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枸杞是宁夏中宁县的优势特色产业之一,也是中宁县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农民来自枸杞的收入,占到全县农民总收入的48.7%,农民人均来自枸杞产业的现金收入达到3600元以上。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市场上对枸杞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国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消费意识的进一步増强,迫切需要绿色、环保、高品质的枸杞产品。枸杞作为药食同源产品,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颇受人们喜爱。同时,枸杞也被多种生物喜爱,容易发生食害。为了消除发生食害的生物,广大种植户不得不大量使用农药,造成枸杞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现实生产中,农业执法、工商、质检,由于人员缺乏、农药销售经营企业点多面广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对农药市场监管不到位,以至于农户大剂量、多频次使用农药,甚至使用禁用农药。对枸杞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充分发挥农药的有益作用,管控好枸杞农药的潜在风险,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农药市场的难点、重点加以监管。
一、农药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枸杞农药经营个体多而分散,监管难度大中宁县枸杞农药经营个体达250多家,遍布中宁县城乡各地,规模大小不一,比较分散,枸杞农药市场虽然多次整动,但仍然存在无照经营和流动销售的情况。现今,农业、工商执法队伍人员少,执法装备差,无法做到高频次全面检查,只能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日常监管难度大。(二)枸杞农药假冒伪劣花样多,监督监管技术手段不足目前,中宁县枸杞农药市场依然存在套证农药、冒牌农药,甚至还有过期农药、无效农药、含量不足农药,同类农药中混有其他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花样多,识别困难大。目前,中宁县虽然成立了枸杞等农产品检测中心,但高端精密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缺乏,无法满足大量的抽查检测工作需要,致使在问题处理过程中缺乏检测数据,以至于不能准确及时处置。(三)枸杞农药销售市场混乱,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前,中宁县枸杞农药营销体系不健全,多级批发、相互压价、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农户很难辨别真伪。另外,农户购买农药时,往往跟风买,买廉价农药,不从正规渠道购买。购买时不索要收据发票,也不注意保存商品标识,发生农药纠纷时,农药追溯过程困难,得不到有效维权。(四)枸杞农药监管手段单一,社会监督不足当前,中宁县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药监管网络,但监管仍然以突击抽查为主,不能从源头上做到动态监管,监管手段单一。在监管过程中,依然以执法部门为主,缺乏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的机制,无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形成不了对农药市场监管的强大威慑力。
二、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的措施
1.1农药经营主体不规范
一是无证无照经营。在农村部分经济条件好、劳动力富余的农民为了方便周边群众,自行采购少量农药进行销售,农贸市场流动摊销点也有存在,这些经营者缺乏办理证、照的意识,由此出现无证经营。二是农村的经营户多头分散进货,走乡串村经营,使执法人员难以监管。
1.2农药市场发育不健全
一是经营户分布“散”,由于以前没有合理布局,凡是提出申请经营户都能通过审批;分布在各乡镇的农药经营网点不合理,有的过多,有的过少。二是经营主体“弱”,由于农药经营户多为个体户,资金、技术、规模都不足,管理能力和整体实力较弱。三是经营行为“乱”,主要是进货渠道乱,品种乱,价格乱,无序竟争的现象普遍存在。
1.3农药经销人员素质低
有许多农药销售人员缺乏基本农资常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相对较弱,进货把关不严,导致假冒伪劣农药流入市场。
1.4农药台账建立不规范
经营者存在应付思想,索证索票不够完善,进销货台账记录过于简单或不记录,购买的农户不愿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1.5农药市场监管机制不顺畅
一是多头管理,农药监管涉及面广,监管农药市场有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由于监管联动机制尚未建立。部门间管理分散,重复检查,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发霉的高毒、剧毒、假冒伪劣农药难以处理,多年存放在办公室的房间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目前只能封存,无法处理。
1.6农业执法力量分散,监管工作不到位
当前,秦州区植保植检站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但存在执法人员、执法经费和执法工具配备不全,职能发挥不到位,农业执法力量弱,执法效率低,很难开展经常性执法工作,只能应付一些突出性的检查整顿工作,影响着农药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2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2.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执法人员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深入乡镇、田间地头等,结合科技培训对农药的安全使用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向经销户和农民宣讲真假伪劣农药识别、套证侵权、一证多用,无证经营、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种类、农药标签解读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农药经销户的法律意识及农民在购买农药时的识别能力。
2.2突出农药市场整治重点
在执法整治中,要以农村代销店、不定点的游摊、无固定门店的流动商贩为重点整治对象,对未取得证照,经营“三无”假劣、过期失效农药、流动经营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堵住非法农药流入农村市场的源头。
2.3提高农药经营准入条件
农药是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对农药经营者重新审定农药经销标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备案,要求农药经营者要有一定资金和技术双重要求,零售店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万元,门店要有规范的门头标识,且面积不小于25m2,仓库面积不小于50m2。目前农药经营者多,且自身素质不高,农药市场品种太多,农民素质普遍较低。对品种知之甚少,农民购买农药主要靠零售经销人员的推荐介绍。
2.4建立健全限用农药销售可追溯管理制度
加强高毒农药定点、专柜专帐经营检查力度,落实高毒农药销售实名制。重点检查高毒农药是否设置专柜经营、专帐登记,购销台帐内容记录是否规范,对高毒农药台帐记录内容不规范的经营户进行详细指导,建立和完善高毒农药定点专柜经营可追溯管理制度。
2.5加强农药产品标签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开展农药标签整治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区域是边远乡镇、村农药经营店;重点检查国家禁限用农药、农药产品有效成分不足或随意添加其它不明成分、种类与登记不符、冒用农药登记证号、假劣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每年完成抽检农药产品标签100个。对在检查中发现经营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药产品的经营户,给予警告和处罚,并责令其将不合格农药产品,返回厂家,立即停止经营销售。
2.6建立健全农药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一是全面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执法人员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二是继续完善“两帐一卡一书”制,实现农药可追溯管理,确保农民购买放心农药。三是做好农药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明确农药为重点商品,将农药质量监管工作重心,由事中监管和事后惩罚转移到事前防范。四是健全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经销店自然淘汰出局,提高市场的准入标准。
2.7设立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经费
一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农村食品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冒牌食品、假食品、劣质食品、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缺斤短两食品。有的食品以色素、糖精、酒精等勾兑而成;有些食品的某一些成份的含量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尤其是儿童食品,色素、糖精、防腐剂等严重超标;有些食品制作相当简单、粗糙,并且这些食品包装简陋,包装物大多是有毒的塑制品和劣质的纸张;有些食品包装上所标的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缺斤短两。是重大问题。
二是经费、人员、设备保障不足。××区工商分局监管辖区面积____平方公里,__个社区居委会,___个村,农村人口__._万。工商部门现有在编干部___余人,下设__个工商所,__个_____投诉联络站,分布在__个行政村、__个大型市场、超市。由于经费缺口大、执法人员少,技术设备差阻碍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推进。同时还由于一些农村经营户素质较低,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存有抵触心理,加之“一会两站”没有经费,严重阻碍_____投诉联络站工作的推进,致使农民自我保护意识长期得不到提高,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农村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将一些过期、变质食品低价倾销到农村市场,给农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三是信息传播途径较少。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够,加上信息传播途径少,使农民对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知识知之不多或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认识不到假冒伪劣食品给自己身心带来的危害,这是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最大的障碍。
四是农民防范意识较差。农民收入低下而且缺少对食品质量危害性的认识,所以购买食品往往只图便宜,不求质量,致使质量差、价格低的食品在农村很有市场,就像有些食品经营者说的那样“真的卖不出去,假的卖的很快”。
五是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假力度不够。农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商品进货渠道多样,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市场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检查的时间、次数不够,削弱了打击力度,给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农村的商业网点较分散,进货渠道和形势多种多样,越是假冒伪劣商品,进货渠道越隐密。由于上述因素,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农村食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销售活动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势头。
六是存在着质量标准不适应、检测体系不完善、执法体系不科学等问题。质量标准不适应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尚未形成规范化运作,缺乏足够的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上推进速度滞缓。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四级构成,现已制定和了包括各类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在内的食品卫生及检验方法、食品质量及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食品贮运、食品标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____余项,但由于制标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问题,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尤其突出。
检测体系不完善。目前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部门不但数量不多,且都分布在大中城市,在人口众多的偏远地区缺乏应有质量检测设置。同时食品质量检测手段有限,很多食品的检验检测项目需省一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才能完成。落后的监管手段难以适应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与许多普通消费者一样,大多凭借外观来检查产品标注、保质期等是否合乎规定。
执法体制不科学。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权限分离,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管理权限与所承担的责任大多不对称、不匹配,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近十个部门,部门分工职责交叉,往往导致重复执法。而一旦出现问题,则会相互推诿。加之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执法主体缺失,监管效率低下。在食品安全监管环节。除工商有下设机构外,相关职能部门大多数在农村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力量得不到有效延伸。农村虽已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但形如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办(站)的基层协管机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定岗定编问题,没有运行经费保障,安全监管工作得不到扎实深入地开展,多数仍然是有其名而无其实。
二、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要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规的立法进程,促进食品安全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目前虽然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但与确保食品安全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应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部门协调,确保食品安全。
(二)要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标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进程。各监管部门要以此指导生产者与经营者严格按照质量安全标准操作,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对农民标准技术培训,使广大农民树立质量安全观念,能够自觉地按照标准化、无害化要求生产与经营。
(三)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建立职责明确、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区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及时地向当地政府及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建议、争取支持,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资源,形成“政府牵头抓总、各监管部门全力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落实专项经费,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打造“放心消费”环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经费作保障,建议政府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每年财政划拨专项经费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使工作开展有物资保障,便于拓展市场监管的领域,不断更新执法设备,切实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
