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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行业分析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法律服务行业分析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法律服务行业分析

第1篇

近年来,为加强和改进法律服务工作,省厅先后在全省开展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公证岗位培训、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等活动,对于提高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改进法律服务行业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次在全省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是省厅着眼于新形势对法律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着眼于法律服务工作自身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推进我省法律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并逐步走向良性发展轨道的重要举措。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和谐的法律服务关系,更好地服务于安徽跨越式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发挥好法律服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和法律服务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增强法律服务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司法公正的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物质基础、夯实法治基础、加强司法保障、创新管理体制、培育文化基础。

(二)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法律服务工作正确方向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包括司法行政工作在内的整个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毫无疑问也是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其所涵盖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的本质属性,深刻揭示了法律服务工作的特点。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必须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工作管理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和管理观念,切实纠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观念和行为,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意识形态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保证法律服务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发展和谐的法律服务关系,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现实需要。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政治性、社会性、群众性和专业性,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法律服务行风的好坏,不仅影响到法律服务队伍的形象,而且影响到司法行政全局工作的成效,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对法治的信任感,就必须从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入手,通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增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为民的坚定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四)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法律服务管理水平的具体举措。管理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这次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任务是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工作的行政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这次活动为载体,通过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效能和为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服务的水平。同时要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法律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逐步建立起加强法律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把握重点,明确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一)要把握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

年初“三长”会上,孙厅长在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主题是“规范管理、诚信执业”。围绕这个主题,省厅印发的实施方案确定这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诚信体系。诚信,是法律服务行业立业之基、兴业之道。完善法律服务诚信体系,目的就是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失信成本,即如果失信,不仅会受到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的处罚,也会因此失掉客户,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使法律服务诚信信息系统得到广泛应用,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诚信信息得以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法律服务诚信监管机制,努力使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意识明显增强。

二是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法律服务行风存在的问题多数是与管理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改进法律服务行风,必须要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包括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的行政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使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得到根本扭转。同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

三是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不规范,是法律服务行风不正的突出表现,也是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反映强烈的主要因素。因此,在法律服务行风建设中,必须加强对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督,规范其执业行为。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使违规违纪执业行为明显减少,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基本杜绝,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行风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四是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执业环境。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一方面取决于法律服务行业内部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整个社会是否具有适合的、能够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既要加强和规范管理,也要积极为法律服务机构执业做好服务工作,为法律服务业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有利条件。要通过开展此次活动,不断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宣传力度,使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有明显的提高,使法律服务市场更加规范有序,法律服务执业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要把握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重点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各个行业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行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重点是要解决:不依法履行法律服务管理职责,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特别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的问题;行业管理规范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律师行业重点是要解决:律师事务所自律性基础管理缺失,人员管理松散,制度约束混乱,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办案质量放任不管,放弃监督的问题;律师执业指导思想不端正,诚信服务意识淡薄,收费不服务或者服务不尽责、漠视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压价争揽案源、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或私自收案收费的问题;律师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办“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律师参与赌博、酗酒等不健康娱乐活动的问题。公证行业重点是要解决:公证处内部管理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的问题;不按标准收费,压价争揽业务、给付或变相给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超越业务范围、超越管辖办证的问题;随意简化办证程序、不注重办证质量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公证员收入单纯与业务创收挂钩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行业重点是要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违反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及财务专人管理制度,收费项目不公开,不按标准收费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案收费、冒用律师名义办案,超越业务范围、执业区域办案,压价收费、搞不正当竞争,办案中诚信缺失、服务不尽责的问题。司法鉴定行业重点是要解决:收费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问题;鉴定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出庭履行作证义务的问题;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接受当事人吃请、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等违反司法鉴定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问题。

三、扎实推进,认真抓好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

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从3月份开始,到今年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动员部署阶段,时间是3月上旬和中旬。以这次动员大会为标志,正式启动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会后,各市司法局要及时做好本次会议精神的学习传达工作,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使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法律服务管理人员深刻领会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内容和具体任务,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厅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部署上来,增强参加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阶段是对照检查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4月下旬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思想发动的基础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所在岗位工作情况,认真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执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坚持开门评议,采取聘请法律服务行风监督员等形式,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别是要重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公、检、法机关的监督作用。

第三阶段是集中整改阶段,从5月上旬开始,到11月中旬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对照检查阶段清理和查摆出来的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要认真进行汇总、分析,深刻剖析原因,并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有效地加以解决。要将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结合集中整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服务行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阶段是考核验收阶段,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上旬结束。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组织考核验收。各市司法局要按照要求,认真总结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底前上报省厅。省厅将组织考核验收组,对各市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于在法律服务行政执法质量被考核评议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按照省厅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优受奖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为加大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力度,省厅决定将开展行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列入市司法局局长2007年度重要工作报告的内容,进行重点考核评议。

四、强化措施,确保把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是今年省厅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到司法行政机关多个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全省1700多个法律服务机构、9000多名法律服务人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一年;而且,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加强教育、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改善环境等多个方面入手,工作任务比较重。近几年,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厅相继开展了多次专项活动,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专项活动也开展了数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坚决克服厌战情绪和疲沓心理,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切实加强对行风建设年活动的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一是要加强领导。要把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作为今年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过问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强指导、督促,抓好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经常听取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工作汇报,深入分析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的具体措施。法律服务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坚持业务工作与行风建设并重,在管理工作中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指导、同检查、同落实。

二是要加强督查。省厅将建立厅领导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联系和督导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建立相应的联系和督导制度,加强对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要对行风建设工作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专项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三是要强化责任。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工作的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地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的责任,法律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负有指导、督查的责任,法律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行风建设工作负有直接管理、监督的责任。行业协会按照行业管理的职责,承担对所属会员的管理责任。对在法律服务行风方面出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2篇

当法律服务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后会怎样?

如今,面对“互联网+”的风口,众多传统企业纷纷借势谋求转型与创新,而作为服务业的重要领域,法律服务行业同样也在大力拥抱互联网,探寻新的发展之路。

2014年的《中国法律服务行业互联网发展研究报告》中显示,全国网络法律咨询总量和网络法律案件委托量快速上升,2014年上半年网络委托案件量达到67万件,同比增长8.5%;遇到法律问题的人群,62%的人会先通过网上寻找相关法律信息;全国律师数量为25.41万人,在网上注册的执业律师人数已达到17.7万人,近七成律师在网上注册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与之相伴而来的,是大量法律条文检索网站、法律文书下载网站、律师咨询网站的层出不穷。对此,有业内人士感叹: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春天已经到来。

然而也有观点提出了质疑,仅是各类大大小小与法律服务相关网站的开通,是否就是所谓的法律服务行业“互联网+”之路?或许,我们需要更深层地去理解互联网对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

在8月23日,由法治周末报社及猎律网联合主办的“法治中国·(2015首届)互联网+法律国际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上,围绕着互联网给法律服务行业所带来的影响等问题,多位与会专家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法律大数据将成重要战略资源

“互联网新时期法律服务的重构,需要依托法律大数据研究。”在研讨会上,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教授表示,“从宏观层面看,互联网对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最深刻的一点在于法律大数据将成为法律服务行业重要的战略资源。”

王春晖谈到,过去法律人是带着问题找数据,进而建立观点和视角、从事服务;但到了今天,法律人则需要拿着数据找问题,从中发现需求,这是“互联网+”对于法律服务行业最大的颠覆。

“对于法律人而言,这是一种思维方式、意识的重构:打破少量数据情况下结构化样本的分析局势,不再探求难以捉摸的法律因果关系,转而关注社会复杂事物的相关性。”王春晖说,“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通过合作、跨界、平台的方式,来思考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之路怎么走。”

来自美国加州圣地亚哥法学院的法学教授托马斯·巴顿也认为,互联网聚合数据的能力,将为未来的法律服务提供更多可参考的信息。他举例称,当合同协议和争端解决结果的数据库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把这些数据用来评估法律问题、作出法律决策——制定更加精确、满足客户不同业务需求的合同标准化条款;快速识别通用条款之外的交易条款;判断在哪些情况下和范围内,可以促进争端的谈判、和解。

而从微观的角度,托马斯·巴顿认为,通过互联网提供法律服务,将会方便客户获取法律资源、了解法律程序,从而节约大量成本、提高效率。

“相比于现实中,网络上的法律服务价格更低、更容易突破地理空间的限制,并且可以通过标签化的描述让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人群轻而易举地理解原本生涩的专业术语、接受法律服务。这样一来,网络就能将法律服务推广到更多的人群。”托马斯·巴顿说。

