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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现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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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现状

第1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发展;研究

一、导言

(一)虚拟货币概述

由于虚拟货币形式多样且尚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很多现象还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学术界对它的定义也有不少的争议,现阶段虚拟货币的含义指的是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除了中央银行以外的其他实体单位或个人,现阶段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网络运营商;虚拟货币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于网络或电子设备中,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的方式流通;虚拟货币执行的是类似货币的支付功能,能够用于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财产和电子服务等。

(二)虚拟货币的发展及应用

(1)国外发展现状

“网豆”,是一家名为的公司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在近200家认可网豆支付方式的电子商务网站消费。“第二人生”(SecondLife简称SL)是硅谷互联网公司“林登实验室”在2003年推出的一个互动三维平台。

(2)国内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出现的网络虚拟币是在2000年,中文利网开始以积分的形式,给消费者提供虚拟货币。各个网站为了在电子货币这个新兴的产业中获得自己的利益,纷纷掏巨资建立自己的支付平台,比较有名气的是淘宝网的支付宝,易趣网的贝宝等电子货币系统。日益发展起来的各个网站虚拟货币,目前都处于封闭状态,虚拟货币以单个网站为背景依托,相对封闭的集中服务于网站内部各个产品之间的价值交换,想要同其他网站之间进行货币交换,还有一定的障碍,但是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某些虚拟货币已经跨出了预先设定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行使了虚拟世界的货币职能。

二、虚拟货币的研究进展

目前,国际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研究都尚处于萌芽阶段,尚无成型的理论,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在法律上也处于空白状态,关于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以及是否会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探讨还没有一个定论。因此,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虚拟货币的研究,国内外仍缺乏相关的专著,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文献更为少见,有关资料主要散见于国际清算银行(BIS)、十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发表的报告以及一些学者、研究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开始于2000年,但系统深入地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并不多,大部分是新闻评述式的探讨,大部分学术文献从经济角度和金融角度对虚拟货币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技术与安全、金融监管、网络游戏产业、货币等领域。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观点散见于一些学者的文章中,主要有:谢平、尹龙在《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一文中提出虚拟货币的发展将对货币供求理论和货币政策的控制产生影响。陈雨露、边卫红在《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中指出虚拟货币流通将使得中央银行面临丧失货币发行权、损失铸币税收入和货币政策失效的风斟。李狮在《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中分析了虚拟货币的使用将使得货币供给的变化,以及货币乘数发生变动从而产生货币创造,并进行了关于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理论分析。国内对虚拟货币分析得比较全面的著作苏宁在《虚拟货币理论分析》一书中,把虚拟货币划分为初级虚拟货币和高能虚拟货币,并对虚拟货币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此外,国内关于虚拟货币问题比较重要的文献还有:黄宪等编著的《货币金融学》,钟孝生的《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对货币流通的影响》等。

三、虚拟货币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的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当前的法律并不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国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保障虚拟物品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虚拟财产的保护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很多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无法可依,给司法机关定罪判案造成了很多困难,更使许多正当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这也使得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交易只能在地下秘密的进行,交易行为和交易规则混乱。

(二)监管的缺失

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货币形式的发行,虚拟货币已经不再类似于一般的商品,它的稳定合法的流通对于稳定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一定作用。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不需要严格的备案或审批,而采取零售的方式,这就意味着虚拟货币的持有者对这些虚拟货币的总量和发行状况没有一个确切的了解,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引起虚拟货币发行者的道德风险。当前市场上流通着大量的虚拟货币,而且种类繁多,这些虚拟货币的流通是以各家运营商的信誉与实力做担保的,如果一家运营商由于经营不善或信用不良关门的话,市场上流通的由其发行的大量的网络货币将一文不值。如果一家运营商发生这样的情况,人们会对市面上流通的所有虚拟货币都产生不信任,势必会引发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由此,对发行虚拟货币的网络运营商的监管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谢平、尹龙,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J]《经济研究》

[2]陈雨露、边卫红,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3]李狮,虚拟货币的发展与货币理论和政策的重构[J]《世界经济》

[4]钟孝生,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对货币流通的影响[J]《商业时代》

第2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监管

中图分类号:F8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097-02

一、我国虚拟货币的发展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和Internet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起源就是为了电子商务,便利、速度、几乎没有成本以及数字品质不变等网络特性为货币带来最大的革命。从实质市场、电子商务,到Amazon、Yahoo、eBay 、阿里巴巴等成功企业的例子,网络创业、网络购物创造许许多多网络货币。狭义虚拟货币是指网络世界中使用的虚拟金钱,用于计算用户购买IT产品或使用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的一种计代码。本文所研究的虚拟货币指狭义虚拟货币。

国内虚拟货币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但其发展速度之快,种类之多,发行数量之多,丝毫不逊色于国外。当前国内虚拟货币有十几种,例如Q币、新浪U币、百度币、网易PoPo等。虚拟货币的使用人数迅速增加。据国内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仅网络游戏玩家就有3 000多万,正在互联网上流通虚拟货币已有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其发展势头迅猛。实际上,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设想,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庞大网上交易市场。而且,产生了专门从事“打币”的打工一族,他们把自己从游戏中得到的免费“金币”,卖给需要这种金币的玩家;也出现了专门兑换各种游戏币的兑换店,以及倒买、倒卖游戏币的职业“倒爷”;更可怕的还有诈骗和偷盗虚拟货币的骗子和盗贼。因此,总结虚拟货币发展现状,研究虚拟货币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监管迫在眉睫。

二、我国虚拟货币带来的风险剖析

对虚拟货币风险的分析是防范虚拟货币风险、设计虚拟货币规范制度的前提。虚拟货币会给发行人和公司带来安全、信誉及通货膨胀等风险,虚拟货币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铸币税收入造成影响,容易导致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虚拟货币给虚拟货币安全带来风险。具体从下面四个方面分析。

1.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和铸币税收入的风险

虚拟货币的发行对中央银行利益产生巨大威胁。中央银行收入的主渠道之一是中央银行从资产与负债的利息差中获利,即铸币税收入。若虚拟货币的竞争性发行机制得以确立,央行所发行的货币被明显取代,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将大幅减少,从而使其货币政策独立性受到影响。尤其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现金使用的范围广泛,管理成本较高,将会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虚拟货币可能产生突然的需求剧增,而虚拟货币的发行机构不可能保持用于赎回虚拟货币的等额的传统货币准备,这就会导致中央银行业务服务机构货币发行权丧失。哈耶克指出,建立微观经济主体有权自由发行货币的货币制度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以及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前提。随着虚拟货币的迅速发展,哈耶克预言的“货币非国有化”和“自由货币”的精辟观点可能会变为成现实。

2.容易导致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

与虚拟货币安全性相关的特性,会影响其对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吸引力。它对这类意图的作用会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虚拟货币余额能够在无须同系统运营者交互的情况下进行转账,虚拟货币设施中所能保存的最大额度和保持记录的能力,跨国转移虚拟货币的便利程度。如果能很快地将来源于非法活动的钱转账到那些在法律上对洗钱限制较为薄弱的国家去,那么允许虚拟货币通过计算机网络方式进行跨国支付就会对罪犯非常具有吸引力。

与传统洗钱手段相比,虚拟货币洗钱的成本和风险大大降低,成为某些不法分子洗钱的首选。其手段一般以其数额大小而不同。数额相对较小的,不法分子只需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收款人在另一地点将此账户中的虚拟货币卖出,兑换成实际货币,完成黑钱的跨区域流动,而且其来源还可以被网络收益所掩盖。洗钱金额较大的,不法分子则以投资的形式同虚拟货币发行公司相勾结,而后将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成虚拟货币,税后的这些收入便成为该网络公司的合法收入,不法分子只需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便可冠冕堂皇地将数巨额“黑钱”洗白。

3.虚拟货币的安全风险

虚拟货币系统的安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直接关系到中央银行的利益,因为任何损失都将由发行者和系统经营者承担。侵害安全的情况会发生在消费者层、商家层或发行者层。偷窃消费者或商家设备,在设备上修改存储的数据或包含在被传递过程中的信息,制造与真实信息一样能被接受的假的设备或报文,或修改产品的软件功能等,都是虚拟货币的安全风险。攻击安全最可能是为取得钱财,也可能企图造成系统瘫痪。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ISP信用认证欠缺。由于用户在网上无法确认服务提供商的信用状况,Internet上可能发生严重的诈骗行为,所以合法银行的危险是这些诈骗者建立的看似合法的网站。其二,不严密的防范措施。银行系统和网络被攻击的最大原因之一是用了过期维修好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第二个原因是配置参数时缺乏一定的规则,有些安全系统在配置时需要特别小心。其三,用户保密标准欠缺。诚实的人在Web 站点开展业务所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滥用用户隐私。对此,银行应制定相应的用户保密标准。例如,在网站上解释清楚保护隐私政策;为了与用户沟通,主动提供多样化通信方法;非常清晰地告诉用户哪些交来的资料是保密的。

三、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与监管建议

虚拟货币纳入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与积极作用。对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实现了中央银行对虚拟货币的授权、监管和调控,有助于网络秩序的规范与虚拟货币的管理并确保网络交易安全。虽然,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只局限于虚拟的互联网世界,但虚拟货币必须以现实为基础的。只有现实社会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虚拟货币机制,才能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中对虚拟货币的风险进行防范,对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监管。

1.建立管理、监督、惩罚机制

虚拟货币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从虚拟货币的建立到汇率的制订,还有各种交易平台的管理,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这套管理机制的制定者应该也必须是手中握有国家机器的政府。因为任何公司在做工作时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如此势必不公平。只有政府这个不带任何功利色彩的机构,才能保证管理机制制订过程中的绝对公平、公正,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管理机制建立的同时,监督机制也应该及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机制的合理、有序,及时打击投机分子。同时还需要政府来建立和实行惩罚机制。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是一个类似于银行性质的盈利性的金融机构,这其中非常容易产生贪污、受贿等腐败的行为,运行中的问题会层出不穷。而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表现形式,当某些人在虚拟世界犯的错误太过严重或者已经严重威胁到现实的安定时,通过惩罚机制对其进行监管、约束甚至制裁,符合虚拟货币发展的整体趋势。

2.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范围和兑换

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信息时代的特有经济行为。但我国在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税收征管、货币流量监控、法律监督等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消费者的权益缺乏保护,对经营者的不道德行为缺乏管制。一些网络购物平台以及论坛上的私下交易现在还普遍存在。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互兑构成虚拟货币推出机制,由于技术和政策漏洞而可能产生虚拟货币滥造及洗钱行为,一旦这种私下交易达到一定额度,必然使实际货币需求产生波动,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

因此,应从加强对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兑换的监管入手,对、传播销售虚拟货币信息的非官方网站、论坛进行处罚;非法销售虚拟货币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有一定规制,但是这只停留在有关部门规定层面,效力太低,约束作用太小,还应该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明确各个网络运营商、消费者、中介机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构建专门应用于虚拟货币的新型交易平台

新型交易平台是面向网络消费者的终端系统,是在允许各种合法虚拟货币共存的基础上由国家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的“货币认证系统”,专门应用于虚拟货币交易。该平台主要由一个专门的电子公告牌系统组成,行使对虚拟货币的认证和监管两大功能,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布交易实时报告,披露合法虚拟货币的名称、计量单位及发行商等认证结果。同时,新型交易平台也使合法的网络经营商得到保护,使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公布各种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换算时价,统一计量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汇率,促进各种虚拟货币之间的流通。同时,合法虚拟货币的发行将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以防止其通货膨胀。三是通过披露发行公司信息,加强该系统的权威性,限制各虚拟货币发行量。四是建立监管投诉平台,严禁倒卖虚拟货币。只有有效地引导虚拟货币流通走向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才是保障我国虚拟货币市场有序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措施。

参考文献:

[1] 贾丽平.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9,(8).

[2] 帅青红.Q币、U币、POPO币与电子货币[J].电子商务,2007,(1).