(五)积极探索农村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关键词:放心肉;市场监管;形象摊点建设;蒙自县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3)03-0078-02
“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工程,是红河新世纪牧业发展中心在蒙自城区主要农贸市场投资建设的一项惠民工程,截止2012年12月底,共在7个农贸市场建成了“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位15个。每个形象摊点日均销售猪肉5头,销售的“优质特色放心肉”共计15 750多头(157 500多公斤)。
红河新世纪牧业发展中心依托全州生猪规模养殖场的肥猪资源,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对生猪产品从生产(饲养)、屠宰(加工)、市场(销售)三大环节严格把关。即中心与州内一些规模养殖场签订活猪收购合同,收购的肥猪指定到蒙自市草坝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运到各农贸市场的“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销售。同时还向一些超市、机关、学校食堂等直接配送“优质特色放心肉”。通过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畜产品安全关,规范肉类市场的监管、从源头上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1 主要做法介绍
1.1 把好生猪收购关
从真正意义上讲,安全的畜产品不是检出来的,更不是加工出来的,而是靠养出来的。因此,养殖环节是畜产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为保证“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所销售猪肉的质量安全,红河新世纪牧业发展中心与州内一些规模养殖场签订活猪收购合同,并对所提供的肥猪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场方作出“遵守休药期规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不滥用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不添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承诺,所提供的肥猪要求健康无病,每头不低于120 kg,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二维码耳标,入场前经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可进入屠宰场屠宰,从源头上保证畜产品安全。
1.2 把好屠宰检疫关
对入场屠宰的生猪,由驻场检疫员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在胴体上加盖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出的病害动物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要求,由检疫员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对检出的不合格猪肉产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一律不准出场,确保“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销售的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
1.3 把好市场准入关
为规范肉类市场监管,蒙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积极配合红河新世纪牧业发展中心开展工作,安排技术人员参与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经营户在蒙自城区的主要农贸市场共同创建“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并提出形象摊点建设的具体要求。
1.3.1 对形象摊位牌和标志的要求 形象摊位的牌子和标志由红河新世纪牧业发展中心统一制作,要求将“中心”的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蒙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举报电话、蒙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向社会承诺若在“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买到有质量问题的猪肉,消费者可以向动物检疫部门举报或工商部门投诉,一切责任由“中心”承担。
1.3.2 对形象摊点经营人员的要求 要求经营者必须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经营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经"中心"组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3 对形象摊点经营活动的要求 形象摊点实施明码标价透明经营。所经营猪肉均按猪体的不同部位分级定价,并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实行惠民平价销售。在经营活动中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做到公平交易,透明经营,童叟不欺。
2 对建设和完善形象摊点的建议
目前,“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建设工程已在蒙自城区各大个农贸市场全面启动,“优质特色放心肉”已进入一些超市、机关、学校等食堂,此项工程正在积极稳步推进,并不断向纵深发展。形象摊位的建立规范了鲜肉市场的管理,提升了经营户的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促进全市肉类市场向规范化管理方向迈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优质特色放心肉”形象摊点建设工程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惠民工程。然而,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政府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支持和帮助企业,才能更好地完成这一惠民工程。
(1)市政府要把“放心肉”形象摊点建设工程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从政策、资金方面给企业一些倾斜,并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实施此项工程的红河新世纪牧业发展中心给予支持和帮助,保证工程的实施。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体系 改进建议
2015年6月股灾暴露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存在诸多问题,究其根本在于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较于国外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我国监管体系仍不成熟,且有些监管模式已不适应当下市场状况,以至市场有所动荡时,就会全民恐慌,牵一发而动全身,极易引发金融危机。要从源头上防范证券市场的不良发展,该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上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全方面做到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减少监管盲点,杜绝监管无为的现象。研究近年国外证券市场的改进方案,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色,细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也许是条可行的道路。
一、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进的借鉴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分别提出《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和《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的基础》,奠定了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进的基本思想。其中最关键的一项改进是监管出发点的转变,由原来的从局部风险监管变为以系统风险为中心展开全面监管。具体举措是设立系统风险监控机构,即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此委员会完全处于目前存在的监管机构之上,均由各相关监管机构部门首脑组建成委员会成员。系统风险监控机构会定期举行会议,通过信息引导来规范市场,甚至提供风险预警和行动建议。在监管范围上,除了兼顾保护大众投资者,将市场上的机构、产品,特别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从事的范围一并归为监管对象。在监管方法上,实行监管对象分类监管,比如对有系统影响力的金融机构进行特别监管。对于金融市场,不仅建立了统一的清算系统,还放开全面的市场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改革虽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局限性,例如监管机构重组和州政府监管领域都未曾涉及。
二、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对于我国现处于大国经济地位的巩固期,证券市场的稳定也直接影响着我国国际地位的稳定和提升。所以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首要任务。结合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方案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色形势,为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特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树立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平与公正基本观,严控监管人员的选拔
从证券监管部门的人员选拔开始就要严加把控,不仅要选拔出符合证券市场基本素质要求的监管从业人员,更要注重加强监管人员的专业度培养,突出对职业操守的高要求。监管从业人员在选拔时要特别注意对其证券市场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既要有务实的作业之风,又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树立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平与公正基本观必须从选拨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的源头开始抓起,夯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加强监管的法制环境建设,提高市场扰乱者的风险成本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体系仍有所欠缺,基本法律《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为了便于监管和规范市场,《公司法》也需要对照《证券法》相关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证券部门有责任辅助我国立法部门不定期根据市场现状来编制适宜的监管法律法规。
(三)合理分配监管权及改善监管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不仅要求具备独立的监管主体,也需要有统一匹配的监管结构。比如证监会和银监会虽分管不同的领域,但由于资本的流动性不是单一维度的,以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前提下,各部门在分散专职监管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和协调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
(四)重视监管绩效,对监管者采取奖惩分明
我国监管部门具有鲜明的政府特色,拥有对市场经济利益相关的游戏规则制定、上市审批、业务核准、资格认定、违规查处等权力。权力集中就会导致监管无效率,形式官僚。为避免这种结果应该实行监管考核机制,将监管绩效规范化,对于监管得力的行为给予及时的褒奖,对于监管不力的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给予适当的惩罚。让监管部门提高监管的执行力,将监管过程公开化透明化。
(五)构建多维监管角色,提升社会监督者的参与度
保持监管主体的独立性的主基调下,应提倡社会监管广泛化。这就要求加强对投资者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普及和维权意识教育,建立证券市场社会参与者的辅助监管功能,畅通社会人员的监督反馈渠道,达到主以证监会,辅以地方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散以社会参与者的多维监管角色。
(六)重视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重视证券市场的基础建设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同时也能从源头上降低监管成本。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首先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建议现代企业制度,股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同时也要形成公司自觉对全体股东负责,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其次,提高会计标准,完善信息披露,增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实现与国际接轨发展目标。最后,我国市场体系比较单一,对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诉求较大,需要有效利用互联网工具强化我国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丰富市场体系。
(七)利用高校资源开发一站式投资者权益维护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财经类院校金融资本辅助服务职能。利用高校资源开发一站式投资者权益维护服务平台,既可以利用财经院校的专业市场知识为投资者者提供最直接便利的帮助,又可以加强在校生证券市场权益维护意识,为建设发展健康的证券市场的提供备选人才库。
(八)净化信息传播渠道,强化自媒体的信息责任归属意识
监管部门除了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得力监管外,还需要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净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传播渠道,规范、约束新闻媒体的报道。对于不当报道造成的市场波动应该严厉追究其责任。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尚不够成熟,自媒体不负责的误导性言论会导致中小散户遭受巨大损失,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从长远角度来说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强化自媒体的信息责任归属意识在现阶段不成熟的市场显得尤为重要。证券监管部门有义务将媒体整顿成辅助市场健康发展的稳定剂,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袁朝阳.股指期货创新与证券市场监管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马骁.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3]张艳.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D].四川大学,2003.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 监管模式
一、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是从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而来的新型金融工具。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一份报告中对金融衍生品的描述:“金融衍生品是指有关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金融衍生品的诞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到一定程度的内在产物。
