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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的原则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个人理财的原则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个人理财的原则

第1篇

面对花样多的投资理财方式,不少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那么,什么方式才能实现"以钱生钱"的财富梦想呢?究竟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才能让自己的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投资理财收益的最大化呢?

【关键词】 个人投资 投资理财 理财策略

一、 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人民财富的普遍增加,个人理财投资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近年来,有剩余财富的个人投资者开始不断涌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和收藏市场,从而掀起盲目性和非理性的投资,终于导致了2007年金融海啸的爆发。国际上股市垂直下跌使得很多忽视风险管理的个人投资者损失惨重,不仅多年的盈余消失贻尽,甚至有很多人血本无归。个人投资者之所以在金融海啸中遭受重大损失,关键的原因就在于只追求投资技巧,没有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从而在形势危急中无法把握方向,致使投资理财失败。因此,对于一般的个人投资者来说究竟应该如何确立自己的理财原则和策略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 个人投资理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财富损失促使个人重新考虑理财投资的目的、方式、手段和意义。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来看,个人投资理财应该本着稳健性和持续性的原则。首先稳健性原则是投资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这一原则警示投资者要保持温和型不要企图每次投资都渴求利润最大化,这一原则否定了投资者追求最低买和最高卖的错误做法,否定了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忽视投资对象内在价值而投资暴涨性产品,这一原则要求个人投资者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时,应该购买风险评级较高的证券型,不应该追求高风险证券所带来的高收益。其次,持续性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投资理念和价值观,这一原则要求个人投资者的投资产品应该具有长期稳定的收益,这种收益可能在短期内地域平均水平,从长期看,该投资产品可以持续带来资本升值并且不太可能出现蚀本的现象。这一原则要求个人投资者消除浮躁心态,不追求大笔买卖的收益最大化,考虑长期收益的可能性和基本策略。最后必须结合稳健性和持续性原则,制定适合自己的一般性策略和建议借以指导自己的投资行为。

三、 针对个人投资者地几点建议和策略

第2篇

关键词: 项目管理 医院项目管理 负责人

一、导论

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 PM)的核心内容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最初是在20世纪60年代为美国太空计划的实施而发展起来的,后来迅速发展到政府、军队、工业等实务部门。项目管理强调工作的系统性与目标性,是一套非常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项目管理纵向有启动、计划、实施、控制、关闭五个过程;横向有整合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和采购管理九大领域。简单地说,项目管理过程就是任务明确化过程,任务存在于所有的组织机构,可以说任务就是项目的雏形,只要把任务明确,以想要得到的产出明确,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资源投入明确了,项目就明确了。项目管理的方法在目前国内医院管理中很少被用到。一般来说,配置要求是项目发起人、项目总监、项目经理人即负责人。

团队核心成员一般4~7人、项目工作所需的扩展成员、其他具有特定知识或技能的成员。在项目管理中,项目经理必须拥有四个基本权力:一是奖励权力,二是处罚权力,三是专家权力,四是对项目事务的决定权。

医院的项目管理负责人相当于科主任的助理,他们必须以一种有明确的起点和终点的有组织的方式展开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实现一些特定的目标,满足目前医院运营计划的需求。每个医院项目中又包含了来自不同部门的精英和资源,于是,项目负责人便成为必须,保证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项目按时完成,并且取得最好的效果。

那么,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医院项目负责人呢?我认为,应该拥有以下几种能力。

二、医院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基本素养概述

(一)技术过硬

合格的医院的项目管理负责人需要有过硬的职业技能与丰富的经验。比如一个医疗保险管理项目,如果那个项目的负责人一点电脑知识都不知道,那么试问他怎么知道该干些什么?怎么向其他组员分配任务?拥有丰富的经验才能大概估计每一个步骤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多少精力,才能进行合理的分配。而且,这两者是让他人信服、遵循你的安排的最佳品。

(二)心理素质好

合格的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需要有良好的抗压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是所有项目都可以一帆风顺、拥有充足的时间和人力、按照原计划一步一步毫不偏移地走完。更多的时候,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每个项目都是争分夺秒,过程中包含一些始料不及的变化。项目工作陷入困境或成本超支,计划延迟和设备的技术问题而无法实现目标,或当医保目标变更或团队就某一问题的适宜解决方案而产生争议时,压力会更大。这时,医院项目负责人要保持镇定冷静,使项目团队、患者及医院上层管理者不要因为挫折而陷入困境。这要求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有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在某些情况下,项目经理要在项目团队与患者或团队与上层管理之间起到缓冲作用。如果患者或医院上层管理者对项目进程不是十分满意,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就要承担责任,以免团队受到打击。同时,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要有幽默感,幽默能帮助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处理压力,也能缓解可能存在于团队中的紧张气氛。当出现问题时,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需要更多的资料进行调查,澄清问题,从而弄清问题的实质及复杂性,还应向团队成员询问一些如何解决问题的建议。团队成员与医院项目负责人一样,全程都在参与项目,会更清楚问题是什么,能提出有效的方案。最后,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与成员一起,利用技术,对有关信息作出估计,并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使问题尽早解决。

(三)思想境界高

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良好的道德素质是成为一个合格的管理人才的一个重大因素。从责任心讲,医院把这个项目交给你,就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抱着必须完成和完成好的决心和毅力,不管是为了医院的效益还是个人利益。再者,每一个项目都会涉及资金甚至还有对社会的影响。所以,作为一个合格的医院项目负责人,其不仅要抵得住各种的诱惑,还要能从全局考虑问题,作出最优的决策。管理者的规划能力并非着眼于短期的策略规划,而是长期计划的制订。换言之,卓越的管理者必须深谋远虑、有远见,不能目光如豆,只看得见现在而看不到未来,斤斤计较个人的得与失,而且要适时让员工了解医院的远景,才不会让员工迷失方向。特别是进行决策规划时,更要能妥善运用统整能力,有效利用部属的智慧与既有的资源,避免人力浪费。有崇高的思想境界才能具备人格魅力,凝聚所有成员的力量克服困难,完成任务。

(四)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人际交往能力

医院项目管理负责人的沟通技巧和人际交往能力是最重要的。为了了解组织内部员工互动的状况,倾听职员心声,一个管理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其中以“善于倾听”最重要。只有如此,才不至于让下属离心离德,或者不敢提出建设性的提议与需求,管理者可借由下属的认同感、理解程度及共鸣,得知自己的沟通技巧是否成功。

医院项目负责人一定要是一个良好的沟通者,他需要与项目团队及医保局、患者和医院高层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交流沟通。经常进行有效的沟通,可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征求到改进项目工作的建议,保持患者的满意,避免发生意外,尤其在项目工作早期,更需要进行非常完善的沟通,与项目团队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并对患者的预期目标有清晰的理解。至于什么是有效的沟通,我觉得最基本的是有良好的口头和书面沟通能力,并会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另外,听比说要获益更多,因此,优秀的医院项目负责人会花更多的时间听别人说,而不是自己说。例如,为了引导大家在重要问题上踊跃发言,他们首先要抛砖引玉,先提出自己的看法;为了活跃讨论,他们要提出问题,并向团队成员征求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和意见,而不是说完自己的见解后马上转入下一个话题。在人际交往方面,医院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团队中的每位成员都要建立良好的关系。这听起来似乎徒劳无益,实际上并非如此。良好的关系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催化剂,不会出现因为个人恩怨而导致成员不听医院项目负责人指挥、导致项目停滞不前的情况。项目经理所具备的良好人际交往能力会影响其他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这类情况不能以强硬手段来操作,只能通过良好的人际关系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具备很强的领导能力

