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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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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第1篇

关键词:五年制高职 离异家庭 学生 心理特征 干预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7-0245-02

五年制高职招收的学生是初中毕业生,他们的年龄都在十五六岁左右,正是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阶段。随着近年我国离婚率显注上升的趋势, 升入五年制高职的学生中,父母离异的情况竞高达10%。父母离异给学生带来了持久深远的负面影响,他们在心理、认知、个性、学习等方面常出现严重偏差。

目前,国内许多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方式进行,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统计、处理和分析,得出相应的特征、干预方法等成果,这类研究固然可以反映出离异家庭学生的综合特性,却对具体学生、具体案例描述较少,能提供给高职学校一线教师借鉴应用的案例不足,对实际生活中关于学生的教育引导帮助不大。本文是笔者自身经历和经验总结,通过展示典型案例,希望能为高职学校从事一线教育管理的教师提供一些帮助。

1 五年制高职离异家庭学生受到的成长影响及外在表现

离异家庭的学生心理会受到来自父母、自己和社会的交叉影响。

1.1来自父母和自己的影响

离异家庭的父母在离异前不可避免地经常出现吵架、打架等情况,父母间的冷言冷语、针锋相对,会使孩子形成诸如是“自己做错了”、“自己是多余的”等想法,这些想法会逐渐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显现出来的是学生严重不自信,但又不停的做事,希望得到肯定,然而在得到肯定后,还是不自信,内心深处有着深深的自卑。而有些离异父母即使在离异后还是相见如仇人,在孩子面前不断诋毁对方,让孩子不厌其烦,产生想尽快脱离家庭的想法,显现出来的是说话、行为成人化,故意装作自己是成人,虚张声势,有些甚至故意惹是生非,让父母为自己吵闹的更加严重,并在观看父母吵闹中,寻找短暂快乐的复仇感,而过后又会陷入深深的空虚和痛苦中。学生会表现出极度自信和极度自卑两种极端情绪,可以说是“天使与恶魔”的合体,一方面积极向上,争优争先,另一方面却时刻有着破坏一切,易怒暴躁的表现。

1.2来自社会的影响

离异家庭的学生因为父母会受到周围邻里的注视、同学的议论和老师的关心,而邻里的悄声议论、同学的同情或是嘲笑、老师的过度关怀都会对学生产生极大负面影响,学生会陷入复杂情绪中,周围人过度的关怀使其越发骄纵自己,周围人的同情或嘲笑使其越发冷漠,他们会慢慢怨恨社会,变得没有同情心,对别人不信任,心里产生阴暗面。

受到父母、自己和社会的综合影响,五年制高职离异家庭学生的外在表现,主要有自卑、暴躁、易怒、缺乏信任、易受伤、自制力差等,每个学生并不是只存在一种表现,通常都是几种并存的。

2 五年制高职离异家庭学生典型案例及干预方式

笔者在接触的学生中,遇到了很多离异家庭的学生,他们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下面将围绕二个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所采取的干预方式及效果。

2.1没自信、爱说谎的小J

小S是个小帅哥,外表阳光健康,自立能力很强,可是平时总爱耸着肩。初识他时,我觉得这就是个阳光大男孩,在他身上看到的是单纯、毫无心机,于是在新生入学初选班长时选择了他。小S做班长期间,只要是吩咐给他的事情,都可以做的很好,但作为班长应当自觉做的事情却差强人意。随后出现的两件小事更加让我注意到他,第一件事是在检查宿舍时,他主动交出了一只打火机,并声称是捡到的,学校是明令禁止吸烟的,一般只有抽烟的人才会有打火机,而那只打火机比较新,没有磨损,再说捡打火机干什么呢?在我的再三询问下,他坚称是捡到的,这让我对他有了些怀疑,但因为没有证据,而他又拒不承认,只能暂时作罢,但是我的心里对他有了点看法:这是个能说谎而且很会说谎的孩子,这一定不是第一次,但他说谎也证明了他心里还是有点害怕,因为害怕所以坚持说谎。第二件事是他私自将不能带到学校玩的游戏卡带到学校,被发现后声称是学长告诉他可以偷偷玩,所以才带的,这反应出他的侥幸和有意逆反的心理。随后,我和他及他的父母进行了比较深入的交流,了解到了他家庭的情况,父母离异,随母亲一起住,母亲管教极严,总担心儿子学坏,但又不会表达自己的母爱,对外人总是赞扬自己的儿子很棒,而面对自己儿子时却只有贬低。久而久之,小S就形成了表面自信、内心自卑的极度反差心理,不管是说话、做事都透着矛盾。父母离异前经常争吵,让小S慢慢感觉父母看不到自己的存在,所以在阳光的心里,出现了阴暗的角落,希望通过做些违反规矩的事情获得父母的注意。小S之所以能把谎言说的像真话,也是因为他知道如果真的承认了,只会引来父母更多的争吵。

因此,在了解到小S的这些情况后,我先和小S的父母恳切的谈了小S的情况和问题。然后向小S表达了我想让他继续做班长的信心,告诉他表率和责任的含义,并请他的父亲用行动高诉他表率和责任,请他的母亲用行动和语言高诉他:“母亲爱他”。在得到小S父亲和母亲的支持和配合后,我为小S制定了“班长养成计划”,全面支持他在班级中的威信和形象树立,小S也比较配合。在小S毕业时,他已经变得真的是阳光的男生了,而且他最后也亲口说出了自己曾经说过的谎,并告诉我他永远都会记得“表率和责任”!

2.2不相信别人的小H

小H看起来没什么特别,与其他学生也一样。可是,小H一开口,所有人就都知道,这是个极度不相信别人的人。开学已经一周多,班级里所有人都把书放在教室抽屉,只有小H每天用书包将一大摞的书背来背去,我告诉他:“你可以把书放在抽屉里。”结果,他问我:“老师,如果我把书放在抽屉里被偷了怎么办?如果被偷了,老师要负责啊!”我只得跟他说:“好的,老师负责。”结果他只放了一天,又背起来了。看到他的这样表现,我感到这个学生是属于极度没有安全感,因为所有人的话他都不信。于是,我联系了家长,没有意外,这还是一个离异家庭,跟着母亲居住,母亲工作比较忙,平时照顾不是很到。父母的离异给孩子心理造成很大伤害,因为缺失了父亲的角色,这个学生逐渐变的没有安全感。随后,我又观察了一阵子,发现除了没有安全感,其他方面这个学生还是没什么异常的。

于是,我就针对他的情况,为他组建了一个“朋友圈”,将平时与他交好的同学调到他的周围,让他感到自己所处的位置是安全的,通过我的行为、语言告诉他我是值得他信任的,让他逐渐信任我,并且在他每次不相信别人时,直接明确指出,让他知道。久而久之,他开始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他告诉我,他以前没注意到自己不相信别人,现在被指出后才发现。后来,在我和她的“朋友圈”的鼓励和监督下,他慢慢开始习惯信任别人,信任大家。虽然毕业时,他告诉我,他偶尔还是会有点不信任别人,但已经不会觉得所有人都是危险的,不可信的了。

3 总结

总之,在当前社会离婚率呈增长趋势的今天,我们应当更加关注离异家庭学生的心理情况,及时进行干预和引导。五年制高职学生招收的是初中毕业生,年龄和心理都未完全成熟,更加需要老师的积极引导。关注并做好五年制高职离异家庭学生的心理特征分析及干预研究,能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周敏娟,姚立旗,王蕾敏,徐继梅.离异家庭初中生个性特征及相关研究[J].健康心理学杂志,2011,9(5):321-323.

[2]常艳春.离异单亲家庭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J].家庭与家教, 2004,(4): 7-8.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转变干部作风突出问题入手,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和积案,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大力弘扬新风正气,全力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转变干部作风。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解决“”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点解决宗旨意识淡薄、不关心群众冷暖,脱离群众、疏远群众,在位不在岗、责任心不强,遇到矛盾问题绕着走,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与民争利等问题。村级组织主要解决软弱无力,服务群众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办事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等问题。杜绝因干部作风不正或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众上访事件发生。乡纪委牵头,重点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利益、“吃、拿、卡、要”、、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例。

(二)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以村为单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通过排查,详细了解和掌握本乡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归类、分类建档,实行动态管理。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以乡综治办为主,整合派出所、司法所、工青妇以及各站所的职能和资源,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乡村干部主动深入到户中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调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

(三)全力抵制歪风邪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强调服务群众、解决群众困难的同时,做好群众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对于一些法律观念淡薄、、信闹、信谣、不信法的群众要积极引导其知法守法;对于为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缠访、闹访,干扰和影响党政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现象,依法予以遏制和打击。

三、方法步骤

(一)征求意见、排查调研阶段(3月20日—4月30日)

1、通过设立征求意见箱、征求意见电话和邮箱,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发放书面征求意见函和书面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党员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反映,并进行归类汇总,建立整改台账。

2、由驻村领导牵头,驻村干部和村干部负责,全面排查矛盾纠纷,上报乡综治办梳理归类、分类建档。努力做到不漏一个家庭、一个问题、一个对象。

3、由综治办选定三个具有不同代表性的案例,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对案例进行深入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二)查摆问题、化解纠纷阶段(5月1日—8月15日)

1、重点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对照、廉政准则,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对照群众期盼,对照先进典型,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认真查摆和剖析“”问题,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对前一个阶段未调处好的矛盾纠纷,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对群众反映强烈,调处难度比较大,较长时间未化解的;或可能引发民转刑、和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明确责任领导和办结时限。对需要县以上协调指导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主动提请上级协调督导。查找1-2个为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缠访、闹访,干扰和影响党政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案例,依法予以打击,起到警示作用。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实现社区农村群众普法经常化、青少年普法多样化。按照“缺什么、普什么”的原则,针对不同群体编写法律知识手册,在乡村开设“法律橱窗”,在小区开设“法制长廊”,教育群众自觉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四)建章立制、提升总结阶段(8月16日—9月30日)

1、由乡纪委牵头,查处主题活动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或,或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群众纠纷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2、认真组织“回头看”,对矛盾纠纷的潜在问题要深入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加强防范、及时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做好补缺补漏,不留隐患。

3、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树立正反面典型,组织群众开展典型案例分析讨论,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系列针对性和指导力强、能长期管用的制度规定。坚决维护制度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制度的行为。

四、相关要求

第3篇

1、切实履职,强化主动意识。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既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更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交给妇联组织的重要工作任务,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因而我县妇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主动跟进,积极创新。我们在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后,积极主动地与民政、司法等部门衔接取得支持,下发了《关于成立__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将婚调工作纳入县妇联年度工作重点内容,制定了《__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婚调委的有效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我们与民政多次沟通协调,在办公用房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处提供了一间房作为婚调委办公室,完善了办公场地的硬件设施。10月份,举行了__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仪式,举办了成立大会,选聘了人民调解员,并进行了相关培训。

2、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调解婚姻家庭纠纷需要依托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正是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是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是道德、文化、法律、经济等手段综合运用的有效载体。在婚调委成员单位召开多次协调会后,妇联、民政、司法三家达成共识,形成了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应。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利用联系家庭、联系妇女的群众工作优势,切实抓好婚调委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吸纳有特长和热心公益的个人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进一步推动社会资源、行政资源、群团资源有效整合。民政部门变被动为主动,驻点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调解员,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对于那些因为冲动或者考虑欠成熟而一心要离婚的夫妇,起到了及时有效的缓冲作用。司法部门积极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提供维权咨询服务和相应的法律援助,在相关培训和工作会上加强业务指导,使调解员能掌握更多司法调解的专业知识,提升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县妇联充分发挥联动成员单位的作用,实行资源互补,切实做好诉调对接等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对接有序、协作联动、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应。

