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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带一路 境外税务 问题
一、引言
在2013年,提出共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并明确了以对外开放与周边外交助力中国及周边国家经济发展的新战略,该战略被称为“一带一路”。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企业进一步“走出去”提供了更坚实有力的支持,为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市场潜能。
当然,“一带一路”战略给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也是并存的,企业在得到极大的发展机遇时,也面临着政治安全、国际税制以及法律保障等问题。其中税收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更需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较好的保障,以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税务问题,将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提升其盈利能力(本文所提到的企业均为“走出去”企业)。
二、当前企业境外税务问题
(一)企业对境外税收风险认识不清
当前由于部分企业急于做大做强,对国际税务制度及规则执行方面的理解存在偏差,对“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企业发展战略制定并不清晰,也没有重视国内的税收优惠和国际的税务风险规避,不能重视税收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二)税务风险把控应对能力不足
面对海外业务中存在税务风险,企业“走出去”后获取信息较为有限且针对性不强、信息的内容比较狭窄,对项目所在国的涉税风险认识不清。整体来说,大部分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的安全审查、税务制度以及外汇制度等认识不深,没有制定系统、全面、有效的税务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导致企业对境外税务风险不能准确把控、不能较好应对。
(三)国家对企业税务支持效果不明显
虽然近年来我国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以及税务服务上不断的提升质量。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国家现行税制对于企业的支持力度仍较为薄弱,税收优惠政策也较为有限。另外,还有部分企业由于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有限,不能较好的应对税务风险。
三、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境外税务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企业要充分了解重视境外税务风险
在当前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下,企业“走出去”面临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企业不仅要思考怎样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以及税收风险问题,还要突出自身发展的优势。
首先,企业要明确了解所在国的税收制度、劳工制度、外汇问题以及审批程序等相关信息,尤其要重视境外税务风险问题。企业要树立较强的风险意识与风险把控理念,提高税收遵从意识、法治意识以及诚信意识,为企业“走出去”做好充分的准备。
其次,企业也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与国际市场的特点、规律,制定相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面对各国越来越严格的税收监管制度,企业要做好全方位的分析与判断,全面掌控税务风险。企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调整海外业务的经营架构,针对自身的薄弱环节进行有计划的加强,以免出现盲目扩大经营或在境外开展恶性竞争的状况。
(二)企业要健全涉税风险防控能力
一方面,企业在遇到享受境外税收待遇受阻、遭遇税收歧视、重复征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查等涉税风险问题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中介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另外,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涉税风险管理部门,对企业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涉税风险做好全面的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以便于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走出去”企业的国家化经营管理,需要高能力、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法律、金融、财务、营销等方面的知识技能,还要熟悉涉税风险、具备税收战略思想与风险应对能力。企业可在高层管理岗位积极引进熟悉国际规则和海外市场的综合型人才,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国家要完善企业境外税务支持系统
一方面,国家要加快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进程,完善对税收协定体系等法律法规。对于“走出去”企业境内外所得的计征办法、亏损的弥补办法和税收抵免的管理办法,细化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种类、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等政策规定。企业也要时刻关注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鼓励优惠政策,全面了解并利用国内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思考合同如何报价,解决合同的税务条款如何签订,以及由什么样的主体来签订合同等问题。
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机关要完善当前的涉税风险预警信息体系,启动分国别、分地区、分行业涉税风险预警机制,依托各级税务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微信群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平台上的“一带一路”专栏,及时有关企业“走出去”的涉税政策和风险资讯,及时为企业解读和预警境外税收风险,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贸易往来、跨国兼并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涉税风险,指导纳税人做好海外贸易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四、结束语
在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下,企业要时刻关注国际经济市场规则变化,明确海外贸易目的国的税收政策与税收协定,全面了解当前的涉税风险问题,有效的把控和减少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税务问题,促进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孔丹阳,李倩,张剀.服务“走出去”企业,这些数据值得关注[N].中国税务报. 2014 (B02)
一、CFO(总会计师)面临的主要税收风险
2015年德勤对54家参与“一带一路”的国企中高层进行了问卷调查。
在问及参与“一带一路”项目过程中最大的税务方面的挑战(选三项)时,90%表示“对投资目的地的税收制度和征管实践较为陌生、海外项目税务风险较高”;78%认为“海外项目所在国对中国企业普遍监管严格”;67%“遇到项目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或税务纠纷缺乏应对经验”;55%感觉“海外项目国税法变化频繁,中国企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较少”;43%“没有具有丰富经验的海外项目税务管理人员”。
69%的企业没有完整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说明相比国际上大型跨国公司先进而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体系,大部分中国企业的状况仍存在较大差异,在进行海外投资经营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应对海外项目的税务风险管理予以足够的重视,否则将会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真正的现代化跨国企业形成较大的制约和潜在风险。
67%的受访企业从来没有在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聘请税务顾问对海外项目所在国的税收环境、征管体系、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对海外项目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税务优化安排。这说明中国企业对于借助专业机构的全球网络以及其专业团队的丰富经验,减小海外项目运营的税务风险,优化整体税负还不够重视。
二、CFO(总会计师)如何控制企业投资的税收风险
(一)投资前期的税收风险管理
从投资前期来看,如果中国企业通过收购海外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那么在收购前,需要对拟收购公司的历史税务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
详尽、审慎的尽职调查是管理交易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国企业在对拟并购目标进行税务和法律尽职调查时,仔细梳理目标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如是否存在控股架构不合理导致的税负偏高问题,或税收优惠存疑、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此外,目标公司资产(包括不动产、知识产权、设备等)、重要商业及融资合同、第三方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劳动法等方面亦不可忽视。
如果中国企业在收购前对拟收购公司进行了税务尽职调查,从而对其历史税务风险提前有所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调整收购对价或在收购协议中约定赔偿条款而保护自身利益。另外,也有助于企业在收购完成后及时进行相应方面(如税务管控方式、定价政策等)的调整,以有效降低相关风险。
以矿业行业为例,由于矿产资源所具备的战略意义,以及其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世界上大多数矿产大国的税制都相对复杂,或对于矿业行业制定特殊的税收制度,包括要求当地的矿产资源上、中、下游企业缴纳多种不同类型的税项(如哈萨克斯坦),如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超额利润税(Excess profit tax)、矿产资源开采税(Mineral extraction tax)、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等,且不同税项的税基和税款计算方式均有所不同;或规定矿业行业企业适用比普通行业企业更高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加纳)等。
部分投资者对于目标资源国当地的税制不甚了解,在搭建财务模型进行盈利预测时未能充分考虑全部重要的涉税成本,导致在实际投资后运营阶段实际税款支出超出预测,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率等目标,或出现资金流紧张等情况。
(二)投资中期的税收风险管理
合同谈判与签订。影响合同风险的因素包括征税方式和时点、工期、合同价格、工程质量验收及缺陷责任等。以征税方式为例,企业务必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事先精准了解当地的税法规定与实务操作,并设计和调整合同中相应的条款,预先管理项目税务风险。从合同价格条款而言,合同中亦需对业主变更权及承包商付款请求权进行明确界定。企业聘请全球化的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合同条款的设计和谈判,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解释,如讲解当地交易惯例、法律环境,梳理合同中的法律要点等,在企业商业考量基础上,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审慎拟定和修改,最大限度降低承包商的商业、税务和法律风险。
到了投资中期,取得投资回报的税务成本是投资期间中国企业需要关注的又一税务事项,股息红利是企业取得海外投资回报的常见方式之一。
当企业未来从投资国项目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时,需要考虑的税务成本包括:项目公司从事运营在投资国当地缴纳了哪些税负;项目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是否需要在当地扣缴预提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多少;中国企业或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时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是多少,是否可以适用境外已纳税款抵免。
(三)投资后期的税收风险管理
投资后期的主要问题是投资退出和资本运作事宜。企业可能采取的投资退出方式包括:基于海外战略规划、出于企业上市目的或其他商业财务规划等目的进行内部重组;因后续资金需求,希望引入战略投资者共同开发项目;希望通过转让项目所有权,而取得投资收益。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以及采取何种投资退出和资本运作的方式,在其操作过程中涉及的税务成本都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本栏目参考文献:
[1]剧锦文.“一带一路”战略的意义、机遇与挑战[N].经济日报,2015-4.
[2]贾学颖.从税收角度看“一带一路”中的大国担当[N].中国财经报,2107-5.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多措并举筑格局 中国税务显担当――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发展综述[OL].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017-5.
据统计可知,我国较多的施工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曾经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较多的企业在境外市场不断拼搏,很多建筑企业的业务已经扩大到上百个发展中或者是欠发达的国家中,不断参与国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去。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政府对企业实施支持“走出去”的战略,并在此过程中给予企业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走出去战略中给予企业有效的引导,帮助企业积极拓展境外市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我国企业的发展实力在竞争中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参与国际竞争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施工企业更加有信心,更加有实力去参与国际竞争。但是,由于国内人工成本不断提高,国际市场发展不均衡,直接导致我国施工企业境外承包业务的利润率大幅度下降。曾经的低成本劳务输出方式已经不能再为企业创造足够的收益和利润,再加上金融危机的爆发,这对企业的发展无疑是雪上加霜,世界各国都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冲击和伤害。通货膨胀,物价不断上涨,经济低迷,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境外施工企业的生产成本,缩小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再者,由于国内国外的经济发展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是不同的,财政法规和社会环境等差异因素对境外施工企业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境外施工企业要想获得进一步的稳定发展,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就要加强对境外工程所在国家进行税收政策研究,分析当地国家的税收筹划工作内容,建立健全税收筹划管理体制,对企业的业务和管理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要积极研究外汇资金的流动方式,降低外汇变动给境外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二、税收筹划的定义和内容
企业要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要提高自身的利润率并降低税收风险,就要做好相应的税收筹划工作。而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前提是要充分了解税收筹划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目标。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相应的纳税方案来筹划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以便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税收筹划工作首先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要遵守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指导,不能一味的按照自身的主观意识来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同时,税收筹划工作要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施工企业要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开展前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税后利润,以便施工企业能够真正实现税收利润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税收筹划的内容分为四个主要部分,分别是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税收筹划工作主要是从这四个方面入手,从而有效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目标。避税筹划是指企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用相应的避税手段,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条文中的漏洞或者是空白来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以便实现合理合法避税。避税筹划工作不是违法行为,避税筹划行为与偷税漏税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国家只能采取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例如国家只能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来限制避税行为,而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制止或惩罚避税行为。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企业在不违法国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规定的条例或者是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企业在进行节税筹划工作时,可以利用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的不同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指导生产经营活动和筹资投资活动,巧妙安排,合理节税,这样就可以在符合国家税收法律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节税。转嫁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法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相应有效的措施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以便转嫁企业的税收负担。境外施工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或者是降低价格等手段将利润或者收益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国家,或者是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上游的企业以及下游的消费者,这样就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实现施工企业税负的转移。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施工企业要全面了解自身的账务,及时核算并交纳税款,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这样就可以减少施工企业遭受税收处罚的可能性,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这种税收筹划方式不是直接降低企业的税负,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间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使得施工企业可以间接获得税收收益,也可以为施工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进而可以为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提供基础。