创新带来标准化挑战

蓬勃的市场、深刻的变革,是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经历“互联网+”浪潮的现状。但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整个行业以及从业者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

“对于律所和律师而言,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意味着新的服务承接形式出现,将解决当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正在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娇琳说。

宋娇琳所指的这个“大问题”,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供求关系不平衡、供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方面,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客户想找到好律师难;而另一方面,急需寻找案源的众多律师也很难了解潜在市场需求。

据了解,我国13亿人口中,仅有不到30万的执业律师,每万人拥有的律师是两人;而相比之下,美国占世界人口的10%,但执业律师人数却占世界的70%,平均每万人拥有的律师是31人。

“如果能够以互联网为平台,在线上进行沟通竞价,有机会接触更多的潜在客户和需求,律所和律师就能够更广泛地推广自己的服务,从而减少律所、律师寻找合适客户的时间成本,也能够快速地通过网络传播形成品牌效应。”宋娇琳表示。

然而,在这样的机遇面前,挑战也相伴而生。宋娇琳认为,对于传统律所和律师而言,如何适应新形势是摆在面前的首要问题。

在宋娇琳看来,“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第一个挑战,就是对律所和律师从事业务类型的限制:互联网化的法律服务,更希望能通过标准化的产品进行推广,但是对于律所和律师而言,比如包括融资并购、资本市场等在内的很多服务,都很难进行标准化”。

此外,宋娇琳还提到,律所和律师长久以来已经习惯于提供传统的线下法律服务,“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电商化模式,将突破律所和律师的服务习惯,考验律所和律师对新型服务模式的适应能力和配套能力,律所的信息化建设能力、律师对法律业务理解的程度,都需要顺势而变。

猎律网打造“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

面对这样的机遇和挑战,究竟怎样的模式才能在法律服务行业的“互联网+”上取得突破?宋娇琳认为,通过第三方为律所、律师、客户搭建一个能够和谐合作的平台,提供专业的市场网络拓展服务,并且适时适当、能动地参与、介入客户与律所和律师的合作过程,是她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在此次研讨会上,中国首家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O2O平台——猎律网的正式上线,恰恰满足了这样的需求。

不同于以往的法律服务网站,被称为法律界滴滴的猎律网专注于解决传统律师行业资源不匹配、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昂的问题,颠覆了传统律师服务模式熟人化、当地化、小圈子化的现状,拉近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距离——这便是“生态系统”一词所承载的含义。

这些突破,源自猎律网构建的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所依赖的两大支柱——在线交易模式和全方位服务规则。

猎律网的在线交易模式,并不是简单地提供交易双方信息、促合双方达成法律服务交易,而是通过平台托管服务费用、用户确认服务内容等方式适当介入相关法律服务交易之中,兼顾效率、公开、公平,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再平衡。

而猎律网的全方位服务规则,则是以法律服务的自身特性和实际出发,明确了各类服务的规范要求、用户保障措施、争议解决方式,形成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用户保障体系。

“猎律网让用户可以与服务方协商价格,拥有价格发言权;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保障用户的交易选择权;通过托管资金的方式,赋予用户服务监督权;通过全方位服务规则,让用户享受阳光下的服务。”猎律网首席创始人、中律科技集团董事长赵宪明表示。

第3篇

一、陇南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概况

陇南法律服务业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一)从无到有的发展历史

(二)近几年陇南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陇南法律服务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法律服务;互联网;契机

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影响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多地广的中国带来了全新的交流模式,互联网发展正在为中国社会不断催生新行业、创造新机会并带动诸多相关传统产业的再次繁荣。

(一)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

1.网民数量增加,发展势头良好2009年中国网民数量为3.84亿,目前已经突破5亿。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功能的全面发展和中国社会网络普及化的推进,中国网民的增速已经显著超过人口的增长速度。

2.互联网设备、介入方式的发展,使上网更加便捷,网络功能及内容更加丰富中国互联网发展使民众逐渐走向“移动”和“掌握”上网时代。从《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2008年22次报告中关于“上网设备的调查的数据”可以看出台机的使用比例逐渐下降,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数量显著增加。尤其近年来无限上网设备的完善、覆盖面积的扩大与笔记本电脑、手机的精巧化、可携带化相得益彰,被越来越多需要经常上网的用户选择。除了网民数量显著的增长外,网民获得信息的途径的百分率也超过了传统的电视、报纸、书籍、杂志、广播、手机等跃居第一。互联网发展促使信息在传统信息的传播途径之外找到了更加快速、自由的传播方式。随着网络功能和网络内容和功能性也进一步增强,特别是搜索引擎行业的发展,将人们引入到更多的网络领域中来。这种情形促成了电子商务以及商业和专业服务网站的兴起包括网上购物、网上银行、教育网站、网络婚介、网络职介等。中国携程网2007 年总营业收入达11.99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为3.98 亿元人民币,毛利率为81%,增长率高达102%;前程无忧2007 年总营业收入为7.99 亿元人民币,毛利率为55.8%,净利润为1,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说明随着网络内容的进一步丰富,网络的功能也不仅仅局限于娱乐休闲,实用性的功能日益受到重视。但相比互联网基础应用,电子商务、商业和专业服务比例仍旧偏低,还有较为乐观的增长空间。

3.网络普及率仍然较低,尤其是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良好,但从规模上讲中国互联网发展才刚刚起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以“中美网络运用规模指数对比”为例,从万人计算机拥有量、网民比例和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来看,中国的指标都不及美国的1/50,中国网络普及率仍然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因此中国网民数量还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

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显著,根据2011年信息化应用中小企业单位性质划分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的比例超过了国有企业,占比最大为38.6%。

但我国中小型企业信息化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面临众多问题,例如,中小企业对信息化的期望与应用现状存在这较大的差距,对系统效果缺乏量化的评估等问题困扰着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发展的进程。总而言之,如何把信息化系统融入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为企业带来效益,是中小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50―800人规模的企业将是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的最大主力;制造业、服务业、流通业将是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市场主体;营销、专业咨询将是中小企业未来信息化应用的热点领域。

(二)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影响

1.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如今手机不仅是人们通话、传递短信的工具,还成为了人们上网最便捷的终端。人们随时手握手机上网这就是互联网借助手机实现继续深入、全面地融入网民生活的真实场景。同样网络发展还改变着人们其他的生活方式,例如购物、休闲、娱乐、信息资源获取方式,行为方式等。

2.人际关系的变化。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互联网交流工具使沟通者的感觉越来越趋于面对面的效果,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随着博客、微博等“web2.0”时代的到来,人们交流互动方式更加多元化,网络关系已经跳出完全“虚拟”的时代,进入到了“虚拟+ 现实”理性发展的阶段,人们在网上的互信度有所提高,人们的交往能力、信息量都成倍数增长,互联网成为了人们交往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3.交易行为的改变。电子商务、商业和专业化服务中,网络购物的使用率最高为22.1%,在过去十年中增长最快。截至2009年,淘宝的注册用户就已经达到2亿,2012年11月11日,淘宝单日营业额达191亿,网购用户已经覆盖率绝大多数网民。网络购物还推动了网上银行及其他网上支付方式的发展。可以断定的是随着网络服务意识的增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和网络诚信的形成,互联网必将一步步的改变现有的商务交易行为。

二、互联网的发展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带来的契机

(一)互联网时代国内外法律服务发展现状

20 世纪90 年代末期,以美国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为背景悄悄兴起的在线法律服务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了美国法律服务的重要方式和盈利模式。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十分重视互联网为人们创造的沟通机会,将互联网当成了与客户沟通的绝好途径。同时,更多形式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开始出现,如legal zoom、rocket lawyer 等。还有众多专攻特色领域的法律服务网站,比如 等。这些网站不仅吸纳着投资机构的资金,不仅向客户提供着优质、廉价的法律服务,更鼓舞了诸多法律服务行业的掘金人。国内现有的大多法律在线服务网站更重视自身感受,对消费者的感受考虑甚少,仍然有web1.0时代的那种“我说你听,我发你看”模式的通病。由于法律服务人员缺乏与用户互动、以及无法提供用户与用户之间互动的平台,导致网站服务的低级化循环。目前较大的法律服务软件都起身于web1.0时代,虽然为了迎合市场和网络发展的需要,做了很多有效的调整,例如注意SEO 推广和内容不断丰富等,但这些措施虽然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上网站仍然停留在以律师推广费为主要赢利点的盈利模式―――既将律师作为主要市场,让律师为服务买单的盈利模式上。然而中国的低端客户具有偶然性,与网站和律师的粘度都不高,且律师的人数虽然不断上升,但毕竟是小众群体,网站盈利的天花板很明显。而web2.0时代下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从根本上改变了盈利模式,主要市场不是律师,而是拥有法律需求的客户。这些网站也可以选择向律师收取一定的中介费,但是在这些网站的盈利模式中,主要市场是来自网络上的普通消费者。通过网站提供优质低廉的法律文件服务,吸引客户,采取多种手段提高用户依存度从而形成聚集效应。据百度指数的数据可知各类法律文件每天在百度上的需求有6万多笔,因此以用户带动交易成功率,以交易成功率带动案件数量的情形就有可能出现,也有可能改变靠人脉资源拉案源的现状,进而平衡律师的工作量。此外个性化的定制还将赋予新时代在线法律服务另一特色,通过网络对行业行为进行进一步细分,可有效的提高服务的针对性,降低此种服务的可替换性,进而使享受法律服务成为一种生活、消费的习惯。

