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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经营风险 对策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风险的特征
不确定性。风险事件到底发不发生,何时何地发生,辐射范围多大,造成多大的损等这些都是不确定的,所以管理者很难准确预料并正确作出决策。
可测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似乎人们拿它没辙,但其实风险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根据管理学中风险概率理论对特定时段内部分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损失的严重性可以作出初步估计和判断。再通过统计数据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环境因素的考虑,可为使风险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行业是一个系统且综合性的行业,辐射范围包括企业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从内到外每个因素都相互连接相互制约,因此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财务方面和其他过程也风险不断。
损失性。担心风险主要是因为风险会带来或大或小的损失。这种损失有由于管理者对市场和经济的趋势把握不当而决策失误导致,也有可能由财务部门无能力防止所致或无法预计造成。所以利益损失是房地产行业的常事。
二、影响房地产开发经营风险的因素
开发经营活动本身和其周围环境的复杂性、人们对风险认识的滞后性及财务管理可以防范控制能力的局限性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有高风险的本质原因。具体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充分的风险。一个发展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应该具有信息充分,商品同质,交易双方数量众多(不会出现垄断局面),厂商买主自由出入等特点。但将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与之相比较则相差甚远,所以在这样一个环境下房产开发与经营存在较大风险。
高投入的风险。房地产开发商一旦决定投资就意味着要进行巨额投资,而款项则要只能又借贷、预售楼盘等融资方法来筹集,进行边投资边开发。所以,房地产开发商通常面临着能否按时间筹集资金来使工程如期完成的风险。这便意味着房地产投资规模越大,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越大。
位置固定的风险。房地产位置是固定的,这也就是开发和经营的难度以及复杂度大大增强。由于地段不同,城市市郊边缘地区的价值必然低于商业中心的房地产价值。,甚至即使在同一片小区、同一幢单元楼,也会由于朝向、楼层、面积不同等问题而存在卖家或租金不同。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风险的防范对策
提高投资商开发经营风险防范意识。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房地产开发商应该从市场、竞争、品牌、管理、质量、营销、机遇以及人才等方面出发,树立防范各方面经营风险的意识,积极主动地探研究可科学合理规避免或减少风险的方法来减小损失。所以,有防范风险的意识是减小危害的首要步骤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确定风险防范管理的目标。这个风险防范管理是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这个目标要求管理者对企业客观面临的风险由一定认识,对处理风险控制风险并揭晓风险带来的损失到最小有相应的能力。首先要从源头出发,为了减小风险,就要减少风险因素。减少风险的发生,就需要尽量避免遭遇危害大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同时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可以让自己控制的因素上。其次,要减少风险事故。发生风险事故就会造成风险损失,为了减小风险带来的人力、物力财力损失,就需要想尽办法减小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未雨绸缪。第三,减少风险损失。一旦风险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就要采用高效的措施和对策尽量减小其带来的损失。在现实事件中在风险未发生时就应该做好发生之后如何防范减小损失的考虑,不致使损失扩大。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预警,是企业针对所面临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和推断,依据风险发生进度事先发出预警,提醒企业管理者警惕风险,并开始采用办法来防范风险。建立开发企业的预警体系,要求尽可能反映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当前状况,针对国情对症下药来建立有效的系统结构和子系统。第一步就是要构建基础信息系统,它由两块组成:一个是与房地产产业的相关信息网,另一个是国内房地产行业信息网。第二步就是让一些信息与预警系统中的信息产生联系,在风险发生时提前通过信息网中的连接信息来分析决定是否预警和预警程度,提醒房地产商提前防范,加以警惕,以减小风险带来损失的程度。
完善风险管理系统。第一,回避风险措施,这是掌控风险最有效最简单的方法,它能够解除某种风险可能带来的所有损失。第二,分散风险措施,这是一种组合投资的方式。比如企业为了分散企业风险可以涉及各个产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同一种产品也可以针对多个细分市场,再根据各个细分市场的不同特性应用不同的营销策略。第三,分摊风险策略,当几个企业进行强强联合时,从而形成优势互补。当然联合的各个企业要各有所长,这样才能在发生风险的时候分摊,来达到风险承担变小,利益均摊的效果。第四,转移风险措施,改变风险承担的载体来防范风险。
营造好的外部的环境。这需要政府和民众两方面的努力和配合。首先,政府在对待房地产业上,要实行调控“软着陆”,如果调控力度过大会使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产业形成大幅上下波动,严重会导致恶性循环。在调整过程中要依据产业的发展情况,将实施适度扩张与适度紧缩相结合,在实施结构调整之前先保证能够控制总量。在进行宏观调控时,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三者不可缺一,要相结合,构建房地产业完善的宏观调控机制,加强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调控能力,让“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产生更有效的作用。其次,在立法方面应该出台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在执行这些法律文件的同时,要禁止其他超越土地法规的行政干预。同时也要增强普法宣传,增强民众知法守法的意识。规范房产市场自由行为,严格规定买卖、抵押和租赁等于房地产相关的经济行为。此外还要通过法律法规来打击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价格管理,防止太高的商品房价出现,给房地产市场发展营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环境。
总之,为了使我国房地产业的各项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增强工程开发的效益,使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好,,就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析评估系统。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企业都是以获取持续的竞争优势为目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例外。而这就需要房产商以优秀的人力资源为基础、以不断创新的施工技术为依托、以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核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全过程中实施顾客满意管理,即在规划设计、开发运营、施工建设及物业管理阶段以控制成本、进度、质量为原则持续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并不断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房地产的项目应实现最优化的开发和管理模式从而满足人们日渐提升的居住环境和品位的要求需要,提高房地产的开发项目管理是实现房地产降低成本、实现最大限度盈利的首要步骤,对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和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土地政策、房地产信贷政策与现代化管理方法
房地产开发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市场竞争的外部环境对房产开发企业提出了新挑战,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规则就是优胜劣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优质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土地价格正在以超越房价的速度急剧增长,而与此同时,土地政策对企业资质、企业资金、企业资格审查要求越来越严格,土地政策对企业拿地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信贷政策方面,要企业要严格执行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这些新变化对房地产市场会有很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应调整战略以及时跟进来应对这一结构性调控。要想在国有土地出让项目招标中获胜,除必须是具备企业资质和整体实力外,还须要在建筑施工的技术、质量、施工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使企业达到生产诸要素最合理的科学的配置,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质量、降低消耗,挖掘内部潜力,依靠科技进步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在房产开发和建设过程中,根据项目特点,预测与控制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所需的最低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等,从而,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成了项目体现现代管理的内在驱动力。特别是在建设企业置于市场经济之中,经济运行规律将无情地检验企业对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运用,是企业在竞争中的很大的成败因素,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运用成为项目管理的当务之急。
2 项目管理与基础管理
由于房地产项目是一次性的任务,决定了项目管理的特殊性。即项目管理既要适合于企业所具备的经营管理水平特点,又要具备项目所处的时间、环境等条件的特点。在运用科学管理的方法上,任何照搬照抄是不可能收到切实的效果的。找准项目管理中自身的特点,抓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正确选择一种或多种现代化管理方法,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根据企业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目标成本管理制度,通过目标分解,各子系统健全跟踪制信息反馈总结考核的全过程,不断推进成本管理,确保经济效益的提高。只有认真抓动态过程的管理,反复运用,才能使科学管理方法成为项目上的现实存在。由于计划执行过程是复杂的动态过程,又受到各种复杂多变因素的影响。在实施现代化管理过程中,离不开基础管理,如计量管理,监测手段、编制和执行各类定额、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等。无论运用何种现代化管理方法,都离不开这些基础工作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和信息。因此,必须抓好各部门的基础管理,积累、更全面的基础资料,为更好地使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提供可靠全面的数据。
3 物业管理
为了使建成后的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实现保值、增值,同时为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洁、维修等服务,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是重要条件。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物业管理都是由专业化公司承担,而我国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才开始从香港引入物业管理(facility management)的概念。十年左右的时间全国各地都成立了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大多数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都与国际性的工作标准有较大的差距。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住宅小区或商务楼房物业管理的主要经营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冲突成为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争论焦点。在这样的境况下,对有志于塑立品牌、开拓市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既拥有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流的物业管理服务成为房地产企业争夺市场的又一张王牌,而这就需要企业以顾客满意作为经营管理中的行为准则。即以高素质的人才构筑企业的核心,建立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流程和制度(客户部接受住户的咨询、投诉,维修部立刻派遣人员到现场处理,保安部提供一天24的安全服务,绿化保洁部门保持美丽舒适的环境等),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并实行财务公开,创造人性化的生活空间(定期和住户交流,节假日的问候或礼品,举办住户共同参加的文艺晚会)等。物业管理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是为客户提供的长期服务,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前提条件。服务的质量同产品的质量一样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4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
4.1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直接关系到开发商的获利程度,因此在相应的项目开发设计过程中应十分注意项目管理的成本控制贯彻设计的始终。从开发上进行整体而系统的成本控制和严密的监视,采取合理的措施降低成本。在房地产的项目开发设计之时,选择较好的建筑设计公司,保证建筑的设计质量之时也能满足人们日渐提升的居住要求。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尤其注意项目的成本控制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小不必要开支,降低生产成本使企业获取最大利润的同时也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4.2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设计建立了项目实施的理论平台,奠定了项目实施的质量基础和项目管理的过程控制基础。在开发项目的设计之时应对相应的项目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控制,为项目的实施建立详细而可调整的可行性计划,从而保证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定具体而可调整的项目计划使开发商对项目开发设计的公司有一个评定的标准和监督,同时也能在项目的管理实施过程中实现对相应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4.3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中的信息交流和管理机制