三、境外施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面临的风险类型和内容
境外施工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财务风险、税收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和社会环境差异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的存在无疑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了企业发展的不稳定性,不利于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平稳健康的外部发展环境。
(一)汇率风险
近年来,我国人民币币值被迫升值,且升值一直有着上升趋势,这对我国境外施工企业的境外收益、资产和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人民币增值,因施工企业的外币债权总是大于债务,使得产生汇兑损失,直接增加财务费用金额降低企业利润,增加了企业的外汇风险。
1、使得企业的营业收入降低。我国境外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合同大多数是以美元为计价货币,由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润表所有项目都应当按照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成作为记账本位币,即要将利润表中的项目收益换算成人民币。在直接标价法下,人民币升值,汇率下降,使得同量的美元换算成人民币的数量减少,导致境外企业的营业收入降低。
2、企业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外汇缩水。众所周知,通货膨胀会使得债务人受益,债权人亏损,而汇率下降也具有类似的效应。汇率下降,人民币升值,使得以美元表示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的价值下降,境外施工企业的债权权益受到损害,不利于境外施工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使得企业以美元表示的资产价值降低。同时,由于境外项目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外汇管理程序,境外项目所在国通常会限制项目建设资金大量回流等现象的发生,因此导致境外施工企业未结余资金数量较多,这一方面使得资金利用效率降低,不利于资金的优化配置,同时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使得外汇价值下降,直接影响项目的收益和价值。
3、生产和营业成本增加。境外施工企业在开展境外项目时要外派本国工作人员到项目所在国家进行项目指导和监督,而外派人员的薪酬是按照美元计价,在人民币升值情况下,企业要留住人才,就要相应调整外派人员薪酬,保证外派人员工资换成人民币后不缩水,这样就无疑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其次,由于境外项目建设资金大多数是从本国的银行中借贷获取,企业要获取美元计价的收益时要将其转换成人民币归还给银行,这样就加大了企业的资金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税收风险
由于国内外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的不一致,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面临的程序和税收负担也不一致,使得境外施工企业在开展境外施工项目时获取经济效益面临的税收风险增大。税收政策和国内差别主要有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和利润税等税率的不同,而且这些税收种类的征收范围也与国内税种征收范围不一致,加大了境外施工企业计算应缴税收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计算工作的复杂程度,从而间接的加大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纳税风险。同时,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设置了相对较高的关税以限制境外施工企业进入,这样就在更大的程度上加大了境外施工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了境外企业的税收风险。
(三)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境外施工企业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财务风险主要包括资金风险、审计风险和核算风险等内容。资金风险是指境外施工企业由于资金短缺和资金拨付手段复杂等因素给企业带来的风险,资金拨付会有一定的时滞性,工程承包项目资金的拨付和资金预付款资金到位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样就会给境外施工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周转压力,不利于保障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审计风险是境外施工企业在开展境外施工项目时,由于地域差别和审计制度的差别的存在使得未来项目的决算财务审计工作要受到不同国家和组织的多方审计,只要未来项目没有通过其中一方的审计,项目工程就难以通过,境外企业面临的审计风险压力巨大。核算风险是由于中外财务核算工作难以同步进行而带来的风险。境外施工项目在国内或者国外发生的费用,在国外或者国内不被认可,因此不能被纳入财务核算范围之内,使得中外财务核算的结果不同,从而影响境外施工企业的纳税额不同,这样就使得境外施工企业的财务信息不一致,项目效益难以准确计算,财务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境外施工企业财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境外施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和风险控制工作的措施
境外施工企业要想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并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就要从税收筹划和风险控制入手,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
(一)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具体措施
1、要熟悉了解境外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企业要开展相关的税收筹划工作,首先就要了解境外工作所在地的税收法律法规。施工企业开展境外工程建设的前期,其财务人员就应该对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了解,要收集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制定相应的税收筹划操作方法。境外企业同时也可以聘请专业的翻译机构或者团队,对工程项目所在地或者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准确无误的翻译和解析,以便帮助施工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制定有效的对策,为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2、成立税收筹划领导小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具有系统性和协作性,税收筹划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境外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相互配合。因此境外施工企业在开展项目时,可以成立税收筹划领导小组,以便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进而统筹税收筹划工作,为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人员支持和组织保障。成立税收筹划小组,应该要注意税收筹划小组的组织构成,要注重提高税收筹划小组的工作效率,避免设置重复的岗位造成小组机构臃肿。再者,要注意防止税收筹划小组的权利过分扩大化,境外施工企业在机构设置中要注意权责分配,明确权利和责任,领导小组在税收筹划工作中应付首要责任。
3、确定境外项目实施的法律形式。境外工程企业内部的财务工作人员应该要理解工程所在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从而确定适合施工企业的项目法律形式。比如,境外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税收法律特点,可以将项目设置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这样就可以将项目所需的生产性材料或者物资进行转移定价,从而将利润和收益转移或者留在税率较低的国家,以便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再者,施工企业可以预测工程的利润率,从而为制定项目的税收筹划目标提供理论基础。4、制定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税收领导小组要充分了解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熟悉项目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将项目的利润率水平和税收筹划目标结合起来,充分分析项目实施环境的利弊,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方案可以指导税收筹划工作的具体实施,可以给税收筹划工作指明方向,从而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工作效率,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手段
1、从企业所得税入手控制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风险。境外施工企业可以结合项目施工的成本构成来降低企业应缴纳所得额,从而实现企业所得税筹划。境外施工企业可以将境外发放的工资计入项目外帐成本,同时,在项目所在国购买生产性物资或者是生活性物资时,应该索要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并妥善保管。再者,对进口的施工物资和生活物资,境外施工企业要向当地的国税机关提供相关的清单和价目表,以便这些类似的开支和费用可以归为税前法定扣除项目,从而获得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对于为开展境外施工项目而采购的施工设备,采购人员要妥善保管设备采购发票,要注意发票的合法性和可被认可性,要确保发票的抬头和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名称的一致性,无论是境内购买的设备还是境外购买的设备,都要保证发票可以被税务机关认可,以便为后期的设备折旧抵扣相关费用成本提供依据,进一步为降低企业的所得税风险提供保证。
通常来说,境外施工项目财务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是指企业在海外进行项目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实际运营状况和预计运营状况之间存在差异,而给企业财务目标带来的不确定性。海外施工企业不仅要面对传统意义上的财务风险,还要承担来自海外特殊环境所带来的经营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最后都会以资金形态在财务结果中反映出来,而保持财务的稳定性则是海外建设施工顺利进行的前提保障。本文针对施工企业境外施工项目可能出现的主要财务风险及其特征,深入探讨了企业应对这些风险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
境外工程项目;财务风险
一、施工企业境外项目财务风险概述
(一)境外项目财务风险的特征
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转的各个环节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想要完全消除风险是不现实的,而忽视对风险的控制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相对于国内工程项目来说,境外工程项目的财务风险特征如下:第一,多样性,境外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受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金融状况、技术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且有的因素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很大;第二,复杂性,境外工程项目利益主体和财务关系较为复杂,利益主体繁多,其中既有国内的投资者,也可能有国外的投资者,而且海外很多企业没有分包商选择权,这是国外业主保护本国企业的策略,因工程所在处于国外,企业必须要和当地的政府、税务、海关等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这其中也蕴含着复杂的财务关系;第三,阶段性,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普遍较长,一般情况下都会跨年度,而每个阶段对应的财务状况都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第四,不可预见性,海外施工建设受所在国市场经济影响很大,如果所在国市场经济不健全,那么企业对财务风险的预测困难将大大增加;第五,受财务人员个人能力影响较大,境外工程项目对财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比国内工程高,首先员工要有一定的外语能力,否则在语言不通的情况下相关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另外,企业财务人员除了要掌握工程会计的核算方法及财务法规外,还要对国际贸易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准确掌握国外会计制度法规与我国的区别所在。
(二)境外工程项目财务风险来源
境外工程项目财务风险的来源总体上看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首先,宏观层面的风险来源包括政治风险、文化风险、汇率风险、税务风险等;其次,中观层面的风险来源包括成本控制风险、筹资风险、进口货物清关风险等;最后,微观层面的风险来源包括企业人员过分的专注于传统财务工作、过分偏重于财务决策的执行、缺乏大局观、对成本控制能力低、知识储备不过关等。
二、目前施工企业境外工程项目主要财务风险
(一)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由于境外工程项目运营过程中因汇率波动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境外工程项目一般以外币的形式签订合同,相关的汇率风险则由企业自行承担,从目前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我国施工企业境外工程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东南亚、非洲等落后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特点是工业基础薄弱且物价较高,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工程项目所需的施工人员、工程物资、机械设备一般会从国内调遣,项目成本支付币种基本是人民币。近年来,受欧美经济衰退的影响,人民币出现强势升值的局面,欧元及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持续下跌,在不同时点结汇的差额巨大,施工企业的平均毛利水平并不高,汇率风险有时甚至会完全侵蚀项目的利润空间,对企业经营结果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主要是境外工程项目受到所在国金融政策、货币政策、外汇管理而带来的项目资金管理风险以及所在国货币体系稳定性风险。例如:为了能够应对危机,某国采用了增加货币发行量的金融政策,导致货币贬值更加严重,货币体系完全崩溃,若境外工程项目在这个国家拥有大量的当地货币存款和应收账款,那么必将遭受巨大损失。此外,有的国家禁止其他货币流通,或是限制其他货币的流动性,这也会给企业的经营运转带来困难。
(三)资金回收风险
境外工程项目资金回收风险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业主资金流断裂,或是业主因各种原因拖延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资金运转出现困难;第二,项目竣工结算后被扣留了比例较高的质保金尾款,而且质保期很长,款项迟迟不能回收,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汇率风险加大。此外,我国施工企业境外经营区域集中在东南亚及非洲等落后国家,这些国家业主的支付能力和信誉度较差,项目实施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流断裂,由此造成工程停滞或进度减慢,进而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
(四)税费风险
境外工程项目的税费风险主要是由于对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理解和把握不准确,缺乏提前筹划能力和紧急处理能力而带来的税务成本风险。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的税收政策受政治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而千差万别,充分理解和把握他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困难,企业若不在事前做好相关工作的安排和筹划便极有可能踏入法律,给自身的经营带来风险隐患。
(五)外账风险
境外工程项目外账风险是指外账接受外部审计和检查的风险,以及项目内账与外账穿插带来的内控风险。境外工程项目所谓的外账是相对于按照我国会计制度建立的内账来说的,它的存在是为了满足所在国的财务制度、税务政策及当地政府管理上的需求,外账的操作应严格遵守所在国财税制度的要求,同时也将作为在境外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相关部门会安排对外来企业进行外账专项审计,以满足管理上的需要,企业在建立内账的同时还要兼顾外账的操作,并保证项目内外账既相互独立,又有严密的逻辑合理性,但复杂的操作加大了财务舞弊事件发生的概率,若内控不严格,企业极易受损。
三、施工企业境外工程项目财务风险应对策略
(一)汇率风险防范
汇率风险防范要点如下:第一,施工企业签订境外项目合同时应优先选择汇率稳定且国际通用的币种,若结算币种汇率波动隐患较大,则可考虑与业主商定汇率风险索赔机制;第二,通过工程分包的手段来转移汇率风险;第三,在成本相同的情况下,成本费用及工程分包的支付币种应选择合同结算收入币种;第四,随时关注汇率变动,实时对汇率风险进行预警,内部建立起汇率变动数据档案;第五,使用其他应对策略,例如,运用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等。
(二)金融风险的防范
项目要做好进场施工的前期考查工作,对施工所在国的货币金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做好应对当地货币政策风险的预案。若施工所在国的外汇管制较为严格,企业应尽量避免在当地开立银行资金结算账户,根据企业实际的施工生产需求来合理安排资金的兑换及存放,大额资金兑换必须报上级公司审批。
(三)资金回收风险防范
首先,做好项目投标前的调研工作,对境外工程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及业主支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资金回收风险大的项目投标要慎重考虑;其次,签订施工合同时要避免资金回收合同性风险,对于预付款比例较低、结算支付周期长、竣工结算支付比例较低的合同,在合同谈判时就应与业主商谈,争取有利条件;最后,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应收账款管理,做好应收账款债权档案管理工作,保管好重要证据。
(四)税费风险防范
税费风险防范关注重点:第一,考虑聘请当地的会计事务所等机构协助,做到税务工作的提前筹划;第二,主动学习项目所在国的财经法规和税务法律法规;第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项目在境外缴纳的各项税费票据都应得到妥善保管;第四,在合同报价中要列明不可预见的各项费用。
(五)外账风险防范
外账风险防范关注重点包括:第一,妥善保管在境外取得的各类完税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资料;第二,保持与项目所在国各级财税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第三,严肃财务管理要求,加强企业内控管理,避免财务风险事件的发生。
作者:康少富 单位: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
参考文献:
[1]孟玉明.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J].国际经济合作,2012,(2):14-21.
