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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是与传统的以讲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相区别的新型教学模式,是依据法律文书课程特点进行的教学模式探索。
(一)法律文书课程内容的实践性需要教学方法的变革
法律文书课程的内容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方法和技巧。课程内容来源于公安工作的法律规定和公安工作实践,并直接指导公安工作实践。这构成了本门课程内容实践性的根本特点,也是与传统理论性课程的根本区别。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基于知识的理论性、逻辑性、系统性建立,强调知识的讲解、分析、思辨和学术前沿的探讨。基于传统理论性课程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并不适合法律文书课程内容的需要,应该依照课程的自身特点进行相应的设计与改革。
(二)法律文书应用的操作性要求教学方法的实战化
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的客观载体,需要在行政案件调查、取证、处罚及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多种具体工作环节直接运用。办案程序与法律文书直接结合,没有合法、规范、准确的法律文书支撑,公安机关各个办案程序将会受到质疑;反之,没有真实的办案程序作为具体依托,法律文书自身也无存在价值。因此,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目标应着重于提高学员实际制作和应用法律文书的操作能力。提高学员操作能力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进行针对性的实战化训练,使学员对各种法律文书的使用方式、方法、程序、注意事项能够做出快速、准确的判断与选择。因此,法律文书课程应当加强实战化改革,使实战贯穿于课程教学的整个过程,提高学员应用法律文书的能力,最终提高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法律文书课程学习质量判断标准的独特性要求评价标准多维化
传统理论性课程将学员对知识的了解、记忆、理解、掌握、熟练运用等不同认知程度作为教学目标和评价标准。在具体判断时,主要做出“是”与“否”、“对”与“错”等绝对的区别性判断。法律文书除了上述特点外,还有其他特质:首先,“因案而异”,不同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种类及具体法律文书在内容上均有不同。其次,“因时而异”,办理案件的不同阶段对某一文书的制作要求不同。例如,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首次讯问时制作的《讯问笔录》与之后进行再次讯问时制作的笔录之间在内容要求方面有很大差异。第三,“因人而异”,针对不同的应用对象,同一文书的制作要求也有不同。例如,同样是《询问笔录》,针对证人和被害人的制作要求具有很大差异。第四,“合法至上,规范引导”,法律文书的根本要求是“合法”,既要求其所反映的民警执法行为合法,也要求法律文书本身的制作合法。但是,如果在办案过程中,民警的行为符合法律的程序和实体要求,而仅在法律文书的部分格式上出现差误,通常可以通过更正来进行处理,文书本身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而“规范性”则大打折扣。可见,通常的评价模式所作出的判断结论用于对法律文书进行评价是不尽合理的,探索基于法律文书特质的多维评价标准是法律文书课程建设的重要环节。
二、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构成要素
从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中心转向以实战为中心,是教学思想、整体构思和具体运行的全方位改变。笔者认为,这一模式整体包括如下要素:
(一)教师
无论传统教学模式或是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师与学生永远都是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核心要素,并且教师的引导作用均无可或缺地存在。在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教师的角色发生了部分变化,知识讲授将失去主导地位。反之,对课程教学过程的设计与引导将成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教师是课程教学过程的“导演”。
(二)学员
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学员不再是被动接受者,而是贯穿教学活动各个环节的行动者,是课程教学过程的“主演”。
(三)信息资源
信息资源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信息支撑。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学资源主要由“法律”、“法规”、“规定”、“制度”、“规则”等成文的格式化内容构成。在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上述资源仅仅是基础,资源的主体部分为“样本”、“案例”、“习惯”、“约定”、“风俗”等非格式化资源。这些资源含有实战化教学的多重复杂信息,用于对教学结果的制约与评价,与传统教学资源共同称为“信息资源”。信息资源连接了教师与学员,是贯穿整个教学过程的“剧情”。
(四)教学思想
教学思想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软件要素,包括对教学模式的设计、运用与评估等具体方面的认识与思考方法,是经过抽象的教学模式的“灵魂”。
(五)教学物资
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需要较强的物质支撑,主要包括场地、警械、纸张等。
三、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具体运行方式
