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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卫生的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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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卫生的建议

第1篇

[关键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大庆市八次党代会确定了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宏伟目标,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新挑战、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始终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城市发展与生态保护相互促进。不断加大流域治理和地面水环境整治力度,全力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继续深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连片治理和生态市建设等项工作,让大庆的天空更湛蓝、水质更清澈、空气更洁净、环境更优美。因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事关全社会、得益全社会的庞大系统工程,其管理水平是一个城市市民素质和政府形象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开放意识、文化水准和社会公德的集中体现。搞好城市环境卫生对于维护城市市容,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文明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市容环卫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市容环境卫生面貌大为改观,但是,日常环卫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如何攻克这些薄弱环节,以适应城市和谐发展与文明创建的客观需要,已成为我市当前市容环卫管理的首要任务。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发动公众参与管理, 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是全社会的公共事业,市民的参与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条件。市容环卫部门应以市民需求为核心,以市民满意为目标,把市民变成消费者而非管理对象,经求市民对市容环卫公共服务的意见和要求。市民以主体身份参与整个市容环卫服务过程,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政府要建立与群众良好的沟通机制,将决策意图传达给公众,重视顾客对市容环卫服务提出的建议。发挥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招募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市民组成志愿者队伍参与管理、教育和引导社区居民养成卫生习惯,共同自觉遵守社区公约和维护街巷新村环境卫生。形成市容管理社会互动机制。我们要不断加强市容环卫宣传力度,广大新闻媒体和教育系统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提高社会公众对市容环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市容环卫管理的积极性。引导市民自觉改变陋习,激发市民踊跃参与美化市容环境的积极性,使市民群众自觉地维护城市的整洁,避免各种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行政管理机制改革

在健全市、区、街道(镇) 三级行政管理构架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完善行政管理、市场管理、社会管理三大体系。管理实现高效能。即职责明确,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高效,进一步明晰政府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职责,精简和科学设置内设机构,配置适应岗位需要的人员,对环卫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将各项指标分解量化,做到“点、线、面”责任明确。进一步实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向区县转移、下放具体事务和事权,实现市容环卫管理从以条管理向以块管理、区域管理方式转变,实行政事分开,管理与服务分离,进一步理顺政府、社会、企业、市场的相互关系。加快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模式。实现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培育行业协会与中介组织,实现政府部分管理职能的下放和转移,把部分事务性、技术性、程序性、操作性的管理职能转移到中介,形成管理型、服务型和企业型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体系。

三、加速环境卫生的产业化进程

有计划的开放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建立科学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要求,凡是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以进入环卫服务市场。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继续鼓励不同经济成分、不同行业的企业从事环卫经营,放宽外资企业进入环卫市场的条件,引进竞争机制,开展公平竞争。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筹集市容环境建设资金,建立多元的社会参与机制,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产业化发展新格局近几年,我国加快了环卫作业市场改革步伐,培育和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环卫实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政府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一是环卫事业单位企业化转制。二是扶持发展一批私营、个体、合资合作环卫作业实体。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允许和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加快环卫龙头企业组建,建成具有较大规模的、能跨地区跨行业作业的环卫企业,最终形成以垃圾收运处理企业为龙头的环卫产业链,实现环卫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制度体系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分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机制,加强执法督查。要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参与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制度形成内外结合的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制订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业服务市场准入和招投标制度》和《环卫作业服务质量标准》,以使环卫作业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垃圾收费政策。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环卫作业服务定价机制,理顺收费机制,规范收费管理,探讨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制定城市管理绩效评价考核体系,设立市、区政府城市管理工作绩效专项奖,对活动中的先进单位、个人实行表彰和奖励。建立城市管理新闻制度。市、区城管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工作社会舆论氛围。

五、结论

城市有人而兴,因兴而活,因活而宜,管理的目标不是制约而是规范,不是索求而是服务,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不仅需要自身努力和社会各方面支持而且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上也应给予倾斜和扶持,形成合力,以推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衡水湖;生态环境;平衡

中图分类号:X171.1文献标识码:A

1 衡水湖湿地的概况

衡水湖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境内,在京津以南200公里处,原为一片古老的自然洼地,旧称“千顷洼”。自1958年筑堤建闸蓄水后改称衡水湖。湖区周边河流均属海河水系的子牙河系,主要有滏阳河、滏阳新河、滏东排河以及冀码渠、冀吕渠、卫千渠、盐河古道等河流。1985年卫千引水工程建成后,衡水湖成为衡水市一座大型平原蓄水工程,现已投入使用的引黄济冀(津)跨流域大型调水工程极大地缓解了包括衡水在内的邢台、沧州、天津等地区严重缺水的状况。“南水北调”工程实施后,每年至少可为衡水湖提供2亿m3的水量。将为衡水及周边地市提供饮用水和工农业用水,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使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产生巨大影响。

