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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一直是货币政策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在中国,目前利率市场化还未完全实现,这就限制了通过利率传导的货币政策效果的发挥,而通过银行传导的信贷渠道仍然是当前中国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主渠道。因此,以组织资金融通任务为主要任务的银行业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在现实经济中,银行资本充足率程度的差异、流动性水平的不同和规模大小的区别使得各个银行表现出异质性特征,这就使得每个银行对货币政策都具有不同的敏感性,对信贷规模具有不同程度的控制力。与国外相比,中国银行业具有市场集中度高、受政策性控制强、有效竞争不充分等特点,因此,关注中国特有的银行业市场结构特征对货币政策银行信贷渠道的影响,对完善中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银行信贷渠道传导效应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和理论价值。基于此,本文在Kashyap、Stein、Matousek和Sarantis的模型基础上,通过选取中国不同类型的57家银行1998—2010年间的面板数据①,对1998年中央银行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控制以来的中国银行业结构特征对货币政策信贷渠道的传导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本文从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规模三方面特征入手,同时引入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虚拟变量,运用广义矩估计(GMM)方法考察了中国银行业结构特征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及内外资银行的传导效应的差异性。
二、相关文献回顾
将银行产业组织理论引入货币政策及其传导机制研究,是近年来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研究的一个新的视角。Kashyap、Stein和Cecchetti指出银行业市场集中度和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2-3]。同时由于有些银行有能力通过非存款资金缓冲流动资产,所以不同的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反应是不一样的,银行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作用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的银行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关银行业结构特征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反应程度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银行资本充足率特征与银行信贷渠道传导
20世纪90年代初,学术界开始关注资本充足率对银行和经济的影响,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围绕资本充足率对银行信贷行为和货币政策影响的相关研究更是大量出现。Modigliani和Miller认为,在资本市场完美的条件下,银行的资本水平对贷款没有任何影响,因为银行能够在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以满足贷款的需求[4]。因为MM理论提出完美资本市场的要求过于严格,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满足,所以更普遍的观点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不完善的条件,银行资本可能会影响银行贷款,这也是资本充足率影响银行信贷和经济的理论基础。在实证研究中,学者们试图分析在巴塞尔协议最低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下,不同资本充足率的银行对货币政策传导效果的不同影响情况。Peek、Rosengren、Kishan和Opiela认为,在紧缩性货币政策的冲击下,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更容易削减它们的信贷供给,原因在于资本不充足的银行由于资金限制而没有能力获得更多的非存款性融资(Non-DepositFinancing)[5-7]。VandenHenvel对美国的实证研究表明,资本约束对贷款增长具有显著的影响,资本约束强化了货币政策的信贷传导途径[8-9]。戴金平等人认为: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行为不仅有效地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和风险意识,而且强化了“逆风向行事”的货币政策的非对称效应[10]。
(二)银行流动性特征与银行信贷渠道传导
