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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出口商广泛使用电汇结算的原因和形式
随着“互联网+”的时代来临,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B2B、B2C贸易形式成为外贸交易的主体形式,国际贸易进入到一个新纪元。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也发生了巨大变革,除了大型成套机械电子设备等资本密集型产品以外,中小企业甚至自然人利用互联网的跨境电商形式正在逐渐成为其他种类产品的出口“主力军”。而相当比例的跨境电商交易都采用跨境电汇的方式来完成货款的结算。据中国海关统计,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4.59万亿元人民币,出口14.14万亿元人民币;而跨境电子商务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出易规模达4.49万亿元,跨境电商出易额就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31%。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跨境电汇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业务的比重也迅速提高,成为我国中小出口商贸易结算的主要形式。
近两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飞速发展,显著对冲了我国传统出口业务增长减缓的趋势,成为我国中小外贸出口商的主要形式。现实业务中,出口商广泛使用电汇结算的原因,除了其结算的速度快、手续简便、费用较低外,还有其他的影响因素,电汇业务是中小出口商普遍使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国内出口商竞争激烈的结果。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市场的需求下降明显,而我国出口产品种类大多集中在产能过剩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附加价值比较低,又面临着生产成本提高、人民币汇率上升等不利因素,出口商为了提高出口竞争力、降低进口商的进口成本,纷纷采取结算时间快、费用低的电汇方式来吸引进口商。一般来说,同样的结算金额,银行信用证业务费用能高出电汇业务费用的7―10倍。
(二)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服务质量好。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国际上出现了很多银行以外的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服务商来提供更为快捷和方便的跨境电汇业务,例如西联汇款(Western Union)、速汇通(MoneyGram)、PayPal等。这些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不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没有中间行费用、钞汇同价,通常1万美元以下业务不需提供外汇监管部门审批文件,汇款在15 分钟之内就可以汇到;而普通银行境外汇款则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经常出现中间行费用、钞转汇手续费接近25%、3至7天才能到账。
(三)中小外贸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制单能力不强。我国中小外贸出口商数量达到数十万之多,主要集中在出口纺织品、服装、箱包、鞋类、玩具、家具、塑料制品等方面,平均每年的出口价值占我国整体出口总额的25%左右。中小出口商缺少专业规范的外贸出口业务训练,在信用证项下制单业务上存在较多的缺点,常常形成不符点而增加收款成本。因此,中小出口商也愿意选择手续简便的汇款业务结算。
1.使用传统银行电汇业务。出口商利用传统银行T/T业务收取货款,根据汇款时间与发货时间的先后顺序划分,包括装运前T/T、到货后T/T、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三种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出口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对进口方不利的装运前T/T在业务中较少使用;而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或者30%前T/T+70%后T/T等进出口商的风险分担比较均衡的电汇方式在实际业务中最经常使用。
2.使用新兴的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业务。跨境电汇平台业务是进口商将货款先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然后出口商凭身份证明、取款密码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国内设立的代办机构网点来领取电汇款项。此种国际快汇业务资金在十几分钟内就能到账,无需银行账户,手续费由汇款人一方承担,外汇管制手续松,很受出口商欢迎。因其到款快,业务中选择在货物装运前、货到后、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电汇都比较便捷。例如,西联汇款平台拥有全球最大最先进的电子汇兑金融网络,网点遍布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等多家地方性商业银行是西联汇款在我国的代办机构,我国出口商可以到这些银行网点办理西联汇款业务。
二、出口商使用银行传统电汇收款方式的风险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3年广州五金出口商A公司以FOB价格术语向印度进口商B公司出口五金工具6万美元,采用装运后见B/L传真件T/T方式支付货款。印度进口商B公司指定由印度承运人C公司负责运送货物,广州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并及时传真B/L复印件给印度B公司。但是,2013年印度国内经济创十年内的新低,印度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拖延电汇货款,并要求广州A公司给予降价渡过难关,双方往来函电沟通数次无果。A公司联系承运人C公司要求退运货物遭拒。根据印度法律规定,如果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不付款提货,货物最多可以在海关仓库存管30天,若30天后进口商未清关提货且也未向海关提出延期清关申请的话,海关有权拍卖货物;而如果出口商想退运货物,必须要出具进口商签署的无异议证明信等文件原件。广州A公司考虑到退运难、滞港费增长等情况,并人民币汇率尚升值中,应尽快收回货款降低损失,最终同意印度B公司降价要求,方得到对方电汇付款。
(二)案例中相关风险分析
1.价格术语选择不当形成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的风险。本案例中因采用先发货后电汇付款的方式,同时又选择由进口商指定承运人的价格术语成交,进口商势必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承运人,为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提供了便利条件;出口商发运货物后,进出口双方一旦发生矛盾,承运人极易不配合出口商控制和处置货物,就有可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即使是承运人配合出口商保全货物,往往也会要求出口商先行垫付目的港堆放费、仓库费、装卸费、退运运费等相关的高额费用后才能办理。
关于选择电汇结算方式的合同,出口商应坚持使用海运方式运送货物,并力争使用出口商负责办理整个运输手续的价格术语来降低风险程度并方便在风险发生时控制损失扩大,如CFR、CIF等。利用“海运+出口商指定承运人”的组合搭配,出口商可以充分发挥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将提单做成指示性抬头,约束进口商付款,并指定与自己关系较好的承运人或货代来承担货物的国际运输,能够对货物的运输状态实现良好的实时跟踪,以防进口商和承运人相互串通勾结导致钱货两空的结果,同时也方便委托货代处理货物在目的港的滞留、返运等意外情况。
(四)出口商应收妥货款后再指示承运人电放货物
在实际业务中,“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电放提单”方式使用比较常见,特别是在近洋运输和老客户的交易中使用较多。如果出口商过早指示承运人同意电放货物,将可能造成进口商凭提单传真件提货后不再电汇货款或要求降价支付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应在确定收妥进口商电汇的货款后,再指示承运人电放货物,以避免货物损失。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在给客户发送提单传真件要求对方电汇货款时,不要直接提供提单的彩色扫描件,而是遮盖掉提单号、集装箱货柜号等重要信息,复印后再传真给进口商,这样既可以让进口商了解货物已经顺利运出,又可以防止其利用提单复印件提货。当收到银行的电汇到账通知单或从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的代办机构提取汇款后,出口商再致电指示承运人可以电放货物。
(五)出口商应注意做好目的地货物的处理
货物运抵目的港以后,为避免进口商故意拖延付款时间、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进口国海关拍卖滞留货物的现象出现,出口商要密切关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的进展状况,在缮制提单时最好做成指示提单,确保货权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一旦发生进口商不支付货款或不清关的情况时,能够保证货代要及时按照我方指示做好货物的转运、回运或转售等后续工作;也确保在发生进口商不出具拒收货物证明文件时,出口商可以凭借目的港船代手中的关于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相关提货凭证及要求回运的函电委托目的港船代直接向进口国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出口商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服务规避风险
出口商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服务规避风险属于事先防范和事后索赔的防范措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进口商资信调查服务。出口商可以利用这两项服务,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调查进口商的资信,评估进口商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并投保信用保险。一旦进口商恶意违约,不支付货款,出口商可以将70%-80%的损失转嫁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获得相应的赔偿。
(七)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汇率风险
为防范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汇率风险,进出口商在电汇结算方式中可以利用多种方法来应对汇率风险。首先,出口商在交易磋商和报价阶段,就要考虑到结算货币的汇率波动风险,结合报价时间和支付时间之间的间隔长短,将结算货币的未来波动趋势考虑进去,通过适当提高或压低货物报价来抵消外汇风险。其次,在合同履行阶段,进出口双方还可以通过外汇市场汇率的变动来进行预测判断,在保证不改变货权风险的情况下,灵活调整支付或收取货款的时间,降低汇率变化引起的本币价值波动;例如,当结算货币呈下跌趋势的时候,进口商需要将支付日期尽可能延后;反之,当结算货币呈上升趋势的时候,则需要缩短支付日期。此外,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货币的兑换比率来固定汇率,规避汇率风险。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徐捷.国际结算(第五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11.
[2]张文敬;张一欣.实例分析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易于忽略的卖方风险[J]. 对外经贸实务,2016,03:73-75.
[3] 陈晓梅.从两则案例探讨出口企业电汇收余款的风险及其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13,07:75-77.
【关键词】小额跨境在线支付 支付方式比较
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5
一、跨境在线支付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有效需求降低以及国内人力成本上涨,传统货物进出口“集装箱”式大额贸易方式受到一定的冲击。海关统计数据表明,2011~2015年,中国传统进出口贸易年交易额维持在25万亿上下,2011~2014年保持平稳增长,但增长幅度较小,2015年出现负增长,年增长率为-6.96%。外贸市场规模增长乏力,进出口增速趋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和日渐成熟,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跨境电商支付报告显示,2011~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年增长率在25%以上;跨境电商交易额从2011年的1.7万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5.4万亿元;跨境电商交易额与传统外贸总额的比例从2011年的7.19%增至2015年的21.96%。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中国进出口不可忽视的一个迅猛增长因子,成为我国外贸新的增长点。
另外,在人民币持续升值(近期开始出现贬值)的情况下,海淘、留学教育、出境游等产业增长速度快、增长幅度较大,中国跨境清算结算需求增长强劲。在经济金融、个人消费不断走向全球化、国际化的环境下,跨境在线支付服务的不断提升和完善对于促进跨境电商和跨境个人消费生活的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小额跨境电商支付方式比较
根据交易双方是否需要R柜办理转账业务,跨境支付可以分为线上支付和线下支付两大类。线下支付主要包括传统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托收、汇付)、西联汇款和速汇金等,而线上支付主要包括国际信用卡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线上支付手段方便快捷,比较适合跨境电商零售的小额交易。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下,信用证方式与托收方式均极少使用,因为信用证作为传统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传统货物进出口“集装箱”式大额贸易方式,而托收多用于金额较大、往来多年的、彼此比较熟悉、信誉较好的客户,本文对此两种方式不进行阐述。
1.银行电汇T/T
银行跨境电汇是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跨境结算方式之一,汇款人通过所在地的银行将款项划转国内各指定银行,同时由汇入行通知收款人就近存取款项。也常常用于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中,适合跨境电商零售较大金额的交易付款。
(1)优点:在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中,采用电汇方式时,一般要求前T/T,即先付款后发货,可以较好地保护跨境电商卖家的利益;银行电汇设置汇款手续费的最高限,但是对汇款金额没有最低限和最高限的设置,不管汇款金额多少都可以使用;电汇对于汇款人的身份也不做限制,相对于传统结算方式中的信用证和托收,结算手续比较简单易于操作。
(2)缺点:作为传统的线下支付方式,汇款人需要去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业务的发展受限于银行网点的分布;银行基本占领传统进出口贸易的跨境支付结算市场,买卖双方都要支付手续费,相对于新兴的线上跨境支付工具,手续费较高;在跨境电商零售交易中,一般卖方要求使用前T/T,买方承担较大的风险,不利于交易的迅速达成。
2.西联汇款Western Union
西联汇款是世界上成立较早并成功转型的金融服务公司,拥有先进的电子汇兑金融网络,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众多特快汇款网点。西联汇款在中国的合作伙伴主要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适用于1万美元以下中等交易金额的支付。
(1)优点:跨境电商商家即西联汇款的收款人无需支付任何汇款手续费;西联全球安全电子系统提供操作密码和自选密码以核实款项的相关信息,确保每笔汇款的安全快速汇到指定的收款人手中;办理汇款手续简单,依托全球电子金融网络系统,收款人仅需短短数分钟即可收到汇款;西联国际汇款公司在国外的点包括银行、邮局、外币兑换点、火车站和机场等,网点分布众多,便于交易双方汇款和收款;西联汇款与国内银联电子支付共同推出在线汇款方式,实现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更加方便快捷。
(2)缺点:对于汇款人而言,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汇款金额的手续费,如有其他额外要求,则加收附加服务费,对于小额款项而言手续费偏高;对于初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先付款后交货,买方因承担较多风险而易于放弃交易;结算货币单一,目前仅支持美元汇款。
3.速汇金Money Gram
速汇金国际汇款是一种个人间的环球快速汇款业务,与西联汇款相类似,业务模式也基本相同,适用于年交易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跨境电商零售业务。采用速汇金汇款无需通过银行渠道,而是依托于速汇金的汇款通道。速汇金与国内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均建立了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
(1)优势: 汇款速度快,在速汇金网点(包括汇出网点和解付网点)能够正常受理业务的情况下,速汇金汇款在汇出后十几分钟即可到达收款人账户;汇款手续费实现系统自动扣收,分为业务手续费和佣金两个部分,无其他附加费用和隐藏费用,收费略低于西联汇款。与西联汇款相似,手续费由汇款人支付,收款方无需承担任何的手续费或附加费;汇款手续简单,无需填写复杂的汇款路径,也不要求收款人预先开立银行账户。
(2)缺点:速汇金服务仅限工作日办理,因此非工作日无法为客户提供汇款服务;并且仅服务于境外汇款,汇款人及收款人均必须为个人,不适用于公司身份的交易双方;若客户使用现钞汇款,需交纳一定的现钞变汇的手续费;属于传统的线下支付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跨境电商零售的发展需求。
4.第三方支付
随着跨境电商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跨境电商零售如B2C、C2C、F2C模式的迅速发展,线下跨境支付方式日益不能满足小额跨境消费的支付需求,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方式应运而生,如Paypel、阿里巴巴Secure Payment、CashrunCashpay、Moneybookers、Payoneer、WebMoney等众多在线支付方式层出不穷,相比于线下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更适用于从事跨境电商零售平台的企业和个人。
(1)优点:方便快捷,无须临柜办理汇款手续,实现足不出户完成跨境交易的支付环节;在网络环境下可随时随地完成跨境在线支付,不受时空分布的影响;支付成本较低,操作方便,交易双方不必考虑背后复杂的技术操作过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充当信用保证的作用,可以促进跨境交易的达成;整合多种支付方式,并与银行相关联完成交易结算,交易双方可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支付方式,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
(2)缺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提现手续费较高;容易造成收款方资金沉淀,在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的情况下,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由于没有强制性的付款约束,在交易纠纷中第三方支付往往更偏向保护客户的利益,收款方存在被拒付风险。
5.国际信用卡方式
信用卡兼具支付和信贷功能,持卡人无需事先存款,即可先行刷卡消费,并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免息还款的权利。国际信用卡支付方式适用于从事跨境电商零售交易平台和独立B2C平台。许多跨境电商平台支持信用卡支付方式,通过与国际信用卡组织合作如Visa、MasterCard等,或直接与海外银行进行合作,用于外贸中的1 000美元以下的小额支付。
(1)优点:买家付款过程简单方便,付款快捷,仅需3~5秒钟;信用卡的用户人群非常庞大,尤其欧美地区客户,因其习惯于提前消费,信用卡支付方式迎合国外买家提前消费的习惯;由于属于银行对银行模式,如果是恶意拒付,会影响持卡人在银行中留下的信用状况,给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会带来极大的不便,有助于降低拒付风险;采用信用卡方式进行支付,当涉及交易争议时,银行仅冻结该笔交易的金额,而不会对整个账户进行冻结。
(2)缺点:国际信用卡需要支付开户费和年服务费,用以国际银行支付网关的通道维护;一般而言,每张信用卡都设置了一定的信用额度,甚至部分信用卡还设有单笔限额和日交易限额,超出额度与限额的付款请求将无法完成;信用卡普及率在不同国家间有较大差异,一些国家和地区如中东,信用卡的持卡比率较低;国际信用卡有180天的拒付期,持卡人在拒付期内可以向银行申请拒付账单,因此收款方仍存在被拒付的风险。
三、跨境小额在线支付的风险
作为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关键环节,小额跨境在线支付直接关系到双方的资金安全,当前跨境电商零售业务模式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线支付方式逐渐被交易双方所接受,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资金的安全行方面仍然避免不了可能发生的网络攻击、欺诈行为等,在线支付的L险也随之而来。
1. 交易信用风险
交易信用风险是指交易中的一方没有履行事先约定的承诺,而给交易另一方带来经济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跨境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时空差异以及商业习惯的不同,货款支付与货物收发往往并不同步。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及开放性,在跨境电商交易模式下,这种不同步极易带来交易的信用风险,即交易的一方收到货款却并不发货或者已经发出货物但对方却并不准备付款等等。交易参与者的信用问题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一大难题。目前,在跨境电商在线支付服务中,跨境信用协调体系尚未完善,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充分地了解交易主体的信用及信誉状况,难以确定交易的实际情况。在不同信用状况的国家中,第三方平台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比如PayPal在跨境电商交易纠纷时,往往更倾向于保护买家,而使我国卖家企业在面对交易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
2. 交易核实风险
交易的真实性是跨境电商赖以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是跨境电商平台必须守住的底线。跨境交易的核实既包括对交易主体真实性的核实,也包括对交易内容的真实性的核实。
首先,从跨境交易的对象方面,跨境交易双方难以进行交易对象的审查,难以真正了解客户。在当前,跨境交易双方缺乏对交易对象进行审查的有效方法与手段,即使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交易者的身份识别也往往仅停留在形式审核的阶段。而在国家层面,也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身份识别加以指导和规范。
其次,跨境交易的内容真实性审核同样也存在一定困难。由于电商平台和支付平台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它们之间的信息并不完全共享。作为支付平台而言,并不掌握交易的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那么如何判断客户经营范围与交易内容是否一致?如何核实交易金额和交易商品是否匹配?网上交易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是虚拟产品,虚拟产品定价的衡量标准是什么?买卖双方基于邮件联系达成交易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此邮件信息是否能够认定为交易真实性的材料?支付机构难以通过比对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方式,难以确认现金流与货物流或服务流是否匹配。此外,支付机构从电商平台和物流公司获取的信息可能滞后,信息的准确性也可能受影响。
在跨境电商交易中,由于交易核实的诸多困难,一方面导致了交易双方无法真正了解对方,另一方面可能出现网络诈骗和欺诈交易。
3. 跨境在线支付的网络风险
随着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尤其是跨境电商B2C与C2C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站式跨境支付综合服务,开展线上支付、信用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而这些一站式跨境综合支付往往通过互联网渠道来进行,网络信息技术在为我们提供支付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支付风险,危及交易双方资金的转账安全。这些风险包括电子信息传输系统故障或计算机故障造成的支付信息丢失的风险、因遭受黑客恶意攻击而造成支付信息的泄漏的风险、各种病毒及木马程序以及钓鱼网站泛滥造成资金流失的风险等。另外,跨境支付对支付信息的审核要求更高、审核时间更长、审核难度更大,因而相应的跨境支付需要更长的时间,进一步加大了跨境支付的风险。
