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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金融风暴发生以来,国内也发生了很多财务危机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致使社会对有关企业以及相关部门产生了信任危机。依据相关调查可知,财务危机事件的发生都和内部审计制度存在密切的联系。制定严格的审计条例可以避免此类贪污受贿的现象发生。内审机构在大力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条件下,合理运用财务审计结果,将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检查出来,分析原因,进而找到科学的管理模式。本文主要针对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有机结合起来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关见解。
一、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联系
对于内部控制审计来说,和财务收支审计在诸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然而二者所面临的审计对象及其监督审计的主要目的都存在相应的联系。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内部控制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为资产可以实现完整性提供重要的保障,总的来说是对资产以及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评价,这也是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主要呈现出财务报表存量做出的评价,通常情况下,财务收支审计不会对资产做出认真的评价,然而因为内部控制的要求,资产所具备的安全性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工作人员一定要对资产和相应的增值性做好严格的监督。就内部审计的具体实践而言,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和相应的财务审计之间实现统一,通过财务审计,可以很好的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采取内部控制审计做好适当的测试,依据不足之处暴露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整合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虽是有着不同审计目标的两种不同审计业务,但二者也可以有机的整合起来进行。在进行审计项目的开展时,受到人员少、时间短的限制,一个审计小组内的人员不宜过多,要从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审计工作。而财务收支审计业务的工作量较大,为避免重复审计,降低审计的成本,就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基础上,降低财务收支审计的实质性程序工作量。
实现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整合的实施方法:首先,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进行整合,审计的主要步骤为:制定审计的目标、进行初步风险评估、执行内部控制测试、执行审计流程的操作、提交审计方案和解决措施。其次,将二者进行结合,需要对企业的大额资金、财务收支等容易发生舞弊的项目进行预先评价,缩短审计所需时间,优化审计效率。
三、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结合对策
1.加强审前调查工作
在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期阶段属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可以为财务信息数据的客观性提供依据,也会为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整体水平带来直接的影响。因此,审计人员一定要对审前调查引起高度重视。通常情况下,审前调查手段主要是对财务的发展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对财务信息资料加以控制,这样才能够得到具有完整性的信息,从而为财务审计工作开展提供重要的保障。
2.加强沟通和交流
首先,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和管理阶级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企业内部审计和管理层的联系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内部财务收支审计理念,呈现出财务收支审计成效,推动企业领导正确意识到审计的意义,并给予多方面的支持,从而推动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不断进步;其次,加大和内部审计人员沟通的力度。应当合理的分配工作人员辅助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相关领导层一定要依据任务的具体内容、落实的时间采取合理的调整,从而能够达到有效配合,为审计项目可以正常的进行提供保障;最后,加大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交流力度。
一方面,企业应当落实防错纠弊的制度,推动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依据企业不同经济活动落实内部审计,可以有效的弥补管理缺陷,第一时间消除财务安全隐患,减少的现象发生,审计过程中在最短时间内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利用科学的手段进行控制,为财产安全提供保证;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全面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分析,依据审计证据等,加大审计工作的力度,减少企业在开展审计中受到的影响,确保财务审计的真实性。依据这种形式,不断规范审计行为,还可以利用建构审计质量监督人员政策等形式,推动审计质量加以提升。
四、结语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可以得知: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能够有效的结合,能够提升审计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节约成本,减少人力物力精力的浪费,为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益处,呈现了时展的景象,符合企业发展方向的要求。二者之间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不断优化了实时操作的思维形式,最后为审计流程的建构带来益处。
参考文献:
[1]徐晓峰.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几点建议[J].商.2015(47).