衡水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系以调蓄类型的湿地生态系统为基础的城郊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包括衡水湖及周边地区、滏东排河及滏阳新河的部分区域,总面积187.87平方公里。有着华北平原保存相对完好的内陆淡水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区属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区,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草甸、沼泽、水域、滩涂、林地、农田等多种生态系统,是北温带野生动植物的聚集地,是众多珍稀鸟类南迁北徙的重要中转站,生物多样性资源十分丰富。

2 衡水湖湿地的生态环境现状

2.1 生态资源减少,环境被破坏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 近年来,在湖区中心的浅水区域多次出现大面积臭水死鱼现象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由于过量的捕捞使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地笼捕鱼使小鱼全部被捕获,使鱼类不能得到正常的补充。而被电过的鱼几乎都失去了繁殖能力。这种破坏生态平衡的过度捕捞,不仅会导致鱼类资源萎缩,还会影响鸟类的食物来源。 衡水湖湖区沙地多,林木少,水位浅,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位于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北部的滏阳新河滩地,原来就是湿地,多年来不断退化。有关专家测定,从20世纪60年代到目前,衡水湖湿地面积减少了60多平方公里。相关机构、村庄、服务业等建筑物不断增多,破坏了湿地的自然环境,加上人为的活动影响,使湿地面积还在不断减少。

此外,湖区内以及周边居民、养殖厂、农业生产、工矿企业排放的生活和工业污水严重威胁着衡水湖。有关专家指出,衡水湖作为内陆封闭型汇水湿地,湖水自净能力差,一旦污染,很难恢复。

2.2 水系封闭,无稳定的生态用水水源 衡水湖基本上是一个封闭的水系统,由于冀南渠、冀吕渠、冀午渠、冀枣渠等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自1994年引黄入冀工程实施以来,已关闭上述河道入湖口。水源主要由其周边河流汇集当地自然降水和引黄济冀补水。目前,衡水湖没有专用于生态环境的水源。由于水源缺乏等因素导致西湖、滏阳新河滩地等湿地严重退化。

3 关于维系衡水湖湿地生态平衡措施建议3.1 综合利用 保护湿地水资源 保护衡水湖湿地的水资源是首要任务。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除通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外,还要与衡水湖上游和周边地区搞好协调,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综合平衡,合理利用和调度水资源,保证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的需要。3.2 防治水污染的方法

衡水湖水体污染治理应主要抓好以下几点:(1)防治引水河道入湖口生态修复,可以通过沉积作用、植物生长等生态过程,增强河口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使入湖水质得以净化。(2)加大上游污染源治理力度,如建立滏阳河排污导污工程,将湿地处理剩余污水得以排泄;对于工业排污等要规范排污口管理制度,实现达标排放。(3)加强对衡水湖水质的检测和污染的综合治理。(4)加大农业水源污染治理控制力度,保证入湖水质清洁。(5)积极开展湖内生物治污工程,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净化能力。(6)压缩湖内人工水产养殖面积,充分利用湖外池塘进行水产养殖,以减轻因渔业生产对湖水的污染。3.3 保护生物多样性 积极开展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工程,对生态功能退化严重的区域,通过生物和工程措施,逐步恢复其生态功能,同时要严禁毁坏莲藕、芦苇等挺水植物。控制捕捞量,避免过度捕捞;严禁随意捕猎鸟禽,保护水域的生物多样性。3.4 实施生态补水效益建立的必要性及原则

作为急需补水的重要湿地,衡水湖已被纳入《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 -2010)》且目前已积累了丰富的跨流域引水经验,上游有岗南、黄壁庄、朱庄、东武仕、岳城等十余座大中型水库,总蓄水能力近50亿m3通过多年的水利建设,衡水湖在本流域引水已具备了基本条件,统筹水资源调度,实施生态补水需建立一个客观、全面,适用于衡水湖流域内的补水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科学预测生态补水,从系统良性循环的角度评价已实施补水项目的综合效益,对促进衡水湖区的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衡水湖作为受水区,生态补水工程产生的效益涉及多个方面,要制定出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可持续性的比较完善的指标体系应遵循如下原则:

(1)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克服主观因素的影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衡水湖受水区的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平,从而体现其科学的意义。

(2)适用主要体现在具有广泛的空间适用性,对补水项目实施前后,都能运用所选指标对生态补水产生的影响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3)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要充分考虑定量化指标的可获得性和可比性,定性化指标的科学界定,便于检查考核,提高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4)可持续发展是个动态过程,其评价指标也应该是一个相对发展的过程。每一个具体指标都应体现静态与动态的统一,具有时间和空间的敏感性,从而为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实施提供参考。

