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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经营单位;评价指标体系;专家咨询法
中图分类号:S750;S718.5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168(2016)01-0076-07
Abstract: By summarizing and analyzing urban forest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index system of urban forest sustainable management at home and abroad, combining with the management conditions of Guangzhou urban forest,the index system of urban forest sustainable management which contains 30 indicators at 3 levels was set up for forestry management unit based on target method and expert consultation method.
Key words: urban forest; sustainable management; forest management unit;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expert consultation method
在森林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的今天,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寻找新的林业发展模式。无疑,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林业的必然选择[1]。制定城市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是建立城市森林可持续经营评价系统的基础,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目前国内外直接针对城市森林可持续经营指标体系的研究主要在国际水平、国家水平、地区水平和森林经营单位4个层次上进行[2-6]。国际、国家和区域水平的标准指标体系只能是给出在森林经营活动中以及森林经营计划制定中需要考虑的方面,提供评价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逻辑框架[7]。标准指标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应该是经营单位水平的标准指标体系[8]。从目前国内外研究来看,突破点是有关的城市森林可持续经营研究并不仅仅停留在宏观的和定性的分析,很多都已经涉及到指标的具体量化处理方法和可持续性评价方法,同时都对具体的案例进行了研究[9-19]。但指标选择与定量化方面还存在较大争议,如何全面科学地反映城市森林多方面的功能结构特征以及如何定量化反映不同方面的功能价值仍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另外一些指标尤其是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方面缺乏定量的系统数据资料,资料来源或统计口径不一。因此,研究以城市森林为对象的经营单位级的可持续经营评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材料与方法
1.1研究区域概况
广州市位于东经112°57′~114°3′,北纬22°26′~23°56′,是广东省的省会城市,是京广、广深、广茂和广梅汕铁路的交汇点和华南民用航空交通中心,与全国各地的联系极为密切。2012年广州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数据表明:全市总面积743 440 hm2,其中林业用地293 289.6 hm2,有林地278 679.1 hm2,林地利用率达95.02%。截至2012年底,广州市共建立各类森林公园49处,总规划面积达52 043.84 hm2,其中:国家级1处,面积9 182.7 hm2;省级7处,面积5 261.27 hm2;市县级41处,面积37 599.87 hm2,占广州市林地总面积的17.74%,基本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不同层次森林公园相互协调发展的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体系。自然保护区共建有2处,总面积为8 914.79 hm2,其中省级7 054.36 hm2,市级1 860.43 hm2,占林地总面积的3.04%。省直属国有林场建立有5处,共8 661.4 hm2,占林地总面积2.96%(表1)。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为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市县级森林公园中大夫山森林公园知名度较高,国有林场中大岭山林场面积较大,因此选择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大岭山林场和大夫山森林公园这3个经营单位作为广州城市森林可持续经营评价的研究案例。
1.2研究方法
专家咨询法是一个使专家集体在各个成员互不见面的情况下对某一项指标的重要性程度达成一致看法的方法。主要用于评价指标的选定及指标权重的确定。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专家:首先建立备选专家库,主要由3方面的专家组成:①广州市从事森林经理教学与科研的人员;②发表过类似的文章引用次数排在前十位的作者;③通过相关专家推荐。然后参照Delphi法确定专家选择标准: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从业年限至少5年;在所从事的领域里有一定的知名度,对森林经理、城市林业、林业经济和森林生态等相关领域较为了解。
2)确定专家人数:Delphi法的预测精度随参加人数增加而提高,但当参加人数接近15人时,进一步增加专家人数对预测精度影响不大[23]。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以15~50人为宜,但考虑有些专家可能中途退出,因此应适当多预选一些专家。本研究选择30名专家进行Delphi法咨询(表2)。
3)确定评价指标:通过文献分析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初步拟出评估体系框架及指标,通过“非常重要、重要、一般、不重要”4个维度去咨询专家意见,保留均值x≥3且变异系数CV≤0.25的指标[11],进而最终确定广州市城市森林经营单位级可持续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第一轮专家调查于2013年7月4号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国30名专家发放调查问卷,截至2013年9月1号共收到22名专家回邮件。第二轮专家调查共遴选了15名专家,2013年10月16号发放,截至2013年11月16日全部收回。2轮专家参与度分别为73.33%和100%。
2结果与分析
2.1第一轮专家咨询
2.1.1拟订评价指标体系草案
首先通过文献分析法,结合广州市城市森林实际情况,遵循科学性、可行性、系统性、实用性、可测量性和综合性的6项基本原则,收集尽可能多到能够评价森林经营单位级的评价指标,形成第一轮广州市城市森林经营单位级可持续经营评价体系草案(表3)。
2.1.2第一轮专家咨询结果与分析
将该指标体系框架发给30位专家。请各位专家对指标体系草案的合理性、评价指标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判断,提出评价指标整合和补充意见。问卷共收到22位专家意见,第一轮专家回复意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高保护价值的森林面积”,“由生物廊道相连的保护区面积”,对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单位没有意义,建议删除;“针阔混交林面积”和“人工林中混交林面积”都是表示树种结构,选择一个指标反应即可。“天然林面积比例”和“林分起源”含义重复,可删去其中一个。可将“森林类型多样性指数”、“生态公益林的面积”、“天然林比率”、“针阔混交林面积比例”、“珍贵乡土树种的培养面积和蓄积”合并为生物多样性。
2)由于城市森林经营目标与传统概念的不同,不以木材生产为主,建议删除“用于主要生产林产品的森林面积及其比例”、“木质与非木质林产品的产量与组成”;考虑到基于将城市森林建设作为政府全额拨款的公共事业来看待的背景下,即将森林充分地养护起来,因此将“年森林消长比例”予以删除。可将“林地利用率”、“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乔木林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比例”、“造林保存率”合并为森林生产力的维持。
3)建议将森林健康与活力修改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2个方面。自然因素干扰包括“病虫害危害的森林面积占有林地面积比例”、“森林火灾面积占有林地面积比例”、“气候和其他自然灾害破坏的森林面积占有林地面积比例”;人为因素干扰状况包括“人为破坏的森林面积占有林地面积比例”、“人为干扰的森林面积占有林地面积比例”。
4)充分考虑到资源数据获取口径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删除“树冠状况”、“枯枝落叶层”、“林产品生产量和消耗量及其贡献”、“城市森林提供的社会直接和间接就业机会”。
5)可将“水源涵养林面积比例”、“水土保持林面积比例”合并为水土保持。建议增加土壤方面指标,如“土壤侵蚀严重的林地面积比例”。
6)城市森林经营的目标与一般森林有所不同,不以木材生产为主,而是追求生态效益和林业建设,侧重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发挥生态和社会的效益。既然将城市森林建设作为公益事业来看待时,不需要在盈利方面对森林经营单位提出过多要求,建议弱化经济指标,可合并为“经济产出效率”和“资产负债率”2个指标。可增加“社会保险参保率”和“职工工资保障率”2个指标,体现以人为本的中心思想。
7)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条件和机制方面,在国家水平应强调相关法律的制定;而对于一个经营单位来说,关键在于这些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建议修改为“林权证发证率”、“林权纠纷调处率”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情况”等指标。
2.2第二轮专家咨询
经过第一轮专家咨询,确定广州市城市森林可持续经营评价的总体目标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与活力、保持水土资源、森林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持久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保持,保障条件和机制7个方面,具体指标由原来的70个指标缩减为35个指标,并构成第二轮评价指标体系(表4)。
根据上述35个指标,制定经营单位水平广州城市森林可持续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咨询表,邀请森林经理、林业经济管理、生态学等相关专家、教授以及林业部门管理人员等对指标框架和各级指标的构成
进行表态,按照“非常重要(4分)、重要(3分)、一般(2分)、不重要(1分)”进行选择,根据重要性判断,确定这34个指标的离散程度(表5,图1)。
2.3确定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专家咨询的结果,保留算术平均数≥3且变异系数≤0.25的指标,从而最终确定了经营单位级广州城市森林可持续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广州城市森林可持续经营确定为评价的总体目标,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与活力、水土保持、森林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持久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保持,保障条件和机制7个标准,然后分别从这7个标准将其分解为更为具体的30个指标,建立一个3层指标体系(表6)。
3结论与讨论
3.1结论
明确界定经营单位级城市森林为研究对象,通过目标法结合专家咨询法构建了一套以充分发挥公共效益为目标,从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与活力、水土保持、森林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持久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保持,保障条件和机制7个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的30个指标在内的评价指标体系。
3.2讨论
1)评价指标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森林经营是一个广泛动态过程,指标体系研究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特别是评价指标体系的选取和定性指标的定量化分析有赖于长期的调查研究以及多种方法的分析比较。另外,研究用同一个指标体系去评价不同的经营类型的适用性,还需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探讨。
2)评价指标的应用具有局限性。不同城市的较大的环境差异将导致其城市森林建设的要求不同以及城市森林建设发展的演进规律不同,相应地也将会有不同的属性要求,因此如何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分别给出不同评价标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方向。研究提出的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地域的局限性,对其他地区不一定具有适用性,如需推广还需要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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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在当今的经营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表现为长期的、综合性的企业核心能力的竞争。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在于持续不断的创新与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和保持。企业的经营目标应由原来的追求短期利益(投资报酬率)转变为追求长远利益最大化。显然,工业时代的许多基本概念已变得过时,重短期业绩评价轻长期业绩评价、重过去业绩评价轻未来业绩评价的传统观念已远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业绩评价及其战略经营管理的要求。企业业绩如果仅仅从财务层面进行评价,显然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因为传统的财务指标评价体系无法对知识、技术、创新、价值链等方面进行有效的评价。更为严重的是,传统的财务指标评价体系与企业战略脱节,使企业战略的实施受到严重阻碍,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极为不利。
在国外,企业业绩评价指标是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补充,从单纯的财务指标到EVA,再到非财务指标。而卡普兰的平衡计分卡更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这一评价指标体系也有尚待拓展和完善之处,如体系中的财务层面业绩评价指标仍沿用传统的评价指标,指标体系中缺乏对人力资源业绩方面的评价指标。而在国内,研究企业业绩评价的文章也越来越多,实务工作者结合企业自身实践设计了各自的业绩评价系统;政府颁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实现了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的结合,但与卡普兰的平衡计分卡相比,该指标体系设计的指导思想偏重于政府管理要求,忽视了企业战略经营管理要求;偏重于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和档次划分。该指标体系还是以企业过去业绩的评价为中心,很难反映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不能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
有鉴于此,笔者拟从多层面与持续经营考虑构建一种业绩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和企业持续经营紧密相连,着眼于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的形成与保持,既注重财务指标,又注重客户满意程度、产品生产过程及管理的创新、经营效率的提高、职员满意程度和职员综合素质的提高等非财务指标,使业绩评价和企业的长久发展融为一体。
二、基于多层面与持续经营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分四个层面:财务层面评价指标、职员层面评价指标、客户层面评价指标和业务流程层面评价指标。
(一)财务层面评价指标
在财务层面评价指标中,主要考量企业的获利能力(尤其是人力资源优势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值增值、资产周转速度和财务安全等指标,具体有以下一些指标。
1.企业贡献
企业贡献=税后净利+利息+税金+工资
该指标不仅为投资者这一主体计算税后净利,而且考量企业为多元主体――投资者、债权人、国家、职工所作出的总的贡献。
为了便于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可引入一个相对量――企业贡献率来进行比较。
2.现金净流量
企业贡献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的,而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和偿还债务的是现金而不是企业贡献,所以还需要考量现金净流量。
为了便于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可引入一个相对量――现金净流量率来进行比较。
3.人力资源优势贡献
人力资源优势贡献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具有的竞争优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为了便于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可引入一个相对量――人力资源优势贡献率来进行比较。
人力资源优势贡献率这个指标反应人力资源优势贡献占企业的全部贡献的百分比。该指标既适宜于不同企业的横向比较,也可用于一个特定企业的前后各期的比较。该指标越接近于100%,则表明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越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该指标如果为0,则表明该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只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如果该指标为负数,则表明该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达不到行业平均水平,处于竞争劣势。
4.资本保值增值率
该指标反映了资本保值增值的情况。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则表明企业刚好实现保值;该指标大于100%,则表明企业实现了增值;该指标小于100%,则表明未能保值,即企业发生了亏损。
5.净利润率
该指标是站在企业投资者的角度,毕竟是投资者控制着企业,所以投资者不可能不关心自己的投资报酬率。
6.资产周转率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周转速度,即一年内资产周转次数。营业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资产周转速度越快,越有利于企业。
企业在考量资产周转速度时,有时需要进一步分析各种资产的周转速度,常用的有:流动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
该指标综合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安全情况。公式中的速动资产是流动资产减去存货后的余额。一般而言,该比率越大,表明企业财务越安全,风险越小;反之,该比率越小,表明企业财务越不安全,风险越大。
有时,企业需要进一步考量企业的短期财务安全和长期财务安全情况。考量企业短期财务安全的指标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等;考量企业长期财务安全的比率可以是所有者权益比率。
财务安全比率是一个相对量指标,既适用于一个特定企业的前后各期的比较,也适宜于不同企业的横向比较。
上述7个指标中,企业贡献(率)综合反映了企业的获利能力,而人力资源优势贡献(率)则突出反映了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势。现金净流量(率)则又对企业获利进行了进一步的诠释。资本保值增值率和净利润率从所有者角度反映了获利情况。资产周转率则考量了资产周转的速度。财务安全比率非常重要,它衡量企业财务安全情况。上述7个指标综合起来从财务层面反映了企业的业绩。
(二)职员层面财务指标
在职员层面指标中,主要考量职员的创新能力、知识水平、沟通、培训和安定性等指标,具体有以下一些指标。
1.人均创新效益
该指标反映了按企业全员人数平均计算的研究开发的净收益。
2.职员生产效率
该指标反映了按企业全员人数平均计算的企业的营业收入。
3.职员保持率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人才的稳定性。
4.沟通满意度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职员对于企业内部沟通感到满意的程度。该指标可通过调查表方式取得。
5.职员培训强度
该指标反映企业对职员培训的重视程度。该指标的考量通过两个方面:一个是一定时期内的职员培训费用;另一个是一定时期内的职员培训次数。职员培训费用反映的是企业在职员培训方面的财力支出的多少,较高的培训费用支出比起较低的培训费用支出来通常更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素质,有利于企业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用于横向比较时,必须用培训费用率来比较。培训费用率可采用下式计算:
6.职员建议采纳次数
该指标反映一定时期内职员建议被采纳的数量。一般而言,该指标越大越好,表明企业员工思维活跃,勇于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且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这对制定和实施企业战略大有裨益。
为了横向比较,可用职员人均建议采纳次数,公式如下:
7.职员学历(学位)比率
该指标反映企业具有一定学历(学位)的人数占企业全员人数的比例。该指标越高,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越有好处。但是,该指标也不是越高越好。
该指标既可用于一个特定企业的前后各期的比较,也可用于横向比较。
在上述7个指标中,人均创新效益反映了创新效果,职员生产效率反映了生产的效率,职员保持率反映了企业人才的稳定性,沟通满意度、职员建议采纳次数反映了职员信息沟通是否顺畅,职员培训强度反映了培训投入力度,职员学历(学位)比率反映了职员素质。上述7个指标综合起来从职员层面反映了企业的业绩。
(三)客户层面评价指标
客户层面评价指标考量了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老客户的保有和新客户的获得等指标。具体有以下几个指标。
1.市场占有率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某种产品的营业额占整个市场上该种产品的营业额的百分比。
2.客户保持率
客户保持率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老客户的保持程度,即本期老客户的数量(业务量)与上期客户的数量(业务量)之比。
3.客户获得率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获得新客户的能力,即本期新客户的数量(业务量)与上期客户的数量(业务量)之比。该指标越大,说明本企业获得新客户的能力越强,即有越来越多的新的客户开始购买本企业的产品,表明本企业的产品对这些新的客户有一定的吸引力。
4.客户美誉率
该指标反映了客户对本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总体评价。该指标可通过调查表方式取得。该指标越大,说明客户对本企业越满意,就能有较高的客户保持率和客户获得率,市场占有率也会逐渐提高。
客户层面的这4个指标都既可用于一个特定企业的前后各期的比较,也可用于横向比较。这几个指标越高,表明企业制定的战略是正确的并且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在上述4个指标中,市场占有率反映了较竞争对手的相对强弱,客户保持率反映了老客户的保持程度,客户获得率反映了开发新客户的能力,客户美誉率反映了客户的总体评价。上述4个指标综合起来从客户层面反映了企业的业绩。
(四)业务流程层面评价指标
业务流程层面指标中考量价值链、研究开发投入与回报、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设备利用等指标。具体有以下几个指标。
1.价值链效率
产品价值链效率
本指标反映了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时间利用上的有效性。
2.新产品投资回报率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所带来的收益与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之比。
3.研发费用率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的投入越多,越有利于创新,而创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取得有利的战略地位。该指标并非越大越好,超出企业自身的条件,盲目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反而会减少企业的经济利益。
4.新产品贡献率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全部收益当中新产品带来的收益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越高,表明新产品对企业的贡献越大,意味着企业新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比较快,这往往会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有更强的竞争力。但过高的新产品贡献率也是不正常的,这通常意味着企业的产品多是短命的。
5.产品达标率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本期产品的全部产品中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所占的百分比。
6.产品质量效益率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的收入与提高产品质量所增加的支出之比。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越有利。
7.设备生产能力利用率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与额定生产能力的比值。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的设备利用得越充分,设备的闲置浪费少。一般而言,该指标越大越好。但是,如果该指标超过了100%,则表明企业的设备在超负荷运转,很容易引发各种问题。所以,设备生产能力利用率不宜超过100%。