金融衍生品监管是指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利用职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管理和监督。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包含四层几层含义:首先,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一国的金融衍生品主管机构,并且也包非官方的机构。其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象及其监管的范围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再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需要以法律为依据。最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目标是控制金融衍生品行业的整体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采取的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既根据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而主要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结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从长远看,这样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很难满足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需要,也不能较好的进行风险控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 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目前,我国专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规只有2004年3月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开办衍生品交易所受的约束大多散见于金融监管当局的各类管理规定,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缺乏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2.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主要由“三会一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各监管结构之间尚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结构,同时也缺乏战略规划共识。这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监管应有效能的发挥,也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效运行。
3. 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突出。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然而,我国的衍生品交易场所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政府取得了监管的优势地位。这种情况下,交易所更多被动地依赖政府监管,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4. 跨国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足。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各国的金融体系高度交叉融合,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衍生品交易引起的巨额亏损事件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提出了跨国金融监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结构难以进行跨境监管。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健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宏观金融体系的重要条件。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由于严重监管不足问题,造成了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对政府监管的依赖性太强,遏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活力。要避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这些问题,就需要在构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时候积极思考相应的长期有效的指导性原则,以避免重复建设并为长期、高效的市场监管指明发展的方向。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也就成了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首要任务。
1. 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尽快制定金融衍生品监管法。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拍市场还不成熟,可以按衍生品的基本分类来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其次,要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跨行业的综合交易,是与其他相关产品密切相关的,在制定专门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考虑其他相关的《公司法》、《担保法》等法规,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容,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完善,以解决目前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督中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
2. 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涉及多个金融领域,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品”市场,对其实施的监管制度就必须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研发了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这便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我国的分业监管在高速发展的衍生品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实施统一监管势在必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监管机构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组织并配置职权。统一监管模式主要包括:
(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设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会使得衍生品的现实监管容易造成冲突和真空的问题,在同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的防范效率,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及义务,避免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成本”;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3)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协调和合作。首先,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其次,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应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例如: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和调节纠纷、协调会员关系等等。最后,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交易所是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场所,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应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等。
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突出保障了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更好的实现了市场的有效监管并提高了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此外,统一监管模式也反映了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进入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的巨大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3.加强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
从金融衍生品交易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市场开始,国际组织主导下的监管协调和合作就贯穿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始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所以,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迫在眉睫。首先,要向国际规范和惯例靠拢,遵守各主要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准则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其次,应积极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最后,要加快国内监管体制改革,尽量缩小与国际先进监管体制在监管理念、监管法规、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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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资市场;监管现状;长效监管;新举措;江苏新沂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6-0307-01
近年来,新沂市农委为了保证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加大了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严格执法,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新举措,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为确保该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全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售假劣农资坑农的现象尚未彻底杜绝,治理整顿的形式依然十分严峻。笔者作为专门从事农资市场监管的的农业执法人员,分析了新沂市农资市场监管现状,介绍了采取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
1 新沂市农资市场监管现状
1.1 农资从业人员复杂,文化水平较低
随着农资经营体制的放开,经营人员迅速增多,形成了多元化、市场化,农资产品的种类和品种也在迅速增加,农资市场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新沂市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农资的共有548家,但是在实际的工商活动中,仍有大批没有经营资质的经营户在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据统计,新沂市种子生产企业、肥料生产企业、农药生产企业分别有4、9、10家,种子、农药、肥料批发户68家,各乡镇、办事处的农资经营户457家。从这些从业人员的年龄来看,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总数的40%左右,年龄在45~55岁之间的占50%,年龄在 55岁以上的占10%;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以下的占总数的80%,高中以上文化只占总数的20%。大部分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关的农业专业知识,无法为农户提供指导。
1.2 农资市场经营不规范
一是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目前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农资市场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近几年特别是在村一级的检查中,常会发现一些杂货店或者是小商店在销售种子、农药和化肥。这样的经营方式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甚至严重危及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没有资质经营农药的经营户也在销售农药,或者是挂靠在上级经销单位销售农药,这些无条件经营农药的经营者扰乱了市场,给市场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索证索票、档案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近年来,新沂市农委制定了农资质量承诺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等,有效提高了农资质量动态管理水平。但是还是有不少的农资经营者对各项监管制度执行的认识很差。一方面体现在进销货时,尤其是从外省市购进的农资产品很少有正规的发票,有的甚至无任何票据或者只有物流单据,并且填写内容简单,主要数据内容无处可查,加大了农业执法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体现在基层批发或零售时,不填写进销货台账,对档案中应填写的规格型号、销售去向等事项不予填写,或者没有实行高毒限用农药实名购买制度,台账填写严重不规范。三是违法经营、规避监管。近年来,随着新沂市农资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生产、经营者对农业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比较了解,生产经营的农业投入品是否违法,他们心中有数,逃避检查的手段和方式也越来越多,只有进行质量检测才可以发现,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同时一些流动商贩,利用农村集贸市场、批发摊点、个体经销户,采取流动经营等形式贩假、售假,给行政执法监管也带来一定难度。
1.3 农资经营者、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农资经营者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没有守法意识,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农资经营人员的文化水平不高,对伪劣农资辨别能力较差,给推销假劣农资的违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在历年的农资市场检查中,常能发现一些农资经营者在销售未审先推、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标签不规范的种子或者农药及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或肥料。通过质量监督抽检,也发现不少假劣农资的存在。在立案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经营者都不知道自己经营的是违法品种,“卖药不懂药,违法不知法”,导致违法行为屡查屡犯。二是农资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绝大多数农资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出现农资质量纠纷时对举报投诉有所顾虑,甚至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投诉,也有部分农资消费者在购买农资时贪图便宜,只认价钱不认货,买到假劣农资时只能自认倒霉,不会也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违法分子假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条件。
2 新沂市推进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新举措
2.1 善执法内外部协作机制