关键词 专项审计调查 财务收支审计 关系探究
审计调查工作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家对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支持,为规范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行为作了有力的协调。审计调查工作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作为两种不同的审计形式,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一、专项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基本理论概述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特定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对象在经济、行政、司法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实施专门审计的审计工作,是审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审计监督职责、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财务收支审计则是常规性地对被审计单位(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侧重于收入支出、基建项目、资产负债等方面的审计工作,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制度的规定,以及国有资产是否保全等的合法性、合规性的问题。
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优势
(一)专项审计调查是科学审计的内涵
专项审计调查具有中国特色。一方面,通过专项审计调查,借助个别单位和部门的调查解剖,能够及时发现某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了解和掌握事项的总体概况并及时处理,避免审计滞后。另一方面,经济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不能一概以对错评论,常规的审计方法有时难以适应,定性处理也不好掌握。
(二)专项审计调查有利于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专项审计调查具有温和、无偏见的天然内涵,容易得到被审计方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取得真实可靠的调查材料。由于审计调查通过分析、总结并与各有关调查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调,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能够帮助被审计单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困难,而不仅仅是处理、处罚;更容易得到被审计单位的欢迎和接受,更有利于发挥审计的服务建设。
与一般审计项目相比,专项审计调查更多的是从政策、体制、机制上找原因、找问题、提建议,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这种为决策和管理部门提供高水准的管理信息的审计活动,服务建设更强,远比一般的审计能产生更大的审计影响力。
三、有关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探讨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调查分析,查阅大量有关审计调查工作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将二者的关系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之间的区别
根据上文对审计调查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分别概述,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有着较大的区别,笔者将从以下几点进行概述:
第一,覆盖范围不同。覆盖范围不同是审计调查和财务收支审计之间首要的也是最为根本的区别。对于审计调查来说,其是一种政府性质的行为,是针对某一经济问题而进行审核和调查的行为,覆盖范围更为广泛,除了经济方面外,还涉及政治和法律范畴。对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来说,其主要针对的是在某一会计就职期间企事业单位内部相关财务活动的审核工作,只能局限在经济领域之内进行。
第二,目标不同。τ谏蠹频鞑槔此担主要是相关政府审计部门为了保证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而对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进行经济审核工作,目的性较为宏观,能够进一步发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制定合理的对策进行解决。对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来说,主要目的是为了尽量规避财务风险,确保企事业单位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出现经济问题,使企事业单位内部资金的使用率达到最大化,目的性相对来说比较微观。
第三,方法不同。对于审计调查工作来说,其运行方式多种多样,涉及法律、经济以及统计技术等方面。对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来说,其运行方式通常采用传统的专业审计技术,运用统一的模式进行运作。
(二)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之间的相同点
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虽然在工作方法、涵盖范围及目的性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最终归宿点都是为了确保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因此其内在具有相应的一致性。首先,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在法律程序上具有一致性,二者在运行过程中所依循的法律法规都是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其次,审计调查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之间相辅相成,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审计工作。
四、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调查方案
针对审计调查事项,要认真学习研究与审计调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走访、座谈、调查表等形式,掌握审计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从而确定审计的重点。要围绕调查目标、范围、内容、时间和人员分工等制定审计调查方案,其中调查步骤和调查方法应详细制定,从而使调查方案真正做到切实可行,真正作为专项审计调查的工作指南。
(二)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和技术
要做好审计调查,必须灵活运用多种审计方法和手段,既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有关的审计调查证据,也可以运用座谈、调查问卷、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手段多渠道、多途径地收集审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在审计调查过程中要强调重点调查与延伸调查相结合、全面调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审计与调查相结合,以保证审计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多方位做好综合分析,提供决策参考
综合分析是做好专项审计调查的关键,是专项审计调查的本质要求,也是专项审计调查区别于一般审计项目的重要特征。审计人员要在把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从更高的角度对所获取的资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进行取舍、归纳和提炼,从主客观、内外部、历史与现实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从而提供全面、客观、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和决策部门当好参谋。
总之,专项审计调查能够对财务收支审计进行有效补充,为其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比性的具体的问题总结和经济数据、行政管理数据等信息。财务收支审计能够对专项审计调查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效果加以监督审核。两者在实际工作中紧密结合,能够有效提高我国政府的财务管理和施政绩效水平。
(作者单位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
参考文献
[1] 陈晖.专项审计调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6):85-8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银行财务审计,是指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作用,维护金融秩序;有利于促进中央银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促进廉政建设;有利于促进中央银行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条对中央银行的审计监督工作,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对中央银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自制记帐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一致性的情况;
(二)帐簿反映的各项业务达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和内外帐六相符的情况;
(三)合并报表编制时遵守一致性原则的情况;
(四)系统会计决算汇总报表真实性的情况。
第七条对中央银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情况进行测评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内控制度与部门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相关性、制约性和有效性的情况;