(二)互联网发展为法律服务发展带来的契机

从前文的论述可见,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所带来的全新的交流模式正在为法律服务业创造新机遇,并可能带动法律服务相关产业繁荣。互联网为我国法律服务业带来的机遇在于可选择性的增加和行业结构的调整,具体包括:

1.律师服务盈利点的增加造成律师收入差异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资源分配不均。律师占有资源的性质和多寡决定着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律师服务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师贫富差距,而律师的经济状况又是决定这律师选择提供何种服务方式的客观因素,如此产生的将是行业内的恶性循环,贫富差距将进一步加大,业务范围却越来越窄。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应当建立按业绩、职业操守和能力对律师进行评价的标准体系,让那些有能力、有尊严、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成为客户追捧的对象,实现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双赢的结果。互联网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不是去争取那些已经被瓜分的资源,而是以满足现有需求,激发潜在需求为目标。前文已经分析过,我国现有律师专业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偏科”现象,案件数量偏少但利润高的业务成为了律师们竞逐的目标,而大量的文书、咨询等工作到成为了一种促成交易的手段。免费咨询、文书的大量存在不仅使法律服务的社会印象日益低廉,而且缺乏经济利益刺激的免费服务根本无法满足客户们的基本需求,长此以往造成的是需求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可怕的沟壑。法律服务的新的契机之一就是让咨询业务成为客流量的中心,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向提供低端服务的律师发送案源。可以肯定地说,谁控制了咨询端口,谁就拥有在法律服务市场的上游的地位。法律咨询、文书、中小企业、个人等业务无法成为传统律师服务业的赢利点的原因在于此类服务具有偶然性,对律师来说赢利点较低。在线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文件下载、视频对话、在线支付等方式大大的降低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中小企业、个人法律服务的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可突破时间、地域的界限,形成相同需求客户的聚集,从而形成此类服务的产业化经营,进而将这些业务变为律师的主营业务之一。

2.法律服务地域壁垒的突破互联网对律师服务地域限制的突破将律师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变成了可能,那些第三产业与经济发展未能同步的地区有可能成为法律服务需求新的增长点。网络服务的简易化和日常化,特别是手机上网功能和无限网络的发展更为在线法律服务的便捷增加了筹码,使法律服务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化成为可能。因此互联网为法律服务突破地域壁垒,弥补了因律师数量地域不均衡带来的弊端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

3.律师服务方式的改变律师依靠现有信息技术传输自己的专业意见是在线法律服务的中心目标。但是中国消费者需求的满足不能单纯依靠泊来的模式,能够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不是某一种产品,而是一种可以满足中国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服务理念,产品应当是嵌在这种理念中的宝石。传输专业信息虽然是目标,但如何与免费的服务竞争,体现出价格与价值的对应,才是服务的体现。实现的核心区是网站在文档制作、卖出前、卖出后,能否提供足够多的打动消费者,超过消费者心理预期的价值。“便捷”自然是在线法律服务的最大卖点之一。即时通讯、3G 技术,社交平台都可能成为提供服务的渠道,人们在需要的同时便能付诸实施是便捷的形象表达,从前文的论述可知,“移动”和“无限”上网急速发展的今天,“随时”上网寻求服务成为了大众的可能。“安全”和“公平”是交易双方的共同需求。在在线支付方面可以依托更加完善的信托制度,对服务和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合理的设计,既是制约双方行为的有效方式,又能减少因付款或收款问题而影响服务质量的可能。“监督”和“评价”是促进良性互动的必然要求。网络记载、评价的功能是为每一个消费者提供一个表达自己感受的平台,平台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作为人们选择服务的依据。通过记载和公布数据的方式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对提供服务的律师进行监督和筛选,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这种方式具有开放性和客观性的特点,是监督律师服务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4.律师服务规则的改变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低下的原因之一是缺少对律师的监督机制,律所的发展过分看重规模,却无法保证律师队伍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长年存在着定价过高、律师不尽责、消费者不了解自己接受服务的细目等遗留问题,这些问题不仅要依靠制度的解决,也需要行业的自律和重新洗牌。在线法律服务的网站虽然只是一个平台,它本身并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但它对律师服务规则的影响在于对交易量的控制、营销手段的提供和资源的集约化管理。利用网站律师会员的数量优势,将法律服务的需求分包给不同特长的律师并以数量的优势取代高利润,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消费成本应当是一个较合理的模式。在服务信息公开化,在用户和服务提供者能够在相对透明的环境中双向选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对消费行为进行适当的疏导,将资源向更好的服务者倾斜,以利益带动竞争,用竞争构建规则,用规则规范服务行为将是网络平台能够发挥的作用和特色。

参考文献:

[1] 中国律师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律师年鉴(2006―2008)[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2] 王隽,周塞军.北京律师发展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322.

[3] 张蕊.中国网络经济发展理论与时政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4] 闫佳畅.中国互联网发展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历年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0:23.

第5篇

为了拓展和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市政协社法委组织部分市政协委员、派成员和专业人员,在齐育华副主席的指导下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市司法局及XX区、 XX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市场建设的情况通报,走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部分县(区)法律工作者、政府办公室领导进行了座谈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队伍,他们努力做好法律服务与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结合的文章,引导群众正确反映诉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在我市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服务机制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了教育规范树形象、规范建设年等活动,完善了工作机制,提升了法律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进了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完善法律服务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力度,通过信息公开、诚信档案等方式规范行政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自律管理,形成三者有机结合、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二是完善法律服务案件质量监管制度。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加大办案力度,通过发放办案情况反馈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法庭旁听、自查抽查、评选优质案件等方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三是完善法律服务便民机制。畅通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采取积极措施,对农民、农民工追讨工资和请求经济赔偿的案件,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确保需要法律帮助的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新服务形式,采取代书、诉讼、非诉讼等服务方式,为农民、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第6篇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 问题 对策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我国是世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因此,我国在制定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上,也考虑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服务贸易原则与要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基于互惠原则基础上的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合作的重要形式。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深化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改革,鼓励与加强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技术创新与服务创新,积极引导传统行业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我国传统服务行业的经营与发展水平。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21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

四、总结

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1]施菁.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3(08).

[2]王小玲.浅析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3(18).

第7篇

行业总体发展稳中有升

2010年,在专业服务领域,培训、咨询业有望迎来新一轮商机,会计服务稳中有升,法律服务基本持平。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给职场人敲响了一记警钟,选择培训充电、职业咨询的人成倍递增,因而培训、咨询还将迎来新一轮的巨大商机。

伴随着2010年经济的逐渐复苏,各大企业将会加大成本管理力度,加强财务分析以随时掌控企业状况,会计服务也将呈现稳中求升的总体发展趋势。

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加强,法律服务在2010年将保持稳定态势。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的律师业发展环境最好,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服务环境较为堪忧。

“红色预警”与“极度紧缺岗位”

根据最新人才需求指数显示,专业服务型较强的咨询行业出现“红色预警”,“极度紧缺岗位”如职业规划师、就业导师,其次是培训业“专家讲师”及“咨询顾问”的需求也在稳步增加,而财务、审计类需求尤以财务分析和成本管理的需求最旺,法律业人才需求缺口相对较小。2010年专业服务业有五大职位最走俏。

财务分析师

财务分析师对个人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要求具备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要求接受过金融和财务、经济法、管理学基本原理、公司产品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整体月薪范围在5000~10000元。

企业法律顾问

从职业发展角度来看,企业法务人员既可以在内部走专业技术发展路线,也可以逐步从行政管理角度晋升为业务主管、部门经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月薪一般在4000~8000元之间。

