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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 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一、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单位和个人主观法律意识淡薄,有待进一步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针对市政招投标中先后出现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市政招投标市场稳健、有序地向前发展;从而规范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但是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使国家《招标投标法》不能在实际招投标市场中很好的发挥作用,流于形式,起不到规范市场的作用。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中存在非法挂靠、违法转包的现象。
从表面看,很多市政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之上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背后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市政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2、招投标市场存在“僧多粥少”,恶意竞争现象
1)串通投标的现象严重
所谓串通投标就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在市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围标。在参加投标之前,相互串通的投标人间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沟通,内部按报价高低拟定多个报价投标,从而达到既定中标人和中标价的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标人给拟定中标人事先泄露标底,并且投标人通过事前与招标人的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排挤其他投标人以便达到中标目的。
投标人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通过私下暗箱操作、进行幕后非法交易的恶劣行为,不但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而且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
2)当地政府行政部门干涉投标,限制或排斥外地投标单位。
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施工企业的市场,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等过程故意为外地施工企业设置“门槛”,刁难外地企业顺利介入投标。比如:在投标报名前要求外地施工企业首先到当地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备案截止时间短,外地企业来不及办理手续报名时间已经截止;资格预审程序中非法要求外地投标单位提供在本地的施工业绩,进而排斥外地施工单位进入本地市场;开标过程非法要求外地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等不法行为;
为达到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行政单位联合招标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扰乱了整个市政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3、招标人对招投标的重视力度不够,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主要表现在通过非法手段将整个的市政工程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包给不同施工单位。我国《招投标法》规定,如果一个市政工程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概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市政工程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4、缺乏客观、公正的评标和定标方式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依法客观地制定一套公平、可行的评标规则,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具有倾向性。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公平,甚至使许多别有用心的投标者钻了空子,让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5、合同管理不够严格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订立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双方约定的条款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结束之后,招投标方为达成“共赢”,私下签订“阴阳合同”。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影响合同文本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同时合同文本也是投标单位进行报价的重要依据。但往往合同管理人员对招投标过程理解不深入,认为招标过程和合同签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招投标只是为了确定投标单位,而确定了投标单位之后才正式进入最终合同的签订阶段。合同管理人员没有加强对招标阶段合同文本的重视,导致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对工程项目认识不全面不准确,缺乏可靠的测算依据而导致报价不合理,投标质量低下。这些招投标过程和合同签订过程脱节的现象,使招标失去真正的意义,远远达不到招标工作应有的效果。
三、 招标投标工作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1、最终签订的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出现较大偏离。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合同条款不加细致研究,一味地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在最终签订和履行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差距,甚至违背合同条款。原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在投标单位看来只是一种表面形式,认为只要在招投标阶段能够中标,就达到投标的目的了,试图在定标后在合同签订阶段再与发包方另行沟通;另一方面在合同签署时投标单位不计成本,有意迁就发包方,违心操作,虚假地提高质量等级、缩短工期,或者以较低的成本,甚至低于建设成本的方式承包工程,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时出现问题在所难免,使得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效率低,问题频出。
2、 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时,招标机构承担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监理单位负责承担合同管理,出现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之间的分离与脱节。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由于招标人员缺乏丰富的工程实践管理经验,他们只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而不参与招标合同的管理,导致编制招标文件的水平低下,业务能力难以提高。在合同编制过程中出现不专业、不准确、不全面,后期的合同管理、合同执行就会面临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标准和依据,管理依据合同而进行,如果合同内容不完善,在执行时随意性就比较大,给变更工程合同以及出现问题进行索赔带来很多问题。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都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出现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文件中合同已大相径庭的现象,导致招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做好市政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措施
1、做好市政工程招标工作
做好市政工程的招标工作,主要是做好控制价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计价规定,加强控制价的监督等。
1)明确控制价管理的作用
在市政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中实行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遏制投标人投标报价过高及超概算或超预算高价中标的作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可以显著的得到控制。如果在招标控制价的实施过程中,出现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过低或者随意下浮等情况,不能充分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等,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被大幅度压缩,就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各级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控制价管理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严格执行工程计价规定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凡是达到市政工程招标规模和招标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对于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应该不予考虑。对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市政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来编制,确保编制的质量。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应该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符合市场价格的水平。做好加强控制价的监督,确保控制价的平衡,定期对控制价进行监督检查。
2、做好投标报价工作
市政工程因为项目要求高,政治性强,多处在市区,造价较高,做好投标报价工作,才能有利入企业的中标工作,首先要做好各清单费用的确定,做好投标基价的分析,注意一些细节,才能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标报价工作,提高中标率。
1)各清单费用的确定
根据市政工作的特点,施工企业只有结合现场的情况,按照现行的定额规定对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等去做报价,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费用,做好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率和风险费率等方面的费用。做好措施项目清单费用的确定,规费和税费也得考虑,还有一些零碎的工程项目费也得包括在里面。
2)做好投标基价分析
投标的基价完成后,就需要对做出的报价进行分析,具体方法有指标分析、工料机正常指数分析、历史基价分析等。指标分析可以按照不同专业、不同项目、不同地区统计的指标进行,例如桥梁按桥面平方米造价,路面按结构厚每平方米造价等有关指标对各单位工程进行分析,与指标差别较大者要重新进行基价检查,分析是否在标价编制时发生错误,进而调整报价。工料机正常指数分析法是将单位工程的人工、机械、材料费独立抽出,根据其占报价的比例,分析是否在合理范围确定投标基价的正确性;在分析工、料、机费用的同时还要分析其用量,单位工程的用工量和用料量都有一个合理指数,参照同类工程的经验,扣除项目不可比因素之后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历史分部分项基价分析法是在以往参与过的投标项目中,选取各种条件相等的项目,进行单价的对比,找出差别,分析原因,属于编制错误的要进行调整。
3)标报价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报价前还应充分地研究工程量清单、核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人根据其提供的工程量来报价,也是最终结算及支付的依据。所以,必须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结合施工过程及最终结算时是否会变更等情况进行分析。同时,还要分析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具体内容。只有这样投标人才能作出正确的报价,防止报价内容不全导致损失。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及竞争对手的调查也是必不可少的。对招标人的调查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资金来源是否可靠:第二,项目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提防有些发包人以招标为名,让投标人负责为其估价;第三,是否有明显的授标倾向。投标人必须知已知彼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投标策略,提高中标可能性。
投标报价分为四个阶段进行,计算直接费单价,计算间接费确定综合费率,确定基础标价,做出报价决策,只有做好以上几个阶段的工作,才能确保投标报价工作的准确性,做好投标的管理措施。
3、规范评标程序
1)加强评标标准化管理
首先,要改变目前的报价计分办法,根据工程发包方式不同,即包死造价或不包死造价这两种不同形式,分别采用离散型计分形式,或打靶计分形式。其次,要从各方面加强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力量,根据工程的规模和造价登记,制定不同的评标方法,面对实际操作的时候,有应对的方案,而不至于面对不同的情况时候不知道怎么应对。第三,对于大型工程,特别是高架桥等工程,技术复杂,必须严格执行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程序。
2)加强评标专家廉洁教育
评标前,要求评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专家组不得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组成员不得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得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确保评标人员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4、 合同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
1) 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投入到对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过程中,将招标阶段和合同签订阶段有效地结合起来,对招标文件中有可能影响合同管理和执行的因素提出建议,完善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视为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认真严肃地对待。
2) 参与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合同管理人员配合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全过程,例如在开标会上,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全面及时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对各个投标商的实际情况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合同管理人员参加现场的勘察,熟悉真实的现场环境,能够比较准确、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就投标单位提出的澄清问题进行专业解答。施工合同中的诸多条款都涉及现场施工条件。
3) 招标人员需加强对合同管理等工程专业知识的理解,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招标过程与合同管理过程相辅相成,招标工作是一项对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不但需要招标人员熟悉招投标过程,还需要加强对合同法、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及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这样才能将招标工作做深做好,与合同管理有机地统一起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两者互为依托,相互影响。两者密切配合,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
[1]程国政.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市政工程;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施工企业合同作为合同类型的一种,是在需要建设施工的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双方进行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承包方负责施工项目的完成,发包人负责工程价款支付的合同。市政施工项目由于其生产长期性,而且施工过程极为复杂,参与项目的行为主体众多,主体间经济关系也错综复杂。因此,施工企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避讳合同索赔,才能使自身适应更广阔的市场,有更好的发展。
一、对工程合同管理的认识
1、合同签订环节
一般而言,合同签订是基于甲乙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之上来进行的。然而,针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来说,因其存在着信息不完美现象,因此该合同具有不完全合约的特质。所谓不完全合约是指,合同中的条款无法穷尽项目未来施工中可能遇见的所有问题。而之所以会是这样,便在于该项施工的长周期特征所决定。正因为如此,在信息不完美现象存在的情况下,合同签订环节便可能存在问题。