(二)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向所属分支机构批复财务收支计划的情况、财务收支计划执行中调整的情况和财务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项业务收入和各项利息收入的计算、反映和入帐情况;
(三)各项利息支出的计息范围、利率和按实列支情况,各项业务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情况,各项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提取标准情况,各项专项支出在限额内使用和专款专用情况,以及是否有以预提、摊销等名义虚列支出的情况;
(四)总准备金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五)所属事业单位年终利润并入财务决算情况;
(六)系统汇总决算反映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七)盈利解缴或亏损拨补情况。
第九条对中央银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贷款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专项资金或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所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形成和运用,各项负债形成和偿还,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审计署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审计署发现中央银行制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和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有不当之处的,应向中央银行提出纠正或完善的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主要采取行业审计的方式,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实施审计时,以抽样审计为主,并可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第十三条审计署应当要求中央银行按照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政机关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调整财务计划的批件,对本级和各分支行核批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调整财务计划的批件;
(二)汇总和本级年度财务报告;
(三)信贷、现金统计月报表、金融情况简报;
(四)信贷、外汇、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与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团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单位,其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同一般的企业有着较大差异。团场财务收支审计,涉及到的内容众多,成员单位也较多。其中主要是收入支出资金合规、合法性问题,以及账务管理操作程序是否正确等。因为团场内部包含的组织较多,审计工作量较大,所以团场财务收支审计也一直是团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点。虽然近些年团场在财务收支审计方面,做了不少改进,提高了收支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二、团场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团场收入缺乏完整性
团场的收入复杂却不够完整,由于团场内部分支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牧场、企业等较多,收入来源比较广泛,但是在实际收入审计工作中,缺乏完整的审计。一些收入来源的界定,有时也会混淆。
(二)成本开支范围混乱,致使成本失真
团场内部一些企业,在遇到经济利润增长较低的情况下,或者因一些领导的个人业绩考核压力,可能会故意隐瞒一部分成本费用,导致会计核算的成本不能真正反映单位的实际情况。而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也会担心年底收支结余较多,而影响上级单位的财务补充规定,对自己的成本进行扩大,降低本单位的利润,这种做法也会导致企业的开支出现混乱,不能反映真实的成本情况。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不够规范
团场内部一些企业存在多计少计收入和成本、少计费用、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少计提坏账准备金等情况。财务核算和管理,反映团场的整体财务管理水平,由于内部机构众多,人事系统复杂,在财务管理效率和管理的专业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团场财务收支审计的改进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团场财务管理制度的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之前,首先要对财务制度进行审计。团场财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团场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审计,能够大幅度地降低报表项目以及有关账户的测试工作量,进而有效地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落实基础项目建设审计
对于兵团内部来说,基础项目建设是其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于基础建设项目情况比较特殊,资金来源以及使用情况复杂,因此,在财务收支审计时,一定要进行重点监督核查。清楚明确各项资金支出情况,保证筹集资金渠道的公开透明合法,用科学化的审计流程和操作方法,降低团场收支风险发生的概率,切实发挥好收支审计的作用和价值。
(三)会计工作岗位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一个重要的审计事项,是对相关重要岗位的分离情况进行审计,要对需要设置分离岗位的部门进行审计,发现不按照相关要求设立分类岗位的进行通报。对会计科目的设置,凭证资料、收支款项资料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计。
(四)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团场要对审计整改的工作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整改。但是没,实际有不少单位在审计出现问题后,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措施,但是整改措施不能有效的落实。从这个角度分析,要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重新设定,对出现的问题,整改的方向和措施办法,列出清单,坚持定期查报,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负责人,要进行必要惩戒,切实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发挥作用。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效率 审计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经济责任审计与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虽然审计计划、审计目的、审计重点和评价方法不尽相同,但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有其相同点,从根本上说,财务收支审计也是一种经济责任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即是对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也是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二者都具有维护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监督职能。如果能够做好二者的结合,可以避免重复审计,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加强审计成果落实和应用。结合近几年开展的此类审计工作的经验和体会,笔者认为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不但可行,而且提高效率。
一、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重点内容
财务收支审计是对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合法性、相关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正确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活动。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审计重点主要对被审计单位总体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与分析。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有效结合的必要性
维护年度审计计划纲性的需要。审计部在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都会将所属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纳入审计范围,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审计工作。而经济责任审计则不同,由于单位负责人的离任或更换是受主管单位任命,由于多方面原因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不可能将该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全部纳入年度审计计划,这就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统筹安排全年审计项目,整合审计资源。如果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逐步形成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充分考虑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和内容,即可以避免重复审计,又节约了审计资源,一旦主管部门委托审计部开展某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充分利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的审计底稿和审计结论,提高审计效率,强化年度审计计划。