医院项目负责人应该有领导能力。民主时代,虽然有许多事情以集体决策为宜,但是管理者仍经常须独立决策,包括分派工作、人力协调、化解员工纷争等,这都往往考验管理者的决断能力。其领导工作包括激励项目成员齐心协力地工作,以成功实现项目目标。有效的项目管理需要采取参与和顾问式的领导方式,医院项目负责人以这种方式为团队提供导向和教练作用,这种方法较之等级制的独断和指挥性的管理方式更加有效。项目领导工作要求团队队员的参与和授权,个人对自己的工作希望拥有掌握和控制权,以表明他们有能力完成任务。项目经理使队员参与那些涉及自身的决策中,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拥有决定权。创造这样一种授权的项目文化不仅要根据项目任务给队员分配职责,还要包括给队员制订工作计划、控制工作进程,以及解决妨碍工作进程的问题,给队员授权,让他们可以做出与其工作相关的决策。同时,医院项目负责人应制定一个明确的纲领,如果合适,就应包括一些限制。领导意味着医院项目负责人应信心十足,为项目团队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换句话说,就是言行一致。如果医院项目负责人希望成员为使工作赶上进程而留下来加班,就应该首先留下来。医院项目负责人所说的和所做的一切都会成为成员期望的榜样。医院项目负责人必须保持一种积极的态度,只有经理做出表率,整个团队才能更有士气地完成任务。有效的医院项目负责人需要一种“没问题”的态度,一种达到目的和克服困难的渴望。优秀的医院项目负责人不会因障碍或借口退缩不前,他们自信并相信项目团队的成员。

四、结语

拥有以上五种能力,即使不能成为所有医院项目负责人中最优秀的,至少会成为一个合格的、能带领着你的团队,按时按量地完成既定的任务,并取得预期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李峰,刘芳.论企业危机管理中的信息沟通[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9(2):112-113.

[2]季拜华.文化建设应纳入医院管理考评标准[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1):63-64.

[3]张桂英,扬健.谈医院形象与医院相关效益[J].中国医药导报,2006,3(2):132-133.

[4]杨国斌,夏合金.现代医院文化的功能[J].医院管理杂志,2000,7(1):17-18.

第3篇

【关键词】模型驱动架构 个人理财 资产配置

模型驱动架构下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开发及应用,具有人性化、标准化的服务理念,注重个人理财的投资回报,规避理财资产配置中潜在的风险。资产配置系统的开发,在模型驱动架构的干预下,具备信息化的特征,更加适应现代个人理财的基本需求,应用在金融机构的平台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财服务。

1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开发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开发,需要在服务、功能、行为、用例以及质量领域进行建模,系统开发中,各项模块是以页面或弹窗的方式完成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中,采用了模型驱动架构,整个架构决定了系统软件的运行方式。基于模型驱动架构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执行流程为:Web服务JSP页面服务层接口服务层实现业务对象/业务逻辑数据访问层接口数据访问层实现数据连接层接口。

首先模型驱动架构在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内,将EA平台应用在系统的整个开发周期内,提供可视化编辑、语言程序、模板编辑等功能。EA平台在开发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时,表现为三个层次,分别是:

(1)开发业务对象,支持资产配置系统导入文件,拓宽业务层面的服务功能;

(2)应用模型开发,提供系统开发的组件;

(3)代码模型开发,保障系统的接口应用。

然后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开发时,投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项目,客户的收益与风险,是一项对立的因素,模型驱动架构,在资产配置系统开发时,在收益与风险中,设计有效便捷曲线,该曲线可以做为客户选择投资组合的依据,分析投资组合的类别比重,着重考虑资产配置中的收益与风险。

最后是模型驱动架构在资源配置系统开发中,引入成本优化模型,主要是降低个人理财时投入的资金,减少资源配置交易时的成本。除此以外,还包括在险价值优化模型、无风险资产优化模型等,目的是优化个人理财的资源配置。

2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应用

个人理财资源配置系统在模型驱动架构下的应用,主要是模型到实现的转换,例举几点重要的应用,如下:

2.1 建立PIM

系统的PIM,概括了个人理财的所有业务,促进业务的顺利完成。PIM是资产配置系统框架的核心支持,为配置系统的应用提供优质的条件。PIM基本是在自动化的状态下完成的,提高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的质量。设计师将模型驱动架构中的PIM,引入到个人理财资产配置应用中,提供了跨平台使用的条件,建立PIM后,就会将资产配置的过程,转化为劳动生产,确保资产配置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应用,提供个人理财的水平,注重资产配置的层次结构,保证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能够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理财,PIM会按照一定的经验,在信息化的环境中,提供资产配置的建议。

2.2 PSM转换

PSM转换,需要在资产配置系统配置开发完成后进行,选择开发的平台,按照客户的需求,规划系统的应用。PSM转换后的功能有:

(1)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应用时,具备稳定的数据库技术,明确客户之间的关系,按照业务逻辑,处理客户之间的资产问题,客户个人理财资产配置中,需要庞大的数据库支持技术,便于处理资产配置中的各类信息,保障系统具备全面服务的能力。

(2)资产配置系统在PSM转换的支持下,了解客户理财的业务关系,创建业务逻辑模型,专门为客户提供业务服务,解决客户的业务问题。

(3)供应资产配置系统所需要的配置数据,模型驱动构架中经过PSM转换后,为资产配置系统提供自定义的窗口,方便操作人员查询客户的信息数据。

2.3 CODE转换

CODE是在PIM基础上转换来的,主要是转换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内的软件,为理财计算提供必要的场所。模型驱动构架提供了转换的界面,实现CODE后,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功能会更加齐全,每项业务界面,都会对应子菜单,存储客户的信息,资产配置,反映出个人理财的各类关系,注重系统内关系的考量和应用,才能明确客户个人理财资产配置中的关系,便于后台分析资产配置的信息,为客户提供收益信息。

3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构建

基于模型驱动构架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构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模型驱动构架,根据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界定内部的资产类别,促使客户个人,能够自由选择理财产品,如存款、信托、房产等,重点为客户个人,提供无风险资产,例如:个人客户采用定期存款的方式,配置财产并获取收益,明确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的应用。

然后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选择样本,获取相关的样本数据,表明理财产品的各自收益,方便客户的选择。模型驱动构架下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投资组合,由系统提供组合的样本,而且各项样本数据,逐渐完善,反馈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最后利用模型驱动构架,构建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的计算过程,表明国债投资、股票投资、无风险投资等的收益率,利用报表的方式提供给投资客户,此类数据需要模型驱动构架从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后台获取,帮助客户选择风险最小的理财方案。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构建过程,反馈出诸多可用的信息,促使客户能够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投资方式,获取一定的收益,既能限制客户的个人理财投资,又能提供投资原则,主动优化个人理财的资产配置,提高收益率。

4 结束语

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朝向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模型驱动构架,为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提供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促使资产配置中,具有信息化的特征,取代传统人为操作的方式。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内,更加重视模型驱动构架的应用,实现信息化、功能化的系统开发,满足应用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姜晓燕.模型驱动的SaaS租户应用构建方法的研究[D].山东大学,2012.