8.设备完好率
该指标反映了全部设备中完好设备所占的百分比。
9.售后服务效率
该指标反映了企业售后服务的能力。该指标越大,越接近于100%,表明企业的售后服务能力越强,而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这恰恰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所以,一般而言,该指标越大越好。
业务流程层面的这9个指标既可用于一个特定企业前后各期的比较,也可用于横向比较。
[关键词]城市规划 环境影响 评价 指标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1-170-1
我国在近年来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过程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明确了指标体系在界定性、以及可定量性方面的发展特点,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与城市可持续性发展之间的关系不够密切:当前所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当中各个分项指标无法兼顾对城市整体规划要求的遵循,以及对城市可持续性发展诉求的满足,可操作性较差。
(2)指标体系建设中的理论依据相对薄弱,未在指标选取中融入对生态学、规划学、以及政策学等以理论知识的考量。为此,本文提出一种建立在可持续性城市发展战略基础之上的评价指标体系。
1城市生命支持系统健康持续
城市生命支持系统健康持续是整个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大主题层。
其中,生命支持系统作为整个城市生态承载力的重要评估标准之一,在支持城市可持续性发展中有着核心的价值、但,由城市生态承载力同时还受到了自然资源、城市基础设施、以及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空间边界的定性存在一定的难度。
笔者认为:在充分考量城市发展可持续性在时间空间、物理空间中的外延性特征,以此为基础,对于不可再生资源而言,可以全球为范围进行流动,而可再生资源则能够以城市为区域边界进行流动。因此,主题层下属目标层以及指标层的具体设置方式如下表所示(见表1)。
2城市空间形态及布局合理集约
以城市为主体,各种活动的开展都需要以城市空间形态为平台所开展,城市的增长、结构布局以及功能的实现也与空间形态平台有密切的关系。人口密度是直接影响城市土地利用情况的指标之一,对于整个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而言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同时,通过对绿色设计指标的融入,能够将能耗的控制,以及生物多样性的提高作为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依赖性指标,发挥其指导价值。
因此,主题层下属目标层以及指标层的具体设置方式如表2所示。
3城市社会经济自然系统协调发展
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基本要求下,需要构建一个以人为核心的生态系统,系统当中需要涵盖社会、经济、以及自然等多个方面的要素,促进以上组成要素的和谐共处,达到整体协调发展的目的。对该主题层指标的选择也会直接对城市发展可持续性过程中的方向,以及发展的稳定性产生深远影响。具体而言,主题层下属目标层以及指标层的具体设置方式如下表所示(见表3)。
4城市物质能源信息高效流动
该主题层设置的必要性在于:由于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具有突出的复杂性以及活性特征,在物质、能源、以及信息等关键要素不断输入的情况下,为城市内部的系统活动提供支持与保障。但也在此过程当中输出废物,导致污染。为了体现发展的可持续性,就需要做好对这些输出废物的处理工作。为此,该主题层当中所考虑的评价指标如下表所示(见表4)。
5结束语
城市规划是实现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中,环境评价又是决定城市规划成与败的关键所在。因此,为了能够对各项影响环境的指标进行规范,就需要在把握城市阶段性发展方向的前提条件下,针对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构建。而这也正是本文展开上述分析的核心意义与价值所在,望引起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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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价值 价值评估 关键问题
企业的价值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并购、改制以及企业股权的转让等状况时有发生,不同的经济活动主题也开始要求企业价值评估。由于中国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相对滞后、市场环境的多重制约以及评估人员素质问题等,导致企业价值评估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一些关键问题需要重点强调。如何推动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加快国内企业评估与国际的接轨是摆在企业价值评估研究领域的重要问题。
一、成本法的使用
成本法的基本评估思路主要是通过对企业所有资产值及扣除负债价值后的企业价值进行估测,这种方法并不能有效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的整体性价值,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组织化资本的影响,因此评估的结果缺乏一定标准确定,所以现阶段国际上并不认可此种评估方法。但如果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对持续经营的企业否认成本法独立使用进行商榷,则某种条件下,持续经营企业采用独立成本方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则拥有的有效的基础。从托宾的q理论角度分析,在充分的竞争市场中,如果信息是全面的,则不考虑交易成本的因素,企业可以自由的进入某一行业,同样也可以自由的退出某一行业,企业也不存在可以带来某种超额收益的技术或者专利,此时的q值为1,也就是企业的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相等;而如果q值不为1,则套利活动会导致企业的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趋同。虽然这种完全的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但还有部分企业其市场环境类似于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其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基本相同。通过这种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认为成本法极容易忽视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企业无无形资产或者很少有无形资产,则成本法能较准确的评估出其价值。
分析现阶段中国的市场状况及企业发展状况可以发现,中国的企业寿命相对较短,市场体制还不完善,而且企业价值评估缺乏科学的标准与专业的评估人员,如果采用收益法则很有可能出现加大偏差,因此现阶段还不适宜摒弃成本法的应用。
二、非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
(一) 企业的类型与企业价值评估
从中国企业的组织形式角度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中国的企业主要包括股份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三大类,其中股份制企业占到约43%的比例。现阶段,学术界关于股份制企业的价值评估问题研究相对较多,而较少关注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价值评估,而且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也主要是针对股份制企业的价值评估规范问题进行的指导,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包括在内。
(二) 股份制企业与非股份制企业的差异性分析
第一,债权人与权益投资人所承担的风险差异性。一般非股份制企业中权益投资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无限制的,而股份制企业内部的股东则按照其投资的资金额度承担有限的责任,因此非股份制企业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要高;
第二,权益转让的流动差异性。股份制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进行转让,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但前提是经过过半股东的同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股东只需要在合法证券交易所进行股份的转让即可。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如果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企业的财产,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可有优先受让权;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可以依法对其权利进行转让。从权益转让市场的现状分析,可以发现其为股权的较好流动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而非股份制企业的权益转让相对股权交易则相差较多。
第三,企业所有者的价值创造差异性。股份制企业内部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是分开的,一般股东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但其实际的经营权并非股东行使,所以企业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股东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而分股份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结合使得所有者在企业中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
三、持续经营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关于价值类型的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在产权的变动与交易过程中获取交换价值意见,不同价值类型会有不同的评估值,因此企业的评估人员需要对委托方负责,以实现企业的最大化价值。通常那些在持续经营中的企业,很多评估人员一般会简单的操作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用持续经营的价值对企业的价值进行单向评估,可事实上持续经营的价值不一定会比非持续经营的价值大,而且在还会出现持续经营价值低于非持续经营价值的状况,因此加入权益人有权利启动被评估企业的清算程序,则注册资产评估时需要根据委托,对评估对象进行分析。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评估的需求也开始逐渐增长,因此中国需要充分重视企业价值评估的功能与重要性,针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状况、企业实际发展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最终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与实际发展的企业评估理论与方法。
参考文献
主体假设。我国《会计准则》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它规定了会计对象和报表的空间范围,要求会计各要素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业主之间区分。
会计主体假设起源于经营主体的概念,其形成与经济组织的独立有直接联系。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出现了大量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独资或合伙企业,如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康美达合营公司,15世纪英国从事海外贸易的冒险性公司都是合伙组织,它们客观上要求会计将企业视为独立于业主之外的经济实体,将业主个人的经济活动与企业分开。因为在上,独资和合伙企业不独立法人,它们的资产和负债仍被视为业主或合伙人的财产和债务,业主、合伙人对此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会计上必须假设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会计关注的中心是企业而不是业主、合伙人。
持续经营假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即假定每一个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面临破产和清算,因而它所拥有的资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或出售,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在同样的过程中被偿还。若企业不能持续经营,就需放弃这一假设,在清算假设下形成破产或重组的会计程序。
持续经营假设产生股份公司的创建。17世纪英国的海外贸易逐渐发展成为连续不断的过程,需要永久性资本,把企业视为持续经营。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起初每次航行都作为一次独立的冒险活动,发行有限期的股票,结束后进行清算。但是船舶、贸易站和其它长期资产从一次冒险活动结转到下一次非常麻烦。1613年东印度公司开始出售为期四年的认股单,并逐步发展为拥有永久性资本的持续经营公司。可以说,股份公司的出现使持续经营观念具有法律效力。18世纪产业革命的生产使这一观念得到发展,到19世纪被制造商们广泛采用后,持续性就以的形式出现了,成为构建会计的一大假设。
会计分期假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这一假设规定了会计对象的时间界限,将企业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分割为若干较短时期,以及时提供会计信息,是正确收入、费用和损益的前提。
会计分期假设是由持续经营假设产生的。15世纪商业是一系列不相关的冒险活动,会计报表只在一个主要项目结束后才加以编制,一般不需要会计报告期间,当企业的生命经过多次冒险活动而连续存在下来时,到清算期再编制报表就不实际了。特别是18世纪产业革命带来的会计信息及时性要求,企业出现了趋势:在较短的间隔期内编制报表,最后形成了一种编制年度报表的基础。18世纪70年代就开始采用在每年业务经营的淡期结束的会计年度。因此说,公司的持续经营导致了会计报告的定期性。
货币计量假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这一假设规定了会计的计量手段,指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可以通过货币反映。它暗含了两层意思,即币种的唯一性和币值的不变性。
尽管会计产生于货币之前,但自货币出现之后,它就成为会计记录资产和债务的计量工具。古代会计只反映商品的变动,公元前630年,希腊人发明了铸币,开始采用货币作为通用的计算单位,但以实物数量反映实物资产,以货币单位反映货币财产,而且不同城市的货币混记在同一会计帐簿中。11~14世纪随着西欧经济的发展、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商业交易开始按货币单位来记帐,并延续到今天。
二、
假设的设立是为了引申出相应的会计原则,如:
持续经营假设可说是最重要的假设,它是资产计价的最重要基准,衍生了成本、折旧、资本保持等会计原则。它使会计的重心转向了未来,资产计价应依据公司的长期收益能力,除非资产价值的变化对持续经营价值产生影响,否则就没有必要对资产进行再估价。加上币值稳定假设,历史成本就成为资产价值的一种重要形式;固定资产的购置是为了长期使用,应采用折旧的形式,按使用期限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期转为费用;由于股份公司必须保持资本完整,才能确保经营的连续性,而为保全资本,只能从累计利润支付股利,又导致了精确区分资产和费用的必要。
会计分期假设首先为持续经营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其次产生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会计信息是否可比、会计是否一致等。会计分期以定期收益,使成本需要与收入配比;又由于企业在某一较短时期,各项资产和权益的变动与现金的收入和支出是不相吻合的,导致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基础,即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而企业在持续经营假设下,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考虑应计和递延费用,以精确计量利润。
三、不足
上述四项会计假设的观念早在19世纪就已经形成,而的变化又不断丰富了它们的内涵,或者证明了它们的局限性。并且有的假设其局限性是自身造成的,如会计分期假设,因为会计期是人为划分的,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会计信息有明显的估计性和不确定性。
会计主体假设一般指企业本身,随着集团公司的出现,母公司和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为了合并编制财务报表反映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会计主体假设发展为合并个体,再扩展又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政府的国民帐户核算体系。而今信息造就的网上公司更突破了会计主体原有的空间范围,因为网上公司属于虚拟公司,并以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为其主要资产,会计主体假设由此扩展为企业实主体和虚主体,并引出虚主体如何建立会计程序,提供会计信息的新课题。
现行的持续经营假设其运用一直是不充分的。20世纪初,迪克西就指出资产按持续经营假设估价时,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不严加区分会引起原则性错误,流动资产应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后来,哈特菲尔德也对持续经营进行了全面剖析,得出:如果持续经营是资产估价的关键,由于固定资产不是为销售而购进,其售价是不相关的,可以按历史成本计价;存货的存在是为了销售,则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其售价;1981年佩顿更发展了持续经营的含义,主张按资产的市价而不是成本记录。总之,上的持续经营假设仅仅排斥了清算价格,要求按使用目的对资产计价,即对固定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对流动资产按变现净值计价。而现行的持续经营假设强调对所有的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这种观念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20世纪20年代,大多数国家通货膨胀已很明显,稳健主义阻止了对流动资产按变现净值计价的做法,那时开始占支配地位的收益实现原则又为历史成本提供了理论依据:任何较高的计价会产生未实现的收益。最后,政府的所得税法等强化了保守的资产计价观点,使得持续经营假设被不完整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而过去被持续经营排斥的清算前提,在今天则被频频运用。一浪又一浪地公司合并、重组,使任何环境下的企业必须具有资产迅速变现的能力,才能迅速改变其产品和业务经营,不仅流动资产应按变现价值反映,固定资产变现价值也决非不相关的。尤其是20世纪后期以来,全球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商务产生了网上虚拟公司,由于知识以思维的速度更新、扩散,网上公司的经营活动面临着空前的风险,并呈现短暂性,而不是永久经营。因此,以持续经营为假设的传统会计的主流地位渐渐受到了以非持续经营为假设的清算会计的挑战。
货币计量假设引起的争议最大。首先,以货币计量不能表现诸如员工素质、产品质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信息,使信息局限于货币性和定量性的。而在当今知识里,知识和企业员工越来越成为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因此早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人力资源会计,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虽然人力资源会计将会计信息扩大到定性的信息,但它是以人力资产的成本可以和实物资产一样用货币计量为假设的。事实上,货币的出现强化了货币计量这一假设,会计信息本质就是数字化的货币性信息;其次,由于20世纪初通货膨胀的出现,特别是二战后,持续的通货膨胀遍及全球,动摇了作为成本前提的“币值稳定”假设。因为会计报表上以现时价格计量收入,却以历史成本计量费用,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则不能正确地计量收益,由此产生了物价变动会计和现时成本会计。它们与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之争在于币值变动引起资产价值的变动是否会产生收益,历史成本会计的维护者如利特尔顿认为物价变动自身是不能产生收益的。而且近十年来,西方国家的物价上涨指数普遍回落到50%以下,已可不必考虑通货膨胀的,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各国放松了对利率、汇率的管制后,面对随时变动的货币市场,企业采用衍生工具,如远期、期货、期权等回避货币变动的风险,这使币值稳定的假设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四、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会计假设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它们本身是会计人员在有限的事实和观察的基础上作出的判断,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假设也需要不断修正。在通货膨胀时代,对币值稳定假设的否定产生了物价变动会计或现时成本会计;在信息时代,会计主体假设的外延被扩展。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所有企业,对清算会计的运用渐增。当货币计量假设不足以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人力资源会计应运而生。衍生金融工具显示人们为保持币值稳定而作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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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网络经济和知识经济逐步处于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企业竞争范围从单一企业扩大到价值链,企业管理的范围超过了自身的资源,延伸到了供应商、分销商和客户,竞争的内容也从价格竞争转变为价值竞争。客观环境的变化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现行的会计模式,紧密结合信息技术,将价值链与价值链管理理论落实到会计管理活动中,实现价值链与会计的融合。
会计假设或称会计假定,是指会计人员面对着变化不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所作出的一些合乎推论的收集、加工处理会计信息所依据的基础观念,其对会计核算内容和会计数据的取舍起决定作用。会计假设描述了会计运行必须所处的经济、政治、社会及法律环境,它的确定对于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实践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传统的会计假设因其与财务报表的目标一致而得到普遍接受,但是价值链会计的目标已经有了明显的差异;如果说传统会计的目标是为了创造企业利润最大化,那么价值链会计的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增值最大化。所以,随着企业经营理念的改变和信息理论、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会计假设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兴的价值链会计。因此本文着重探讨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价值链会计假设。
一、会计主体假设的开放性
会计主体假设是会计假设的基石。会计主体假设的主要作用在于规定了会计应处理的交易、事项的空间范围,从而规定了会计管理的内容与边界。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虽然并不必然与企业法律主体相一致,但仍然局限于某一企业内部或企业的联合体。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得企业之间的联系变得更为便捷和紧密。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动态联盟,众多企业相互联合形成一个合作组织,形成虚拟企业,更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完成单个企业不能完成的市场功能,增强竞争能力。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网络公司的出现,更突破了联合公司间空间和时间的间隔,而且分合迅速,联合、协作方式多样,使传统会计主体假设中所强调的单个的、独立的企业实体不能适应计算机网络上各独立法人企业组成的临时联盟体的新情况。而基于价值链管理理念的价值链会计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因为价值链会计管理的视角向外拓展到企业外部的价值链联盟,所以价值链联盟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会计主体,否则,就无法从价值链联盟这一更广的范畴来进行会计管理。与此同时,企业将管理视角向外拓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本企业进行管理,以实现本企业的价值增值最大化,所以核心企业应是主要的会计主体。这样,价值链会计模式下的会计主体是一种层次性的主体:第一个层次是核心企业,第二个层次是价值链联盟。价值链联盟是指各个相互依存的企业通过供、产、销方式形成的一个利益关系体,包括供应商、核心企业、服务商与顾客,同时也应包括竞争者,因为通过对竞争者的相关信息分析,能够促使核心企业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与对策。价值链会计核算与管理的是价值链联盟系统内的价值链,用以反映价值链各个环节的价值增值情况。管理当局可以据此制定相应的决策,以达到价值链之间的协调一致,使企业整体价值增值达到最大化。需要说明的是,进行价值链分析的目的不是为了使价值链的各个环节都实现价值增值最大化,而是为了使企业整体价值增值最大化,因为局部最优并不一定能导致整体最优,有时候往往会牺牲某些环节的利益。