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教学模式,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视觉实战
视觉实战是指将文书以真实的印刷品或电子图片进行展现,使学员对文书的外部特征有最基本的认识。法律文书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体系,目前使用的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的2012版刑事法律文书为97种,行政法律文书为46种,各省级公安机关也可根据本地的具体工作情况制定补充性文书。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视觉实战模式,将文书的外形、印刷特征予以展示和对照,使学生形成基本的视觉印象,头脑中建立对各种文书的直观区别,使其能够在执法程序中迅速、直接、准确地做出选择,避免因为多种文书的类似而产生混淆,进而影响办案程序。
(二)听觉实战
通常来说,法律文书是平面的、静态的书面文件,与声音没有直接关系,但这并不能阻碍听觉实战成为一种新的教学方式。1.对声音特征描述的概括练习某些案件中,声音可以构成特定的案件信息。例如,刹车声、呼救声、警笛声等。在《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等文书中经常要涉及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到对声音的描述。由于未经培训、心理紧张等因素,这类人员通常无法将声音特征描述准确、形象,办案民警必须将其叙述的含混语言进行辨析,抽取其中与案件相关的内容。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播放不同种类的声音,来训练学员对声音大小、种类、方向、来源等特征的认知,并要求其将声音特征记入相应文书,提高学员对声音特征描述的概括与记录能力。2.对声音内容的记录练习对声音的记录发生在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人的问话过程中,构成了《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这几种文书也是案件中最为重要的文书种类。对声音的记录练习主要是对语速的适应、方言的辨别、错(别)字的快速分辨、语言核心内容的快速分析等方面。对声音内容的记录练习通过在课堂上播放不同特征的语言录音、讯(询)问录音、开展模拟讯(询)问等方式,建立声音样本,由学员进行实际记录,提高学员对声音内容的记录能力。3.对声音附着信息的判断练习民族语言、方言、俚语、口头禅等是生活中常见的语言要素,通过这些语言要素能够判断人的民族、籍贯、社交、文化等方面的特征,优秀的办案人员经常能够通过语言分析捕捉到有利的案件信息。教学过程中,通过在课堂上播放多种包含不同语言要素的声音样本,由学员在记录的过程中判断说话者的个人特征或者其他附着信息,提高学员办案的思维扩展和分析能力。
(三)制作实战
制作实战是整个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核心环节。制作实战强调了文书实际制作的整体过程,注重学员对文书使用背景、制作方法和易出错点的综合练习。1.缩写缩写,是指对篇幅较长、内容较为复杂的文书进行内容缩略,形成简短的文书的一种训练方法。缩写是基于不同视角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认知,是一种基于视角变换形成成果的活动。缩写训练形成的成果与原文书不是同种文书。缩写训练中的原本,一般为《提请批准逮捕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内容全面、格式标准的文书类型。分析原本的过程,一方面可以增强学员对于原本文书内容、主旨、法律基础的认识,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增强学员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认识。缩写训练中的缩略本,一般为《受案登记表》、《××通知书》等填充型文书的部分栏目或者内容较为简单的其他类型文书。形成缩略本的过程,实际上是基于充分信息制作文书的过程,学员在训练中应当将原本中的核心信息分析出来,构成精准信息或者高度概括语句,以满足缩略本文书的需求。2.模拟(仿制)模拟,也可称为仿制,是指基于特定信息基础,比照优秀法律文书样本制作新的法律文书的训练方法。这种方法比较适合针对操作性较强、格式性较弱的文书进行训练。模拟训练形成的结果与样本为同种文书。例如,《现场勘验笔录》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中形成的记录性文书,记录内容包括现场基本情况、现场勘查工作情况和现场勘查过程中收取的痕迹、物证等(行政案件的现场勘查文书依照刑事案件相应文书制作)。在教学中,可以为学员提供三部分基础信息:(1)规范现场勘查工作的有关规定;(2)优秀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样本;(3)某地发生的真实案件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依靠上述基础信息,学员即可通过对样本的模拟,针对该案件素材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制作。3.抄录抄录,是指通过对样本的完全誊写,以掌握该文书的格式、层次、重点等内容的训练方法。抄录的方法通常适用于叙述性文书。抄录形成的成果,应当与样本在内容上保持一致。例如,在进行《呈请报告书》训练时,就可以为学员提供《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等样本,由学员对该样本进行誊抄。经过抄录训练,学员可以明确该文书的叙述层次和不同层次中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4.纠错纠错,是指通过对文书样本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并予以改正的训练方式。该方法可以运用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文书训练中。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法律文书自身的特点决定,在执法文书训练中,“错误”的含义与其他学科稍有不同。主要错误形式为:(1)格式化差错,是法律文书书写位置、标点等方面的差错,是形式层面的错误。