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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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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划

第1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巿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发展变化﹐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不断提升道路交通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经研究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车辆整体安全性能偏低、交通参与者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乡镇路网结构不合理、功能设置不科学﹐行车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一些行业和单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最大的“杀手”,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巨大人身财产损失。中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改革发展稳定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到到位。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政领导、部门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为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劝导站数量不少于行政村60%的要求,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建立源头管控的部门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源头管理取得实效。

三、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科学确定道路限速值﹐全路段设置限速及解除限速标志。2.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55号),全面排查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对未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隐患路段﹐一律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平台﹐落实交通违法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宣传投入﹐实现宣传全覆盖。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农村大喇叭﹐培养现代交通安全理念。

3.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诚信管理体系。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

采取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的重要性。

第2篇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工作方针,以食品药品市场整治为中心,把握机遇,深化改革,创新思路,狠抓落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保障体系、责任体系和领导体系不断健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两网”建设取得初步成效,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效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近年来。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是好的基本上是安全的也是放心的但我必须清醒的看到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总体来看。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从全国形势看,刚刚闭幕的两会上,食品药品安全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最强烈、提案最集中的问题之一;全国质量万里行去年统计的一万多件消费者投诉中,食品药品投诉占1277件,排第一位。特别是安徽“阜阳奶粉”辽宁“海城豆奶”河北“红心鸭蛋”黑龙江“欣弗”劣药等事件震惊全国,教训十分深刻。从我县情况看,种植养殖农产品滥用农药兽药、不当使用化肥和饲料添加剂等问题比较普遍,食品生产加工源头污染还未得到根本治理;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非法行医经营药品、餐饮卫生不达标及虚假食品、药品、保健品广告等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有效解决;不法分子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花样翻新,屡禁不止、屡查不绝;一些乡镇和部门思想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不平衡;部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淡薄,广大群众识辨假劣食品药品、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欠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如此等等,都对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需要下大力气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充分认识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攻坚破难,奋发有为,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监管机制,采取得力措施,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突出重点。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按照“保安全、强监管、促发展”总体思路,年。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为重点,以推进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信用体系建设为保障,着力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局面。具体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加大专项整治力度,1突出源头治理。深入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一要坚决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药品行为。要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小作坊、流动食品摊点,严厉查处非法批发、超范围经营、以赠药为名非法销售药品、用保健品冒充药品、非法虚假广告等坑害群众的违法行为。二要严肃查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种植养殖环节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禁药物滥用的整治,不断加强对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管,有效打击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要切实加大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餐具消毒的监管,严格落实餐具消毒管理制度,有效改善食品卫生状况,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三要着力解决食品药品虚假广告问题。近年来,县内外有关媒体上的食品药品广告过多过滥,群众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工商、广电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一批违法刊播未经审批、篡改审批内容和形式的广告的行为。

深入推进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2抓住重点环节。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农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要求,以消除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盲区和死角为目标,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和创建“无假劣食品药品乡镇”活动,积极探索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融入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快建立以食品药品社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为主的三级药品监管网络。同时,要围绕“一纵一横”两条主线,构建规范的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纵线抓创建,着重发展零售连锁和配送中心的经营模式,畅通农村食品药品供应渠道;横线抓规范,着重对乡村小卖部、餐馆、诊所进行整顿规范,有效净化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终端。县政府将在5月中旬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切实把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抓在手上,确保取得实实在效果。

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3严格履行职责。着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执法主体职责,实行经常性、主动性、动态性的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切实做到对本辖区、本职能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心中有数。属职责范围的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查处的要依法查处,该规范的要彻底规范,确保每一个监管环节的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特别是列入“一票否决项”工作,更要高度重视,严防死守,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对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工作滞后,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乡镇或单位,以及对食品药品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食药监、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坚持“实际、实用”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积极拓宽渠道,不断加大对食品药品管理执法人员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大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改进检验检测设备和手段,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及时总结食品药品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从创新体制、完善制度入手,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管执法效能,推动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4积极引导帮促。努力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把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与扶持我县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相结合,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完成“大黄”核桃”品牌认证,加快核桃、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步伐,建成东华、西华、安口、策底4个蔬菜基地和黎明川千亩优质蔬菜示范园,启动宏源肉牛屠宰加工、安丰核桃精包装生产线及中药材深加工等项目,不断延伸特色产业链条,提高农业品的附加值,大力推进全县农产品、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等优势产业的发展。要积极保护合法经营,有效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严格按标准筛选质量有保证、诚实守信、服务良好、经营规模较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作为“食品药品安全规范示范点”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影响带动其他经营者提升经营层次和管理水平,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实质性进展,真正让人民放心、群众满意。

三、强化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行业领域广,食品药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经营范围宽,工作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一要强化宣传。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规和科学合理饮食用药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地“四进”活动,大力普及科学饮食用药习惯,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切实加强正面引导,曝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大力宣传重视质量、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立党为公,二要加强领导。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工作性质,制定可行方案,切实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力求工作取得实效。要坚决杜绝走过场、搞形式、不负责任、应付差使的现象发生。

形成合力。要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三要密切协作。按照部门分类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敢于担当重任,充分发挥牵头抓总职能,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全力以赴,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权限,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齐心协力净化全县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第3篇

关键词:企业网络规划;网络安全;安全管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企业网络规模不断扩大,企业网的运行安全性更加重要。但是企业网运行中安全时间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企业业务的发展,保障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企业网络规划和安全管理需求分析

公司网络系统成立初期以经营业务为主,建网时间长,部分设备陈旧,网络不安全因素来自本身安全缺陷和认为因素。企业网络均由单个节点构成,所有的工作站和服务器通过双绞线联入交换机。信息中心部署在信息部,形成星状网络结构。每层办公地方设置节点。信息点分布需求方面,每层办公楼设置节点,与信息面板连接。在网络规划中,需要满足企业网的需求,一方面实现网络隔离技术限制部门的访问,另一方面实现防火墙技术配置策略设置规则。同时网络信息的传输要求能够实时监控。网络上资源的访问通过资源具有的IP地址实现,地址划分应该满足简单性原则、连续性原则,地址分配剂量简单,避免采用复杂掩码,同一区域需要采用连续分配网络地址方便管理。