2.1.1 完善与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新沂市农委牵头与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新沂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联合监管的通知》,共同建立农资市场联合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市场主体准入并联审批、农资质量监测公告、农资经营档案监管、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等“八项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紧急事务和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协调。
2.1.2 开展联合执法,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新沂市农委与市公安局、安监局、市场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新沂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统一部署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组成农资打假联合小组,在每年3月组织联合打假执法人员对全市548家农资批发经营店进行地毯式拉网大检查,2015年共没收假劣农资4 670 kg,为群众挽回济损失180余万元,确保了全市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好转。
2.1.3 建立农业执法长效机制。实行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相结合,真正形成了分工协作的执法合力。2015年8月执法大队率先转变作风,开展农业投入品源头监管零距离活动,由定期市场巡查为主到暗访农户倒查门店溯源;深入农户调研座谈,对农户购买的农资产品问来源、看发票、登记备案、严查质量;不定期、不定时、不定地、不通知,随机进行暗访倒查和交叉检查行动[1-2]。
2.2 立农资经营诚信机制
2.2.1 大力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建立。开展 “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评比活动,从主体资格、服务设施、商品质量、诚信经营、社会评价等5个方面,制定24项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考核,2015年全市评选出40家“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
2.2.2 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机制。探索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新模式,推广农资连锁,农资行业协会、农资合作社等组织,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如千村植保、新沂市华社农用物资有限公司等在农村建立经营网点,将厂家直接和村民联系起来,减少农资流通的中间环节,保证农民买到放心农资。
2.2.3 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主要包括质量承诺、进货查验、索票索证、档案建立、产品保管、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制度,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面掌控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情况。对诚信守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要给予适当的鼓励,同时对信誉不良的农资经营主体,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增加其失信成本。
2.2.4 对农资企业进行分类监管。根据农资市场主体的资格、商业信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目前,对全市548多家农资经营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已实行日常管理制度。
2.3 新农资市场检查监管方式
2.3.1 完善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制度。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将抽点检查和广泛督察相结合,将个别产品和企业检查和市场全面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应用,健全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2015年,全市共抽检种子、农药、化肥样品共80批次,合格率达95%,并依法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严肃查处。
2.3.2 健全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依托新沂市各乡镇、办事处的农技推广机构,配备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建立基层举报协查网络,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加强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理[3-6]。2015年成功调解举报纠纷59起,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3.3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结合农时季节和农资市场特点,以“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为主线,以强化农资质量安全为目标,从源头治理、市场监管、定期检查和制度建设入手,加大农业执法力度。仅2015年就出动执法人员1 002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1 140余家,查处各类违法涉农案件65起,责令整改49起,立案查处16起,对一批较大的案件,通过《新沂日报》《新沂市电视台》等渠道向社会曝光,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
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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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州政府办公室:
2021年,我局分办州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2件(办理结果均为A类)、主办州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3件(办理结果2件为A类,1件为C类),办理州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续办续复件1件(办理结果由C类升格为A类)。收到建议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统一安排部署,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办好每件建议提案。目前主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已全部办结并进行了公开。现将办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收到关于交办州人大代表建议和州政协提案的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制定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清单》《建议提案协助办理任务清单》,下发了《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月29日,召开了“建议提案交办会”,对每件建议都进行了逐条细化分解,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协助部门、责任人及完成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做到思想重视、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科室具体办理的良好格局。
为高质量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我局提出了六方面的要求:一是注意办理方法,要进行深入调查,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二是严格时限,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集体研究、专人负责的制度;相关科室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进度,提高质量,确保如期办结。三是把握要求,规范办理,确保办理质量;答复行文要简练、充分;政策依据、法律条文准确;数据真实可靠;语言通顺,流畅,条理清晰,观点鲜明,提法科学。四是扎实开展协商,要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原则。五是适时组织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中期分析会议,研究分析办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六是各主办科室对答复文稿的内容、质量负责,并按格式拟定答复文稿,协办科室要根据主办科室的要求及时提供答复文稿、参加面商;办公室对答复文稿的行文格式把关。
二、规范程序,创新方法
(一)健全办理制度,提高办理标准
一是建立健全《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和《交办责任制度》,从办理工作职责、受理承办、办理时限、面商、书面答复、跟踪办理、工作总结、立卷归档等多个方面规范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
二是制定了《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和《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协助办理任务清单》,确保办理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三是将建议提案办理列入重点督查工作计划,指定专人定期开展督查督办,确保按时限、高标准完成办理工作,并将办理结果在州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
我局围绕如何规范、高效地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合往年的办理经验,举办了“建议提案交办会”,分管领导对每件建议提案在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三个阶段应该怎么办、怎么答、怎么回都做了具体的研究布置,要求做到“三到位”:一是认识到位,要把办理工作提升到政治任务的高度;二是责任到位,切实做到分管领导负责,专门人员承办;三是程序到位,做到多沟通、多联系、多想、多跑,明确了正式答复一律要经过“五次把关”,即承办人员拟稿关,科室负责人审稿关、办公室文字审核关,分管领导审签关,代表委员审阅关。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局多次请示州人大选联工委和州政协提案委,严格做到了规范办理。
(三)积极面商,注重实效
为确保办理结果能使代表、委员满意,我局采取办前与代表委员充分沟通,征求意见,了解建议提案的真正意图,多次进行修改。积极采纳代表委员的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召开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专题分析研究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直至代表委员满意。经修改后,局办公室及时将正式文件送达代表委员手中。并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5日在州人民政府网站的“政民互动建议提案办理答复2021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栏进行公开。
三、存在困难及工作建议
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虽然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了有关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但受诸多因素制约,办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个别建议提案办理时调查研究不深入不细致,虽然对代表委员的“满意率”很关注,但是在解决问题上存在一定差距。二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监管依据出现空白,虽经办理人员多方查找政策依据,有1件提案办理结果仍为C类,没有完全达到代表委员期望的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办理结果为B、C类的建议提案进行梳理,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做好续办续复工作。通过认真办理建议提案,有效推进全州市场监管工作,提升全州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关键词】市场监管 做市商 新三板
一、美国市场中的监管
1996年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R)成立以后,针对纳斯达克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违规的形式,建立了监控、检查、市场投诉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和监管系统。在NASDR的5个职能部门中,市场监管部是专门负责市场交易,尤其是做市商市场行为监管的部门,有180名分析员、律师和检查人员,其中80%的人力及技术资源都用于对做市商的市场监管。
1.做市商监控
监管体系中,职能部门被划分为5个小组,分别是报价遵守小组,调查并解决可能存在的不遵守报价行为;交易行为小组,实时监控做市商是否遵守最优成交规则和买卖报价交叉行为;交易分析小组,调查有操纵嫌疑的成交报告;委托执行小组,确保做市商遵守委托执行规则和成交报告规则;市场公平小组,监察市场的反竟争行为。
监控工作又分为系统报警和分析调查,Advaneed Detection System(ADS)依据小组的监管需求,针对上述市场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分析,生成报警后,分配给不同的分析员;Firm Quote Compliance System(FQCS)是依据小组自身监控特点,开发的独立监控系统;OATS则可以全程跟踪委托的执行。上述系统数据处理间隔为一周或一个月,只对不遵守报价的行为实时监控。
报警生成后,分配给不同的分析员。不同的监管小组对系统报警的分析处理有所不同,有的小组收到报警后会立即逐个进行分析,判断报警是否值得进一步跟踪、调查;对于错误的报警会提交给技术部门分析原因,以便改进系统程序;对于有效报警则会对有关做市商发函,并附上有关发生报警的交易清单。有些报警数量较大的小组,无法做到逐个报警的即时跟踪分析、调查,只在季度总结之后,才筛选出需要进行分析调查的公司。筛选的过程是根据成交笔数将所有做市商分为三档,按报警的数据和比例进行排名,然后将前10名的公司列为分析和调查的对象,将报警分析的结果录人监管记录系统(Mr.T)。调查目标确定后,分析员会调取有关的委托、报价、成交数据,同时利用系统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
另外,对其他小组或部门移送的案件或客户投诉,各小组都要逐案审查,发现需继续调查的就会检查有关数据,检查系统有无报警,结果也会录人Mr.T。
2.做市商的检查
检查体系中,会对前100家最大的做市商实施每年至少一次的现场检查,由交易与做市商检查小组(Trading and Market Making Surveillance Section,TMMS)负责,目前有检查人员约20人。
现场检查工作与线上系统监控互为补充,检查样本通常是从交易监管系统中随机抽取的l、2个交易日的交易资料,然后向公司发函说明准备对其实施检查的时间、内容、现场查看的环节及系统,以及需要公司事先提供资料的清单。在收到公司反馈的问卷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对照采集的交易数据与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针对几个主要的业务方面进行核查,找出可能违反NASD规则或联邦证券法规定的交易行为。
3.市场投诉
市场投诉处理与线上自动监控和现场检查一起构成了NASDR对做市商的监管体系。目前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是其市场监管部下面的客户投诉小组。
二、对新三板市场的监管
1.新三板监管机制
股转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主办券商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做市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相关主办券商和投资者应予以配合。其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主办券商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账户的转让情况等;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世纪控制人、操作人和受益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对股票转让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其他与股转系统公司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对比美国市场的监管模式和监管系统,可以看到新三板的监管还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参考成熟的交易市场提高监管力度,积极维护市场秩序。
【关键词】药品市场监管 监管理论
