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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失灵 审计监管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得到不断的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蓬勃发展的同时,一幕幕触目惊心的财务造假事件不时地矗立在我们的眼前,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深刻的反思。会计师事务所以牺牲审计质量为代价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不良局面不仅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愈演愈烈,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问题已经十分严峻,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空前的信任危机。本文正是以此为背景,分析我国审计市场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规范我国审计市场的相关建议,从而达到提高证券市场审计质量的目的。
二、市场失灵的定义及其表现
市场失灵是指场无法有效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也就是说现在的市场机制在有些情况下没有办法进行市场的有效配置。
市场失灵的表现有很多,本文就列举几个与本文有密切相关的表现:
(1)市场的外部性。市场体系不能有效地处理市场所带来的市场外部经济利益和市场外部经济不利等问题。经济的外部效应意味着有些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获得外部经济利益,而有一些市场主体却要蒙受外部不经济带来的损失,而这些损失是无法得到补偿的。(2)公共产品问题。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使用的产品和服务,而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伴随使用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使得市场没有个人愿意提供公共产品,但是如果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客观需求,因此,社会资源的配置的效率就会大大的下降。(3)不完全信息的问题。市场调节要求完备的信息和经济主体的经济人的理性才能发挥作用。而事实上,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的存在,就会有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样就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影响了市场的优化配置的效率。
所以,当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的时候,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地发挥市场优化配置的功能。既然市场机制存在市场优化配置方面的低效和无为的情况,那就必须进行政府干预,有政府采取行动对行动加以控制和改善。由此看来,审计监管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三、审计市场监管的现状
当前,我国涉及审计定价的相关文件和标准存在着以下问题:
(1)缺乏统一的审计定价标准。我国存在诸多涉及审计定价的法律、法规、制度、意见。这些文件大多是指导性的,缺乏可操作性,从而使得它们对审计定价的实际规范力度有限。因此,尽管当前存在多种规定,但我国目前缺乏事实上统一的计费标准。除此之外,审计定价的计费依据也各不相同。(2)缺乏对审计风险的考虑。在实务中,大部分事务所采用的是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相联系的收费方式,较少考虑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审计风险因素。事实上仅仅按照资产总额计价的收费标准为上市公司随意压低审计定价提供了机会和借口,损害了审计行业的正当利益。(3)政出多门,多头监管。从整体上看,我国审计定价的政府管制存在着政出多门和多头监管的现象。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审计定价进行管制的同时,其他政府部门出于种种考虑,从主管行业或者区域特征出发,也对涉及事务所收费的领域施加监管。在缺乏统一定价标准的情况下,这种多头监管进一步加剧了审计定价的混乱,损害了行业利益。
五、审计市场监管的相关建议
(1)实行政府管制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我国审计市场尚不完善,市场运行的自由程度偏低,市场调控能力弱,对会计信息反应的灵敏度不高,风险防范能力比较薄弱。在这种的市场环境下,应该合理确定政府的职责,并加强市场力量的作用,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2)成立一个权威性的政府监管机构,避免多头监管。从长远看,我们可以在国务院下设立一个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中央银行以及税务总局等权威的部门的领导来组成一个专门的监管协会。这样可以降低对审计活动重复检查所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规定相互矛盾的情况,还可以调动行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环境及其技术专长的优势,提高监管的效率。(3)区分监管重点,细化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审计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高、组织形式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行业,这一基本特点决定了相对于政府直接管制,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在诸多方面更为细致深入。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如能够区分各自的监管重点协同配合,将有助于改进审计定价监管的现状。
六、结论
既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就只能通过监管来干预而实现。本文结合了我国审计市场现状和我国的国情以及美国的PCAOB的思想,提出可以在国务院下设立一个由各个政府权威部门的领导组成的监管机构来执行我国的市场监管。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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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药市场监管;问题;建议
枸杞是宁夏中宁县的优势特色产业之一,也是中宁县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农民来自枸杞的收入,占到全县农民总收入的48.7%,农民人均来自枸杞产业的现金收入达到3600元以上。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市场上对枸杞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国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消费意识的进一步増强,迫切需要绿色、环保、高品质的枸杞产品。枸杞作为药食同源产品,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颇受人们喜爱。同时,枸杞也被多种生物喜爱,容易发生食害。为了消除发生食害的生物,广大种植户不得不大量使用农药,造成枸杞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现实生产中,农业执法、工商、质检,由于人员缺乏、农药销售经营企业点多面广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对农药市场监管不到位,以至于农户大剂量、多频次使用农药,甚至使用禁用农药。对枸杞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充分发挥农药的有益作用,管控好枸杞农药的潜在风险,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农药市场的难点、重点加以监管。
一、农药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枸杞农药经营个体多而分散,监管难度大中宁县枸杞农药经营个体达250多家,遍布中宁县城乡各地,规模大小不一,比较分散,枸杞农药市场虽然多次整动,但仍然存在无照经营和流动销售的情况。现今,农业、工商执法队伍人员少,执法装备差,无法做到高频次全面检查,只能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日常监管难度大。(二)枸杞农药假冒伪劣花样多,监督监管技术手段不足目前,中宁县枸杞农药市场依然存在套证农药、冒牌农药,甚至还有过期农药、无效农药、含量不足农药,同类农药中混有其他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花样多,识别困难大。目前,中宁县虽然成立了枸杞等农产品检测中心,但高端精密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缺乏,无法满足大量的抽查检测工作需要,致使在问题处理过程中缺乏检测数据,以至于不能准确及时处置。(三)枸杞农药销售市场混乱,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前,中宁县枸杞农药营销体系不健全,多级批发、相互压价、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农户很难辨别真伪。另外,农户购买农药时,往往跟风买,买廉价农药,不从正规渠道购买。购买时不索要收据发票,也不注意保存商品标识,发生农药纠纷时,农药追溯过程困难,得不到有效维权。(四)枸杞农药监管手段单一,社会监督不足当前,中宁县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药监管网络,但监管仍然以突击抽查为主,不能从源头上做到动态监管,监管手段单一。在监管过程中,依然以执法部门为主,缺乏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的机制,无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形成不了对农药市场监管的强大威慑力。
二、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的措施
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
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
早在2001年4月,国务院就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分局就于2003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另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版权所有
一、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县集贸市场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区及农村主要乡镇集贸市场交易秩序得以好转,交易环境得以净化,但农村市场点多面广,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农民识假、辩假能力不强,客观上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各种违章违法行为突出表现为“三多二难一淡薄”。
_、假冒伪劣产品多。在许多集贸市场或自营的小店铺,假冒伪劣产品堂而皇之地摆在货柜上,洗发水和洗洁精、蜂蜜和食用油等常用的日用品尤为突出,在学校周围的店铺里,“三无”的零食、玩具、学习用品等充斥其间,然而销售这些商品的店家,不仅没有受到举报揭发,以其低廉的价格颇受当地群众和学生的“欢迎”。
_、无照经营店家多。特别是一部分农村的自营小店铺,没有经过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查登记就擅自经营,甚至搞副食、药品、农药等跨门类经营。由于本身不合法,所以在销售商品时以盈利为第一目标,以店铺能开多久算多久,能赚多少算多少的经营准则,今天被查封了,过了几天又换了地方开。这种打一枪换一炮的做法,使得无照经营店铺比较多,为各种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方便的销售网络,极大地增加了查处工作的难度。
_、非法生产加工窝点多。我县是农业大县,在交通便利的城乡结合部,各种非法生产加工窝点隐藏在居民楼内,设施简陋、卫生环境差,针对农民消费水平低的特点,生产加工价格低廉而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产品。这些非法窝点除了有店面的直接销售外,还有一些采取送货上门的办法,将不合格的产品直接送到农村的自营店铺。非法生产加工窝点与无照经营的店铺相成,构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完整网络。
、行政监督管理难。市场的监管涉及到工商、卫生、技监、食品药监等部门,但除了工商部门在乡镇设有基层所外,其他部门均没有派出机构。面对地域广阔的农村市场,各部门协调难度大,就更加凸现行政监管力量的薄弱,以致于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出现了盲区。
_、农村维权难。在农业生产资料消费方面,农民的消费维权存在很大困难,比如取证难,对一些伪劣种子,发现问题的时间跨度长,且受土壤、施肥、气候等多种因素影响,在取证时困难重重;再如鉴定难,不仅有法律效力的鉴定部门非常有限,而且涉及“三农”的鉴定部门更少,这给农村维权工作带来很大不便,许多申诉案件因此,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_、农民安全消费意识淡薄。与城市居民日趋成熟的消费理念相比,农民安全消费意识十分淡薄,其中固然有识别假冒伪劣商品水平不足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对假冒伪劣商品可能能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低廉的价格往往成为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商品的时最主要因素。农民安全消费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占据大部分市场。
二、监管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参与打假维权行动。
_、采取适合集贸市场特点的宣传方式。目前的宣传工作主要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以法律、法规宣传。还应多采取一些可行的宣传方式。如在农村集贸市场、村委会、寺庙等群众聚集的地方,定点分发宣传册、宣传单;再如在村委会、集贸市场的宣传栏、黑板报上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同时对一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进行展示,来提高宣传最佳效果。
_、针对消费者的需求提供咨询服务。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有的放失地进行宣传,可以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春耕时节,组织力量进行种子、劣质农药化肥、地膜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提高农民鉴别假种子、劣质农药化肥、“三无”生产用具的能力;而在中秋、春节等节假日里,举行大米、食用油、糖果等食品方面的知识宣传,提高农民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_、建立面向农村的宣传阵地。可充分利用地方电视台,以固定的电视栏目,建立面向全县农村、农民的宣传阵地,使电视台成为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了解市场信息、提高产品鉴别能力的窗口,成为宣传诚信经营典型、打击制假售假窝点案例的阵地。