(2)恰当性差误,是使用了不当的方法、语言等,如在《讯问笔录》中直接记录犯罪嫌疑人作为口头禅的脏话。(3)标准性差误,是采用了不常用或者错误的衡量标准来进行文书中的某些问题的界定。如执法文书中应当使用公历进行日期记录,但记录者直接使用了农历、藏历等历法。(4)根本性错误,如漏填、倒填、要件不全、姓名错误等。(5)程序性错误,文书自身的形成违反了法律程序。以上(1)、(2)、(3)项通常不影响执法文书的语义表达或者法律效力,通过一般性的改正即可完成,而(4)、(5)类错误则影响了文书的法律效力,需要对照相关法律条文,分析错误的表象和内在影响因素。在纠错训练中,可以由教师设计综合案例,将多方面错误集中于某一文书,由学员分析之后进行修改,最终形成语言顺畅、格式规范、程序合法的文书。5.比较比较,是指在执法文书的教学过程中,将法律文书与其他文件的写作进行比较,或者不同的法律文书进行比较,以使学生充分认识法律文书特点和制作方法的教学方法。通过比较,学员可以认识不同文书的特点和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教学过程中,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比较方法:(1)将法律文书与行政公文进行比较。(2)不同种法律文书之间进行比较。(3)行政法律文书与刑事法律文书进行比较。例如,可以通过将刑事案件法律文书中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学员可以认识到两种不同文书的使用对象、程序、制作规范等多方面的差异。
(四)应用实战
应用实战是对法律文书课堂教学的深入扩展,这类实战模式将不同的文书进行横向的关联,并与办案程序进行结合,使学员对法律文书的应用有直观、真实的认知。1.直接案件应用直接案件应用的作用在于通过参与实际的办案程序来获得法律文书的写作认识。直接案件应用将法律文书具体运用的情形予以展现,使学员能从工作与教学结合的角度来加深对于执法文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该部分实战训练由学员的见习、实习进行实际支持,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中进行直观的认识和训练。该方法是课堂教学的进一步延伸,可以为作为授课的前期认识基础及后期的总结、反馈。2.模拟案件应用直接案件应用的方式在运用过程中受授课时间、地点等方面的限制较多,很难和课堂教学直接结合。相较之下,模拟案件应用的方法更为可行。模拟案件应用的方法建立在学员对主要文书已经学习完毕,对文书之间的关联和差异已有认知的基础上,是检验性、综合性的实战模式。例如,在刑事案件法律文书讲解完毕后,教师设计一盗窃案的案例,程序涵盖报案、现场勘查、立案、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工作内容,由学生根据办案的程序制作相应文书。
(五)实战化考核
传统考核模式适用对象为理论性课程,能够起到检验和巩固学员基础知识的作用,题型以填充、选择、判断、简答、论述、案例等类型为主,答题方式为开卷、闭卷、论文三种。传统考核模式不适用于法律文书课程。首先,法律文书课程基础知识较少,依据具体案情而存在,并非知识的直接体现,填充、选择、判断、简答等题型难以适用;其次,多数法律文书的制作结论不具有惟一性,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且均可认为正确;再次,不同的法律文书之间没有重点与非重点的区别,各种法律文书在工作中的地位是相同的,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具有相应的程序和法律约束,有其适用的法律基础,具有相应的法律作用。可见,考核模式也应与教学模式同步进行以实战为中心的改革,形成以案例为基础的考核模式,减少或者放弃概念题、选择题、判断题等类型,放弃纯理论内容。考核模式的同步改革,可以下面几种方法进行:1.分段式考核。改期末单次考试确定成绩为多次练习成绩进行积累,以期末综合实战成绩为主体。2.场景式考核。例如,进行《搜查笔录》考核时,由学员对设定的模拟现场进行搜查,并将搜查的情况予以记录。3.对抗式考核。例如,进行《讯问笔录》考核时,采用两人扮演侦查员,一人扮演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三人进行模拟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故意设置多种障碍,记录员则应针对这些障碍进行应对。
四、对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探索的进一步思考
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自构思伊始至今已经过四年的实践与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实战是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水平提高的最有力措施
如上所述,法律文书课程的基本特点使得传统的教学模式并不适合法律文书课堂教学。在转变为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后,学员的课堂参与情况、文书的制作能力等方面获得了预期的提升。经对毕业学员的回访,学员认为实战化的教学模式更适合法律文书课程。有了前期的实战教学作为基础,毕业学员在较短时期内均能够适应岗位需求,制作出符合标准的法律文书。可见,实战在法律文书课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种实战模式的运用能够有力提高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水平。
(二)信息资源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成败的决定性要素