2、合同实施环节
从理论层面来看,随着在甲乙双方认可下合同的签订,已经保证了合同实施的可行性。但实践表明,在项目施工监督机制缺失的状况下,承建方往往做出背离合同约定的事情。主要体现为,在施工材料上做文章而降低其施工成本。不难知晓,这种情况将严重影响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可见,因合同实施环节的信息不对称影响,也可能使合同管理出现问题。
3、合同保管环节
对工程项目的终生负责制,使得水利水电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而这种压力需要借助工程合同的保管,而分解到各子项目承建方身上。为此,合同分类保管便成为需要认真实施的工作,但目前这里面仍存在问题的可能。
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合同管理意识淡薄
由于市政施工单位人员复杂,素质良莠不齐,法律意识单薄,也意识不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1)合同里内容和义务的规定不协调;(2)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合同违约现象严重;(3)有些承包人资质不够违法签订合同,或者违法用假名义来签订合同;(4)现在企业会把工程交给很多承包商,而承包商会继续分担给小承包商,在这种层层的关系中,存在着不合法的转让承包现象。工程承包是很复杂的系统,存在很多激烈的竞争,并且伴随着激烈甚至恶意的竞争。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在合同执行的时候,很多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规范,以至于有些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2、合同管理制度缺陷
很多市政施工企业缺乏对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视,企业中没有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没有建立规范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漏洞频出。这样容易造成合同执行的具体困难,甚至造成重大合同失误,形成巨大的合同风险。同时,如果相关工作程序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也容易滋生各种工程腐败。
3、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合同索赔是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其涉及内容多、专业广,并且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到整个市政工程的全局,所以需要具备一定的施工技术、管理才能、造价管理及法律知识的人进行管理,而许多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都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而是由其他人员进行代管,并且缺乏对这些人员的专业培训,导致合同管理工作难免出现问题。
三、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施工企业必须从思想上真正意识到合同和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应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在合同总体分析和细化分析的基础上,将合同总体目标分解到具体的工程活动中。对建立的组织机构,必须明确与之相应的工作流程。从合同签订前对招标文件分析、合同文本审查、工程合同策划,如分包合同策划、工程预算、报价、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到合同签订后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对比分析、诊断、合同变更、索赔和反索赔等过程,均要建立有效的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职责明确,奖惩分明,避免职权交叉,互相扯皮。此外,施工企业还要建立有效方便的文档系统,使合同的监督、跟踪和诊断工作正常进行,有利于及时正确地决策,而且在发生市政工程纠纷时能及时地提供有力的证据。
2、制定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
2.1合同交底制度
合同签订后,首先,要由招投标中编制“经济标”和“技术标”的部门,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技术交底。其次,再由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各工作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通过技术交底,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了解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
2.2责任分解制度
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应负责将各种合同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作小组或分包商,使他们对各自的工作范围、责任等有详细的了解。通过层层合同责任分解,层层合同责任落实到人,使各工程小组都能尽心尽职,共同完美地实施合同。
3、重视合同文本分析
3.1合法性分析
这包括: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工程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投标、签订和实施合同的一切条件,特别是是否具备各种批准文件;招标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种法律的要求。
3.2完备性分析
其包括:构成合同文件的种种文件是否齐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对各种问题的规定有没有遗漏;合同用词是否准确,有无模棱两可或含义不清楚;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是否有足够的预见性。建议应尽量采用或参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重视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在工程实践中是非常频繁的,变更意味着索赔的机会,所以在工程实施中必须加强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师应该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种种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的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待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很多承包人往往不重视变更管理,对业主要求的变更无条件服从而导致工作做了却无法获得赔偿。
5、重视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合同管理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才能保证项目的高效运转、优质管理,工程施工需要大量优秀的人员参与,这其中也包括称职的合同管理人才,他们应该不单单是掌握合同管理涉及到的拟订、修改、谈判和解释等基本知识,还应该具备合同履行与合同索赔等公共类的技能,属于较为全面的复合人才。目前,施工企业中非常缺少这类人才,选拔这类优秀人才应该成为施工企业的一项基本日常工作。此外,应该多引进这些人才,使企业的合同管理队伍不断壮大。
结束语
总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施工企业与合同管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对于工程项目来说,自始至终都贯穿着风险。因此,施工企业要加强合同风险管理,识别、分析、评价风险,并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风险的辨识、分析、预防和处置,进而最大程度地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收益,确保承包人在竞争中更具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丽.浅析如何加强工程合同管理[J].经济视野,2013(2).
关键词:市政合同;合同;合同管理
Abstract: based on municipal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characteristics, respectively from the contract, contract performance, contract risk management point of view, put forward the main points of contract management.
Keywords: municipal contracts;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施工合同管理概述
(一)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管理则是为使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承包单位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通过对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的利用。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合同关系,以解决合同纠纷,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从而保证合同内容得以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二)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合同价款和酬金、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执的方式。
(三)施工合同的分类
施工合同的分类多种多样,但一般按其计价方式分为固定价或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承包范围分为交钥匙合同、设计一采购~施工合同、设计一采购合同、单项合同。
(四)施工合同管理的特点
与一般合同相比,施工合同管理由于建设投资大、技术含量高、施工周期长等特性具有如下特点:①建设投资大,合同金额高,使得合同管理的效益显着,合同管理对工程经济效益影响很大。合同管理得好可使承包商避免亏本,赢得利润,否则,承包商要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据相关资料统计,对于正常的工程,合同管理好坏对经济效益影响达8%的工程造价。②施工周期长使得合同管理周期长、跨度大,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大,同时合同本身隐藏着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③由于合同内外干扰事件多,合同变更频繁,要求合同的管理必须是动态的,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变更管理显得极为重要。
二、市政工程合同管理要点
1、招标时严格审查企业资格。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与保证。一般情况下,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规,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合同签订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此外,在工程招标时还应该对施工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财务经济状况、设备及技术条件、履约能力、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投标企业的内在质量。
2、规范合同签订的内容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是根据各工程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现阶段我国针对不同的合同关系已经制定了合同范本,其中合同的通用条款适用于所对应的工程,不仅提高了合同制定的效率,而且提高了合同的规范性、全面性、公平性。
3、实行合同实施监督
工程实施监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施工合同监督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实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进行。首先要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或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实行合同评审制度,每份合同签订前就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还要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这就需要合同实施情况跟踪,以便尽早发现并纠正偏离。
4、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由于合同种类多,数量大,合同变更频繁,且在履约中往来函件和资料较多,故合同管理系统性强,施工企业如果仅仅依靠人工管理,则费时费力,信息传递慢,而管理不能及时到位,必将造成合同损失,尤其是时效性要求高的索赔,若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合同履约信息,将会导致索赔失效。因此,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管理应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施工企业应大力推行合同管理信息化,建立企业合同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效率,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
5、设计变更的签证与索赔管理
设计变更的签证和索赔必须及时适时适当地按程序进行。很多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变更工程的随意性很大,往往在现场发现图纸有问题或是实际情况有变化就要求施工单位变更或是会议上口头通知,项目部应现场做好施工记录及会议纪要请业主和监理签字认可;并及时发出变更核定单,适时地跟踪签字,并保存好签字手续;变更核定单一定要规范,变更内容要清楚适当,不能盲目扩大。同时签字盖章要规范。需要设计签字的要及时找设计认可。变更单确认后要及时确认变更费用,费用的计算要有依据。
变更单不能直接交给分包队了事,要根据分包队施工的具体数量和质量确定,对有些需要重新与分包队签订确认单的就要及时签订。对于由于业主或监理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及损失,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索赔,索赔的项目要统计齐全,计算要有依据。所有的签证和索赔要有专人负责,递交给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时候都要记录签收,保留好相关资料,不能事后靠回忆补记。
6、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繁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法规问题,大的工程要履行较长时间。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文字信息资料,它真实的反应了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应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合同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使工程施工合同档案管理的规范,通过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情况与实施进行比较、分析,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今后的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做铺垫,提高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谈判成交率、合同履行率,提高水利工程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7、积极开展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承包人应积极开展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可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在商签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人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应以“谈判纪要”的形式写出,作为该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早发现索赔机会,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变更指令要及时予以书面确认以后,才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要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日常索赔管理中要力争单项索赔,避免总索赔。同时要注意同监理工程市搞好关系,争取监理工程师的公正裁决,竭力避免仲裁或诉讼。
8、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合同的管理只有通过特定的人的操作和制定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精干、高效而有专业的管理队伍,也是我们合同管理的重要一部分。我们常常说一家公司有没有发展的前途,要看三样东西“一是有没有一个好的产品,应是它一切运作的最终结果是否能够让市场接受;二是有没有一个好的领导,这意味着这家公司难否在以后的日子中保持一个稳定的发展;三是有没有一批好的员工,这是公司能否在竞争中取主动在发展中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基础。”
结束语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基础,对施工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则是促进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涉及到各个方面,做好合同管理必须从源头抓起,在各个环节都要充分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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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华林.浅谈施工企业在工程活动中的合同管理[J].施工企业管理,2005,(02).
