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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要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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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要求

第1篇

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是与传统的以讲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相区别的新型教学模式,是依据法律文书课程特点进行的教学模式探索。

(一)法律文书课程内容的实践性需要教学方法的变革

法律文书课程的内容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方法和技巧。课程内容来源于公安工作的法律规定和公安工作实践,并直接指导公安工作实践。这构成了本门课程内容实践性的根本特点,也是与传统理论性课程的根本区别。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基于知识的理论性、逻辑性、系统性建立,强调知识的讲解、分析、思辨和学术前沿的探讨。基于传统理论性课程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并不适合法律文书课程内容的需要,应该依照课程的自身特点进行相应的设计与改革。

(二)法律文书应用的操作性要求教学方法的实战化

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的客观载体,需要在行政案件调查、取证、处罚及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多种具体工作环节直接运用。办案程序与法律文书直接结合,没有合法、规范、准确的法律文书支撑,公安机关各个办案程序将会受到质疑;反之,没有真实的办案程序作为具体依托,法律文书自身也无存在价值。因此,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目标应着重于提高学员实际制作和应用法律文书的操作能力。提高学员操作能力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进行针对性的实战化训练,使学员对各种法律文书的使用方式、方法、程序、注意事项能够做出快速、准确的判断与选择。因此,法律文书课程应当加强实战化改革,使实战贯穿于课程教学的整个过程,提高学员应用法律文书的能力,最终提高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法律文书课程学习质量判断标准的独特性要求评价标准多维化

传统理论性课程将学员对知识的了解、记忆、理解、掌握、熟练运用等不同认知程度作为教学目标和评价标准。在具体判断时,主要做出“是”与“否”、“对”与“错”等绝对的区别性判断。法律文书除了上述特点外,还有其他特质:首先,“因案而异”,不同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种类及具体法律文书在内容上均有不同。其次,“因时而异”,办理案件的不同阶段对某一文书的制作要求不同。例如,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首次讯问时制作的《讯问笔录》与之后进行再次讯问时制作的笔录之间在内容要求方面有很大差异。第三,“因人而异”,针对不同的应用对象,同一文书的制作要求也有不同。例如,同样是《询问笔录》,针对证人和被害人的制作要求具有很大差异。第四,“合法至上,规范引导”,法律文书的根本要求是“合法”,既要求其所反映的民警执法行为合法,也要求法律文书本身的制作合法。但是,如果在办案过程中,民警的行为符合法律的程序和实体要求,而仅在法律文书的部分格式上出现差误,通常可以通过更正来进行处理,文书本身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而“规范性”则大打折扣。可见,通常的评价模式所作出的判断结论用于对法律文书进行评价是不尽合理的,探索基于法律文书特质的多维评价标准是法律文书课程建设的重要环节。

二、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构成要素

从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中心转向以实战为中心,是教学思想、整体构思和具体运行的全方位改变。笔者认为,这一模式整体包括如下要素:

(一)教师

无论传统教学模式或是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师与学生永远都是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核心要素,并且教师的引导作用均无可或缺地存在。在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教师的角色发生了部分变化,知识讲授将失去主导地位。反之,对课程教学过程的设计与引导将成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教师是课程教学过程的“导演”。

(二)学员

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学员不再是被动接受者,而是贯穿教学活动各个环节的行动者,是课程教学过程的“主演”。

(三)信息资源

信息资源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信息支撑。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学资源主要由“法律”、“法规”、“规定”、“制度”、“规则”等成文的格式化内容构成。在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上述资源仅仅是基础,资源的主体部分为“样本”、“案例”、“习惯”、“约定”、“风俗”等非格式化资源。这些资源含有实战化教学的多重复杂信息,用于对教学结果的制约与评价,与传统教学资源共同称为“信息资源”。信息资源连接了教师与学员,是贯穿整个教学过程的“剧情”。

(四)教学思想

教学思想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软件要素,包括对教学模式的设计、运用与评估等具体方面的认识与思考方法,是经过抽象的教学模式的“灵魂”。

(五)教学物资

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需要较强的物质支撑,主要包括场地、警械、纸张等。

三、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具体运行方式

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教学模式,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视觉实战

视觉实战是指将文书以真实的印刷品或电子图片进行展现,使学员对文书的外部特征有最基本的认识。法律文书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体系,目前使用的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的2012版刑事法律文书为97种,行政法律文书为46种,各省级公安机关也可根据本地的具体工作情况制定补充性文书。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视觉实战模式,将文书的外形、印刷特征予以展示和对照,使学生形成基本的视觉印象,头脑中建立对各种文书的直观区别,使其能够在执法程序中迅速、直接、准确地做出选择,避免因为多种文书的类似而产生混淆,进而影响办案程序。

(二)听觉实战

通常来说,法律文书是平面的、静态的书面文件,与声音没有直接关系,但这并不能阻碍听觉实战成为一种新的教学方式。1.对声音特征描述的概括练习某些案件中,声音可以构成特定的案件信息。例如,刹车声、呼救声、警笛声等。在《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等文书中经常要涉及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到对声音的描述。由于未经培训、心理紧张等因素,这类人员通常无法将声音特征描述准确、形象,办案民警必须将其叙述的含混语言进行辨析,抽取其中与案件相关的内容。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播放不同种类的声音,来训练学员对声音大小、种类、方向、来源等特征的认知,并要求其将声音特征记入相应文书,提高学员对声音特征描述的概括与记录能力。2.对声音内容的记录练习对声音的记录发生在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人的问话过程中,构成了《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这几种文书也是案件中最为重要的文书种类。对声音的记录练习主要是对语速的适应、方言的辨别、错(别)字的快速分辨、语言核心内容的快速分析等方面。对声音内容的记录练习通过在课堂上播放不同特征的语言录音、讯(询)问录音、开展模拟讯(询)问等方式,建立声音样本,由学员进行实际记录,提高学员对声音内容的记录能力。3.对声音附着信息的判断练习民族语言、方言、俚语、口头禅等是生活中常见的语言要素,通过这些语言要素能够判断人的民族、籍贯、社交、文化等方面的特征,优秀的办案人员经常能够通过语言分析捕捉到有利的案件信息。教学过程中,通过在课堂上播放多种包含不同语言要素的声音样本,由学员在记录的过程中判断说话者的个人特征或者其他附着信息,提高学员办案的思维扩展和分析能力。

(三)制作实战

制作实战是整个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核心环节。制作实战强调了文书实际制作的整体过程,注重学员对文书使用背景、制作方法和易出错点的综合练习。1.缩写缩写,是指对篇幅较长、内容较为复杂的文书进行内容缩略,形成简短的文书的一种训练方法。缩写是基于不同视角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认知,是一种基于视角变换形成成果的活动。缩写训练形成的成果与原文书不是同种文书。缩写训练中的原本,一般为《提请批准逮捕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内容全面、格式标准的文书类型。分析原本的过程,一方面可以增强学员对于原本文书内容、主旨、法律基础的认识,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增强学员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认识。缩写训练中的缩略本,一般为《受案登记表》、《××通知书》等填充型文书的部分栏目或者内容较为简单的其他类型文书。形成缩略本的过程,实际上是基于充分信息制作文书的过程,学员在训练中应当将原本中的核心信息分析出来,构成精准信息或者高度概括语句,以满足缩略本文书的需求。2.模拟(仿制)模拟,也可称为仿制,是指基于特定信息基础,比照优秀法律文书样本制作新的法律文书的训练方法。这种方法比较适合针对操作性较强、格式性较弱的文书进行训练。模拟训练形成的结果与样本为同种文书。例如,《现场勘验笔录》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中形成的记录性文书,记录内容包括现场基本情况、现场勘查工作情况和现场勘查过程中收取的痕迹、物证等(行政案件的现场勘查文书依照刑事案件相应文书制作)。在教学中,可以为学员提供三部分基础信息:(1)规范现场勘查工作的有关规定;(2)优秀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样本;(3)某地发生的真实案件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依靠上述基础信息,学员即可通过对样本的模拟,针对该案件素材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制作。3.抄录抄录,是指通过对样本的完全誊写,以掌握该文书的格式、层次、重点等内容的训练方法。抄录的方法通常适用于叙述性文书。抄录形成的成果,应当与样本在内容上保持一致。例如,在进行《呈请报告书》训练时,就可以为学员提供《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等样本,由学员对该样本进行誊抄。经过抄录训练,学员可以明确该文书的叙述层次和不同层次中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4.纠错纠错,是指通过对文书样本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并予以改正的训练方式。该方法可以运用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文书训练中。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法律文书自身的特点决定,在执法文书训练中,“错误”的含义与其他学科稍有不同。主要错误形式为:(1)格式化差错,是法律文书书写位置、标点等方面的差错,是形式层面的错误。(2)恰当性差误,是使用了不当的方法、语言等,如在《讯问笔录》中直接记录犯罪嫌疑人作为口头禅的脏话。(3)标准性差误,是采用了不常用或者错误的衡量标准来进行文书中的某些问题的界定。如执法文书中应当使用公历进行日期记录,但记录者直接使用了农历、藏历等历法。(4)根本性错误,如漏填、倒填、要件不全、姓名错误等。(5)程序性错误,文书自身的形成违反了法律程序。以上(1)、(2)、(3)项通常不影响执法文书的语义表达或者法律效力,通过一般性的改正即可完成,而(4)、(5)类错误则影响了文书的法律效力,需要对照相关法律条文,分析错误的表象和内在影响因素。在纠错训练中,可以由教师设计综合案例,将多方面错误集中于某一文书,由学员分析之后进行修改,最终形成语言顺畅、格式规范、程序合法的文书。5.比较比较,是指在执法文书的教学过程中,将法律文书与其他文件的写作进行比较,或者不同的法律文书进行比较,以使学生充分认识法律文书特点和制作方法的教学方法。通过比较,学员可以认识不同文书的特点和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教学过程中,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比较方法:(1)将法律文书与行政公文进行比较。(2)不同种法律文书之间进行比较。(3)行政法律文书与刑事法律文书进行比较。例如,可以通过将刑事案件法律文书中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学员可以认识到两种不同文书的使用对象、程序、制作规范等多方面的差异。