一、我国药品市场监管的现实问题
1.市场监管主体方面
第一,职责划分不清。如对于药品价格,药监、物价、工商等部门都可管又都可不管,价格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都可调整药价,造成国家对药品价格控制乏力。
第二,监管职权不全。对药品广告的审批,监督检查权归属药监局,但监管处罚权(除撤宣传批准文号外)却属工商管理部门,即药监局的监管权大多限于发现问题,却无处理问题的权力,监管力度可想而知。而且权力分散易致更大寻租,形成制肋。
第三,药监组成欠缺。药监局的设立源于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并非依法设立,相应的监管组织法缺失;以行政管理人员为主的单一组织结构;人事编制短缺导致监管力量不足。
2.市场监管范围方面
第一,新药监管缺位。新药研发的高成本、高风险、利润不能保证的特性决定了新药单纯依靠市场无法有效供给。我国目前药品研发与创新能力欠缺,政府对此的监管缺位,鼓励、支持以及新药研发后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加大力度。
第二,政府监管错位。对于药品市场运行,政府与市场存在分工,并非所有情况均由政府出马。轻微市场失灵,利益相关者可通过协商谈判,以相对低的成本有效弥补损失;重大市场失灵,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则需政府低成本、高效率的干预。目前,药品市场的监管困境就在于过多寄希望于政府监管,在此前提下,政府不能将有限的财力集中于必须由政府管而且也能管得好的事项,都管反而管不好。
3.市场监管的方式方面
药品市场常规监管方式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其大多体现命令控制的色彩,比较刚性,且多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药品行政立法的缺陷具体体现在:行政立法不足;立法公开度、参与度有待提高;被监管者权益保障有待强化;自身法律责任有待严格等。尤其是药品行政立法缺乏评估,对某些立法的必要性、现实效应等关注不够,导致行政立法泛化。
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限制市场竞争,调节特定社会资源和服务总量以及确保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在资历、能力方面的最低安全基准。但目前这方面或门槛低,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恶性竞争;或为保老牌企业优势,对新企业设置关卡,过度限制市场竞争。
行政检查手段尚显单一,无法有效动态监控药品市场;存在检查权滥用,监管效果受损现象;监督检查评估标准变动不及时。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监管主体过分依赖行政处罚,强调对被监管者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忽视事前预防、事中监督控制;其二,行政处罚权往往被滥用,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公众对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不信任;其三,违法行为的界定空白或模糊,处罚手段单一,不够严厉,无法有效及时制裁违法者。
4.市场监管的程序方面
政府对药品市场的监管,是公权力对私域的干预,为确保公权力对私域的干预适当,不仅要从实体法上规定监管权,明确其边界,还应通过程序规范监管权的行使。药品市场的监管程序涵盖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对于一般程序,主要关注核心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且不统一,信息公开制度尚未建立。听证制度中专家咨询论证异化,听证流于形式。对于特殊程序,药品不良反应的监管程序存在不足,无论事前预警、事中应急,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理论的应用与启示
从上述监管理论,我们不难看到其中的思想轨迹,政府监管的方法应应势而治。结合我国药品市场监管的发展及现状,笔者思考如下:
1.权威协调机制
2003年机构改革之后,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我国初步确立了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主体众多之下,我们更加需要信息共享和权威协调机制。
纵向来看,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第一,地方药监经费虽然实行省级统收统支,但各地财力不均,在核定监管机构行政经费时一般按平均经费处理,导致部分省区监管力度明显不足,政策难以有效贯彻;第二,15个计划单列和副省级城市的独立监管体制,使省以下垂直监管效率打折;第三,因利益关联,处理地方保护问题时,在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中上级监管派出机构与所在地政府间的协调难度反而增加。鉴于此上分析,我国可以考虑采取中央垂直管理的权威协调体制。
2.进一步“有所管有所不管”
捕获理论应用于药品市场监管实践当中,首先就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在出台相关监管法规或政策时,必须对其可能的效果和所付出的代价做出谨慎的估计,要掌握好一个监管“度”,使监管效果真正有利于受益人;其次,要尽可能地完善和发展监管技术,健全法律法规,使其不受被监管者所利用。
比如:行政许可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收缩,乙类非处方药的销售可不再设置许可,而是通过事后监督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决。再如,根据“政府官员,普通公众,专业人员参与,以专业人员为主”的经验,监管层可调动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来分担部分监管职责,节省人力等成本的同时弱化自身“被捕获”风险。
3.成立第三方药品评估机构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没有任何逻辑理由证明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官僚机构来提供。”学者们提出了如何用市场力量来改善政府功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各种措施。对于药品评估,可尝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药监局的行政垄断,允许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它可承担政府监督机构的部分职能,但又有实质区别:营利性机构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会尽可能获取更加充分的信息,减少运行成木,提高工作效率以及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否则,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他们会被淘汰出局。这样可以使消费者及时获得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相关信息,做出理性判断。
4.赋予药事法律争端裁决权
综合管理理论认为:如果政府监管计划中政策选择因素强一些,那么,监管更多的是一个精密细致、理性计算的过程(而非市场化的公共选择)的结果。而药监局管辖的事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法官缺乏这类专业知识和能力。若通过法律程序赋予药监局行使此项裁决的权力则会减轻不小的难度,还能进一步加强该部门的监管力度。
当然,我们在应用这些理论的时候必须注意到药品市场的独特性:药品市场虽同属竞争性的市场,但因其自身关乎生死和成本巨大的基本特点决定了政府对它不仅限于制定规则,维护竞争秩序,
还须将监管渗透于从研发、生产、上市,直到销售的各个环节。比如,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既是为公众负责也是在保障药品研发的投资收益。因此,可以说药品市场监管的目的既不应单纯地去维护公共利益,更不可成为服务于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应是实现利益兼得,确保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得到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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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期货市场监管层与投资主体之间博弈的分析,得出了监管层进行监管力度把握的影响因素和投资主体对过度投机程度的选取的影响因素,计算出了监管层应该对投资主体进行监管的投入成本是多少以实现均衡后过度投机程度在限制的范围内。并对期货市场上的过度投机现象提出相关看法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期货市场;过度投机;博弈监管;均衡
国内关于资本市场博弈的研究起步较早,比较有典型的研究成果是张艳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这份研究细致地描述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博弈问题,并研究出了相关的监管对策及建议。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操作指南。本文旨在期货市场上,通过对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建立相关的博弈模型,找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的成本投入和限制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资的程度的影响因素。揭示出期货市场过度投机本质原因,计算出打击过度投机行为的力度大小,使监管层能合理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保证期货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现状
在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主体适度投机可以推动期货市场基本经济功能的发挥,过度投机则会对市场有产生巨大损害。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市场监管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主体对过度投机的偏好也不尽相同。监管层不希望看到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期货投资主体间更是利用彼此对交易信息的掌握情况进行过度投机。在期货市场监管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主体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信息博弈。为了解决过度投机问题,我们必须做好监管工作。
本文下面主要是通过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进行分析,建立相关的模型,得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的成本投入和限制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资的程度。
二、期货市场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
在之前几乎所有相关的文章中,博弈分析模型对于监管层的监管都是分了两个方面:监管与不监管,对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行为分为:进行过度投机行为和不进行过度投资行为。其实在现实的期货市场上,监管层肯定是采取监管的,所以我们无需对是否监管进行博弈分析。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监管层的监管力度大小的问题。对于期货投机主体一般都会进行投机,只不过是他们的投机力度不同而已。下面我们不对是否监管和是否过度投机进行分类,运用一个新的概率函数直接得到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进行过度投机的概率。通过这个新的方法对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监管程度和期货投资主体投机力度进行博弈分析。
(一)模型假设。假设在模型中有只有两个参与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期货市场的监管层选择他的监管力度,期货投资主体选择他的过度投机程度,期货投资主体是根据自己的期望过度投机利益最大化选择投机力度的,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他们虽然是非营利机构,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他们也是根据投入的稽查成本和收入的罚款的多少进行行动,所以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也是以自己的期望监管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监管的。他们不了解对方选择什么样的行动,即:期货市场监管层不知道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期货投资主体也不知道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监管力度。
假设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进行过度投机的概率PE,C=E*C/αβ。其中α为期货市场监管层进行稽查所付出的成本的最大可能值,β为期货投资主体凭借自己能力进行过度投机的最大可能收益。在这里,随着稽查成本C的增大,期货投资主体被查的概率PE,C也就越大(即P′C>0),当C=0时,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不进行稽查,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也就为0,当C取得最大值α时,此时期货市场监管层进行全力稽查,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E/β(此时概率大小取决于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E);随着过度投机收益E的增大,期货投资主体被查的概率PE,C也就越大(即P′EE,C>0),当E=0时,期货投资主体不进行过度投机,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也就为0,当E取得最大值β时,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进行全力投机,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C/α(此时概率大小取决于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稽查投入成本C);当C取得最大值α,E取得最大值β时,PE,C=1,说明过度投机收益最大并且稽查力度最大时被查到的概率为1,也就是期货市场全力进行稽查监管,期货投机主体全力进行过度投机时百分百是要被查到的。此函数在此完全替代了之前文章中的分类讨论问题,并且能非常恰当的反应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
(二)模型建立及求解。期货市场监管层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为:
πM=PE,C*E+A+1-PE,C*-C
期货投资主体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为:
πI=PE,C*-A-S+1-PE,C*E
为了找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监管力度和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的决定因素,我们首先根据上述假定:期货投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期望投机收益(即期望效用支付)情况选择自己过度投机程度E,对期货投资主体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进行最优化处理:
max πI=PE,C*-A-S+1-PE,C*E
代入概率PE,C得:
πI=C*E/αβ*-A-S+1-C*E/αβ*E
对E求导得:
πIE=C*-A-S/αβ+1-2C*E/αβ=0
化简得出:
E=αβ-A+S*C/2C
1
从而得出了期货投资主体在期望投资收益最大时选择的过度投资程度E。由1式表明当过度投机行为的惩罚力度A+S越大时,投机程度E越小。对E进一步化简得出:
E=-A+S+αβ/C/2
由此式可知当C越大时,E越小,说明监管力度越大,过度投机程度越小。过度投机的最大值α越大,过度投机的程度也会越大。监管成本占监管所能达到的最大投入的比例C/β越大,过度投机的程度E低的。这冲反映出了期货投资主体过度投机程度的影响因素。我们可以以这些指标为基础,进行适当监管,以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下面我们通过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程度选择来寻找一下期货市场的监管层最优的监管力度。我们再根据上述假定:期货市场监管层会根据自己的期望罚款所得(即期望效用支付)情况选择自己基差力度C,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进行最优化处理:
从而得出了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在期望效用收益最大时所选择的监管力度C。由2式表明要想把过度投机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E
C=αβ/E-E-A/2
由此式可知当E越大时,C越小。此时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把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当作变量,而并不是把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当过度投机程度增大时,期货市场的监管层要获得最大的收益所要付出的稽查成本就越少着反映出了现实的情况:过度投机程度大,进行简单的稽查就能获得很大的收益。