4. 资金沉淀风险
在跨境支付业务中,交易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虚拟账户中往往形成一定的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客户选择第三方支付作为交易中介时,从客户款项汇入第三方账户到第三方将款项划入商家账户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而这段期间资金在第三方账户上的停留,形成沉淀。其二,商家在支付平台需要保留的备付金,用于应对因货不对板、货损货差、恶意拒付等原因造成的退款,以Paypel为例,提现比例若超过80%容易使Paypel账号被限,再如国际信用卡对于跨境电商交易,收取10%左右的保证金,180天拒付期后再滚动返还给商家。其三,在诸多跨境第三方支付方式中,将虚拟账户的资金提现需要缴纳金额不等的手续费,同样以Paypel为例,每P提现需支付35美金的提现费用,商家为了降低提现成本,会将第三方支付系统中的资金累积到一定的金额才进行提现。
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支付机构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客观上造成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轻易挪用虚拟账户的沉淀资金;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管理上一旦出现失误,如资金调度不及时、资金操作指令错误等,也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另外大量的沉淀资金容易引发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行为。
5. 外汇监管风险
跨境支付外汇管理监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部分跨境电商平台的参与者是个人用户,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没有对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进行区分,加大外汇管理的监管难度。其二,目前我国实行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而外汇经常项目基本处于可自由兑换的状态。对于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限额管理,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为了规避这个限额管理,部分跨境电商商家通过开设香港离岸账户以期实现账户资金的自由管控。其三,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相关信息,对交易双方的银行账号、信用卡账号等进行保密,屏蔽资金的真实来源及去向,影响跨境电商商家的国际收支申报和外汇监管部门对其国际收支的监管。其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的存在和不断积累,不仅产生流动性风险等资金安全问题,同样会影响国际收支的统计工作及监管问题。
四、小额跨境在线支付的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小额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出现的如信用风险、网络风险等潜在的风险问题,从跨境电商商家、支付机构和监管机构角度出发,提出如下具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和建议,以期尽早发现跨境在线支付的诸多风险,并促进跨境电商零售业务模式的顺利进行和快速发展。
1.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的信用风险
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诚信。鉴于网络的虚拟性,买家和卖家没有面对面交流,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沟通工具和视频工具进行交流,交易成功的关键取决于买家对于卖家公司、产品以及交易安全性的信心。
从跨境电商商家的角度,卖家也可以自己采取一些措施来鉴别买家的信用状况,如通过买家的平台信息和购买行为分析买家的真实购买意图(是否具有购买意向?或者仅仅是骗取免费样品?或者是网络欺诈或诈骗?),通过IP地址定位服务跟踪并核实送货地址,对于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买家保持高度警惕等。对于敦煌网和速卖通等小额外贸批发平台,除了信息、支付和物流服务外,可以充分利用系统平台上的风险预警系统。另外,商户可尝试可以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于失信的客户及时将其纳入黑名单,终止与其业务往来和交易。
从跨境电商平台的角度,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向买家提供真实、可靠的卖家信息,鼓励卖家诚信经商,引入第三方诚信认证和自身诚信评价。目前,国内较大的B2B网站(如阿里巴巴、慧聪网、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酷配网、敦煌网、中国供应商、阿土伯交易网等)纷纷推出了自身网站诚信认证和第三方诚信认证两种方式。同时,跨境电商平台可与保险机构合作,推出针对平台卖家的跨境交易保险产品,如退货运费险、拒付货物损失险等网络购物类保险和个人消费信用类保险。
从政府层面的角度,建立跨境电商出口信用体系,搭建跨境电商公信息共享共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信用主体数据库,将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公共组织和政府等五类信用主体纳入其中,营造良好的跨境电商交易环境,逐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协同外国政府、机构或国际间组织,积极构建跨境信用保障体系,在跨境电商交易中能够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不给予国外买家过度的保护,给国内跨境电商商家提供一个公开的申诉渠道和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帮助跨境电商企业、个人商家和跨境电商平台更好地防控信用风险。
2.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的网络风险
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跨境在线支付一方面给国内外消费者带来便利、给银行业带来新机遇,促进跨境电商业务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因在外贸业务、日常管理、跨境支付中大量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也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需要相关主体做好自身的网络安全防范,以降低网络风险。
首先,对于交易者应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要随意下载未知软件系统,不随意登陆未知网站;加强密钥管理,定期修改系统登陆口令与支付口令;定期升级杀毒软件、查杀电脑系统,清除木马程序。
其次,对于交易平台与支付平台,应从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加强网络风险防范。一方面要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网络支付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滤波和加密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另一方面要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网络支付所存储的信息的非法访问和干扰。
再次,政府相关的监管机构应加强网络环境的检查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公安职能部门对支付安全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跨境消费氛围。
3.应对交易真实性的核实风险
针对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从商家的角度,应通过IP地址查询、买家购买行为分析、买家购买意图等多方面进行买家身份的核实,以降低欺诈等情况的发生概率;从电商平台角度,应采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实现对交易者信息的核查,通过数据比对防范交易主体利用技术漏洞伪造个人身份信息,确保交易主体身份真实;从政府监管层面,外汇管理局及央行应出台相关的信息审核指导意见,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有关指导意见,认真核实跨境支付业务中参与者的身份信息。
针对交易真实性的核实风险,从商家的角度,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跨境电商交易,避免采用刷单、虚假信息引流等制造假交易的行为。从电商平台角度,应着力于构建有效的交易审查机制,对交易对象信息、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定严厉的奖惩制度,对于不诚信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对象予以产品下架、账号限制等惩罚,以尽量减少刷单、欺诈等行为的发生。从支付机构角度,做好对客户的风险警示工作,对于高风险业务尽量在操作前、操作中分别予以风险提示,提醒客户潜在的交易风险。从政府角度,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由央行、海关、税务、外汇局、邮政等多个监管部门联手构建统一的监管和服务体系;针对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进行全面的监管,确保跨境电商运营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的沉淀资金风险
首先,应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2016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支付机构应在年度监管报告中如实反映上述内容和风险准备金计提、使用及结余等情况。”按照这一规定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可以有效避免账户里沉淀太多的资金,弱化部分支付机构账户体系的隐形清算结算功能,从而减少风险的积累和信息的不透明。
其次,设计风险监控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并设立自有外汇资金风险监控指标、系统后台交易与客户端交易的相关监控指标,对后台操作和客户的危险转账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级别划分,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出现可疑交易便立即触发风险指标预警,针对不同风险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再次,监管部门可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逐渐尝试分层监管的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支付机构在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和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
最后,必须限制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投资范围。在跨境支付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其实际所有人是参与交易的客户,而支付机构应归属于资金的保管人。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必须出台相应措施,限制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投资于一些高风险的产品和领域,防范和化解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5.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的监管风险
现行的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及其主要规定是建立在贸易方式传统、货物贸易占交易额巨大多数的基础之上的。随着越来越多的贸易由线下转移到线上、服务贸易占比逐渐攀升,虚拟商品大量出现,已经出现了一些贸易找不到对应的国际收支统计项目。需要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目进一步细化,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缩小国际收支统计误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工商、海关等)共同建立跨境电商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细化统计项目和内容,使得跨境电商交易的信息监测更加准确。
支付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进行交易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对客户账户进行风险分级管理,定期向外汇局或央行等监管机构汇报客户备付金资金状况。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6).
[2]赵小娟,朱建明.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发展战略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15(12).
[3]郭立甫,王素君.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的兴起与发展中的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2015(04).
[4]艾瑞咨询2014年中国跨境电商行业研究报告简版[R].艾瑞咨询,2014(12).
[5]叶华文,旷彦昌.第三方跨境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电子商务,2014(09).
[6]严圣阳.我国跨境电商支付现状与发展前景[J].经营与管理,2014(05).
[7]汪文进.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2013(01).
关键词:跨境电商;保险;跨境电商风险;退货运费险
相比起传统外贸,跨境电子商务因在业务流程中精简许多繁杂的环节,进入门槛较低,宽松的监管环境,国家利好政策扶持以及近年跨境物流渠道建设的逐步完善,加上在线支付方式的不断推广等多种因素,使得跨境电商这种小额、高频、碎片化的外贸增长方式获得了长足有力的发展。据资料显示,2020年跨境电商交易额占到我国货物贸易交易额的38.86%,相比2019年的33.29%提升了5.57个百分点,预计未来几年将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网络经济渗透率的不断提高,跨境电商短期内急速膨胀发展,在给消费者带来选择多样性、购物便利和支付方便性的同时,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特性,决定了跨境网络购物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性,如由于买卖双方信用缺失导致的产品质量与货款支付问题等。这些风险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不良的购物体验,也影响了跨境电商卖家的经营效益,跨境电商保险因着这样的市场需求而产生。跨境电商保险是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是当前新兴的电子商务保险的一个种类,它以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风险为保险标的,以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外买卖双方为保险投保对象,目的是以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保险费用参保某种跨境电商险种的形式,让保险公司保障投保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可能面临的交易风险,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从而刺激买卖双方的交易热情,促进我国跨境电商的进一步良性发展。但目前保险在跨境电商中的应用仍然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由于跨境在线买卖的特点,交易的时长、运输路途的距离、进出口清关通关的效率等等原因,存在的风险较国内电子商务来讲更为复杂多变,相应的保险费用就更高。对投保人来说,在衡量付出与收益时难以做出正确选择。这就涉及到跨境电商保险的必要性与否的问题。本文在介绍目前主要的跨境电商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跨境电商保险面临的主要困境进行阐述,提出了发展我国跨境电商保险的策略建议,以期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蓬勃发展。
一、伴随跨境电商衍生的
主要保险险种及主要保险产品由于跨境电商在经营产品、支付方式、经营模式、销售对象和物流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外贸存在的差异,决定了跨境电商具有风险频发、信用缺失和服务空缺的不利条件。比如对境外消费者来说,货物购买前,担心是否是正品,质量是否如网页描述的那样,产品是否安全等问题;购买后货物跨境运输中,开始担心能否按时收到货,会不会包裹破损或丢失等;收到货之后可能会考虑能否退换货,由谁来支付退换货运费,以及商品维修服务能否兑现等等问题。对跨境购物环节的过多担忧往往导致购物行为发生率下降,影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正所谓需求市场催生供给市场,国内保险公司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甫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专业从事跨境电商生态保险业务的豆沙包科技保险(上海)有限公司(DOWSURE),敏锐地嗅到了跨境电子商务保险的巨大商机,及时抓住市场先机,在跨境电商保险产品上不断推陈出新,致力于解决跨境消费风险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完善跨境电商生态环境。目前跨境电商保险主要集中在物流类、信用保证类和一些新奇创新类上,表1介绍了我国目前跨境电商方面主要的保险种类、具体产品及相应特点。
二、跨境电商保险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险种结构单一,险别创新不足
跨境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都承受着或多或少的不同种类的风险,以跨境电商卖家举例来看,一般情况下,卖家须面对商业风险和国家风险。商业风险如跨境支付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物流运输风险以及买家信用风险等;国家风险如由于国家关系变动引发的进口国海关税率上调以及电商平台审查更为严格等等各种风险。但目前涉及跨境电商保险的保险企业推出的保险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多集中在物流类的退货运费险、破损险和丢包险,以及信用类风险的商品质量保证险和正品保障险上。整体上险种结构相对单一,保险种类稀少,险别创新不足,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范围较为狭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种类的审查监管力度较为严格,一些新奇的尚未经过市场检验的保险种类,有可能无法通过审批。另一个原因更多的是保险公司出于风险规避的考量,担心新推出的险种市场接受度有限,无法达到预期目标,从而止于想法,未进行保险创新实践。事实上,适合跨境电子商务碎片化场景式的保险种类有很多,如因病毒感染、黑客侵袭导致的购物损失险、因汇率变动或关税上调带来的损失险、因卖家经营失败店铺被封带来的预付损失险等等,保险公司应不断开发更多适应跨境电商市场的具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以增加消费者的投保选择范围。
(二)保险定价机制缺乏灵活性
目前推出跨境电商保险的保险公司和科技保险企业来看,对跨境电商保险多数险种一般实行“一刀切”的保险定价制度,即不论是谁投保,投保哪个险种,都按照投保金额乘以固定的保险费率来计算保险费用。因而容易出现保险逆选择现象,以退运险为例,那些退货率高的消费者(如货比三家的消费者以及为获得节日满减优惠而故意多购买商品再进行退货的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退运险,退货率比较低的消费者就常常不去购买退运险。这就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变大,赔付率居高不下,影响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若保险公司因此提高保险费率,以应对保险逆选择现象,则那些真正的退货率低的跨境电商消费者,就会直接舍弃购买退运险,最终的结果有可能使得该险种由于难以持续而退出市场。保险公司如何充分利用AI技术,对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如消费者的购物习惯、退货频率等进行云计算并科学分析,系统梳理消费者,实行梯队差异保险费率,灵活差异化定价,做到千人千价,有效规避在跨境电商交易环境下固定保险费率的弊端,是值得不断深入探究的问题。
(三)经营者担忧保费支出削弱商品市场竞争力
目前,跨境电商保险的销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购物平台上的商家页面提供险别种类,供消费者自行选择,由消费者支付保险费用;二是由商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个种类的保险,作为激励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优惠手段,在消费者购物时直接赠送。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消费者取得跨境电商保险的前提是,要么卖家支付要么消费者自己支付保费给保险公司。在商品价格由成本和预期利润构成的情况下,若商家支付了保费,必然增加商品的成本支出,则商家只有抬高商品售价才能维持既定的利润率。若是消费者自行购买商家在网页推荐的保险的话,则消费者会把保费支出计入购买该商品所总计付出的购买成本,有可能出现因购买价格过高而打消购物想法的情况。因此,从价格的层面来看,保险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出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消费者保险意识尚待树立
在传统对外贸易方式下,通常每笔买卖的成交量和金额都较大,人们在运用国际贸易术语进行贸易时,都会全方位地去考虑可能存在的贸易风险,积极寻求降低这些风险的各种措施,因而投保在传统大宗对外贸易下对买卖双方来说是再平常不过的一种转移风险损失的手段了。然而,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交易金额小、买卖发生频率高、交易场景碎片化等电子商务固有的特征,买卖双方往往忽略其中的风险性。对部分消费者来说,即使知晓其中存在的风险,但考虑到购物金额较小,哪怕发生风险,其损失也并非致命,所以对于保险有可投可不投的想法。当然,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影响消费者做出投保与否决定的关键所在,那就是保费支出问题。由于跨境电商属于对外贸易范畴,相较于国内电子商务,由于地域跨度大,清关手续繁琐等特点,其面临的风险更大,同一保险产品下的保险费率也高得多。例如,退货运费险这一保险产品,在跨境电商下,其投保费率远高于国内电商的退货运费险。据资料显示,跨境电商退货运费险,每一笔最低保费是21元,也就是说,即使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本身价值不高,但投保退货运费险最低也应支付21元的保费,这个费用较国内退运险保费低至一元以下以毛计算的水平来说显然超出了消费者一般所能接受的程度,加之侥幸心理,认为风险未必会发生,从而舍弃投保。跨境电商中消费者保险意识不足的另一体现是时间成本。在经过了长时间的收货等待后,若出现商品与卖家网页描述不符、尺寸有出入等不影响物品使用的问题,消费者也会抱着“麻烦”“算了”的心态,不愿花费双倍的跨境运输时间来等待商品的使用。所以通常情况下,跨境电商保险即使出现在购物网页的显眼位置,它也难以成为消费者的必选项目。
三、完善跨境电商保险体系的策略建议
(一)借助区块链技术构建安全高效的跨境电商保险生态环境
保险公司应大力寻求与一些科技公司的合作,在保险产品研发过程中,植入新型科学技术,使得保险产品不仅更得消费者信赖,同时又可避免虚假投保和骗保的情况出现。例如豆沙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区块链+跨境物流保险”,向跨境电商提供保险、溯源、物流及信息共享等服务支撑体系。该技术运用到保险中的特点是,产品上链后,信息不可篡改,保证了保险全流程信息的透明、真实和可信。并且由于区块链信息传递是自动的,这就保证了信息交互过程的高效性和可靠性,降低各方的信任成本,有效地解决了跨境电商消费者关心的虚假发货、伪造商品身份、篡改物流信息等投机欺诈性问题,可大幅提升跨境电商的商品真伪保障和品质保证度,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安全高效和开放的跨境电商保险生态环境,为跨境电商的进一步良性发展提供保障服务。
(二)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大数据实现保险产品与市场的高度衔接
随着最早网络保险产品的推出,保险已不再仅仅是保险公司的事,保险销售模式的改变一并带来保险产品内容的多样化,进一步完善了保险生态体系。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一个保险产品的研发、定价和销售,需要经过大量有效信息的收集和筛查处理过程。各大跨境电商平台拥有大量的客户消费数据,保险公司需要与跨境电商平台通力合作,通过建立数据中心,实现与电商平台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一方面可以多角度全方位地寻找客户,提高保险产品投放的准确率。同时,通过人工智能计算制定出客户信誉评级体系,保险公司还可以提高精准定价能力,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消费者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筛选优质客户,降低赔付率。