商业银行流动性(Liquidity)是指银行可以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支付到期债务和借款人正常贷款需求以及其他支付请求的能力。对于货币政策银行信贷传导渠道来说,货币政策工具如利率、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在针对银行流动性发挥作用,进而改变银行发放贷款的成本或可发放贷款的数量。同时,具有不同流动性水平的个体银行在面对货币政策冲击时也将会表现出不同的反应效果,这也就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性问题。Kashyap、Stein和Ehrmann等人的研究为银行的流动性特征影响货币政策提供了证据。他们指出,当面对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具有充裕流动性的银行能够通过贷款组合、关系型融资等方式抵消货币政策带来的冲击,但是缺乏流动性的银行无法这样做。因此,缺乏流动性的银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更加有效[11-12]。
(三)银行规模特征与银行信贷渠道传导
一般地,商业银行规模被认定为是一个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数量、从业人数、总资产和存贷款规模、中间业务规模、资本金规模以及市场份额等量的指标[13]。许多国外学者把银行资产规模引入到货币政策银行信贷传导渠道进行研究发现: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面对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时,资产规模小的银行将遇到比资产规模大的银行更严重的困难,因为规模小的银行无法通过提高非存款资金或运用其他金融市场工具来抵消货币政策冲击,它们的资产规模水平也不可能支撑足够多的贷款发放。因此,资产规模小的银行对货币政策冲击的反应更加灵敏[5]。综上所述,当前有关银行产业结构特征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影响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也出现了许多针对美国及欧盟国家的实证研究文献,但由于各国之间的金融制度和监管体系不尽相同,得到的结论也不尽一致。而对于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影响的研究,国内学者的关注甚少,现有的研究多集中于金融结构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未能对银行业市场结构与货币政策传导的研究引起足够重视。
三、计量模型设定
在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资产规模三个典型因素代表银行业特征,研究具有不同特征的银行对货币政策对银行信贷渠道传导效果的文献中,Kashyap、Stein第一次从银行业市场结构特征角度研究了货币政策的银行信贷渠道[14]。其后许多学者分别通过对Kashyap和Stein的修正和扩展,检验了不同国家中银行业结构特征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是Matousek、Sarantis基于Kashyap和Stein模型发展而来的,公式如下[15]:其中i=1,2,…,N,表示不同银行。t=1,2,…,T,表示不同的时期。Lit表示个体银行i在时期t时的贷款数量。ΔRt-j是短期名义利率的一阶差分,用以表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指标。ΔGDPt-j和ΔCPIt-j分别代表经济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资本规模特征由zit表示。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本配置,可以根据东道国宏观经济环境及货币政策形势对信贷规模做出灵活的调整,而内资银行缺乏替代性选择。因此,Matousek和Sarantis认为外资银行会表现出更显著的货币政策传导效应。他们通过引入虚拟变量,以区分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特征对货币政策信贷渠道的不同影响。
(一)模型设定
本文沿袭Kashyap、Stein、Matousek和Saran-tis的研究思路,考虑到本文所选取的样本纵向长度有限,故以增长率代替对数差分项,进而构建针对中国银行业特征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基本模型其中i=1,2,…,N,表示不同银行。t=1,2,…,T,表示不同的时期。l表示滞后期数,此处滞后期选择为1期[16]。Lit为贷款数量,r是利率,表示货币政策冲击变量。zit表示银行特征变量,分别代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资本规模。CPI和GDP表示货币政策最终效果变量,分别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国内生产总值。αi为个体银行影响效果。εit为误差项。对于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特征对货币政策信贷渠道的影响是否不同,Haas和Lelyveld曾发现在中东欧国家中,外资银行能够对贷款供给产生稳定性的作用,而在其他文献中没有发现外资银行对货币政策传导的显著影响[17]。为了考察中国具有不同银行业特征的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是否对货币政策银行信贷渠道产生不同影响,本研究中借鉴Matousek和Sarantis计量模型中虚拟变量的设定,引入虚拟变量dum构建模型(2):其中dum为虚拟变量,当dum=1时,代表中资银行,当dum=0时,代表外资银行。其他变量内涵同式(1)中所示。除此之外,考虑到本文样本数量和时期的选取限制,对模型的滞后期选择进行变更,希望能发现更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模型设置。因此,考虑剔除各解释变量的滞后项,模型如下式所示,称之为模型(3)
(二)银行业结构特征指标设定