这种会计主体是开放性的,它突破了传统会计以单个组织作为会计主体的狭隘性与局限性,只要是价值链能触及到的地方都被纳入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范围,这适应了当前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企业在进行决策时具有了更广阔的视野。
二、“虚拟公司”严重冲击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假定会计主体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被清理,不会停业。这是一种理想的假设状态。也只有在这一前提下,企业资本才能正常循环周转,所有资产也将按照预定的目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被消耗、售卖。
由于网络的广泛应用,“虚拟公司”的兴起与发展将对“持续经营假设”提出最直接的挑战。作为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之中的临时性联盟体,时而膨胀,时而缩小,还有可能立即解散,使得资产的历史成本计价、费用与收入的按期配比变得不能切合实际。这对相对稳定的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了挑战,使企业对主体自身以及外部关联企业持续经营状态的估计和假定都面临考验。此外,持续经营的静态观受到了来自许多动荡不定因素的挑战。因此,基于信息环境下价值链会计所描述的主体是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并存的情况。由于价值链会计主体是整个价值链上的所有企业,这些企业可能是现实主体,也可能是虚拟主体,它们的经营可能在缺乏反证的情况下是相对持续的,也可能是短期的,甚至就某个企业集团本身而言,它可能发生企业整体持续经营而某个分部关闭、解散的现象。所以,价值链会计应采用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并存的假设。
三、会计分期更强调实时控制
会计分期的目的是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相等的期间,按期编报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传统的财务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这种会计分期在新经济时代已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随时利用会计信息及时做出决策的需要。
当今时代,产业竞争空前激烈,信息传播、处理和反馈的速度大大加快,企业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下保持并提高核心竞争力,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建立全面、实时的价值信息系统,始终使管理决策和控制活动建立在实时、可靠的信息基础之上。而且,价值链联盟会计实体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朝着多元化、多层次方向发展,价值链上的各方需要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因此,价值链会计要以实时评价、实时控制为核心,沿着事前预算管理、事中实时控制和事后考评管理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会计管理。应用信息技术确立会计实时控制观,再造会计流程,动态、及时、多样地披露价值信息。
四、计量手段的多元化
货币计量假设是指对企业发生的交易必须采用统一的计量单位进行计量,它解决的是计量工具问题。会计具有的量化特征对计量工具的选择具有严格要求。现代意义上的财务会计一直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这或许是历史的选择。但是,这一计量单位具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一方面是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隐含着币值稳定假设,但在现实生活中,币值稳定假设是不成立的;另一方面是传统会计只确认能用货币进行计量的经济事项,而对于量化程度不高的其它经济事项则置之不理。
货币计量假设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系统产出信息所遵循的尺度约定,价值链会计理论的提出和应用使得传统的货币计量假设受到更大的挑战。在网络经济时代,知识、技术、人才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企业无形资产对利润的贡献很可能将会超过有形资产,在资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也将会逐渐加大;然而,货币计量是基于一定的交易价格而发挥作用的,企业中还存在大量不能量化揭示的事项,如企业内部自创的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企业的经营战略、在消费者中的信誉度、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企业经营理念为员工和社会的认可程度、管理人员思想素质及经营技能的高低等这些能够反映企业价值的指标,因为并未或不能对外进行交易而缺乏较为客观和公允的评价价值,使这部分未来对企业最为重要的资产计价一直非常模糊甚至忽略不计。与此同时,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网上交易也日渐频繁,为了方便结算,电子货币已经出现并在不断地推广、使用,无纸化趋势将成为货币未来发展的一大主流,这将对以某种纸币作为主要计量手段的传统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在世界迈向信息化的过程中,网络将世界更紧密地连接在一起。快捷的信息传递使商品的价格、汇率、利率的变动更为剧烈,而经济危机会使多个国家的货币在一夜之间大幅贬值,货币计量假设中要求币值稳定的前提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前后各期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也大打折扣。所以,为保证价值指标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价值链会计中的计量单位应以货币计量为主,非货币计量为辅,在现行会计报告之外再增加一些价值信息尤其是有关人力价值、知识资本、信息价值等方面的信息。
Paton早期在Accounting Theory中提出的假设。会计学家Paton在其会计理论一书中提出了会计假设名词,他认为现代会计必须有一些基本的前提和假定来支持会计人员对价值成本收益等作出特定结论。他提出了七项会计假设:经营主体,持续经营,资产负债表恒等式,财务状况与资产负债表,成本与账面价值,应计成本与收益,期后影响。。虽然会计假设很早已经提出,但是在以后并没有得到普遍适用。
Paton/Littleton在《公司会计准则绪论》中提出的概念。1940年Paton和Littleton在尔顿合著的《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中对以上假设进行了重述,在此书中Paton/Littleton把假设(Postules)改为假定(Assumptions),认为会计上的基本概念或命题就其自身而言很大程度上就是假定。此书确立了会计假设在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Mnoontiz的The basic postulates of accounting表述的三类假设。1961年会计研究部(ARD)的主任莫里斯.穆尼茨(Maurice Moonitz)发表了《会计的基本假设》(ARS No.1:The Basic Postulates of Accounting,1961)该研究文集提出了3类14项基本假设,把会计假设分为A类、B类和C类三项。尽管此文献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但仍不失为会计研究的集大成者,它系统详细地分析说明了三组不同的假设,建立起一个会计假设的完整体系,可以这样说ARS NO.1是会计假设研究的顶峰之作。
Wolk等人在Accounting Theory a conceptual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 中提出的假设。 Wolk、Francis和Tarney在1992年合著的《会计理论》中提出了四项假设:持续经营或经营的连续性(Going concern or Continuity );会计分期(Time Period );会计主体(Accounting Entity);货币性单位(Monetary Unit )Wo l k等人提出的四项基本假设已被美国会计界所认可。
Belkaoui 在《会计理论》第四版提出的会计假设。Belkaoui认为发展会计假设等概念是会计中最艰巨和困难的问题之一。Belkaoui提出四项会计假设这四项同一般会计理论著作中的提法并无多少差异,只是顺序有所不同:主体假设:他把企业定为有别于所有者和其他企业的会计主体,规定了会计人员服务的范围,限定了财务报表的对象、事项以及属性的数量;持续经营假设:此假设反映了与主题所有利益关系的愿望,还可以用来支持利益理论,因为对未来利益的预期才能使管理当局着眼于未来;计量单位假设:在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必须进行交换,交换的媒介是货币;会计期间假设:使用者的需求既是目标的一部分,也是制约财务会计的环境因素。为了定期披露企业财富的变化产生了会计期间。
美国会计文献中对会计假设的研究发展很快,但是由于受实证主义的影响,在概念使用上极为混乱,会计假设的描述方面很不一致。虽然世界各国对会计假设的认识及内容有很大不同,但是大家公认的会计假设的内容包括:会计主体(accounting entity),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货币单位(money unit)和会计期间(accounting period)这四项会计基本假设是与“实体企业”经济环境基本适应的。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四项会计假设都面临挑战,它们将会被赋予新的内涵、得到新的发展。我国会计学界经过了广泛的讨论在1992年l1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四项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并以会计前提的名义表达了会计假设的基本内容。这四项会计基本前提是人们在会计实践中长期奉行,无需证明便为人们接受的会计工作前提。现在,随着知识经济在我国的兴起,这四项传统假设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抨击。
会计假设的起源及面临的挑战
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采取的立场以及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主体假设规定了会计人员服务的范围,限定了财务报表的对象、事项以及事项属性的数量。会计主体假设的起源大约在15世纪左右,当时业主投资与企业投资开始分离,这种分离,客观上要求会计不仅记录和反映业主财产的变化,还要反映以组织为主体日常收支及经营成果,这就需要确定会计空间范围,会计主体假设由此产生。直到现今,传统的企业会计只核算企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
新的知识经济环境下会计主体假设表现出很多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方面:
知识经济下出现了与传统的会计主体不同的新的特殊主体。知识经济出现了网上公司(无实体公司)、临时性项目组织等这些与传统的会计主体不同的新的特殊主体,并随着跨国公司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会计主体的概念变的模糊,其界限越来越难以把握。
会计主体产生了异化,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随时破产的风险,一旦破产,会计主体就变为清算组,以清算组为会计主体进行的核算称为破产会计。会计主体跨越多个法律实体,透过各公司间的法律关系而把该群体视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
近年来,世界各国出现企业合并浪潮,客观上要求会计对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加以核算和反映,会计主体跨越多个法律实体。
知识经济下企业社会成本、社会绩效考核及人力资源信息已不可能停留在传统的会计实体中,需要延伸到企业的外部。在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以企业为主体编制的三大报表基本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但在知识经济下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原三大报表在提供会计信息时的不完整性、局限性。
由于以上四个因素使得会计主体假设面临着空前的挑战,使得会计主体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并使得会计主体的概念模糊,界限越来越难以把握。
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反证,一般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回大规模削减业务。17世纪以来股份公司的逐步创立导致了持续经营假设的形成.当时英国连续不断的海外贸易大量需要永久性资本,把企业是视为持续经营。起初的公司在每次航行时发行有限期的股票,结束后进行清算。后来公司开始出售为期四年的认股单,并逐步发展为拥有永久性资本的持续经营公司。可以说,股份公司的出现使持续经营观念具有法律效力。18世纪产业革命的工业生产使这一观念得到发展,到19世纪被制造商们广泛采用后,持续性就以现代的形式出现了,成为构建会计理论的一大假设。
知识经济时代下持续经营假设的局限性凸显出来,持续经营面临着更多的非持续经营的挑战:
知识经济时代下风险与不确定性的空前增加挑战持续经营假设,网络企业等流动性强的虚拟组织可能今天在明天无的状态也使得持续经营假设受到更多非议。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持续经营假设已不复存在,应立即终止经营假设,取而代之的是“清偿假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的评估、变现和债务的清偿。
会计分期假设。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这一假设规定了会计对象的时间界限,将企业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分割为若干短时期,以便于及时提供会计信息,是正确计算收入、费用和损益的前提。会计分期假设是基于持续经营假设产生的。在18世纪时期产业革命要求会计信息应及时上报,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编制报表,年终再编制年终报表。因此,公司的持续经营导致了会计报告的定期性。两者互为前提互相补充,从一定意义上说,前者甚至更为重要,因为首先存在持续的经营活动,才有必要和可能进行会计分期。会计分期依赖于持续经营,持续经营需要会计分期。
知识经济时代无论是从投资者对企业信息的及时需求,还是从加强对企业风险监控的角度看,传统的以年、季、月为时间长度划分的会计期间都已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因而知识经济时代下会计分期的局限性更加的突显出来:
计算机技术的高度发展及应用,为缩短会计分期在技术上提供了条件,变“历史信息”为“即时信息”而各时点的报告连在一起,可以连续反映一个企业经营过程的全貌。
虚拟公司存续时间的长度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存在时间很短的情况下,己不符合传统的会计分期。
企业破产后已无分期核算经营成果,分期编制会计报表的必要,破产会计核算是一次性的,不存在持续性和周期性的核算,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一系列会计处理方法和原则在会计期间不确定的前提下也不再适用。
信息需求的及时性,对会计分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在网络时代,计算机强大的运算能力以及网络迅速的传输功能,克服了会计数据搜集和处理的障碍,以往需要几个月时间才能做出来的报表在瞬间即可形成,而且信息使用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查阅财务会计信息,会计分期已失去意义。
货币计量假设。货币计量假设认为,会计是企业对可按货币计量的经营活动进行计量和传递的过程。这一假设规定了会计的计量手段,指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可以通过货币反映。它暗含了两层意思,即币种的唯一性和币值的不变性。古代会计只反映商品的变动,公元前630年,希腊人发明了铸币,开始采用货币作为通用的计算单位。11~14世纪随着西欧经济的发展、商业交易开始按货币单位来记帐,并延续到今天。
货币计量以币值稳定或币值变化甚微或假定其变化不重要作为其附加条(币值不变假设)是货币计量假设自身带有的局限性,随着新经济的到来,其局限性越来越多的表现出来:
物价的频繁变动动摇了作为历史成本前提的“币值稳定”假设。会计报表上以现时价格计量收入,却以历史成本计量费用,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则不能正确地计量收益,由此产生了物价变动会计和现时成本会计。
以货币计量不能表现诸如企业员工素质、产品质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信息,使会计信息局限于货币性和定量性。非财务信息在会计中没有的到应有的反映,导致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降低。
电子货币的出现加快了国际间资本的流动速度,资本市场交易更活跃,资本决策可以在瞬间完成。因此,货币计量假设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企业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对资产负债均以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发生额计价,进入破产程序后,尽管破产企业会计核算需要用货币单位对财产、债权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扣报告,但是在持续经营状态下的计价原则已失去了原来的意义,代之以清算计价或同时使用清算价值、公允价值等,以适应清算不同财产的计量需要。
会计假设的未来发展
会计主体假设的构想,会计主体应当由现行的绝对实体向相对主体转化,以“经济利益相关的联合体”代替“会计主体”。过去我们过分的强调绝对实体信息使用观,但在未来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时候只要是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而相互协作的联合体都应当将其视为会计主体。
持续经营假设的未来构想,面临信息时代网络经济的影响和挑战,我们可以设想将会计核算建立在临时性经营的假设之上。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暂时性看成是绝对的,而企业的持续经营看成是相对的,是在相对的时间内的持续而不是传统持续经营假设规定的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经营。
关键词:企业价值;价值评估;折现率;风险溢价
企业价值评估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企业改制等经济活动时刻在大量发生,各经济活动主体对企业价值评估的需求呈迅速上升之势。从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业的发展看,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产生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需要,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进行探索,但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评估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以及市场环境的制约,企业价值评估在实践中尚面临评估方法不科学、评估参数不合理、评估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此,2004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借鉴国际评估理论和评估经验基础之上,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评估披露等方面对企业价值评估活动进行了规范。三年多来的实践结果表明,《指导意见》的颁布与实施对提升我国评估行业的服务水平,加快国内企业价值评估与国际接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仍然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制约着评估业的发展,因此,本文对当前一些比较突出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一、非股份制企业的价值评估
(一)企业类型与企业价值评估
从组织形式看,我国企业分为股份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底,全国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为42.72%,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则高达57.28%。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重点是股份制企业的价值评估问题,而对于数量众多、影响广泛的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价值该如何评估则极少涉及。《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指出:“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编著的《讲解》(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讲解》)对该条款的解释为:“企业价值可以进一步分为企业的整体价值,即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付息债务的价值之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部分权益价值。”很显然,《指导意见》针对的是股份制企业价值如何评估以及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如何规范等问题,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被排除在外。
(二)非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差异
毫无疑问,作为微观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具有价值,但由于股份制企业与非股份制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企业价值评估也必然有所不同。导致股份制企业和非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差异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益投资人以及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存在差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非股份制企业中,权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相对应的是股份制企业的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要高于非股份制企业债权人的风险。
2、权益转让限制(流动性)的差异。从法律的角度看,对于股份制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即可。而在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向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企业财产份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可以依法转让其权利。从权益转让的市场条件看,股权交易市场发育得比较成熟,为股权提供了较好的流动性;而非股份制企业的权益转让市场无论是从规模还是市场的活跃程度都要比股权交易市场差很多。
3、企业所有者在企业价值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存在很大差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股份制企业的普遍现象,股东仅仅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经营权往往由非股东行使,因此,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股东所起的作用相对比较有限。而在非股份制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企业所有者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由于与股份制企业相比存在上述三个方面的明显差异,从而导致非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有别于股份制企业价值评估,这种差异并非表现在评估方法上,而是表现在具体的评估要素确定上:首先,根据风险收益平衡理论,资产的风险越大其预期收益越高,因此,非股份制企业的权益投资将需要获得更高的风险报酬,与此相对应,必须赋予折现率更高的风险溢价;其次,在预测非股份制企业的未来收益时,应充分考虑所有者的人力资本所起的作用。如采用成本法评估非股份制企业的价值,则需要将所有者的人力资本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评估其价值后加入到评估值当中;最后,因非股份制企业的权益流动性较差,在评估值最终调整时,需要给予较大幅度的折价。
二、成本法的独立使用
(一)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主流方法的变迁
与国外成熟市场中收益法、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居于主导地位所不同的是,自从我国开展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以来,成本法在相当长时期内占据主导地位,而收益法、市场法仅仅处于从属地位。虽然早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规定,资产评估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方法,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评估主体素质及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限制,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和委托方、使用方都习惯于运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成本法成为企业价值评估的主流方法。1996年,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颁布实施后,实务界逐渐形成企业价值评估的一种普遍模式,即以成本加和法为主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采用收益法对成本法评估结果加以辅助验证。
2004年12月颁布的《指导意见》使这种局面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上述规定体现了与国际评估实践接轨的指导思想,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是企业价值评估最为适用的方法。自此以后,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逐渐被广泛应用,成本法的垄断地位逐渐被颠覆,且成本法丧失了独立评估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权利。