3、健全机构,依法规范运作。有了婚姻登记处的婚调委办公室后,为了能更好地为全县广大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县妇联办公用房紧张地情况下安排出一间办公室做婚调委办公室,又在甘棠桥社区组建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办公室,建好用好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阵地,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巾帼志愿者”等服务团体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便捷、热情的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纠纷调解等维权服务。

我县婚调委根据新时期婚姻家庭现状和调解工作需要,从县妇联、民政局、司法局、教育系统等单位选聘了14名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人员作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首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由法律工作者、妇女工作者、婚姻家庭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组成。在我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业务培训班上,县司法局副局长左荣华同志作了业务培训讲课,他以多年的实践经验,站在一名律师与调解员的专业角度,运用生动的语言、丰富的案例对婚姻家庭纠纷常用技巧做了深入浅出的辅导。选派了一名调解员参加省司法厅举办的维权培训班,11月,组织婚调委成员及部分调解员到长沙市天心区妇联现场观摩学习,天心区婚姻纠纷调解室的温馨布置与天心区妇联何主席为我们介绍的“三免原则”、“四有四必四心”服务承诺,以及在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方法,都让我们受益匪浅。学习回来后,我们印制了调解员工作联系卡,发放到各社区,在婚调委办公室,我们将调解员名单与各项制度上墙公布,便于群众自由选择调解员帮助调解。12月1日下午,县妇联组织30多名巾

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团、婚姻家庭心理咨询顾问团等进入甘棠桥社区,结合12月4日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的宣传活动,同时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提供纠纷调解、维权指导、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受到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1、注重法制宣传,提升家庭成员素质。2014年县妇联启动了“反家暴,促和谐”宣传年活动,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到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在县公安局设立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启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长效机制;在县内广泛联系法律工作者及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选聘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律师,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援助顾问团,为我县妇女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举办婚姻调处和家预培训班;组织“反家暴、促和谐”现场签名活动及反家暴书画作品巡回展进机关、进社区,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反家暴宣传活动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2、注重平安和谐创建,融洽家庭关系。平安家庭创建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载体,也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手段。县妇联积极开展平安家庭、书香家庭、和谐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吸引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主动参与,在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创建和谐幸福泰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县妇联积极利用“六一”、“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爱心结对帮扶贫困单亲母亲、贫困儿童“关爱春蕾女童”等工作,丰富创建内涵,打造关爱品牌。

第4篇

根据XX下发的《关于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对策的通知》的要求,XX妇联及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现将化解对策汇报如下:

1.强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把维护性别平等作为预防婚姻家庭纠纷重要内容,推进男女平等意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营造有利于男女平等的公共舆论和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性别平等意识进而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2.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宣传教育力度,以各类“主题日”、“纪念日”活动为载体,结合“三八”妇女节等有利时机,充分运用大喇叭、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创新宣传载体和阵地,加强新媒体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增加婚姻家庭类法律法规内容在新媒体公众号的频次和篇幅,通过微视频、微访谈、微案例等符合新媒体传播特点的方式开展普法活动,为建设和谐婚姻家庭关系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3.创新活动载体,深入挖掘模范夫妻的典型事例。组织模范夫妻下社区以身说法,弘扬家风传承,发挥最美家庭、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5篇

目的:分析我国产科医疗纠纷案件的分布特征及赔偿情况。方法:选取2008年7月至2015年3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关于产科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553例,进行描述性分析。结果:产科医疗纠纷案件占总体案件的15.4%(553/3583),是排名第2位的被索赔的科室。产科医疗纠纷多集中在二级医院,占41.6%,医院实赔金额最高的等级为三级医院(21.92万),损害结局中以死亡结局最多,新生儿死亡132例,孕产妇死亡69例。产科医疗纠纷累计医院承担责任>50.0%的比例高达41.6%。553例产科医疗纠纷总赔付率为89.5%,患者索赔平均为48.48万,院方实赔平均为19.54万。其中纠纷原因发生率排序:助产缺陷致胎儿或新生儿损害(55.1%)、产程监护处理不当致孕产妇损害(17.3%)、诊断不当(10.5%)、手术治疗不当(9.7%)、产科其他治疗护理缺陷(7.4%)。结论:产科医疗纠纷的形势严峻,呈现高发性、高赔付率的态势,管理者应结合产科医疗纠纷的具体成因及赔偿特点,设计产科安全程序和风险预警系统,以促进医疗安全。

【关键词】

产科医疗纠纷;分布特征;赔偿

产科在我国一直是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发生最多的科室之一[1],目前针对产科医疗纠纷的研究大多未涉及赔偿相关问题。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进入诉讼程序的产科医疗纠纷,分析其分布特征、赔偿特点,为产科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下载“医疗损害”为案由,判决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判决书。排除标准:①调解、撤诉、驳回的案件;②纠纷原因、医院责任、损害结局、赔偿金额等重要信息缺失的案件。确定样本3583例,其中,外科1797例(50.2%),内科545(15.2%),儿科155例(4.3%),其他科室533(14.9%);产科553例,占3583例医疗纠纷案件的15.4%,位列第2位。

1.2研究方法于2015年4~6月,招募四川医科大学本科学生80名,统一培训,分组采用双盲法对医疗纠纷判决书进行阅读。提取医院所在省、市、医院等级、科室、纠纷原因、判决结果、医院责任、损害金额、索赔总金额、实赔总金额、索赔精神损害金额、实赔精神损害金额、纠纷起始时间、案件受理时间、判决时间等15个关键信息。最终由笔者对数据进行核对,对重要信息缺失的案件进行排除,对数据异常的案件进行剔除,最终确定案例553例。

1.3统计学方法数据采用SPSS17.0软件处理,主要采用频率进行统计描述,采用方差分析进行组间比较。

2结果

2.1案件一般情况553例产科医疗纠纷案件涉及29个省、直辖市,213个市,共479家医院。诉讼时长(从法院接受诉讼到判决的时间)平均1年零2个月。纠纷时长(从纠纷开始到判决的时间)平均3年零1个月。

2.2总体赔偿情况553例产科医疗纠纷总赔偿率为89.5%(495/553)。患者索赔最大值为555.39万,最小值为0.10万,平均为48.48万。院方实赔最大值为158.07万,最小值为0万,平均为19.54万。平均实赔金额为平均索赔金额的40.3%(19.54/48.48)。其中以索赔总金额>50万的比例最高,占34.5%(191/553),实赔总金额以<20万的比例最高,占66.7%(369/553)。553例产科医疗纠纷中有379例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赔付率达68.5%(379/553)。患者索赔精神损害赔偿最大值为82.30万,最小值为0.10万,平均为6.89万。院方实赔精神损害赔偿最大值为15.00万,最小值为0万,平均为2.28万。

2.3产科医疗纠纷成因及赔偿情况产科医疗纠纷医院有责赔偿87.9%(486/553),平均有责赔偿21.96万。其中纠纷成因发生率排序:助产缺陷致胎儿或新生儿损害(55.1%)、产程监护处理不当致孕产妇损害(17.3%)、诊断不当(10.5%)、手术治疗不当(9.7%)、产科其他治疗护理缺陷(7.4%)。医疗纠纷平均实赔金额最高的成因前两位:产程监护处理不当致孕产妇损害(25.37万),助产缺陷致胎儿或新生儿损害(23.69万)。医院无责任的案例为67例,其中医院赔偿为零的案例为58例,仍有9例进行了赔偿,平均无责赔偿额为2.01万。详细的产科医疗纠纷成因及赔偿情况见表1。

2.4产科医疗纠纷案件责任分布及赔偿情况产科医疗纠纷案件无责任(0)67例(12.1%),平均实赔2.01万;轻微责任(>0~≤25%)92例(16.6%),平均实赔12.40万;次要责任(>25%~≤50%)150例(27.1%),平均实赔19.25万;主要责任(>50%~≤75%)112例(20.3%),平均实赔25.81万;大部分责任及完全责任(>75%~≤100%)118例(21.3%),平均实赔29.21万;还有14例(2.5%)未记录责任情况平均实赔23.47万。各组平均实赔金额的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F=19.908,P=0.001)。产科医疗纠纷累计医院承担责任>50%的比例高达41.6%(230/553)。

2.5产科医疗纠纷医院等级分布及赔偿情况产科医疗纠纷多集中在二级医院,230例占41.6%;其次为三级医院179例(32.4%),第3位为一级医院103例(18.6%),第4位为私立医院41例(7.4%)。医院平均实赔金额最高的等级为三级医院(21.92万),其次为私立医院(20.41万),第3位为二级医院(20.20万),第4位为一级医院(13.60万)。各医院等级间平均实赔金额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F=2.759,P=0.042)。

2.6产科医疗纠纷案件损害结局新生儿的损害结局中以新生儿死亡(132例)最多,其次为新生儿未鉴定的伤害(106例)和新生儿严重伤害(81例)。孕产妇的损害结局中以孕产妇死亡(69例)最多,其次为孕产妇未鉴定的伤害(59例)和孕产妇严重伤害(35例)。

3讨论

3.1产科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产科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最常见的被的临床科室,事故率为28%[2]。美国调查1985~2012年的医疗赔偿案件显示妇产科的索赔案件占14.8%,列第1位[3],英国2013~2014年11945件临床医疗纠纷中,产科的纠纷发生率11%,排第4位,但产科索赔金额最多,占比35%[4]。我国学者张妮莉[5]通过对2009~2013年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妇产科的纠纷案件占15.2%,位于第3位。本研究通过对我国2008年7月至2015年3月统计发现,产科医疗纠纷案件占总体案件的15.4%(553/3583),是排名第2位的被索赔科室。

3.2我国产科医疗纠纷案件赔偿的特点

3.2.1医院承担责任大,赔付率高本研究中产科医疗纠纷累计医院承担责任>50%的比例累计高达41.6%,89.5%的产科医疗纠纷案件得到了经济赔偿,而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产科索赔案件中赔付率也较高,约34.2%~60.5%得到赔偿[6]。产科医疗行业是一种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急诊多、夜诊多、病情变化快,技术标准要求高,很多环节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由于诊疗服务的不足、对病情变化的判断估计不足及知情告知的缺陷等过失对损害后果大多都存在一定的参与度,因此医院承担责任大,赔付率也较高,并且随着医院承担责任增大,医院实赔金额也越大(P<0.05)。这与医疗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有直接关系,医疗损害赔偿金=总损失金额×过错参与度(即医院责任)。

3.2.2高额索赔比例高本研究中最大产科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为555.39万,以50万元以上的索赔比例最多,高达34.5%。高额索赔往往出于损失转嫁的目的,特别是新生儿严重损害致残,其后续的治疗护理费用高昂,因此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都会以最高年限20年来计算,索赔的金额往往偏高。

3.2.3索赔与实赔金额相差悬殊产科医疗纠纷平均实赔金额仅为平均索赔金额的40.3%(19.54/48.48)。其中以索赔总金额>50万的比例最高占34.5%,实赔总金额以<20万的比例最高占66.7%。由于医学信息的不对称,患方对自己要承担的风险预计不够,对医疗纠纷缺乏理性的认识,提出的赔偿请求超过正常标准,使索赔金额与实赔金额相差悬殊。