[3] 张浩.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规范和监管[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

第3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通货膨胀;货币监管

一、现状透视

当今世界,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日益普及,虚拟交易和虚拟货币的急剧扩张令人震惊。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国内的年虚拟货币交易额约四亿元左右,虚拟货币不仅可以用来消费游戏,购买图书,还可以广泛地在互联网上通用,购买杀毒软件,浏览收费资料,看电影等。

现阶段,我国对这虚拟货币需求最大的主要是网络游戏市场。据《2006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06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达到65.4亿元人民币,与2005年相比增速高达73.5%。并且2006年我国网络游戏参与者已达到3112万人,比2005年增长18.5%。游戏产业为相关行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333.2亿元,间接收入保守估计也有1000亿以上。预计2011年中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销售收入将达到244.3亿元人民币,2006年到2010年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30.2%。值得关注的是,在网络游戏产业中,由于网络游戏需要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用以练级别和装备,一些时间成本较高的人就希望能用真金白银直接从别人手中换取所须的装备和游戏币,所以需求造就了供给并最终形成整个连接现实通货与虚拟货币的市场,即使网络游戏币实现双向兑换。

大量虚拟货币的涌现满足了网民对小金额及时支付的需求,它能使花费最少而服务最便捷。可以预见,随着人们对虚拟货币的需求越来越旺,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兑换行为会越来越猖獗,其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和监管难度会日益加大。

二、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的比较:

(一)价值形成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虚拟货币,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在另一种说法中,也可称为信息货币。它们的共性在于,都是对不确定性价值、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这样说的时候,货币的传统含义,已经被突破了。

(二)货币决定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央行是理性价值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参照点的人格化代表,而虚拟货币市场(如股市、游戏货币市场)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学中,有人把股票市场称为虚拟货币市场,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场形成的经济称为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本质是以个体为中心的信息经济。

(三)价值交换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的价值转换,在货币市场内完成;而虚拟货币的价值转换,在虚拟货币市场内完成。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交换,通过两个市场的总体交换完成,在特殊条件下存在不成熟的个别市场交换关系。因此可以说,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处于不同的市场。

虚拟货币是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送形式实现支付和流通功能的货币,是采用一系列经过加密的数字,在全球网络上传输的可以脱离银行实体而进行的数字化交易媒介物。在我国,虚拟货币的具体形态有Q币、百度比、新浪U币、盛大点券、魔兽币等等。

三、虚拟货币引起的问题及其危害

虚拟货币的发展之势似乎势不可挡,但其已经引起的众多的问题是不容我们忽视的。

(一)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及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

当今人民币实行部分准备金制度,有现金准备和证券准备和商品准备,由中央银行发行货币,货币总量由中央银行决定。而虚拟货币作为一种信用凭证没有建立准备金制度,它只能用服务商的商誉作为发行保证,由服务商发行。服务商只能决定虚拟货币的数量却不能决定货币总量。因此,虚拟货币本身有可能发生出现膨胀或贬值,我国虚拟货币世界充斥着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网络游戏公司以创收为目的大规模、无约束地发行游戏货币造成了游戏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屡屡贬值,另一方面,游戏运营商也无力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总量,最终导致通货膨胀现象泛滥。

这些现象的存在,使虚拟经济中通货膨胀危机出现的概率大大增加。对于广大游戏玩家来说,昨天可以买一身豪华装备的游戏币,今天可能就只够买一把战斧。在购买游戏币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就如同现实世界的通货膨胀一样,会对网民的虚拟经济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回兑人民币的问题

虽然各大运营商都规定不允许虚拟货币回兑人民币,但是不法分子们无孔不入,他们通过论坛、QQ群和一些私人网页低价收购虚拟货币,再以高价卖出。鉴于Q币的价值,有很多网站专门提供Q币与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使Q币逐渐成为一种可以流通的等价交换单位。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一切公私债务都必须用人民币支付。人民币的法定发行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发行货币。Q币等网络虚拟货币由商家发行,与人民币可以“兑换”,如果泛滥后果不堪设想。

人民币等真实货币在现实中是有数量限制的,而Q币等虚拟货币商家可无限发行,虽然发行量可能会影响其“汇率”,但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必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而且,一旦实现双向兑换,虚拟货币发行商也将会面对巨大的资金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身的资金链断裂;二是遭遇恶性挤兑。资本的最大使命就是增值,这正是引起虚拟货币发行商资金链断裂的主要原因。发行商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必将会不断投资其他项目,而一旦投资周期过长或者投资失败,发行商就将没有足够的资金兑换用户手中的虚拟币。而在厂商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甚至还有可能出现恶意挤兑的情况,即有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之后在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这可能是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投机行为。这种基于虚拟货币互通之间的挤兑一旦发生,将会引起像多米诺骨牌般的连锁反应。这种反应一旦开始,其速率将会越来越快,影响面亦将越来越大,最终影响到与之挂钩的人民币,冲击到社会正常金融秩序。

(三)虚拟货币持有者面临的风险

虚拟货币没有任何实体特征,其存在实质只是储存在电脑里的一串数字或指令,如何保证其安全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虚拟货币的管理尚缺乏成熟完善的体系和技术手段,根本不能和现实银行相比,网民手中的虚拟货币时时刻刻处在危险之中。另一方面,不法的网络“高手”可以利用技术漏洞,找出修改这些指令的方法,达到盗取虚拟货币的目的。此外,这些“高手”还可能自己制造出“假”的功能币(非官方出售)。持币者要承担网络运营商的经营风险。一旦网络运营商发生问题,破产倒闭,持币者是否能得到清偿,目前法律上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网民们的虚拟财产可能一夜之间化为乌有,从而也损失了购买虚拟货币所花费的真实货币。

(四)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显现黑市货币性质

在QQ游戏的游戏币赌场里,赌注已经相当大,而游戏币是可以与Q币自由兑换的,Q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黑市货币性质。如此助长的是现实黑市交易因需求而日渐庞大,而许多“黑钱”也逐渐通过这种虚实兑换“漂白”,由于缺乏监管,运营商可以利用虚拟货币逃税,或者虚造收入洗钱。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的经营行为,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工商部门注册上也没有关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项目,因此,对于目前网络游戏中所出现的虚拟金币、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但目前虚拟财产交易的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等特征,已显示其具有了经营的性质,将面临市场秩序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

四、应对政策和措施

虚拟货币的问题如此众多和严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面临如此严峻的形式,我们再也不能坐视不管,任由虚拟货币毫无规制地大行其道,破坏人们的经济生活和国家经济稳定。为此,针对以上对虚拟货币存在的现实风险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一)尽快建立虚拟货币监督管理系统

在现实社会的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通过相应的黄金储备来对应货币流通的总量。也许,对付网络虚拟货币通货膨胀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一个虚拟人民币央行,来统一运作和管理虚拟世界的货币发行体系。大体上来看,我们要从三个方面来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一是对发行权监管。分散的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使中央银行丧失获取铸币税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货币对基础货币的替代及其无限扩张能力对央行货币管理权形成冲击,可能影响正常经济秩序。因此,中央银行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进行备案,并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额度及其与人民币间的互换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二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出的经营行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等特征,已表明其经营的性质,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税收征管、法律监督、货币流量监控等方面的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完善。

三是对其与人民币间的兑换进行监管。尽管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发行者不允许网络虚拟货币向人民币的反向兑换,但相关实际交易行为已经出现。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互兑构成网络虚拟货币退出机制。一方面这会更容易对实际货币需求造成波动,影响货币政策实施;另一方面,双向互兑行为难免会引发由于技术、监管漏洞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货币滥造及洗钱行为发生。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人实行准备金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网络虚拟货币滥发并对网络虚拟货币持有人兑现形成保护,防止挤兑。

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起由事先的保证金制度、事中保险赔付机制、事后的清算机制等组成的综合风险保障体系。各大网络运营商也要像商业银行一样,根据消费者总的购买量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样在持币者的虚拟财产遭盗窃破坏时,就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根据保险赔付机制予以赔偿,在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时,按照清算机制中的执行顺序,保证持币者可以得到一定量的清算赔偿。

(二)尽快制定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法规

目前虚拟网络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虚拟网络货币及其交易行为难以受到执法部门的监管。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法规。要明确界定虚拟货币概念、范畴,明确虚拟货币主管部门及监管机制,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回兑、使用以及充值资金的管理,确立个人虚拟财产法律地位,规范网络运营商及系统设置标准和安全防卫措施,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禁止虚拟货币参与实物交易和回兑人民币。对于从事买卖虚拟货币的倒卖者应大力打击,杜绝地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

五、结论

目前虚拟货币市场正处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都不完善的阶段,许多空白和漏洞使其风险重重。虽然我们已充分认识到监管虚拟货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政府部门对虚拟货币的正式监管必然会触动游戏运营商和其他利益既得者的利益,所以,虚拟货币监管必然还将是一条荆棘丛生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小荣.虚拟货币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06.

2、丁建兵.警惕虚拟货币引发现实风险[J].金融经济,2006(5).

3、李少尉.虚拟货币的三大风险[J].电子商务世界,2006(3).

4、于国富."网络虚拟币"与通货膨胀[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6(44).

5、张磊.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监管[J].商业时代,2005(74).

第4篇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围绕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和监管,学界存在诸多争议,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和得出理性的结论。因此,关于数字货币立法方面的进展更是举步维艰。然而,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务中又不得不对数字货币的定性、归属、纠纷等予以回应。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更何谈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数字货币有其独特的优势———较为明显的是使银行业的经营成本明显减少,助力共享金融的发展。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变传统法律规则下执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时需要注意,数字货币也存在诸多的隐患,比如:没有稳定的币值、价格容易受到波动,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给金融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压力。

一、数字货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总体上对数字货币的本质内涵不明晰。本文试图通过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数字货币最一般的共性与个性,以期对数字货币做一个清楚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使数字货币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安全监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为数字货币的立法和金融监管奠定理论基础。传统意义上,因为电子货币被大众广泛使用,学界对电子货币都有比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学者将电子货币(E-lectronicCurrency)的定义解释得很明确,即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货币形式,是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1〕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支付手段,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比如,常见的借记卡和信用卡,还有现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都是电子货币的一种。〔2〕电子货币不具备可视性、可触摸性,不需要借助实物为载体。虚拟货币是以电磁符号形式存在、仅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私人货币,如Q币、U币等各类游戏币。〔3〕这种传统的虚拟货币仍然需要借助互联网等技术。而网络企业发行的法币预付充值型网络虚拟货币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质上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局部性单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虚拟社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双向支付的工具。数字货币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但是区别于虚拟货币,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故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存在诸多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相较,区别还是明显而突出的。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较为安全稳定,付出的成本较低,更加契合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使得数字货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投资“潮流”。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形象”展现在大众面前。但数字货币也有其独有的特征,不仅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本质上,数字货币介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然而,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界定还处于争议阶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数字货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和私人主体,技术支持上依赖区块链。因发行主体的不同,数字货币又被划分为法定货币和非法定货币。而狭义上的数字货币主要是指非法定货币,更加凸显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载体的新型货币支付手段。

二、数字货币的现状和困境

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呈现去中心化、隐蔽性强、安全便捷的优势,但有利也有弊。数字货币因为缺少中心管理者,极易被市场所操纵。过度泛滥地推广使用的数字货币,容易引发普遍的刑事、民事责任风险,如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逃税避税等。故而,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也要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创新金融市场。总之,数字货币是一把“双刃剑”。

(一)数字货币缺少法律依据

数字货币需要进入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成为最关键的前提条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被具体明确。首先,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中,不包括数字货币。这意味着数字货币在我国市场上缺乏国家的支持。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只明确规定了硬币和纸币,没有对数字货币进行规定,导致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不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实践中就容易出现执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乱。在科技创新不断驱动金融发展的今天,虽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领域立法要显得更加“不稳定”,但是立法的更新变化不意味着立法的被动,我们应该使相关立法更具前瞻性与大局视野。〔5〕另一方面,关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问题也有诸多的争论。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曾联合下发了一份文件,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归属于法定货币的范围,并且还禁止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利用比特币提供服务。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现有《民法典》中只有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门的文件是否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尚有疑问。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很多学者却对此并不赞同,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货币。比如,有学者指出虚拟商品的定义并不能涵盖数字货币的真实情况。以特定的虚拟商品给比特币定性,并不是一个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个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个模糊的概念。〔6〕从大众对比特币的使用情况来看,也不是完全将其作为虚拟商品。同时,上述认定也没有体现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违背国家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当下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正在不断兴起、发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带动作用,所以不宜全盘否定数字货币的运用。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数字货币推广使用提供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难以依法而行。

(二)数字货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数字货币极大地冲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因为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得以实现无中心管理者监管。当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者时,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场监管势必更加困难。在一般的监管法规中,监管机构的作用较为突显,主要就是对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合规性要求,而中心机构依据合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7〕而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这导致传统的监管法规不能全面约束和规范数字货币。其次,在数字货币领域内,发行主体不是单一化的,既可能是处于数字货币网络节点的“矿工”,也可能是一些实体企业。〔8〕以比特币为例,它不像传统的货币种类,不需要借助一个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主体都可以自由发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逐渐增多,监管部门对这种新型货币进行实时监控的难度加大。而且,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不需要依赖账户系统证明资产的归属,只需利用公开密钥技术以及能够随意生成的私钥的途径便可完成交易,〔9〕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另外,数字货币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强,不会轻易被察觉,这种特征也是一体两面的,既可以提高保护隐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对其进行管控的难度。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之所以具有该特征,主要是借助区块链技术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身份信息不会像传统货币一样容易泄露,因此,数字货币的保密程度高。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10〕虽能保障交易双方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无疑也助长了金融犯罪活动的肆虐。而且监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认识和了解数字货币这一新事物的情况下,实际上也难以开展监管调查。这种明显的漏洞,如果出现黑客攻击的情况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让很多受害者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损失。

(三)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相较于传统的货币,发行数字货币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机构,这似乎打破了银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冲击了银行的专有职责。数字货币发行者可以随意决定发行的数量多少,会导致货币的供应量不稳定。最为严重和麻烦的是,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越过监管部门,因缺乏监测,就不能实时了解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这给政策制定者带来了困扰,同时削弱了政策传导和执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数字货币以后被广泛运用且被赋予货币的职能,那么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甚至冲击金融市场的秩序。而且,随着数字货币被广泛应用和推广,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建设也方兴未艾,但这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导致国内交易平台的标准和监管混乱。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业务已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最终可能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12〕如果不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规制,提高数字货币的准入门槛和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机制,将导致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普通的投机炒作商品。综上,以上的问题都需要立法者和监管者予以关注,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认真处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三、对策与建议

数字货币虽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一定的麻烦,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货币具有不同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优势,一味地否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甚至严禁商家运用数字货币的做法并不符合当下时展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针对数字货币现有的问题,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等对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数字货币在不影响金融秩序的条件下发行、交易和推广。

