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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清算时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6年度会计报表。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难度高,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认真做好汇算清U的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文件,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充分认识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有序推进与落实,从制度保障、信息归集和便利高效的纳税申报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四)要提升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五)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2017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28日前将《2016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做法和措施;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及效应分析;3.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六、意见反馈各税务分局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2.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进入零八年,股市的一路低迷让许多投资者转向其它方面的投资,其中一部分人就转入了期货市场。那么如何进行期货交易呢?我们的资金存入期货公司后安全吗?这也是很多投资者想了解的问题。其实投资期货和投资股票的流程大致是相同的,资金监管相对也是非常安全的。
作为期货投资大军的一员,你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将如何划转到期货公司资金账户?而期货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又将如何划转到你银行结算账户呢?你可以通过工行“银期转账”来实现期货保证金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资金的划转。这和银证转账的原理是一样的,客户在期货公司拥有的是交易账户,在银行开设的是资金账户,在进行期货的投资中,“银期转账”这个平台为两个账户之间资金的划转提供了便利。
由于期货公司的网点较少,对于一些外地的投资者来说,银行账户和自己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不在同一个地区,这时候如何进行两个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呢?工行“集中式银期转账”就提供了这种平台。集中式银期转账,是通过期货公司总部与银行总对总单点连接,在技术上就可以实现银行所有网点为期货公司及期货投资者提供全国范围内的银期转账服务。它通过工行网上银行的强大的功能,为客户提供安全、及时、准确的资金划转服务,为客户的交易保驾护航。
期货市场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投资方式,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相比于证券市场也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因此要求投资者必须更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更加熟练的操作技巧,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也要更强。但是目前国内的期货市场上,投资者普遍缺少专业的知识,在期货交易方面的经验也较缺乏,采用的投资方式也主要是跟风,认定哪一种投资方式上投资的人,就进行哪一方面的投资,导致期货市场的发展十分缓慢。
国内期货市场上的投资成分相对过重。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职能在于能够使工商业经营者和生产者通过套期保值的方式规避市场交易的价格风险,从而能够较为安全地进行现货市场的交易。为了能够实现这一功能,期货市场需要有投机者的存在,由于期货市场的投机者为了追求风险利润,必然承接了一定的市场风险,因此投机者是期货市场中必须存在的角色。但是假如投机者占据了市场的支配地位,就会使期货市场应有的功能无法得到正常的发挥,影响到期货市场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国内期货市场上,大部分的参与者往往抱着投机的心理,甚至是那些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参与者,也不乏投机分子。
国内期货市场的总体规模相对较小。目前在我国证券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规模都很大,规模最小的能达到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最大的则能达到上千亿。这些发行的基金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不断地壮大,市值已经相当的庞大,平均都在3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因此,就目前证券投资市场的规模来看,哪怕只是组建一只规模在30亿元人民币左右的期货投资基金,也已经足够将商品期货市场完整地控制起来,也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国才一直都没有推出公募期货投资基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反而造成了国内的商品期货市场的总体规模相对较小。
二、如何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
由于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环境具有其特殊性,对期货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为了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有必要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进行一定的安排。
针对我国期货市场环境的现状,首先除了有必要增强投资者自身的专业知识,从市场宏观环境而言,更应该针对期货市场建立有效的专项法律制度。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于期货市场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但决定了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整体规模、定位和发展的空间,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改变国内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偏见。因此,为了能够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应该加快相关立法的进程,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
其次,为了对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成分进行适当的调整,控制期货市场中投机者的比重,应当建立良好的市场主体培育制度。具体应该突出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培育适当数量的综合类期货公司,对于期货公司应该采用分类管理的方式;第二,鼓励现货市场或相关行业的企业进入期货市场;第三,应当适时、适当地建立期货投资基金,并且允许一定的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但是要注意控制投资基金的规模,避免期货市场遭到非法控制。
国有五大银行、中证期货、国泰君安等国内金融领域巨头也都早早开始着手制订相应的应对预案,枕戈待旦,只等国债期货正式挂牌。
33倍杠杆
有消息指出,监管层考虑让五大国有银行、大型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中金所自营席位、期货公司会员或两种方式兼顾,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而其他类型的机构,如保险、券商、基金、私募、一般法人,以及自然人客户则都通过期货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由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并未就国债期货披露更多的消息,市场上的各家金融机构也仅仅是依靠海外经验和“预感”对其进行揣度。不过业内共同认可的是,此次问世的国债期货是一种与18年前完全不同的全新金融产品。
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最低交易保证金设定为2%,加上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率加收1%,交易杠杆达到33倍,是目前中国期货中杠杆倍数最高的一个品种。
国泰君安期货总裁助理刘骏告诉记者:“新品种上市初期,都存在‘炒新’的概念,基差大幅偏离理论范围,这为投资者带来绝佳的期现套利机会。上市半年左右,期现套利带来的收益都将是可观的。结合现货市场情况看,债券市场的走势存在较强的趋势性,把握好趋势,势必会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他补充道:“我们认为国债期货最大的魅力在于中长期方向性投资。建议有投机机会的个人及部分机构投资者能认真研究国债期货走势,合理控制仓位、严格止损,赚取收益。”
机构投资者的福音
中证期货国债研究员朱吾癸向记者表示:“本次国债期货推出的仅仅是4~7年的中期产品,这对商业银行来说,又多了一条投资渠道。而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最好投资10年期以上的国债期货产品,更适合券商的则是3年期等短期品类,虽然收益相对股指期货不会太高,但是更具有资本保值的功效。投资者可以利用国债期货和标的国债价格走势的一致性,锁定未来买入或卖出国债的成本,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
不过,由于参与方式不确定,导致大型银行在信息系统的准备方面遇到很多障碍。刘骏告诉记者,有的银行只能被迫准备两个方案以应对不同的国债期货参与方式。
“在此我们也希望监管层能尽快明晰银行的参与方式,便于机构顺利开展国债期货筹备工作。另外,我们也推荐银行将部分期货头寸通过期货公司席位进行交易。这不但可以有效防范头寸的暴露,更为关键的是能够享受到来自期货公司、特别是券商系期货公司在研究服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这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既简单又高效的服务模式。”刘骏说。
期货业大发展契机
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货累计成交额为 75.84万亿元,同比增长73.29%,占全国期货市场的44.32%。
而在金融期货这个大家族当中,利率期货扮演着比股指期货更为重要的角色。从全球范围看,2012年,利率期货的交易规模在所有金融期货中名列第一,成交额高达1026万亿美元,占到金融期货年成交额的88%,其中,国债期货为利率期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12年2月份中金所启动国债期货仿真交易到2012年12月31日,仿真交易累计运行的220个交易日中,共成交9434132手,总成交额92499.50亿元。
“未来中金所五年期国债期货上市后,将对中国期货行业、乃至金融行业带来巨大变革。”刘骏认为,巨变将主要体现在:提升利率定价效率和促进中国期货业的大发展。
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变相设立营业部;不得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不得承包、出租营业部。
第九条、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期货经纪公司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变更事项,以及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10%以下股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上述变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纠正。
第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
第三章、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第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纪业务规则及其细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六条、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第十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一)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二)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投资者销户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外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投资者分配交易编码,并向期货交易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注销交易编码,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检查外,应当保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错单记录,用以记录处理错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并将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二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交易风险控制条件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期货经纪公司划转投资者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保证金余额;
(二)为投资者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差额;
(三)投资者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同步录音;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
网上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的用于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期货经纪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投资者指令。