3.2.4赔偿风险转移不明显本研究中,最大的实赔金额为158.07万,平均每起产科医疗纠纷赔偿19.54万元,比美国每起产科医疗纠纷平均赔偿194.70万(286324美元)[3],日本26.49万(3.89万美元)[7]的赔偿额低。但是在美国和日本医院和医务人员均可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移赔偿风险,减少赔偿压力。此外,2014年美国启动政府健康质量保险计划(GKV-FQWG)明确给产科额外的保险补贴[8];医生们还通过建立医生自救互助组织或风险自救组来转移赔偿风险[9]。然而在中国鲜有保险公司愿意承接医院医疗责任险的业务,因此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赔偿是由医院、科室及涉事医务人员本人分担赔偿损失。

3.2.5精神损害赔偿率高有数据表明,几乎所有医疗纠纷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只有不到一半的案件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10]。但在本研究中精神损害赔偿赔付率达68.5%,高于一般的医疗纠纷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率。此外,本研究中精神损害赔偿平均为2.28万,高于此前我国报道的平均精神损害赔偿2.14万的数值[11]。当发生孕产妇、新生儿死亡或残疾等损害结局,对家庭的打击十分巨大,而妇女儿童又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在法院判决时会根据案件情况适度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比例和额度,对患方给予一定的抚慰。

3.2.6二级医院纠纷发生率最高,三级医院实赔金额最高虽然产科医疗纠纷多集中在二级医院,占41.6%,但医院实赔金额最高的等级为三级医院,平均实赔21.92万,其次为私立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各级医院间平均实赔金额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由于三级医院的资源有限,在我国生产分娩主要集中在二级医院,因此二级医院纠纷发生率也最高,但三级医院收治的是复杂、疑难、重症的高危妊娠病患,出现医疗过失的几率大,损害结局较重,三级医院相应赔偿的金额也越高。私立医院占总体医疗机构的比例低,其产科医疗纠纷发生率也较低为4.7%,但实赔金额20.41万,仅次于三级医院,这可能与私立妇产医院目前发展参差不齐,医疗技术水平尚需提高有关。

3.2.7医院无责任仍需要支付赔偿在本研究中67例为误解性医疗纠纷,即医院无责任,但有9例仍然支付了赔偿金,平均实际赔偿2.01万。产科医疗纠纷的处理耗时漫长,一个诉讼的平均解决时间在中国大约2年[12],在美国则需要5年[13]。本研究中,产科纠纷时长平均为3年零1个月,一次诉讼从立案到判决的平均时间也长达1年零2个月。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不仅对医务人员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影响[14],同时也在损耗患方的金钱与精力。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患方仍然会以不同形式的医闹对医院及医务人员进行纠缠和攻击,虽然医院对医疗损害的结局不承担责任,但出于维稳的需要,医院被迫妥协进行赔偿。此外,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损害结局,法院出于人道主义救助的原则也会判令医院进行救赔偿。

3.3产科医疗纠纷的成因由于对生育过程的复杂性和现代医学的局限性缺乏了解,人们往往认为孕妇是个健康的团体,怀孕、生产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然而生产的风险防不胜防,在本研究553例产科医疗纠纷中,孕产妇死亡69例,孕产妇严重伤害35例,新生儿死亡132例,新生儿严重伤害81例。任何怀孕或分娩期间的损害或死亡都可能会导致医疗纠纷。一般而言,产科医疗纠纷主要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占医疗纠纷事件的为38.3%[15],而这些案件往往是医患双方存在较大分歧与争议的典型案件,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成因分析,为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提供依据。

3.3.1助产缺陷致胎儿或新生儿损害在本研究中,助产缺陷致胎儿、新生儿损害的有责任案例为268例(占55.1%),平均实赔金额23.69万。主要的原因是产科医生的决定性错误,由于专业能力的不足,产科医生对胎儿的大小估计不准确,产程进展异常时不能准确进行判断能否继续阴道分娩。据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2002~2012年间妇产科医生最常被诉讼的原因为产科医生对于顺产还是剖宫产的决定性判断的失误[16]。本研究中新生儿窒息(赔偿金额在本组中列第1位)、脑瘫(第3位)、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第5位)、胎儿窘迫(第6位),新生儿智力发育迟缓(第7位)这五类情况往往与脑损伤有关,在定级中一般被定为重度损害(伤残定为1~6级),赔偿金额较大。这与美国的研究数据大致相同,在美国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瘫、缺血缺氧胎儿窘迫等相关脑损伤诉讼被认为是最昂贵的医疗事故诉讼,平均每起赔偿356.35万(52.40万美元)。第二大类原因为产妇高危妊娠医疗预见不足,抢救不及时,从而导致新生儿其他发育异常或疾病(第2位)、新生儿吸入性肺炎(第4位)、胎儿不明原因死亡(第9位)。第三大类的原因为助产缺陷,肩难产、臀位助产技术不熟练等,从而导致新生儿骨折、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这两类情况在定级中一般定级为轻度损害(伤残定为7~10级),在具体纠纷成因赔偿金额排名中分列第8位和第10位。

3.3.2产程监护处理不当致孕产妇损害本研究中,产程监护处理不当致孕产妇损害84例(占17.3%),排第2位,但平均赔偿额为25.37万,居于平均实赔金额的第1位。其最常见的原因是高危妊娠如孕产妇有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等,以及突发意外如孕产妇羊水栓塞、产前及产后大出血、孕产妇脑梗死等,易直接导致孕产妇死亡、瘫痪或子宫切除等严重损害。然而目前针对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等特殊情况在产前仍然无法做出预测。

3.3.3诊断不当诊断不当51例(占10.5%),是产科诉讼的第三大原因,其中产前诊断不当致缺陷婴儿出生的比率较高,占总体有责案件的5.6%,平均赔偿19.94万。产前诊断技术的局限以及在各级医院中存在差距,医生的失职和疏忽等原因使产前诊断医生未能及时发现畸形或缺陷,从而使有缺陷的孩子出生引发纠纷。

3.3.4手术治疗不当手术治疗不当47例(占9.7%),平均赔偿16.54万。产科工作有极强的专科特点,涉及手术操作多,手术难度大,术后并发症出现几率高。但在实践中,也有部分医务人员由于在紧张而快节奏的工作状态下不能严格执行产科的各项规章,违反了诊断操作规范,使手术治疗不当,导致孕产妇感染、异物留存腹腔等。

3.3.5产科其他治疗护理缺陷产科其他治疗护理缺陷有责案例共36例(占7.4%),平均赔偿20.24万。包括流产、引产不当、用药不当、置IUD取IUD相关并发症,新生儿核黄疸未及时诊治致患儿智力低下,监护不当致婴儿早产,管理不善致新生儿洗澡烫伤、坠床等。

第6篇

【关键词】拆迁民事案件;类型;对策

拆迁引发的民事纠纷涉及人员众多,矛盾纠纷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主要体现双方当事人之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但拆迁案件反映出现的却是多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纵横交错。i如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剧烈冲突,影响辖区和谐稳定。因而有必要进行专门研究。

一、涉拆迁民事案件的类型

(一)关于公房拆迁补偿纠纷

拆迁范围之内有相当数量的平房属于公房。在拆迁过程中,一些产权单位表示对承租人放弃产权,所以承租人将直接作为被拆迁人获得安置补偿,审判实践中的纠纷多围绕承租人的资格而展开。

1、公房使用权转让纠纷。公房承租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90年代后,一些公房承租人纷纷将公房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有的直接订立“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在获悉拆迁信息后,出于利益的驱动,一些原承租人以侵犯产权单位利益为由诉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2、因租赁合同变更而产生纠纷。拆迁安置对象为公房承租人,在承租人资格认定问题上存在以下三种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形:第一,公房由他人占有,但承租人一直未发生变更。第二,承租人已经变更。第三,公房原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尚未发生变更。

3、公房补偿款分配纠纷。根据拆迁政策,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不仅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而且包括区位补偿价,即该被拆除房屋所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改善居住人的居住条件,所以根据租赁关系在居住地已获得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共同居住人,也享有与公房承租人相同的土地使用权益。由于补偿款数额较大,且涉及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极易导致纠纷的发生。

4、公房腾退及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于家庭成员关系不睦,承租人要求其他家庭成员腾房而引起的纠纷;二是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就个人承租的公房发生争议。

(二)所有权确认及析产继承纠纷

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以房屋产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共有。审判实践中就此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要求析产继承,房屋产权登记与事实物权不符,原有房屋翻建后如何确认所有权。

1、家庭共有。房屋共有中最为普遍的就是因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而产生。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继承而得的财产,都是家庭共有财产,每个家庭成员对于全部家庭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房屋拆迁时,由于家庭不睦产生纠纷逐渐增多。

2、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拆迁之前或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析产、买卖、继承等变化,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容易发生争议。

3、房屋产权登记与事实物权不符。也就是指对于普通商品房和城镇私有房屋,如房产证记载的名义购房人与实际购房人不同所发生的纠纷。

(三)房屋买卖、租赁、赠与合同纠纷

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合同纠纷涉及合同效力、解除、撤销制度。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和无处分权的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处分他人财产。较为常见的情况包括,农村私有房屋的原产权人以房屋买卖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城镇私有房屋的原产权人以买卖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又产生纠纷。现今拆迁问题的核心是补偿额的确定。ii这类纠纷主要包括:一是被拆迁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二是拆迁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是通过买卖已占有使用的被拆迁房屋的买受人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与原所有权人结清房款手续的,买受人与原所有权人发生争议。

二、涉拆迁民事案件审理对策

为了进一步丰富审判经验,提高妥善处理涉拆迁类案件的能力和效果,应当通过多途径、多措施来确保涉拆迁案件审判质效,努力实现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具体有如下对策:

一是坚持调研先行,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法院要及时了解拆迁的发展动态,正确把握社情民意,掌握涉拆迁群众的真实诉求。在对相关案件进行类型化整理的基础上,全面收集涉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论文案例,对涉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总结出较明确的处理意见,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

二是调整审判力量,确保案件质效。在涉拆迁案件中,房屋所有关系、租赁关系、继承关系等各种法律关系交错,政策法规纵横交织,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处理难度大。可以通过调整审判力量,安排具有过硬的审判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成立专业审判组审理此类案件,一方面案件质量得到保证,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认同度得以提升,另一方面审理周期减短,保障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是坚持多方联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应当加大与规划局、拆迁办、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主动联合人大代表对涉棚户区拆迁纠纷开展专项研究,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积极听取涉拆迁群众的诉求和意见,做到审理案件时信息灵、情况明、底数清。

四是实行联动宣传,多元化化解矛盾。要坚持调解优先,最大限度地维系涉拆迁人间的感情,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涉拆迁纠纷法律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强法院和涉拆迁群众之间的联系。可以通过向群众印发拆迁法律知识手册,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拆迁法律知识培训,组织群众旁听典型案件庭审,邀请社区干部参与调解等方式,构建大调解格局,多元化化解纠纷。

注释:

第7篇

在市委政法委的指导下,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吸收一些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还有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行各业德高望重的人士,壮大协会力量,让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构筑起维稳工作的新平台。为强化对协会工作的领导,为协会配备了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同时,强化对会员的培训,定期举办培训班,聘请专家授课,提高会员按章理事、依法办事的能力。对协会会员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成绩突出的由镇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充分调动每一位会员的工作积极性。