[2]王怡.基于模型驱动架构的个人理财资产配置系统开发应用研究[D].东华大学,2011.

作者简介

施蓓莉(1980-),女,江苏省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为浦发银行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系统建设。

第4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第5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第6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 法律风险 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 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 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 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 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 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 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 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 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 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 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 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 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2-0077-03

一、个人理财产品创新具有“三化”特征

(一)理财产品范围的扩大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趋势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交易品种逐年增多,商业银行投资理财范围进一步拓展,理财产品销量大幅增长。理财产品由最初投资债券和货币市场的单一保本预期固定收益,延伸到高收益高风险的信贷类等非保本预期浮动收益产品:投资标的从先前的以国债、存款为主,扩大到信贷、票据、股票、大宗商品、基金指数及与保险、信托合作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品种从境内市场扩展到境外市场,同时一些新型理财品种也逐渐成熟,如私募基金理财、假日理财、艺术品投资理财产品等,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二)理财产品研发的系列化

在客户细分原则指导下,商业银行以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资金流动性需求、风险偏好为目的,以不同类型的投资标的为标准,创新开发设计出更具有市场特色的系列理财产品,在为投资者带来较好回报的同时,也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商业银行按照市场专业分类研发、设计创新了不同特色的多种产品系列:一是以股票、基金、汇率、贵金属等为挂钩标的的理财产品,如招行焦点联动系列,中行中银进取系列,农行“汇利丰”系列、交行得利宝深红4号外币理财产品系列等:二是投资于新股申购,为非保本类产品,如招行的新股申购、中行的中银进取、交行的得利宝新股连环打系列等:三是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投资契机、实现资产国际化配置,该类产品以境外市场的金融资产为投资标的,风险相对较高,如招行海外寻宝系列、交行得利宝深红系列等。

(三)理财产品营销的网络化

伴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广泛应用,主要利用营业柜台网点提供有限服务的传统理财产品营销模式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商业银行在投资理财服务方面的科技含量不断提升,陆续推出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金融服务,进一步延伸了个人理财服务的空间和时间范围,促进了投资理财品种全球化、网络化程度。除了一些高端产品和风险系数高的产品外,投资者80%的理财都在网上进行。

二、个人理财产品创新的风险表现

(一)扩张性风险

由于个人理财产品创新范围已扩大到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渗透到金融市场各个领域,再加之各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下抢占营销商机,导致理财产品出现爆发式扩张趋势,从金融安全的角度看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据相关资料统计,2009年全国个人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达5.2万亿,较2005年增长25.3倍。个人理财产品过度创新,容易带来商业银行经营成本增加、部分理财产品闲置和理财产品销售率下降等问题,同时商业银行如果与金融机构如信托等年前已签署一定金额的合同,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涉及到股票、债券、外汇、基金、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所有这些产品都要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从而带来理财产品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如商业银行出售承诺保底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在利率、汇率等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后,由于杠杆效应明显,保底收益的产品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很大的损失。又如外汇理财产品,由于外汇产品价格都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以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商业银行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是在募集期结束后,通过总行来完成平盘交易,在事先约定的公开募集发行期内,这段时间大约有一至二周的时间,如果国际市场产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就有可能导致银行自身收益的降低,甚至出现亏损;此外,各行发行的每款个人外汇理财产品都会分别按各个产品与总行进行平盘业务,一旦有客户办理了提前支取(赎回)业务,将直接导致这笔资金成为银行自营业务,从而产生新的风险敞口。

(三)操作风险

按照一般理解,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客户需求和客户资金量来确定客户的资产组合。但实际情况是,理财业务从属于日常营销,商业银行基层网点“理财规划师”往往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在现行考核体系以及营销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为客户理财时,营销人员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次才是客户财产的增值,难以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准则。在业务指标的压力下,营销人员甚至将不适当的产品推销给客户。这些不规范的、急功近利的操作方法,导致了大量的消费者投诉,由此也给商业银行带来潜在的信誉风险。

(四)经营性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设计上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理财产品附加值低,且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逐渐趋同,仪在收益率和期限上略有差别。同时,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仍以投向风险较小的债券市场以及货币基金、债券基金为主,投资渠道狭窄,影响了理财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旦在经营决策上或在资金投向上出现失误,必然带来经营亏损,出现赔付大于收益。

三、促进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理财人员综合素质,积极发展综合经营

由于受到金融法律法规、监管模式、金融市场发展、风险管理与内控机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商业银业综合经营水平较低,还无法真正做到从顾客需求出发,理财产品多为并未触及分业经营底线的中间业务产品,且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相关产品同质化严重,非银行理财产品开发进展比较缓慢。未来应积极发展综合经营。此外,各银行应从战略高度重视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加强个人理财业务人才培养,尤其是基层网点理财人员的补充和培训,并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规范性,以防范各种风险。银行只有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现状和不足,切实提高理财队伍素质,改进服务,才能提升个人理财产品竞争力,从而积极发展综合经营,不断扩大个人理财产品市场,实现扩大规模与规范管理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金融机构之间合作,推进理财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在银行业务领域,加强对现有产品种类上的横向组合和结构上的纵向深入,实现理财业务的“产品化”。大力发展借助于金融衍生产品开发的个人理财产品,提升服务层次和服务能力,努力摆脱产品单一“吸储”功能理念。在非银行金融业务领域,对于已进入的业务领域,应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对于尚无法进入的业务领域,应积极探索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途径。

(三)提高银行信息披露透明度,营造良好的客

户投资环境

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缺乏科学性、完整性,信息披露不明晰,风险提示不充分,问题的源头在商业银行总行,而直接面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则是基层银行。因此,基层银行逐级向上反映,要求其总行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后续服务,降低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各商业银行应重视反馈机制,形成反向改善力,使个人理财产品既有开发一推广一销售的营销路径,也有基层网点一分支机构一总行的改良机制,将客户的有效需求和投诉建议及时反馈,以促进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理财服务水平的提升。各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循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监管规定,加强风险提示,以适合不同风险识别能力的客户需要,确保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转变银行业监管方式。提供理财业务发展制度保障

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制度下行之有效的协调监管、统一监管和功能监管模式,将混业经营效率性与分业监管安全性有效地结合起来。同时。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个人理财产品替代存款的作用。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办法》规定,遵循“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积极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个人理财产品创新,鼓励、支持商业银行有条件的省级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办理财业务。监管机构要对商业银行表外金融产品收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整顿,实现收费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此外,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的外部监管,对各种与监管要求相悖、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第8篇

摘 要 本文以理财产品的发展脉络来展开,针对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情况及特点,进行各阶段对各种理财产品的投资情况研究,分别对比不同国家个人在财富结构及理财规划方面的特点和差异,分析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现存的问题,为我国个人合理规划理财投资提供借鉴。

关键词 个人理财 理财产品 理财机构 投资

日前,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粗略地计算了全球72个国家(地区)月平均工资。中国员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为656美元(约合人民币4134.4元),位列72个调查国家(地区)中的倒数第16,我国工薪收入水平增长缓慢,而物价上涨速度越来越快,我国即将进入负利时代。如何在负利时代为财产保值增值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但无论是个人理财或是机构理财都涉及一个关键性问题—投资规划。