房地产项目从开发到实施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能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高各方面的管理效率。应在房地产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形成统一而协调的项目设计和开发管理模式,从运转高效的管理模式中不断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房地产企业还应建立起项目参与方与设计方的交流沟通机制,实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沟通机制。
5 结束语
房地产的项目开发应实现最佳的开发和管理模式,从而为房地产的建设实施提供良好的设计前提,从居住建筑的设计出发保证建筑的设计和建筑的质量,建立运行良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能不断提高房地产商的建筑质量从而满足人们日渐提升的居住需求,同样加强项目开发管理也能实现科学的房地产开发运作模式。房地产的开发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在开发设计时应考虑各方面的综合因素,以科学的开发为建筑的实施和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刘惠敏,韩传峰, 陈伟.大型商业房地产项目全过程管理[J]. 房地产开发,2011,(09).
[2] 李娜,刘守涛. 循环经济与房地产业[J].上海房地, 2010,(04).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5.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房地产的项目开发应实现最佳的开发和管理模式,从而为房地产的建设实施提供良好的设计前提,从居住建筑的设计出发保证建筑的设计和建筑的质量,建立运行良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能不断提高房地产商的建筑质量从而满足人们日渐提升的居住需求,同样加强项目开发管理也能实现科学的房地产开发运作模式。房地产的开发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在开发设计时应考虑各方面的综合因素,以科学的开发为建筑的实施和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1.土地政策、房地产信贷政策与现代化管理方法
房地产开发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市场竞争的外部环境对房产开发企业提出了新挑战,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规则就是优胜劣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优质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土地价格正在以超越房价的速度急剧增长,而与此同时,土地政策对企业资质、企业资金、企业资格审查要求越来越严格,土地政策对企业拿地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信贷政策方面,要企业要严格执行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这些新变化对房地产市场会有很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应调整战略以及时跟进来应对这一结构性调控。要想在国有土地出让项目招标中获胜,除必须是具备企业资质和整体实力外,还须要在建筑施工的技术、质量、施工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使企业达到生产诸要素最合理的科学的配置,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质量、降低消耗,挖掘内部潜力,依靠科技进步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在房产开发和建设过程中,根据项目特点,预测与控制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所需的最低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等,从而,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成了项目体现现代管理的内在驱动力。特别是在建设企业置于市场经济之中,经济运行规律将无情地检验企业对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运用,是企业在竞争中的很大的成败因素,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运用成为项目管理的当务之急。
2.项目管理与基础管理
由于房地产项目是一次性的任务,决定了项目管理的特殊性。即项目管理既要适合于企业所具备的经营管理水平特点,又要具备项目所处的时间、环境等条件的特点。在运用科学管理的方法上,任何照搬照抄是不可能收到切实的效果的。找准项目管理中自身的特点,抓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正确选择一种或多种现代化管理方法,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根据企业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目标成本管理制度,通过目标分解,各子系统健全跟踪制信息反馈总结考核的全过程,不断推进成本管理,确保经济效益的提高。只有认真抓动态过程的管理,反复运用,才能使科学管理方法成为项目上的现实存在。由于计划执行过程是复杂的动态过程,又受到各种复杂多变因素的影响。在实施现代化管理过程中,离不开基础管理,如计量管理,监测手段、编制和执行各类定额、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等。无论运用何种现代化管理方法,都离不开这些基础工作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和信息。因此,必须抓好各部门的基础管理,积累、更全面的基础资料,为更好地使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提供可靠全面的数据。
3.物业管理
为了使建成后的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实现保值、增值,同时为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洁、维修等服务,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是重要条件。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物业管理都是由专业化公司承担,而我国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才开始从香港引入物业管理(facility management)的概念。十年左右的时间全国各地都成立了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大多数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都与国际性的工作标准有较大的差距。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住宅小区或商务楼房物业管理的主要经营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冲突成为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争论焦点。在这样的境况下,对有志于塑立品牌、开拓市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既拥有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流的物业管理服务成为房地产企业争夺市场的又一张王牌,而这就需要企业以顾客满意作为经营管理中的行为准则。即以高素质的人才构筑企业的核心,建立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流程和制度(客户部接受住户的咨询、投诉,维修部立刻派遣人员到现场处理,保安部提供一天24的安全服务,绿化保洁部门保持美丽舒适的环境等),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并实行财务公开,创造人性化的生活空间(定期和住户交流,节假日的问候或礼品,举办住户共同参加的文艺晚会)等。物业管理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是为客户提供的长期服务,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前提条件。服务的质量同产品的质量一样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4.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
4.1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直接关系到开发商的获利程度,因此在相应的项目开发设计过程中应十分注意项目管理的成本控制贯彻设计的始终。从开发上进行整体而系统的成本控制和严密的监视,采取合理的措施降低成本。在房地产的项目开发设计之时,选择较好的建筑设计公司,保证建筑的设计质量之时也能满足人们日渐提升的居住要求。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尤其注意项目的成本控制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小不必要开支,降低生产成本使企业获取最大利润的同时也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4.2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设计建立了项目实施的理论平台,奠定了项目实施的质量基础和项目管理的过程控制基础。在开发项目的设计之时应对相应的项目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控制,为项目的实施建立详细而可调整的可行性计划,从而保证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定具体而可调整的项目计划使开发商对项目开发设计的公司有一个评定的标准和监督,同时也能在项目的管理实施过程中实现对相应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4.3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中的信息交流和管理机制
房地产项目从开发到实施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能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高各方面的管理效率。应在房地产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形成统一而协调的项目设计和开发管理模式,从运转高效的管理模式中不断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房地产企业还应建立起项目参与方与设计方的交流沟通机制,实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沟通机制。
5.结语
企业都是以获取持续的竞争优势为目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例外。而这就需要房产商以优秀的人力资源为基础、以不断创新的施工技术为依托、以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核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全过程中实施顾客满意管理,即在规划设计、开发运营、施工建设及物业管理阶段以控制成本、进度、质量为原则持续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并不断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参考文献:
[1] 乐云.大型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分析与思考.海峡两岸工程管理研讨会论文集.2002 年.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
第八条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十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暂定资质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不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并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开发主管部门和统计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住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补偿用房的开发项目。
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的类别、开发期限、项目拆迁补偿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产权界定提出书面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前列书面意见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的,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十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领取开发项目手册。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减缴、缓缴、免缴。
第二十条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根据开发项目进度,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发主管部门、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组织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实行代建制或者项目法人制,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除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以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未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转让、出租公用设施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和开发主管部门对开发期限的书面意见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发建设节能建筑。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开发项目转让,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项目转让后,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并自转让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后二十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报告提供给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明码标价,并在商品房销售地点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应当使用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分摊的共用部位及面积、大型设施设备更换等内容。合同实行实名制,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并提供商品房使用手册。商品房使用手册应当包括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商品房售后服务工作,并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九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非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订立销售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有关商品房的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不得包含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发建设的。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开发统计资料的;
(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销售商品房时,不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开发主管部门、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走差别化策略