(二)对否定成本法独立使用的商榷
成本法的评估思路是通过分别估测构成企业的所有资产价值加和后扣除负债价值的企业价值。这种方法在多数情况下无法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的价值整体性,忽视企业组织化资本(organizational capital)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评估结果得到认可的程度较低,因此,在国际上不作为一种主流评估方法使用。但如果像《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那样,对持续经营企业彻底否认成本法的独立使用则值得商榷,对于某些条件下的持续经营企业,独立应用成本法评估其企业价值有着充分的理论基础。
根据托宾q理论,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信息充分,不存在交易成本,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某一行业,企业中也不存在能够带来超额收益的专利、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此时,托宾q值等于1,即企业市场价值等于重置成本(成本法评估的企业价值)。如果托宾q值不等于1,则套利活动将使企业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趋于一致。虽然信息充分、不存在交易成本的完全竞争市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几乎不存在,但还是有一些企业所处的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在这种市场上,企业数量众多,企业中几乎不存在有碍市场竞争的无形资产,因而,企业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相差无几。也就是说,成本法的最大缺陷在于容易忽视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企业没有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价值微乎其微,此时,应用成本法可以比较准确地评估出企业的价值。
另外,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企业经历市场洗礼较少,与西方成熟市场国家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的寿命普遍比较短,这就增加了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困难(从本质上看,市场法的基础是收益法和成本法,故在此不列入讨论范围),加之,参数选择缺乏客观、科学的标准,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目前普遍推行收益法,所得评估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出现的偏差可能也比较大。因此,目前还不宜彻底否定成本法的独立使用。
三、持续经营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价值类型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最基本、最重要的作用是为产权变动和产权交易提供交换价值意见。不同的价值类型对应着不同的评估值,企业价值评估人员有责任为委托方发现最大化的企业价值,不应机械地选择评估价值类型。结合到企业价值评估实践,对于处于持续经营中的企业,评估人员往往简单地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选择持续经营价值来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持续经营价值未必一定大于非持续经营价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非持续经营价值(清算价值)甚至高于持续经营价值,因此,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被评估企业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企业的非持续经营价值可能高于持续经营价值呢?
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为例,根据剩余收益模型有:
式中:V表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B表示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yi表示i期的收益;Ri表示i期的净资产收益率;r表示折现率。
上式表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是在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加上未来剩余收益(收益扣除资本成本)的现值。如果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净资产收益率高于折现率,则未来剩余收益的现值大于0,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要高于账面价值;相反,如果净资产收益率低于折现率,则未来剩余收益的现值小于0,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低于账面价值。
假设账面价值与清算价值相等,对于持续经营企业,未来净资产收益率与折现率相比,若净资产收益率小于折现率,那么,该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将小于清算价值。更加极端的情况是,对于一个连年亏损且将来难以改善的企业而言,持续经营的结果只能是负债累累、破产清算,其持续经营价值为0,甚至为负数(非股份制企业),而清算价值则可能远大于0,此时,价值类型选择清算价值所得的评估值将较高。
四、收益法中折现率参数的确定
(一)折现率对企业价值评估准确性的影响
折现率是运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一个重要参数,评估值对该参数具有非常大的敏感性,若以Gor-don模型计算企业价值,设E为预期的下一年度收益额(股息、股权自由现金流等),r为与预期收益流相对应的折现率,g为未来收益的永续增长率,企业价值y为:
由于,g≥l,r>g,故有P≤-1。当g=0时,s=-1,当gr时,s-∞,由此表明,若折现率偏差1%,所得到的评估值至少偏差1%,企业收益增长速度越快,折现率偏差所导致的企业评估值偏差越大。正因为企业价值评估值的准确性对折现率高度敏感,所以科学确定折现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折现率由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报酬率构成,其中,无风险收益率是不存在违约风险以及不存在再投资收益不确定性资产的收益率;风险报酬率是风险资产收益率超过无风险收益率的部分。很显然,折现率的准确性取决于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报酬率的准确性。
(二)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
根据无风险收益率的内涵,在国际评估实践中,无风险收益率一般取短期国债或长期国债的收益率。而在我国多年来的评估实践中,由于《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规定:“折现率可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基础,再加上3%—5%的风险报酬率。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外,折现率一般不高于15%。”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无风险收益率的取值一般为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这种确定无风险收益率的方法存在着非常明显的问题:一方面,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包含了风险因素,是行业内所有企业经过风险经营后获得的报酬,它不符合无风险收益率选取的标准;另一方面,无风险收益率应该是任何投资者均可以获得的无差别报酬,如果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则无风险收益率的获得被限制在不同的行业内,且不同行业的投资者获得的无风险收益率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指导意见》对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进行了完善,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目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不再作为无风险收益率的取值依据,然而,在评估实践中,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的评估人员仍然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据此所得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就值得怀疑。
关于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指导意见讲解》建议取评估基准日中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无风险收益率是与收益流期间相匹配的无风险收益率,而评估基准日中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仅仅是评估基准日的无风险收益率,并未涵盖整个收益流期间。由此造成的结果是,评估基准日相隔不久,无风险收益率可能相差很大。比如,2004年2月发行的5年期国债利率为4.42%,而2005年10月发行的5年期国债利率仅为2.14%,不到前者的一半。
国际上确定无风险收益率的通行做法是,将足够长时期(一般是数十年)的短期国债或长期国债的利率加以平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故无风险收益率不会因评估基准日的不同而出现差异。与西方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国债发行历史比较短,国债的市场化交易起步比较晚,但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也有20多年的数据可以利用,运用20多年甚至更短时期的国债利率信息计算所得的无风险收益率,其准确性和科学性显然要强于运用评估基准日中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
(三)风险报酬率的确定
对于风险报酬率的确定,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是基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将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风险价格)与B系数(风险数量)相乘得风险报酬率,这也是西方评估界普遍采用的方法。问题是,CAPM建立在投资者理性、资本市场有效的假设前提之上,这些假设前提在西方成熟市场上基本能得到满足,并得到大量实证研究验证。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历史非常短暂,市场体系与有效市场的要求相去甚远,CAPM在中国缺乏运用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中国的股票市场尚不具备对风险进行定价的功能。很显然,如果无视中国股票市场非有效这一基本事实,机械地套用CAPM,则所得的风险报酬率必然会出现偏差。
上述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解决:
1、如果运用CAPM计算风险报酬率,则要合理选择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包括风险溢价的时间段以及风险溢价的大小,并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对最终的计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2、运用风险累加法而非CAPM计算风险报酬率,即从实体经济领域着手,将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予以量化并累加得风险报酬率。
3、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先计算宏观经济波动与行业收益波动之间的关系,由此得行业的风险系数α,然后计算待评估企业的综合杠杆系数DCL;及该企业所在行业的综合杠杆系数DCLh,则待评估企业的风险报酬率Rr为:Rr=(Re-Rf)×α×DCLi/DCLH,其中,Re、Rf分别为整体经济的收益率和无风险收益率。
一、税法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
(一)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规定(国税函[2002]420号),企业转让全部产权而涉及到整体资产转让,不征增值税,企业全部产权的转让也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13号公告拓展了420号公告的内涵,规定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重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券、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不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当然在这种不征收增值税的重组中,有着严格的条件:这种转让必须是整体转让,即重组的某种形式,转让的条件是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也就是说,必须是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资产重组,即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或资产,才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果交易的目的只是资产转让或资产收购,不管每次转让资产的金额有多大,都应当征收增值税.在同一纳税年度,国家税务总局[2011]51号文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4].如13号文规定一样,不征收营业税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严格的条件:一是企业须进行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的转让;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应该同时转移给接受实物资产的经济主体.如果企业只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而未将与实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对转让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征收营业税.以上关于企业重组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前提事实上就是遵循了持续经营的假设,除以上必要条件外,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那些重组的企业在重组后至少要连续经营12个月.之所以要求整体转让和近似乎整体转让,不是拆分转让,是为保证转让后的购买方能用这些资产和因相关权利的持有而持续经营.再则,对整体资产的转让征收增值税,对全部产权的转让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势必要缴纳数目可观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从而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可能会妨碍和影响企业原有经营活动的继续.
(二)特殊重组企业重组分为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特殊重组又称为免税重组,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指满足规定的条件下进行重组而获得的所得和利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分别由财税[2009]59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4号公告予以规范.免税重组除了“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这些保证持续经营的条件以外,以股权收购为例,还要求“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只有满足这样的条件和股权比例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企业原实质性经营活动不会改变[5].并且,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了“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并非按照重组时的公允价值确定,这样就将重组中产生的利得或亏损留在账面上,不在交易活动中实现.进而,在满足以上各个条件的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所发生的交易额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非股权支付的交易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基于上述股权比例的限制规定意味着企业的重组并不改变或者结束现有的实质性经营,资产没有变卖、股权未能变现,如果征税则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样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非股权支付额意味着一方获得了现金收入和能变现的资产,对其征税不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上两个假设符合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也是会计假设在税法中的应用和体现.但是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使得税法和会计核算之间出现差异,也成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进行筹划的条件.事实上,以上的各种免税或不征税,无论是增值税、营业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税和不征税,而是一种延期纳税(rolloverrelief).这种延期纳税缓解了重组后持续经营企业的因未获得现金收入、只是获得控制权而导致的纳税困难,也鼓励企业在结束某项投资后进行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方面的再投资.只要投资不彻底终止或者企业未被清算,纳税人可以一直享受延期纳税.这种延期纳税是通过重组后的资产仍以该资产原有的计税基础为重组后资产的入账价值来实现的,是一种广义上的延期纳税[6][7].
(三)商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自创商誉不得摊销、外购商誉只能在转让时一次性扣除其成本.会计准则出于谨慎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的考虑,对自创商誉一般不予资本化[8].由于商誉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创立和累积起来的,是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高低密切相关的资产.而且在商誉的逐渐形成过程中,关键的因素是人.通常情况下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具有良好的声誉,获得客户的信赖,也由于严谨和完善的组织,生产效率较高,商誉所内含的价值也就越高.可见,在商誉的形成过程中,很多企业并没有对商誉的形成进行额外资金投入,其开发成本很难用资金反映出来,其功用与开发成本之间的关系也不确定,在会计上难以准确计量其价值.因此,自创商誉不允许摊销.国际会计准则通常将外购商誉与企业合并联系在一起,在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中对商誉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如果企业合并发生同一控制关系下,则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而不是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因此,不需要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9].如果企业合并发生在非同一控制关系下,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方法为购买法,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如果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被确认为购买方的商誉;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复核差额部分后确认为购买方的当期损益.由于商誉是无法具体确认的资源,并且能使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因此,会计准则中也规定商誉不进行摊销.依前文所述,税法规定商誉不允许摊销,外购商誉在转让时才能扣除其成本,其理论依据依然建立在企业经营状况会越来越好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假设了商誉只会越来越有价值而且不会因为使用而发生损耗.
(四)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权责发生制和真实性、相关性原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允许在计算会计利润的时候据实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从公平税负、保证财政收入的征税目的和基于广告费等是预算经费的角度出发,允许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并于所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则按实发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15%计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除特别规定外,按照实发工资总额的2.5%扣除,实际发生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当期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未来的纳税年度扣除.以生产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为例,生产企业的新产品上市初期或者生产活动初期,会因为知名度较低而导致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有限,品牌效应不能够第一时间发挥出来,需要通过大量的广告支出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信赖.因此,早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过高,加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典型的预算经费,以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作为衡量其支出效果是比较合理的衡量方法.税法只允许一定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造成生产企业在经营初期或者新产品上市初期发生的大量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导致生产企业的支出负担重,也增加了生产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但随着企业生产劳动率提高、经营管理活动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生产企业的产品在社会上和市场上被商家和消费者认可和接受的程度越来越高,市场占有率提升.此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绝对数额虽然上升,但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上升的幅度快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上升幅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占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相对比例下降,于是出现广告费结余,该结余部分按税法规定可以用来抵减以前纳税年度超标准而结转的广告费超支数额.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也是充分考虑和利用了持续经营假设,是对企业持续经营、越做越大的鼓励.
(五)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财税[2009]78号文对个人无偿受赠不动产的免税范围和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受赠人转让无偿受赠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是对无偿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免税”的解释.该文件规定,无偿受赠房产的个人若符合免税条件,其接受赠与房产时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将来转让所受赠的房屋,获利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如果受赠房屋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受赠人的转让收入.从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对满足免税条件的无偿赠与和受赠,在未来转让无偿受赠房产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房产的购置成本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这种税前扣除的确认方法将无偿赠与和无偿受赠时的利得递延到未来转让无偿受赠房产的计税依据之中,从而实现延期纳税.虽然该规定是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但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非法人企业赠与或是无偿受赠不动产取得的利得,其延期纳税是基于非法人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如子女继承父亲的个人独资企业,并持续经营,各种资产并未真实转让,如果对其征税,则会引发继承人的纳税问题.等到继承人在未来最终终止非法人企业的经营活动时,递延的利得才会实现,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这也是一种延期纳税优惠,也可以看到这种持续经营不是对经营主体的假设而是对经营活动的假设.