(三)倡导政策对跨境电商保险的扶持措施多样化
1.跨境电商出口投保补贴。可以考虑根据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实际跨境交易中投保的保险费用总支出给予相应比例的额度补贴。2.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投保人投保。即政府部门缴纳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为辖区内的所有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投保。如2019年6月,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真品保险”,被保险人是保税区内各个跨境电商平台。也就是说,海外买家若买到宁波保税区内跨境电商卖家的假货,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3.设立跨境电商保险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目的本质上也是补贴的一种,但补贴对象不是出口企业,而是承保跨境电商出口保险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科技公司,使其降低保险费率,以抵销企业因为投保而多支出的成本,保持市场竞争力。
(四)运用监管制度进行保险市场约束的同时保障保险的创新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对跨境电商保险在鼓励其积极创新的同时,也要防止保险新产品的野蛮生长,监管当局应努力寻求鼓励创新与适度监管之间的平衡。首先是逐步完善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创新风险。对一些违反保险原则,炒作创新概念进行营销的所谓保险创新产品,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监管制度规定进行有效规范和市场约束,并不断与时俱进,积累经验,完善我国的跨境电商保险监管体系。其次是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对保险创新持“容错”态度,允许企业“试错”,并为保险创新提供政策支持。跨境电商保险是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而新生的保险产物,新事物的成长不可避免地会经历一个曲折的探索过程。监管部门应结合跨境电商保险的特殊市场环境,实施宽严并济的监管方式,对触犯监管边界的保险创新产品,尽量以引导为主,惩戒为辅,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创新和监管的平衡,为跨境电商保险创新营造良好稳定的法制环境。
(五)融合多种新型线上宣传媒介以加大跨境电商保险的推广力度
(一)外汇政策改革和管理方式转变增强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监测能力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厉行“五个转变”,对外汇政策和监管系统进行全面的改革和整合,以“以人为本、改善服务、科学监测、风险可控”为政策目标,在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分析、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事前审批,重点加强事后监测管理,最大程度地便利市场主体对外贸易投资活动,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功能,实现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和提升监管效率的有机统一。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全国推广和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拉开了外汇监管向“主体监管、事后管理、监测分析、无罪假设、负面清单”管理转变的盛大帷幕。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改变了以往“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特征的管理模式,实施总量核查和主体分类监管,构建了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一方面,最大程度地便利市场主体对外贸易活动的开展,全面降低社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支持外贸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集中监管资源,加大对风险企业的核查力度,真正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打击”,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走上合规道路,增强守法经营意识。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实现了对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分析,加强了监管合力,有效防范和应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风险。
2.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改进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大幅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实现以登记为主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同时提升防范风险手段,强化事后管理与统计监测工作。改革强调“登记原则、便利化原则、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核准方面取消了大部分事前核准,银行主要依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收支与汇兑业务;在业务流程方面大幅取消或简化归并原有的管理环节,简化流程,降低成本;在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监测方面,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全面采集与直接投资全流程有关的资金流出入、汇兑以及境内划转数据,进一步强化事后核查以及统计分析预警机制,增强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及风险防范能力
3.外汇管理战略转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是我国外汇管理战略转型的重要起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实施资本项目、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的全面改革。改革的动因在于,面对涉外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以全球视野来认识中国经济金融问题,深刻把握开放经济中外汇形势的变化,坚持科学发展,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改革将为有效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专题:跨境资金流动长的便利化需求,实现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
(二)商业银行政策践行是涉外经济活动
便利化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有效监测的纽带商业银行承担国家各项外汇政策的代位监管职责。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并借助商业银行对涉外交易有效实施审核、监督和管理,而商业银行准确高效的外汇代位监管实施是推动涉外经济活动便利化的重要环节。在涉外经济的国际结算中,商业银行位于资金运行闸口的把关环节,直接面向企业,掌握涉外交易的第一手材料,商业银行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担任经营和管理并重的角色,尤其是在当前外汇管理模式厉行“五个转变”的趋势下,在外汇政策架构和监管系统设计中,外汇管理局重点开展主体监管,在管理方式上主要采取事后管理和监测分析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行为审核职责直接赋予银行。银行在涉外经济活动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1.有利于降低监督管理成本,商业银行具有网点多、业务人员素质较高的优势,直接服务企业、个人,将部分监管职责直接赋予银行,符合贸易投资便利化原则,大大降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监管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充分体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监管理念。
2.便利企业、个人涉外经济活动,减少监管部门事前核准环节,由商业银行根据政策实施审核,执行外汇代位监管,有利于降低企业“脚底成本”,简化外汇业务流程,提高外汇业务效率,便利企业外汇资金的运用。
3.有助于提升跨境资金风险防范能力,商业银行在对企业或个人外汇及收支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的同时,需要全面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审核程序,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跨境资金风险防范。从长远看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业银行政策践行是涉外经济活动便利化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有效监测的纽带。商业银行是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经营内容、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金融服务企业,因此,客户是各商业银行积极争取的业务资源,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涉外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制胜之道。而国家赋予商业银行的外汇代位监管职责,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责无旁贷。
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思考
“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伴随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人民币跨境流动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产生重要影响。
(一)跨境人民币政策推进及业务发展情况
1.在政策层面,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迈出实质性步伐,从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开放政策出台、到货币互换协议的不断签订、香港新加坡伦敦等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打造、两岸金融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人民币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
2.在业务层面,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呈现出“超预期”、“爆发式”的特点,从全国范围来看,继2011年实现3.1倍增长后,2012年,全国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2.94万亿元,同比增长41%,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2.06万亿元,占同期海关货物进出口总额的8.4%;2012年全国共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304亿元,同比增长51%;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2536亿元,同比增长1.8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占同期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约30%。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稳步增加。截至2012年12月末,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已批贷项目金额1011.2亿元,贷款余额438亿元。
3.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方面,以离岸人民币中心为主导、多市场并存的离岸人民币市场体系正在稳步构建。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产品日益丰富,陆续推出人民币存款证、股票、保单、期货、人民币与港币同时计价的“双币双股”等金融产品。与此同时,伦敦、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也在积极探索发展人民币业务,2013年1月数据显示,通过伦敦和新加坡交易的跨境人民币支付额分别增长40%、30%。
(二)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风险控制及防范思考
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风险控制不同于原有基于外汇资金考虑的跨境资金管理模式。一般情况下,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跨境流动不属于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不影响外汇储备,因此不会因结售汇造成外汇占款的变化,从而影响到国内的货币市场稳定。但是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因贸易及投资市场环境的变化,仍有可能发生短期内大规模人民币资金通过各种渠道集中涌入或抽离出境的情况,一方面影响货币市场的稳定运行,增加货币市场主体的交易风险,影响货币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可能与国内货币政策导向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对冲我国货币政策效果,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1.新型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的探索与建立。现阶段,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正在探索建立宏观审慎框架下的新型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在分析和识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与传导机理的基础上,设置风险衡量的指标体系,结合风险预警方法,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例如,对于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外汇局创新地运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货物流和资金流全口径(含外币和跨境人民币)监测的功能,借助该系统对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实施主体监管模式的监测和监管;对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外汇局紧密发挥监管合力,出台区域性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操作指引,通过人民银行RCPMIS系统数据与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外债监测系统数据的密切核对和规模总控,优质高效满足国家关于资本金全额登记管理以及本外币外债规模合并计算控制等管理要求,同时探索建立资本项目人民币监测使用机制,有效杜绝由于监管系统分设而可能出现的监管灰色地带。
2.跨境人民币业务项下商业银行代位监管职责思考与实践。在跨境人民币政策框架下,赋予商业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人民银行重点进行监测分析和事后管理,可见,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项下,商业银行同样承担着重要的代位监管职责。从现阶段跨境人民币政策推进情况看,商业银行都应坚持审慎审核与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的原则,在大力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同时,发挥本币结算便利化的优势,严格交易背景审核,规范业务流程,实现准确识别异常主体和异常交易,有效防范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例如,货物贸易项下,在人民银行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政策下,商业银行应寻求将业务流程简化与业务背景真实性审核有机结合的管理措施;在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下,科学借鉴当前外汇业务项下监管政策要求,谨慎审核业务背景材料,有效防控跨境资金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风险;在资本项下,在精准实施各项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政策、实现审慎监管的原则的同时,大力推动跨境人民币投资业务便利化,深入推进跨境人民币的双向循环,
三、中国银行关于跨境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的几点思考
伴随中国经济的日益开放,涉外贸易和投资活动占中国GDP比重不断提升,涉外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宽,履行有效代位监管职责、提供丰富而与时俱进的涉外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然要求,银行的创新能力更是商业银行保持可持续发展和保有市场主导地位的核心要义。
(一)深化管理转型,实现以合规促业务发展经营目标
为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外汇管理正在实施战略转型,跨境人民币政策及系统不断推进和完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重视深化管理转型,实现以合规促业务发展的经营目标。
1.在管理目标方面,建立“政策研究、制度建立、管理授权、问题反馈、检查辅导、培训考核、情况通报、定期报告”的外汇及跨境人民币内控管理体系,推进银行合规管理转型。在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履行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积极发挥外汇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主渠道的职能,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要求,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实现落实监管政策、服务客户需求和业务发展的有效统一。
2.在管理举措方面,通过重管理、强机制、勤培训、抓考核,建立明晰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具体包括:建立起行领导全面领导下,业务部门牵头并分工负责且责任明晰的组织架构;夯实层级管理,实施省行、市行、支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将管理措施逐级分解到各项具体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实现有效管理;加强机制建设,规范业务流程,结合各项监管政策制定明确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同时加强机构和人员资格准入,在全辖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制度,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将从业人员的配置及合规操作作为机构资格授权前提条件,从源头上保障外汇业务合规运营;持续培训,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不断扩大政策宣讲的覆盖面,增强全员内控合规意识;狠抓内控合规考核,将外汇管理等作为内控工作重中之重,将监管政策操作和执行纳入一道防线业务流程,强化内控检查机制,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针有对性地检查和辅导监管政策落实执行情况,直接与机构内控考核结果挂钩。
(二)丰富服务内涵,打造流程、渠道、产品持续优化创新的涉外金融服务体系
如何将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管理要求与中国银行的传统国际结算优势相结合,有效应对变化中的国际金融环境是当前的重要课题,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重视把握政策变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业务发展契机,打造流程、渠道、产品持续优化创新的涉外金融服务
体系。1.流程优化及创新方面,商业银行应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紧密联系,及时精准解读监管政策和系统管理内涵,在监管政策框架基础上设计“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业务流程,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密切把握网络环境下业务流程集中处理的涉外金融服务趋势,开展业务流程及管理模式的集约化业务流程再造,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客户服务需求。
2.渠道优化与创新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和电子化的低成本、高效率、高精确度和高覆盖率的特征,大力发展网络、电子化平台,帮助进出口商有效管理操作风险、减少交易风险及避免贸易流延误,帮助进出口商减少贸易融资费用和时间,帮助进口商更严格地进行存货管理、财务管理;密切结合跨境资金运营政策,在监管政策框架下,通过跨境现金管理平台提供跨国集团企业跨境财务管理、资金归集和运用的渠道。
关键词: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策略
中图分类号: F840.323
一、 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现状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hina Business Council)2015年底针对美国企业的调查发现,美国在华企业首要担心的事项是面对中国企业的竞争,而其次是投资限制、运营成本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外国企业制约中国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之一。美国企业利用中国电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熟悉以及不愿意投入法律成本等特点,频繁对中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使中国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中国海关总署在2016年4月26日《2015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15年中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2.5万余次,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2.3万余批,涉及货物7000余万件。其中进口环节共查扣侵权嫌疑货物753批次,在出口环节查扣的侵权嫌疑货物2.2万批次,占查扣批次总量的96.76%。海关查扣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其中涉及侵犯商标权的货物高达6800余万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邮递渠道查扣侵权货物呈现批次多、数量少的特点,共查扣侵权嫌疑货物近2万批,约占查扣批次总量的84%。
无论从国外形势还是从国内数据分析,都可以看出我国跨境电商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巨大,已成为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重要“短板”。我国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缺位、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域名与商标权、商号相冲突;店面装饰使用他人的版权;产品宣传使用他人的商标、外观设计;处理涉外侵权纠纷渠道不畅:语言障碍、不了解外国法律规范、司法程序。
二、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风险表现形式
(一)商标侵权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店铺名称或标识,并通过该店铺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商品交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二) 专利侵权