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从根本上看是以信息资源等为支撑的,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必然需要充足的信息资源。经过探索和总结,法律文书课程的信息资源库建设最低应达到以下程度,否则难以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1.案例从数量角度来看,每种法律文书均应有体现不同知识点的案例支撑;从涵盖范围来看,应当有程序比较完整、能够充分体现法律文书对办案程序的关联和证明作用的案例支撑;从表现形式看,应当有文字类、声像类、物品类等多种形式的案例资源;从体现内容来看,应当有公安执法一线的规范、正确的优秀案例以及缺陷、错误的反面案例资源。2.法律法规应当全面收录全国范围适用的公安机关执法依据并尽多收录各地方具有特殊要求的执法依据。3.文书样本每种法律文书均应有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形成的真实样本,既包括格式标准、语言规范的优秀文书实例,也包括有文字、格式等方面错误的缺陷样本。4.其他信息资源除上述常规信息外,应有充足的与法律文书训练相关的自然、人文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信息资源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长期总结、梳理、收集形成的。在调研、交流、上网、学术研究等工作进行的同时,应注意相关信息资源的积累。
(三)教学物资支撑在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实施中具有重要地位
法律文书是实务性课程,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最终表现为学员的写作训练。如上所述,执法文书种类繁多,并且每一种文书又包括多联(页),学员的训练过程需要大量的纸张及其他方面的物资支撑。例如,以一起普通的单人作案、缴获赃物的行政案件作为训练案例。案件程序基本需求为受案登记表文书、问话记录文书、传唤文书、扣押及登记文书、处罚决定文书、家属通知文书等,且部分调查措施还必须制作填写呈报领导批准的呈批表,这些文书总数不少于16种。如果是多人或者连续作案,需要制作填写的有关呈批表、法律文书则可能还要多出许多。[1]以每个班40人为标准计算,平均每种文书2联(页),则该次训练纸张应最少40×16×2=1280张。另外,在此次训练中还需要场地、警械等方面的共同支撑。如果无法满足上述基本的物资条件,实战化教学难以开展。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争取教学物资的充足供应,即“开源”,另一方面要在保证训练效果的前提下,保持最大限度的节约。经验表明,以下几种方式降低物资消耗十分有效:(1)“手绘”,即对部分叙述性较强、格式性较弱的文书,要求学员在自有纸张书写文字内容。(2)“机制”,即对部分格式化文书,要求学员利用电脑直接填充,形成电子文档即可。(3)“缩印”,即将多联文书按比例缩印于同一张纸上。
(四)课程间的横向联系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发展方向
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承办人乃至整个检察院在对案件全面把握、分析、适用法律后做出的最终判断,既是传递司法信息的重要媒介,也是检验司法工作的有力工具。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是外界可以通过法律文书了解司法,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不再是仅有“鸿儒”可谈的司法过程,而变成实实在在的“白丁”可知的“看的见”公正。近年来我国传媒产业发展迅猛,大众已习惯通过各种社交工具及网络媒体获知信息,对于一些相对敏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检察机关及时在网络上公开相关法律文书,既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又对媒体舆论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机连接。
2、有利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可以访问网站、浏览法律文书,这就会倒逼案件承办人抱着愈发谨慎、细致的态度撰写法律文书,而每一份法律文书从制作、逐级审批、出具纸制版到最后网上公开,每一道程序都要经过认真、仔细、反复的修改、校对。这无疑有利于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避免低级错误的产生。与此同时,检察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化压力为动力,写出高水平的法律文书。
3、有利于深化检务公开
法律文书的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借助网络这一工具既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是深化公开的需要。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会形成不同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既记录了权力行使的情况,又是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物质物化体现。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具体程序本身就是对外公开,且属于形式公开。而案件办理过成中形成的案件审查报告等文书,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检察机关内部的制度要求则不属于对外公开的范畴,因此作为承办人审查报告“浓缩版”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对于检务公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载体,终结性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每一阶段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是检察机关在个案中“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集中体现。
二、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开情况介绍