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时效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为离任审计,由于审计部难以确定该年度中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且主管部门对干部任免大都属于集中任免,往往一下委托审计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一二个项目,而经济责任审计又要求审计报告的出具不能距离原单位负责人离任时间太长,否则失去审计意义。而一些负责人任期时间多则二三年,长则五六年,在短时间内要完成几年的经济事项审计工作,还要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又要保证审计质量,这就往往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临时放下一切审计项目,集中审计资源去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如果能够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做好这方面的审计证据收集和审计底稿编制工作,就可以充分加以利用,提高审计效率。如某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该单位负责人任期长达六年之久,如果按照常规审计,三四个审计人员至少需半月时间才能完成审计工作,改变审计策略后,审计人员首先调取了该单位六年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和审计底稿,经过讨论分析,筛选出对经济责任审计有用的审计底稿,再对多年的经营指标、资产状况等进行对比分析,对重大事项和决策进行梳理,从而在审计人员未进驻该单位开展现场审计前已经做好了审前准备工作,并充分了解了该单位经营特点,确定了审计重点和具体工作范围。从而在审前调查阶段大大节约了时间,减少了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供审计资料的范围和数量。进驻该单位后根据审计方案有序开展现场审计工作,避免了重复调取审计资料、重复取得审计证据,减少了现场审计时间,提高了审计效率。下面是某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单独开展和与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二者结合的审计效率对比表。
提高审计成果应用的需要。原单位负责人在离任的同时也到了新的单位上任,只要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不存在重大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不存在重大决策失误行为,不存在损失浪费或负主要责任的问题发生现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原负责人在主管部门中考核依据的重要性已大打折扣,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程序烦琐,即要与离任负责人本人交换意见又要与原单位交换意见,原负责人认为自己已经离任,对经济责任审计不重视,推脱、延时现象时有发生,而新任负责人对原任负责人任期间存在的问题认为与自己关系不大,以对原来问题不清楚等为由配合力度不够,对审计意见整改力度缺少积极性。如果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开展工作,对于发现的重大经济事项等问题,由于负责人尚在任中,对审计意见能够及时有效落实,审计成果能够得到较好应用,达到审计效果。
三、近几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体会
一、医院财务收支审计内涵及要求
医院财务收支审计是由医院内审部门推进启动的、以医院收入和支出情况为基本审计客体、以识别评估医院财务管理风险问题提升财会水准为医院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为目的的审计工作。具体而言,医院财务收支审计应该涵括三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基于收入的审计,其二是基于支出的审计工作,其三是基于往来款项的审计。
目前,随着审计理念的逐渐成熟及医改的日益深入,医院财务收支审计的要求也不断提升。具体而言,应该确保如下“六全”。其一是应该确保全覆盖,在收支审计中应该确保把所有涉及到的资金、所有涉及到的部门或单位、所有的相关方均纳入审计工作的视野中。其二是应该确保全方位,如上所言的三个方面是主要或者说粗线条的分类,具体而言还包括物业管理审计、采购招标审计、医保结算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内容或相关成分,其中采购审计甚至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其三是确保全精细,医院收支审计关照的资金流动情况中的部分偏于零碎繁杂,应该始终始终确保落实精细化转型或升级。其四是应该确保全维度,不仅应该关照收支方面对应资金运用的真实度、可信度及循规情况,还应该在中观层面关照诸如支出管理、采购管理等方面机制发挥作用的情况及本身的完善程度,同时更应该注意审视宏观资金方面的事项。其五是应该确保全流程,医院财务收支审计不是特定时段或时点的问题,而是需要关照诸如特定会计年度等时段中的全部情况,或者确保审视全时段,或者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践行全流程跟踪。其六应该确保全整改,对发现的问题都应该全方位而彻底的实现整改,规避审而不改、屡审屡犯的可能。
二、医院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风险问题
(一)基础组织风险
部分医院审计岗位人员同时往往兼负部分财会管理事项,确切说同时还是财务部门的员工,这种情况从根本上挑战了其原本的独立性。这种两栖状态,影响了部分医院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水准;相当一部分医院的内审岗位设置数量偏少,制约了其整体上的胜任能力。
(二)事前准备风险
部分医院内审启动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时候,基于在岗人员两栖态势及对单位内部情况有一定熟悉度的自负心理,对审前调研的关注度不够,对基础信息搜集事项的重视度相对缺乏,甚至存在直接忽略或跨越的现象。
(三)审计过程风险
事前准备的严重不足,及部分医院借力信息化及大数据相关技术情况方面的局限,审计效率偏低,精细化落实往往缺乏基础性前提条件。另外,因为审计效率及审计规划时间安排之间的矛盾,具体审计工作往往比较匆忙,审计审慎及职业判断能力等作用的发挥有限,让相当一部分风险事项遗漏而去。
(四)审计深度风险
因为认知层面残缺及过程环节的系列风险问题,致使审计深度方面偏浅,在审计意见中往往只是起到部分查账的作用,对于诸如重复收费、违规销售、骗保事件、串通舞弊等系列报表背后的系列风险事件的确认及识别成效有限,对于全维度要求之中观和宏观方面事项的落实往往没有涉及到。
另外,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审计整改风险,审而不改、审而不能改、审而后犯等现象依旧存在,另外就是因为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事后审计性质导致整改时效普遍较差。
三、提升医院财务收支审计水准的可行思路
(一)有针对性地推进准备工作
推进医院财务收支审计准备工作的时候,无论在事前人员专项培训、审前调研抑或基础素材搜集等事项中,既要规避疏忽形式化倾向,还要规避僵化全方位落实而导致工作重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顺应补缺逻辑有针对性的推进。无论是准备阶段,还是后续审计推进阶段,都需要重视规划或计划的厘定,提升事项安排的规范有序即科学程度,进而提升准备阶段工作的整体质量。
(二)充分借力大数据时代优势
推动提升医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水准,应该充分借力信息技术及最近几年涌现而出大数据优势,扩大基础资料搜集范围,提升基础数据处理效率,强化多维度的信息分析,不仅能较好地破解审计任务及能力之间的矛盾,利于风险问题识别,有助于推动审计工作精细化转型,同时还能推动审计深度的实现。比如在审视特定采购项目涉及款项的时候,如果能借助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把医院主管采购事宜的领导等相关方的行踪信息汇总搜集,可能会根据具体航班情况倒逼发掘和涉及公司串通舞弊的线索。
(三)强化职业判断能力的发挥
在医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过程中,应该适当提升对职业判断能力的依赖程度,强化这方面作用的发挥,以能更好地透过报表数据中看出医疗费用补偿虚高、药品执行价格不符合具体规定、救助对象所发非人、专款挪用等诸多风险问题。对此,应该在人员聘用或岗位调整环节选择审计经验及职业判断能力水准较高的人员,在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及相关场合适当提高对类似方面的重视程度。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2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本着科学合理、量力而行的原则,对20**年度全县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收支审计
根据省审计厅要求,我县今年安排12个财政收支审计项目,包括:
1、本级预算执行审计7个,即对县财政局、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院、检察院、经贸局、局进行预算执行审计。
2、地税系统审计1个,并延伸审计啤酒有限公司、石材有限公司、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山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县网通公司、创业集团公司、纺织有限公司、县烟草公司、县信用合作联社、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县第六建筑公司12户纳税企业。
3、乡镇财政决算审计4个,即对镇、乡、镇进行财政决算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
经与县委组织部商定,今年将结合其他专业审计,加大任中审计力度,共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1个,即对县交通局、科技局、统计局、招商局、畜牧局、文体局、财办、扶贫开发办、工会、第二实验小学、职教中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县委组织部安排随时进行。
三、财务收支审计
全年共安排7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项目。
1、市局项目2个,对县物价局、水利局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2、县局项目5个,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供销合作联社、民营办、实验中学、中心卫生医院的XX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全年安排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项目2个,即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来水公司进行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五、投资审计