第三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投资者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投资者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投资者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交易结果不符合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期货经纪公司有过错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重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指令记录和交易结算记录按月汇编成月报。
第三十六条、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严重破损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十九条、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十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中国证监会的营业许可,作为其营业能力及财务健全的宣传或者保证。
第四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岗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合规审查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以及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制作合规审查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安全评估和管理体系,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结算工作必须分设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度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
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制定监管报表体系,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安全性进行监管。
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随时可以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或直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或稽核的有关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五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负责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规定每年度年检的条件、形式、范围和重点,并对年检进行检查。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用于在期货经纪公司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补偿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保证金退付危机的特别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投资者保证金退付危机,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中国证监会的特别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特别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二)特别处理理由;
(三)特别处理期限。
第五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进入特别处理程序,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单位组织特别处理工作组。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参加特别处理工作组。特别处理工作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特别处理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资者持仓、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以及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的原因;
(二)处置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回收到期债权;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资者保证金;
(四)决定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处理方案;
(五)制定并实施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
(六)其他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经股东会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别处理终止:
(一)特别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延期届满;
(二)特别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特别处理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条、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或者备案义务的;
(四)违反中国证监会财务管理规定,经限期改正,仍未达到标准的;
(五)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六)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
(七)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的。
何谓钢材期货
钢材期货是以某一钢材现货品种为标的物(交易对象)的标准化期货合约。投资者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进行钢材期货合约买卖交易,通过赚取价差而获利的一种投资方式。目前国际上开展钢材期货交易的国际和地区较少,主要是伦敦金属交易(LME)所推出的钢坯期货交易,日本中部商品交易所(c COM)推出的废钢期货交易,印度大宗商品交易所(MCX)推出的板材、方坯(轧钢原料)和海绵铁(属于炼钢原料的一种)期货交易,迪拜黄金和商品交易所(DGCX)推出的螺纹钢期货交易。
与黄金期货等其他期货品种并无太大差异,钢材期货交易也是保证金交易,即用合约价值一定比例(如10%)的资金买卖合约,即可以用较少资金买卖较大价值的合约,实现以小博大。投资者既可以在预期钢材期货价格上涨时买入建立多单头寸,在价格上涨后卖出原来多单完成交易,也可以在预期钢材期货价格下跌时先行卖出建立空单,价格下跌后买人原来空单头寸完成交易。在交易时间上是采用T+0机制,即建仓(买入建仓或卖出建仓)后当日随时可以平仓结束交易。T+0交易机制使得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可以频繁参与买卖交易。
获利方式有几多
普通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投资获利。不妨以钢材期货为例。
赚取价差
钢材期货的价格波动频繁,而且幅度较大。如果判断钢材价格将出现上涨走势,则可以低点买入,如投资者在钢材期货合约价格为3400元/吨时,一手合约价值3.4万元(按目前合约草案每手10吨),使用3400元的保证金(假设保证金比例10%)买人一手钢材期货合约,比如价格上涨到3600~/吨时,可以卖出平仓,从而结束一次交易。相反,判断钢材期货价格将要下跌时,使用3400元的保证金(假设保证金比例10%)卖出一手钢材期货合约,当钢材期货价格下跌到3200元/吨时,可以将买入平仓,将手中一手空单转让出去结束一次交易。
利用价差套利
相同钢材期货品种不同月份合约之间进行的套利交易称作跨期套利,而在不同钢材期货品种的相同月份合约之间进行的套利交易则称为跨品种套利。以跨期套利为例,具体操作时,投资者通过在卖出(或者买人)某一个月份的钢材期货合约的同时,买人(或卖出)另一不同月份的相同品种的钢材期货合约,当一段时间之后,分别买入原来的空仓,同时卖出多仓,进而完成交易获得套利收益。
套利交易的关键在于发现不同月份合约或者相同月份但不同品种之间的不合理价差,之后通过先行建立买卖头寸,当价差趋于合理时平仓获得收益。比如,正常情况螺纹钢5月与7月合约价格两者价差应为300元(假设7月台约价格大于5月合约价格),两者价差变成500元时,通过分析这种不合理性,价差有向300元回归的趋势,此时投资者在买入一手5月合约的同时卖出一手7月合约,当价差达到300元时,投资者卖出平仓5月合约同时买人平仓7月合约结束交易,获得价差200元收益,见下表。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判断之后进行价差扩大时的套利交易。
期货交易5要点
期货保证金交易方式在放大了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普通投资者若判断失误或资金使用不当,将会出现较大损失。基于此,投资者也应当做好相应交易风险防范措施。
选择正规的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是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中介和桥梁,在我国期货市场中,普通投资者必须通过期货经纪公司的才能从事期货交易,这就要求投资者应当到合法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在选择时一定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资质、实力和信誉进行认真考察,以避免出现风险。
了解熟悉国内期货品种
在选择好期货公司之后,应当对国内许可交易的期货品种进行熟悉了解。比起证券市场的股票交易品种,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商品期货交易品种较为有限,一共不超过20个品种,这些品种分别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而言,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品种有黄大豆一号(国内非转基因大豆)、黄大豆二号(国外转基因大豆)、豆油、豆粕、棕榈油、玉米和塑料;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有铜、铝、锌、燃料油、天然橡胶和黄金;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白糖、硬麦、强麦、棉花、PTA(一种化工原料)和菜籽油。钢材期货已经获得批准将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另外,在2006年我国还在上海成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未来的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将在该所交易。
掌握走势分析方法
熟悉品种之后,应当学习掌握影响期货品种价格波动的因素和价格分析方法。在商品市场中,通常对于价格走势的研判分为基本面、技术面和资金面分析。同样在分析期货价格时,这3个方法也可以适用。重要的是应当学习一种适合自己的分析方法,一种有效的分析技术的形成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急功近利。
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
在期货交易中通常按完成一次交易的时间分为短线、中线和长线。一般而言,长线交易要求投资者的长期趋势分析较为准确,资金控制能力强,资金较为雄厚;中线交易要求投资者具有把握阶段性机会的能力,善于抓住几个波段的行情,短线投资者则要求有敏锐的盘感,在价格的细小变动中判断出价格走势的轨迹,还要求投资者有较为充裕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买进被低估的资产,同时卖出被高估的资产,从两者价格间的相关变动关系中获利的交易方式。从近日市场成交情况来看,运用基金进行套利的参与热情较高,这从侧面也反映出投资者对于股指期货的关注度。
万众瞩目的股指期货已经成功运行了三个交易日:第一天开门红,第二天大幅下挫,第三天震荡整理。短短三天时间,股指期货带给投资者无数喜怒哀乐。
在股指期货上市之前市场普遍担忧流动性问题。但令人惊喜的是,这三天成交量连创新高,从第一天的5万多手到第三天的15万多手,充足的流动性为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功能得以更好实现。
根据过往经验,在股指期货上市初期,往往波动巨大,而且期现价差明显。以台湾为例,其股指期货与现货的基差在上市之后一直较大,投机行为过重,最后经过一个月左右时间才逐渐靠拢,趋向合理。而国内的股指期货在第二天期现价差即从90多点的差距回落至0,甚至变负。可以说是大量理性的套利行为“烫平”了过度投机。中国市场的股指期货只用两天就走完了其他成熟市场需要一个月才能走完的路程。
套利空间与时机
股指期货不仅为市场带来了做空交易和杠杆交易的方式,还为投资者带来了套利获取低风险收益的投资方式。所谓套利,简单的理解就是投资者买进被低估的资产,同时卖出被高估的资产,从两者价格间的相关变动关系中获利的交易方式。
从期货和现货的套利来看,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首日沪深300指数与期货合约走势曾出现背离,现货指数与期货指数之差即基差在早盘时达到顶峰,随着期现套利者力量的增加,基差逐渐缩小并回归到合理水平。总体看首日期现套利机会非常丰富,第二天基差大幅收敛后为提供了很好的获利了结机会。
按照笔者测算的无套利区间上下界,4月19日下午以及4月20日下午2点钟之前,IF1005合约运行在无套利区间内,投资者应选择避开上述时间进行建仓,其他时间各合约均在无套利区间上界上方运行,期现套利均会有很好的收益。以IF1005合约为例,三日内参与期现套利的投资者可以锁定平均套利年化收益为7.6%,最高收益可达16.5%。从预期收益率走势可以看出,近月合约和次近月合约是投资者进行期现套利操作的首选。
从期货各合约之间的套利来看,除IF1009与IF1012价差在首日短暂触及无套利区间上界,其他各合约价差均大幅高于无套利区间上界。日内短线交易的套利机会也很丰富,以IF1005与IF1006跨期套利为例,上市首日IF1005与IF1006跨期套利机会主要集中在开盘和收盘时段,投资者应重点关注这两个时段建仓和平仓。
现货市场变化
沪深两市成交量较股指期货上市前有所减小,尤其是4月16日,沪深两市成交量仅1871.98亿元,较上一交易日减少25%,但笔者同时观察到,可用来参与股指期货套利的部分基金成交却出现显著放大。直接用于期现套利的现货品种包括鹏华沪深300、嘉实沪深300、建信沪深300,这些基金日内成交量比股指期货上市前显著增大。构建沪深300现货组合效果最好的华安上证180ETF以及易方达深证100ETF成交量已不可同日而语,增长幅度分别达到350%及130%。让市场感到惊讶的是,华夏上证50ETF近3日平均成交更高达18亿元。
【摘要】近日,监管层在《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到关于放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的创新举措。从长期来看,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扩大与投资方式限制放宽不能能够配合券商创新业务的开展,而且能提高券商自营业务的专业化与风险管理能力,推进券商自营业务收入的多元化,进而推进券商自营业务的优化升级。因此,券商需要从四个方面把握自营业务创新的机遇,推进自营业务的创新升级。