(三)模型的均衡。为了找出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最优监管力度和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的均衡点,我们首先假定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都是根据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进行决策,他们不考虑对方的策略行为,他们之间只是进行简单的静态博弈。并且我们令期货投资主体在被查到之后的损失全部记为:
M=A+S,令期货市场监管层的收益为N=E+A。这样我们就可以很简单的找出这个静态博弈的均衡点。下面我们对上述1、2两式进行联立:
E=αβ-A+S*C/2C
C=αβ-E+A*E/2E
根据新的假设可以简化为:
E=αβ-M*C/2C
C=αβ-N*E/2E
求解得出:
E=M2+8MNαβ-M/4M
C=N2+8MNαβ-N/4N
从均衡的结果来看,我们也可以发现随着α的增大,C是增大的,随着β的增大,E是增大的。这和前面的结论非常符合。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稽查成本的投入可能值越大,稽查的实际投入就越大,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越大,那么他投机的程度也就越大。另外就是,随着α的增大,E也是增大的,随着β的增大,C是增大的。这其实与前面的结论也是一致的。首先考虑随着α的增大,E也是增大的,这表示的意思是:在稽查的实际投入C固定的情况下,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稽查成本的投入可能值越大,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也就越大,这是因为实际稽查投入C已经固定,而最大的可能稽查投入越大,那么实际稽查投入与最大可能稽查投入之比C/α也就越小,C/α越小表明监管层的监管重视程度越小,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机的程度越大。其次考虑随着β的增大,C是增大的,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越大,稽查的实际投入就越大,这是因为随着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的扩大,要把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需要投入的稽查成本是逐渐上升的。
这个均衡结果可以很好的表达出期货市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所需要具体进行的投入选择,与此同时,期货投资主体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收益最大化选择过度投机程度。监管机构根据国家要求、过度投机对社会的影响、自身形象等问题,通过这个均衡解把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程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证期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模型的实践分析
首先,本模型找到了一个与期货市场上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的行为非常一致的函数,这样就为后面得出正确吻合的结果奠定了基础。第二,此模型去除了部分分类讨论的环节,之前文章把监管层的监管都是分为:监管与不监管,把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行为分为:进行过度投机行为和不进行过度投资行为。这是没必要的,监管层肯定监管,只是力度不同而已,投资主体肯定投机,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所以我们直接用力度或程度来表示监管和投机行为。第三,本文直接用函数表示出期货投机主体被稽查到的概率,这样做就使得模型既简单又准确。第四,在最后得出了最优监管力度的计算公式,这对监管层的监管投入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
通过这个模型我们可以了解到期货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机的程度受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主要包括他们可以进行过度投机的最大限度问题(即在期货市场上,期货投资主体对资金或是现货等的拥有量占据优势,从而对期货市场的价格控制能力)、惩罚力度、监管力度等。我们了解到这些因素之后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就可以从这几方面入手。首先,控制交易量。在实际的问题中控制单个期货投资主体在同一产品上交易量,以防止他们可以依靠自己拥有资金或现货的优势进行不正常交易。第二,加大惩罚力度。随着惩罚力度的增加,他们的过度投机行为程度会减少。但是过重的惩罚也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对投资主体过于严格,造成出发过重,违背公平性原则。所以也要适当加大惩罚力度,采取多种惩罚机制结合的方式,做到严格与公平。第三,加强监管。加强监管是最有效和最公平的措施,他既能降低投资主体的投机行为,又能做到公平。但是加强监管力度会带来巨大的成本,所以我们要采取最恰当的监管投入。通过这个模型,我们可以根据监管机构需要控制的过度投机程度的范围来确定监管投入,这无疑对监管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
与此同时这个模型在实际应用也存在着诸多不足,首先,在模型中对于他们的风险偏好没有考虑在内,理性的投资者不会只是考虑期望收益。第二,对于过度投机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本文章中还未设计,比如信息因素、社会关系因素等。第三,为了计算方便,文章对具体的细节进行了简化处理,可能会对结果有轻微的影响。下一步如果能加入风险溢价、信息因素、社会关系因素等进行模型分析,肯定会取得更进一步的效果。(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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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发展观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特别是保持国民经济的长期的较快的稳定的增长,既要坚持体制改革,不断解放生产力,还要加快科技进步,提高生产效率,同时还必须保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是要健全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秩序,这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只有健全和完善市场秩序,才能为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勤劳经营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才能促进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和进步以及效率提高。否则,企业就会产生各种形式的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合法经营的生产者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收益和回报,而采取非法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生产者就会受到鼓励,假冒伪劣产品就会充斥于市场,科技进步和管理进步更无从谈起。因此,要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市场秩序的建设。从国际实践上看,大多数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保持长期较快的经济增长,和它们的经济法制健全、市场秩序规范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长期陷入困境,和缺乏一个好的市场秩序也不无关系。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秩序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得经济增长和发展具备了比较稳定的制度基础。经济的波动幅度明显缩小,显示出了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举一个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在2005年之前较长时期里,我国的证券市场很不规范,以至于有的经济学家把它称为“不规范的赌场”,令广大投资者望而却步,市场很不景气,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很不协调。而经过几年的改革和治理整顿,市场秩序有了很明显的好转,投资者信心受到鼓励,市场交易趋于活跃。只有不断完善市场秩序,才能调动广大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推动经济顺利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使广大人民能够充分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在这个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工商行政部门在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企业和个体户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和公平的消费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为消费者购买优质产品提供必要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广告的监管和违法广告的查处,确保消费者获得正确的消费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消费者才能够顺利地享受到经济快速发展的实惠,才能够实现共建、共享和谐社会。否则,如果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那么,经济发展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就无法得到应有的提高。而实际上,在一个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的需求也必然会受到压抑,消费需求无法正常增长,经济增长自然就会受到制约。在一定意义上完全可以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但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各种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的审查和监管,通过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可以使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有利于市场活动的顺利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是各种市场主体集中精力谋发展,一心一意搞创新,才能够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否则,如果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企业的顺利发展就很困难,市场交易成本就会大大增加,社会资源就会出现严重的浪费,经济的顺利发展也就无从谈起。这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容之一,应当得到充分重视。
二、如何认识和坚持“四个统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坚持“四个统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市场监管,不断健全和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的监管,确认市场竞争主体的资格;通过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活动公平有序进行。市场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重要的经济职能之一。只有市场监管有效实施,才能保证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的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对于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们要认识到,市场监管本身并不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市场监管是实现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手段和条件。我们不能就监管论监管,不能脱离政府经济工作的大局讨论监管。而应当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市场监管。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辨证关系,使监管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正如周局长指出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更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目标一致,相辅相成。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放松管理、不讲规范,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最终阻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监管的过程。就是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过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服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要正确处理监管与维权、监管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努力在监管执法中体现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努力通过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调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坚持依法行政的关系,按法办事,依法监管”。可以说,“四个统一”全面地论述了科学发展观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系,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实践的理论提炼。
要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四个统一”,关键是要不断深
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要义,以人为本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在各个方面,包括企业登记、维护公平交易、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各方面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四个统一”,还要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解决目前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些制度或规定,为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供条件。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改善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和成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商标行政保护工作、治理商业贿赂和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等社会广泛关注的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积极推进了机制创新,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
从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来看,我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工作。