(四)应用实战

应用实战是对法律文书课堂教学的深入扩展,这类实战模式将不同的文书进行横向的关联,并与办案程序进行结合,使学员对法律文书的应用有直观、真实的认知。1.直接案件应用直接案件应用的作用在于通过参与实际的办案程序来获得法律文书的写作认识。直接案件应用将法律文书具体运用的情形予以展现,使学员能从工作与教学结合的角度来加深对于执法文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该部分实战训练由学员的见习、实习进行实际支持,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中进行直观的认识和训练。该方法是课堂教学的进一步延伸,可以为作为授课的前期认识基础及后期的总结、反馈。2.模拟案件应用直接案件应用的方式在运用过程中受授课时间、地点等方面的限制较多,很难和课堂教学直接结合。相较之下,模拟案件应用的方法更为可行。模拟案件应用的方法建立在学员对主要文书已经学习完毕,对文书之间的关联和差异已有认知的基础上,是检验性、综合性的实战模式。例如,在刑事案件法律文书讲解完毕后,教师设计一盗窃案的案例,程序涵盖报案、现场勘查、立案、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工作内容,由学生根据办案的程序制作相应文书。

(五)实战化考核

传统考核模式适用对象为理论性课程,能够起到检验和巩固学员基础知识的作用,题型以填充、选择、判断、简答、论述、案例等类型为主,答题方式为开卷、闭卷、论文三种。传统考核模式不适用于法律文书课程。首先,法律文书课程基础知识较少,依据具体案情而存在,并非知识的直接体现,填充、选择、判断、简答等题型难以适用;其次,多数法律文书的制作结论不具有惟一性,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且均可认为正确;再次,不同的法律文书之间没有重点与非重点的区别,各种法律文书在工作中的地位是相同的,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具有相应的程序和法律约束,有其适用的法律基础,具有相应的法律作用。可见,考核模式也应与教学模式同步进行以实战为中心的改革,形成以案例为基础的考核模式,减少或者放弃概念题、选择题、判断题等类型,放弃纯理论内容。考核模式的同步改革,可以下面几种方法进行:1.分段式考核。改期末单次考试确定成绩为多次练习成绩进行积累,以期末综合实战成绩为主体。2.场景式考核。例如,进行《搜查笔录》考核时,由学员对设定的模拟现场进行搜查,并将搜查的情况予以记录。3.对抗式考核。例如,进行《讯问笔录》考核时,采用两人扮演侦查员,一人扮演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三人进行模拟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故意设置多种障碍,记录员则应针对这些障碍进行应对。

四、对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探索的进一步思考

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自构思伊始至今已经过四年的实践与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实战是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水平提高的最有力措施

如上所述,法律文书课程的基本特点使得传统的教学模式并不适合法律文书课堂教学。在转变为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后,学员的课堂参与情况、文书的制作能力等方面获得了预期的提升。经对毕业学员的回访,学员认为实战化的教学模式更适合法律文书课程。有了前期的实战教学作为基础,毕业学员在较短时期内均能够适应岗位需求,制作出符合标准的法律文书。可见,实战在法律文书课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种实战模式的运用能够有力提高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水平。

(二)信息资源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成败的决定性要素

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从根本上看是以信息资源等为支撑的,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必然需要充足的信息资源。经过探索和总结,法律文书课程的信息资源库建设最低应达到以下程度,否则难以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1.案例从数量角度来看,每种法律文书均应有体现不同知识点的案例支撑;从涵盖范围来看,应当有程序比较完整、能够充分体现法律文书对办案程序的关联和证明作用的案例支撑;从表现形式看,应当有文字类、声像类、物品类等多种形式的案例资源;从体现内容来看,应当有公安执法一线的规范、正确的优秀案例以及缺陷、错误的反面案例资源。2.法律法规应当全面收录全国范围适用的公安机关执法依据并尽多收录各地方具有特殊要求的执法依据。3.文书样本每种法律文书均应有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形成的真实样本,既包括格式标准、语言规范的优秀文书实例,也包括有文字、格式等方面错误的缺陷样本。4.其他信息资源除上述常规信息外,应有充足的与法律文书训练相关的自然、人文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信息资源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长期总结、梳理、收集形成的。在调研、交流、上网、学术研究等工作进行的同时,应注意相关信息资源的积累。

(三)教学物资支撑在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实施中具有重要地位

法律文书是实务性课程,以实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最终表现为学员的写作训练。如上所述,执法文书种类繁多,并且每一种文书又包括多联(页),学员的训练过程需要大量的纸张及其他方面的物资支撑。例如,以一起普通的单人作案、缴获赃物的行政案件作为训练案例。案件程序基本需求为受案登记表文书、问话记录文书、传唤文书、扣押及登记文书、处罚决定文书、家属通知文书等,且部分调查措施还必须制作填写呈报领导批准的呈批表,这些文书总数不少于16种。如果是多人或者连续作案,需要制作填写的有关呈批表、法律文书则可能还要多出许多。[1]以每个班40人为标准计算,平均每种文书2联(页),则该次训练纸张应最少40×16×2=1280张。另外,在此次训练中还需要场地、警械等方面的共同支撑。如果无法满足上述基本的物资条件,实战化教学难以开展。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争取教学物资的充足供应,即“开源”,另一方面要在保证训练效果的前提下,保持最大限度的节约。经验表明,以下几种方式降低物资消耗十分有效:(1)“手绘”,即对部分叙述性较强、格式性较弱的文书,要求学员在自有纸张书写文字内容。(2)“机制”,即对部分格式化文书,要求学员利用电脑直接填充,形成电子文档即可。(3)“缩印”,即将多联文书按比例缩印于同一张纸上。

(四)课程间的横向联系是以实战为中心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发展方向

第2篇

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承办人乃至整个检察院在对案件全面把握、分析、适用法律后做出的最终判断,既是传递司法信息的重要媒介,也是检验司法工作的有力工具。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是外界可以通过法律文书了解司法,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不再是仅有“鸿儒”可谈的司法过程,而变成实实在在的“白丁”可知的“看的见”公正。近年来我国传媒产业发展迅猛,大众已习惯通过各种社交工具及网络媒体获知信息,对于一些相对敏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检察机关及时在网络上公开相关法律文书,既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又对媒体舆论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机连接。

2、有利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可以访问网站、浏览法律文书,这就会倒逼案件承办人抱着愈发谨慎、细致的态度撰写法律文书,而每一份法律文书从制作、逐级审批、出具纸制版到最后网上公开,每一道程序都要经过认真、仔细、反复的修改、校对。这无疑有利于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避免低级错误的产生。与此同时,检察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化压力为动力,写出高水平的法律文书。

3、有利于深化检务公开

法律文书的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借助网络这一工具既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是深化公开的需要。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会形成不同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既记录了权力行使的情况,又是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物质物化体现。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具体程序本身就是对外公开,且属于形式公开。而案件办理过成中形成的案件审查报告等文书,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检察机关内部的制度要求则不属于对外公开的范畴,因此作为承办人审查报告“浓缩版”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对于检务公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载体,终结性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每一阶段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是检察机关在个案中“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集中体现。

二、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开情况介绍

对检察机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书进行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检务公开的重大举措。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立足“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做好对外律师接待以及查询工作。目前,本院积极谋划开展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工作,预计近期将利用蚌山检察微博这一平台,对部分比较有代表性、社会影响较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的相关终结性法律文书进行公开,充分利用媒体、群众的“微力量”,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透明度,促进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三、关于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的建议

1、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撰写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大都经过法学院校的专业教育,或者从事司法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法律人的职业要求及思维习惯使得我们在书写法律文书时使用法言法语,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方可读懂。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后,公众阅读法律文书的过程就变成了一个检察机关进行普法教育、公众对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而目前的法律文书多较为简单、凝练,缺乏深入的说理内容。当然法律文书作为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物化体现,已有固定版式,不能更改,全都使用日常生活用语既不切实际也有损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但是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法律文书的不同适用对象,在维持既有版式、保障法律文书严肃性的基础上,针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理由、法律适用和理由等方面进一步说理,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2、公开应当以全面、全方位为原则

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的情形,不公开的法律文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报请逐级审批后方可不公开。此外若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应当对相应部分予以删除或者虚化处理,但是如何认定文书中的内容不宜公开,由哪个部门来认定不宜公开内容,这些都是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不应当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应当是全方位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由来、案情、现有的证据及其采信情况等内容。法律文书公开后,案件承办人还可以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就文书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合法性和正当性解释。

3、公开要注重实效性

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向公众表明了检察机关维护其知情权、监督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本身就会是公众对检察机关产生一种信任感。疑心生暗鬼,检察机关若是在公开过程中不及时,则会使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久而久之会使公开制度流于形式。以书为例,书若在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后再行公开,公众早可以通过旁听庭审知晓书内容,此外法院的判决书中也会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内容予以列明,此时书再公开其时效性已经丧失,公开的实际效果较差、意义不大。“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同样书及时公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4、明确监管职责和救济途径

《人民检察院终结性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工作规定》(征求意

第3篇

纵观整个司法实践过程,法律文书的识别和制作具有重要地位。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再到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所谓法律文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公证、仲裁机关处理各类普通诉讼案件和特殊诉讼案件时使用或制作的,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法律文书课程是法学本科教育在高年级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当学生系统地学习法理学、宪法学和各个部门法学后,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尤为重要。法律文书作为司法实践的载体,其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一个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的高低。因此,以培养高素质高质量法学人才为目标,高校应重视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与改革,促使学生真正掌握文书写作技巧,适应未来的法律工作。另外,法律文书写作也是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要求的考试内容之一。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这门课程的必要性,并在教学中予以高度重视。

二、法律文书教学的现实困境

从目前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来看,教学理念落后,教材范文滞后,课程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文书写作教学与司法实践脱节,教学目的难以实现。

(一)教学模式落后、实用性差当前,几乎所有高校法学专业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模式都以理论灌输为主导,辅以课堂练习,形式封闭落后。课堂上,教师依照教材内容提供简单的案情材料,让学生听、记、写、改,完成教学。考试通常采用开卷形式,学生只管照搬模板誊抄。此教学模式导致的问题不容小觑。一方面,导致学生对模板依赖性极强,文书写作上存在逻辑性差、语言表达不佳的问题;另一方面,理论灌输加模板写作的教学模式实用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在逻辑说理上会有截然不同的表现。以民事状为例,离婚纠纷的诉讼重点跟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诉讼重点存在很大差异。只考虑模板、格式和相关法律条文的教学模式实用性差,不便于结合实际案例,无法满足司法诉讼的基本要求。