为期3天的课程,参训企业代表在新产品开发流程、市场需求、把脉趋势、面料推广等方面得到了全方位的培训。在新产品开发流程管理方面,台湾资深纺织企业经营者林营俊指出,长期维持竞争优势的企业,几乎都坚持走差别化的策略。不管是产品、流程、服务创新,还是新事业创新,都必须依靠一套可长久发展而且能持续不断改善的管理体系及思维模式来支撑。谈到新产品、新流程的开发时,他说,选择高附加值的产品进行开发可以减少短期内产品被抄袭的可能性,利用明星产品的销售带动其他常规或传统产品的销售,实现单一产品复合化,将给企业带来更大利润。
传统和时尚有机融合
好的面料需要好的原料,同时好的创意设计也是不可或缺的。意大利纺织工业协会面料创意工作室的负责Aorletta Pelizzari从创意设计方法入手,向学员介绍了2011/2012秋冬国际纺织品市场需求的最新动向。运用最先进技术开发的高档纱线及用现代技术对传统面料进行再造,开发出兼具传统和创新的面料;正装风格与运动服风格混合,采用特殊整理技术,如金刚砂起绒棉织物与超薄尼龙衬搭配;刺绣以最现代的方式卷土重来;探索传统色彩和纱线,将它们与高科技闪光线结合;由于有了特殊树脂涂层新技术、全息效果、三维图案,新型织物采用图案和整理技术产生令人眼花缭乱的光幻觉效果,织物成为新型“触摸屏”,就像在iPod上通过光幻觉来触摸和感觉―样。这些都是未来纺织品的开发趋势。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强化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工商、财政、物价、人防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申请时,应当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法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工程、经营、财务、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八)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及为职工交纳的三金证明、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九条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压价购买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也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纳入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发改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四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在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市建设、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到市发改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的开发项目,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也可以委托取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自行完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完成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应当将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图纸和拆迁安置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报的项目设计图纸,应当详细反映开发项目所在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覆盖率、容积率、硬化率、各类配套设施的布置方式、标准等内容。
开发方案计划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工期、开发步骤、开发组织、质量标准及新技术、新材料、节能方式的应用等内容。
第十七条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报原审定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20%。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投入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严格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面积的3‰至5‰配置,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开发合同规定的开工期限和进度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发进度未达到开发合同要求的,除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其项目开发经营权。但因不可抗力等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指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报市政府或上级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报批时,市政府或上级政府批准其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购买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无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受让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境外预售、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预售、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证明的文号。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和国土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第四十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到市国土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它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的1%以下的罚款。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3号
《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25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志银
2003年4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等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兰州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处(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旧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章、开发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住所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年检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等,核定或者审核其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确定和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揽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房地产开发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三)、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四)、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承担层数在六层以下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先确定项目、后开发建设”的原则进行。
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但对全市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还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计划部门核准的,还应当报经计划部门核准,并纳入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储备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
已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要求;
(五)、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标通知书,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开发项目中标通知书之后,应当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按规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房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城市配套设施的建设、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物业管理等综合内容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开发项目建设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到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占地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和开工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城市规划道路的代征代拆完成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备案,接受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作为资质审查和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项目设立项目建设资本金,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项目建设资本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划定的规划道路代征、代拆任务。
城市规划道路的代征、代拆,应当接受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拆迁统一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收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五章、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中标的开发项目,并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三)、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不明,或者属共有物但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所承担的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任务尚未完成的;
(四)、未按规定的进度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任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开发项目的相关合同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有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的项目,项目转让人还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经登记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及预售商品房平面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同意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预售商品房所作的宣传广告,其内容应当作为对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的承诺条款,写入预售商品房购买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应当存入银行专户,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款用于该项目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项目的全部建设费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可以将已预购尚未竣工的商品房转让,但相关当事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明确转让人、受让人与预售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建成交付使用时,向预售商品房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自备案之日起10日内告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发证情况自核发之日起10日内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和国家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其资质证书,并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按规定程序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按规定程序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规定程序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其资质证书,并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返修,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标企业未按规定领取、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或不按规定期限备案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向预售商品房购买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标企业未按规定设立或者使用项目建设资本金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完成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任务或者未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办理也不予答复,以及受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挂靠开发合同 实质上挂靠开发合同 形式上挂靠开发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淮安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乙公司)于2000年8月22日与12月9日分别签订了两份联合开发商品房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联合开发某综合楼。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在立项审批、土地手续办理、拆迁安置及项目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最终使整个开发项目得以顺利完成,项目完成后,乙公司获得巨大收益,但拒不依约向甲公司支付联营中应得收益。为此甲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甲公司虽然诉称其在立项审批、土地手续办理、拆迁安置及项目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甲公司在联合开发中并无实质性投入,本案合同实际上为乙公司挂靠甲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甲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挂靠性质的联合开发合同。由此该案争议点被归纳为:房地产挂靠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二、类型化视角: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区分