(六)税收优惠的结转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不增加亏损也不能导致亏损,即只能将计税依据抵减到零为止,不能形成或增加亏损;第二,不能导致退税,即多纳税可以退税,但由于税收抵免等优惠可能导致的应纳税额为负数,不得产生退税,应视当期应纳税额为0,即税收抵免只能将应纳税额抵减到零为止.这些原则逐渐成为国际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这样的基本原则对跨国所得控制尤其严格,可以避免国家对一些跨国企业形成财政补贴.但目前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和税额抵免甚至包括加计扣除这些规定已经超越了国际税收上的通行做法,出现了优惠结转.如满足投资条件的创投企业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纳税年度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减部分可以结转的规定;购买用于节能节水、资源利用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抵减购买设备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减的规定;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允许按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50%,形成资产的部分,允许按照150%摊销.企业所得税对技术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没有规定“不能产生也不能导致亏损”,因此,纳税人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时候可能使企业产生亏损,而专用设备投资的税额抵免结转实际上是产生了退税.应该说,我国对税收优惠不设限的优惠待遇超过了国际惯例,该规定仍然是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否则,这些优惠结转就成为了空头支票.业绩越好、经营持续时间越长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越是能足额、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从这个角度看,对企业的税收激励超过了税收优惠本身.但以上几种优惠方式,都形成了财政补贴或者返还,有违税收优惠的公平原则.
(七)亏损弥补根据对称性或者配比原则,企业取得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发生了亏损,征税主体应允许进行亏损弥补,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都是允许亏损弥补,但是弥补方法各不相同,可弥补的范围和弥补的时间也不一样.大多数情况下,各国税法允许企业年度亏损结转冲减将来的利润,这种规定显然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但也有的国家税法不仅允许企业年度亏损结转到将来,还可以结转到以前年度,冲减以前年度的经营所得.如果没有持续经营的假设,亏损弥补很难进行下去,只能向以前年度结转,从而产生大量的退税.
二、会计活动和税法应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差异分析
(一)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明确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是一系列会计原则、会计方法以及会计处理的基础,例如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原则、配比原则等;历史成本计价、收入费用的按时间配比的分摊;将资产、负债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这些都是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对于清算企业,就没有必要划分这些原则、采用这些处理方法.而从税收征管法和实体法的角度分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程序后,可以分为筹建期、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三个阶段.税法对企业的筹建、持续经营和终止或多或少地给予税收优惠,而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设置的优惠最多.税法中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主要是为了给特定的纳税人的特定行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找到理论依据,是基于强制性法规之外的弹性条款,使得企业能真正的持续经营,并在此基础上假设企业的效益会越来越好,能增加更多的税收收入.
(二)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和税法假设要求的条件不同上述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处理既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又是持续经营假设得以存在的条件或者结果.但税法中持续经营的假设并不一定需要上述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或者会计处理作为其条件.更多地是基于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而进行持续经营的假设,如企业重组、广告费的列支、亏损弥补.不过这种税法上持续经营的假设,有利于鼓励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在前期多列支广告费,开发新产品,并通过弥补年度亏损,减轻企业的负担.持续经营意味着该企业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经营活动对税收政策的承诺,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的前提条件.会计假设的持续经营则仅与会计核算有关,不具备税法的各种调节作用.
(三)持续经营假设下税法和会计的有关内容不同会计和税法的持续经营假设都建立在会计分期上,会计核算设置会计期间,而纳税年度的作用之一是为了将一定会计期间的利润分配到所属的纳税期间,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性.通常情况下,持续经营假设需要进行会计分期和纳税年度的设置.会计分期是指将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长短相同且连续不断的核算期间,也称为会计期间,在我国也被称为会计年度[10].纳税年度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且该期限为年度,即12个月.当企业的会计年度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一般就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如我国以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作为纳税年度,也作为会计期间;当企业的会计年度不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如英国公司税的纳税年度是跨公历年度的,从4月1日开始到下一年的3月31日,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活动特点,选择恰当的会计期间.如果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由于企业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而不足12个月的,纳税年度以实际经营期限为准.至于依法清算的企业,纳税年度则以清算期间为准,这些情况下纳税年度都不等于会计年度.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限是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企业应就该纳税期间的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企业对应纳税额的计算,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反.企业所得税税款分期预缴时,预缴税款所属期间等同于相同期间的会计中期,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要求企业下一个纳税年度依然存在并有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见,税收征管活动也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否则预征和汇算清缴的方法不能实施.
三、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没有持续经营假设,会计核算无法进行,税法的政策、税收的功能不一定能有效发挥,税收征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2011年中国企业长期激励调研报告»指出,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2005年,集团企业的平均寿命仅7~8年,与欧美企业平均寿命40年相比相距甚远.这种现实状况使得税收的很多政策和规定形同虚设,那些为激励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优惠都不能实现.
(一)利用持续经营假设但不依赖于持续经营假设税法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上的持续经营假设毕竟存在差异,不能也不应该建立在同一基础之上.毕竟持续经营只是一种假设,面对企业的清算不能利用持续经营假设,还有如亏损向以前纳税年度结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亏损.也可以看到课税只是针对某一时期,征税时往往不考虑是否持续经营.也有一些课税也不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如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就这些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具体规定是对这些所得按次征收,如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转让财产所得,允许扣除财产净值而以实现的利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可见,当纳税人具有纳税能力时税法就规定征税,不考虑持续经营,而且有些经营活动的发生无法持续且具有偶然性的特点,比较典型的即为劳务供给和财产转让,在这些所得获取方式下,不需要考虑持续经营.
(二)不能利用持续经营假设给予纳税人过度的税收优惠相较于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税法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主要目的在于征管活动的顺利进行、税收政策的有效发挥、财政收入的充分保障,其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功能应用之多远超会计核算的要求.但是,在实际税收工作和政策制定中,不能因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多而滥用和依赖持续经营假设.应纠正税收政策中存在的此类问题,重拾国际上关于税收优惠不能产生不能导致亏损、不能导致退税的基本税收优惠原则,避免企业在经营中利用这些过度的税收优惠牟利,而忽视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活动.可以设置类似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类的预算经费,以限额扣除但可无限结转的方式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而非短期利益.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的盈亏归属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即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实践中,作为出资折股依据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后,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①总有一段时间,该期间形成盈亏的归属问题成为评估与会计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对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的通知》([2005]6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中均规定,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这一规定在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对期间盈亏归属问题的不同认识
现阶段,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对期间盈亏归属问题的不同认识主要集中在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原企业实现利润的归属与分配问题上,即经营利润是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即原股东享有,还是由公司制企业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而对于原企业经营亏损情形下的相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认识基本统一,即经营亏损应由原股东承担并按规定补足。所以,本文重点围绕期间利润归属的不同认识进行探讨。目前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企业改制中,通常按照业务、资产、人员匹配的原则将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一个或几个业务作为主体,设立拟在资本市场建立融资平台的股份公司。这样,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期间,投入拟设立公司的业务实际仍然在正常运营,其业务的资产、负债的价值量发生变化,产生经营盈亏,从而导致在评估基准日所确认的评估净资产数额发生变化。而该部分没有纳入到评估的资产范围中,且交易未完成,原股东必须保证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要如实投入出资协议中承诺的折价入股的净资产数额。对此,无论采用哪种资产评估方法的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之前,原企业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公司制企业,资产仍在原企业的报表上核算,相应的经营业务后果由原企业承担,因此,期间利润都应归原股东享有。该观点与[2005]60号和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基本一致。
观点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后,采用不同资产评估方法的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对应期间利润的归属与分配处理是不同的:以成本法或市场法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时,由于对应的经济行为尚未完成,期间利润应由原股东享有;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时,该评估结果已经包含了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未来预期收益,所以,期间利润应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收益法结果作为出资折股依据时的期间利润归属分析
上述可见,针对期间盈亏归属问题分歧的核心,集中在收益法结果作为出资折股依据时的期间利润是否应归原股东享有。我们认为,以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的情形下,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不同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并不是期间利润归属确定的依据。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折股依据,期间利润均应归原股东享有。理由有四,分析如下:
理由一:同一价值类型下不同资产评估方法是从不同的途径反映资产价值,并无本质差异。
从评估基本理论上讲,评估方法虽然思路不同,但都是从不同角度揭示和反映资产价值的途径。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所评估的资产范围是一致的,所以都能够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由于资产评估工作基本目标的一致性,在同一资产的评估中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果使用这些方法的前提条件同时具备,而且评估师也具备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那么,多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应该趋同。这就是说,对于特定经济行为,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中,在市场价值类型下,对处于相同状态下的同一资产进行评估,不同评估方法定价的资产范围是一样的,其评估值也应该是客观一致的。这个客观的评估值不会因评估人员所选用评估方法的不同而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果采用多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出现较大差异,可能来自于某些方法的应用前提不具备、分析过程有缺陷、某些支撑评估结果的信息不充分或评估师的职业判断有误等原因。
可见,对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进行评估时,无论采用成本法、市场法还是收益法,都是服务于同一评估目的,且评估的资产范围都一致,在方法运用合理前提下的评估结果应该是趋同的,其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时无本质差异。因此,资产评估方法使用的差异,不应对期间利润归属的判断产生直接影响。
理由二:“以利求本”思路下的收益法评估结果,对应的是产生收益的资本,而不是收益折现累加本身;量化结果形式上是收益流的现值之和,实质上是为产生该收益流所投入资本的价值。
收益法,是通过“未来持续获利”倒算得出获得该未来收益所必需的资本(评估对象)价值——投资性资产价值的思路,即“以利求本”。得出的结果是产生未来收益所需资本的价值,而不是收益本身。现金流(自由现金流)的折现值不是现金流(自由现金流)的现在值,利润的现值也不是利润的现在值。道理很简单,折现率是资本和利润的转换工具,而不是现在利润和未来利润的转换工具。尽管折现率有“时间先后”的内涵,但资金时间价值本身就是资金的成本,折现率的本质是资本报酬水平,是资本和收益的桥梁。
从基本公式分析也不难看出这一点,中,P(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并不简单是A(企业未来收益)的现值,即未来利润的当前值,而是通过报酬率——折现率 r 返算出来的产生收益的资本。当然,如果折现率是单纯的资金时间价值的范畴“现值率”的话,那么A和P就仅仅是同一货币的现值和终值了。
因此,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形式上是未来收益(自由现金流、利润等)的现值之和,实质上是产生这些未来收益(自由现金流、利润等)所需要投入资本(评估对象)的价值。收益法评估未来收益折算投资资本时,如果不考虑新股东投入资产(资本)、或者因新股东进入改变资本结构等情形,其评估结果当然全部是原股东的投入资产。这显然也说明,收益法考虑了期间利润,但得出的评估结果是获得该利润所投入的资本,这当然应是原股东必须得到的。至于新股东支付了该期间利润对应的资本对价,以后获取多大的利润,则完全取决于经营报酬水平。
总之,不能混淆未来利润和获得该利润投入资本两者的关系,也不能将未来利润的现在值与获得该利润投入的资本划等号,这是解决不同认识的根本所在。
理由三:收益法评估市场价值是基于被评估企业保持基准日状态持续经营(或同行业正常经营状态)这一假设前提;其对企业价值的判断,是基于对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存量资产现实(或同行业正常经营状态下)运作的判断,并未考虑特定投资主体给新产权主体(改制后企业)带来的特别贡献。
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是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基本思路,企业具有持续的获利能力是其必要前提。评估操作中,应正确模拟企业存续环境,综合考虑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各种因素,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未来收益作出合理的预测。
必须首先明确的是,企业的预期收益既是企业存量资产运营的未来收益,也是未来新产权主体经营管理的收益。两个方面在经营规划、资本结构、经营管理方式等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不同的未来收益结果。
从评估实践分析表明,对于企业预期收益的预测,是以企业的存量资产为出发点的,反映的是企业按现有生产经营方式或发挥企业各项资产正常效能的持续经营下的收益预测。鉴于当前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一般采用市场价值作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所以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只能基于对评估基准日企业存量资产现实或正常运作的合理判断,而不是基于特定投资主体对新产权主体特别贡献状况下的估测。因此,特定投资主体对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的贡献,也不应成为预测企业预期收益的影响因素。从这一角度看,对于企业预期收益的预测,应以企业的存量资产为出发点,以反映企业的正常盈利能力为基础,本质上是对企业未来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正常的收益预测。
可见,以收益法确认的市场价值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时,其仅考虑了原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存量资产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运营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未涉及这些资产与特定投资者结合后在公司制企业这一新产权主体状况下包含特别贡献的未来预期收益。因此,期间利润不应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理由四:以收益法常用模型例证期间利润归原股东享有的合理性。
期间盈亏归属的安排,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保证交易对象所包含的内在要素资产(企业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和交易日其原始(账面)价值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如前所述,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后,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尚有一段时间,所以,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其评估结果与评估基准日的结果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如果相同,似乎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国有持股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就不应当存在争议;但如果不同,则好像会造成他人误认为国有持股单位出资不实,从而引发争议。
其实,同一评估对象不同时点的评估值存在不同是正常的。从逻辑上讲,这与是否考虑期间盈亏归属并无关联关系。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是,根据影响价值变化的大小而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确定对价的问题。
现实操作中,不同时点“评估值”的差异,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约束,一是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方式;二是避免期间过长使得不确定性增加而规定的“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在这两种约束方式下,不同时点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会是怎样的呢?