在计量模型中,对于银行业特征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资本规模三个指标需要特别计算。而目前文献中采用最多的计算方法如式(5)、(6)、(7)所示,因此,本文亦延续此种做法。其中规模(Sit)用总资产(Ait)取对数进行调整来表示,流动性(Liqit)用流动性资产(一般包括现金、银行间同业借贷和证券)与总资产之比进行调整来表示,资本充足率(Capit)用资本及储备与总资产之比来表示。以上三个特征变量都进行了正规化处理,目的在于使得在相应时期内所有横截面上的观测值的指标总和为0,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式(1)或式(2)来说,交互项rt-j×zi(t-1)的均值总是0,系数γi便可以直接反应货币政策冲击对贷款的平均影响效应。
四、计量检验与分析
(一)变量选取与数据处理
为了揭示统一货币政策实施对具有不同特征银行的短期动态效应,本文研究采用年度面板数据,样本期为1998年至2010年,横截面样本包括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内的共57家银行构成的银行业市场。关于被解释变量的贷款,以各个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年度贷款余额取对数取得。关于解释变量,利率(r)选取的是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年利率,代表货币政策的调整;GDP选取国内生产总值指数(上年=100)为代表,CPI选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100)为代表,两者共同反应对信贷需求方面的作用,也可以说是反映货币政策最终传导效果的指标;规模、流动性、资本充足率通过式(5)~(7)获得。本文选用的银行业特征数据和贷款数据来自Bankscope数据库,GDP和CPI数据来自国研网数据库,利率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二)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本文所选取的数据,变量相对较多,横截面单位数量众多,远远大于时间序列跨度,由于GMM方法能够有效地克服解释变量内生性问题及随机误差项异方差和序列相关的问题,本文以GMM估计方法进行了实证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就模型总体来看,本文所设定的计量模型整体拟合效果优良,具有统计学意义,横向对比设定的四个模型发现,虚拟变量dum的引入对模型总体和各变量系数的显著性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相较之下,模型(1)的方程显著性和系数显著性最强,是本文得到的银行业结构特征对商业银行信贷渠道影响的最优回归方程。就解释变量的系数来看:第一,资本充足率指标。在四个模型中cap的系数均为负,除模(2)外,此系数都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在模型(1)中,在当期和滞后1期时,资本充足率常表现出不一致性,即在当期资本不充足的银行对货币政策冲击反应灵敏,这与Kashyap和Stein等学者们的研究结果相一致。然而,在滞后1期时,资本充足的银行又比资本不充足的银行反应灵敏。这说明在货币政策实行紧缩性意图的调控当期,资本不充足的银行会迅速受到来自资本约束的限制,而资本充足的银行还有能力维持原有水平的信贷供给,但是到滞后1期时,资本充足的银行也会逐渐受到资本约束的限制,从而不得已减少信贷供给量。第二,流动性指标。四个模型中系数均为负,与现有文献的理论分析一致,但只有模型(4)在10%水平下显著。总体来看,中国目前银行流动性指标尚未表现出与信贷余额和货币政策冲击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第三,规模。银行规模对银行信贷余额和货币政策冲击在统计上表现出一定的显著性,但是显著程度不及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充足率特征所表现出的相似之处是,在当期和滞后1期时,规模也表现出不一致性,即在当期规模小的银行对货币政策冲击反应灵敏,而在滞后1期时,规模较大的银行又比规模较小的银行反应灵敏。说明规模小的银行对货币政策冲击的反应快速而灵敏,规模较大的银行对货币政策冲击的反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对比中国银行业三个典型结构特征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程度,可以归纳为:资本充足率对货币政策冲击的影响最强烈,其次是规模,最后是流动性。第四,作为信贷余额的需求方,GDP系数在四个模型中为正,即来自GDP对贷款的需求增加时,贷款总量也将随之增加,在模型(3)和模型(4)中表现出一定的显著性,而CPI的系数为负,在模型(3)中和模型(4)中显著。这两个系数符号都与理论相一致。第五,虚拟变量dum。系数在模型(2)与模型(4)中均不显著,说明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不会因为银行业结构特征的不同而对货币政策银行信贷渠道的传导效果产生差异。这一结论虽然与理论预期不符,但就中国实际情况而言,由于中国实行了较严格的资本管制,使得外资银行不能无限制地将资金自境内外转移,那么其对货币政策的反应仍然是以现有资金为主,因而并没有表现出比中资银行更为显著的货币政策传导效应。
【关键词】银行监管,风险,约束机制
中图分类号:DF438.1
一、银行业监管的一般理论
(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
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从事存款、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行为和经营行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从广义上讲,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外部监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我国银行业的专门监督机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银行业监管的目标
