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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分配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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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分配方法

第1篇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全面改革,支农项目审批权也随之发生转变,其下放后全面优化了我国财政资金政策、加快了资金下拨和执行进度、约束了财政资金运用环节、提升了资金运作效率,创新了财政管理机制、加强了各部门之间交流与合作,整合了各地方财政部门管理职能等,同时也证实了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后的资金管理极其重要,支农项目的顺利进行都主要取决于资金的运用,所以,资金管理在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后极其重要。

二、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后财政资金管理存在问题

1.资金管理意识不强,项目资金制度规定模糊

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后,由于一些地区和部门为方便获取经济利益并不自愿下放项目审批权和资金管理权,极易出现放权不放钱的现象,使得支农项目资金难以具体应用到支农项目上,严重影响了支农项目的全面实施,影响了项目审批权下放的实效性。与此同时,一些地区管理支农项目资金的意识不强,所制定和遵照的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不够完善,项目扶持对象、资金分配方式、资金核算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不够明确,并且在资金具体应用过程中,支农项目资金审批权和资金分配权也缺少相应参考制度和标准。

2.资金分配不够合理,财政资金难以物尽其用

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后由于存在各种特殊原因,财政资金管理和分配难以完全适应实际项目需要,资金分配存在不合理现象,财政资金并不能完全物尽其用。一方面是人为原因。一些单位或部门的财务工作人员少,管理工作强度大、幅度大,很难适应和满足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后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强度,从而影响了资金的具体运用,减弱了财政资金在支农项目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是政策原因。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对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财政资金使用和分配受到更多的关注,财政改革势在必行。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后在具体实施、资金管理方面规定不全面且不具体,缺乏必要的创新和转变,因此支农项目审批下放后财政资金管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

3.资金监管不到位,审批权下放后易现盲点

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后资金监督管理明显存在不足,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将支农项目资金下拨后便不闻不问,对财政资金的具体其使用情况并没有进行全面管理与监督。首先是并未建立和健全支农财政资金监督管理体系,资金监管不到位,审批权下放后的资金使用存在盲点。其次是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支农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力度不大,并未对资金使用进行核实,存在专款未能专用的现象。最后是支农项目专项资金监督考核管理不够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尚未形成流程化管理,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过于单一化,资金使用信息难以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共享,加大了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后的监管风险。

三、加强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后的财政资金监管措施

1.支农审批权下放后增强资金管理意识

首先,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有利于有效灵活运用资金,简化了财政资金使用环节,充分发挥出了财政资金在支农项目中的重要作用;其次,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后加强资金管理,应当全面增强其财政资金管理意识,制定相应资金管理制度,宣传资金管理在支农项目中的重要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和质量,更好的规范了资金运用流程;最后,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满足了各级财政和部门对资金管理的要求,优化和调整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各部门之间管理协作,增强各部门的职权与职能。

2.完善资金管理模式,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根据当前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后的财政资金管理现状,完善并创新相应的资金管理模式,整合并灵活运用社会资源,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适时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全面实现网络化管理与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审批、运用和审核系统,实现数据信息全覆盖,建立健全相关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优化信息采集、整理和分析流程,完善支农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和实际使用情况等数据库,为资金管理提供有效的数据信息,使得整个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更加方便、快捷。除此之外,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提高支农项目审批权下放后的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方便各部门、人士对资金运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2篇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分配关系长期不顺,导致事业资源分配效率低下的缺陷,提出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各项事业经费,达到事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以更好地发展社会各项事业。

关键词:规范;政府;事业单位;分配关系

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分配关系,主要表现在财政资金供给与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社会各项事业之间的资金配置方面。从我国财政实践看,财政在事业资金分配问题上,长期来没有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资金分配关系表现为“统收统支”的模式,即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其发展事业所需支出则全部由国家统一拨款来满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事业发展所需的人、财、物无自,全部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这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也助长了事业单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延缓了各项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也有所改变,由“统收统支”、“经费包干”转为“财政补助”。这种分配关系从本质上说应该符合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的分配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计划经济下长期养成的思维定势的影响、转制过程中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以及落后的预算管理制度,“财政补助”分配方式的优势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表现在:一方面政府仍然包揽过多,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在事业发展需要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另一方面财政分配行为不规范,管理粗放,导致事业财务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造成事业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因此,要规范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必须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以合理配置事业资源。

一、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

所谓事业单位,通常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非赢利组织。长期以来大多数人认为,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提供必须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因此,事业单位运转所需经费应由财政拨款解决。应该说这一观点不无合理性,因为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私人产品相比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特点,收益外溢程度高,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经济效益,一般市场投资主体是不愿涉及这一领域的。因此由财政拨款解决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品所需的一切经费都由财政包揽却是不尽合理的。因为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属于公共品中的准公共品。所谓准公共品是指介于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既具有公共品特性又具有私人品特点的产品,用集合的概念表述,就是公共品集合和私人品集会的交集。因此准公共品既可以公共生产、公共提供,也可以公共生产、公共和市场混合提供,或市场生产、市场提供。准公共品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政府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范围和资金供给数量,应以事业单位产品的“公共性”程度为依据。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事业单位的类型比较复杂,有“公益性”的、有“经营性”的、还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兼而有之的,具体涉及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以及农、林、水、气、海洋、地质、环保和工、交、商贸等部门。不仅不同事业行业的产品“公共性”程度不同,而且就是同一事业行业中的不同单位,其产品的“公共性”程度差别也较大。如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对于个人而言,无论在就业还是其他社会生活方面,都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但它却能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因而“公共性”程度特别高,近似于纯公共品;而成人教育,是个人需要调整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以增加个人的社会竞争优势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私人品性质。这给事业单位的正确分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在确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时,不应以行业类型为界,而应从实际出发,对不同事业性质的单位加以分类,具体确定不同财政资金供给政策,提高财政资金的支出效益。一般来说,从公共财政理论出发,对于“公共性”程度较高的基本上属于“公益性”的单位,由于所从事的事务基本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其产品一般不能或者不宜企业、私人或者市场去生产和提供,只能公共生产、公共提供,因而所需要的经费,也基本上由财政来给予保障,如九年义务制基础教育、基础研究等;对于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经营性”特点的单位,虽然也属于财政资金供应范围之内,但由于其产品的“公共性”程度较之“公益性”单位的产品要低,若其经费也基本由财政包揽,实行公共提供,则这些单位的产品在消费上就没有相应的价格予以约束,从而会引起过度消费导致效率损失。因此,财政对这些单位的资金分配,一般应在核定这些单位事业收支的基础上给予定额或定项补助。至于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则应按准公共品“公共性”的不同层次来确定,财政对其的补助应仅限于公共提供部分,即这类单位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一部分收入,收人抵补支出后的不足部分,财政可以核拨部分经费给予扶持,如非义务教育、公益性医院等;对于“公共性”程度较低而私人消费需求较高、基本上属于“经营性”的单位,应逐步推向市场,在条件成熟时,与财政供给脱钩,完全由市场去调节,如能马上转化为生产力的技术开发研究、成人教育等。而对于事业单位内部,其资金配置范围也应照此核定。事业单位应改变“小单位”“大社会”的状况,将后勤服务这种公共性程度较低、而私人需求程度较高的事务,原则上交由社会去办。这不仅可节约单位资金,提高资金支出效益,而且可以实现后勤服务资源社会共享,使后勤服务资源的利用率更高,配置更为合理。

通过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对事业单位经费该保的保,该压的压,该推向社会停止供给的,就应停止供给。以此为契机来转变计划经济下长期形成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唤醒事业单位的市场经济意识,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逐渐理性化,从而缓解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的矛盾,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改进事业经费分配办法,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经费水平

财政事业经费的分配是否合理,关系到有限的事业资源能否配置于最适宜的使用方面上,也关系到事业单位发展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财政分配效率和公平的具体体现。一般地,在财政部门财力既定的情况下,事业单位从财政得到的经费水平的高低除了事业性质差异的影响外,主要取决于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因此选择料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方式方法,是公平、有效地分配事业经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经费水平的前提。目前我国各级财政预算编制较粗,不能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其编制方法也缺乏科学依据,对此必须在公平、效率的基础上加以改进。

(1)改变传统的按部门、单位和按经费性质交叉编制预算的方式,实行部门预算。所谓部门预算,是指财政对各部门根据其职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统一编制反映该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传统的按部门、单位和按经费性质交叉的预算编制方式,往往使一个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经费涉及到财政部门多个处室,各部门编制和上报预算时需要区分财政经费来源渠道,对所属单位预算投资金性质统一汇总,同时编制多个预算,分别报送财政部门相应的预算分配职能机构审批。如行政经费由财政的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的社保部门审批分配,基建经费由财政的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分配,预算外资金由财政的综合部门负责管理、核拨等。其结果使得各单位、部门的预算编制只保持了形式上的完整性,而实际预算所反映的内容却并不完整,单位自行组织的大量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并未包括在单位、部门的预算内,削弱了预算的作用。此外,经费多头管理,财政资源分割,在实际运作中不仅容易引起财政各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扯皮,弱化财政的管理职能,而且容易造成财政内部各部门之间、财政与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单位可以多头讨钱。编制部门预算,一是可以理顺财政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预算约束,改变现行的一个部门多种资金渠道、多头申请预算资金的做法,预算的编制将变得公开、公平、公正,从而防止预算分配过程中的黑箱操作,减少追加支出的随意性;二是可以理顺部门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部门预算将事业经费直接核定到二级单位和具体项目,可以避免部门挤占、挪用下级单位事业资金的现象,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部门、单位的财务行为。

