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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监管 风险管理 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78-02
一、金融现货与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现状
2005年8月,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成立,通过整合沪深交易所现有指数资源,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提供标的指数。2006年9月,中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挂牌成立。2010年4月,股指期货的第一个合约正式推出。此后,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现阶段,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保护金融资源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同时,推出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对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了新挑战与许多新课题,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由于金融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具有较强的联动性和诸多相互影响的渠道,两市场的联合监管问题一直是各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之一,IOSC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自成立以来,也在许多公开文件(如IOSCOPD154、IOSCOPD124以及IOSCOPD86等)中对联合监管实践提供了指引。在中国推出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国内外跨市场联合监管的经验与教训以及IOSCO的指引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
然而,正如各国监管当局以及IOSCO一致认同的那样:一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与体系的建设必须以该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为基础。由于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中国资本市场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例如,作为持股人的国家在上市公司经营中的非市场行为、卖空机制尚不完善以及许多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尚存在误区等。另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成立意味着:在近期,金融衍生品与标的现货将在不同的交易所挂牌交易;在未来,类似的、甚至同样的金融衍生品可能在不同的交易所挂牌交易。
这些因素都要求对中国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的规律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对衍生品交易推出过程中跨市场联合监管制度框架与演进路径进行设计与优化。良好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对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良好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通过适当的信息共享机制与有效的监管合作,能够及时发现跨市场的操纵与欺诈等行为,避免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进而起到保护投资者与促进资本市场稳步发展的作用。例如,在“三二七”以及“三一九”等一系列国债期货事件中,由于最初监管体系未能及时发现与控制多方的逼仓操纵行为,导致空方违规大量透支,最终造成了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国债期货市场的停止交易。
其次,合理设计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和减少监管冲突。例如在美国,SEC与CFTC通过“目标测试”的方法决定双方的管辖权,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跨市场监管的监管冲突,降低了相关监管成本。另外在设计跨市场联合监管制度中,适当引入“监管竞争”(Pistor、Xu,2005),则可以有效降低监管体系中的官僚作风,提高监管效率。
二、国际上金融现货与衍生品跨市场联合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巨大的破坏性和多发性使金融监管成为关注的焦点。国内外许多学者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如金融脆弱说、公共利益说、管制俘获说、管制供求说、管制寻租说等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回答为什么要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或者说金融业是否需要监管这个问题。Merton和Bodie(2000),突破了Stigler(1974)的观点,提出了功能观的监管理论。他们认为,基于功能观点的金融监管体系比基于机构观点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Pistor和Xu(2005)在其此前(2003)的不完备法律(incomplete law)分析框架下,提出了监管竞争理论,在对美国公司法体系与上世纪末中国股票市场发行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在多个监管者间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监管理论从不同的视角分析了监管者与市场参与者间的互动关系,为设计与优化跨市场监管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自从美国1987年股灾之后,研究者逐渐重视对衍生品市场与现货市场互动关系的分析。这方面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衍生品市场的引入对现货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方面。部分研究表明期货市场的引入使现货市场的波动性减小,如,Lee和Ohk(1992)、Bessembinder(1993)以及Antoniou和Holmes(1995)等分别对S&P500、香港恒生以及FT-SE100指数期货推出前后的市场数据进行了分析,认为股指期货提高了现货市场信息流的速度与质量,从而降低了现货市场的波动性。而更多的实证研究表明,引入期货市场交易后,现货市场波动性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如,Edward(1988)、Baldauf和Santoni(1991)、Gerety和Mulherin(1994)以及Pericli和Koutmos(1997)等。此外,还有少部分较早的研究认为期货市场的引入导致了现货市场波动性的增加,如,Harris(1989)与Damodaran(1990)等。(2)股票指数期货到期日效应方面。实证研究表明,股指期货所引致的股市“跳跃性”波动绝大多数集中在股指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套利者在期货合同到期时对其现货头寸进行平仓了结,可能使得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加剧,即股指期货对股市波动的影响存在着“到期日效应”。Stoll和Whaley(1990a,1990b)的实证研究发现,在股指期货合同到期日,现货市场价格波动与交易量显著增大。(3)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信息传播方面。很多学者对股票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先行―滞后关系进行了研究,如,Kyle(1985)、Admati和Pfleiderer(1988)、Grossman和Miller(1988)、Stoll和Whaley(1990b)以及Kawaller、Koch和Koch(1998)等,并提出交易成本的存在、资本需求以及卖空限制等因素导致指数期货与现货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先行滞后关系。
国内一些学者(如谭燕芝、蔡伟贤(2005),陈晗、王玮(2005)以及吕筱萍(2002)等)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也对中国跨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与发展方向进行了论述。此外上海期货交易所在2006年第十六期联合研究计划中,以“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跨市监管研究”为题立项进行了研究。
三、基于IOSCO框架体系的联合监管实践设计
IOSCO在对许多国家(包括成熟市场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监管实践活动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文件的形式为各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供指引。其中一些文件涉及了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方面的内容,这些文件主要包括:
IOSCOPD154和IOSCOPD155是对资本市场监管目标与原则的陈述。在这两个文件中,多处提到了良好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的目标与基本要素。IOSCOPD154提出适当的授权、完善的监管程序、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高素质的监管人才是实现跨市场监管体系目标的保障。IOSCOPD155则对上述四个要素的详细特征进行了说明。
IOSCOPD124与IOSCOPD86主要关注跨市场联合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传递与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特别地,IOSCOPD86对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与恰当的信息共享内容的一些细节特征进行了说明。
上述文件对于中国构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参照文件中对于良好跨市场监管体系特征的描述,依据相关金融经济理论,就可以对跨市场监管体系设计方案进行评估与优化。
参考文献:
[1]Admati,A.and P.Pfleiderer (1991),Sunshine trading and financial market equilibrium,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4:443-481.