(一)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对待数字货币大都是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待数字货币态度也不大一样,但总体上是较为乐观的。美国在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完善数字货币监管法规,针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非法交易以及损害交易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并打击。德国赋予了数字货币合法性地位,并专门对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明确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即将其划归私人货币。日本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非常积极,并打算利用数字货币作为重振国家经济的工具。面对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风险,日本也不断完善和创新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将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添加到《资金结算法》中,并详细规定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体制等。〔13〕综上所述,我国监管部门对私人数字货币的认识和态度没有西方国家积极、乐观。以比特币为例,以中央银行为主的监管部门没有赋予比特币合法性地位,甚至严禁相关运营商在交易中运用数字货币。正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对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进行明确,才导致在实践中数字货币运用的混乱。然而,在数字货币日益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其中一员,无法杜绝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应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数字货币尽早纳入法治的轨道。笔者认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环境下,国家应不断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国家应当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监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数字货币的运用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只有如此,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才能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构建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机制

如前所述,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数字货币本身来加强监管。首先,针对数字货币没有中心管理机构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断创新科技,推进科技监管。具体做法就是在底层区块链中将监管部门设置为“特权节点”,由分开化监管走向合作化监管。监管部门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区块链治理中的纠纷做出仲裁或者调解,以及对重要的程序实施进行公证。〔14〕其次,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强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最后,应该加强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管理力度。笔者认为应建立由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下的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只有在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管的情况下,数字货币的运行和流通才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因为数字货币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设计理念这使得对其的监管只能是以引导为主、管制为辅。

(三)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广泛应用

数字货币的发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监管的第三方,如果对数字货币不加以规范的话,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最终危及金融秩序。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是因为数字货币没有一个中心管理者,导致任何私人主体都可以成为货币的发行者。我国为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明确规定私人主体严禁利用数字货币投机炒作。基于此,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不被认可的前提下,应保证国家作为发行主体的法定数字货币更加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要积极主动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区对数字货币进行试点工作,加快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乱象,首先,要对现有交易平台的运营状况、资金状况进行全面筛查,严格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16〕加强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的沟通和对接,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实时共享。其次,为了避免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投机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现有的交易平台的做空机制,暂停数字货币的一切交易。现有交易平台必须整改转型,向数字货币有偿存储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方向转变。〔17〕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规范力度,改变现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不规范运作。最后,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各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平台管理运营机制。

参考文献

〔1〕马思萍.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J〕.金融与经济,2006(2):90-91.

〔2〕〔9〕〔13〕〔16〕孟冠宇.数字货币法律问题的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9.

〔3〕柯达.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J〕.科技与法律,2019(9):57-65.

〔4〕孙宝文,王智慧,赵胤钘.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比较研究〔J〕.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0):28-32.

〔5〕张建.风险管理视角下的数字货币监管———以比特币为例〔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2017.

〔6〕〔12〕〔17〕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J〕.法律适用,2014(7):48-52.

〔7〕谢平,石午光.数字加密货币研究:一个文献综述〔J〕.金融研究,2015(1):1-15.

〔8〕〔14〕柯达.数字货币监管路径的反思与重构〔J〕.商业研究,2019(10):133-142.

〔10〕阿尔文德·纳拉亚南.区块链:技术驱动金融〔M〕.林华,等,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38-39,229,183.

第5篇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202-02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定义、制度研究的现状

什么才是虚拟货币?腾讯的Q币、征途2游戏中的银锭、《梦幻西游》的点卡,它们哪些是“虚拟货币”,哪些不是?如果对虚拟货币的定义不清,就难免造成理解错误,从而就很难对其交易进行全面、有效监管。虚拟货币本身尚处于不稳定的发展中状态,中国学术界对“虚拟货币”至今无法做出科学、统一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中国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面的规范主要涉及到四个部门规章,它们分别是:(1)2007年《关于规范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2)200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监察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3)2009年《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文化部、商务部);(4)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这四个部门规章立法背景是:(1)前几年在互联网中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赌博/变相赌博的行为非常泛滥;(2)学界对“虚拟货币”可能对现实货币体系造成冲击表示普遍担忧;(3)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发行虚拟货币来侵犯用户的权益。这些规章主要的目的在于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2007年的两个规章主要是为了整治网络赌博,之后为了杜绝冲击现实货币的可能性,2009年的规章又对Q币、百度币等常见“虚拟货币”进行了限制。直到2009年的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下文用《通知》代替)才首次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含义进行界定。该《通知》对网络游戏货币定义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子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1]。《通知》明确虚拟货币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根据该规定,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如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将不属于虚拟货币范畴。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1]。

本人认为该《通知》对虚拟货币的定义有不妥之处:首先,它错误地将“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全部归入了虚拟货币的范畴。事实上,对游戏有所了解的人应该知道,虽然名目同为“充值卡”,同样表现为数字形式的预付金额、点数等形式,但其根本内容往往很不相同。它们主要有两种类型:(1)用于征途等这类具收费游戏(免费游戏)的充值卡:其作用是支付某种形式的虚拟货币,往往可以进一步兑换成特定游戏的虚拟货币,比如巨人一卡通兑换成游戏里面的银锭。(2)用于《魔兽世界》这类计时收费游戏的点卡、月卡,其唯一的作用就是购买游戏时间,“游戏时间”的本质是一种电子化服务,计时收费游戏的充值卡本质上是一种购买电子化服务的预支付手段,类似于很多城市和校园中通用的水费卡、电费卡,具有电子货币的属性。“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听起来都是货币,但本质属性有很大差别。

另外,该《通知》定义中明确规定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如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将不属于虚拟货币范畴。在目前很多道具收费游戏当中,如果只购买了游戏运营商的充值卡,还是无法在游戏中直接使用的,必须转换成游戏中的游戏币才能使用,比如征途2s,必须把巨人一卡通的点数和特定的NPC转换成银锭以后才能在游戏中流通,按照《通知》规定,征途2s中的银锭就不是虚拟货币了。征途2s中的银锭作为游戏中唯一的货币,作为巨人一卡通点卡在游戏中的另外转换形式,征途2银锭在5173、淘宝等全国几十家游戏交易平台每天巨大的交易量,这难道不能说明问题吗?为啥银锭就不是虚拟货币了呢?

从另一方面来说,《通知》对虚拟货币的这样定义可能是基于以下几种原因:(1)网络游戏的游戏币等游戏道具基本不会对现实金融造成任何的影响;(2)政府对游戏运营商缺乏足够的信任,国内的好多游戏运营商只管挣钱,抄袭成风,热衷于推出新游戏赚取更多的利润,再加上游戏外挂、游戏工作室在游戏中各种“打金”行为,这些都导致游戏币贬值严重,玩家流失。(3)出于对网络运行商的保护。举例来说,征途2s如果哪天突然倒闭关服了,根据《通知》的规定,征途2运营商只对玩家手中的巨人一卡通负责,对把一卡通换成游戏中的银锭就没有必要采取回购或采取其他玩家同意的办法了。

2010年新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虚拟货币还是基本延续了2009年《通知》的定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2]。

这一定义删去了“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这种容易产生问题的列举式法律语言,取而代之的是采取了一种更模糊的定义方法。按照2010年《办法》的定义,仍然可以理解为将计时付费游戏的点卡、月卡归入了虚拟货币范畴。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监管的学术研究

随着互联网不断渗透人们的休闲、娱乐、商务活动乃至生活的方方面面,虚拟货币的规模和使用范围在整个经济活动中所造成的影响不断扩大,极可能冲击现实金融体系。由此引发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洗钱,甚至导致为网络盗窃、伪造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一个隐蔽的平台。因此,对虚拟货币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规制是很有必要的。

2007年1月8日,网易、盛大、九城、金山、腾讯5家互联网企业联合发表《关于联合打击网络盗窃、维护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的声明》,表示将联合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盗窃行为,并同时呼吁国家加快立法保护虚拟财产;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应加强对虚拟货币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对虚拟货币发行的资格审查和程序进行审查。王红涛老师提出从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三方面出发进行保护[3]。谢永江老师也提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对网络虚拟货币持有人的保护[4]。

朱晓阳老师对中国的虚拟货币立法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立法层次,明确虚拟货币的性质、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提高立法可操作性;严格发行商法律责任;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建立虚拟货币数据库系统,加强数据监控和保护[5]。

张鹏富对网络虚拟货币规范管理提出两个建议: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缮,可以扩大对《民法通则》中第75条规定的“公民的个人财产”的解析范围,将网络虚拟货币纳入“公民的个人财产”当中,或者我们可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进行完善,将网络虚拟货币的买卖看作为消费行为,这样用户获得的网络虚拟货币就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财产安全”范围之内;进行单独立法,国家亟需设立一部《网络法》对互联网中出现的各种关系进行规范,在《网络法》中需要明确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内容、主体和客体关系、网络虚拟货币的范围、性质、定义以及网络虚拟货币取得方式、交易方式、转让方式、侵权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6]。

以上观点大都是在宏观层面上运用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的交易进行监管,只要法律完备,有法可依,监管才能有效。笔者认为以上研究大都停留在表面,没有提出详细的法律、法规条文,这可能是各位前辈不熟悉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造成的。笔者认为想要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深刻了解中国网络游戏发展存在的问题,认清政府部门、网络游戏运行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游戏工作室、外挂作者、网络游戏玩家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制定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从根本保证中国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也必然走向透明化,不会对现实的金融秩序产生威胁。

参考文献:

[1]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Z].2009-06-26.

[2] 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Z].2010-08-01.

[3] 王红涛.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法律保护研究分析[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0,(5):11.

[4] 谢永江.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与监管建议[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9-35.

第6篇

[关键词]虚拟货币 Q币性质界定 通货膨胀 央行监管

何为虚币,目前学界尚没准确定义。我们姑且把其认为是在虚拟世界中为换取虚拟服务而支付的“货币”。但虚币能否与货币划等号仍需进一步分析。

货币银行学指出货币就其本质出发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从其职能出发,是价值手段和流通手段的统一。货币具有价值尺度、货币单位、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这五大职能。

从本质看,虚币在虚拟世界这特殊领域内充当一般等价物,理论上在现实世界不能流通。在现实中,虚拟货币只是企业发行的所谓的“货币商品”,仅涉及到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从职能看,虚拟货币的价值尺度和货币单位可从网上出现一些商品既用人民币又用虚币标价窥见一斑。虚币具有流通职能,但有局限性。仅腾讯QQ截至2006年7月,其注册用户超过5.49亿。这些均是其虚币Q币的潜在消费者,流通范围较古代早期货币贝壳等要广的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各企业发行的虚币在不同的企业主体之间不能交换。但这只是象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拥有不能和别国互通的货币一样,需要能够统一货币的秦始皇的出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货币在执行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三种职能时,既不能是观念上的,也不用符号来代替,而必须以金体(或银体)出现”,因发行虚币本身基本不用什么费用,其本身几乎没有价值,因而也不具有贮藏手段职能。

从发行看,货币发行的主体为中央银行,而虚币发行的主体为各企业,并且央行常规发行货币属于经济发行(财政发行除外),每发行一单位货币,要有等量的商品和劳务相对应,要求要有发行准备金。而虚币在发行时,厂商不会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储备,也不会考虑是否要约束货币发行规模及如何维护货币的信用。

从汇兑角度,属于货币范畴的传统电子货币具有回兑功能。虚币只是单向兑换,但市场已经自发形成了一种反向兑换机制。

经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虚币具有多种货币特征和功能,但又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货币。

中国国内虚拟货币的现状目前,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15%~20%的速度成长。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有46万网游用户经常交易虚拟物品。国内有3000万网游爱好者,若以人均游戏消费300元计算,则市场容量至少为6亿~9亿。其中以网币销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游戏公司获得了每季度上亿元的财富,这是在目前只有2%的人上网,0.4%的人玩网游的中国做到的。而韩国有80%的人上网,有60%的人玩网游,市场前景不可估量。基于虚币这些特殊性质及其庞大的客户群,虚币的功能日趋膨胀。以Q币为例。Q币除能支付会员服务,购买虚拟装备,对个人头像进行更新等原始功能外,还可用于网上转账,商品促销,甚至可支付一些中小型论坛版主的工资和用于QQ游戏中下赌注。网上已经出现专业买卖Q币的“倒爷。”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货币当局只能对现实的货币进行管理,而网上的各种虚币并不属于此监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起草制定电子货币相关的管理办法,包括虚币在内的电子货币将成为继电子支付后又一个监管重点。

虚拟货币的广泛发行与流通对金融体系和社会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仍以Q币为例:

首先,对于金融体系来说存在通货膨胀风险。Q币的发行主体虽在主观上使Q币与人民币以1:1的汇率单向汇兑,但随着Q币用户迅速扩大,认可度提高,Q币在相当大范围内得到承认后,腾讯可不收人民币,利用Q币的半货币地位,继续自行发行,就类似于向人民币环境这个大水池中不断注水,从而稀释人民币价值,使人民币贬值继而引发通货膨胀。再加之倒卖Q币的价格相当于人民币与Q币的汇率。根据马克思的“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货币流通次数”的公式,倒爷倒卖Q币让Q币流通速度加快,使Q币流通需求更加缩小,增加了通红膨胀的风险系数,加之与人民币的挂钩,给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了威胁。

其次,Q币与人民币挂钩可“兑换”游戏币用于游戏币赌场里下大注,游戏币的获得可通过拨打声讯电话或找经销商就冲值人民币,因此很多QQ游戏成了变相的赌博。

再次,Q币代表一定财富后可用于行贿。由于Q币与人民币是1比1“汇率”,行贿人直接送数万Q币与送数万元人民币没有差别。

最后,因Q币购买便捷且不问出处,就可能培育洗钱温床,犯罪分子可用黑钱买Q币再卖给倒爷套出人民币,这样流失率小还受网络隐蔽性保护。

美国经济学家林顿,拉鲁什论断:“全球每天的金融交易中,仅有2%与实体经济有关”虚拟货币就是虚拟经济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对于这样一个迟早会现实金融产生影响的新生事物,政府的监管已经势在必行。现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限制虚币购买通常用人民币才能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并逐步取缔虚币兑换人民币的经营活动。