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制造他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产品;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制造依照他人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
(三)著作权侵权
在电商平台的网络上直接传播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如传播盗版视频、音乐、动画等;未直接在电商平台直接传播侵权内容,但侵权产品的信息,线下完成交易;为了实施商品交易,在开设的网络店铺中,使用盗版的图片、视频、文字等方式对店铺及商品进行宣传。
(四)不正当竞争
主要包括混淆行为及虚假宣传行为。
三、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产生的原因
与传统的外贸模式不同,跨境电子商务中,卖家以自然人和中小企业为主,由于缺乏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知识产权问题变得十分突出。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已构成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问题。
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长足健康发展。本质上来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仍是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具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的共同属性,但在“跨境”的经营环境下,它又具有显著的独特性。这些共性和个性知识产权问题对平台商和卖家的知识产权能力和风险防控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通过人民法院受理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来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又以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案件居多。其主要原因在于:1.众多知识产权权利人“试水”性质的诉讼,一旦获得成功,对于其他权利人而言具有重大的传导示范作用;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商担心法院判决和态度会引发规模化、模式化诉讼,从而危及生存、影响发展;3.法院对网上商标侵权的判罚态度直接影响国际大品牌的“网店和实体店”经营策略;4.跨境电子商务不仅为中小企业带来了新活力、新契机,也为跨境电子商务自身注入了血液,但是知识产权是中小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走向海外的短板。
四、跨境电商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措施
(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且发展迅速,但与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如美国知识产权法赔偿额度较高,在专利诉讼中,美国法院经常会做出数百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的赔偿判决。尽管知识产权法保护主要为联邦法,但在美国某些地区如伊利诺伊州,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定任何人不需要金钱上的损失,利润或意图欺骗损失的证据,就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举报和并获得赔偿。因此,国内企业在向美国出口、销售、许诺销售商品时,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避免售卖侵权产品,不可存侥幸心理。我国企业应当注重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之前,建议可以发展南美、非洲等知识产权竞争程度相对较低的国际市场,再行考虑进军欧美市场。
(二)知识产权先行,做好尽职调查与产品回避设计
国内企业在产品进军欧美市场之前,一定要知识产权先行,做好产品侵权尽职调查和回避设计,以降低侵权风险。美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对于故意侵权规定了法定的三倍赔偿额并附加律师费,因此国内企业其产品在美国销售之前,应对有关知识产权进行尽职调查,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产品做出不侵权法律意见书或竞争产品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意见,则能有效避免或降低被指控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风险。此外,有效的回避设计也能大大降低被提起知识产权侵权及败诉的法律风险。
(三)善用法律程序,争取维护最大权益
我国部分企业在国内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也缺少进行诉讼的经历和经验,再加上对美国法律制度不了解,在收到美国律师函或状后往往应对失措,导致最终遭遇损失。企业在收到律师函或状之后不应当置之不理,在美国如果缺席法院程序,法院往往会做出对缺席方不利的缺席判决,甚至不会进入到实质审理程序,通过简便程序即终止案件,最终导致中国电商败诉。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律师费等法律成本,绝大多数最终以和解告终,原被告双方不一定会走到最终判决。有些案件在被告积极应对后,原告甚至会主动撤诉。
(四)尽力寻求诉讼期间的调解
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在判决之前,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寻求调解。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案件在判决前都已经和解。对于中国商家而言,囿于诉讼成本的高昂,多数案件符合商业利益的策略仍是尽快调解。繁琐冗长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不仅耗费双方当事人的金钱,还要花费很多的时间精力。因此,制定短、中、长期的调解策略会节省很多费用,尽可能迅速达成调解方案。中国国内的跨境电商顺利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长远之策,还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跨境电商业务均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而互联网具有无国界、跨地域性等特点。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学习国外的相关法律并善于运用维护自身商业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付金.跨境电商怎样规避法律风险[N].北京日报,2015-03-11.
[2]詹锐.跨境电商与知识产权保护[EB/OL]. http:///.
[关键词]金普新区;中小企I;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1-0117-03
[作者简介]刘钊(1976-),男,汉族,辽宁大连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基金项目]辽宁对外经贸学院2014年校级创新团队项目“金普新区中小外贸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支持计划资助成果(项目编号:2014XJTD01)。一、大连金普新区建设概况
2014年6月国务院同意设立大连金普新区,金普新区成为我国第十个国家级新区。根据《大连金普新区总体方案》,金普新区将在对外开放层次、提升竞争力、利用外资水平、引进海外人才技术、企业国际化发展等方面加大改革和建设力度。
在对外开放层次方面,金普新区将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充分利用与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地缘优势,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拓宽对外开放领域。
在竞争力提升方面,金普新区将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不断加快加工贸易产业转型,大力推进服务贸易发展,努力提高对外贸易的质量效益及综合竞争力,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
在利用外资水平方面,金普新区将努力提高外资的利用水平,努力引导和推动外资更多地投向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在海外人才技术引进方面,金普新区将加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力度,鼓励和引导外资企业在金普新区设立研发中心和区域总部,积极融入东北亚和全球创新体系。
在企业国际化发展方面,金普新区将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国际资源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
金普新区的建设为大连企业尤其是大连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机遇。在大连全力推动金普新区建设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应抓住新区建设机遇,进一步推动企业国际化大发展。
二、大连中小企业行业分布及发展状况
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公布数据显示,大连市现共有中小型企业219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这些中小型企业主要分布在以下六个行业:
一是消费类产品制造业。这些消费类产品制造业的中小型企业大多是以都市型工业为主要特征,如:服装加工业、医药生产业、旅游工艺品生产业、食品制造业等。
二是机械制造业。这些机械制造业的中小型企业大多是以为相关大企业生产配套产品为主要业务特征。
三是流通及服务业。这些流通及服务业的中小型企业大多是以市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企业。
四是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这些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的中小型企业大多是以精细化工、农药以及日用化工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五是建筑及建材制造业。这些建筑及建材制造业的中小型企业大多是以城市建设为主的企业。
六是电子器件及软件制造业。这些电子器件及软件制造业的中小型企业大多是以高新技术为主要特征的企业。
2015年大连市GDP为7731亿元,进出口总额为34764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经营对两项指标的贡献率达65%,中小企业已成为大连市经济贸易发展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组成部分。大连中小企业虽然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广,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规模小、产品中低端、产能过剩等诸多问题。
三、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连市中小企业多处于传统产业链中低端,国际竞争力差
据不完全统计,90%左右大连市中小企业处于服装、医药、旅游工艺品和食品制造业等传统产业领域,并且处于这些传统产业链的中低端,大多存在高耗低效、产能过剩以及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企业整体盈利能力相对较弱,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以及调整产业结构十分困难。同时,由于这类中小企业发展阶段的局限性,面临着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要素获取能力的严重不足,在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国际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市场拓展以及国际竞争等方面的诸多挑战。
(二)信息严重不对称制约大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
中小企业大多规模小,信息获取能力差。一方面,国内有对外合作需求意向的中小企业,由于对国外市场环境不够了解以及对国外交易对手不够信任等原因,很难及时、全面地获得境外市场的合作信息;另一方面,国外对国内有合作需求意向的中小企业,由于沟通渠道不够畅通以及对国内政策不了解,也很难找到比较合适的合作对象。因此,国际信息不对称是制约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融资难题是制约大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主要因素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究其原因在于市场与技术的错配。国外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一般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经验,但市场相对饱和;而国内市场虽然广阔,但中小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以及经营管理能力相对落后,有些中小企业还存在“高污染、高能耗”问题。就大连中小企业而言,普遍资产质量不高,盈利能力差。这使得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意愿比较低,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
(四)大连中小企业跨国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严重不足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虽然很多中小企业都在积极参与并稳步推进国际化发展,但大部分中小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都历经重重考验。中小企业国际化往往面临着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一系列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中小企业在跨国经营时对汇率管理驾驭能力偏弱,导致跨国经营金融风险大增。同时,大连中小企业多为民营实体企业,受汇兑风险、劳动力成本、要素驱动等因素影响较大,遇到诸如跨国金融风险挑战时难以应对。
四、金普新区建设背景下大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对策建议
(一)抓住金普新区建设发展契机,努力推进产业升级和国际化发展战略
传统行业中小企业应当紧跟大连市企业转型及产业升级步伐,尤其是抓住金普新区建设的政策C遇,努力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中小企业应积极建立技术创新体系,通过自主创新、引进技术、共同开发合作等方式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工艺包装水平等。尤其是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要积极制定与金普新区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战略,稳步推进企业国际化发展。
(二)充分利用“政银企”对接平台,及时获取国际合作信息
国际信息不对称是制约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工信部搭建了“政银企”对接网络平台。该平台主要提业信息、在线金融等服务,提高对接效率,方便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在线提交跨境撮合意向和相关信息,参加跨境撮合活动。同时,工信部联合中国银行以及相关机构对高端制造业、生物医药业、节能环保业、信息技术业、现代服务业、海洋产业等重点行业的中小企业开展跨境专题撮合,积极引入国外的先进技术及优质资产。大连中小企业应密切关注“政银企”对接网络平台,积极参与跨境专题撮合,尤其是针对国家新区、自贸区等地区差别化的跨境专题撮合。有条件的大连中小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及时掌握跨境专题撮合的最新信息,为自身国际化战略推进创造更多合作机会。
(三)借力“互联网+”战略,推进企业跨境电商经营
2015年上半年,“互联网+”上升为国家战略。2016年1月,大连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这标志着大连对外贸易步入电子商务快速发展道路。大连中小企业应抓住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和大连跨境电商大发展的新机遇,积极推进企业跨境电商经营战略。中小企业除了参加展销会等方式之外,还应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来寻找国外资源和开发国际合作业务。尤其是在金普新区建立后,跨境电子商务必将成为推动大连外贸产业发展的主力军。中小企业实施“互联网+”转型和跨境电商经营必将成为推进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助推器。
(四)政府加大对大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支持
为了促进大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大连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积极落实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相关要求,切实推进大连中小企业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供给侧改革中,不断创新及完善投资机制和融资机制,积极解决大连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问题,大力支持大连中小企业合理利用全球要素,提升跨国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二是借助金普新区建设,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融资、并购合作等的支持力度,推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进程。三是在落实国家新兴产业政策中,对生物医药、国际产能合作、“中国制造2025”、高端制造、“互联网+”行动计划、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中小企业予以适度倾斜,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品牌、营销、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一带一路 上海自由贸易区 开放型经济 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52-01
一、“一带一路”战略下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背景
2013年,中国决定建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12月,国务院了首份推进我国自贸区建设的战略性、综合性文件《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对自贸区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文件指出,要积极同“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商建自由贸易区,形成“一带一路”大市场,将“一带一路”打造成畅通之路、商贸之路、开放之路。
二、“一带一路”战略的目标与功能
1.目标
“一带一路”旨在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加强与亚非欧和世界各国互利合作。不难看出,“草原计划”、“欧亚联盟”、“一带一路”的目标基本一致,都是旨在扩大所在国对外开放,深化与欧亚地区国家经济合作,促进本国和欧亚地区经济发展。
2.功能
通过国际产能合作,拉动全球市场需求,有力促进世界经济复苏。上海自由贸易区须推动双方之间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想通,为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自贸区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三、“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上海自由贸易区开放型经济存在的法律风险
1.金融犯罪猖獗
CAFT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以后,资金出入境、贸易融资等活动更为频繁,衍生出一些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金融机构,个体户、小型贸易公司更倾向于利用不合规的金融机构以缩短交易成本获取更大收益,而利益蒙蔽下的违法操作得不到及时控制与有效监管将会使非法活动泛滥成灾,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下,上海自贸区反金融类犯罪监管合作刻不容缓。
2.互联网金融犯罪日益横行
“上海自由贸易区互联网+”带来网络恐怖犯罪监管新挑战,跨境电商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机构以合作方式进入上海自由贸易区,随着“电商丝路”格局的深化,上海自由贸易区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网络犯罪挑战。网络的开放性、跨国性和共享性,导致跨境网络洗钱犯罪具有高科技性、国际性和隐蔽性的特征,使得跨境网络洗钱犯罪形式更快速、更隐蔽,追查难度增大,并且各国跨境网络侦查技术、刑事管辖规定存在差异,使得洗钱分子往往利用各国监管真空地带进行跨境洗钱,境内外很多恐怖组织利用网络犯罪来宣传他们的极端思想、招募人员、策划恐怖袭击、从事洗钱犯罪活动,加大了监管难度。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日益横行阻碍了上海自由贸易区内“一带一路”战略的实行。
3.金融体制的法律风险
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以管制为基本特征,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设立都需要进行审批。如此一来,在我国设立自贸试验区就需要更大力度的改革创新和系统的制度性改革。所以,金融领域的制度创新充满了复杂性和艰巨性。例如,在上海自由贸易区金融监管不利的情形下,国内利率{于国际市场利率,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如果此时开放资本项目那么可能会有大量的热钱”涌入自贸试验区,从而造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四、“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上海自由贸易区开放型经济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路径
1.完善开放型经济现有合作机制
2014年,中国开放型投资高达1230亿美元,同比增长14.2%,成为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据不完全统计,上海自由贸易区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规模在1亿至10亿美元的案例数约100余起,10亿至100亿美元的大规模投资则约20余起,投资主要集中在采矿、交通运输及制造业等领域。因此,完善“一带一路”战略下,上海自由贸易区沿线家现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2.借鉴天津自由贸易区投资的改革制度
天津自由贸易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充分体现了“法不禁止即自由”,上海自由贸易区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指导下,须充分尊重个人、企业、经济组织在合法的框架下自由地进行贸易。此外,金融资本项目、投资税收政策等具有代表性的投资制度,也需要在开放的资本运行模式下,依照国内关于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对上海自由贸易区金融资本项目运营等一系列开放型经济活动进行规范。
3.逐步开放金融资本项目
随着上海自贸区经济的逐步开放,我国金融资本项目发展的进程明显加快,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可依照以下顺序逐步加快对金融资本项目的开放:先放开有直接真实交易背景的金融资本项目,后放开无直接真实交易背景的资本项目;在无直接真实交易背景的金融资本项目中先放开与实物交易间接有关的金融资本项目,后放开与实物交易无间接关系的金融资本项目;先放开长期资本交易后放开短期资本交易;居民境外资本项目交易优先于非居民境内资本项目交易的开放;对机构投资者的开放优先于个人投资者。但有―点需要指出的是,自贸试验区金融资本项目的自由化是为投资便利化和贸易便利化服务的而不是毫无保留的所有的资本项目的自由化。
4.加强对金融犯罪的惩戒
4.1上海自由贸易区须完善海关、外汇管理局及对外贸易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同时加强对此类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处理结果予以及时公开,便于公众监督,提高管理效率。
4.2加强上海自由贸易区网络安全中心的建设,预防互联网金融安全犯罪,聘请相关的专家及技术人员防范黑客等恶意入侵金融安全系统的行为。
4.3对于洗钱等金融类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可完善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提高起刑点,加大财产刑、自由刑等处罚力度,对实施此类犯罪人员起到威慑作用。
参考文献
[1]桑百川、杨立卓.拓展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关系,《经济问题》,2015年第8期.