职业规划师/就业力专家

他们大都是具备丰富职场经验的企业中高层管理者,有的是经过专业的职业规划师培训并取得岗位资质的高级人才,通过咨询或培训的形式,专门帮助大学生及待业者确定并最有效率地找到最适合的工作,让职场新人快速适应社会,使其获得成功能量,掌握职场成功的核心秘密。在上海,就业力专家身价日益攀升,资深就业力专家年薪超过15万元。

培训师

在金融危机肆意之时,培训业却逆市而行,迎来了行业发展的沸点,培训师身价不可同日而语。其中类似于职场心态修炼的专场培训讲座吸引了大批职场白领,而做为职场心态调节方面的专业讲师,其身价自然水涨船高。一名优秀的培训讲师其月薪高达万元。

管理咨询师

具有实用性强、权威性高、适应性广、含金量高之特点。上海咨询业近10年来发展极其迅速,每年增长速度都在两位数以上。一般管理咨询师的年薪在10万元以上。

毕业生入行要奠定专业基础

想要进入专业服务业,扎实的专业基础是立身之本,其次是较强的思辨分析能力,第三是沟通能力、持续学习的能力。专业服务业对复合型人才的青睐度较高,这类人才通常具备丰富的知识,有较全面的工作经验,有非常强的分析、预测、判断能力,能够独挡一面。此外,期望进入专业服务业的大学生们该作好以下准备。

第一,选择感兴趣的领域。拿咨询业为例,有专业细分,如战略咨询、财务咨询、职业规划咨询等,其间的专业差异很大。

第二,强化相关专业知识,多关注实际,多看案例。

第8篇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现状;问题;对策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服务贸易本身呈现出很多优点,例如不会耗费太多的能源,不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具有很高的附加值等,因此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服务贸易成为新亮点。全球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这对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服务贸易在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为国家的主导产业,对于服务贸易的发展国家给予积极支持。在此背景下,服务贸易也逐渐取代货物贸易的地位,成为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竞争重点。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呈现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我国是世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因此,我国在制定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上,也考虑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服务贸易原则与要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基于互惠原则基础上的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合作的重要形式。因此,积极投入国际服务贸易多方谈判,争取在更多行业上获得国际话语权,将有利于引导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发展走向,创造更多有利于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条件。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深化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改革,鼓励与加强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技术创新与服务创新,积极引导传统行业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我国传统服务行业的经营与发展水平。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政府体制的改革,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限制,有利于我国克服贸易体制弊端,提高我国服务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四、总结

国家外汇管理局给出这样一组统计数据,2014年国内国际服务贸易创造了11380亿元人民币的总收入,累计23543亿元人民币为服务贸易支出,大概累计12163亿元人民币为实际逆差。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施菁.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3.08期

[2]王小玲.浅析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3.18期

第9篇

关键词:搜索引擎;垂直搜索;法律服务

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搜索引擎包括全文索引、目录索引、元搜索引擎、垂直搜索引擎、集合式搜索引擎、门户搜索引擎与免费链接列表等。百度和谷歌等是搜索引擎的代表。垂直搜索引擎和通用搜索引擎在法律服务领域中的应用主要为法律法规检索、律师网络营销,本文主要探讨搜索引擎在律师网络营销中的作用。

一、搜索引擎在律师网络营销中的应用

近年来,国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越来越多地注重网站的建设,很多律师事务所开办了自己的网站,很多律师个人也开办了个人网站或者博客。这些律师都希望借助网络来吸引潜在客户的眼球、承接到业务,但是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对此,笔者认为律师可以考虑利用搜索引擎对上述网站进行推广,即开展搜索引擎营销。所谓搜索引擎营销,就是根据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方式,利用用户检索信息的机会尽可能将律师的营销信息传递给潜在客户。

律师利用搜索引擎进行网络营销要在技术层面和内容层面齐头并进,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首先是在技术层面,律师可以主动参加诸如百度联盟、Google AdSense等这些具有联盟性质的搜索引擎业务,这样律师开办的网站或博客就成为推广百度、Google业务的一分子,一方面可以得到搜索引擎更多的网站推广服务,另一方面增加了搜索引擎对网页的收录量,拉近了网站与搜索引擎的关系。此外,律师还要对自己的网站进行“搜索引擎优化”,使之贴近搜索引擎的喜好。所谓搜索引擎优化就是针对各种搜索引擎的检索规则,让网页设计适合搜索引擎的检索,从而获得搜索引擎收录并在排名中靠前的各种行为,是提高网站排名的重要手段之一。搜索引擎优化涉及到域名与主机、关键字策略、网页设计友好性、网站结构优化、链接策略、网页级别等众多方面,其中关键字策略是搜索引擎优化的核心,搜索引擎优化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让律师的网站对于相关关键字的搜索排名在搜索结果页面的前列。

其次是在网站内容层面,相较于之前的技术层面,笔者认为网站内容对于律师的自我推广更为重要。律师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法律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又是比较艰涩难懂的。因此,解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充分的互信,这两点便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决定网络营销在律师行业应用前景的关键。笔者认为,律师要做好一个网站,首先要在自己的网站上多发表一些较有深度的法学论文,并结合时事中涉及法律的热点多发表一些自己的见解和评论;其次是要把自己办理过的案例放到网站上,无论成功的还是失败的,将自己总结的经验教训附在后面,让潜在客户了解你是一个不断学习且认真负责的好律师。最后,是要在网站上放置一块咨询回复的版面,将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互动、律师对客户咨询的答复放在上面,以此增加客户对律师业务水平的了解程度。

二、垂直搜索引擎在法律法规检索中的应用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如何使用户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中找到自己要找的法条,就需要我们将垂直搜索引擎引入法律法规检索领域,使其更具针对性与专业性。

垂直搜索引擎是针对某一个行业的专业搜索引擎,是搜索引擎的细分和延伸,是对网页库中的某类专门的信息进行一次整合,定向分字段抽取出需要的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以某种形式返回给用户。垂直搜索是相对通用搜索引擎的信息量大、查询不准确、深度不够等提出来的新的搜索引擎服务模式,通过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某一特定人群或某一特定需求提供的有一定价值的信息和相关服务。其特点就是“专、精、深”,且具有行业色彩,相比较通用搜索引擎的海量信息无序化,垂直搜索引擎则显得更加专注、具体和深入。

垂直搜索引擎和普通的网页搜索引擎的最大区别是对网页信息进行了结构化信息抽取,也就是将网页的非结构化数据抽取成特定的结构化信息数据,好比网页搜索是以网页为最小单位,基于视觉的网页块分析是以网页块为最小单位,而垂直搜索是以结构化数据为最小单位。然后将这些数据存储到数据库,进行进一步的加工处理,如:去重、分类等,最后分词、索引再以搜索的方式满足用户的需求。整个过程中,数据由非结构化数据抽取成结构化数据,经过深度加工处理后以非结构化的方式和结构化的方式返回给用户。

垂直搜索引擎应用于法律法规检索有三大优势:

首先是精确到法条的垂直搜索。目前,国内法律类网站以及其他搜索引擎网站只能搜索到整篇的法律,搜索者还必须在大量的法条中逐条寻找自己需要的法条;而垂直法律搜索引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搜索者只需输入某个关键词,垂直搜索引擎就可以直接检索出包含这个关键词的法律条款,即精确到了部门法中的某个具体条款,省却了用户在浩如烟海的法条中逐一查找的烦扰,提高了法律搜索效率。

其次是可以同步搜索所有关联法律。用户使用垂直法律搜索引擎检索出的法律条款,是各个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包含这个关键词的法律条款。

最后,垂直搜索引擎最好在每条法律上匹配专家归纳。可以聘请一些专业律师、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对律闻法律搜索引擎数据库中的每一部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的每一条法律,都进行了总结归纳,将每一个条款的核心点和关键点匹配在法条中。

第10篇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准入标准,溢出效应,CEPA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或《安排》)的实施使内地与港澳的合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对内地而言,零关税货物的开放无疑会带来一定影响,但服务市场的开放则更会为内地带来机遇与挑战。香港的服务行业无论是服务经验、公司管理、服务理念等对内地同业均具较高的借鉴价值,但同时香港服务业的“抢滩”也会对内地服务业带来许多不得不面对和关注的问题。诸如如何把握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CEPA在服务提供者的准入标准上与以往的国际文件有何差别?如何防止第三方的经营者利用两地互惠的措施“潜入”的“溢出效应”?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一、CEPA中关于服务提供者条件的规定