其次,借鉴国外经验,可对其进行近似现实货币般的监管,如考虑虚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发行虚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并对发行方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统计监控体系及认证中心。

再次,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商家,银行和清算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最后,金融体系进行金融创新推出新的解决小额支付问题的金融工具,如利用银行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对第三方组织的优势,建立网上央行,可为公众搭建一个公开,安全,诚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997

[2]黄达:《货币银行学》2000

第7篇

内容摘要:伴随网络的发展,网络运营商最初发行的预付型电子凭证的角色也在悄然发生改变。针对这一现象,许多学者与货币管理者对其给予了关注。由于研究角度不同,观点不尽相同,故对于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的政策建议也会不同。本文从货币演变的角度进行分析,对完善虚拟电子货币流通提出可行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虚拟电子货币 Q币 货币

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虚拟电子货币的种类和规模都达到空前的状态。本文的虚拟电子货币主要是指,网络运营商发行的一种预付型电子凭证,它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由于理解不同,对它采取的态度与政策建议也决然不同,故可以大致归纳为高压管制、限制、甚至使其退出流通或支持其发展的不同取向。我国目前的虚拟电子货币种类不下10种,具体如表1,其规模也逐年增大,流通的复杂程度也日渐增加,对此也存在不同争论。本文以Q币作为虚拟电子货币的代表,从货币演变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以便进一步确立如何对待虚拟电子货币。

Q币的发展与流通现状

Q币是腾讯公司于2002年5月推出的一种网络虚拟产品,其用途是用来购买腾讯公司内部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并规定与人民币的官方“汇率”比价为1:1。但随着网民对Q币的逐渐认同,Q币的流通领域突破了腾讯公司的内部体系,成为网民之间私下买卖网络游戏装备、游戏点卡和虚拟物品以及换取不同论坛积分的“货币”。最引人注目的是,一此论坛将Q币作为工资支付给版主,获得这种“工资”的版主们则可在淘宝等C2C交易平台直接卖出Q币,以兑换成人民币获取收益。这样流通方式与渠道,一方面扩大了Q币的流通领域;另一方面改变了其与人民币的单向交换关系,即Q币也能交换到人民币。所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Q币的流通渠道正在逐步发生改变,即从图1流通方式演变为图2(潘可、潘旭华、王阳,2008)的流通方式。其最初的预付型电子凭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发生了改变,即Q币的取得渠道多样化,从单一预付型电子凭证变成类似“货币”的功能。

虚拟电子货币流通的问题分析

目前,对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发展与流通现状问题的争论,主要源于:虚拟电子货币发展对我国人民币流通有影响,特别是随着虚拟电子货币呈现与商品以及与人民币的双向交换运动时,如图2所示,虚拟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执行了人民币的功能,扮演了货币的角色,进而会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在这方面,有些学者做了一些实证研究,验证了虚拟货币的供应会直接影响货币供给的乘数大小(贾丽平, 2009)。但本文将换个角度即从货币演变的历史角度,深入分析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这会得到另一种不同的结果。

(一)货币的演变――交易与支付费用递减

从实物货币到代用货币,再到今天的国家垄断发行的信用货币,交易与支付媒介的演变无不体现了交易与支付费用递减,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且具有携带方便、易于分割、减少道德风险等优点。具体到每一种货币,其交易与支付费用分为外在费用与内在费用,外在费用是指客观存在的实体费用;内在费用是指由于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机会主义等所产生的费用,其一般表现为失信行为。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由于外生交易费用的减少大于内生交易费用的增加,人们最终选择使用铸币。从货币演变中还可以看到,内在与外在的支付与交易费用可以同时减少。统一铸造这一变革,一方面降低了铸造成本和计量鉴别货币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权威的保证,降低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所以人类社会的货币演变史其实是交易、支付媒介费用降低的过程。

(二)虚拟电子货币产生及发展的原因

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其产生与发展的原因,源于目前互联网的增值服务收费多为小额支付,一般1元或2元人民币。传统付费方式有:邮局汇款,消费者嫌麻烦;银行网上支付、手机话费代支付等,但多数消费者害怕遭到黑客攻击,不愿暴露个人账户或手机信息;目前各网络运营商发行的预付型电子支付凭证,克服了以上几个问题,所以部分网民正处于这种便利与安全角度考虑,愿意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电子货币,然后进行支付。可以说,虚拟电子货币是满足网上小额交易所需产生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随着网络的发展与网民的增加,其流通领域不断增加,交易支付的额度也随之提高。

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伴随虚拟电子货币的发展,其问题越来越多。在这些问题没有充分暴露之前,通过改变一些外在的条件,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实行有效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优势,减少其交易与支付的费用,更有利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一,统一虚拟电子货币的交易平台,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一个专业电子公告牌系统,并进行监管,其功能体现在:虚拟货币的认证和监管,包括发行虚拟机构的门槛准入,以及完善虚拟货币之间的汇兑和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汇率;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通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相关信息,建立投诉平台等措施;了解并掌握虚拟货币的动向,对不同的虚拟货币发行机构采取不同的措施。

第二,建立网络消费者虚拟电子货币存款账户,其功能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对虚拟电子货币供给进行调节。虚拟电子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由与商品、人民币的单向交易完善成双向互换的交易,执行了现实货币的功能,这一转变影响整个货币供给的状况。随着虚拟电子货币规模越大,影响的程度越大,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应对虚拟电子货币供给进行调控。其操作过程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有发行虚拟电子货币的机构必须留有存款准备金做准备,通过各网站和软件公司设立网络消费者虚拟电子货币存款账户,按照统一的交易平台提供人民币与虚拟电子货币的兑换价格进行兑换。这样,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调控,更有利于虚拟电子货币流通公开化、规范化,从而保证虚拟货币市场有序运行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贾丽萍.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9(8)

第8篇

关键词:比特币;优势;风险;金融监管

Abstract:This paper reviews the whole process of Bitcoins’boom,starting from the proposal of the currency non-nationalization theoretically by the economist in the last century to the effort made by a great number of programmers in order to realize this theory. Then it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 of the bitcoin from different angles. Finally,through learning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this paper gives advice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 and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it’s better to treat bitcoin as a new type of investment rather than currency.

Key Words:bitcoin,decentralization; anonymity,inflation,financial 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2-0046-04

一、比特币的演进

比特币这一概念自从2008年被首次提出来,经历了五年左右的时间,从默默无闻的虚拟商品演进成如今在许多人看来可以和传统货币相提并论的“未来货币”,发展态势之迅猛值得深思。然而虚拟货币不是无源之水,早在20世纪诺奖得主哈耶克已有过设想。

(一)货币非国家化的提出

关于货币的非国家化这一命题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下半叶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的《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哈耶克在书中阐述了一个在当时看来非常具有革命性的构想:允许私人发行货币,并自由竞争,在这个竞争过程将会发现最好的货币。

另一诺贝尔奖得主弗里德曼(Friedman)用构思的一个自动化装置做了进一步的探索:建议按程序来发行货币以避免各国央行无限制地开动印刷机,即用计算机技术(数学)来建立比国家信用更可靠的货币体系,用以消除通货膨胀。

1982年,大卫·乔姆(David Chaum)创建了不可追踪的密码学匿名现金系统E cash;与此同时还有一个专业的密码破译组织致力于创建电子货币;后来的拓荒者也做了各种新的尝试如:尼克·萨博(Nick Szabo)发明的bit gold、达尔芬尼创造的基于计算工作量的货币—RPOW、戴伟(Wei Dai)阐述的新型电子系统b-money等。

(二)比特币的发展

2008年11月1日, 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程序员在的密码学邮件组中发表了题为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文章, 阐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构想,从此拉开了数字化虚拟货币——比特币的序幕。两个月后比特币对等网络和第一个区块链开始运行,中本聪在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小型服务器上挖出了第一批50个比特币;然而在2010年末,中本聪就退出了比特币开发项目。

2010年5月21日,一位程序员用1万个比特币购买了价值25美元的披萨,产生了第一个比特币公允汇率,比特币与现实货币就此连接;2011年2月9日,比特币首次达到1美元,并且与英镑、巴西币、波兰币的互兑交易平台先后开张;2012年12月6日,世界首家官方认可的比特币交易所——法国比特币中央交易所诞生;2013年7月30日,泰国中央银行禁止比特币的流通交易,当地相关企业暂停业务;2013年8月8日,美国德州联邦法官裁定比特币为合法货币,受美国证券委员会监管;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规定与比特币相关的商业活动盈利将被征收税款,即意味着德国成为全球第一个视比特币为合法货币的国家;2013年10月29日,加拿大启用世界首台比特币自动提款机。

二、比特币的优势

目前已知获取比特币的途径有三种:第一种方式为直接挖矿。需要购置挖矿机作为固定资产,例如,国内阿瓦隆南瓜机的售价从最初的8000元已经飙升到目前的超过35万元,并且随着矿工大量涌入,挖矿的速度不断下降而难度却在增加,需要支付的CPU 时间、存储空间和电费也在增加。也就是说,挖矿所得是资本和劳动所得。第二种方式即通过、BTC China等交易网站用其他货币购买,这是目前获取比特币最有效的方法。但比特币市值波动幅度过大,且没有涨跌幅限制,一天内涨、跌几倍是很正常的现象,鉴于其风险较大,在交易网站购买比特币的客户需要有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第三种方式是接受比特币支付从而获得比特币。但在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刚刚联合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明确指出: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因此,在中国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

比特币的优势表现在:

(一)不能人为控制币值

1. 由以上获取比特币的三种方式及其系统运行内建的机制——依据一个加密算法通过计算机的复杂运算程序产生,可知比特币的发行基于互联网,不依赖于行政机关或政府机构,不受任何国家和政府的控制,这对于每一个参与人来说是公平的,也就是所谓的去中心化。

2. 面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萧条或金融发展的需求,货币发行机构不能随意开动印钞机制造更多的比特币去刺激经济复苏,因为比特币的总供应量不会超过其设定上限2100万个,也就不用承担如量化宽松政策和各种人为干预而导致的通货膨胀风险。

(二)比特币的匿名性

一方面,比特币经济通过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所有交易信息最终会通过P2P网络直接传播到每个客户端合并到全局账单表中,没有任何第三方可以控制或阻止比特币的交易。另一方面,比特币私钥保证了除用户之外无人可以获取交易的参与者和金额大小等信息,交易记录细节除非自己公布否则很难被查到。比特币的这一属性吸引了很多追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客户,极大地满足了当今客户的心理需求。

(三)比特币交易便捷、高效

针对现有的银行体系和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第三方中介机制”等信用体系,例如目前易趣公司的Paypal、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以及腾讯公司的财付通等,不考虑第三方中介的信用保证和风险,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的同时需要花费一笔额外的交易成本;而比特币的交易无需中间机构,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不通过任何金融机构就可以进行网上收汇款,因此省去了各个环节的中间费用,包括由于政府机构无法跟踪交易过程而无法对其收税,也不能冻结账户和管制比特币流通。

三、比特币存在的风险与缺陷

作为一种高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生事物,应该清晰地认识到比特币在发展中的潜在风险与缺陷,以应对有可能发生的风险。

(一)比特币没有发行机构,缺乏信用保证

现行市场经济货币的发行必须依靠国家背书以建立公众对法定货币的信任。比特币作为一种价值符号被拿来和纸币做比较,却忽视了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纸币虽然没有价值但可以流通,其原因是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国家信用体现了纸币的价值;而比特币没有国家背书也没有任何抵押物为其担保,因而很难称其为货币而被市场认可。从宏观上来讲,适度的通货膨胀有利于经济稳定均衡增长,当经济下滑或遇到困难需要调节时,比特币这种无政府主义的特性无法发挥更好的作用。从微观上来讲,由于交易双方跨越不同的辖区,在线支付机制的发展认为交易过程应由第三方机构来监管;而比特币仅靠信用和道德来保证双方交易的正常进行,显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上取证困难,因此交易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二)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易滋生犯罪行为

传统的电子货币依赖账号系统,比特币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IP地址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加上比特币运用公私密钥技术无需个人信息验证,因此很难被追踪到终端用户。由于摆脱了银行和政府部门的监控和跟踪,比特币极易被用来从事非法交易,成为洗钱和走私的交易渠道,扰乱全球金融和经济秩序。例如已被美国司法部破获的“丝绸之路”作为经营非法交易和贩卖、走私的网站,它只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

(三)容易造成货币紧缩

比特币的设定程序决定了它将在2140年达到2100万的上限,这暗示着未来潜在的通货紧缩。尽管有人强调比特币可以被分割到小数点之后8位,因此足够用于交易,“但是货币单位只是一个名义变量,仅靠货币切分不能增加流通的货币量,也就不能从实质上调节货币购买力”。比特币的产生只与程序运算相关,很难与实际的经济运行状态相联系。如果比特币可以作为一种货币进行流通,那么它就适应流通货币的“格雷欣法则”,即劣币驱逐良币。比特币的有限性决定了它巨大的升值空间,于是市场强调了它作为货币的贮藏职能,届时就没有人用升值的比特币进行交易了,那么比特币作为不具备流通职能的货币也就不能被称之为货币了。