监管目标是一个国家制定监管制度的依据,监管目标的确立关系到具体的监管规定,因此,监管目标的确定是对银行进行监管的首要问题。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目标是两个:一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证银行业的健康经营和发展;二是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公众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这样的银行监管目标也是完全符合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对监管目标的建议,是符合现代银行监管的目标的。
(三)银行监管的内容
银行的监管目标也就决定了其监管的内容。依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各国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监管大致包括以下方面:1.市场准入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首要环节,他能够保证进入金融市场的银行具备良好的品质以及合理的银行数量;2.银行业务运营监管。是对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必须要履行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及流动性等进行监督管理,来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行;3.市场退出监管。是银行不能满足监管当局的审慎要求时,而监管当局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这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服务于银行监管的全过程。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特点及其存在问题
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方式和组织制度。与本国政治经济体制、宏观调控手段、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各国确立了各自不同的银行业监管体制。概括起来,主要有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和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两种类型。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立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是负责制定并保证货币政策的执行,加强宏观调控。
(二)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监管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金融改革的进程一直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特别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在与国际接轨过程中,也发现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这些需要加强的监管规则主要体现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一是审慎经营规则可操作性不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同时银监会颁布的大量规则也涉及审慎经营规则,但由于缺乏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基层监管部门难以有效执行。二是监管措施规则的操作性不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禁止分红、禁止转股、禁止出境等监管措施。但未形成细化此条款的具体规则,使基层监管部门无法有效使用这些监管措施,从而影响银行业的有效监管。
2.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所谓的市场约束机制,就是市场参与者借助于银行自愿以及银行监管当局强制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对银行实施约束,并对银行产生的激励和制裁的行为与过程。在我国,银行监管仍然是以外部的行政监管为主,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监管并没有建立。
3.缺乏对监管者的监管。在我国,监管人员在对银行依法监管过程中无人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其是否做到廉洁公正、秉公执法?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成效。因此,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利益关系,对于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和防范银行的风险是十分不利的。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完善银行业监管的法制建设