市局全年安排投资审计项目6个,即对三中搬迁跟踪审计、经济适用房决算审计、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性收费基金缴纳情况审计、镇中小学标准化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农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收支审计和审计调查、已建成污水处理项目效益审计调查。
关键词:财务收支;管理;审计
一、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延伸的主要方法
第一,转变观念,合理定位。目前,在作为审计主体的审计人员中,有些人对管理审计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在企业管理活动中,管理审计是服务,财务收支审计是监督,担心管理审计会削弱审计监督的职能。事实上,管理审计是监督与服务的有机结合,财务收支审计与管理审计都兼有监督与服务的职能,监督与服务可以统一于一种审计形式之中。管理审计从财务审计入手,在搞好财务收支的基础上,先披露违纪违规问题,再披露管理方面的问题,然后分析原因,找出对策和方法,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因此,审计人员要引入先进的审计理念,树立管理审计的思想。
审计客体即被审计单位也应转变观念,不能认为审计就是查问题的,不能真正解决企业存在的管理问题。审计客体必须认识到:审计行为真正的目的是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达到效益最大化,与管理者、被审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应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共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之,审计的主、客体应努力进行观念自我更新,建立审计监督与审计对象、业务部门的伙伴关系,使审计监督与企业管理相结合,避免孤军作战,使审计工作难以开展。
第二,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通过审计机构设置和审计的客观性来体现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整个组织或单位中处于较高的权威位置,直接受最高管理层的领导或授权。只有这样,审计业务才会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和限制,从而有效地行使审计职权。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有利于审计的客观性。审计部门应独立于管理部门、经营部门之外,审计部门只有独立于被审计活动,才能做到审计结论的客观、真实、公正。
第三,内部审计要立足“内向服务”。管理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水平,帮助他们挖掘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主要做法是提出改进管理工作的建议。这就要求审计部门必须转变工作重点,立足于企业内向服务,对于企业主要经济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真正服务于管理层;要发挥独立的监督、评价职能,正确理解审计的独立性原则,坚持独立审计与积极参与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内审贴近经营、熟知管理的优势。审计人员要扩大视野,将审计视点和分析问题的着眼点从具体经济业务转移到管理过程上来,运用各种分析性审计程序,将传统的直观反映审计发现转变为分析评价内部控制,揭示经营管理、内控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析其深层次原因,提出建设性意见,提高审计服务质量。
第四,从内部控制入手,加强事前事中审计,对企业经济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内部控制是企业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一种管理控制系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在进行管理及效益审计时,应按照内部控制评审的要求,采用灵活多样的审计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功能性测试和遵循性测试,找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从而促进企业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使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二、完善机制,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第一,建立完善的审计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财务收支审计简单易行且审计结果直观,成果易见。管理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比,侧重点有所不同,不仅花费力气大,且直接成果相对不大,但间接成果即审计建议被采纳带来的效益却可能非常大。由于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成效考核指标偏重于审计结果,使得审计人员人为地将管理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混淆起来,一方面讲管理审计很重要,另一方面又讲企业经营不规范,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先搞好财务收支审计,再向管理审计延伸,使管理审计停留在口头上。针对这种情况,须在激励和约束机制上做文章,在对审计人员考核时,应加大对管理审计的倾斜,引导审计人员在这方面下功夫,为搞好管理审计提供保障。
第二,审计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审计业务涉及企业全部经济活动,是专业性很强且依赖于审计人员审慎性、创造性的劳动。管理审计与财务等管理部门开展的经济活动分析,在性质上是不相同的,前者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间接经济监督评价,其本身不具有管理职能,不是直接的管理活动,不能替代管理部门的工作,后者是管理部门结合各自的业务所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两者的目的和程序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进行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在掌握财务、统计、审计知识的同时,还需掌握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企业管理、决策、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并据此提出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抓住重点,改进方法。首先要选好审计项目,结合本单位特点有针对性选择内部控制审计、经济合同审计及营销审计等类型审计项目。一般情况下按照调查、测试和评价的方法,可以查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的症结及原因,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也可以采用对比法、系统分析法,对市场营销、经营目标、组织、方法、程序、业务流程及营销效果等进行综合检查,寻找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
总之,将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延伸,应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核心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审计工作的目标应放在提高管理水平和提高经济效益上,其定位应放在“管理、效益”四个字上。
参考文献:
1、孙爱文,尹质荣.财务收支审计的“四个着力点”[J].审计与理财,2008(10).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全力助推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有序推进,为XX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监督原则
(一)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监督办法和监督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
(二)责任明晰。依法依规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督责任,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三)协同监督。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实现监督范围全覆盖。
(四)公开公正。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督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既要防止监督缺位,又要防止监督错位和越位。
二、监督事项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政府和街道办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县政府部门、镇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方式
(一)监督流程
1.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审计局。
4.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二)审计方法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1.通过检查、查询、观察、监督盘点、询问、外部调查、发函询证、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四、主要分工