(二)教材范文具有滞后性目前,市面上几乎每一种法律文书教材都存在案例陈旧、范文滞后等问题。以我校采用的2013年7月版的《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为例,教材中选用的范文过于陈旧和滞后。比如,采用1979年的‘8.24’枪支被盗案的立案报告;采用1999年的不决定书;采用2001年的马向东案刑事裁定书。客观地说,十多年前的案子虽然具有代表性,但从司法进程而言,不管从法条上的调整、法律观念上的进步还是语言文字的运用来说,这些范文都过于滞后,根本不能代表现有法律文书的水平。学生习惯于模仿范文语言,造成他们制作的文书并不能与现有的司法实践活动相适应。另外,除案例范文滞后外,教材内容也存在实用性差问题。以状为例,通用教材一般关于状只涉及概念、内容、格式和范文,对写作思路和逻辑说理过程并无提及。可见,空讲理论的教材无法从根本上调动学生积极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更无从谈起。

(三)课程安排不合理、教学内容过多现有的法律文书课程普遍存在课时安排过少、学习内容过多的问题。以本校为例,本课程一般教学时间为17周,每周2个课时,共34个课时。我校采用的教材分为9章,按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划分,系统介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证机关法律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涵盖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法律文书类型,大致有60多种。粗略计算,为完成既定的教学内容,意味着每节课至少要讲2种以上文书。因此,要学生熟练掌握写作技巧,显然不可能。事实上,教师往往只能挑选重要的几个或几章内容进行讲解。这样一来,学生训练的机会少,掌握的内容也少,付诸实践时必然有所欠缺。

三、法律文书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更新教学理念传统的法律文书教学理念以教师为中心,重“教”轻“学”。以“理论灌输+模板代入”为主导,把学生放在被动和从属地位,致使学生写作时更偏爱照搬模板,而不对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和逻辑说理,不利于学生发展和成长。因此,要教好法律文书这门课程,必须转变教学理念。笔者认为,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理念,应抛弃“以教师为中心”的观念,提倡以学生为本,改变学生的被动地位,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辩能力、法律写作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为中心,走“自主+互动+实践”为主导路线,让学生真正参与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学生能动性,实现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目的。

(二)转变教学模式单一的“填鸭式”教育并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死记硬背、模板誊抄也不能适应当前司法实践对法律文书制作的要求。法律文书教学应尝试一种新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和训练的热情,让学生主动思考写作思路并进行实例训练。因此,本课程的教学模式应由“理论灌输”转为“实践教学”,教学重点应从“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变,教学方法应由“单向信息传递”转为“综合互动”。首先,为满足司法实践对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必须抛弃传统“理论+模板”的教学模式,走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其次,法律文书课程不仅要让学生记住法律文书是什么、为什么,还要让他们懂得怎么想、怎么做、怎么写。教学重点不是如何把案例内容填进模板,而是让学生学会法律思维与逻辑辩证。最后,单向信息传递的教学方法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应在教学中尽可能与学生进行互动,采用案例讨论、职业角色训练、模拟法庭等方式调动学生积极性。

第4篇

关键词:法律文书;教学方法;实践技能;改革

现实的法律文书教学由于诸多原因却未能反映出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法律文书在教学中的地位中有被轻视的倾向。因此,应研究法律文书教学存在的问题,厘清法律文书的价值,改革法律文书的教学方法。

一、法律文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般观念认为,法律文书课教授学生制作各种法律文书,最高司法机关对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有专门的规定,只要按照这些格式制作就可以了,设置法律文书课的意义不大。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学生在大学期间的课程量非常大,法律文书课由原来法学专业必修课调整为选修课,法律文书课被学生轻视。法律文书课一般都安排在大三上期,或者大三下期。在这个时期,往往又是学生忙于准备考研、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很多学生部选法律文书课,即使选了,也不会认真学习。从选课的角度,有些学生喜欢选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有些喜欢选与实务比较接近的课程。很多学生认为,法律文书课讲解法律文书格式,学习枯燥,不愿意学。

二、法律文书课的定位

法律文书课程在教学实践中之所以遇到上述问题,在于缺少对法律文书课程的定位。我们认为,法律文书课应强化实践技能教学。

"从更大的范围看,法学的所有课程都具有实践的特质,须与实践相结合,高谈阔论与现实不沾边的法律文书课程是毫无疑义的。"[1]制作司法文书时,我们面对的并不是现成的目的、动机、罪过、客体、危害行为等,而是杂乱无章的口供,或者其它证据,这需要制作者去寻找犯罪事实,然后再进行组装。法律文书课堂讲授的内容之一就是指导学生如何从纷繁复杂的事实中发现文书主旨与案件材料。其次,法律文书是运用法学理论知识、法律条文分析具体案件,将部门法知识融通起来分析具体案件也就成为法律文书课讲授的重要内容。分析案件与把案件清楚明白地用文字表述出来是两种不同的能力,法律文书教学表明,一些学生的写作能力非常差,有必要在课堂中安排专门的时间训练学生的写作能力。制作文书时,需要对一些问题作技术性处理,如制作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说的黑话、方言的处理,这些都需要在课堂上训练。

三、法律文书课教学方法探讨

法律文书课的教学应围绕着如何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为中心,兼顾理论与实践、知识与兴趣。我们认为,法律文书教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法律文书格式的讲授是基础

法律文书格式的讲解当然是法律文书课的重要内容。"不能脱离法律文书的格式,去讲解实务问题,否则,法律文书课的性质就变了。"[2]但为防止法律文书格式讲解枯燥,我们认为,讲解法律文书格式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分析文书格式各部分规定的理由

司法机关制定一种法律文书格式,规定各部分的内容当然有其道理,教学中,我们应给学生分析为什么司法机关要作这样的规定,规定的目的是什么。学生理解法律文书各部分规定的意义后,方便记忆。以判决书首部的"案由、案件来源及审理经过"部分的写作为例,我们给学生分析,这部分写作的意义在于"表明法院审理该案的程序过程,显示法院处理案件的程序正义。"然后,再给学生讲解法院处理案件的流程。通过对法院处理案件流程的介绍,学生既知道了法院是如何在处理案件,又知道了这部分的写作内容,记忆起来比较容易。

2.分析写作思路

法律文书课讲授的重点内容是拟制内文书的写作,由于拟制类文书具有很多种类,在讲解拟制类法律文书时,必须给学生分析拟制类法律文书的写作思路,特别是正文部分写作的思路。讲解拟制类文书正文部分的写作,我们首先应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分析正文部分的写作构架,讲明文书主旨是通过形式逻辑推演出来的。同时,也必须给学生讲明,正文部分的写作顺序又与形式逻辑的推论有一定的差异。文书写作时,基于特定的原因,大前提和小前提互换了位置。这样,学生就明白了拟制类文书正文部分的写作方法,以后不管遇到那种类型的拟制类文书,都可以此思路套用,不至于发生混淆。

3.讲解法律文书格式时,应当以现实的司法文书作为例子

讲解法律文书格式时,应将空洞的分析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每讲完一个部分,就由老师阅读一部分司法文书,让学生对该文书的结构有直观的了解和把握。如果不举例子,学生就不能对文书格式有直观的把握,使课堂枯燥,也不方便学生记忆。

(二)举一手的案件材料让学生分析制作

从教学经验看,一种文书讲解完后,如果不让学生动手制作,课堂效果将大打折扣。"法学教育必须加强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3]实践中,法律文书的制作材料是杂乱无章的,需要制作者根据法律文书的主旨,主动去收集。在教授学生收集材料,形成主旨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所举的案件材料不要复杂,应简单明了

学生处于学习阶段,还不习惯分析杂乱无章的证据材料,如果案件的证据材料过于复杂,学生就不太可能抽象出文书的主旨。其次,由于课堂时间有限,如果材料复杂,势必占用学生很多时间去阅读,影响练习。

2.提醒学生注意案件的关键情节

学生阅读案件材料时,要求学生对重要的情节作摘抄,审查不同证据材料对重要情节的表述是否相吻合,如果不吻合,找出他们的不同之处。阅读完所有的案件材料以后,归纳文书的主旨;主旨形成后再用主旨去审视案件材料,检查主旨是否能函摄整个案件事实,通过材料与主旨的双向互动,最终确定法律文书采纳的事实材料和文书主旨。

(三)指导学生制作法律文书

在学生消化吸收了案件材料以后,就需要指导学生制作法律文书。指导学生制作法律文书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将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提供给学生

一般而言,老师讲解一次法律文书格式后,学生不太可能记得住文书的格式。因此,学生制作文书格式时,老师应将文书格式通过投影仪放出来,方便学生比对着写。

2.老师应不停地检查学生制作的文书,及时纠正写作中的错误

教学经验得出,学生在制作文书时,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甚至是非常低级的错误,如果老师不在课堂上将这些错误及时地指出,学生就不会发现,这不利于学生成长。老师可将优生的文书挑出来读给全班同学听,让其他同学比对自己的文书,检查自己的文书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并及时修改。

(四)指导学生从对方的角度分析法律文书

指导学生从对方的角度分析文书,有利于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以书为例,学生分析法律文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写作要素是否齐备。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有要素,这些要素是否齐备,就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如果要素不齐备,案件事实不清,公诉就可能会受到影响。

2.检查证据是否能形成证据锁链。打官司都是打证据,如果案件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就会导致失败。

3.法律定性是否准确。判断定性是否准确就是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运用法律理论分析犯罪构成要件,检视危害行为是否符合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

四、结语

强化法律文书课的实践技能性,法律文书课才能扭转不被学生喜欢的不利地位,才能教授学生实务操作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阮李全.论法学实务课堂对行政法教学的影响[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

[2]刘宇.高职院校《法律文书写作》行动导向课程的开发与实践[J].高教论坛,2011(7)

第5篇

专题八:查询与冻结。(1课时)首先启发学员回顾查询与冻结的适用对象。其次教师讲解查询与冻结的流程、要求、注意事项和法律文书的制作。再次导入案例,结合本案进行分组进行查询与冻结,并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最后教师针对查询与冻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点评。