我国虽已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关于金融的法律法规,但与我国的经济及银行发展需求来讲,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督的法律体系,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2.建立健全执法传递机制。3.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国家要继续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来推行普法教育,以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加大法律的制裁力度,来树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从而使全社会对法律做出合理性的认同与信赖。
(二)强化市场约束体系对银行业的作用
市场约束是用来保证银行体系在整体上长期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现代银行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方面。在搞好外部监管的同时,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与淘汰作用。1.完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我国颁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该办法的出台,不仅表明了我国商业银行将按照国际惯例来运作以及提高银行信息透明度的决心与信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的缺陷;2.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加强银行业协会的自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在银行当局的支持下,全国只设立一个国家级的银行业协会,各级地方协会可作为其派出机构。在运作方式上,可定期举办研讨会,就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讨论,加强信息交流,联手抵制欺诈银行资金的行为,以保护银行业的利益及体系安全。
(三)加强对监管机构进行再监管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可以考虑由中央银行、财政部和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监管者的活动及所制定的规则进行监督。以至于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社会公众、中介机构及被监管对象的监督,来规范监管人员行为,来防范监管工作中“道德风险”,同时也要加强监管考核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的绩效,也无法评价监管者的监管成效。因此,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管者的行为,强化银行监管行业的内部控制,保证监管的公正有效。
参考文献
[1]史生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银行监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德国银行监管;瑞士银行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1-0111-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一、德国银行业的监管
德国银行业当代的监管是与其监管历史和金融业的特殊结构相适应的,核心理念以一些基本原则为基础。
(一)基本原则
德国基本上属于市场经济国家。这意味着政府原则上不干涉商务活动,从而保障了自由互动的可能性。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有效运作的金融市场。国家调控和监督银行业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起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使银行体系最大限度地高效率、低成本运作,从而使各种金融资源有效配置。
在设立和开展银行业务时,必须遵守银行监管的基本规则。虽然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为银行创造了新的商机,但也大大增加了银行业的运作风险。为了使银行业避免破产,在过去二十年金融自由化的历程中,更严格的审慎监管制度不断推出。
对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依据是《银行法》。该法旨在通过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来保障金融业的活力。该法案在寻求达到这一目标的同时,也适当考虑了自由市场的原则,于是将对企业进行决策的责任完全留给信贷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的管理者。这些机构的行为仅仅受制于定性和定量的一般规定,以及履行对监管当局告知事实的义务。监管当局的监管力度则取决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类型和规模,不直接干预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活动。
(二)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FFSA)
在德国,银行监管由两个当局主管,作为中央银行的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FFSA)。自从引入了一般的州银行监管制度,中央银行已全面参与银行监管。