[2]王蕊、袁波.《中国自贸区发展与开放水平分析》,载《国际经济合作》2015年第6期,第58页.
数据显示,早在1995年8月,即美国亚马逊刚刚成立之时,来自北京的消费者就率先开始在亚马逊美国网站跨境购物;此后,中国海淘达人跟随亚马逊在全球发展的脚步,相继在亚马逊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意大利和西班牙站点上开始跨境网络购物,并涉及越来越丰富的品类。据悉,2015年,中国消费者在亚马逊全球站点购物花费总额同比2014年增加了6倍多;仅2015年1月至10月,中国消费者在亚马逊海外站点的购物花费总额已经相当于过去20年的总和。
海淘为何这么火
海外代购之所以炙手可热,首当其冲的就是价格因素。据了解,海外代购的商品一般会比国内便宜约1/3到1/2。据一位消费者透露,几乎所有国外名牌商品,其价格都会比国内专卖店便宜30%以上,而在英美等化妆品原产地区,价格会更加实惠,通过汇率折算后其价格更低。据相关机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的奢侈品定价全球最高,其价格平均比香港市场高出45%,比美国市场高出51%,比法国市场高出72%。再加上品牌传播和终端销售的费用,奢侈品在国内身价大涨也就不足为奇。
海外代购除价格优势吸引消费者外,产品品种齐全也是一大优势。如今很多海外代购商品来自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等地,品种种类繁多,从营养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服饰鞋类箱包,到电子消费品、珠宝、手表、书籍、乐器等,只要消费者想到的看到的,都可以代购。由于很多奢侈品新品在国外率先上市,对于很多走在时尚前沿的消费者来说,能在第一时间买到紧跟时尚潮流,在国内无法买到的品牌,是选择海外代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不管是国内的卖家,还是定居国外的卖家,都是利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做宣传,宣传效果都很好,也没有宣传费用,基本是零成本运营。一般代购费是代购商品购入价的10%至15%。奢侈品包的代购最赚钱,像Prada的包加上代购费后还能比国内便宜3000元左右,如果是折扣时买的奢侈品包与国内差价更大。若能代购售价10多万的爱马仕包,一只包就能赚上万元。诱人的利润令代购者乐此不疲。
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让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消费者的购买力不断提升。据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机构财富品质研究院的报告显示,中国人买走了全球47%的奢侈品,成为全球最大的奢侈品消费群体。调查显示,购物几乎是中国游客到境外的主要目的之一,中国消费者人均消费额一般是欧美本土消费者的5―10倍,是日本、中东等国家消费者的3―5倍。
网络海外代购市场除了具有电子商务普遍存在的特性及问题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很大隐患,首先,网络海外代购交易规模增速迅猛,其运作流程却缺乏法律监管和规范制约,经营模式多样化且无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制度。其次,参与海外代购的消费者和代购商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够,相关法律知识不足,容易承担较大风险。此外,基于第三方平台的跨境支付并不能完全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且会给国家外汇管理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虽然海关总署出台了新规范以制约私人代购的逃税行为,但网络代购行业物流渠道具有多样化的选择,行业从C2C向B2C转型趋势明显,这种制约效应会渐渐被弱化。同时由于国内商品市场本身的较高流通环节成本,对于以价格优势作为主要推动力量的海外代购市场,依法缴纳关税并没有明显缩减海外代购产品与国内进口商品的价格差距。
如何规范“海淘”
如何规范网络海外代购,需要综合施策,务求实效。
构建合理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体系。要从我国电子商务实际以及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既要有法可依,又要避免重复征税;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的原则,进行适度优惠。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进口环节对于个人自用物品数量和规格上的免税规定,从而约束个人代购商携带商品入境的偷漏税行为。其次,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加强税务检查力度,对网络代购网站的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最后,各级海关和税务机关应在实践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逐渐积累相应的解决经验,从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于这种网络代购行为的制度约束。应尽快完善代购行业的操作标准及规范,明确规定代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这对控制国家税收流失、减少交易双方风险及稳定市场秩序都有积极的意义。
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网络代购风险始终存在,消费者在代购时应提高警惕。在选择商家时必须慎重,最好选择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而对于私人开建的代购网站,可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后再决定是否消费。不要轻易泄露自己的手机号、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应尽量通过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与代购方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注明交易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交易时间、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在收货时,务必要先验货,再签收货物。相关部门也应适当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海外代购时,要对产品的价格和质量进行充分了解,熟知要购买的品牌在国外专柜小票和发票的格式。此外,消费者代购时选择第三方担保支付,在收到商品并查验之后再确认支付。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2-0064-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2.15
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网络购物的发展,以PayPal、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崛起。艾瑞咨询集团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1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每年增长幅度都在100%以上,呈现快速增长态势[1]。为满足日益普及的跨境网络购物,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推出跨境网上支付业务,对现行外汇管理形成了一定冲击,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外汇监管制度。
一、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家在网上选定要购买的商品后,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平台收到货款后通知卖家发货,等买家收到商品后给出确认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会将货款转入卖家的账户中。买卖双方处于不同国家,将会涉及外汇资金的跨境收付。
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已获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共196家,主要有PayPal(易趣公司)、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公司)、广银联(亚马逊)、快钱等支付企业。其中,用户数量最大的是PayPal和支付宝。
由于我国国际贸易进出口快速发展,以及人民币升值和跨境物流配送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不满足于国内购物,将目光转向海外,跨境网购市场不断扩大。据万事达卡的调研报告显示,中国跨境网购市场呈现逐年递增翻倍趋势,预计2012年将达180亿元,2015年中国海外网购市场将接近500亿元人民币①。因此,拓展跨境支付业务成为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必然选择。目前,国内涉足跨境支付业务的支付企业,除了PayPal外,主要有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龙头企业。PayPal作为国内最大的跨境支付商,2011年在大中华区的总支付金额超过44亿美元,占其亚洲地区收入的40%,并以每年70%的速度增长;拥有超过1亿活跃用户,支付业务遍及全世界190个市场,支持20多种货币交易。但随着国内企业的涉足,PayPal在跨境支付一家独大的局面势必会发生变化。国内市场的逐渐成熟以及消费者对跨国支付需求的日益增长,更多的中国企业将走向国际市场需求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主要模式
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较传统国际贸易有明显优势,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跨境交易,不仅可免去兑换外币的困扰,节省货币转换费和购汇点差等换汇成本,而且交易快捷方便,支付成功率较高,安全性也有保障,能极大提升跨境购物用户体验。其主要模式有:
(一)境内买家向境外购付汇模式
1.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境内买家名义购付汇。境内买家与境外卖家达成买卖协议后,境内买家将等值人民币支付给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境外卖家发出买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买家名义向外汇指定银行等申请购汇,再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名义向卖家付汇。实施此类模式的机构主要有支付宝等。
2.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平台名义统一购付汇。境内买家与境外卖家达成买卖协议后,境内买家将等值人民币支付给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境外卖家发出买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平台名义向外汇指定银行等申请购汇并向卖家付汇。实施此类模式的机构主要有广银联等。
3.境内买家自行购汇通过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汇。境内买家与境外卖家达成买卖协议后,境内买家自行购汇后向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支付外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境外卖家发出买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给卖家。实施此类模式的机构主要有PayPal、Moneybanker等。
(二)境内卖家从境外收结汇模式
1.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统一结汇。境内卖家与境外买家达成买卖协议后,境外买家将外汇支付给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境内卖家发出买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平台名义申请结汇后向境内卖家支付人民币。实施此类模式的机构主要有快钱、收汇宝等。
2.境内卖家自行结汇。境内卖家与境外买家达成买卖协议后,境外买家将外汇支付给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境内卖家发出买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后通知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收到外汇的境内卖家以自己名义申请结汇。实施此类模式的机构主要有PayPal、Moneybanker等。
三、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外汇监管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交易模式中可以看出,通过第三方进行跨境支付具有极强私密性和隐蔽性。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办理的外汇收支业务,买卖双方达成跨境交易通过一对一的资信往来完成,客户信息处于高度保密状态,外汇指定银行基本不参与其中,无法掌握详细信息,如果缺乏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有效监管约束,将难以有效实施外汇监管。目前在外汇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缺少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市场准入规定,机构资质良莠不齐
2010年6月,人民银行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主体的非金融支付机构纳入了监管范围。该《办法》规定了非金融支付机构准入的条件,要求所有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必须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网络支付。之后人民银行先后针对互联网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等细分业务领域管理办法,但均是规范支付机构境内业务,未涉及跨境业务的管理。实际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跨境支付业务中担负着“准银行”的外汇结算功能,从事外汇业务比从事国内结算承担更大的风险,急需外汇管理部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外汇市场制定严格的准入门槛。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职责不明确,缺失跨境业务操作规范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跨境收付中扮演“代收代付”的角色,如果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参照执行现行银行跨境支付结算规定,有的交易环节操作难度大,有的交易环节无法实施,不利于第三支付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但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涉及到代收代付资金的结售汇、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开立、国际收支申报等多个领域,必须要求其核对客户身份,保守商业机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规范开具发票,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尽职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等等。目前外汇管理法规尚未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交易支付功能所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统一明确和规范,造成其应承担的市场职责和义务不明确。
(三)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监管手段有限,难以实现真实性审核
一是交易双方所提供的客户信息难辨真伪。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像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获得身份认证识别系统,也没有要求注册用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无法审核注册用户的身份是否真实。二是交易的无纸化和虚拟性带来的单证审核困难。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信息均以电子形式进行传递,而电子单证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和痕迹,导致传统的单证审核失去基础。此外,虚拟游戏物品等交易产品具有虚拟特性,交易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三是缺乏与资金流相匹配的报关信息。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后,将通过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方式以快递为主,无法取得海关报关单等合法凭证,缺乏与资金流相匹配的货物流数据,增加了外汇监管工作的难度。四是难以确认跨境交易资金来源及用途。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的资金收付存在着笔数多、金额小的特点,要完成对数万笔涉外收付资金进行来源及用途的逐笔确认相当困难。
(四)缺乏对沉淀外汇资金的有效监管,容易产生支付和信用风险
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划转,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都会规定相应的结算周期,支付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一定时间的停留而成为沉淀资金。跨境支付交易中,由于物流环节多,时间长,国际结算账户的结算周期加长,资金沉淀风险更为显著。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的资金收付过程中,由于银行仅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指令即可完成对资金的实际支付,如果交易客户和沉淀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在目前国内缺乏相关监管法律的情况下,可能产生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另外,对于大量外汇沉淀资金每日所产生巨额孳息的归属以及结汇等一系列问题都需加以明确。
(五)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难,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及洗钱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以网络平台为基础,适用主体多数是电子商务的买家和卖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仅提供代付、代收业务,不对网上交易双方货物和价格真实性进行核实。由于目前国内对电子支付业务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风险控制机制,交易双方通过制造虚假交易,便能在第三方支付平成资金分散转移,达到规避外汇监管的目的。一是部分个人经营性收付汇资金可能逃过外汇监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可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混入赡家款、工资汇款等资金中,通过个人非经营性收付汇途径进行跨境转移。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次向多人汇入小额资金。居民个人限额以下涉外收入免于申报,个人年度总额以内资金仅凭身份证即可直接结汇,而超过部分可通过在直系亲属账户间境内划转后再行结汇,从而实现异常资金流入。另外,随着洗钱手法的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使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外汇资金的洗钱也成为可能。
四、完善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外汇监管政策建议
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为我国进出口企业和个人提供了网上交易及支付的便利途径,又通过信用中介功能,降低了国内企业进入新市场的信用风险,这一行业的发展将有力推动我国贸易便利化进程。但在我国对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实行较严格监管的背景下,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从多个方面突破了现有的外汇监管体系,产生资金流动的新风险。对此,外汇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平衡严控风险与促进发展的需求,积极支持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规范发展,并针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相应监管措施,保障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一)严把市场准入条件,明确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业务的主体资格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出台具体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办理本外币兑换和支付清算的非金融机构,作为银行业务的有益补充。参照商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准入标准,建立非金融支付机构跨境业务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明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实施资格管理,颁发第三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许可证》,从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政策监督等方面建立准入标准,明确高管人员需具有外汇从业经验及相关任职资格,规范真实性审核职责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禁止不具备条件的支付机构办理跨境支付及相应的结售汇业务。
(二)出台业务操作细则,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业务操作行为
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列入外汇管理主体范围,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跨境业务时必须核对客户身份,保守商业机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规范开具发票,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个人结售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业务管理制度。提供逐笔跨境交易对应的交易记录及相关资料,提供终端用户的交易账号及支付路径。建立外汇收支服务报告制度,定期上报跨境交易报告等。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进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的划拨增加审核环节;设置统一的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交易编码,进行专项统计与监测;出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结售汇实施细则,规范此类资金结售汇数据的报送与统计归类。
(三)加强监管手段和渠道,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效能
与公安部门协调,对符合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查核居民身份真实性。消除个人网上交易的货物流和资金流匹配监管盲点,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过渡账户,存放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或提取的资金,个人资金入账或解付时,需提供大于或等于入账或解付金额的物流清单,防范虚拟物品大额交易。与海关和邮局建立业务数据共享机制,及时了解通过航空等邮寄进出境的数据,以实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支付数据的货物流总量核对。加强网上即时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监管。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合作银行的系统对接,将网上即时个人结售汇业务信息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把握跨境交易资金来源和真实用途。
(四)实施资金严格区分管理,防范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出现信用风险
参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制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外币备付金管理规定,根据与其合作银行情况,允许开立多个外币备用金专用账户,但需向外汇局报送存管协议和相应的账户信息资料。对客户外币备付金账户资金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进行严格区分管理,不得混用。外币备用金专用账户收入只允许客户备付金的划入,支出只限于按照客户指令的对外支付,不允许另有其他收入或支出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资金实行无息管理,避免此类账户产生大额孳息后因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跨境网络支付业务进行定期审计检查,确保客户的沉淀资金的安全,督促规范跨境网络交易的业务操作。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的沉淀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并要按比例上交担保资金,以防范信用风险。
(五)加强监测及查处,坚决打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资金转移
一是加强对第三方支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建立非现场监测机制和异常交易预警机制。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银行提供的交易主体明细信息,了解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经营情况,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预警功能,加强对网上跨境交易业务数据的监测、分析和排查,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二是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注重风险防范和完善内控制度。对跨境网络交易中的大额、可疑信息及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部门,主动加强与反洗钱部门的协调配合,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跨境支付交易进行洗钱活动。三是建立网上交易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外汇服务运作模式的特点,工商、税务、海关和外汇局等监管部门应加强联合监管,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市场准入、纳税监管、物流信息等各业务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提升第三方支付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一、 跨境电子商务现状
(一) 全球电子商务现状
全球电子商务的大格局是我国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大背景。2015年全球互联网用户已占世界总人口的三分之一,有近10亿人进行网上购物,主要产品是服装及配饰、书籍和旅游。现在全球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征:
1. 传统强国仍处于主导的地位
美国和欧盟仍处于世界电子商务的重要的地位,其中北美地区互联网用户占全球的比例为最高,美国人网上购买的最多的产品是书籍、电影以及音乐制品和服装配饰等,网络购物已占零售总额的7%左右。欧盟电子商务市场规模与美国大体相当,2013年欧洲B2C电子商务交易金额3117.2亿欧元,其中,欧盟2765亿欧元,占欧洲的88.7%。
2. 新兴市场快速增长
欧洲地区电子商务按增长速度排名前五位国家中,土耳其占75%,希腊占61%,乌克兰占41%,匈牙利占35%,罗马尼亚占33%,东欧和南欧的国家是欧洲电子商务增长最快的国家。东欧和南欧的国家是欧洲电子商务增长最快的国家,南欧地区2012年交易金额3240亿欧元,增速29.3%,而东欧地区的电子商务业务主要由俄罗斯带动。
在亚洲,新加坡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比例最高,其次是马来西亚。亚洲仍然是发展潜力最大的地区,日本的网购有1/5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的方式。
(二)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现状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传统国际贸易增速逐渐下缓而快速发展的。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经济持续疲软,国际需求大幅下降,国际产业竞争白热化,贸易摩擦频频发生,加之人民币持续升值、劳动力和土地成本不断上升,对我国进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冲击,2007年外贸进出口总值比上年增长18. 4%,而2008年增长速度回落近10%,为7. 8%。2009年更是出现了负增长。而近两年来,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速均在10%以下,进出口贸易总额增幅有限。
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流向地来看,2012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总额的75.5%流向美国、欧盟、中国香港、东盟、日本、韩国、印度和俄罗斯等8个国家或地区。其中,美国和欧盟所占比重较大,分别为17.2%和16.3%,两者总额接近2012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其次主要流向我国周边的亚洲地区,东盟、日本、韩国、印度和俄罗斯分别 占 10.0%,7.4%、4.3%、2.3%和2.2%,我国跨境电商主要出口地为周边国家的亚洲地区,美国和欧盟也同时为重要的贸易出口地。
二、 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的危机挑战
(一) 跨境物流发展缓慢
与国内物流相比,跨境物流除具备其共性外,还伴随国际性等特点,涉及范围更大、影响更深远,跨境物流不仅与多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活动紧密相连,更受多个国家间多方面、多因素的影响。物流硬件环境与软件环境存在国家差异,不同国家其标准也不同,国内物流、国际物流与目的国物流在衔接上会存在障碍,导致顺畅的跨境物流系统难以构建。物流环境的差异,导致在跨境物流、运输与配送过程中,需要面对不同的法律、文化、习俗、观念、语言、技术、设施等,增加了跨境物流的运作难度和系统复杂性。
(二) 交易安全性难以保障
1. 第三方支付造成信息泄露
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是依托于互联网来进行的,必然会面临由于电子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技术风险。电子支付服务系统的核心是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和计算机处理技术系统,而一旦电子信息传输系统或是计算机处理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则很可能造成支付信息的丢失,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盗取相关支付主体的交易、支付信息,给交易双方带来损失。
2. 导致备付金管理不善
在跨境支付过程中,由于物流环节多,涉及的交易时间较长,使得一部分资金不可避免的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在目前国内缺乏相关监管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支付机构违规挪用、占用交易资金,则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和支付风险。同时,对于备付资金产生的孳息归属和监管问题,还有待法律法规做出进一步规定。
三、 跨境电子商务的应对措施
(一)物流方面
从国家层面做好第三方物流的全局规划和部署,对第三方物流行业进行重新洗牌,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物流资源,形成一些具有规模效应、信息化水平高、管理科学、服务专业的大型物流企业,由它们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快捷、安全、低价的物流服务。这些大型物流企业还可以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向海外扩张,以追求跨境物流的低成本。除此之外,在现阶段可统筹各方资源争取多建海外仓储基地,在外贸出口的主要流向国多设立第三方仓储设施,既有利于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还易于为当地的消费者所接受。
(二)支付方面
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性,防范网络安全事故,规避技术问题给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大力扶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扩大在跨境支付市场的占有份额。同时,还需要完善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制度。如跨境支付的管理统计制度,第三方支付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人民币和外币跨境资金往来情况,准确提供交易信息;多部门(工商、商务、海关、央行等)联合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审核等。(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Lue Cassivi MichaeI Wybo, Pierre-Majorique Leger and Pierre Hadaya. The Leve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its Association with Different Internet E-commerce Practices[J]. IEEE Computer Society,2010(11):222-225.