下面以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的几种常用模型为例②进行分析。
1. 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年金法
当目标企业长期经营收益比较稳定的情况下,适用年金法。其基本公式为:
式中:P —— 企业评估价值
A —— 企业年金
r —— 折现率或资本化率
例证1:假设某改制企业永续经营,且经营比较稳定。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预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时,按稳健估计其今后每年的净利润(为简化处理,收益口径取净利润)为100万元,且可全部供股东分配。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评估基准日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判断其折现率及资本化率均为10%。则运用年金法估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11年12月31日,对原企业所涉及资产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且近一年间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其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仍然为万元。
由此可见,对于适用年金法进行评估的改制企业,如果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会受到评估具体时点的影响,其作为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国有持股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不存在争议。而这种情况下,期间利润归原股东享有也就理所当然。续上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在2011年度创造的100万元利润应归原股东所有,否则如果将其归于新老股东共同所有,该改制企业完全有理由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重新进行评估,并以同样1000万元的评估值作为新时点出资折股的依据,用以避免期间利润归属与分配的争议。
2. 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稳定递增模型
成长型企业发展潜力大,收益会逐步提高。假定成长型企业未来若干年的收益将在某个水平上,每年保持一个递增比率时,适用稳定递增模型。其基本公式为:
式中:g —— 稳定递增比率,且g
例证2:假设某改制企业永续经营,具有高成长性,无论是其所在行业还是企业自身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经分析认为,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未来若干年的净利润将在1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保持5%的增长。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评估基准日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判断其折现率为10%。则运用稳定递增模型,估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11年12月31日,对原企业所涉及资产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且近一年间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其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应为万元。较之评估基准日,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在近一年间增加了100万元(除第一年企业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外)。
由此可见,对于适用稳定增长模型进行评估的改制企业,如果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两个时点会存在差异。续上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在2011年度创造的100万元利润应归原股东享有,否则如果将其归于新老股东共同所有,该改制企业完全有理由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重新进行评估,不仅可以获得2011年度创造的100万元利润,而且能够以2100万元这一更高的评估值作为新时点出资折股的依据,从而从改建后公司制企业获得更高的国有股份并通过以后年度应分得的股利获取补偿。
3. 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分段法
运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年金法和稳定递增模型对企业收益进行预测时,侧重对收益进行无限期的逐年预测,但实务中采用较多的是分段法,即将预测年限分段的做法。决定预测收益年限的通行方式是将收益预测分为两段,一段是从预测之日起进行一定年限的逐年预测,一般是5~10年。另一段是在上段之后将每年的收益预测为一个稳定的年金。这种方法是建立在5~10年以后企业的收益将趋于稳定的假设之上。其基本公式为:
式中:Ri —— 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
例证3:假设某改制企业永续经营,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经分析,预计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未来5年的净利润分别是100万元、105万元、110万元、115万元和120万元。假定从第六年开始,以后各年收益将趋于稳定,并保持在120万元的水平。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评估基准日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判断其折现率及资本化率均为10%。则运用分段法,估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11年12月31日,对原企业所涉及资产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且近一年间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其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应为万元。较之评估基准日,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在近一年间增加了15.86万元,相当于1158.46万元的1.37%。可以看到,两时点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小。若将例中的12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结果增加值为70.49万元,相当于其结果1704.9万元的4.13%。但这种非平稳变化状况应当剔除。
由此可见,对于适用分段法进行评估的改制企业,如果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总体不受评估具体时点的影响,其作为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国有持股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不存在争议,期间利润也应归原股东享有。这一分析结论与年金法趋于一致。
4. 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收益等额模型、稳定递增模型和分段法
基于持续经营的假设,企业的收益应该是永续的,但不排除在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在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企业价值评估的收益法,其评估思路与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类似,可以采用收益等额模型、稳定递增模型和分段法等等。以收益等额模型为例,此时年金法公式变为:
在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折现率或资本化率的取值一般在8%~15%之间,同时,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企业收益年限一般不少于20年。这里分别取r=8%,9%,10%,11%,12%,13%,14%,15%;取n=20,则其对应的复利现值系数1/(1+r)n分别为:0.2145,0.1784,0.1486,0.1240,0.1037,0.0868,0.0728,0.0611。此时该模型的基本公式与年金法已十分近似。依此类推,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稳定增长模型和分段法的基本公式与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也是非常近似。
据此可推知,对于适用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收益等额模型、稳定递增模型和分段法的改制企业,其计算得到的两时点评估结果分析将近似等同于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分析结论,即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国有持股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不存在争议,期间利润应归原股东享有。
5. 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稳定递减模型
衰退型企业处于衰退期,收益会逐步减少。假定衰退型企业未来若干年的收益将在某个水平上,每年保持一个递减比率时,适用稳定递减模型。
式中:g —— 稳定递减比率
n —— 有限收益年期
例证4:假设某改制企业处于衰退期,有限持续经营,前景不容乐观但仍可在一定时间创造收益。经分析认为,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未来若干年的净利润将在1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保持5%的递减。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评估基准日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判断其折现率为10%,收益期限为20年。则运用稳定递减模型,估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11年12月31日,对原企业所涉及资产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且近一年间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其受益年限剩19年,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应为万元。较之评估基准日,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在近一年间减少了36.88万元,而其在2011年度却创造了100万元利润。
例证4的结果表明,对于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使用稳定递减模型的改制企业,其情形与上述各种情形较为不同,建议将其直接视同为[2005]60号和财企[2002]313号中规定的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净资产减少的特殊情形,其净资产减少部分应由原股东承担并按规定补足;但期间利润仍由原股东享有。因为虽然这类改制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间实现了利润,但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却存在缩水,即净资产有所减少,所以,从结果出发,应适用文件规定的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净资产减少情形。续上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在2011年度减少的36.88万元,应由原股东承担并按规定补足;但其在2011年度创造的100万元利润仍应归原股东享有。当然,如果必要,该特殊情形也可以采取在尽可能接近评估基准日时点完成经济行为、抑或是调整评估基准日的方式予以对待。
二、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中,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的盈亏归属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方应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目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式,通常为协议转让以及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转让。协议转让交易方式,同样存在与企业改制相同的情形,即作为产权转让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后,涉及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形成的盈亏归属问题。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国有产权转让,尽管“买方唯一”,但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转让方(亦即卖方)也是评估的委托方。如上分析,收益法的“以利求本”的基本思路决定了收益法折现值并不是“未来利润现值”,而是获得未来利润的投入资本价值;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基于对评估基准日企业(即委托方)存量资产运作的判断,并未考虑新产权主体行为的任何因素。因此,在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期间利润同样属于原股东即产权转让方所有;而期间经营亏损也应由原股东即产权转让方承担,并按规定补足或扣减转让价款。
而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转让,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其转让价格由竞价形成。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产权转让公告。这种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转让,与协议转让具有本质区别。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产权的公告,是面向社会的不特定主体发出邀请,目的是吸引相对方向自己发出购买要约,提出报价,然后卖给出价最高者。可见,挂牌转让公告的法律实质是“要约邀请”,相对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报价是“要约”。一方发出要约,一方回应承诺,这样合同关系才成立。所谓“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因此,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转让,适用的是市场直接交易要约原则,应以交易摘牌价和交易竞价价格为交易价格。相对方(即买方)一旦出价并发出要约,即是对转让标的市场价格的认同或接受,其成交价格内涵自然已考虑交易成立前的所有影响因素,包括企业可能发生的盈利与亏损,所以不涉及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的盈亏归属问题。
三、结论
关键词:林业;可持续发展;采伐技术
中图分类号:[DF4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森林可持续经营已从林业界走向社会,并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共识。木材采伐是森林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森林可持续经营涉及到生态环境、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和森林生产力与可再生能力。局部森林的采伐,使得森林生态系统的局部功能消失,系统可再生能力(林木更新能力)的强弱将影响森林的可持续性。
合理的木材采伐技术将使得木材采伐对森林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在森林采伐研究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集材工序对环境破坏的严重性,相继研究出对环境破坏较小的新型集材设备。例如,在湿地使用加宽轮胎和履带式拖拉机,减轻对土壤的压实,使用捆木索和抓钩集材,减少压实面积;使用索道集材和其它空中集材方式,将与林地接触面积减小到最低程度,为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保证,促进了林业的经济发展。
1木材采伐作业在林业可持续经营中的作用
木材采伐是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木材采伐业的发展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特别是在林业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森林和采伐业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
1.1提出区域资源利用模式
木材采伐前有必要根据区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学途径与技术体系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资源平衡表和资源流动的时空动态模型,来研究和评价木材采伐作业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将木材采伐限制在森林可持续生产的能力之内,据此提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资源利用模式,包括森林工程、木材采伐技术模式。例如:寻求最小的道路、楞场、集材道面积和最佳的修建时间,以减少土壤期及水土流失;限制采伐机械设备、集材车辆的最大重量,采用最佳的设备重量组合,以保证对森林土壤的干扰及压实为最小可承受水平。尽可能采用已被证明是可取的轻型悬空索道用于疏伐和主伐作业;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指导思想,根据林业分类经营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森林采取不同的木材采伐技术模式;在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时,事先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预留供野生动物栖息、迁移的森林廊道;考虑木材采伐后下一代森林的设计的相关问题等等。
1.2制定环境评价程序
按照林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和环境评价标准,研究基于作业水平上的木材采伐作业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影响的可接受水平,建立伐后环境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制定环境评价程序。
1.3建立计算机模拟模型
对森林的伐前、伐中、伐后进行计算机模拟,以伐后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指导、修正森林工程、木材采伐技术模式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资源利用模式,以达到合理规划,降低木材采伐作业的经济成本和环境成本。
2木材采伐技术对环境的影响
森林过量采伐以及采伐技术与环境的不和谐能够使地球的生态环境逐渐恶化。从可持续发展这一世界发展战略目标看,更加强调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以及森林的三大效益。上世纪末,人类社会开始对过去“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观念进行反思和批判,力求寻找资源、环境、发展协调演化的最佳途径。要求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不断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效益质量,扩大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区域,同时寻找基于环境友好型的木材采伐技术,并努力促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化方向演化。
3采伐方式
采伐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主产品的结构和等级,决定着产品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对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3.1现行采伐方式对市场经济严重不适应
①首先考虑的是完成全年计划,山上长什么就采回什么,至于新采回的木材能出什么产品,其销路如何,售价怎样,无从计划也没有计算过,与市场脱节;②在森林保护方面有简单机械化的趋向,本可对那些市场暂不需求的产品,以活立木的形式存在山上,等待市场需求和行情的变化,保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
3.2采用限树种、限径级的择伐作业方式
虽然可采的成片资源已经不多,但存量资源蓄积并不少,尤其是中龄林和近熟林采取大面积低强度择伐,能延长采伐年限,使资源危机得到缓解。这种采伐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①对资源底数应了如指掌;②在森调时,应限树种、限径级地进行每木调查,对活立木进行造材设计;③按要求限树种、限径级地生产目的树木,必要时可采用牛马套子配合集材以保护幼树;④在费用结算方面,应以立方成本的方式承包给作业班组或工段。
4采伐综合技术
4.1造材规格的确定
造材是指将原条在横断面截成一定长度的原木。因此,相同的原条,造材规格有很多种类,但同样的原条采用不同的造材规格,其总价值是不相同的,木材价值随造材规格不同而变化。同长阶,木材价值随径阶增大而增加;同径阶,木材价值随长阶增大而增加。
造材规格由木材长度和小头径阶决定,木材材积也由长阶和径阶共同决定。径阶相同,长阶4米的原木材积不等于两根长阶2米的原木材积之和。因此,林木尖削度越大,造材长度越短,出材率越高,反之造材长度越长,出材率越低。林木尖削度越小,造材长度越长,出材率越高。但对于某一根原条来说,造材规格的长阶决定了径阶大小,决定材积的大小(出材率的高低)。因此,造材规格非常重要,它决定了出材量、木材销售价格以及木材价值总量。在遵守造材“三优三降低,即优先制特殊材,优质材和长材,降低次小径材、等外材的比重”和“三要三杜绝,即要按计划造材,杜绝按楞头制材;要量尺准确,杜绝超长短尺;要对线下锯,杜绝躲包让节”的原则条件下,必须根据原条的尖削状况和木材销售价格而造材。
4.2集材方式的确定
集材是指从伐木地点把原木或原条,伐倒木向装车场或集材场(山楞)汇集的作业,集材作业是森林采伐最繁重的工序。集材方式分机械集材(包括拖拉机、绞盘机、索道集材等),人力集材(包括人力板车、人力肩扛集材等),畜力集材和自然力集材(包括滑道、水力集材等)。每一种集材方式都有其特点及适应条件,必须全面考虑伐区的自然条件及经济技术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集材方式。
4.3集材道的设置。
集材道的设置是采伐作业设计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繁琐的工作。集材道的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开展采伐工作是否顺利,也关系到集材成本的高低。因此,设置良好的集材道是非常必要的。设置集材道从坡度、沼泽地、石头地、雨水冲刷,已发生泥石流、集材成本、出材量等各方面分析,来确定一条坡度小、建设成本低、集材方式容易的集材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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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会计基本假设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公允价值与成本
本文着重探讨财务会计基本假设或会计基础概念(以下简称假设或概念)及其变迁。假设构成财务会计与报告的基础。假设表明财务会计(会计核算)的环境特征。经济环境总是在不断变化着。财务会计与报告,它的规范体系及其基础也会随之变动。长期以来,财务会计、财务报告以及用来规范它们的准则与制度,不论在哪一个层次上,都已经发生并仍在继续变革与创新。但是,假设则几乎没有什么变化。这说明会计明显地落后于会计实务。如今进入21世纪,这是一个同过去具有重大差别的知识经济。知识经济为财务会计提供了以高和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环境。新经济出现之后,财务会计的使用者必然对财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提出新的要求。会计的理论工作者不可避免地要求重新审视构成财务会计及其规范的基本概念———财务会计基本假设。财务会计理论正面临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我认为,我们的因应之道,就是要探讨关于假设的两个方面的:第一,流行已久的假设,其数量与是否应作必要的更新与补充?第二,在新经济条件下,有哪些假设需要作新的解释?
一、对国际公认的四个基本假设———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时间分期假设和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假设的考察
关于主体假设
通常都认为,主体假设是财务会计基本假设的基石(Paton&Littleton,1940;Paton,1922),今后也还可以这样看。财务会计本是立足主体,面向市场,提供该主体关于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一个经济信息系统。在财务会计的这些基本特征中,立足主体是前提。所以,主体成为第一个假设。主体假设的主要作用在于:主体规定了财务会计所应处理的交易、事项的空间范围,从而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内容与边界,即为谁报告、报告谁的经营、财务活动。根据主体假设,通过信息的提供,把企业同市场区分开来。主体假设表明,财务会计与报告的边界是企业,而不是市场,在本质上,它只直接提供某个特定企业的微观经济信息。至于宏观决策若使用会计信息则需要再加工改制。换言之,主要承认主体假设,就难以肯定离开会计主体的宏观会计的存在。
主体假设的性质虽有上述限制,但这个假设的内容还是发展的,我们需要通过企业的概念与形式来考察它的变化。