1961年的《银行法》将信贷机构和(自第六次修订银行法生效以来)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分配给了联邦银行监管办公室。后者是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直接向联邦经济部长报告工作,从1962年1月1日起开始运作。德国联邦银行参与银行监管不只是个历史演变的过程,而是由其职责性质所决定的。虽然央行的目标和任务不同于银行监管者,但对金融部门来说,货币政策和审慎监管的目标和活动往往会部分地重叠或相互补充。虽然1999年1月1日起,德国央行对货币政策的决策职责被转移到欧元体系,但央行监管的职能仍被保留。
联邦银行对银行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作为整个德国的支付结算、现金处理、抵押再融资和外汇储备管理方面的核心,对金融部门的运作有深刻的洞察力,并拥有一支训练有素的员工队伍处理与金融市场有关的业务。他们分别在联邦银行遍布全国的47个分支机构内工作,更贴近市场。这样的地区遍布性可以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因此议会在《银行法》的第7条赋予联邦银行参与银行监管的职能是有充分理由的。
2002年5月1日起,有关对金融服务进行综合监管的法案正式生效,联邦银行监督办公室、保险企业联邦监管办事处和证券交易联邦监管办事处连同它们各自的活动合并成立了德国金融监管局,设址于波恩和法兰克福。其中负责监管金融市场的分支机构设在法兰克福。
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FFSA)已经在议会签订的协议中列明了各自在日常监管活动中的角色。根据协议,联邦银行承担了绝大多数的监管任务。特别是联邦银行在金融市场和支付业务领域的多年经验为监督体系运作的有效性提供了最佳的支持。在持续进行的监测过程中,联邦银行的职责主要包括评价文件并报告金融机构提交的年度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负责银行业务操作的定期审计。它和各金融机构间长期保持开展常规和特别的有关审慎性的讨论。而联邦金融监督局,则作为联邦银行监管办事处的继承人,负责整体性措施的实施工作。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FFSA才会独立或与联邦银行一同对银行业务进行审计工作。
联邦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规则的(如原则和规定);(2)过程中的持续监管,对某些机构的个别监管措施除外(有些措施直接由FFSA负责);(3)审慎审计;(4)审慎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FFSA的职责包括解决银行和金融服务部门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危及委托资产的安全性、损害有条不紊地开展银行业务或有序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那些可能对整体经济带来相当不利的后果的大问题。
(三)德国金融体系的结构
德国的金融体系相对来说是银行主导的,但和日本或中国的金融体系还是不同。简单地说,考虑到银行和金融市场的相对作用,德国的金融体系介于极端银行主导型的日本金融体系和更多的市场主导型的美国金融体系之间。在德国银行业,我们发现它具有高度分权和非常低的集中水平。顶级的五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到五分之一。银行业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公众银行、合作机构和私人银行。公众银行(储蓄银行)的部分股权一定是由国家或市政府所拥有。他们占了2277家信贷机构中的458家,和将近五分之二的总资产。最大的机构群体则是合作机构,有1236家,但仅占有不到五分之一的总资产。最小的机构群体是私人银行,共373家,但包含了各大银行和市场的领导者。(如:德意志银行、联合抵押银行、商业银行、德累斯顿银行等)总之,德国的银行业非常分散,并显示出较低的集中度。
德国银行业的第二个突出特点是银行很大程度上从事所谓的“关系贷款”(Relationship lending)业务。即银行与企业保持长期的业务关系。“关系贷款”是企业和银行间进行信贷融资所采用的一种常见做法。这种贷款对中小型企业来说特别重要,对德国经济亦发挥着重要作用。从长远来看这种关系贷款将稳定金融体系。然而,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可能会使单一机构面临不对称的高风险。因此,监管机构贴近被监管银行的做法再次体现出它的价值。
银行业的这些特点都被反映在了监管结构中。
联邦银行的47个分支机构遍布德国。这不仅支持了现场检查(onsite-inspeetions),也便于收集到本地银行经营表现的可靠信息。因此,通过在地方和区域金融市场进行分散监管,并汇集各种信息,提供了最佳的银行监管结果。
德国银行体系正体现出两个长期趋势:合并(consolidation)和非居间化(disintermediation)。合并反映在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德国的信贷机构数量一直在下降。通过兼并,信贷机构数量已经减少到1990年的一半。
此外,几乎所有的机构都参与到当今愈演愈烈的各种形式的非居间化中。利息收入的份额正在下降,大银行下降更快些,地方银行较慢,但对所有的机构来说下降趋势仍非常显著。各种准备金和交易收入的份额正在上升。这一方面意味着在利差下降时期,银行业取得了更宽泛的收入来源。但这一新建立的收入来源也显示出了更高的波动性。因此银行监管不得不要求信贷机构准确地意识到新形式的风险,虽然监管层乐于见到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瑞士银行业的金融监管
凭借资产管理的技术、声誉和悠久的历史,瑞士的金融业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国际私人银行业务的主角。2000年国际资本(不算直接投资)流入和流出瑞士分别占其GDP的53%和56%。其中的绝大部分资金通过国内的金融机构运作,并不直接投资于瑞士本国的金融市场。