(四)比特币的程序容易被复制

比特币的产生系统为实现去中心化和践行无政府主义设置了其发行上限,然而作为一个由计算机控制的算法程序,其源代码极有可能被复制或改进,这样同比特币性质一样的虚拟货币会层出不穷,总量难以控制且没有统一的组织从中协调,反而违背了避免通货膨胀的初衷。例如,于2011年10月7日的耐特币(LTC),它是目前除比特币外价值被哄抬最高的虚拟货币。耐特币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点对点的开源软件项目,而且受到比特币开发的启示,甚至比比特币显示出更多的优势,如挖掘对计算机要求更低、预期产量更高、交易完成确认更快。当然还有更多的类似产品此处不一一列举,然而这种仅靠复制源代码或修改几个参数的行为并不创造任何价值,也不便管制和统一协调。

(五)安全性得不到保证

比特币的安全性较低,体现在三个方面:投资安全性低、网上交易平台存在漏洞、技术安全性低。一是比特币交易市场容量小、没有涨跌停限制、交易24小时开放、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进而产生剧烈波动,因而极有可能存在交易对手方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清算结算环节的风险等,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所以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二是比特币网上交易平台的状况得不到保证,一些网站涉嫌非法经营,网站经营者卷款潜逃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交易平台设置存在漏洞,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出现比特币被盗或被黑客袭击等事件,造成数据丢失,这也会影响比特币走势导致投资安全性降低。三是比特币除了被人质疑其系统安全性外,它作为电子货币,是以文件的形式储存在电脑中,因此完全依赖于计算机的正常运转,这是所有电子货币不可避免的弊端,一旦发生意外容易造成财产损失,存在较大的隐患。

四、未来对比特币的监管

如果将比特币纳入国家货币体系,那么所有现存的虚拟货币就成了该国的超发货币,势必会使货币发行量大于一国经济正常运行所需的货币量,从而导致物价上涨;如果将其视为投资品种,那么针对其特殊性更应该出台相关监管措施。不受管制的比特币在现行状况下会对稳定的金融秩序造成极大影响,其自身的技术和信用风险也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政府及时加强监管有必要且迫在眉睫。

(一)比特币监管的国际经验

目前看来,世界范围内有少部分国家已明文禁止比特币的使用:泰国中央银行作为首个全面封杀比特币流通交易的央行,要求泰国相关企业暂停所有比特币业务;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声称,比特币投资团队的行为被视为非法投资。然而在大多数国家,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进行投资和交易是被允许存在且合法的;当然其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除德国、芬兰以外还未在更多的国家确立。正如我国央行五部委2013年12月5日联合的《通知》对比特币性质的界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正是强调的这一点。

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早在2013年3月份了《虚拟货币个人管理条例》,要求所有为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中介的服务商在当局注册,保存交易记录,并申报单笔10000美元以上的交易,这被认为是首个试图对比特币进行监管的法令;同年5月美国国土安全部获得法院许可,冻结了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 Gox的两个账户,受此影响比特币汇率大跌。

(二)对我国比特币监管的启示

随着各国监管机构的介入,比特币的未来发展将面临改变。《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预示着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比特币的疯狂上涨开始有了动作,填补了比特币在中国进行交易和法律监管的空白。既然《通知》承认了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可以存在,普通民众有参与的自由,那么自然要将其列入虚拟商品及电子货币的管辖范围。

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对于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备案,并遵守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央行及各分支机构及时制定洗钱防范措施。密切关注比特币发展动向,将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比特币交易信息透明化、管制具体化。对在比特币网站交易的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避免其匿名性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比特币网站应规定在用户登记注册前签订风险提示协议,并规定每日交易账户买卖和提现的上限,同时准备一定数目的人民币平台保证金,自觉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等。

五、结论

比特币参与者的动力不是基于铸币税,而是从交易中赚取货币,这会使比特币体系充满了兑现的冲动。比特币没有信用或抵押物担保,且币值不稳定,不具有普遍可接受性,违背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基本要求,因此将其定义为投资品更合适。《福布斯2014投资与理财指南》指出:把购买比特币当作投机或政治立场,而不是为了对冲。从投资品的角度讲,比特币是一种极高风险投资,应该谨慎对待。

参考文献:

[1]哈耶克著,姚仲秋译.货币的非国家化[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

[2]邹恒.构建我国虚拟货币监管制度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8,(5).

[3]贾兆奇.货币增长是否导致了通货膨胀——基于因果关系的动态视角[J].国际金融研究,2012(7).

[4]胡德.初识“比特币”[J].中国外汇,2013,(6).

[5]成思危.虚拟经济的基本理论及研究方法[J].管理评论,2009,(1).

[6]吴洪,方引青,张莹.疯狂的数字化货币[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3,(6).

[7]张超.新型虚拟货币比特币的发展现状及其对现实经济和金融影响的研究[J].时代金融,2013,(5).

第9篇

【关键词】《资本论》 危机理论 金融危机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致力于拓宽自己的金融市场。金融危机一旦爆发,其带来的巨大损失将蔓延至全世界。同时,金融危机也会由金融部门向实体经济部门蔓延,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全球性的经济衰退。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中,阐明了虚拟资本的理论,对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和经济的演进历程进行了动态性的分析,对信用做出了双重性评价。同时介绍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全过程,并且对危机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剖析。

二、《资本论》中对金融危机的阐释

《资本论》将经济周期划分为繁荣、生产过剩、危机和萧条以及复苏四个阶段。马克思指出,金融危机大多是经济危机的征兆,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自身的内在矛盾――“乍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事实上问题只是在于汇票能否兑换为货币。但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 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

同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版中总结出――“本文所谈的货币危机是任何普遍的生产危机和商业危机的一个特殊阶段,应同那种也称为货币危机的特种危机区分开来。后者可以单独产生,只是对工业和商业发生反作用。”这段话中的“特种危机”,就是独立的金融危机,来自于金融系统自身内部的紊乱。

综上,《资本论》中将金融危机分为两类,一是作为经济危机的征兆发生的金融危机,另一类则是独立产生的发生于银行、交易所的金融危机。

三、《资本论》中对金融危机原因的分析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

《资本论》中,马克思将经济危机的产生解读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不可克服性。“一切真正危机的最根本原因,而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情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像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因此,任何条件下发生的经济危机其本质都是生产过剩的危机。

(二)马克思的金融信用危机理论

由《资本论》第三卷“信用制度的另一方面与货币经营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货币经营业的发展又依然会和商品经营业的发展齐头并进。”于是信用制度引发了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使再生产过程不断被拉紧从而达到极端,加速了生产过剩的内在矛盾借由危机的形式爆发。作为资本积累和集中的有力推动,信用使得股份公司和银行把分散资金集中起来,扩大了生产,但也不可避免地使单纯性投机出现。这样,生产脱离市场而迅速扩张,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再生产的过程。“信用制度加速各种生产力的物质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加速了危机”;“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中,只要信用突然停止,只有现金支付才会有效,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三)《资本论》中的虚拟资本理论与金融危机

所谓虚拟资本,是本来并不存在,而是根据一定收入虚构出来的资本。“当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货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生息资本就出现了。”生息资本的出现表明:每一个确定的货币收入都将表现为一个不一定是由这个资本本身产生的资本的利息。收入的资本化过程解释了虚拟资本的形成。在这一过程中,价格与价值发生了分离,作为生产之外出现了虚拟市场――资本市场就出现了。虚拟资本的价值运动独立于现实资本,其价值并不随着现实资本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从虚拟资本理论中可以得出,独立的货币金融危机是由于金融商品或虚拟资本货币之间的矛盾造成的,这种矛盾对立的严峻程度很容易超过一般商品与货币的对立矛盾。由此可见,“虚拟资本的过度膨胀和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是造成金融危机的基础。”

四、启示与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的相互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是独立发生的货币金融危机,也会反作用于实体经济,从而对一个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产生恶劣影响。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处于初级阶段,一个平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基于《资本论》中有关金融危机理论的分析,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

由马克思对于信用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的分析,信用危机的存在,是金融市场的一个巨大的隐患。因此,加强对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势在必行。加强金融监管,就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制定科学与有效的经济政策。

监管措施方面,应当注重监管手段的科学合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金融监管并非管制,对于金融的过度束缚无疑将会阻碍一国的经济发展。金融监管不仅要科学、合理,还要适度。

(二)加强对虚拟资本的管理

虚拟资本在金融危机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虚拟资本的双重作用,在推进和支持虚拟资本的发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虚拟资本的管理,从而更好地利用虚拟资本,创造更大的收益。

具体来讲,首先应当规范股票、期货等的市场交易秩序,以保证金融交易的有序进行。第二,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把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的金融工具及金融衍生品,科学预测其发展前景,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的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1]高新宇.《<资本论>中金融危机理论问题的研究与思考》[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04).

[2]汤延刚.《理论视角下的美国金融危机问题研究》[M].2010.

第10篇

我国货币供应量统计现状及影子银行概念

从1994年我国统计和公布货币供应量伊始,我国先后对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完成了3次修订,我国目前编制货币供应量统计的依据是2011年修订后的准则,首先依据流动性对各个货币资产划分层次,其次将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与存款货币银行资产负债表合并成为货币概览,统计出M0和M1,最后通过分析合并货币概览与特定存款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形成银行概览,计算出M2。计算公式为:M2=M1+定期存款+储蓄存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委托存款+信托存款+保证金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证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赵彦云等,2012)。

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2007年在美联储年度研讨会上提出。经过学者们不断研究,2010年美国金融稳定局(FSB)结合金融调查委员会(FCIC)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将影子银行的概念界定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由非正规金融实体及其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信用中介系统(system of credit intermediation);第二个层面是指具有系统性风险隐患和监管套利隐患的非正规金融实体及其活动;第三个层面发挥商业银行三大核心职能(期限匹配、流动性转换以及杠杆交易)的非正规金融实体,如金融担保机构、债券与抵押贷款保险商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影子银行最为全面定义的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巴曙松(2013)将影子银行按统计口径划分为四个层次:最窄口径,影子银行仅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包括最窄口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和民间借贷。中国人民银行在《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借鉴国际上的有关定义,结合我国实际,将影子银行概括为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由具有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可能的机构和业务构成的信用中介体系。本文为研究方便将其划分为三类:传统金融机构内部的影子银行业务,如: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如:信托公司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基金;非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如:P2P、民间借贷等。

影子银行对我国货币供应量统计的影响机理

(一)货币金融统计的对象不包含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

我国货币金融统计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三家政策性银行,并且通过分析合并他们的资产负债表统计出货币供应量,因此,只包含了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并未纳入到货币供应量统计中。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P2P、众筹等。从目前货币金融统计状况来看,这类公司虽然有财务制度,但是他们根本没有金融牌照,因此,没有被纳入金融统计之列。以担保公司为例,担保公司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两类,一类是由地方政府注资成立的担保公司,这类担保公司是与银行合作,给银行的一些贷款项目提供担保;另一类是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这类公司的资金来源是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这部分资金运作就脱离了传统的银行系统,从而游离在银行体系之外。第一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贷业务被统计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纳入到货币供应量统计中;而第二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贷业务,游离在银行体系之外,并没有被统计在货币供应量中。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的业务与第二类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的业务相同,只是二者的资质不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获得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其操作过程极其隐蔽,财务制度也不健全,因此,也无法统计在货币供应量中。小额贷款公司是用公司自有资金和在银行获得的部分信贷资金向市场上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并从中收取利息,与担保公司不同的是其从事的是无抵押贷款,贷款效率高,但同样绕开了银行贷款系统,向市场上释放了流动性,并未统计在货币供应量中。典当行作为最古老的民间金融形式,目前从事新三件(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的抵质押贷款,向市场上释放流动性,但并未纳入货币供应量统计之列。最值得一提的是投资公司这种金融机构,虽然投资公司是由担保公司演化而来的,是民间借贷走向台面的产物,但是其从事的是资金池业务,不再像担保公司那样只是替借贷双方提供第三方担保,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运营模式。其运营模式是一方面以高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6-7倍从市场上获得闲散资金,然后再将资金以年利率48%贷给用资方,从而赚利差。其一方面分流了银行存款,另一方面又向市场上提供了流动性,但其操作很多都不合法,更加不可能被统计在货币供应量中。

(二)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不包含其隐含的影子银行业务

货币金融统计是通过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分析而计算货币供应量的,但是,存款类金融机构隐含的影子银行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并未记录在表内,因此,这部分影子银行业务的规模被遗漏在货币供应量统计之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隐含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两类代表性的业务:银信合作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有存贷比的限制和资本充足率的硬性要求,为了增加银行资产的收益性并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将表内资产表外化来规避监管,从而增加银行资本的收益率。主要方式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信托计划来发放贷款(即银信合作)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信合作业务是银行将表内业务向表外转移的一种方式,是银行的表外业务,不被统计在资产负债表中,因而在货币供应量统计中没有被统计,截至2013年末银信合作余额达到4.6万亿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自2004年推出以来就逐渐变成商业银行有效规避监管的另一种影子银行业务,它是以理财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发放委托贷款,不仅可以规避监管,而且可以减少因与信托公司合作而产生的交易成本。截止2013年末达到28.8万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是表内业务,被统计在资产负债表中“委托贷款”账户下从而体现在M2中(梁珊珊等,2012)。然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表外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中统计,更未在M2中体现。综上所述,银行虽然财务制度健全,但是通过有效的规避监管从而游离于我国货币金融统计办法之外而没有将其纳入到统计范围内,导致货币供应量统计失真。彭兴韵、包敏丹(2005)指出一种金融工具的货币性越强,即充当支付手段和交易媒介功能可能性越大,越应该记录在货币供应量中,不论其是表内业务还是表外业务。