(2)摈弃“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采用“零基预算”法。“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是以支出基数为基础,再加上当年影响支出增长的各种因素来确定当年预算。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很不公平,因为它不管原有支出基数是否合理,都得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个增长率。长期以来,我国预算编制从上到下基本上就是采用这种方法,造成预算只增不减,使财政本年度核定的支出指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其结果是固化了财政资金在部门之间的分配格局。而且多年运用下来,预算套预算,使得财政对事业部门、单位情况不清,重点支出项目经费常常难以保证,经费分配在事业部门、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现象突出,因而预算管理约束力不强,单位“寻租”行为严重。而零基预算,就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对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预算,采用一切从零开始、逐项审核确定的办法,而不仅仅是修改上年预算或审查新增部分。它要求对预算单位预算年度内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最近几年,虽然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普遍建立了预算定额管理制度,一些地方也实行了“零基预算法”,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尽科学、合理的地方,如支出项目分类过于简单、定额制订缺乏科学依据以及资金供给与事业需求的矛盾限制了单位合理经费需求的满足等,因此经费在事业部门、单位之间的分配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之处;此外,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一些支出(如教育、卫生、科技等)确定了一定的增长比例等,使得实际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还需要或多或少地运用基数法来安排预算。因此,为了充分体现零基预算的优势,一般地,对单位个人工资性支出,要求按编内实有人数和标准逐人核定;公用经费中的公务费可分类分档在科学制定合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其中会议费要编制到每一次会议;业务费可按近几年人均业务费水平和当年特殊项目经费逐项核定;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应按单位购置、维修明细项目和可支配财力逐项核定。使单位所有支出因素和事项都能具体落实到每一个项目,避免单位再以基数争指标、争经费,以此改变单位之间经费使用上苦乐不均的不合理现象,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三、改变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现象,规范单位预算管理行为

第3篇

关键词:环保专项资金 分配 对策

一、引言

环保专项资金是指除行政事业经费以外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各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按资金来源和管理渠道,中央财政环境支出资金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央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财政部每年安排给环境保护部的部门预算,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新技术新工艺示范、新农村小康环保项目以及电厂脱硫技术改造等工程上,主要分配方式有项目申报法、因素分配法和中央统筹法。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指出,对排污费中的10%设立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防治。“十一五”期间,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额达到 746.33亿元,占中央财政环境保护支出(约 1 666.53 亿元)的 45%,切实用于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这对环境的改善、人民福利的提升有很大的作用。然而在2004年,财政环保专项资金仅设立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中央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两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集中全国排污费的 10%,用于污染防治的实施。“十一五”期间,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高度重视,2007年设立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设施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仅就滇池治理投入的专项资金,自1993年治理滇池起,至今已投入超过600亿元,预计从2008年到2020年,滇池治理投入资金将突破1 000亿元;2008年开始设立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2010 年开始设立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4 年财政专项资金总量为 3.2亿元左右,2010 年各主要专项资金总额已达到 240亿元左右(其中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设施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110 亿元)(孙宁、宋玲玲、程亮,2014)。可见,国家对环保专项资金投入数额越来越大,这也对环保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环保专项资金取之于民,更应该用之于民。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善政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就必须对如此庞大的资金数额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以使环保专项资金做到科学、有效、及时和公正的分配,真正用到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执法能力建设和民生重点关注的问题上,促进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改善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环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分配的重要意义

自环保专项资金成立之日起,国家就在积极探索环保专项资金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方法,力图使环保专项资金用到实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近年来,环保专项资金在水污染整治、空气污染防治、噪音污染防治、土地资源的合理保护与有效开发、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城市和农村垃圾污染的处理等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环保专项资金真正地履行了国家公共服务的职责,有效地促进了“环境代价小、经济效益好、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的建设,加快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现。

(一)是促进国家宏观环境政策实施、符合国家战略规划的有效途径

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依据,“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是各级财政部和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总方针。环保专项资金有效的分配是实施相关环保规划、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手段和过程;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筹集和合理有效的分配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政策和战略目标;按照地方经济的发展情况,做到有限度的政策倾斜;支持国家重点支持的环境产业政策和影响人们健康的重大环境问题的治理和防治,促进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是建设高效廉洁政府、促进政府职能有效实现的现实需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大众的民主意识逐渐加强,人民赋予政府支配、使用、监管环保专项资金权利,政府就应该认真负责地履行确保环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分配、科学的使用和有效的监督的责任;受托责任观有效地制约着政府职责履行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必须做好有益于人民的事。建设廉洁政府是现代化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做廉洁政府,就应该切实关注民生重点问题,把人民赋予的权利抓好,更要用好,切实有效地履行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切实做到环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的分配,切实将财政资金用到实处,将环保专项资金用到民生重点关注问题、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的治理、环境资源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等问题上,真正发挥环保专项资金的作用,做到环保专项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是有效利用有限资源、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需要

政府受人民之托,用人民的钱,理所当然应为人民办实事、办有益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事。环境资源是有限的,社会经济财富也是有限的,政府负有将最少经济资源以最经济、有效、科学的方式进行管理,以最大的效益实现环保专项资金最小的投入,进行科学的分配和使用,最大化的实现环境保护的战略目标。政府部门应有效地将环保专项资金用于自然生态保护项目,重点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农业环境保护、土壤环境治理等项目;同时,重点关注资金分配中社会差异的问题,兼顾各阶层、各领域、各地区的差异性,树立科学发展的观点,向污染严重的农村和城市环境治理倾斜,重点关注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问题,对经济效益差的城市和地区多补贴,对经济效益好的地区鼓励拿出部分资金支持周边地区环境保护相关设施、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惠民政策切实落到实处,确保环保专项资金的分配规范、有效,切实保护人民权益,建设清正廉洁、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三、环保专项资金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环保专项资金分配作为“规划-投资-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的总体财政投资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环保专项资金是否做到科学、合理、有效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后续的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家也在积极探索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从“十一五”期间的项目申报法、因素分配法和中央统筹法等较为单一的分配方式向“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和“定向支持”等多种分配方式转变,有效地促进了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发挥了财政资金对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的积极作用。然而,环保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环保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的及时性、有效性、科学性和公平性等方面。

(一)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缺乏及时性,制约项目实施进程和效果的实现

按理说,环保专项资金应该在计划下达时随计划拨付,对相关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由于环保专项资金来源的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并没有按计划到位,或资金到位率低,导致环保专项资金不能按计划的时间拨付,影响了项目的实施。具体表现在:一是项目资金分配审批程序复杂,拨付时间滞后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实施进程。二是环保专项资金遭层层截留或被挪作他用,导致项目资金来源不足,有的单位不得不自筹资金,制约了项目实施进程和效果的实现。

(二)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缺乏有效性,没有最大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环保专项资金是国家重点拨付用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财政资金,应该以最小的支出实现最大的产出效能,提高资金分配的有效性;环保专项资金应该分配到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人民福利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提高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效果性。在有效性方面,环保专项资金分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金分配数量与实际需求差距大,分配数额不足。如在2008年至2010年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查中,发现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6个省区的45项水土保持项目资金总缺口2.77亿元,占规划工程总投资5.04亿元的54.96%,其中有1.91亿元是地方配套资金,占资金总缺口的68.95%,影响了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完成。资金拨付不足,资金供应链中断,导致项目中断,甚至项目的取消,许多项目无法实施,发挥不出环保专项资金的效益。二是资金拨款到位较迟,资金多次拨付,导致项目施工进程缓慢。很多中央拨款项目,应在年初拨付到位,结果年末才下达;有的项目本年拨付,下年才到位;有些项目申请资金一次下拨,上级部门分成几次才拨付到申请单位。这种拨款支付方式增加了很多的中间环节,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与损失。拨款不及时,也导致了项目进程缓慢,影响项目及时竣工验收。三是项目安排过多,资金分散。有些部门为了多上几个项目,多做几个环保工程,对环保项目审批不严密,只要是项目都分配资金,只注重公平性而没有集中主要的资金办大事,资金过于分散,降低了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三)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性,影响资金的分配效果

环保专项资金的分配应该坚持科学的观点,要坚持以效益为最终出发点,科学地确定分配的重点区域,做到决策的科学性。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分配结构不合理。环保专项资金在安排上应该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向环境污染重点领域倾斜,向资金需求量大的重点项目倾斜。然而,在资金分配的过程当中,有的审核部门不审查项目申请,没有根据县、区、市的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资金分配计划,一味地追求分配的平均,忽视了分配的效率性,导致资金分配效率不高,没有发挥出财政资金应有的作用。比如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分配上,资金分配计划不够科学,有些地方简单按照饮水不安全人口数量或者行政区域平均分配资金,未能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导致部分资金投入与工程实际需要不完全相符。有些地方实施的诸如“连片供水”等地方性工作计划与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未有效衔接,导致工程建设进度快慢不一,影响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二是职能交叉,多方资金来源,多头下拨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多由环保部门直接分配,直接下拨,但也有部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直接下拨到主管部门,这种交叉的资金分配体系使得同一个项目存在向环保部门申请资金的同时,主管部门又再次就该项目向环保部门申请。如在2010年,浙江省新都热电有限公司桐乡垃圾焚烧项目、浙江省嘉兴市市区(中环路内)污水收集管网项目、重庆市永川区一环路污水干管工程项目、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南片区污水管网项目、深圳市福永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干管工程等5个项目单位重复申报中央污水垃圾处理资金3 946.15万元,占审计抽查中央专项资金的0.41%。而相关部门审计不严,是环保专项资金重复下拨的主要原因。三是资金超范围申报,虚报项目、虚领资金。有的项目不符合政策的规定,不符合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但为分得环保专项资金这块“大蛋糕”,很多企业违规虚报项目,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进行项目申报,由于监管手段不到位,导致分配出去的专项资金并没有用在实际需要的项目上。

四、有效的解决环保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建议

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有效,直接影响到专项资金绩效的发挥,影响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与人民福祉的提高,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环保资金分配的及时性,保证资金按时到位

第4篇

8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支持内容和项目存在交集,如省级抢救性资源保护资金(省住建厅管理)与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省旅游局管理)项目政策内容趋同,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资金(省商务厅管理)与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省发改委管理)政策内容趋同,企业技改贴片资金与中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均由省工信厅管理)项目政策内容趋同,导致有的企业多头申请,省级资金多头投入,且缺少统筹协调。