一、 个人财富及个人理财业务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产生与发展

就内容看,个人理财既包括委托银行不断调整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组合,以获取满意的投资收益;也包括对未来(退休后)生活的妥善安排,保障生活品质不降低。

(二)个人财富及其结构

个人财富,是指由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形态。早期的个人财富只有实物资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各种金融机构的形成与发展,个人财富中又增加了金融资产的部分。

(三)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2006年是一个重要的分界线,自2006年起,我国金融市场出现基金产品,其他各项金融工具也大量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也逐渐繁荣。

1.债券市场。我国政府类债券所占比重较大。2006年,债券品种中,国债和央行票据占债券市场的67.48%,政策性金融债占比为25.15%,商业银行债、企业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债等企业类债券只占到7%左右。

2.股票市场。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终于全面退出。截止到2011年,因政府政策性调控我国经济回稳,股市也逐步复苏。

3.保险市场。近几年虽然保费的增长速度放缓,但仍然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4.期货市场。对于我国来说,引入股指期货可以起到套期保值、价格发现和提供流动性等作用,而且国家已经做了多年的准备,所以待时机成熟时便会推出。

5.基金市场。截止2006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321支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资产净值合计8564.6亿元,份额规模合计6220.35亿份。

(四)美国、澳大利亚个人财富结构及其变化

1980年以来,美国的个人资产结构呈现出低储备与低风险的特征。美国个人金融资产中寿险、养老金与基金所占比重明显上升,存款明显下降。2009年,澳大利亚个人所得收入中源于其投资所得的部分越来越大。澳大利亚家庭资产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例远远大于金融资产,个人财富主要依赖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二、我国个人理财与投资规划

(一)个人理财现状

2010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高达30.33万亿元,比前一年增速为16.72%,远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10.4%的增速。高储蓄的现状直观反映了当前我国居民个人仍以储蓄为理财的主要方式,但是储蓄的低利率使之无法为个人带来较高收益。个人已经不满足于单一储蓄的理财现状。然而,个人的特点使其无力进行大额的房产等实业投资,对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不熟悉、投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也将他们挡在证券投资的大门之外。

(二)个人投资原则

1.流动性原则。流动性指资产的变现能力。债券、定期存款的变现能力很强,利息损失较小;股票的变现因股价频繁波动而不好确定变现的损失,但一般变现损失较大;其他理财工具也具有一定的变现损失。

2.安全性原则。首先,要分散化投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其次,要利用“闲钱”投资。第三,决不能把本金亏损。进行各项投资一定要首先考虑风险,其次才是收益。

3.收益性原则。证券投资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取收益。因而将资金委托于比较可靠的富有投资经验的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或购买受益凭证,或投资共同基金,让出部分收益便能转移投资风险。

4.合法性原则。一切证券投资活动都要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绝不能为一己私利从事不法投机投资活动。

三、我国个人理财情况实际分析

(一)基本情况分析

我国居民个人绝大多数收入源自工资收入,而美国却更多的源自投资收入。我国个人理财更多借助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部进行理财(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

(二)我国个人理财分析

假设个人工资收入全部用来理财,分别用于银行储蓄、购买普通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投资(如期货)等。其中储蓄存款风险性最小,是最安全的一项投资,也是我国居民个人相对保守的投资风格的体现。股票风险太大,个人投资股票的比例较小。

(三)我国个人资产负债管理

在我国个人资产负债管理中,我们参考的指标主要有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负债率、负债结构等。

在个人财务中,一般的负债项目主要由信用卡贷款、房屋贷款、汽车贷款或其他消费贷款几个部分组成。通过对个人负债情况及每种负债利息率的分析,就可以对自己的负债结构做出分析,可以相应调整自己的还款计划和理财计划,从而减少利息支出,达到理财目的——节流。

(四)我国个人资产风险控制

一是通过购买保险来抵御人身财产风险。二是重视风险收益均衡的保全型资产。三是避免因频繁换手造成的决策风险。一旦我们充分了解并作出理性决策之后,就不要受到周围其他事物的干扰而轻易改变做出的决策。

四、结论

根据我国个人财富现状及投资选择,投资需谨慎,每个个人要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风格,并且要合理规划理财投资组合,注意分散风险同时获得最大的收益,从而最优化我们的生活质量,获取最高的生活幸福指数。

参考文献:

第9篇

摘 要 文章就发展我国个人理财机构进行探讨,基于SWOT框架分析我国个人理财机构的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以期能提出较为完善的发展我国个人理财机构的一些对策,以有助于提高我国个人理财机构的服务水平。

关键词 个人理财机构 SWOT分析 发展战略

个人理财机构是指提供综合性理财规划服务的独立的中介理财顾问机构,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投资规划、风险管理规划、消费支出规划与养老规划和财产分配等方面。目标是以客户个性化、多元化和长期的理财需求为根据,为客户度身定制适合客户个人情况的理财方案。

一、基于SWOT框架对我国个人理财机构的现状分析

SW0T分析法又称为态势分析法,它是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种能够较客观而准确地分析和研究一个单位现实情况的方法。SWOT四个英文字母分别代表: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

(一)优势分析

1.理财立场更具独立性。个人理财机构的收入来源直接与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相关,更具独立性,不受任何金融机构的干预与限制,更能体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

2.理财方案设计更具个性化、创新性。个人理财机构提供的理财方案是在分析了客户的财务状况后,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预期来做出短期、中期、长期的财务安排,强调“量身定做”。

3.理财手段更加多样化。个人理财机构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涵盖的金融产品包括国内几乎所有的金融产品,甚至还可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投资海外市场。

4.获取理财信息更全面及时。个人理财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拥有密切合作的信息、结算和资讯系统,可利用其跨行业、跨领域的优势,形成一个大型金融产品超市。

(二)劣势分析

1.在国内起步晚,缺乏高素质的理财师。理财业务的个性化及其增值目标要求理财师不仅要对目前金融市场所有投资领域的理财产品十分熟悉,还要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财务安排。

2.个人理财机构网络覆盖面小。由于我国个人理财机构起步晚,目前只分布在大城市,因此,客户网络的覆盖范围成为影响第三方理财发展的制约因素。

3.理财人员职业道德问题。从业人员成日面对大量客户资产,有时抵挡不住某些机构不合理的佣金诱惑,易发生违背职业道德准则的事件,对个人理财机构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三)机会分析

1.广阔的市场前景。我国的个人理财服务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份额非常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理财产品的需求会日益增加,相关的理财服务市场将会空前地繁荣壮大。

2.国内个人理财服务尚未成熟。个人理财机构与金融机构无直接关系,选择投资可横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填补了国内金融机构的空白。

3.理财师资格认证逐渐规范。理财行业的繁荣发展将吸引更多具有职业敏感性的证券、保险、银行业等专业人士投入个人理财行业,逐渐涌现出一批优秀的理财规划师。

(四)威胁分析

1.国内投资理财观念仍未转变。人们的投资理财观念仍较传统,更信任商业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而且在国内现有的理财环境中,为一份理财方案支付很多费用,也让多数人无法接受。因此单纯的理财方案所能获得的利润十分有限。

2.外资理财机构介入。外资理财机构拥有卓越的财富管理能力和优良的品牌形象,国际市场期权和期货挂钩的理财产品,成熟的客户关系管理,而国内理财机构都明显滞后,如何向外资理财机构取经,提高国内理财服务质量是迫在眉睫的难题。