在工作中,协会会员发挥社情民意信息员作用,注重提前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协会会员乡情熟、消息灵、渠道广,在各行各业中有较强影响力,群众有事愿意和他们沟通、商量,会员掌握信息迅速。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协会及时与会员沟通,派出所、综治办等部门及时与协会沟通,对一些不稳定因素提前介入,超前化解。协会会员发挥矛盾纠纷调解员作用,及时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协会会员威信高、处事稳重、群众信服,通过他们协调处理民间纠纷,制止化解群体性事件,确保了矛盾不扩大、纠纷不升级。一年来,协会已协调处理各类民间纠纷120余起,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协会会员发挥法律法规宣传员作用,主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协会会员模范带头作用,在全镇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主动配合部门,开展法律知识进村、进企业、进家庭等活动,使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行使权利,通过合法途径,以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广大会员用身边的典型案例和朴素的道理,现身说法,现场说教,以事明理,起到了教育一批、稳定一片的效果。

第8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民族民间纠纷调解;民族民间规范

中图分类号:D6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8)02-0045-04

一、镇山村的基本情况介绍

镇山村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花溪水库中部的一个半岛上,距省会贵阳市21公里。全村总面积3.8平方公里,全村总人口176户591人。其中,布依族110户385人,布依族都是同一宗族;苗族65户201人,汉族1户5人。少数民族居民共175户586人,是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镇山村的布依族、苗族有自己的语言,但因镇山村地处贵阳市郊,并且长期与汉族交往,除老人说布依语、苗语外,大部分村民讲汉语。传统农业是镇山村的基本生产生活方式,发展旅游业成了当地村民发家致富的又一渠道。1993年8月23日镇山村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为“贵州镇山民族文化保护村”。1998年被列为贵州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同年10月,国家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学会与挪威文博专家通过考察,正式将镇山村列为中挪文化合作的国际性项目――贵州生态博物馆群之一。2004年接待游客12万人次,全村生产总值近600万元,其中农业产值200万,旅游接待及餐饮等第三产业产值近400万,农民人均纯收入约3530元,与1993年人均纯收入250元相比翻了十倍还要多,仅在2005年该村向国家缴纳税款就达10万余元,走上了致富道路。这其中,村民委员会对诸多民间纠纷及时、有效的调解,为该村的稳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我国目前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调解的现状

目前,我国各地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下属的村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起作用,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协助上一级政府部门的一些工作,如传达上级政令、计划生育、各种统计报表以及进行一些公共性建设等,村民之间的纠纷除了自愿和解的以外,基本上是到当地的法院解决。人们认为法院“是纠纷解决中最具合法性的权威”[1]。这种情况主要是在一些经济文化发达的汉族聚居地区或城市郊区,人口集中,交通方便,法院派出法庭的布局合理,司法部门不存在乱收费等问题,人们对法院比较信任。但在贵州,由于特殊的地理因素、民族因素,较落后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属于这种情况的地区比较少,主要集中在城市。第二种情况是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属的村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无论是调解程序还是具体调解内容,民间规范(习惯法)与国家法不冲突,并对国家法起到很大的补充作用[2]。在贵州属于这种情况的主要是城市郊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或者汉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第三种情况是民间规范(习惯法)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除了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以外,民间的社会秩序主要是依靠当地的习惯法规范维护的。习惯法与国家法多元并存,并且习惯法“对官方法的有效性有某种明显的影响。换句话说,习惯法具有这样一些功能,它能明显地补充、反对、修正甚至破坏官方法,尤其是国家法”,[3]有特殊的强制力保证这种习惯法的实施。在贵州的一些偏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就存在这种情况,比如贵州黔东南雷公山地区苗族聚居地方这种情况就比较多[4]。本文中的镇山村是第二种情况的一个典型。

关于少数民族村寨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研究,一般是从民族学的视角出发,从法学的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且当前学者们的研究重点多为偏远的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如贵州黔东南地区的苗族和侗族。而对于城市周边的少数民族尤其是布依族村寨的研究却甚少,可以说对这样特殊地域环境下的布依族习惯法的研究在贵州仍是空白。通过对镇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调解方式的调查和分析,可以使我们对这种属于城市的郊区,汉化程度高,便于政府管理的地方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特点,有更加直接的了解,以填补此类研究的不足。

三、镇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

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由村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寨老的支持下成立。村委会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出一名村民作为村委会主任的候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也可以向村委会自我推荐,名额为6人。经推选出来的5名和自荐的6名共11名候选人在全村预选会上发表“就职演说”,全村预选会根据这11名候选人的“演说”,对其进行投票,最终选出票数最高的前两名作为村主任的候选人。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过程是:在确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后,由有选举权的村民对该两名候选人进行不记名投票,最终得票最多的一名候选人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根据习惯做法,村里重大问题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共同决定。村委会内设调解委员会,有专职调解员,也是村委会成员之一,由村民选举产生。调解委员会既是村民之间民间纠纷的调解者,也是村民之间某些事实行为的见证者,它以预防和化解矛盾为宗旨。

镇山村调解委员会自2005年1月到2006年11月间,详细记录在卷的调解村内民间纠纷的案例有5起。其中调解成功4起,口头或书面达成调解协议的各2起;另一起是因纠纷当事人自愿撤回调解申请,所以调解终止。调解委员会除参与上述记录在卷的纠纷调解外,还参与大量的影响比较小的不需要记录在卷的纠纷调解,因为这类纠纷主要集中于家庭中婆媳之间或赡养老人的问题,一般争议不大,所以通过对纠纷双方简单的说教,作一定的感情沟通,就能够解决。因此,此类调解一般不制作详细调解记录。笔者试图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观察该村的调解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程序

调解地点一般是在纠纷一方当事人家中。在具体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均会邀请村委会的其他成员或村中有一定威信的前辈参与,一般为三至四人。在传统上,民间发生纠纷以后,都是请寨中的长老(简称“寨老”,指该民族中德高望众者。下同。)出面解决,很少上报到政府。这主要是布依族或苗族的文化模式与汉族地区的儒家文化模式不同,人们不了解也不认同国家的法律。同时,这个村寨的布依族都是一个祖先的后代,有了纠纷,人们一般也不愿意借助外部的势力,特别是政府的介入,都是由自己民族内部进行处理。

在为村民调解纠纷时,先是由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员在同意调解并作相应准备后告知另一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调解时,调解员及寨老在分别听取矛盾双方的陈述后,在尽可能依法的前提下,用最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双方进行调解,进而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最终形成处理纠纷的协议。该协议有口头和书面的两种,口头协议是在调解员及寨老见证的情况下,矛盾双方对争议问题互相作出承诺。适用口头协议就可解决的纠纷,一般比较简单。下面我们根据具体纠纷案件来了解调解的程序:

2005年18月8日,村民委员会调解员根据村民李秀×的请求,到村民李××家进行调查,主要是问清李××是否承认修改厕所挤占道路,影响了李秀×家的通道进出的事实。李××口头承认修改厕所的事实,但否认占道妨碍交通。调解员都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熟悉村寨中的情况。修改厕所有无妨碍交通,只需调解员现场勘查即查清了李××因改厕所确实挤占了道路的事实。第二天,村民委员会根据前一天的调查情况,邀请村中寨老见证,召集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李××口头承认了占道的事实,并同意撤出占道的边沟部分,保持原路的宽度。李秀×对此很满意,也允许李××在不影响自己通道的前提下改动厕所。两家又重归于好,纠纷顺利解决。这种调解方式,由于寨老出面,增加了纠纷当事人对这种调解的信任,调解的内容也便于双方当事人接受并积极执行。该案例中,它既支持了前者改厕所的正当事由,也很好地维护了后者的合法通行权,做到了双方满意。

(二)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所适用的规范

在贵州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当地的一些民间习惯法或其他一些民间规范的内容一般都体现在村规民约中[5]。镇山村没有制定自己的村规民约,而是参考邻近布依村寨的村规民约。从其参考邻近村规民约的情况来看,镇山村没有自己成文的民族规范。要了解该村村民委员会调解纠纷适用的规范只能从案例中去分析。从记录的调解案例看,村民委员会在调解中适用的规范主要是存在于当地人们心目中公认的道德准则,如公平性、情理性等准则,这些准则是抽象的、没有文字记录的,但由于它自始以来就存在于人们思想当中,大家都愿意服从这样的准则,因此纠纷往往得到合情合理地、顺利地解决。如邻居环境问题纠纷:因乔巴友家没有牛圈关牛,他要在自己所分得的老房关牛,造成其另外俩兄弟兼邻居在环境卫生、养老等问题上的不满。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经纠纷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协:为了共同搞好环境卫生,不伤害兄弟间的情谊,乔巴友用自己分得的老房堂屋一间给大哥乔宝,调大哥分得的老房后面的一块空地做牛圈;乔巴友与其弟毛牛共有的排列于毛牛屋底下的屋基,毛牛同乔宝各占一半。父母在生之年,毛牛和乔宝同意将两间老房让给父母住,如果要翻房,要先安排好两老再做。

从调解的结果来看,很难看清适用的具体规范是什么,是民法中关于相邻权问题或婚姻家庭法中关于赡养问题的法律规定,还是他们本民族的有文字记载的准择?都不是。它实际上是存在于当地人们观念中的民间道德准则,按照这种道德准则来做,大家也就都认为是合理的做法,从而形成一定的心理定式,长期的发挥着规范作用。这也符合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以宪法、法律或法规为依据,若没有前述法律规范规定,应以社会公德为依据。该案没有依据宪法、民事法律规范,而是依据民间道德准则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从协议结果分析,民间道德准则与民事法律规范之间并不矛盾,都坚持维护相邻权益,注重公共卫生,保证对父母长辈的赡养,强调家庭的稳定和谐。

从笔者掌握的所有调解案件来看,在镇山村没有发现其适用民间规范与国家法相矛盾的情况。在这里,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或民间规范很好的融和在一起,共同促进当地的各方面发展。

镇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使一些历史传统保留下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是村民委员会在具体调解过程中都会邀请村中有一定威信的前辈参与,这实际上是传统上寨老调解纠纷制度的延续,使村民委员会调解与寨老调解制度很好的结合起来,深得纠纷当事人的信任,保证了调解的成功以及调解协议的顺利实现。二是村委会的调解工作,在适用普遍性规范方面,传统的文化理念发挥着主要规范作用,力求纠纷解决达到双方满意的程度,并不讲究适用国家法,且在镇山村,国家法与民间规范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协调效果。朱苏力教授认为:“每个社会中,即使没有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由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总是会形成一些习惯,实际上起到法律的作用。而且在比较简单的社会中,这些习惯甚至比成文法律更为便利和有效,它降低经济学上所说的交易费用,对各种社会交往起到了建立预期、规制人们行为的作用。”[6]

镇山村民间纠纷调解制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我国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历史文化心理等传统的影响,即使是在城市的近郊,国家法还是难以完全获得民族同胞的认同,民族民间习惯、规范等仍然发挥着重要的约束、规范作用,对维护民族民间的正常社会秩序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大力调查、研究、比对这些民族民间规范,去粗取精;同时,又要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状况,来有条件的、变通的执行国家法,特别是国家的刑事法律、行政法律规范,使国家法逐步深入民族同胞的心中,让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或民族民间规范之间形成和谐互补的规范体系,既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又促进少数民族自治制度的发展,维护少数民族同胞的合法权益,让少数民族同胞与汉族地区一起共同稳定、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旭东. 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M]. 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276.

[2] 田 涛. 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3.

[3] 千叶正士著,强世功等译. 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0.

[4] 周相卿.黔东南雷山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M].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129-133,112-127.

