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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山东省沿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沿海水域进行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全覆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山东海事局负责山东沿海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各级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山东海事局应联合建立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制度,并协调施工企业的诚信信息。
第二章施工项目管理
第六条拟参与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需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当在招投标公告或者招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拟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记录及施工期间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措施等,并将其作为招投标文件的内容。
对于安全诚信记录较差的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不得确立其投标资格。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应当单独签订安全协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从事本办法所涉及的施工作业,应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递交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并取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十条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二)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应急预案或证明材料;
(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证书及影印(复印)件;
(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
(八)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九)航行警(通)告申请(必要时);
(十)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十一)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还应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十二)在施工作业期间,有需要潜水员进行水下作业的,应将潜水员水下作业时间、潜水员证书、工作方案及安全应急措施书面报备海事行政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未获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向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十三条施工作业期间,施工作业单位设置的安全作业区和警戒区须报经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作业者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第十四条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须在规定的区域进行作业,并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号灯、号型。
第十五条严禁施工作业者随意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结束后,施工作业单位应及时向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工程中有关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施工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十七条参加施工作业的船舶、设施的技术条件应与施工作业区相适应,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作业船舶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十八条内河船舶、渔业船舶到沿海从事施工作业,应符合《山东省海上施工船舶临时性简化检验标准》,并持有船检机构签发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内河施工作业船舶,在限定的区域内按照《山东沿海水域内河施工船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到施工地所在地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其他船舶配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关于海船配员的标准要求执行。
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应与《船舶国籍证书》配合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船舶停泊时,应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保持有效值班。非自航施工船舶、设施还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适当功率的机动船值守。
第二十一条每一艘施工作业船舶均应随船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连续记录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可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同等效力文件;
(二)船舶符合《山东省海上施工船舶临时性简化检验标准》,并持有通过临时检验的证明文件;
(三)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签发的工程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文件副本以及项目单位同意船舶参与施工作业的证明文件;
(四)拟进行施工作业的区域、连续航行时间以及船员休息时间的书面材料;
(五)办理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对于符合要求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在施工船舶和设施上工作的船员和作业人员应完成《山东省海上施工船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纲要》规定内容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海上施工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持有《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免除“安全常识”部分的培训和考试。
安全培训由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按照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培训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
施工船员和作业人员应随船携带“海上施工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接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船舶在施工项目结束后应将最低安全配员证明文件交还签发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如参与山东沿海水域的其他施工项目,需按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证明文件。施工船上已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文件的人员应向施工所在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更新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建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的情况。发现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立即整改。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应对突发事故和险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各种预案应向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备案,其中水运工程应急预案应同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施工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明确其作业时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责任。安全及防污措施计划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气象、海况收集、预报通报制度,并根据施工作业海域通航环境、施工船舶或施工技术状况、施工工艺等情况,明确提出限定施工船舶或施工作业的气象、海况条件,及时传达预报和做出调度安排。任何施工船舶均不得在预报风力达到七级及以上时航行和作业。
(二)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使施工船舶或人员(包括施工船舶船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熟悉相关的航路、航法、航行规则、信号规则,并掌握施工水域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地质状况。
(三)施工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区域设置相关的标示、标志,配备警戒船舶和警戒人员。施工单位还应为参与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配备有效足够的通讯设备和AIS设备,以确保施工单位、船舶、设施、人员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间的通讯联络。(四)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不能及时清除的碍航物应当按规定设立标识。(五)项目单位对施工作业船舶所需的船舶停泊区、避风区,应明确划分和提出相关要求,并报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第二十八条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建设单位通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在通报建设单位的同时,还应报当地安监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涉及水运工程的重大事项还应同时报备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进行施工作业,并接受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责任。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海事、交通、安监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水上水下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应责令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和施工作业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一)应书面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
(二)所持《许可证》已失效,仍然进行施工作业的;
(三)未按《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
(五)未按有关办法申请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施工作业的;
(六)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七)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八)施工作业水域附近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作业的;
Abstract: Based on the main bridge construction on water of super major bridge across the Jinghang cannel, 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characteristics,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navigation safety, then identifies the risks of the hazards involved, and finally takes safety control measures to the channel and the bridge construction on water, ensuring the safety.