二、意见和建议

(一)绩效导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提高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建议财政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简化操作、提高效率、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规范,进一步明确支持范围、内容、管理责任、审批程序、时限要求、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按照全省财政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着手从制度上加强绩效管理,从部门职责、工作活动和预算项目三个层面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加强绩效预算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从制度上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

(二)市场引领,优化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

整体上看,产业发展属于竞争性领域,财政资金过多直接投入,会影响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进而导致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影响各个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因此建议:一是适当减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数量,集中资金支持对我省产业发展有带动作用和突出贡献的大项目,将产业关联度、企业经济增长率和社会贡献率作为项目评审重要因素,提高财政支持项目在文化产业方面的领先性、存续性和成长性。二是建议适当增加贴息项目的支持数量,扩大贴息规模。通过大力支持贴息项目,达到引导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的目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三是优化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减少财政直接性无偿投入,更多地采用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和先评估后补助等方式,既体现国家政策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又符合市场规则。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这样,也有利于政府把更多的管理精力用于提供信息服务、改善市场环境上来,促进产业更好发展。四是应当从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拿出更大份额用于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交给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这样,不仅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帮助企业增加资本金,还能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防范和减少腐败。要进一步明确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操作流程。

(三)整合产业资金,切实发挥财政资金重点引导作用

在优化支持方式的同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资金、突出重点,选择关系全省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形成产业规模,真正体现财政资金通过支持产业发展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加快转型升级的导向作用。一是进一步明确支持范围。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整个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或带动作用的企业、项目,支持关系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局的重点项目和服务体系,特别是对那些具有效益外溢性的产业发展项目给予补助,并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规范补助范围、补助额度及绩效目标。二是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对组织项目申报时已建成的项目不再支持,不搞锦上添花。对于项目投资规模过大,财政投入杯水车薪的项目,原则上政府也不再直接投入,可从其他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三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责事权,处理好政府层级之间的责权关系。按照受益范围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对产业发展支持的事责,鼓励市县政府积极创新扶持方式,对于受益面窄、项目分散、信息复杂、发展前景较好、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型项目予以扶持。

(四)狠抓落实,加强项目和财务管理

一是加强项目管理。对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的各环节,实现专家评审项目的全覆盖,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不予支持,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综合监管,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施工监理相关规定,规范项目调整审批程序,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加强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二是实行项目库管理。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准备工作,提早启动申报程序,减少中间审批环节,迅速下达资金,变“资金找项目”为“项目等资金”,努力形成每年谋划一批、论证一批、储备一批、投入一批扶持项目的良性循环。改变一年一申报的评审方式,年度项目应直接从项目库中筛选,使项目从申报、评审、筛选、确定形成一套规范的机制,既减少基层负担、节约行政成本,又能提高年度项目确定和资金及时下达时效。对于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审批制,改为在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性分配方法从项目库中选定项目,在明确使用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备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清理盘活结余资金,整合或取消政策内容趋同的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完善财务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五)建立绩效问责与激励惩戒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5篇

面对着高速增长的科技经费投入,如何有效地加强科技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是上海面临的重要工作任务,“建设科技创新中心”被列为2015年上海市委唯一的重点调研课题。市委、市府始终关注本市科技创新工作,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按照法定增长要求安排财政科技支出,为全面增强上海自主创新能力提供资金保障。面对高速增长的科技经费投入,如何有效地加强科技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的研究以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为背景,在总结相关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分析上海市市级层面财政科技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探索构建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新方法和新路径,以期为强化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陛、有效性,提供有益借鉴。

2013年,上海市财政科技支出为257.7亿元,较2012年增长5.01%。在确保法定增长的基础上,近年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投入规模保持稳定,2011年全市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5.6%,2012年比重为5.87%,2013年比重为5.69%,且2011年、2012年、2013年本市财政科技支出占GDP的比重均超过1%。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指引下,财政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呈现高速增长趋势,一批原创性世界级科研成果涌现,科学技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然而,在科技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尤其是科研经费浪费流失事件不断曝光,扰乱了正常的科研活动秩序。

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现状

(一)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机制

科技资金管理机制是保障科技投入、切实发挥效益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上海市建立和完善了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制度,相继出台了《上海市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建设的配套支持试行办法》《关于改革和完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在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科技创新综合环境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创新集群培育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机制

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就必须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机制。2011年,上海市对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机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一是设立全市性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库”,将相关信息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探索建立多渠道、市场化的项目发现机制。二是根据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目标和项目库的情况,统筹安排年度预算,集中财力支持重大科技项目。三是上海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搭建市级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平台,建立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会审机制。四是探索从原来:单一的经费拨款方式向事前资助、事中跟投、事后补偿、政府奖励等多种投入方式转变。通过采取多种投入方式,鼓励投贷联动、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科技保险等各类支持科技产业发展的金融创新,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激发了全社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财政科技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了对财政科技资金的监督绩效管理,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监督体系。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评价,绩效自评价、后评价等试点工作,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以评估促管理、以评估提效能。二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继续推进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2012年公开的59项专项资金中,有7项为科技专项资金。同时,进一步细化市级政府预决算科技支出的公开内容,2012年市级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中,科技支出科目细化公开到“项”级。

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财政科技资金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资金分配链与科技创新链需进一步衔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分配主要集中在科委、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科技创新环节虽均有不同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加以支持,但不同研发阶段项目衔接机制仍不够完善。如何将资金分配链与科技创新链有机衔接,是本市当前财政科技资金分配过程中需进一步寻求良策的问题。

2.项目统筹协调机制需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资金分散管理的体制符合当前实际,但在分散管理基础上的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市级财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投入管理平台”还需进一步全部涵盖政府各部门在该领域的投入资金。还需进一步优化政府部门科技资金分配的体制机制,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率,这是当前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人员经费投入相对不足。通过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审计了解到,目前国家对于科技创新的支持过于强调和集中于硬件方面,对于人员方面的软投入支持相对较弱。如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反映,获取科研成果主要依靠大量的智力付出,但目前科技人员经费标准偏低,难以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吸引高端人才。又比如部分企业提出,政府科技专项资金大多数被要求用于设备采购等硬件方面,造成一方面企业对科技人员的激励远远不够,另一方面为满足硬性指标而重复购置设备,浪费公共财政资金。

2.项目预算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目前科研专项经费多采用项目管理模式,项目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重项目申报、轻资金监管”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执行中存在未按规定单独核算、超预算支出,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预算执行率偏低一课题个别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等问题。在资金拨付方面,有的单位反映,在研究计划获得批准立项后,由于项目立项合同未签,资金未到位但却要求项目单位做中期检查和项目进展情况汇报。

3.资金的使用缺少适度的灵活性。科技资金使用有其特殊性,项目实施期间科技趋势、市场环境等都会发生变数。限于预算调整条件和程序要求比较高,项目单位如按照原计划执行,资金使用虽然符合现有预算管理制度,但从创新角度而言并未发挥最好的效益。

(三)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方面的问题及原因

1.考核机制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度需要加强。在传统的业务指标评价体系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关注点多集中在利润及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对关系企业长期发展科技创新的考核不够突出。由于科技创新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企业高层管理者特别是国有企业管理者对科技创新投入的激励机制尚未真正形成。

2.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发挥效应。现行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范围较小、门槛较高的问题,制约了政策效应的进一步发挥。如现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较窄,对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和企业吸引、激励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不多。

3.小微型企业获得政府支持难度较大。小微型企业虽在科技活动方面表现较突出,但由于缺少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偏低等因素,融资较困难,获得的政府科技资金难度较大。

(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各创新主体的协同性仍需提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由于在自身定位、创新能力,以及文化理念上的差异,各机构和机构内部难以打破“围墙”,开放性不足,阻碍了各创新主体之间的有效协同,研发优势没有很好地转化为产业优势,存在“脱臼”现象。此外,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尚未形成有效机制,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2.成果转化的配套支持尚需加强。成果转化与产业、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密切相关,但在推进成果转化过程中,产业、财税、金融与科技等领域和部门的系统协同性不够,不少创新成果缺乏有关部门的关注和后续支持投入,最终未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如目前财政资金投入支持成熟技术、项目较多,但对创新中试环节、产业化前期的项目投入力度不足。

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进一步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体制

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宏观统筹和部署,理顺各部委科技资源配置的职责,根据职责分工,科学界定职权范围。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科技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更加注重跨部门的工作联动,各条线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建立有效的接口,依据科技创新链,形成有机衔接的资金链,打通科技和经济转移转化的通道。要加强战略规划和前瞻布局,集中力量推进科技创新,更加注重聚焦重点项目投入和项目好中选优,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优势的产业链体系。

(二)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资金项目使用制度

一是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人员的投入力度,提高人员经费在财政科技项目总支出的比重,最大限度调动科技人才创新积极性,完善人才发展的激励保障机制。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宜要求所有项目地方必须配套,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进行管理。三是要完善科技评价体系,面对快速发展、变化的科技形势和市场需求,建议能够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允许其在目标先进的前提下调整资金用途。

(三)进一步健全财政科技资金监管体系

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管力度,加快构建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监管体系,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科技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中央、地方和承担单位各自的经费监管职责。提升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水平,规范资金过程监管、强化财务验收,对科技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创新链中的不同环节和不同主体的财政投入需求,要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建立和完善适应科学研究发展规律和科技活动特点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加强硼发队伍和研发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企业创造市场开放、政策明晰的外部发展条件,不断激发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指标在国企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中的权重。

(五)进一步营造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

第6篇

审计了解并认为,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部门结存资金数额较大,且呈逐年递增趋势,不利于财政资金的统筹管理与使用,也不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缓解建设与资金的矛盾,更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规范部门结存资金监管,强化财政职能,发挥沉淀资金效益,减轻财政负担十分迫切。经调查,部门结存资金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在构成上以基金和专项结余为主;二是在分布上具有普遍性,并以有资金分配权的重点部门和事业单位为主。