【关键词】“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迈出“走出去”的步伐。在海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及投资项目领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随着海外业务的发展,也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税务问题逐渐成为突出的问题。有的企业管理混乱、法律意识薄弱,甚至在境外偷税漏税,最终受到项目所在国严厉的惩罚,不光损失了经济利益,也损坏了中国企业的声誉。部分企业忽视了税务管理,在境外及境内重复缴税,没有实现企业经济价值最大化。企业“走出去”进程已逐渐由分包、总承包过渡到投资、并购等更复杂阶段,随之相伴,“走出去”过程中的税务管理也更值得所有企业重视并深入研究。
一、企业“走出去”主要税务风险
(一)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风险
1.不了解当地税收制度和征管方式。不少企业对当地的税收制度和国际税收体系缺乏了解,对项目所在地税务机构的征管严格程度估计不足。例如在非洲某国的一中资企业子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及时整理税务资料,税务机关突击审计时发现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无法提供准确明晰的文件和数据支持,结果财务经理被捕受罚。
2.缺乏海外财务税务人才,总部监管不到位。有的企业缺乏海外财务税收管理人才,境外项目也没有专人负责税务工作。有的企业海外财税人员培训体系不完整,总部没有及时向海外机构进行指导,或者当地财税人员无视公司内部的税务管理制度,未按照总部的规定去执行税务处理。也有当地财税人员对于新的、不明确的涉税事项,没有咨询总部或税务机构的意见,而是自作主张,导致操作严重失误、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时才与总部沟通。
3.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风险。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风险中,大部分原因是项目管理人员在经营决策、签订合同等方面没有考虑到税务问题及影响。其次,部分国家当地主管税务官员不执行该国税法或税收协定。例如,中国公司在投资东道国的子公司账上列支的成本费用拥有完整的合同与合法的票据,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当地税务机关不予认可,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补缴公司所得税。
(二)中国税务风险
“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中国税务风险主要因为不符合我国相关的税务制度和规定。
1.居民企业的规定。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全球收入均需缴纳25%中国企业所得税。
2.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设立和控制的外国公司,实际税负低于12.5%,留存大量利润又没有合理商业理由的,就可能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其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利润需要计入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现在企业在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的公司非常可能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
3.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中国企业从境外项目取得的收入均需缴纳25%中国企业所得税,但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已经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很多中国企业在境外没有取得合格的完税凭证,或者计算不清境外所得税的金额,结果无法抵扣境外所得税,需要全额补缴中国所得税。
4.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我国税务机关会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避税安排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主要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会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中获得的税收利益。
二、企业“走出去”常见税种
(一)境外项目常见税种
所得税:如果不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多数国家规定工程承包超过一定时间才需要在当地缴纳所得税,中国和大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以6个月为限。但某些国家规定,只要外国企业在当地承包工程,就需要缴纳所得税。征税方法一般有核定法或实际利润法,如果在当地设立子公司,通常按实际利润征税。要特别注意成本费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尤其是关联企业的费用。流转税:常见营业税、增值税等。财产税:有固定资产税、房产税、地产税等。海关税:包括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合同税:有些国家规定对承包合同一定比例征收合同税。印花税:合同、证照等通常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常见的中国相关税种
所得税:中国企业的海外项目,取得收入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果海外项目在当地免税,但中国与当地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签了税收协定但没有“饶让”条款,就很可能要在中国补交25%所得税。营业税:境外建筑业劳务可免征营业税,但设计、监督管理等劳务仍需缴纳营业税。如果境外建筑业劳务(施工)和设计、监督管理包含在单一合同中,存在免税劳务和应税劳务金额划分不清的问题。增值税:出口货物和自用旧设备可申请出口退税,外购旧设备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印花税:总分包合同、贷款合同、购销合同等,即使在境外签订,如果带入境内使用,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税务风险防范及措施
(一)商务谈判阶段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各国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在商务谈判阶段应重视合同中有关纳税的条款,认真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匡算税金影响,以提高海外项目的经济效益,避免遭受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1.对于固定价合同,因其涉及的税种较多,税率也不相同,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规定由业主负责缴纳所在国的应纳税金,而承包商仅负责其本国的应纳税部分。如合同规定均由承包商纳税,则应了解清楚税种和税率,并将税金计入合同内。
2.对于合同额较大而且复杂的跨境工程项目,应当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从中国企业角度考虑项目所在地的税负等国际税务问题,降低项目的整体税负。
(二)建立税务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海外项目需要特别关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风险,在充分了解当地法律和税务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审阅,准确合理的申报纳税,建立税务防范措施,尽可能控制相关的税务风险。
1.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管理制度,设置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或专职岗位,培养专业的财务税务管理人才。
2.设立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确保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作经营决策时要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
3.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4.建立税务风险评估机制,对税务风险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改进。
四、税务筹划的原则及方法
企业可以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税法、税收征管制度的差异,提前谋划,以避免或者延缓纳税行为,实现企业商业决策的税后价值最大化。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筹划并不是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而是合法行为。
(一)税务筹划的原则
1.战略原则。综合考虑海外项目执行的各个环节,统筹安排,同时要符合税务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最终着眼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而非仅仅减少某一环节、某一税种的纳税。
2.预见原则。税务筹划的重点在事先安排,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所在的国别的法律规定,事先作出合理安排。
(二)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
在项目商务谈判中,争取达成免税项目,由对方政府或者业主承担税负。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海外项目大多在亚非等欠发达地区,各国为吸引投资,多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该积极争取这些优惠政策。还可以根据海外项目情况,设计有效且可操作的控股构架,使用国家间税收协定,或考虑将利润停留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以递延纳税时间,从而降低海外经营的整体税务成本。
(三)设立海外公司控股构架的注意事项
1.应考虑向税务局证明海外控股公司对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是出于合理的商业原因,比如海外再投资等,以降低触及中国受控外国企业条款的风险。
2.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等投资收益,在满足中国企业的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达到20%、该子公司为中国企业的三层以内海外子公司等两个条件时,收到投资收益已实际缴纳的境外税款可以在计算中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免。
3.为了确保企业能够享受控股架构涉及的税收协定的税务优惠,有必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对海外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维持。
五、结论
“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务管理问题越来越复杂,企业应该注意建立税务管理的专业机构、培养专业的税务管理人才,建立税收风险防护措施,积极开展税务筹划,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整体税负成本,实现公司税后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一、企业“走出去”主要税务风险
(一)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风险
1.不了解当地税收制度和征管方式。不少企业对当地的税收制度和国际税收体系缺乏了解,对项目所在地税务机构的征管严格程度估计不足。例如在非洲某国的一中资企业子公司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及时整理税务资料,税务机关突击审计时发现上一年度的纳税申报无法提供准确明晰的文件和数据支持,结果财务经理被捕受罚。
2.缺乏海外财务税务人才,总部监管不到位。有的企业缺乏海外财务税收管理人才,境外项目也没有专人负责税务工作。有的企业海外财税人员培训体系不完整,总部没有及时向海外机构进行指导,或者当地财税人员无视公司内部的税务管理制度,未按照总部的规定去执行税务处理。也有当地财税人员对于新的、不明确的涉税事项,没有咨询总部或税务机构的意见,而是自作主张,导致操作严重失误、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时才与总部沟通。
3.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风险。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风险中,大部分原因是项目管理人员在经营决策、签订合同等方面没有考虑到税务问题及影响。其次,部分国家当地主管税务官员不执行该国税法或税收协定。例如,中国公司在投资东道国的子公司账上列支的成本费用拥有完整的合同与合法的票据,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当地税务机关不予认可,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补缴公司所得税。
(二)中国税务风险
“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中国税务风险主要因为不符合我国相关的税务制度和规定。
1.居民企业的规定。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全球收入均需缴纳25%中国企业所得税。
2.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设立和控制的外国公司,实际税负低于12.5%,留存大量利润又没有合理商业理由的,就可能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其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利润需要计入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现在企业在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的公司非常可能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
3.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中国企业从境外项目取得的收入均需缴纳25%中国企业所得税,但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已经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很多中国企业在境外没有取得合格的完税凭证,或者计算不清境外所得税的金额,结果无法抵扣境外所得税,需要全额补缴中国所得税。
4.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我国税务机关会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避税安排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主要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会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中获得的税收利益。
二、企业“走出去”常见税种
(一)境外项目常见税种
所得税:如果不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多数国家规定工程承包超过一定时间才需要在当地缴纳所得税,中国和大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以6个月为限。但某些国家规定,只要外国企业在当地承包工程,就需要缴纳所得税。征税方法一般有核定法或实际利润法,如果在当地设立子公司,通常按实际利润征税。要特别注意成本费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尤其是关联企业的费用。
流转税:常见营业税、增值税等。
财产税:有固定资产税、房产税、地产税等。
海关税:包括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合同税:有些国家规定对承包合同一定比例征收合同税。
印花税:合同、证照等通常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常见的中国相关税种
所得税:中国企业的海外项目,取得收入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果海外项目在当地免税,但中国与当地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签了税收协定但没有“饶让”条款,就很可能要在中国补交25%所得税。
营业税:境外建筑业劳务可免征营业税,但设计、监督管理等劳务仍需缴纳营业税。如果境外建筑业劳务(施工)和设计、监督管理包含在单一合同中,存在免税劳务和应税劳务金额划分不清的问题。
增值税:出口货物和自用旧设备可申请出口退税,外购旧设备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印花税:总分包合同、贷款合同、购销合同等,即使在境外签订,如果带入境内使用,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税务风险防范及措施
(一)商务谈判阶段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各国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在商务谈判阶段应重视合同中有关纳税的条款,认真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匡算税金影响,以提高海外项目的经济效益,避免遭受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1.在投标阶段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结合当地的税法规定做好税务规划,应认真分析项目的每个环节所涉及的税种,尽量正确的匡算每个税种的金额,来确认成本中的税负金额,进行准确的报价。
2.对于成本加酬金的开口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税金的负担对象。如合同规定由承包商交纳税金,则应了解税种和税率,并将应纳税金列入合同成本费用中,在投标中加以考虑。
3.对于固定价合同,因其涉及的税种较多,税率也不相同,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规定由业主负责缴纳所在国的应纳税金,而承包商仅负责其本国的应纳税部分。如合同规定均由承包商纳税,则应了解清楚税种和税率,并将税金计入合同内。
4.对于合同额较大而且复杂的跨境工程项目,应当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从中国企业角度考虑项目所在地的税负等国际税务问题,降低项目的整体税负。
(二)建立税务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海外项目需要特别关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风险,在充分了解当地法律和税务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审阅,准确合理的申报纳税,建立税务防范措施,尽可能控制相关的税务风险。
1.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管理制度,设置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或专职岗位,培养专业的财务税务管理人才。
2.设立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确保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作经营决策时要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
3.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4.建立税务风险评估机制,对税务风险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改进。
四、税务筹划的原则及方法
企业可以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税法、税收征管制度的差异,提前谋划,以避免或者延缓纳税行为,实现企业商业决策的税后价值最大化。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筹划并不是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而是合法行为。
(一)税务筹划的原则
1.战略原则。综合考虑海外项目执行的各个环节,统筹安排,同时要符合税务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最终着眼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而非仅仅减少某一环节、某一税种的纳税。
2.预见原则。税务筹划的重点在事先安排,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所在的国别的法律规定,事先作出合理安排。
(二)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
在项目商务谈判中,争取达成免税项目,由对方政府或者业主承担税负。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海外项目大多在亚非等欠发达地区,各国为吸引投资,多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该积极争取这些优惠政策。还可以根据海外项目情况,设计有效且可操作的控股构架,使用国家间税收协定,或考虑将利润停留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以递延纳税时间,从而降低海外经营的整体税务成本。
(三)设立海外公司控股构架的注意事项
1.应考虑向税务局证明海外控股公司对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是出于合理的商业原因,比如海外再投资等,以降低触及中国受控外国企业条款的风险。
2.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等投资收益,在满足中国企业的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达到20%、该子公司为中国企业的三层以内海外子公司等两个条件时,收到投资收益已实际缴纳的境外税款可以在计算中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免。
3.为了确保企业能够享受控股架构涉及的税收协定的税务优惠,有必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对海外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维持。
企业“走出去”需要关注哪些税收问题?
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业要做绿地投资,有的是海外并购,还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在海外构建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有的采用总分模式,有的采用母子模式等,不同的类型在税务方面考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总的来说,有“三板斧”的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建议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制度、设机构、配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现代化的跨国企业。
在国外设立的分公司可以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吗?
可以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申请开具证明,即由总机构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等。
境外取得的收入,如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