第9篇

一、当前我区矛盾纠纷面临新的发展形势

随着我区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矛盾的触发点增多,多元化趋势明显增强,民间纠纷成因日趋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1、离婚与相邻权纠纷居高不下。*6年我区排查的矛盾纠纷中,婚姻家庭邻里纠纷逐渐增多,约占58.6%。除传统的赡养、抚养分歧和性格、文化、志趣差异等原因外,经济社会的冲击带来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意识的淡泊,造成离婚或解除婚约者越来越多。此外,经济矛盾也是离婚纠纷的另一大原因,受风俗习惯影响,加上部分人感情基础薄弱,婚前索要彩礼,大操大办婚礼,导致婚后负债累累,生活困难,引发一系列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主要为农民在拆旧房建新房时邻里关系处理不当而引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如化解不及时,极易引发家庭、宗族矛盾,引起群体性乃至暴力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

2、劳动争议纠纷上升趋势明显。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转换、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大量生长、外来劳动力交叉流转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劳动争议纠纷上升趋势明显。其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制度的不规范。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者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规章制度的违法性,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争议纠纷的产生。二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导致纠纷不断产生。三是劳动关系利益化。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构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冲突。

3、房屋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复杂化。*6年共排查这类纠纷64起,占纠纷总数的7%。主要原因:一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建房规格不统一,因排水、通风、采光等因素引发邻里发生争执、械斗,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土地产权不清。因历史或政策原因,土地使用者没有取得合法手续,在土地承包、土地转让、产权变更中产生的土地纠纷层出不穷。三是界定不明。主要是因山林承包引发边界、山林权属、承包合同等问题的纠纷。如*6年,马甲镇彭殊村与*镇南塘村因交界长蓝坑、尖石山、大路尾山的山林地存在“插花”,80年代初林业部门在林权确认过程,因林权测量图与实地存在偏差,导致将马甲镇彭殊村28亩林地错划给*镇南塘村。后经区林业局、司法局、马甲镇、*镇一年多来共同努力调处,于*7年初这起纠纷终于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

4、征地拆迁补偿纠纷调处难度大。城市化加快推进,一小部分农民在政府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大肆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蓄意唆使其他群众开展破坏活动;部分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混淆是非,导致一系列征地拆迁纠纷问题出现。这类问题牵涉面广、纠纷人数多,法律问题复杂,调处工作政策性强,调处难度较大,极易引发引发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

5、新类型矛盾纠纷问题造成的隐性突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管理水平没有相应提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纠纷隐患,如城市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较典型的有:万安街道吉源小区因物业管理移交问题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矛盾纠纷;双阳街道阳江社区因物业管理不善导致业主车辆被盗引发与物业管理公司的一系列纠纷。环境污染纠纷,较典型的有:*镇白洋村,一外来人办养猪场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影响到该村9个村民小组部分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引发的纠纷。这些新类型纠纷问题,一般涉及人数相对较多,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面广,存在的隐性问题多,如处理不好极易激化矛盾,产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二、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格局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作。必须坚持多级联动,横纵有序,切实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健全机构,构建矛盾调解工作组织网络。按照“巩固村级基础、完善乡镇层次、强化区级指导”的思想,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领导协调机构,形成乡镇、村居、小组、调解员的四级纵向调解网络,构建综治、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横向大调解工作格局;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起“第一道防线”作用。巩固完善和恢复重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非公有制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一些新兴行业、特殊地区,如集贸市场、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等探索建立专门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覆盖面。

(二)协调一致,保障矛盾调解有序运行。围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筑牢维稳第一道防线”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拓宽调解工作领域,努力化解新时期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一是关口前移,及时准确掌握矛盾纠纷苗头信息。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制度,完善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信息网络,及时捕捉和发现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提前预测和部署,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畅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二是把握关键,注重敏感时期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注意研究掌握新时期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有效地调解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性纠纷。在每年重要节假日和重大会议、活动期间,集中组织全区性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对重大矛盾纠纷隐患要及时深入调查,以重点纠纷案件为突破口;对一些不同意见多、涉及面广、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及时启动预案,落实责任,集中化解。三是完善制度,保障调处工作规范运作。要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例会制度、案情分析制度及矛盾纠纷调处十项机制,促进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化运作。通过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例会,通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不稳定因素,研究调处方案,指导、协调和督促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围绕落实“五定”责任制(定责任单位、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定办结时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是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矛盾纠纷。要拓宽民意表达途径,向社会公布行政机构和有权处理问题的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和多渠道分流的化解机制,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矛盾纠纷处理方式,确保实效。

(三)创新思路,切实提高大调解实效。创新工作措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应着手从调解工作的规范、队伍的建设、司法行政各职能的发挥、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安置帮教工作的突破,切实提高调解实效,推进工作:

1、探索调解协议规范制作新举措。能否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格式文书是人民调解规范化和工作质量提高的具体反映。要着重提高制作水平:一是纳入培训。将调解协议制作纳入每年举办的人民调委会主任和调解骨干的重点培训内容,选择一些调解协议制作质量较好的文书进行逐条讲解,学员现场模拟制作。二是面对面指导。法院、司法局通过深入村(社区)参与调解,调查工作等形式,直接指导调解协议文书制作。三是落实补贴。要落实制作调解协议书补贴,经费从每年调解工作经费中列支,各乡镇(街道)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进行配套。

2、探索调解人员学习培训新形式。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调解技能精的调解员队伍,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的前提。要着力在创新学习培训形式上下工夫。一是完善培训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现有调解人员进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典型案例分析、调解格式文书制作评比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二是建立培训基地。联合*法庭在*中学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依托基地规范人民调解培训工作,完善调解员培训长效机制。三是严格选任制度。采取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组建以律师、政法工作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主体的志愿队伍,聘请人大、政协代表担任兼职调解员,改善调解队伍结构,充实工作力量。

3、探索化解纠纷普法宣传置前新动作。一是注重宣传教育。针对当前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转制引发矛盾纠纷较多的情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意识,为调解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创新宣传方式。把调解工作与普法宣传工作结合,为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矛盾纠纷排查纠纷活动中,加强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的宣传,运用宣传栏、宣传本册、图片展览、法律知识竞赛、上法制课、开展大型法律咨询活动等形式,教育群众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反应诉求,不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三是把握宣传重点。把企业和农村确定为宣传的重点部位,把广大职工、复员伤残军人和农民确定为宣传的重点对象。重点宣传领导重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运作机制、排查调处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第10篇

人民调解是今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年

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会议精神,我区扎实工作,不断创新,强化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职能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使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开拓性的发展。

一是指导方式得到了创新。全区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张岐为主任,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有关领导为副主任,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路子。在成立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同时,在全市率先向乡镇、街道派遣人民调解指导员,指派11名法官和1名司法干警到全区13个乡镇、街道以及西湖街道担任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以结对子的方式,为乡镇、街道调委会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对疑难纠纷调解的指导;又如把有关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的操作程序、调解协议范本、格式文书制作成软盘。拷贝至每个调委会,规范调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于此同时,我区还及时召开各种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指导工作。五月份,全区召开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区委副书记张岐作了重要讲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炬作了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区法院郑重圭院长就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讲了话。会上西溪街道、灵隐街道庆丰社区、三墩镇司法助理员交流了经验,还对在20__年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25名先进集体和26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十月份,结合同志为“枫桥经验”批示四十周年,我区又召开了纪念同志为“枫桥经验”批示四十周年暨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推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学习深化枫桥经验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是宣传工作得到了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我区利用这一契机,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案例编印成《人民调解工作资料汇编》,下发给各调解组织用作学习资料和办案依据;以问答的形式制作了人民调解知识宣传画报,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宣传栏里张贴;还将市局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制度送到各个社区,把调解员的姓名、照片、有关制度上墙公开。各乡镇街道也利用各种途径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文新街道德加、星洲等社区积极运用社区网站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宣传积极把矛盾纠纷引导到人民调解的轨道上来解决。如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刚成立,被伤害赔偿纠纷困扰了半年的两位当事人就主动上门要求进行调解,并在街道调委会支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化解了纠纷,促进了邻里和睦,也降低了成本。

三是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规范。今年二月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区选择三墩镇、西溪街道作为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的试点,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开展试点工作。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试点中,在组织建设上,注重群众自治性,严格控制行政人员在调解委员会中的人数,要求调委会中懂法律的社区志愿者占大多数;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岗位责任、例会、考评、业务登记、 档案统计等一系列的制度;在工作程序上,做到严格规范,对每一起纠纷的调处根据其性质特点,制定了受理、告知、调查、通知、调解、制作协议、送达、回访等一系列规定。到三月份,三墩镇、西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期完成。我区及时推广两个试点的做法和经验。全区其他各乡镇、街道在认真学习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调委会建设步伐,5月28日灵隐街道调委会正式成立,至此我区十三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全面完成,提前完成了任务。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过程中,我区一方面规范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对调委会的组成人员、调委会产生方式等方面更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积极引导、大胆创新。如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的组建,一是通过选举形式产生街道调委会,由群众选举自己的组织;二是街道调委会的主任由社区法律志愿者担任,真正体现了街道调委会组织的自治性。这一做法已在全区逐步推广。在此同时,各类调解组织紧密结合实际,大胆创新调解方法,一是采用庭审式调解。我们要求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有条件的基层调委会专门设立调解庭(室),按照民事法庭的样式设有调解主持人、调解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座席,另设有旁听席,体现了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是网上道德评议庭。利用社区网站设立“道德评议”论坛,通过典型事例的讨论,对身边不文明、不守法、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评判和辩论,让群众去制约这种行为。三是模拟道德法庭。利用网络将法律不适宜调整的道德问题以模拟法庭的形式在道德层面上进行辩论,根据《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道德规范来进行调解。区局还根据农村撤并村、村改居及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的现状,根据司法部75号令的规定,对全区各类调解组织进行了规范了整顿,统一实行了各类调解委员会由区局统一备案制度,大力开展了调解组织的规范和整顿工作,撤消了27个企事业单位中组织涣散、人员欠缺、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的挂牌调解委员会,规范和完善了41个基层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区共有调解组织202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村级调解组织98个,社区调解组织79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8个,集贸市场调委会4个,各级调解组织共有调解干部922人,调解信息员3254人,形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错、运转正常、功能互补、齐抓共管的调解组织网络。

四是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我区采取了统一计划、分级组织、集中考试、持证上岗的方式对全体调解员进行了培训,全面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组织好各级各类调解主任的培训,区局专门在人民调解经费中拨专款8万元用于培训。在6月15日至28日,分三期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调委会主任和司法所人员共275人集中进行了培训。参训的同志,系统学习了中办发(20__)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人民调解格式文书的制作等内容。区委副书记张岐亲自为培训班动员、听取学员的经验交流、为调解主任颁发上岗证、作培训小结。参训的同志一致认为深受教育,不仅增长了业务知识,对提高实际调解工作技能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次培训班是历年来办得最好、收获最大的一次。全区各类调解组织的761名调解员也由乡镇街道进行了培训,由区司法局统一组织进行了考试,并对培训合格的922名调解员颁发了上岗证。通过培训,使全区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为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提供了队伍素质的保障。

五是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我区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已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且逐步扩大到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的调解,特别是参与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所引起的民间纠纷的调解以及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如台湾的龚先生,91年在杭州市区以他人的名义置房,现在办理“三证”时发生了纠纷。古荡街道调委会接受了龚先生的申请,经调查取证,多次协商,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涉台民间纠纷,就在短短的10日内得到了解决。又如留下镇石马村农嫁居妇女土地承包待遇问题,涉及到45人,她们多次集体上访,因政策原因,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5月份,区委张岐副书记亲自带9个部门的领导到留下镇调研时,我局提出用人民调解的形式解决这个问题,被人民法院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探索予以采纳。留下镇调委会介入后,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现大部分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今年6月30日文新街道发生一起火灾,使两家企业受损,该街道调委会受理了这次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索赔标的为90万元的纠纷调解后,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使纠纷得到成功调处,最终赔偿金额为25万元。