一、结存资金较大的主要原因

(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不顺,财政监管难度较大

在结存资金构成中,绝大多数为事业单位的各类基金,而基金构成的合理性取决于其收支活动是否真实与合法,更取决于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

就目前管理体制来看,一是绝大多数事业单位从属于行政部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管依赖于主管部门,加之事业单位多、分布散、资金规模不一,财政等外部监管鞭长莫及。二是基于从属关系,事业单位与行政部门间的收支活动有其内在联系,有些主管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将应上缴财政或应在本部门核算的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收入在下属单位核算,造成收入不实,加大了基金分配基数。三是事业单位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且来源复杂。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额或差额事业单位,除上级拨入、执收所得等财政收入外,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国有资产出租或其他经营性收入,对此,财政不易掌握,控制更难。

(二)相关政策与制度存在缺陷

1、基金分配制度不尽合理。事业基金和福利基金是事业单位收支相抵后的结余分配。其收入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就预算外资金而言,法规明确规定其不得用于个人福利支出,但根据基金分配制度,此类资金结余参与分配,其结果不仅扩大基金规模,且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影响法规执行的严肃性,并造成财政性资金支出向个人倾斜。

2、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政策滞后。多年来,预算外资金支出所采取的“专户存储”并编入单位部门预算的管理政策,是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有效调动部门积极性,缓解部门经费不足所提出来的。随着预算外资金的增加以及收入管理的不断规范,特别是部门预算改革提出了加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这种实为部门所有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模式已显滞后与不适,其不仅给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与使用带来不利,也为部门结存资金提供了空间。

(三)预算管理改革仍有空间

1、零基预算未完全到位。预算编制多采取“上年基数加增长”的方法,虽发挥了财政总量控制的优势,但实际操作中,为满足“财政控制数”和部门争取资金的要求,一些部门拿资金找项目,高标准编制预算,造成执行与预算脱节,部分项目未实施或相互调剂、宽打窄用产生差额,导致结余。部门预算改革虽然提出了以零基预算为基础,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的综合预算要求,但因多年惯性以及零基预算需做大量的核实确认工作,财政力量无从保证,实际仍延续了传统方法。

2、预算统筹作用不明显。按照要求各部门收支及以前年度的结余或基金,应在预算编制中给予全面的体现,但部分单位的收入等未全部纳入预算,致使部门结存资金只增不减。另外,用基金弥补事业经费虽列入预算编制项目,但基本上未落实。

3、专项资金管理有待完善。首先,上级补助资金对口下拨,不通过下级财政,对其收支余情况财政无从掌握;又因部分切块资金预算编制较粗,项目具体使用单位以及所需资金未能在编制中详尽体现,财政监督难以到位,同时给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留有调剂资金的空间,应拨不拨或少拨资金,形成资金在部门滞留。其次,政策因素形成结余。如,根据相关政策,各地区增设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但由于资金风险,加之缺少合适项目,多数未用,在管理部门滞留。上述情况有客观原因,但也要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资金在部门积淀。另外,专项结余应交不交现象时有发生。

二、规范结存资金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着手

(一)健全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首先,预算管理要求应纳入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基金,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优先考虑结存资金,逐步消化,同时加大综合统筹力度,协调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将部门结存资金用实用好。

其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监管行为。一是明确结存资金管理原则,规定结存资金的范围、控制标准、使用方向、统筹比例,加强对结存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的监管;对政策性和多渠道取得并长期闲置的结余,制定过渡性管理原则,纳入部门预算。二是完善基金分配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基金管理与监督。三是以收支并重为原则,研究预算外资金综合统筹管理办法,在不影响部门和单位积极性的同时,研究探讨以综合统筹为原则,以保障事业发展为目的,试行按比例编入部门预算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向预算内资金管理过渡。四是完善财务核算监督制度,实行问责制,明确违规操作责任和检查责任,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二)深化改革,提高资金效益

1、完善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一是逐步落实和推进零基预算,加大综合预算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单位应加强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的论证,预算编制力求准确、细化,财政部门深入调查,重点加强专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切块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财政统一拨款。二是采取预算执行季报、实地检查、重点项目跟踪等形式,加强对部门或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与检查,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在确保预算资金到位的前提下,避免或减少资金在部门滞留的可能。三是加强对决算环节的审核,逐步建立健全决算审签制度,确保决算信息的真实、可靠。

2、推进政府采购,规范支出管理。在政府采购规模逐步扩大、采购效益不断提高、集中支付比例逐渐加大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执行采购目录,对应纳入、能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以减少资金拨付环节,避免资金在部门滞留。

第7篇

关键词:财政支农支出;规模;结构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作为农牧业大区,农牧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结合农业自身特点及我区的农业基础,农业的发展需要政府财政给予有力支撑。因此,通过分析财政支农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发现财政支农支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是很有必要的。

一、内蒙古财政支农支出规模分析

财政支农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于以支持并促进农业、农村、农民发展为目的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资金投入。衡量财政支农支出规模可以采用两类指标,一类是绝对数指标,一类是相对数指标。绝对数指标即财政支农支出总量,相对数指标即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支农支出占农业GDP的比重等。

1.绝对数指标分析

内蒙古财政支农支出总额,从1990年的9.24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396.67亿元,年平均增长16.61%。其中,“九五” 期间共投入100.89亿元,年平均投入20.18亿元,年平均增长1.87%;“十五”期间共投入316.95亿元,年平均投入63.39亿元,年平均增长9.21%;十一五期间共投入772.2亿元,年平均投入154.44亿元,年平均增长38.37%。从总体来看,内蒙古财政支农支出是逐年递增的,只有2003年和2005年有小幅的下降。

从增长速度来看,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波动较大且不稳定。从图一我们可以看出,财政支农支出增长速度基本上是一条波动上升的曲线,且有的年份波动幅度较大。除了个别年份外,大多数年份支农支出增长速度都低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这种变化趋势体现了中央、自治区对农业财政支出的变化特征。

图1 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及支农收入增长速度

2.相对数指标分析

图2反映的是1990年-2011年间内蒙古财政支农支出财政支出的比重,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财政支农的力度呈现下降趋势。1990年内蒙古财政支出总额为60.9亿元,财政支农支出总额为9.24亿元,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5.13%;2011年财政支出总额为2989.21亿元,财政支农支出为396.67亿元,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却为13.27%。在此期间,内蒙古财政支出总额与支农支出总额基本上是逐年上涨的,而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却呈现下降趋势。这表明内蒙古财政支农支出的力度不够,没有体现出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图2 内蒙古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二、内蒙古财政支农支出结构分析

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从内容上讲具体包括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用、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含国债投资)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等。从表2来看,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象部门事业费占财政支农支出的很大比重,且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1990-2007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总额累计341.24亿元,占财政支农支出总额的51.68%;农林水气象部门事业费累计188.76亿元,占支农支出总额的28.59%。两项支出总额累计530亿元,占据了财政支农支出总额的80.27%。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和农业科技三费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1990-2007年两项支出资金累计为11.15亿元,仅仅占到了财政支农支出总额的1.69%。从总体来看,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支出表现出平稳增长的态势,增长幅度很小;农业科技三费支出基本保持在0.2-0.5亿元之间。

表2 1990-2007年财政支农支出结构情况表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内蒙古统计年鉴》2008年,《内蒙古财政年鉴》2007年,内蒙古发改委计划投资报表。

三、财政支农支出规模结构存在的问题

1.财政支农投入总量不足

首先,从财政支农支出规模来看,内蒙古财政支农支出总量从1990年的9.24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396.67亿元。而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却从1990年的15.27%降到了2011年的13.27%反映出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缺乏持续性。其次,从财政支农支出增长速度来看,自治区政府对农业投入的增长速度在大多数年份都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

2.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不合理

在内蒙古财政支农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资金中,用于大中型带有社会性的水利建设比重较大,而农民可以直接收益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较小。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和农业科技三费所占比重很小,且其在财政支农总支出中的份额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财政支农支出中用于农业科技的投入数量小,比重低,农业科技支出比重长期在低水平徘徊。

3.内蒙古财政资金监管体制不健全,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首先,内蒙古涉农资金管理部门多,主要有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扶贫办、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农业财政资金的使用分散,使得有限的资金不能有效整合,不利于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其次,财政支农资金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财政资金跨政府层次多,农业财政政策执行成本高,大量资金在层层下拨中被占用,影响资金的及时调度和使用。

四、政策和建议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健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首先,增加财政支农投入,是促进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这就要求政府要在财政支农投入的绝对量上保持长期稳定增长。同时要创新开辟多种融资渠道,引导社会闲散资金进入支农环节。其次,要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确定各盟市、各旗区财政投入的来源和渠道,规定资金投入份额、投入方向、使用要求,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最后,要制定合理有效的农业农村发展中长期规划,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投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构建财政支农长效机制。

2.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

首先,要加大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基本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及农业综合开发。增加对农业基本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可有效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活和市场条件。其次,要增加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再次,要适度减少行政事业性经费支出,全面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3.加强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机制

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首先,应加强财政厅对支农资金的监管和审查。财政厅应完善逐级拨款制度,加强对各盟市、各旗区财政部门资金的审计和监管,避免各级财政部门挤占和挪用支农项目资金。其次,改革和完善立项及资金分配方法。将竞争机制引入立项工作,资金分配要与项目效益及资金管理情况挂钩。再次,建立健全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的激励、奖惩及风险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范东东,陈世玺.黑龙江省财政支农支出规模结构分析[J].商业经济,2012(2).

[2]胡振虎.中国最优财政支农支出研究[J].中国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3).