专题九:侦查实验。(2课时)首先启发学员回顾侦查实验的任务。其次教师讲解侦查实验的流程、要求、注意事项和法律文书的制作。再次导入案例,结合本案进行分组进行侦查实验,并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最后教师针对侦查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点评。

专题十:鉴定。(1课时)首先启发学员回顾鉴定的范围与种类。其次教师讲解组织鉴定的程序、要求、注意事项和法律文书的制作。再次导入案例,结合本案进行分组进行相关鉴定,并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最后教师针对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点评。

专题十一:辨认。(2课时)首先启发学员回顾辨认的种类。其次教师讲解辨认的程序、要求、注意事项和法律文书的制作。再次导入案例,结合本案进行分组进行辨认,并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最后教师针对辨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点评。

专题十二:技术侦查。(2课时)首先启发学员回顾技术侦查的种类。其次教师讲解辨认的程序、要求和法律文书的制作。再次导入案例,结合本案进行分组进行辨认,并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最后教师针对技术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点评。

4.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模块。本模块培养学员正确地适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处置各种状况。本模块下设一个专题:

专题十三: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2课时)首先启发学员回顾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内容,尤其是刑诉法修正案的修改亮点及不足,引申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其次对引导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保障进行分组讨论。最后针对律师会见嫌疑人的程序进行模拟演练和紧急情况的处置。

5.侦查终结模块。本模块培养学员正确进行案件终结。本模块下设三个专题:

专题十四:证据审核。(2课时)首先介绍刑事证据的特点,其次由学员对本案的各项证据进行分组讨论并发表意见,针对不同的证据确定是否进行补充侦查。

专题十五:破案和销案。(1课时)教师针对案例中的具体情形,对破案和销案的适用条件进行讲述,学员对破案和销案的程序进行演练。最后教师针对破案和销案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点评。

专题十六:侦查终结。(2课时)首先介绍侦查终结的条件、羁押期限及适用的法律文书。其次由学员对本案进行法律文书的制作。

6.侦查协作模块。本模块培养学员正确进行侦查协作。本模块下设一个专题:

第6篇

关键词:法律文书; 语言; 构成

法律文书的语言构成,主要指构成法律文书的要素及其应用规范。法律文书作为全民性语言的变体,汇集了来自全民族的词汇库。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规则应以全民语言为主。但是由于法律语言所处环境的特殊性,又需要具备一定的思维性与独特的表达方式,以形成特殊语汇及使用规律。

1、 法律专业术语

术语主要指某个学科或者领域的专用语言。法律作为一门科学,也拥有固定的语言。这些术语主要用于描述法律科学中的特有事物及相关法律概念、规范等,是对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的概括,体现了法律的本质特征。例如有关参与诉讼的相关人称谓,民事案件中称为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申请人、人等,每一个词语都有明确的规定与外延。在其他领域中,除了极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会使用法律术语。法律术语比较多,体现了法律语言的特点。另外,法律术语和法律规范也有着必然联系,有些可直接来源于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有些则由法律规定中衍生,根据具体案情归纳而来,具有无可取代的作用。通过准确地使用法律术语,可以精确的语言表达完整内容,正确表达法律规范。

2、 普通用语

在法律文书中,所谓普通词语就是指在大多数领域中多涉及到的词语。但是在使用此类词语时,应认识到语境赋予普通词语的特殊法律含义。有些普通词语,我们日常使用中看似平淡无奇,但是在法律文书的特定语境限制下,变成了判断此罪与彼罪、定罪与非罪、权利与义务、量刑幅度、情节轻重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例如:被告人刘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由于在聚会中因琐事产生口角,产生了矛盾,刘某当场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周某的面部,周某面部流血,后因在场人员制止,才未造成更严重后果。后经法医鉴定为:周某面部受伤,伤口处为6.5cm×3cm。在此段描述中,刘某的行为到底是“伤人容貌”还是“毁人容貌”?虽然二者都是普通用语,且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对整起案件的量刑与定性至关重要。“毁”和“伤”的含义有所区别,可能在一般交际场合混用后并无大碍,但是在法律文书中,它们被赋予了庄重性、严肃性,改变了原有价值,对定罪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法律文书特定的语境下,普通词语也被赋予了特别价值,应从实际语境为出发点,恰当地选择并使用。

3、 法律习惯用语

在法律文书词汇中,除了法律术语之外,还有很多长期积累下的习惯用语。这些语言多来自长期的司法实践,在法律领域得以认可与应用。虽然是习惯用语,但是其特殊的词性、词义等都被渲染了法律的色彩,具有较高的严肃性、权威性,要求其语法结构严谨、修辞恰当。正因习惯用语的简单易懂,确保了法律语言的沟通交际,让更多法律工作以外的社会成员也能深刻理解法律。例如:期间、工具、认定、故意、不予、根据等类似词语,都是在法律实践中归纳总结的成果,并为法律文书语言提供了固定的词群。

再例如,上述罪行中,具备群众检举、被害人家属控告以及被告犯罪后留在现场的指纹、杀害张某所使用的刀具一把为证,同时以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鉴定的证实,具有确凿的证据,被告亦供认不讳。在这段描述中,提出了法庭认定的被告犯罪事实证据,其中法律习惯用语占据了大多篇幅,具有庄重的法律文书色彩,再加上每一个法律专用词语都具有单一的、固定的含义,因此可确保其准确性、科学性,最终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成立,清晰可靠。

由上可见,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必须加强对文书用语的规范与重视,选择最恰当、最准确的词语,才能在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书中,提高其权威性,实现较好的表达效果。

参考文献:

第7篇

生效法律文书固然可以直接促使房屋权利发生变动,但基于房屋登记薄具有的公示公信功能,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通常会选择登记。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如何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35条都有涉及,并提供了两种不同的登记路径:一是申请登记(权利人单方申请),二是嘱托登记(依照司法机关之嘱托予以协助执行);但现在登记机构越来越青睐于第35条(协助执行)之适用,而将第12条(单方申请)之规定逐渐遗弃。笔者以为要正确适用这两种不同的登记路径,必须厘清下列问题。

一、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已明确。

为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这是文书制作主体的限定范围。生效法律文书,如简单从字面理解,一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都在此列,比如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甚至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作的文书。但结合房屋登记而言,这里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能够对房屋权属状况这一物权法律关系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此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足以引起房屋权属状况的变动)进行终局确认,而在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享有终局审查判断权的是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

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审判、仲裁活动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大致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决定等。这些法律文书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实体性的,一类是程序性的。判决、调解书、裁决用来解决实体问题(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审查判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决定、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如:回避决定、准予撤诉裁定等);当然裁定也可以用来解决实体问题,尤其在执行程序中(如:拍卖成交确认裁定、抵债裁定等)。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显然是实体性法律文书,因此本文所讨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出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文书——“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和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195条,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民事诉讼法》将它作为一种新型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规定在第15章第6节,实际上已经明确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的法律地位,它和规定在第15章的其他特别程序的结案文书(如选民资格的判决书、宣告死亡的判决书、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等)本质上并无差别:是人民法院经过一定法律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文书。因此,笔者认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也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其效力等同于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

关于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何时生效,是一个比较容易判断的问题,即使对民事诉讼法不甚了解也可从文书本身加以识别。通常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结尾部分会有上诉权告知内容(超过上诉期未予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需要出具生效证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会有“终审”、“即发生法律效力”等字样,这里不再赘述。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性质

根据所解决的民事争议的方式不同,生效法律文书可分为确认型、给付型和变更型。这种划分实际是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分类理论。根据通说,按照诉讼请求和目的不同,民事诉讼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当事人请求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确认之诉,最终形成的必定是确认型法律文书(或者肯定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否定其存在);给付之诉,如原告诉求得以支持或部分支持,最终形成的是给付型法律文书,如原告诉求完全未得以支持,即法院认定给付义务并不存在,最终形成的不是给付型而是确认型法律文书;变更之诉,也存在两种可能,如予以变更,则形成的是变更型法律文书,如未予变更,实际是对现存法律关系的确认,最终形成的应该是确认型法律文书。

确认型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或其存在状态的确认。房屋登记实践中,经常接触的是房产确权判决。如:法院判决“某房归某某所有”、“某某享有某房所有权”等,此类判决是对物权纠纷的确认,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确认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法院判决“某房归某某所有”,自判决生效之时房屋权属即已明确,法律上“某某”当然成为“某房”的所有权人,判决内容已经实现,不存在执行问题。至于判决生效后,房屋仍被他人占用,或者原所有权人不予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是对确认之后的法律关系的侵害,权利人应当另行提起迁让、请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诉(给付之诉)。因确认型生效法律文书本身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显然不能适用嘱托登记,只能由权利人单方申请登记。

给付型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表现为金钱、财产的给付,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给付型法律文书生效后具有执行性,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方支付了房款,卖方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卖方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判决卖方在10内协助买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个给付判决的标的不是金钱和财物而是行为。给付判决能否实现,首先取决于义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如不能自觉履行则可能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对于给付型生效法律文书,如义务人自觉履行,适用双方申请登记;如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适用的是嘱托登记。

变更型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对现存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改变或消灭。它和确认型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对现存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进行改变或消灭;后者是因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有争议而进行确认。其他方面二者特点相似:都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变更后的法律关系收到侵害后,当另行提起给付之诉;登记模式上适用单方申请。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判决(调解书)、撤销合同的判决都属于变更型。

三、注意问题

综上分析,确认型和变更型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有明确的房屋权属内容,可以适用单方申请的登记模式;给付型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给付义务是房产登记行为,在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双方申请登记;如果义务人不愿履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送达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此时适用的是嘱托登记。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确认型、变更型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权属,如果仅仅是对合同关系的确认或变更(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决等),不能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依据。

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既有确认(变更)内容,又有给付内容,是否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第8篇

【关键词】案件信息公开,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

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是推进检务公开的重要举措,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案件程序性信息三大类信息将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予以公开。这一举措不仅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重要的是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健全了检务公开机制、加强了检务公开保障、强化了检务公开效果。笔者以2014年8月以来,L县检察院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为调研对象,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的问题