2网络规划设计

网络拓扑结构设计分为核心层、接入层和边界层,核心层由三层交换机组成,接入层由二层交换机组成,边界层设计中,需要使用入侵检测系统和防火墙系统保证安全。公司与下属公司的信息安全传输通过专用网连接VPN实现。IP地址分配。将企业各个部门划分为独立的VLAN,并配置相应的网关和网段,为方面增加日后信息点,不划分子网,采用子网掩码方式。行政部IP地址172.16.10.0/24,方案所IP地址172.16.11.0/24,建筑所IP地址172.16.12.0/24,结构所IP地址172.16.13.0/24,给水排水所IP地址172.16.21.0/24,暖通所IP地址172.16.16.0/24,电气所IP地址172.16.17.0/24。核心层和接入层设备配置Vlan,创建核心交换机,制定名字,进入配置模式,制定IP地址,配置STP、ACL、DHCP,并配置聚合链路。企业内网都可以访问互联网,内网交换机设置中采用防火墙策略,路由器和防火墙建立IPSECVPN隧道,遵守最小介入原则优化和细分安全策略。先进入到防火墙端口,核心层三层交换机连接防火墙s3g,核心二层交换机连接防火墙s3g2,由于核心层承接企业核心业务,因此将接口等级设置为高安全等级,并且将连个接口设置在trust区域中。外来用户访问来自外网,属于非信任区,因此将安全等级设定为低等级。设置防火墙静态路由器,保证内网服务区能够通过防火墙访问外网。配置防火墙策略路由器,根据优先等级设置链路,链路切换通过探测机制实现。设置防火墙安全策略,将不同区域设定为不同的安全等级和IP地址。配置防火墙VPN,在总部防火墙和下级防火墙建立IPSeeVPN隧道。入侵检测系统实现信息传输监控,并能够终端隔离有害信息。在建设初期将检测系统设定为透明桥模式。终端和服务器安全管理系统设置中,设置补丁管理、终端桌面管理、文件审计管理等,防治ATP攻击,过滤恶意URL,加速补丁修复,管理资产、单点维护,实现移动存储管理等。

3安全管理分析

利用网络安全性技术保护网络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设计中分析系统安全技术,从硬件设计、非法用户入侵、网络安全等角度进行分析。硬件设备安全是保证系统安全可靠的基础,系统硬件设备组成部门包括工作组交换机、服务器、工作站等,硬件设备的安全性还取决于设备本身的性能。数据中心机房安全设计中,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装修,设置接地和防雷装置,并配备UPS。总配线设置中应充分考虑电磁干扰因素,机房温度适宜,湿度维持在30~50%。在机房设置独立接地系统,安装合适接地端子,要求天花板高度在2.5米以上。安全管理做好病毒防护工作。利用全范围企业防毒产品,集中保护网络电脑,采用病毒防护技术、程度内核安全技术保护数据。病毒防护方案中实施统一监控和分布式的部署方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病毒策略和计划,总公司负责全网病毒定义码、将升级文件分配到相应的服务器。提交被隔离的文件,并进行扫描引擎。通过广域网集中控制和管理病毒管理服务器,在必要时,直接管理下级公司病毒服务器。针对公司线以后的管理体制和系统架构,设计二级管理中心来复杂病毒防护系统的实施。公司复杂局域网防病毒软件安装,制定防病毒策略,监控局域网防病毒状态,下属负责自己局域网监控,并作出响应。建立统一分级管理病毒管理体系,用来存储网络病毒事件,了解病毒发生地方、过程、事件、危害以及处理等。同时在管理中心成立响应中心和安全事件管理中心,根据网络可能需求部署安全产品,如入册检测系统、防火墙、扫描系统等。同时建立垃圾邮件过滤系统方案,外部发来邮件先经过DNS解析后发送至IMSS,有效查杀邮件传播病毒。对设计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测试结果显示网络规划能够确保挽留过安全。在后期维护中主要负责网络正常运转。

4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在分析企业网络需求基础上进行网络规划,满足企业网安全需求,实现交互数据交换。企业网络规划安全管理中,安全管理最为企业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建立管理制度,促使员工遵循使用规则,避免病毒入网。

引用:

[1]关天柱.中小型企业网络规划及安全管理的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0,06(9X):7197-7198.

[2]甘丽,胡昊.中小企业内网安全管理的研究与实现[J].计算机技术与发展,2013(8):122-124.

第4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任副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交管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同志为专职工作人员,各村(社区)、部门单位、学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为了便于联系和配合工作,全乡成立交通安全联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保障工作协调配合开展。

二、工作内容

1.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相关考核考评办法,落实责任制,与各村(社区)签订责任书。

2.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指挥,有针对性的、分步骤开展各项专项治理整顿行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做好汇总报告。

3.新建1个交通安全示范村。

4.做好“五.一”、国庆节以及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的道路交通防护期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次活动有防护方案、有专人负责,事后讲评总结。

5.村、部门单位、学校做好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三、工作安排和步骤

全年分四个季度分步骤实施:

一季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道路交通法规“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宣传教育等项工作;

二季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道路两侧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整顿;

三季度:重点开展入校新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平安摩托”专项行动、在重点路口设置交通警示牌、全乡人民交通安全大学法教育活动等工作;

四季度:情况汇总、总结、完善基础台账并考核考评。

四、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工作,实现如下目标:

1.公路治安秩序良好,通行良好,公路无安全隐患,标识标牌完善,无车匪路霸、无公路三乱、无堵塞道路交通等。

2.消除马路市场和利用公路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打谷晒场等违法占道现象。

3.村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增加,受教育率达100%,安全意识增强,杜绝学生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伤亡的事件。

4.报废车、拼(组)装车、非客运车,三轮车载客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基本消除无牌无证车辆和未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5.广大群众能积极配合和协助乡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五、工作要求

1.思想统一,高度重视。建立乡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联席会制度,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安排和部署。

2.工作细心,认真扎实。建立各村机动车和驾驶人行车安全和办理证照情况登记制度,做到底数清楚,记录真实。

3.严格制度,履行职责。实行辖区内交通事故的上报制度,及时发现、掌握和上报情况;对辖区内所属车辆、驾驶人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要将基本情况、对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倒查结果,自事故发生日起2个月内报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5篇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探讨

1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的飞速发展,我国已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交通事故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增添了新的不安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由此也被称为“无休止的交通战争”。当前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各级政府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正在积极探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机制、新思路和新技术。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国家法律明确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从而为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第四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该条文不仅为各级人民政府规定了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项职责,并且从法律的高度强调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重要性。

2 规划的层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特点及规划范围和规划侧重点的不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一般可细分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规划。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规划应服从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规划,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规划应服从于更高层次的两类规划。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编制某个层次的规划,或者将各个层次的规划融合在一起(即根据不同的规划期着重对应不同层次的规划需求)。

2.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规划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入的调查、必要的实地勘测和科学的定量定性分析,在剖析、评价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管理现状、揭示其内在矛盾及预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规划区域规划期的交通安全水平和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提出确保实现规划目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及相应的实施行动。

2.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规划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规划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查分析,确定区域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和存在问题,预测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趋势,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提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的内容,列出分期实施优先顺序,提出在具体实施时存在的问题和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3 编制原则与路线

3.1 编制原则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3.1.1 依法规划。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必须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相匹配。

3.1.2 以人为本。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任何环节中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贯彻“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

3.2 工作路线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制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遵循相应的原则,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编制,并请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集思广益,避免交通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出台的盲目性、随意性。规划编成后需通过评审,经补充修改后报批,此后方可组织实施。为增加规划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道路交通建设等有关情况及规划的实践和反馈,按照规定的程序定期修订规划,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调整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如图1所示。

4 规划的主要内容

鉴于道路交通系统和交通安全问题的复杂性,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需要全面掌握规划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系统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症结,深刻认识交通安全问题演变的内在规律,科学预测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趋势,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目标,从而去设计、评价和优化为实现该目标而制定的具体规划方案,用以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部分。

4.1 道路交通安全现状调查及分析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概述规划区域的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状况;统计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指标的分布特征与变化特点,揭示造成规划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客观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各个环节(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等)的基本情况及其发展特点;综合评价规划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水平和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指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注意研究的重大变化。