第8篇

一、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认为,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客观上导致了财产委托者对财产受托者进行经济监督的需要,这就直接导致了绩效评价的产生。为履行受托责任,就要求相应的评价体系对高校所掌管的经济资源及教育投入和产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评价和报告,以如实反映高校履行受托职责和实现其教育职能的情况。高等教育绩效评价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能够反映和控制高校作为受托经济主体在受托责任上的具体履行过程,二是反映高校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最终结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以规模而不是以效益为基本目标取向,政府部门的着重点在于每年教育财政经费的增长量和增长速度;在教育财政资金分配方面,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财政部门与经费申请学校之间的“讨价还价”来进行的。这样做,一方面难以避免经验决策、关系决策的色彩,难以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许多部门和地区高校年复一年地进行教育资金争夺战,而对教育投资责任和教育支出绩效不够重视。另外许多高校在申请教育经费时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不顾国家财力可能性,盲目制定发展计划的倾向,尽最大可能性向财政申请经费,财政给多少花多少。许多高校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等问题。这种在教育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上的权责脱节、责任不明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有限财政资金比较严重的浪费。由以上问题可以看出,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必须对高等教育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从政府支出绩效评价实践中总结出了“3E”原则,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所谓经济性(Economy),是指在财政支出管理中建立有效的支出决策机制和支出优先安排机制,克服财政支出活动中严重浪费和分配苦乐不均的问题;所谓效率性(Efficiency),是政府及民众对财政支出在项目决策机制、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要求的具体体现;所谓有效性(Effectiveness),是财政支出所取得的最终成果的具体体现,需要结合当前效益与长远效益来衡量。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作为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原则也同样适应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工作。鉴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资金使用单位对支出绩效认识模糊或者缺乏认识,导致高等教育支出在某些支出项目中忽视最终的目标和效果而单纯追求支出的经济节约;或不顾效果单纯追求效率而造成浪费;或追求所谓“效果”而不顾财政资源情况,最终影响综合效果等。因此,要对财政高等教育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绩效评价,就不能片面地、孤立地分析其中的某一个要素,而要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三要素进行综合考察、分析,从而达到综合评价的目的。

二、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由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缺乏应有的考核、监督和评价,加上财经领域存在着“重改革,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等一些不正常现象,导致高等教育财政资金困难与损失浪费并存,高等教育财政支出效益低下等。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上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未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效益的制度环境,绩效评价缺少应有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建设却近乎空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极大影响了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成效。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具体情况来看,制订绩效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制定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和评价结果监督制度等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或政策才能有效开展。从国外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发展实际来看,这项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而且要制度化、经常化。

(二)未形成有效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效益的监督机制。目前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监督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如一些地方开始在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内容仍只注重于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未转向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其次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目标仍仅限于鉴证形式,只是审查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而未转变为发现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找出原因,提出政策建议,从而提高教育财政支出使用效益和支出效率;另外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方式仍是提供审计式的鉴证形式和财务报告的事后审查,未能形成事前确定目标、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的方式。

(三)许多高校对高等教育投资责任和支出绩效不够重视,未能将绩效评价纳入高校预算执行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高等教育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绩效预算管理要求以成果为导向,将追求最大绩效作为预算管理的根本目标,将实现既定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管理的根本要求,将财政资源配置的最终成果作为衡量管理活动的根本标准,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项管理活动中。但目前许多高校在预算资金的分配上只是着眼于把钱花出去而忽视了预算资金能够取得的绩效,更没有从源头上控制没有绩效和低绩效的教育投入项目,在教育投资责任上也没有形成一定的监督和追究机制。

(四)未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和合理的评价体系。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如何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科学分类。例如高等教育支出中既有研究生教育支出、大学本科教育支出、高职教育支出,也有校园建设和改造项目、教师工资、学生补助、科研支出,还有人员开支、公用支出等等,同一类支出中的不同项目具也有很大差异,这给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一步细化带来很多麻烦;其次是如何解决评价指标的通用性。由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公共性与复杂性特征,使我们短期内很难找到合适的指标来覆盖所有的项目,也很难找到合理的方法来对社会效益和长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三是如何制定合理的标准值。其突出表现在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高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使得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缺乏应有的基础数据,加上各类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间的差异和个性特征导致制定评价标准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策分析

在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大框架下,构建基于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并积极探索,分步实施高等教育财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结合具体国情,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制度不仅仅是对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更是对高等教育财支出的制度约束和控制手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建设近乎空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极大影响了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成效。为此,我国首先要加快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步伐,在《预算法》、《审计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增加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高等教育财支出管理的约束力,强化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的手段,为开展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必要的法制基础。其次,要统一制定有关高等教育财支出评价规章和制度,明确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则、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及结果应用等,并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等。

(二)构建基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建立面向绩效评价的预算管理体系,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的整个过程中。有效的会计信息是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础,会计系统及其预算机制的建立是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信息资源平台。但是目前我国现行高校会计系统由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方式和过于简单的财务报告制度等原因,无法满足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需求。要有效实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就必须构建基于绩效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改革现有的高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并在预算管理中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增强预算编制的绩效性,优化预算资金分配,并以绩效为目标严格控制预算执行,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同时加强预算支出的绩效考核,重视预算执行考核结果的应用,切实提高预算的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分步实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考虑到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复杂性,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本着分步实施、逐步试点的方针来进行。首先在评价目标选择上,基于高等教育项目支出的特殊性,应先以高等教育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为切入点,再推广到其他支出的绩效评价。二是在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方面,应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重点高校作为试点单位,方案成熟后再过渡到其他高校。三是在评价方式和评价体系建立上,应先推行高校自评或考评为主,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选择重点进行评价,并积极协调高校共同制定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标准体系和方法等相关评价制度,并逐步过渡到以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为主的评价方式。

(四)努力做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配套改革。首先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信息资源库,搭建便于统一会计核算信息的网络平台,以便于监测高校预算支出的完成过程,收集、查询高校预算支出信息,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其次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校要科学合理地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分类,并能形成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这是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和有效组织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另外要加强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培训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绩效和有绩效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 宋友春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5,(2).

[2] 王敏.中国财政教育支出绩效评价探析[J].财政研究,2005,(6).

第9篇

一、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认为,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客观上导致了财产委托者对财产受托者进行经济监督的需要,这就直接导致了绩效评价的产生。为履行受托责任,就要求相应的评价体系对高校所掌管的经济资源及教育投入和产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评价和报告,以如实反映高校履行受托职责和实现其教育职能的情况。高等教育绩效评价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能够反映和控制高校作为受托经济主体在受托责任上的具体履行过程,二是反映高校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最终结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以规模而不是以效益为基本目标取向,政府部门的着重点在于每年教育财政经费的增长量和增长速度;在教育财政资金分配方面,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财政部门与经费申请学校之间的“讨价还价”来进行的。这样做,一方面难以避免经验决策、关系决策的色彩,难以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许多部门和地区高校年复一年地进行教育资金争夺战,而对教育投资责任和教育支出绩效不够重视。另外许多高校在申请教育经费时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不顾国家财力可能性,盲目制定发展计划的倾向,尽最大可能性向财政申请经费,财政给多少花多少。许多高校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等问题。这种在教育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上的权责脱节、责任不明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有限财政资金比较严重的浪费。由以上问题可以看出,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必须对高等教育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从政府支出绩效评价实践中总结出了“3E”原则,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所谓经济性(Economy),是指在财政支出管理中建立有效的支出决策机制和支出优先安排机制,克服财政支出活动中严重浪费和分配苦乐不均的问题;所谓效率性(Efficiency),是政府及民众对财政支出在项目决策机制、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要求的具体体现;所谓有效性(Effectiveness),是财政支出所取得的最终成果的具体体现,需要结合当前效益与长远效益来衡量。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作为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原则也同样适应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工作。鉴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资金使用单位对支出绩效认识模糊或者缺乏认识,导致高等教育支出在某些支出项目中忽视最终的目标和效果而单纯追求支出的经济节约;或不顾效果单纯追求效率而造成浪费;或追求所谓“效果”而不顾财政资源情况,最终影响综合效果等。因此,要对财政高等教育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绩效评价,就不能片面地、孤立地分析其中的某一个要素,而要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三要素进行综合考察、分析,从而达到综合评价的目的。

二、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由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缺乏应有的考核、监督和评价,加上财经领域存在着“重改革,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等一些不正常现象,导致高等教育财政资金困难与损失浪费并存,高等教育财政支出效益低下等。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上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未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效益的制度环境,绩效评价缺少应有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建设却近乎空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极大影响了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成效。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具体情况来看,制订绩效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制定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和评价结果监督制度等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或政策才能有效开展。从国外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发展实际来看,这项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而且要制度化、经常化。

(二)未形成有效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效益的监督机制。目前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监督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如一些地方开始在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内容仍只注重于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未转向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其次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目标仍仅限于鉴证形式,只是审查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而未转变为发现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找出原因,提出政策建议,从而提高教育财政支出使用效益和支出效率;另外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方式仍是提供审计式的鉴证形式和财务报告的事后审查,未能形成事前确定目标、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的方式。

(三)许多高校对高等教育投资责任和支出绩效不够重视,未能将绩效评价纳入高校预算执行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高等教育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绩效预算管理要求以成果为导向,将追求最大绩效作为预算管理的根本目标,将实现既定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管理的根本要求,将财政资源配置的最终成果作为衡量管理活动的根本标准,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项管理活动中。但目前许多高校在预算资金的分配上只是着眼于把钱花出去而忽视了预算资金能够取得的绩效,更没有从源头上控制没有绩效和低绩效的教育投入项目,在教育投资责任上也没有形成一定的监督和追究机制。(四)未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和合理的评价体系。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如何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科学分类。例如高等教育支出中既有研究生教育支出、大学本科教育支出、高职教育支出,也有校园建设和改造项目、教师工资、学生补助、科研支出,还有人员开支、公用支出等等,同一类支出中的不同项目具也有很大差异,这给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一步细化带来很多麻烦;其次是如何解决评价指标的通用性。由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公共性与复杂性特征,使我们短期内很难找到合适的指标来覆盖所有的项目,也很难找到合理的方法来对社会效益和长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三是如何制定合理的标准值。其突出表现在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高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使得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缺乏应有的基础数据,加上各类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间的差异和个性特征导致制定评价标准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策分析