依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双方都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的合作开发合同;第二类为仅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挂靠开发合同;第三类为双方都不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的合作开发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相应房地产开发资经营资质或者已经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由此不难认定,上述第一类合同为有效合同,第三类合同以起诉时至少一方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来确定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对于第二类合作开发合同效力问题,司法实务中又区分为两类:一是合作开发双方都进行了实质性投入的合作开发合同;一类是一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以具有资质等级的企业名义进行开发,并向对方缴纳管理费的挂靠开发合同。其中对于第一类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而对于第二类挂靠开发的合同是否有效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挂靠开发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在于挂靠开发名为合作开发实为资质借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企业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挂靠开发合同有效。笔者认为后一见解为正确见解。
三、构成要件的视角:挂靠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认定
依照民法原理,挂靠开发为双方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就本案合同而言,判断挂靠开发合同的效力应考虑以下要件:第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即合同主体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合同内容是否违法,即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第三,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合同主体适格性问题
笔者认为,对实践中存在的挂靠开发房地产合同,可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一方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名义及资质进行开发,被挂靠企业仅收取管理费而对开发经营活动不做任何实质性贡献的挂靠开发合同;一类是不就被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一方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以其名以及资质进行开发,被挂靠企业收取管理费并对开发经营活动以自己名义进行实质性管理的挂靠开发合同。其中,第一类应认定为单纯的名义借贷合同,即形式上的挂靠开发合同。第二类则为挂靠开发合同,即实质上的挂靠开发合同。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挂靠企业,不仅仅收取了管理费,而且在立项审批、土地手续办理、拆迁安置及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最终使整个项目开发得以顺利完成。这表明,甲公司在挂靠开发中不仅仅进行了名义及资质的借出,而且以自己名义进行了开发流程的实质性管理工作。性质上应认定为实质性挂靠开发合同。依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此类挂靠开发合同,虽然挂靠一方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但该挂靠开发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二)合同内容合法性问题
从本案合同来看,本案合同约定挂靠开发的实质性内容为特定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并非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及特许经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2条第3点规定:“合同约定仅一般违反行政管理性法规规定的,例如一般地超范围经营、违反经营方式等,而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标的物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可按照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也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也持此观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合同法疑难问题研讨会研讨问题报告》第1条“合同效力问题”第(二)点“无证(照)经营所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认为,“如果交易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合同有效,而在行政管理上,如税收等可以补充。”意义即为:合同有效,但在行政管理法上可以补充之。所谓补充包括限期办理手续,直至吊销营业证照。依照法理,即使该企业营业证照被吊销,吊销前所为民事行为的效力也不应受到影响。
(三)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
对于合同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挂靠开发房地产合同而言,持合同无效观点的学者的主要理由就在于,挂靠开发房地产合同规避了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的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第一,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规范性质上为行政管理规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设立应经过登记、备案程序。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仅规定了“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等行政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该《条例》第35条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规定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责任。从上述法律与行政法规对于欠缺相应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仅处以行政处罚,而未涉及其所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因此,此类资质规定性质上为行政管理规范,而非民事规范。违反此类规范仅应承担行政管理法上的责任。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从而采取挂靠具备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以该企业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并以缴纳管理费的方式作为对价的模式并不鲜见。笔者认为,由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对欠缺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并未作出规定,因此,以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认定挂靠开发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第二,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对挂靠开发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问题。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依据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认定合同无效。理由在于,《合同法》第52条仅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可以认定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视情况可以依据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认定合同无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全省合同法疑难问题研讨问题报告》中持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在于:“一般情况下不能引用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认定合同无效,地方政府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如果该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对应是对上位法,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具体补充,或者是根据有权授权制定的,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在上位法没有规定时,如果该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依据合同法52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如果合同目的和合同内容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仅因合同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而认定合同无效。”可见,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着以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
笔者认为,即使依照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一方欠缺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实质性挂靠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理由在于,作为国家行政规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虽然规定了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相应房地产开发经营,但在法律责任条款仅规定了限期整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及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行政责任,而未规定此类行为的民事效力。基于这一规章仅为行政管理规范,同时基于该规章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经营行为仅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因此,以此类规范作为挂靠开发合同无效显然于法无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对此未作规定。因此即使承认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本案挂靠开发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
(四)公共利益要件
认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的企业挂靠具备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违反公共利益得到问题,可以从立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与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性质及责任规定不同角度进行考察。
依照《建筑法》第13条规定,建筑企业只有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于没有资质、超越资质、没有资质而借用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除了应承担行政管理法上的责任外,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2号文即持此观点。
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缺相应资质,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了在双方都不具备资质,且在起诉前仍无法取得的情形下才认定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对于仅有一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2号文持合同有效观点。笔者认为,依照前述对挂靠开发合同的分类,其中实质性挂靠开发合同是有效的,至于单纯名义借贷的形式上挂靠开发合同,起诉前为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应认定为无效。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特点;项目选址;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要求迫切。在这样的背景下,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发展势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有增无减。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可避免产生影响,主要有: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光污染、城市景观破坏、生态影响、对特殊用地区的破坏等。只有科学评价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与保护环境密切结合起来,才能使房地产行业实现可持续协调发展。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房屋建设过程(施工期)及房屋建设后居住、使用过程(运行期)对环境产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及福利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减少这些影响的对策措施。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除按常规建设项目的评价内容、方法展开工作外,该类型项目还有其自身的特点是需要在评价中予以关注的。
1.1建设内容的多样化
房地产类开发项目的建设内容可以是以居民住宅楼为主的住宅小区,也可以是集生活、商贸、休闲、文教、医疗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区域。对于建设内容较为丰富多样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需对其所涵盖的不同性质、不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设内容分别评价,不可只重视住宅楼而忽视了其他配套性建筑物。