CEPA在其附件五中对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作了详细的解释,附件五第二条规定了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規定,《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从定性划分上将“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归于“服务提供者”行列,既可将其与货物贸易区别开来,又可使之囊括各种类型的服务类别,避免随着形势发展出现的定义瓶颈。

从服务提供者的形式上看,分为两种形式:自然人与法人。依协议方的不同,自然人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法人则指根据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

但CEPA作为一种对服务贸易的开拓性尝试,不可能立即开放所有的服务领域,所以依其附件限定性地对十八个领域的服务作出开放承诺,同时针对每个领域的服务提供者又作出了具体的条件要求。

(一)CEPA正文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定

CEPA作为一种区域性的双边经济贸易安排,其出发点是密切两地合作与交流,实现互补,增强竞争力,发展区域经济。在服务贸易上,其目标是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CEPA在服务贸易各领域可说是做出了大胆尝试,范围涉及十八个领域的具体承诺,包括:管理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服务、会计服务、房地产及建筑服务、医疗及牙医服务、分销服务、物流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视听服务、法律服务、银行服务、保险服务、证券服务和电信服务。

依据CEPA正文中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精神,在第四章中专门对服务贸易做了提纲式的规定。在市场准入问题上首先是规定双方得依附件四的承诺实际履行义务,其次是做出两个开放式的规定,包括通过协商推动自由化和对附件的增补;另外规定了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开放安排,同时将金融、旅游合作单列出来加以规定,最后是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安排。

应当说CEPA正文中的规定主要是方向性的、指引性的规定,仅仅涉及了双方对于合作与协商的安排合意,并未涉及具体的措施实施问题,这一部分在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得到详细解释。

(二)CEPA附件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条件要求

附件四主要是对于服务领域的具体承诺,包括了具体部门及分部门的服务开放的领域、方式及时间安排。主要解决的是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何种服务领域从事何种形式的服务以及如何进行服务的安排。但其中也不乏对于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要求。

如商业服务项下A类h项医疗及牙医服务的具体承诺中,欲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须为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完成了一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此外还须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牙医执业资格上亦有相类似的规定。

附件五中关于自然人的资格限制并不多,仅仅是规定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对自然人服务资格的限制主要是在附件四的具体承诺中,已如上例所示。附件五规定的主要是对于法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条件限制。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的限制:

1、设立标准。除法律服务部门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关服务时,如系以法人形式进行,则其应当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如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应取得提供该服务的牌照或许可。

2、经营标准。经营标准主要是认定何种服务提供者真正在香港实施了实质性商业经营并因此得以在内地从事服务行业的标准,包括了服务范围性质、年限、税收、场所与雇工等细化标准。(1)要求服务提供者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与范围须是包含于其在香港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即排除了业务的任意扩张,保证业务水平。(2)年限要求上一般规定香港方的服务提供者已然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相关的实质性商业经营三年以上,在个别特殊领域要求五年以上,如: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香港提供者、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香港保险公司等。也有对实质经营无年限要求的,如提供房地产服务的香港提供者。(3)要求香港服务公司在港依法交纳税收,旨在确保进驻内地的公司是守法高信誉的排头兵。(4)要求经营场所与其经营规模和性质相当,在香港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应占其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虽然这一规定较为模糊,但其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有实力的公司加入内地市场。

3、特别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法律服务这一特殊行业而设的。除了需要在香港正式注册登记、实质经营三年以上以及依法交纳税收外,《安排》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的独资经营者及所有合伙人均应为香港注册执业律师,且其在香港需拥有或租用必要的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经营。可见在法人代表的要求上及实质性经营的要求上,法律服务行业比其他行业显得严格一些。

二、CEPA规定与WTO、GATs的规定的比较

CEPA作为一种区域贸易安排,类似于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尝试,属WTO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范畴,故其签订与实施不构成对世贸组织成员义务的违反。CEPA总体上遵循了GATs的原则性指导,总体原则多与WTO及GATs的原则相吻合,内地与香港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方,在CEPA未加以规定的内容仍旧适用GATs的相关;同时CEPA亦规定了对世贸组织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安排。

(一)透明度程度有所差别

相对于WTO规定的透明度执行情况而言,CEPA下的透明度水平将会更高。CEPA作为双边承诺安排,其同时亦充分考虑到合作的长期性,明文规定了进一步协商、增补安排的意向和措施,如在第三条建立与发展项下的第二款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CEPA的内容。在其他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具体条款中亦规定了类似的开放性发展条款。此外,在机构设置上也体现了充分的合作性意向。联合指导委员会的设立提供了一个监督安排实施、解决争议、开拓发展的交流平台,“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安排》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这样一种长期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的法规互通度更加容易得到实施,透明度水平更高。

(二)贸易自由化实施程度不同

首先,CEPA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理念与GATs一脉相承,均是在取消数量限制、准入资格要求上做出努力。但相比较而言, GATs 主要是框架式的安排,条文规定模糊。CEPA的承诺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强,具体到年限、申请程序等。而且在具体实施时间上亦比中国入世承诺提早了两年,这无疑是为香港提供了一个极佳的抢占内地服务市场的机遇。其次,在承诺方式上也存在差异。GATs第16条规定了每个成员在“承诺表”中应列明的项目,如不列明,则不得在其境内保持或采取16条所列措施 .可见GATs在市场准入条件上采取的是反向承诺,即列明为限制,不列明视为不限制。但从所列措施看,均只是大政策上的安排,并未也不可能涉及到具体准入条件的协定。因为服务领域的开放在国际贸易中属于新扩展的领域,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很难就具体承诺达成合意,GATs只能在方向性安排上作出规定,而真正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仍需要长期的不断谈判,从这个角度上看,GATs在贸易自由化实施的程度上进展有限。CEPA在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市场准入条件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上文所述的设立要求、实质性经营要求等等,这也体现了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更易于协调,贸易自由化实施的步伐也相应地加快。

无可否认,CEPA对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仍然是以GATs为背景的,但其较之GATs更为细致化、明确化,更具有实际操作性,这与CEPA双方高度的利益统一化、目标一致化紧密相连,CEPA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规定是在区域经济中对GATs的一次重大发展。

(三)体现在服务提供者准入标准中的“优惠”

CEPA所提供的服务业优惠政策旨在“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的目标。总体而言,内地的在服务业方面的开放使得香港公司及服务提供者能够先于内地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开放时间表而抢滩内地市场。在CEPA放宽的十余个服务行业的准入限制中,个别行业如建筑及房地产、物流 、运输、分销、法律、及视听服务,内地在市场准入上的优惠超越了其向世贸承诺的开放程度。香港特区政府同意就CEPA涵盖的服务业,维持本港现行的制度不变,及并不引入新的针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歧视性措施。

CEPA在服务提供者的准入问题上做出了突破性的发展,如前所述,CEPA以专章详述服务提供者的条件,并承诺:“任何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如系根据一方的法律所设立的法人并在该方从事附件5中规定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则有权享受另一方在下给予该方服务提供者的优惠”。 这就使得CEPA间接性地向其他世贸成员方开放。虽然以上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服务主体的准入,但由于同时开放了十八个服务领域,比之中国入世的承诺开放又提早了两年,这样的商机必然引起香港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人及其服务提供者的投资热情。依CEPA的规定,内地与香港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只须在香港依据香港法律设立公司并且进行所谓的“实质性的业务经营”,就可以享受到内地在CEPA中提供给香港的公司及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包括市场准入、商业存在、专业资格的承认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等方面。

三、对服务提生的“溢出效应”的对策分析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在服务提供方面的开放标准和优惠滥用而产生的“溢出效应”既有其现实的动因,也有其实现的可能性。需要认真地加以分析并寻求得力的对策,才能确保服务提供者标准的准确把握,进而保证CEPA的顺利实施。

(一)现行规则的缺憾

总体来看,现有相关的法律体制并不能在“溢出效应”的防范与限制方面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

1、从CEPA框架以外的法律来看

CEPA框架外的法律框架包括了国际法律框架、内地法律框架和香港旧有法律框架。内地与香港同为世贸成员方,而CEPA又是双方服务贸易上开拓式的尝试,因此在国际法律框架上的主要制度是WTO相关规则,具体体现在GATs规则上,但由于CEPA为WTO框架下合理的例外,因此WTO框架不能在CEPA规定的服务领域内发生作用。