六是工作成效得到了充分体现。今年来,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682起,调处成功674起,防止群体性闹事事件8起670人,防止非正常死亡3起3人,防止民转刑案件9起14人,没有发生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当而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民转刑案件、群体性闹事和群体性上访,为我区政治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明显社会效果。特别是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建立开始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截止九月底,全区十三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地调处疑难复杂纠纷33起,其中损害赔偿纠纷24起,涉及赔偿金额180余万元,赔偿金额在五万至十万元的有4起,十万元以上的有7起,最大的一起赔偿金额达30.0910万元;生产经营造成的噪音扰民纠纷1起,涉及人员56人;群体性涉法纠纷1起,涉及人员45人;家庭、邻里纠纷6起,涉及人员41人;涉外纠纷1起。如:周浦乡调委会成功调处了一起三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达到30余万元;蒋村乡发生了一起因几名孩子玩耍,造成一农户铁门倒塌,致使河南在该乡打工的一名四岁的儿子死亡,乡人民调委会主动介入进行调解,避免了一起群体性闹事事件;北山街道调委会及时调处了一起涉及四十余万元标的家庭纠纷,防止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经过一年的努力,我区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在不断提高,被杭报誉为“民间法庭”办“民间大案”。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就成功调处了一件标的达10.5万元,历时半年之久的民事纠纷,杭报6月16日用了较大篇幅予以报道。区法院还审结了首例请求履行调解协议案件,认定西溪街道文天社区调 委会达成的有关夫妻离婚后女方抚养费问题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履行。

七是活动载体得到了有效的开拓。首先是扎实开展“四有五无”活动。我区根据市司法局的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开展“四有五无”活动,即:有组织调解、有人员调解、有经费调解、有场所调解和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民转刑案件、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闹事、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无推卸责任将矛盾纠纷上交。到目前为止全区有65的调解组织达到“四有五无”标准,年终我局将对达标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其次是大力开展优秀案例评比活动。从五月份开始,我区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优秀案例评选活动。通过优秀案例评选,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全体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锻炼和培养出一支懂法律、精业务、会调解的骨干队伍。在优秀案例评选过程中,各类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紧密结合各地矛盾纠纷的实际,严格按照司法部75号令规定,积极开展对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使一批目前,全区经过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的评选,已经有一批工作规范、程序到位、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案例已上报到区局。我区将通过进一步的评选后,精选部分有指导意义的优秀案例进行汇编,下发到全区各个调解组织,并将优秀案例作为今后人民调解员培训的教材。再次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活动。我局在今年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活动,广泛发动基层司法所、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员对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撰写调研文章,组织专门人员对调研文章进行评比。通过开展优秀调研文章评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全面了解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和整改措施,研究和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目前,优秀调研文章的评选、汇编工作正在进行。

二、强化职能,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基层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1、化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队

伍建设。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区局大力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区局根据省政府152号令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经过区局的积极工作,目前全区13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全部正式建立,并都刻制了专门印章。二是全面做好司法所人员的换装工作,全区20名司法所工作人员统一换发了20__式司法行政制式服装。三是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区局先后三次组织全体司法所人员,采用以会代训的方法,组织司法所人员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学习法律规章,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结合法律服务所、法律者年检注册工作,针对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队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顿和教育,为了全面加强对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和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区局还建立了法律服务所季报制度,对法律工作者办案、收费、质量监督卡回收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跟踪调查。

2、重排查、强职能,为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积极发挥作用。

第11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多,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20世纪末,市场经济的实行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农村土地、资金、劳动力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强烈冲击,农村土地争议和矛盾日益增多,土地问题正在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稳定和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如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减少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力图通过实地调研和对中国典型案例数据库中近三年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进行统计与分析,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土地承包引发纠纷的原因、种类进行分析研究,并为预防和减少这些纠纷的发生,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对策进行了认真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引发纠纷的原因也是多样的,主要原因有:

(1)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国家对农业的优惠政策是引发土地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我国的农业生产这几年得到了很大发展,土地效益明显得到提高,加之国家许多惠农政策的出台,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许多在外打工的农民纷纷回乡要田要地。原先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承包户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的土地。农民对土地的渴求成为纠纷发生的现实诱因。

(2)没有切实贯彻执行法律政策是引发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由于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干部出于各种利益考虑,不仅没有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的法律和国家政策,而且还侵害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习惯以行政手段处理土地承包事务,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甚至还存在着任意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而乡镇级以上政府对于村委会或村干部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侵害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视而不见,消极对待农户的维权请求,也是引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重要原因。因此,渴望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民,希望村委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公平发包土地、公开补偿办法、保护合法的土地流转。

(3)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懂法,对土地权属提出没有法律或政策根据的要求,这也是造成土地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农村是法治教育的薄弱环节,许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都是因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不注重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导致的。村民及村委会的法律基础较差,合同签订很不规范,从而造成法律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容易对合同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而相关行政部门在合同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的缺陷,农民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4)落后的传统意识和习俗的影响。中国农村地区,传统意识和习惯、习俗影响还相当严重。特别是对妇女土地承包权利的侵害比较普遍,因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二、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关系到稳定农村、稳定农民、稳定农业的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1)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我国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制定的。该法也是农村实施土地承包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首先,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使有关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互衔接,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主体地位,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护还应出台相关法律细则,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民拥有承包土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最后,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等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收益,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2)强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首先,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的力度,提高乡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其次,乡镇政府应尊重农业承包合同,规范各种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对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予以指导和监督。对于土地资源、承包方案予以公开,对于各种补偿规定也要予以公开,进一步完善各级职能部门对农村承包合同的鉴证和备案,健全合同管理等相关制度。再次,应加快改进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完善补偿标准,规范补偿费管理,妥善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畅通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渠道,健全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农业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要完善乡村协商调解,强化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调解的法律效力。在农村,许多人发生纠纷后,愿意通过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来协调解决,但是,由于这种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往往在当事人翻悔后无法最终得到解决。所以,应该赋予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调解下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二要完善土地纠纷解决的诉讼制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农民土地纠纷,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为农民诉讼提供便利,比如,尽量适用简易程序,降低农民的诉讼费用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农民充分利用司法救济途径。三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通过仲裁解决土地纠纷与诉讼相比,无论从成本还是从时间上对农民来讲都更有利一些,但是,必须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大力宣传仲裁制度,健全仲裁机构,并赋予仲裁裁决解决争议的终局效力。这不仅可以畅通仲裁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途径,而且让农民懂得可以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敏,杨远珍等.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山东审判,2004,(5):32-35.

第12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科室;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088-02

医疗纠纷作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从未淡出过人们的视野,为了研究医疗纠纷发生的规律,总结医疗纠纷发生的特点,我们采取了文献综述和实际调查的方式。首先,检索了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库中近三年的相关文献,并选取了某省的各级别、各地区的五所医院进行了调查。对所收集的文献和调查的数据的分析可知,医疗纠纷的发生涉及到了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和各个科室。但总的来说,外科、妇产科、内科、儿科这几个科室是医疗纠纷相对高发的科室。并且发生纠纷的原因有医疗纠纷发生的共性的原因,更有其个性的原因。为了更好的应对医疗纠纷,做到有的放矢,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针对医疗纠纷这几个相对高发的科室的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指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一、医疗纠纷易发科室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外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外科的医纠纷发生的机率相对较大,这是因为,首先,从病因看,外科疾病分为:损伤、感染、肿瘤、畸形、其他性质的疾病。从其疾病种类来看,其治疗方法主要是手术和手法,手术数量多,对医生的技术要求水平高,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外科的手术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复杂,风险也越来越高,诸如微创外科、器官移植等治疗方法的发展对外科医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其次,从科室所辖范围看,外科作为一级学科,其涵盖了普外科、骨科、泌尿外科等诸多科室,病种多,病情复杂;第三,外科往往和麻醉和ICU等科室联合紧密,是外科治疗环节中重要的环节,而这些环节同样是医疗纠纷高发的环节;最后,从患者的方面来说,一些患者往往认为对一些疾病,只要实施了手术就能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患者及其家属关注点在于手术的结果,而不是手术的过程,对患者来说,手术环节多么完美并不重要,关键是要有良好的治疗效果。而对医务人员来说,专注于完美的手术过程有的时候更重要。因此,手术实施者和手术接受者在目的上是一致的,但关注点和侧重点是不同的。对医务人员来说,这样的情况:手术环节完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可以接受的。手术环节不完美,手术结果达到目的是有遗憾的。但对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手术环节完美,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也许就是无法接受的;手术环节不完美,但手术结果是好的是可以接受的。同时,由于外科治疗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患者及其家属马上就能直观感受到。所以,一旦出现问题,缺乏一个心理准备过程,医患矛盾容易一触即发。综上所述,外科往往成为各级医疗机构中医疗纠纷易发的主要科室之一。

(二)妇产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妇产科作为医疗纠纷易发科室与其科室独有的特点联系紧密。妇产科的特点在于:妇产科医疗活动的对象既可以是病人,也可以是正常体检,如婚前检查。患者既可以是生产、待产,也可以是妊娠体检。妇产科实施的手术既可以是大手术,如剖宫产,也可以是小的门诊操作。妇产科的治疗既可以是医学问题,也可以是护理问题,如对新生儿的护理;既可以是医学问题,也可以是非医学问题,如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而其中产科的医疗纠纷发生的机率又大于妇科的。因为,从产科的对象孕产妇来说,也有其特殊性:1、妊娠及分娩活动涉及到母婴两人,母婴的结局都十分关键;2、在接受医疗措施前,大部分孕妇通常都是健康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尤其患者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难对从心理上接受;3、在当前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之下,孕妇及其家庭期望小孩非常健康、分娩过程极其顺利,如果一旦出现不好的状况,孕妇及其家属的情绪特别容易失控;4、分娩既是一个病理过程,又是一个生理过程,所以孕妇在分娩过程中的不愉快的感受是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如孕妇在分娩过程中认为医生没有尽到帮助自己的义务等等。由此,妇产科同样成为医疗纠纷易发的主要科室之一。

(三)儿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儿科医疗纠纷易发也是由其科室特点决定的,首先,儿科的诊疗对象是儿童甚至是婴儿,儿科古称“哑科”,因为幼儿不会准确表达自己的感受,对其不舒服或痛苦的地方无法准确描述,唯一的表达往往就是哭,导致儿科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只有靠家长的描述和自己对患儿的观察来判断病情,同时儿童检查及治疗时不易合作,容易出现差错,而且许多可以对成人采用的检查和治疗措施不能对儿童施行。其次,儿科的疾病与成人存在较大差别,主要体现在:1、各年龄阶段儿童患病种类不同,给医生的诊治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容易出现漏诊和误诊;2、病情易反复且变化多端,病情的变化难以把握;3、起病急,临床表现不典型;4、免疫系统功能未完善,防御疾病能力差;5、小儿对致病因素所致的病理反应与成人不同,在药物的使用上容易出现差错;6、与成人疾病种类有很大不同,有许多疾病是大人不会或不易患的。最后,儿科医疗纠纷中还受心理因素的影响,主要是家长的心理因素。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所在,家长在面对孩子疾病时往往手足无措,心理十分焦虑,会对医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稍有差错或误解,就会引起很大的纠纷。如近期某医院因为护士给患儿输液过程中两次扎针都未找准位置,遂引起一起家长和当班护士发生肢体冲突的纠纷。最后,儿科医生的心理压力也较大,高压之下更易出现差错,如儿科医生认为,给一个患儿治病必须面对一个家庭的压力。综上所述,与其它科室相比,儿科的医疗纠纷发生概率也较高。

