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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一思路,国资委的定位要从“资产管理”向“资本管理”转型,从具体管人、财、物,转向金融股权管理。针对目前央企存在的行业布局结构不合理、内部资源配置有待优化、部分央企实力急需提升等问题,一方面要“放得开”,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激发央企的活力;另一方面要“抓得住”,通过撬动和放大,对更大的资本规模形成控制力和影响力。不再纠缠于央企、民企之间的概念区分,而是形成混合所有制,央企变形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资本”。
政府虽然早有开放一些垄断领域给民营资本的考虑,但自2005年非公经济36条出台以来,未有实质性的进展。民营资本想要参与国企改制重组还存在一定的障碍,主要担心作为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会被国企吃掉。或者,即使民营资本成为大股东,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却不在自己手中。所以,民营资本如何进入垄断行业、参与国企的改制重组,是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障碍。
其实,不妨“先易后难,聚焦增量”。混合所有制是国资与民资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双向混合。既要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国企,民企也要积极吸纳国有资本进入。只有不断降低国民经济中的总体国有股权比例,才能将国企真正变为市场化企业。这种安排对于大型央企有一定难度,但是地方国企可能成为突破口,比如天津泰达集团于2004年4月全额认购万通地产增发的3.08亿股。入资后,泰达集团拥有万通27.8%的股权,成为最大的股东,但万通董事长冯仑保留其职。天津泰达作为出资人没有干涉管理层的经营,维持了企业的持续增长。
同时,国资和民资的合作可以聚焦在新的业务领域。例如民生银行的“民资组团”模式,也可以发生在国资和民资之间,双方共同出资投资新的产业。针对民企的融资问题,民生银行模式打破国有企业对金融资源的垄断,在中国特色的市场中求得发展,在以国有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中为民营企业找到一条适合发展的路。民生银行虽然现在全部是民营资本,在未来不妨也引入国有资本,共同探索新的业务领域,重做新业务增量。另外,国企也可以先在一些项目做混合试点。比如,随着国家对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市场的开放,希望集团的刘永好、万通的冯仑等企业家成立了中国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策略联盟,并设想与地方政府共同建设医疗健康产业园区,这也是一种国与民相互混合发展的探索。
未来,随着国有企业定位的变化,混合经济实施的难度将逐渐降低。国企的定位主要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公司”形式为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强调产业和金融的结合,国有资本公司将更侧重投资而不是自己经营。至于哪些产业需要投资、哪些产业需要运营,则需要分门别类地进行甄别和筛选。发展混合所有制,股权结构调整是关键。除了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都可以考虑混合经营。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以证券为主要工具来进行资源配置,可以更为有效地降低资源的配置成绩,提高了市场经济的运作效率,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原则以证券化这种更为高级的形式来贯彻实现的特殊阶段。
第一,资产证券化具有优越的融资功能和资本配置机制。证券既是市场运行的融资工具,又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工具,它构筑了银行信用之外的另一直接融资系统。通过发行证券和公布证券的价格和收益以及相关的信息,从而诱导货币资本所有者选择投资目标和筹资者选择融资的领域、工具和方式,建立资本供给和需求的直接市场对接机制。证券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形成证券收益的参照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形成合理的证券市场的比价结构,引致社会资本向资本收益率高的产业部门和企业流动。
第二,资产的证券化发展优化了市场经济的财产存量结构。市场经济的效率来自财产存量结构的不断优化,而这种财产存量结构的优化又离不开企业的破产、倒闭、兼并等企业组织形式的交叉替代。随着市场经济运行证券化的形成与发展,这种企业组织的运动过程通常是通过证券的流通来实现的,通过证券的流通,优质企业实现对劣质企业的兼并,规模小的企业合并成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的大企业,从而促进财产存量结构的流动与重组。这样,证券化的发展就使市场经济财产的运作形成了存量财产流量化,流量财产证券化的财产流动体系,引导社会财产不断地按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再配置。
第三,资产的证券化使经济的横向联系更加密切。市场经济运行的证券化发展使得证券品种的创新与流通日益繁荣,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横向经济关系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市场经济的运作效率。这种效率的提高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的:其一,证券化加速了财产的流动,突破财产流动时空壁垒;其二,证券化形成了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投资者、筹资者、证券经营主体三位一体的有机联系。
二、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托管:一种可供选择的重组思路
步骤一:国有存量资产证券化。具体做法是:由政府发行一种国有企业转制可转换特种债券,简称SCB,3-5年,利率为R,定期发行,控制总量(发行数量以需要重组的国有资产规模为限)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从企业的角度看,不仅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而且为民营资本或其他国有资本的进入作铺垫;从政府角度看,没有增加现期财政的支出,也没有增加财政对中央银行的借款,避免了对货币政策的不利影响。
步骤二: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的可转换特种债券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并授权它以所有者的身份行使追索权,这样,信托投资公司就有权对企业资产进行托管与重组。具体做法是:在对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信托公司以竞争价投标的方式将这一国有资产再租赁出去,信托公司受国资委委托与民营资本所有者或其他国有企业签订一个中长期租赁合约(期限由双方协定),享受固定的资本收益率R(指真实收益率,扣除物价波动的影响)。这样,就建立起一种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结合的新机制,原来是国家通过银行借入民营资本给国有企业用,现在是民营资本所有者向国家借入资本经营企业,这一转变将给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产生重大的影响。我们知道,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不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继续沿袭计划体制下的经营者选择机制,这样,就很难有真正的企业家来经营企业,而采用资产信托与租赁的办法就可以把这一问题留给民营资本所有者去解决。原国有企业经过这样的重组之后实际上已经具有民营企业的性质,由于民营企业在产品结构、市场营销、技术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通过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的联合有可能提高原有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经济效益。
步骤三:建立可转换特种债券(SCB)交易市场,SCB实际上是政府发行的特别国债,有国有企业的资产作担保,债券的信用级别是比较高的,完全可以依托现有证券市场上市流通。但是,与一般国债不同的是,SCB是一种可转换债券,也就是说,当民营资本所有者或者其他国有企业从信托公司手中或者从流通市场上买入一定数量的特种债券,经过政府的批准可以冲抵它所租赁的国有资产。这样,民营资本所有者或者其他国有企业对它所经营的企业就享有部分或全部产权(视冲抵比例而定),同时对原先的租赁合约进行调整或自动解除。诚然SCB也可以为其他投资者所持有,比如中央银行、居民个人或经济单位可以自由购买,这种情况下,SCB只是一般的有价证券,投资者可以到期享有固定的利息或者在流通中增值获利。建立SCB流通转让市场,一方面有利于信托公司对企业重组的运作;另一方面有利于分散的国有资本重新聚集使用。