【关键词】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投资方式
1.引言
2012年5月7日、8日,全国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为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监管层已经拟定《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证券业下一个阶段发展的规划出一张“路径图”,明确了未来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具体内容,从11个方面支持行业创新。“11大类措施”中的第三条就是关于放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具体包括: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
从国外投行的业务实践来看,国外投行自营业务可以贯穿货币、利率、外汇、商品、股票、债券等多个市场,运用包括现货、期货以及相关衍生工具实现投资风险的控制,从而体现出投资银行作为投资中介的专业能力。比如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国际著名投行,自营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固定收益(结构化产品)、外汇和大宗商品的交易,俗称FICC(Fix Income,Currency and Commodity)。投资范围的宽泛与多种衍生工具的应用不仅实现自营业务投资风险的控制,而且体现出投资银行作为投资中介的专业投资能力,促进投资银行自营业务的优化升级。因此,放开我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不仅有利于国内证券公司逐渐形成国外投资银行那种多品种、多策略的自营业务模式,减小自营业务业绩的波动,而且有利于三板做市商、国际板等与自营业务结合紧密的创新业务的开展。由于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扩大,许多复杂的自营业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求很高,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对新放宽的投资领域的进入必将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对于那些自营业务模式转变迅速、积极布局新开放领域、大力储备相关专业人才的券商来说,未来其自营业务将获得较好的比较优势。
2.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式变迁
2.1 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式的最初规定
1996年10月25日,证监会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指出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等证监会认定的权益类证券,并且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2 股指期货套保纳入券商自营
2010年4月16日,国内首张股指期货合约正式推出,当周并不允许基金公司及券商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帐户。在股指期货推出的一周后,2010年4月24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初期只能以自营交易业务的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指引中国证监会对股指期货交易规模进行限制,要求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尽管券商自营在股指期货上面只能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还不能参与其他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但是,股指期货作为重要的一种金融衍生品正式进入券商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国内券商自营可以进一步拓展业务模式,实现投资组合的多元化;同时,可以减少方向性投资,避免单边持仓的波动性风险,可以更加有效地控制仓位风险,从而获得更加稳定的盈利。
2.3 柜台交易证券纳入自营,自营投资可通过设立投资子公司方式进行
2011年5月6日,证监会公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券商自营业务除了投资境内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和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之外,还可以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投资上述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在同期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中,对证券自营业务可投资品种作了详细规定。《清单》共规定了三类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第一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第二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8种。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一般结构较为复杂,或者不属于传统的证券。对这类产品,《规定》要求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以实现风险隔离。由于投资其他金融产品对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求较高,《规定》要求设立上述子公司的证券公司自身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规定》还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同时,根据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控指标计算的规定,在计算证券公司净资本时,对其对该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按100%的比例扣减。
自古以来,东方人对黄金就有着一种传统的偏爱,从而对于黄金投资也甚为关注。虽然在国际黄金市场中,黄金期货的交易量已占总交易量的九成以上,但是对于我国众多的投资者来说,对于黄金期货仍缺乏了解。
认清趋势取得主动权
因黄金具有商品和货币双重性,所以要投资期货黄金,就一定要掌握国际政治、经济、汇市、欧美主要国家的利率、货币政策、各国央行对黄金储备的增减、黄金开采成本的升降等动态,这些都影响着黄金价格的走势。其中,要密切关注国际外汇市场尤其是美元汇率,它是影响金价的首要因素,对于投资者在黄金市场中取得主动权至关重要。
始于模拟交易
由于期货交易是利用保证金“杠杆”交易,风险性远大于一般投资品种又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以建议初涉期货交易的投资者最好从模拟交易开始,它可以帮助投资者尽快熟悉市场,了解黄金品种的特性、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例如,黄金的供需情况怎样,某些预期的分歧点在哪里,历史上黄金出现过什么情况,各种技术指标有什么确切含义,按照指标应该做空还是做多,出现特殊情况时要如何处理等等。投资者可以查阅资料,边学习边交易,相信一定会受益匪浅。许多期货公司都设有网上模拟交易,非常方便。
选择正规的期货公司
由于除了交易所的自营会员外,所有投资者要从事期货交易都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所以要选择一家正规的期货经纪公司,免得您“竹篮打水一场空”。除此之外,要看期货经纪公司的商业信誉度、能否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等。一般来说,运作规范、严格遵守不自营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可靠程度比较高。
另外,还要看期货公司的硬、软件设施。比如,有哪些信息系统、是否开通自助委托交易、网上交易、交易速度如何、有没有专门的研究咨询部门、手续费的收取标准等等。
“五部曲”搞定开户交易
详细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通过风险说明书,明确期货交易的风险且签字确认后,合同正式成立;选择期货交易方式。网上交易是现在较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应注意有关强行平仓、通知事项、指定事项、指定的下达、报告确认等条款;申请交易编码并确认资金账号;打入交易保证金并确认已经到账,至此期货交易就可以正式开始。
及时止损切忌满仓
为避免大资金拥有者往单方向拉抬,迫使对手平仓、将其排挤出局。建议投资者在做期货黄金投资时:一不可以满仓;二及时止损。
关键词:白银期货;套期保值;投资者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一、我国白银期货投资背景环境分析
1.白银期货上市前期准备
上期所于2007年就已着手于对白银期货的研究:一方面,走访国内主要的白银企业,实地了解白银的生产、消费、流通方式、定价模式等。另一方面,召开多次座谈会,邀请国内白银相关企业、期货公司和商业银行,交流对于白银期货合约设置和交易规则的想法,充分听取各方建议和意见。在此基础上,上期所初步设定白银期货合约和交易规则,并与2012年4月17日公布草案。此后,上期所搜集并综合各方反馈意见,完善了合约和交易规则的内容。最终批准于今年5月10日上市。
2.白银期货合约和交易规则合理设定
就合约本身来说,首先15千克的交易单位设置适中。该合约略小于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的5000盎司的白银期货的10%,是印度多种商品交易所的5千克白银期货的3倍。这与据2010年三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显示的中国人均年GDP略小于美国的10%,约为印度的3倍的情况相符。说明该合约大小的设置充分符合宏观经济情况。其次,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千克,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千克,这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即期交易合约、Ag(T+D)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一致,期货现货结合效果良好。
就交易制度来说,首先保证金制度上,我国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分为7%、10%、15%、20%四个档次。如此设计简化了交易保证金比例,降低了最高比例,能有效提高套期保值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在限仓制度设计上,白银期货合约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在交割月份限仓600手,高于黄金期货规定的300手,该规定也利于白银企业进行套期保值。
二、白银期货的投资方式分析
白银期货的上市交易为国内一众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主要的投资方式有以下三种:投机、期现套利和套期保值。
1.投机。白银价格常在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间摇摆,投资者信心对其影响较大,故常受到投机者的青睐。日前上市的白银期货无疑是一个投机性较强的投资品种。相较黄金期货而言,白银期货入市的门槛较低。以当前国内金银现货价格计算,一手白银期货合约保证金在1万元左右,而一手黄金期货则需4万多元。而相较另一白银投资品种白银T+D而言,白银期货的涨跌幅限制小,其投机性更强。目前白银期货的涨跌幅限制为5%,远小于白银T+D业务涨跌幅12%的限制。但由于白银价格常常剧烈波动,白银期货投机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特别是隔夜风险。所以,为了更好地规避这种风险,对于投机者而言,较适宜的做法是进行日内交易:在一个交易日的交易收盘前进行平仓,次日开盘后重新追踪趋势,这样才能有效地掌握交易主动权。
2.期现套利。由于我国白银期货才刚刚上市,容易出现期现价差较大的情况,为投资者提供套利机会。就白银期货上市首日情况而言,不同于伦敦银以及国内白银T+D价格走势平稳,白银期货价格出现了大幅波动。开盘仅半小时,期货现货价差就一度达到80元/公斤左右。虽然,全天整体上来说还是呈高开低走的变动趋势,当日收盘价差仅为20元/公斤。但是就白银期货变动的剧烈程度和不可预测性来说,出现大的套利机会的可能性还是相当大的。
3.套期保值。期货最初是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而存在的,其主要作用是为企业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规避风险的渠道,而期货交易所的根本目的也就是提供套期保值功能。就整个白银产业链而言,国内外银价一直剧烈波动,致使白银企业需要不断加大对风险的管理。白银期货的产生,让白银企业可以在白银现货市场进行白银生产、经营、消费、贸易的同时在期货市场通过反向交易很好地锁定白银价格,以达到保障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稳定性并提高企业销售和利润的可控性的双重目的。而对于我国这个白银产业庞大,产出和消费都巨大的国家而言,白银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无疑是具有非凡意义的。
三、投资白银期货需注意的问题分析
白银作为一种重要的贵金属,有其自身独特的属性。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一众投资者:首先充分了解白银这个行业的政策和市场运行特点,也必须充分认识到白银的价格波动特性。其次,要进入市场交易,就必须熟悉白银期货各合约条款和交易规则,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防范。
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事实上,这类投资者并不可能很好的认识到驱动白银价格波动的背后主要要素,大部分都只是人云亦云。但是白银期货这种高杠杆品种投资风险是巨大的,如若不能正确认识市场,就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这样的损失可能是中小投资者不能承受的。所以,对这类投资者而言,投机操作显然是不明智的,他们更适合进行长线的投资。因为尽管白银价格波动剧烈,但是其长期变动趋势在目前来看不会变动的。
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白银企业参与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除了要熟悉交易规则和制度以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已达到充分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目的。在操作过程中还应该严格遵循套期保值的基本原则,摒除投机套利的思想。
参考文献:
[1]中证研究白银期货系列研究报告,2012.
[2]姜雷伟.当前我国白银投资机会简析[J].金融经济,2010(12).