(二)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符合市场实际的监管办法。
_、加强市场监管力量。我县市场点多面广,农村市场商品集中交易少,分散交易多,这需要一支强有力的监管队伍。目前,基层工商所的人员少,管辖的乡镇又多,日常的登记、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等工作,占据了大量时间,加上交通、通信工具不足,对商品质量和分散隐蔽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打击成效有限。因此,对涉及农村市场监管的工商、商务、卫生、食品药监、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要联合执法、协同配合,才能形成执法合力。对不法分子以极大的震慑力,避免出现单个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的局面。
_、改革市场监管方式。目前全县集贸市场,相当一部分都自发形成的,规模不一,有的占道经营,有的归属不清,没有明确的开办单位,日常的市场秩序无人维护,监管难度较大。因此,应首先明确各市场的归属者和开办者,加强引导、督促其办理登记手续,合法经营。在依靠行政机关依法监管的同时,逐步建立起市场的自我监管、自我约束机制,推动我县市场走向规范。
_、增加市场监管手段。由于检测手段等条件的限制,许多假冒伪劣商品只能凭执法人员的经验来识别,对深层次打假缺乏必备的检测设备和必要的检测手段,而送检需要较高的费用和较长的时间,不能保障假冒伪劣商品得以及时查处。因此,工商机关要进一步丰富市场的监管手段。一是要根据小额销售假冒伪商品的情况,制定处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避免这些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逃避处罚;二是要推广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办法,加强对集贸市场销售的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的检测。
_、落实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市场巡查工作,建立健全台帐制度,深入展开红盾护农工作,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实现各项职能到位,避免上级责任追究及连带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引导扶持,推动各类店铺走上规范化轨道。
_、简化审批手续,将无照非法经营变为有照合法经营。对农村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简化审批手续,并分期、分批入户登记,把证照送到经营户手中。对经济落后、家庭困难的给予一定优惠减免政策,使之纳入正常的监管范畴,引导其走上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道路。
关键词: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市场机制;可持续发展;市场理论
一、建筑市场监管法律的概念
1.建筑市场是建筑商品交易的机构,客观上来说,建筑市场分为广义市场及狭义市场两个部分。狭义上的建筑市场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过程中的建筑商品场地。广义上的建筑市场涵盖了建筑生产工作的各种活动,它是不同种经济关系的综合。通过对市场理论的分析可以得知,建筑产品涉及到公共安全性,建筑产品具备其专业性及特殊性,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世界各国政府进行了建筑市场的重点监管及干预。所谓的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就是以维护建筑市场公共安全为目标,进行建筑市场监管行为法律制度的规范,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及有序发展。建筑市场自身具备其特殊性,在建筑市场的法律化监管过程中,相比于其他行业的监管制度,它的监管法律化表现在几个方面。建筑市场的监管具备综合性的特点,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是由于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及对象的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涉及到建筑产品流通、分配、生产等各个环节,需要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对象的综合性的调整。
2.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其需要进行法律化调整手段的应用,这些手段涉及到经济领域、行政领域、技术领域等。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具备明显的技术性,其从建筑技术专业领域进行建筑市场相关主体利益的协调,而不是直接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其建筑产品涉及到公共安全、不同参与者利益,为了保证建筑市场的稳定性,必须保证建筑市场监管的强制性,受到这种强制性的制约,当事人的决定不会随意更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重要意义
1.在一般情况下,建筑市场会利用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进行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进行市场活动参与者利润的合理且公平地分配,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性。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法律,缺乏强有力且统一的利益协调机构,导致建筑市场机会主义的产生。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这是由于市场交易各方,缺乏对市场信息的统一性的掌握。建筑产品的技术性非常强,也就容易导致建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建筑产品的购买者不能掌握和建筑产品提供者相同的信息,导致建筑产品购买者的产品购买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导致其自身购买行为的抑制状况。
2.市场失灵是由于建筑产品的垄断及不合理的价格,而导致过低的资源配置状况。在建筑市场中,市场失灵主要受到业主优势地位的影响。业主利用市场的供给不足状况,强迫承包方出现垫资施工的行为,从而影响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及稳定发展。通过对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应用,保证强制性规范的实施,从而进行建筑市场生产活动、流动活动、分配活动等的约束,实现市场供给的合理性、规范性,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
3.通过对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强化,可以确保社会的公平性分配,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单单依靠建筑市场的调节机制。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价值观念难以进行统一性的规划,通过对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开展,可以为其制度规范提供一个统一性的价值观念标准,有利于全体参与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实现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体系不断健全,其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建筑市场的有序运作,关系到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运作,必须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性,进行市场准入制度的运作,实现市场运作环境的规范性及合理性,防患于未然,从而杜绝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进行各种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公布,为建筑市场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三、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工作模式的优化
1.目前来说,我国建筑市场的监管法律化体系尚不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是评价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日益市场化及国际化,建设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在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过程,其出现于现实脱节的状况,我国的很多建筑市场规范制度尚不健全,这影响到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导致建筑行业运作过程中的一系列的问题。受到立法技术的影响,我国的建筑市场监管制度虽然不断得到优化,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有些建筑市场活动,比如保险制度、工程融资制度等尚没有完善的规范制度,导致建筑市场的主体责任不清楚,导致工作过程中的责任推诿问题。我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些制度不能满足现实管理的要求,不利于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建筑市场出现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导致一系列的暗箱操作现象。我国的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体系是不健全的,比较流行的价值取向是重准入标准,却缺乏对过程的有效监控。市场主体经过审批程序进入市场后,如果脱离法律的有效性监控,就会导致无监管情况的出现。目前来说,我国的建筑行业缺乏强有力的行政监理体制,有些监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权责,无法针对现实中的建筑违法行为展开有效性处理,导致建筑违法行为的猖獗.我国的建筑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在建筑市场中,出现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滞后的现象问题,也就不利于进行建筑市场主体交易信用风险的控制,不利于进行违规作假行为的控制。我国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依旧处在发展阶段,缺乏强有力的信用信息评价体系,难以实现建筑信用体系及社会信用体系的系统规划,导致其对接过程中的问题,不利于建筑市场资源使用效率的提升,导致行业风险的大大提升。
2.建筑工程的开展离不开人的因素,在现阶段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有些工作人员存在超时工作的状况,这就容易出现一系列的安全责任事故,有些产业工人自身缺乏严格的培训,缺乏必要性的安全防范知识,导致其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安全事故的出现,这都不利于我国建筑业的平稳及健康的发展。为了有效维持建筑市场的环境,保证其有序性、高效性运作,必须实现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优化,这就需要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筑法体系的健全,不断更新建筑市场的核心法规,明确建筑市场中不同参与者的自身权利及义务,针对建筑市场中的交易活动行为展开积极调控,实现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确保监管部门的执法有法可依。
3.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保证准入制度、退出制度体系的健全是必要的,从而满足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要求,这就需要进行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将不符合行业需求的市场主体排除在外,保证市场壁垒过滤效能的有效发挥,切实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实现市场退出体系的健全及完善,从而维持市场的公平性及高效性,保证其双向动态性调整,实现建筑行业的健康性发展。在实践过程中,监管资源配给需要与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相协调,在监管过程中,避免由于监管资源缺乏问题而导致的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实现监督深度及广度的兼顾,确保监管公平性的提升,通过对各种手段的应用,保证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有效运作,实现对经费环节、监管强制环节等的明确规定,做好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高素质、高业务能力监管队伍的建立。为了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必须确保跨部门监管协调沟通机制的建立,实现联合监管体系的健全,进行监管部门内部各个工作程序的协调。在监管过程中,要最大程度地保证监管工作的高效率,避免由于责任推诿而出现的内部监管资源消耗问题。在建筑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过程中,要保证公平竞争机制的健全,确保相关工作步骤的有法可依。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考虑到市场活动的多样性,需要考虑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从而最大限度的进行法律作用的发挥。
四、结语
为了满足我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必须要实现建筑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健全,进行市场监管信用机制的引进,满足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切实保证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