[2] Lee.W.Meknight,Joseh.P.Baley.Product Difference and Intraindustry Trade[J]Journal of Economics,2007(05):P313-323.
[3] Lilian Edwards and Caroline Wilson. Redress an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EU Cross-Border E-commerce Transactions[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Computers & Technology, 2007(3):315-333.
[4] 鄂立彬,黄永稳.国际贸易新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02):22-31.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8-32.
[5] 李向阳.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路径[J].中国流通经济,2014(10):107-112.
[6] 吕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物流问题探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4(5):87-89.
关键词:电子商务;综述;盈利模式;创新
一、引言
电子商务是把传统买卖交易和物流过程置于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技术路径上,实现电子化和电子交易的过程和方法,它是现实交易活动一个新载体和新手段。电子商务作为新的交易手段和价值创造的新形式。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以2014年9月阿里巴巴在纽交所上市为标志,其发展可谓突飞猛进,但认真梳理,不难发现其存在诸如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重构内部运营模式、电子商务企业整合供应链和降低交易成本遇到挑战,物流效率难以提升的难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和交易安全的棘手问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认真梳理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问题和趋势,有助于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审时度势,加速优化和完善电子商务发展机制,提升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二、国内外研究情况
总体来看,为国内外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阐述可归纳为总体研究、模式研究、电子商务企业内部运营变革研究、服务质量研究、安全研究、物流和供应链研究、消费心理和购买决策研究、信用及风险研究、知识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共十个方面。
(一)总体研究
吴芳(2012)从应用、技术、经济和环境问题四个方面总结了当时的研究热点问题,总结出不同年份研究热点均为安全技术、供应链管理、现状研究与发展预测问题,并提出加速企业信息化进程,推进银行、商家、用户的标准化环境建设,构建网络信息资源库,培养动物流、电子商务、IT的复合型人才的发展建议。
(二)电子商务模式研究
李柱(2010)分析了电子商务盈利模式、策略措施和分类,从盈利模式方面陈述了B2B、B2C、C2C三种分类,从行业角度探讨电子商务盈利模式,如旅游电子商务,并初步分析了移动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情况;孙艳霞(2012)从商务模式研究电子商务与企业价值的关系,从电子商务的构成要素和交易价值网络视角两方面总结出四种电子商务模式,总结了电子商务的价值驱动因素是效率、创新、互补和锁定;宗乾进(2013)和田雨晴(2013)对社会化电子商务展开研究,认为社会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电子商务,是在社会化媒体情况下,通过整合社交(如自媒体、微博等)图谱和兴趣图谱(如个人兴趣爱好、用户心理、个人行为研究等),来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推广和销售的一种商务模式。田雨晴重点阐述了社会化电子商务的研究框架内容包括:研究主题、研究方法、理论基础、商业行为、社会媒体和关键指标。
(三)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运营变革研究
曾晓娇(2013)重点讨论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内部应从战略高度实现ERP、SCM、CRM系统的集成与协同;孙茂长等(2010)基于创新理论和相关理论,从技术层面、组织层面和环境层面,探讨了电子商务技术与企业流程有效结合的所谓技术扩散问题。同时认为应关注B2G模式的研究;李占(2010)研究了电子商务模式给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确认和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带来的挑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逯俊波(2012)从电子商务应用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开展研究,总结出电子商务会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的活动、资源和能力、战略联盟三方面因素。
(四)服务质量研究
张建方等(2012)的研究认为服务质量的内容应包括:网站设计、信息质量、物流配送三方面。质量评价体系包括网站特征视角和顾客感知视角评价两类。评价模型有e-SQ差距模型和服务质量模型等;张小栓等(2007)把电子商务网站评价方法分三个大类九中方法,探讨了评价方法的适宜性分析和网站评价的三大发展趋势。
(五)安全研究
徐少同(2007)介绍了国外电子商务的安全研究情况,重点讨论了安全威胁的概念和形式、移动商务的安全威胁情况,并从技术角度提出了解决安全问题的集中方法。
(六)物流和供应链管理
张晶晶等(2013)探讨了共同配送的问题,对共同配送的含义、特征、社会经济效应、运营模式、信息平台等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认为在共同配送在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和柔性化前提下,应有横向、纵向、区域和末端共同配送;郭双盈(2014)重点研究了“最后一公里”的物流瓶颈问题,罗列了一些当前市场上出现的解决办法如便利店自提、苏宁线上销售和线下提货、天猫的猫屋等;韦宏等(2014)关注物流服务风险问题,阐述了供应风险、物流服务供应风险和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供应风险的相关概念和内容,提出应重点开展研究的内容是:供应风险的识别和评价、基于供应链契约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服务质量风险防范与控制、物流服务供应中断风险、外包决策者风险态度对物流服务共用风险的影响研究、基于行为经济学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服务供应风险防范策略等;沈燕等(2006)简要阐述了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的采购、物流和应用三个环节,采购应采用B2B模式,物流应采取虚拟物流和全程供应链模式;汤萱(2010)从逆向物流视角开展研究,提出基于系统电子商务环境下,逆向物流应从内部协同、外部协同和全要素三方面开展研究。
(七)消费心理和购买决策
吕成戌(2011)研究了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购买的理论基础、消费决策影响因素、消费决策定量研究等内容,重点介绍了EKB决策模型、Kolter &Armslrong消费者决策模型等,阐明消费者决策的典型行为如认知、态度变化、决策形成等。提出了我国在消费者购买决策方面的研究不足如:以一般性产品市场为基础来划分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决策类型;研究针对的群体和小样本数据有限;只有影响因素的研究,对研究结果如何应用到经营管理中涉足很少等;孙洪伟(2009)研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客户忠诚问题,总结了影响忠诚度的六个因素:信任、满意、价值、成本、技术可用性和感情因素。同时阐述了忠诚研究模型:双层模型和多层模型。
(八)信用及风险研究
李彬彬(2013)从信任的定义、度量、性质和信任管理模型四个方面系统阐述了信任研究的基本情况。信任的定义从交易关系和交易环境两个方面思考,类别上分为直接信任度、反馈信任度和总体信任度,各类别可从信任程度、信任值、信任级别和可信度四个方面进行度量。信任的性质分为主观性、反意性、多维性、动态性、非对称性、有条件传递性、实践易步性和衰减性、可度良性。在信任管理模型方面分别列举了国内外包括Marsh(1994)、Abdul-Rhaman和Hailes(2000)、Song(2005)、Almenarez(2006)、LiXiong(2004)、肖虎(2011)、唐伟(2011)等人提出的模型;马红玲、宋光兴(2011)研究了基于制度的信任机制中市场驱动型信任机制和法律绑定型信任机制。从第三方信任(B2C)、信任图章、安全认证、公证服务和履约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信任机制及应用进行了梳理;徐昕(2014)研究电子商务市场“柠檬”问题,认为其原因包括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信任危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服务上的缺陷三方面。解决机制上简要地列举了解决问题的四个参与者:政府、第三方中介、消费者和卖家。胡伟雄等(2012)系统地对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方法做了研究,对以下方法进行了列举和评价:加权平均方法、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层次分析方法、概率论评价方法、云模型理论、灰色聚类评价方法、BP神经网络方法。
(九)跨境电子商务
李伟(2015)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企业已超过20万家,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据商务部测算,2016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将增至6.5 万亿元,年均增速接近30 %”。主要形式包括B2B、B2C和C2C,主要目标市场为美国、德国、英国,其中日本、俄罗斯、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市场增长较快。显然,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进出口增长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
研究指出,跨境电子商务同时也面临着多重问题困扰,一是跨境物流发展滞后;二是我国出口退税和结汇政策与跨境电商贸易不匹配;三是跨境贸易的买卖双方信用监管困难,纠纷的维权成本高。四是我国海关现行管理政策与电子商务发展不配套问题如动物生鲜产品的检验检疫与贸易便利化和及时性不相匹配问题。
三、研究的不足和展望
(一)现阶段电子商务研究视角的高度不够,电子商务模式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能力更待提升
现阶段广大学者仍然聚焦在传统电子商务的商品集散、物流、技术、质量、安全、信任等方面的研究上,从当下情况来看,电子商务是市场中生产要素整合的利器,需进一步发挥其自由整合要素的功能,研究和构建新的企业盈利模式,进一步释放要素的生产力。十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以社会化电子商务为例,就是充分整合要素并在传统电子商务基础上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下一步无论从宏观、中观还是微观,我们都可以研究符合各类主体需求的充分整合各种生产要素的新的盈利模式,推动产业和经济的持续和良性发展。
(二)对消费群体分类研究不到位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消费群体的电子交易需求仍然没有得到满足。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量的消费数据可以整合和挖掘,应基于大数据分析,对消费者进行分层分类研究,开发适合不同群体的电子交易模式、方法。
(三)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革命成果结合不够
从现状表现表现来看,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便捷的电子交易途径还不够丰富,是限制了部分群体消费需求得到满足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还不能及时与信息技术革命成果相契合,交易渠道的电子化、人性化程度还不够高。因此,应重点开发和研究适于我国社会环境要求的电子交易技术手段。
(四)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制基础不牢固
这是一个功夫在诗外的系统工程,随着国家法制工作体系的不断完善,很多现存的安全问题、信用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五)针对电子交易繁荣所引起的社会变化的研究未有涉足
从社会结构功能论和生态学视角看,社会由发挥各种功能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结构组成,并在不同时期达到均衡。当未来电子商务作为主要的资源整合和交易市场后,这个虚拟世界的巨大变化给社会的其他结构功能带来的变化是什么,会引起社会生态的那些变化,特别是给商业伦理、社会伦理带来的影响是什么,我们应该尽早关注。
参考文献:
[1]孙艳霞.电子商务模式研究综述 [J]. 现代管理科学,2012(05).
[2]徐少同.国外电子商务安全研究综述 [J].中国信息导报,2007(09).
[3]李彬彬.电子商务信任研究综述 [J].经济与管理,2013(02).
