优惠幅度达50%以上,而且与相关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9项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优惠贸易安排。

我国目前在对外贸易上已经属于一个大国,对有些进出口产品占有的比重相当大,可是价格制定权仍然不在我们手里,而这严重影响我国在进出口上的政策实施和获得的利润,我国仍需在这个方面努力。

四、对策与建议

当前社会,关税的征收与否已经不是最关键的问题了,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形对关税的征收以及征收程度进行分类。自从加入WTO,我国的关税就一直处于下降的状态,这不仅是行使WTO的承诺,更重要的是我国为世界经济做出贡献。

(一)继续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出口国家、不同的进出口产品,相应确定关税政策,提高关税博弈能力。要通过这种分产业、分出口国家、分产品的关税政策调整来形成合理有效的关税结构,同时在政策设计中要逐步追求一个跨期(从选择政策或分工到政策或分工的作用结束为止的所有时期)的动态福利最大化,这个福利的变化既可能是直接的经济福利也可能是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的谈判能力的变化。

(二)继续积极推行“走出去、引进来”战略。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相关产业的国际转移,向一些近邻的发展中国家转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直接向一些与我们贸易争端发生较多的国家和地区转移。利用WTO框架下的新规则积极促成贸易结构的转向,逐渐实现进出口贸易结构的升级,利用后发优势,高起点地培育和发展国内的相关市场尤其是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尤其是价格竞争行为,真正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大国”角色,并让相关竞争政策尤其是关税政策能够达到更多地分享国际贸易利得和全球化红利。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姚曾荫.国际贸易概论[J].北京的人民出版社,1987.

第13篇

【关键词】出口业务;出口退税;零税率

引言

据海关总署公布外贸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前10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9753.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3%,进出口规模已经超过2010年全年的29740亿美元。尽管近两年来,金融危机的矛盾尚未缓解,欧债危机又不断深化,世界经济面临下行的风险,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可能重新抬头,从而影响我国的贸易出口,但是毋庸置疑我国是制造大国,同时也是贸易大国,长期保持贸易顺差。我国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外出口。为了鼓励外贸企业出口,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政府给予其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免税、退税等。同时各国产品在国内的税负、税率都不相同,为了使各国的产品不受当地政府的政策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也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而成为一项国际惯例,目的是鼓励各国出口的货物公平参与竞争。

1.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对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有的国家是在货物出口前予以免税,有的国家是在货物出口或予以退税。我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出口退税和免税相结合的政策。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的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的办法,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办法

2.1 “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

我国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其具体计算方法为:先计算出口货物的不予抵扣或退税数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汇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2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所谓先征后退办法是指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先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依照规定的退税税率审批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因在收购货款中包括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所以该笔业务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价款和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价格×出口退税税率

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确认的销售额与增值税并未分离,所以计算出口退税时必须先还原销售额的不含税价。计算如下: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度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目的是让各国的货物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办法中的退税率一般都低于17%,而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税率是17%。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退、全免”。下面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为例,分析出口退税的程度。

例:2010年某月某自营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用于内销产品加工的为(M内)万元,用于外销产品加工的(M外)万元,则进项税额为(J内+J外)万元,货物验收入库。上期末留抵税款D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E内)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E外)万元。已知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该种货物的退税率为N%。

无免税购进原材料。当期应纳税额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E内×17%-[(J内+J外)-E外×(17%-N%)]-D

=E内×17%-[(M内+M外)×17%-E外×(17%-N%)]-D

不考虑其它因素,则内销环节增值额V内=E内-M内,外销环节增值额V外=E外-M外。则把上式稍作处理得:

=E内×17%-M内×17%+E外×(17%-N%)-M外×17%+M外×N%-M外×N%-D

=V内×17%+V外×(17%-N%)-M外×N%-D

从上述式子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当出口退税率N%小于17%时,此时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而是对出口货物征了较低的税,此时对其增值额V外征了(17%-N%)的税。对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没有完全抵扣,而是只按M外×N%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有当出口退税率为17%时,当期应纳税额=V内×17%+V外×(17%-17%)-M外×17%-D=V内×17%-M外×17%-D,才是实现了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而且对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全额进行了抵扣,此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零税率”。因此对于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免、全退”,而是对于其增值部分征收了较低税率的税,对其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也未完全抵扣,而是抵扣了其中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出口货物并非“零负担”。