一般审计事项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实施;重要(大)审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综合审计组统一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五)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七)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八)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科室落实责任制管理。做好内部职能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任务细化,责任到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常常忽落了离任领导干部的书面材料,或是对其重视不够,造成离任领导干部的书面材料经常流于形式。笔者认为要重视离任领导干部的书面材料。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已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五日内送交审计机关”。然而在实际操作当中,由于审计人员和被审领导干部对书面材料重视不够,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大多未能按照要求按时写出书面材料,有的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数日后,为了应付差事写个支言片语,敷衍了事;有的虽然扬扬洒洒数千言,却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有的让财务人员只写出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还有的甚至在审计组都已结束审计,归档时还没有被审领导干部的书面材料。
如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个难点,特别是对乡镇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评价较难。若离任领导干部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对审计组提出详实可靠的书面材料,有利于审计部门对其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存在问题给予明确的指出,对其今后提高领导水平,推进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审计组通过书面材料还能够初步掌握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有利于审计组在审计工作当中准确把握审计重点,缩短审计时间,减少审计工作量,有效降低审计成本。
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的权限;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增加这两项权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目前被审计单位普遍采用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处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利用电子数据进行审计,是审计工作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电子数据和相关计算机技术文档在本质上属于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第三,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直接涉及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的真实和完整;第四,《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检查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第五,国外审计机关普遍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
审计机关在行使这项权限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或者审计机关要求的格式。
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有的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嵌入在其他系统之中;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和其他系统紧密整合在一个大的系统之中,相互调用数据;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数据是由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审计机关有权检查所有可能影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而不管这个系统的名称是什么。
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应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存在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逻辑错误,是否能够防范非法修改数据,还应该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故意为被审计单位预留了“舞弊”功能。使用功能强大的审计软件可以导入被审计单位的原始数据,重新计算,生成报表,将二者产生的最终报表进行比较,就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存在的大部分问题。
第四,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并严格保密。要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审计人员需要使用较高权限的用户身份进入该系统,任何一个误操作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审计人员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如果确实需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检查,审计人员不能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向该系统中写入或改写任何信息。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可能涉及到财务数据、业务数据、数据结构、软件程序等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并严格保密。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增加第三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权限,这是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监督,既是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又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的必需手段。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下简称公款私存的账户)的权限,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在金融机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第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按照现行规定,监察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都享有查询个人存款的权限;第四,部分外国审计机关有权查询个人存款。
审计机关行使这两项查询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不仅包括正在使用的账户,还包括审计期间内曾用过的账户;不仅包括交易频繁的账户,还包括长期不发生交易的账户;不仅包括银行账户,还包括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审计机关不仅有权查询账户余额,而且有权查询开户日期、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销户日期、交易记录、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
第二,为了防止审计机关滥用查询权侵犯公民隐私,审计机关必须首先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才可以查询该存款。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公款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合法理由,可以视为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时,应该执行严格的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正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此外,审计人员查询金融账户还应持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审计机关在查询时,可以抄录、复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走。
第四,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公款私存的账户,负有保密义务。特别是在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账户时,该账户可能同时包含个人储蓄存款,审计机关通过查询该账户就获得了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在内的所有资料信息。对于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审计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披露,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增加了审计人员泄露所知悉的秘密的责任追究内容。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增加这项权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是审计机关查清事实,顺利取证,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手段;第二,原《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已经赋予了审计机关封存有关资料权限;第三,由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改为审计机关直接封存有关资产,有利于分清责任,提高效率;第四,国外审计机关通常享有类似权限。