如合同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价款;如合同未约定,合同当事人或监理应按相关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款[2]。如双方还不能就变更工程的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①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款,即将政府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或造价信息作为确定相关工料单价和计取费率的依据。
2变更估价条款的运用
笔者在市政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处理过很多变更估价条款的案例,在案例处理过程中,均会经历从不同意到同意的过程,部分案例处理起来阻力较大。同时也深刻体会到“如不深入分析、理解合同、解释合同,对方只会按最浅层理解处理问题”。所以运用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应灵活、多分析,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现举2个案例说明变更估价条款的运用。
2.1案例1
某市高架立交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且支架、模板、地面硬化均含在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由于线路标高调整,现桥面比招标图纸桥面标高高2m左右,相关人员从施工过程至竣工结算编制,均未体现及说明该问题,认为箱梁混凝土是固定包干,不能调整。笔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并询问相关事项,提出箱梁混凝土的单价需要调整,应增加箱梁支架因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考虑到原综合单价已包含报价风险,因此在原综合单价不变的情况下,单独计算支架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自问题提出,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财政审核均不认可,部分人员持肯定或反对态度,认为应按原箱梁混凝土单价执行,但笔者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提出2条反驳意见:1)该项变更是成立的,各方人员均认可,不存在争议;2)对于合同已有项目的单价是否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不能简单的从名称相同来判断,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只适用于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8m左右,设计变更抬高2m,现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10m左右,所以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不适用变更后的单价,其价格应调整。经过漫长的解释和谈判,最终竣工结算审核一致同意上述意见,获得250余万元的变更价款。
2.2案例2
某市轨道交通工程某标段为2个车站、2个盾构区间,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采用全费用模式(含规费、税金)。模板、支架、水平运输、垂直运输等措施费用含在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联络通道的临时钢支撑、防护门、冻结孔施工、冻结施工、积极冻结、维护冻结、停止冻结、充填注浆、解冻、融沉补偿注浆、冻结孔封孔及钢管片处理等费用含在联络通道土体加固的综合单价内。项目实施过程中,车站附属围护结构的支撑由原来的覫609×16mm钢管支撑更改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混凝土量增加1500m3。原车站主体围护结构第1道支撑也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联络通道土体加固采用冷冻法,原设计图纸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加固体积为1447m3,工程量清单中的加固数量为1430m3。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与设计单位对原加固方案进行优化,修改后的加固方案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范围内进行加固,结构内部尺寸范围内不进行加固,变更后的加固体积为759m3。审计与业主代表审核意见: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直接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综合单价,其依据是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在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不必重新确定单价,应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笔者不同意该审核意见,并提出反对意见。虽然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原合同已有项目的名称相同,但所含的内容有所区别,提出应按“合同只有变更工程类似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理由及依据如下:1)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属于合同工程变更定义“a.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和“d.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的2种情况;另外,合同工程变更定义还约定“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费用都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以上述工程变更成立,且费用增减应由主业承担。2)既然工程变更成立,就应按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处理。混凝土支撑与冷冻加固只有在“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合同已有的价格,但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合同中已有项目存在一定区别,即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不能采用合同中已有的价格。3)原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原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8m2÷0.8m3=3.5m2/m3,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2m2÷0.48m3=4.583m2/m3,每立方米混凝土支撑增加了1.083m2模板的工作内容,变更后混凝土支撑的综合单价应为534.50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468.93元/m3+增加含量1.083m2/m3×60.54元/m2模板综合单价)。4)冷冻加固费用由可变费+固定费组成,可变费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固定费用不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冷冻加固的开孔、钻孔、冷却管等与冷冻加固体积基本上成正比;首次充氟费用、氯化钙费用、冷冻机械的电费(一般联络通道土体冷冻的用电量在30万kW•h左右,电费为20~30万元)、冷冻施工演练、防护门、联络通道两侧的临时钢支撑加固(设计参考数量约70t)、拆除钢管片残值等费用不随土体冷冻加固体积变化,相对常规的联络通道施工而言,这些费用属于固定费用(累计约65万元)。原设计图纸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冷冻加固体积为1447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1447m3=449.21元/m3;设计变更后,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冷冻加固体积为759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759m3=856.39元/m3,则变更后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1845.26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1438.08元/m3+变更后摊销费856.39元/m3-变更前摊销费449.21元/m3)。综上所述,笔者从施工图变更前后的对比分析、施工工艺、综合单价的构成、合同工程变更的定义、变更估价条款解释等方面,阐述了上述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最终审计与业主代表均同意了上述意见。
3结语
关键词:市政工程,风险及问题,合同管理,措施
0前言
近来年,随着政府投入加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逐年增加,市政设施项目美化了城市形象,方便了市民生活,但与其他项目相比,市政工程工期短、质量高、环境影响大、不确定因素多、行政指令干预强,导致市政工程管理方即业主的工作更加复杂,难度更大。市政工程特点将参建各方交织成复杂的关系网,合同即是这张关系网的纽带,使各方紧密联系起来,有效运转并相互约束。
市政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决策、设计、实施及运营等阶段.而合同管理贯穿领取中标通知书直到合同履约完成并失效整个阶段.市政工程的复杂性、工期紧迫性、组织交错复杂性等使业主合同管理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及专业人员来处理相关问题。本文就市政工程业主合同管理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法及措施,以供同行参考。
1合同管理目的、任务及重要性
作为市政项目的建设业主,提升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的各项管理水平是其首要任务,而合同体现管理水平所在。合同管理目的就是要督促各方自觉履行合同.把施工的安全文明化、管理标准化、控制绿色化等要求和内容放入合同管理范畴,并在工程建设中做到公开、公正与公平。
合同管理对业主了解合同、明确建设目标,规范业主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一是可以让业主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工作的程序和法律后果,避免出现因权利和义务不清,引起责任争议;二是可以提高业主的风险防范意识,做到风险事前控制。因此,合同管理过程中,业主要充分认识自身工作的范围、职责以及违约责任,自觉执行合同管理的程序和制度,并积极采取措施不断修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偏差。
2合同管理风险
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必须掌握合同管理的流程、注意环节及关键点,尤其要掌握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降低业主风险系数。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风险有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是由于对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成本控制、质量要求把握不准以及主材价格波动较大,造成成本增加;技术风险主要由于技术论证不充分,施工工艺不成熟,施工环境的影响考虑不足,造成了施工事故;法律风险主要是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采取强制性要求,影响工程进度及质量;履约风险主要是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部分关键性条款缺失,业主发出错误指令,施工出现的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
由于业主不可能有能力和资金承担全部风险,因此,在熟悉市政工程合同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业主应建立完整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采取合理的风险分配办法,让有承担能力的施工方承担工程潜在风险,最大限度的降低业主的风险。
3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大规范,市政工程中合同管理存在各种问题:
(1)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在合同中出现假文件等现象,履约保函真假难辨,业主维护自己利益难。
(2)招投标管理与和合同管理脱节。部分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合同条款存在缺陷,表述不严谨,履约时分歧较大。
(3)合同变更管理不规范。工程变更随意性较大,变更较多,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4)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档案管理,合同借阅管理不规范,发放登记制度不健全,出现合同文本和资料丢失,影响合同履行。
(5)专业管理人员短缺。由于受到政府单位人员编制等影响,专业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影响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6)合同管理分工不明确。由于缺乏明确的合同管理分工,出现错位和缺位现象,导致项目推进受阻。
4提升合同管理措施
要提升市政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业主首先要理解合同的分类及相关法律,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其次要制定合同规范文本,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及方法。具体措施如下:
4.1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合同责任制
市政工程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效能和作用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要以专业管理为核心,合同管理为纽带,科学合理组织项目建设,高效完成合同目标。业主应熟练掌握合同签订及履约中的各种问题、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统一协调工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建设过程中诸多因素影响合同的履约,因此,业主应加强合同履行动态管理,总结归纳施工中易出现的问题,出现工期变更及时进行合同备案。为更好地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业主应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人员合同责任,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力促有效落实。
4.2规范合同条文、完善合同条款、注重合同细节
业主应对拟定的合同条文进行推敲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文格式、内容表达等符合规范及法律法规;完善合同条款,尤其要完善造价预算控制、工程量变更及工期、费用索赔等方面的条款,要注重完善工程款拨付、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异常变动以及结算方式等条款;及时制定补充协议,避免发生纠纷。
4.3强化风险意识,划清风险界面
市政工程具有波动性和难以预见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和参建各方都面临着无法预测的风险。因此,业主和参建各方都充分进行合同风险评估,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共同承担风险,对正常范围以外的风险进行合理分摊。
4.4建立管理台账,确保有序运行
业主应建立清晰的合同管理台账,对合同执行不力所导致的问题和损失,追究合同方的责任。业主应对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记录,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保证合同履行效果,更好的服务于市政工程建设。
4.5提高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知识,但目前市政工程专业管理人才缺乏。因此,业主应通过招聘专业管理人才及发掘内部管理人才、加强合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达到有效合同管理的目的。
4.6强化合同法制教育
业主应加强对合同的法律认识,深入贯彻各类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加强学习和培训,切实使合同双方认识到法律是保障合同顺利实施,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走向市场经济科学管理的有力武器。
1引言
道路建设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或环境,还可以有效带动一座城市、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在得到政府资金、政策的支持之外,还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为了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政府作为市政道路工程主要的投资者、管理方和业主,只有完善管理制度,借助健全的法律法制体系,才能对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而进行管理的重点就是工程业主对合同的管理。
2市政工程合同分类及相关法律体系
2.1合同的分类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正式在我国施行。《合同法》把合同类别分成15种,与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主要有: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1]。其中每个类别里又包含不同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地勘察、设施、施工等合同类型;买卖合同主要指工程的物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则是指咨询及服务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建筑成品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委托合同则是指委托监理合同。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解决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冲突,业主需要和有关单位签订有关管理协议,协议内容的管理也属于合同范围之内。2.2合同的相关法律体系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在进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和合同规定来进行。与其具有直接法律关系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合同法》。对合同做出一系列原则性、规范性标准的是《民法通则》;而《建筑法》则是对建筑活动进行的规范性约束的基础法律,市政道路工程及运行作为基本的建筑活动,必须要遵守《建筑法》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财产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是《合同法》,这是财产流转的基本法,无论是修订合同还是履行都应当以此为基本,遵守其法律规定。另外,还有《招标投标法》,这是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的主要法律,借助法律可以使建筑市场达到公平公正的竞争目的,对市场竞争进行有效的管理。市政道路建设作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且必须公开公平竞争来确定承包单位[2]。除了这些休戚相关的主要法律,还应该遵守《民事诉讼法》劳动法》《仲裁法》《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3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3.1提高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作为市政道路工程的业主,主要任务就是提高工程的管理水平。而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则是需要重点进行管理、体现工程管理水平的三大方面,而对这三方面的管理控制主要是通过合同进行的[3]。在合同中根据对这些控制目标的明细化规定,要求合同方在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对此进行约束控制。另外,若是能切实按照合同进行市政道路工程的管理,就能切实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保障从而实现进度和投资两方面的控制目标[4]。所以,市政道路工程合同能够促进市政道路建设的管理水平。3.2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的廉政性由于建设工程一般规模大、工期长、资金投入大,成为了经济犯罪的主要领域,因此,我们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尽量规避这些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而想要做到这些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加强工程的合同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合同体制,公开招标、投标,将交易活动放在公开的环境,约束权利的滥用行为,对行贿受贿等贪污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在大力推行廉政建设,加强合同约束体系的同时,防止业主和承包单位的贪污犯罪。
4市政工程业主合同管理的主要方法
4.1依法行事,严格要求随着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国家陆续颁布了《建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市政道路建设中合同管理的法律也已经逐渐完善。在市政工程的建设中,市政业主一定要严格规范自身行为,还要对承包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必须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合同来执行。一份合同的诞生,意味着对签署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约束力。所以,一定要依法按照合同行事,严格规范管理,从而促进工程的管理和建设。4.2建立高效的合同管理机制由于市政道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种类较多,而市政工程项目又比较多,所以,一定要建立高效的合同管理机制,配备合理的合同管理人员。众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管理和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控制。1)建立合同流转单制度,这是确保合同修订过程合法性的有力保障。一份合同一份流转单,流转单需要经过层层的审批签字,合同经手人、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等。要严格把好合同关,防止贪污受贿等不正当交易的出现,从而使合同内容及形式的合法性得到有效保障[5]。2)建立合同台帐制度,这可以有效防止合同的重复和遗失。合同台账制度需要分别建立收录和发放两个台账,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记录。一般情况下,可以建立合同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从而促进工程的管理。另外,还可以按照每一个工程项目的分类,以及单个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合同内容做数据整理,通过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分析,为业主提供文字依据。这种统计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市政道路工程业主的管理水平。4.3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由于施工合同的内容繁琐复杂,我国在1999年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勘察设计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推行,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或单位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掌握,在具体实践中从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发,避免走错路、弯路;另一方面,可以加大行政部门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在遇到民事纠纷等事件时,便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范本签订合同的推行,促进了工程合同管理体制的发展与完善。4.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目标制度是管理中必须设定的,只有确定了管理目标,才能更好地进行管理。在合同管理中,也要确定明确的管理目标,也就是对预期结果、最终目的的设定。它可以与工程管理的目标相一致,也可以不同。它可以分解为投资的目标、进度的目标、质量的目标,也可以分解为管理的各个阶段的目标。总之,市政工程合同管理需要设立管理目标,并且应当落到实处。另外,还应当建立市政工程合同管理的评估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督促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从而推动工程管理的水平更上一层楼。
5结语
合同管理作为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工程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的有效保障。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不断提升市政建设的合同管理水平,从而促进道路建设工程乃至整个市场经济下工程建设的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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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雨.我国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研究[D].长春:吉林建筑工程学院,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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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莉.浅析业主对建设项目投资与管理[J].工程与设计,2007,21(1):97-99.