[3]新浪财经网.finance.省略/
[4]凤凰网.省略/
关键词:货币流动;商品投资;抵御通胀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9-0058-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9.14
为抵御美国次贷危机,世界主要经济体均实施了非常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了2009年货币量远超过经济速度的巨幅增长。2010年,根据货币政策要有延续性的原则,货币供应量仍然持续增加。超过经济增长的货币供应注定是要引起通货膨胀,即新增货币将带来总体物价的上涨①。但就短期来看,货币增加更容易导致部分物价的先动②。2011年,货币增加带来的影响是否已经长期化?实物商品是否可以抵御通胀?如果可以,什么渠道购买、实施什么样的策略?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学界和决策者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货币流动现状
本文把货币超过经济增长速度的发行视为超发。2006年至2010年,我国货币超发状况如表1。不难看出,2008至2010年间出现严重的货币超发。2008年的货币超发集中在12月,这一点从M2的环比增长率可以看出(见表2)。广义货币的环比增长速度在2008年的其他月份都在1%左右,但到了12月达到了3.6%。货币超发在2009年更加严重,高达19.2%。
从我国现在所统计的各种价格指数看,主要有PPI(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CGPI(企业商品交易价格指数)、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房屋销售价格指数。这四个指数基本涵盖了市场上销售的所有类型商品的价格走势。PPI指示着与企业生产成本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CPI表征着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物价水平,CGPI反映了企业间在最初批发环节的集中交易价格,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则补充了所有指数所未能覆盖的商品――房屋的价格变动。这四种价格指数在2006-2010年的走势如图1所示。2006-2008年期间,这四种价格都呈现出相同的走势。2009年,四种价格指数出现了分歧,只有房屋价格指数还在增长其他指数都有下跌。2010年,CPI、PPI和CGPI三种价格指数恢复了2008年的价格水平,房屋价格指数则有巨幅的增长。结合2008年末到2010年的货币超额发行,不难发现,大量的超额货币积聚到了房屋这种商品上面,而其他的商品则停留在2008年的物价水平上。这种货币流动过程中所出现的相对物价差异,会引起人们对处于高位商品的投机行为。
二、抵御通胀预期下的商品投资策略分析
货币超发必然会引起物价的持续上涨。在实物货币(如黄金本位)条件下,货币数量多寡难于被国家控制。但在法定货币下,货币数量成了决策者进行经济管理的常用工具。长期实际利率为负的背景下,怎样才能让自己的财产保值就是大部分人在货币超发下的重要诉求。从理论上讲,虽然通胀过程在凯恩斯经济理论和理性预期理论中有所差异,但由于通胀的本质就是物价上涨,因此只要持有正确的商品就必然能够抵御通胀。
根据凯恩斯经济理论,由于人们的认知有限并且只会根据以往发生的情况做出适应性改变,因此,人们会产生货币错觉。当某些厂商发现自己商品价格升高时,错误认为产品由于生产率或消费者偏好而更有价值,更愿意扩大生产规模。同样,在某些消费者发现名义货币收入增多时,简单认为是自己的劳动更有价值了,更愿意扩大消费。因此,不管是生产的扩大信号还是消费的增加信号,都会促使经济的总产出量增加,从而带来经济增长。据此,货币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通胀来刺激经济(这个过程可用图2来表示)。当货币增发时,物价从P增加到P',产出从Y扩大到Y'。这种错觉隐含着总体物价的结构性变化,即有些行业或企业的产品和收入水平的先行提升。该理论被经济学家一致认为较好地描述了短期的宏观经济。在该理论条件下,捕捉相对物价的变化就可以抵御通胀。
根据理性预期经济理论,个人的消费决策和企业的生产行为都会根据相应的信息做出精准的判断。由于人们能够理性判断出收入增加和局部商品价格上涨是货币增发的结果,因此,即使会产生物品价格的相对变动,也不会改变就业和产出水平。经济将会调整到所有产出和就业等实际变量不变,仅仅是总体物价等名义变量升高的新位置(如图3)。理性预期理论隐含着总体物价的快速同步调整。该理论被经济学家一致认为较好地描述了长期的宏观经济。所以,抵御通胀在开始发生之前十分简单,持有任何商品就可以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当前货币流动现状下,虽然房屋价格已经高涨,但短期中宏观经济的物价结构性的调整最终要被长期中总体物价的同步调整所替代,即长期中其他商品物价的上涨则是趋势所在。图1中,CPI、PPI和CGPI指数在2010年还仅仅回到2008年的水平,就表明大部分商品上面还没有被超发货币所覆盖。其中,房地产之外的商品将成为抵御通胀的投资方向。商品投资对通胀的抵御能力不但在理论上成立,在实证中也得到了很好的检验。在对中国的实证检验中,如部慧、汪寿阳(2010)通过对商品的衍生产品――商品期货和相关商品行业的股票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商品期货可以对冲通货膨胀风险,尤其是未被预期到的通货膨胀风险,但是股票甚至行业股票都不具备这种性质[1]。同时,基于对构建商品期货投资组合的检验,发现投资组合也具有抵御通胀的能力。因此,其建议指数化投资,并认为商品指数基金是能够很好地抵御通货膨胀的金融产品。在此之前,学者的实证研究已经发现了商品对投资效率的改善,王永峰(2008)选择国内大豆、糖、铜和橡胶四个品种,发现即使在只能做多的情况下,投资者也能够通过对不同商品期货进行组合,从而提高收益并降低风险[2]。左宏亮(2009)直接采用基准的商品指数(第一财经・南华期货中国商品指数)来检验商品的加入是否有助于由股票和债券组成的投资组合效率的改善,发现股市处于熊市阶段,商品投资对改善有效前沿具有正面作用[3]。
三、商品投资方式的比较分析
对商品进行投资本质上就是在一段时间内持有商品的所有权,并在未来商品价格上涨时抛出。在实际中,掌握商品所有权并取得收益的方式很多。如果按照商品市场的发展阶段可以将商品投资的方式分为四种大类,即现货、中远期、期货、商品市场指数,其中后面的投资方式是依托于前面而存在的。但由于现货投资的交易和储存等成本较大,现货投资较少被投资者考虑,在下文中主要讨论中远期、期货和商品市场指数这三种投资方式。
1.中远期市场。我国的中远期市场是在20世纪末伴随着电子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目前,我国中远期市场的品种(表3)已有一百种商品,涵盖了多种门类。市场几乎覆盖了全国的各个省份和直辖市。从市场设立背景分析,主要集中在产地和集散地。在产地设立市场的有黑龙江和河南的粮食,吉林的玉米和淀粉,河北的蔬菜和枣,山东的辣椒、大蒜、南瓜、花生、瓜子、生姜、马铃薯等,浙江的丝和亚麻,陕西和山西的煤和焦炭,宁夏的枸杞和甘草,四川的花椒,上海的不锈钢,广西的糖,湖南和重庆的生猪,以及海南的橡胶等。在集散地设立市场的,如上海的罗汉果、普洱茶,北京的棉花,上海和天津的贵金属,江苏徐州的大蒜、苹果和马铃薯等。
在中远期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监督也在不断完善。2010年,商务部下发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通过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规范了资金的安全保障;通过禁止自然人、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以及禁止来降低市场的可投机度;通过限制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来控制市场操控行为的产生。该指导意见一方面反映了前期中远期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则为未来行业的规范发展奠定基础。
2.期货市场。我国有三个商品期货交易所,分别是大连、郑州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分别有9种、7种和9种。这25种商品共涵盖了粮油、贵金属、工业用金属、能源和其它工业原材料。与国际商品期货比较,我国期货市场品种较少,甚至还没有很多国际商品指数所含的一大类商品期货――畜产品,以及原油。
与中远期市场相比,我国的期货市场管理相对比较规范和成熟。1999年,我国就颁布了一系列条例和办法,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对期货市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规定。2007年,我国建立了期货市场的三项基本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提高期货公司抗风险能力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进行投资者利益补偿的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这些监管使得期货市场要比中远期的发展更规范。
3.商品市场指数。商品市场的指数化可以使得单个商品的个体风险得以分散,从而获得市场的收益率,即风险更小收益更稳定。最常见的指数化方式是商品指数基金和商品指数期货。在20世纪80年代,纽约交易所上市了商品研究局(CRB)指数期货合约。20世纪末,商品指数基金开始建立并蓬勃发展起来。这两种方式都能够实现商品市场的指数化投资。但目前,我国针对国内期货商品的这两种投资方式还都没有产生。投资主体只能通过自己对期货组合的复制来实现商品市场投资的指数化。
四、通胀预期下我国商品投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虽然中远期、期货和商品市场指数等商品投资方式都是可行的。但在实际选择中要考虑货币超发是否持续,以及在开放的商品贸易环境中,国内市场的商品的定价努力。同时,还要考虑各个市场的产品种类特征、市场完善程度和市场准入限制等因素(见表5)。
第一,国内市场对价格的控制能力。与中远期市场相比,期货市场更容易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我国期货市场交易品种的定价权多在外国同类期货市场。外国同类商品由于交易量大和历史路径依赖等原因掌握了实际的定价权。因此,期货交易品种的涨跌主要取决于世界性供求和汇率等因素。建立在商品期货基础上的商品市场指数投资也主要受国际市场左右。而中远期市场很多品种都是主要在中国生产并在消费,其价格走势主要受到国内供求以及国内货币政策的影响。
第二,各个市场的产品种类。市场的产品种类越多其相应的内部组合选择也就越多。在三个市场中,中远期市场的产品品种是最多的(在各个网站中查询到的品种就有一百多)。其次是期货市场,我国商品期货大约有25种。最后是商品市场指数,在期货市场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公开的指数投资方式现阶段还没有。
第三,市场的完善程度。在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督背景下,我国中远期市场市场制度较为不完善,管理混乱,甚至出现由于卖方完全垄断产生的“独特”价格走势。相比较而言,商品期货市场的整个交易机制设置的较为全面,整体风险可控,对投资者有较好的保障。虽然,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商品市场指数,但是投资者可以在资金支持下自行构建。显然,这个市场在分散商品期货风险的条件下更加完善。
第四,市场的准入限制。最方便购买的是商品期货,自然人和机构都可以购买。通过期货公司开户就可以交易。其次是商品市场指数化投资,虽然我国还没有推出商品指数基金和商品指数期货产品,但是个人和机构都可以通过商品资产组合的指数构建实现指数化投资。最难进入的属中远期市场,2010年后,新的监管要求自然人、无行业背景的企业都不能入市交易,并且禁止其他公司的行为。
基于上述分析,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主体特征来选择最合适自己的商品投资方式。虽然,随着各个市场因素的变化,但就现阶段而言:购买中远期商品是最为妥当的抵御现阶段货币超发和通货膨胀的投资方式,虽然进入该市场会有严格的限制;而商品期货进而以此为基础构建的指数商品投资都会部分的受到国际供求和汇率变化的影响,并承担更多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部慧,汪寿阳.商品期货及其组合通胀保护功能的实证分析[J].管理科学学报,2010(9):26-36.