在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大框架下,构建基于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并积极探索,分步实施高等教育财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结合具体国情,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制度不仅仅是对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更是对高等教育财支出的制度约束和控制手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建设近乎空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极大影响了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成效。为此,我国首先要加快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步伐,在《预算法》、《审计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增加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高等教育财支出管理的约束力,强化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的手段,为开展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必要的法制基础。其次,要统一制定有关高等教育财支出评价规章和制度,明确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则、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及结果应用等,并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等。

(二)构建基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建立面向绩效评价的预算管理体系,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的整个过程中。有效的会计信息是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础,会计系统及其预算机制的建立是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信息资源平台。但是目前我国现行高校会计系统由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方式和过于简单的财务报告制度等原因,无法满足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需求。要有效实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就必须构建基于绩效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改革现有的高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并在预算管理中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增强预算编制的绩效性,优化预算资金分配,并以绩效为目标严格控制预算执行,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同时加强预算支出的绩效考核,重视预算执行考核结果的应用,切实提高预算的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分步实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考虑到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复杂性,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本着分步实施、逐步试点的方针来进行。首先在评价目标选择上,基于高等教育项目支出的特殊性,应先以高等教育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为切入点,再推广到其他支出的绩效评价。二是在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方面,应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重点高校作为试点单位,方案成熟后再过渡到其他高校。三是在评价方式和评价体系建立上,应先推行高校自评或考评为主,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选择重点进行评价,并积极协调高校共同制定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标准体系和方法等相关评价制度,并逐步过渡到以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为主的评价方式。

(四)努力做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配套改革。首先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信息资源库,搭建便于统一会计核算信息的网络平台,以便于监测高校预算支出的完成过程,收集、查询高校预算支出信息,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其次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校要科学合理地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分类,并能形成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这是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和有效组织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另外要加强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培训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绩效和有绩效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宋友春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5,(2).

[2]王敏.中国财政教育支出绩效评价探析[J].财政研究,2005,(6).

第10篇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如何认识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如何调整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如何转变财政职能的实现机制,是摆在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财政监督,健全财政职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就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氛围越好,财政监督职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11篇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认为,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客观上导致了财产委托者对财产受托者进行经济监督的需要,这就直接导致了绩效评价的产生。为履行受托责任,就要求相应的评价体系对高校所掌管的经济资源及教育投入和产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评价和报告,以如实反映高校履行受托职责和实现其教育职能的情况。高等教育绩效评价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能够反映和控制高校作为受托经济主体在受托责任上的具体履行过程,二是反映高校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最终结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以规模而不是以效益为基本目标取向,政府部门的着重点在于每年教育财政经费的增长量和增长速度;在教育财政资金分配方面,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财政部门与经费申请学校之间的“讨价还价”来进行的。这样做,一方面难以避免经验决策、关系决策的色彩,难以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许多部门和地区高校年复一年地进行教育资金争夺战,而对教育投资责任和教育支出绩效不够重视。另外许多高校在申请教育经费时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不顾国家财力可能性,盲目制定发展计划的倾向,尽最大可能性向财政申请经费,财政给多少花多少。许多高校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等问题。这种在教育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上的权责脱节、责任不明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有限财政资金比较严重的浪费。由以上问题可以看出,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必须对高等教育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从政府支出绩效评价实践中总结出了“3E”原则,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所谓经济性(Economy),是指在财政支出管理中建立有效的支出决策机制和支出优先安排机制,克服财政支出活动中严重浪费和分配苦乐不均的问题;所谓效率性(Efficiency),是政府及民众对财政支出在项目决策机制、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要求的具体体现;所谓有效性(Effectiveness),是财政支出所取得的最终成果的具体体现,需要结合当前效益与长远效益来衡量。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作为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原则也同样适应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工作。鉴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资金使用单位对支出绩效认识模糊或者缺乏认识,导致高等教育支出在某些支出项目中忽视最终的目标和效果而单纯追求支出的经济节约;或不顾效果单纯追求效率而造成浪费;或追求所谓“效果”而不顾财政资源情况,最终影响综合效果等。因此,要对财政高等教育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绩效评价,就不能片面地、孤立地分析其中的某一个要素,而要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三要素进行综合考察、分析,从而达到综合评价的目的。

二、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由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缺乏应有的考核、监督和评价,加上财经领域存在着“重改革,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等一些不正常现象,导致高等教育财政资金困难与损失浪费并存,高等教育财政支出效益低下等。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上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未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效益的制度环境,绩效评价缺少应有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建设却近乎空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极大影响了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成效。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具体情况来看,制订绩效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制定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和评价结果监督制度等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或政策才能有效开展。从国外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发展实际来看,这项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而且要制度化、经常化。

(二)未形成有效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效益的监督机制。目前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监督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如一些地方开始在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内容仍只注重于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未转向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其次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目标仍仅限于鉴证形式,只是审查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而未转变为发现管理中存在问题并找出原因,提出政策建议,从而提高教育财政支出使用效益和支出效率;另外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审查的方式仍是提供审计式的鉴证形式和财务报告的事后审查,未能形成事前确定目标、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的方式。

(三)许多高校对高等教育投资责任和支出绩效不够重视,未能将绩效评价纳入高校预算执行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高等教育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绩效预算管理要求以成果为导向,将追求最大绩效作为预算管理的根本目标,将实现既定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管理的根本要求,将财政资源配置的最终成果作为衡量管理活动的根本标准,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项管理活动中。但目前许多高校在预算资金的分配上只是着眼于把钱花出去而忽视了预算资金能够取得的绩效,更没有从源头上控制没有绩效和低绩效的教育投入项目,在教育投资责任上也没有形成一定的监督和追究机制。

(四)未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和合理的评价体系。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如何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科学分类。例如高等教育支出中既有研究生教育支出、大学本科教育支出、高职教育支出,也有校园建设和改造项目、教师工资、学生补助、科研支出,还有人员开支、公用支出等等,同一类支出中的不同项目具也有很大差异,这给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一步细化带来很多麻烦;其次是如何解决评价指标的通用性。由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公共性与复杂性特征,使我们短期内很难找到合适的指标来覆盖所有的项目,也很难找到合理的方法来对社会效益和长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三是如何制定合理的标准值。其突出表现在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高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使得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缺乏应有的基础数据,加上各类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间的差异和个性特征导致制定评价标准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策分析

在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大框架下,构建基于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并积极探索,分步实施高等教育财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结合具体国情,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制度不仅仅是对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更是对高等教育财支出的制度约束和控制手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建设近乎空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极大影响了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整体成效。为此,我国首先要加快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步伐,在《预算法》、《审计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增加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高等教育财支出管理的约束力,强化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的手段,为开展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必要的法制基础。其次,要统一制定有关高等教育财支出评价规章和制度,明确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则、工作程序、组织方式及结果应用等,并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等。

(二)构建基于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建立面向绩效评价的预算管理体系,并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的整个过程中。有效的会计信息是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础,会计系统及其预算机制的建立是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信息资源平台。但是目前我国现行高校会计系统由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方式和过于简单的财务报告制度等原因,无法满足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需求。要有效实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就必须构建基于绩效导向的高校会计系统,改革现有的高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并在预算管理中全面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思想,增强预算编制的绩效性,优化预算资金分配,并以绩效为目标严格控制预算执行,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同时加强预算支出的绩效考核,重视预算执行考核结果的应用,切实提高预算的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分步实施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考虑到高等教育财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复杂性,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本着分步实施、逐步试点的方针来进行。首先在评价目标选择上,基于高等教育项目支出的特殊性,应先以高等教育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为切入点,再推广到其他支出的绩效评价。二是在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方面,应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重点高校作为试点单位,方案成熟后再过渡到其他高校。三是在评价方式和评价体系建立上,应先推行高校自评或考评为主,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选择重点进行评价,并积极协调高校共同制定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标准体系和方法等相关评价制度,并逐步过渡到以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为主的评价方式。

(四)努力做好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配套改革。首先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信息资源库,搭建便于统一会计核算信息的网络平台,以便于监测高校预算支出的完成过程,收集、查询高校预算支出信息,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其次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校要科学合理地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进行分类,并能形成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这是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标准体系和有效组织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另外要加强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培训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高等教育财政支出讲绩效和有绩效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宋友春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5,(2).

[2]王敏.中国财政教育支出绩效评价探析[J].财政研究,2005,(6).

第12篇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如何认识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如何调整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如何转变财政职能的实现机制,是摆在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财政监督,健全财政职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就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氛围越好,财政监督职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13篇

一、财政预算管理中的问题

(一)财政管理混乱,财权和支出划分不够科学,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随着近些年来拨款方式的多样化,转移方式变得丰富,对转移支付的管理跟不上时代变化,难以满足当前的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预算管理存在支出划分不够清晰,相关预算支出没有及时算清,项目审批过于简单,许多账目没有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导致部分预算没有得到有效监管。业务流程不够完善,核算业务、记账业务管理混乱,财政预算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沟通不足,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上与银行之间没有详细的对账。预算管理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导致管理机构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社会大众难以有效参与,同时加大了产生腐败的风险。

(二)预算编制不科学,过度侧重于预算目标,质量要求低。预算编制对信息材料掌握不充分,导致安排预算时会考虑不周全,项目资金过多或过少,资金分配情况不明确,管理权力分散混乱,甚至产生了重复安排等工作失误。预算编制只重视增量,忽视存量,通过改革提高存量,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但却出现了存量停滞不前的状况,存量改革举步维艰,导致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单一,政府刚性支出增多,加重负担。 预算编制缺乏数据信息,对预算收入范围不明确,在资金实际运作中存在灰色地带。有多资金没有被划入预算管理范围,导致部分部门打“擦边球”,预算管理范围不明确。管理欠缺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难以按照详细法规进行预算安排,导致预算难以如期拨款。