对检察机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书进行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检务公开的重大举措。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立足“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做好对外律师接待以及查询工作。目前,本院积极谋划开展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工作,预计近期将利用蚌山检察微博这一平台,对部分比较有代表性、社会影响较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的相关终结性法律文书进行公开,充分利用媒体、群众的“微力量”,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透明度,促进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三、关于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的建议
1、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撰写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大都经过法学院校的专业教育,或者从事司法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法律人的职业要求及思维习惯使得我们在书写法律文书时使用法言法语,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方可读懂。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后,公众阅读法律文书的过程就变成了一个检察机关进行普法教育、公众对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而目前的法律文书多较为简单、凝练,缺乏深入的说理内容。当然法律文书作为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物化体现,已有固定版式,不能更改,全都使用日常生活用语既不切实际也有损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但是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法律文书的不同适用对象,在维持既有版式、保障法律文书严肃性的基础上,针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理由、法律适用和理由等方面进一步说理,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2、公开应当以全面、全方位为原则
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的情形,不公开的法律文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报请逐级审批后方可不公开。此外若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应当对相应部分予以删除或者虚化处理,但是如何认定文书中的内容不宜公开,由哪个部门来认定不宜公开内容,这些都是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不应当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应当是全方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由来、案情、现有的证据及其采信情况等内容。法律文书公开后,案件承办人还可以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就文书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合法性和正当性解释。
3、公开要注重实效性
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向公众表明了检察机关维护其知情权、监督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本身就会是公众对检察机关产生一种信任感。疑心生暗鬼,检察机关若是在公开过程中不及时,则会使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久而久之会使公开制度流于形式。以书为例,书若在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后再行公开,公众早可以通过旁听庭审知晓书内容,此外法院的判决书中也会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内容予以列明,此时书再公开其时效性已经丧失,公开的实际效果较差、意义不大。“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同样书及时公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4、明确监管职责和救济途径
《人民检察院终结性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工作规定》(征求意
纵观整个司法实践过程,法律文书的识别和制作具有重要地位。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再到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所谓法律文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公证、仲裁机关处理各类普通诉讼案件和特殊诉讼案件时使用或制作的,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法律文书课程是法学本科教育在高年级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当学生系统地学习法理学、宪法学和各个部门法学后,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尤为重要。法律文书作为司法实践的载体,其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一个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的高低。因此,以培养高素质高质量法学人才为目标,高校应重视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与改革,促使学生真正掌握文书写作技巧,适应未来的法律工作。另外,法律文书写作也是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要求的考试内容之一。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这门课程的必要性,并在教学中予以高度重视。