关键词期货风险内部控制
期货投资最主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帮助企业转移、规避价格风险,它是一种预防措施,它通过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同时做方向相反而数量相同的交易,如果现货市场上由于价格波动给交易者造成了损失,可以被期货市场的交易盈余抵补,因此,也起到了价格风险对冲的效果。但是期货投资业务本身是高收入高风险的投资业务,近年来发生过多起由于风险控制不当,而发生巨额亏损的事件,如巴林银行倒闭案以及中航油巨额亏损事件。那么,企业如何去规避在进行期货投资时可能面对的风险,如何将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内,从而获取高额回报?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是规避期货投资风险的有效途径。
1内部控制的基本含义
内部控制理论是随着企业内控实践经验的丰富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控制系统、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四个理论阶段。1992年,COSO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内部控制的专题研究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即COSO内部控制框架。该报告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并认为内部控制包含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等5个方面。内部控制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正确地管理和控制风险,而非减少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梳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对关键控制流程进行风险分析,找出风险点和控制缺口,通过强化相关部门控制职责,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完善制度规范,建立测试方法和标准,保证内控体系有效运行。
2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及其风险管理
期货投资风险是指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期货投资收益的可能值偏离期望值的可能性和幅度。对于期货投资活动而言,风险伴随于整个期货投资活动。也就是说,控制期货投资风险,应确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进而找出流程中的重要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是有效规避期货投资风险的关键所在。
2.1业务流程的基本含义及基本特征
业务流程的基本含义是指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全部线路和环节,即产品从开始接收操作直到最后完工所经历的全部业务手续,包括业务流程所涉及的全部人工工艺、计算机操作工艺、管理工艺、监护工艺过程。
企业期货投资业务的流程: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前,要与所选定的经纪人结合定期制定投资计划。当决定从事期货交易时,首先要向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商开立帐户,同时建立印鉴卡,签妥合约书,此后投资者资金进出全凭印鉴。交易投资者通常以电话通知的方式给经纪人交易订单,订单上包括买或卖商品种类、契约数量、提运月份及价格等。当经纪人应下订单时,即以口头复诵一遍,或以书面邮寄方式确认订单。该交易订单立即被送到经纪商办公室的电讯室,登记、打戳时间,然后立即由电讯室以电话通知交易所的交易厅内该公司的电话员,电话员记下订单传给柜台的交易经纪人,在交易厅内进行交易。成交后,经纪人即在该订单的价格上背书,如果该订单没有价格限制,则经纪人填上成交价格以后,再由电话员传回公司电讯室。客户经纪人立即以电话口头方式通知客户交易已经完成,随后再以书面确认完成。每天交易结束时,会员经纪商再将当日所有交易,报给结算单位,由结算单位进行当天的结算工作。
2.2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风险
从期货投资业务流程中可以看出,期货交易不是客户之间面对面的交易,它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经纪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和结算。期货投资业务流程表现出直观性、人际性、流程具有严格的流程方向和步骤秩序的特征、流程没有完全封闭的时间界限及隐含着路线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基本特征。经过对企业期货投资流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评估及分析后,得出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面对如下几种重要风险:
(1)期货投资方案未经有效审批。指企业期货投资部门编写的期货投资方案(期货投资建议、可研报告),未得到经理办公会议、企业内相关部门、专业公司及法律事务部的有效审批的风险。投资计划是对未来投资行动的一种说明,是对投资活动的指引,它告诉管理者以后的目标是什么,为管理者提供了管理的依据,计划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个投资活动的结果。对于企业期货投资计划,首先应严格按照规定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应列明拟选择的期货经纪公司,需保值的现货品种、数量、月份和持仓部位,说明所需期货保证金或财务支持等内容。例如在中航油事件中,中航油公司基本上是陈久霖一人说了算,相关部门未对期货投资进行有效审批,党委书记在新加坡两年多,一直不知道陈久霖从事场外期货投机交易,最终导致中航油在新加坡折戟沉沙。
(2)合作机构选择不当,造成损失。由于期货经纪公司是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的纽带,参与期货交易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因此选择一个服务规范、运作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期货经纪公司是十分重要的。若选择了管理不规范、信誉不好、业务素质不高的经纪公司,会对企业的投资带来一定的交易风险。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应注意经纪公司应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办公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必须提供给客户的基本交易服务等等。
(3)没有按规定的程序与合作机构签订合同的风险。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合作机构签订合同来规避风险。
(4)开户未经有效审批。开设帐户,企业便可进行期货交易。但是,企业若开立了不合规的帐户,对期货投资将带来很大的风险。例如,中石油海外资金账户由海外子公司分别设立,户头林立、管理松散,曾导致屡屡出现资金流失的现象。
(5)资金划拨未经有效审批。资金的管理是投资成败的关键。资金划拨没有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没有授权的相关管理人员的书面签字审批,这可能会造成资金的滥用,对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例如,中航油公司造成巨亏的一个原因就是,中航油公司原先的核心业务是中国进口航油采购和国际石油贸易,然而公司却将大量的资金用于期货投资,这其中的大部分投资资金是没有得到上级领导的审批,致使由于期货投资业务的失败,使整个企业承受巨额亏损。
2.3基于期货投资风险的内部控制设计
2.3.1组织结构设计
完善的风险内部监控体系的运行,必须建立在职责分明的组织结构之上。组织设置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一个结构良好的组织不仅可以促使组织中每一个人为完成既定的组织目标——通过期货交易来保值或盈利而尽职尽责,而且依赖组织内的严格分工,做到相互稽核、牵制,避免挪用资金和越权交易的风险,并可及时发现期货投资风险和采取相应对策。期货投资应实行权力集中原则,决策权应由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掌握,总经理负责。投资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是企业战略的体现,是全局性的工作,权力不宜分散。针对于期货投资业务应分别设立期货投资事业部与监督控制部门。期货投资部门其职责为,收集研究期货市场信息,明确其变化趋势,制定期货投资计划;具体操作期货投资交易。监督控制部门的人员主要是监察员,其职责是定期或不定期地查核信息员、会计、出纳等处的交易记录和资金收支记录,核实其记录是否相符,并监督全部交易是否处于原定监控计划之中。
2.3.2建立期货投资管理制度
建立期货投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以控制操作风险。
(1)规定企业期货投资的原则。主要有专人负责原则,选择与现货相关产品进行套期保值原则,以防御现货经营风险为目的原则,交易方向相反、商品种类相同、商品数量相等、交货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考虑成本和预期利润水平原则。
(2)规定期货投资程序。期货投资程序分为投资前期、投资期及投资事后评价。①在投资前期的工作:制定期货投资计划、选择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合同。投资计划的制定要尽量详尽,包括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数量及规避风险的一些措施。选择期货经纪公司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选择一个能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和正确的投资方案的经纪公司。其次,应选择一个能保证资金安全的经纪公司。最好的办法是获得有关资料证明该公司实力雄厚、商业信誉良好,而且在以前的经营中,没有严重的自营亏损,没有经济诉讼案件。最后,应选择一个运作规范的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规范经济行为,不损害客户的利益,保证金和手续费的收取合理;②期货投资期指投资计划的执行过程,包括期货价格趋势分析,下单、交易、结算。其中也包括财务部门对交易帐务的处理,登记并进行盈亏平衡分析;③投资事后评价指通过审计发现投资管理中的弊病,为各种弊病的治理提出有效的办法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增强控制能力预防各种弊病的再次发生。
(3)严格制定各岗位职能,对各岗位职能描述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分离。在实行过程中要加强审批授权工作,对于审批授权应留有相关记录,监督部门不定期核查。
(4)加强经营活动的复查、业务活动的批准和授权、责任分离、保证对资产记录的接触和使用的安全、独立稽核等控制活动的实施。
