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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人民币对美元连创新高。自6月9日人民币汇率恢复浮动以来,人民币兑美元已升值超过1.5%。估计中国外汇储备由于人民币的升值而损失高达600 亿美元。
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的数据来看,目前中国外汇储备中既有美元、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也有新兴市场国家的货币,属于分散的货币结构组合。中国近期在减持美债的同时,大幅增持了日本和韩国债券,上半年共计增持1.73万亿日元(约合203亿美元),增持韩债亦至3.99万亿韩元(约合34亿美元)。
有专家认为,我国转增持非美元货币释放出了外储多元化的信号。在真正化解外储管理风险上,应多管齐下,应鼓励发展财富基金,将外汇储备的债券转化为全球配置的股权投资,令庞大的外储转化为中国的金融话语权,推动中国产业升级。同时,让外汇储备管理模式由“藏汇于国”向“藏汇于民”转变,令外储品种多元化。
其实,对于巨额的外储(2010年6月底达24542亿美元)如何管理(包括持有、分配、投资等活动),从2007年开始我国金融界就常有议论。多数人认为应购买更多的实物性资产(如黄金与石油等),要分散化投资、持有多种货币等。但这些主张都被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击得粉碎。在新的环境与条件下,传统思维已无法规避持有巨额外储的风险了。
按照传统智慧,外储主要有以下几种功能:清算支付、偿还外债、保证本币稳定及对外汇市场进行一定的调节等。但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外储的功能其实主要是保证本国货币、经济及市场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一国外汇储备的关键在于外储如何积累起来,以及如何有效管理。外汇储备传统功能和持有量已不是最应关注的问题。
近年,中国外储的积累大致有三个来源:贸易顺差、FDI(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前两项之外的跨国资本流动。特别是随着人民币升值,不少国外资本通过正式或非法渠道疯狂流入。最近,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连创新高,今年8月份外汇流入2400多亿美元,也创下了今年新高。因此,当外汇增长成为一种趋势时,我们不应过多地关注其增长,而更应关注其如何有效地加以管理。
很多人一直认为中国持有美国国债就是借钱给美国人用,是为华尔街的贪婪买单。随着欧洲债务危机爆发及美国经济持续低迷,我国政府管理层和市场都更关心中国外储贬值的风险,希望增持非美元货币,发展财富基金,将外汇储备的债券转化为全球配置的股权投资,来化解与分散这些风险,增加中国的金融话语权,推动中国产业升级。
其实,当前中国外储管理的最大风险是美国经济不确定的因素。这不仅在于美元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绝对支配地位(如果中国外汇储备中美元比重过低,其所面临的国际金融市场震荡的风险更大),而且在于美国经济低迷会给世界经济带来负面影响。从2008年下半年金融海啸爆发的情况来看,只要是外汇资产,无论是否分散化投资,当全球快速流动的资金都进入避险时,持有非美元货币及非美元资产都会处于极高的风险中。
有人认为,如果发展财富基金,将外汇储备的债券转化为全球配置的股权投资,将是中国庞大外储有效管理的好出路。因为,利用股权投资全球布局能源、其他资源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可将外储转为中国核心竞争力。这个建议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实际上全球配置的股权投资所面临的风险会更高(它包括了市场风险及政治风险)。特别是在美国经济复苏缓慢及全球金融保护主义盛行的形势下,这样的风险会更高。
可以说,只要美国宽松的货币政策不退出,如果美国经济复苏过于缓慢,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外汇储备就将面临较大的贬值风险。如何来规避及分散这些风险?我们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外部,而应从中国经济本身入手。比如,如何加大中国经济建设所需要的能源、资源、先进的科学技术进口及人才引进;如何调整我们现行的进出口外贸政策,特别是在出口方面要从要素市场化入手,让土地、资源、劳动力等价格市场化;如何进一步加快中国金融体系改革开放步伐,通过这种改革开放让巨大的外储投资与持有风险分散给企业及居民。如果能够在这些方面入手,再加上非美元货币及全球股权投资多样化的合理配置,那么中国外储的多元化管理就有可能走出一条新路,从而减小其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风险。 ■
企业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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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同时使用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如何进行管理?