审计机关行使上述封存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首先应予以制止,只有在制止无效,并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资产的强制措施,但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审计机关有权封存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我们认为,主要包括: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等。
所谓会计集中核算,是指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纳入政府专门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中心”)进行集中核算的会计工作组织管理形式。建立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原理,是单位资金使用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其性质是会计管理方式的改革。
会计集中核算的内容和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会计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只设报账员。单位的会计工作,由会计中心安排人员在会计中心集中办理。二是单位财务主体资格不变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单位原有的资金筹措渠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三是单位资金由会计中心管理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在会计中心的银行基本账户下设立单位的分账户,对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的资金拨付和经费支出报账事宜,需经会计中心同意后,由报账员在单位的银行分账户上办理。四是会计中心负责单位会计工作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各项支出审批、凭证审核,以及会计资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会计中心负责。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看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只是会计工作的责任发生了转移,没有改变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也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规定责任。因此,无论是对纳入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还是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对应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应的会计责任,都离不开政府审计的监督。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
1、对审计对象的影响。由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没有改变纳入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只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部分发生了转移,所以,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被审计对象的地位没有变化,单位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地位也没有变化。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根据中央两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在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不仅要把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象,把单位负责人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同时还要把会计中心纳入审计监督的对象。
2、对审计目标的影响。会计集中核算影响到单位部分会计责任的转移,相应的影响到审计目标的调整。新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与原有会计管理形式相比较,使得单位原有的会计利益的一致化和会计责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会计和出纳人员不现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会计工作,而是依法、独立的行使会计工作职责,如果出现了会计监督不力、核算不规范、甚至出现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的行为,会计中心及其有关会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会计工作责任,这种责任是不能推脱的。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审计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仍然负有完全责任。如果单位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交虚假的会计资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不准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如果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造成了影响,还要承担审计法律责任。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不仅要查清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责任,还要分清会计中心的工作责任,任何否定相应会计责任的独立性,或者否定会计责任的联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审计。因此,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应当及时调整审计目标。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市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项审计机构,或者向有关单位派出审计工作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所必需的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
第二章财政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三章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政策性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出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在国(境)外设立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及其设立的下属企业和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情况;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下列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融资;
(三)社会公益性资金;
(四)其他国有资产(资金)。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
(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制订审计项目计划,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手续。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齐决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各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和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延伸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收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资金的筹集和划拨情况;
(四)采购效益情况;
(五)主管机关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采购人、使用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与政府采购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二)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及国有占控股地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三)经授权对其他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政府指令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聘用有关人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
第七章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救灾、救济、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及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的单位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第八章效益、环境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本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情况进行效益审计,并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后应当作出审计判断,向本级政府提出效益审计报告。