[2]IOSCO (2003),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IOSCOPD155.
[3]IOSCO (2003),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IOSCOPD154.
[4]Pistor,K.and C.Xu (2005),Governing stock markets in transition economies:lessons from China,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
7:184-210.
[5]陈晗,王玮.美国外汇衍生品监管权限的演变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5,(8).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由于我国股指期货推出时间晚,运行时间较短,因此S持其市场高效发展的各个因素相对于国外成熟市场来说,有一定的差异和不足,其中对股指期货市场中蕴含的各种风险的控制、防范、监管均需提高重视和谨慎管理。
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股指期货是期货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有投机性、杠杆性和虚拟性等特点,其交易往往存在着巨大风险,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中,突发事件和交易风波中经常有股指期货的因素,因此我们对股指期货的监管必须要提高重视。股指期货监管是指期货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依据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及其参与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也必须对股指期货市场的期货产品进行监管,使股指期货市场平稳健康的运行及发展的行为的总称。对于股指期货的监管必须依法进行,其监管行为及监管机关也必须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也规范和保护着市场参与者,使其有了交易准则,也使监管机构能够有依据有标准的进行监管。由于我国股指期货推出较晚,股指期货市场成熟度比不上国外市场,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法律和法规不完善。我国期货市场中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金融期货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法规分散并且缺乏全国统一的高位阶法律。
第二,立法滞后,法制不健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现在还不是很成熟,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没有模板可以参照,只有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再总结相关经验,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在实践中解决问题,所以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是在摸索和探讨中逐步发展并完善的,由此可以看出金融期货的立法是滞后于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的。
第三,立法的相关操作性差。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制定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期货交易规则时,对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一些规范性文件欠缺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或者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述不明确,给执法者带来很大困难。
第四,行业自律管理程度不够。除了政府监管,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市场自律管理中也发挥着一定作用,但由于市场不够成熟完善,政府监管权利的集中和强大,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在我国三级监管的体制中,中国期货业协会对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监管只是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其侧重点也仅在于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作用
金融市场的失灵和股指期货的特征决定了金融监管机构对股指期货这样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监管是市场的客观需要,金融监管对股指期货适时的支持和引导使市场更加稳定且有活力,同时也消除了相关的负面影响,确保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一,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有促进作用,虽然从表面上来看金融监管限制着金融创新活动的区间,但从大量案例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激发了金融主体为获取更大利益而产生的创新动力。并且在金融创新产生后,也需要金融监管的相关辅助和约束。对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来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完全和外部负效应等现象,需要通过政府管制的手段来解决;且金融创新在市场中规避某些风险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风险,必须通过政府合理的监管来引导和规范。
第二,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为股指期货功能的发挥创造有利条件。良好的金融监管方式方法对金融创新不仅是约束,更是鼓励和支持。合适的监管不但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为众多投资者进入市场扫清障碍,而且由此带来的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也为股指期货的功能发挥打下基础。
第三,金融监管在股指期货市场的运行中起积极作用的同时,股指期货也改变着金融监管运作的条件和环境,由于这样的金融创新给市场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所以导致了金融监管的重叠缺位并存,同时股指期货的出现需要金融监管机构更新调节对象以及相关的范围和工具,以保持与股指期货发展的同步,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
三、结论
金融期货监管需要在金融期货市场的安全和效率之间进行平衡,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其要达到的目标也不相同,这就要求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要对其监管制度进行调整,监管原则也要有所差异。金融期货市场的高效运行需要更加自由化的监管制度,但在这种自由的监管环境中也更容易发生风险事件;而在更加严格且广泛的监管体系中,金融期货机构和金融期货市场的效率却会下降,金融期货业的发展会受到抑制,导致监管效果和监管目的不相符。目前我国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在金融期货市场中存在的较多,但任意性法律却稍有不足,这严重压缩了金融期货市场主体的自治自律空间。而随着股指期货市场市场化程度的提升,股指期货监管的改革应该增强授权性的相关规范,同时弱化其强制性色彩。
期货监管的最终目标是维护期货市场运行的平稳和效率。股指期货监管的关键,在于平衡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之间的强弱关系。理想状态下的金融期货监管制度应该是遵从市场自律,同时政府监管进行功能补充,市场自律资源和政府监管力量进行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管的重复或真空。最理想的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应该是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高度配合,当然同时也要通过成熟的法制体制以及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的行为,这样才能够建立符合现代期货业发展和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保证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玉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优化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0(8).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8-0051-03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
(一)商品期货市场逐步规范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起步于期货市场,1990年成立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我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市场,其后各类金属期货、农产品期货、金融期货市场相继成立。1994年国家对期货市场第一次治理,交易所撤并压缩至14家,期货经纪公司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境外期货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被严格禁止,包括国债、钢材、白糖、石油等20个期货品种的交易被停止。亚洲金融危机后,1998年国家对期货市场进行了第二次整顿和规范,原14家期货交易所撤并、整合为3家,期货交易品种压缩至12个,非法期货经纪活动被取缔并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