需要。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企业发生境外亏损怎么在税前弥补?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国其他项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另外,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吗?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多久可以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2016年修订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出口企业分为四个类别,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享受“先退后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和三类企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要先经过严格审核才能办理退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企业的境外所得只有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才能享受税收抵免吗?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可以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报时怎么计算享受的饶让抵免税额?
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按照饶让类型的不同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二是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境外开展的工程项目在增值税方面可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三类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企业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境内企业开展的跨境业务怎么才能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企业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文件还同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企业能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吗?若盈利来自不同国家,有弥补顺序要求吗?
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对于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的,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顺序。
在进行境外所得抵免时,“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是怎么界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内法为准。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对外业务没有中文合同是否会影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
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中文翻译件就不会对享受增值税免税造成影响。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如果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关键字:境外;电力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1.境外电力工程投资风险因素分析
对于境外电力工程投资项目而言,它本身具有一定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投资额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项目管理过程的复杂程度较高。除此之外,因为所处的国家与地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因此,电力工程项目多多少少都会受到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根据项目风险的环境进行一定程度的分类,可以将其分为外部风险环境以及内部风险环境两大类。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物资供应风险、设计风险。
1.1 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自然灾害、气候条件以及重大流行疾病等。无论是何种工程项目,当它们处于一个地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这一地区的自然条件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高温、严寒、多雨、台风等自然环境,那么施工的困难必然大大增加,最终可能会对施工工期以及施工质量造成不利的影响;而诸如泥石流频发、地震高发、溶岩溶洞等地质条件将会使得施工难以正常进行,而这样一来所导致的后果便是施工成本以及管理成本大幅度的提高。而对于重大流行疾病来说,一旦施工人员感染疾病,无疑会对项目的施工与管理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1.2 社会风险
对于社会风险来说,它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有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性、社会风气以及劳动者的文化素质等。社会风险的影响来自方方面面,且一般情况下,影响的范围较为广泛。就影响而言,伊斯兰教在斋月期间,很多当地员工的出勤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进而使得施工难以正常进行,造成更多的潜在风险,这无疑是十分不利的。
1.3 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来自方方面面,既有可能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以及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也有可能是材料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动,当然,还有可能是金融风险与外汇汇率变化等。总之,经济风险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对电力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也较大。同时,经济风险能够对企业在该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造成最为直接的影响。
1.4 物资供应风险
在电力施工的总包合同中,材料以及设备的价格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超过的一半。而对于相关材料的采购来说,它涉及到的范围十分广泛,进而导致工作量十分大,除此之外,还需要一定程度上的技术支持。而随着项目的不同,对材料以及设备的要求也存在着较大程度的差异,体现对工期影响以及成本价格方面的风险。
1.5 设计风险
对于电站项目来说,设计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能够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以及成本造成决定性的印象。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工程设计阶段,对项目投资造成的影响可能性在10%到15%的范围之内。一般情况下,一个好的电站设计方案往往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流程,在这些流程中需要对电站功能、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材料采购、投资控制进行合理、有效、全面的分析。而设计方案的优劣将对整个工程的投入与产出造成决定性的影响。
2.境外电力工程投资风险管理措施
2.1 企业投资风险管理
2.1.1 自然风险管理
在自然风险的防范方面,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在前期投标阶段,需要对现场的地质情况进行详细而又全面的勘察,并在此基础之上对邻近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收集;②购买有效的商业保险,这样一来,就可以对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带来的风险进行规避;③施工计划十分重要,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出合理、有效、针对性强的施工计划,减少异常气候对于工程的影响。④进一步管理与完善项目的医疗保障机制,做好应急事件的紧急处理工作与医疗疾病的防控工作。
2.1.2 社会风险管理
首先,为了能够对项目投资地的社会环境以及社会习俗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应该事先搜集好相关的资料,并加以一定程度上的学习。只有充分了解当地的社会环境以及社会习俗,并尊重当地的人文环境,平等对待当地的劳动者,与当地的机关进行良好的沟通,才能对社会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从而保证境外电力工程投资项目正常运行。
2.1.3 经济风险的管理
要想有效的做好经济风险的管理工作,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进行针对性较强且行之有效的市场调查,对项目投资所在国家的经济政策、物价指数等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另一方面,还需要做好金融环境的有效分析,根据外汇汇率情况结合项目成本情况,合理确定支付币种(当地货币与美元或欧元)的比例等。
2.1.4 物资供应风险管理
物资供应风险的管理需要做到几下几点:①做好前期的物资准备工作,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市场调查;②充分了解建筑材料与安装材料的价格,与国内价格进行一定程度的比较,制定有效的策略;③尽早做出采购计划等。
2.1.5 设计风险管理
在对相关的项目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对电力工程的意图以及业主意愿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设计方案进行一定程度的梳理,弄清楚其中的具体状况。然后对限额投资额度进行有效的参考,并对初步设计与施工图的变更进行有效的控制。除此之外,还应该借鉴已有经验,对设计风险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降低。
2.2 政府投资风险管理
2.2.1 税收风险防范
税收是海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重点之一,建议项目初期阶段,聘请当地具有一定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详细的税务安排,并查阅资料,准确掌握项目所在国/地区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及与中国的税收双边协定等内容。了解项目所在国/地区的财税政策后,合理筹划各税种的计征。同时对各税种优惠政策的执行要积极与当地财税部门沟通,以取得最大额度的税收减免。充分利用中国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做好“免、抵、退”,降低企业税负。
2.2.2外汇风险防范对策
为了更好地弥补汇率损失风险,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结算货币(人民币、美元、当地货币等)比例。做好汇率分析,利用远期合约等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降低汇率损失风险。 根据项目预算情况,当地货币总额最好控制在现场材料采购、分包结算、人工费等管理费用范围内,尽可能少使用项目所在国的当地币结算,以减少因所在国外汇管制利润和存量资金不易汇出带来的风险。
3.结束语
本文主要针对境外电力工程投资风险管理进行研究与分析,主要介绍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物资供应风险、设计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 肖同现.BOT项目运行中的财务风险及应对措施[J]. 制造业自动化. 2007(09)
一、强化制度建设,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一)推进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按照省市局部署安排,积极落实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评定方法,细化评价标准,跟踪了解和指导评估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情况。(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继续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认真开展违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有关业务科)
(三)落实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简政放权”的要求,清理、减少和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管理职能转变,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努力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落实后续管理规定,加强指导,保证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适用;对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税政科、纳服科)
(四)落实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让税收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打造阳光税务。(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办公室、有关业务科配合)
(五)完善常态化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推进系统督查,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局重大决策部署与重要工作安排,并在上级局指导下在全县地税系统试行电子化督查督办工作,进一步提升督查工作成效。按照省局部署,上线运行升级版(2015版)行政管理系统收文管理模块,加快收文流转,实现收文办件闭环管理,强化跟踪督办,进一步提升办文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效率。(落实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科室配合)
(六)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工作。融合县政府和市局两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完善全县地税绩效管理指标。应用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实时监控、阳光考核,全面构建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继续开展绩效管理创新活动,鼓励制度、技术、管理及服务等创新工作。(落实单位:监察室牵头,各科室配合)
(七)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推行项目库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预算准确性和执行率,推进系统依法理财。(落实单位:计财科)
二、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八)落实说理式执法文书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质量,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强化文书说理效果,落实省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宁德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在重大税务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5类执法文书中推行应用。(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稽查局)
(九)进一步完善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督促全县地税系统执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纳服科、稽查局、监察室)
(十)加强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不断调整和优化审理程序,继续推行书面审理,发挥政策审核和把关作用,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效,指导和推动全县重大案件审理工作有序进行。(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十一)稳步推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提高办理复议、应诉案件的质量和水平。畅通复议渠道,强化复议职能作用,积极受理、公正审理,鼓励调解、和解,努力把税收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税务机关内部。(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十二)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根据总局、省局、市局要求和我县地税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进一步巩固税收执法督察信息应用机制,提高督察线索查找技术及数据式执法督察水平,提升执法督察工作质效。完善税收执法督察结果应用机制,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积极督促整改落实,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加强督察结果应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提高执法水平。(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执法督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依法落实税收政策,提高税政管理水平
(十三)落实各项税制改革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围绕落实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等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和效应分析,查找政策落实、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管理,提升政策执行水平。(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税政科、纳服科、计财科)
(十四)继续做好“营改增”工作。按照总局、省局、市局“营改增”工作部署,做好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业等行业“营改增”工作。加强地税、国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办理纳税人征管基础资料移交,推进无缝衔接,防止出现“两不管”真空地带,确保圆满完成“营改增”任务。(落实单位:税政科牵头,征管法规科、信息科等配合)
(十五)加强重点行业营业税管理。落实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登记管理,利用税源监控网络,强化工程项目和以票管税双向管理,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和比对分析,做好项目建设过程税源跟踪,应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等重点行业管理风险,增强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收入规模占比较大的重点行业管理的主动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加强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努力堵塞税收漏洞。(落实单位:税政科、征管法规科、计财科)
(十六)加强所得税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2%。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强化高收入者征管,加强个人所得税系统推广应用,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落实单位:税政科)
(十七)强化财产和行为税管理。根据省局部署,启用财产行为税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实现涉税信息集中采集、数据口径统一。加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试点。推行车船税联网征收。强化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和审核管理。(落实单位:税政科)
(十八)强化大企业管理。继续推进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深化国际税收管理,加强非居民税收分析,提升税收分析质量和税源管理水平;着力查处重大避税案件,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加强“走出去”企业管理和服务,积极动员“走出去”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申报境外所得,办理所得税抵免。(落实单位:税政科、征管法规科)
四、强化税费征管,推进收入质量管理
(十九)着力提升收入质量。依法科学组织收入,坚持组织收入原则,认真做好减免税核算工作,坚决防止“空转”、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完善税收质量评价办法与指标体系,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与管理,及时发现与整改组织收入中的苗头性问题,促进依法征税。(落实单位:计财科)
(二十)提升完善标准化办税服务。组织实施升级版办税服务标准化,在全系统组织开展《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学习和业务培训。规范业务操作,结合总局《纳税服务规范》,持续优化、完善标准化办税服务,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各业务科、信息科、稽查局配合)
(二十一)贯彻实施新《税务登记办法》和新征管法。落实新《税务登记办法》,加强与国税部门协作,开展税务登记基础信息比对,提高税务登记完整率,降低税务登记差错率,提高财务报表报送率等,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适时开展新征管法出台后学习、宣传、培训,贯彻和组织实施新征管法。(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各业务科、信息科、稽查局配合)
(二十二)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意见和风险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上线运行税收风险分析平台,总结试点单位经验,在全县推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三)全面实行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工作,配合省政府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推行网上申请资料受理、网上文书送达、移动办税等服务,努力打通网上办税“最后一公里”,打造贯通全程的电子政务,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税。(落实单位:征管法规科牵头,纳服科、信息科、有关业务科配合)
(二十四)推进税费同征同管。抓好缴费基数管理,加强对基层的跟踪指导,配合人社部门适时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费情况检查工作;加强税费数据比对、分析,防范执法风险;贯彻落实规费优惠政策,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做好政策执行衔接工作,提高规费征管质量。(落实单位:规费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
五、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不断提升税法遵从度