二、法律文书教学的现实困境
从目前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来看,教学理念落后,教材范文滞后,课程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文书写作教学与司法实践脱节,教学目的难以实现。
(一)教学模式落后、实用性差当前,几乎所有高校法学专业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模式都以理论灌输为主导,辅以课堂练习,形式封闭落后。课堂上,教师依照教材内容提供简单的案情材料,让学生听、记、写、改,完成教学。考试通常采用开卷形式,学生只管照搬模板誊抄。此教学模式导致的问题不容小觑。一方面,导致学生对模板依赖性极强,文书写作上存在逻辑性差、语言表达不佳的问题;另一方面,理论灌输加模板写作的教学模式实用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在逻辑说理上会有截然不同的表现。以民事状为例,离婚纠纷的诉讼重点跟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诉讼重点存在很大差异。只考虑模板、格式和相关法律条文的教学模式实用性差,不便于结合实际案例,无法满足司法诉讼的基本要求。
(二)教材范文具有滞后性目前,市面上几乎每一种法律文书教材都存在案例陈旧、范文滞后等问题。以我校采用的2013年7月版的《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为例,教材中选用的范文过于陈旧和滞后。比如,采用1979年的‘8.24’枪支被盗案的立案报告;采用1999年的不决定书;采用2001年的马向东案刑事裁定书。客观地说,十多年前的案子虽然具有代表性,但从司法进程而言,不管从法条上的调整、法律观念上的进步还是语言文字的运用来说,这些范文都过于滞后,根本不能代表现有法律文书的水平。学生习惯于模仿范文语言,造成他们制作的文书并不能与现有的司法实践活动相适应。另外,除案例范文滞后外,教材内容也存在实用性差问题。以状为例,通用教材一般关于状只涉及概念、内容、格式和范文,对写作思路和逻辑说理过程并无提及。可见,空讲理论的教材无法从根本上调动学生积极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更无从谈起。
(三)课程安排不合理、教学内容过多现有的法律文书课程普遍存在课时安排过少、学习内容过多的问题。以本校为例,本课程一般教学时间为17周,每周2个课时,共34个课时。我校采用的教材分为9章,按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划分,系统介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证机关法律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涵盖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法律文书类型,大致有60多种。粗略计算,为完成既定的教学内容,意味着每节课至少要讲2种以上文书。因此,要学生熟练掌握写作技巧,显然不可能。事实上,教师往往只能挑选重要的几个或几章内容进行讲解。这样一来,学生训练的机会少,掌握的内容也少,付诸实践时必然有所欠缺。
三、法律文书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更新教学理念传统的法律文书教学理念以教师为中心,重“教”轻“学”。以“理论灌输+模板代入”为主导,把学生放在被动和从属地位,致使学生写作时更偏爱照搬模板,而不对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和逻辑说理,不利于学生发展和成长。因此,要教好法律文书这门课程,必须转变教学理念。笔者认为,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理念,应抛弃“以教师为中心”的观念,提倡以学生为本,改变学生的被动地位,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辩能力、法律写作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为中心,走“自主+互动+实践”为主导路线,让学生真正参与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学生能动性,实现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目的。
(二)转变教学模式单一的“填鸭式”教育并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死记硬背、模板誊抄也不能适应当前司法实践对法律文书制作的要求。法律文书教学应尝试一种新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和训练的热情,让学生主动思考写作思路并进行实例训练。因此,本课程的教学模式应由“理论灌输”转为“实践教学”,教学重点应从“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变,教学方法应由“单向信息传递”转为“综合互动”。首先,为满足司法实践对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必须抛弃传统“理论+模板”的教学模式,走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其次,法律文书课程不仅要让学生记住法律文书是什么、为什么,还要让他们懂得怎么想、怎么做、怎么写。教学重点不是如何把案例内容填进模板,而是让学生学会法律思维与逻辑辩证。最后,单向信息传递的教学方法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应在教学中尽可能与学生进行互动,采用案例讨论、职业角色训练、模拟法庭等方式调动学生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