以L县检察院为例,截止到2015年4月,L县检察院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53件,占办理案件总量的82%;公布法律文书204份,占文书总量的74.5%;重要案件信息18条。虽然在广安市内,取得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综合排名居首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2014年8月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以来,出现过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一)思想认识滞后,主动公开意识不够强。以L县检察院为例,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行的近一年中,出现思想认识滞后,主动公开意识不够强的问题。部分干警对案件公开的认识不够深入,认为实行案件公开是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因此对案件公开业务不热心,不学习,不熟悉。有的干警甚至认为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程序已经很透明、规范,而进行案件信息公开会干扰正常的办案秩序,因此有抵触情绪。以至于在较长一段时间里,虽然经过数轮系统培训,但不少承办人依然不清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整流程和工作原理;只是片面的完成交办的业务,甚至怠于操作;而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更加不理解。特别在“法律文书公开”环节,不少案件承办人并非依照“生效日期”及时公开“法律文书”,而是在案管部门清查通报后,才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二)业务不熟悉,操作中状况频出。 以L县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近一年的运行情况为例,出现很多由于对业务不熟悉,对“案件信息公开”原理不了解,而导致无法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的问题。如:“程序性信息公开”需要承办人及时点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案件公开”按钮,查看案件是否已经公开,判断是否应该公开,否则会导致应该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处于待公开状态,造成案管部门无法正常导出案件信息。实务中,不少承办人经常怠于或忘掉此项操作。又比如实务中的案卡填录不齐,会导致应该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无法正常公开;而且,也会导致无法进行此后的法律文书公开操作。常见的情况是各种日期的填录缺失,特别是“判决生效日期”的漏填和错填问题比较频繁。在这类问题中,又以由于案件本身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无“强制措施”,进而导致案件信息无法正常公开的情况比较特殊。笔者通过近一年的司法实践,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操作,但很多承办人基于不了解“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工作原理,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手足无措。

(三)操作不规范,公开“法律文书”质量不高。以L县检察院近一年的司法实践为例,不少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操作不规范。特别是在“法律文书”公开环节,不少法律文书公开操作中存在错误。

1.匿名的问题。一是该匿名的没有匿名(常见情况是证人等参与人的未匿名),不符合匿名要求的却匿名了(常见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的,却匿名了)。二是匿名操作不规范。根据操作细则,技术处理过的姓名均应为三个字,当事人姓名不应以单个“某”字替代。无论当事人是单姓、复姓、少数民族或者外国人,名字是一个字还是两个字以上,一律以姓名的第一个字(字母)加“某某”表述。两个以上当事人姓氏(姓名第一个字)相同的,以姓氏(姓名第一个字)加“某甲”、“某乙”、“某丙”等区分,如张某甲、张某乙。但在实践中,不少法律文书的匿名操作,没有严格遵照操作细则的要求。

2.内容屏蔽处理的问题。一是属于屏蔽内容的涉案信息没有屏蔽处理,不应屏蔽的内容却屏蔽处理了(常见情况是法律文书中的犯罪地点不应作替代或屏蔽处理,但却屏蔽处理了;如办案单位,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检察官等原则上不作技术处理,也屏蔽处理了)。二是内容屏蔽操作不规范。不少法律文书的屏蔽处理,不是按操作细则规定的统一的“*”号,而且在诸如出生年月(按操作细则,只屏蔽出生的月份、日期),年龄(按操作细则,不屏蔽),身份证号码(按操作细则,只是后八位用符号替代),被告人住所地(按操作细则,其所属的省、市、县行政区域不用符号替代),银行账号(按操作细则,只是后八位用符号替代),手机号码、座机、qq号码(按操作细则,统一屏蔽后四位),这些信息的屏蔽处理较混乱,多没有遵照操作细则的要求。

3.公开版法律文书名称不规范,根据操作细则,应公开的书、刑事抗诉书和不决定书名称的表述格式为:文书类型(姓名+犯罪行为+案),如“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显示两个姓名,其他当事人姓名以“等”代替,如“书(张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两个以上罪名的,显示两个罪名,其他罪名以“等”代替,如“书(张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抢劫等案)”。实践中,很多公开版法律文书的名称都没有遵照操作细则的标准和要求。另外,公开法律文书名称中被告人(被不人、申诉人)的姓名应当与文书中的姓名一致。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过,文书内容中已匿名,而文书名称却不匿名的错误操作。

4.公开版法律文书的修改痕迹没有合并的问题(按操作细则,所有公开文书均应进行痕迹保留操作)。实践中,案管部门审核公开文书,发现不少公开版法律文书均未进行此项操作,修改痕迹明显,且为习惯性问题,较为频繁。

二、对司法实践中应对策略的思考

(一)改正认知偏差,更新执法理念。各级检察人员应深刻认识“要我公开”与“我要公开”的关系,增强检察人员对案件信息公开的现实责任感。进行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大势所趋,检察机关要转变理念,破除保守思想,依法、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形成习惯,以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健全公开机制,强化制度保障。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强调自觉性,也要用一套组织措施和规章制度作保证,使两者有机起来。其中,需明确规定案件信息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范围,规定违反案件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及对各业务部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定期考核、奖惩等。需要形成两个机制,一是部门协调机制。案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组织、主导、督促作用,对各业务部门在案件信息公开中反馈上来的问题进行认真答复,对于存在共性的问题主动到业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二是通报机制,案管部门及时统计、清理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对未及时公开或公开法律文书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通报,以保证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准确。需要建立两本台账,一是不规范法律文书台账,案管部门通过对不规范法律文书集中梳理,定期制作不规范法律文书问题清单,并交由业务部门进行学习、整改,以确保公开的法律文书规范、标准,保证公开法律文书的质量。二是应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台账,案管部门应利用其作为法律文书进出口端的便利,对法院移送的判决书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对业务部门进行预警,确保法律文书公开的及时。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办案能力。“案件信息公开”属于检察院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作为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应广泛开展业务培训,进行集中学习。突出重点,组织业务部门学习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和《重要案件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等细则。通过不断的学习,让办案干警了解案件信息公开的操作规范和法律文书制作标准,理清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脉络。

第9篇

一、当前制作检察文书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制约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填充式文书在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1、 填写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一是书写日期不规范。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混用,省略或忽略填写年号,前后不一,很不严肃;二是书写法律条文不规范。按规定,在书写法律条文时应用汉字小写填写,但在实践中有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混用现象;三是文书编号书写不规范。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混用,编号出现错号和混号现象。超出表格,还有人把字填在印刷字的上面。四是书写罪名不规范。随意使用简称,或自造罪名。五是汉字书写不规范。数字写法不一致,阿拉伯数字与汉字的大写、小写混用。字体不一致,繁简混用,字迹僚草,用异体字或错别字,填写犯罪嫌疑人姓名有误等。六是墨水不一致。要求用炭素墨水。但实践中还是有蓝墨、纯蓝、炭素黑等。

2、填写不完整

主要表现在:一是填写法律文书缺项漏项突出。填写最不完整的是法律文书存根联,有的仅填写案由或犯罪嫌疑人姓名,其他完全空白。不填写骑缝线编号、遗忘加盖印章、正页、副页不填写日期等现象在填充式法律文书中常有出现;二是少数检察机关对对统一样式理解不够,文书上的内容该印的没有印上去,或仍延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规定的样式,没有补充相应内容;三是使用法律文书复印件,复印机不能复印两联以上的法律文书,骑缝字样都没有复印出来。

3、填写不准确

一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有的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明确引用了法律条文,有的则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具体填写法律条文。但有时出现引用法律条文时错误,适用法律与处理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二是适用对象和范围不正确。每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但有的检察官在适用检察文书时,出现了“文不对事”、“文不对人”的现象,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 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除了具有前面叙及的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的部分问题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1、用语不规范

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的特点是用简洁的书面语言叙述案件的审查经过以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结论等相关内容,一般要求以法律术语的形式进行书面综合叙述。但在实践中存在忽视法言法语的运用,而存在用地方口语叙述案件事实,使地方口语书面化的问题。对涉及到度量衡单位、品名等称谓时,应当按照国际或者国内通用的标准进行表述,但相当数量的检察文书用惯称代替标准化用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指导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检察法律文书应尽量客观、真实地叙述案件事实,但相当数量的检察文书叙述语言感情化,形象化和文学化。个人主观色彩浓郁,影响检察文书客观效果。

2、语句不通顺

主要表现在一是记叙上不完整。记叙不全面,缺要素,该记的不记;二是主题不突出。有的笔录没有突出犯罪的构成要件,忽视犯罪情节的记叙;三是主、谓、宾语不全。记叙过于简略,主语省略不当,让人不知所云。四是叙述详略不当。主要表现为将简单明了的问题叙述得繁杂冗长,有时又过于简单,把一件事缩写,关键问题一笔带过,没有交待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叙述要素。个别检察官甚至把听见的、作为探讨的、而证据不确实的一些意见、看法写入案件事实部分。有些笔录的问话涉嫌违法,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从轻承诺,实则侦查人员无此定罪量刑权力。

3、说理不充分

主要表现在一是说理用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语法毛病较为普遍,有的还采用地方语言,晦涩难懂的文言文,甚至有使用俚语而又不是为了特别叙述需要的,等等,影响了说理的效果。二是案件处理部分无论无据。在检查中发现,相当部分检察法律文书,特别是审查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检察官拟定的检察内部工作文书都出现案件处理部分无论无据,有的虽有论证,但论证的理由不充分,或论证的理由与引用的法律条文出现矛盾,有的甚至把失效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引用在报告结论中。三是有时论证强词夺理或论证不足。这。部份主要是侦结报告、书、不书的结尾部份,论据不足,论证无力。撤案报告,不书的论证显得无力,有的不诉书的结论部份没有论证,内容简单化。有的法律文书在表述案件事实时,经常概念化、公式化地以结论代替情节,在证据采信方面,列举形式化,给人以空洞的感觉。

二、检察文书制作规范与立法保证

(一)加强检察文书标准化工作

检察文书规范化实则是提高制作质量,而标准化是进行质量管理的依据和基础。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 3935 1-1996《标准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 第一部分:基本术语》对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结果规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化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文书标准化是指对文书工作反复使用的概念、循环反复的处理程序及其规律性管理活动,通过制定、实施和贯彻标准,以获得文书的最佳效能的过程。目前我国通用的公文已经标准化,但是行业文书标准化则进度不一,如检察文书的标准化工作的深度就不够。笔者在此建议以2001版《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为基准,深入推进检察文书标准工作。一是在高检院和省级院成立检察文书标准化办公室(可设立在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标准化工作;二是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将检察文书标准性质定为强制性标准,以增强严肃性;定位为国家标准,以增强统一性;三是标准制定程序要规范化,五年一复审,或废止或有效或修订。