(二十五)加强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稽查工作。完善稽查办案机制、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和系统组织考核体系,统筹使用全县稽查力量,突出稽点,推进稽查工作提速增效。组织落实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重点税源企业轮查,依法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落实单位:稽查局)
(二十六)实施税收“黑名单”制度。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实施联合惩戒,提高税务稽查的震慑力。(落实单位:稽查局、征管法规科、办公室、信息科)
(二十七)强化稽查协作机制。制定国税、地税稽查协作实施办法,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稽查协作,形成稽查执法合力。(落实单位:稽查局)
六、切实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权益
(二十八)深化落实《纳税服务规范》。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施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严格执行标准化服务指南升级版,加强办税服务管理,积极推行创新性、可复制的纳税服务措施,提升办税服务质效。(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征管法规科等业务科室配合)
(二十九)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推动纳税信用数据共享,探索建立与国税、工商、银行和质检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共建全县社会信用体系。(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信息科、办公室等配合)
(三十)提升涉税咨询辅导水平。健全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基础的电子税务服务平台,建成网线互通、知识库兼容、服务项目丰富的咨询服务平台,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咨询辅导需求。继续建好纳税人学堂,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和纳税培训。(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各科室配合)
(三十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畅通征纳互动的多元渠道,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受理、办理、反馈、分析和改进的良性工作机制,积极有效地响应纳税人合理诉求,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根据省局纳税人满意度专项调查结果和通报要求,统筹做好分析与整改,着力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落实单位:纳服科牵头,有关科室配合)
(三十二)加强税收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县级主流媒体和办税服务厅、内外网站等自有平台,利用“税收宣传月”加强税收法制宣传。积极总结报道地税机关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经验做法,创新开展税法“六进”活动,着重在校园普及税法知识。(落实单位:办公室、纳服科、征管法规科、稽查局)
(三十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化解涉税矛盾。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及时公开信息。严格按照《工作条例》和《税务系统工作规定》等规定,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来信、来访等涉税工作,及时化解涉税矛盾,促进依法治税工作。(落实单位:办公室)
七、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三十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治税、依法带队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落实单位:人教科、机关党委、征管法规科)
(三十五)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培训。在干部任职培训、素质拓展培训等各级培训班中融入依法行政有关内容。组织开展税务系统法制培训,提高各级税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举办一期依法行政培训班。做好2015年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工作。(落实单位:人教科、征管法规科)
(三十六)认真贯彻从严治吏的精神,进一步选好用好管好干部。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条例》和《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程序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落实单位:人教科)
(三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将中央依法治国、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法规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加强干部日常管理,通过举报、年度考核、监察巡视等方式,及时发现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机关党委)
(三十八)加强税收法制工作队伍建设。规范地税系统法制机构设置,合理界定法制机构职责范围。县(市、区)局机关应当配备以从事法制工作为主的干部,确保法制机构和法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单位:人教科)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所得税管户多,税收管理员少,征管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我局现有正常管户近10000户,其中所得税纳税户3300多户,20__年一年新增所得税管户600多户,增长了24.8%。另一方面,近年来我系统从人员到计算机设备征管资源配置一再向基层一线倾斜,目前一线直接从事税源管理人员接近全系统税务干部的三分之一,但随着新注册企业的快速增加,人均管户逐年递增,征管力量越来越被摊薄。
二是所得税政策性强,财务人员素质参差,办税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所得税核算形式多样,计算过程复杂,优惠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执行审核审批手续繁琐,从税种认定、适用政策、预缴申报到汇算清缴,一系列办税事项特别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和纳税调整,都对企业办税人员提出了较高的业务要求;另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所得税政策、尤其是税前扣除项目的熟悉把握不全面,难免带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和财务核算的不规范,一些中小企业不设专职财务人员,雇用的兼职会计通常按照雇主意愿做账,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更不能准确计算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征管带来难度。
三是所得税税基复杂,税收执法风险较大,综合治税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新所得税法从产业、从区域、从企业规模等方面更多角度地细化了税收优惠条目,较之旧法,新法及条例内容调整变化繁多,尤其是税前扣除项目,有的保留,有的被取消,加大了所得税计税依据认定、审核难度。另一方面,国税系统几乎还没有直接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职人员,所得税管理措施和手段还较单一,特别是相对于所得税政策的复杂性,在对纳税人成本和费用的列支、对收入和利润的核算方面时常表现得控管不力,处于一种被动局面,把不准征管的要害,管理经验的不全面、不成熟,难免带来执法风险和隐患。
二、实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1、以信息化管理为依托,建立适应风险识别要求的风险信息情报管理机制,厘清所得税税基。一是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电子台账,包括汇算清缴管理类、审批类、备案类、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等,重点关注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免税、待弥补亏损等事项,主要是结合新所得税法及各项具体政策的出台,将台账作为税收管理员做好企业所得税审批和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的辅助工具,为新旧税法的顺利过渡和所得税征管的无缝衔接夯实管理基础。二是建立非贸易售付汇管理台账,按季与市外管局对接,将取得的付汇信息及时传递基层分局做好核查,建立源泉控管机制。20__年全市26户企业扣缴预提所得税375万元,其中,国税部门通过售付汇信息核查发现有问题户4户,补交预提所得税170万元。三是建立外资企业登记事项管理台账。做好企业股权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巡查跟踪,巡查中发现某公司以前年度外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涉及未交预提所得税,督促企业补交了以前年度预提所得税137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6.1万元。
2、以专业化管理为方向,借鉴风险管理理念强化分类管理,提高所得税管理效率。制订分类管理办法。调查摸清全市所得税税源分布状况,对全市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企业规范实施分类管理。一是加强重点税源企业“一对一”管理。为重点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政策服务,按季做好重点企业税源分析,20__年全市大企业入库所得税36888万元,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金总额的74.69%,凸显了大企业的税收高贡献和税源分类管理的高效率。二是做好中小企业行业管理。针对中小企业面广量大特点,以行业管理为主线,着力于做好企业预缴申报数据与行业税源状况的审核比对,防止企业因管理缺位而造成申报的“虚亏实盈”,做好行业的集中整治。三是加强边缘企业管!理。突出对零盈利企业、空挂户、失踪户、非正常户的清理,对微利企业能耗、物耗和销售利润等基础信息的调查摸底管理。四是对涉外企业实行联合税务审计。加强国地税征管联动,联合地税开展外资企业税务审计,20__年涉外税务审计补税53万元,加收滞纳金2.25万元。
3、以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借鉴风险管理方法 ,在汇缴中提升纳税遵从度。一是制订汇算清缴风险目标管理规划。对汇缴工作目标、阶段重点、工作措施等事先做好决策安排,具体包括:实行汇缴审核工作底稿制度,实行汇缴数据分类分级审核,实施汇缴企业实地复查等,目的都是防止和杜绝汇缴工作走过场。二是做好风险识别和排序。主要是根据纳税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结合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排查所得税征管中的风险点,风险特征包括:处于税收优惠期最后一年且利润增高的外资企业,连续几年亏损却仍在增加投资的企业,关联企业,所得税预缴年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增值税申报收入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中的核定征收企业等。三是制订风险应对措施。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企业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如:对全免期最后一年或减半期最后一年的外资企业,逐户审核有否存在成本费用滞后支出,人为提高当年利润等;对关联企业,进一步细分内关联和外关联,对内关联企业,重点审核有否利用征收方式的不同,将成本费用放在查账征收企业,提高核定企业售价等方式避税,对外关联企业,重点审核有否利用两头在外,将利润转移至境外等方式避税,等等。四是汇缴工作的开展,有力规范了所得税税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税管理风险,减少了税款流失。
4、以纳税服务为宗旨,加强风险应对策略选择,服务企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在风险应对策略上,从偏重税收执法向综合配套运用税法 宣传、咨询辅导等措施转变。一是按月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公众对所得税法的认知,召开行业座谈会,宣讲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备案管理等政策,排解企业在执行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意识。二是组织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汇缴业务培训辅导,提高办税人员业务水平。三是减少所得税审批环节,清理压缩资料的报送,推行所得税网上申报。四是认真落实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投资和科技创新和下岗再就业等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1、更新理念,全面引进风险管理。一是加大所得税预缴申报分析做好风险识别。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做好增值税、所得税“两税”联动风险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动态变化情况,及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销售利润情况,建立财务和税收风险指标参数体系,通过风险特征识别,尽早在预缴申报中完成风险排除和控制,尽可能地使实征税收接近理论法定税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二是强化纳税评估做好风险化解。设立纳税评估专门机构,配备业务水平较高的税源管理人员,完善纳税评估集体评析制度,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及时作出科学评定并提出征管建议,对征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偷税案件应及时移送稽查,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充分利用汇缴采集的企业申报、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收入确认、成本结转、费用列支等具体项目的评估,搭建行业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和评估模型,不断降低执法风险。
关键词:税务稽查 制度 收入型稽查 纳税遵从
关于纳税遵从的提出,我国政府在《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了“税收遵从”这个概念,“纲要”中指出:税收遵从,又称纳税遵从,指的是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包含有及时申报、准确申报、按时缴纳三个基本要求,上述三项基本要求做不到做不好的称为纳税遵从度不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中的指导思想提出,纳税服务的目标就是建立“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税收新格局。
所谓纳税遵从,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一种行为规范,是对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基本要求,税收遵从度的高低是对纳税人依法纳税行为的评价。
从税务稽查实践来看,税收不遵从有执法性不遵从和姑息性不遵从、主观故意不遵从和非主观故意不遵从之分。所谓执法性不遵从是指因税务机关执法不当或不公平的执法环境导致纳税人不愿意遵从;姑息性不遵从指的是一些纳税人因从未被检查过而缺乏纳税遵从意识导致的不遵从;主观故意不遵从指的是纳税人受利益驱动或税收公信度降低因素等影响而主观上不愿意遵从;非主观故意不遵从指的是纳税人因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或计算错误等失误而导致的纳税申报结果的不遵从。
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是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共同目标。税务机关通过开展税务稽查工作,能够发现纳税不遵从行为,并运用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采取措施予以惩处,从而有效地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同时通过惩戒一部分违法纳税人,产生拉动效应,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税务稽查工作中,由于受到“收入型”稽查模式指导思想的影响,组织收入职能至上导致税务稽查工作数字化。现行的税务稽查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一、“收入型”税务稽查对纳税遵从影响的具体表现
(一)强调补税额,弱化稽查效果
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案件往往是只考虑查补税额、完成收收任务,而将不该补缴的税款也一并催缴入库。
例如,税务稽查中发现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销项税额。但存在的问题是,税务稽查中发现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属于税务稽查法定职权范围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稽查部门是否有权查处?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是否一律进行调整?调整后纳税人可否就所调整的价格部分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与补税所属期间是否应该一致?发票开具后关联方可否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等。如果上述提出的问题一并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处理,将有可能产生税企争议,同时也没有对纳税遵从度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
(二)对纳税人权利保护不够,只问补税不管退税
税务稽查中往往只对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进行查处,而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应退税款没有处理,或根本不予处理。总局文件也往往只对稽查查补税款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对稽查中应退税款却只字不提。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就仅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对一些税务稽查中需要重新核算确认的税额也采取回避或拖延的态度以推迟退税,例如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等。对于上市公司的检查也是有选择性地查处一些小的税种(如印花税、契税等)和补税的项目(如个人所得税、关联交易等),而对于虚增收入、虚拟利润等问题一概不予理会,理由很简单,就是只要涉及退税就避而不谈。因此而削弱了税收执法的刚性,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容易产生抵触情绪,降低纳税遵从度。
(三)为完成税收任务而不当执法,滥用税收权力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税务稽查检查权等权限,并对税务稽查权限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是有些权限的规定并不明确,或者税务机关在稽查权限的实际运用中由于急功近利、为完成税收任务而违规执法、滥用权力。例如调帐权的应用,有的税务机关规定了“调账率”的考核指标,有的税务机关采取“二次”调账的方式化解超期调账危机。对税收强制措施权的运用,有的税务机关在缺乏要件的情况下滥用权力,对罚款强制与税款强制一并执行。在取证方面,为符合证据充分性要求而采取非法手段制作证据或骗取证据等等。税务机关由于滥用税务稽查权力,尽管完成了税收任务,却社会危害很大,对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甚至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度大大降低,纳税遵从更无从谈起。
(四)设置考核指标不科学,偏离了税务稽查方向
为加强税务稽查管理,各地税务机关都建立了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受考核指标的制约偏离了税务稽查方向,例如为完成入库率而稽查“放水”、为完成处罚率指标而化补税款为罚款、为保证稽查查补率而采取“机外稽查”手段等,后果严重。不仅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同时也产生了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尤其是处罚率的上升,使得纳税人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可能性增大,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执法不公,人为选择稽查方式
税务稽查制度要求,税务稽查选案应遵循两个原则,即优选原则和限选原则。其中,优选原则是指对线索清晰的群众对线索清晰的群众检举案件,上级督办或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交案件,金税协查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及需要实施检查的其他涉税案件,优先列入税务稽查选案的范围。限选原则是指稽查局应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除群众检举、协查、上级督办或交办案件、部门转办、征管转办的案件等专案检查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检查。
在“收入型”稽查的指导思想下,税务机关通常关注所谓的重点税源企业,而忽视了对小、微企业和冷僻行业的稽查管理,出现一些纳税人逢查必选、逢查必补的情况。而对于一些关系企业、国有企业、“门头”硬的企业,则采取约谈、自查等方式,对应补税款以自查补报的方式入库,加收滞纳金不予罚款。执法随意性严重,姑息迁就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纳税遵从度降低。
(六)数字化倾向导致内功低,稽查手段有待提高
税务稽查数字化观念较重,使得税务稽查人员疲于应付税收任务,不研磨税务稽查方法技术,不练内功。面对纳税人日新月异、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式和节税手段,表现出的稽查现状是稽查能力偏低、稽查效能不高。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稽查手段滞后于稽查工作的需要,稽查方法仍以“就账查账”、“个人偏好”、“孤军奋战”为主,例如对电子稽查取证中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估计不足或无所适从,纳税人无线局域网链接、异地服务器、远程删除等无法成功获取证据。二是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无法适应纳税人花样翻新的逃税手段,尤其是避税手段,导致税款流失。例如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可能涉及避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中指出,符合一定条件的间接股权转让,中国具有税收管辖权,即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三是税务稽查任务完成前后执法手段不一,税务机关在以收入为导向的作用下,税收任务完成前不择手段甚至寅吃卯粮、东挪西借、争抢税源,有的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甚至出现以牺牲税收利益为代价拉拢纳税人的现象。而在税收任务完成后,又认为调节税收收入、帮助纳税人推迟实现销售或推迟税款申报。四是稽查工作流于形式、见利就走,对一些重点税源企业或税收专项检查行业每年都列作稽查对象,结果却是税收违法行为屡查屡犯、屡犯屡查,税务机关根本就没有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导致前面查处后后面又发现了所谓新的问题。如此循环往复,税务稽查活动根本就没有起到查处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整治一个地区的作用,浪费了税务稽查资源,加大了税务稽查成本,影响了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二、创建“集约型”、“执法型”税务稽查模式成为必然选择