关键词: 桥梁;水上施工;水上交通安全
Key words: bridge;water construction;water traffic safety
中D分类号:U4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1-0075-03
0 引言
近年来,公路、铁路建设飞速发展,逐渐扩大投资,施工的难度也逐渐加大,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但是安全事故仍不断发生,其桥梁建设对通航安全造成了很大影响,水上交通安全问题尤为突出,桥梁施工期事故多发的现状,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如何在桥梁水上施工期间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与航运交通安全,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以下主要以跨京杭运河特大桥主桥水上作业施工安全为例,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了桥梁水上施工作业安全。
1 跨京杭运河特大桥施工的特点及施工安全分析
跨京杭运河特大桥是徐州地区的一个公路交通工程,全长1752.2m,主桥(75+125+75)m变截面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桥位水面宽320m,为Ⅱ级航道,通航净空120×7m,主桥施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水上作业平台钢便桥、钻孔桩作业、深基坑围堰作业、墩身高空作业、变截面箱梁等高危险施工作业。由于两侧施工主墩及钢便桥占据主要的通航通道,中间河道较窄,桥梁墩基础施工采用钢围堰基础施工方式,钢围堰施工采用浮吊船,占据可通航水域,直接关系到船舶通航安全及施工安全。为了保证现场正常施工,河道内主墩一侧均设置钢便桥,必须等连续梁施工完毕后才能拆除钢便桥,便桥使用周期较长,钢便桥还影响雨季汛期的泄洪安全,以上的安全问题都需要合理的施工组织,合理的通航安全管理,是保障桥梁施工安全的关键。
2 不安全因素及危险源辨识
根据桥梁工程的项目施工特点,所承接的项目主要有钢便桥、钻孔桩、钢板桩围堰、水中墩、桥梁挂篮等施工,特别是在航道范围内,航行船舶比较多,需要制定桥梁水上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办理相关航道施工许可证。可能发生重大危险因素产生的安全事故有:人员落水事故、触电事故、坍塌事故、电焊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船舶撞击栈桥等交通安全事故。
工程施工阶段不安全因素分析:①开工前期主要以钢便桥平台搭设、水中墩桩基施工为主,施工中着重是施工船舶作业与京杭运河行船只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其次是船舶航道航行引起的涌浪,对施工围堰极易造成围堰塌方、围堰穿透等影响,从而造成施工人员、机械的不安全;②中期施工进入水中墩施工阶段,随着在钢板桩围堰内承台、墩柱施工,施工中着重是水上施工的危险因素(主要与航行船舶),极易造成水上交通事故;③末期施工进入挂篮施工阶段,施工的重点是主墩40#墩和41#墩挂篮施工,航道中船舶容易撞上墩柱,导致挂篮设备及支架的垮塌,从而造成人员、机械的安全事故。
3 航道隔离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①由于航道狭窄,船舶的交通安全与水上作业平台的施工安全成为主要控制的安全重点,为了保证运河航道行驶船舶不受水上施工的影响,在航道两侧上下游离40#墩与41#墩施工区25m处设置3根?准600防撞钢管桩,成三角状间距3m,高出水面3m,并做横向围檩连接,并贴上反光警示标识,同时在水上设置防雾灯、变频警示灯保证有雾天气的船只航行安全;在夜间通航处设置防撞爆闪警示灯、及早通知过往船只,确保过往船只的通行安全;另外在上、下游离施工区域200m坡岸处设置前方施工请减速慢行告示牌,在墩身的两侧200m处各设置一个导航标,以便提醒过往船舶按预留航道减速行驶通过。
②为确保夜间航道船舶航行与施工区域的照明,北岸岸边安装了夜间照明警示灯,南岸栈桥上41#与42#墩之间架设夜间照明警示灯,钢便桥上还安装了灯带,夜间自动开启。
③当施工需要占用整个航道时,施工前首先通知航道海事部门进行航行通告,通过媒体进行告知宣传;施工准备阶段拟对两侧航道进行水上交通管制,以便于打桩机(船)进行水上作业,提前上报海事、航道部门给予配合交通安全疏导,同时进行安全设施安装(标牌、警示灯、发光灯带等);在进行航道施工期间,拟对两侧航道1000m处通行进行水上交通管制;在施工结束后,还需海事、航道部门派员协助疏导交通,将水面一切附属设施清除干净,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4 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当前社会劳务作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农民工,施工安全素质不高,安全保护意识薄弱,施工人员操作不规范,是导致一些危险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在施工作业前,要对各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还对各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施工机械的性能及操作方法,并对机械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施工中严禁疲劳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每当季节变化,工序变更,还要进行专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①对于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方面,要求全体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桥上施工须穿防滑鞋,严禁酒后作业,起重机械应遵守“十不吊”规定,便桥施工必须做好必要安全防护设施。
②提高作业人员防溺水的安全意识,首先要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如何防止溺水的安全教育,严禁独自一人水上作业。当遇到意外时,要沉着、冷静,按照一定办法进行自我救护,并发出呼救信号,以便及时得到同伴或救护员的帮助与救护。
5 加大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力度
水上施工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作业项目,水上作业平台不同于陆地,现场条件复杂,安全风险不确定,因此在水上作I前必须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好完善的安全保证措施,以确保作业人员与财产的安全。
为确保水上施工作业安全,在施工中加大管理力度,加大安全防护用品的投入。比如: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高空作业大于2m以上必须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等。坚持安全员每天现场巡查,及时告知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为加大安全宣传力度,还在南北岸两侧设置了水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挂篮施工安全风险告知、重大危险源等安全警示标识。项目部编制了《边通航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方案》《防汛应急预案》等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6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