作者:武宇鹏 单位: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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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转型经济;中介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近些年来,证券市场的话题在我国成为热点,有关投资者保护和加强监管的呼声日趋高涨。国内学者不断撰文发表看法,提出政策建议。但是,我们发现那些多年以前就提到的一些问题仍然在重演,投资者保护的整体状况并不见明显好转,监管中的许多漏洞时时被媒体抓住炒作一番。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地位得不到提高,监管中到底是哪些因素在影响监管者执法的效果和水平?结合我国转型经济的特点,不难想像,证券市场作为经济转型时期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根植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国情中,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和困难也就离不开这样的大背景。而目前学者们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大部分没有被采纳可以说明这些政策建议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或者说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能够拉近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
二、文献综述
王石河指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证券交易所有效监管的两架马车,两者必须相互配合、缺一不可,不要说有效的自律监管尚未建立,就连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都没有一个清晰而具体的定位,这种单条腿走路的做法势必影响整个监管体系的规范运行。文章就如何确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地位做了探讨。曾宝华指出,中国证券市场上诸多混乱现象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入困境之中。证券市场监管陷入这些困境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监管承载过重,范围过宽,导致力不从心;法律监管执法不力,推脱责任,导致威慑失效;自律监管力量微薄,碌碌无为,形同虚设;社会监管不遗余力,但是茫然无助,效果有限。证券市场监管陷入困境的最根本原因是证券市场的制度性扭曲。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际上是改革的产物,有一定的独创性,却没有历史的继承性,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夹杂着计划和市场的双重色彩,因此监管所面临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市场本身所面临的问题。
1、监管机构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开始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并没有被及时发现。银广厦事发之前,证监会曾经做了两次巡回检查,但都没有发现问题。交易所主要负责持续信息披露监管。但由于定期报告相对集中,认真审核所有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很难做到,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而且,在持续披露阶段,证监会不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直接接触,主要从报刊和杂志等新闻媒体了解上市公司的各种公告,缺乏充分有效的接触上市公司的途径。所以说,这两道防线本身就有许多漏洞,即使前后设防,也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
目前,我国的情况是,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上市公司提供的报告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解释以澄清疑问,但不能对可疑问题做出实质性判断。由于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所以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处罚权,但与交易所一样,证监会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条件的限制,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
2、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违规处罚力度不够,除了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1)目前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补偿问题还没有得到满意解决。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例如,我国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仅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一个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这些民事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案。
(2)现有的法律中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中小受害投资者在向不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赔偿时,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来看,只有代表人诉讼制度有法律支持。《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很困难。
3、监管处罚不力。监管处罚不力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约束不严:二是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时却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
4、中介机构功能错位。在西方国家,像会计师和审计师一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业务的基础在于上市公司要投资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及时、充分的,而投资者也需要有人来帮助其监督上市公司披露真实、及时、充分的信息。中介机构通过树立发现和报告违约行为的业绩来确立自己的市场信誉,尽管有时代价高昂,但却可以增加对中介服务的需求和服务的报酬。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中介机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发展的,这就导致了我国中介机构产生和发展的市场基础受到扭曲。以会计师行业为例,其初衷是为了配合政府机关搞“三查”,角色一开始就完全错位。在政府的长期荫庇下,注册会计师也养成了风险意识差、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品牌意识欠缺的“恶习”。虽然此后全行业完成了与政府的脱钩改制,但由于配套工作没跟上,加之全行业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达不到市场经济的要求。
四、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如下:
1、培养专业人才。由于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所以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处罚权,但与交易所一样,证监会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条件的限制,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布莱克研究了转型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所需的法律和机构。他建议像诚实可靠的法庭、监管者和诉讼人等机构必须是本土的;而那些好的资本市场规则是可以从外部引进的,但必须注意与本国现存的法律框架相适应,并尽可能地将规则建立在现有的行业环境中。然而,培养专业人才(投资银行家、会计师、证券业律师和监管者)的工作可能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所以,应加大力度培养大批的专业人才从现在做起。国家可以通过政策导向以及经济奖励,引导相关专业人才向该方面发展。
2、健全法律法规。(1)随着我国各项法律逐步健全,我国的《证券法》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具体规定怎样的行为将处以多少的罚款及期限;如果逾期没有履行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2)因为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代表人在选定以后,要代表股东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都必须召集股东大会,并征得其同意,这在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很难实现,即便实现,也要付出极高的成本。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应简化诉讼环节及规定。
3、加大处罚力度。皮斯托等人指出,在转型经济国家,是执法效率而不是法律规章条文对金融市场发展规模的影响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并得到了Berkowitz等人的证实。公司治理无非是政府治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再优秀的法律条文也无法替代软弱的执法机构。
关键词:证券 自律监管 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
2.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
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1)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2)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6651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200万元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
3.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
4.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
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途径有:(1)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2)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3)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其中,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1.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
2.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
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
4.健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1]易宪容.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的演进[J].世界经济,2002(07)
[2]高西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02)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076-02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历程
证券市场监管又称证券监管,是监管主体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严格规制证券市场主体及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活动,从而纠正市场失灵导致的证券产品和证券服务价格扭曲以及由此引起的资本配置效率下降,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所采取的所有活动和过程。证券监管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证券监管一般由民间自律和政府监管两部分组成。民间自律监管同非官方的机构根据机构成员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对行业内部的行为自我约束和管理而政府监管是指政府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市场活动的管理与监督。纵观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历程,可将其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监管的初始萌芽阶段。1990年、1991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设立,两地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试点。1992年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两家交易所上市。这一阶段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负责,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其他政府机构参与管理,主要进行宏观层面的协调与指导。上海、深圳的地方政府则是证券监管的直接主体,两地政府分别建立起地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一些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我国以地方监管为主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建立,但始终处于落实于证券市场规模发展的状态。
第二阶段是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这是我国证券监管的探索阶段。在总结沪深两地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及地方监管模式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证券市场由区域性市场逐步转变为全国性市场。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对全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标志着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的正式设立。同时,经证监会授权,部分省(市)成立了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在证监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相应监管职能。我国以证券委、各部委、地方政府等主体共同参与证券监管为特征的多部门证券监管组织系统初步建立。在此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探索中发展,市场监管体系发育仍不成熟,监管效率也不高。