1、贸易的碎片化趋势促使传统贸易模式发生变革
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和互联网的发展,外贸领域逐步出现了一种崭新的贸易模式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进口商出于资金及风险的考虑,倾向于将传统的大额交易转为中小额交易,将长期采购变为短期、多批次采购,进口商采购行为的变化使利用互联网开展的跨境小额批发或零售业务迅速发展起来;同时一些个人购买者也可以在全球购物网站上进行比价和购买性价比产品的行为,这些数量众多、散布在全球各地的长尾需求,也成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强大引擎。
2、技术创新及配套服务的完善扩充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功能
随着相关IT技术的不断完善,以贝宝(PayPal)为代表的国际性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使用,新兴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的不断涌现,以及各类传统金融、支付机构迅速开发网上支付业务,使得跨境电子商务所依托的跨境支付模式日趋成熟。
3、产业链利润的重新分配成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内生动力
国际贸易未来的发展趋势必然是销售渠道缩短,国内企业可以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直接建立国内产品与境外批发商/终端消费者的营销渠道,自主掌控产品的境外营销环节,重新拥有产品的国际市场定价权,把产业链的主要利润留存在国内经营者手中;同时,可以直接和消费者联系,更清楚目标市场的需求,更好指导产品的研发、设计和生产。
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结构及主要业务模式
1、跨境电子商务的产业链结构。
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的产业链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境内生产企业/供应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B2B及B2C)、物流服务商、支付服务商、境外批发商/消费者。
2、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业务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分为出口和进口,出口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第三方出易平台,主要以第三方购物网站,例如阿里巴巴等网站完成交易;第二种是自建出易平台,把产品直接销售给境外。进口主要也是两种模式,一种是境外直发,国内消费者通过境内外电子商务平台如亚马逊、eBay等网站选购产品,通过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付款,境外卖家利用邮政小包或国际快递把产品从货源地直接送达国内消费者的业务模式;一种是直接在国内仓库提货。整个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模式B2B模式最主要的物流方式是采取集拼或零担出口业务,B2C模式最常用物流方式是国际邮政小包和国际快件出口业务。
三、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
1、事中监管的海关执法模式已不能满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目前,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监管主要还是采用事中监管的方式,管理重点以监管货物为主,难以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单次进出口物品种类多、每类货物数量少、金额不大等特点,难以满足其快速通关的需求,极大限制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自身也出现因查验工作量急增,难以保证执法效率和质量等问题。
2、进出口通关环节灰色清关现象比较普遍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产品多数从专业批发市场或中小生产企业采购,难以在产地进行检验,同时,由于单次出口订单的金额一般较小,企业无法承担高昂的出口法检费用,无法获得出境货物通关单,导致部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不将出口报关和物流环节外包给机构,通过灰色清关或异地申报等方式报关报检出口。另外,检验检疫部门尚未对行邮、快件方式抵境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建立相应的法定检验程序,导致大量需要进行法定检验的产品通过行邮、快件等方式以个人物品名义进口,大量进入国内市场销售,逃避检验检疫监管,将引发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方面的风险。
3、正常结汇途径受阻,推高企业结汇成本和资金周转压力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通常无法取得相应的进出口报关单收付汇凭证,难以按现行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规定正常结汇,外汇大都只能够留存境外或者通过地下钱庄、个人多次携带等方式回流国内,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结汇成本和资金周转压力,限制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4、企业难以获取退税所需的票证,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由于采购来源、出口报关方式等各方面的原因,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难以获得与出口货物相匹配的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凭证等相关文件,因此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四、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思考
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小额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日益凸现,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正在悄然引发世界贸易的变革,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1、尽快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综合监管体系
2012年5月,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等八部委联合启动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对跨境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海关监管、商检配套、支付方式、物流服务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探索解决跨境电子商务B2C模式中遇到的通关、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等问题,这标志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入一个阳光化、规范化的新发展阶段。未来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在监管环节应更多地使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涵盖海关、检验检疫、外管、国税、商务部门、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在内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监管体系,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将有利于提高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通关便利化,有利于提升各监管部门的行政效率,有利于在大数据时代及时掌握外贸运行的真实情况、为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的依据。
2、提前防范规则风险,掌握制订规则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作为多边贸易体系支柱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一直对电子商务这个新议题给予极大关注,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文件及其后达成的其他协议中已包含了大量规范全球电子商务的规则:对于纯粹电子输送的交易属于服务贸易范畴,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则;对于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支付等环节,货物仍通过传统运输方式送至购买人所在地的电子商务交易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规则。1998年5月20日,WTO部长会议在日内瓦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各成员承诺对纯粹电子输送的进出口贸易给予零关税的待遇。此后,由于WTO的多边贸易谈判举步维艰,迄今尚未能达成任何货物贸易和电子商务的新协定。跨境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和持续发展必须依托健全的全球性制度安排来提供保障,我国必须提前对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未来面临的规则风险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性质界定、关税征收、贸易争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经济安全等问题认真研究、确立边界,掌握制订规则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据统计,2013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7.29万亿元,其中物流企业参与监管的融资业务在3万亿左右,为相关物流企业带来的综合收益超过200亿元。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3.75万亿元,同比增长39%。其中,跨境电商零售额达到4492亿元,增速44%。进口1290亿元,增速60%;出口3202亿元,增速40%。从模式上来说,“物流+资金流”和“物流+信息流”,已成为常态。
移动互联的本质
只有在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循环作用下,社会整个系统才能够有效地运转。如今,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又出现了“互联网+物流”、“互联网+资金流”等其他模式。目前已经形成“互联网+金融+物流”的模式,该模式将成为未来主要模式并支撑着整个社会的运转。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移动互联网技术普遍应用的趋势下,又将发生深刻地变化。首先,就物流业的服务对象而言,从线下到线上,使之具备了广泛性和移动性的特点;其次,随着物流业的逐步发展,以及“互联网+”逐步扩展其应用范围,物流业将形成产业化和规模化的新特点;最后,随着O2O模式的不断深化,将打通信息交流的障碍并减少中间环节,交易的越来越方便和人性化。同时,“物流+金融”的平台化服务需求也在不断扩大,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将在这个平台上演绎着格式各样的“故事”。
这种合作的本质是基于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为了让他们得到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对物流企业来说,促进了它与金融业的合作;对金融企业而言,它也在向物流企业渗透和延伸。这种现象的背后,双方都各自在原有业务领域之外进行了多方扩展与联合。这样一来,无论是物流企业,还是金融公司都会出现一个跨界的拓展,这是一种创新的体现。顺丰与中信银行推出了微信支付,并推出了结算、信贷等功能。这种跨界合作是建立在相互间的需求基础上。对物流企业和金融企业来说,它们都有各自的产品与需求,只有达成共同的利益点才能将两个不同的领域结合起来。
物流金融的困境
对传统物流企业来说,一直存在网点多、投入大、利润薄、管理难度大、无法与大型跨国物流企业竞争等诸多难题,通过“互联网+”更新并提升自己的服务模式,除了资金投入、技术升级外,还将面临人才缺乏、流程再造以及客户的重新培育及整合问题。
而其向金融业跨界融合,同样需要企业从理念、系统、人才等进行全方位的重组与优化,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选择什么样的物流企业来合作,也有一定的前提,这就需要传统的物流企业做好内功、提升自身综合实力。
目前的物流金融服务平台,数量上虽然有扩张趋势,但在质量上没有得到本质性的突破。平台之间竞争模式单一,同质化问题明显,部分平台仍依靠投资、入股等方式,缺乏核心竞争力。例如,互联网技术运用不到位,资金只是投到了网站建设上,大数据技术并没有在平台上得到真正施展,各种产品和服务缺乏创新。因此,物流企业、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应该共同努力,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作,完善物流金融服务平台模式。这样不仅有助于拓宽上市渠道,还可以促进一批企业加速增长,从而推动行业发展,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物流金融的问题实质上是风险问题。这种风险,一方面来自环境,如法规、政策、安全等,物流金融的创新实践在国家法规、政策的变化中可能面临风险。如P2P模式,要通过专业的评估和分析才能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
另一方面是来自金融本身的风险。对金融企业来说,原来的交易从线下到线上。在1.0时代,线上需要严格审核,而到了2.0时代,全面放开以后,新问题也随之产生,甚至像平安银行提出的3.0时代,都会有新的风险,这种风险是由于技术漏洞或信用方面引起的。从另一层面看,金融安全也只是一个相对概念。
从金融管控角度上来看,对风险的防范和管理,首先需要政策的支持和引导,其次应有一个标准化的流程和技术的支持,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未来畅想
移动支付是以转账、点对点支付为主的。今年5月13日,沃尔玛与支付宝宣布,客户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支付。沃尔玛的这种模式是一种创新,既节省了结算时间,又提高了效益。快递业将来也可能全面推出这种扫描二维码的支付方式。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移动支付作为新型融合性业务,将为企业发展创新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当然,还需考虑移动支付面临的各种问题,包括手机终端覆盖率、标准化、支付环境安全等问题。从硬件到使用环境都应进行完善。
商务部于今年5月1 5日公布了《“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重点将在农村电商,电商进中小城市、进社区以及跨境电商等方面创新流通方式,解决电商“最后一公里”和“最后一百米”的问题。这为物流金融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将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并会得到更为广泛的普及,届时也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对依托物流生存的电商来说将如虎添翼。物流一旦将网点渗透进农村、小城镇、社区等人口聚集地,对物流企业而言,这将为他们扩张空白市场创造出有利条件,促进物流企业的纵深发展,并衍生出更多的业务项目。
未来,移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能为企业提供更为科学的需求监测,能帮助企业实现更加灵活的融资方式,物流金融表现更为典型。
中国银联
银联助力体育盛事
第28届东南亚运动会于6月5日正式开幕,11个国家的运动员将参与历时12天的盛会。作为本届东南亚运动会的官方支付合作伙伴,银联国际不仅为赛场内外观众提供安全、便利、优惠的银联卡(卡号以62开头)支付服务,更推出“银联号”热气球观光、购票折扣等增值服务,把积极进取的体育精神和贴心的支付服务带给更多银联卡持卡人。
5月“新华·银联中国银行卡消费信心指数”公布
中国银联联合新华社近日5月“新华·银联中国银行卡消费信心指数”(Bankcard ConsumptionConf idence Index,简称“BCCI”)。数据显示,2 0 1 5年5月份的B C C I为83.99,环比增长0.32,同比下降0.72。稳增长政策频出及投资市场火热,近期持卡人消费信心较为平稳。
银联卡全球发行超50亿张
6月10日,中国银联董事长葛华勇出席上海城市形象米兰推广周开幕式并在其后的主题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加快创新与产业升级、引领便捷支付新生活”的演讲。他表示,目前全球累计发行银联卡超过50亿张,银联作为高度成长的国际支付网络,正在为全球最大的持卡人群体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
最新数据显示,银联卡全球受理网络已覆盖中国城乡并延伸到境外150个国家和地区,全球受理商户数超过2600万户、ATM180万台。
全球发行银联卡已超过50亿张,境外40个国家和地区发行了银联卡。银联不仅是中国人出境首选支付品牌,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多境外消费者喜爱的新选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作为新型支付工具的网络虚拟货币在交易范围、使用频率上均呈现出几何级数式的扩张和增长趋势,比特币浪潮一时风靡全球。正当人们热衷于虚拟货币所带来的数字化支付便捷时,其所固有的虚拟性、便利性和跨时空性等特征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都使得虚拟货币存在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型工具。
本文以虚拟货币的市场流动方式为立足点,分析了其在发行与交易环节所蕴含的潜在洗钱风险,阐述了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控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虚拟货币的产生和洗钱风险;第二部分概述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具体行为模式;第三部分分析了虚拟货币洗钱的监管难点;第四部分提出了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
一、虚拟货币的产生和洗钱风险
网络虚拟货币最早可追溯至1998年,当时美国Flooz公司的理念是创造一种在线虚拟流通货币,用以替代信用卡,进而成为在线货币供应商。这种最初形态的虚拟货币在性质上类似于商业代金券。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电子商务的产物得以存续,并向更高级的货币形态发展。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等一系列虚拟货币应运而生。目前,全球范围内发行的虚拟货币已达百余种。
对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外延,学术界向来有着明确的界定。作为现实货币结算工具的电子货币,在外延上,主要包括借记卡、贷记卡、电子票据等货币等价形态。虚拟货币则是在虚拟世界中使用的非真实的货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虚拟游戏币。游戏玩家对游戏币的相互交易构成了虚拟游戏币“金融市场”;2.网络服务商创造的在线虚拟货币。这类货币可以用于消费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产品和服务,比如,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它与法币的“汇率”大致为1:1。不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官方渠道仅允许以人民购买虚拟游戏币,后者不得兑换为法定货币;3.网络中介货币。消费者可通过货币交换获得该网络中介货币,比如,比特币,它既可能用于网上金融投资,也可能作为新式货币在生活中使用。一般而言,这种货币转换的好处是,虚拟货币服务商收取的服务费较银行卡直接划转的转账费用略低,并且在跨境交易中不必考虑汇率波动及货币发行当局对外汇的管制等问题。
现实世界与虚拟网络的鸿沟看似把电子货币及虚拟货币区分得泾渭分明,然而,如果虚拟货币仅仅游走于网络世界,那么它势必无法对现实金融秩序构成威胁,更不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型犯罪工具。因为《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所掩饰、隐瞒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必须是现实的财产性权益。掩饰、隐瞒虚拟货币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洗钱犯罪。随着虚拟货币国际认可度的不断提升和国内市场份额的占比扩大,虚拟货币流通方式正经历着由传统的单向定向流通向准双向流通的演进。通过地下钱庄、网上交易及非法拍卖网站等隐性兑付渠道,均可能实现准双向间接兑换,进而引发网络用户充值账户风险的杠杆放大、变相黑市货币流通、掠夺央行货币发行权等金融监管体系和秩序的混乱,为虚拟货币互联网洗钱犯罪奠定了行事基础。
二、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模式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联通,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渠道,即通过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互转进行资金的跨地域转移,或者通过虚拟货币由多账户向单账户的聚集,进行资金的积聚转移。有的网络服务商更是将其与赌博游戏对接,通过“非法资金-游戏筹码-合法资金”的模式将黑钱漂白洗出。
网络用户通过虚拟货币发行平台从虚拟货币服务商处购买虚拟货币后,通常有两种选择:1.通过交易平台的消费、转让或赠予行为,将虚拟货币利益转移至其他账户;2.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不同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转换。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只能进行以现实货币兑换虚拟货币的定向流通,因此,虚拟货币要想兑换成现实货币只能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国内外关联,一旦洗钱者发现资金不安全,随时可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非法资金隐匿、分散、抽逃、转移,进而实现跨境洗钱的目的。主要的洗钱行为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套现虚拟货币
洗钱者将黑钱换购成虚拟货币,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单-单”账户或者“单-多”账户流转,达到在多账户间进行虚拟货币分散和交换的目的,最终将所有账户中的虚拟货币聚集在若干个特定账户中;或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或是将虚拟货币跨境聚集于允许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双向流通的国家(如韩国),通过虚拟货币发行平台套现法定货币。在虚拟货币发行平台无法实现双向流通的交易市场,通过寻找那些黑市钱庄的“倒爷”,收购所持有的虚拟货币,以此套取法定货币。