4.2 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安全发展预测

科学分析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预测规划期内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发展水平;全面分析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交通发展和交通安全管理的关系,考虑国家现有或未来可能采取的政策对未来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为依据,通过多种方法(包括专家法和模型法等)科学地预测未来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趋势。

4.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设计

在全面掌握规划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科学预测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趋势、明确近中远期的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目标之后,从人、车、路、环境、管理等环节综合入手,根据交通事故“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手段“软硬兼施”,安全隐患“标本兼治”的原则,集成法规、行政、技术和工程手段,设计兼备科学性、全面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并细化为分期实施行动和专项整治计划,安排近期实施重点和实施顺序,概算所需资金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规划方案主要涉及以下环节。

4.3.1 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与政策。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构;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和公告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督察制度等。

4.3.2 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规范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提高事故黑点判断能力;建立交通安全管理数据库;开发交通事故决策支持系统等。

4.3.3 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和机动车辆管理;增强车辆的安全性能。

4.3.4 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的部署,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并尽可能改善和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等。

4.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评价

研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技术、经济评价以及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评价,提出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反馈于方案制定环节。

4.5 实施规划的对策与措施

主要反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中,有关规划实施管理体制、资金和人才的政策问题,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与措施。

5 结语

道路交通安全是城市交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在城市交通层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本文详细说明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对于改进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第6篇

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最基本、最核心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省委书记提出的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原则,各级政府和部门义不容辞、不可推卸的责任。面对今年繁重的建设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各个环节管理好、管到位,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二、要全面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县(市)区和市建设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排查要认真、治理要坚决、成果要巩固”要求,立即对辖区和本行业内所有建设工程开展一次拉网式大检查。要制定内容具体、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以大型公共建筑、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学校校舍等工程为重点,加大工程质量巡查、安全条件审核、竣工前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层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各类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和农房等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重点检查在建住宅工程的实体质量情况,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是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到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三是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检查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抓督查,分管领导要带队靠前抓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做到解决问题不过夜”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隐患消除前不得复工。

三、要建立严格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加强巡视检查和随机抽查频率,建立以差别化管理、动态管理和质量预控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基础、主体结构检测制度,特别是加强对各类大型公共建筑、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以及学校校舍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检测。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制度,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加大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和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施工现场远程监控。总之,通过一系列综合措施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方责任,使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责任更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主体责任更清晰,监理单位的安全质量监督责任更到位,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系统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要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实行“两场”闭合管理,严把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凡违反建设法定程序的工程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要重点查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严厉查处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二是严厉查处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三是严厉查处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的行为和责任主体。同时,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建设局和安监局要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要求,严肃查处。要按照《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罚款的罚款,该清出建筑市场的清出建筑市场。通过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将市场行为严重不规范和不符合质量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施工企业彻底清出建筑市场,形成一个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确保实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7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职业理论;职业测评;岗位分析;人职匹配;职业生涯管理

引言

据调查,80%以上的煤矿事故与人的失误有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为所致,而“人是管理之本,管理的主体是人,客体也是人,管理的动力和最终目标还是人”[1],所以人为原因与管理有着直接的联系。

但在当前的煤矿安全管理措施中,作为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人(特别是基层员工)接受的基本上都是被动、人为和制度化的上级组织管理,为了人员和系统更加安全的人职匹配而开展的职业心理测评、工作岗位分析以及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等还很少。因此,从职业生涯规划理论的角度探究如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很有意义。

部分有代表性的职业生涯规划理论[2-3]

2.1 职业生涯辅导理论

在上世纪9O年代以前,职业生涯规划理论基本是围绕人职匹配这一理论核心,即在工作者的个性特点与职业性质之间找到两者的匹配点。Parsons最早提出的人格特征-职业因素匹配理论认为在选择职业的过程中有三个必要因素:对自己能力与兴趣的认识、对工作性质和环境的了解以及两者的协调匹配。Holland提出的兴趣类型理论侧重于个人兴趣与职业性质的匹配,他将人格与职业分别划分为六种类型,每种人格类型的职业兴趣特点都是不同的,评价个体的兴趣类型时一般以其在六种类型中得分居前三位的类型组合而成,同时他将职业环境也分为相应的六种类型;他认为人职匹配是成就感和职业满意度的基础。

2.2 职业生涯发展理论

Ginsberg认为职业在个人生活中是一个连续的、长期的发展过程,不仅仅是选择工作的一段时间就能判定一个人一生的职业发展。Super提出的生涯发展理论将人的生涯分为五个阶段,后来他又进一步提出了生涯广度、生活空间的生涯发展观,他还提出了职业适应的概念,并且将职业适应能力视为个体能否成功地应对职业转变的关键因素。Schein提出的职业锚理论认为一个人在选择和发展一生的职业生涯时都会围绕一个中心――职业锚,它是个人的能力、动机、需要、价值观和态度等相互作用和逐步整合的结果,且不是固定不变的。

2.3 职业生涯决策理论

Krumboltz提出的社会学习论指出,职业选择过程受到学习经验等四类因素的影响,他还提出了帮助他人进行职业生涯决策的七步骤模式。而后出现的认知信息加工理论关注的是如何决策,该理论用CASVE循环表述个体应该如何做出决策。Lent等人提出的社会认知职业理论认为自我效能、结果预期和个人目标等三种概念对职业生涯决策过程有显著影响,该理论更注重社会认知对职业生涯发展的作用,将自我效能感作为了一个重要的中介变量。自我效能感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能力,以及运用该能力将得到何种结果所持的信心或把握程度[3]。

应用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进行职业测评,了解员工个性心理特征

职业测评是心理测验的一个分支。科学的职业测评以特定的理论为基础,经过设计问卷、抽样、统计分析、建立常模等程序编制,是科学客观地了解自我的一种方法。

通过选用职业测评工具,对员工进行职业心理测评,可以清晰地了解员工的性格、兴趣、能力和价值观等个性心理特征。职业价值观是人们在工作中所看重的原则、标准或品质[3]。

心理学者研究表明,外向性格工人的不安全行为显著偏多,发生事故的次数比内向性格者明显得多;由于对所从事的工作缺乏兴趣,工作时得过且过,注意力不集中或情绪烦躁,容易引起事故;在职业不符合自己的能力类型或能力水平的情况下,工作起来会力不从心,同时心理压力也会增大,而产生不安全因素[4]。一个价值观非常在意安全感的人在选择职业或从事工作时最可能以安全稳定为前提;一个树立了科学的生命价值观、尊重员工生命价值的企业才可能真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5]。

可以预测,一个人从事其性格比较适合的岗位,或者从事其喜欢并有安全兴趣的工作,或者从事其综合能力能够胜任的岗位,或者一个价值观特别看重安全的人,其发生不安全行为的几率会大大降低。

进行岗位分析,了解工作岗位性质和要求

岗位分析是指对某一特定的工作(岗位)作出工作职责、任务、内容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并确定员工完成这一工作所需条件和行为的过程。