水上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是:电焊工、信号工、装吊工、架子工以及吊机挖机的操作人员,由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及冒险作业等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如何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他们安全操作技能,强化他们安全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①要求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并认真梳理特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对各类证照进行登记和验证,对证照不全者,不予上岗作业。
②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且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减少在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
③在施工作业期间,还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禁违章操作。
7 加强水上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在桥梁施工作业期间,还要加强个人及防护设施的施工安全,因为只有时刻预防,及时提醒检查,有效落实整改,才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①加强水上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要求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救生衣,救生衣必须拉好拉链,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禁止穿硬底鞋,带钉易滑鞋及赤膊裸身从事水上作业。
②水上作业钢便桥平台周边设置防护栏杆,并挂设安全网,在栈桥的两侧还要设置护轮带,防止车辆滑入水中;便桥护栏上隔一定的安全距离还要设置救生圈,以便应急使用。
③主桥护筒、钻孔桩上口还设置防护栏杆或稳固的盖件,人员出入多的地方加设安全标志,钢围堰内施工作业时,设置安全防护梯、四周设置必要的逃生绳。
④主桥航道一侧施工时,必须要有焊花处置,防止易燃船只的安全防护措施,挂篮底应进行封闭,有船只通过时,施工人员应停止作业,防止焊渣、铁件、工具等掉落。在航道两侧挂篮上还要设置防止焊渣掉落的警示标识,船只限高的警示标识。
⑤高处作业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悬空的攀登或从事高处作业。
8 加强水上作业临时用电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临时用电具有临时性、移动性、露天性的特点,目前桥梁水上施工平台都是钢便桥,极易导电,还有就是很多作业队都没有配备专业电工,只是让一些略懂一二的人去进行电工作业,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为此项目部对水上作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派专业电工管理,明确施工用电责任人,配电箱按“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要求设置,所有配电箱均设置门锁、防雨设施和漏电保护装置,防止非电工人员使用发生触电安全事故。钢便桥上贯穿的施工电缆线设置绝缘装置,用绝缘瓷球进行固定,避免钢便桥发生触电事故。
9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措施
由于南北两岸同时施工,施工渡船成为一种必须的交通工具,由于对工人要求不严格,在渡船过程中,经常有工人不穿救生衣,为了消除安全隐患,重新租用了合格的施工渡船,并购买了救生衣和救生浮具,在河岸的两侧设置了渡船安全操作规程和船未停稳前,严禁上下船的安全警示标识,严格要求所有人员只要上船就必须穿救生衣的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所有人员都能穿救生衣。
①项目部规定遇到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时,禁止开航,以免发生事故。渡船上还安装了扩音设备,提醒过往船只注意安全。
②要求驾驶员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规程,认真t望,谨慎操作,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不得酒后驾船,严禁超员,超载货物,防止发生沉船安全事故。
③渡船航行时乘船人员不要在船上嬉闹,不要紧靠船边,也不要站在甲板边缘向下看波浪,以防眩晕或失足落水。
④上下船时,必须等船靠稳,待安置好上下船的跳板后方可行动;上下船不要拥挤,不随意攀爬船杆,不跨越船挡,以免发生意外落水事故。
10 加强应急演练的重要性
水上施工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作业项目,水上作业平台不同于陆地,现场条件复杂,安全风险不确定,因此在水上作业前必须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好完善的安全保证措施,以确保作业人员与财产的安全。为了减少跨京杭运河大桥安全事故的发生,灌注群防、群知的意识,项目部编制了《跨京杭运河特大桥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消防应急演练》、《高空坠落应急演练》、《人员落水应急演练》、《防汛应急演练》等方案,共举行了五次应急演练,消防安全应急演练2次、高空作业应急演练1次、人员落水应急演练1次、防汛应急演练1次,使大家能够充分认识到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在发生事故后,如何应急自救。还加强了项目领导及各部门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置团结协作的能力。
以上是笔者浅析了现有工程项目关于桥梁水上施工作业的基本特点和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提出了桥梁施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这也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的共性。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就必须针对桥梁建设施工的具体特点,事实就是,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对策措施,抓住重点关键环节进行安全管理,如在桥梁施工前期,应着重抓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定和桥梁施工安全环境的建立等工作。在桥梁施工过程中,重点抓好通航方案的制定,加强通航管理及施工的监督工作,保障施工安全正常M行。在施工后期,着重抓好拆除工作得安全管理,针对性地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才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11 结束语
结合跨京杭运河特大桥由于桥梁施工周期长,安全风险高,安全环境复杂等特点,认真贯彻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了安全管理制度,施工通航两不误,确保了桥梁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为后续公司水上施工作业积累了宝贵的施工经验,今后我们在施工中还需要继续学习改进,控制住每一个环节,就消灭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我们只有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制,健全安全制度,狠抓落实,做好防患于未然,那么安全事故将大大减少,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
参考文献:
[1]JTG F90-201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S].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5.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一号).