3.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个人理财机构的业务涉及金融市场的多个领域及各个领域间的交叉,如果缺乏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法规的界定,其业务要取得快速发展将非常困难。

二、对我国个人理财机构的发展展望

(一)借鉴国外个人理财机构发展经验

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比较成熟,主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以及综合性私人理财顾问服务,充分体现出以“客户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使客户得到高质量的私人理财规划服务。同时,为了给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需要及时更新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二)保持与其他行业密切合作

由于大众理财目标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个人理财机构服务范围会非常广泛,非金融的针对越来越多,因此与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地产商、留学机构等行业的合作机会非常多。个人理财机构应充分利用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机会,把握跨行业、跨领域服务的优势,使个人理财服务方式多样化,手段丰富化。

(三)服务模式要有所转变

在国外,个人理财业务已经向“私人理财管家”模式转变,这种模式更能体现个人理财机构服务专业化、个性化的特点。其不仅要为客户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更重要的是帮助客户真正学会如何理财。所以,培育综合性专业人才是未来个人理财机构发展中必须抓的一个重点。

个人理财机构在我国虽然刚刚起步,但随着人们对理财需求的增加和各部门对理财业务的支持,个人理财机构将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陈兵.我国个人理财业发展的回顾与前瞻.上海理工大学学报.2006(9).

[2]孙飞,陈兵,蒲实.中国个人理财业发展探析.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2006.

第10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 理财产品 发展模式

所谓个人理财,是在综合分析客户的投资目的、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个人偏好的情况下,对个人(家庭)的财产进行科学的、有计划的、系统的全方位管理,以实现个人(家庭)财产的合理安排、消费和使用。

国内银行近几年相继推出了自己的理财产品,但是目前国内个人理财服务层次还较低,受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限制,产品创新受到限制,技术含量低,基本上只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堆砌和整合;为客户设计理财方案,给客户提供理财建议实际上是变相地吸引储蓄,实质性内容少。

理财产品的需求分析

限于政策和各种现实困境,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无论从规模还是内容上,都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然而存在广泛的社会需求。本文从需求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

个人投资者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个人资产的增加必然产生对资产保值和增值的需要。根据国家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就全国范围而言,约有70%的居民希望自己的金融消费有个好的理财顾问。因此,个人理财业务有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此外,我国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体制改革也激发了居民的理财需求。个人为了防范风险,需要通过一定的投资理财手段化解不确定性对生活产生的危害。

金融机构的需求。虽然现在国内贷款需求十分旺盛,但不良贷款居高难下,优良客户的贷款营销空间已显现相对不足,金融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使得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不但可以增加盈利而且还可以分散、降低运营风险,有利于改善银行的资产、客户和收益结构,转变银行的经济增长方式。

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可以促进社会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促进经济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如住房信贷、汽车信贷等消费信贷的发展,化解了个人收入和消费的时间不对称性,既增加了个人消费效用又促进了房地产和汽车等产业的发展。同时,个人理财业务可以有效改变个人金融资产的结构,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

个人理财业务尽管有潜在需求,但由于政策或是各种现实困境,我国现有的理财产品品种少、技术含量低。银行业的理财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理财服务实质性内容少。因此对客户的吸引力小。而且理财产品多定位于少数高端优质客户,这就使得多数人望而却步。还有一些好的理财产品却因为金融机构营销不力,而不能为大多数投资者了解。再加上多数人理财意识淡薄,导致了理财业务的实际需求微乎其微。

理财业务未来发展思路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需求,虽然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滞后,但是国内各家银行拓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脚步一直未曾停滞。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个人理财业务应按以下模式发展:

克服体制约束,加快产品创新

实现理财业务的发展首先要克服制度约束。应该逐步放宽理财机构的业务范围,鼓励各机构间的业务交叉和良性竞争,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之间加强跨行业的合作,国内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之间加强跨国界的合作。在当前条件下,加强现有金融产品的整合力度,并随着金融管理体制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在充分研究并不断挖掘客户需求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出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

揭示投资风险,提高企业诚信

目前,多数理财产品给出了一个较高的固定收益来吸引投资者注意,对资金的投向则讳莫如深,这些做法违背了诚信原则。银监会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和风险指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因此各银行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客户充分地揭示投资风险,不做无条件的收益承诺,避免出现理财业务信用危机。

进行市场细分,提高营销力度

国内商业银行应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经验,对客户实行分类,明确目标客户,针对客户的不同特点,提供差异化的理财服务。同时要加大营销力度,拓宽营销渠道,利用现有的网点和员工以及媒体和中介机构加强宣传和引导。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

选拔理财人才,提供专业服务

理财业务的发展需要综合型的高素质人才,这些理财人才不仅要通晓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擅长市场销售。同时要大力发展国内的理财人员资格认证体系,以规范我国金融理财业的发展,全面提升理财师的服务素质,从而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

参考文献:

1.李瑜.个人理财金融业务创新的探析.商业研究,2004.17

第11篇

一、个人理财业务服务“三农”的现状

近两年来,江西省余干县的农村家庭平均年收入增长率约为19%。农民口袋里有了钱,对“钱生钱”很有兴趣,却不懂如何进一步运用理财手段使“钱生钱”,导致当地约70%的农民将多年积蓄用在盖房上,受民间借贷年利率达18%左右的高利率推动,约有20%的农民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制约着农村理财市场的发展。

目前农村理财业务的开展,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对农村拓展个人理财业务认识不足。

大中城市的理财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而在广大农村却悄无声息。众多的理财产品,其市场定位几乎“忽略”了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民,大部分农民无缘享受城市居民的理财服务。对笔者所在县农民的理财意愿进行的调查表明,约78%的调查对象表示,随着“送金融知识下乡”等活动的深入开展,农民对于高收益、低风险的金融理财这块美味的“奶酪”,期待能够享受。可以说,农村个人理财的潜在需求十分巨大,是一块急待开发的肥沃田野。

2、缺乏专业的个人理财人员。

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的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协调能力。目前,基层行个人理财业务刚刚起步,缺乏专业的个人理财人员, 理财人员往往是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这些人员缺乏对理财过程中金融工具的选择能力,及独立为农民制订个性化理财规划的能力。由于人员素质跟不上,目前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资产治理业务,且仅停留在产品上,深层次的理财业务无法开展,管理的随意性也就更大?

3、产品宣传方式单一,不够规范。

目前,基层行对个人理财产品宣传方式均以张贴条幅、在营业场所宣传为主,方式简单?同时,部分销售人员对个人理财产品宣传不够规范,片面强调低风险、高收益,未向农民充分揭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存在重视个人理财业务收益宣传、忽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宣传等问题?