(三)财政预算执行力有待强化。预算管理执行松懈,管理工作办法不到位,预算的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工作进展缓慢,造成拨款缓慢,效率低下在进行资金转移支付不能够与其他部门的协同联系,导致无法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效率低下导致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大打折扣。预算工作得不到严格执行,在预算的执行和资金的使用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念尚未深入人心,使得预算或预算执行的随意性较大,使得部分执行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使财政资金蒙受巨大损失。

(四)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缺乏预算管理观念。业务管理人员没有核对资金往来,导致部分账目缺失,支出情况不够详尽。预算资金管理基础工作不达标。遇到岗位没有配备足够的相关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换班时工作交接不到位,甚至出现会计人员违规替岗现象。相关票据管理不到位,没有专人负责印章、票据的管理,同时相关凭证没有专门人员负责保管。部分业务人员业务水平不足,对预算审批管理不足,对有效凭证疏于管理。思想观念落后,对预算管理没有足够的重视,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人,导致管理水平低下。

面对财政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不断加大改革力度,汲取在改革中积累的宝贵的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创新管理制度,使财政预算发挥更大功效。

二、财政预算管理的解决方法

(一)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深化预算监督改革,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当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及时纠正错误,提高追责力度,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对监督资金拨付情况,防止拨款违反政策规定,对可能存在腐败的现象绝不姑息。各部门间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保持信息沟通。加大对监督监管的支持力度,设置专业人员对预算支出款项进行监督,以便开展经常性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媒体监督,预算使用情况应及时通过相关的新闻媒介予以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建立绩效预算管理体系,开展预算绩效考核。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对管理者提出更高的要求,以绩效带动业务人员管理积极性,使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管理,同时积极发挥主观能能动性,最终提高管理的效率,通过绩效的方式进行调控管理,使预算结构不断优化,进而推进财政权利结构更加合理,进而形成持续的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通过绩效管理。预算安排时要确定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监控实施情况,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安排预算。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约束和控制,促进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明确权利和责任,明确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部门领导对财政预算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要对资金管理负总责,因此领导应该切实布置好部门各方面管理工作,将管理工作细化,明确分工,树立明确的责任人,责任落实到人。当有违纪违法情况发生时,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依法办事。印章等重要审批物件应由专人保管,并分开管理,同时对账户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进行及时了解,并做好记录。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对涉及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审批操作和预算支出工作应做硬性规定,减少人为的失误。

(四)增强预算编制科学性。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预算编制。在编制预算时应当以工作目标可行度和结果回报率作为衡量标准,通过对项目的考核来估算所需资金的投入情况。无论是现金支付还是转移支付,都应该将资金归入到预算之中,通过预算收支情况的分析和评估,完善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不断总结经验,摸索方法,提高预算管理的准确性。对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应当诉诸法律,严惩违规行为。各部门应通过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快预算执行等有效措施,减少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加快支出进度,对已经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资金,应该及时收回预算,并对资金进行重新分配。完善拨款制度和收支制度,健全采购制度,防止资金大量流失。完善资金收付制度,合理的收支制度有助于预算管理工作开展。严格规范预算项目审核,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转高效的预算评审机制,加强预算编制的审核监管,从源头上控制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部门预算的有效执行。

(五)加强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对财政专户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审批办法,对财政专户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撤销没有有效文件开设的专户,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并银行选择方式进行明确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专户开户银行严格筛选,着重衡量银行的运营情况和偿还债务能力。规范项目审核程序,及时公开信息,使预算管理保持公开、透明,可以减少和预防腐败情况的发生。确保形成财政预算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审计―问责的管理过程。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设立针对账户审批,应建立日常审批和年检制度,使审批方式流程化、规范化。减少位代存代管资金情况,一经发现将严格处理。

(六)管理方式的信息化、数据化,完善信息系统控制体系。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多方式多渠道地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可部门应该适应社会需求,提高管理方式的信息化。建立以总账为核心,包含指标、计划、资金收付、账务等的全流程控制体系,将预算管理信息及时在网上公布,增加资金运作的透明度。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将预算支出信息整理收纳,并对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跟踪记录,确保支出预算的细化。

第14篇

关键词:吉林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20-02

完整意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中央对省、省对市、市对县和乡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以及省与省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构成。目前,中央对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而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步履缓慢。由于地方政府层级多层化及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因此,改革和完善省以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促进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吉林省目前的转移支付形式主要有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原体制补助、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等形式。通过不断完善吉林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渐缩小地方各级政府财力差距,确保各级政府工作运转稳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从而促进吉林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以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中央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相对于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来说较为完善。现阶段,应逐渐建立中央对省级以下政府的直接转移支付,这样有利于防止资金被层层截留,使得基层政府得到的财力有限,导致基层财政困难。吉林省应大力推行“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改革试点,逐步取消市管县的财政体制,实行省级财政直管市、县级财政,市级财政只管市辖区,市、县级政府可以行政不同级但可以财政同级。中央政府应考虑越过省一级政府直接向市县级政府转移支付,即让接受中央直接转移支付的县乡政府及时足额得到中央对其的跨级转移支付资金,进而实现省级以下财政收支平衡,降低转移支付的行政成本,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了促进长吉图区域的发展,中央政府可以从吉林省与中央政府共享税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来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专门用于长吉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国际合作开发等重大项目的开发与实施。

中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一直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应适度引入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补充。德国政府所实行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对经济的发展就取得了重大成效:一方面,横向转移支付促进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有利于平衡各地区的财力,使各地获得基本上均等的财力来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另一方面,多层次的调节制度提高了转移支付的透明度,还可以更迅速、简捷地划转和结算资金,省掉许多中间环节,执行起来简便易行,更有利于促进地区之间的团结合作。

目前,东北地区已经形成比较强劲的经济增长极区域,主要包括辽宁省以大连为中心的沿海经济带,以沈阳为中心的辽中城市群,黑龙江省的哈大齐经济带等地区。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经济一体化进程缓慢,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联动不紧密,使得吉林省缺乏足够的竞争力,经济实力与大连、沈阳、哈尔滨等城市相比还比较落后。因此,吉林省要加强东北地区的项目合作,加强技术创新,金融创新与人才交流,实现黑吉辽东北三省间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促进东北地区经济的联动。还要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经济区域在经济、技术、资金、人才等领域的互补合作,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引进先进技术,提升吉林省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合理划分省以下政府间财权与事权

中央十七届二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因此,吉林省应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合理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职责,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明确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处理好长春、吉林和图门之间以及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与省内其他地区之间的政府财政资金分配问题,确保财权和财力相一致,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三、科学构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一)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资金分配方法

在我省转移支付结构中,各大地区财力性转移支付比重最大,税收返还比重最小,税收返还虽然占比最小,但仍占有一定的比例,由于税收返还的性质是保障地方既得利益,它不具有均等化的作用,所以应逐渐取消税收返还,将其全部资金归入中央对吉林省的一般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具有平衡财政收入的作用,可以使公共产品的供给均等化,而专项转移支付则作为中央和省调控县乡经济发展、解决特殊情况的重要手段。因此,吉林省要建立以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吉林省要不断扩大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特别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这样有利于稳定资金来源,缩小各地区财力差距。另一方面,吉林省要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由于各市县人口、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不相同,吉林省应根据各市县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科学测算各市县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不断调整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中选取的因素,合理确定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规模,进一步缩小市县间财力差距,缓解基层财政矛盾,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同时,积极研究按照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分配转移支付资金,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作为重点开发区域,应提高对长吉图的财政支出比重,不断建立和完善对长吉图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扶持政策。

(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政策,提高市县财政的统筹能力

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的出台程序,将市县转移支付配套的总体负担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今后,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省里应严格控制出台新的要求市县配套的政策。对属于省级事权的项目,由省政府全额负担,不再要求市县配套;对属于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配套政策;对属于市县事权的项目,为了鼓励市县推进工作,可逐步采取按地方绩效予以奖励或给予适当补助。财力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予以分配,力求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三)规范专项资金设置,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透明性

规范专项资金设置,对于属于同一部门性质和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应予以整合,减少资金项目个数,避免专项资金重复交叉,从而扩大专项资金的规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和分配依据,在核算专项转移支付中采用“因素法”,通过选取影响专项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来设定规范化的计算方法,从而能够更准确的确定对特殊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避免专项补助的随意性,增加其准确性和公平性。

四、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障。目前,中国尚缺少明确而又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以下政府财政资金分配缺乏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监督资金拨付方式和拨付程序的公正性,人为干预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和执行等情况屡见不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随意性较大。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加快转移支付制度法律体系的建立,对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计算标准、分配过程、执行过程等程序都要加以明确的规定与规范,使转移支付资金划拨和执行的流程做到有法可依。因此,要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预算法》、《财政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运用立法手段增进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公开性和权威性。

五、健全省以下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监督机制

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对于教育、医疗等关乎重大民生及和谐社会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针对每个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实施项目的验收、效益考核、经验总结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和奖励制度

积极探索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健全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扩大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作为均衡性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下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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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光.财政转移支付对省内县际财政均等化的影响[J].地方财政研究,2013,(1):4-22.

[3] 王爱君.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4):1-5.

[4] 吕雅琼.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4):113.