第三阶段是1998年8月至今,这是我国证券监管的快速发展阶段。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被撤销,其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同年8月,国务院批准《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决定中国证监会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并在中心城市设立9个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对其实行垂直领导。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央一地方一基层”三位一体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建立。2000年8月,全国证券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再次明确了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趋于完善。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问题
我国集中统一型证券监管体系刚刚建立并处于初始运行阶段,在对证券市场具体监管管理中,在监管体系、监管环节、法律制度、监管手段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和不足,证券监管体系仍需不断健全。
1.部分监管环节存在缺陷。从我国现在的证券监管体制来看,部分环节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一,股票发行定价监管存在缺陷,导致出现新股发行市盈率过高情形的出现,抬高了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和股价的依据与原动力,加大了二级市场的风险。其二,市场退出监管不力。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ST和PT制度,仅为对上市公司的一种警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导致一些本该退市的亏损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和更名又重新在交易所挂牌,给股市的规范化运行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其三,上市公司遴选监管缺位,使得一些地方将上市看作是获得了一个可永久融资的渠道,只重视股票的融资功能,忽视公司上市后的运行机制转换、经营业绩提高和社会监督。
2.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滞后。证券市场正常运行,要依靠法律来协调各种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从我国现在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来看,尽管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三个层级,但每个居于较低层级的法律法规都是上一层级法律法规的具体和补充,立法滞后、法律规定空白的问题仍然存在。并且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如《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不衔接;《刑法》、《行政诉讼法》对于《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未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对民事赔偿也仅有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与行政权相配套的市场监、检查、处罚等职权等未能真正实现。以上问题直接导致证券市场内部协调差,监管手段不足,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力、违法不究的现象,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3.监管手段行政干预过多。从我国现有证券监管的手段来看,主要通过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政干预过多,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审批制代替市场机制。证券发行制度中仍离不开证监会对于发行股票的屯批,屯批成为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并代替了市场选择。第二,监管行为短期性,政策短时性。市场的经常性变动造成了政府监管行为和政策短期性,使得行政屯批扭曲了市场供求的实际情况,扭曲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同时也削弱了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性。第三,监管手段过于刚性,偏向“政策化”。我国股票市场带有浓郁的行政色彩,被称为“政策市”、“消息市”,导致投资者的非理性预期,使得股票优劣难分,导致了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和投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4.证券自律功能未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特定功能,就如有的外国学者所言,通过权威而不是市场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组织,在某些方面是臃肿笨拙的,就像一只仅有拇指而无其他手指的手,尽管那拇指粗大有力,但是目前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体系不健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自律组织不健全,会员发展速度极为缓慢。第二,自律管理混乱,各自律主体在实际运行中彼此独立,各有会员又相互交叉,形不成自上而下的统一体系,难以协调工作。第三,缺少独立性。现有的自律组织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无法独立发挥监管职能。第四,机构形同虚设。例如,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近至今仅召开过一次会员大会,除个别组织一、两次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编写业务手册和简报外,还没有负担起更主要的职责。
三、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相关对策
1.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系。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在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基础上,鼓励和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尽可能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各种有可能降低资本流动性和运作效率的人为制度。要完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组织系统,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的性质,建立完善系统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管体系,在一些证券市场较发达,监管任务较重省份的大区证管办辖内的若干中心城市设立若干直属监管处。从根本上摆脱地方政府对证券监管的行政干预,形成直接受证监会领导,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管理体系。建立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间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证券监管部门管不了,地方政府管不着”的现象。
2.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监管法治化。作为市场经济最前沿的证券市场,把“依法治市”作为自身发展的基本方略。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法制,确立以《证券法》为基础的证券法律主体层次,确立《证券法》在证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地位;在《证券法》基础上形成各个部门法规的辅助系统,并依据《证券法》基本原则,调整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新的证券部门法,形成有关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等一系列的具体法律法规。建立以证券自律组织制定自律性规章制度为主的自律制度系统。同时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大运用刑事制裁手段,加强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股市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在间接调控引导或较少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协调运行。
3.明确监管目的和范围,规范完善政府监管手段。在证券监管中应当明确,证券监管目的是保证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监管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市场秩序和运行环境。因此,作为监管部门不应该直接介入市场,过度介入市场,监管部门尽可能只做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决者,否则监管就会失去公正性。在监管手段上,要规范和完善政府行为,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综合手段,尽量减少行政监管手段。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力量进行监管,顺应市场规律而非逆势监管,如此才能减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此外,还要把握好监管尺度,既要防止监管过度,又要防止监管不足。监管主体要认真考虑监督的范围和力度,又要考虑不予干预的各种情形,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能减少证券市场动作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又不抑制证券公司的创新积极性。
今年7月初,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外地消费者举报,称从青岛某家具公司网站购买8万元家具后,发现该网站宣称的产品绿色环保等内容没有事实根据,涉嫌虚假宣传,请求工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接到消费者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发现某家具公司网站公布的公司名称和住所分属两个辖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家具公司网上公布的公司名称位于一家商场内,但已经人去楼空,未发现公司工作人员。在网站上公布的住所,执法人员发现另一家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与某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经电话联系,该法定代表人称其只担任虚职,对公司日常经营毫不知情,告知工商机关联系刘某。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刘某,责令其到案接受调查,没想到刘某此后无法联系,案件查办工作遇阻。执法人员将某家具公司列入企业异常名录。
案例二
某肛肠医院网页广告,称该院诊疗技术能保证100%的病人痔脱垂和出血症状消失,并使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执法人员认为,某医院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且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等情形,构成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罚款1万元。
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然而,不论自营电商,还是第三方交易平台,都存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网络市场无序竞争,网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权益投诉有增无减,这些都已经成为危害网络市场发展的问题。
目前,基层网络市场监管处于初级阶段,监管方式大多数停留在网上巡查亮照经营等浅层次管理上,监管手段单一,难以适应网络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基层网络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查证难
网上交易通过虚拟市场进行,网页信息、交易数据等证据易灭失、固定难。产生消费纠纷后,部分电商采取拖、赖、躲的策略,甚至对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网络电子数据多由电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掌控,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当事人配合才能完成,加之基层工商机关获得证据的设备和手段有限,增加了取证工作的难度。此外,由于网络交易监管与登记注册目前分属两个系统,客观上导致网络监管无法进行现场检查比对。
2.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处罚难
互联网具有超时空、超地域的特性,一些网店、网商的经营活动十分隐蔽,无法采取常用监管方法解决投诉、查办案件。在实践中,一些投诉、举报跨区域,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即使办案机关能够取得完整证据也难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直接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办理或是无果而终。
3.网络监管手段滞后监管效果不理想
网络交易涉及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等科技知识,监管人员既要熟练掌握互联网相关知识,又要熟悉网络交易管理及工商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目前基层工商人员结构及业务能力无法达到这个要求,监管手段仍然停留在通过搜索网页、上门采集信息,工作量大、效率低,难以有效开展网络巡查监管,无法及时发现网络违法经营行为。
二、加强基层网络市场监管的建议
1.建议要求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在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如实登记主体信息和经营信息后,通信部门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如淘宝、当当)方能为其开通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合法交易,并实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