在进行岗位分析时,必须把岗位对安全有什么要求放在首位,以及什么人适合岗位安全的要求。岗位分析分为岗位说明和岗位规范。岗位说明的功能除满足生产的需要外,还要满足:① 让员工了解安全工作概要;② 建立安全的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③ 阐明工作安全任务、安全责任;④ 为员工聘用、安全考核、安全培训等提供依据。岗位规范的内容包括:①一般人员任职条件,即职业道德、身体心理素质等;②安全经验、从事安全工作的专业要求。[6]

通过观察法、面谈法、问卷法等常用的方法对岗位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写成书面文件形式(即工作说明书)[7]。岗位分析如果做不好,就可能导致工作说明书反映的内容失实和不科学,影响岗位与人员的最佳匹配,容易产生生产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进行环境分析,了解综合环境条件

这里所指的环境主要包括对员工所处的作业环境、社会环境、家庭环境、行为环境等。

作业环境即物理环境条件,包括工作空间、照明、空气成分、温湿度、噪声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安全的物理因素,不良的作业环境容易引起人体疲劳,注意力不集中,妨碍信息的获取与传输,易出现人为失误;社会环境条件是指个人、岗位及行业在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主要包括组织制度、人际关系、工资福利、晋升机会、社会地位和劳动保障等,它是造成管理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重要原因;在家庭环境方面,如果家庭不和睦,不悦事件繁多,易使人情绪低落,漫不经心,人为失误增多;行为环境主要指劳动群体中人与人之间行为的相互影响,如果一个人处于不良的行为环境中,人际关系紧张,容易产生心理紧张和不安全感,失误率就高[4]。

因此,及时分析了解员工所处的综合环境条件,改善作业环境,促进人与机器系统相互安全匹配,使员工易于应付工作的要求,减少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行为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人与社会、人与家庭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可以减少人为失误。

实施人员选拔,实现更加安全的人职匹配

人员选拔就是在适当的时候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工作岗位和适当的任务上。它是最困难、也是最重要的职业决策之一。煤矿生产环节复杂而且条件艰苦,特种作业工种众多,对作业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如果人与工作匹配不当,就会成为工作中的一个不安全因素。

通过以上三个环节,了解了员工个性心理特征、岗位性质和要求、综合环境条件等。本着为了人和系统安全的前提和目的,对员工和工作岗位进行匹配。在人职匹配时,重点考察员工的性格、能力与岗位要求之间的匹配,以及安全在其价值观中的位置,同时要兼顾环境等因素。在实施人员选拔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①不是选最优秀的,而是选最合适的;②要将候选人与评价标准进行比较,而不是在候选人之间进行比较;③尽量不要降低标准来录用或调整人员[7]。

随着社会的发展,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和使用,以及煤矿生产发展的需要,煤矿所需工作种类、工作素质要求等有所变化;同时,煤矿员工在身体状况、性格特点、能力水平、价值需求、安全素质等也在发生变化。可见,人职匹配是一个动态的工作,应随着时间、周围的环境和人员等因素的变化而对人员与岗位进行调整[8]。

制订职业规划,做好职业生涯管理

通过以上环节之后,就可制订员工的职业规划了。一份完整的职业规划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自我认知(个人的性格、兴趣、能力和价值观等)、职业与环境认知(工作概要和要求、环境条件等)、职业决策(适合的首选岗位、自己优劣势及面临的机会和挑战、备选岗位等)、行动计划(保持个人优势、加强个人不足、全面提升个人竞争力、近期目标)、评估与调整(评估行动计划和岗位目标、风险评估与调整方案)等[3]。

企业要建立并实施与安全直接相关的职业规划与管理制度。要建立好员工职业规划档案,定期检查评估其行动计划与目标(特别是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要尽可能按照员工的个性特征等因素来选择岗位,对于人职匹配不佳的要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培训,增强其职业适应性,严重不匹配的应进行岗位调配。要将谋求个人职业发展目标与煤矿未来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实施好职业生涯发展培训,使每一个员工都有发展机会。要依据企业需求及员工个人能力与兴趣,及时提供教育培训和训练发展的机会,并列入职业规划档案。

结语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从深层次、多角度入手。在现有的管理中,融入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对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为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⑴开发专门针对煤矿员工的职业与安全心理测评管理信息平台,将职业测评、岗位分析、环境分析、人职匹配与职业规划管理等系统化、科学化、信息化;

⑵提高员工的自我效能感,挖掘并发挥其个人能力尤其是安全能力方面的潜力,增强其对安全的信心和把握度;

⑶对员工进行职业规划教育,增强职业生涯意识,提高生涯规划能力;同时要提高煤矿管理者的职业规划指导水平和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孟凤玲.应用科学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J].山西建筑,2006,32(2):200-201.

王娟.职业生涯理论发展述评[J].科教导刊,2011,(1):85-111

周志远,曹俊伟.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与就业指导[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尹贻勤.煤矿安全心理学[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叶艳玲.生命价值观对煤矿安全管理的影响[J].煤矿安全,2006,37(4):61-62.

张军波,景国勋,张永全.安全人力资源的探讨[J].安全与环境工程,2007,14(1):80-83.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礼花弹)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制定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应严格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控制地组织生产。劳动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实施监察。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在远离城镇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厂房、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隧道、桥梁、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生产区与生活区的距离必须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围墙隔离;有药工房之间距离以及有药工房与一般工房的距离均应在三十米以上。

药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含有氯酸钾的爆响药的药库,库存量少于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五百米以上,超过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钾的烟火剂、黑火药及其原料的药库,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减半;成品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按所含药量参照上述药库距离减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离均可减半。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权抵制企业领导违反安全制度的生产部署,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有权向公安机关和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揭发有关违章人员与违章事实。

第九条开办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属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报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具备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方准开工建设;竣工后,经检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扩建、改建时,必须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准将有药工序承包到户或厂外加工。

第十条烟花爆竹的药物和配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烟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

(二)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过28.6%。

(三)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酸钾或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严禁使用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产烟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需用氯酸钾配制文艺、体育、外贸出口等特需的烟花爆竹产品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指定专门企业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

第十一条经批准使用氯酸钾生产爆竹的工厂,需要购买氯酸钾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购买、运输手续。

严禁非法买卖氯酸钾。

第十二条有药车间,操作人员应固定工序,固定人员,严格控制药物存放数量,严禁混杂工序、超员生产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条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熟悉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聘用技术人员,应聘人必须持有常住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条盲、聋、哑和肢体有残疾等不适合火工产品生产的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的生产和烟花爆竹药物、成品、半成品的储运工作。

第十五条凡接触药物的工序,严禁使用铁质、搪瓷、陶瓷、塑料、化纤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严禁使用石磨、石滚等设备碾轧混和药物;严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状态下混和药物。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不准穿戴化纤衣帽,不准穿钉鞋、硬底鞋,不准带进火具、火种。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性质相抵触的药物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成品、半成品、引线、药物混存。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产品或小包装上须有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设专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并设专人管理,设立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使用。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建立保管、领发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运输烟花爆竹,由购买单位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订货合同向运往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起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在本县、市内短途运输烟花爆竹,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县、市公安局,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第二十一条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铁路、公路、航运安全运输规则。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有明显标志,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严禁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的收购和批发业务,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负责统一经营。任何经营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批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销售烟花爆竹的门市部、供应点,由供销、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季节性销售点,发给《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