二、对上述思路的进一步说明
1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企业重组的积极性问题
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点可以给予保证:第一,信托至今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其业务和一般的商业银行相类似,金融生存空间很小,并经常因金融违规而受到中央银行的查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将是信托业为己“正名”的良好机遇;第二,企业重组是西方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而在我国这几乎是一个金融真空,信托投资公司具有较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和企业并购、证券承销包销方面的经验,可以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明确和巩固自身的金融地位;第三,作为国有商业银行SCB的人,信托投资公司自身并不一定要投入资本,只是按银行的委托人买卖SCB或者行使对企业资产的追索权,参与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从中收取手续费,是一种值得开发的中介业务,信托公司有可能取得丰厚的回报。
2关于民营资本所有者接管企业的利益动机问题
接管企业对于民营资本者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它只需以少量的资本投入就可以长期占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比新设一个企业节约了大量的资本投入,迅速扩大了自己的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二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中介,要比直接跟政府谈判进行资产重组更省事,节约了大量的交易费用,尤其是当民营资本所有者持有的SCB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时,可以对企业进行控股甚至完全买断;三是长期以来在正式的国家信贷计划内民营经济的信贷份额只有20%左右,难以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有资产租赁实际上等于国家给民营资本所有者提高了一笔巨额的贷款;四是国有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经营机制不活和社会负担过重造成的,主要矛盾是生产关系而不是生产力,因此,民营资本家对企业接管和重组之后很可能重新焕发生机,这在实践中已经有个少成功的范例。
3关于防范信托投资公司的道德风险问题
现在需要解决这样一个隐忧,即信托公司能不能按照委托人(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来运作,会不会与民营资本所有者“共谋”来侵蚀国有资产?所以,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是必要的。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应尽可能地匹配,要把剩余索取权分配给企业中具有信息优势、难以监督或者最重要的成员。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可以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交易风险,即利用SCB交易中的低买高卖来谋取差价收入,因此,要把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与业务严格区分开来,SCB的买卖要根据银行的指令操作;二是评估风险,即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为此,政府和国有银行要加强对资产评估过程的监督:三是租赁风险,建议把租赁报酬率R超出SCB固定利率R的溢价全部归信托公司所有,这样,一方面补偿其重组的成本,另一方面又给予充分的激励,防止信托公司与民营资本所有者“共谋”的侵权行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那么,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在“混”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问题,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就是所有制不断混合的过程。目前,在政策层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已经实现了从公有制一统天下,到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各种合伙制、股份制等都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从全社会来看,各种所有制已经混合。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多样性决定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必将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但这种混合带有“板块”式特征,更多地表现为公是公、私是私,公私界限比较分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将“板块”式的外部混合转变为水融式的内部混合,具体而言就是包括国有资本在内的公有资本可以进入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可以进入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有制企业。
为什么提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本原因在于利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长处,克服其缺点和不足,这不仅仅是企业机制的再造,更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和制度变革。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长处是管理和科技人才多,文化教育素质相对比较高,社会信誉度比较好,但其不足之处就是缺乏灵活机制;非公企业的长处是机制灵活,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比较强,但其不足之处是缺乏管理和技术人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扬长避短,把公有制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优势与民营企业的优势嫁接起来,发挥二者的杂交优势,迅速做大做强我国的国有和民营企业。在实践中我国已经有国有资本进入民营企业的成功者,如中粮集团资本进入蒙牛乳业,短短时间内迅速将蒙牛乳业的品牌和实力大大提高。况且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处发展,资本总是在流动中实现增值。在资本市场上国有企业购买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股份,或者民营企业购买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股份都是正常的资本运作形式。在现代经济的资本构成中不能以公有和私有来划分的,更不能在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人为地砌上一堵墙。恰恰相反,需要鼓励资本流动。国有资本进入民营企业可以带来更多的回报或者民营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可以带来更多的回报,何乐而不为呢?
发展混合所有制还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个自然历史过程,是相关企业的自觉自愿行为,他们直接联系的纽带是市场,切忌用行政的办法拉郎配。政府在企业混合的过程中只能为企业提供服务平台,制定规则,而不能代替企业行为;二是既要防止在混合过程中国有资本流失,不能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当作分割国有资产的又一次盛宴;也要防止混合过程中只允许国有资本进入民营企业而民营资本无法进入国有企业的单向混合,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民营资本应均可进入;三是混合之后就需要按照资本贡献来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