一、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以及任务
市政道路工程的甲方管理单位的首要任务就是想要提升工程的整体管理水平,而道路工程的管理水平首先就是体现在质量、工作进度以及投入资金这三大目标之上。这三大目标的整体水平就是体现在合同之中。合同中规定完三大目标之后,要求合同中的当事人能够在进行道路工程管理的过程之中细化合同中出现的内容,采取科学性的管理方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道路工程建设。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管理时那么工程的质量就得到了保障,达到既定的进度并且资金的控制目标也能得以实现。同时市政道路建设作为公众项目每一个控制环节都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甲方管理单位除了要控制好主要三大指标外,要把与普通民众的生活的内容、对外宣传的窗口管理、提升城市名片形象等内容放入合同管理环节,比如施工安全文明化、施工管理标准化、施工控制绿色化等。当然在公共基础建设的领域也是我国经济犯罪频发的领域,为了避免在这一领域的违法以及犯罪行为,我们必须推进市政道路工程的廉政建设,做到在工程建设中的公开、公正与公平,尤其是建立健全道路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现在的招标投标可以将市政道路建设置于透明的场景下,也是能够将交易行为置于全面公开的环境之中。这样可以约束权力滥用的产生,有效的克服在市政道路工程领域的行贿受贿行为。通过合同来达到约束业主和承包单位的作用,拒绝行贿受贿的行为出现。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的管理一定要推进在这一领域的廉政建设。廉政建设对于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从小事必须抓好廉政建设。理解市政道路工程的合同管理目的之后才能加深对于合同的了解达到真正运用好合同的关键作用。
二、市政道路工程的合同分类以及相关法律体系
有关于市政道路工程的合同是包括工地实际勘察、设计、施工类型的合同,还有技术类,技术服务或者相关咨询类的合同。像委托类的合同更加主要的突出委托监管一类的合同,买卖合同则是侧重于工程在物资采购的方面的合同。承包收揽合同主要就是包括设备的采购还有在建筑方面的建筑艺术品的承揽合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想要解决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需要与相关的单位签订协议,当然这些协议也都应该隶属于合同的管理范围内。现在这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是要严格按照专属的法律与合同的状态下进行的。《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都与道路建设工程合同有直接的关系。它们都对于规范合同做出了强烈的原则性规定,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将我国市场经济的财产流转的关系阐述的十分明确,工程建设以及合同的签订都要在这基础上进行并且遵守。招标投标的竞争方式将通过竞争选择最佳的承包人的主要方式,因此《招标投标法》就是为树立这种规则,用它来规范建筑市场的竞争的有效法律,在保证道路工程建筑市场中的公开、公平、公正之下进行良性的竞争。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是国家进行投资与融资的项目也是属于必须用这种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且适当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正确的承包人。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建筑法》也是基本的法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也是属于建筑活动的一种,合同内容也要遵守这些法律的规定。
三、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关于合同的管理方式
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在订立合同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合同管理的方法进行规范依法办事。随着一系列对于业主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的颁布,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在进行合同管理时所依据的法律也已经基本健全。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在完成市政道路工程的管理时要严格的进行自身规范与管理,并且要监督进行施工的单位以及个人,与监管单位认真的进行合同的履行,认真进行规范工程建设的合理标准。依法建立的合同对于监理合同的双方都具有法律效益,能够在法律的基础上约束双方。只有依法进行合同的管理那么此管理行为才算有效,才可以高效率的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当然在建立合理的合同制度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制,配备高效的管理人员。为保证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的合法性可以建立起明确的合同流转单的措施。相应的合同对应相应的流转单,并且在流转单上明确标注经手人,负责人,还有分管的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的亲自审阅与签字的内容。将合同变成层层把关的透明合同,这样杜绝了暗箱操作的现象以及种种违法行为,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当然这些合同也可以按照项目来进行分类,这些统计后的合同为日后业主进行资金分析与控制提供了可靠地依据和保障。它也是能够提高业主的管理水平的有利举措,进一步提升了道路工程管理的水平。
四、结语
【关键词】工程 施工合同 证据资料收集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合同证据资料是指建设工程承(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临时用(征)地合同、借款、担保等所有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及其相关资料,也包括企业与外部或系统内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互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分如下七大块:
1、施工合同主体资格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在项目引进协作队伍之前,应核查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要有副本)、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有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变更后的变更登记资料等工商登记信息及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相关个人证明,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对于代订合同的经办人,应请其出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不能二次委托)、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资料,并核查其是否处于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和期限内。
2、施工合同关系及合同内容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如果双方未能签订施工合同,招标文本,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组成的招投标文件又已经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这些招投标文件可以当作合同来使用;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达到履行依据标准,这些文件可作为违约方承担预约违约或者缔约过失责任的证据来使用。
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签证单、补充合同、备忘录、承诺书、修正条款,与合同内容有关的文书、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变更、索赔及补充协议,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这一部分材料都可以作为确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
3、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在项目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相关工程资料的管理,施工过程会形成各种类型的大量工程资料,其中对诉讼工作具有较高价值的资料主要有:经各方签字的工地例会会议纪要、施工技术交底、安全交底记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考核、工程奖罚单、工作指令单、工程变更资料;质量检验报告、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分包队伍农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农民工每月在场登记表、分包队伍每月机械设备在场登记表、分包队伍委托付款凭证、经理部代付材料款和租赁费等凭证、分包队伍退场凭证等都可以作为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资料进行收集。
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对方当事人又对该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证据补强。施工企业还应规范相关文件的签字、签收手续,洽商记录、索赔报告、结算书应有接收单位授权签收人的签收记录,会议纪要应有与会人员的亲笔签名,打印的名字不具法律效力。在对方拒绝签收情况下,可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送达的方式完成相关的证据保全。
4、施工合同效力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在签订施工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
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4.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4.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4.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施工合同违约责任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承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或转包的;
5.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的;
5.3、乙方人员、设备未按计划进场,经发包人警告后仍未能在限期内进场的,发包人警告要有书面记录;
5.4、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隐患和工程质量中存在的缺陷,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承包方无力、不愿修复或返工的,或经过修理或整改后,造成逾期交付的;
5.5、在上级管理部门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方面的检查中,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影响到甲方对主合同的履行的;
5.6、承包方未能按合同工期按时完工的;
5.7、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因与工程相关的债权、债务而因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或诉讼,给发包方造成的物质或名誉损失的;
对以上几个方面,有违约情况的,要保存存违约事实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违约金约定的证据;有损失的,要保存损失发生的证明和计算损失的方法及依据。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让对方承担了违约责任,则要保存对方认可的书面证据。
6、施工合同诉讼时效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我们的日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往中,由于大多数人缺乏诉讼时效的权利保护意识,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最后丧失了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债权的权利。在此,为了让大家正确理解诉讼时效,并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依法实现自己的债权,我们在工程施工合同交往过程中应加强诉讼时效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其意义是,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实体上的权利。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时效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比如:我方的催款通知、律师函等催款文件以及对方的签收记录(含签收人有权签收的文件)或公证送达的公证文件、邮寄催款文件的证明;对方的欠条、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双方的还款协议、对账单、询证函及回复确认文件等。上述证据作为双方主张债权时效的依据,必须注意搜集和妥善保管。
7、施工合同工程遗留设施权责转移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些工程所在地的组织、单位或人员会要求将施工过程中开挖的坑、沟、渠或其它临时性工程等设施保留下来,以便他们可以继续使用,转包方在将这些设施移交给相关组织、单位或人员的同时应签订完善的权责转移文书。
提示:此种形式不能完全免除转包方法律责任,所以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遗留设施权责转移过程作为转包方应尽量不要进行此种行为!