(二)利率类衍生产品快速发展。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利率类衍生产品在我国不断发展。1995年以放松利率管制为特征的利率市场化政草取得进展,主要标志是利率波动性逐步增加、变动频率加快、风险不断加大,因此市场主体对利率类衍生产品需求加大。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后,现券市场成交量年均增长2.6倍,2006年回购市场的交易量为1997年的860倍。2005年6月正式推行债券远期交易,2006年1月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三)汇率类衍生产品稳步推进。我国外汇类衍生产品起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1997年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并授权中国银行独家办理贸易项目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2002年8月,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相继获准开办此项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竞争性进一步增强。2005年7月21日,人民银行宣布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人民币汇率实行参考,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同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加强外汇市场基础建设,包括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办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对银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引入做市商制度等,推动我国汇率类衍生产品市场迅速扩大。
(四)股指类衍生产品进入起步阶段。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不仅包括现货市场,还包括能够对冲现货市场价格的衍生品市场。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品”。2005年我国证券市场的首只统一指数――沪深300指数,完善了市场现有指数体系。2005年8月份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丰富股改对价方式,最基本的股权类衍生产品――权证在我国推出且交易量快速增长。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股指期货预计将于2007年下半年正式推出。
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现行法律不能适应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关于期货交易的立法,我国还是1999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此外,现行期货法规对期货经纪业限制过多,国内期货经纪公司不能开展境外期货业务。对新兴权证市场的发展还没有相应的专门的监管法规,只有各交易所于2005年7月公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中航油事件”亏损5.5亿美元,“国储铜事件”亏损额也达数亿美元。国有资本在期货市场的巨额亏损凸现我国市场参与者内控制度建设的薄弱和道德风险控制的失效。
(三)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需要加强。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进行跨境监管。自从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市场以来,企业违规参与投机发生巨额亏损的案例时有发生。2004年底出现的中航油事件凸现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在这方面存在缺陷。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保业务管理办法》都未对国企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有相关的管理措施。
(四)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没有统一的会计规定,这种状况将大大影响我国会计报表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从而加大金融风险。
三、主要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
(一)美国统一的监管体系。美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集中性,建立了系统而完整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体系,设立全国性的、相对独立的金融市场管理机构承担市场监管职责。二是层次性,注重各种自律性组织,例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在国家监管下发挥职能。在这种情况下,涉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监管三个层次。在政府监管层次涉及金融衍生品的机构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证监会(SEC)、美联储和货币监理署。
(二)英国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英国也建立了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级监管体系,但受其文化传统的影响,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政府主要是制定法律法规和采取非直接手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基木不直接干预市场。目前,在政府监管层次上的是金融服务局(FSA)。FSA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于2001年底成立,负责全面金融监管,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在金融衍生交易方面的行业自律组织有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MRO).证券期货局(SFA)和私人投资局(PIA)。这些自律组织审核获准公司是否具备从事投资业务资格;对获准投资的公司进行谨慎监督;监管公司与投资者的交孰 处理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诉等。FSA在监管上比较注重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治理机构,监管重点在于评价金融机构能否有效组织和控制其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推动了投资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了自我约束能力。
(三)德国高度集中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有16个州组成,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架构也与其行政管理架构相当,为阶梯武三层结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各州的授权监管机构交易所监察部门。BaFin是根据德国新颁布的《金融服务整合监管法》于2002年5月成立的全新监管机构。BaFin负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承担行业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合约履行和资金支付顺利的责任。在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上,BaFin的职责是监管交易所内的交易和OTC交易,其监管措施主要有:监控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进行内部违规调查;监控价格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监控市场合规运作等。而各州的授权监管机构则主要负责监管交易所的交易,监管的重点是监控交易所内交易的市场秩序;对违规交易进行质询和调查;从业人员监管等。交易所监察部门主要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控;监督规则和制度的修订程序;监控投机者的持仓情况等。从德国的情况来看,政府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上处于主导地位。
尽管上述三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上各具特色,但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三国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上有许多共同点一是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二是监管体系分工明确;三是在政府监管层面,对金融衍生品的统一监管成为趋势;四是重视交易所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线监管职能。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选择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国际经验表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目前,我国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分业监管模式逐渐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笔者认为,根据美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选择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最佳方式。
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具体来讲,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