(二) 加强检察文书现代化工作

文书标准化是文书工作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实现文书工作现代化是信息社会文书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检察文书现代化的基本模式是前端控制、全程管理和信息共享,最终目的是实现基于文书生命索周期的文档一体化。文书现代化工作应先易后难,笔者建议先从笔录入手,开发“电子笔录管理系统”。该系统是专为检察机关进行各种笔录记录、制作相关文书报告的管理工具软件。它可以由讯(询)问人提前将需要讯问或询问的问题输入到软件的数据库里,在讯(询)问时,利用软件提供的便捷功能,即时录入嫌疑人或证人回答的内容,形成统一格式的电子笔录文书,并随着电子卷宗网上流转。目的之一就是为解决笔录不规范的问题。通过电子笔录能够形成格式工整、打印清晰的规范化讯问或询问笔录,避免了手写笔录的随意性大、出错率高及不规范的问题。

(三) 加强检察文书说理性工作

检察文书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说理性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无论是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还是书、不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要起到反映审查意见, 对有不同意见的一方案件当事人解疑释惑的作用,一定要具有案情说明、处理意见、法理分析三要素。法理分析的基本逻辑是三段论,推理是将法的适用过程反映出来,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揭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并论证拟建议处理意见依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者之间在逻辑关系上的惟一性和必然性。说理的范围主要涉及现行法律说理、法律原则说理、立法原意说理、法律推理说理、法哲学说理、援案说理等,只有检察文书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决定理由等层次分明,条分缕析,才能真正体现文书的说理性。

(四)对检察文书规范化进行立法保证

第10篇

    1.认真阅读新文书格式样本的制作说明。新文书格式样本既有总体说明,在每种文书后还附有专门的制作说明,需要认真把握。其中三点要特别注意:一是文书中的选择项,应当用斜线()划去不用的选择项;二是文书中的数字,除年号、序号、专用术语(如身份证号码、机械型号)、百分比、街道牌号、正文中日期和其他需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外,一般应以汉字数目表示;三是大量填充式文书中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一栏系空白,办案人员在填写法律依据时,一定要找准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如立案类文书格式依旧,但是对于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立案依据由原来的第83条变为刑诉法第107条;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案件线索,立案依据由原来的第86条变更为刑诉法第110条。

    2.严格按照新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此次颁布的新文书格式样本新增《查封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另外,刑诉法对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早有规定,但没有统一格式,各地一般自行制作各类权利义务告知书,新文书格式样本要求使用统一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以及《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3.注意新文书格式样本中同类侦查文书之间的细微差别,注意确保侦查活动中文书用得精准,整理卷宗时文书要装全。如,侦查活动中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申请书、决定书和通知书;需要解除的,要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与通知书;需要延长的,有延长申请及通知两种文书;需要将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需要制作专门的《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知书》及移送清单。

    4.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侦查工作中新文书的使用情况,以期在后续修订中加以改善。仅从目前公布的新文书格式样本看,笔者认为,侦查法律文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缺少必要的侦查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根据2002年10月高检院反贪总局、渎检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各地自侦部门印发了专门的《以事立案决定书》样本,区别于通用的以人立案的《立案决定书》,但新文书格式样本并没有将该文书格式样本列举在内。此外,新文书格式样本增加了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格式样本,却没有搜查笔录格式样本。而刑诉法第138条明确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是有些文书格式样本设计的工作程序过于繁琐。如检察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要分别制作决定书和通知书,均一式三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一联统一保存、一联附卷、一联交技术侦查执行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一联统一保存、一联交技术侦查执行机关、一联由执行机关退回后附卷。这两种文书中交技术侦查执行机关的一联,内容基本一致。解除技术侦查措施时也是如此。如果参照有关文书的设计,将决定/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文书合并为一式四联的一种文书,即决定、通知书,一联统一保存,一联附卷,一联交技术侦查执行机关,一联由执行机关填写后退回并附卷,工作将更为简洁高效。

    三是有些新文书格式样本制作说明不详细。如《提讯、提解证》应是原来的《提押证》演变而来,只是要求更加严格,拘留转捕、依法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更换办案人员时,都要重新办理。而新文书格式样本新增的《提讯(提解)情况记载》,制作说明语义模糊,和《提讯、提解证》一样,都是记录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的起止时间,同样要求办案人与监管人员分别签名,侦查终结后附卷。而过去提押时,看守所有类似的两种内部提讯记录表,都要求办案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别签名。新增的《提讯(提解)情况记载》到底是《提讯、提解证》的续表,还是把原公安看守所的内部记录升格为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从说明看不出来。再如《鉴定聘请书》与《委托鉴定书》,法律依据完全相同,对比制作说明,从字面上看,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重合,同样导致使用上的困惑。

第11篇

关键词:教学改革 整合 思考 效果 评估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7-0071-01

《刑事法律文书写作》与《刑事诉讼法》课程是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政策下所招录学员的专业必修课,是为培养适应现代法治建设所需要的基层公安专业人才的业务能力而开设的两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

一、整合教学改革的目的

根据我校现实的教育培训特点,刑事法律文书和刑事诉讼法的教学改革应适应基层公安机关实战的需要,通过教学改革,为课程主讲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操作提供切实可行的途径,充分利用我校公安网丰富的教学资源,针对各类培养对象,激发学习兴趣,挖掘学习潜能,获得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二、整合教学改革前景研判

1.两门课程整合教学后,课程命名为《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与操作》,其团队式教学具有如下特点:

1.1综合性。刑事法律文书课是一门综合运用刑事法律知识和公安专业技能的应用写作课,具有写作知识和刑事诉讼法律专业知识综合应用的特点。它是将各门法律课程中和刑案相关的内容与专业性写作技法相结合的综合课程。

1.2实用性。刑事法律文书是刑事法律活动的工具,是刑事法律活动的语言表现形式。刑事法律活动的各个程序环节都离不开刑事法律文书这一表现形式,所有刑事法律文书的写作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学侦查及诉讼意义。

1.3技能性。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各门公安专业知识写作的技能。它要求学生熟知各种刑事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还要求其掌握刑事法律应用时生成文书的实战技能。

1.4教学内容的新颖性。为切实加强学员写作刑事法律文书的操作能力,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和其它公安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容融,深入讲解各种刑事法律文书的写作要领,以适当的刑事法律文书写作练习作为教学辅助手段。

2.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体改生的状况

以下是我们对2011级200名在校专升本体改生调查问卷后情况分析一揽表:

通过我校2011级本科体改生入学前专业构成来总结,这些学员大多来自法律、公安专业和文科其它专业,他们想通过课程学习提高刑事执法操作水平的知识能力需求层次,想使自己掌握的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实践化,弥补自己在警务信息平台升级和法律修改后的综合运用能力方面的不足。其他学生则由于缺乏工作实践经验和专业不对口,对将要从事的职业所需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强化以期迅速掌握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和文书写作规范和技巧。老师将《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整合教学,以实际案例为引导,上计算机实训。

整合教学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问题,它涉及不同科目之间教学内容的协调同步,还涉及教务排课的班级同步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在尝试了12节课整合教学以后,及时做了问卷调查,以了解其可行性和必要性。

发放调查问卷200份,收回196份,反馈情况如下:

三、整合课程改革后对教学改革之思考

从上述调查表中可以看出,有96%的学员喜欢这种教学模式,认为对他们进行知识提炼、拓展动手能力的作用帮助很大或有一定帮。有94%以上的学生认为整合课改教学更容易形成能力,更贴近公安基层实战。所以俩位教师在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本学年加大课改力度,具体做法是:

1.课堂讲授。以教师讲授和区队小组研讨为主,多用于前期刑事法律文书和刑事诉讼法的结合知识点的基础理论教学。利用案例分析、音像教材和多媒体演示讲授等等,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研讨、答疑解惑。

2.课后答疑。学员自学,查找疑难症结,找出刑事法律文书和刑事诉讼法的疑难问题、任课教师利用自习和课余时间,适时进行答疑活动。这种方式利用的时间较多、学员的自主性较强。

3.实训教学。整合课程教师要有计划的组织学生通过网上案例模拟进行实践,在实践中将已学过的两门课程理论知识转化为执法动手操作能力。以最新案例为引导,培养学员提前进入执法角色,网上办案,网上填写和上传执法文书,教师利用计算机媒介这种教学形式,当堂纠错,当场点评,互为补充。让学员体会如何运用公安信息平成刑事执法任务。

四、课改效果的评估

课程改革效果应注重于能否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和运用能力为目标。

《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与操作》整合课程教学教师通过授课、提问、答疑、组织实训、反复调研后等及时对课程的内容进行修改和改进,对总体情况进行客观的把握,并适时召开整合课改教师教研会及研讨会,对课程改革的进程进行分析研究,并随时解决新的问题。课改责任教师应注重对课改意见的反馈,通过不断的实践摸索,使课程改革方案日趋成熟,真正做到以教学练战一体化为目标的这一公安教学中心的理念,不仅在技战术课能够得以贯彻,同时在其它课上也能够结出丰硕成果。

参考文献

[1] 孙大明.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 王卉. 修正和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J]. 公安教育,2010,05:40-43.