首先,要进一步改进企业登记和营业登记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的产生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特别是要为广大创业者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认真落实国家在政策支持、市场准入、收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现有的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制度中,还有哪些不利于创业和经营的规定,进一步了解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对现有登记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做法,推进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企业为了融资而付出的实际成本不可能是无限高的,例如,当企业为某一项目融资所付出的成本超过企业实施这一项目所能获得的收益时,企业将放弃这一项目(Jensen,Meckling,1976),即企业发行债券的显性成本不会超过项目所能取得的期望收益;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银行借款、发行股票等方式获得融资,根据融资优序理论(Myers,Majluf,1984),企业愿意为发行债券所付出的融资成本不会超过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获得资金所付出的成本。在企业愿意为发行债券所付出的成本即显性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面临的监管成本越高,能够为债券投资者提供的利率就越低。因此,本文用债券的利率来衡量企业所面临的监管成本,企业发行债券提供的利率越高表明企业面临的监管成本越低。
基于上述理由,本文用企业发行债券的利率来衡量监管成本,考察了以下问题:1、在不同监管主体监管下发行债券面临的监管成本的差异;2、监管主体数量变化对监管成本的影响;3、债券市场审批监管环境变迁对监管成本的影响。通过对以上三个问题的研究,比较系统地探究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究竟是低效监管还是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这一话题。
首先,本文结合不同的债券种类,研究不同监管主体下监管成本的差异。研究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发行不同类型的债券需要承担的监管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不是集中地体现为过高的监管成本,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视为低效监管,这种监管成本的差异有可能是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差异化竞争引起的。其次,本文利用我国债券市场引入中期票据这一事件,研究中期票据引入前后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变化。研究结果表明,引入中期票据(增加了新的监管主体即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之后,企业债的监管成本显著降低。监管主体增多后,中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成本非但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这一结果表明,中国债券市场的各监管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在中国债券市场引入中期票据后,发改委为了吸引企业发行由其监管的企业债券,采用一定的措施帮助企业降低发行企业债券所要承担的监管成本。
最后,为了进一步检验前文提出的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的假说,本文利用发改委简化审批手续,开放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这一降低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举措,研究这一事件对于公司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企业债券监管成本降低后,公司债券的监管成本也随之降低了,这进一步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的假说,在发改委采取措施降低企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监管成本后,证监会为了吸引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降低了公司债券发行的监管成本。
研究设计
(一)模型与变量
本文通过研究中国债券市场监管成本的变化,探讨债券市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相关模型的构建中,本文借鉴了Kidwell,Marr和Thompsono(1984)研究债券显性成本影响因素的模型,并做了适当的改进,现将主要模型阐述如下:1、债券类型与监管成本。首先,本文结合不同种类的债券,探讨不同监管主体下监管成本的差异,初步验证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究竟是低效率监管还是各监管部门间的竞争。具体模型如下模型中被解释变量Y为监管成本的变量即债券的利率水平,由于中国的企业(或公司)债券全部是平价发行,因而其收益率就是票面利率。企业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其总成本是一定的,Y越高则表明监管成本越低。为了保证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除了用债券利率的原始值外,还采取了与债券发行同时期同期限贷款利率以及同期的无风险收益率(即用同时期同期限国债的收益率表示)对Y进行调整,调整过程如下:上述表达式中,Loan为与所发行债券同时期同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Rf为与债券发行同时期的国债收益率,即无风险收益率。模型中的解释变量Style为债券类型,本文中涉及到的债券类型有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在研究过程中设计了两个哑变量Style1和Style2,分别表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当债券类型与变量所代表的债券类型相符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模型中RAT为债券评级标准,中国的企业(或公司)债券的评级水平大都在A级以上,共分为五个评级,模型中设置了RAT1-RAT4四个哑变量,分别在对应的水平上取1,否则取0。
模型中Size为债券发行的规模,采取了债券发行金额的自然对数表示。模型中Mat为债券的发行期限,采取了以年度表示的发行期限的自然对数表示。模型中Int为债券发行日前七个交易日七日回购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此指标代表市场收益水平。模型中Guar为债券发行是否有担保条款,有取值为1,无取值为0。模型中Opt为债券发行是否包含特殊条款,包括两个指标是否采取累进利率(Opt1)和是否包含提前赎回条款(OPT2),二者均为哑变量,是取值为1,否取值为0。最后本文还控制了年度效应。在Kidwell,Marr和Thompson(1984)的模型中,还包含了评价债券风险的指标,而中国的企业(或公司)债券的评级均较高。事实上,中国债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尚未发生到期无法清偿的现象,因而本文在研究模型的构建中未考虑违约这一因素。2、引入中期票据对监管成本的影响。本文随后考虑引入中期票据(同时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这一监管主体)对企业债券(监管部门为发改委)监管成本的影响,具体模型如下:模型中Time1为哑变量,以中期票据进入债券市场的时间为界,在这一时间之后Time1取值为1,之前取值为0。模型中其他变量的解释与前一部分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3、简化企业债券的审批对监管成本的影响。该部分以2008年1月2日发改委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开放企业债的发行额度为事件点,研究企业债券(监管部门为发改委)监管成本降低对于公司债券(监管部门为证监会)监管成本的影响,具体模型如下:模型中Time2为哑变量,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颁布时间为界,2008年1月2日之后取值为1,之前取值为0。
(二)样本与数据
本文的研究样本为中国债券市场上流通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受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状况的限制,三类债券的始发时间是有先后的,因而三类债券样本的时间区间也不尽相同。其中,企业债券的样本数据期间为200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公司债券的样本数据期间为2007年9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而中期票据的样本数据期间为2008年4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在剔除数据严重缺失和存在异常值的样本后,本文共得到研究样本1875个,其中的企业债券样本809个,公司债券样本173个,中期票据样本893个。由于本文各部分的研究目的不尽相同,所用到的子样本数量也有所差异。
本文对全样本及各子样本的主要变量的均值进行了统计分析,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表1变量的均值统计从表1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三类债券的监管成本相差不大,公司债券略高;从债券期限来看,企业债的期限最高,约为8.47,而中期票据期限最短,约为4.29;三种债券的单笔发行规模没有显著差异;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中有担保条款的约占总量的四分之三,而中期票据大多没有担保,这与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相关法律有关,这两类债券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早期规定要求发行债券时必须有担保;企业债和公司债中约有半数有赎回条款,而中期票据大多没有赎回条款,这可能与企业债和公司债期限相对较长有关。
实证结果
(一)债券类型与监管成本
本部分首先区分了债券的类型,研究企业发行不同类型的债券所面临的监管成本的差异,根据模型(1)对样本进行了回归,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表2债券类型与监管成本注:表2中被解释变量为监管成本的变量债券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越高表明监管成本越低,其中Y为原始值,Y1,Y2为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后的值,其中Y1用的是除法,Y2用的是减法,Y3为票面利率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调整后的值。表中*,**,***分别代表回归结果在10%,5%和1%水平显著从表2中被解释变量Y的回归结果来看,同企业债券相比,公司债券能够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回报(利率更高),表明公司债券的发行企业承担的监管成本更低;而中期票据提供给投资者的利率更低,表明中期票据的发行企业承担的监管成本更高;三种债券监管成本的差异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中国债券市场上各监管部门之前存在着竞争,由于这种竞争,不同债券品种之间的收益率也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根据各债券品种监管成本的高低来判断各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差异,因为不同种类债券发行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正是由于发行要求上的差异,各类债券的监管主体为了使其监管的债券种类更具有吸引力,都对监管成本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因此,简单地把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视为低效监管是不客观的。表2中其他变量的回归结果与Kidwell,Marr和Thompsono(1984)基本相同,这里不再赘述。为了保证结论的稳健性,分别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对Y进行了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变量代入模型(1)中,得到表2中Y1,Y2,Y3部分,从中可以看出,回归结果的符号基本保持不变。此外,监管成本还可能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为了进一步验证有关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还将年度变量放入模型中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依然保持不变,限于篇幅不再详述。
(二)中期票据的引入对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
中期票据的引入是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丰富了中国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与此同时,中国债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也增加了一个新的监管部门,即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这一事件为研究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视角,如果中国债券市场上的多头监管是低效监管,那么新的监管部门的加入将进一步增加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管成本;反之,如果新的监管部门的加入非但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监管成本,那么有理由相信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竞争,即争夺审批企业发债的监管权利的现象。基于上述理由,本部分引入中期票据这一事件,利用回归模型(2)研究了事件前后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变化,具体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表3中期票据的引入对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注:表3中被解释变量为监管成本的变量债券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越高表明监管成本越低,其中Y为原始值,Y1,Y2为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后的值,其中Y1用的是除法,Y2用的是减法,Y3为票面利率用债券发行时期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调整后的值。表中*,**,***分别代表回归结果在10%,5%和1%水平显著从表3的回归结果来看,中国债券市场引入中期票据并增加监管部门(即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后,企业债券的监管成本非但没有升高,反而降低了,这与多头监管的低效率假说是不相符的,而恰恰支持了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的假说,即由于新的监管部门的加入和新的债券品种的增加,企业发行债券的渠道增加了,发改委为了增加企业债券对拟发行企业的吸引力,采用了降低企业发行债券所需承担的监管成本的措施,使得企业承担的监管成本减少,企业有能力向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回报(债券利率)。本文同样用银行贷款利率与国债收益率对监管成本进行了调整,并将年度哑变量放入模型中,进行稳健性检验,研究结论依然不变,见表3的Y1,Y2,Y3部分。
(三)企业债券监管成本降低对公司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
正如前一部分回归结果所示,由于新的监管部门的加入,作为企业债发行审批监管主体的发改委有动机采取措施降低企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监管成本。2008年1月2日,发改委颁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开放了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无疑,发改委的这一举措降低了企业债券的监管成本。如果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多头监管且各监管部门之间不存在竞争,那么发改委降低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举措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券的监管成本;反之,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公司债券的监管部门为了保持公司债券对拟发行公司的吸引力,应该有动机降低公司债券的监管成本。为了进一步探讨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究竟是低效监管还是部门竞争,本文根据模型(3)对样本做了进一步的检验,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对比表4和表2、表3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表4无论在模型整体解释力还是各回归系数的显著性上都明显降低,事实上这主要是由数据存在的一定局限造成的。首先,样本中关于公司债的数据较少,只有173个观测值;其次,样本分布不均匀,在这173个样本中仅有5个公司债券样本是2008年以前发行的。尽管如此,通过表4可以看到,在用Y3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的回归中,time2与监管成本的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正,这一定程度上是能够表明在发改委降低了发行企业债券的监管成本后,公司债券的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降低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成本。本部分的研究结论仍然支持中国债券市场中的各监管部门存在竞争的假说。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在我国债券市场中,证监会、发改委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分别承担公司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的发行审批和监管职能,这是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的主要表现形式。多头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多部门重复监管,这往往导致高成本和低效率。然而同一般意义上的多头监管相比,我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又具有其特殊性:从债券市场整体的角度来看,证监会、发改委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共同承担债券市场的监管职能,具有多头监管的典型特征。将债券市场根据债券种类细分可以发现,我国债券市场中的三个监管部门分别主要承担一种债券的监管责任,即三个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为企业提供资金的角度来看,公司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三种债券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而监管部门为了扩大各自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力,吸引企业发行由各自监管的债券,也存在竞争的可能性。