2.3.3期货投资管理报告格式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要求报告人能理解自己在控制系统中所处的位置以及相互关系,将期货投资各环节有关活动、事件进行报告,报告内容要求既包括期货投资环节的,如项目选择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也包括守规和财务方面的报告,这样使得对期货投资的事中控制成为可能,是期货投资内部控制很重要的一环,同时针对突发事件做非程式化报告。
内部控制的目标就是帮助企业管理及控制风险。对于企业的期货投资业务,可通过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帮助企业评估期货投资业务中的风险,并可针对期货投资的风险,建立风险控制体系,通过设计合理的组织结构,严格的控制制度等控制手段,达到企业进行期货投资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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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忠实.期货投资如何控制风险[J].管理精粹,2004(4)
3廖进中,承杰.强化期货投资风险约束机制规范企业交易行为[J].国际贸易问题,1996(4)
4赵新杰.透析中航油期权投机事件[J].焦点观察,2005(2)
一、现代期货交易制度将取缔传统期货交易制度和形式
1.期货交易的产生和发展可分为4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早期传统的期货交易方式是有纸化交易、公开叫价制度。这种方式现场的“市场人气”较旺,很容易表现出市场真实状况,有些交易所至今仍然采用这一形式。第二个阶段。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无纸化证券和期货等代替了有纸化运作,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交易制度代替了公开叫价制度。特别是一些新兴的交易所发挥后发效应,一开始就采取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网上交易和撮合成交的形式,无纸运作代替有纸运作成为主要形式。第三个阶段。网上交易服务,网上在线交易和其他交易方式并存。网上交易仅仅限于经纪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交易,散户与交易所之间的交易主要通过经纪公司的网络“间接”完成。当前以网上交易服务为主,如提供交易行情、交易咨询、交易结算与过户等等。
与传统交易方式同时并存的有电话、电报乃至书信等委托申报交易形式,但主要是电话或刷卡委托形式。
第四个阶段。网上交易服务,网上在线交易为主要形式。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投资者不仅需要接受网上提供的增值交易服务,而且需要直接在网上与交易所联机下单,进行实时网上交易。
当前,全球网上期货交易正处于由第3个阶段向第4阶段转变的时期。即公开叫价制度仍然在一些传统交易所保留,同时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书信委托等仍然存在,特别是电话委托仍然是主要形式。网上交易服务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网上直接交易成为可能,并将逐渐成为重要形式。
2.传统期货交易与现代期货交易的区别。
(1)我国传统期货交易方式至少有4大要素:经纪人、交易池、公开叫价、有纸交易。即通过经纪人传递买卖信息,进行有纸化交易,“红黄马甲”在交易厅(池)活动,用叫喊与手势公开叫价。
(2)现代期货交易方式有5个要素:有纸交易被无纸交易所替代——虚拟交易对象出现;交易厅(池)被无交易厅(池)所替代——虚拟的交易厅(池)空间的出现;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成为主要硬件设施,固定网络与无线移动网络相结合形成虚拟空间;虚拟经纪人从事交易、结算、过户等逐日结算制度(MarkedtoMarket);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约定原则进行计算机撮合交易等。
3.网络期货交易方式具有6个方面的特点:提高了交易速度;突破了时空界限,可以24小时交易,并且跨交易所进行套利活动;减少了市场交易者的交易成本,如降低佣金费用,网上佣金一般在2‰左右;提供了一种更公平的交易系统,无论市场参与者是否聚居在同一城市,只要通过许可就可以在参与同一市场的交易;具有更高的市场透明度和较低的差错率;电子交易逐渐取代交易厅和减少经纪公司和经纪人数量。
全球电子交易所联盟的成员使用巴黎交易所开发的NSC交易平台,联盟的每一个交易所都通过一个公用的应用程序界面(API)-HubAPI联接到中央交易系统。根据全球电子交易所联盟的条款,联盟的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单一的链接技术进行这一市场上所有的特别交易待遇——允许使用交叉保证金,同时联盟成员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协调机制以确保电子交易的规则和秩序。
二、网上期货交易的两种形式
网上期货交易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络资源,获取商品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通过互联网委托下单,实现实时期货交易。从理论上说,所有的基础证券与衍生品都能进行网上交易,但由于多种原因,网上交易的品种仍然较少,网上交易的期货等衍生品更少。
网上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
(1)信息增值服务为主要形式。投资者经由交易所交易厅执行委托的网上交易,网站提供信息服务,经纪公司提供许多增值服务,如经纪公司的系统可以在一台计算机屏幕显示全国最佳的买价、卖价,使委托能实时在相关的交易所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上执行。
(2)网上“直接”交易形式。不需经由交易媒介执行委托的网上交易。如由芝加哥期货某交易商(KottkeAssociatesLLC)推出的第一个网上交易系统,它致力于以电子方式执行交易及清算期货契约,即不必经由其他交易媒介执行委托。
经由此种方式,无论在何时何地,交易商均可于数秒之内获取其账户信息,执行并清算期货契约,执行委托并查看其仓位。但是其速度较慢,不能够满足需要。
三、用网络技术促进期货市场创新
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基础上,交易所之间、经纪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联网经营成为可能,网络技术促进了期货市场创新,其主要有两类模式:
1.合并与联盟——把单个交易所相似的功能如管理和清算等整合在一起以获得规模效率,能够提供更多的交易品种,建立比以前单个交易所更大的客户群体。如:(1)美国的联盟。2003年5月纽约商业交易所和纽约商品交易所决定采用美国科技公司OnExchange的结算软件,这一计划使得两家交易所同时拥有一种结算系统。(2)欧洲的合并。1998年德国期货交易所和瑞士期权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合并,创建了欧洲期货交易所。(3)国际间的合并。1984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与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建立了交易所间的交易联网,通过建立相互对冲双方交易所的持仓,包括货币、利率、股票指数期货等;等等。
2.改制与创新——期货交易所一般采取会员制、公司制两种形式。传统的会员制存在着许多弊端,如交易所有所有者、决策者、交易所的利用者均为交易所的会员,会员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对交易所的事务进行表决。但每个会员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同会员在交易所内利益是不均衡的。为此,许多交易所选择了股份制模式,1993年斯德格尔摩交易所实行股份制;1998年11月14日,澳大利亚交易所的股票在自己的市场上市交易,成为世界上第一家上市交易所;2001年德国法兰克福证交所也上市成功,等等。交易所和经纪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又为网上交易和服务奠定了制度保证。
四、国内外网上期货证券交易
1.国外的网上交易是从网上证券开始的。网上证券的发展为网上期货交易的发展积累了经验。1995年,以DiscoverBrokerageDire.公司为首的几家经纪商率先引进网上交易系统,允许客户通过因特网发出交易指令,开辟了网上证券交易的先河。目前,美国网上证券的规模正以每季度30%——50%的速度增长,截至到2001年,美国网上账户已经达2100万户,资产总额达到9410亿美元,网上交易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已经达到20%左右。预计2002年全世界实行互联网经纪的机构可高达3000家,拥有8000万户投资者,互联网账户资金将高达2万亿美元的规模,到2010年几乎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将通过网上交易进行投资。
2.我国网上证券的探索是从1997年开始的,一些网站先后推出网上期货证券交易平台。2000年4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2月首次公布了第一批具有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22家证券公司,截至到2003年2月,我国网上证券委托资格的券商达到86家。2003年3——4月,网上交易创下两项历史新高:一是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深、沪证券交易所3——4月份股票(A、B股)、基金总交易量15943.38亿元(双边计算)的比重达到14.38%.
二是截至4月底,我国网上委托交易的客户数累计达517.50万户,占沪、深交易所开户总数一半(3465.50万户)的14.93%.
3.我国网上期货交易方兴未艾。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同,我国对于衍生品网上交易都采取了谨慎的政策。由于期货交易风险较大,当前我国网站主要是信息增值服务,而较少有客户“直接”进行期货证券交易的网站。我国三个期货交易所均采用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电子交易、电子结算和过户的方式,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均提供了一些网上信息增值服务,经纪公司与交易所之间采取网上交易形式,而客户均通过经纪公司进行委托交易。2003年SARS以来郑商所、大商所、上商所推广资金管理电子化、开通交易所与会员单位的远程交易,推进了网上期货交易。
到2002年,深圳11家期货公司共有6家开通了网上交易,部分期货公司的网上交易量高达30%.
五、我国网上期货交易模式及其规制和管理
1.“券商+期货”——可借鉴的网上期货交易模式之一。在网上期货交易没有国家政策的情况下,许多证券公司采取了“券商+期货”的网上交易模式。这种证期紧密合作的模式也是一些新型期货经纪公司区别传统期货经纪公司的独特之处。投资者在这种模式下享受到真正的“一站式服务”,通过DDN专线,投资者可以在证券营业部任一台电脑的股票自助系统可以随时切换到期货界面,进行期货行情接收和交易。泰阳期货是湖南省首家实现银期转账,正式与省工行、建行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期货公司,投资者可以非常方便地将自己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在期市与股市中自由划转。
首创期货是北京第一家推出方便期货投资者的“银证实时转账”服务的期货公司,在首创期货开户的期货投资者,只需要拥有工行北京分行的活期储蓄存折,再到首创期货签署相应的协议并办理银期转账开通业务,就可以通过首创期货提供的网上、电话、现场自助三种方式使用该种业务。至今有些期货经纪公司的网上交易比例已占其总交易量的75%.