第12篇

作者简介:李蓉,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教育学与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23-02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由德国著名的职业教育学者Rauner教授和他的团队提出,该教育理论针对传统职业教育理论与真实工作世界相脱离的弊端,主张教学内容应指向职业的工作任务、工作的内在联系和工作过程知识,以培养学生参与建构工作世界的能力。在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领域,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模式符合教育部16号文件中提出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近年来,对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特别是课程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文书是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基础课程,是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教学必须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职业适应能力的培养为核心,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开发,因此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构建新型课程体系,合理编排教学内容、有效设计教学环节,在本课程教学改革中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研究价值。

一、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法律文书课程设计

(一)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的课程目标

高等职业院校法律类专业主要培养能够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应用型人才,在未来的职业岗位中,学生具备处理解决工作问题的能力。结合专业培养方案,法律文书学科作为一门具有法律专业性质的应用写作课,以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作为课程目标。

长期以来,法律文书的教学一直以要求学生掌握法律文书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能够制作主要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和非诉讼类法律文书作为教学目标和学习要求,但实践证明,达到这一教学要求的同学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心应手地开展工作,表现为学科知识零散杂乱,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模式,通过学习过程性的知识而获得相应的职业能力,具有明显的职业定向性,课程目标的实现以法律工作流程为依托,将教与学的过程融入工作进程, 有利于培养上手快、技能强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二)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的课程内容

相对其它法律分支学科而言,法律文书是一门较为年轻的学科,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模式,结合专业培养目标,现已细分出如公安文书、狱政文书、基层常用法律文书等分支学科。

传统法律文书教材,以制作主体的不同对内容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文书和其他机关法律文书,笔者认为,这种内容的编排方式切断了文书之间的往来,使原本密不可分的案卷材料成为了零散的文字堆砌,既与同学所学的诉讼法知识不一致,也与其今后的司法工作过程相违背,不利于对课程知识的真正理解与掌握。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课程内容的编排紧扣法律类专业的人才职业技能要求,重视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以案件诉讼类别及诉讼过程为依据选择教学内容和设置教学环节,贯彻“理论教学实践化,实践教学岗位化”的理念,能有效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司法实践水平。

(三)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的课程设置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设置,必须首先分析学生未来职业岗位群中各具体岗位资格所应具备的综合职业能力、具体的工作任务及相应的典型工作过程,再基于工作过程研究其所必备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明确专业目标和具体课程目标,选择合适的课程教材,设定课程考核标准和课程内容,进行教学实践。

就法律文书课程的设置来讲,实践中,由于该课程是集多门学科知识为一体的综合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课程设置应当注意各知识点的融会贯通,在学生掌握扎实的基础写作理论知识、具备一定写作技巧的基础上,要求对具体文书制作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正确理解和运用,掌握法律服务工作流程,训练同学根据工作需要熟练制作和使用合格、规范的具体文书。因此在设计课程体系时,一般将应用写作课程及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课程作为前导课程,顶岗实习、毕业实习作为后续课程,以保证学科知识的连贯性、逻辑性。

二、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

(一)强调职业能力的培养

职业能力是人们成功地从事特定的职业所必备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及社会能力。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模式,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教学过程的可探知性,使其不同于传统教学的生硬和局促,学习氛围鲜活生动,在训练学生职业操作技能方面大有作为,能够满足高职院校实践性教学的深层需要。

传统职业教育侧重工作中的个别阶段或是所谓的特别重要的环节,而忽略了工作过程的完整性,造成人才培养的结构性缺陷。工作过程导向以培养学生为完成一件工作任务并获取相应成果所需要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以能力本位为核心理念,注重学习目标的引导,强调学生完整的思维过程,让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参与到“真实”的工作过程中,处置实际情况,采取实际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升职业能力,达到职业资格的标准。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关注未来工作的整体性,注重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有效地将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都落实到职业能力培养上,锻炼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为学生提供未来现实工作的实践基础,使教学的过程更具职业性和开放性,将学生的学习过程与将来的工作过程及学生的能力、个性发展相联系,以满足学生健全人格和职业能力的要求。我们不妨借助教学案例来分析传统职业教育与工作过程导向在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上的差异,在法律文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教授具体文种制作时,基于种类繁多,无法一一讲述的特点,一般会选择几种相对重要而又难度较大的文种来进行讲解,如民事诉讼类文书中选择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等文种,传统职业教育模式下的教学会针对这几种文种,根据教材内容的编排,先讲授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强调制作方法、技巧,并与刑事判决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范文,给出案例,指导同学制作,应该说大部分同学能够根据要求制作出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的文书,但也许并不清楚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的关系,或者说并不在乎它们之间的联系,所以一旦进入司法实践,很多同学按照这种办法,埋头苦干,制作出的文书却漏洞百出、华而不实,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因为传统的教学模式只注重某一文种的制作技巧,忽略了文书之间的往来,使学生的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严重脱节,从而出现岗位的不适应性;工作过程导向的职业教育则会在讲述上述文种时,根据工作过程合理安排教学的内容,采取先引导同学回忆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分析文种之间的往来和不同文种的制作主体、制作目标、制作要求、语言特色,关注不同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让大家融入到民事诉讼的工作流程中,在此基础上,按照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顺序进行讲授,让同学明白,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必须关注民事起诉状与民事答辩状的内容,它的任务是要理清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焦点,站在事实与法律的立场上解决纠纷,即法院必须充分尊重原被告的观点和要求,三方共同协作、解决问题,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诉讼工作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过程。

(二)注重学习情境的设计

教学的过程不是简单地把抽象的知识从老师传递给学生的过程,它是一个社会性的过程,必须将学生的学习放到一个特定的情境中,渗透进特定的社会工作和自然环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学习情境。学习情境的设计是教师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学习情境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培养其思考和创新的能力。

传统职业教育,脱离真实的工作情境,注重学生对知识的回忆,强调的是学习的成绩即考分,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真正得到的成长与发展,在工作实践中所表现出的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不予关注,这种学习的成就最终反映出来的只是知识增长的表层意义,是不全面、不系统、不完整的,知识的获取是孤立的、简单的,甚至可以说是毫无意义的;工作过程导向下学习情境的设计,将教学活动镶嵌于其所维系的工作情境中, 赋予学生学习的真正意义,通过特定的情境,使学生明白知识就是生活和工作的工具, 所学知识只有运用到工作情境中,才能更好地理解和传承。学习情境的设计以能够激发学生的思考为主旨,因此,它并不是教师平铺直叙,不加分析地把情境呈现给学生,学习情境中的问题设计也并非在教材上直接就能找到标准答案的,是能够让人有所困惑,难以回答的,同时又能引导大家趣味盎然地探索,能培养同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理解知识的深层意义。在法律文书的课堂上,我们不妨借助同学们感兴趣的案例,营造法律实践的过程,借助典型案例,贯穿于某一诉讼活动所需制作的所有文书的全部学习过程,实践课上,让大家围绕这一案例,体验案件诉讼的整个流程。同学可以根据兴趣选择角色制作不同文书,这样一方面可激发其学习的热情,另一方面也可使同学从整体上把握具体文书所依存的情境,感知文书制作技巧的应用条件,感受文书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帮助同学今后工作实践中顺利实现知识的迁移和应用。实践证明,教学过程中创设呈现好的学习情境,把抽象的知识转变为有血有肉的事件,能使学生在学习中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增强情感的体验,发挥学习主动性,提高学习效果。

(三)优化课程教学的方法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须要充分整合利用校内外的教学环境与资源,把以校内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活动与以获取校外工作经验的实践活动有机结合,倡导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自己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并解决问题,同学学练结合,边学边实践,实现学习与工作的零距离,培养与提升学生综合职业能力。

第13篇

[关键词] 法律英语 语言特点

法律文书(Legal Instruments),包括法令(Decree)、协议(Agreement)、合同(Contract)、契约(Treaty)、判决(Judgement)、裁定(Ruling)等,其首要特点是语言准确严谨。本文主要通过实例来阐述英语法律文书的三大语言特点。

1.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

法律文书用词严谨准确。为了避免歧义,常使用法律专业术语,在措辞上一般不带感彩,用词比较古朴文雅,以示正式庄重。

1.1 使用外来语

特别和汉语不同的是,许多法律英语单词广泛借用于拉丁文和法文,第一个原因是历史上英国曾被罗马帝国和法国侵占过,第二个原因是基督教传入英国后对英语的影响,第三个原因是意大利文艺复兴对英语带来的深远影响。语言学家研究结果显示,大约有25%的英语单词来自拉丁语,不仅如此,就是在现代英语中也有超过大约10000的拉丁语单词。虽然大部分拉丁语词汇现在已不再使用,但还是有不少拉丁语词语常常出现在法律文书中,成为法律英语的一大特点。如:vis a vis 面对面、ad hoc 特别,临时、null and void 无效、vice versa 反之亦然、prima facie 初步的、nota bene 注意、declaration 申诉、crime falsify 伪证罪、ad referendum尚待核准、jus criminal 刑法、quorum 法定人数、de facto fort 事实上的侵权行为、proviso 限制性条款、alibi 不在犯罪现场、biens meubles 动产、corpus delicti 犯罪事实、faith accompli 既成事实、guardian ad litem 监护人、mala fides 恶意、procuration、viva voce 口头、querens 原告、torus 侵权行为。法律词汇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法语,例如:bar 法庭、plea 抗辩、plaintiff 原告、defendant 被告、verdict 裁决、warrant 搜查令、summons 传票、judge 审判员、advocate 辩护者、statute 法令、bail保释、arson 纵火罪、contract 合同、covenant 契约、pledge 宣誓、robbery 抢劫、purchase购买、felony 重罪、claim 要求、treason 叛国罪、attorney 律师。

从这些大量的外来的词语中,经常会发现那些派生出的词语尤为引人注意。而这些词语往往就是按照英语的构词法组合而成的。下面我们来看一组由前缀派生出来的词语,比如:ratio 理由,原则, ratio decedendi, 立案原则, ratio legis 法律依据。这种由前缀派生而来的词在英语法律文书中还有很多,比如:quasi- 类似的,外表的, non- 非,不是,ex- 前任的等等。

从语言角度来看,外来词的引入过去如此,现在亦是如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外来词引入更是语言发展的一大趋势,法律英语自然不能例外。

1.2 使用古体词

受古典文化的影响,法律英语特别喜欢用古体词(archaisms),也就是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词汇。古英语大约是公元1100年以前的英语,中古英语大约是公元1100年到1500年间的英语。在语言的进化发展中,这些词汇在现代口语和书面用语中极少使用,除了研究古典文献需要直接引用外,大部分已经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消失了,但法律英语中还保留着许多常用的古体词词汇。只是因为对法律专业人士来说,使用这些词语能使法律条文显得规范、严肃、正式、准确与简洁。法律英语中最主要的古体词是那些由 “here” 、“there” 和“where”等词加上一个或几个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古体词:

hereafter: in this document and after this point此后,以后

hereby: in this way or by this means以此,特此

herefrom: from this fact or statement由此

therein: in that 在其中

thereof: of that关于那,由此

thereto:to that 到那里

wherewith:with which 用什么

whereon: on which 在那上面

whereunder: under which 在其下

这些英汉法律用语中的古体词,确实能使法律条文显得凝练、古雅许多。不但英语,就是汉语中也有许多古体词在今天的文章中经常出现,最常见的比如,兹、本、上述、就此、为此等。通过下面的例子,我们就可以看出它们的用法和作用:

Considering the special needs and problems of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with respect to the activities of liner conferences serving their foreign trade,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ereby agree to reflect in the Code the following fundamental objectives and basic principles.