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所面临的监管成本具体显著的差异,这与多部门重复监管的低效监管假说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我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是多部门重复监管,那么高监管成本应该是三类债券面临的共同问题,一种债券的监管成本不会系统性地高于或者低于其他债券。根据研究结果,本文认为,不同类型债券监管成本的差异表明我国债券市场中的三个监管部门并非同质的监管主体。实际上发改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监会通过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包括市场准入、发行方式、发行市场、担保要求、募集规模、资金用途、定价方式、投资者保护等,形成了差异化的债券类型和差异性的监管主体。而差异化,一般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竞争策略,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债券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可能存在部门竞争。
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那么新的竞争对手的进入无疑会影响原有监管部门的行为,基于这一理由,本文以中期票据引入我国债券市场(同时引入了新的监管部门银行商交易商协会)作为外生冲击,研究这一事件对企业债券监管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中期票据引入之后,企业债的监管成本显著下降,这与李变花(2007)中提出的“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刺激了企业债的发行”具有一致性。这一研究结果表明,新的监管部门进入引起了监管部门之间的竞争,促进原有监管部门降低监管成本,这验证了部门竞争假说。而根据低效监管假说,新的监管部门的进入属于重复监管,会降低监管效率,增加监管成本,这明显与本文的研究结果不符。
除了新竞争对手的进入外,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行为也会相互影响,基于这一理由,本文考察了发改委(企业债的主要监管者)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前后,公司债监管成本的变化。在该通知颁布后,企业债的发行审批手续大大简化,监管成本也明显降低了。如果债券市场的多头监管是各部门重复监管,企业债监管成本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债的监管成本;而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企业债监管成本的降低无疑增加了企业债对发行债券公司的吸引力,证监会为了保持公司债的吸引力,也会采取措施降低公司债的发行成本。通过对比《通知》颁布前后公司债的监管成本我们发现,《通知》颁布后,公司债的监管成本明显降低。这表明我国债券市场中一个监管部门降低监管成本的举措会引起另一监管部门的跟随,再一次证明了我国债券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竞争的假说。
鉴于债券市场多头监管下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健全和完善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首先要理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使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明晰,相互间不推诿、不越权,在职责权限上避免交叉关系,能够防范拟发行债券企业在发行债券过程中面临由于多头监管方式而导致的重复监管,避免不必要的监管成本提高。其次,要建立企业发行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利于监管的更高层级监管规制,改善当前有关法律法规复杂分散的现状,使债券发行和市场监管的相关规制衔接和统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证、有章可循。
最后,要利用部门间竞争关系,鼓励金融创新、监管创新,引导债券市场监管向更加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使债券市场监管适应当前市场各参与主体的需求、促进市场发展。金融创新方面,通过各部门对市场影响力的积极竞争,激励各监管部门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通过引进新的债券品种,从而扩大企业发行债券的选择范围,使企业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融资平台。在监管创新方面,利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竞争关系,引导监管部门放松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行政限制,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从而最终实现以市场为导向的功能性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一、继续推进食品放心工程。2009年*县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09年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1、建立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制,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各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要案。大力抓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评价体系建设,逐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通报制度。
2、实施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辖区监管责任制,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建立和完善食品标准体系,严格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工作。进一步强化畜禽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秩序监管。
3、开展“卫监行动”,加强对宾馆、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的监管。进一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监测,定期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测体系建设,加大农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力度。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加强源头污染治理。深入开展“三绿”工程建设,积极培育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食品放心工程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二、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市场,打击各种违法行为。2009年*县市场整顿工作还将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广告市场的整治,还老百姓一个健康、安全的购药环境。
1、加强广告行业管理,规范广告程序。
2、提高广告业的诚信意识,强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责任。
3、对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广告尤其是虚假药品广告的,要坚决予以追究和惩处。
4、建立完善分级广告监测制度,形成快速反应查处机制。此项工作由县工商局组织实施。三、整顿医疗卫生市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专项整治,逐步建立对医疗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医疗安全。此项工作由卫生局组织实施。四、继续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1、继续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整治行动。以日用消费品、农资、汽车零部件、钢材为重点,全面开展市场清理和检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打击制假售假、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违
一、继续推进食品放心工程。
2005年**县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06年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1、建立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协调机制,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各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要案。大力抓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评价体系建设,逐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通报制度。
2、实施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辖区监管责任制,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建立和完善食品标准体系,严格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工作。进一步强化畜禽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秩序监管。
3、开展“卫监行动”,加强对宾馆、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的监管。进一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监测,定期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测体系建设,加大农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力度。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加强源头污染治理。深入开展“三绿”工程建设,积极培育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食品放心工程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市场,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2006年**县市场整顿工作还将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广告市场的整治,还老百姓一个健康、安全的购药环境。
1、加强广告行业管理,规范广告程序。
2、提高广告业的诚信意识,强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责任。
3、对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广告尤其是虚假药品广告的,要坚决予以追究和惩处。
4、建立完善分级广告监测制度,形成快速反应查处机制。
此项工作由县工商局组织实施。
三、整顿医疗卫生市场。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专项整治,逐步建立对医疗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医疗安全。
此项工作由卫生局组织实施。
四、继续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1、继续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整治行动。
以日用消费品、农资、汽车零部件、钢材为重点,全面开展市场清理和检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打击制假售假、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项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2、加强税收监管。
以打击偷、逃、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以查处大要案为突破口,打击虚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行为,推进依法治税。
此项工作由税务局组织实施。
3、加强金融监管。
依法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金融领域的“洗钱”行为。整顿保险市场秩序,清理各种非正式保险中介机构。
该工作由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4、整顿交通市场秩序。
整顿道路运输市场,加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开展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的清理整顿,确保运输安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整治工作。
此项工作由公安局、交通局组织实施。
5、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强化对建筑市场和招投标工作的检查,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拆迁管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和中介市场管理,打击房屋销售过程中的违规和欺诈行为。
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五、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行为在我县屡见不鲜,以“消费储值”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中介组织虚假信息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应严厉查处。同时开展合同欺诈专项治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违规经营和各类传销就变相传销行为。规范特许经营,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和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各类欺诈行为。逐步建立防范商业欺诈的预警和处置机制。
此项工作由工商局组织实施。版权所有
六、加强市场规范建设,建立市场监督长效机制
市场整治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常抓不解。规范市场建设,建立市场监督长效机制是2006年**县市场整顿又一工作重点。
1、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清理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各项规定,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建议,不断完善产品标准体系和市场准入规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