针对上述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务机关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数字型稽查现状,转变观念、摒弃收入至上思想,调整税务稽查任务的观念,树立大局观、全局观,税收收入打破地区差别、国地税差别、征管与稽查差别,以税收风险为风向标,以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纳税遵从度为目标,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税法尊严,提高税务稽查执法的刚性,从根源上消灭执法性不遵从和姑息性不遵从事件的发生。
(一)创建“集约型”、“执法型”税务稽查模式
转变“收入型”稽查、“数字型”稽查模式,创建“集约型”稽查、“执法型”稽查模式,创新理念,优化机制,整合税务稽查机构、人员和资源,节约稽查管理成本。创新税务稽查模式在稽查程序上表现为:对风险级别低的纳税人采取合作型稽查模式,税收管理上给予优待,例如签订纳税遵从诚信协议,税务机关承诺不予稽查,纳税人承诺不逃避缴纳税款,若违反协议则转为风险管理对象。对风险级别可控的纳税人采取服务型稽查模式,税收管理上采取首犯不罚或减轻处罚的政策,通过自检或约谈的方式解决税款问题,税务机关定期进行监控,若发现有屡教不改或重大税收问题的则转为高风险管理对象。对风险级别大的纳税人采取集约型、执法型稽查模式,集中人力资源加强稽查执法力度,加大稽查处罚威慑力,对严重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二)优化税务稽查工作流程,采取差别化管理策略
在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设计上,遵从简便效能的原则,以科学、高效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为标准,优化税务稽查工作流程,针对不同风险级别下税收遵从状态进行科学、合理地分流,税务稽查部门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首先从稽查选案环节开始就对纳税人采取差别化管理,使有限的稽查资源得以充分利用,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经过对纳税人的初步分析后,按纳税遵从状态确定不同风险等级,按等级划分为自检纳税人、约谈纳税人、日常检查案件纳税人、专项检查案件纳税人和特殊案源案件纳税人(群众检举案件,上级督办或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交案件,金税协查案件)等。进入稽查实施环节后,对不遵从行为进行检查分析、取证后,划分非主观故意不遵从和主观故意不遵从两种情形,如果发现非主观故意属于一般性的税收违章问题,例如不办理税务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迟缴税款、报备手续不全等问题,交由税收管理员处理;如果发现非主观故意不遵从导致了税款流失,原因是政策理解偏差、计算错误等失误、税负偏低证据不全等,转由纳税评估处理;如果发现主观故意不遵从是采取非法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稽查局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查处,达到移送标准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采取差别化税务稽查管理策略,可以使对大多数风险低的纳税人得到鼓励和优待,体现了执法的公平、公正,增进了征纳双方的理解和互信,营造了和谐的征纳关系,提高了税收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对少数风险高的纳税人采取严厉的稽查措施,体现惩戒职能,并通过对此部分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惩处,起到震慑和教育纳税人的作用,拉动和提高全体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采取差别化税务稽查管理策略,还可以解决现行税务稽查中机外稽查导致的各种稽查风险问题。
(三)优化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设立的原则,应以保障税务稽查职能的有效发挥为出发点,将税务稽查管理措施及成果安排在同一风险、利益层面上,发挥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要调整考核指标及权数,将查补税款绝对流失额,三年内从未检查户数,连续检查有重复问题户数,调减留抵税额及调减亏损额等作为主要指标加以考核。
(四)健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避税务稽查风险
【关键词】非居民 税收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频繁的全球跨国经济活动为我国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非居民税源。如何依据税收管辖权对非居民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目前国际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认识不足制约了非居民税收的有效征管。
非居民税源存在跨境管理、定性困难和税收管理要求高的特点,管理难度大、征管成本高,与国内税收相比,非居民税收的收入规模小。对于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少数地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仅以税收收入规模来考量和看待非居民税收工作,认为非居民税收工作难度大,收入不多,成效不大,对非居民税收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跨境税源管理不到位,造成非居民税收的流失。
(二)有限的税源信息来源渠道弱化了非居民税收征管的主动性。
及时准确获得非居民企业在国内经济体的经济信息是非居民税收征管的前提和基础,但从目前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现状来看,目前税务机关获得涉税信息的来源不多,主要是通过机构设立时审批登记部门发送的信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动报送、售付汇出证审核发现等渠道发现,导致大量非居民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从内部来讲,目前,税政、税源、稽查等部门各管一块,信息沟通不足,缺乏有效互动。从外部来讲,非居民税源信息涉及商务、外管、发改委、公安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部门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如果非居民缺乏自觉性,税务机关难以轻易地及时了解和跟踪非居民相关涉税事宜的发生和进度。
(三)单一的管理方法难以适应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高要求。
要求居民企业和个人向境外非居民支付时提供税务证明是目前税务机关对临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及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实施税源监控的主要手段。随着我国外汇管制的放松,非居民税源日益增多,过度依赖对外支付证明的弊病也日益凸显。一方面,三万美元以下对外支付项目监管难。按照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低于3万美元以下(含3万美元)的,不需提交税务证明就可直接通过外汇银行对外支付。因此,对于小额对外支付情况,税务部门无法及时了解;单笔金额较大的对外支付,支付人往往人为地化整为零,以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另一方面,对不需要出具税务证明的对外付汇项目难免失控。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出具的范围只限于服务贸易和部分资本项目,并不包括货物贸易,这样,对于货物贸易下隐含的诸如分期付款利息、安装劳务所得等非居民企业税源,如果企业不主动备案或申报,税务机关就很难发现并依法征税。
(四)人才匮乏成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瓶颈。
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大量的税收政策规定和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管理的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税源的隐蔽性和流动性大,因此,对从事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税务干部要求较高,需要熟知国内税法、国际税法以及国际惯例,并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当前,我国非居民税收专业人员的数量严重不足,其中能够胜任非居民税收工作的人员更是少之又少。非居民税收管理高专业要求与税务管理人员低素质的突出矛盾,成为制约非居民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的瓶颈。
二、深化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对策选择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非居民税收工作是维护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放松非居民税收的管理不仅会导致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将对国家税收造成严重的危害和损失;另一方面,非居民税收工作的各环节都要与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打交道,非居民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形象和权益的同时,也在展示着国家、政府和部门的形象。因此,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增强职业敏感性,以“维护国家权益、服务对外开放”为己任,牢固树立国际税收“税少而意义重、量小而作为大”的理念,防范出现因非居民税收收入规模小而忽视甚至放任不管的现象,切实抓好非居民税收各项工作。
(二)加强信息管税,实现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科学性。
掌握信息是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关键。没有及时、真实、有效的信息作导航,非居民税收管理就找不到着力的方向。一是要整合内部资源,扩充信息量,充分运用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等系统中有关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信息,实现内部信息共享。二是要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努力在外部信息获取上取得突破。针对非居民税收突发性强、流动性大、隐蔽性高的特点,指定专人在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媒体,收集企业开工建设、进口大型设备安装、外籍人员办讲座、外教、外国演艺团体演出等信息,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商务、外汇、银行、公安、科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宣传政策、听取介绍、实地了解等方式,探索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和信息联网,形成全方位、高效率的税源监控网络,为实施跨境税源专业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三)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制,深化非居民企业税源专业化管理。
首先,要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机构。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流动、隐蔽性强,税收收入很容易流失境外且难以挽回,各国均将其列入税收高风险领域并配备专业人员实行专业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总局要求设立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量大小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员,规范工作职责,确保非居民税收管理事项落实到岗、责任到人。
其次,应加强与居民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管理协作。非居民税源绝大多数根植于居民纳税人之中,做好非居民税收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内部各相关部门横向与纵向的协作与配合。一方面,要主动把非居民税收融入到税收征管整体工作之中,善于从国内税收征管中获取非居民税源信息;另一方面,主动为国内税收管理提供有效信息,通过对外情报交换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手段,及时将有关税源信息提供给国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防范国内税基受到侵蚀。
第三,实施分类和风险管理。一是把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为常规纳税人(如分公司、代表处)和临时纳税人(如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对于常规纳税人,要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为重点,提高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面,抓好税基管理,尤其是准确归属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对于临时纳税人,以重点建设项目为抓手,做好登记备案等税源监控工作,重点防范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虚构境外劳务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二是对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别就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财产收益,分析潜在的税收风险点,采取相应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强源泉扣缴管理。
(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才保障。为保证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造就一支高水平的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队伍。首先要把好入口关。从税务系统内外选拔懂业务、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配备充实到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有计划地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人才库。其次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案例研讨会、外出学习考察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分阶段、按层级,实施非居民税收政策与管理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素质。三要注重使用,动态管理。对非居民税收专业人才要从政治上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业务上重视他们的培养提高,激发和保护他们干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对人才库要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年度考核,结合日常表现,确保人才库中的人员能进能出,优胜劣汰,为全面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 付树林:非居民税收工作有关问题探讨,涉外税务, 2010(4)
[2] 李海燕、韦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跨国税源监控的国际借鉴与完善措施,涉外税务, 2010(4)
(一)《公约》建立了跨境税收追索协助机制,提高了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公约》规定,在请求国要求下,被请求国要像完成本国的税收业务一样处理国外提出的税款征缴要求,对待存在争议的案件或者没有最终结论的案件,要为被请求国追缴税款采取保全措施。并且,即使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是被请求国的居民,只要该居民在其境内拥有财产、银行账户或分支机构,被请求国就应当依照《公约》有关规定向请求国提供税务行政协助。《公约》不以居民身份为限定条件,说明其建立的国际税务协助机制的实际效力影响范围相当广泛。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目前建立在双边税收协定基础上的国际税务协助机制适用效力范围的局限性。
(二)《公约》对跨境文书送达提供法律支持随着跨境交易事项的不断增多,纳税人的收入、资产以及机构所在地有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向境外纳税人传递税务文书成为跨境税收管理的一项内容。《公约》明确了协议签署国之间文书送达的协助义务,搭建了与境外纳税人进行联络的桥梁。文书送达的协助义务不仅方便各国税务机关对税款的追缴,也是对纳税人的服务手段,通过事先的送达通知,通知境外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避免对那些因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不良影响。
二、《公约》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约》确定的情报交换、税收追索协助、文书送达法律义务,需要我国国内法律制度的支持。我国应当以《公约》签署为契机,适时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
(一)情报交换法律制度我国开展情报交换工作的法律基础包括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定,以及涉及情报交换的国内其他法律制度,如《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金融行业的一些政策法规等。经过30年的情报交换工作实践,我国情报交换相关制度逐渐规范,2012年我国顺利通过全球税收论坛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同行审议,说明我国在情报交换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得到国际组织的认可。尽管如此,《公约》的签署将使我国在情报交换的领域进一步扩大、情报交换内容更加丰富,也对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按照情报交换条款的规定,应签约方请求搜集相关信息时,如我国掌握的税收资料不能满足情报交换请求,我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供对方所要求提供的情报。但按照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信息的搜集仅限于纳税申报期间以及立案调查期间取得的纳税人信息。无法为情报交换需要要求纳税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相关信息。此外,尽管在情报交换协议以及《公约》中都明确规定,签约方不能因为情报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所持有而拒绝提供情报,但在国内法的执行中没有规定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义务,税务机关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纳税人的金融资产、资金往来等方面信息,完成自动情报交换、专项情报请求的执行成本较高。
(二)跨境税收追缴协助的法律制度跨境税收追缴协助首先要明确的基本问题是追缴业务在我国是否存在类似的政策规定。在存在类似政策规定情况下比较容易执行,如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追缴。但是,如果涉及我国没有的税种或者我国的政策规定与要求追缴国的政策具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如何实施税收追缴就比较复杂了。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体系来看,有些政策规定与其他国家还存在较大差异,如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主要通过纳税申报实现征收。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按照个人所得的性质分项目征收所得税,并且基本是通过代扣代缴方法征收的。因此,对境内外居民个人所得的追缴将涉及较高的执行成本。实施跨境税收追缴还应当考虑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公约》对跨境税收追缴协助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税收主张是否存在争议、税收主张的执行期限、税收主张的中断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等事项。而我国《税收征管法》中并未对境外所得协助征收做出专门规定,税款征收、保全等措施都是针对在我国具有纳税义务的实体以及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在具体实践中所涉及的文书、征管流程以及征管系统也都是针对我国纳税事项。因此,对于跨境税款追缴事项,首先需要我国《税收征管法》或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税收追缴协助的法律程序,包括适用的法律文书、追缴措施、追缴时限、税款的支付等内容。对于我国向境外要求协助追缴的事项时,也应当明确相关执行程序,使其为我国的税收征管服务。
(三)文书送达的法律制度很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文书送达的法律制度,如文书送达的方式、签收的格式、时间要求等,并且也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居住境外或无法知晓纳税人的地址等原因无法送达税务文书,仍然会追缴税款。因此,文书是否能够送达并不构成执法的障碍,仍然可以要求对方国家协助征缴税款。尽管如此,加入“文书送达”规定实际上是给予纳税人额外的保护,可能会提高税款的征缴效率,纳税人有可能按照文书的要求缴纳税款,不需要征缴协助程序。通常来说,文书送达最简单的方式是通过直接向境外纳税人邮寄文书。但是很多国家不允许这种送达方式,认为这是对国家的一种侵犯。我国签署《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即《海牙送达公约》)时,出于维护我国国家的考量,对于直接邮寄送达文书提出了保留,外国的司法文书不能够直接邮寄送达给身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因此,如何实现送达还需要通过国内法律制度予以明确。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除《刑法》对境内外协助送达文书具有相应的规定外,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加以明确,因此,一旦承担文书送达义务,我国在国内法律方面将会遇到障碍。
三、以《公约》签署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
(一)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与更强的税收征管手段《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不仅要立足于完善国内信息的搜集管理,更要站在国际视角,加强对跨国公司、“走出去”企业的信息管理。应要求纳税人对境内外收入、资产等进行全面申报;加强对银行信息的披露要求,明确税务机关对银行账户的监管权利,尤其是对离岸账户信息的监管权利。建立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金融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制度,提高对纳税人收入、资产、往来等信息的监控。建立纳税人信息档案库,对于存在不遵从行为的纳税人从适用优惠政策、协定待遇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完善税收政策体系,以《公约》为桥梁,实现对跨国税源的有效监管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定义中国居民个人标准,结合税收协定的内容,增加以重要利益中心的居民标准。完善对来源境外所得的政策规定,增设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减少通过居民个人进行税收筹划的避税空间。完善反避税制度。加强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调查、成本分摊协议的修改。