结束语
西宁南绕城项目为了贯彻落实局、公司2012年“合同证据资料管理”活动精神,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强化公司对项目各项经营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力度,最大限度的减少合同纠纷对项目、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按照中交一公局企便字[2012]13号《关于下发〈合同证据资料管理指南〉通知》的文件,归纳总结了项目开工以来合同证据资料管理工作,并对今后的的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做了相应部署,为以后施工合同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做好、提供有力的帮助和证据资料。
作者简介:
范亚男 1982.07 本科助理工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 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 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 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地承担: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 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
关键词:市政项目;经营;管理;成本;控制;措施
市政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搞好市政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才能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使成本控制管理科学化。市政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项目管理,它涉及多方面的工作内容,具有工期长、质量要求较高、进度要求严格等特点。所有这些市政工程的相关管理特点就需要我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强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成本控制,保障建筑企业的效益。本文将就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对市政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经营管理和成本控制的特点进行探讨。
1市政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工作成本控制的原则
市政工程一般是属于国家的基础建设,是指城市建设中的各种公共交通设施、给水、排水、采暖及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市政工程具有公益性强、投资额巨大等特点,因而一般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筹资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在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都关系到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因此在推行市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情况下,加强对市政工程造价的管理,有效控制市政工程造价的意义就显得更加重大。建筑企业只有在施工过程中坚持全面成本控制原则、动态控制原则、项目目标管理原则、责权相结合的原则,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效益得以实现。如材料费在市政工程成本中占到了极大的比重,一般能够达到50%~70%。对材料费的控制一般是建筑企业尤为看重的,在施工项目一开始,就建立成本控制目标,成立专门的成本控制目标小组,定期评估材料费的情况。对材料费的成本控制,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就是对于材料价格的控制,当采购材料的时候,要多看几个商家,多比选,选取性价比最高的商家,对于自提材料的项目,还要考虑商家到施工现场的距离,尽量减少材料的运输费用。还有就是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材料的使用量,市政工程施工中对于一些材料往往都是有定额消耗数量限制的,对于这样的材料要按照定额消耗量严格控制,实行分批次发放材料,如果出现材料超耗现象,分析、查出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超耗措施,经过成本控制小组批准之后方可再领材料;对无定额消耗限制数量的材料,也不能任由其消耗,参照以往类似的经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消耗量度,做到紧把关、严控制,达到降低施工成本的目的。另外,当材料运到施工现场之后,要及时进行验收使用,避免出现因长期放置而产生无谓的损耗。因此,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只有坚持成本控制的原则,真正实现成本的有效控制,才能保障建筑企业的效益。
2市政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工作中成本控制的措施
2.1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在市政工程投标阶段,要先期介入,集中研究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的方案、图纸及概算水平,避免差、错、漏。标前调查要努力做到“七查七分析”,避免跑龙套走过场。即:查清市政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分析投标重点;查清标段划分情况,分析企业如何选择侧重;查清招标条件与资格要求,分市政析企业优势劣势;查清当地市场资源,分析报价水平;查清供应商情况,分析供应渠道;查清施工场地及水文情况,分析投标方案;查清潜在投标人情况,分析投标策略。然后,通过对同类施工项目的分析以及近期内其他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市场情况来对施工项目的未来进行预测,对于成本水平的影响尤为关键,在这些基础上来确定预测成本,结合自身企业的施工和管理水平来进行投标决策。投标决策确定之后将进入具体的投标阶段,投标阶段要注意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市政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一份优秀的市政工程预算将提高中标的机会,同时对于后期的施工管理而言也是一个重要的依据,市政工程预算的编制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执行定额、费用构成、施工方案、组织设计等综合考虑,从而提高中标概率。二是要认真研究有无“开口”项目,并处理好如何将这些“开口”项目在报价中得以合理体现。
2.2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管理是工程款的拨付、结算以及索赔、变更的主要根据,对于市政工程建设而言尤为重要,市政工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以及成本控制都需要有效的合同为基础,合同管理地加强需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保障合同管理能够全面的覆盖整个市政工程的内容和层次,施另外合同的专业化也要有所保障,这就需要建筑企业聘用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要求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工程结构和内容;其次必须熟悉工程造价,对于合同的条款以及变更、索赔程序充分了解,另外还需要能够拟定合同、修改和解释,最后合同管理人员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熟悉造价的同时了解一定的技术管理知识,只有合同管理员的素质水平高,才能提高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水平,从一定程度上就避免了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在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施工企业的法律学习和教育,其中主要相关的包括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和法规,例如:《合同法》、《建筑法》、《合同管理法》、《招标投标法》、《质量管理条例》、《房屋维修办法》、《总分包实施管理办法》、《担保法》、《文物保护法》等。通过这些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来避免建筑企业出现纠纷之后的盲目行动,作为加强管理和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要把法律与合同评审等方式结合起来,从而避免造成因为合同纠纷等出现的经济损失,尽可能的减少或者避免施工进度、质量、造价等方面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另外,对分包单位及材料供应商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及时提出反索赔,使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施工阶段从技术措施上要广泛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市政工程直接费用;从经济措施上严格控制现场经费,合理使用其他费用,最大限度地降低间接成本。抓好进度结算,转嫁资金风险,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按时编制进度报表和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建设单位并收取进度款;同时对分包商和供货商提出相当的垫资要求,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2.3施工过程管理工作
工程计量是指用科学方法和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量和质的数值进行测定,为生产经营,尤其是成本控制提供准确数据。如果没有统一计量标准,基础数据不准确,那就无法获取准确成本信息,更无从谈控制。工程计量是一个系统的工作,由于项目大,计量项目繁多,为了准确无误地完成各项计量,必须要进行分类、分项、分月的计量计算,要有专门的经营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测量,计量时必须严格按本合同计量细则的规定进行计量,填写工程计量报验表,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及时上报监理及建设单位,从而实现工程计量的整体性,为工程计划和进度的管理提供准确的参考数据。例如,桥梁工程在清单计量模式下,其工程量的计算过程看似简单,其实却蕴藏许多容易疏忽的环节。市政桥梁工程建设大部分是政府形象工程,普遍表现为上马急,时间紧,往往还没开工,就已经确定完工时间。由于前期时间较短,常会导致桥梁工程设计图纸在深度上与标底编制、投标报价、现场施工、造价控制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所以在工程中必须要进行图纸审核,结合现场条件,对招标图纸、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进行比对,找出它们之间的差距,避免重复计量、漏计和错计造成监理单位审核后返工重做,而给自己造成无谓的损失。另外,从施工组织设计上,施工方案是否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往往会对施工项目成本产生巨大的影响。施工方案的经济性的评断原则就是施工方案是在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和合理的施工进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最佳施工方案。最佳方案的制定还要参照施工现场实际的地质情况、气候条件、施工能力以及技术措施的安排。我们也不能忽略施工准备工作对施工成本的影响,施工组织设计的准备工作对施工项目成本,作业人员的安全等也有着一定的影响,施工组织设计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对组织结构的选择,职能部门的划分,人员的安排以及相关施工制度的建立进行一定的准备工作,如果施工准备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技术人员的安全产生影响,也会间接地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2.4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所谓的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主要是约束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对于费用的支付内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基本设计、方案图纸、施工概预算项目以及工程量有出入的需要进行工程造价调整以及工期调整的,根据双方的统一来签订补充协议,通过签证之后作为工程造价以及验收时候的凭据,因为签证涉及验收工作,所以在签证单的填写过程中建筑企业必须明确签明内容,对于价格能确定的尽量确定,这样才能在验收结算的时候对签证结构有效保证,建筑企业在签证填写过程中要根据次序的优先依次填写,对于总价能够直接签的避免签单价,对于单价可以签的尽量避免签工程量,结果可以直接签的不签事实,文字能够表明的则不附图表,总的来说就是在签证过程中,建筑企业要尽量根据计价和结算的方式有利的情况进行费用的签证,在结算过程中,如果没有签证协议作为依据则根据原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如果有签证协议则参照原合同根据签证内容来计价,另外,签证方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如定额)的计算规则办理,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签证内容,施工企业尽量有针对性地细化填写:可调价格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固定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单价;固定总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价、费。
2.5变更索赔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索赔就是建筑企业在施工中因非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后,根据合同文件向业主要求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补偿的过程。但应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都能得到赔偿,或者说都能够通过索赔解决。只有那些符合合同索赔条款条件的事件,或者使不符合索赔条件的事件转化为符合条件的事件后才能够索赔。因此,工程索赔首先要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这就要求施工现场各层机构及有关人员要做到熟悉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技术规范、计量要求、有关变更索赔要求的相关条款,从而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索赔要求的提出、变更索赔资料的编写及变更索赔谈判时运用合同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打好基础。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对于索赔不能期望每一次都能够成功,但是索赔的机会是不能放弃的,在市政工程索赔工作中,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工期索赔一种是费用索赔,工期索赔比较简单,一般是由于工期的延误要求业主对于施工工期进行合理的顺延,从而保障施工单位的工期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工期延误的造成的费用损失则需要索赔来实现,实际施工中造成索赔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因为设计的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建设项目的变化,除了合同内对此有所规定之外,按照法律规定由此引起的损失可以向业主索赔。施工期间的费用问题,施工材料以及设备、人工费的标准提高造成的成本问题,可以向业主索赔来补偿。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材料、资金、相关资料不足造成的窝工可以向业主提出窝工的损失补偿。最后因为现场签证种类较多,例如清运不属于施工方的建筑、生活垃圾,平整美化规划红线外的场地等。承包方无责任的现场签证问题造成的成本损失也可以进行索赔,由于市政工程具有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困难等特点,市政索赔的执行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如果超过一定的时限性,则有可能导致索赔工作失败。这就要求经营人员在发生索赔事件后,资料上报一定要及时,切勿凭回忆进行索赔,资料不易搜集,找相关人员签认困难,甚至因为资料不及时而使得变更索赔事件无法成立,造成损失;如还未发生的索赔项目,不能只停留在口头通知上,一定要在监理、业主及相关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性的书面文件后再予以施工;在准备向业主索赔工作的同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文件,避免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反索赔。
3结语
综上所述,在市政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提高项目成本管理水平,保障市政项目的有序进行,为社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宇.关于市政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工作中成本控制之浅见[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05):260-261.