以上的英语段落翻译成汉语文本: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承运其对外贸易货物的班轮公会活动方面之特殊需要和问题,兹同意在守则中反映出下列基本目标和原则。

这段话使用了在其他领域已不多见的文言词“之” ,显示了法律文书的庄重严谨。“兹”也是法律常用语,将其译成英语的法律习语“hereby” ,符合法律文献的文体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文本的正规性和上下文的衔接,并能使表达准确无误。

1.3 使用术语

法律英语的词汇可分为两种类型,包括法律专业术语和进入法律语言之后被赋予了特定法律含义的民族共同语,即人工法律术语。这类看似普通的词语对那些不熟悉法律英语的人在读法律文件或文章时,常常会造成相当大的困扰。下面这些词汇就属于人工法律术语,它不仅在民族共同语中经常出现,在法律英语中出现的频率也很高。正因为如此,它才符合法律英语正规、严肃的文体特征。例如:alien(外国的/转让), commission(委员会/佣金), limitation(限制/时效), action(行动/诉讼), adopt(采纳/收养), confront(面对/对质), will(意志/遗嘱), bill(账单/法案), instrument(工具/法律文书), party(晚会/当事人), serve(服务/抄送), case(箱子/案件).[注:括号内第一个意思为词语的普通意义,第二个是它的法律意义。]而法律专业术语是在法律上有明确意思的,不能随意引申或用其他词语取代的特有的法律专业词汇。如:plaintiff 原告、defendant 被告、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auction 拍卖、affray在公共场所斗殴罪、bigamy 重婚罪、prosecutor 检察官、recidivism 累犯、principal 本人、omission 不作为、tort 侵权行为、theft 盗窃罪、robbery 抢劫罪、kidnapping 绑架罪。

2.结论

通过对以上英语法律文书的三大语言特点的分析,须知要准确地理解法律英语所真正表达的思想,我们就要掌握英语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以及在不同语言环境下的特殊含义。

参考文献:

[1]王治奎.大学汉英翻译教程[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2]杨国燕.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翻译技巧[J].石家庄学院院报,2005, (1).

[3]何家弘.法律英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任德发.论法律英语的汉译[J].海外英语,2011,(6).

[5]吴玲娣.论英语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J].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1999,(3).

第14篇

「关键词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就如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某种协议的行为。执行和解制度充分体现了即使在诉讼程序的执行阶段,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也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项制度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信任,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同时也可以节约因强制执行所需要的人、财、物力。(出处一) 但我国相关法律对此项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在甚少的条文中也有着不合理之处,本文就对此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 关于恢复执行时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从本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恢复执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对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例如法院判决乙应当在三个月内向甲支付3万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为了避免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将使甲陷入生产经营的危机,甲与乙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允许乙分三期支付,每两个月支付1万元人民币;当乙按协议支付两次后,由于某种原因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乙已经向甲支付的2万元人民币应当扣除,乙需要再向甲支付1万元人民币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甲与乙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乙在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一次或分期向甲支付3.5万元人民币。这时就有可能出现下面的情况:乙向甲支付了3.3万元人民币后,拒绝继续支付剩余的0.2万元人民币。这时候甲应该怎么办?如果甲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就难免出现下面的尴尬局面: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由乙向甲支付3万元,扣除乙已经向甲支付的3.3万元,最终需要由甲向乙支付0.3万元人民币,或者是把相关的利息也考虑进去,向乙支付0.3万元和乙按照判决应支付而实际延迟支付期间的贷款利息之差;如果不申请执行,就只好自认倒霉。明明是由于乙方不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而按照相关规定,就难免出现不利于遵守协议的甲方而有利于违背协议的乙方,这样就会鼓励一些人主动的违反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使得执行和解协议的功能的发挥大打折扣。

二、应该由谁申请恢复执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此可见,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有问题的。如上面的例子,当在甲与乙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后,假设甲并不愿遵守和解协议,要求乙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这时候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乙可以以甲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判决的。如果乙这样做了,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这样就会产生下面的结果:甲违背执行和解协议的目的通过遵守执行和解协议的乙的申请恢复执行得到实现,而且还是通过乙自己申请人民法院对自己进行强制执行毫无办法地帮助甲共同破坏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得到实现的。我们知道法律以公平为自己的价值衡量标准,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对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协议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甲方不遵守执行和解协议,本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但现行法律的规定使得不遵守协议的甲方能够没有任何不利的达到目的,遵守协议的乙方落了个自动申请被强制执行的下场,这是不应该的,这样的结果也使得乙不会去申请恢复执行。虽说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申请恢复执行,但按照法律的精神,即使违反和解协议的一方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应该以对方没有违反和解协议为由,驳回申请的,否则法律就被改为了“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该恢复执行”。于是就会出现甲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乙方履行原生效判决,而乙方坚持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不愿申请恢复执行的僵持局面,于是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双方当事人或不能或不愿打破这种僵局,这对当事人是十分不利的。

三、 执行和解协议争议的救济途径

我们知道,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如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自愿达成的合法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做出的意思表示,它就会向合同一样,在履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争议。当执行和解协议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有三种:1、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2、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执行;3、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由提起新的诉讼。(出处二)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对执行和解协议争议救济的目的也应该符合这一目的——解决原生效法律判决所针对的民事纠纷。如果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发生争议,使民事纠纷的解决受到延迟,这时人民法院应该尽快使久拖不决的民事纠纷得到解决,应该只存在执行的问题,而不应该以新的诉讼代替旧的诉讼,原因如下:第一,这些争议是在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发生的,救济方式应该和执行紧密相连,而不应该回到民事诉讼的起点——起诉;第二,执行和解协议只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它并不具有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如果允许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由提起新的诉讼,无疑于承认了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削弱了法律的强制性,造成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冲击;第三,“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即使在新的诉讼中作出了符合正义的判决,也会因为它的姗姗来迟而黯然失色。我国的立法上不承认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当发生执行和解协议争议后,一方当事人都会认为另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恢复执行时,人民法院就要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对被申请者是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做出判断,由此可见我国选择的是第1种救济途径。此种选择的合理性值得商榷:既然人民法院要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而最终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这是一种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为当事人希望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才能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法律文书也不是当事人的所愿;另外如前文所述,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难免出现的一些尴尬局面。

第15篇

正文

案例:某局三公司特种分公司欠南丰公司的水泥款,2002年8月经法院判决特种分公司应偿还其货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36.5万元。判决生效后,南丰公司函告特种分公司如不履行生效判决则向法院申请执行,特种分公司回函提出,此款已经三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在同年10月份的应收工程款内全部支付,要求南丰公司不要申请执行。考虑到双方曾经长期合作,南丰公司未在申请执行期内申请执行,而是与特种分公司达成了在当年春节前依照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还清全部款项的履行协议。经南丰公司多次催促,特种分公司在春节期间还款30万元,后又于次年6月还款2万元,余款4.6万元一再承诺在2003年春节前还清。但至 2003年春节前南丰公司向特种分公司收款时,三公司法律事务部却拒绝还清余款4.6万元。南丰公司拟申请执行,但法院以已过申请执行期限而不予受理;拟以“履行协议”系新的合同、特种分公司违约案由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以“一事不再理”而不受理。现南丰公司对此欠款已束手无策,此欠款至今未能收回。

此案表明:当事人双方就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签订的履行协议的法律地位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无法可依,其协议得不到法律保护。协议的履行完全靠义务方的自觉自愿,一旦义务方不讲诚信,则履行协议将成为一张废纸。在义务方违约的情况下,既不能按合同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又不能按民事诉讼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种状态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法律原则相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履行协议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达不到订立协议的目的;又可能给一些民事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产生诚信道德危机,既不利于交易安全、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不利于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因此,有必要对履行协议的概念、法律责任及履行协议的法律救济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履行协议范畴中法律责任不清、法律救济缺位的问题,保障履行协议得到切实的履行。

一、履行协议的概念、特征

㈠、概念:履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给付之诉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法律文书判决的日期内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对履行内容、期限进行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其基本特征:1、是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决等法律文书就履行内容、期限所达成的协议;2、是对具有给付内容及为一定行为的的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所达成的履行协议;不具有给付内容及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文书无必要重新达成履行协议,如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则无必要再签订履行协议:3、是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在确定的履行日期内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实际履行的法律文书所达成的延期履行的协议,如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内能实际履行,则无必要签订履行协议。4、履行协议是在当事人充分谅解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排除了行政、司法的介入。

㈡、与一般民事合同的联系及区别

1、联系:履行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

(1)履行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协议(合同),其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一个民事关系。订立履行协议的目的是约定义务方向权利方履行义务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2)履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合同)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合同关系。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其合同中的主体必须是平等主体,非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履行协议同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其协议签订所依据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其主体的地位当然是平等的。

2、区别:履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都是合同主体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合意。但履行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又有显著的区别:⑴、前提条件不同:履行协议中的合意是以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的存在为其前提的,而一般民事合同的设立没有这一前提条件;⑵、权利义务不同:在履行协议中合同的权利义务并非等价有偿,而具有单向性,即(胜诉方)权利方享有权利,要求义务方给付一定的金钱或物质或履行其他的义务;义务方(败诉方)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拒绝权利方提出的合法的要求;⑶、形式要求严格:形式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如无书面协议,则当义务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方寻求司法保护时就没有证据,从而增加要求司法救济时的难度。

3、履行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对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借用合同。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在于:

(1)义务履行的顺序意义不同。双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顺序有意义,任何一方在自己没有履行义务时都无权要求对方履行,而单务合同义务由一方履行,则履行顺序无法律意义;

(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如遇不可抗力自己不能履行时,则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如对方已经履行,则应当将所得返还给对方;单务合同则不产生返还问题;

(3)因过错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双务合同则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已经履行的,则可以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也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单务合同则不能产生此种结果。

履行协议的主要特征与单务合同的特征吻合,因而履行协议其本质可归类为单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