4、个人理财产品单一,缺乏有吸引力的个人理财产品。

目前,基层行销售的个人理财产品比较单一,主要是储蓄结构性的个人理财产品,收益率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因此销量也不多?个人理财产品主要定位于中高端农民,理财金额起点高、服务专业化水平高,而农民的收入带有较强的周期性和季节性,较难满足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投资要求,导致农户个人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卡、电子银行、代客理财等在城市十分普及的业务品种,在农村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二、发挥个人理财业务在服务“三农”中作用的措施

帮助农民理好财,使其能够享受到现财服务,既是切实服务“三农”的责任所系,更是农行自身规避城市中的激烈竞争、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好个人理财业务,提高农行服务“三农”的贡献度:

1、转变观念,增强拓展农村理财市场的主动性。

全行上下必须彻底改变那种理财只能面对城市、农民大多没有理财需求的片面认识,充分认识到农村理财所蕴含的无限商机以及服务“三农”的政治责任,把抢占农村理财市场摆上议事日程,多策并举。

2、优化配置,培育训练有素的个人理财业务队伍。

拓展农村理财市场,需要一大批既精通理财业务又熟悉农村市场的销售人员。因此,一是通过招聘的方式,把社会上一些有理财专业知识、懂得理财方案设计的高素质人才进行引进。对于一时急需的专业人才,可采取短期招聘的办法进行解决。二是通过培养的方式,在现有员工队伍中挑选一批资历高、素质好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重点培训,从而建立起一支精通产品和业务知识、有丰富的市场和服务经验的复合型专业理财队伍。三是制定有关激励办法,鼓励理财人员参加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定的CFP或AFP资格认证,逐步建立理财人才梯队。四是加强业绩考核,激发理财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了调动个人理财人员的积极性,理财岗位的人员相关待遇上要高于一般人员,增强理财岗位的吸引力。对理财人员实行业绩考核制,所得报酬全部与工作业绩挂钩,实行上不封顶的按劳分配原则。个人理财业务费用按理财业务收入比例计算,实行比例管理,先收后支。对在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发、营销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实行重奖。

3、精心组织,加大对农民的理财知识宣传力度。

当前,农民对金融理财产品知之甚少,理财知识欠缺。农行应进村入户,或利用电视、贴标语、写广告和发放资料等多种载体,向农民宣传金融理财产品,让金融理财产品真正“上山下乡”,积极培育和拓展农村金融理财市场。首先,要加强对农民现财意识的教育,使农民走出传统理财的误区,懂得如何利用现代金融工具进行理财。其次,加强理财知识教育,转变农民理财观念。要对农民进行教育,提供相关培训,进行必要的理财风险提示,以免造成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4、因地制宜,设计符合农民需求的理财产品。

虽然一些农民的口袋里有了钱,但由于谨慎、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原因,不敢轻易运用理财手段使资金保值增值,因此在开发农村理财产品时必须考虑到这个因素,并针对农民的经济、生活和金融知识水平等状况,研制开发符合农民理财需要的理财产品。如可针对农民关注的养老问题,设计出专门适合农民养老的投资理财产品。针对农民承受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可以尝试性的开发出固定收益保本型理财产品或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使农民在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况下,达到收益的最大化。

5、加强沟通,实现银农双赢。

第12篇

从另一方面讲,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获准进入我国经营个人外汇业务的海外大银行纷纷成立理财中心,通过私人理财来抢夺优质客户这块诱人的蛋糕。外资银行做出这样的战略选择,正是基于对个人优质客户的争夺。对外资银行而言,进入中国后首选的服务对象,就是对优质客户的争夺,跨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私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富有阶层都是他们争夺的目标。而眼下他们不惜巨资推出的个人理财服务,就是他们吸引这些“黄金客户”的主要策略。对这批富有阶层而言,他们由于时间关系,更需要一批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具备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与客户心理的高素质银行理财人员,为其提供智能化的金融服务。国内银行面对外资银行的挑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沉着应对。

在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深入到每一个家庭,而在中国,这项业务才刚刚开始起步。不可否认,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进入中国市场,其参与竞争的重点主要就在于包括提供理财服务在内的一系列中间业务上,中国金融机构要想在这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培育个人理财服务市场。

近年来,个人理财服务受到各家商业银行的推崇,在福州、广州、上海等地已推出各具特色的理财服务。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4地对800人作了专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有40%的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目前,个人理财业务已成为我国各商业银行发展的热点。各银行推出的理财服务已初步形成个人投资、结算、咨询、贷款、委托等系列,并且业务面和服务面都在迅速扩大。

但是,我国银行目前推出的理财服务却较多停留在概念包装层面,银行理财的消费观还没有深入百姓心中,银行理财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市场需求不足。工薪阶层的老百姓把到银行理财当作一种奢侈,中产阶层也很少到银行寻求理财帮助,资金充裕的大老板在投资上又不屑于到银行理财,捧场者屈指可数。因此许多银行将个人理财服务定位为给优质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除设计投资方案采取收费方式外,其余均为免费服务。但这种定位在与国际接轨时显然不够深远,违背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宗旨,比起国外银行理财收入30%的占有更是相差悬殊。

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要做到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需要。这样的经营指导思想原则应适用于任何一个客户正当的理财服务需求,由这样的经营思想所导致的具体服务方式就是对居民个人的个性化服务。实质上,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并不是为了服务而服务,而是一种经营形式,所以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近期的还是长远的,都必须符合银行自身和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尤其需要重点把握好差异化服务。

目前的个人银行业务领域还是缺乏迎合消费者需求变化,适应不同银行自身相对优势特点的个人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因此要仔细研究市场、研究不同客户的需求、善于发现市场机会。可根据个人客户的收入状况、消费习惯、投资偏好(收益型或安全型)等,细分个人客户市场,并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提供不同金融服务。也就是一手抓高端客户市场,一手抓传统的中低端客户市场,两手都要硬,但从服务形式、服务工具选择上要根据具体情况而不同,成为客户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专家。

银行的客户大体上分为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两种。由于开发潜在客户的成本较高,所以应首先对已有客户服务,重点是其中的重要客户。按照一般情况判断,存款额度由大到小依次排列的前20%的储户应属于重要客户,后20%是小客户,剩余的60%应是一般客户。对于重要的客户,银行应及时主动了解其委托理财的客观需要和意愿,尽可能提供完善的服务;对一般客户,银行可以提供业务预约,提出理财建议;对于小客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储蓄卡,引导其充分利用自助设备办理小额业务。

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对开拓个人理财业务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进行产品分销渠道的创新,建立畅通的现代化个人理财分销渠道。个人理财服务对于不同层次的客户,应有不同分销渠道。

一是直接营销,即由客户经理与客户面对面进行互动式的营销,主要是高端客户。二是间接营销,即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渠道进行的营销。结合今后个人理财服务的发展,个人理财中心应当是今后发展的重点。工、农、中几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继在全国推出上百家理财中心,各家区域性的商业银行也推出了个人理财室。可见,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基本趋同的情况下,理财中心直面性、综合性、一站式、易沟通、人性化的分销作用是其他分销渠道不能相比的,对挖掘稳固客户资源、优化客户结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宽敞、明亮、舒适的理财中心由现行的高柜服务模式,转向高柜业务与低柜业务相结合,并且配备专门的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面对面服务,使银行的服务更具有亲和力和吸引力,增加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和了解,进而提升客户的忠诚度。

其次,进行理财工具的创新,为个人理财向深层次的发展提供技术保证。由于个人理财具有知识密集化、投资多元化等特点,个人理财的开展仅靠传统的手工操作是难以完成的。国外发达银行个人理财之所以迅速发展,其背后都有一套先进的理财系统支持。因此,为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弥补理财人员业务和素质方面的差异,要尽快开发个人理财支持系统,实现以下一些主要功能:收集和储存优质客户基本信息,实现对优质客户服务需求和交易行为的分析;为理财人员提供必要的金融分析工具,帮助理财人员快速满足客户的基本理财需求;提供规划分析功能,对客户的目标需求进行现金流分析和金融产品推荐;提供信息服务,为理财人员提供金融市场动态、经济金融政策法规、利率、汇率、理财案例、业务信息统计等信息;对目标客户进行针对性的营销;归集客户经理资料及服务动态,实现对客户经理工作业绩的标准化考核。