在农村集市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设专门的烟花爆竹市场,并远离集市其它摊位。严禁在城市、农村走街串巷叫卖烟花爆竹和乱设摊位。

第二十四条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做到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售货,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的出口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小包装上附加中文燃放说明。

第六章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影响单位和其它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除农历除夕之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下列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

(二)楼顶、阳台、室内;

(三)医院、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工地、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名胜古迹、农村场院、山林、苗圃二百米以内的地区;

(五)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区。

第二十八条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焰火或烟花爆竹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公安局同意审查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人口稠密区和公共场所抛甩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烟花爆竹滋事、伤害他人或毁坏公私财物。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可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发生爆炸、火灾或其它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9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6号)、《浙*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21号),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花”是指由单个或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是以视觉为主的产品;

“爆竹”是指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是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小型礼花弹”是指口径大于等于38mm(1.5英寸)、小于等于76mm(3英寸)单个或组合的、可以直接点燃引线施放的升空礼花弹。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着“合理规划、控制布局、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制度。省内、外生产企业供货实行专用封签管理、防伪码标签管理,并由浙*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单位行使管理职能(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数量暂按以下标准严格控制:

批发经营单位每个设区的市不超过3家,较大设区的市可以酌情增加;每个县(市)不超过2家。

零售和季节性零售单位的布点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据本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八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三种:批发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许可证、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权限: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发批发经营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发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每年度不得超过45天,具体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和涂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时,经营单位应当在事前三个月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单位(季节性零售单位除外)需要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取证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发证单位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经营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单位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于变更前30个工作日,按隶属关系,按其取证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发证单位申办变更手续,由发证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吊销等情况,及时向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申请烟花爆竹批发、有储存零售经营的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进行安全评价。无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无效。安全评价每两年一次。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按相关标准逐项进行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逐项落实整改,并向评价单位申请复查。评价单位复查确认后,必须出具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合格”的明确结论意见。

第四章批发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业人员8人(含)以上;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三)销售、储存场所建筑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等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I1652)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标准要求;

(四)具有内部管理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完成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软件开发后,应统一使用管理软件,并逐步与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联网);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被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

(六)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有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设施;

(十)经安全评价合格;

(十一)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十二)委托有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十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批发企业可以在省内外采购烟花爆竹产品;省内生产企业可以对批发企业直销本厂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一)从省内外生产企业购入烟花爆竹,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合同文本;

(二)在省内采购烟花爆竹,必须从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货,并实行专用封签管理;

(三)从省外采购烟花爆竹,必须从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认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货,并实行专用封签管理。

(四)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有产品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六)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七)确保安全经营,

(八)有义务收回零售网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流向登记制度,并每天核对烟花爆竹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申报程序:

(一)申请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报告连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条件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并以正式函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在接到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合格后以正式函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复审,经审查批准后,核发批发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签署意见后各留存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全员名单、工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及培训上岗证明复印件;

(四)销售、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五)储存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及周边区域的平面图;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被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相关证明;

(七)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八)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数量及委托运输协议书;

(十)具有明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合格”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确认意见书;

(十一)为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零售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批发企业的销售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熟悉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安全基本知识及燃放常识;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确需设置储存场所的,应符合有关要求,并经安全评价合格,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批同意。

(四)烟花爆竹零售必须做到专柜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须的消防安全器材,不得与其它易燃物品同一场所经营。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申报程序:

(一)申请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报告连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初审,合格后以正式函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在接到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复审,经审查批准后,发放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申报程序:

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单位负责人具备初中(含)以上学历,熟悉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安全基本知识及燃放知识。

(三)销售地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密集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四)应有相应固定的销售场所。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申报程序:

(一)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报告连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经乡(镇、街道)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初审,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复审,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三人(含)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及培训上岗证明复印件;

(四)销售场所、储存场所及周边区域符合有关规定;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被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相关证明;

(六)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及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数量及运行情况;

(九)需经安全评价(即设置储存)的,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当地乡镇、街道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及培训上岗证明复印件;

(四)销售场所及周边区域符合有关规定;

(五)经营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被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相关证明;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及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数量及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二)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三)严禁从事二级批发活动。

第六章进货管理

第三十条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定制的专用订货合同文本向批发企业供货。订货合同文本副本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定的单位备案,并向供货生产企业提供与合同文本采购数量相等的由浙*安全生产监管局监制的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

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在提供本省批发经营单位的产品上加

贴如下标志:

(一)在产品包装箱(件)上加贴专用封签;

(二)在产品最小单位加贴防伪码标签。

第三十一条向我省供货的省外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供货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实行供货资格审查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单位对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和《统一供货调拨通知单》实行全省统一文本。

(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与产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应将合同送所在地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单位批准并核发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并将批准的合同副本送烟花爆竹产、销地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备案。

(三)专用封签是合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标识,由浙*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的单位发给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持有批发经营销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四)凡跨省、市、县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持有以下证件和标识:

1.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统一供货调拨通知单副本;

3.采购的产品加贴专用封签,一箱一签;

4.购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运输通行证。

(五)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购进烟花爆竹应委托具有押运资格的押运员专车押运,运输车辆必须挂有运输危险品标志,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器材,并做到“一车一证”、“一箱一签”。货物运达目的地,经购买方验收后,将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缴回原发证机关。

第七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任一家批发经营单位进货,也可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批准,就近向本省邻县的批发经营单位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

第三十五条单位组织燃放活动需要购买小型礼花弹的,应提交与专业燃放单位签订的《小型礼花弹安全燃放责任书》副本,批发经营企业执收并确认填写规范后,方可销售。

批发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小型礼花弹给个人自行燃放,也不得批发给零售经营单位。

第三十六条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到期,其销售的产品应自行销毁或委托其批发供货单位收回。

第三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八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批发经营单位的年审年检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对零售经营单位年审年检工作。年审年检工作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有关年审年检工作情况按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公安、工商部门。年审年检主要内容:

(一)经营条件和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视情作出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经济罚款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管理不善,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批发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被盗烟花爆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批发经营单位向零售经营单位和不具备燃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小型礼花弹的;

(六)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企业未经许可私自购销烟花爆竹的,除接受上述处罚外,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所购烟花爆竹,并处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其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并处20万元及以下的经济罚款,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具备供货资格的省外供货企业未经许可或手续不全向我省销售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依法没收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并处20万元及以下的经济罚款,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第11篇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制定本规定是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个体拆除施工队挖掘机将穿越该地块的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直径159 mm丙烯管道挖穿,导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位于原南京塑料四厂南侧迈尧路段的中华饭店明火后发生爆燃。事故最终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爆燃点周边近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制定本规定是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迫切需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因此,为将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全过程,《规定》提出了管道安全管理的措施,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管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要求。

三、准确理解《规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由于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内的管道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而且一般情况下24小时有人在岗职守、巡检、管理与维护,管道事故隐患易于发现和处理,而厂区外公共区域的管道是管理的薄弱点,公众易于接近,事故多发,且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面较大。因此,《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管理。