因此综上所述的特点建立健全有效的生态补水工程不仅可以缓解湖区缺水的危机,保护生物的多样性,遏制生态系统结构的破坏和功能的丧失,维持湖区水生态的基本平衡,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湖区及周围地区科学、平稳、持续的发展。

3.5加强监管举措 加固堤防,完善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积极搞好上游的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入湖泥沙淤积;利用枯水期积极进行湖底清淤,保持和提高湖泊蓄水调洪能力。严格保护现有的湖滨带,严禁围湖造田,对影响和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农田要退耕还湖还湿,防止湖泊萎缩、湿地破坏。对散布于湖边的零星湿地,要加快合并建设,增加湿地面积。

3.6需要加强的几点建议

(1)本着“建得成、管的好、用的起、长效益”的目标,积极探索有效的建后管理体制及机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形成一套科学的水利建设规划、水资源维护体系,使衡水湖湿地生态环境更加完整。

(2)建立衡水湖湿地长效补水机制,保证湿地生态需水。尽快开辟黄壁庄水库~衡水湖应急引水工程、岳城水库~衡水湖应急引水工程、南水北调衡水支线等多条引水线路,需国家有计划地每年向衡水湖提供生态用水,以确保华北平原唯一保持完整的内陆淡水湿地结构稳定的生态系统充分发挥其社会、生态效益。

(3)维护衡水湖湿地的生态环境,不仅要靠政府的大力整治与管理,宣传与教育等多种政策的实施,还要靠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自觉维护,只有社会各方的广泛参与和合作才能使湿地的生态环境得以平衡、稳定、持续的保持下去。例如可以在湖区多设立一些宣传栏及警示标语等来提醒大家注意保护环境。或是安排湖区巡逻员加以监督,并派人员不定时的打捞湖面上漂浮的垃圾等废弃物,减少水系的污染从而更好的保持湖区的生态环境。

4结语

衡水湖是衡水人民的母亲湖,是即白洋淀在华北地区的又一璀璨的明珠。2012~2013年衡水市举行了两届衡水湖国际马拉松赛,带动了衡水市的经济更进一步的发展,使得更多的人知道并喜欢上了这个美丽的湿地,因此多措并举创造衡水湖良好的水系、水环境,对提升湖城形象,保持衡水湖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衡水湖湿地介绍[K]

[2]安树清.湿地生态工程.2003.1

[3]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G]

[4]刘振杰.河北衡水湖湿地水环境分析及综合防治对策[D]

第3篇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项目后,环资委提前介入,专门听取省法制办、省建设厅等部门的汇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规定草案后,环资委在省人大常委会程渭山副主任的带领下,立即分赴宁波、温州、金华、台州等市县(区)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同时又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5月10日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违法建筑一直是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2010年我省制定出台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新的违法建筑仍在不断产生,违法建筑依旧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应对城乡规划与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拆违执法力度,完善拆违程序,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制定违法建筑处置的地方性法规,是完全必要的。

环资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并从我省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了一些成功经验,基本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中,委员们结合调研情况,对规定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主体问题。违法建筑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虽然规定草案第二条对违法建筑认定主体作了规定,但由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实施时间不同,违法建筑的认定差异性大。建议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范围和界限由设区的市改为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以便更好地加强违法建筑认定主体的管理。

二、关于违法建筑现场问题。即查即拆是制止违法建筑最有效的办法,也是减少违法建筑当事人损失和降低执法成本的有力举措。虽然规定草案第八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制止作了规定,但由于拆除城镇违法建筑继续建设部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这样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往往因当事人撕了封条继续抢建、续建而得不到制止,建议规定草案对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立即实行,以便及时遏制违法建筑抢建、续建。

三、关于不能拆除违法建筑处置后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不能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认定是规定草案中未涉及的一个问题。虽然规定草案第十条对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并依法处以罚款。但由于违法建筑处置后,其合法性不进行认定,将影响这些建筑的合法使用。建议规定草案对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经过处置后,由设区的市、县(市)进行合法性认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于相关部门及单位协同处置违法建筑问题。相关部门及单位协同处置违法建筑至关重要。虽然规定草案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对相关部门及单位对违法建筑处置作了规定,但由于违法建筑处置牵涉面广,往往因相关部门及单位缺乏信息沟通,使其处置流于形式。建议规定草案对发现并认定的违法建筑,建立相关部门及单位相互通报、信息共享、协同处置机制,以便违法建筑及时得到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