(三)完善《公约》执行法律制度,保证《公约》的顺利实施1.按照《公约》要求完善情报交换法律制度。修订《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对专项情报请求、自报交换、境外税务检查的内容以及具体流程、文书等进行细化,有效利用情报交换手段,助推国内的税收基层实践。《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中的许多内容与《公约》中信息交换的内容具有一致性,但也有一些内容没有满足《公约》执行的要求,如关于情报交换涉及的税种范围、境外税务检查的执行方式与程序、自报交换的内容、专项情报交换的条件等,需要进一步明确。2.完善文书送达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以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境外文书能否按照《公约》要求依法送达,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也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水平的体现。我国在税收征管稽查程序以及刑法的执行程序中都有关于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但是针对境外文书的送达,有其特殊的方面,如对境外送达文书内容的审核、境外文书的送达方式、文书的语言、送达时间等,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制度予以明确。
四、为《公约》有效实施搭建技术平台,有效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
(一)《公约》对我国税收征管手段提出更高要求《公约》的签订预示着我国在税收征管与国际社会接轨征程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公约》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所涵盖的税种除了通常的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之外,还扩充到所有可能征收的税种范围。自动情报交换批量数据信息的定期传递,多国情报请求信息的及时处理,大量文书送达要求等,对我国的征管水平、信息处理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技术的应用成为必然选择。随着《公约》的实施,国际间自动化信息交流将成为各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有效手段。欧盟国家之间已经同意建立情报交换的信息网络。这一系统将允许欧盟区域内,进口货物的贸易方通过电话直接验证对方的增值税验证码。系统要求欧盟成员国即时更新的增值税登记信息要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在成员国之间共享,并且跨境之间要定期交换信息。这一在线系统对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增值税管理是一个重要突破。①从世界范围来看,如果能够广泛建立这种信息沟通机制,将为各国的国际税收征管节约大量成本并且有效提高征管水平。从我国目前来看,尽管我国开发了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但仍然存在很多局限性。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信息来源有限。缺乏第三方信息的支持,信息化技术水平有限,对税收信息的分析、处理和应用水平较低。税收征管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使我们面临着数据来源增多,需要对多渠道信息进行分析整合的能力。因此,我们不仅要在国内实现多种渠道信息的整合分析,包括对税收申报信息、各税种的征管信息、第三方信息等综合运用,国际上也应当实现信息的沟通和自动交换机制,建立与各国税收征管系统的有机联系。
关键词:“一带一路”;公司所得税政策;涉外税收规定;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7)01-0084-09
一、引言
“一带一路”战略是惠及其沿线六十多个国家和占全球63%人口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合作共赢”的经济发展战略。自“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以来,中国企业逐步增加了对沿线国家的投资。仅就2014年来看,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流量达136.56亿美元,占对全球投资流量的11.19%。投资流量排名前10位的国家(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老挝、巴基斯坦、泰国、阿联酋、俄罗斯、伊朗、马来西亚和蒙古)总计占72.66%。截至2014年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存量为924.60亿美元,占全球投资存量的10.48%。投资存量排名前10位的国家(新加坡、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老挝、缅甸、蒙古、巴基斯坦、伊朗和印度)总计占71.90%。
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推进,势必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中国企业“走出去”无疑伴随着各种风险,如投资环境、政局突变、贸易壁垒和税务风险等。而在“走出去”前期,很多企业没有重视税务问题,不仅埋下税务风险的种子,而且本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得到的利益不得不真金白银地交了出去。为了降低海外巨额税负、减少声誉损失,理解受资国和控股架构国的税收政策,进行恰当的税务筹划非常重要。因此,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所得税政策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经济已经高速增长很多年,因国内资源和环境的限制,保持经济增长需要走出国门开采他国资源,造福本国人民,增强国民福利。因此,中国必须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释放国内经济发展的压力,这不仅能减轻对国内环境的破坏,解决资源短缺问题,而且有助于中国的石油安全和粮食安全。
二、文献综述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发展迅猛,但学者对海外投资税务问题的研究却较少。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税务风险的研究。袁跃认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对税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全面的理解,他J为中国企业应架构好全球税务管理体系,主动应对税务风险。黄佳和曹菲建议海外投资应注重税务风险管控,不仅应在投资前期的协议条款中建立充分的收购保障或赔偿保障机制,设计税务风险管理内控体系,更应在运营过程中重视商业实质的维护,因为并非搭建了税务优化的控股架构和运营模式就可一劳永逸。曾泉提出设计海外投资架构时应考虑居民企业的认定、受控外国企业(CFC)的认定以及多层抵免的限制等方面,以避免税务风险。宋新华与刘大明分别研究了海外并购的税务风险。其认为,在海外并购中,控股架构地的选择要重视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控股公司要注意商业实质的维护;认真掌握被收购公司所在国有关并购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务成本;注重利用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条款、利息免税条款和税收磋商条款,使税收利益落到实处。黄建洲认为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包括税收法律风险、工程合同风险、机构设立风险和项目报价风险。二是关于外国税收政策借鉴研究。黄晓虹对泰国、马来西亚的税收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税制建设的启示和借鉴。王雅梅分析了爱尔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优势,即成为欧盟成员国是影响爱尔兰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爱尔兰自身的语言文化优势、一批受过良好教育的高素质劳动力以及低税政策等,都极大地增强了爱尔兰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使其成为外国跨国公司尤其是美国跨国公司的重要生产基地。三是关于海外项目税务筹划的研究。秦伟宏选取多个经典的海外项目投资税务架构,就持股架构、资本架构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对企业的海外投资筹划提出了合理建议。郑慧结合某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架构,阐述了不同筹资架构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对集团公司投资控股架构、运营模式和融资安排中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案例分析。苏晓阳和朱登瑞分析了中国香港优越的投资环境、税制及相关配套设施,介绍了在中国香港设置离岸公司以及贸易公司的税务筹划方法。
总体来看,国内外关于海外投资税务问题的研究成果甚少,虽然“走出去”的企业遇到了很多税务问题,但学者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多数研究集中于税务风险方面,研究海外投资税务筹划的成果较少,且现有成果只就某个项目、某个集团或某个地区进行研究,缺乏对各国税收政策的总体研究,更没有集中阐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所得税政策。本文旨在系统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六十多个国家的所得税政策,论述投资各国的税务筹划方法,以期为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参考。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司所得税基本规定
各国公司所得税政策决定了在该国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税负的高低。为了反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司所得税的基本规定,进而揭示在各国投资的税负情况,本文从公司所得税税率、企业亏损结转和资本利得征税规定进行分析。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规定
在某种程度上,公司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税负的高低。“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除基本税率外,对小企业实行低税率,对某些行业实行特殊税率,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当预提税为5%,对方国家税率为21%时,则跨国经营实际税负为24.95%;当预提税为10%时,对方国家税率为17%时,则跨国经营实际税负为25.30%,此时均相当于国内经营税负,即接近25%。由表1可知,单一比例税率或基本税率低于17%的国家有18个国家,中国企业到这些国家进行投资,境外经营税负会低于国内经营税负。单一比例税率或基本税率高于21%的有11个国家,有附加税的3个国家税率也高于21%,中国企业到这14个国家投资经营的税负会高于中国国内经营的税负。到其他国家投资的税负是否高于境内经营税负难以确定。另外,境外经营税负的高低与受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若受资国为了吸引外资,给予外资企业减税、免税待遇,则中国企业境外经营的税负低于国内经营的税负。
(二)“一带一路”沿国家亏损结转规定
用企业经营利润弥补亏损有税前弥补和税后弥补两种方式,税前弥补实际上是一项所得税优惠措施。税前弥补又有亏损前转和亏损后转两种方式,允许亏损前转的国家通过退还亏损企业以前年度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方式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对亏损企业而言更是雪中送炭。允许亏损后转是将企业前期的亏损用以后的税前利润弥补,后转期限越长,对企业越有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亏损结转的相关规定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大多数国家实行亏损有限结转,一般为3-10年,有12个国家实行亏损无限期后转。实行后一种方式,企业亏损能够得到充分弥补,这对企业非常有利。实行亏损前转1年规定的国家有新加坡、韩国、日本和文莱,投资于这四个国家的企业若发生年度亏损,应及时办理亏损前转1年的相关手续,以及时获得政府的退税款。没有亏损弥补政策的是阿联酋、马其顿和爱沙尼亚,投资于这三个国家的企业各项费用的处理应尽量均摊在各年度内,否则,发生亏损不能弥补,盈利年度则需要缴纳所得税,易导致经营期内税负过重。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利得征税规定
资本利得指企业处置厂房、设备、无形资产和股权等长期资产等取得的利得。资本利得如何纳税,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有单独的资本利得税,绝大多数国家将企业的资本利得视为经营所得,一并缴纳公司所得税。关注受资国资本利得特别是股权利得的征税规定,对以后撤出投资至关重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规定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对资本利得既不征收公司所得税,也不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只有6个国家,即塔吉克斯坦、阿联酋、巴林、斯里兰卡、文莱和新加坡,因此,在这些国家注册的公司转让境内外股权均无需缴纳该国的税收。中国境内企业转让在这6个国家持有的股权并将所得汇回中国,也不需要缴纳预提税。中国企业投资于股权有免税规定或者有参股免税规定的国家,应善于运用其免税规定,以备撤资出售股权时减轻税负。
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司所得税涉外规定
(一)外国税收抵免规定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居民公司的境内外所得汇总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居民公司的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地缴纳了所得税,这就造成了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税法主要采用免税法、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实行对境外收入免税的国家和实行境外收入已纳税全额抵免的国家,完全消除了国际重复征税,而实行境外收人已纳税限额抵免、有条件抵免和协定国可抵免的国家,只是减轻了国际重复征税,没有完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境外收入已纳外国税收抵免规定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实行全额抵免的国家只有阿尔巴尼亚、巴林、塞浦路斯和蒙古,大部分国家实行限额抵免,即境外税收抵免额不超过境外收入按照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只有来源于已经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已纳税,才可以抵免,来源于非协定国只能列为费用的有捷克和斯里兰卡。对境外已纳税不能抵免的有阿联酋、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科威特,在这5个国家成为法人的企业到境外经营,税负非常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参股免税规定的包括立陶宛、罗马尼亚、希腊、阿塞拜疆、乌克兰、匈牙利、爱沙尼亚等7个国家,参股免税有利于居民企业到境外去经营。可见,对境外税收抵免程度越充分,则境内居民企业跨国经营税负越轻。
(二)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规则
转让定价规则的宽严程度决定了跨国公司在该国税基的大小,进而决定了跨国经营税负的高低。跨国经营活动税收是一块“大蛋糕”,各国政府都想多切一点,因此,很多国家都想办法将跨国经营活动纳入本国的税基,严管转让定价。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O)制定了转让定价指南,进而对各国制定转让定价规则进行指引,但各国对转让定价管理方法仍不尽相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转让定价规定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阿联酋、巴林、文莱和叙利亚没有转让定价要求。到这些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在投资和经营时,应尽量运用转让定价手段降低海外税负。对于有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和有转让定价指南的国家,中国企业应尽量遵循其税法规定,否则,若遭受受资国的反避税调查会影响企业信誉。到匈牙利、捷克、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度等国投资,若关联交易量大,应与受资国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以减少税收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跨国公司资本弱化规则
通俗来讲。资本弱化即指投资者以较少股权和较多债权进行投资,使得股本承担非关联方经营风险的能力减弱。与股息税后列支不同。债权投资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进而降低所得税税负,故债权投资是投资者的首选。为留住跨国经营企业的税收,很多国家对关联方债权投资都设有限制,即该国有资本弱化规则或者其他要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弱化规定如表6所示。
由表6可知,对资本弱化没有限制的有乌兹别克斯坦等20个国家,到这些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尽量采用债权投资方式,以获得减轻所得税税负的实惠。有“债务/权益”比例规定的国家有韩国等20个国家,到这些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在规定的比例内进行债权投资,到希腊等利息扣除有限制的国家进行投资,因无法确定息税前利润等具体情况,关联方借款可能导致纳税调整,进而缴纳较多的所得税。
五、税务筹划的对策建议
由上文分析可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仅在所得税税率高低、亏损结转弥补方式及资本利得征税规定等方面规定不同,而且在外国税收抵免、转让定价规则及资本弱化规则等涉外规定方面差异明显。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针对各国的具体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税务筹划。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税务筹划对策建议。
(一)了解受资国对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的征税差别,建立低税负的公司组织形式
在受资国建立子公司抑或分公司,应主要考虑受资国对外国分公司征收所得税和征收预提税的规定,以及中外税收协定是否有间接抵免。如果受资国对外国分公司只征收较低的所得税,对其汇出境利润不征收预提税,或外国公司承包工程款汇出境外不征税或只征收较低的预提税,则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国企业应在受资国成立分公司或只设立常O机构,以避免子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双重税负,尤其是在非税收协定国投资。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对外国分公司的征税规定、与中国协定分公司预提税及协定中有无间接抵免,本文提出海外项目公司组织形式建议如下:
第一,由于缅甸和印度对外国分公司征收高于国内法人10%的公司所得税,这相当于征收了10%的预提税,故投资缅甸和印度时应设立子公司,成为受资国的法人公司。法人公司既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因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中有间接抵免,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回中国汇总纳税可以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
第二,在哈萨克斯坦、黎巴嫩、印度尼西亚、以色列和韩国等征收分支机构税的国家投资,应设立子公司。因为在这些国家,外国分公司与法人子公司一样缴纳公司所得税。不论利润是否汇出境外均要缴纳分支机构税。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韩国、黎巴嫩的分支机构税分别为15%、20%、15%、5%-15%、10%,与中国协定分别为5%、10%、免税、免税、未签协定。因中哈税收协定中无间接抵免,中国与黎巴嫩尚未签订税收协定,故在这两个国家设立分公司的税负会低于设立子公司的税负。
第三,在菲律宾投资,最好设立分公司。因为在菲律宾的外国分公司利润汇出与法人子公司股利汇出同样征收预提税。虽然菲律宾与中国已经签定税收协定,但税收协定中没有间接抵免。故在菲律宾设立子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回中国不能进行间接抵免,而设立分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回中国汇总纳税时可以直接抵免。
第四,投资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主要看有没有间接抵免。在投资税收协定中没有间接抵免的国家,应设立分公司;在投资税收协定中有间接抵免的国家,应设立子公司。若在没有间接抵免的国家设立了子公司,则子公司缴纳了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还要就分得股利换算成税前利润,再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显然,此种方式重复缴纳了所得税。
第五,在投资公司所得税税率较低或者给予居民纳税人税收减免的国家,应设立子公司。若与中国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高于5%(“一带一路”沿线至少有26个国家),则中国企业投资前一定要进行控股架构设计,免除或者降低境外子公司股息汇回的预提税。
(二)详细掌握受资国的转让定价规定,运用转让定价规定降低公司所得税税负
在各国加强反避税的大背景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除阿联酋、巴林、文莱和叙利亚外,都有转让定价规定,但各国规定的严格程度不同。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斯洛伐克、乌克兰、以色列、越南、土耳其、孟加拉和克罗地亚等12个国家转让定价规定较严格,其他国家没有转让定价规定,只有一般要求。针对各国的转让定价宽严情况,本文提出税务筹划建议如下:
第一,“一带一路”沿线近50个国家转让定价规定不严格,只是有公平交易原则。因此,中国企业出资时就应多以实物或技术出资,并尽量高估其价格,以达到少投资并多占股、多分利润的目的。在经营期间,应以较高的价格从中国母公司购进原材料和设备,或者以足够高的价格向受资国公司转让技术,以减少经营期间的公司所得税税负。对于投资初期没有进行股权架构设计的中国公司,转让定价是降低海外公司所得税税负的主要方法。
第二,投资有转让定价规则的12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国企业,在经营期间从关联方购进材料、设备和技术时应控制在国际市场价格的20%以内,以免遭受转让定价调查。但出资时因受资国想吸引投资,对转让定价控制不一定严格,故以实物或技术出资并尽量高估其价格,一般还是可以达到避税目的。
(三)详细掌握受资国资本弱化规定,分析不同来源债权融资税负,设计好债权融资架构
资本弱化规定就是各国政府对于少投资、多负债形式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限制,即对关联方债权的税前利息扣除加以限制。若受资国有资本弱化规定,海外项目融资时必须遵守。但乌兹别克斯斯坦、土库曼斯坦、斯洛伐克、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爱沙尼亚、阿联酋、巴林、菲律宾、孟加拉国、泰国、文莱、新加坡、叙利亚、印度、以色列、越南、塞浦路斯和波黑等19个国家没有资本弱化规定。投资这些国家时应尽量运用债权融资方式。