(三)非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业务没有也很难被统计在货币供应量中

非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业务类型包括:地下金融、民间借贷等。这类影子银行业务采取的形式有三种:一对一式的民间借贷,主要表现为亲人、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多对一式的民间借贷,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从民间进行非法融资;一对多式民间借贷,主要表现为专门以放高利贷谋生的人群。非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业务属于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真空地带,其从事的金融活动是地下操作,甚至是违法活动,只有暗访才能得到部分的数据,统计成本很大,因此无法统计在货币供应量中。另外,这种影子银行业务虽然向市场上提供了流动性,发挥了商业银行核心职能,解决了社会上一部分融资需求,但是在任何社会都无法消除这种活动,也无法统计其具体规模,使得M2无法反映真实的货币供求关系。然而因其不会对整个货币市场产生太大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也没有必要统计在货币供应量中。

影子银行业务未被统计在货币供应量中引发的问题

(一)金融结构性扭曲现象

所谓“金融结构扭曲”是指银行系统流动性总量看似足够,但支撑实业融资的资本越来越少,而货币投机的资金急速膨胀。有媒体近日曾对10家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有资金、没贷款额度”已经变成银行的普遍现象,即银行资产端的超额储备资金很多,但负债端真正可以支撑贷款的一般性存款极少,而且还在流失。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状况而产生的,是由我国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紧缩的信贷政策产生的“怪胎”,是金融抑制、金融资源错配导致的产物,它与正规金融相伴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它的内生属性与中小经济融资需求相适应优势决定了它是正规金融的补充。从经济杠杆指标M2/GDP来看,2010年已经超过1.8,至2013年该指标已经达到1.9,说明我国市场上流动性很充足,但是,近几年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很突出,据不完全统计仅2009年一年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企业6万余家。因此,与M2所反映的市场上流动性充足的现状出现了矛盾。我国金融市场上出现了金融结构性扭曲现象,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资金错配、空转。在于我国货币供应量的统计指标M2包括实体经济中的货币供应量和虚拟经济中的M2,从2007年-2013年虚拟经济中货币供应量来看,平均占到货币供应量30%,在虚拟经济中空转,并没有流到实体经济中;二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惜贷。主要原因有三方面:首先是国家经济体制因素。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就决定了我国的银行信贷资源向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聚集,民营经济很少能够得到银行信贷资源;其次是中小企业自身禀赋差。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风险大,体制不健全,这就导致中小企业违约风险比较大,商业银行是趋利避害的企业,经营原则就是在确保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达到收益最大化,因此,对中小企业贷款比较谨慎;再次是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因素。中央银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经营进行监管,根据新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满足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1.5%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0.5%的监管要求,而且贷款规模不能超过存款规模75%的存贷比限制,这就使得商业银行为了增加收益和规避风险,而采取表内资产表外化,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通过过桥业务投向银信合作等理财产品,从而在满足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监管限制外,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资产收益率。

(二)我国货币之谜

麦金农(1993)将我国货币增长率超过通货膨胀率与实际GDP增长率之和,货币供应量长期高于经济总规模,但较长时间内并没有引起物价同等幅度的上升的现象称为“中国货币之谜”,换言之,M2/GDP与CPI所反映的市场上的货币供求关系产生矛盾。从宏观经济来看,2008年金融危机从美国蔓延至全世界,在我国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受凯恩斯功能财政思想的影响,国家出台了4万亿的财政刺激计划来扩大内需,2008年我国广义货币量是475166.6亿元,到2009年我国货币供应量达到606225.01亿元,增加了28%。从M2/GDP来看,2008年M2/GDP为1.5,而2009年增长到1.8,增长了20%,然而我国2008年的通货膨胀率只有5.9%,远不及M2/GDP,从而产生M2/GDP与CPI不匹配表现的矛盾。伍志文(2003)指出,资本市场货币积累假说认为资本市场中的货币积聚是货币存量与物价指数缺乏直接联系的原因,高M2/GDP是货币虚拟化过程中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关系失调的结果。如果货币在虚拟经济中空转,只会引起资本价格即利率的上涨,并不会引发通货膨胀,因为通货膨胀反映的是实体经济的价格水平,货币供应量并非全部流到实体经济中,有30%的货币供应量分流到虚拟经济中,从而引发我国货币之谜。影子银行为实体经济提供了信贷支持,这部分资金流到实体经济中,会引发通货膨胀,但是这部分资金规模被漏记。根据上述测算,货币实际均衡供给量增长率与CPI呈同方向变动。

正确测算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的方法设计

目前,国内关于影子银行规模测算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加法,又叫直接法,即通过统计影子银行各个部分的规模,加总计算得出结果,另一种方法是减法,又叫间接法。其中间接法最能反映我国影子银行的总体规模,具有代表性的测算者是毛泽盛、万亚兰在《中国影子银行与银行体系稳定性阈值效应研究》中提出一种方法,其测算主要思想是创造一定的GDP需要相应的信贷规模作为支撑,根据影子银行资金去向来计算。测算公式为: Shadbank=(RYL-RFL)×GDPF+(RYL-REL)×GDPE 。其测算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信贷量与GDP的比例即FYL,只是从正规银行部门获得资金与GDP的比例,并不是市场货币总需求与GDP的比例,用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的信贷资金减去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的实际资金求得影子银行实际规模,存在逻辑矛盾。因为全社会从正规部门获得的信贷资金并不能反映经济实体的真实资金需求及规模;这种方法计算的只是私企和个体工商户用来创造真实GDP的那部分资金,流到虚拟经济中的货币并没有统计。为了更加贴近影子银行真实规模,本了如下尝试:

具体做法:根据2002-2006年的M2/GDP,以GDP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值算出货币需求系数为β;根据2007年以来各年份名义GDP与需求系数相乘即得到各年份的货币需求量Md;根据各年份货币需求量与本年份的信贷规模SC之差求得影子银行规模shadbank。公式为: Shadbank= Md-SC,则流入到虚拟经济部分的货币规模SX=MS- Md。

选2002-2006年的M2/GDP作为计算货币需求量的依据:2002-2006年这段时期是金融危机前我国经济处于稳定增长时期,宏观经济基本面比较好。根据1990-2012年GDP/M2分析,可以发现从1990年我国M2/GDP由0.82上升到2001年的1.46,上升了78%。从2002年到2006年之间,我国M2/GDP维持在1.6左右,上下浮动不到5%,而这段时间是我国经济发展比较稳定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我国CPI平均在1.5%,GDP增长率维持在10%左右,可以假定这段时间我国市场正规金融满足市场需要,影子银行规模比较小忽略不计。三个变量的变化关系如图1所示。

测算方法可以克服毛泽盛等测算中存在的问题,用货币需求系数测算出的资金需求量能够真实反映市场对货币的需求,用银行贷款规模来反映市场从正规部门获得资金情况,货币需求与正规部门获得资金之差就是影子银行规模。用图2表示。

假设实体经济市场上货币供求状况在E点达到均衡状态,此时货币价格即市场均衡利率是I,货币需求量是X0,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信贷量是X1,此时影子银行提供了另一部分资金需求(X0- X1)即图2中虚线括弧表示的规模。而在市场上货币供给量为X2,资金流入实体经济部门规模是X0,因此流入到虚拟经济部分的货币量为(X2-X0)。测算结果如表1和表2。

为了检验本文所测算货币需求基本与经济发展规律相吻合,绘制出CPI、M2增长率、货币需求Md增长率之间的趋势图,如图3所示。

从图3可以看出Md增长率与CPI增长率基本吻合,而M2增长率则与CPI并非同向变动,二者变化规律并没有稳定关系,以2009年为例,我国出现轻微的通货紧缩,此时实际货币需求增长率在减少,但是货币供应量M增长率却在增加,与基本经济规律不符合。所以,本文测算的货币需求更能反映市场货币真正供求关系,基本属于均衡货币供应量。

从测算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我国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配给不能满足市场对货币的需求,影子银行作为正规金融部门的补充,向市场提供了流动性,解决了市场上将近15%的资金需求。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金融抑制比较严重,信贷政策比较苛刻,从而导致资金错配,难以解决中小企业以及农户甚至是一些效益比较差的大型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第二,从流向虚拟经济一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我国货币供应量中M2很大,但并没有流到实体经济中,而是流到虚拟经济中。在虚拟经济中的这部分资金并不发挥价值创造的功能,只是通过投机手段发挥价值分配的功能。这就解释了我国市场上流动性如此充足,但是民营企业因资金周转问题而纷纷倒闭的怪诞现状。而且,也说明了GDP/M2如此之高,而通货膨胀却只有5%的现象,这一现象原因在于市场的流动性并没有流到实体经济中,并不会引起实体部门价格的上涨。第三,影子银行业务并非对经济体只有负面作用。我国由于金融创新不足,金融监管比较审慎,金融抑制比欧美国家程度要深,因此,我国的影子银行业务只是简单的信贷业务,风险级次只有一级,即客户对影子银行业务部门,没有复杂的交叉感染,所以风险较小。就目前影子银行规模来看,我国影子银行业务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如非法集资,跑路等违约风险,但是影子银行业务确实解决了我国民间资金的需求,填补了正规金融部门无法企及的领域。根据毛泽盛测算影子银行对银行的稳定性存在一个阈值,影子银行规模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呈“U”结构,如果影子银行规模超过阈值,则威胁到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如果在这个阈值范围内,将促进金融系统稳定。根据他的测算这个阈值大约为6.07万亿,由于其测算的影子银行规模口径不同,考虑到误差因素,我国影子银行规模仍然没构成对我国金融稳定性太大的威胁。

对我国目前货币供应量统计的建议

完善我国的货币统计口径,加强对货币供应量的整体规模监督,使M2能够更好的反应我国经济运行中货币供应量真实情况。首先,将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纳入到资产负债表,将表外业务表内化,纳入到货币供应量统计和金融监管范围内;其次,完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财务制度,将其从事类信贷的业务纳入到金融统计范围内,并将影子银行业务纳入到货币供应量统计中,另外,对有些影子银行业务如小额贷款公司等不具有金融牌照,更不会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内,因此,要把这些从事金融业务但不具有金融牌照的部门纳入到金融统计和监管中。再次,对于民间借贷,不需要统计在货币供应量中,只需要控制其规模即可。

第11篇

[关键词] 虚拟货币 “不谋面”交易 虚拟市场 电子金融

一、虚拟货币的优点

虚拟货币具有获取途径方便、优化资源配置、联合生产要素、激活储蓄功能并补充宏观调控手段等一系列的优点,其中虚拟货币蓬勃发展的现状更是离不开前两个优点:

1.虚拟货币获取途径方便。首先以Q币为例,可以通过拨打声讯电话向自己的QQ个人账户充值,采取QQ号码与固定电话或小灵通号码绑定的方式。一个QQ号码可以同时绑定多个电话号码,且绑定关系可以更改。同时,绑定的声讯电话还可以用来进行Q点充值。

另一种常用手段是通过腾讯公司授权的经销商购买QQ卡(实物卡)。在销售点购买QQ卡后,用户只需登陆腾讯Q卡充值主页,选择Q币充值或Q点充值,即可将卡中的Q币充入到个人账户。

除了以上的方式,还可以通过银行卡或者腾讯支付工具财付通、一点通等购买虚拟QQ卡,进而完成Q币充值。通过电信或网通家庭宽带账号,以及通过腾讯其他增值业务中的赠送活动,也可以充值Q币。

另外,Paypal也是大家十分熟悉的在线支付方式,具有快速、安全、方便的优点。Paypal不需要用信用卡(信用卡的安全性较低),只需把Paypal账户跟银行存折绑定,Paypal就可以在用户授权的情况下替用户完成支付,无手续费。每笔支付都是在用户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完成,Paypal会替用户保密银行账户信息,不会透露给收款。

2.虚拟货币可以优化资源配置。网络中的各种资源十分丰富,其中的虚拟产品和服务满足各类人们的不同需求。发展之初,支付方式主要是邮局汇款,但成本过高,也过于繁琐。如果选用银行卡支付,又可能会导致银行卡资料外泄,造成无可预期的风险。

在此背景下,像贝宝公司推出的虚拟货币Paypal就在方便的同时实现了高安全性,解决了这一困难;像腾讯等网络公司发行的Q币也由于使用灵活、便捷、安全,逐渐成为网民进行网络支付的最佳选择。进而,其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已经在虚拟交易中充当一般等价物,成为虚拟财富与现实财富之间的桥梁,更加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虚拟货币存在的问题

马克思曾注意到,虚拟货币本身为商品,并且这种商品的交易带有很大的投机性质和预期成本。虚拟货币使人们的生活更加方便、生活内容更加丰富,但它同时也造成了现中的实体货币、实体经济受损,同时也对社会伦理道德产生了影响。

1.容易被利用进行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虚拟货币容易进行远距离转移,且具有很强匿名性,网络交易又很难监管、取证和处罚,因此,其洗钱成本要低于很多其他的洗钱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一些网络游戏平台以网络虚拟货币代替了人民币进行赌博,虚拟货币充当赌场中“筹码”,“合法”使用后再被兑换成现金。据QQ系统显示,在线的游戏人数已远远超过了百万。这种“聚赌性质”的活动的盛行必然会带来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人们的正常生活,从而扰乱社会秩序。