(四)内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内科是临床医学的基础,其所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内科医疗的以下特点决定了内科也是医疗纠纷易发科室:1、内科范围广,在疾病的诊断上需要整体的观念,不能头痛医头。因此,在诊断时特别是初诊时容易发生漏诊和误诊;2、内科纠纷也常发生于对治疗认识上的分歧。多发生在急危重病员和疑难复杂病员治疗过程中。这类病人给治疗带来的困难是时间紧迫,难以抓住抢救时机;有时为了抓紧抢救,来不及做更多的检查,靠症状、体征和少量化验结果推测判断,这时很可能有考虑不周甚至是错误的地方。事后病员或其家属可能会对抢救治疗中的细节提出异议加以追究[1];3、内科发生纠纷比例也较大,可能与内科疾病多病程迁延,死亡结果一时难以被亲属接受有关[2]。内科很多时候依赖于药物的治疗,这也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一些药典中无记载,在临床实践中用于其他疾病治疗的药物、新药运用于临床而易引发纠纷。

二、医疗纠纷防范的共性措施

(一)宏观层面的防范措施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甚至同位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要防范医疗纠纷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医务人员能够更好的依法行医,同时,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能够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疗质量的提高是医院的生命线。医疗质量的下降则是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应不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御风险。

3、舆论引导,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与理解

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关系由“求医问药”转变为“一手治病,一手防范”,舆论在很大程序扮演了一些助推器的角色。因此,正确的舆论导向至关重要。实际上,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少数的、偶然的,而非多数的、必然的。舆论应正确的引导,让人们转变观念:到医院去是治病的,而非去防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

(二)微观层面的防范措施

为了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从微观的层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做到,提高服务质量、遵守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加强注意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注意对患者进行人文关怀、尊重患者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

三、医疗纠纷易发科室的纠纷防范措施

(一)外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外科医疗纠纷的防范,首先任务在于提高手术质量。实施手术分级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手术的安全性,让主刀医师由尽力而为向量力而行转变[3]。制定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确手术的分级,对各种手术按照其难易程度进行精细分级;其次应当明确各级别医师的手术申报权限,并确保手术权限管理的落实;再次,应当对医师的手术权限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医师手术权限的升级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3]。第二,手术由于其侵袭性决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完全、充分、及时的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特别是告知义务,这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础。同时《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所以在手术告知的形式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妇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妇产科的医疗纠纷防范要做到,首先,规范病历管理和病历书写问题,完整、客观、规范的书写病历,认真、准确、及时的记录病情变化和诊疗过程。其次,注意加强对产妇分娩过程中的心理疏导和对新生儿的护理,特别是节假日的值班必须加强。最后,注意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妇产科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获知的患者的隐私或患者不愿意对他人公开的隐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切实予以保护。

(三)儿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作为儿科医生,首先应当做到提高诊疗水平,严格用药。从法律的层面,应当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儿科大多数的纠纷都是因为医生责任心不够、没有严格的履行注意义务而导致的。因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是儿科医疗纠纷防范的首要方式。其次,基于儿科诊疗对象的特殊性,儿科的从业人员应加强与患儿及其家长的有效沟通的学习,做到有效沟通,达成共识,增加患儿家长的满意度,在诊疗过程中避免因态度问题而发生非医源性的纠纷。

(四)内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内科医疗纠纷的防范首先要落实三级查房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我国卫生部规定的核心医疗制度之一。其次,在诊疗过程中做到问诊准确、检查到位、病情交代充分、用药准确。第三,要充分的履行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尤其是在用药环节中,对昂贵的药物和有各种选择的药物要对患者进行告知,防止因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而产生纠纷,第四,防止过度诊疗,因为内科的病人病情持续、时间长,患者可能需要多次重复进行检查,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防止出现过度诊疗的行为。第五,内科还特别涉及一些因使用医疗产品、器械的侵权问题,要防止因医疗产品、器械而出现的医疗损害责任。

参考文献:

[1]孟娟,王炜.对某院近三年医疗纠纷的调查分析[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2,(5).

第13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三争三实”的总体要求,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省厅和市局部署的专项行动,扎实开展“法润春风行动”,在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发展中,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努力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行政系统,更好地为我县经济赶超争先、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坚实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二、活动时间

2014年3月——2014年5月

三、活动内容

1.农民工法律维权行动。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集中办理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案件,集中化解农民工讨薪纠纷,全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集中开展送法进劳务市场、进工地、进车间、进园区活动,宣传劳动合同签订、证据保全、防范诈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答农民工的法律问题。在人员相对集中的车站、医院、商场等地设置法制宣传点,投放《务工人员手册》、《民生热点·实例说法》等资料,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牵头科室:法援科、公律科、法宣科,配合科室:基层科、公证处、县调处中心调处科)

2.村(居)干部法律素质提升行动。在驻村“第一书记”素质培训班、村(居)委会主任培训班、大学生村官“两委”负责人素质提升培训班中,举办“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讲座,提升村(居)干部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识。(牵头科室:法宣科)

3.法治文化惠农行动。编印法治文艺剧本发放到全县演出团体,通过形式多样的法治文艺演出,让群众在轻松娱乐的同时,学习到交通安全、赡养老人、谨防诈骗等方面的实用法律知识。编印土地流转、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农村法制广播稿,提升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牵头科室:法宣科)

4.消费维权公益行动。发挥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作用,开展消费维权宣传及咨询服务,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事件及时作出反应,积极参与重大疑难消费纠纷案件调处,提升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的质效。(牵头科室:公律科,配合科室:县调处中心调处科)

5.法律助残专项行动。结合5·18助残日,开展法律助残惠民活动。举办法律助残巡回讲座,为新增的残疾人发放法律援助“一卡通”。开辟公证助残绿色通道,残疾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遗嘱公证视具体情况而定),残疾人可向公证处预约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办理公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牵头科室:法援科、公证处)

6.特殊人群帮扶行动。认真排查了解全县特殊人群困难家庭和子女情况,协助解决居住、就业、低保等问题,对“两类”人员家庭中的孤儿开展帮扶。组织开展送法进监所活动,宣传吸毒、赌博等危害,在县看守所、拘留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服刑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牵头科室:基层科、法援科,配合科室:法宣科、公律科)

7.矛盾纠纷化解攻坚行动。认真组织参与重大案件化解活动,集中化解一批疑难矛盾纠纷。对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矛盾纠纷优先受理,实现联动联调。开展调解“培训月”活动,组织开展调解员巡回培训,联合县妇联组织一次婚姻家庭纠纷村级调解员专题培训,提升镇村两级调解员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牵头部门:县调处中心)

8.“122”法律惠民行动。各律师事务所主任牵头组织律师为挂钩镇、村(居)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解决假种子、假农药、有害食品等侵权纠纷,积极介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涉农事务,帮助当事人完善法律文书和经济法律行为。资助贫困学生的学习生活,直到完成学业。组织律师进敬老院“献爱心、送温暖”,为孤寡老人上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牵头科室:公律科)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县局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润春风行动”主题活动领导小组。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活动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立项推进。“法润春风行动”,既是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具体实践,也是对司法行政队伍服务素质和能力的一次大检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内容、推进措施和责任人,规定完成时限、质量和责任,确保活动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14篇

知情同意法医学属于医学和法学的交叉性学科,它是一门与社会科学密切相关的自然科学.在现有的法医学检验与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医学伦理学问题最多的还是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与司法鉴定工作.也就是说,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工作也注定是与人文社会环境紧密联系的社会学工作.本文结合具体的司法鉴定实际案例,就司法鉴定鉴定纠纷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生的常见原因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纠纷问题作一阐述.

1典型案例

案例1:杨某,女,13岁,初中一年级学生.某日从学校放学回家,饭后不久出现腹部疼痛、言语困难等症状,继之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和意识丧失.杨某在当地卫生院抢救过程中死亡,医院根据死前症状考虑死者系“急性农药中毒死亡”.为明确死因、死亡性质及本例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家属委托当地卫生部门以及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和司法鉴定,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完成医疗事故鉴定.尸体检验结果,法医学尸体检验和司法鉴定结论是“心肌组织和肺组织局灶性出血(镜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因资料不全,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家属对司法鉴定过程提出疑义,希望司法鉴定人员能够明确本例是否有“急性农药中毒死亡”的情况存在.家属从鉴定人员处得到的答案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是“因为死者胃内空虚无胃内容物,无法进行毒物检验与鉴定”.本案尸体检验和司法鉴定的最终结果是“死亡原因未能确定、死亡性质未能确定、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未能确定”.至此为止,家属方已经花费相关费用3万余元,这对在农村以务农为生的农民家庭来说确实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未能明确本例死亡的相关问题,家属在杨某死亡并土葬2月余后决定聘请其他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对其尸体进行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开棺验尸工作在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的协助下完成,尸体检验之日天气寒冷并阴雨绵绵.午夜12时许,司法鉴定人员在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的协助下开始开棺验尸.死者墓地在离村庄近3Km的后山上,墓地前立有墓碑.棺木外泥土松软潮湿,棺木完整,尸于棺内.棺内尸体由一条白底蓝花棉被包裹,棉被及衣着有多量褐色腐败血水浸染.尸体高度腐败,全身组织明显软化或呈液化状态,呈晦暗灰褐色.尸体检验结果,无法辨认个体容貌特征以及个体性别、发育状况、营养状况及其他身体特征;更无法辨别有无软组织损伤情况、机械性窒息情况或生前自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然疾病的尸体特征.毒物检验结果,除尸体高度腐败外,死者胃及胃内容物检材中检出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呋喃丹的有效成分,考虑杨某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呋喃丹急性中毒死亡”.

由于其他相关问题无法明确,为此家属对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工作产生了鉴定纠纷,最终到了面对公堂的地步.案例2:赵某,男,23岁,高校一年级学生.某日凌晨5时许,赵某在家起床小便后自感胸闷和呼吸困难,其父母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120”急救中心医生来到后给予患者“吸氧及心电图检查”,同时给予其他相关的抢救治疗,但终因抢救无效于半小时后死亡.由于死亡迅速,家属对其死亡原因的鉴定以及120抢救过程提出了质疑.经进一步了解,本例否认外伤史,否认杀鼠剂、安眠镇静剂及农药急性中毒情况.为明确死因,家属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与鉴定.

本例尸体解剖结果,赵某存在严重的肺胸疾患,表现为自发性气胸并双肺重度萎陷;肺大泡破裂;双肺多发性肺大泡形成并灶性肺出血;支气管扩张症;间质性肺炎伴急性肺淤血、肺水肿;慢性支气管炎并慢性支气管周围炎;陈旧性胸膜炎伴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双肺上叶胸膜纤维性粘连.此外,本例还检见脑、心、肝、肾、脾等脏器的急性缺氧性改变、肾上腺的急性应激改变和慢性阑尾炎改变.本例死因分析,死者气胸所致的双肺萎陷程度严重,足以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本例未发现体表及内脏组织器官的中毒性改变以及暴力性因素致死改变和其他自然性疾病改变,因此本例的死亡原因应鉴定为“系在肺部疾患的基础上因肺大泡破裂导致自发性气胸以及由之所致的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结果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有疑义,多次上书书面材料.由于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服,本例最终也到了面对公堂的程度.案例3:张某,男,78岁,退休职工,死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由于家属与死者生前感情深厚,于是死者的尸体被存放于-8℃的冰柜中3月有余.又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死者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进行尸体检验,以明确尸体表面是否“存在有损伤”的情况.