(二)赎回虚拟货币
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发行环节中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单向流通作了原则性的限制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消费者和虚拟货币发行人正常交易的情形。在虚拟货币发行人面临破产清算,或者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依法被撤销、解除、宣告无效等特殊情况下,消费者仍有权要求虚拟货币发行人对虚拟货币进行赎回。一旦虚拟货币洗钱者与虚拟货币发行人恶意串通,将黑钱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暂存于虚拟货币发行人处,待风险过后再将双方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予以撤销、解除或宣告无效,即可实现黑钱漂白的目的。
(三)参与赌博游戏
洗钱者往往会选择不禁止网络赌博游戏的境外法域来规避洗钱的法律风险,以为例,如果洗钱者想要将黑钱洗白,可先将这笔钱兑换成虚拟货币,匿名在赌博游戏中同时买双方获胜。那么,无论最终比赛结果如何,洗钱者所投入的一半黑钱都将具有充分的资金来源解释,从而达到将混淆黑白的目的。
三、虚拟货币洗钱的监管难点
在传统经济运行领域,金融机构赋有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殊职责,非金融机构则并不在此限。这种观点可以从BCBS对洗钱的定义中得以体现。BCBS认为,洗钱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者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者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然而,我国《反洗钱法》却有意突破了对反洗钱职责主体的限定,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都是反洗钱活动的监控主体和被监管对象。可见,立法者已经察觉到非金融机构作为监控主体和被监管对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具体而言,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与传统的反洗钱监管具有以下不同之处:一是虚拟货币游离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外,金融监管措施应对乏力。虚拟货币服务商向来将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和资金流向等视为商业秘密,加之相关信息的不当透露可能涉及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等敏感话题,有关部门通常难以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有效监管;二是虚拟货币的虚拟性特征极大地增强了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在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及信息高度不对称的情况下,虚拟货币服务商可能随时更新、篡改交易数据,有关部门难以第一时间进行电子取证;三是虚拟货币能够轻易突破时空的限制,将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不经意的角落,特别是那些明示或默示承认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双向流通合法的境外法域;四是虚拟货币的交易信息难以有效利用,可疑交易甄别困难,即使技术上能够满足监管要求,在具体贯彻执行时,其结果可能不是因为成本过高而失去经济价值,就是因为甄别数据的工作量太大而失去执行价值。
四、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
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虚拟货币所特有的虚拟性、便利性和跨时空性特征,使现行监管模式面临严峻挑战。虚拟货币市场所固有的缺陷,使对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具备了迫切而必要的理由。这些监管措施应同时兼顾防御性管理、保护性管理和合规性管理等多个方面,以此来积极有效地防范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
(一)注重监管法的域外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就虚拟货币制定经济立法,也没有出台虚拟货币反洗钱法规,面对虚拟货币洗钱这一潜在犯罪风险,这种立法活动刻不容缓。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或者监管政策时,应全面考虑国际因素,以此来缓解国际层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法中,监管部门只对法域内发生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对我国法域之外的金融活动行为没有约束力。而虚拟货币却能轻易突破国际金融边际,在此特点的驱动下,虚拟货币发行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将更愿意将业务活动转移至监管更为宽松的境外法域。如果各国缺乏有效的监管联动,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将不断积聚,当危机爆发时,可能通过蝴蝶效应触发地缘区域或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洗钱风险。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必须作出通盘的考虑,通过加强双边及多边信息共享和协调监管,最大程度上赢得全球范围内洗钱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健全完善统一的虚拟货币监管平台。现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主要是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这种发行主体的行业特殊性,使得虚拟货币市场与古代“钱庄”、“票号”相类似,各家“银票”都有自身的适用范围,并以各自的商业信用做担保。发行对象的分散性和多元化,势必导致监管部门无力顾及所有虚拟货币发行人的现实窘境。在跨市场有效监管机制缺位的情况下,一旦某家或某几家虚拟货币发行商出现币信危机,或者因过量发行导致虚拟货币币值通胀,在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准双向流通的市场,必将传导并冲击实体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从而为洗钱犯罪留下空隙。
为了规避洗钱风险,有专家指出,虚拟货币应当由金融当局统一监管,由政府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成立官方的“虚拟世界银行”。事实上,早在1994年,欧洲货币组织就提出只有银行才允许发行电子货币的呼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虽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充,但仍限定在信用机构的范围之内。
我国可以建立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为枢纽、政府专门监管部门为中心、第三方支付系统为补充的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监管平台,由银行或者其他信用机构担任虚拟货币受托发行的工作,虚拟货币的发行利益仍归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通过法定委托关系的构建实现金融机构反洗钱的重要监控职能。由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具备虚拟货币利益归属人和委托发行人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受托银行或者其他信用机构起到有效监督制约的作用,进一步防范洗钱风险的发生。政府监管部门通过直接介入虚拟货币交易监管从而掌握相关交易信息,为反洗钱风险的防范提供执行依据。虚拟货币发行、管理与经营的三维分置,可以在有效隔断虚拟货币对实体金融冲击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的利益。
(三)建立反洗钱风险实时监测和预警机制。由于网络虚拟货币消费者可能会与多个网络服务运营商或网络公司发生交易,因此对这些经营者中属于同一虚拟货币消费者的账户进行实时监测就显得至关重要。该实时监测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虚拟货币账户单笔交易或者某时段内的交易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异动则予预警,并做好跟踪监测,严防发生洗钱风险;二是对虚拟货币消费者的所有关联账户进行合并监测。一旦发现某时段内出现可疑交易,及时进行预警。这种主动的事中风险控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作出全面、客观、及时的评价和判断。
一、知识产品国际贸易风险的成因分析
根据知识贸易学的基本规律,贸易必然导致风险,知识产品的国际贸易必然导致基于特殊传播机制的知识溢出性风险。具体讲,导致各种知识产品国际贸易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的潜在利益性是知识产品国际贸易风险形成的经济原动力。
“知识能够带来效益”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为通俗的主流话语。全世界各种各样的教育机构无一不是为了传播知识而设立的思想接合中介,这些学校或研究机构为知识需求者和知识拥有者之间架起了沟通和联系的纽带,为人类知识的传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正如美国著名知识经济学家约翰•汤姆斯所说,一种知识,如果不能给人的类存在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哪怕是带来潜在的物质性收益,那么这种知识的传播能力将会大打折扣。联系今天中国各级教育的经济导向性,我们也会明确感受到知识产品的经济驱动力。事实上,知识产品的跨国流动并不是政府和商人人为促动的,在较为严格的知识动力学意义上,知识产品的潜在或现实的利益本性是知识产品国际贸易风险形成的经济原动力。那些冒着投资风险进行跨境交易的商人只是达成知识产品国际交易的后发助力而已,他们所获得的基于当期汇率所表现出的货币价值,只是隐含在知识产品中的劳动凝结在获得新的使用价值之后的利润让渡,也可以说是对知识产品特殊有用性进行全球转移的货币奖励。
2.知识的政治价值性是知识产品国际贸易风险形成的政治源动力。
自阶级社会和私有制度出现以来,人类始终面临三大选择:一是人类自身生产和再生产的政治制约性选择;二是为了维持生存所必然遇到的政治生活干扰性选择;三是治者以各种方式向社会传递的主导性存在价值选择。在上述选择的关键路口,政治治理者都会以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来强化对被治理者的威权性存在。假定意识形态是一种知识产品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断定统领整个社会精神和思想走向的核心价值系统是促使知识产品国际流动的终极解释力。政治家经营国家的重要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基于权力的法定收益,在宏观国际关系学上,把一国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甚至意识形态推向他国才是政治产品国际化的最高境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美国在推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从来没有打着“意识形态民主化”输出的口号,但美国在国外经营企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美国的全球政治战略服务。正如斯宾塞、李嘉图、威廉•配第、凯恩斯和萨缪尔森的一致看法:几乎没有一种经济活动是可以脱离开政治权力的约束而自在发展的,即使是在古代社会也是如此。我们要杜绝“国际贸易泛政治化”的倾向,但我们更要看到国际贸易的政治风险。就知识产品跨境流动的权力驱动力来说,知识的政治价值性是知识产品国际贸易风险形成的政治源动力。换一句话来说,正是无所不在的政治权力酿生了国际贸易诸多的摩擦和矛盾。
3.知识的文化娱乐性是知识产品国际贸易风险形成的文化肇因。
文化形式最初是高于政治和经济形态的,因为一种完全拘泥于生活的艺术是不可能带给观众艺术化视觉效果的。在全球知识产品频繁流动的今天,广播电影电视、杂志期刊出版、广告视觉传媒、数据电子电脑都以其特有的文化娱乐性滋生了各种潜在和实际的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如果把这些产品的国际交易风险都归结为中间人(商人、政府或者民间组织),那是不科学的,因为无论是参与贸易的企业,还是政府许可证的管理,抑或是民间的中介机构都希望获得物质性的收益。这些参与者的行为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那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形形的交易风险呢?事实上,知识的文化娱乐性是导致知识产品国际贸易风险形成的文化驱动力。娱乐是文化的,但娱乐也是要走向国际化的。当一种知识产品不能带给人愉悦的心情和畅快淋漓的感性体验的时候,它就会被很快抛弃,更谈不上什么跨国交换了。
二、知识产品国际贸易风险的表现形态
知识产品的国际贸易隐含着基于货币市场波动而引发的汇率风险、基于国家金融制度差异而引发的政策风险、基于信用资金偿还机制差异而引发的贷款风险、因各国契约理念不同而引发的合同风险、基于知识隐形贬值而引发的价格风险等问题。当然由于知识产品时空传播方式的差异性,使得知识产品国际贸易的风险呈现出许多独有的特征。
1.汇率风险。
不论美元债务扩张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持有美元的国家和个人货币购买力的潜在损失,美元仍然是当今世界最为通行的国际结算方式。新西兰学者Michael•Wang和Jack•yang曾探讨过建立以弹性金本位为核心的二元货币体系的构想,指出这种货币制度是使储蓄存款长期保持原有购买力的重要保障,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基础性解决方案,是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重大战略选择。但这种国际金融改革方案只是存在于理论探讨的阶段,并没有得到大多数英联邦国家的研究和支持,也就是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默认美元的结算方便功能,同时也认可了以美元为国际货币结算单位所产生的汇率风险。同股票、基金、期货、债券市场一样,国际货币市场的交易同样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和供需法则;同虚拟资本的交易法则一样,全球知识产品的交易同样受货币汇率波动的影响。当许多人大量购入美元而兑换人民币的时候,伴随着美元贬值的不仅是持有美元国家购买力的下降,这一行为同样也提高了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并事实上给跨国知识产品贸易商以远期盈利的机会。比如,中日韩三国的电影市场就曾经因为汇率的波动给韩国公司和中国国际影视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2.政策风险。
世界各国都对他国的知识输入持谨慎和理性的态度。比如欧洲就对中国出版的人文社科类书籍征收较高的关税,美国对中国出版物的输入控制更是非常严格,除了有反倾销审查之外,还增加了意识形态审查和宗教审查。对于那些与美利坚基督信仰明显相悖的出版物一律排除在外,不准任何出版商以任何名义带进美国。事实上,中国自然科学成果输入美国国会图书馆并成为ISTP和EI检索的比例要远远高于社科类成果的检索比率。除去中美两国版权制度和版税扣除机制的不同之外,在知识产品的中美贸易方面,两国的政策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那些名为保护贸易自由的法律政策,实际上成为国际贸易组织成员国跨境交易的巨大壁垒,最终酿生了各种各样的知识产品贸易风险。
3.贷款风险。
知识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为了打开国际市场,往往在国内法的框架内通过股市、基金、期货、债券,甚至变相民间融资的形式获取大量资金,这些资金的偿还有的有明确期限,有的则是非法融资的。在民间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支持下,各种影音公司和出版公司,尤其是那些微电影企业,在短时间内就筹集到了知识生产的全部资金。但问题在于,如果这些知识产品没有获得实体企业的青睐,没有获得国际销售的利润,那么开发商和运营商以及中介公司都会面临巨大的偿贷压力;当这一贸易链条上的任何一家企业因道德或法律纠纷而“撂跤子”时,正零和博弈就会迅速变成“囚徒困境”。这时就会出现到处都是催债的经理人、而到处可见的都是没钱的老板或经理的艰难局面。由是,风险愈演愈烈。当然也会出现一些不能正视自己国家贸易地位和能力,盲目举债、到处申请外汇贷款的现象,这同样造成了一些债权国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
4.合同风险。
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人都知道,国际贸易合同只是约束贸易双方的纸质文件,在跨国贸易中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单方面违约,追责的难度是非常巨大的。可以这样说,因一方单方面违约而造成损失的偿还可能是微乎其微的。而且合同的中外文表述往往存在着实质性条款的歧义性解释、合同的使用范围往往存在着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冲突,有些知识产品运营商又没有国际商务合作的经验,当进口商不能按期履约时,风险就会非常巨大。
5.价格风险。
在商品交换领域,价格的波动是供需关系的晴雨表。在国际贸易领域,商品价格的国内波动是极为正常的事情。就光盘、出版物、影视作品、文学读物等知识产品的跨境流动而言,价格的随行就市是极为普遍的事情。但问题在于,当已经按照合同价格预期交割的知识产品因国内需求的增大而大幅涨价的时候,对于贸易商来说,是撕毁合同直接向国内卖出这些产品,还是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按期交货呢?正常来说应该是按期交货,但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一再告诉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市场上,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支配下,大多数商人都会倾向于毁掉合同赚取超额利润。这时市场伦理就会让位于功利哲学,巨大风险就会从天而降。
三、知识产品国际贸易风险的防范策略
近年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外贸易不平衡问题正在逐渐加剧、知识产品贸易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盗版现象极为普遍、学术论文文学作品的跨国抄袭现象愈演愈烈、各种文化产品国际合作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不当竞争此起彼伏。靠什么来约束知识产品市场的国际贸易呢?本研究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强化知识产品国际贸易市场的调研工作。
根据需求偏好理论,地域上相邻或相近国家的贸易依存度要高于空间上较远地区和国家的贸易依存度。作为亚洲面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知识产品出口的主要对象是东亚地区和东南亚国家。就东亚来说,中国知识产品出口的主要对象是韩国,其次是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日本、澳门地区和朝鲜。据文化部和商业部的联合调查,从2000年到2014年底,中韩知识产品的贸易总额达到了1598.9亿美元,其中进口额达到1057.5亿美元,逆差趋势明显。就东南亚来说,中国知识产品输出的主要地区集中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其中中新和中马贸易额占到了贸易总额的79%,表明中国的知识产品在东南亚地区已经形成了广泛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缅甸、印度、哈萨克斯坦、蒙古、俄罗斯、尼泊尔与中国有着良好的地缘合作关系,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知识产品贸易额很小。近年来,伴随着远洋运输条件的改善和全球通信技术的发展,中国和美国、欧洲、南美洲、非洲的知识产品双边贸易在逐渐扩大,据中国广播电视出版总局的统计数据,近10年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品贸易额已经达到1200.98亿美元,中国和欧盟之间已经达到621.56美元,中国和南美洲的知识产品贸易额达到了37亿美元,中非知识产品贸易额达到了98亿美元。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今后应继续加大与地缘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品贸易,要依据准确的贸易数据制定合理的出口战略和进口措施。要根据欧洲国家偏好中国物美价廉文化产品的需求事实,制定中国知识产品出口欧洲的详细计划;要把中国的陶瓷制品、丝绸制品、柳编制品、服装产品、小饰品添加上强烈的文化信息,把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和和谐大同思想输出国外,使知识产品供应商能够在赚取国际分工效益的同时,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对于某些携带考古信息的古董和文物,我们也要本着协商的原则,尽量回购流失到国外的珍贵宝物;对于非法走私文物的现象和行为要大力查处、毫不手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细致缜密的事前调研是知识产品国际贸易决策的重要前提,这方面经验是丰富的,教训也是极为深刻的。
2.认真研究贸易国的政治、经济及法治状况,牢牢把握贸易国的政策特征和价值偏好。
作为全球经济发展前景最为广阔的地区,中国的文化产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却拥有极为广阔的需求市场,并吸引了大批的国际资本涌入中国出版业、广告业乃至各种文体娱乐行业。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国内文化消费需求空间很大。作为中国知识产品贸易的主要输出国,美国、韩国、日本、菲律宾等国的政治运作特点、经济发展走向、政策偏好性和价值评估体系都是各国知识产品贸易商必须密切关注的重要信息。一般来讲,如果一个国家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或消极财政政策时,这将有利于出口,不利于进口;反之,则有利于进口,不利于出口。对于知识产品贸易商来说,只有认真研究了贸易伙伴国的政策变化动态并随时关注国际社会的风吹草动,才有可能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获取客观的比较收益,否则,巨大的贸易风险将不期而至。就欧洲和美国来说,中国的电影电视产业要想打入这些国家的主流音像市场是很难的,这不仅是因为中国商人经济实力有限,更是由于这些国家对中国意识形态和政治信仰的质疑和困惑。由此,中国在输出知识产品的时候要尽量寻找那些极富传统感染力的文化产品,避开那些带有单一政治教化色彩的知识产品;中国输入到欧洲和美洲的知识产品要尽量体现出对那些国家制度和宗教的尊重,避免因为意识形态问题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对于非洲国家来说,我们的核心目的是输出出版业和传媒业的文化产品,把古老的东方儒学文化传播到遥远的非洲部族。
3.选择正确的计价货币,有效规避汇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