[2]张健.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项目全过程成本管理[D].山东大学,2013.
【关键词】市政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066(2016)11-0135-02
1引言
对于市政工程中的监理工作,通常涉及到多个方面,而比较于其他的工程项目,往往存在许多不同的监理要点和难点,因此,如何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对于全面推进市政工程的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市政工程中监理的作用
2.1控制施工进度
在市政工程中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控制施工进度,其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建设阶段的工作程序、内容、持续的时间以及衔接关系等,基本建立流程如图1所示。监理的形式包括制定规划、编写细则、审核方案、召开会议、跟踪与严格监督等,通过协调多方关系达到控制施工进度的目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工作计划,制定严格的工期监督措施,及时调整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能够如期竣工。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编制并审核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其实现,并注意审核进度安排的合理性,从而确定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
2.2控制施工质量
在工程建设监理的过程中,相关监理人员的工作除了需要对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进行认真研究之外,还需要预测工程中容易发生的质量和技术问题,尽而从技术、经济、安全等多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有效措施,指导工程的顺利展开。
2.3控制工程投资
正常情况下,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进行申请,首先向监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然后由监理单位依据相应的合同条款、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工程现场实际的完成情况,审核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最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对于其中可能影响造价的设计变更、索赔等问题进行控制。
2.4管理施工合同
合同管理是监理工作的核心,合同管理工作几乎贯穿于整个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关系到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在整体项目的实施中,发挥着保证和总控制的作用。合同管理占据特殊地位,主要是因为对于工程项目工期长、协调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协调的关系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之间的关系。业主与承包商也会发生合同争议,监理方作为第三方,应当积极主动协调解决争议,依据施工合同以及其它合同公正地判明各方责任。
2.5管理施工安全
安全生产是保障工程质量和顺利实施工程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在市政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都应当充分重视施工安全的监理,从最大程度上预防并减少工程事故的发生,要有针对性地在不同施工阶段,选择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应对不同施工环境中存在的不同施工情况与环境特点。
3市政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3.1监理制度问题
“有规矩才成方圆”市政工程的建设离不开相应的政策支持,才能更好的保证工程的有序顺利进行。可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市政工程出现问题后无法找到解决的办法,因此影响了施工的效率和质量。一些市政工程单位确实构建了相关的政策,然而因为各部门人员各司其职的过程中忽略了相互沟通,使政策的落实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一些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存在着人员关系复杂,职责不分明,机构设置模糊不清的问题,使得制度形同虚设,办事效率不高。
3.2监理合同管理问题
实际上市政工程监理人员往往并没有做到按合同办事,因此监理工作者的职权没能充分发挥,再加上监理费用总是没有按时支付,这样就严重降低了市政工程的施工进度。
3.3监理工作者综合素质低
现阶段我国从事专业监理工作的人员还比较稀少,监理单位为了节省开支,采用临时雇佣监理人员的方法,因此监理工作一般由一般监理人员完成,而且大多是从其他部门挪用的,专业性非常弱,综合素质较低这样就导致了监理工作不到位,产生很多问题。
3.4问题处理不够公平公正
从原则上来说,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之间应当是平等共存的,而监理作为第三方,要求能够公平公正的传达业主意图、控制项目。事实上,迫于生存的压力与利益关系,监理方的费用来自于业主,致使监理方下意识偏向业主。加上业主方对于监理工作的干预较多,在发生争议或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常常难以保持第三方的公正态度来行使权力,因而作出对施工企业不公平的判断。
3.5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1)对于工程监理部门设立的门槛低,一些拥有政府背景的单位,即使人员缺乏相应的水平和施工经验,却能够堂而皇之地成立监理公司,造成严重的唯心主义,看谁都认为是在偷工减料;加上人员流动的不稳定性,容易出现后来人不了解前段工程状况,因而难以针对工程监理的关键工艺、关键部位开展工作。(2)工程监理市场的不规范。承揽监理业务时,出现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还有行业保护、部门保护,甚至批条子,打招呼的现象;有些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或者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等多种问题,致使监理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另外,监理人员的能力考核方式也与现实脱节,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监理人员的能力审核问题等都非常值得重视。(3)政府对于工程监理的各类人员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不足。在整个行业内,相应的培训机制未能建立起来,缺乏鼓励支持的相关政策。即便有些单位、地方设立了相应的培训工作,但往往是流于形式的,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试制度选拔,许多人只报名,却没有参加学习培训,只是应付了事,因而无法保证监理质量。
4市政工程监理的优化策略
4.1全面掌控工程监理
4.1.1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监理工作者应承担起自身的职责,以定期检查为主,偶尔进行突击检查市政工程施工场地的施工情况,一旦发现任何安全或质量问题,必须马上勒令其停止施工,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以消除隐患,确保工程安全外,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马上召开会议汇报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所面对的问题,之后还要保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以杜绝发生安全问题。4.1.2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控制规范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在深入理解和掌握市政道路工程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阶段、各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在监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违规操作、偷工减料、不按实际设计施工等不良现象时滥理人员应立即制止并上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与此同时监理人员要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监理制度和体系中可能存在的不足进行及时有效的修正和弥补。4.1.3控制施工监理收费为使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健康持续发展,需要保证监理费的合理收取。一方面需要业主单位增加监理投资费用,扩大监理服务范围、扩充监理服务内容,对工程建设监理费做出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监理单位需从自身出发,加强监理单位的法律意识,加大对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资金投入,引进高素质监理人员同时提高监理人员的待遇,提高企业的监理服务水平。监理单位要通过提高自身的企业信用等级,扩展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为企业创造大的经济效益,使本企业处于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状态,从而促进整个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4.2完善市政工程监理制度
为了保证市政工程的顺利完成,市政工程管理单位需要建立一系列完备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应该明确各单位的分工,做到职权分明,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顺利落实。例如市政道路工程应根据实际路况,制定合理科学的道路监管制度,从而实现了解道路现实路况,并对道路工程的安全、环境、质量等方面实时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在签订道路工程监理合同后,应该立即组织专门的机构、专门负责人着手实施,在此过程中,根据道路工程的进度编制和调整相关的细则和规定,同时建立实验室对道路工程相关项目进行实验,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市政工程开工以后,各部门要对工程的各项开支了然于胸,做出预算然后及时签发预付款的支付证书。
4.3构建建设方与监理方的平等关系
需要对组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以提高相关监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从而确定监理单位在工程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加强建设方、监理方的协调工作。此外,还可以加强工程监理的宣传工作,以获得关联单位的认可与协作。坚定维持建设方、监理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双方能够就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率进行全面的考虑,进而达到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的目的。
4.4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
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否恰当直接影响市政工程建设的实施效果和效率,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管理工作往往涉及很多方面,内容复杂、合同有效期较长,再加上工程的信息量很大,合同的管理有一定的难度,很难全面有效,但是合同管理又是必不可少的,监理工作人员必须从合同的签订开始就严格把关,对合同的每项条款都进行详细的说明。此外,监理人员要认真审核合同的每一个细节,才能更好地为双方服务,保证双赢之后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即使是补充事项也需要认真谨慎的对待,在正式施工之前,市政工程的监管工作者还需尽可能详细的搜集有关村料,认真筛选有用信息,从而保证整个工程建设有序健康的施行。
5结语
为了能够有效提高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效率,应当在依靠监理工程师的同时,重点考虑综合因素,从而有效改善监理状况,通过建立高效、可靠的监理系统的方式,有效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夏仟.探析做好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途径[J].引文版:工程技术,2015(4):45~46.
[2]姚顺友.做好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几点体会[J].工业b,2015(5):47~48.