关键词:服务理念 市场监管 措施
加强服务理念是我们当今社会对各行各业提出的一个要求,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这也就要求国家各部门中要时刻牢记党和政府的宗旨,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在市场监管中,相关主管部门既是一个管理者又是一个服务者,在进行市场监管时,以一个服务者的姿态进行管理,建立起一个更加和谐的干群关系。
一、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监管理念存在偏差
在现在的市场监管中,监管人员的监管理念存在严重偏差,已经与监管机构的宗旨背道而驰。市场监管是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的良好秩序,构建一个和谐的市场环境,积极解决相关问题,消除矛盾。而现在部分监管人员在行使监管职责时却偏离了这些原则,在监管过程中粗暴执法、与部分商家起冲突制造矛盾、监管人员行为不文明等,这些情况的主观因素就是监管人员的监管理念有偏差,监管人员应该时刻树立一个“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对遇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促进问题的解决,避免使用粗暴的方式执法。这样的做法只会激化矛盾,而无助于问题顺利解决。所以,市场监管人员要及时纠正理念,让监管行为回归正轨。
(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方法不当
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管由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进行监管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基本工作,保障着市场的正常运行,而相关部门在进行市场监管时经常会出现监管方法不当的问题,造成了很多执法冲突。比如市场中对市场中摊位乱摆的情况的处理,多数执法者对这种情况会采取强制驱离措施,或者会对商贩的相关物品进行没收,这样的做法有欠妥当,一方面容易使双方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也会使商贩生活状况更加艰难。出现这种情况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提供充足的市场摊位给商贩,从而导致了摊位乱摆的现象的出现。监管部门的这种做法只意识到自身是监管者的角色,而自身作为一个服务者的角色给忘记了。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市场监管时要注意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三)市场监管存在漏洞
市场监管工作不仅只行驶管理权,还需要提供相关基础设施服务,保障市场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打击不法商贩,这些都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从近年来的新闻报道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市场发生了火灾、盗窃等事件。出现这些问题就说明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着漏洞,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另外,近年食品安全问题也频发,像之前发生的“毒韭菜”事件,这也说明了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做好食品把关工作,这是其工作中的失职,应当追究责任。所以市场监管工作要做全面,多方面共同监管治理,保证市场的和谐发展。
二、基于服务理念解决市场监管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服务意识
对于上边的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改进的就是要加强服务意识,只有在意识上首先开始转变,才能对实际的监管行为产生影响。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市场监管人员在进行监管时服务意识要强于管理意识,认真解决群众遇到的问题。比如上边提到的商贩乱摆摊位的现象,之所以商贩会乱摆摊位是因为正规摊位不足,为了生计其不得不在不被允许的地方摆放摊位,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监管人员采取粗暴的方式将其驱离,将会使其境遇更加艰难。监管人员应该以服务者的角色帮助这些商贩解决摊位问题,让其在合适的地方经营,这样不仅解决了问题也同样使商贩的生计得到了保障。从服务角度出发和从管理角度出发,对市场监管人员而言是两种不同的事情处理模式,从服务者角度出发会更有利于事情的解决,会使最终的处理结果更令人满意,而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更容易使矛盾激化,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二)改善监管方式
市场监管人员的监管执法方式也应当得到改善。从服务理念出发,监管方式也应当是更趋于服务性质的,而非粗暴式的。以近年来经常被曝光的城市管理中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为例。城管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经常见诸报端,使城管形象急剧下降。这主要就是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受到了争议,我们所见的就是城管殴打人员,强制没收商贩商品等,这样的执法行为于服务理念相差甚远,是暴力执法。在城管人员与人民群众之间已经造成了巨大的隔阂,也加剧了城管和人民的矛盾,城管成了众矢之的。所以从服务理念出发,市场监管人员的监管方式必须进行改善,要以一种更加温和的方式进行监管执法,把矛盾及时化解,使矛盾发生转变,向好的方面发展。
(三)弥补市场监管漏洞
上边介绍到在市场监管中还存在有很多不足之处,这就要求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把相关漏洞加以弥补。从服务理念上讲,市场监管部门要提供完善的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市场安全、加大监督市场质量安全。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要加强日常巡逻,对出现扰乱市场秩序的事情要及时处理,把问题及早解决。保证市场安全方面,首先要检查安全措施和设备是否完备,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齐全,在出现火灾的情况下能第一时间施救,使市场人员和财务安全得到最大保障。还要加强市场内食品等的安全验收,现在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频发,市场监督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市场监管人员一方面对进入市场的食品等要做好验收工作,另外对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要定期进行抽查,保证食品安全。这些方面的工作都是市场监管需要做的服务工作,要在市场各方面提供完善的监管服务,使市场监管更加完善,服务品质更好提升。
三、结束语
服务理念是我们现在社会中各行各业都需要树立的一个理念,良好的服务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也能带来良好的声誉。在市场监管中,监管人员也要以一个服务者来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在市场监管中增强服务理念,更有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对于在市场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也能以更好的方式化解,所以服务理念要在市场监管中进一步贯彻和加强。
参考文献:
1.加强法律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2.强化准入制度,确保种子质量
强化种子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商品种子入市准入。建立强制性种子质量抽检制度,实现对农作物种子流通入市场环节质量全面监测,尤其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品种的抽检密度;二是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准入。进一步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的资金、设施、设备、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限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入市的门槛。
3.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日常监管
健全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经营网点的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要跟踪监督,立案查处,发现一件,处理一件,依法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给农民造成损失的,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和曝光案件查处结果,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4.建立投入机制,提高监管能力
建议各级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设立一定数额的种子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种子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配备、质量纠纷案件查处、种子市场检查交通费用、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及种子法律法规宣传等,保障种子市场执法经费,提高种子市场监管能力。
二、栽培技术要点
锦稻105(AB104)品种属多穗、大穗型中晚熟品种,丰产性好,增产潜力大,在栽培管理技术上,要围绕提高成穗率及结实率上采取相应的(前促、中控、后保)栽培措施。辽宁、华北中晚熟稻区,应以旱育稀植为主,配合盘育抛秧或摆秧。晚熟稻区可旱种、麦稻复种或晚育晚栽。西北中晚熟稻区可旱育插秧,盘育抛秧或摆秧,新疆中晚熟及晚熟稻区可水直播。辽宁稻区,本田在播期及插秧期、密度、施肥及田间管理等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⑴播期及插秧期:中晚熟稻区4月上旬播种,5月中旬插秧;晚熟稻区4月下旬至5月上旬播种,5月下旬至6月上旬插秧;⑵密度:薄地宜插29.7厘米×9.9~13.2厘米,每穴2~3苗;平肥地29.7厘米×16.5~19.8厘米,每穴3~4苗;肥地29.7厘米×23.1~26.4厘米,每穴4~5苗。(3)施肥:以复合肥、复混肥及水稻专用肥为好,也可施用其他单元素的氮、磷、钾、硅钙肥及微肥。其施肥总量为:亩施氮肥60~80千克(以硫铵计),磷肥10~15千克(以二铵计),钾肥10~15千克(以硫酸钾计),硅钙肥15~25千克(以“正宝牌”硅钙肥计),配合施用各种微肥。各时期施肥比例为:①底肥:氮肥45%,磷肥50%,硅、钙肥及微肥一次性全部施入;②分蘖肥:氮肥施用二次占总量40%,磷肥50%,钾肥50%;③保蘖肥:氮肥5%;④孕穗肥:氮肥10%,钾肥50%;⑤保粒肥(齐穗期):磷酸二氢钾(含镁素)在抽穗开花后喷施2~3次(按产品说明书执行)。(4)灭草、治虫、防病:灭草药要施在杂草萌芽前,灭虫药要施在害虫始发期,防病药要施在病害发生前。⑸管水:本田水管理要坚持深、浅、干相结合,后期管水要间歇灌溉,收割前10~15天撤水,以确保活秆收割。
三、适宜种植地区
摘 要 金融市场是统一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市场体系中,金融市场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是联系其他市场的桥梁。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无论是消费资料、生产资料的买卖,还是技术和劳动力的流动以及各种市场的交易活动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密切配合。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市场的发展对整个市场体系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金融市场的监管过程中却存在这种种的缺陷和问题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亟待解决。
关键词 金融市场 监管 现状 问题探析
一、金融市场的监管现状
1.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理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内容过窄,仍只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不能涵盖全部的业务,还有许多具体的领域没有涉及,使监管的作用大打折扣;同时还有一些新的业务没有纳入到监管范围,比如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等,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监管部门监管目标应该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然而我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监管范围很狭窄;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大大阻碍了金融经济的发展。
2.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监管措施不力
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的金融监管机制。由于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我国金融监管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缺少具体的行政法规和规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造成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同时很多监管措施也并没有发挥到其应有的作用,在执行的过程中因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其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3.监管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我国金融和监管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进入和退出体系,并不能起到资源优化配置的,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并不完善,这就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作用。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牵制。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同时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协调统一,分管不同行业,同时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在实际操作中导致监管过程脱节,使监管环节出现许多漏洞。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优秀的金融监管人员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的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基层的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等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的评价和能力,监管人员的选配缺少一系列的考核机制,也主要取决于领导的意见,行政化管理严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全面的考察。不能选拔出优秀的监管人员。同时对监管人员的培训也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使其不能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能力。