效益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政府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作为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进行环境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在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环境管理责任方面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评价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章内部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的会计报表审计、验资、验证、资产评估、工程预结算、税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执业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结果。
第十章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会计资料;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上述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开发、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软件,应当留有审计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需要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阻碍。
审计机关审计专项资金,可以延伸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专项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调查有关单位,应当出示审计机关审计调查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时,应当出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查询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执行,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严重违法嫌疑或者上级机关交办事项需要立即审计的,经市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实施审计。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对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责令其保持现状,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资产转移批准手续;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的行为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披露违纪问题。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重大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公报、公告、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闻会等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在二十日内通知审计机关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退还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及时退回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二)拒绝、拖延、阻碍审计或者调查的;
(三)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拒绝作出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发现开发、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可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五)、、的;
今年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审计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集团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根据集团公司20**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工作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年为中心,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突出重点,切实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审计工作计划和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现就20**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如下:
一、完成主要工作
20**年共完成审计项目97项,其中年度财务收支及年度预算执行状况审计12项,专项经营考核审计1项,任期经济职责审计2项,投资企业财务收支与资产负债审计3项,基建工程项目预算审计38项,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41项,为完善集团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出了贡献。
1、预算执行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并轨同行
预算执行结合财务收支管理、自保效益并轨进行审计,在进行预算执行的过程审核时,针对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控制度执行、内控流程操作等状况进行贴合性检查,发现各种问题,及时与各单位沟通,针对审计报告的存在问题,提出相关推荐,指导整改。20**年度完成上年度财务收支与预算执行审计12项,发现问题41项,提出推荐36项。10-*月份审计部对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状况与逾期应收账款催收进行审计回访,个性是针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提出指导性意见并敦促其切实执行。透过审计,严肃了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与财经纪律,为下一年预算执行储备了动力。
2、开展专项经营考核审计
20**cc年*月,公司为扭转汽车租赁公司年年亏损局面,重新任命总经理,并与之签订经营考核职责书。为配合集团经营管理,审计部精心研读文件精神,深入企业了解经营状况,与相关单位反复磋商,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最终确认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维护公司经营考核严肃性,同时也肯定了二级企业勤奋、用心的经营成果。
3、完善投资企业审计,带给投资评估依据
为评价对外投资企业的管理效果的需要,根据集团公司领导安排对投资企业进行审计,对20**年度省、、等三家公司财务收支与资产负债审计,深入、综合评价投资公司的管理效益。个性是公司经营合同到期,需对今后一段时间进行经营预测,为投资决策带给依据。
4、加强离任审计,带给人事管理参考
20**年,原总经理、副总经理岗位变动,根据集团公司安排进行离任审计,对其任期内经营目标的完成、经营、资产管理等进行全面评价,为集团人事考核带给参考。
5、完善基建工程审计
20**年,基建工程项目多,现场监管频繁、预结算审计任务繁重。工程审计人员深入工程项目现场,开展现场工程监督、材料审计等,纠正相关部门流程方面存在错误,做到实施事前项目审查、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造价控制的系统化工程审计模式。20**年完成基建工程项目预算审计38项,预算金额843。***万元,核减金额286。***万元;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40项,结算报审金额1,392。***万元,核减金额384。***万元。
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对工程结算超过百万的基建项目,引进外部脑力与市场信息,公平、公正进行工程结算审核。20**年引进外部力量进行工程造价审核1项,结算报审金额228。***万元,核减金额119。***万元。为集团降低了工程造价,节省超多的资金。
二、主要工作体会
1、集团领导重视,是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关键
20**年度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克服审计部自有人手不足等困难,成功从二级企业借调财务部长等业务能手来支援,二级企业财务部长熟悉管理与业务流程,给审计工作进展带来必须便利,推动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2、加强过程管控,提升内审质量
质量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生命。审计部从制度、手段和成果管理等多个层面入手,全面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在管理标准化方面,审计部在审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档案等方面,制定和完善了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详细规定审计年度计划制定、方案设计、证据收集、底稿日志编写、报告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全流程标准体系,逐步构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在信息化方面,随着企业ERP系统上线运行,ERP系统丰富的信息量和强大的查寻与信息分析功能能够大大助力审计工作。审计人员用心学习ERP流程操作、深化ERP审计系统应用,着手开展ERP环境下的项目审计工作。
3、延伸审计项目,合并审计目的,注重审计存在问题整改落实
20**年,由于审计人手不足,我们将预算执行结合财务收支管理、自保效益并轨进行审计,在进行预算执行的过程审核时,针对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控制度执行、内控流程操作等状况进行贴合性检查,发现各种问题,及时与各单位沟通,提出相关推荐,指导整改。
三、存在问题与今后打算
1、存在问题
由于目前审计部仅有财务审计2人,工程审计1人,疲于应付近30家孙子公司财务收支与年度预算审计等及超多基建项目施工预、结算审计,审计力量难以精细到效益审计、经济职责审计、内控评审等中去,对集团管理精细化的贡献力量有限。
集团母子公司基建流程不完善,存在基建单位与使用单位沟通不足,流程不完善、施工反复、超预算、结算不清晰等现象。
2、今后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