答: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企业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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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过程中,可选择登入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帮助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应向RCPMIS报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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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是严格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是按照规定报送信息。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人民币贷款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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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有关境外投资企业或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答: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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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规定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答:为保障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平稳发展,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试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职责。《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为办理有关业务的前提和主要依据,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实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RCPMIS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强调监管合作。为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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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银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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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利润 外汇管理 政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完善,弱化监管职能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外资企业所得利润处置中的利润汇出、转增资及再投资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但对于企业利润如何处置的其他行为未进一步进行细化。由于企业对利润的处置具有自主性,如是否分配、何时分配、怎么分配以及以何形式分配等均由企业自行决定,外汇管理政策基本没有限制,使得外汇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外资企业利润处置的全面信息,对企业外方所得利润的监管处于被动状态。
(二)外方所得利润滞留境内,加大外汇局监管难度
受人民币预期升值的影响,资产本币化趋势明显。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的情况来看,存在个别外方所得利润以人民币形式滞留境内,并被企业长期占用,作为企业日常流动资金,挂账其他应付款境外股东名下。外方所得利润滞留境内,规避了外汇局烦琐严格的增资登记、外债登记等外汇管理环节,使得这部分资金未纳入外汇管理部门统计口径,游离于现行外债管理规定之外,影响我国外债统计的准确性,同时,该类资金无需结汇,资金去向较难准确监测,不排除会流入房地产、股市、民间借贷等限制领域。
(三)部门间缺乏协作,未能形成监管合力
目前,税务管理部门侧重对所得利润汇出前的完税情况进行监管,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侧重对利润汇出的异常渠道及方式进行监管,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侧重于利润汇出备案及利润转增资登记的监管,各部门的业务系统及业务监管相对独立,信息难以及时进行共享,造成监管信息的缺失,难以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四)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职能有待提高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由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外汇指定银行作为一个赢利机构,其经营的本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也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此,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时,仅完成所谓的“表面真实性”审核程序,难以自觉履行“代位监管”职责。
二、政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调动企业自主性
一是完善现有外资企业利润处置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细化企业利润处置方式,结合实际对企业利润分配的时点、方式、金额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提高政策的指导性及可操作性。二是随着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外汇局应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在便利企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企业自行通过系统备注等形式报备企业变化信息,使得外汇局能时时了解企业变化信息及经营情况,提高外汇局非现场监测效果。
(二)不断改进监管方式,促进业务规范化发展
一是重视外汇年检工作,加大外汇年检成效的利用。“五个转变”理念的深入推进,非现场监管逐渐成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重点,外汇年检作为非现场监管内容之一,是规范外资企业业务、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等内容的重要方式。二是加大外汇政策宣传,改进非现场监管方式,促进个人、企业和外汇指定银行等涉及外汇业务单位逐渐向合规性、合法性的规范化管理方向发展。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外汇局各部门应建立内部信息共享机制,整合数据,加强协作,形成内部监管合力。二是外汇局应加强与商务局、工商局、税务局及外汇指定银行的沟通协作,建立外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掌握外资企业信息,形成外部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成效。
(四)引导外汇指定银行转变经营理念,提升“代位监管”职能
一是外汇局应加强窗口指导职能,从思想上引导外汇指定银行转变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理念,强调外汇指定银行应注重全局观、大局意识和国家责任意识,将追求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低化同时作为经营管理的目标,主动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二是外汇指定银行管理层应意识到履行“代位监管”不仅仅止步于“表面真实性审核”,而是要学会从自我保护和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代位监管”职能。外汇指定银行主动的实行真实性和合规性监管等职能,也是现代商业外汇指定银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三是外汇局应研究外汇指定银行监管模式改革问题,进一步深化对外汇指定银行监管方式的改革,促使外汇指定银行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