从企业出口货物的价格来看,如果实务中并非以FOB价而是以CIF价来计算退税,虽然会使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增加,但是也会导致企业多缴纳增值税,高出口价格相当于V外增大,增大部分要交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部分的增值税。

从退税税率来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主要成本为:M外+V外×(17%-N%)-M外×N%(假设不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其它因素,上期无留抵税额)

那么稍加变形可得:V外×(17%-N%)+M外(1-N%)多项式因子都包括出口退税率,且与该企业出口成本负相关。因此出口退税率每提高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1%。所以要想通过降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价格来鼓励出口,还须寄于较高的出口退税率。

我国的退税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但综上分析“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完全贯彻。这主要是由于现行的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不一致,没有实现真正的“零税率”。增值税征税率和退税率不一致,使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降低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不仅会挫伤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也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此外,我国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导致不同企业退税收益上的差别,也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此外,我国出口退税的税种范围较少。我国出口退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间接税均未涵盖在内。

4.建议

WTO倡导中性的多边贸易框架,而出口退税使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克服重复征税,正是中性税收原则的体现。保证出口退税制度的中性,既不多征少退也不少征多退,正是多边贸易框架下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必然选择。而出口货物要实现彻底退税,应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要彻底实现这项原则必须提高出口退税率,使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据测算,出口退税率每提高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1%,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55%,税收总额增长0.89%。可见,提高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不但不会对财政造成损失,还会以刺激出口的方式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从而增厚税基,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另外应该扩大退税的税种范围。可以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也列入退税范围。使出口产品真正实现“零负担”。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也使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更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丁元霖.外贸会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2.

第14篇

一、电子商务与税收

电子商务以电脑通讯网络(Internet)提供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作为支持,按其协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伙伴之间实现电子商业交易的目的。据信息产业部今年预测,我国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8亿元,2002年可望达到100亿元。在我国注册的企业类域名有3.4万人,其中消费类电子商务网站已超过1000家。这表明,电子商务在整个商务中占的比重将迅速增加,甚至在未来成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方式。

目前,世界上还没制定出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完善的法规。但是电子商务发展所引发的税款大量流失的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各大国际经济组织及其有关专家的高度重视。据国际电信联盟称,预计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000亿美元。美国因此而损失的税收收入达40亿美元。就我国的税种而言,因电子商务流失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等。

二、Internet=“避税港”?

众所周知,Internet网站在世界范围内都可以通过接入服务器(如163、金税网等)电子计算机浏览。因此,一间注册某一地区的网站公司就可以成为“国际化”的公司,然而对其电子商务征税却受到Internet的无固定场所、无纸质凭证、电子交易技术等问题的制约。

作为税收征管的两大因素——纳税人住所和帐册赁证将受到Internet的无纸化操作及无固定营业地点而被动摇。并且网上银行提供计帐的电子货币(如Credit Card)服务可实现瞬时转帐,而非计帐的电子货币(电子借记卡)可实现无名化交易。而在中国,电子交易则以现金交易为主。以上几种无交易凭证的交易方式都使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而且加密技术、保护个人私隐、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使税务机关在合理范围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

在国际税收中,以公司所设机构的地点确定国家税收管辖权。然而Internet网站可以租用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的服务器,而用户同样可以访问该网站。另外,网上远程控制的技术发展,使网络公司无需在一个国家建立固定的场所进行管理、控制,使公司机构的概念淡化。就如全球最大网络书店——“亚玛逊书店”,只要您拥有国际信用卡,你照样可以在中国上网购买书籍。这种公司机构地点的不确定性使各国在协调税收管辖权上遇到极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Internet的确以其自身的特点为电子商务造就了庞大的天然“避税港”。然而为了使电子商务与国家税收达“双赢”,我们应完善立法与提高税务机关电子计算机技术,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且增加国家税收。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