2.网上期货交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几年来,网上期货交易已经在一些交易所和经纪公司试点并取得显著的成效,中期协于2002年12月30日公布了《期货经纪公司电子化交易指引》,但与期货网上交易迅速发展相比,网上期货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还存在欠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并没有将网上期货交易作为规制和管理对象,虽说我国获准网上证券委托资格的券商达到86家,但没有一家网上期货经纪公司,至今没有网上期货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许多网上期货交易探索具有某些试点性质。网上期货交易是期货交易的发展方向,将逐渐取代许多传统期货交易,这是一种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但这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及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规范试点。作为国家管理机构应该给网上期货交易以合法的规定,并对符合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授予名正言顺的“网上期货委托交易”权利,并将网上期货交易纳入中国证监会网上交易统计系统。
六、迎接期货市场革命的到来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交易所通过兼并资源重组奠定了基础,可以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整合我国期货证券资源,促进我国期货证券业升级和发展。如:
1.香港交易所率先垂范,将香港期货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与中央结算公司合并组成统一联网运作的香港交易所,而且2000年6月27日香港交易所股票上市成功。今年4月29日,香港交易所推出网上订购和发送数据服务:网上订购数据产品;灵活有效的送货渠道,网址下载、电邮、邮寄光盘;信用卡网上付款、支票付款;产品资料和样品;提供“我的户口”:显示订户资料和过去订阅产品的详情。
2.上海证券交易所如果与上海期货交易所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发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如180指数)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推出股票指数期货,可以充分发挥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管理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优势,同时,股票指数标的物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分开,也有利于避免过度投机。
3.上海证券交易所如果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整合。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可以将上海、深圳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和几乎完全相似的交易系统整合起来,以方便投资者投资,减少上市公司两边上市的交易成本,也可以避免两个市场相互竞争的竞争成本。合并后的交易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统一管理和经营,深圳交易所则重点建设风险投资基金的创业板市场(GEM),形成上海主板和深圳创业板的联动发展。两市的结算与登记系统的并轨以及中央结算与登记总公司的建立与运作,已经探索了一条路子。
[关键词]期货交易;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投机;投资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2-0055-02
1期货市场研究
期货交易(Futures Trading)发源于美国西部的芝加哥,正式创建于1848年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CBOT”)是世界上首家期货交易所[1-2]。期货交易是一种与现货交易(Physical Trading)完全相反的交易方式。从事期货交易市场就是期货市场(Futures Market)。期货市场反复交易的不是一般的商品货物,而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商品”:标准化合约(Futures Contracts)。通常的现货交易一般是一对一谈判进行[3],期货交易则集中在交易所以竞价方式公开买卖。买卖双方可以在预定的期限内买卖标准化合约,未平仓(offset)合约可以在期满前实现实物交付[4-5]。因此,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是以标准化合约的形式,利用价格的时间差,以防止损失或获利。“买空卖空”即是如此。
期货交易所实现的形式内容是未来某特定时间的买卖合约。那么这种买卖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行为主体,与远期合同是不是一回事呢?从实现交易的条件看,两者都含有远期交易的内容,但从实现交易的结果看却有区别。远期合同是事先约定的现货交易,是特定商品的买卖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完成交易的。远期合同中包括时间、地点、价格、交货付款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称为法定凭证。交易内容所反映的特定对象只能是有形的商品,实现交付的时间是未来特定的时间,归根结底是现货交易。期货合约在远期合同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通过期货市场这一特定的组织形式来加以规定,形成专门的商品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成为期货交易的行为主体表现出以下特点:
(1)规格化。期货合约是在期货交易所内以公开喊价的方式交易形成的标准化、规格化“合同”,又称标准合约。“合同”中规定交易对象的品质、数量和到期实现的条件,具有商品销售合同的类似性质。从具体“合同”的履行方式来看,这种“合同”不需要实现实物交割。因此,通过期货交易所形成的合约,只具有“银行账户”的具体清算功能。
(2)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必须按照标准合约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向交易所交纳的保证金在交易之前成为“保证金”,一旦形成标准合约,就完成了一个投资过程,“保证金”便转化为投入资本。这从根本上区别于现货交易一对一订立合同的定金制度。
(3)信用和普通性特点。交易商交纳保证金后,取得了相应的标准合约,在这资本投入的全过程中,对单一的交易商来说,不必也无从知道对手是谁,所有的对手直接表现为完全一致的“红马甲”,这就免除了现货交易时必备的个别征信原则。由于期货交易商的投资是以直接的货币形式来实现的,这就使期货交易大众化,非专业生产者也可以投资,因而使期货市场表现出普通性特点。
因此,期货交易的实质是期货交易商通过资本投入,“购买”标准合约,通过合约的买卖来获取价格波动形成的某一价位差。这一过程是以投入货币资本,取得货币收入为其直接表现形式,与股票、债券、货币等金融市场相比,是一个极为特殊的金融市场。这种特殊性表现为:
(1)不同的经济职能。股票、债券、货币等都是有价证券,这种有价证券市场,其最基本的经济职能是具有融通资金的功能,这里的资金融通就是投资。期货市场不能提供筹资渠道,也不能提供经济学范畴的规范化投资机会。它的最基本职能就是向不愿承担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者、投资者提供保值机会(这种投资是保值型投资,区别于效益型投资)。期货合约的产生,保证了生产者、投资者的生产成本和投资利润。
(2)不同性质和形式的交易工具。有价证券,是代表财富的所有权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一定的货币收入来实现其“价值”,因而成为可以用来抵押或担保,本身具有“内在价值”的现实资产,期货合约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有形票据,它仅是交易“账户”上内容的反映,期货交易实质上就是“无单证交易”。其“价格”只体现在合约所代表的商品价格有无变化,价格没有变化,这种“价值”便不存在了。因此,期货合约既不能用于担保或抵押,也不能用作资产准备。
(3)不同的交易层次结构。期货市场不是筹资、投资市场,买或卖或平仓,其目的和技术都没有差别,因而无须也无法像有价证券市场那样划分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4)不同的交易结果。有价证券市场上交易的结果是:买方获得所需的证券,卖方获得所需的货币,实现交易的对象所有权的转移。在期货市场上,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最终并不持有交易对象,只需分别完成买卖和卖买的对冲,实物交割的合约仅占很小的比例。
期货市场的运行特点规定了它具有套期保值(Hedging)和投机两个基本功能[6]。套期保值使投资者或生产者先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预先固定住商品体的原料成本或保住一定的利润,以躲避未来期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套期保值者要转移价格风险,就必须有人愿意承担这一风险。期货的“投机”功能吸引的就是投机者(Speculators)[7]。投机者本身并没有商品需要保值,他们在期货市场上不断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利用期市的价格波动来谋求利润。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得以运行的“油料”,投机是期货市场运行的“剂”。
无论是套期保值还是投机,准确地把握影响期市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编制好操作“程序”,是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2期货投资分析
这里提供的两个投资案例是就期货操作使用的两种方法而言的。实际操作中,对各种影响因素的分析是很困难的,而准确把握加以运用更要困难得多。
21案例一
(1)基本资料:2010年10月中旬,南京冶金物资期货市场,65毫米线材上市期货的标准合约价格均呈升势,至11月26日,标准合约价上升500元/吨左右。月余时间,“2011年5月份货期”的合约价由3510元/吨开盘,升至4030元/吨收盘,利好消息仍然不断。
(2)因素分析
供求因素:1993年1~10月钢材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供求的结构矛盾、地区矛盾不太突出,银根放松的过旺需求不太明显。
成本因素:按社会的平均生产成本测算,65毫米线材的最低生产成本(经济界限)3400元/吨,价格偏离价值明显。
政治因素:积极财政、扩大内需政策出台后,经济发展较为平衡,大多数投资者面对期市猛涨,压力较大。
(3)基本预测,受需求影响,期市价格将稳中求跌,投机加速了这种趋势。
(4)具体操作:2010年11月28日卖出“2011年5月份货期”65毫米线材500吨,卖出价4010元/吨,形成“空头”仓单500吨。从2010年12月4日起,期市价格开始回落,至2010年12月21日,收盘价跌至3830元/吨。2010年12月22日开市后,以3820元/吨买入500吨平仓(所谓平仓,又称抵补交易,即进行一对相反买卖的操作。期货交易的投机者就是利用“平仓”的手段,看准行情的变化,赚取价差,而不用真正手段的实物交割),每吨差价(4010-3820)=190元,获得差价收入190元/吨×500吨=95000元。
22案例二
(1)基本资料:自2010年12月4日起,苏州金属交易所65毫米线材标准合约价逐步下降,到2011年2月14日,“2011年7月份货期”合价已经跌至3600元/吨。
(2)预测分析:根据“案例一”同变量因素的分析,认为期市价格至2011年4月可望回升至3800元/吨。
(3)具体操作:在苏州金属交易所买进“2011年7月货期”线材600吨,买入价3620元/吨。至2011年4月25日,期市价格不仅在3600元/吨价位上继续下跌至3420元/吨,走势仍看跌,利好消息不多,为避免更大损失,2011年4月28日以3420元/吨卖出300吨,平仓结果每吨亏损200元,计损失60000元,余下300吨以实物交割的形式提取现货。