再次,进行营销策略的创新,激发客户的理财意识和需求。开展个人理财不能抱着“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观念,应采取积极的营销策略,具体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一是广告促销,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激发其需求欲望,如电视、车身、路牌、报刊、网页等广告、海报及网点内的橱窗展架、短期优惠措施或赠品、活动型业务宣传等。充分利用自有网点的玻璃墙、室内墙面、户外(自助银行)ATM顶部,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地推广个人理财业务。

二是要进行营业推广,采取柜面人员的直面营销,形成商业银行全体员工推介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的良好氛围。

三是公关促销,主要是采取多种方式与客户加强沟通和联系、举办产品推介以及积极参加地方的各种公益活动等方式,不断增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号召力。

最后,实行客户经理制,依靠精干的个人理财客户经理队伍推动业务开展。个人业务客户经理的核心职责是为客户特别是VIP客户提供个性化、综合性的个人金融服务,收集和反馈市场信息,宣传银行形象。客户经理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质量的好坏,金融市场的竞争根本上是人才的竞争,拥有优质的客户经理即拥有了优质的客户。

因此,第一,应选拔业务熟练、知识面广、具有较丰富的市场营销知识和客户服务经验、有奉献敬业精神的优秀人员充实到个人理财客户经理岗位。

第13篇

锦州银行个人理财对策分析

1个人理财业务及理财产品概述

1.1个人理财业务概念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不同的阶段性的投资目标,按不同客户不同财务情况,通过对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分析,根据客户的个人财务安排(如青年阶段、中年阶段、退休阶段),帮助客户合理投资,如储蓄、债券、保险、股票等,形成一套以个人资产收益最大化为原则,满足不同客户的投资需求,实现个人资产保值增值。

1.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种类较为丰富,可以从收益类型、投资方向、存续形态和发行方式等几个角度加以分类。

2锦州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开展现状

2.1整体业务发展良好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2014年末,资产规模达2467亿元。在锦州、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丹东、抚顺、鞍山、朝阳、阜新、辽阳设立12家分行。目前,与70多个国家及地区500多个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行网络遍及世界各地。

2014年4月末,锦州银行7777卡余额突破100亿元,达102.7亿元,发卡量达135.6万张;本年新增卡余额3.6亿元、新增发卡7.3万张。截止12月31日,锦州银行银行卡业务年度净收入达841万元,同比增长68%。其中:银行卡各项手续费收入794万元,公务卡利息收入47万元。

2.2理财产品种类少

锦州银行从最初的存款、取款和7777卡等业务之外,又推出了7777个人理财产品,7777理财产品属于人民币理财服务性质,主要包括创赢、创富和稳赢三大系列,其中创赢和稳赢系列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创富属于不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稳赢理财产品自2010年5月开始共销售20期37笔,创赢理财产品自2014年8月开始共销售29期243笔创富系列理财产品自2014年1月开始共销售52期147笔。

从近几年市场的反馈来看,锦州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成立时间较晚,目前在个人理财业务的产品设计和经营上与其他大型商业银行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只有包括创赢、创富和稳赢三大系列的7777个人理财产品,缺少市场创新。

3锦州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问题分析

从前文的现状可以看出,锦州银行虽然发展速度较快,机构网点上升幅度大,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比如,个人理财产品种类少,像锦州银行只有开办了7777个人理财产品,包括创赢、创富和稳赢三个系列,稳赢到现在已经停办;市场品牌影响力不高,客户稳定性不高;服务网点偏少,不利于业务开展,等等。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市场营销能力欠缺

在锦州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由于缺乏宣传力度,即使是不错的理财产品,了解的客户也不多。近几年,我国锦州银行虽然逐步加大了产品研发部门,但开拓市场的部门甚少。

3.2理财方案大众化且理财产品同质化

当前,锦州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只以资产的多少为客户服务划分标的,却没有依据客户的年龄、价值取向、家庭生命周期、风险偏好等个人因素对客户做出更深入的分类分层,从而发现客户的隐形需求,并做出对每个客户有针对性的投资理财的服务建议。

3.3高素质的综合理财人才匮乏

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理财人员,已经成为牵绊锦州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理财服务不仅仅是理财产品投资取向、合理的利用资金规划,也包含对客户的教育规划、风险管理、住房规划、退休和遗产的规划等。

4推进锦州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

4.1实行差别化服务

客户在市场细分下,可按客户的个人特征、所在地理位置、个人性格、社会阶层和生活方式等条件作为考虑因素,将其作为划分标准,将整体客户市场划为多个子市场。由于客户在不同的阶段中对个人理财产品的需求会产生较大的差异。所以,锦州银行客户经理可以针对客户的差异性,对客户的风险承受力进行分析,提供差异化的个人理财服务。面向较高收入人群,锦州银行可以推荐证券、房产、储蓄等综合投资产品

4.2拓展理财业务品种

个人理财业务不断创新,对锦州银行形成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作用。锦州银行可在现有政策下,推陈出新。首先应加强整合有特色和有竞争性的理财产品,体现产品优势,整合为锦州银行理财产品的代表产品。与此同时,加快理财新产品的创新,提高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能力。

4.3创新营销方式

就目前而言,个人理财业务在中国还属于一个起步时期锦州银行要加大力宣传理财产品,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提升自身产品的品牌内涵工作。开展宣传不能采取被动的想法,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销售模式,挖掘客户潜在需求和理财意识。我认为锦州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宣传方面,可以采取面对面推广、广告促销、活动促销等方式。

4.4加强复合型理财人才的培养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存在涉及面广、服务要求高和政策性强等特点,所以需要大力培养一批能跟的上市场发展、积极努力创新,善于学习的综合型高素质的理财人员队伍,尤其是客户经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素质,都是锦州银行在今后的发展中具有竞争力的保证,如果要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走在前面。首先,加强培养相关从业工作者的素质。然后,对这些候选的人才进行有目的的针对性岗位培养,让她们以最快速度对锦州银行的各项业务熟悉起来,可以独立完成各项业务的操作。最后,要通过保险、证券等相关行业学习,使候选人才可以娴熟的运用各种投资工具知识,并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不断的积累自己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使他们成为一名真正具备专业知识的理财客户经理。

参考文献:

[1]李宽.全能银行与中国银行业未来[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3):12.

[2]徐岑.农行个人理财现状及发展策略[J].金融管理科学,2011(4):12~13.