5.金融监管模式不利于创新
金融监管僵硬化的模式,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把金融市场管的过宽过死,使我国的监管体系缺乏活力,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理念有一定的缺失,监管目标理念单一,不利于监管人员提出创造性的意见和建议,使金融监督日趋完善,在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监管制度的创新。在分业监管制度下,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发展,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使证券市场表现出极大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二、金融监管问题探析
1.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构建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的体系
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树立和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金融监管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金融监管涉及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营运和市场退出等诸多环节,在监管的过程中,要起到全方位的监管,建立起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2.完善法制建设
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合理确定监管内容,切实做到金融监管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对已经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应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制定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合理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3.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增强监管创新能力
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等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培训,优化其知识结构,提升应对经济危机的能力,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使其符合监管需要。同时不断提升监管创新能力,不断创新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是监管措施得到切实的推广与实施。
4.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对防范金融风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有助于我们的金融监管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更有利于加强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使我国的金融监管达到一个新的层次。
金融监管是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鼓励和保证金融机构在平等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竞争,保证金融活动各方的正当利益,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已经初见成效,但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和改善,使其更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操良利.财政与金融.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今年三月,市六届党代会监督委员会与市委宣传部、市党联办、市科协以及部分市党代表组成监督检查组,对全市科技、文化、卫生、法律“四下乡”活动进行了一次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局在“四下乡”工作中,还存在“农资管理不够严格,农民反映种子有时一天一个价”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局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局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取得的基本成效
四个月来,我局按照整改方案要求,以农资市场监管为重点,从完善制度、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入手,不断创新执法监管机制,大力推行文明理行执法,扎实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建设,全面净化了农资市场,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利益,树立了“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一是建立了一套系统化的农资监管新机制。农资经营备案制、缺陷农资退回制、农资经营档案制、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农资案件投诉一个号、信用等级公示一块牌、农资经营一本帐、价格信息一个源、部门监管一张网”的“五个一”监管措施受到广大农民的一致认同。
二是净化了农资经营市场。在全市建成农资“放心店”106家,比去年新增82家。近年来,在我市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农资坑害案件以及因农资质量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也没有发生因农资问题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全市农资质量总体上要好于前几年水平。种子、肥料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药合格率上升了5个以上百分点,广大农民用上了“放心肥”、“放心药”和“放心种”。
三是提高了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执法方式不断转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整体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为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近年来,我市农民增收的速度明显加快。今年上半年,我市农民人平实现现金收入3378元,同比增长7.5%。预计到年底,全市农村人平纯收入将比去年增长10%,达到6600元以上。继去年被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文明办、纠风办联合发文表彰为创建全国“十佳行政执法单位”活动先进单位后,我市今年被正式列入全国31个“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名单。
二、整改的主要做法
(一)坚持把健全监管制度,严把农资入市关作为加强农资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是建立农资经营备案制。对进入宜都市场的农资品种一律严格登记备案,得到我局农业执法大队认可后方可进行经营销售。对试验示范用种子,除登记备案外,还要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对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一证多点、滥批乱发种子的,由我局和各工商分局联合查处。四个月来,全市共备案农作物品种76个,农药品种141个。
二是执行缺陷农资退回制。种子销售前,要求先送检,对质量不合格的,我们一律责令经销商迅速退回;已少量销售的,要>!综合执法大队组织的正季鉴定。凡农药经销商经营的农药产品标签不合格和质量不合格的,一律按要求退回。四个月来,共组织正季鉴定品种36个,退回缺陷农资品种3个。
三是完善农资经营档案制。购进种子要有随货同行的调运检疫证及购货发票,销售种子要有凭证,凭证要有完整的记录;经营农药要建立档案,进货要有凭证,销售要有记录,同时要加强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今年来,我们在全市106家农资经营户中执行了全市统一的销售凭证制度,积极引导消费者建立农资使用台帐,注明经销商户、品种、数量、规格等内容,目前已在全市“五大现代农业示范区”中广泛应用,涉及农户3.3万户,覆盖农田面积14.5万亩,并已逐步推广应用到全市各乡镇处。从近年农残检测结果来看,我市农村使用高毒高残农药情况基本绝迹,农残超标率明显降低,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坚持把创新监管机制、净化农资市场作为提高农资管理水平的关键措施
一是开展分类监管。与市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宜都市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并争取市领导以政府办名义全文转发。根据这一办法,我们与工商部门共同对全市397家农资经营户进行了信用等级确认,其中,确认a级信用等级66户、b级298户、c级33户,同时,将统一制作的标识牌挂在各经商门店前的显著位置,推行“公示一块牌”。a类为绿色,表示为守信;b类为蓝色,表示为信用较好;c类为黄色,表示为信用一般。以此提醒农资消费者,加强对他们的正确引导,促进农资经营者自律。
二是公开经营承诺。要求全市所有农资经营户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公开承诺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高毒高残留和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销售的农资品种,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坑农害农案件和不服从执法管理的经营者按规定降级,并向社会公示;对能规范经营,发生质量事故后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足额按时补偿农户并挽回损失的,我们承诺在下一年度评定过程中保留原信用级别或调升一个级别;另一方面,对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a级经营户,我们尽量减少执法检查次数,并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农资消费者购买其经营的农资品种;对守信度差、经营不规范的经 营户,则集中执法力量,加大监管力度,逐步规范其经营行为来升级信用等级或将其淘汰出我市农资经营市场。对2家违规经营的农资经营户进行了降级处理;对3家有轻微违规经营行为的农资经营户给予了降级警告,目前正在整改之中。
(三)坚持把转变执法方式、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加强农资管理的根本目标
四个月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将妥善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积极转变执法方式,推动了农资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规范执法行为,公开接受监督。制定实施了《宜都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宜都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建立了宜都市农业生产事故鉴定专家库,配备各类农业专家34人;在全局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制和办案任务交示单制,提高了办理涉农案件的权威性与准确率。为了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我们在设立举报电话的同时,为所有执法人员印制了“农政执法联系卡”,注明执法人员姓名、执法政号、联系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发放到服务对象手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受到农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一致认同。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开展理性执法。我们坚持预警与惩治相结合,准确把握农政执法工作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变处罚为主为服务为主,变事后处罚为事前监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科学处理预警与惩治、管理与处罚、鉴定与调解、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四个月来,我们出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执法专车80余台次,共立案查处涉及农药、种子的违法违规行为27起,没收违法经营种子108公斤;检查肥料品种74个,抽检复混肥品种9个,查处肥料事故7起,结案率100%,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近60余万元。
三是加强部门配合,注重法规宣传。在贯彻落实《种子管理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涉农法规过程中,我们与市工商局、畜牧兽医局、质监局、物价局、环保局、公安局等单位建立了良性、灵便的应急机制。只要一方接到投诉,即相互通报情况,明确牵头单位,及时组建专班,在第一时间深入现场展开调查,在全市范围内构建了一张全方位、全时段的农资质量监管网,彰显了部门配合的强大威力。另一方面,我们充分利用《宜都农业》报、宜都农业网及“农讯通”短信息等载体,坚持常年不懈抓宣传,免费发放涉农法规资料5000余份,组织全市农资经营户集中培训期314人,让经营户知法守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识假辩假能力。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及今后的打算