在内地法律框架方面,严格地说中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对外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在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准入条件上的规定更是凤毛麟角。从早期的合资企业法到1986年公布的外资企业法,以及1988年颁布的合作企业法,乃至后来的对外贸易法,均主要着眼于服务行业的开放领域及引导方向,而并未真正触及服务提供者资格与准入条件的具体规定。这虽与当时经济发展需要大力引资有关,但也反映了对于国内服务业的极强的保护色彩,即将市场准入的具体要求隐而不提,而在各种行业具体操作中作出种种非透明化的规定限制。对外贸易法作为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的基本法,在市场准入问题上亦采取模糊态度,该法第23条将中国在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承诺作为给予市场准入的依据。 而依据我国在加入议定书中的承诺,亦未对具体行业的准入条件做出规定。在CEPA推动下,我国在律师行业的准入立法上开始大胆尝试,对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资格、准入程序加以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今年11月30日,我国司法部了有关密切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业交流合作的4个规章和1个决定。这些规章和决定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可见,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内地法律着眼的更多的是是否开放的问题,由重重限制到逐步开放,仅仅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却忽略了如何开放的问题。香港基于自由贸易港的国际定位,其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本港外投资设立公司采取了鼓励放松的态度,因此也不可能对在港的外资公司采取限制措施。

2、CEPA协议本身的规则来看

(1)附件4中的领域限制无法防止溢出效应。附件4对具体十八个领域的服务行业做出承诺,同时也意味着服务提供者只能在这些领域内提供服务、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相应地对领域外的各行业准入形成限制,但这也仅仅对领域外的限制,而对领域内的优惠滥用则毫无限制可言,只要服务提供者满足CEPA的准入要求,则可依法进驻,领域限制对领域内的溢出效应无法做出反应。

(2)附件5中的设立标准无法防止溢出效应。附件5对法人及自然人做了详细的定义,并明文规定了内地的市场向香港永久性居民及香港法人开放,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排除其他国家服务提供者的涌入,但非香港法人完全可以通过其在港的某些商业存在进行资金转移,变相地进入内地市场,香港公司法制对于公司设立的要求非常宽松,如在公司资本上采用授权资本制和认缴制,没有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资本可采用任何货币,可选择空壳公司;无法定的年结日期。 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能够快捷而轻负担地在香港设立公司。

(3)附件5中的实质性经营标准有待完善。应当说实质性经营标准是对设立标准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年限、经营模式、场所、雇工等要求来确保服务提供者的“港性”,但由于现代企业的资本控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样的要求仍然无法防止上述所提到的间接进入问题,外国公司可以通过在香港收购、实际联合等形式控制香港公司,并以之为跳板进入内地市场。

(二)对于溢出效应的对策分析

“溢出效应”的最大特点是受惠范围外的主体通过某种方式形式上满足了受惠条件而享受了优惠待遇,其行为是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这种行为却是与规则的出发点相冲突的,这说明规则本身存在漏洞,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对CEPA中的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问题加以完善。

1、实质经营标准的界定

如前所述,在经营开放领域上的限制是无意义的,只有把好服务提供者的准入资格关,才能确保那些真正是扎根于两地、服务于两地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享受优惠,从而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进一步促进两地发展。在CEPA中,服务提供者的准入资格问题直接与“实质经营标准”挂钩。CEPA中的设立标准、实质经营标准以及个别行业的特别标准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空壳公司、临时设立的公司滥用准入优惠,但对于实际控股、变相收购等商业运作则无能为力,因此,除了原有标准之外,可增加纳股东的国籍标准和控制标准,即将股东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视为“香港公司”的判断标准之一,同时要求这些股东具有对该“香港公司”的控制权。 这样有利于保证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服务提供者的“港性”。

2、审核程序的完善

在服务提供者的准入资格审核程序方面,申请CEPA优惠待遇的法人必须首先领取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而后再向内地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资格审核上主要由香港工业贸易署把关,工贸署在其《致服务提供者通告第2/2003号,申请程序》中对申请过程作了详细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在申请材料中增加以下证明。

1、对于本港企业,在工贸署要求其提交的有关申请资料中,有必要增加港资控股的证明;2、对于外国资本长期投资的在港企业,应当要求其提交持续性长期经营的证明书。

其次,明文规定《安排》及其附件、实施细则的有权解释机关,在“对实质性经营标准”的定性上产生分歧时,保证其能够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做出及时的反应,同时应当注意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

再次,完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发放后的监督机制,虽然该证明书有效期仅为两年,但仍然有必要定期对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状况作出书面或实质性审核,以防止其在获得证书后因转变经营方式、领域或者变更股份持比例而丧失了享受优惠的资格,针对其丧失准入资格的情形,相关的审核、利润折返等制度也应当得到确立。

第11篇

随着世界经济和生产结构的不断演进、升级,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重点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与此相应,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引进的外资主要投放在制造业,服务业几乎是空白。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服务业领域才开始有规模地吸引外资。

表1显示了2001至2005年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额及其占吸引外资总额的比重变化情况。通过分析其中的数据可以发现,近几年,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开始逐年增多,除个别年份(2004年)外,在中国吸引外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也开始提高。不仅如此,2006年中国服务业吸引外资占当年实际吸引外资的比重为32.3%,比2005年提高了7.6个百分点。2007年1至2月,服务业外商投资更为迅猛,两个月间吸引外资就达38.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39.6%,增幅比上年全年高了6.1个百分点。但总体来讲,服务业吸引外资水平仍然较低,服务业引进的外资额占引进外资总额的比重仍然偏低。

另一方面,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出现行业和地区分布不平衡的现象。近年来,中国服务业吸引外资主要集中于房地产业,占了整个服务行业吸引外资的40%,其次是社会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与邮电通信业以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剩下的行业如金融保险业、科研以及教育等行业加起来在服务业吸引外资中所占比重还不足10%,比例极少。

二、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制约因素

1、中国服务业结构水平较低,难以与国际服务业直接投资重点日益集中于知识密集型行业的发展趋势对接。就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而言,由于国际服务业的结构朝着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因而只有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国家(地区)才能吸引更多的国际直接投资。但长期以来,中国的服务业结构水平较低,各服务行业的技术含量不高,传统服务业仍然占据主体地位,主要偏重于劳动和资源密集型的餐饮、商业零售、交通运输等,而现代服务业如电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现代物流等比重偏低。另外,技术创新不足、经营方式落后、服务效率低,这些都造成了在短期内我国服务业难以实现与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对接。

2、中国城市化进程缓慢,服务消费低水平成为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一大制约因素。从总体上说,我国仍属于下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目前人均GDP刚超过1000美元,而且城市化进程缓慢。受收入水平的限制,城乡居民家庭开销以食品、衣物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为主,对服务业的需求有限;另一方面,由于过去对服务业和服务消费认识上存在某些偏见,把服务业作为非物质生产而忽视其高附加值的特点,把工业化简单等同于工业发展而忽视服务业对产业竞争力提高的支撑作用,过分强调服务业的消费性而忽视其产业性,造成对服务业发展长期重视不够,服务消费在低水平徘徊。国内一些服务业得不到发展,外资引不进来,无疑与服务消费水平较低有很大关系。

3、在供给方面,人力资源缺乏限制了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国外的投资商在从事某行业投资时,必然会考察当地的投资基础,其中也包括考察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业从业人员以具有高中和大专受教育水平的劳动者为主体,其比例占3/4左右,具有初中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占13.9%,而具有本科及以上受教育水平的仅占10.86%,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每100名从业人员中不足1人。金融保险业从业人员素质是服务业各行业中从业人员受教育水平较高的行业。从现有的人力资源来看,根本不足以吸引国际直接投资。

4、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服务标准化未得到广泛采用成为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障碍因素。近年来,在规范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方面,中国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等一批与服务业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目前仍然没有专门针对服务业直接投资的立法,缺少一部统一的包括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在国际范围内,随着服务业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领域,服务业标准化也日渐成为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议题,但由于我国服务业的社会化、商品化、产业化水平不高,所以ISO等国际标准认证没有得到普遍采用。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国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吸引力。

三、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对策

1、进一步提升我国服务业产业结构,提高承接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能力。提高承接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能力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优先发展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支持国民经济高效运行的生产业,大力发展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业,积极发展旅游、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行业。这些都属于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行业,只有充分发展这些行业,才能形成高水平、结构合理的现代化服务业结构体系;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服务业国际产业转移。

2、提高我国服务消费水平,解除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后顾之忧。培养居民服务业消费能力,扩大国内服务消费,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着力培育新的、符合消费发展一般规律的服务消费增长点。如在居民特别是城镇居民消费结构中升级快速的消费类电子及通讯设备、保险、教育融资等;二是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以增强消费支出的能力;三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城市是服务消费的集中地,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对服务消费的提高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第12篇

关键词:网络法律信息;法律网站;法律网站导航

一、法网导航的简介

法网导航是国内首家综合性的法律大数据及法律服务平台。同时,法网导航也是法律互助联盟的落地实施单位,法律互助联盟依托于最高检影视中心法治中国传媒顾问理事会。

法网导航平台不仅提供便捷高效的在线服务,还联手全国范围内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并与数千名专业律师构建合作网络,为优质的服务提供保障;同时,还与知名高校法学院合作建立法库、人才库,在专题研究和专家咨询等方面展开合作。在“权威性、客观性、公信力”的基础上,法网导航平台与时俱进,为法律服务行业导航出一个颠覆性的未来!