1.2项目的双重性
就环境影响而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在建设过程(施工期)和建成使用后(营运期),房地产项目会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对外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属于环境污染源;另一方面,房地产项目是要建设居住、休闲、工作的场所,而这样的场所需要一个安静、舒适的环境,属于敏感保护目标。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应从上述两个不同的角度对项目的建设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3施工期与运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并重
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项目运营期(服务期)为主,对施工期(建设期)的环境影响仅作简要分析。而房地产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通常较长,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也较大,特别是施工噪声与扬尘的污染影响,且其选址多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内,周边环境较为敏感,因而,房地产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也应作为工作重点,对建设过程各个施工阶段的环境影响需进行详细分析。
2、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方法
2.1产业政策及相关参照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为10000m 2~20000m2需编制报告表,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需编制登记表,建筑面积在100000m2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规定:a.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b.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c.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禁止目录》规定: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用地。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要特别注重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等指标。
(3)《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根据《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总面积的70%以上。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到90m2、70%两个指标。
(4)相关参照文件
房地产类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保要求以及相关排污量的核算可参照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城市环境保护要求,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环保要求,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等。
2.2项目选址需考虑的问题
(1)项目选址和各种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一切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项目也不例外。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要详细了解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确保开发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开发使用保持一致,建设项目规划与周围环境规划相协调,并考虑建设项目选址的适宜性,着重分析与城市交通、能源、通信、市政、防灾、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内容的相符性。特别是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功能区的项目,还应符合相应功能区规划,并提供规划审批部门的意见。
(2)考虑周边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范围
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人口的迅速增加以及土地资源的不断减少,房地产项目正逐渐向城市扩展,极有可能向城市边缘的工业企业周边不断靠近。故在进行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环评时需了解项目选址周边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要详细核实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因为房地产项目不允许在该距离范围内开发。即使位于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也要特别注意其他工业企业可能给项目带来影响的各种污染源情况,评价、分析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治理措施。
2.3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房地产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以施工噪声、扬尘为主,其次还包括施工废水、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生态景观破坏等影响。拆迁、基础土石方的挖填及平整土地、建筑材料装卸堆放、运输车辆等均会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在项目建设的土石方、结构、装修等阶段,不同类型的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影响不容忽视,需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选用低噪、性能好的设备来防范。
2.4外环境对项目的影响分析
外环境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噪声、废气、电磁和光污染、光遮挡等。噪声污染有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和商业噪声污染3种类型。周边环境的废气污染源主要是周边工业企业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燃煤(油)锅炉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工业粉尘等。电磁和光污染不可忽视,房地产项目周围的振动污染源、微波发射塔、高压输送线、放射性污染源等污染源对项目范围内的人群都会产生较大影响,需予以关注。
2.5 居住环境适宜性评价
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人们对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所以,在房地产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居住环境质量及人居环境适宜性的评价理念以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居住环境适宜性评价是通过对项目居室之外的环境质量、生态适宜度、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治理水平、自然生态环境现状、生态恢复及环境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社会环境等要素的分析评价,对项目的居住环境适宜性优劣程度进行预测分析,在肯定成功部分的同时对缺乏或不足的部分提出补充、完善的措施与方案,以改善居住环境,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2.6房地产项目的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高速发展的城市房地产开发对城市环境系统的影响包括正负两个方面。正面影响在于一定程度地改造了旧城区,提升了人居环境质量,并可统筹合理地安排功能区,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负面影响在于改变原有地表地貌形态,减少绿色植被覆盖率,形成“城市热岛”;居住人群的增加,相对增加了小区域的环境污染负荷,改变了城市生态比例。
3、高层建筑的影响分析
目前的房屋建造向高层化发展, 高层建筑作为较大体量的建筑, 它的出现, 对城市环境的方方面面存在着无法忽略的影响。
3.1 高层建筑环境影响积极评定
(1)节约市级工程投资
这已是目前看起来短期效益最明显的一点。高层建筑可以使地上、地下的各种管道相对集中, 缩短道路长度, 从而降低市政工程投资, 在地价昂贵的城市建设高层建筑, 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可大大降低。
(2)联系与交往的便捷
高层建筑由于其具有空间叠加的特点, 所以使工作在内的人们联系与交往非常方便。设置在同一栋楼里的相关单位只需乘电梯就可以很快到达。而且, 因为高层建筑往往成群成片, 使大量的单位都集中在某一个较小的片区, 使小片区内的工作、生活功能非常齐全, 这也为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了就近的方便。
(3)地下层是城市的防空避难所
高层建筑都会设计相应的地下室, 这些地下室平时行使其自身的功能, 而到了战时, 则自然成了疏散城市居民的最适合场所。平战结合, 可以节约建设另外的防战设施的土地与资金。不过这一点需要在设计时有着充分的考虑并作出相应的设置, 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如美国9. 11 世贸大楼的倒塌, 其地下室不仅没能成为避难所, 反而成为巨大的坟墓, 有很多人被困死在其中。
3.2 高层建筑环境影响消极评定
(1) 对人的视觉感受影响
首先是高层建筑的整体量和外观问题。高层建筑巨大的体量改变了过去城市街道的肌理与尺度。以前街道3~ 6m 的尺度亲切、宜人, 处处体现了人的尺度, 让人感到建筑与人的亲近, 而高层建筑的巨大尺度完全打破了过去的人本尺度, 使街道显得非常狭小。
高层建筑对城市物理环境的影响
(2)高层建筑对城市物理环境的影响
如前所述, 适量高层建筑可以节约土地, 提高城市绿化率, 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然而, 经济发展中, 受工作环境、社会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 高层建筑早已不再是适量的修建了。目前过于密集的高层建筑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
4、结语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无法简单估量的,在环境保护工作日益重要的今天,如何在建设的同时保护好环境,留给子孙后代一个碧水蓝天的清新世界,是每一个建设者应该思考的问题。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把好环境保护第一关,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使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城市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及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四条本市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范围: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限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六条市外具有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经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七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提出年度开发项目计划,按规定须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报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九条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存入专业银行,并由银行部门出据资金证明,方可办理开发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项目,应当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确认单,再报市发改委按规定核准。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规划部门在组织听证后,决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购买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开发企业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和要求完成规划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地下管网等配套工程的建设安装,其中供水、供电必须安装智能表(卡)否则,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审查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每季度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验一次。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30日内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五)工程施工合同;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载明水电表分户安装、小区保洁、治安管理等内容的物业管理方案。
第十九条不符合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及证明材料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与商品房预购人签定书面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土管部门、工商部门备案。
预售房屋的必须公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销售,必须向中介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开发企业没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得出租其商品房,对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出租商品房应执行建设部《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将未经综合验收的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屋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1.1地理位置的不可移动性
房地产企业是以房屋等基本建筑物为基础进行运作的一种企业,而这些建筑物一旦建成,其地理位置是固定的。所以,房地产企业在选择或开发项目时,应首先考虑该项目的地理位置是否符合企业运作所需要的交通、市场、经济和文化等需求。
1.2项目的投资风险大
房地产不同于其他商品,它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必须承受较大的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2点:①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时间长,所以,可能会受到一段时间内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②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不可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使其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局面。
1.3投资建设的成本高
