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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失灵 审计监管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得到不断的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蓬勃发展的同时,一幕幕触目惊心的财务造假事件不时地矗立在我们的眼前,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深刻的反思。会计师事务所以牺牲审计质量为代价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不良局面不仅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愈演愈烈,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问题已经十分严峻,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空前的信任危机。本文正是以此为背景,分析我国审计市场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规范我国审计市场的相关建议,从而达到提高证券市场审计质量的目的。
二、市场失灵的定义及其表现
市场失灵是指场无法有效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也就是说现在的市场机制在有些情况下没有办法进行市场的有效配置。
市场失灵的表现有很多,本文就列举几个与本文有密切相关的表现:
(1)市场的外部性。市场体系不能有效地处理市场所带来的市场外部经济利益和市场外部经济不利等问题。经济的外部效应意味着有些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获得外部经济利益,而有一些市场主体却要蒙受外部不经济带来的损失,而这些损失是无法得到补偿的。(2)公共产品问题。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使用的产品和服务,而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伴随使用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使得市场没有个人愿意提供公共产品,但是如果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客观需求,因此,社会资源的配置的效率就会大大的下降。(3)不完全信息的问题。市场调节要求完备的信息和经济主体的经济人的理性才能发挥作用。而事实上,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的存在,就会有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样就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影响了市场的优化配置的效率。
所以,当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的时候,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地发挥市场优化配置的功能。既然市场机制存在市场优化配置方面的低效和无为的情况,那就必须进行政府干预,有政府采取行动对行动加以控制和改善。由此看来,审计监管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三、审计市场监管的现状
当前,我国涉及审计定价的相关文件和标准存在着以下问题:
(1)缺乏统一的审计定价标准。我国存在诸多涉及审计定价的法律、法规、制度、意见。这些文件大多是指导性的,缺乏可操作性,从而使得它们对审计定价的实际规范力度有限。因此,尽管当前存在多种规定,但我国目前缺乏事实上统一的计费标准。除此之外,审计定价的计费依据也各不相同。(2)缺乏对审计风险的考虑。在实务中,大部分事务所采用的是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相联系的收费方式,较少考虑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审计风险因素。事实上仅仅按照资产总额计价的收费标准为上市公司随意压低审计定价提供了机会和借口,损害了审计行业的正当利益。(3)政出多门,多头监管。从整体上看,我国审计定价的政府管制存在着政出多门和多头监管的现象。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审计定价进行管制的同时,其他政府部门出于种种考虑,从主管行业或者区域特征出发,也对涉及事务所收费的领域施加监管。在缺乏统一定价标准的情况下,这种多头监管进一步加剧了审计定价的混乱,损害了行业利益。
五、审计市场监管的相关建议
(1)实行政府管制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我国审计市场尚不完善,市场运行的自由程度偏低,市场调控能力弱,对会计信息反应的灵敏度不高,风险防范能力比较薄弱。在这种的市场环境下,应该合理确定政府的职责,并加强市场力量的作用,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2)成立一个权威性的政府监管机构,避免多头监管。从长远看,我们可以在国务院下设立一个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中央银行以及税务总局等权威的部门的领导来组成一个专门的监管协会。这样可以降低对审计活动重复检查所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规定相互矛盾的情况,还可以调动行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环境及其技术专长的优势,提高监管的效率。(3)区分监管重点,细化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审计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高、组织形式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行业,这一基本特点决定了相对于政府直接管制,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在诸多方面更为细致深入。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如能够区分各自的监管重点协同配合,将有助于改进审计定价监管的现状。
六、结论
既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就只能通过监管来干预而实现。本文结合了我国审计市场现状和我国的国情以及美国的PCAOB的思想,提出可以在国务院下设立一个由各个政府权威部门的领导组成的监管机构来执行我国的市场监管。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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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药市场监管;问题;建议
枸杞是宁夏中宁县的优势特色产业之一,也是中宁县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农民来自枸杞的收入,占到全县农民总收入的48.7%,农民人均来自枸杞产业的现金收入达到3600元以上。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市场上对枸杞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国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消费意识的进一步増强,迫切需要绿色、环保、高品质的枸杞产品。枸杞作为药食同源产品,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颇受人们喜爱。同时,枸杞也被多种生物喜爱,容易发生食害。为了消除发生食害的生物,广大种植户不得不大量使用农药,造成枸杞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现实生产中,农业执法、工商、质检,由于人员缺乏、农药销售经营企业点多面广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对农药市场监管不到位,以至于农户大剂量、多频次使用农药,甚至使用禁用农药。对枸杞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充分发挥农药的有益作用,管控好枸杞农药的潜在风险,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农药市场的难点、重点加以监管。
一、农药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枸杞农药经营个体多而分散,监管难度大中宁县枸杞农药经营个体达250多家,遍布中宁县城乡各地,规模大小不一,比较分散,枸杞农药市场虽然多次整动,但仍然存在无照经营和流动销售的情况。现今,农业、工商执法队伍人员少,执法装备差,无法做到高频次全面检查,只能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日常监管难度大。(二)枸杞农药假冒伪劣花样多,监督监管技术手段不足目前,中宁县枸杞农药市场依然存在套证农药、冒牌农药,甚至还有过期农药、无效农药、含量不足农药,同类农药中混有其他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花样多,识别困难大。目前,中宁县虽然成立了枸杞等农产品检测中心,但高端精密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缺乏,无法满足大量的抽查检测工作需要,致使在问题处理过程中缺乏检测数据,以至于不能准确及时处置。(三)枸杞农药销售市场混乱,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前,中宁县枸杞农药营销体系不健全,多级批发、相互压价、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农户很难辨别真伪。另外,农户购买农药时,往往跟风买,买廉价农药,不从正规渠道购买。购买时不索要收据发票,也不注意保存商品标识,发生农药纠纷时,农药追溯过程困难,得不到有效维权。(四)枸杞农药监管手段单一,社会监督不足当前,中宁县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药监管网络,但监管仍然以突击抽查为主,不能从源头上做到动态监管,监管手段单一。在监管过程中,依然以执法部门为主,缺乏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的机制,无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形成不了对农药市场监管的强大威慑力。
二、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的措施
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
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
早在2001年4月,国务院就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分局就于2003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另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