二、建立法律网站导航的意义

网站导航,指的是将无序的网络信息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或框架组织起来,通过网页或工具条所提供的超链接,引导用户在网络信息空间高效率地查询信息。可见,网络导航将局域网-公网搜索引擎-检索目标过程缩减为局域网-检索目标的过程,节省了用户查找资料的时间,提高了查找的准确度,全面性。另外,网络导航由专人根据学科特点,设计结构清晰、便捷的分类体系,并经由各种检索手段,对浩如烟海的网上法律资料进行汇集,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评价和选取,从而帮助用户有选择性、针对性地利用网络法律信息资源,提高了资源利用的有效性。

三、国内法律网站导航现状分析

国内目前存在各种形式的法律网站导航,概括起来主要有罗列式、分类式两种类型。

(1)罗列式

罗列式导航,即将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建立的一个初级资源库,仅提供网站的中文城名与超链接网址,不提供相关简介。罗列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直观性,但因其形式过于单一,不利于大规模的数据更新和添加,只适用于少量资源的汇集整理。同时,没有对网络信息分类整理,不具备初级检索功能,导航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分类式

法网导航是国内首家综合性的法律大数据及法律服务平台。同时,法网导航也是法律互助联盟的落地实施单位,法律互助联盟依托于最高检影视中心法治中国传媒顾问理事会。法网导航涵盖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海关、税务、工商、媒体等各个系统的法律服务信息,网民在此可以实现一站集中搜索。通过对网民需求的调研,法网导航除具备常规的法律行业网址导航功能外,还提供一键举报、行业地图、行业征信、法律援助、法律保镖、法视云、法治中国新媒体等一系列满足用户需求的功能模块。法网导航,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查询全面精细、定位迅捷准确。

四、对法律网站导航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1)分类不够详细,标准应具备统一性细致合理的分类是导航基础,属于导航的外部框架范畴,其宗旨是通过序列化的资源体系,使用户省去浩繁的检索工作,迅速地选择相应的类别,最终找到所需的资料。可以说,无论任何学科,任何内容的导航,如果没有一个结构合理、鲜明醒目的框架结构,非但不能起到良好的导航作用,反而会增加查询的负担。

(2)网址选取互待提炼加工

分类和选址,是框架与内容的关系,合理的分类有利于网址的筛选和更新,丰富的内容促进分类的优化和完善。选择网址的出发点,应该由最初方便检索的层面过渡到深度引导的层面,即从最初的提供简单的链接,过渡到对所选信息零加工处理的层面上。要求通过搜集、筛选、评估、分类四步对网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评价和推荐。此外,可采用问卷调查、论坛、电子问卷等形式,定期在用户中对搜集的网站征求使用意见。另外,在工作中不断改进选址方式和方法,最终形成一套健全的网络资源搜集方式。

(3)建立后台数据库,提高导航质量

静态技术致使导航首页布局简陋,显示页面因内容不同,呈现出大小不一,形式混乱的现象。缺乏后台数据库支持,不能实现交互式动态查询,无法对品质优良、学术性、权威性较高的网站进行推荐。没有统一的更新页面,限制了更新速度和范围。导航整体显得比较初级,距导航库的要求有一段距离。因此创建后台数据库,是建立高品质的导航体系的必要条件。

第13篇

进一步增强律师社会责任感,树立律师行业诚信为民的良好形象,县司法局结合正在开展的“走基层、访群众、促和谐”活动和“联乡包村入户走访”工作,组织引导全县三个律师事务律师积极参与此项活动开展公益。 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律师法律知识渊博、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主动承担法制宣传教育之重任,建立定期服务制度,每个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到阿克哈尼喀村志愿服务三天,以服务农村建设,规范农村管理、参与农村服务和保障农村稳定为宗旨,以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为切入点,为促进阿克哈尼喀村依法建制、民主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11月8日,__县司法局赴对口联系村—阿热勒镇阿克哈尼克村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律法规宣讲暨法律法规知识抢答活动,为农闲在家的农民普及法律知识,确保宣传效果。在司法局驻村干部的组织下,阿克哈尼克村150余名村民集中在村委会会议室,县司法局、普法办干部分别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法律援助条例、民族综宗教政策及自治区、地区一系列惠民富民政策等党的政策、法规与村民展开互动宣讲。“我们宣讲的内容都是贴近大家日常生活的,有不懂的地方大家可以提问,宣讲完我们将进行现场知识抢答活动,抢答题都从宣讲内容里出,答对的有奖品,希望大家认真听,踊跃抢答”,宣讲干部在开讲前说对大家说。顿时,大家关手机的关手机,拿笔的拿笔,生怕“老师”讲的自己记不住。

二个小时的宣讲结束后,热闹的抢答开始了,村民们大胆举手、踊跃抢答,尤其是年轻人,50多道题竟被他们抢去30多道。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单100余份,普法手册100余本,村民现场提问咨询10余条,抢答题50道,发放洗洁精、牙膏、香皂、洗衣粉等奖品价值共计1000元。

一是司法局长带头访民情解民忧。局班子成员要做到“三个一”:到对口帮扶村困难群众家中进行一次访贫困送温暖,到矛盾多发易发村民小组进行一次访民情化民怨,为对口扶贫村经济发展开展一次访需求寻良策活动。

二是机关干部主动走基层。局机关干部要深入对口联系村开展民情调查、民意收集,做到“三个一”:撰写一份民情报告、提出一条工作建议、办好一件惠民实事。

三是人民调解员分片排查促和谐。每名人民调解员要做到“三个一”:包干一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区域、每月开展一次稳定风险分析研判、每周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第14篇

一、强化教育,提高认识,营造行风评议工作的良好氛围

从行风评议工作一开始,我局党组就把做好行风评议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转变行业作风的重要举措紧紧抓在手上,摆上了重要的工作日程。针对极少同志思想上存在的不重视、消极情绪,首先从提高强化教育入手,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坚持把学习教育活动贯穿于行风评议工作的始终,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采取了“一加强,四结合”的做法,一是加强班子的学习。局党组把行风评议规定的学习内容作为党组的必学课目,全体班子成员挤时间学,主动学,对照检查学,起到了表率作用。二是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我们充分利用雷打不动的周一下午的集体学习时间,组织全体干警开展行风评议学习活动,每人都写出了近万字的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并开展了“做好行风评议,争创十佳干警”大讨论等活动,全体干警人人踊跃发言,个个争谈体会,不断掀起学习热潮。三是行风评议学习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全体干警自觉地把学习与实践融合在一起,通过加强学习促进了工作,又在实践中不断的强化学习,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的局面。比如,今年5月,我局对全市70多名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了业务学习、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素质和为民服务观念得到了提高。四是学习教育与多种形式活动相结合。我局先后在全系统开展了“赞行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等演讲比赛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民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热情。通过学习教育活动的扎实开展,奠定了行风评议工作坚实的思想基础,始终保持了高涨的发展势头。

二、认真自查,虚心纳谏,从根源上找准了问题和不足

1、主动自查。一是党组自查。局党组多次召开党组生活会进行自查。局党组向全体工作人员发出了征求意见书,征集对班子和个人的意见,党组成员针对意见和建议不护短,不摭丑,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仅主动就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揭摆,而且勇于指出班子成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二是个人自查。全局干警主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敢于把自己摆进去,实事求是地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客观地分析根源,寻找解决办法,人人写出了自查工作报告。三是召开民主生活会。我局先后三次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民主生活会,广大干部职工畅所欲言,主动自省,敢于揭摆,既找准了行业存在的问题,又找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全系统共召开民主生活会10多次。