关键词:北斗、GPS、跟踪、定位、预警(提示)
中图分类号:E926.3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目前现状及课题
目前我国铁路应用的LKJ运行监控装置,实时监控列车运行状态,但不能实时监控线路、桥梁、隧道、道口、邻近设备装置等的施工作业及线上人员和突发性阻碍物的状况。同时,线上施工作业及人员也无法实时掌握本线及邻线来车情况(指施工现场)。而现在采用的监控和防护的方式是车站设有驻站联络人员,现场有电话员和现场防护员,所以我国铁路还没有真正实现车对车,车对地,地对车之间相互监控并预警提示,来确保行车、施工和突发事件的绝对安全。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完全可以实现车对车,车对地,地对车之间相互监控并预警提示,尤其我国北斗导航系统的运营完全可以实现相互之间的监控和预警提示。列车行驶过程中,对行驶过程安全状况进行实时提示。安全状况包括线路(桥隧)技术状态、允许行驶技术要求、既有营运线上施工作业人员位置、突发性阻碍物状况等。列车运行中及时发现并处理运行过程中的线路安全数据,做到及时提示司机,使列车司机按技术规程正常操纵。
2、运行列车和实时的现场定位
它是一种集全球卫星定位技术(中国北斗、美国GPS)、地理信息技术(GIS)和现代通信技术于一体的高科技系统。它将列车和列车所经过地段的动态位置(经度、纬度)、时间、列车和地段状态、相互实时间距等信息,实时地通过GSM传送至监控中心,然后再由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处理,实时反馈给运行的列车和通过地段收授器,收授器进行解码分析,将相互设定的预警提示参数提前输入进去,收到信息后及时处理和转换(音频或视频),同时发授到运行的列车和列车通过地段,实现实时报警,使两者之间都相互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确保列车安全通过该地段。如图1
列车安装这种装置,施工现场、线路限界内设备及限界内的人员安装或携带这种收授装置就可实现实时相互监控和提示。
3、相互定位系统的构成
3.1列载设备和现场物体或物载设备的组成
我国北斗卫星系统应用到我们这套设备上,那这套设备包括定位装置、数据传输装置显示、语音接口、报警制动装置等,其功能主要是传输位置实时信息、列车状况、列车经过地段状况实时信息,可同时提示司机和地面物体或施工作业人员,起到相互提示。
列车定位技术经过多年研究和应用比较成熟,现在应用北斗导航系统、GSM(数字移动通信系统)、MODE和GIS(地理信息技术)完成信息安全、可靠传输。显示器用于显示对列车导航的相关信息,语音接口实现监控中心、司机和地面施工人员进行通话。
3.2功能和应用
固定频率和探测频波共同扫描,当列车运行过程中(随着速度、距离、不同媒介变化)实时发射频波,探测运行过程中有效范围内的特殊物体和我们预设的收授器(包括线上人员携带的)。随时受到北斗传来数据信息和自己探测的数据进行耦合分析,处理完的信息,再用语音提示列车司机和线上施工作业人员,使他们随时掌握相互之间的状态,留有足够的时间,采取相互避让和防护措施,确保行车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我国目前已建成了覆盖全国的GSM数字蜂窝移动通信,选择北斗导航系统对整个系统的性能会起很大的作用,由于数据量比较大,可以选用GSM的数据业务作为查询模式时的通信方式。采用SQLSRVER7.0大型数据库管理列车资料,保存报警数据、终端操作数据、系统参数等信息资料。
4、实现目标
解决突发性事件对行车安全的威胁和由于运行计划临时变更带来的安全隐患,彻底改变施工(过程)作业和日常养护必设防护的规定,线上作业人员或邻线设备有该装置,就可以及时发现运行列车,可按提示要求及时下道避车。在要求临时慢行的区段设该装置,列车能够及时按要求执行慢性(包括执行速度、执行距离),并将运行数据及时存入数据库内。底解决线上施工和养护设置防护混乱,作业防护不规范,同时,为了现场安全投入大量的监控人员和防护人员(只要有一台这种装置这些难题全解)。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无可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