在漫长的工业社会中,企业历经独资、合伙和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变迁。会计的发展甚至比这一历史还长。但主体假设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基本假设,财务会计的形成则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即企业出现之后。主体假设的另一个作用是必须把企业同它的所有者在经济上、财务上严格地分开。显然,经济和财务分开的前提是企业的经营与所有权的分离。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作为财务会计,尤其是财务报告的前提的主体假设,其重要性才凸现出来。有了主体假设,企业向市场传递的财务信息,将严格以各该企业(主体)为边界,既不应涉及其他主体的财产和产权,也不应涉及所有者个人的财产和产权。这是保证财务报告正确性的最基本的条件。
在工业社会中,迄今为止,绝大多数企业(公司)都拥有大量的有形资产,能够长期持续经营,因而可以观察到企业的存在。这样的企业可称为“现实的企业或主体”(actualfirmsorentities),其特点是:易于识别且相对稳定。今天,新经济已初现端倪,在新经济下,由于人力资源和知识基础对财富与经济创造的贡献越来越大,无形资产将逐步取代有形资产而成为今后的企业的最重要的资源,当前竞争、技术和全球化正形成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互联网则以难以置信的速度向前发展。知识经济与经济的汇合促成了企业结构的空前变化。某些所谓企业或一连串企业或称主体串(clustersofentities),它们未来完成某种产品或作业的生产,将把全国甚至全世界某一些生产者、经营者、供应商、销售商通过互联网联结在一起,分工协作,共同分担利润和风险。一旦任务完成,该企业或企业串也就解散了,于是再捕捉其他机遇、资本、技术与人才,进行新的组合与分工,新的企业又诞生了,如此,再生再灭,这些虚拟的企业投资不多,创办和停业都比较容易,它们能快速地创造无比巨大的财富,从而不断地推动人们走向富裕的道路,其结果是在全球涌现大量的中产阶级和富裕阶层。这就是StevenM.H.Wallman为我们描述的,今后可能大量出现的所谓“虚拟企业”(virtualfirms)或所谓主体串(Wallman,1996)。因此现实主体与虚拟主体同时并存,将是新经济时代赋予主体假设的新含义。由于虚拟主体不易观察和区分主体的边界,必将给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来新的问题。
关于持续经营和时间分期假设
这两个假设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如果说主体假设是起由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出现,并且是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的条件下才显示其重要性,那么,持续经营和时间分期假设却不是由环境所决定,在承认企业为一个独立的核算与报告主体的前提下,尽管现实世界中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为了使会计有可能地处理该主体日常发生的交易与事项,并定期报告主体的经济、财务信息,假定主体有可能持续经营(除非有反证)并定期从其持续经营的长河中,截取一个“时间段”其在特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描述其在特定时日的财务图像,是完全必要的(Moonitz,1961)。
持续经营假设和时间分期假设都是对一个会计主体经营时间长度的描述。会计主体的特征也决定了这两个假设的内涵。
从持续经营假设看,对于现实主体和虚拟主体,应当做出不同的解释。每一个现实主体,由于它相对稳定,在缺乏反证的情况下,可以承认它是持续经营的。但即使现实的主体,在全球化和竞争不断加剧的环境中,改组、兼并也是常有的事。有时,整个企业在持续经营,而出于战略或经营下去可能不利的考虑,关闭、合并或增设该企业所属的某些分部(包括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这也会导致企业整体持续经营与某些分部不再持续经营现象的存在。虚拟主体则可能是另外一种情况。这种企业(企业串)的特点就是经营期限短暂多变,持续经营假设基本上不适用于此类企业。因此,我们面临的企业将是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企业持续经营与分部终止经营同时并存的复杂局面。
从时间分期假设看,由于它同持续经营假设密切联系着,凡是持续经营的现实主体,就需要进行时间分期,而不适用持续经营的虚拟主体,时间分期也可能不再适用。
时间分期是为了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当前,经济瞬息万变,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迫切要求不断提高报告的及时性。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已为在网上适时的财务信息提供了可能。但这并不等于说使用者已不需要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了。AICPA的ReportofJenkinsCommittee的调查证明了这一点(AICPA,1994)。
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按会计分期定期提供分类、汇总的财务信息与通过互联网实时各种财务信息将同时并存。
关于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假设
货币是价值唯一可以表现的、能够量化的形式。“商品并不是由于有了货币才可以通约。恰恰相反。因为一切商品作为价值都是物化的人类劳动,它们本身就可以通约,所以它们能用一个共同的特殊商品来计量自己的价值,这样,这个特殊的商品就成为他们共同的价值尺度或货币。”(马克思,1867)。会计要反映价值的形成、耗费、收回及其循环周转,非依赖货币计量不可。为什么称它为主要计量单位,而不是惟一计量单位呢?因为在财务报表的量化表述中,货币应是惟一的计量单位,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核心,所以它是主要计量单位,但其他财务报告以及报表附注都还需要披露其他不能用货币量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使用者特别是对投资人的决策非常相关。例如,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资本、人力资源就非常重要,一批高素质的专家、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可能对企业财富、价值和盈利的创造贡献最大。对这些资源的披露,就要按专家、工程师的职称、专业水平(和熟练程度)以及他们的创造发明等特殊的标志为量度。又如看一个企业的发展前景不仅要预测其盈利水平、未来的现金净流量,而且要观察它的产品品牌、职工的服务态度、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未来经营的风险程度等等。后几种信息也不是能够用货币来计量的。因此,这个假设应当更明确地表述为:货币与非货币度量并用,以货币度量为主。
以上我们考察了流行的四项基本假设即四个基本概念,并均赋予新的解释,以使它们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需要。但这还不够。我们说过,主体假设是用来描述财务会计处理和报告的空间范围的;持续经营与时间分期则是用来描述主体经营的时间长度并根据会计报告的要求把经营的连续性加以人为的分割。严格的说,这两项假设着重服务的会计职能(程序)是报告。至于货币计量单位假设,虽涉及会计的计量职能,但只提了计量的一面,即计量的单位,而计量非常重要的另一面,计量的属性却完全没有提到。此外,财务会计的另一个重要职能———确认,特别是确认的基础,在假设中也不应当遗漏。
二、对确认的基础与计量的属性的考察
假设是财务会计的基础概念。其所以是基础,是因为这些概念基本上由客观的经济环境所决定,除持续经营与时间分期外,都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主体假设的提出是以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企业,企业是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为前提,货币计量假设的提出则由于财务会计主要反映价值增值运动,而货币是表现价值的必然尺度。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确认的基础与计量的属性,也会发现类似的环境所造成的。
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流量制
在研究会计确认基础时,我们发现:在工业社会中,就已经孕育并发展了信用制度。产业资本是伴随着信用资本进行流通的。这就是会计上权责发生制或应计制(accrualbasis)取代古老的收付实现制的客观基础,现代企业形成以后,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受托责任便成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共同关注的问题,从而逐渐成为财务会计的目标。权责发生制就衍生于这样的经济环境之中。权责发生制的产生与发展也许是偶然的,而它能够一直成为财务会计的确认基础则具有经济环境所造成的必然性。
国际上有识之士实际上早已认识到权责发生制的重要性。1989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在其批准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FrameworkforthePreparationandPresentationofFinancialStatements)中,就把权责发生制作为两项基本假定(underlyingassumptions)之一。
权责发生制本来是针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来说的。收入的确认是收取收入的权利已经发生,费用的确认则是支付费用的责任已经确定。但从复式簿记的观点来看,确认一项收入的同时会确认一项资产的增加或一项负债的减少;确认一项费用的同时也会确认一项资产的减少或一项负债的增加。权责发生制实际上涉及所有会计要素的确认。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时候,什么条件才确定为权利已经发生,责任已经形成?如果是有形的商品与劳务的销售,这一时点是比较容易确定的。那就是商品已经交付,劳务已经提供。如果买卖的是无形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那么确认权责的发生,应是与该衍生工具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1999年12月,美国SEC发表了“会计业务公报”(StaffAccountingBulletin,SAB)101号“财务报表中的收入确认”,提出了收入确认的一般适用标准:
有说服力证据表明协议的存在;
货物已发送或劳务已提供;
销售方提供给购买方的价格是固定或可确定的;
收现能力有合理的保证。
上述的四条规则仍体现一个总的收入确认原则,那就是:除非收入已实现(realized)或可实现(real izable)和已赚得(earned),否则,不能确认。这一原则在FASBConceptNo.5已经给出(par.84)。不过,SEC进一步把它具体化并扩大了它的适用性。例如,来自衍生工具买卖产生的利得(收入)也可运用上列标准决定应否确认。SAB101还要求按APBOpinion22披露收入确认的政策,同时要求在“管理当局讨论与”(MD&A)中说明以下三点:
(1)影响收入的重大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2)收入和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成本之间的关系;
(3)分析收入增加、减少的原因和因素(reasonsandfactors)。
还应当指出,权责发生制只用来作为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益表)和全面收益表的确认基础。另一个重要的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确认基础是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若用直接法编制,其直接的确认依据是现金流量制;若用间接法编制,表中各项目的确认则通过权责发生制进行转换,最终仍是现金流量制。再考虑到:现金流量在未来公允价值的,在今后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中都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增的确认基础即基本假设应当加入现金流量制,才比较全面,并能适应发展的需要。所以,这个假设的提法是: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流量制。总起来说,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流量制应成为一项基本假设,用来描述会计确认的基础。
公允价值与成本
传统的会计假设已经涉及到计量的量度,即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现在需要补充的是会计的计量属性。尽管传统的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而后则是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结算净值)、公允价值等各种计量属性同时并用(FASB,1984/2000)。但构成这些计量属性应是市场价格。过去的市场价格被会计称之为历史成本,现在的市场价格则为现行成本,未来的市场价格则为按未来的现金流量计算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在ARSNo.1中,Moonitz就首先把市场价格列为他概括的B类假设(Moonitz,1961)。市场经济的机制主要是价格机制。市场价格是财务会计计量的基本属性。公允价值和各种成本都从市场价格衍化而来,其所以是会计的基本计量属性是因为会计核算主要是价值核算。而价格(市场价格)则是价值表现的公允形式,如果我们要计量某项资产,可以为大家观察到,且为人们共同接受的公平价值就是他们的市场价格(市价)。在不可能取得市价的条件下,一般是通过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或其他计量模式而求得的公允价值(fairvalue)。要注意,公允价值也是一种价格。市场价格是公允价值最理想的代表;用其他和技术求得的价格则是市场价格的近似值。财务会计不仅要计量资产和净资产的价
值,而且要计量资产价值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耗费,即成本。企业的最终目标当然是追求最大限度的财富创造和价值增值。但产出是以投入为前提的。产出要求最大,投入则要求最小。因此,成本的计算同样是财务会计的任务。这样从计量属性考虑,有关的一个基本假设是市场价格和成本或公允价值与成本,承认这个假设并不是我们的创新,只是对40年前Moonitz的正确意见在今天重新加以肯定。
补充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流量制和公允价值与成本两个假设,财务会计的基础概念可涵盖企业、企业的报告、确认和计量等基本程序各方面的基础概念(基本假设)。会计基本概念作为一个体系将更具完整性。
两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第一,由于主体(特别是未来将大量兴起的虚拟主体)的不稳定性。由于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基本上属于人为的假定,在不确定的持续经营中,基于人为地分期而提供的报告,必然对某些项目,允许会计人员去主观估计和判断(所谓“职业判断”),各种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包括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都带有暂时性质(toprovisionalincharacter)。《公司会计准则绪论》一书曾经指出:“必须认识到,即使在最顺利条件下编制的财务报表,在性质上都是暂时的。从报表中得到的印象和据以作出的决策,必须根据未来事项予以变化,并应将有关这些或有事项的知识加以调和。经营账户的期间总计可能与最后揭示的事实相距甚远!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持续经营假设。一个企业的完全图像在其最终清算之前是决不可能全部识别的(Paton&Littleton,1940)。ARSNo.1———《论会计的基本假设》也把暂时性(tentativeness)列为假设的B-3项,并作如下说明:“由于需要在过去、现在和未来期间分配,有关一个短时期内的经营成果是暂时的”(Moonitz,1961)。暂时性这个基本概念对于现在会计基本假设对财务报告所造成的后果,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否把暂时性也列入假设,可以作进一步研究,但运用财务报告信息作出决策的人们则应当牢记会计信息具有的这一基本特征。
第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即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以上的假设(基础概念)在我国也是适用的。承认上述会计的基础概念,实际上是我国在财务会计(会计核算)规范的制定方面西方、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理论依据。但我国要求建立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采用了计划与市场两种调节手段。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和力度远远超过西方国家。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是经济环境特征对会计影响的客观反映。我国企业的财务会计与报告置身于这种远较西方国家宏观监控力度大得多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必然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是否也应导致有差别的,即体现特色的基本假设?值得我们思考。在我国,市场、企业都可协调生产,也都对社会资源在不同范围内起配置作用。不过,市场是借助于价格机制在整个市场范围内,而企业则是通过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在企业的权力范围内各自协调、配置生产要素。③毫无疑问,我国的国家宏观调控(包括计划指导和行政法规的约束)也有力地协调生产、配置资源,在某些部门和领域(如金融、证券、国防和经济要害部门),在特定的条件下,宏观调控不仅能够纠正而且直接取代市场调节和企业调节,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已经直接地、很明显地影响着财务会计、财务报告及其规范。例如规范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人员行为的最高形式是表现为国家的《会计法》;管理全国财务会计工作的机构是政府的行政部门也是国家宏观调控部门———财政部;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管的则是中国证监会(也是政府的金融管理机构);企业的财务报告的基本要求则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而财务报告编制及其内容与形式的具体规范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报告披露准则。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谁控制规范会计信息表述与披露的权力,谁就会通过这一权力为自己的经济利益服务。我国的财务会计处理、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要求非常明显地体现为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我们已经说过,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是立足企业、面向市场,提供各该企业整体的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这些信息实际上是特定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效益的货币表现。会计信息所表现的乃是一个主体的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在我国,这些方面决不是单凭企业自身的努力,也不是仅由市场机制这一环境的影响所形成。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另一外部环境———国家的宏观调控的广度和力度。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通过计划、法规和行政命令进行干预的巨大影响,在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基础概念)中,增加一个在西方国家不会出现的新概念: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三、结论
财务的基本假设是财务会计的基础概念,它决定了财务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基本特征。假设一般是由财务会计赖以存在和的环境,主要是环境决定的,是动态的。如今,我们不但要对国际公认的四个基本假设作出必要的解释,而且要新添一些必须的假设。其中有的是IASC已经明确肯定的“权责发生制”;有的则是对20世纪60年代会计学前辈们曾提出的“市场价格”假设予以重新确认并略加修改。考虑到我国实行的是主义市场经济,它同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有所差别。在我国,国家实行了强有力的宏观经济调控,使我国的财务会计处于一个与西方市场经济不完全相同的经济环境中,而且它对会计核算及其规范产生了巨大的,因此,本文设想我国是否还应承认一个新的假设:宏观经济调控。这样,成为我国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将是:
(1)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2)会计主体(现实主体与虚拟主体并存)
(3)持续经营(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持续经营与分部终止经营同时存在)
(4)会计分期(定期传递与实时传递相互结合)
(5)权责发生制(要进一步以“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报酬和风险是否实际上已经转移”为具体的确认标准)与现金流量制
(6)公允价值与成本(公允价值、成本、现行成本等各种计量属性并用)
(7)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同时发展非货币计量单位)
同时,我们在运用会计信息进行决策时,还要注意它的暂时性,即企业在报告上显示的财务状况、经营与财务业绩或现金流量,都不具有最终的确定性。
总起来说,会计既有继承性,又有动态(发展)性。财务会计是环境和的产物,会计理论也应当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变化,并与时俱进。虽然作为会计的基本理论———财务会计基本假设或基础概念是相对稳定的,但也不能长期停滞不前。20世纪20年代开始形成的会计基本假设迄今已有80年。市场经济的变化是如此迅速,它总有需要改进和创新的地方。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是实用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和技术(工具),我们不应当坐视它所依据的理论,特别是基础概念,不考虑时间、地点、环境的变化而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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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概念
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与其他具体经营活动不是一个概念,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概念亦不能简单地从字面来理解。森林,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资源,其资产的属性可以有多种,法人所有、自然人所有,公有与私有等等属性都是有可能的。但可持续经营却不会因为森林的资产所有属性而发生变化,即可持续经营的内涵还是不变的。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如果从细微的角度来观察,它可以是针对一个具体的经营场所,而所从事的又是一项具体的经营活动。但即使是这样,从这一活动开展的需求和管理以及产出来看,它涉及到了资源管理方面、经济管理方面、文化管理方面、社会管理方面以及人的生活等方面,而这恰恰是森林功能和价值所决定的,更是对森林经营活动的价值重新认识的体现。
而从宏观角度,自一个很小的区域至一个国家,森林则是一个国家的内容之一。这就要涉及到环境、资源、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诸多问题。
但不管怎样,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尽管有许多种不同内容的定义,也不管各种不同内容的定义又以何种形式出现,其内容也离不开四个方面,即持续收获所需产品的发展原则,发挥整体功能的协调原则,无负面影响的质量原则,有限度利用且代际代内的利益均衡公平的原则。
2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内容
2.1 主导产品 森林经营的首先是给人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产品,这种产品首先表现为木材。木材的可持续经营,便成了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首要因素。
2.2 社区需要 在这一点上是要强调森林所在的社区的需要,也就是说社区内的居民对森林本身的需要。
2.3 人类利益 主要是指发挥森林提供给人类的多种用途,并能持续地利用森林所提供多种用途。这些用途包括木材生产的用途、生态建设的用途、生活娱乐的用途、物种基因保护方面的用途、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用途等。
2.4 自我维护 在这方面强调的是对森林要较少地管理较少地干预,对部分林产品允许利用。这方面强调对森林的利用与森林的保护二者并存,既不要因为保护而影响到利用,也不要因为利用就破坏了保护。
2.5 系统类型 所谓系统类型的可持续,是指强调要保持一种基本的生态系统状态,不主张让生态系统发生剧烈变化。
2.6 系统安全 时下国家实施的分类经营便是这种情况,具体说就是把森林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直接为了满足经济建设需要的生态性质的森林,另一类则是以生态建设为主的保护性质的森林。为了系统的安全,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森林划入后者。
2.7 系统序列 亦即让森林按照自己正常的演替序列进行自然演替,不断向着自身的顶极群落发展。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对森林到底应当持续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就必须要同时考虑到技术层面的问题和政治层面上的问题。
3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模式