关键词:BT模式 合同风险控制
一、引言
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应运而生,在我国正处于摸索阶段,没有统一的合的范本和参照规定,虽然其缓解了政府的资金压力,转移了政府风险,,激励了市场竞争,然而,它在项目的管理和运行上同样也面临着许多不确定的问题和风险,尤其是项目的合同风险管理。如何在参与主体多元化、合同内容复杂化的背景下找到控制风险的方法,已经成为项目参与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BT模式简述
“BT”是Build-Transfer的简写,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社会资金来进行基础非营运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即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经过法定程序选择拟建项目的投资人,由投资人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约定将工程移交给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并收回投资及回报。
目前我国采取BT模式的一般都是公益性或者准公益性的项目,所有权归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单位,政府把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特许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是依法注册的国有企业或私人企业,金融机构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及投资人经济实力等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
三、BT模式下市政工程合同的特点
1、合同管理周期长
BT模式下的市政工程由市府为主体,都是投资规模比较大的项目,在项目确定阶段就开始了合同管理的工作,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规划、合同谈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同时还包括合同的变更以及合同索赔等,这是一个有长期持续的管理过程,要求合同管理人员随时依据合同内容进行重点跟进及调整,实施合同的动态管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合同主体多元化
由于市政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合同主体内容,还包括回购合同、总包合同、监理合同、贷款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从签订到履行,与政府、政府机关以及投资人、供应商、分包商甚至与银行等都发生着复杂而立体的关系,这些经济实体各自代表自己的利益,监理自己合同涉及的内容及管理,呈多元的态势。
3、影响因素高,风险大
BT模式下市政工程合复杂,主体不定,尤其是政府及政府代言人太过强势,使合同关系变得更加繁杂,一般单个合同便已经牵涉到很多因素,BT模式下的市政合同更像一张网,涉及面庞大而广泛,就使得很多因素无法控制及预测,因此,充满风险。
四、BT模式下市政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BT模式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没有统一的参照规范,因此,在此模式下的我国市政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合同没有统一的范本和参照规定,因此,在制订合同过程中,使合同在BT模式下的主要特点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2、市政工程是带有公益性的工程,然而,由政府直接参与的工程往往会使合同涉及的多方面不够重视,凭经验想当然,对风险的控制意识不强,直接导致一些签订涉及方的不遵守合同规定,忽视对合同的管理,使合同在签订及履行等过程中充满了不稳定因素,由此充满风险。
3、在BT模式下的市政工程合同由于我们很大一部分地区信息量薄弱,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对BT模式不是很了解或者认识不全,因此,BT项目的合同管理只停留在规范性文件层次,没有具体可参考的标准,人为的主观性的决定成于合同的规范性操作,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没有指导性的规定。
4、对于合同的规范性问题有不明确,造成主观意识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绝对控制,若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素质不高,专业管理不到位,在新型的BT模式下,更难以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5、在我国,由于BT模式是初探阶段,因此,BT模式下的工程合同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制还不完全,市政工程合同具备比BT模式下合同周期更长,合同主体化更多元,复杂度更高的特点,再加上其等价高,参与人员层次多,因此,市政工程合在在BT模式下的管理和控制更具有难度。
6、在我国,还没有切实制订有关BT模式下的法律法规,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立法孱弱,没有法规依据,使得我国BT模式下的合同缺乏法律保护和法律参照,在我国,BT模式下的项目风险管理尚处于混沌时期,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还不很成熟,更由于其资金投入大,影响范围广,使得BT模式下的市政工程风险因素多,风险系数高。
五、BT模式下市政工程合同风险的控制要点
由于BT模式有着自我不可替代的优势,缓解政府资金压力,转变政府职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降低建设成本,使项目配置更加优化。因此,虽然BT模式下的市政合同充满了不确定的因素和风险,但无疑BT模式是最好的最先进的选择方式。我们要做好BT模式下对风险的控制,减少或降低由合同风险产生的损失。
1、完善合同管理体系
BT模式下的市政合同建设时间更长,由签订到履行的周期长,在这过程中,一旦疏于管理与控制,就使得风险加大,对风险的管理难度更高。因此,要配置业务素质高,专业知识丰富,应变能力强的一支专门的合同管理队伍,对BT模式下市政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做好存档和记录的工作,使合同的风险在细致的管理工作中降低或者减少。
2、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化
虽然在我国,BT模式还不是很成熟,没有一定的规范参照。但是,合同是建设方移交方等各方面参与履行合同条款的依据,具有不可忽视的约束与管理作用,加强BT模式下的合同规范势在必行,其有利于确定合同签订的效力和一个的约束性。制订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流程,确保合同在履行中对工程风险的有效控制,其次,要合理利用合同变更。
3、加强潜在合同风险的控制
由于BT模式下市政工程合同的复杂性与涉及面的广泛性,合同风险存在的范围更多更广,因此,要强化对合同的风险管理,对市政工程所牵及的各种参与方及履行方都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规定。更重要的是,要规避回购风险。在合同签订之前,就要考虑到足够的回购担保。另外,市政工程招标时,应公开招标,结合项目进行BT项目合同编制标书,预留空间,以此不定来减少风险。
4、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
BT模式是新型的融资建设模式,需要相当的业务量和高素质来支持,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管理人员一定要进行有效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管理意识和合同管理的业务水平,管理人员本身应该不断学习新文化新知识,对BT模式有熟悉的了解和认知,加强相关理论的学习,在理论的基础上,加强对BT模式下合同的管理,以此来规避或者控制在合同履行的出现的风险。
五、结束语
BT模式主要是指业主与投资人签订特许合同,将特定工程交给投资人成立的BT项目公司筹资、建设。在BT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投资人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收回投资及回报,并将BT项目移交给业主。在今天,由于BT模式的优越性及其独特的优势被广泛采用。但是,在优势的同时,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只有将BT项目动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避免其发展,以提高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市政工程 项目 成本 管理
一、影响市政工程项目成本的主要因素分析
影响市政工程项目成本的因素很多,但是归结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成本的构成因素
市政工程中,会有很多的成本构成。主要有人员方面的、原材料方面的、机械使用费用方面等,这些支出加起来会给市政工程的增加很多成本。
2、施工方案因素
市政工程通常是一个工程量较大的项目,不仅仅需要很多部门和人员的合作,更需要工程周围相关设施、人员等方面的积极配合。而这些协调工作、方案的规划和安排都会增加项目的成本。
3、项目目标因素
市政工程的项目,需要达到的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质量、工期、成本控制。而这三者之间又是相互制约和相关影响的关系。需要从市政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方面做好协调。
4、资金运作方面
由于市政工程的项目工程量较大,涉及到各个方面的人力物力也比较多,而在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运作。而资金运作的是否合理,管理是否到位,也直接关系到市政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和管理。尽量减少工程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和停滞等现象,减少自己的不必要损失是非常有必要的。
5、政策性和管理方面
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势必会对市政工程的项目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市政工程项目的成本。而市政工程项目的企业,高效和有序的管理,也会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企业的良性运作,从而对整个市政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起到有效的影响。这两个方面对市政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
二、严格管控市政工程项目的成本
1.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建立项目经理成本责任制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树立成本控制观念以支配企业的成本管理,企业才能平稳长久的发展下去。企业决策层要充分挖掘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的潜力,把降低成本的重点从管理部门扩展到供应、采购、生产和设计等各个部门中,形成整体、全局的成本降低格局,从而运用组织管理措施配合成本控制意识,达到节约成本,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通过建立健全成本控制责任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使责、权、利相结合,将成本控制的各项内容层层分解,级级签订成本控制的承包合同,使一切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同时要做到责任到人,必要时对各环节的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实行分配与效益、效果挂钩,切实做好成本管控,杜绝只管干不管算;只重视完成量,不重视资源投入;值重视产值,不重视效益的现象,充分调动工程项目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增加成本管控意识,有效的控制施工成本。
2.由于不同的施工方案,不同的工期要求和不同的机械设备的需求,所需的费用也就不同。
要根据工程特点的不同选定不同的施工方案,如在下水道工程的施工中,首先要考虑排水问题,为了减少抽水所需的费用,一般采用从下游向上游施工,尽量采用自然排水。材料的堆放要合理,以方便使用为前提,减少二次搬运。在选定施工方案时,还要考虑自身技术优势的发挥,以期得到最大效用,更大的降低成本费用。
同时,企业还应当根据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方案、企业内部定额等对项目的施工成本做出较好的预测,编制并下达计划成本,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目标。这样,通过成本预测的方式可以为企业投标报价决策和项目管理部门编制成本计划提供数据,以便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找出项目成本管控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更加有效降低成本。
3.完善合同管理,避免法律损失
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合同条款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繁琐,合同管理在造价控制中的作用也愈加重要。施工方的管理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并周密、严谨的履行合同要求,保证在有效的合同条款的约束下,减少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合同价格、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方面的法律纠纷,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使施工企业在工程承包中免遭损失。
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合同管理:一是要配备相对固定的、了解经济合同法规知识的合同管理人员,必要时应持证上岗;二是合同归口管理,实行合同审核会签制,重要的合同必须报经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审阅,所有合同均应建立台账并进行统一的保管;三是印章管理,严格落实专人保管,使用登记手续;四是制定相对固定的合同标准格式,确保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和合法性,以便更好的发挥保护自己的作用。
4. 抓好进度结算,做好施工现场的成本管控
在市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施工现场的实际操作与施工方案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施工人员必须及时调整施工方案,以免造成人力、物力等方面更大的损失。例如,如果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使用不规范,出现乱搭乱建,必然给安全管理带来隐含,一旦发生事故,必然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再如,各种建筑材料、临时设备如果不按照规定地点进行堆放,就会造成二次搬运,这样不仅会浪费人力,材料、设备在搬运的过程中也会造成损失,对管理也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做好预防措施,把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减少影响施工项目成本的因素。
此外,市政项目施工方案可能会在实际施工中发生更改或工程量增减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工程造价随之发生变化,项目部门应主动将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变更写出核定单,逐项列表汇总,及时送建设单位签证认可,并纳入当月工程款计收,及时更改成本计划。如果是因为建设单位的原因所造成的工程延误和损失,项目部应作书面统计,送交建设单位,并确认为工程竣工的核验依据,减少后期双方可能因此而引起的争议。
5.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重视
市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风险,其中多数风险都可能会增加施工成本,进而增加了施工成本控制到困难。
例如,雨雪天增多、原材料供应紧张、施工现场干扰、质量返工等等,都会给工程实施增添了很多的风险。这些风险在施工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如果施工队伍不能不加以调节、克服,只能使风险增大,进而增加项目成本。对于这些风险的出现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改善:首先是管理的投入。其次是适度的费用投入,调整成本控制标准,帮助施工队伍调整成本控制方法,充分调动施工队伍积极性并能够主动适应,调整施工方案,改进施工方法,加强材料、设备、劳动力管理等等,这样成本控制才能很好的继续运作下去。
6.完善成本控制制度,降低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人工费
在材料的成本控制方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建立健全材料收发制度,实行计划工程领料单,按计划和需要领料,材料员进行价格比较,减少价差,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对同种材料的价格、运费等进行对比分析,择优选择供应地点,改进工艺,节约材料,尽量减少返工率,实行材料消耗指标控制。
市政工程施工中,一般是人工配合机械作业,如果调配不合理,生产工序不衔接,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这些都会造成人工浪费。人工费主要从用工数量方面进行控制,要根据劳动定额计算出定额用工量,因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劳动纪律,明确岗位责任制,科学合理有效调配人员,减少和避免无效劳动,提高劳动效率。
7.加大施工成本核算监督和检查力度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期间,我们应当对成本的发生和形成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发现的偏差应当予以纠正。施工企业要为工程项目配备专门的成本核算人员,建立纵横交错的成本管理与控制责任制网络体系。成本核算员要对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与施工成本相关的工程变更项目及时收集整理并办理签证手续,定期向公司经营部门上报审核,以便及时准确地控制施工成本并掌握工程施工情况,防止给工程竣工结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项目经理部要增加对计划成本的内部会审环节,通过组织会审,核对计划成本的准确性,项目经理部人员要熟悉计划成本,与计划成本编制人员做好进一步的沟通,形成总公司与项目经理部在成本管理工作中的互动,对内部定额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积累经验。
8.注重做好竣工决算的管理