2、畅通言路,虚心纳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开展行风评议咨询活动。全系统开展先后开展行风咨询活动30次,散发宣传资料20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3000余人(次),重点宣传了司法行政系统承担的主要职能及行评活动开展的时间、安排和评议内容。此外还深入农户、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和征求了意见。二是召开了群众对话会。我局先后两次召开声势浩大的群众对话会,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现场听取了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主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解决。两次对话会共接待群众万余人。三是召开座谈会。行风评议工作开展以来,全系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委、政法委、公、检、法及部分委托服务单位的领导和代表召开“诚实守信与管理”等各级各类座谈会30多次,与会人员对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制宣传、基层基础建设、法律服务特别是律师队伍建设实事求是的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四是强化社会调查。全系统在社会上发放调查问卷、在报上登载公开承诺8000余份,局长在市电视台作了司法行政行风承诺和在我市组织的《行风大家谈》节目上和群众面对面回答问题,组织专人深入到市县两级政法部门特别是和律师接触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实地征求了他们对各所、对整个律师队伍的意见和建议,公布举报电话29部,设置意见箱58个。通过多种形式的征求意见,获取群众意见和建议300多条。

三、强化措施,整改扎实,行风评议工作收到实效

我局对自查和征求的各类意见进行梳理归纳,认真分析,查找根源,区分责任,做到了评议主题鲜明,查找问题准确,整改内容明确,纠错措施有力。做到了三个结合:

1、评议内容与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相结合。我局把评议内容细化为依法行政和规范法律服务两个方面23项。依法行政方面十项:一是政(业)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是否落到了实处;二是能否做到坚持公开办事的要求;三是行政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四是是否在行政机关实行公示制、事业单位实行承诺制、领导干部实行自律制;五是有无以公谋私、的行为;六是有无“吃、拿、卡、要”行为;七是有无公务行为现象;八是有无乱摊派、乱收费和旅游观光现象;九是是否做到热情服务;十是工作是否落到实处,违纪行为是否得到查处。规范法律服务13项,一是是否做到衣着整洁,挂牌上岗;二是是否做到了使用文明语言;三是有无私自接受委托的现象;四是有无私自向当事人收费;五是有无向法官等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当事人行贿的问题;六是有无提供虚假证据等情况;七是有无违反收费标准的现象;八是有无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的问题;九是有无超越法律服务执业范围现象;有无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十一是有无纵容、庇护违规违纪行为的现象;十二是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十三是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

2、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一是加强明查暗访。我局在行风评议工作开展的每一个阶段都采用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对当事人回访、电话咨询等形式进行明查暗访。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全系统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检、法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及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100多人担任督查员和监督员,对行风建设工作进行了有力的监督和指导。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市局行风评议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全系统的行风评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版权所有

3、纠错整改与整章建制相结合。一是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对群众的咨询、办事、来访,第一位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能够当场解决和答复的,要给予当场解决和答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或不做处理;不属于自己份内事务或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要热情引导办事群众到相关职能科室或具体讲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告知其应该去哪个部门解决。如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作风等问题引起群众投诉的要通报批评。二是实行公示承诺制度。我局把涉及司法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办事期限、收费依据及数额等一律向群众公开,各法律服务机构也按统一要求全部实行了公示。三是实行了“政务、财务、人事任免”公开。制定了政务、财务公开的规章制度,提高了政务决策和财务透明度。四是完善了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我局针对行风评议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修订完善30多项规章制度,使我局的各项工作迈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四、强化专项治理,规范法律服务行业行为

第15篇

一、强化教育,提高认识,营造行风评议工作的良好氛围

从行风评议工作一开始,我局党组就把做好行风评议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转变行业作风的重要举措紧紧抓在手上,摆上了重要的工作日程。针对极少同志思想上存在的不重视、消极情绪,首先从提高强化教育入手,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坚持把学习教育活动贯穿于行风评议工作的始终,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采取了“一加强,四结合”的做法,一是加强班子的学习。局党组把行风评议规定的学习内容作为党组的必学课目,全体班子成员挤时间学,主动学,对照检查学,起到了表率作用。二是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我们充分利用雷打不动的周一下午的集体学习时间,组织全体干警开展行风评议学习活动,每人都写出了近万字的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并开展了“做好行风评议,争创十佳干警”大讨论等活动,全体干警人人踊跃发言,个个争谈体会,不断掀起学习热潮。三是行风评议学习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全体干警自觉地把学习与实践融合在一起,通过加强学习促进了工作,又在实践中不断的强化学习,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的局面。比如,今年5月,我局对全市70多名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了业务学习、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素质和为民服务观念得到了提高。四是学习教育与多种形式活动相结合。我局先后在全系统开展了“赞行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等演讲比赛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民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热情。通过学习教育活动的扎实开展,奠定了行风评议工作坚实的思想基础,始终保持了高涨的发展势头。

二、认真自查,虚心纳谏,从根源上找准了问题和不足

1、主动自查。一是党组自查。局党组多次召开党组生活会进行自查。局党组向全体工作人员发出了征求意见书,征集对班子和个人的意见,党组成员针对意见和建议不护短,不摭丑,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仅主动就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揭摆,而且勇于指出班子成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二是个人自查。全局干警主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敢于把自己摆进去,实事求是地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客观地分析根源,寻找解决办法,人人写出了自查工作报告。三是召开民主生活会。我局先后三次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民主生活会,广大干部职工畅所欲言,主动自省,敢于揭摆,既找准了行业存在的问题,又找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全系统共召开民主生活会10多次。

2、畅通言路,虚心纳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开展行风评议咨询活动。全系统开展先后开展行风咨询活动30次,散发宣传资料20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3000余人(次),重点宣传了司法行政系统承担的主要职能及行评活动开展的时间、安排和评议内容。此外还深入农户、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和征求了意见。二是召开了群众对话会。我局先后两次召开声势浩大的群众对话会,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现场听取了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主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解决。两次对话会共接待群众万余人。三是召开座谈会。行风评议工作开展以来,全系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委、政法委、公、检、法及部分委托服务单位的领导和代表召开“诚实守信与管理”等各级各类座谈会30多次,与会人员对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制宣传、基层基础建设、法律服务特别是律师队伍建设实事求是的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四是强化社会调查。全系统在社会上发放调查问卷、在报上登载公开承诺8000余份,局长在市电视台作了司法行政行风承诺和在我市组织的《行风大家谈》节目上和群众面对面回答问题,组织专人深入到市县两级政法部门特别是和律师接触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实地征求了他们对各所、对整个律师队伍的意见和建议,公布举报电话29部,设置意见箱58个。通过多种形式的征求意见,获取群众意见和建议300多条。

三、强化措施,整改扎实,行风评议工作收到实效

我局对自查和征求的各类意见进行梳理归纳,认真分析,查找根源,区分责任,做到了评议主题鲜明,查找问题准确,整改内容明确,纠错措施有力。做到了三个结合:

1、评议内容与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相结合。我局把评议内容细化为依法行政和规范法律服务两个方面23项。依法行政方面十项:一是政(业)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是否落到了实处;二是能否做到坚持公开办事的要求;三是行政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四是是否在行政机关实行公示制、事业单位实行承诺制、领导干部实行自律制;五是有无以公谋私、的行为;六是有无“吃、拿、卡、要”行为;七是有无公务行为现象;八是有无乱摊派、乱收费和旅游观光现象;九是是否做到热情服务;十是工作是否落到实处,违纪行为是否得到查处。规范法律服务13项,一是是否做到衣着整洁,挂牌上岗;二是是否做到了使用文明语言;三是有无私自接受委托的现象;四是有无私自向当事人收费;五是有无向法官等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当事人行贿的问题;六是有无提供虚假证据等情况;七是有无违反收费标准的现象;八是有无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的问题;九是有无超越法律服务执业范围现象;有无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十一是有无纵容、庇护违规违纪行为的现象;十二是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十三是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

2、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一是加强明查暗访。我局在行风评议工作开展的每一个阶段都采用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对当事人回访、电话咨询等形式进行明查暗访。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全系统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检、法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及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100多人担任督查员和监督员,对行风建设工作进行了有力的监督和指导。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市局行风评议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全系统的行风评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版权所有

3、纠错整改与整章建制相结合。一是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对群众的咨询、办事、来访,第一位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能够当场解决和答复的,要给予当场解决和答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或不做处理;不属于自己份内事务或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要热情引导办事群众到相关职能科室或具体讲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告知其应该去哪个部门解决。如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作风等问题引起群众投诉的要通报批评。二是实行公示承诺制度。我局把涉及司法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办事期限、收费依据及数额等一律向群众公开,各法律服务机构也按统一要求全部实行了公示。三是实行了“政务、财务、人事任免”公开。制定了政务、财务公开的规章制度,提高了政务决策和财务透明度。四是完善了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我局针对行风评议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修订完善30多项规章制度,使我局的各项工作迈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四、强化专项治理,规范法律服务行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