2.缺乏回兑机制,引发市场混乱。目前,虚拟货币发行商没有安排虚拟货币相应的回兑机制。网民手中多余的虚拟货币,一般只能闲置不用,或者通过各类交易平台出售或交换多余的虚拟货币。这促使了虚拟货币地下交易市场的形成和繁荣。虚拟货币地下交易市场又处于无序运行的状态,虚拟货币使用范围有可能被任意扩大,与人民币之间实现双向兑换,这将变相成为一种支付工具,有可能破坏货币流通秩序。另外,一些交易商甚至通过地下交易市场低价收购再加价出售而牟取暴利,网络上甚至出现了虚拟货币的“倒爷”、“钱庄”。因此,回兑机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

3.网民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由于目前对虚拟货币管理缺位,完全处于一种自由放任的状态,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由于网络运营商的经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一旦企业出现问题关门或倒闭,持有该公司发行虚拟货币的网民就会有承担相应损失的风险。将有可能承担相应损失;二是部分网络运营商系统在安全技术投入不足,防卫手段不高,管理不够严密,玩家们虚拟货币很容易被盗用;三是目前国内法律对于个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玩家的“虚拟财产”失窃被盗,报案后执法机关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4.虚拟货币容易引起通货膨胀。本文中我们分析的是现实生活中实物商品的物价水平,不包括网络中如QQ 会员商品,QQ 游戏中虚拟装备等虚拟商品的价格。通货膨胀就是指物价普遍、持续的上涨,判断经济中是否出现了通货膨胀最理想的办法就是直接通过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化来衡量。

根据剑桥方程式,货币量与商品价格水平的关系式是:

MV=PQ

(M是货币流通量,V是货币流通速度,P是商品价格,Q是商品总量)

假设货币流通速度V是不变的:

(1)如果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那么,在实物之中流动的只是M单位的人民币,在商品数量一定的情况下,物价水平P 是不变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货币不会带来现实社会的通货膨胀。

(2)如果虚拟货币在一些实物电子交易网站,如淘宝、卓越、当当等网站上可以购买实物,那么用人民币购买的商品量Q就会减少到Q1(Q1

为此,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委于2007年3月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严禁倒卖虚拟货币。”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央行;金融脱媒;电子商务

1金融脱媒的发展现状

1.1金融脱媒的出现和发展

金融脱媒是指在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下,一些非金融机构介入银行的支付中介功能,使得银行让出了部分支付平_。电子商务由于其虚拟性,交易双方一般不见面,彼此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需求方不愿先付款,而供货方也不愿先发货。难以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方式。一部分非金融机构(如互联网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开发了适合虚拟交易的支付系统来满足电子商务的支付需要,由此逐渐介入支付结算领域而形成了目前的金融脱媒现象。目前,我国已有多家企业获得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包括支付宝、财付通、银商等大型支付机构。

1.2金融脱媒的类型

(1)第三方介入型。第三方介入型是指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介入银行零售业务领域,原本仅发生在客户与银行之间的金融交易,演变成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连接客户和银行完成。在我国,一些具备较强银行接口技术的公司,在银行提供的统一平台和接口的基础上,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便捷通道,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来分别连接商家和银行,通过与银行的二次结算获得分成,削弱了原来由银行垄断的支付功能。第三方介入型使得银行不再与客户直接关联,而是通过中介机构相连,例如支付宝、快钱等网络支付公司。

(2)完全脱媒型。完全脱媒型是指支付结算账户和融通渠道均有自己独立的内部运营设施和工具,完全脱离于银行之外。如Q币、百度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完全脱媒型主要是网络虚拟货币。网络虚拟货币由网站、游戏商等来发行,消费者使用法定货币来购买该网络货币,最后用于购买网站、游戏商提供的虚拟物品或服务。这种以网络货币为代表的完全脱媒型,独立于现实金融体系,形成了独立的虚拟世界商品和服务的流程。

2金融脱媒对央行履职的影响

2.1非金融机构支付监管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业务许可证管理的办法,为第三方支付市场建立了良好的环境。但是该制度仍存在部分问题亟待完善,一是金融脱媒对现代金融业的影响仍在不断加剧,对信息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调整范围窄、规范力度有限,与当前金融脱媒的发展速度有所脱节;二是《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使得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在对支付公司的相关技术设备进行检查时“有法可依”,但《办法》的第四章《罚则》却并未规定当出现“支付机构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存在问题”这一情况时应如何处罚,导致科技部门在发现问题进行处罚时“无法可依”,前期检查的效果性和权威性也必然大打折扣。

2.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进一步深化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在金融脱媒的情况下,相对于各类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消费者仍处于弱势地位,从科技部门的角度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易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通过技术手段单方面取消了所有消费者的交易。二是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易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而《办法》中仅在“申请和许可”环节要求提交技术安全监测认证证明,未对许可后如何开展技术安全跟踪监测进行明文规定。

3政策建议

3.1完善《办法》

监管制度的完善和与时俱进,是提升人民银行履职效能,维护支付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方面。面对各类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蓬勃发展的现状,一是建议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提高《办法》的法律层级,进一步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监督,防范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促进非金融支付公司健康规范发展;二是在《办法》的罚则中,明确对“支付机构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存在问题”这一情况的处罚方式,提高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检查效果性和权威性。

3.2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不断研究新的争端解决方式方法,降低金融消费者在使用网上消费、虚拟货币交易等支付服务时的维权难度;二是赋予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对支付公司开业后的技术安全以定期监测和检查的权力,切实提高支付公司对技术安全的重视度;三是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退出支付市场后,相关消费者资金、权益的保护,建议建立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的准备金制度(类似银行存款准备金),由人民银行统一收取,以防范此类公司对金融消费者的支付风险。

第13篇

关键词:新型支付组织;发展现状;管理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12-0078-04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的开放,非金融机构由为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提供辅的服务、后台服务,开始向直接管理客户资金、提供前台服务转变,已发展出支付网关、虚拟账户、多用途储值卡等多种业务模式。此类业务的共同点是。收付款人将资金存放在以非金融机构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收付款人相互之间的资金转账由非金融机构负责完成。本文将采用这种新的结算业务处理方式从事支付清算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统称为“新型支付组织”。

一、新型支付组织基本业务模式及新兴支付市场格局

(一)基本业务处理模式

新型支付组织最常见的有四种类型:第一种是支付网关,它整合了大部分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向市场提供了标准的单一接口网关平台,主要应用于网上支付和电话支付领域;第二种是虚拟账户,在支付网关的基础上,虚拟账户代管收付款人资金,替代商业银行实现收付款人间资金权利的转移,主要应用于网上支付领域;第三种是账户型多用途储值卡,卡片本身不记录备付金余额,需要联机完成交易。既能够通过账号和密码利用电脑或电话终端实现支付,也能够使用POS终端完成卡基支付;第四种是电子钱包型多用途储值卡,卡片本身记录备付金余额,必须通过POS终端写入余额信息以完成交易,能够实现离线交易,满足了公交行业等离线环境下的移动卡基支付需求,主要应用于卡基支付领域。

(二)新兴支付市场格局

从全国发展现状看,近年来,各类新型支付组织发展迅速,不含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2007年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突破1000亿元,同比增长100%,预计今后几年交易额仍将快速增长。此外,当前国内网上支付市场企业集中度很高。

其中:“支付宝”公司2007年交易额高达476亿元,占据了整个电子支付市场的半壁江山,其他网上支付平台则数量众多,相互之间竞争十分激烈(详见图1)。从上海地区看,2008年1--4月,多用途储值卡主要发卡机构日均账户余额11.98亿元(详见图2)。多用途储值卡主要发卡机构月均收款额100.7亿元。市场份额占比也较为集中(详见图3)。目前,上海地区多用途储值卡已快速蔓延至江浙两省各大商场及超市。

二、新型支付组织行为及风险分析

(一)对新型支付组织客户备付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约束,挪用“沉淀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缺乏约束机制,目前新型支付组织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过分依赖自律,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为了消除客户对资金被挪用的疑虑,很多支付网关、虚拟账户企业对外宣称将客户交易资金交由银行第三方托管。

这种自律式的托管制度,实际上存在着两方面严重的缺陷:一是新型支付组织,特别是支付网关和虚拟账户企业的业务特性决定了它必须在多家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和划转客户备付金。无论在哪一个时点,客户备付金都分散在不同的开户银行,资金托管银行只是其开立账户的银行中的一家。客户备付金托管不完整。据实地调研了解,某银行上海分行虽为某家支付网关企业的资金托管银行,但该行结算的资金量仅为该企业日常交易量的5%左右。二是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新型支付组织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转账业务,无法对收款人与新型支付组织之间的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一旦新型支付组织有意挪用客户备付金并虚构交易欺诈资金托管银行,托管制度便形同虚设。

正是由于客户备付金有效监管机制的缺失。挪用“沉淀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新型支付组织存在利用客户备付金投资一级资本市场“打新股”的现象。据调查,2008年1至4月期间,先后有多家新型支付组织在9个股票现金申购发行日向证券公司划付资金。

(二)新型支付组织掌握了大量的社会支付信息。但其经营特点产生了零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金融脱媒现象

新型支付组织在网上交易、银行卡POS机刷卡交易和小额跨行资金划转等零售支付业务方面,对商业银行或传统清算组织存在着较强的替代效应,带来了零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金融脱媒。尤其在虚拟账户类企业和多用途储值卡发卡机构在其业务处理模式下,新型支付组织截断并掌握了原本属于银行所掌握的支付业务及相应的支付信息,是社会支付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账户实名制尚未涵盖新型支付组织所从事的业务,导致支付信息完整性存在缺陷。为隐匿资金转移行为提供了潜在渠道。

(三)新型支付组织合作趋势明显,“电子货币”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形成挑战

新型支付组织吸纳的客户备付金需要被用于消费,消费渠道能否拓展直接影响“电子货币”的流动性,最终影响客户对该新型支付组织提供支付服务的认可度。而依靠合作能够迅速拓展消费渠道,因此,目前新型支付组织之间合作步伐不断加快,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不同的发卡机构合作发行多用途储值卡,拓宽多用途储值卡使用渠道。例如: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商银资讯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联合推出“商银通・申付卡”,该卡兼具原“商银通”的商户POS机消费功能和原“付费通申付卡”的缴费功能。

二是支付网关、虚拟账户接受客户以多用途储值卡完成支付业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例如:环讯的“爱米支付”业务,用户可使用神州行卡、联通缴费卡、电信卡、赢点通卡等多用途储值卡充值“爱米”账户,并在环迅支付旗下的签约商家购买服务及产品。

可以预见,在没有政策限制的条件下,新型支付组织发行的电子货币很快能够在网上支付、零售卡基支付领域获得接近于央行发行的基础货币的流通范围,从而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形成现实的挑战。这种挑战会带来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中央银行损失铸币税收入。当电子货币的竞争性发行机制得以确立,随着电子货币被广泛的作为小额交易的支付工具,央行所发行的通货被明显取代,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将大幅减少,从而使其货币政策独立性受到影响。

二是由于电子货币的种类、规模、结构不同,将使货币政策的操作更加繁杂。中央银行使用的传统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机制将受到挑战,并将最终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四)大部分多用途储值卡发卡机构选择与POS机具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快速拓展签约商户

对于多用途储值卡发卡机构而言,自行布放POS

终端的初期投资成本高昂,因此它们大多愿意选择利用商户原有POS终端,由POS运营维护商加载新的数据报文格式和数据转发地址,实现POS终端网络的扩张。各地POS运营维护商在为多用途储值卡提供POS机服务方面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

(五)新型支付组织的发展面临政策不确定带来的经营风险

由于法律、政策的不完善,造成支付清算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的不确定性,从而妨碍支付清算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了满足日益多样化的支付需求,新型支付组织必然进行各种金融的尝试。但是,由于法律政策尚未规范新型支付组织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业务管理、服务范围和风险防范,一方面给新型支付组织的业务创新带来了未知的政策风险,制约了新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纵容了少数新型支付组织在高风险业务上渐行渐远,“坏榜样”带来的羊群效应可能使得未来政策规范成本高昂。因此,为了降低政策执行给新型支付组织业务转型带来的成本,规范和促进新型支付组织业务发展,应当尽早制定相关政策。

三、政策建议及相关思考

(一)有关防范支付风险的政策建议

1、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进行限制。

支付服务组织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沉淀的客户备付金,属于其负债,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西方发达国家规定支付服务组织只能将这些备付金用于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投资。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规定,支付服务组织在任何时候都应持有被监管当局许可的投资,且投资价值应当不少于备付金的金额。欧盟《电子货币指令》也规定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必须持有合格的流动资产,且其价值不得低于当时发行电子货币的总额。

从稳健性角度考虑,即使投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项目,仍具有一定的风险,更为谨慎的办法是将这些备付金专款存于银行,不得用于清偿与备付金支付无关的债务。

2、建立“备付金保险机构”和“延伸存款保险制度”。

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框架下,一旦参保商业银行倒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将对个人存款人提供10万美元以下的赔付,但不对企业客户提供上述保障。因此,为了保障支付服务提供商客户资金的安全,FDIC为C2C网上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了延伸存款保险(Pass Whrough Insurance Coverage)。即:任何C2C网上支付服务提供商在将所有滞留资金存入FDIC保险的商业银行,修改用户服务条款和满足其他信息披露要求后,用户资金每户保险达到10万美元。