金融业在瑞士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大。金融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11%(比美国、法国或德国中任一国家的金融业占比大2倍多)。截至2000年底,国内银行的总资产值等于年GDP的5倍,银行通过客户托管账户拥有的证券价值370亿元瑞士法郎,这其中的一大半是代表国外客户持有的。瑞士金融机构的私人银行业务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估计掌控着全球30%的私人资产。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托管资产加上投资基金运作的资产之和总计670亿元瑞士法郎,是瑞士年GDP的15倍。
(一)瑞士银行业的特点
在瑞士经营的银行可以被分为6个层面:(1)两家最大的银行。瑞银集团(UBS)和瑞士第一信贷集团(Credit Suisse Group)是国内最大的两家全球经营的金融机构。(2)州立银行。由州政府部分或全部担保其债务的银行,其规模和经营差异非常大,小型银行的主营业务为国内零售业务、初级抵押贷款。大型的银行业务范围广泛,包括证券买卖。(3)地区银行。完全经营国内业务,主要为本地区服务。(4)来富埃森银行合作社(Raiffeisen bank)。一种分布于农村地区的信用合作社组织,主要业务是发放抵押贷款。(5)私人银行。分为无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从事受托理财业务。(6)外资银行。规模和业务机构差异大,但主要从事私人银行业务。
从表1中可知,银行资产多数集聚于两家全球性大银行,其他类型银行资产的份额都不大。
2 全能银行的模式
瑞士的证券中介主要包括投资基金和券商两类,基于全能银行的模式,证券中介由银行控制。还有一类独立的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他们代表第三方管理资产。两家大银行和州立银行占到证券市场的75%,其中瑞银集团一家的市场份额就占43%。
(二)瑞士银行业的监管特点及其改进方向
瑞士的银行业与证券业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SFBC,以下简称“银行业委员会”)监管。传统上,瑞士监管当局很少从事现场审计工作,而全部交由持照的外部审计人进行审计,这一模式被称做“双重监管体系(dualistic system)”。与这一监管体系并行的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制度是由瑞士银行业联合会(SBA)负责的行业自律监管(self-regulation)。
1 双重监管
由外部审计人对银行进行审计,体现了对银行客户保护的含义。审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在达到一定要求后,由监管方批准,才能从事银行的审计工作。它必须向银行业委员会披露它在特定金融机构承担的咨询和其他业务。在执行金融机构的审计任务时,审计人除必备的执业资格外,必须在业务和私人关系上与被审计单位保持严格的独立。审计人受银行业委员会的监管和授权,根据银行业委员会的要求执行一系列特定的审计任务。审计费用由被监管银行承担。年度审计报告将反映被审计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各项情况。如有必要,审计人将要求被审计机构限期整改。审计人有义务告知监管人有关被审计机构的严重问题。若审计人不能承担银行业委员会的工作,他将受到撤销资格、罚款、以至于坐牢的惩罚。银行业委员会还成立了专门小组对审计师事务所的可靠性进行“专项审计”。
作为银行业委员会的一种“工具”,审计师事务所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对金融机构执行直接检查。但它并没有处置权,只能出具详细的审计报告将列明所有一般审计、异常情况审计或深度审计的各种发现。这些提交的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是银行业委员会执行其监管职能的依据。除审计报告外,如果外部审计人怀疑被监管机构有任何违法或违规的行为,他都有义务及时向银行业委员会进行通报,由银行业委员会再进行调查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促使被监管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银行业委员会能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1)撤销金融机构的执照;(2)限制经营;(3)当贷款人可能遭受损失时,限制金融机构对外付款;(4)撤销外部审计人的资格。但目前银行业委员会尚无权对金融机构和外部审计人进行经济制裁。若能赋予银行业委员会经济制裁权,将使其监管更具有灵活性和弹性。
由于瑞银和第一信贷这两家大银团的规模超大和机构及业务的复杂性,银行业委员会对这两家大银行的监管比对其他银行的严格得多。除了使用外部审计人这一间接监管“工具”外,监管的重心被放在直接获取信息上。银行业委员会要求两大银团定期提供风险形势报告,并定期与银团中的各业务机构代表会谈,包括和经理层与董事集团的会晤。进一步的,银行业委员会定期审阅他们内部审计的所有报告,并与他们的内部审计负责人定期会晤。另外,银行业委员会还亲自对两大银行进行现场审计,并授权外部审计人对特定部门进行深度审计。
虽然双重监管体系运行良好,但目前银行业委员会已意识到外包现场审计的风险,并正着手努力改进。改进措施包括:(1)提高外部审计人的审计质量要求;(2)增加共同参与的现场审计次数;(3)提高对被监管银行短期流动性的要求。
2 自律监管
在瑞士的金融业监管中,自律监管和行业标准不论以数量和实质来衡量,都扮演了监管的重要角色。银行业委员会自始至终支持自律监管并发展与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关系,它与自律监管组织分享的监管共同目标是促使瑞士金融业的监管既灵活又能达到高标准,从而更好保护市场投资者和参与者的利益。
瑞士金融业的自律监管有很悠久的历史,它存在的价值与国家监管同等珍贵。自律监管的条文在
绝对数量上也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根据2007年6月银行业委员会的一项统计,自律监管的条例约有190项,1280页。而国家监管――包括法律、法令、公告等差不多有127项,共1200页,可见两者的规模相当。