森林生态的系统管理的理论首先是出自美国,是于1992年才正式采用的一种林业经营的新理论。这种方法的提出,是针对国有林区原始林大面积皆伐而提出来的,旨在长期保持森林健康的生产力。认为在一定的面积的原始林得到保护的同时,也应该能够满足人们对木材收获的需要。而德国有一种理论被称之为“近自然林业”理论,即所谓的天然化人工林,其精神大概与此接近。
森林生态系统理论刚一提出,就在国际国内产生了很大的反响。我国对这一理论的重视,更是前所未有。尽管它在定义上可能还不够完善,甚至也没有系统性的可操作性的经验,但是作为森林经营可持续经营的基本理论还是被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多国所普遍接受。
森林生态系统的基础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系统的平衡,二是生态过程的稳定性。要强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让系统的结构得以完善,让系统的功能得以提高。其特点是:管理活动的先决条件是长期的可持续性;系统的模拟可以使不确定性因素减少,同时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与其相关性又是其功能之基;生态系统的本质特征是其动态的发展,因此所说的管理并不是让生态系统保持在某一特定的状态下不发生任何变化;已经实现了传统的时空、专业分工方面的超越,因为生态系统过程在时间与空间尺度上不断地进行着,并且任何一个特定的生态系统,其本身又受到周围生态系统不断地影响着,变化着;就人类自身而然,也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类自身的森林价值观的改变如果应该加以注重,所制定的经营目标也应该从社会需要出发。
4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规划
在坚持灵活性,以应付可能影响目标完成的突发事件的前提下,规划应该与事先所选定的目标保持一致。这一规划大到国家小到经营单位,应重点强调规划的需求与极强的可操作性、目标的现实性相结合,这个问题本身是很复杂的,这里边的原因很多,有制定规划能力与技术水平方面的原因,也有对规划的法律约束力、对规划的重视程度等原因。
参考文献:
[1] 黄清麟,李元红.中亚热带天然阔叶林研究综述[J].福建林学院学报.1999
一、虚拟企业也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会计主体假设是指会计所反映和控制的是一个特定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不包括企业的投资人或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会计主体假设的重要意义在于界定了权益的范围,规定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许多学者认为虚拟企业对会计主体假设提出了挑战的理由是:作为传统会计主体的一般企业是一个有形实体。然而,网络经济的主体——网络公司则是一个“虚拟企业”。组成方借助互联网,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不断变化组合,传统的会计主体在这种条件下已失去了意义。
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会计核算的对象仍将是一个特定的主体,会计信息依然要以这一特定主体所客观发生的经济活动为唯一依据。虽然网络公司是“虚拟企业”,但严格来说,会计主体并不完全等同于有形的会计个体。会计主体应具备两个特性:①有自己的经营目标和自主支配的经济资源,并能独立做出决策;②对自己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经济行为承担责任。虚拟企业围绕着自己的经营目标,对各个组成方进行统筹规划、任务分配和资源配置,并在期末进行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它是一个整体,对外需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对内需进行经营规划。虚拟企业有自己的经营目标和独立支配的经济资源,需对其控制的经济资源和经济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它完全具备会计主体的两个特征,是一个“实实在在”时会计主体。由此可见,会计主体的内涵并未因虚拟企业的出现而改变,改变的只是会计主体的形式而已。
二、持续经营与否事关虚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一些学者认为虚拟企业的经营活动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它根据市场需要适时介入、退出和转换,一旦完成了某项交易即告解散。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突破了公司联合的地域间隔,缩短了会计的时间界限,因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了。据此,一些学者提出变持续经营假设为破产清算假设。
笔者认为,变持续经营假设为破产清算假设并不妥当。因为,持续经营假设设定会计主体是一个“健康肌体”,会计核算就要以企业持续的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这样,企业才能够按原定的用途去使用现有的资产,按过去和现实承诺的条件去清偿各种债务。如果没有持续经营假设这个前提条件,众多的负债项目只能被当作需要及时清偿的项目,企业的经营预测、战略计划就失去了意义。
持续经营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描述,是一个无限的时间段概念,而破产清算是对某一时刻企业经营状况的描述,意味着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终止。虚拟企业虽然也要在企业契约到期或中途解散,但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生存和发展,并不是为了破产。而且,虚拟企业的每个组合方都是特定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团队,意义格外重大。维持一定的合作稳定,哪怕是战略性稳定,也对虚拟企业相当重要。只有保持了这种内在稳定性,虚拟企业才能以相对不变和整体的形式与外部合作,继而促进其自身发展。所以,虚拟企业的稳定,实质上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破产清算只是例外情况。更何况在虚拟企业契约到期之前,无法预计其何时破产、清算。至于那些持续时间很短的企业,交易一次性完成,钱到即散,根本不存在会计核算问题,也就无须考虑是否持续经营了。
再者,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以破产清算小组为会计主体,清算期求编制会计报告,破产清算价值计量都不符合虚拟企业情况。何况,虚拟企业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联合组成的,在实现目的的过程中,虚拟企业与实体企业本质上并无多大区别,许多虚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将不断向实体企业转变,达到相对的独立稳定以提高信誉或降低风险,这就要求其自身保持持续经营。虚拟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遵循持续经营假设,这有利于实施自身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分期报告依然必要
会计分期假设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周期相同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地向各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一些学者认为,在网络时代,机强大的运算能力以及网络迅速的传输功能,克服了会计数据搜集和处理的障碍,会计人员只需轻轻点击鼠标,就能使以往需要几个月时间才能做出来的报表在瞬间形成,而且信息使用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查阅财务会计信息,会计分期已失去意义。此外,虚拟企业经营活动的短暂性,使公历年度的会计分期不再适合,需以交易期假设取而代之。
从理论上看,即时财务会计报告似乎可行,但作进一步,就会发现即时报告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首先,虽然会计原始信息可以在线录入,由计算机进行分布和集中处理,并自动生成报表,但仍有许多重要的“后台”工作需要会计人员完成。例如,需要会计人员对原始数据进行审核与确认。其次,在即时报告系统下,企业的一切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将公布于众,这些信息虽有助于投资者进行决策,但也会被竞争对手所利用,危害企业的利益。而定期报告系统只提供会计结果,不反映数据流程,则没有这类弊端。再次,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鉴证,其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公允性才能予以保证。在即时报告下,要做到及时鉴证,尚不可能。最后,网络系统还有其不安全隐患:①网络病毒无处不在,会计数据时时面临着被毁灭的威胁;②网络黑客的偶尔光顾,会使公司痛心疾首;③竞争对手的恶意拦截和篡改,也可能导致公司遭受灭顶之灾。此类问题不能加以有效地解决,即时报告始终不可行。
至于交易期能否作为假设,笔者认为值得商榷。虚拟企业有短期项目合作、中长期项目与较大项目合作、战略性合作。在短期项目合作下,虚拟企业生命周期极短,参与方在交易完成后即进行利益分配。虚拟企业本身平时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无需考虑持续经营,更无需考虑会计分期了。至于中长期和战略性合作项目,其持续时间往往超过一年,有的甚至几十年,采用交易期作为报告期间,其弊端显而易见。此外,同行业不同企业的交易期不一致,信息使用者无法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比较分析,也无法正确选择投资对象;既使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的交易期也不一致,同样也不利于管理者进行财务管理和业绩评价。
笔者认为,在强调会计信息及时、准确性的今天,可以适当地缩短会计期间,如以旬为单位进行分期,提供旬报。这样既克服了即时报告的缺陷,又满足了及时性的要求。
四、货币是最有效的计量标准
众所周知,货币计量假设是指来用货币为计量单位,记录和反映的生产活动。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一切会计事项均用货币计量;二是假定货币币值稳定不变。一些学者认为,在,传统意义上的货币成为货币,货币出现了无纸化趋势,而且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这些对虚拟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却无法用货币计量,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披露,因而用货币计量表示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满足需要。此外,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资金在企业、银行、国家间高速运转,资本市场交易活跃,加剧了货币需求的不稳定性,冲击了币值稳定假设。
我们知道,会计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面、系统的反映。为了全面记录和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有一个计量各项经济业务的和结果的共同尺度。货币作为会计计量的共同尺度,有利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用同一口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比较,做出正确的决策。电子货币的出现,只是丰富了货币计量的形式,在新的价值尺度未出现之前,电子货币依然要借助于法定货币来反映和实现商品的价值,结清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关键字:下推会计公允价值持续经营
“下推会计”随着企业并购而生。从性质上分,企业并购有购买性质和股权联合性质两类。在用购买法处理的合并业务中,母公司的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形成了合并价差。由于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需要提供其个别的会计报表。这样子公司在陈报资产和负债、核算成本和利润的计价基础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母公司在收购时要对所收购的公司的可辨认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确认并购商誉,子公司还应当按照合并前的账面价值报告资产负债、核算成本利润。母公司在以后的合并报表中,要按照收购日确认的商誉和子公司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按一定的方法转销。另一种观点便提出下推会计的解决方法,即在合并会计报表分摊到被并购子公司净资产的价值,应当下推到子公司所编制的个别会计报表,因为企业合并足以说明子公司在编制其报表时应采用公允价值来反映其净资产。
用购买法处理企业控股合并业务,被并企业的会计基础是否要改变的问题在国际上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不改变子公司的会计基础,但也有人持相反的意见,即提出所谓的下推会计。鉴于国内外对下推会计的争论,本文就下推会计是否具有可行性及我国相关情况谈一些看法。
1下推会计(push-downaccounting或pushing-down)
下推会计源于美国,产生于注册公司的会计实务。197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一份报告中建议,当一个公司的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采用下推会计。这里的“重大变化”是指其90%或更多的股份被母公司所控制。此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从1983年起也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某些情况下采用下推会计。SEC提出当一个公司几乎全部被另一公司拥有时,其资产和负债的新会计基础就产生了。但是,若此公司存在重要的债券、优先股或少数股权时,SEC并不要求其必须采用下推会计。1987年,SEC又在第73号业务公告中要求:母公司因收购子公司而产生的负债或必须赎回的优先股,要下推到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中。197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下推会计定义为:“一个会计主体在其单独的财务报表中,根据购买该主体有投票表决权股份的交易,重新确立会计和报告的基础。这一交易导致该主体发行在外有投票表决权股份的所有权发生重大变更。”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下推会计的核心思想是:企业控股合并而成母子关系并且采用购买法处理合并业务时,将母公司的购买成本分配到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上,并确定子公司的固有商誉,即将母公司的购买成本下推到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上。
2下推会计在国内外的应用状况
目前,下推会计在国际上是很少使用的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中与企业合并有关的有两个:第22号《企业合并会计》、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而在这两个文件中均未允许被并子公司使用下推会计。综观IASC的其他准则,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在美国,无论是APB还是FASB都未对下推会计给出明确的要求。公认的会计原则认为,被并子公司是作为一单独的企业继续存在的,对继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能认可其资产的账面价值提高,因此,在合并日,被并子公司不作任何合并业务的会计处理,而保持原有的会计记录。例外的是,在有些情况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被并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在其个别报表中按公允价值反映。新的控股股东所花的代价与所取得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也应确认为商誉。具体的情形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当一家公司的股权几乎全部为另一公司所拥有(通常97%或以上),且没有大量发行在外的债券或优先股时,该子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所报送的财务报表应采用下推会计,即必须按被控股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此后编制单独财务报表的依据。
我国对于下推会计的规定,在1997年8月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提到,凡是被兼并企业(包括所有的控股合并,而不论股权比例的高低)都要进行资产重估,然后按照评估价调帐,即采用下推会计的办法。但财政部财会字1998年16号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却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即要求采用下推会计。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即不允许采用下推会计。两个规定有明显的矛盾。在2006年3月财政部公布的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合并’和‘合并会计报表’中,对于下推会计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3对下推会计的理性思考
下推会计使得合并程序得到简化,并且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观,更客观的反映了子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顺应了会计计量的发展潮流。同时,这种母子公司计量的一致性帮助信息使用者理解集团企业的财务信息。这诸多的优越性也使得国内对下推会计的呼声很高。然而,笔者认为,下推会计的推行还值得进一步商榷,下推会计本身的局限和不足应该对其有深入的认识。更重要的一点是,对于此方法的适用性分析要比方法本身的优劣判断要更有现实意义。
3.1下推会计与会计假设之间的矛盾
由于子公司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下推会计变更了企业合并前后的会计计量基础(由历史成本改变位公允价值),这显然否认了持续经营假设,同时也动摇了会计主体假设。
3.1.1下推会计与会计主体
从会计主体假设看,会计主体假设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的经营活动为对象,不能与企业所有者的经济业务相混淆。企业经营者是受企业所有者(企业主或股票持有者)的委托而向其承担受托责任的。按照这个假设,我们可以推论子公司所有权的变动,并不包含在子公司经营者的受托责任范围内,当然也就更没有理由因所有权的变动而改变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并且在下推会计下,公允价值的分配是以母公司的特定观点、按母公司认为的价值进行计算的,这与子公司会计报表的的其他使用者没有多大的关系。
而且,企业间的收购作为一项交易应是股东之间的交易,而不是主体之间的交易,因此,按传统的会计模式,应在收购方作会计处理,而不应影响被收购方的会计记录。此外,子公司会因资产增值和商誉存在而产生较高的销售成本、折旧费摊销费等,使得净收益下降,这对少数股东收益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3.1.2下推会计与持续经营
应否采用下推会计,理论上的一个重要分歧在于被并子公司是否处于继续经营状态。198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持续经营”的表述是:“财务报表的编制,通常是根据企业是一个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持续经营的假设,即假设企业既不打算也没有必要实行清算或大大裁减经营规模。如果有这种打算或必要,会计报表就可能必须按照不同的基础编制,然而要是那样做,就应当说明所采用的基础。”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到: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就要坚持“持续经营”假设;若处于非常经营状态,则会计报表须改变计价基础,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而不是历史成本进行反映。经营假设下,承担的债务,会计个体所持有的资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或转换,在持续而其所也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清偿。根据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原则就得以建立在所谓的非清算基础之上,资产、负债的计算基本上按照历史成本,对其账面价值的调整是严格控制的。
反对采用下推会计的观点是控股股权转让后,被并子公司的法人地位未变,仍在继续经营中,应保持持续经营假设。支持下推会计的观点是,控股股权转让后,被并子公司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包括主营业务会发生根本变化:资产结构会采取大幅度调整:管理层人事会进行全面变更。因此,尽管法律上的法人地位仍在继续,但实质上老企业已经终结,合并日后运行的是一家全新的企业。此时,这家企业当然不再适用持续经营假设。
本文的观点,因为是控股股权发生变化,就否定企业持续经营状态,这与这种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不相符。如上所述控股股东改变,使被并子公司发生的一系列变化,而这种变化在持续经营中的其他企业也会发生。比如,因外部的激烈竞争迫使企业或改变主营业务方向:或大幅度调整资产结构:或变更管理层人事安排。虽然总的讲,被并子公司的变化会强烈,甚至有时会是全方位的。但具体每次控股合并情况各异,有的仅某一方面变化,也有的变化程度不大。而且有一点是必然的,就是比起清算后新建的企业,公司的经营不会间断.公司的变化也会是渐进的,是比较平缓的。因此,被并子公司不仅在法律形式上,而且在经济实质上,都仍处于持续经营中。例如我国199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的深圳宝安集团收购上海延中公司事件,股价从收购初的10元左右上升到20多元,以后又跌至10余元,很典型的说明了股价的让渡价与公司的净资产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在子公司股权交易完成以后,母公司以其买价(交易价格)记录长期投资,这是恰当的,遵循的历史成本原则;同样子公司也不股权的交易价格改变资产的账面价值,因为该交易并未影响到子公司的资产,并未给企业带来任何现金流入,也未使企业发生任何的现金流出,因此,子公司不作任何调整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也是恰当的。
3.2下推会计与信息质量间的悖论
呼吁下推会计的学者都认为,因为下推会计使用了公允价值而使得新的计量有利于企业的资本保全并且能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认为这是下推会计实行的最大的优点。
但笔者认为,公允价值的取得在现实中难以达到真正所谓的‘公允’,且在操作层次上更是个难以实现的。其实在整个会计计量界上,历史成本也难以如实的反映过去,但目前而言却并不能找到能代替它的方法。而对于会计‘求真’与‘求用’上,笔者认为,会计作为一门管理学科的一个分支,应是以求用为主要原则。所以对于下推会计的相关性上应从财务报表的目标及质量特征看。财务报表的基本目标在于为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决策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而企业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及其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用,能否符合决策的需要,则是财务报表所提供财务信息的质量问题。从这个角度去看下推会计,就会发现按下推会计处理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完成其提供有用财务信息的基本目标。
首先,除现有的最大投资者母公司以外,使用子公司财务报表的还有政府机构、企业职工、债权人、少数股权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等,这些重要的信息需求者不会接受一个经营中的企业仅仅因所有者的更换而违背历史成本原则,提供难以理解的会计报表,甚至可能危及他们的切身利益;母公司所需要的子公司公允价值信息,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完全可以得到,根本没有必要将其下推到子公司单独的会计报表。其次,计量基础的改变不仅使子公司前后期的会计报表失去可比性,降低信息的可靠性,而且与母公司仍按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不一致。
最后,下推会计对自创商誉登记入账,也一反只确认外购商誉的传统惯例,不仅加大了子公司所提供信息的不可靠性和不可比性,而且为原本已困难重重的商誉理论又增加了难题。子公司因为资产的增值和商誉存在,产生较高的成本费用,对少数股东收益有不利影响。新晨
3.3下推会计与我国经济环境的矛盾
下推会计能够实行的基本条件是公允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计量一般的方法,通常包括市价法、类似项目法和估价技术法。但在我国现阶段,从企业的外部环境讲,金融市场与资本市场尚在培育中,金融市场中的利率不能反映资金的市场价格,从而影响资产现值的计量。资本市场对猖纵利润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资本的市场价格又有多少的真实性?而对于产品市场的价格,一方面我国地域间价格本身存在一定差别,难以又统一的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合并过程中的监督我国并没有严格有效的体制,所以存在较大的机会主义风险(合并方与被合并方,或者合并方与评估单位等)。而对于类似项目法和估价技术法,更使得合并过程中人为操纵的风险加大。
环顾现实情况,我国尚不具备计量公允价值的基本条件,所以,下推会计所依托的基础也尚未牢靠。很可能出现利用内部人控制,寻租等行为来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下推会计控股比例的适用范围限定在97%以上,这看起来似乎简单,且不说这种几乎完全拥有的比例在我国目前的企业并购中难以达到,即便如此,由于我国目前会计理论尚待完善,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探索:倘若参与并购的企业间相互持有普通股时,如何确认从参与并购的企业收到普通股的相当数量;如果子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或优先股时,或者存在重要的少数股权时,下推会计又怎样运用等等。这些都限制了目前下推会计在我国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