第15篇

一、公共财政支出在农民增收中的作用

公共财政通过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外部环境条件,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增加农民利益,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农民收入。按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增加农业支出,发挥其导向作用、乘数效应、“发动器”作用,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1、导向作用。(1)有利于集中更多的财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公益性事业,为农民增收创造物质基础。公共财政资金是国家通过税收形式无偿分配的集中性资金,它可以对那些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差的农业公共性投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它不再对农业竞争性领域安排支出,而主要弥补市场失效,提供为农业农村发展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这就有可能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公益性事业以及支持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支持农民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竞争力等方面加大支出力度,从而有助于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助于改善农民市场交易的外部条件,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为农民增收创造物质基础。(2)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公共财政的非赢利性为国家对农业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各种资源在农业内部各行业之间和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和配置提供了制度保证,有利于稳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公共财政可以扶持发展以农产品加工和农村服务业为重点的第二、三产业,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以吸纳较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通过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帮助乡镇企业实现二次创业,使乡镇企业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可以通过清理,取消对民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提供方便;公共财政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城镇化,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3)有利于调整财政分配关系,实现农民增收的目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侧重于效率,而再分配侧重于公平。公共财政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内容,它体现服务主体平等的原则。对农民而言,农业财政支出是宏观分配中国民收入对农业的净流入,增加公共财政中的农业支出就意味着直接增加了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因此,公共财政能够调节不同利益群体的分配关系,调节农业生产者与消费者、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缩小或者防止扩大差距,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2、乘数效应。财政投入属于一种基础性投入,很大程度上能够决定和吸引其它经营性投入的多少和效益。乘数效应作用一方面是指财政投入过程中吸引金融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入;另一方面是指财政投入的项目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农民收入,并通过农民消费刺激需求,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徐详临教授在《三农问题论剑》中举例说:比如,政府有500亿元财政支出,运用这笔资金作为向农村投资的贷款贴息,以年利5%计算,可带动10000亿元的资金投向农村,对农村改变落后面貌起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假设其中的40%转化为农民的劳务收入,就会有1亿的农村劳动力一年增加4000元的货币收入。不仅农村和农民从这1万亿元的农村投资中获益,随着农民消费流动城里人从中所获利益比农村人还要大,所产生的投资乘数效应至少要达到30000亿元,政府也会在社会财富的增长中,获得比500亿元贴息多得多的财政收入。虽然这只是一个假设模型,但财政收入的乘数效应是存在的。

3、“发动器”作用。我国农业自发投资能力较弱,一是因为农业本身是一个相对弱势产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差;二是因为国家过去长期采用牺牲农业支持工业的发展模式,农业积累少;三是因为我国农业是一个回报率较低,风险却相对较高的产业,对民间资本缺乏吸引力。农业自发投资能力弱造成了农业投资乏力,反过来又促成了农业落后的局面,形成了恶性循环,阻碍了农业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财政投入是一个重要的外部作用因素。实践证明财政对农业投资的效果十分明显,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为例,根据农业部信息中心(1998)的计算表明,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与农业增加值和粮食产量的增加密切相关,1980~1997年间,每增加1亿元农业基建投资,可增加农业增加值38亿元,增加粮食产量39万吨。

根据朱刚、张元红、张军等同志对1991~1995年中国财政支农支出与农业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实证分析(表)表明,财政(地方,占全部财政支农的绝大部分)投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十分明显,在我国这样的劳动力过剩经济中,财政支农投入所起的作用甚至高于劳动投入的积极贡献,考虑到播种面积的增长有限,财政投入对农业增长的意义就更为重要。

二、财政支农存在的问题

政府财政支农工作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证农民收入不断增长,历来起着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在财政支农中存在不小问题,重点不突出,手段不得力,效果不明显,严重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

政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不足性”。尽管“九五”时期政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较大,但与我国农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要求相比,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总量仍是低水平的。如果按WTO协议计算口径,把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财政支出、粮棉油糖价格补贴计算在内,1996~2000年,我国农业支持总量分别为1083亿元、1267亿元、1826亿元、1709亿元和2200亿元,分别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4.9%、5.3%、7.4%、7%和8.8%。按照相同的口径,发达国家的支持水平约为30%~50%,巴基斯坦、泰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约为10%~20%。在WTO规则允许的12种“绿箱”政策措施中,我国使用了6种(政府的一般服务支出、食物安全储备、国内食物援助、自然灾害救助、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发展援助)。“黄箱”支出在1996年~1998年计算基期内年均297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1.23%,与谈判允许的8.5%(1740亿元)相比,我国“黄箱”政策的支持空间还有1443亿元。

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性”。一是政府财政农业支出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开支部分大体维持在70%左右,而用于建设性的支出比重不高。二是在财政农业建设性资金中,用于大中型带有社会性的水利建设比重较大,而农民可以直接收益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较小。1996~200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达1100多亿元,约占中央农业基本建设投入总量的70%。1996~2000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投资230亿元,占同期中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14.3%。水利、林业生态等社会效益显着、受益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农业,其投入长期以来一直统计在农业投入中,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政府农业投入的规模。三是在政府农业投入中,直接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过高。1998年以来,政府支农业投入中,每年用于粮、棉、油、糖流通的补贴在500~700亿元之间,占政府农业支持总量的30%以上。而一些关系农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项目,如农业品质改良、重大病害控制、食品安全保障、执法体系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或者没有财政立项支持,或者缺乏足够的投入保障。

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性,资金使用效果“不理想性”。一是财政支农投入高度依赖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农业投入职责划分不清,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投入严重不足。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农业支出约占整个农业财政支出的65%。地方财政尤其地(市)、县级以下财政大多为吃饭财政,自身财力连“吃饭”都不能保证,很难再向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农业追加投入。地方财政农业支出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1991年为9.6%,1995年为7.9%,到2000年下降为6.6%。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既是中央政府的事权,也是地方政府的事权。什幺项目应由中央政府投资,什幺项目应由地方政府投资,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这种体制增加了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的随意性,地方政府想方设法把支农职责压在中央一级。二是财政农业支出实行分块管理,部门分割严重,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合力。目前政府对农业的投入渠道较多,农业财政支出分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存在问题是,不同渠道的投资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相当程度的重复和交叉,但由于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因而不同程度地存在条块分割、相互之间协调不够、重复投入等问题。这种体制造成了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力量分散,不利于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不能形成合力。三是政府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监督机制落后,资金使用效果差。目前,政府投资的农业项目实行按投资额度确定权限,审批手续繁杂、程序较多。项目审批制度化、公开化、科学化不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财政支农工作的主要内容往往是分资金、下指标,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农业项目的管理存在诸多漏洞,使得很多项目的实施效果较差。

三、财政支农政策现实优化的原则

现行财政支农政策在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力度上均难以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变化,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支农政策运作的要求,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财政支农政策现实优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共性支出原则。随着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财政支农政策也应坚持公共支出的原则,本着纠正,“越位”,弥补“缺位”的合理定位思路,财政支农范围要严格界定在非竞争领域,财政资金要退出农业的经营性、竞争性领域,使财政支持的重点切实转到农业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服务性领域上来。

市场导向原则。在财经支农政政策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合理有效地安排财政资金的投向和规模,从而促进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经济发展的能力。

财力集中的原则。针对现行财政支农政策导向不明确、支持项目多、资金散、效益差的状况,今后在财政支出分配上要坚持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集中财力、增大力度的原则,调整支出结构,形成支农资金合力,以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

高效透明的原则。所谓高效,是指财政支农部门运作的高效,包括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界定财政支农资金的支出范围;维护资金的规模效应,严禁零打碎敲和撒胡椒面;保证支农资金的及时到位及合理使用等。所谓透明,是指增强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使用过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审计和群众监督,杜绝违法乱纪现象。

符合世贸组织的原则。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财政支农时,要充分考虑世贸组织的规则,充分使用“绿箱”政策,正确利用“黄箱”政策。

四、财政支农政策现实优化的措施

公共财政政策要以“多予、少取、放活”为指导思想,以农村经济发展动力,以农民增收为目标,通过财政支出和收入政策的选择运用,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具体来说:

要努力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使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向“三农”倾斜。我国的农村经济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农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远远少于城镇居民。农业是弱质产业,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从一些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之时,基本完成从掠夺农业向哺养农业转变。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达到1000元,客观上要求从提取农业剩余转向保护支持农业,加大财政支持农业发展的力度。财政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努力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农村。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农民可以直接受益的资金投入比重。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开放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确保主要农产品供求的平衡,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护农业环境和资源,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迫切需要建立既符合WTO规则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完善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与保护体系的总体思路是: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政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大幅度增加农民直接可以收益的资金投入比重;改进政府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1)财政支农政策要向初级生产要素倾斜,主要向农村基础教育倾斜,向农民提供物美价廉的基础教育是对“三农”最大、最有价值的支持。一是教育能有效地打破贫穷的循环。现今农村劳动力市场的趋势显示,农民教育水平直接影响收入的多寡。根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的资料,一名农民的教育水平每增加一年,其转到非农就业后,平均可为家庭每年增加198元收入。但是目前我国用于教育的开支,只占本地生产总值的2.3%,还不如低收入国家平均的3.3%(世界银行2001),农村教育的普及与质量严重不足。二是农业和农村劳动力具有资产专用性特征。资产专用性是指某类资产或生产要素只能专用于某一类用途或产品生产。在完全市场竞争假设中,所有生产要素可以在各产业间自由流动。这样通过价格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因此具有专用性的资产将阻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由于我国农民具有文化科技素质低、生产技术落后、资金不足的专用性,造成他们在农村产业转换和升级过程中无所适从。因此,这也要求政府主导为农民提供必要的转产转业培训、技术培训和职业就业教育,以提高劳动者素质。近期来看,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保证农村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长期来看,要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九年义务教育,建立完善的农村人力资本市场,加快开发与利用农村人力资源的衍生工具创新。(2)继续加大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力度。与中央财力增长相适应,应逐年增加一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农业建设,保证农业投资有一个正常稳定的来源,确保中央农业基建投资保持在较高水平。(3)建立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制度。一是逐步将主要农产品市场风险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转为对农民的收入的直接补贴。二是在主产区建立对农民使用先进技术的直接补贴制度。三是逐步将一部分农产品出口补贴转为对农民的直接收入补贴。

整合财政支农投入,完善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应对现有农业项目、资金进行整合,相对集中。对于目前由不同渠道管理的农业投入,尤其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统一安排,防止项目重复投资或投资过于分散,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能够归并的支出事项建议由一个职能部门统一负责。要对各分管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加以明确,以确保农业财政资金的有效配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事权。在投资责任方面,总的原则是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凡属地方项目或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性项目,其投资、建设、管理和职责完全下放给地方;属于中央项目的,其投资、建设和管理均由中央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也可通过某种方式委托地方建设或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的立项、选择、实施、竣工、后续管理等整个资金运行全过程管理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