众所周知,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一项资金密集型产业,其投资开发成本比较大,如果没有一定的资金作支撑,企业是很难在房地产市场中立足的。此外,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风险比较高,如果企业没有坚固的基础,就很有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
1.4项目开发建设的周期长
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的对象是土地和客观建筑物,大家都知道,一项建筑工程的建成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现代建筑越来越趋向于美观时尚,同时,工程还要保质保量完成,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房地长项目的开发周期。
1.5项目开发建设的环节多
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中,将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其他的社会管理部门相联系,比如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与卫生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企业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时,必须协调处理与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顺利竣工。
1.6项目建设资金的周转速度较慢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往往涉及多方面的资金周转,从设计图纸、招商引资,到雇佣工人、施工、竣工,这整个过程的时间是非常长的。由于各个环节都是独立的,资金的周转速度下降,对项目的开发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7受国家政策因素的影响较大
房地产企业作为全国企业中的一份子,其运作状态必然受国家政策的约束和调控,所以,任何房地产企业,不论何时何地,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经济、法律制度,将国家利益放在首要地位。
2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的问题
2.1缺乏项目建设的成本管理意识
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还停留在“事后核算”的思想上,缺乏对项目造价成本的预算。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对房地产企业来说也是一样的,如果管理者在事前没有一个明确的预算成本作为约束,就很有可能会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出现铺张浪费的情况,对企业内部的资金运转造成一定的阻碍。
2.2企业内部的管理链条不完善
目前,虽然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开始重视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漏洞,这一点在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表现得比较明显。一些监督管理人员不重视自己的工作,进而出现了企业内部的监督环节与其他环节之间处于割裂的状态。
2.3缺乏对历史经验的分析和总结
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变化性是极大的,许多房地产企业由于受到了市场、经济、政策等各方面的影响,很容易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所以,企业要想在房地产市场中居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从多方面入手分析市场动态,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发展自身优势,摒弃劣势。
2.4没有准确掌握各方面的动态信息
企业要想获得发展,就必须与时俱进。所谓“与时俱进”,指的就是企业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自身所处的环境,包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等,及时了解各方面的信息动态。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许多企业并未准确掌握信息的动态,大多数企业仍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3经营管理的原则
3.1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思想是《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提出的,它要求我们以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权力为前提来满足当代人自身的需求。对于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既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要注重该项目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不能以损害环境和社会的长久利益为前提来满足企业发展的短暂利益。
3.2坚持创新性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创新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推动力,小至个人、家庭,大到社会、国家,各个社会角色和群体无不需要创新。对于房地产企业,应该从产品、科技等方面入手,不断创新,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
3.3坚持科学定位的原则
市场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因素,任何企业在进行市场定位之前都必须对市场进行科学的分析。对于房地产企业更是如此,为了应对变化莫测的市场环境,中小型企业应格外重视市场的分析和定位,尽量在掌握市场动态的基础上将整体的市场划分为多个细分市场,从细分市场中选择一个或多个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4坚持动态管理和优化组合相结合原则
房地产企业要想实现动态管理和优化组合,就必须建立一个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安排专业的内部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掌控企业市场运作的所有数据和信息,并根据市场动态信息的反馈及时调整企业的开发和管理策略,对影响企业运作的环境因素进行优化、组合、调配。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日益经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4经营管理的方法
4.1培养高端人才,保证综合效应
企业要想取得发展,就必须以高素质的人才作为支撑。对于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培养具有创新性意识、能独立思考的人才是尤为重要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加大对企业职工的考核力度,经常召开职工教育大会,提高职工的自我角色意识,同时,还应该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培训。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员工。
4.2加强对内外部风险的控制
企业的经营风险是指企业为了扩大或占领市场而做出的一切决策所形成的风险。这些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企业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按照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投标风险、市场风险和意外风险。毫无疑问,企业的经营风险是不可能避免的,我们只能尽量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要做到这点,企业就必须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一个专业的防范风险的体系。
4.3适应新形势,实行战略转型
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房地产企业必须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体系,在企业的目标决策方面实行战略转型,进而提高目标定位的准确性和决策的规范性,实施全方位、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
5结束语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策划;经营管理
前言
房地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同时也是政府财政的一项重要来源。房地产业的发展还带动与之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电力煤气以及自来水的供应业务,还有社会服务业等等,不但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严谨的策划工作,并且对其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工作,才能取得成功。本文就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策划及经营管理进行了演技,希望能够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1房地产项目的前期开发策划工作
对于房地产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要重视市场调研和客户群定位的问题,形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些是该项目完成之后,其楼盘是否能够得到客户的认可的前提。以前的开发商在进行楼盘建筑前没有进行市场调研,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认为房子只要建的牢固,就一定会有客户,但是这种不考虑客户需求的想法只会导致在房子建成之后无人问津,而这种没有考虑客户需求的例子很多,例如南方某城市一个地产商在进行楼盘开发时没有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建成的楼盘南北不通透,导致楼盘无人问津,即使降价出售也只是售出一小部分,导致开发商的资金无法回笼,项目总成本不断增加,导致公司财务出现问题,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的前期策划阶段必须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找准客户群体,确定项目的正确方向,对于项目的成功就已经走出了一大步。房地产项目开发策划过程中的市场调查主要有对房型、房间面积和平面布局以及楼盘的档次等等进行调查。其中要考虑当地居民的住房习惯对楼盘的户型和面积进行设计,并且按照居民的传统居住习惯和当地的气候条件等对房间的朝向、通风和采光等进行设计。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居民的购买能力对房屋的建筑档次进行定位。最后还要对楼盘周围已经投入市场的楼盘的销售情况进行了解。策划人员通过这些市场调查的信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其内容应该包含建筑的成本以及预计的销售价格,技术指标和相关税费等,要包含一切可能影响项目实行的因素,保证可行性报告的客观性,作为以后设计控制的依据。房地产项目的前期策划除了进行市场调研外还需要进行项目总体配套的策划,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活小区的配套设施也应该在前期策划阶段进行设计。其中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绿化、道路、公建和学校等等。绿化可以使小区更具生活气息,道路配套应该保证交通顺畅,且要注意无障碍道路的设计。公建配套主要包括一些健身房和活动室等,而人们对子女教育的重视也使得学校成为小区销售的主要竞争力。特别是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学区房已成为购房者又一关注重点。
2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
房地产项目的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阶段的管理、营销管理以及售后管理,下面将对这几个阶段的经营管理进行简要地分析。(1)施工建设阶段的管理,主要是对施工进度、质量和造价的管理,其中施工进度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施工成本,因此应该不断地对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对于施工延误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原因查找,并进行解决。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通过制定合理的招标制度,并采取一次性加系数的包干办法,同时要做好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质量的管理主要有施工单位的自我检查,该检查贯穿整个施工过程,是质量控制的基础,同时要有专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建设单位也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核检,由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三家共同对工程质量负责。(2)对房地产项目的市场营销管理,市场营销对于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市场营销要从开发商取得土地时就开始,要让客户了解到开发商取得了何种性质的土地,到楼盘建设期的时候,进行市场营销和宣传的重点要放在沙盘演示和样板房制作上,让客户能够直观的感受到住宅建成之后的样子。该阶段的营销活动成功与否对于楼盘的销售成绩至关重要,并且关系到资金能够及时回笼等。同时由于目前的房屋价格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大部分人都会选择按揭,因此在进行市场营销时要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一般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即付全款,银行按揭和发展商的分期收款。同时对于房屋的定价要根据市场行情和施工成本进行合理定价,并进行巧妙的调价。(3)对售后服务的管理,目前房地产项目的售后服务即是指物业服务,目前的物业服务可由开发商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聘请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大型的开发商都会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而对于小型的开发商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由业主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总之物业管理的收费要与其服务水平相符,物业管理的好坏对于小区的生活环境以及对于住户的意见处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好的物业管理可以为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口碑,对于开发商后期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可以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3总结
房地产项目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项目,其开发策划和经营管理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分别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策划和经营管理进行了分析,其中开发策划阶段要注重市场调研和配套设施的设计,作出科学合理的可行性报告,作为施工的依据。而房地产的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建设施工阶段的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管理等等,其中每一个阶段的管理对于房地产项目的顺利进行,对于开发商的经济效益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对于房地产项目的进行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潘峰,孙俞.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实践教学探讨[J].科教文汇(中旬刊),2016(03):65~66.