《规定》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监管纳入调整范围,并规定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并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规定了管道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涉及企业自我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但企业是管道运行安全管理的主体,是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规定》对管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管道单位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从规划源头上加强管理

《规定》第二章是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规划的规定,要求管道建设坚持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从源头上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四)严把准入关

《规定》第九条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为安全审查)手续。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未经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得建设或投入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安全审查、严格把关,是实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的有力保障。

(五)强化运行安全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关于管道与有关场所、建(构)筑物的距离要求,是为保护管道防腐层、保护管道使其免受近距离施工作业影响和损伤而规定的。这是考虑到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有关距离的规定,本《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时,这些要求得到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认可。

(六)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

对于管道单位报告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作出了规定,即《规定》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协调、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七)明确了违法处罚机关,提高违法成本

《规定》第六章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如,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的管道单位及相关人员,《规定》不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高额的罚款处罚,而且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加大了对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如,《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贯彻实施《规定》的意义及要求

第12篇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城建、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在限制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间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城市绿地;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第九条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举办的焰火晚会,主办单位应当在7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禁止零售经营者销售和禁止单位、个人燃放B级以上(含B级)级别的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销售、燃放的具体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标明批发企业专营字样。没有标明批发企业专营字样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规定的规格和品种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到本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销售规定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按照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和临时储存库房,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零售网点和临时储存库房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和办公楼内。零售网点和临时储存库房实行定点销售,专库专用,专人看护,与源、电源隔绝,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经营、使用。

第十六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从外埠购货时,凭订货合同到公安机关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

零售经营者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备案手续。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上路行驶应当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经由道路跨县(市)运输烟花爆竹的,由运往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于10日内,将剩余烟花爆竹送往原供货单位集中保管,并签订存放协议。

第十九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不符合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于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政令〔2005〕45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二)企业职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

(三)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等分配办法;

(四)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标准;

(五)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

(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九)其他应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政府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二)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三)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七)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企业依据政府的上年度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一)企业实现利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可以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幅(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二)企业实现利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下,可以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幅;

(三)企业实现利税与上年度持平,可以参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协商确定工资增幅;

(四)亏损企业可以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和零增长之间协商确定工资增幅。

第二十二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职工在日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得的计件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日工资标准。

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职工方、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受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协商要约和答复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第二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10日前,将拟定的协商议题和参加协商的本方代表名单书面通知对方。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会议上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第二十五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上级工会进行预先审查。上级工会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当就上级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重新进行协商,直到预审合格。

预审合格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后,草案即获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后,草案即获通过。

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的工资集体协议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工资集体协议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第五章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5日内由企业将工资集体协议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审查。未经工会预审合格的工资集体协议,不予备案。未明确载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的工资集体协议,退回重新协商。对经备案审查的工资集体协议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同时,企业工会应当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和首席代表的姓名、职务,双方代表产生的程序和双方协商的程序

(二)上级工会预审意见书;

(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资集体协议的决议;

(四)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一式三份;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中央及省直属企业、市属企业以及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其他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成立由劳资双方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六章工资集体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协议

(一)订立工资集体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资集体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集体协议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协议要求的,应当书面向另一方提供相关依据证据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变更工资集体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

解除工资集体协议应当自解除之日起3日内,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

第三十三条工资集体协议期满前,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开展下一年度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期满前30日内提出。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工会申请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应当在收到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职工劳动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协商要求的;

(二)故意拖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工资集体协议义务的;

(三)未如实提供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有关资料的;

(四)签订、变更工资集体协议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文本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协议后,未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的;

(五)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六)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促使对方接受本方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指导、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议争议或者审查工资集体协议过程中,、、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13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安全规划;处理措施

Abstract: In the real process of the project, security must be emphasized prior planning, through planning, and improving the safety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improve th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make a reasonable allocation of security resources invested to develop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safety measures and improve 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in order toensur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ject, and reduce or even avoid unnecessary duplication of investment, thereby enhancing the value of funds to reduce the cost of the project.

Key Words: project management; safety planning; treat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F407.9;X9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安全规划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是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的综合性、完整而全面的总体计划。分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安全规划,就是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计划、规范、控制的一系列方法。项目安全管理系统涵盖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施工、消防保卫等诸多方而,具有整体性、目的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具体实践中必须把工程系统和环境系统及社会系统相结合,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考量,制定并积极落实组织措施、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经济措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划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基础,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考虑安全工作系统的整体性、目的性、开放性、预防性和技术经济性的特点,重点采取事前控制、事中控制措施,合理调配安全资源投入,协调安全与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目标关系,它是为适应现阶段安全工作重要地位和面临的困境而提出的,以安全目标为主线,为项目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提供安全保障的实施性规划。

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精神,结合先进项目部安全工作的调研结果,项目安全管理规划应包括:

(1)项目安全工作概况和难点、重点;

(2)项目安全目标和安全管理组织;

(3)项目安全工作准备;

(4)安全技术措施;

(5)过程安全监控;

(6)安全应急响应与准备预案;

(7)项目控制目标的协调;

(8)实施效果评价。

2工程项目管理中危险源的辨识意义

目前,安全规划工作面临的主要难题是工程造价偏低、安全投入不足与日益提高的安全管理工作标准之间的矛盾。为低造价和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之间找到一个良好的契合点是每一个施工企业必须破解的难题。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危险源是指建设施工现场的生产活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及物质损坏、环境破坏等意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管理者和作业人员等的不安全意识、情绪和行为;机具、材料、施工设施及辅助设施等的不安全状态;环境、气候、季节及地质条件等的不安全因素,以及这些因素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鉴于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及影响因素诸多,危险源转变为破坏力的机理复杂,传统的经验控制型及过程控制型方式已不适应现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及管理的需要。

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危险源的研究工作,有利于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环境、健康管理水平,有利于改善建筑企业的形象,提高综合效益,为政府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宏观控制手段,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施工的管理方法,对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

3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安全处理措施

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管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多处于经验型管理阶段,安全工作水平波动较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的发展。项目安全管理规划基于系统的理念,立足于事前、事中控制,综合防范。考量项目安全工作所面临的各种不同因素,制订切实可行的预控措施,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1关注过程控制

过程安全监控的对象包括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过程。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目标、指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相关文件控制等诸多方面。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是安全工作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和保障。在项目管理规划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和持续改进。体系的监督一定程度上需要来在项目外部的力量.但项目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对于项目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起着外部力量不能替代的主导作用。项目经理必须肩负起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监管的重要责任,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中不利于安全工作实施的部分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以保证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为安全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其实施的结果是形成项目的安全防护、临水临电设施、深基坑防护等安全工作外在的实体形象,并直接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发挥重要作用。本着安全规划强调事前、事中控制的原则,必须对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控,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得到全面落实,避免因瑕疵履行而形成安全隐患,或因瑕疵履行而重复拆改,造成成本上升和工期拖延。安全技术措施监管工作应由项目生产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联合实施,技术负责人积极配合。