回顾四个月来的整改工作情况,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领导要求还有一些差距,农资监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死角,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目前对农资价格,还需要采取经济手段或行政措施抑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势头,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执法人员的“参公管”身份既不利于其本人的职称评定,也不利于稳定队伍,稳定人心。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处理相对人时存在思想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执法工作力度。另一方面,涉及农资案件的办案经费难以足额保证,全部由农业部门承担目前不太现实,应该纳入财政预算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执法和监管工作的效率。
离岸金融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在金融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已经成为全球金融竞争的焦点。例如,A金融机构的总部设在美国,其金融业务无论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与美国的金融制度无联系,且不受美国金融法律的管制。A金融机构进行的活动就是离岸金融业务。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世界主要金融中心形成了离岸金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又称作境外金融市场,与国内金融市场相隔离,使非居民在筹集和运用资金方面不受所在国金融法及税收等法律的管制。目前,全球已经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即伦敦型、纽约型及巴哈马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离岸金融市场有着不同的含义。根据传统的定义,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使得交易货币流动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该交易货币供给和需求市场。从离岸金融市场的传统定义中可以看出,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离岸性,即金融机构在货币发行国境内用该国货币从事的各种金融交易和资金融通活动不能称为离岸金融业务,相关的市场也不能称为离岸金融市场。二是非居民性,即金融机构业务中资金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均来自是国外,其中的任何一方是本国居民的,都不能称之为离岸金融业务。
二、离岸金融的风险性因素
(一)增大国际金融的脆弱性
在离岸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受到的管制和监管较为松弛。同时,资金流动较为自由,调拨容易。因此,离岸金融市场对国际政治经济的动态反应极其敏感。国际政治经济的变化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非常明显,从而加大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浮动汇率制度,世界各国汇率波动频繁,汇率起伏较大,这就大大加快了离岸货币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流动速度,从而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危机,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另外,离岸金融业务的存贷期限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存款是短期的,而贷款是长期的。此外,离岸金融市场里,金融机构不用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这在提高了金融机构信贷能力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一旦出现大规模的集中提款,或是更为严重的“挤兑”现象,金融机构就可能会面临倒闭的风险,从而引发全球金融市场的波动。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针对离岸金融业务中的贷款业务而言的。离岸金融业务是非常典型的国际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贷款客户的信贷情况很重要。对于进行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来说,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更为重要。金融机构的贷款客户并非来自于本国,也并非来自于一个国家或少数国家,而是面向整个国际社会的。这就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信用调查成本。尽管金融机构的信用调查成本很高,其仍然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离岸金融业务的涉外性和国际性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信用信息出现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失灵的现象,从而加大了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
(三)汇率风险
离岸金融业务涉及的是国际金融市场,包括国际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和汇率市场等。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货币的流通受到的相关管制和监管较少。一旦货币被金融投机者利用,该货币的汇率就会有纵的危险,从而增加了货币国的汇率风险,增加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四)信用扩张或收缩的风险
经济学家提出过“过度借贷综合征”,即外国资本的大量引入。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大量的外国资本通过离岸金融业务流入本国,分散于证券,股票,房地产市场。这增加了外国资本在本国的流动性,带动了本国的需求,导致国内信贷的扩张,从而推动本国经济朝过热化方向发展。一旦外国资本被撤离出本国(国际上的货币操纵者),原来的经济过热就会演变成经济泡沫,严重危害到本国的汇率、外汇、股票和房地产等市场,危害本国经济的发展,甚至会使得本国的经济面临崩溃的境地。
(五)对所在国货币供给的可能冲击
在离岸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不受所在国相关法律的监管和管制,不用缴纳法定存款准备基金,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这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运作的灵活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能力。因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开展或扩大离岸金融业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金融机构的本币业务会相对减少,这就会给所在国的货币供给造成较大的冲击。
三、我国离岸金融的现有法律监管措施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离岸金融的现有法律监管措施
至今,我国并没有形成离岸金融市场,能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也较少,因此,我国目前在离岸金融方面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目前,我国仅颁布了为数不多的几部关于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虽然等级效力较低,但是基本涵括了我国的离岸金融领域,为我国离岸金融领域完整法律的颁布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二)我国离岸金融的现有法律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第一,监管机关职能单一。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是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但是,离岸金融业务不仅只涉及到外汇方面,还包括证券、股票以及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而国家外汇局主要是管理国家外汇实务的。很显然,国家外汇局对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管理是不全面的。
第二,能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主体很有限。就目前而言,我国能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只限于少数国有银行。198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先后获得批准可以经营离岸金融业务。1997年,出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四家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被叫停了。期间,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002年,央行重新恢复离岸金融业务,并将离岸金融业务的地域范围从深圳扩展到上海。但是,目前,没有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可以在我国开展离岸金融业务。
第三,“非居民”的界定很模糊。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包括在境外注册的境外中国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2007年3月16日,对于“非居民的界定”,国家出台了不同的法律。例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规定,“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自然人。很显然,前后颁布的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别。
四、完善我国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制定一部关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完整的、系统的法律
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已经成为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已经成为全球金融竞争的焦点。我国构建离岸金融市场势在必行。一部关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是我国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保证。但是,我国目前离岸金融方面的法律尚不成熟,相关法律的效力低,法律透明度差。这些缺陷都不利于我国构建离岸金融市场。因此,制定一部关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是我国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必要条件。
(二)将外资银行纳入我国离岸金融法律的监管主体范围之内
虽然一些国家的离岸金融业务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但是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还很不成熟,尚未形成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很多外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涉及到我国的金融市场。离岸金融业务为我国的国际融资和国际结算等提供了较大的便利,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助于刺激内需。但是,离岸金融业务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例如汇率风险,经济运行风险等。因此,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我国要将外资银行纳入我国离岸金融法律的监管主体范围内,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离岸金融监管模式
从离岸金融业务的兴起至今,全球有近70个离岸金融中心,采取的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内外渗漏型和簿记型。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离岸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法规选择具体的监管模式。我国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尚不成熟,尚未形成离岸金融市场。另外,由于金融行业的风险性,国家对金融业的管制较为严格。虽然我国政府颁布了一些措施来努力开放我国的金融行业,例如放宽外汇管制等,但是我国金融行业尚未完全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因此,适合我国离岸金融的监管模式应该是内外分离式。在内外分离模式的监管下,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业务,在岸金融业务和国内金融业务是各自相分离的。金融机构必须设立离岸金融业务专门账户,用于专门进行离岸金融业务。从此可以看出,在内外分离模式下,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在岸金融和国内金融业务可以得到很好的监控。除此之外,将离岸金融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国家可以有效地降低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影响,避免国际金融投机活动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从而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维护我国金融业的安全。
(四)明确规定离岸金融预警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除了已有的离岸金融法律法规之外,我国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自控机制和内部审核机制。同时,国家应该设立管理离岸金融业务的专门管理机构,建立我国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向管理机构汇报的机制,从而减少离岸金融业务对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利影响,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
(五)明确离岸金融准入的条件