[2]李赛.房地产项目策划阶段的投资可行性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24):276.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协调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我国,房地产开发经营就是企业以完成项目为前提,在公司内部对各个部门进行协调、组织、管理等工作,这些部门包括人事部、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等等。对这些部门要加强管理,使其发挥最大的能力,实现成功的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及物业管理。下面就简单介绍几个部门。
财务部:财务部应该是一个企业中较为重要的部门,顾名思义它主要是负责资金的管理,并定期的将财务状况制成报表供单位领导查验,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主要负责融资、工程款的发放等问题。
工程部:工程部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核心的部门,主要负责物料采购、库存,与施工企业的协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控,并管理相关合同等一系列问题。
人事部:主要负责人事招聘、调配等各个方面,对项目开发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分配、对人员的资料进行管理、绩效考核及激励体系的建立等。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房地产企业中,近几年问题不断频发,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下已经有所进步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观念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观念危机
观念危机是制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这种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市场意识方面较为被动。在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着普遍的想法,比如认为计划经济、政府行政规划就可以取代市场经济、还有的认为市场体制不完善,就钻市场的空子,导致存在一些负面思想,例如破坏市场机制、竞争不均,信心不足,怨天尤人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一部分是源于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还有一部分源于开发企业。
(2)在市场中盲目开发。有些开发商盲目进行,简单的认为房地产单单靠引进外商、外资,就能带动开发,并且获得很好的经济利益,从而带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抱有这种观念的开发商一般都只是追求政治上的业绩,而不重视市场的发展,不按市场上的规律要求来进行开发。
(3)在市场中经济意识狭隘、目光短浅。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认为市场经济初期可以投机取巧利用制度的不完善来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专搞空隙项目或边缘项目或隐藏项目,为了谋求短期内获得的利益,不顾市场环境的秩序、诚信和规范。
1.2 市场秩序不规范
房地产开发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诸多配套法规、政策的支持,需要有完善的土地供用制度、城市规划及房地产管理相关制度的支持,还要有房地产开发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更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市场秩序。
1.3 企业规模小、整体实力弱
在房地产行业中新进企业不断涌现,虽然给此行业注入了许多新鲜血液,但是由于初期规模较小所以企业实力就较弱。在计划经济时期组建的开发企业到现在为止已经成长为老资格了,这些企业人员多、负担重,市场竞争力不强。当然后期也存在一些股份制企业但是这些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组建时间短,经验和实力都不足,一些企业甚至只有一、两个低级技术人员或外聘几个“挂羊头”的技术人员或无技术人员,无经营场所,无资金,他们仅靠搞低层次、低技术含量的单体项目经营,开发的档次不高,难以形成规模,整体竞争实力弱,更谈不上走出去参与竞争。
1.4 房地产开发的资源配置不合理
一些人看到房地产行业有很大的利润,就纷纷的涌入进来,这样却导致了低级企业过多,人财物配置不合理、资源浪费、市场秩序混乱、不良竞争等诸多问题。这就需要加大行业主管部门宏观管理和调控的力度,减少不正之风。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
2.1 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划设计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成功主要决定于前期的规划设计,规划设计一个关键的概念是要根据购房者认知的需要来理解他们的声音,建立买家意见与住宅如何规划、设计、建造之间的良好联系。
2.2 房地产开发经营施工质量
施工质量是众多建筑企业中首要强调的,也是近几年国家尤为重视的,施工质量说白了就是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实际设计方案,严格执行,不得偷工减料,降低成本从中赚取更高经济利益,由于施工质量的检验是漫长的过程,可能会在竣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这就恰恰是一个可以钻的空子,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绝对不会拆除重建,也只能通过修补、重构等形式加以改进,但是它对于公司的社会形象和长期获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质量的合理性以及长期效益是建筑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具体评价可以从工程结构质量、工程竣工一次合格率、建筑性能价值比、开发进度、效率等方面考虑。
2.3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销策划
房地产企业中销售是必不可少的,如何做好营销是一个成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尤为重视的方面,一个好的产品营销策划是产品从企业到达客户的途径和桥梁,是产品到货币、利润的过程。此工程蕴含在企业生产开发经营的所有过程中,处处可见,由市场调查、参与方案制定和建筑总体设计、价格定位、广告中介服务、售后服务以及信息反馈等组成。广告宣传、促销活动、价格策略及销售渠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考虑的营销策划内容,在营销策划前期进行的市场定位是至关重要的,即根据市场调查,确定房地产开发的消费客户群、所开发物业的功能、专营性及象征性等内容,这是实施具体营销策略的核心基础。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划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之间的相互协调与促进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工程管理包括上述的规划管理、开发管理、施工管理和物业管理,显然,如果要完成一项成功的工程项目就必须在这四个方面都做得出色才能够实现。因此,协调这四个管理内容之间的关系,并使之相互促进和合作是开发企业的重要内容。
施工单位或开发商的工程管理部门不能和设计单位沟通达成理解和协凋,不少建筑竣工后和规划设计不一致。因此,可施工性研究的实施以及设计的正确施工都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开发商的大力支持做后盾。作为投资者,开发商应该把可施工性研究及设计的研究放在相当重要的位置上,即在规划设计之初、规划设计完成以及施工完成的时候召集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相关专家以及本企业的组织者、协调人员定期召开研究会议。通过有效的沟通交流和讨论,集成化、系统化、专业化地完成工程项目的目标。
(2)实施计划要尽早。在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初期,项目决策中的成本是少之又少的,但这些决策的提出却可以对后期项目成本多少产生重要的影响,可施工性研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从规划阶段、设计阶段到施工阶段、物业管理阶段成明显的递减趋势,产生的效益也是如此。工程的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一旦提交要更改就比较困难了,因此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应该尽早参与到规划设计的可施工性研究中去,而开发商更要做好前期的项目决策。
(3)项目施工要持续开展研究。在开发时,可施工性研究强调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进行系统的研究,充分发挥相关人员的知识和经验。即可施工性研究和设计研究成为项目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实习“知识管理”,即通过计划和总结,将研究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很好地纪录和升华,将业务流程中无序的知识进行系统化管理,使之成为“可利用再生资源”,实现知识共享和再利用。
结语
每个企业无一例外的成立都是想要获利的,都想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这样。要想达到这些目标,就需要房产商以优秀的人力资源为基础、以不断创新的施工技术为依托、以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核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全过程中实施顾客满意管理,即在规划设计、开发运营、施工建设及物业管理阶段以控制成本、进度、质量为原则持续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并不断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经营
前言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是房地产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房地产产品从开发建设到生产竣工,并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实现房地产产品价值,满足社会对房地产产品需求的重要经济活动。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与其他商品的开发、经营相比,具有涉及范围广、经手环节多、形式多样等特点,因而在开发与经营过程中会表现出难度大、风险高以及受政策等因素影响更强等特点。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中,进行大胆的改革与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进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创新的必要性
(1)重视环境不够,绿化不够。用户购买房地产产品重视的不再只是住宅及商业房产品的单体质量,小区周边的人文环境及文化设施数量、品位等,已经成为用户购买产品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2)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住宅的空间类型少、造型单一、结构不合理,只能达到简单的居住要求,不能满足用户对产品个性化的需求,用户的生活品质难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力求在小区布局、建筑外型、色彩、内部结构等产品品牌方面进行创新,标新立异,创建群众喜欢的产品品种。
(3)过去的房地产产品仅仅满足了用户的居住功能,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用户对产品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智能化、信息化的房地产产品也是产品功能创新的具体表现。
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创新内容
(1)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观念创新。