在竣工决算阶段,要注重做好项目工程的收尾工作。一方面,项目部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工后,应尽快经有关方面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为了降低费用、减少支出,要及时对人工、机械、材料以及生活后勤设施做出清理、清退和转移,降低扫尾的工程成本。另一方面,项目有关的施工、材料人员必须积极配合预算人员,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汇总给预算人员,预算人员应将中标预算、材料实耗清单、联系单增加、设计更改进行分析比较,确认决算收入后,落实人员催收工程决算款,降低项目工程的资金成本。
四、结束语
市政工程是综合了公益性、社会性、系统性和长久性的工程项目,由于这些特点,它的工程成本管理和其他的施工项目有着一定的区别。因此,根据市政工程的特性,在市政工程的成本管理工作中应该采用全面的成本管理方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充分地结合该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控制措施,来保证工程成本管理工作的顺利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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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政工程;工程造价; 审核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工程造价控制对于市政工程的施工单位来说同样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它可以最大化的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对提高工程的管理水平,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最大化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除了在工程施工中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外,还应该采取措施,利用国家在市政工程中的一些优惠措施,做好审计应对策略。但市政工程多属关系国计民生的干线型工程,存在着施工难度大, 影响范围广、不可控的因素较多、且交叉作业点多且分散、工期短、质量要求高等因素。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工程造价管理也会存着相当大的难度,那么究竟应该从那些方面来着手进造价管理呢,本文将进行深入讨论。
市政工程施工中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
造价管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工程核心管理的一部份,直接关系到工程施工企业的利润和效益,而且贯穿于整个工程施工管理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是成本控制和管理的前提和依据。市政工程施工具有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其造价管理的难度,而且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管理上尚没有形成全面成本管理的观念,致使我国对于造价管理的理解往往只停留在预结算上,工程造价管理缺乏全面而系统的定位,缺乏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的管理。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主要侧重于事后核算,即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对其他阶段的控制显得薄弱。那么在施工过程中,究竟应该对施工过程中的造价实行怎样的造价管理呢。
1、了解国家市政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合理做好投标报价管理。
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的招标实行的是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招标人或建设方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的工程分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按自身实力自主对各分项进行报价。因此,在工程清单模式下,施工企业要进行合理的报价,必须在进行投标以前,对工程的造价做出合理的评估和预算。对工程所涉及到的例如设计变更、工期变化、施工条件变化、材料市场价格变化、人力成本变化等等有充分的计算和评估。在根据施工的环境,施工方案,施工过程,施工工艺合理的对工程的总价进行核算。在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买方市场,僧多粥少,很多施工企业为了中标,人为抬低投标价格,形成恶性竞争,因此,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该仔细慎重的考虑到市政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合理的进行报价,避免后期结算中将自己陷入亏损的境地。
2、 加强合同管理
对合同进行严格的控制是工程实施阶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全面充分的考虑可能发生的分歧和费用索赔问题,以免结算时因合同条款不明确产生纠纷;同时,还要明确规定计费标准、文件和时期。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必须从合同谈判、签约时起草的合同须严格规范化,合同条款必须完备,双方权利、义务必须对等,语言表达严谨准确。在现场管理中,不仅项目经理和概预算人员熟悉合同,工程技术人员、设备备材料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也必须熟悉合同,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减少不必要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等现象,做好索赔与反索赔。
3、做好资金使用计划
施工企业应编制与施工过程相对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总目标值及各阶段目标值,使工程造价的控制有所依据,为资金的筹集与协调打下基础编制科学的资金使用计划,可以消除不必要的资金浪费,避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依据进行轻率判断而造成损失。使现有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同时,通过资金使用计划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上升,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同时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参加市政工程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负责收集工程.实施过程中与造价有关的合同、签证及相关规范文件等资料。工程完工后对施工单位上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并编制本工程结算,配合审计方评审或复审。根据市政工程规模,控制目标一般确定为:初审与复审结果误差范围在3%以内。
4 、严格设计变更审查和现场签证管理
设计变更是实施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又一个重要因素。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的越早则损失越小。若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损失有限;若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账后变更。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可能在技术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中经常性的工作,若管理不到位,就可能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就要求驻地监理及甲方代表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同时要经常到工地,做到“随做随签”,避免日后签证。同时签证必须达到最化要求,不要定性化和含糊不清的签证,
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审计应对措施。
在市政工程项目中,审核包括了对建设单位的审计和施工单位的审核,在对施工单位的审核主要包括:对工程预结算的审核;对工程量是否正确的审核、对单价的套用是否合理的审核、对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的审核三方面为重点,在施工图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招投标书、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竣工资料,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核实。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该严格按照审核的要求准备好审核所必须的资料,加强这些方面的管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所有的合同和招、投标文件是工程施工结算和审计的原始依据和凭证,在施工管理中应该实行专人专管,分门分类的进行归档管理。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安全和质量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广义地说,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它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实现项目的目标。而工程的审计将以合同和招标文件为主要依据。
2、重视重要资料的归档工作。
档案管理是工程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它记录着整个工程的施工方式、施工人员、施工技术、施工量、施工程序等工程的所有进展情况。在工程审计中,这些资料的完整程度将直接决定审计工作中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也是证据,当然也成为企业管理不善的证据,尽可能的为企业后期的索赔,审计工作争取到利益的最大化。
结束语:
市政建筑施工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造价管理的复杂性。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过程实行造价管理,能有效的控制施工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点。但造价控制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合理规划和科学的管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招投标书、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竣工资料的管理对工程审计和索赔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市政工程 项目建设 财务核算 财务管理
我国的经济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作为社会经济环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都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创新和改革。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市政工程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完善好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对传统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势头的推动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规模和速度也开始呈现出越来越快的进步和成长,资质高、规模大的工程建筑队伍也借此机会迅速的成长和发展起来,这一方面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促进经济的增长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鉴于建筑市场一些主体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使经营环境产生了一些恶性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工程的承包权而采取了各种不正当的途径和方法,这就为建设主体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消除这一不良现象,现阶段城市的发展中涉及到市政工程建设方面的项目改变了以往单纯的依靠政府投资,逐渐发展为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一些社会投资共同参与建设的专业化、集团化的新模式,经营方式也开始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在这个过程中,市政工程对财务的核算和管理进行创新,完善财务管理的体制,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市政工程核算中的重要作用,使工程的造价控制在较低范围内,提高投资效益,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
二、加强市政工程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一些市政工程企业已经逐渐完成专业化、集团化的改革,工程财务管理模式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但是我们仍然能够看到一些工程管理企业由于不能正确认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重要意义,再加上企业的内部缺乏完善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着较多的漏洞。这就造成了单位的财务部门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造价的构成了解不足,工程财务管理存在着管理滞后和被动等问题,最终使公司的资产流失,对企业自身的根本利益也是一种损害。要想克服这些问题,加强市政施工企业对财务的管理势在必行。一方面企业应该加强财务管理意识的提高,给予工程财务管理工作充分的重视,工程施工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等方面对工程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具有系统性的梳理,使工程财务管理能够在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中都有所体现。另一方面,工程施工企业还要不断的对财务收支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等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进行改进和完善,重视工程财务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提拔,定期举办工程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工程财务管理人员的基本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了解工程预算管理和结算环节的内容,这对于充分发挥工程财务管理的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将市政工程合同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点
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大部分合同管理都是采用预算招标、费率招标等方式开展工程合同的签订,但是由于一些工程的合同不够规范,对于部分必要的约定事项没有做好必要的沟通和约定,在日后的合作中就可能会出现财务方面的纠纷。另外,市政施工企业的施工存在项目多、点多、线长、作业流动性比较大等特点,因此在资金方面也很难集中管理,统一的调配是个较大的难题。工程合同作为工程财务核算和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它遵循的是归口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最初的工程合同项目谈判、订立、以及履行的全过程中,施工企业都应该对工程项目和实施过程中能够涉及的以及可能会涉及的环节都进行严格的合同把关,通过有效的工程合同管理,将工程的财务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并且对于合同的造价、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人等方面的内容,都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一旦发现有不符或者有缺陷等,都应该及时的查明、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三)规范工程资金的使用,科学合理的对工程财务成本进行核算
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的差异比较大,如果仍然按照一般财务会计的核算模式就容易造成工程核算与财务会计信息的相互脱节。在实际工程财务管理工作中,施工企业应该对项目资金的状况以及使用状况都有及时的了解和找你给我,把握融资的时机,保证各个项目中资金的顺畅流通。另外,针对工程施工项目中点多、线多、资金需求量大等问题,我们提出施工企业对工程的资金应实施集中管理模式,对资金的使用加以规范和严格把关,尽可能做到每一笔工程款的支付都是由相关工程施工部门、内审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共同把关和统一管理的。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等方面的科学合理管理和控制也是有效避免资金沉淀或不足、确保资金控制和工程进度相匹配的重要方式。
三、总结语
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是市政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做好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才能有效的促进市政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使其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终极目标。目前市政工程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把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这是加强做好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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