离岸金融机构是离岸金融市场的主体。要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我国就必须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离岸金融机构。就我国目前而言,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很有限。另外,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是不受国家金融法规管制和监管的,并在税收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一直以来,由于金融行业的风险性,国家对金融业的管制较为严格。虽然国家通过一些措施努力开放金融市场,渐渐减少外汇管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我国的金融市场尚未完全融入国际金融市场,这就限制了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对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
外资金融机构缺少吸引力。因此,国家应该适当开放和明确离岸金融准入的条件。为此,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放宽对国内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培养一批高质量的离岸金融市场主体;另一个方面,进一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建立和完善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力吸引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促进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推动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同时,我国还应借鉴离岸金融业务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离岸金融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特殊的地理环境从客观上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我县位于,东邻,南接,西界,北靠,属于典型的气候,常年多雨。长期以来,交通不便,点多线长。再加之经济落后,是典型的山区欠发达县。幅员面积平方公里,有耕地万亩;总人口万人,总户数万户。全县辖个乡镇,个村,个村民小组,个居民委员会。现有涉药单位家,其中县级医院家,乡镇中心卫生院家,乡镇卫生院家,各类卫生所、诊所、村卫生室及社区服务、门诊部等家,药品批发企业家,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家。
(二)山区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的用药知识普遍缺乏
由于受济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农民文化素质比较讲低下,在就医用药时只知道方便、便宜,不在意什么是安全、有效。加之农村售药的网点少,渠道单一,农民基本上都是在乡、村卫生院所买药,而药械监管在农村存在很多监管死角。由于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为假劣药械、过期变质药械、失效药械、假劣药械广告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三)对流动药贩不能做到有效的监管
近年来,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打假”力度也随之加大,一些不法分子慑于“高压”,在大中城市难以存身,于是瞄准了药品法律意识、监督力度相对薄弱的山区地区及农村市场,流动药贩将活动重心从城市转向农村。除此之外,一些不法分子还利用现代交通、通讯、邮政等手段,找“盲区”、钻空子,规避打击。有的“窝点”在东,销售网络在西,采取“游走”式销售;有的利用各管辖地的执法时间差,跨越县、市、省界到异地制售;有的采取包裹邮寄等,给药品“打假”设置了层层障碍;有的通过普通药冒充“新特药”、无证配制制剂、文秘站 以义诊名义直接向村民兜售药品等形式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还有一些江湖游医、无证药贩、个体诊所明目张胆地做着坑害人民群众的昧心事。
(四)涉药单位药械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除综合性医疗单位外,许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企(事)厂矿医务室没有认真执行者药品管理制度,大多数只明确了各级药学人员的职责。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往往在实际工作中是只知道看病或买药挣钱,而不自觉和主动做这方面的工作。特别是村卫生所(室),在药品质量管理中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如不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采购票据、未建立药品验收记录、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不妥善保管采购票据等。
(五)涉药单位的硬件设施与GSP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特别是在药械养护和贮存设施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药房、药库的药品摆放随意;药库没有按要求设置“四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效期药品不挂牌或标示不清;药品标签不规范,分装药品不加标签注明;“五防措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湿)落实不到位。部分医疗单位重医轻药的现象仍然存在,对药剂科投入不足,药品仓储条件差、设施简陋。个别医疗单位制剂室环境卫生状况差,周围是锅炉房和堆煤场,墙面脱落、地表积水,缺乏通风、排气设施,也无净化间,很难保证制剂的质量。部分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存在住宿吃饭、诊疗、配药三合一体现象,卫生条件极差。
(六)农村涉药单位药械人员素质低下
在农村涉药单位中,药技人员中非药学专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药房人员学历普遍较低,业务素质也不高,有的甚至身兼数职。由于业务知识不够,医疗水平低,因此许多药房人员对药物的药理作用、体内动态过程、药物的配伍禁忌和毒副作用等方面情况知之甚少,存在较普遍的不合理用药现象。如对有炎症患者同时使用多种抗生素,致药物产生抗体,抗菌消炎作用降低;或对婴幼儿使用禁用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毁形,消毒处理,存在隐患,更没有建立毁形登记制度,而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企(事)厂医务室基本上不知道怎样毁形,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随意丢弃,造成不必要的交叉感染等危害。而且个别村卫生室如同自己开业的“个体户”,长期缺乏规范管理,医疗服务水平低,对药械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还停留在旧的管理观念上,对药品质量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管理制度,对药品管理的新法律法规认识不足。
二、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子实施条例》配套法规体系尚不够完善,给当前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处理带来一定困难。比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自由裁量权的尺度的把握不准确;对“违法所得”的界定还没有统一,没有规范;医疗器械还没有出台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等。
(二)药械管理不够重视
由于山区经济本身就不发达,许多医疗机构尤其是农村医疗机构历来只注重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对药品管理只抱应付态度,认为医疗水平及声誉的提升完全依赖于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高,而药品的管理对此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乡镇一级资金本来就很紧缺,在药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医疗设备上投入经济效益来得快。这些原因,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不够重视,设施设备投入不足。另外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不不够重视,一般很少有对药剂人员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这导致了药剂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提高不快,整体素质偏低。
(三)监管手段落后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于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资金不足等原因,交通工具和取证器材等执法装备受经费的限制较为落后,药品安全的等监管、监测手段也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监管手段落后、设备缺乏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监管工作的开展,日常监管的有效性、科学性 受到质疑。这不仅影响了监管覆盖面和监管频次,也使涉药单位使用的药品得不到有效的监管。由于原来承担药品检验的县一级的药检所已经被撤并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涉药单位抽检的药品需要有专人送到市一级的药检所进行检验,在时间上浪费较多,不利于在检查中快速检查出问题,往往会耽误一些案件的查处进度。
(四)信息渠道不畅
山区涉药单位星罗棋布,尤其是农村的涉药单位,由于地处偏僻,获取监管信息困难,传递信息渠道也不畅。目前,我县内共有___多家涉药单位,这些药店星罗棋布,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直接面对众多药店对其监管时不仅监管服务成本高,而且效率低、效果差。而涉药单位想了解外界的药品信息等却苦于没有一个正常的平台和渠道,对药品法律法规、信息等只能通过报纸等媒体获得,很难及时了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经营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呼声和建议,也缺乏一个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沟通交流的平台。
(五)监管体制不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刚成立不久,药品监管体制和机制存在诸多不顺,存在着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相关部门没有很好地形成监管合力。药品监管有待提高,“两网”建设难于巩固,经费紧张,执法保障能力不足,政令不畅,缺乏强有力的督促检查机制。长期以来,由于体制不顺等诸多原因,山区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药品供应网络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药品市场极为混乱,游医药贩活动猖獗,假劣药品充斥市场,人民群众用药缺乏安全感,健康难以保障。
三、解决这种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以源治本,规范进货渠道
规范使用药械的关键是要抓源头。药械质量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必须确保流到市面上的药械安全有效。将监督管理关卡前移,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监控,即从源头上把好药品的质量关,通过严格的制度管理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药械流入我县,以加强对品药械生产源头的安全监管,完善药械安全监管体系。
(二)对涉药单位进行相关培训
针对我县点多线长的实际情况,每年要定期对协管员、信息员进行药械法律法规的培训,定期对协管员、信息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予以取缔。另外,与协管员、信息员多沟通、多交流,多给他们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于当地所在党委和政府加强联系,让他们大力支持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工作。
(三)加强学习,认真总结,不断提高药监人员自身素质。
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有的药监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领会其精神实质,所以药监部门的执法人员一定要加强自身学习,全面把握药械管理法规的立法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虚心向医疗机构使用器械专管人员学习,熟练掌握各类医疗器械的性能、质量要求、操作规程。学会在执法监管中当好学生,多交朋友,不断丰富自己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有利于不断拓宽医疗机构使用器械监管的新路子、新领域,确保全方位进行监管。只有练好自身的内功,在监管中才能得心应手,才能让监督对象心服口服,真正做到监管到位、帮促到位、服务到位,达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根本目的。
(四)理顺监管体制,实施综合治理
山区农村药品市场管理和规范涉及各个方面,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卫生、工商、纠风办等部门需要密切配合,把整顿药品市场、取缔无证经营药品、打击制售贩卖假劣药品纳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药事法规。流动药贩的活动地点大多为农村偏远地区或外县(市)交界处。这些区域一般医药卫生条件差,群众对假劣药品识别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要在流动药贩活跃区域加大药事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县(市)药品监管部门可成立普法宣传组,深入偏远农村田间地头,举办药事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开展安全用药咨询,传授假劣药品识别方法,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打假拒的意识。真正建立起群策群力、上下互动的的长效监管机制。
(六)建立信息收集机制,延伸监管触角。要利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成果,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积极性;与药店、乡镇卫生院和乡村诊所建立电话联系制度,使药品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每一处角落。在获取流动药贩活动线索后,要及时派出人员对其活动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工具、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掌握其活动规律和特点。在此基础上,制定严密的行动方案,确保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