第1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创新

一、引言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历史悠久,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1996年中信银行开始开办算起仅有十几年的历史,可以说还处于初创阶段。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家庭个人进行投资理财的需求日益旺盛,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迅速扩大,给银行提供了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及时分析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对促进个人理财业务更好更快的发展十分必要。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注重产品销售,风险提示不充分

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营销时普遍注重产品的销售,过分强调产品的销售成果,导致很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预期最高收益大肆宣传,以此为卖点,但对风险的提示则较为笼统,有的对风险的提示比较含糊,容易引起歧义,无法体现高收益高风险的原则。与此同时,有些银行客户经理在营销产品时,为了追求短期业绩的最大化,往往片面强调低风险和高收益,未就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客户进行充分提示,有些甚至故意误导客户,从而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二)个人理财产品品种较少,且同质化现象严重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种较少,和国际主流商业银行开办的包括存款服务、个人信贷服务、投资理财服务、制度服务、保险服务、私人银行服务等多样化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种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明显处于下风。

此外,商业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与国外同行相比,普遍功能落后,整合度较低,理财新品的开发滞后于市场需求,其理财产品大多仅是将原有的银行存、贷款产品及中间业务进行重新组合,或在理财服务上稍做提升,在观念和内容上有实质性突破的理财产品很少。

(三)个人理财产品投资渠道狭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比较保守,理财产品以短期、利率类产品为主。国内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其投资领域均锁定为货币市场,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及央行票据等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强、风险小的金融产品,投资渠道狭窄。正是由于个人理财产品投资对象的安全性,导致这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普遍不高,对投资者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四)理财品牌影响力不够

近年来,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创立了自己的理财品牌,比如农业银行的 “金钥匙”,招商银行的“金葵花”、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等。但是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品牌建设的观念仍然有待加强,缺乏强烈的理财品牌意识,没有对理财品牌进行有效的管理及维护。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营销时仍然以推销自己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为主,没有考虑到客户的需求,导致理财品牌的影响力很有限。

三、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

为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改革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品种简单、创新不足虽然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与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有着直接关系。由于金融机构只能在各自分配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商业银行就无法为客户提供涉及证券、保险、投资等领域的综合性理财服务,客户的理财投资资金就无法利用其他市场实现增值,严重制约了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率,限制了理财业务的发展。因此,改革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打破目前的分业经营限制,朝着金融混业经营方向发展,是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制度性保障,也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当然可以先进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试点,试点成功后再逐步推广。

(二)加强理财产品的风险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与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联系密切,因而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必然存在。但是不同客户在不同时期的风险偏好不同,不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也有很大差异,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要对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明确的划分与标识,让投资者清楚每种产品的风险状况。即商业银行要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实事求是地揭示该款产品的风险情况,要明确预期收益率不等同于实际收益率。另外理财产品的名称要“名副其实”,避免误导投资者。

(三)扩大个人理财业务的宣传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很多居民对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人认为理财是富人的事情,与自己这样的工薪阶层无关。有人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就是低风险、高收益,如果实际收益比预期低就难以接受等等。为了壮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客户群,各大商业银行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加大个人理财业务的推介宣传。比如利用银行广泛的营业网点和发达的网络优势,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开展理财业务的宣传和营销,或借助于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公众传递银行个人理财方面的信息,刺激投资者的购买欲望。

参考文献:

[1]张兴夏.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探析[J].科技视界,2012年9月

[2]何树红,扬世稳,陈浩.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模式探索[J].经济问题探索,2010(5)

第15篇

拟于***年下半年,在**地区建设两个个人理财中心的同时,根据总行的审批情况在****中心城市行和***经济发达城市行各建设一个个人理财中心,并在总行开发的个人理财业务处理系统基础上,对现有个人银行业务进行整合,为客户提供综合性个人理财服务。下一步计划配合我分行精品网点建设的进程,逐步在符合条件的其他二级分行陆续建设个人理财中心,同时筛选辖下**个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网点,改造成个人理财网点,逐步推广我分行个人理财业务。

二、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预备阶段(**年上半年)

1、对已选定的广州地区两网点根据业务品种功能进行相应格局规划设计,有关设备的选配购置。

2、对除**地区外的上述*个二级分行现有网点进行考察筛选,各选择一个业务品种齐全、储源丰富、客户流量大、地处闹市的大型网点,按照总行要求的模式改造成个人理财中心。

3、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和客户经理治理和考核办法,研究开发整合金融产品。

4、在网点现有客户经理基础上,进一步组织选拔高素质的客户经理、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投入运作阶段(**年第三季度)

1、根据总行的规划安排及统一标准,装修改造**地区及其他二级分行的个人理财中心,统一品牌设计。

2、设计制作精美的贵宾卡,做好开办前的宣传营销预备工作。

3、配合宣传营销,推出个人理财中心,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4、在移植总行个人理财业务系统的基础上,开发我分行配套系统,建立网络信息库。

第三阶段:充实完善阶段(运行半年至1年)

1、对个人理财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收集客户的建议和意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我分行个人理财业务方案,优化个人理财业务产品。

2、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我分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覆盖面,除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行设置高档次的个人理财中心外,同时在有条件的大、中型网点设立开放式的个人理财专柜,重点服务我分行的优质客户。

三、软硬件建设

1、需购置设备:办公设备、PC机、密码键盘、打印机、磁条读写器、点钞机、美元验钞机、电话机、传真机;利率、外汇汇率、业务宣传显示屏;自助交易终端;存折补登机、ATM。

2、移植总行个人理财业务处理系统,开发个人客户经理业务处理系统等。

四、人员配备

按照总行规定的要求,对现有个人金融客户经理进行重新筛选,根据网点规模及业务量的大小配备相应数量的客户经理,原则上每个理财中心应至少配备封闭式柜台柜员*名,开放式柜台初级客户经理*名,大户室高级客户经理*名。

五、业务内容

通过个人理财中心一站式服务,为客户提供涵盖传统银行业务、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业务、个人贷款业务、投资理财分析及业务咨询等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个人金融服务。通过对个人理财中心财力、物力、人力上的倾斜,使之成为我分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龙头,形成品牌效应。具体而言,个人理财中心具备以下业务功能:

(一)个人理财咨询业务:包括回答客户业务咨询、为客户提供业务操作帮助、推介新业务、提品组合建议、分析外汇汇率走势、提供专项理财服务、定期组织客户投资理财专题讲座。

(二)提供系列优惠服务:包括申办信用卡金卡免收首年年费,享受大额消费透支;免费提供一系列个人结算服务(如免收个人支票、储蓄卡工本费、免费办理个人电子汇兑等,但代收费的有关手续费除外);享受保管箱优惠服务。客户如有需要,到我分行推荐的机构办理房产评估、会计师、律师服务等业务,可享受折扣优惠。

(三)非现金业务:客户经理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如网上银行、Call-Center、证券保证金转账服务、证银联、个人外汇买卖自助交易等各类业务的签约,信用卡的申请、各类挂失业务,账户信息查询,汇款到账/账户透支提醒通知服务,B股股东代码卡开户等不涉及现金和重要单证的业务。

(四)个人贷款服务:包括各类大件商品消费性信贷,生产性抵(质)押贷款,住房按揭服务,汽车消费信贷等;根据客户的信用度提供相应的贷款额度;优先受理客户住房按揭、汽车按揭、个人小额抵押贷款和其它个人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五)传统银行业务(个人负债业务):一般的本、外币存取款业务。

(六)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包括个人电子汇款、储蓄卡异地交易等业务。

(七)个人外汇业务:包括办理外汇汇款、外币票据托收及贴现、外币兑换以及外汇买卖等业务。

(八)业务:包括证银联转账、保险、发行债券等业务。

(九)广泛应用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高科技金融服务手段,力求为客户提供“随时、随地、随意”的服务。

六、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