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风险管理思路,为支付服务组织提供可靠的商业存款保险。

另外,由于延伸存款保险的投保人是商业银行,因此只适用于银行倒闭的情况,如果是支付服务组织本身倒闭,延伸存款保险将无法保障支付服务使用者的利益。为了防止因支付服务提供商本身倒闭而导致的个人客户资金损失,建议在存款保险公司中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设立专门的备付金保险机构,为新型支付组织提供备付金保险服务。由于保险公司有权利对新型支付组织的资金运作状况进行全方位、持续性的监管,从而在机制上建立了人民银行、保险公司两级监管体制,更为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3、以POS机运营维护商为突破口,加强人民银行对于多用途储值卡市场的监管。

POS机运营维护商在为银行卡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利用现有POS机具网络,自行发行多用途储值卡(如:斯马特卡和商银通卡)或为多用途储值卡发卡机构提供服务。

考虑到目前POS机运营维护商已经成为了多用途储值卡市场的重要环节,人民银行可以以此为突破口加强对多用途储值卡市场的监管。

(二)有关加强支付信息管理的政策建议

由于新型支付组织部分掌握了原本全部由商业银行所掌握的支付信息,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政府部门所掌握支付信息的完整性。

1、落实账户实名制。

记录的保存制度涉及服务对象身份的确认与核查即账户实名制。账户实名制的建立,对于从源头上遏制洗钱、腐败、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社会诚信体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支付服务组织而言,落实账户实名制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

2、落实报告和记录制度。

尽管监管机关对支付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但报告制度仍然为监管机构及行业内成员提供了一条经济且有效的管理途径制度。当特定事件发生时必须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支付服务组织应提交的报告主要包括财务状况报告、审计报告等定期报告和股权结构变更、支付服务组织名称变更、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变更;合并或分立;调整业务范围或改变业务模式等临时性报告。

3、履行反洗钱义务。

由于支付服务组织至今尚未纳入反洗钱体系,目前既无法对其开展有效监管,也不能对其进行直接调查。这使得支付服务组织成为我国反洗钱机制的薄弱环节,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成为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通道,值得警惕。应通过颁布相关法规,明确支付服务组织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有关强化货币政策执行能力的建议

第14篇

“比特币像一辆脱了轨却丝毫不减速的列车。车上的人无一不带着恐惧,一批又一批乘客不知死活地往下跳,时不时又有一批又一批不知死活的人想爬上这列不知道要开到哪儿去的列车。”看似最大的受益者、目前中国拥有比特币数量最多的人、比特币收藏家李笑来,却用这样一段话描述了当下中国比特币投资狂潮。

11月19日,仅因为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表示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可能拥有长远的未来”,比特币的汇率就在当日蹿升至8000元。而在今年年初,比特币的价格仅有13美元(约80元)。这一现象,让众多金融行业从业者不禁感叹:“从业以来,还从来接触过价格飙升得这么快的资产。”

谁懂比特币

在各大财经论坛中,最热门的话题不再仅有基金理财或互联网金融,还多了个比特币。在投资者关心的关于比特币的问题中,“比特币是什么”最为常见,但能把这个问题解释清楚的却很少。

虚拟货币产生了很多年,但为什么没有谁能像比特币这样成功?主要因为实物货币与虚拟货币的最大差距在于,后者难以解决“重复支付”问题。难以证明人们没有把相同的虚拟货币付给其他人,一直让虚拟货币难以发展。在比特币出现之前,唯一已知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设置一个中央交易记录器,但对这份记录的控制也自然会成为对这种货币的唯一控制点。比特币设计了一种公开分布总账的方案,可以摆脱第三方机构的制约,又预防了重复支付的问题。这种全局共享的比特币交易记录器被黑客们称为“区块链”,它由许多“区块”组成。而形成“区块链”的方法,被黑客们设计成了一个“生产比特币”的精巧过程。

黑客们让参与者贡献出CPU的运算能力,以解决复杂加密的交易数据的计算问题,又通过制定上限的方法控制了比特币的通胀(生产上限为2100万个)。参与者通过运行一个特殊的软件来当“挖矿工”,在这个过程中“制造”新比特币并让交易在网络上进行。网络上运行这个软件的电脑就像一群“矿工”,它们要争相破解包括多个交易数据的不可逆密码难题,因为只有第一个解决难题的“矿工”才会得到50比特币的奖励,相关交易区域才会加入“区块链”。随着“矿工”数量的增加,每个谜题的困难程度也随之提高,这使每个交易区的比特币生产率维持在约10分钟一枚。此外,每达到21万个“区域”,奖励就减半,从50比特币减到25,再从25减到12.5……一直持续下去。到2140年,比特币就会达到预定的2100万枚上限。

比特币生产的原理往往让人觉得晦涩难懂,但其限量的特性却很容易被投机者所关注。这也让部分追逐它的投机者持续且盲目地认为“比特币具有储存价值的能力”。但事实上,比特币原始的价值主张却是流通媒介。在创造比特币的黑客眼中,它只是互联网应用于货币的产物。黑客们创造比特币的初衷是:他们认为货币的流通性受到了交易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的巨大束缚,人们完全可以利用互联网改变货币的流通能力。更形象点说,比特币的作用与印刷百元大钞的纸张无异。

汇率跌宕起伏的背后

比特币是何时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产生对等关系的呢?为物品赋予价值的是人,而非其他——比特币也没有逃开这个规律。

2009到2010年初,比特币曾毫无价值。最初,纯粹因为好玩,新英格兰程序员加文·安德烈森花50美元买入了1万比特币,并创建了名为“比特水龙头”的网站,毫无理由地向人们散发比特币。佛罗里达程序员拉斯勒·豪涅茨是第一个在真实世界中使用比特币的人,他花1万比特币换了一张价值25美元的棒约翰兑换券,买了两块匹萨。

2010年,比特币首次公开交易价格仅为0.03美元。开始交易的头半年中,1比特币的价值一直低于14美分。2010年夏天,比特币交易开始进入黄金时期,由于供远小于需,比特币的网上交易价格开始上升。到11月初,比特币蹿升至36美分。2011年2月,它继续升值,和美元的兑换率达到了1∶1。此后一段时间比特币汇率一直稳定在了87美分上下,最高曾涨到过1.06美元。2012年11月,比特币的历史最高汇率仅为33美元。

比特币在欧美地区首先受到追捧,主要是因为经济环境的恶化。为了度过危机,欧洲一些国家的政府出台了严厉的存款税及资本管制措施,让人们突然意识到比特币可挽救他们的财富。作为一种纯粹由计算机密码组成的虚拟货币,它本身不会被冻结、不用纳税,还可以和美元等多种货币进行兑换。恐慌情绪推动了比特币与现实世界的对接,支持比特币支付的商家迅速增长,甚至达到了几万家。比特币在这种情绪中变成了度过危机的“救命稻草”。

比特币由此开始受到投机客的高度关注,一场将其包装成投资标的“阴谋”逐渐展开。促成资产价值的疯狂上涨,需要众多投资者的追随。今年4月,比特币的汇率直冲至266美元,又在一夜之间跌了一半,11月又出现了单日暴涨现象。根据一位金融业内人士的判断,各种利好消息的出现,并非主菜,而是辅料,其背后必有“庄家”做局。

没有监管的比特币

如同脱缰野马

沉浸在一夜暴富的美梦中,盲目的投资者们往往不愿相信自己会遭遇一夜破产的噩梦。但是,投资的风险与回报总是成比例的。比特币当日交易无涨跌限制,随时可以让疯涨变为疯跌。

财经专家端宏斌认为:“如果比特币继续上涨,它的货币属性会越来越弱,只有比特币价格下跌或保持稳定,人们才会使用比特币进行支付。”随着比特币价格的飙涨,中国投资者已经没有耐心购买矿机,基本是直接买进成品比特币,等待升值后再抛出。端宏斌表示:“如果购买比特币的人并不是真的觉得它有用,而是因为它的价格在上涨,泡沫化的风险就随之而生。”

“从人民银行的角度,近期不可能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近日,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已经表态,在中国对比特币的监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短期内还不会出台。表面上看,监管部门似乎默许了比特币交易,但中国的比特币交易风险却将如同脱缰野马般不可控。

第15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虚拟经济;实体经济

上世纪70年代后,股票、债券和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等虚拟经济迅速发展,并与实体经济发生分离,对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如何在充分发挥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作用的同时,汲取东南亚和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良好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辩证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经济活动总是由虚拟经济成分和实体经济成分组成。实体经济是指人类生产、服务、消费和流通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等经济活动。虚拟经济是指在货币、证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虚拟资本的交易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相对脱离实质经济的一种经济活动,具有高流动性、不稳定性、高风险性和高投机性的特征。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经济范畴,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发展的基础,虚拟经济的产生源于实体经济发展内在的内需,同时也反作用于实体经济。但是,经济运行最有效的状态就是均衡。一旦虚拟经济落后于实体经济,市场将会出现“金融抑制”的后果,造成经济萎缩;反之,虚拟经济的过度发展或超前发展,则会产生虚拟经济将实体经济“挤出”市场的现象,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破坏。

二、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实例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背离成为了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主要表现在股市和房产市场的严重泡沫化。

(一)亚洲金融危机主要源于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过度膨胀

股市市场价格剧烈震荡。东南亚国家采取的高利率、高汇率 “双高”政策,汇率被严重高估,吸引了大量外资以维持本国经济的高增长,刺激了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为代表的“虚拟经济”的不断膨胀。金融危机前,泰国股指从150点升至1600点,马来西亚由700点涨到1200点,印度尼西亚由不到100点涨到600点,但金融危机爆发后,上述国家的股指出现了大幅下降,跌幅分别达80.66%、63.67%和32%。同时,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了“急涨急跌”现象。金融危机前,日本、马来西亚和印尼的商用土地价格大幅上涨,年均涨幅高达100%、40%和70%左右,而金融危机爆发后,上述国家价格分别较最高点下滑70%、54.5%和61.54%。泡沫经济破灭后,银行信贷资金难以收回,外资大量抽逃,亚洲各国金融运作陷入困境,金融危机在所难免。

(二)美国金融危机主要源于房地产和次贷及其衍生品市场过度膨胀

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对其产业结构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将大量以制造业为主的实体经济转移到拉美和东南亚地区,同时大力在本土发展金融业。2000年网络泡沫破灭后,美联储的利率从2000年6月的6.54%快速下降到2003年7月的1%,创1954年8月以来的历史最低峰。这一举措直接导致房地产信贷急剧扩张,房价大幅上涨。而房价的节节攀升,极大刺激了次级抵押贷款以及基于次贷的抵押支持证券(MBS)、抵押债务债券(CDO)、信用违约合同(CDS)等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需求。到危机爆发前,次级债市场的规模已达6.5万亿美元,日交易量超过2500亿美元,甚至比美国国债市场规模还大。过度投机盛行,孕育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直接诱发了金融危机。

三、我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现状及预防

亚洲与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在于实虚经济的偏离,为防范危机,首先要分析我国现在的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是否存在偏离正常轨道的趋势。

(一)我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1.经济货币化程度

经济的货币化指标等于广义货币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即M2/GDP。这个指数可以大致观测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分离的程度。如果比例过高则该国货币超发严重,有可能出现经济泡沫甚至金融危机。根据世界银行M2/GDP数据显示,我国经济货币化程度增长较快,从1978年的0.32增长到2012年的1.88,在34年间扩大了近6倍,创下历史高峰,居全球之首。这一数据说明当前我国经济货币化程度已经达到较高水平,由于虚拟货币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负债,货币发行越多,国家的负债就越多,同时潜在的国家信用风险和通货膨胀压力就越大,以至于整个经济体系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

2.金融相关率

美国金融学家戈德史密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金融相关率(Financial Interrelation Ratio,FIR),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全部金融资产价值与该国国民财富总值之比,该指标的合理区间在 1.5-2.0 左右。FIR是各国宏观调控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分离的重要指标。我国的金融相关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但一直不稳定。1995 年到 2010 年间该比率增长不大,说明金融市场一直处于正常状态。但是在2007 年,该比率达到 3.3左右,随后一直在持续增长,到 2013 年已经接近于 7。这一指标说明我国金融市场中存在泡沫,并且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已经存在分离的趋势。

3.房地产市场

当前,我国经济虽然发展较快,2013年GDP增长率达7.7%, 2014年为7.4%, 2015年为6.9%,但主要依赖着房地产经济的拉动以及政府投资的增长。由于房地产业所需资金巨大,仅仅依靠房地产业的自有资金难以完成整个开发过程,因此开发商会利用金融市场进行直接或间接融资,这样的结果就是房地产业的虚拟性越来越明显。如果房地产业虚拟性占比越来越大,那房地产泡沫就会出现,一旦泡沫破灭,可能造成区域性危机甚至金融危机。

(二)对于防范我国金融危机的建议

1.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实虚协调发展

中国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增长,建设合理的经济结构是重中之重。实体经济结构方面,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我们当前发展经济必须坚持的原则:一是加大对科技的重视与投入,发展科学技术;二是大力发展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合理调整。虚拟经济结构方面,发展稳定的金融市场是推动经济平稳运行的重心:一是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二是抑制房地产行业的虚拟经济规模。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在各类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总是靠从事高风险的博弈来取得最大的利润,只靠资本市场的内部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应注重提升监管水平,防范风险事件发生:一是加强立法,提高法律意识;二是改变传统监管方式,建立完善的检测系统,对各类金融产品进行实时检测。此外,建立和完善开放性的风险预警机制、监控体系,对预测经济波动的趋势,以及在风险出现时,制止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具有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分离,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二者的分离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分析亚洲与美国金融危机,对比我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现状,得出我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存在背离迹象的结论,提出了相关的风险预防建议,希望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文倩.基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背离角度的金融危机预警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