第1次尸体检验后家属出现鉴定纠纷,原因在于家属认为“尸体检验时尸体衣服未能脱下,影响了鉴定结果”.第2次尸体检验后家属再次出现鉴定纠纷,原因在于家属认为“尸体检验时鉴定人员因违反鉴定程序导致死者肢体骨折”.

第3次尸体检验结果证实“肢体骨折情况存在”,家属要求高额赔偿.最终的鉴定纠纷结果,家属得到了一定额度的经济赔偿.尽管如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此,死者家属仍然不满足于目前的赔偿额度,本案例的鉴定纠纷仍在持续.

2分析讨论

2.1鉴定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近年来由于社会因素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与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相关的鉴定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如何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纠纷的产生,就成为了一个摆在每一位司法鉴定人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因司法鉴定人自身的原因而引发鉴定纠纷;

第二,尸体解剖造成尸体毁损或由于固有的尸体现象的发生而引发纠纷;

第三,因法医病理学学科的局限性而引发鉴定纠纷;第四,因司法鉴定体制不完善或因鉴定专家学术观点不同而产生鉴定纠纷;

第五,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当事人利益受损而引发鉴定纠纷.笔者认为除上述原因之外,司法鉴定人员技术操作不规范和鉴定工作不细致,也是引发鉴定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在尸体解剖和司法鉴定之前没有与家属进行较为深入细致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沟通和交流,也就是缺乏与家属之间完成“知情同意”工作,是引发鉴定纠纷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引发鉴定纠纷的常见原因分析如下.案例1的原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失误,最终导致鉴定纠纷的产生.

第一,尸体检验不规范,尸体检验过程中未提取相关的毒物检材进行毒化检验;本例所述“未提取毒物化验检材的原因是胃内空虚无物”,说明本例司法鉴定人员对法医学尸体检验与司法鉴定的手段和方法认识不足.

第二,对于这样一个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质都不明确的案件来说,司法鉴定人员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延误了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以明确死亡性质的最佳时机.本例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质未能明确,而有关人员在完成尸体检验之后也没有考虑向公安机关报告,因而进一部延误了立案侦察和明确死亡性质的时机.第三,本例尸体检验的原始资料收集都不够全面.本例在医疗事故的鉴定过程中,因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医学尸体检验和鉴定工作不够细致和熟练,他们在原始资料的收集过程中缺乏相关法医学专业的鉴定技能,导致本案死亡原因及死亡性质无法明确,最终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结果使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也无法明确.第四,司法鉴定人员未能与死者家属进行必要的沟通,没有完成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与司法鉴定工作中的“知情同意”,也未与公安机关进行可疑情况的汇报.上述原因种种,最终导致了司法鉴定纠纷的产生.案例2鉴定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尸体解剖与司法鉴定之前没有与家属进行较为深入细致的沟通和交流,也就是缺乏“知情同意”工作,导致家属误认为“只要尸体解剖就必然会得到解决一切问题的鉴定结论”.可以理解的是,在法医学实践中涉及鉴定的各方通常都期望通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来完全明确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性质、致伤原因、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等相关的鉴定问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仅仅就死亡原因而言,即使是再高明的法医病理学家,通过尸体检验也只能明确大约70%案件的死亡原因.至于死亡时间推断、案件性质判定、致伤原因确定、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关系的确定等问题,即使是综合了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后,有时也难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因此,因法医病理学学科的局限性造成鉴定结果达不到委托人预期目标时就会引发鉴定纠纷.案例3的鉴定纠纷主要原因在于,虽然本例有尸体冰冻时间过长和死者年迈骨质松脆等情况存在,但本例的确存在着鉴定工作不够规范的情况.超级秘书网

第一,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尸体检验之前,没有充分考虑到长期冰冻尸体的检验难度,没有进行充分的尸体化冻就进行尸体检验,结果导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致对死者脱衣困难,所以尸体检验时未能为死者脱去衣衫,因而引起家属的疑问.第二,尸体检验时没有充分思考尸体检验的程序和规范,结果尸体检验用力过大,导致肢体折断.第三,本例自始至终没有很好地与家属进行尸体检验与司法鉴定的相关沟通和交流,是导致家属产生鉴定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2.2鉴定纠纷的防范意识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对尸体进行检验,结合案情调查、现场勘验、毒物检验、物证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检验结果,最终完成确定死亡原因、明确死亡性质、推断死亡时间、推断致伤物、明确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等工作任务.由于目前存在的种种原因,当今司法鉴定纠纷的案例日趋增多,这就要求我们司法鉴定人员不仅需要总结经验和教训,还要不断地进行生命科学伦理学方面的专业学习,尽量减少和避免鉴定纠纷的产生.法医病理学各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司法鉴定人员与死者家属、办案人员、医护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员进行紧密的工作联系.司法鉴定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引起上述各方面的充分注意,而法医学鉴定结论性答案的出具也十分引人注目.

因此在进行上述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员无论是鉴定程序有误,或是鉴定业务不熟或对于某些事物的处理不当甚至只是言语使用的不当,都有可能引发鉴定纠纷.为此,法医司法鉴定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法医病理学专业知识,还必须懂得与法医学司法鉴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定相关的医学伦理学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司法鉴定人所应该具备的鉴定保护意识.目前文献资料结果显示[1-4],虽然国外已经有一些关于医学伦理学的文献报导,但在国内尚缺乏法医病理学相关的医学伦理问题研究报道.笔者认为,司法鉴定人员应该对司法鉴定纠纷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积极将医学伦理学的理念引入到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的具体实践中来,更广泛深入地探讨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中的医学伦理学问题,如知情同意问题.司法鉴定纠纷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对于保证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对于保障鉴定人与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它对于今后司法鉴定纠纷的防范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桢,姜润生,AmnonCarmi.知情同意[M].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06:23-35

[2]王学文.法医工作与伦理[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1):38-50

第15篇

[关键词]农村;暴力犯罪;治安;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085-02

2008年以来,福建省永春县检察院共受理涉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案件332件455人,占受案总数的35%,据统计,该类案件的94%以上发生在农村地区。近日,永春县院对这332起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目前减少农村暴力犯罪发生的关键,在于积极排查调处农村家庭及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

一、当前农村暴力犯罪的突出特点

一是案由大部分缘于婚恋纠纷、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在332起故意伤害、杀人案件中,缘于婚恋纠纷、家庭纠纷和邻里矛盾的共201起,占60.5%。其中缘于婚恋、家庭纠纷的106起,包括夫妻之间、未婚恋人之间、同胞兄弟之间、姻亲双方间、当事人与婚外第三者间、甚至子女与父母之间都曾因矛盾纠纷不能正确处理引发悲剧,有的还伤及其他亲属朋友;缘于邻里矛盾纠纷的65起,皆因小事引发矛盾,后导致积怨,继而引发伤人后果。

二是犯罪嫌疑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455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95.6%,其中文盲、半文盲11人,小学文化程度97人,初中文化程度327人,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11人。由于文化素质过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的思维简单,愚昧鲁莽,狭隘自私,遇事不冷静,不能克制自己,不懂得寻求解决问题的正当途径,常常由于冲动而使用暴力。

三是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为男性农民。455名犯罪嫌疑人中,男性农民共有448名,占98.4%,女性犯罪嫌疑人仅有7人。其中年龄在30岁至50岁的中年男性农民共计395人,占87%。中年男性由于长久的积怨或矛盾无法彻底解决,情感障碍和不良情绪不能得到及时疏导,最终采取了暴力手段。

二、当前农村暴力犯罪的发案原因

(一)恋爱、婚姻家庭矛盾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

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不道德现象大量出现,农村群众原有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使得那些原本婚姻质量差的家庭容易矛盾激化,家庭暴力行为及相关恶性犯罪就难以避免。如谢某盛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康某传言谢某盛的妻子在永春县城,谢某盛因此怀恨在心。2011年12月28日,谢某盛骑摩托车到康某工棚处,趁其不备,使用压煤铁器击打康某头部致其昏迷,因担心康某醒来会报复他,谢某盛又用工棚里的铁线绑住康某的脖子并用钳子将铁线绞紧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康某越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谢某盛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二是婚后夫妻双方关系不睦,感情破裂后一方不愿离婚,而农村陈旧的观念使得离婚更是难上加难,导致夫妻矛盾加深,继而产生悲剧。如陈某城故意杀人案,陈某城为阻止黄某玲离婚后嫁给其他人,用剪刀刺死黄某玲。三是农村经济条件有限,年轻男子择偶、结婚均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恋爱、婚姻失败,其容易产生“人财两空”的思想,在仇恨和报复心理的支配下,置法律和生命于不顾,铤而走险。如李某水杀害前女友尤某婷一案,因尤某婷提出分手后,李某水多次要求复合遭到冷面拒绝,李某水觉得“比死还难受”,蓄谋先毁了尤某婷再自杀。2012年6月5日晚,李某水在尤某婷下班必经的小巷子等候,从背后对被害人尤某婷身上乱捅42刀,造成尤伊婷血气胸和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水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普通民事纠纷容易转化为刑事犯罪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多因鸡毛蒜皮的琐事或闲言碎语引起纠纷和矛盾,由于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往往由于一方一时愤怒或情绪失控,导致产生暴力行为,使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如永春县湖洋镇村民刘某贞在自家门前与邻居夏某为琐事发生口角,刘某贞即持自家铁铲击打夏秀蜜左胸背,致夏秀某左胸第九、十后肋骨折,经永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夏某的伤情为轻伤,刘某贞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农民法制观念较为淡薄,不善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民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一遇矛盾纠纷,就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拼个你死我活。可以说,农民法制观念淡薄是农村故意伤害、杀人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如余某雪非法拘禁一案,被害人王某欠余某雪债务27000元,余某雪没有选择走法律途径讨债维权,而是伙同他人将王某挟持到余某雪车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逼迫其写下12万元的借条。余某雪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四)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和防范机制上存在薄弱之处

一些村干部只顾个人发财致富,对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不管不问,或互相推诿扯皮,以致造成矛盾激化,酿成暴力案件。农村基层调解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缺乏预见性,应变能力差,对发现的婚恋、家庭纠纷不管不问,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农民间一些因琐事产生的矛盾纠纷,致使农村大量矛盾纠纷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为暴力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颜某故意伤害案,颜某因赡养老人与其弟弟颜某某两家素来不和,多次当众对骂厮打,村两委干部均熟视无睹,未介入调解,双方矛盾越积越深,2011年3月25日,颜某到其弟弟家理论时,双方发生打斗,颜某将其弟颜某某肋骨打断四根,酿成家庭悲剧。

三、减少和遏制农村暴力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是扎实抓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深入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严厉打击农村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农村犯罪预防工作,把农村的矛盾纠纷发现、解决在萌芽状态。去年6月,针对农村暴力案件多发的现状,永春县院积极结合《关于开展“下基层、解民忧、办实事、促发展”系列活动的实施方案》,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县域发案较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的蓬壶镇美中村、达埔镇达中村、五里街镇儒林社区、石鼓镇桃场村等四个行政村,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对群众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同时积极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收到了良好的成效。2013年第一季度,永春县农村故意伤害、杀人等等暴力犯罪案件同比减少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