在符合受资国资本弱化规定的前提下,因债权利息税前扣除免征了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故利息预提税一般比股息高。境外子公司向中国境内母公司或子公司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依中外税收协定,大多征收10%的预提税。若根据受资国所处地域及其所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中国企业在海外设立财务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并从中借款,依其税收协定则有可能免征预提税,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利息预提税,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营地企业所得税,同时,国际财务公司利息还能延迟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间接债权融资架构设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项目国子公司向财务公司/控股公司支付利息不征收预提税。二是财务公司/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利息不征收预提税。最好还要满足第三个条件,即对财务公司/控股公司的境外利息所得不征收公司所得税。可以作为融资架构的国家或者地区有中国香港、卢森堡、荷兰、新加坡、英国和毛里求斯等,其中,卢森堡和荷兰等对外支付利息预提税为零,但从境外获得利息征收所得税,建议设立控股公司,通过利差为零的转贷方式将母公司的资金借给项目公司,这样既能避免预提税,又能避免架构地的公司所得税。新加坡、英国和毛里求斯对外支付股息预提税为零,建议设立财务公司并将自有资金贷款给项目公司以避免预提税。财务公司将利润分配给中国母公司时又能避免预提税;若财务公司将利润暂不分配给中国母公司,又能延迟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文提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融资建议如下:
第一,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爱沙尼亚、科威特、塞浦路斯、阿曼、巴林和阿联酋等国对利息不征收预提税,叙利亚、卡塔尔、越南、沙特、波黑、塞尔维亚和黑山等同按照协定与国内法孰低原则,对利息征收国内较低预提税,巴勒斯坦和约旦虽然尚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但国内法利息预提税较低,因而在上述国家进行项目融资时,可以直接从中国国内公司借款,无需设计债权融资架构。
第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希腊、保加利亚、波兰、托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匈牙利和捷克等欧盟成员国,因其向中国支付利息征收预提税,故建议通过卢森堡公司转贷,或者由设立在英国的财务公司借款给项目公司,通过这样的债权架构设计可使利息税负降为零。
第三,英国虽然即将脱离欧盟,但其拥有130多个税收协定中,利息免预提税的欧盟成员国有14个,利息免预提税的非欧盟国家有21个,利息征收5%预提税的国家有9个,故建议海外业务较多的中国企业在英国设立财务公司,通过英国的财务公司贷款给项目公司,如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新加坡、亚美尼亚、摩尔多瓦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南非、利比亚、津巴布韦和尼日利亚等非洲国家。利用英国的财务公司作为债权融资架构,可以避免项目围的所得税,以及向英国支付利息和向中国支付股息的预提税还能递延中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投资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以及老挝的项目,建议通过新加坡的财务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借款给项目公司。此种方法可以避免双向预提税和项目所在国的所得税,递延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但要缴纳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投资埃及、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马其顿、孟加拉国、日本、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文莱、印度尼西亚、黎巴嫩、缅甸、也门、伊拉克、柬埔寨、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蒙古等国,无法进行债权架构设计,从中国母公司借款给项目公司,利息缴纳的预提税在中国汇总纳税时可以进行抵免,利息的实际税负为25%(高新技术企业为15%)。
(四)投资前设计好股权架构,降低经营期投资收益预提税税负
进行股权架构设计时。应仔细研究受资国与其他国家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找出适合作为投资架构的控股公司所在地。适合作为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国家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对控股公司的境外股息所得不征收公司所得税。二是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股息不征收预提税。三是项目国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支付股息不征收预提税。另外,以便于退出投资国,最好还要满足项目国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差价和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差价亦不征收预提税的条件。满足上述条件可作为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国家或者地区有中国香港、新加坡、毛里求斯、卢森堡、英国和荷兰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爱沙尼亚、科威特、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新加坡、叙利亚、卡塔尔、马来西亚、越南、塞浦路斯、阿曼、巴林、文莱、阿联酋、埃及、巴勒斯坦、缅甸、伊拉克和约旦等对股息不征收预提税,投资这21个国家无需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印度对发放股利公司征收股利分配税,股东无需缴纳预提税,因而也无需进行股权投资架构设计。投资征收股息预提税的国家,本文提出股权架构设计建议如下:
第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捷克、克罗地亚、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和波兰等欧盟成员国,因其向中国支付股息征收预提税,故建议在卢森堡设立控股公司,由卢森堡公司控股欧盟的项目公司,运用欧盟法令和卢森堡参股免税的规定,获得股息双向预提税为零且无需缴纳控股地所得税、项目国所得税回中国又能享受抵免的优惠。
【关键词】中小企业;跨国理财;机遇;挑战
一、我国中小企业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成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国近4 000万家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共提供了75%左右的就业机会,创造了68.3%的出口收入和50.2%的财政税收,是中国经济增长中最活跃的一环
跨国经营是为企业组织创造价值而进行跨国界的创新、前瞻、冒风险的一种行为综合。中小企业跨国经营对于扩大出口、繁荣经济、缓解就业、稳定社会、增强国家经济发展实力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谈到中小企业的跨国经营,首先要对跨国经营与跨国公司做一个界定。
有人经常把跨国经营理解为跨国公司特有的经济行为,似乎只有成为跨国公司,才能从事跨国经营。事实上,跨国经营与跨国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跨国经营与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有比较严格的定义,有一系列的特征标准。跨国公司是指在一个以上国家中从事生产和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公司。通常由一个设在本国的母公司和至少五六个国外的子公司组成,它们之间一般在战略上具有高度的相互影响性。
而跨国经营则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跨越出国界的业务,包括跨国采购、跨国生产、跨国销售与服务、跨国研发等。
跨国经营应早于跨国公司而存在;跨国公司则是企业跨国经营活动发展到比较高级阶段的产物。对企业来讲,一般是先有跨国经营活动,经过多年的积累与发展,然后才有可能成长为跨国公司。
到目前为止,我国被国际机构认定的跨国公司只有十多个,但我国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远远多于已被国际组织认定的跨国公司。我国中小企业的涉外业务应属于跨国经营层面。
(二)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现状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小企业的跨国经营成绩斐然,但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7年,我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超过4 000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6%,在我国进出口额中占到近70%。
目前,我国出口产品中的服装、手工艺品、五金工具、轻工纺织等主要靠中小企业提供。近几年我国每年1 500亿美元左右的出口总额中,中小企业占60%左右。截至2004年5月底,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共计7 72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96亿美元。行业涉及资源开发、生产加工、工程承包、交通运输、旅游餐饮、贸易和咨询服务等等,其中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国际创业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四种:
1.引进国外设备,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2.在境外直接投资开店或办厂。据统计,到2004年5月为止,我国已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523家,其中近80%是中小企业。
3.对外承包工程。2004年1至5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方面共完成营业额463亿美元,同比增长6.7%。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份额由中小企业承担完成。
4.对外劳务合作。2004年1至5月,在对外劳务合作方面完成营业额2.6亿美元,新签合同额13.5亿美元,共派出各类劳务人数
8. 9万人。截至2004年5月,我国在外各类劳务人员总数为50.4万人,大部分隶属于中小企业。
在跨国经营充分发展的同时,中小企业的跨国理财显得尤为重要,中小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因不懂国际财务管理而造成的财务失败不胜枚举,给企业和国家都造成了损失。
与国内理财相比,跨国理财环境更为复杂,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对中小企业而言,认清机遇与挑战,掌握跨国理财技能,以便更好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中小企业跨国理财中的机遇
这里主要分析中小企业跨国筹资和跨国投资的机遇优势
(一)中小企业跨国融资的机遇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虽然发展较快,但他们的国内理财环境并不理想,尤其是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广大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瓶颈。中小企业的跨国经营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
国际企业的筹资渠道范围比国内企业宽阔得多,筹资的方式也更灵活多样,尤其是货币和资本市场全球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为国际企业在筹资风险和成本的组合上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因此,从总体上讲,通过国际筹资风险和成本的组合的管理,国际企业可以获得比国内企业综合资本成本更低的资金。
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与金融改革承相互推动的趋势,金融工具的增加,期货、期权和指数期货交易技术的发展,资金、债务掉期技术和互换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不仅增强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深度,而且为市场借贷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融资方式更趋多元化,国际企业可以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地的特点,利用不同的筹资方式,构建最优的资本组合,降低筹资成本。
当然,国际融资成本决策中不仅需要考虑融资利率的高低,而且需要考虑汇率变化对资本成本的影响。
(二)中小企业跨国投资的机遇
跨国投资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中小企业跨国投资主要是对外直接投资。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对外直接投资看成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才能选择的策略。然而经济全球化、技术信息化的今天,跨国经营已成为企业在全球化条件下成长的一般方式之一。若干原来没有什么竞争优势的公司却通过跨国发展而取得了竞争优势。两类不同性质的对外直接投资将同时存在。一类是利用既有优势的对外直接投资,即以发挥局部相对优势对更低阶梯的国家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另一类是通过跨国经营获取优势的对外直接投资,即以汲取国外先进的产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新的比较优势为目的而向更高阶梯国家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是后者。国际投资会遇到比国内投资更复杂的风险,同时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并开辟了生存空间。
中小企业从事跨国直接投资的外部机遇优势主要表现在:
1.国际市场消费高度个性化和多元化,为我国中小企业参与跨国投资提供难得的商机。
当今国际市场,在消费高度个性化和多元化较发达的国家里,对各种各样特殊的专业化产品的需求正在增加,大企业在追求规模经济效益时,对小批量、多品种的产品由于不愿顾及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涉足,因而留下了一些市场空隙,这就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施展才华的空间。
2.发展中落后国家的结构性需求和贸易平衡的需要,给中小企业跨国投资创造条件。
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推动了全球各国经济的互补性发展,相当一部分经济落后的亚洲、非洲和拉美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基础设施落后,急需从国外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这为我国中小企业利用适用技术和小规模技术及比较优势“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等跨国经营,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许多中小企业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实力,具有技术适用、小规模市场和价格相对低廉等比较优势,非常适合在这些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
3.避开贸易壁垒,享受关税保护等。
企业向那些设置关税壁垒和贸易壁垒的国家和地区出口产品和开拓市场非常难。如果企业在该国直接投资设厂,建立生产基地,就可以避开各种各样的壁垒成功地输出产品和服务,并通过该市场向其他集团成员或相关国家出口。
4.政府政策支持。
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职能的转变以及中国WTO的加入,为中小企业从事跨国经营活动营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5.弥补竞争劣势。
我国中小企业从事跨国直接投资可以弥补与大企业竞争的劣势;可以突破中小企业在国内扩大规模的种种限制,利用国外的生产基地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可以使中小企业增加产品品种,使各种产品的产量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6.享受汇兑收益。
当收益返回母公司时,通常要把子公司当地货币表示的收益转换成母公司所在国的货币,这就存在汇率变动的影响。当汇率向有利的方面变化时,母公司还可以享受额外的汇兑收益。
7.利用国际税收优惠,进行合理税收策划,享受节税收益。
在跨国投资中,各国税制有很大差异,当东道国税制有利好空间时,企业还可以享受节税收益。
三、中小企业跨国理财面临的挑战
跨国经营为企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主要表现在理财环境和理财活动中。
(一)理财环境的挑战
1.环境差异性大。
相对于世界范围而言,一国之内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方面在各地域上的差异比较小,因此国内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上,一般不会出现与环境的强烈矛盾和冲突。
然而对于国际企业而言,其投资和经营跨越了国界,跨越了政治、经济制度的界限。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各种环境间的差异非常大,国际企业每进入一个新的国家或地区,都必然面临不同制度、文化、法律等诸多冲突。
2.环境变化频繁。
国际企业所面对的是世界上各种制度的国家和政府,国际企业随时可能遭遇经营所涉及的某个国家或地区环境的改变,比如吸引外资的政策改变、政治动荡等。环境的频繁变化,相应要求国际企业在管理的组织设计和决策过程方面具有更强的应变能力。
(二)理财活动中面临的挑战
中小企业理财活动中面临的挑战主要是跨国理财的各种风险。跨国理财为中小企业投融资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
跨国理财风险包括国际筹资风险、国际投资风险、国际资金回收风险等一般风险和政治风险、汇率风险等跨国企业所特有的风险。
1.国际筹资风险,是指跨国企业借入资金而产生的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和企业利润(股东权益)的可变性。国际筹资与国内筹资相比拓宽了筹资渠道和方式,但是,由于国际经济环境复杂,汇率和利率瞬息万变,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都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管理措施失当,从而使得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此与国内筹资相比,跨国筹资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筹资风险。
2.国际投资风险,企业通过筹资活动取得资金后要进行投资,投资风险意味着“承受风险,以期得到应有的投资效益。”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中小企业遇到的风险也比国内投资遇到的多。除外汇汇率的变化可能导致投资本金和收益脱离预期外,投资所在国的经济状况和市场变化以及政府的更迭、资金管制都会引起国际投资资金回收和利润流回受阻,影响投资的安全性和资金的流动性。中小企业通过跨国投资拓展生存空间,获取发展机遇,但在投资管理时,更需要进行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3.资金回收风险。
企业产品销售的实现与否要依靠资金的两个转化过程。一个是从成品资金转化为结算资金的过程;另一个是由结算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的过程。这两个转化过程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性就是资金回收风险。国际营运资金管理除了现金、应收账款和存货的管理之外,还增加了营运资金流量的管理内容。国际营运资金流量管理主要是指国际企业利用内部资金转移机制实现资金的最佳配置。
国际间存在大量不利于资金转移的因素,比如国际上对资金国际流动的数量限制、进出口经营所在国的资本管制、经营所在国的资本管制等。国际企业如果利用正常的资金外部转移方式转移资金,会导致高昂的资金转移成本,只有借助资金内部转移机制,国际企业才能回避这些资金转移障碍,实现其国际化经营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国际筹资、国际投资中都涉及资金的转移,并且同样面临国际间正式或非正式的障碍,阻碍资金的正常流动。相对国内理财来讲,如何有效设计资金内部转移机制回避障碍也是企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4.政治风险。
企业跨国经营是超出本国界限来从事商业活动的,所以东道国的政治环境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
跨国理财的政治风险是由于东道国政府或社会政局的不稳定和政策的不连续性而导致的跨国公司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受到影响,并致使其经营管理绩效和其他目标遭受不确定性。
政治风险的后果按其轻重程度主要有:
(1) 政府的非区别性干预。这是东道国政府为了达到预定的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人员、环境、价格、国有化比例等措施以控制在本国的所有外国企业。
(2) 政府区别性干预。这主要表现为东道国政府采取某种干预性措施限制某些行业、区域或某种类型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3) 制裁,即东道国政府对外资企业施加各种压力,最终导致外资企业不能盈利甚至破产。
(4) 国有化。
(5) 没收。这是东道国政府强制剥夺外国企业财产的行为。
(6) 人员伤亡或人身安全失去保障。
5.外汇风险。
同国内企业经营不同的是,跨国理财不仅使用本国货币,更多地还需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打交道,从而就可能产生由于外汇市场上各国货币汇率的变化所导致国际企业产生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即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又称为外汇风险,企业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对外投、融资等,通常在国际范围内收付大量外币,或持有外币债权债务,或以外币标示其资产、负债价值。因此在国际经济往来中,在国际收付结算的时候,会产生外汇风险。外汇风险一般分为经济风险、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
(1)经济风险,指意料之外的汇率变动通过影响企业的生产销售数量、价格、成本,引起企业未来一定期间收益或现金流量减少的一种潜在损失。
(2)交易风险,指在约定以外币计价或成交的交易过程中,由于结算时的汇率与交易发生时即签订合同时的汇率不同而引起收益或亏损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第一,以即期或延期付款为支付条件的商品或劳务的进出口,在货物装运和劳务提供后,而货款或劳务费用尚未收付前,外汇汇率变化所发生的风险。
第二,以外币计价的国际信贷活动,在债权债务未清偿前所存在的汇率风险。例如,某项目借入是日元,到期归还的也应该是日元。而该项目产生效益后收到的是美元。若美元对日元汇率猛跌,该项目要比原计划多花许多美元,才能兑成日元归还本息,结果造成亏损。
第三,向外筹资中的汇率风险。借入一种外币而需要换成另一种外币使用,则筹资人将承受借入货币与使用货币之间汇率变动的风险。
第四,待履行的远期外汇合同,约定汇率和到期即期汇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
(3)折算汇率风险,又称会计风险,是指折算会计报表时采用的折算汇率发生变化产生的风险。它包括两项内容,一项是企业资产负债表因折算汇率变化而发生价值改变的风险;另一项是利润表中的税后利润因折算汇率发生变化而改变的风险。
外汇风险是跨国理财有的风险,它贯穿于企业的各个理财环节,外汇风险管理对于跨国理财非常重要,常用的风险防范措施有: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运用货币保值条款;提前或延迟付款;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等。
四、结论
中小企业跨国经营创业已成为一种必然的、不可逆转的现实。跨国经营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更多投、融资活动机会的同时,也为中小企业的理财工作带来了新领域和新课题。中小企业如何抓住机遇利用外部已有的有利条件,发挥企业自身优势,迎接挑战,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合理规避风险,是中小企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
尤其,当前全球经济增长疲软,我国国内政策的调整对中小企业构成了新的宏观发展因素,这就要求中小企业自身一方面要提高素质、更新观念,尽快适应国内、国际市场客观变化的需要,积极开拓国际创业之路。另一方面,要加强国际财务管理,尤其是外汇风险的管理,认真研究分析风险,采用科学的方法来回避和防范风险,提高管理水平,走出一条更广阔、更加健康发展的国际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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