据国家税务总局透露,我国在对电子商务制定税收政策时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仍存在分岐。赞成征税一方认为电子商务无论是商品实物交易还是数字化商品交易或是服务交易,都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仍然有买卖双方或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双方,有收付款行为,它的存在也是为实现利润。因此,电子商务也应该和一般商务活动一样纳税。反对征税者则认为我国IT业处于萌芽期间,许多新兴网络企业尚未发展成熟,如果对其征税,不利于发挥这些企业的潜力,也不利于开发占领这个市场。况且像美国这个全世界最大的信息输出国也实行“零”关税政策,如果我国IT业刚起步就征税等于是让外国网络企业更容易地抢占中国市场。

我们应看到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潜力,既不能对其不征税,也不能征重税。建议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

(一)完善金融与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立法,规范其在用于本国以及国际结算的规程,保证其在网上的金融服务的可靠性。制定网上电子商务行为规范,如反不正当贸易法、修订进出口贸易的法规、修订合同法增加电子合同的有关规范等。扩大海关的职权,使其对网上的BtoB (网上外贸)业务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协调国际金融贸易间的法律差异,一方面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进行走私及贩卖违禁品的行为。

(二)完善税收法律。

1、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首先,我国的IT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极需要政府的扶持;其次,它的收入的税收政策应视同与一般商务一致平等。如果开征新税将阻碍其发展,如BtoB Btoc(特别是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形式,就不应开征关税以保持其国际邮件服务。因此电子商务征税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应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修改与弥补实现对网上商务所引发的税收问题。

2、税负应公平,保持传统贸易与网上贸易的相同的税率。如前所述,电子商务与一般商务活动比较,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另外,电子商务网站已经从过去的风险投资到现在向传统行业靠拢,电子商务依靠传统行业才是其发展的空间。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负应与传统行业保持一致。

3、居民管辖权与国家(地域)管辖权并行。如前文所述,单纯的使用地域管辖权在互联网上是行不通的,这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然而同时使用居民管辖权将有效解决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不同而造成无法征税情况。两者相结合将可以完善公司网站还是个人网站提供商务服务以及国内与国外网上贸易的征税依据。

(三)完善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现在,随着信息技术日益发达,保证网上商务的安全与保密,减少不法网站的营销活动,减少商务网站受到“黑客”的冲击,打击盗版等为IT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具体的征管措施

(一)开发税务软件及建立自动税收系统。这个系统可以用于企业自行报税与消费者网上选购商品自行扣税,因为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上的数据,连接电子银行数据,使征管依据更加充分。在建立这个系统时,可以参照电子银行的设立方法,用户下载软件,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等方法。

(二)在申请域名时同时增加税务登记资料。由于网址的后辍有“.com”、“.net”“.org”“.cn”表示有不同含义。作为电子商务的网站是公司网站(“.com”),所以有申请这一类网站时同时进行(补充)税务登记,使税务机关可以追踪其在网上的商务活动及方便网络公司申报纳税。

(三)其他征管措施。

1、截留网上银行与网站公司交易记录。因为网上交易没有纸质凭证且容易偷逃税款,所以截留网上银行与其交易数据,特别是电子货币交易数据则是最好的赁证。这一方法按资金流向记录,在收取外国网站在我国进行交易的税款是比较有效的。

第15篇

摘要:本文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提出关于我国面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派生的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在知识爆炸式发展的今天迅猛成长。它作为一种新兴贸易形式推动着经济发展,并且在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也给各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课题。

一、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二、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形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政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三、中国的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对于网上交易行为是用现有税法来控制和征收,而不是设立新税,这也是国际通用做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中国在电子税收方面以后的发展,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条款。在这两方面应该努力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现在虽然暂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也应该着手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以期面对未来我国繁荣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虽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对现行税法进行完善即可。具体措施: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系统,跟银行的个人帐户或企业帐户实行联网,可助于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

第二,明确征税对象。可发行数字化发票,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等,另外税银联网有助于了解交易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