银行业、交易所和反洗钱法都只设定了最低的标准,为颁布行为指引留下了极大的空间。行为指引构成了银行和证券交易商自律监管体系的一部分,在瑞士银行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自律的根本优势在于它们更贴近行业实践,并由经验丰富的业内专家建立起来,因此指引更易于被业界接受并贯彻执行。
当银行业联合会(SBA,Swiss Banking Associa,tion)通过一项指引后,银行业委员会(SFBC)作为国家的公共监管机构,在它的职能范围内就会认可该指引的执行作为最低的监管标准。银行业委员会的认可就确保了该指引在瑞士所有银行内遵照执行。银行业委员会依照行为指引办事的目的是确保行业运营的正确导向,于是这些原来具有私立性质的指引实际上被提升为公共标准,若违犯会同样受到《银行法》的制裁。银行业委员会最近又认可了14项行为方针,审计人在审计银行和券商行为时必须依此对照它们执行。
虽然自律监管长期以来富有成效,但它的弱点可能在于作为一项监管工具,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监管方更容易牺牲投资者的利益,因为投资者无权制定行业标准。从银行业委员会的角度出发,它的职能是尽量弥补自律监管的补足,特别是需要意识到自律监管只是最低标准,在它提供的监管框架下,可增添法定内容。另外,也可邀请自律条款的制定者在建立新规时,像监管当局那样来考虑监管原则,从而避免投资者利益受损。公正的自律准则,其利用价值就更高了。
3 银行资本准备金率要求高,且储蓄账户与受托账户须严格分隔
瑞士银行法定的资本金对贷款的比率比国际清算银行设定的标准高,是全世界最严厉的。且商业银行的储备资产多以黄金和瑞士法郎充当。商业银行每月对持有证券的记账必须遵循原始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相反,其他国家商业银行的通常做法是将未兑现的票据利润入账,这种做法会直接导致夸大银行的实际收入。
瑞士银行向客户提供各种各样的资本增值服务,如果客户要求银行购买股票、债券或贵金属,银行不可以将这些资产计入储蓄账户,必须为客户开立受托人账户,即“保管账户”。这两类账户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保管账户内任何投资的所有权永远属于储蓄人,不构成银行的资产。因此即使银行经营失败,它也毫无风险可言。相反,储蓄账户,例如支票或存款账户,代表的是银行对储户的负债,权利由银行的资产来保障。
三、启示
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主要由银监会负责。随着混业经营的日渐深入和与国外金融机构同台竞争的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效率和监管灵活性尚有待提高。德国和瑞士商业银行的监管实践值得我们借鉴。
(一)公共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做法有利于提高监管灵活性
长期以来,我国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了解不透,一是因为内部监管属于商业银行内部运营的内容,其具体措施和运行效果属于商业机密,有效性难以综合比较和评价;二是监管部门追求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而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双方对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监管部门难以得到商业银行完整的内部监管信息;三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刚刚完成,其内部监管建设本身处于不断探索阶段。在这种情况下,瑞士自律监管的做法值得借鉴。自律的根本优势在于行业协会更贴近行业实践,并由经验丰富的业内专家组成,因此由它制定的指引更易于被业界接受并贯彻执行。瑞士监管模式的关键做法在于银行业联合会(SBA,Swiss Banking Association),即行业协会通过一项指引后,银行业委员会(SFBC)作为国家的公共监管机构,在它的职能范围内就认可该指引的执行作为最低的监管标准。于是这些原来具有私立性质的指引实际上被提升为公共标准,若违犯会同样受到《银行法》的制裁。银行业委员会依照行为指引办事的目的是确保行业运营的正确导向,这种监管实践既贴近现实,又事半功倍。
(二)央行监管和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协调分工的做法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德国银行业的监管强调央行和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司其职,协调分工。双方在议会签订的协议中列明了各自在日常监管活动中的角色。根据协议,联邦银行在持续进行的监测过程中,职责主要包括评价金融机构提交的年度决算和审计报告,并负责银行业务操作的定期审计。而联邦金融监督局,则作为联邦银行监管办事处的继承人,负责整体性措施的实施工作。
我国在分业监管的体系下,监管机构为减小监管压力并规避自身风险,有很强烈的愿望控制被监管机构的风险和经营行为,往往会对业内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采取抵制态度,可能阻碍商业银行创新活动的发展。而央行对经济环境更容易形成总体的把握,从而对银行业的发展方向更易于从宏观上进行定位。如果央行和银监会之间能形成一种长效互补且互通信息的监管机制,会更有利于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开展,提高我国银行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
(三)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大小和业务的复杂程度进行差别监管的做法,能更有效地分配监管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