市场的交易活动是为了满足商业“生产”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市场交易活动随着人类的经济需求而逐渐演变、发展成为现代市场,大体经历了赠予、易物、现货市场、远期市场(Forward Market)和期货市场。期货市场以规范化、标准化、高效率、低成本等特点,成为现代市场“金字塔”的顶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培育期货市场,已经成为我国新型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完整理解和正确认识期货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安毅,常清期货投资基金与期货市场发展探讨[J].证券市场导报,2011(10):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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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侯外林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思考[J].南方金融,2011(3):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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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仁科期货投资靠策略[J].新民周刊,2013(6):8
【关键词】 我国;农产品期货;发展策略
农产品期货是农产品交易双方在现在就制定未来某一时候农产品的交易价格,并按照合约在未来进行交割的交易方式。农产品期货发达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农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按照以运营农产品期货着称的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对农产品期货的理解,若一个区域的农产品交易超过50%的份额发生在农产品期货领域,受现代化的农产品交易方式带动,那么这个区域一般都会实现农业现代化。
一、我国农产品期货发展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目前拥有郑州和大连两个农产品期货交易所。从1990年作为我国第一家期货交易所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至今,主打小麦、棉花、玉米、大豆等农产品期货品种的郑州商品交易所(简称郑商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为我国农产品期货做出了突出贡献,有力促进了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具体表现在这四个方面:
(一)帮助农民发现价格趋势、更好的避免蛛网困境
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机制,即通过判断商品期货合约的一个未来价格趋势和均衡价格得到现货市场农产品的预期价格。由于期货价格在自由、公开、公平环境下进行竞价,所以其比现货价格更真实,更权威,也更具有前瞻性。一般情况下,期货价格与未来时期的现货价格走势基本一致。期货的价格发现机制使农民可以提前预知农产品的价格趋势,从而使农民更好地避免陷入“蛛网困境”的被动局面。
(二)发挥风向标功能、引导我国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的政府行政命令对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显得力不从心,必须借助于有效的价格信号和市场手段来正确引导农户和农业企业。农产品期货市场是供求信息最集中的地方,汇聚各方投资和预测的专家,这使得农产品期货价格成为未来市场最具代表性的价格,能够反映市场走向,通过农产品价格就可以制订未来的种植和生产方案。这样,农产品的期货价格就成为调整农产品种植结构的重要依据之一。
例如,大商所的大豆期货交易品种是标准化的优质大豆。其价格与我国常见的混合大豆的价格有着很大的差距,这就促使农民积极主动的去种植优质大豆品种。近几年,我国辽宁、黑龙江等区域就是受大商所大豆期货交易品种的启发,大力推广种植优质大豆;同时,在与期货相关的专业中介机构和农业企业的指导中,这些地区的种植面积都直接受大商所大豆期货的影响,实现了种植面积的随行就市。
(三)改革旧有的粮食流通体制弊端、促进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按照旧有的粮食流通体制,前几年,我国每年都要动用大量的银行资金去收购储藏年高达千亿公斤左右的粮食。巨额的资金占用也给我国财政带来了巨大的负担,粮食风险基金和超额补贴已占我国财政预算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与此同时,面对目前国际优质低价粮食对我国的冲击,如何改善旧有的粮食流通体制就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
我国粮储部门在困境中思变,积极利用郑商所和大商所来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服务。即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上进行储备粮调换。具体为:在期货市场上卖出陈粮期货合约,然后再买入新粮期货合约,进行实物交割和套期保值。这样就避免了旧有粮食流通体制中经常会出现的财政资金运用紧张、粮食储存超期和陈化的现象,同时也使我国粮食流通企业站在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和国际化的视角来进行发展。以郑州商品交易所为依托,郑州在2004年成立了我国首家粮食交易物流市场,彻底在全国率先打开了新的粮食流通体制的新篇章。
二、我国农产品期货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
在农产品期货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带来种种益处的同时,伴随着农产品期货向纵深发展以及受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在农产品期货发展方面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农产品期货交易所近几年发展较慢
受国家稳健开展期货业务指导思想的制约,同时受来自世界其他着名农产品期货交易所——诸如芝加哥和伦敦期货交易所的竞争影响,郑商所和大商所在新业务开展、争取国家政策扶植、深入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导致业务出现较慢发展的现象。
(二)我国农产品期货参与者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滞后现象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尽管我国有一部分农民参与到农产品期货的交易体系中,但我国大部分农民对农产品期货还很陌生,农产品期货意识参与薄弱。其二,参与到农产品期货交易的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影响有限,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三)期货交易占我国农产品交易的比重不高
在我国整个农产品交易的份额中,期货交易占的份额并不高,期货交易方式亟待创新。按照2007年的统计数字显示,期货交易大概尚不到整个农产品交易的6%,这就给期货交易方式提出了创新的契机。
三、新时期我国农产品期货发展策略
(一)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农产品期货交易所的发展
1.要积极在各方面支持农产品期货交易所的发展
郑商所和大商所是我国非常宝贵的现代化农业发展资源。我国相关部门为支持推动这两者的发展,应该在税收、期货业务开展、农产品期货基地等方面给予郑商所和大商所最大程度的力所能及的帮助。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需与交易所联合起来,努力争取中央决策层的支持,加大研发水平和投入,改变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局限的瓶颈,尽快推出有影响力的新品种,形成交易品种推出的市场化机制。因为只有改变农产品期货品种单一的现象,才能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2.大力支持农产品期货交易所参与全球竞争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国应该积极鼓励郑商所和大商所这两个农产品期货交易所与上海期货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通过联合监管、共建信息平台、共同设计新产品等方式,整合我国的交易所资源,同时要协助郑商所和大商所大力构建同国外主要交易所的合作体系,建立战略联盟,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全球竞争,以提升郑商所和大商所在国际期货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努力培育农产品期货参与者
1.增强农民对农产品期货的市场意识、加大对农民的期货教育工作力度
虽然农产品期货对农民非常有裨益,但如果农民认识不到这一点,再好的政策也是空话。在美国,有65%的农民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农产品期货交易中来,但我国却寥寥无几,这与我国农民缺乏市场意识与金融意识非常有关联。这就需要加大对农民的现代期货教育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的市场意识,期货交易所要发挥主导作用,有计划地给农民普及期货知识,要让农民有现场感,提高农民对期货的了解程度与兴趣。
2.大力培养农产品期货的机构投资者、增强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影响
机构投资者是构成成熟的期货交易市场的核心和主导部分,但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地位仍比较薄弱。为大力培养农产品期货的机构投资者,首先应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适当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放开一些国有大型粮食企业,培育机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以优化期货市场的主体结构;其次应积极培育期货投资基金,像培育股票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那样来全面发展机构投资者;同时还需设立一系列的保护投资者的制度,以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农产品期货具体运做实施过程中的创新型研究
1.壮大发展农产品中介服务组织、以其为依托大力开展农业公司与农户联姻的捆绑经营方式
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仅为总农户数的21.8%,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生产分散,规模太小,同集中而大宗的期货交易相矛盾,一个标准的农产品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一般每次不得少于一手吨,一般的农户显然难以达到这一要求。因此如果让各家各户分散播种的农户参加期货交易根本不现实,这也是为什么要提倡培育农产品中介服务组织,以其为依托,大力开展农业公司与农户联姻的捆绑经营方式的原因。
为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我国可以在农产品中介服务组织的基础上构建面向期货交易的期货合作社。期货合作社是指在政府支持和引导下,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成的自治性合作组织。它以集体的名义签订远期合约,同时利用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和期货市场,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进而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民资金互助。其核心在于利用合作社组织农户的优势把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结合起来,规范合作社与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充分利用期货价格信号来组织生产,解决农产品价格风险和农民资金问题,实现农产品高效流通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2.扶持提升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开展定单加期货的运营模式
这种模式的运作机制是:一是先把粮食存到公司,待日后认为价格理想了再进行结算;二是现款现粮,按照订单及时结算;三是与公司签订了保值订单的农户,可以把粮食存到公司后,到三个月后再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三个月中的最高市场价格。这样可以使企业减少资金占用量并节省了三个月的银行利息,同时掌握粮源,避免农民在家中存粮造成的品质下降。在此期间粮价上涨给企业造成的风险,则由企业通过期货经营在期货市场上规避,如果利润较大还可二次返利。
这种运营模式打破了传统的订单签订模式中履约困难较大和容易引起纠纷的缺点,而通过期货操作,订单等于为种植农户买了“保险”,期市不但为订单和企业经营买了“保险”,同时又增加了增值赢利的空间和机会,可以说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