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不是孤立存在的,不能片面的理解为简单的依靠土地、资金进行的房屋建设和销售活动。我认为应该是通过对房地产产品进行创造性、计划性的生产,为用户提供一个更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存环境,并为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因为房地产企业生产的是一种与人的生存利益、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产品,它是一个人一生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体现,是一个家庭最大的消费支出,也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项目。如果开发商仅仅认为建成了一个小区就达到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目的,就大错特错了。房地产企业的创新不应该始于产品,而是来源于观念,它应该始终贯穿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开发与经营过程中不断的进行提高、改进,开发出更加适应人们生活需求的房地产产品。
(2)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包括户型创新、服务创新、功能创新等。目前,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水平逐步提高,单一的房地产产品已不能满足用户的消费需求。高标准的规划、合理的户型设计、新型环保材料的使用、新的施工工艺的创新应用及小区绿化、景观、配套设施、物业管理项目的创新,是当今用户选择产品的重要考虑因素。市场是检验创新的最好标准,不断寻求用户新的潜在需求,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不断进行创新、调整,把握市场的脉搏,才能走在市场的前面。
(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管理创新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涉及房地产的全部生产过程以及与其他经营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管理工作十分复杂,开发与经营的环节多,参与的部门多,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就能导致整个投资计划的失败。掌握开发与经营环节的关键,协调各项工作的关系,对企业不利的环节或部门进行整合,对策划、组织、协调工作进行创新,为决策者提供更丰富的决策依据,降低投资风险,是管理工作创新的目的。
(4)技术创新必须和体制创新相辅相成
创新不仅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而且也是一个企业持续发展的源泉,尤其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企业要保持并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必须不断创新。实践证明,谁能在创新上先人一步、快人一拍,谁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强占先机,掌握优势,赢得主动。
总之,创新不仅从户型、服务、功能等方面创新,更要从管理上创新,技术创新必须与体制创新相辅相成。
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如何创新
(1)因地制宜,提高产品的环境和品质。建设健康环保的小区环境,打造绿色品牌,创造绿草成茵,树木花卉繁茂的外部景观,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理想家园。
(2)组织营销重视并运用新的经济信息服务手段,寻求多样化、新雅化,例如特色营销、合作营销等。
(3)要与新的经济体制相结合,在组织结构、内部资源管理及运用上进行改进,主要体现在对用户需求的反映能力和清晰化的处理上。
(4)在经营模式上,传统的开发经营模式在市场繁荣时期比较容易生存,但这种模式面临着负债率高、存货量大、现金流量刚性、反周期能力差等问题,致使核心企业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应该把传统的全能开发商所做的各个环节,如土地购买、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专业化、规模化、科技化以至于全球化。
(5)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规模化管理,房地产应尽量成片规模化的开发经营。这样可以发挥建筑材料、设备集中采购的低成本优势,固定成本的分摊优势。使产品价格降下来,同时又能争取房地产开发利润的最大化。
四、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中的工程建设管理
主要是选好施工单位抓好各种工序搭接的总进度计划设计,并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支持工程的建设。工程实际施工进度要不断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若出现滞后的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时赶上,因为相当一部分的建设资金主要由银行借款解决,工期的快慢直接影响到财务成本问题,即直接影响到开发的总成本。同时,工程建设进度也为工程的预售创造条件,工程进度快就可以争取尽早预售,尽快让投入的建设资金回笼,并能确保按预售合同所签订的交楼时间如期交付使用,不会引起各类赔偿、罚款等经济纠纷,影响楼盘声誉及公司的经营业绩。
综上所述,企业都以获取持续的竞争优势为目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例外。这就需要房产商以优秀的人力资源为基础、以不断创新的施工技术为依托、以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核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全过程中实施顾客满意管理,即在规划设计、开发运营、施工建设及物业管理阶段以控制成本、进度、质量为原则持续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并不断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园林景观;房地产开发;景观设计
前言: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园林景观是一种分布最广泛,最经济,最能被居民享受的一种绿化方式。合理的对小区进行园林景观的规划,不仅仅能够美化小区,还可以为居住在小区的居民提供观赏、休憩的场所,满足小区居民的生活需要。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园林景观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其合理应用非常重要。
一、园林景观在房地产开发中的意义
从政府的要求来看,国家标准中规定小区内应包括多种类型绿地,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而旧区改造绿地率不宜低于25%。所以在房地产中园林景观的建设受到政府的引导和管理。
从房地产的角度来看,环保这一话题成为当下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词之一,同时也成为了房地产宣传的一块重要的筹码。从销售的角度来说,园林景观的建设引导着人们对该小区服务的整体认识,一个小区中好的园林景观也是决定着人们是否购买。从居民的角度来说,人们在选择房子的同时,也在选择着其周边环境,这决定着他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所以,一个具有良好的绿化,以及具有较好的周边环境的小区,会首先被人们选择。所以居住区的园林景观是否良好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房地产市场。
从小区居民的角度看,随着人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是单一的选择住房,而是综合许多方面进行考虑。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不仅仅在于生活上的舒适,还会提供精神上的享受,所以,一个好的园林景观,不仅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更是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
二、目前房地产建设中园林景观的现状
首先,房地产建设中的园林绿化,本质上是对生态系统的保留和恢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并未能够对小区进行实地的考察,了解,分析,对需要选用的植物并未加以了解,或者对已选择的植物的生长规律和所需条件并不清楚,就盲目的进行园林景观的建造,或者照搬重建,并未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合理的建设,认为只要有绿色的树就算是园林景观了。
举例来说明,例如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都会选择的“法国式花园”,它就使得园林景观缩小成为来了零碎的条带状,甚至成为了道路和建筑物的花边,仅仅起到了装饰的作用,没有整体的空间景观,更不用提生活享受的场所和精神享受了。这就是因为在房地产的规划建设当中,建筑设计先于景观设计,甚至在建筑设计完成后忽视了景观设计,使得没有一个完整的景观设计,所以,园林景观才会被碎片化。同样还有许多欧式的景观风格被房地产引进,但是却没有因地制宜,为了渲染某种风情而盲目种植,导致景观建设失败的状况。
其次,在我国国家规定绿地率之后,许多小区盲目改造,大多数小区为了满足这个要求,甚至压缩道路,停车场,将挤出来的土地扩充为绿地,来满足指标。同样,有些开发商大面积进行绿地建设,作为房地产的宣传嘘头,以达到其商业目的。这样的小区,虽然绿化面积满足了指标,但是却没有真正的园林景观建设,植物配置和环境设计也缺乏科学的引导,这样的所谓绿化并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更不用提艺术上的美的享受了。
所以在园林景观和建设中,不仅要考虑房屋与园林景观的设计,更是要照顾到居民的需要,一个好的园林景观设计,并不是简简单单种上植物就可以,而是通过科学的设计,传达给人积极的生活状态和生活享受。
第三,许多小区的园林景观当中,植物种类的比例经常不协调,常绿树种较多而落叶树种较少,使得园林景观缺少着一年四季的动态变化,艺术水平低。有些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追求建设进度,选择小规格或者说不符合设计规格、质量差的植物,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观赏效果,也会直接影响园林景观建设的工程质量,为以后的小区环境维护增加困难。
第四,小区的园林景观的效果并不是在建设结束后就立刻可以看到的,还需要进行长时间的维护和后期的养护管理,才能达到可持续的发展状态。有的园林景观在建成后缺少合理的管理与养护,导致草坪退化,杂草丛生,植物肆意生长,病虫横生,失去了美化环境的作用,失去了园林景观存在的意义。
三、小区园林景观设计原则
小区的园林景观设计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布局疏密得体,使建筑群体之间最大限度地相互依存,来扩大环境容量。在设计上,要具有积极向上的精神感染力。在创造设计中,要景观呼应相对,使内景与外景相结合、山景与水景相互映衬,形成一个整体。
植物的选择上应以根据当地的气候进行适当的选择,同时还可以适当选取一些适应性比较强、或者观赏价值高的植物,增添小区的物种多样性,提升审美结构。要遵循自然生态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认真对山石、花草、乔木、灌木和水体进行科学的设计和搭配,将自然景观与人文设计在环境空间上进行有机的结合,提升园林景观的建造效果。
同时园林景观设计一定要强调人性化 ,在合理的运用植物、山石等的提下,要注意园林景观与人们生产生活的的紧密联系。争取达到一步一景,景随步移的视觉效果。 所以园林景观设计必须兼顾美观和实用,在园林景观中形成生活娱乐设施。 在设计别注意的是,住宅小区的园林景观一定要有属于自己的要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地区的设计。
小区的园林景观设计注重着高质量的优美的自然环境以及人文环境,它对人们的工作,生活,健康,精神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所以随着人们要求的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园林景观也要遵循它的原则,进行高标准,高质量的建设。
结束语:如今,随着园林景观在房地产中的传播和推广,大部分的房地产商对园林建设的作用和重要地位有了新的认识,知道园林景观与建筑景观的结合有利于质量和品位的提升,这也就确定了园林景观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之后的生产生活中,应多注意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良好的结合园林景观和建筑景观,做出更好的设计,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提升房地产质量,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