3.2协调各方关系

项目安全管理规划在关注安全工作的同时,注重协调安全工作与进度、成本、质量之间的关系。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与安全工作的关系相当密切。项目安全工作耗费的工时多在非关键线路上,一般情况下对于进度的影响不明显,但在工期紧、多单位同时开工、多工种穿插作业时,因安全防护、临水临电进度与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冲突,将会对工期造成不良影响,并进而造成成本增加。对于必须连续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所以,安全工作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必须关注进度、成本、质量等相关方面,协调安全与项目控制目标之间的关系,为项目综合控制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

3.3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吊装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城市房屋及构筑物爆破拆除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总包、分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施工总包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并坚持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统一编制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4抓好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在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针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等。

第14篇

关键词 规模化养鸡场;生物安全;概念;内容

中图分类号 S83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01-0301-02

规模化养鸡场无论饲养种鸡还是肉鸡、蛋鸡,除了需要具备优良的鸡种、良好的饲料营养和加强饲养管理措施之外,还必须做好各项生物安全措施及管理。规模化养鸡因其饲养数量多、规模大、批次多、周转快,疫病传播几率和速度也大大增加,所以规模化养鸡场不能忽视生物安全措施及管理。生物安全是规模化畜禽场防控疫病新的理论,鉴于目前不少基层兽医和养殖业主还比较陌生,笔者通过学习文献和总结工作实践,获得了不少知识。现就规模化养鸡场的生物安全措施及管理作一介绍,以期为养殖户防控养鸡场疾病提供参考。

1 生物安全的概念

李增光在“现代大型家禽养殖企业的生物安全管理”一文中阐述:生物安全是一个综合性控制疫病发生的体系,即将可传播的传染性疾病、寄生虫和害虫排除在外的所有的有效安全措施的总称。控制好病原微生物、昆虫、野鸟和啮齿动物,并使鸡有好的抗体水平,在良好的饲养管理和科学的营养供给条件下,鸡群一定能够发挥出最大的遗传潜力。有效的生物安全体系和措施将使疫病远离禽场,即使存在病原体,这一体系也能将其消除,至少可将病原的数量和密度降至可感染水平以下,保证家禽生产获得好的生产成绩和经济效益[1]。

丁伯良在“猪场综合防控的新理论――生物安全”一文中阐述:生物安全是近年来国外提出的有关集约化生产过程中保护和提高畜禽群体健康状况的新理论。生物安全的中心思想是隔离、消毒和防疫。关键控制点是对人和环境的控制,最后达到建立防止病原入侵的多层屏障的目的。生物安全还包括控制疫病在猪场中的传播、减少和消除疫病发生。因此,对一个猪场而言,生物安全包括2个方面:一是外部生物安全,防止病原菌水平传入,将场外病原微生物带入场内的可能降至最低。二是内部生物安全,防止病原菌水平传播,降低病原微生物在猪场内从病猪向易感猪传播的可能[2]。

2 鸡场生物安全的内容

通过笔者初步归纳,鸡场生物安全内容包括鸡场环境控制和设施建设、检疫与隔离、加强消毒净化环境、饲料和垫料的管理、无害化处理、实施群体预防、防止应激、疫苗接种和抗体检测、紧急接种、灭蚊蝇、灭甲虫、灭老鼠和防野鸟、建立各项生物安全制度等。

2.1 鸡场环境控制和设施建设

2.1.1 鸡场选址。规模化鸡场需有良好的隔离条件,要远离村庄(1 km),远离可能运输家禽的主干道(500 m),远离农贸市场、养殖场、孵化场和屠宰场,尽量避免外部环境外源性病原的侵入。鸡场还需选择地势高燥、易于排涝、最好通自来水的地方。

2.1.2 鸡场布局。生产区要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人鸡分离。饲养种鸡、蛋鸡、肉鸡要分别单独建场。每种鸡要建有育雏和成鸡饲养舍。兽医诊疗室、病禽隔离室应设在距离鸡舍200 m以外的下风处。鸡粪场要设在鸡场外的下风处。以上布局有利于鸡场防疫管理。

2.1.3 鸡场设施。鸡场周围必须建围墙、修排水沟。大门口要设消毒池,消毒池要长于汽车轮胎1.5个周长。各栋鸡舍入口处设消毒盆(槽)。生产区入口处还应设更衣消毒室,内装紫外线灯消毒设备。鸡场主要道路及鸡舍内和运动场地面应作硬化处理,便于清扫、消毒。鸡场净道与脏道分开。净道专门用于运输鸡苗、饲料、产品;脏道专门用于运送鸡粪、病死鸡、淘汰鸡和其他杂物。冲舍污水全部通过地下管道排入过滤渗水井,渗水井壁用砖砌成,并加盖密封。鸡舍建造应坐北朝南,即东西走向,这样可以保持冬暖夏凉,给鸡一个较好的生长环境。鸡舍屋面和外墙壁涂以白色,可防热辐射。鸡舍内备有排风扇,以便夏季高温时使用。各栋鸡舍向阳面种植高大的落叶树(如水杉或白杨树、大梧桐、法桐等),夏季可降低鸡舍环境温度,防止热应激。鸡舍前檐搭设凉棚,可以遮阳避暑。

2.2 检疫与隔离

2.2.1 引进鸡种的检疫隔离。引进种鸡或肉鸡、蛋苗时要做好疫情调查,严格把好到非疫区引种关。引进的鸡苗或种鸡(成鸡)一定要隔离饲养观察(鸡苗在育雏室隔离饲养),确立无病后方可进入生产区。种鸡在饲养期间要重视鸡的垂直传播疫病的防控,如禽的淋巴白血病、鸡白痢、新城疫、支原体等,对这些疫病要定期进行检测,检出阳性鸡要坚持淘汰,净化鸡群,防止垂直传播疫病进一步危害下一代。

2.2.2 人员隔离。严禁非本场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兽医不到外场出诊,不收治病鸡;严禁外人进入生产区挑选购买鸡只及产品;饲养人员不相互串栋。

2.2.3 发生疫病时的隔离。及时隔离可疑病鸡,尽快送检,尽早采取紧急措施(封锁和消毒),隔离治疗或淘汰病鸡,焚烧或深埋病死鸡。

2.2.4 其他隔离。鸡场内不养猫、狗、观赏鸟、水禽和猪等其他动物;食堂和饲养人员不食用场外购买的禽肉及产品;固定使用饲养工具、物品;外来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

2.3 加强消毒净化环境

消毒是杀灭和消除停留在媒介物上的病原体,切断疫病传播途径,中断传染链,是实施鸡场生物安全的一个重要措施。规模养鸡场的消毒首先要明确消毒对象,然后选用不同的消毒药物和消毒方法进行消毒[3]。

2.3.1 环境消毒。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的地面、道路、园地的消毒,地面和道路应清扫后选用5%~10%漂白粉澄清液,或2%~4%苛性钠溶液,喷洒1遍或几遍,每隔15 d喷洒消毒1次。鸡舍周围园地的土壤要经常翻耕,利用日光照射、紫外光线杀灭病原微生物。

2.3.2 鸡舍消毒。①饲养中鸡舍消毒。鸡舍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鸡舍地面要每天清扫,饲槽、水槽要定期清洗污垢。鸡体可用带鸡消毒方法,但在实施疫苗免疫前后各1 d不可带鸡消毒。如果是笼养的种鸡或蛋鸡,在带鸡消毒时顺便消毒鸡笼及鸡舍空间空气消毒。②空鸡舍的消毒。规模化养鸡场应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模式。鸡群出栏后留下一片污染和脏乱。在进新一批鸡群之前,必须进行全面彻底清扫消毒。集中清除垫料、剩料、垃圾、粪便,然后选用2%的苛性钠溶液或0.2%~0.5%的过氧乙酸等药液进行喷洒消毒墙壁、地面、棚顶、笼具以及其他设备等。之后要对空鸡舍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鸡舍空舍期间,种鸡舍一般不少于8周,肉鸡舍不少于14 d。

2.3.3 鸡饮水消毒。一般养鸡场使用人禽同用的自来水,通常已用有效氯制剂进行消毒;对使用河水或井水的鸡场,可在河水或井水中加入有效氯含量为25%的漂白粉6~10 g/m3, 30 min即可使用。

2.3.4 人员消毒。规模鸡场工作人员进入鸡场大门口时,要经大门人行通道消毒垫进行鞋底消毒。饲养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换衣服、鞋、帽,双手要在盛有0.1%的新洁尔灭消毒药液的盆中浸泡洗擦几分钟。

2.3.5 运输车辆消毒。在运输鸡苗、产品、饲料、垫料的前后,对车箱内外和车底都要全面清扫和洗刷,选用2%~5%的漂白粉澄清液喷雾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再用抹布擦干净。

2.3.6 鸡场其他物品消毒。鸡场生产中的蛋盘、蛋箱等使用后都要清洗、消毒;兽用冰箱、冰柜也要定期清理、消毒;兽用注射器、针头等在使用前后都要清洗、煮沸消毒,烘干存放。

2.4 加强饲料和垫料的管理

饲料和垫料的管理工作应得到充分重视,要从非疫区购进,购进的饲料要存放在干燥通风的贮藏间里,防止霉变。垫料要在进鸡前一次性进够,防止中途携病入舍。垫料可用戊二醛、过氧乙酸或有机氯制剂充分喷洒混匀后,装入透明塑料袋中阳光照射12~24 h后方可入舍。因为饲料或垫料霉变,霉菌散布到空气中,会使鸡呼吸道感染疫病;饲料中霉菌和毒素会使鸡发生肌胃炎、腺胃炎[4];霉菌毒素还会使鸡免疫组织器官受损,引发免疫抑制[5]。

2.5 无害化处理

平时鸡粪运往场外的堆粪场,挖坑堆积并在上面覆盖泥土,密封发酵,42 d后可出肥清坑。发生烈性传染病时,应将病鸡、死鸡或淘汰鸡以及污染严重的饲料、粪便挖坑撒上消毒药剂深埋,或浇上柴油焚烧,彻底消毒。

2.6 实施群体预防

有目的使用维生素之类的保健药,推广试用有机酸、益生素、酶制剂和植物性添加剂(牛至油、黄芪多糖等)。不用原料药,少用抗生素,以免药残和耐药。

2.7 防止应激

在环境过热、过冷、湿度过大、通风不良、拥挤、换料、转群以及燃烧爆竹等应激因素影响下,会造成机体免疫抑制,引发疫病发生。因此,要加强管理,避免不良条件发生,慎防鸡群发生应激。

2.8 科学免疫接种

规模鸡场疫苗的免疫接种,应遵循市(县)防疫部门根据当地疫情制定的免疫疫苗种类和免疫程序执行。特别是禽流感、新城疫强制免疫的疫苗,要按时接种,防疫密度必须达到100%。新购进的鸡苗要进行免疫抗体检测,避开母源抗体影响,然后确定首免日龄和以后的免疫计划。饲养过程中还要定期进行免疫检测,及时了解循环抗体水平,指导免疫。免疫接种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射部位要严密消毒,不能任意丢弃过期或用剩下的疫苗、空瓶以及用过的消毒棉球,因其在适合的环境条件下会增强毒性而恢复致病能力,成为野毒,应集中焚烧。购苗运输、贮藏和使用时都要有冷链设备。发现鸡群疑似传染病时,应进行紧急接种。接种顺序应按健康群、疑似病群、病群的顺序进行,即立即从离发病舍最远的健康舍开始,尽快实施紧急接种。

2.9 做好灭蚊蝇、灭甲虫、灭老鼠和防野鸟措施

苍蝇能携带60多种病原菌,最新研究报道苍蝇可感染禽流感[1-6];甲壳虫能传播马立克氏病、禽霍乱、异剌线虫及组织滴虫;蚊子、库蠓能传播禽痘、住白细胞原虫病;鸟类能感染和传播禽流感、新城疫等。防制措施:灭蚊可点燃蚊香驱蚊;捕蚊器捕蚊;整治环境。灭蝇可采用环丙氨嗪(又称灭蝇胺)灭蝇药物,按照说明书可混饲、混饮或气雾喷洒蚊蝇繁殖及蛆蛹滋生处;用捕蝇器捕蝇;整治环境[7]。鸡场应每个季度定期除鼠1次,使用敌鼠钠盐作毒饵,此法安全有效。防野鸟宜用孔径<2 cm镀塑铁丝网或绳网封罩鸡舍门窗,或对鸡运动场架网,防止野鸟飞入。

2.10 建立各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规模鸡场生物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从生产到销售,从场内到场外,以及全场的全体工作人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诸如门卫登记制度、进出人员消毒制度、饲养人员更衣换鞋洗手制度、运输车辆消毒制度、鸡场各消毒对象消毒制度、计划免疫制度、防疫技术操作制度、不养其他动物制度以及无害化处理制度等。制度制定后要公示于众,实现人人遵守执行。

3 结语

以上是笔者归纳规模化养鸡场有关生物安全的措施,但并不完整,还需进一步探索。生物安全是防控畜禽疫病新的理念、新的模式,建议有关动物防疫部门领导列为防控畜(下转第310页)

(上接第302页)

禽疫病的一项重要议事日程来抓,例如规划适宜规模畜禽场新建的地域,建立新建场的申报制度和审批制度;老场布局、设施的改造,进行技术指导;规模畜禽场生物安全的技术知识,要向投资者、工作人员、饲养人员和基层兽医进行培训;规模化鸡场的免疫抗体检测、种鸡垂直传播疫病病原学的检测应列入市(县)动物防疫实验室工作内容,帮助规模鸡场指导免疫和控制疫病。

4 参考文献

[1] 李增光.现代大型家禽养殖企业的生物安全管理[J].兽医导刊,2011(5):24-26.

[2] 丁伯良.猪场综合防控的新理念――生物安全[J].兽医导刊,2011(2):13-14.

[3] 张巧根,高根土,费林根,等.浅谈鸡场的消毒技术[J].上海畜牧兽医通讯,2010(5):84-85.

[4] 徐京生,姜学士.警惕!霉菌病又将进入流行期[J].兽药市场指南,2011(6):47.

[5] 秦宏宇,许英民.规模化猪场免疫抑制性疫病的发病原因与防控[J].兽医导刊,2011(2):15-17.

第1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年计算,分月提取。具体提取标准是:

(一)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

(二)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四)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第五条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安全设施完善和改造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四)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每一年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十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