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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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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

第1篇

2011年11月3-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赴英国、丹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化考察团,对英国、丹麦的安全生产立法与执法工作进行了考察。作为发达国家的英国和丹麦,职业安全健康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通过考察交流,考察团成员在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执法和监察方面开阔了眼界,受到了启迪。

英国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SE)是依据英国《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设立的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最初为英国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两个机构,2008年合并为一个机构。

组织机构和职责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下设委员会和执行局,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雇员、雇主、地方政府及其他方面的代表。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共设11个部门,其组织机构如图1所示。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的主要职能是:政策制定、健康与安全监察、事故调查、提出改善健康安全条件的建议、提升健康安全工作的影响力、执行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提供健康安全技术支持与法医鉴定等。

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的监管对象是:建筑业、农业、制造业、食品、塑料、家具等行业以及存在重大危险的行业(领域)等;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商店、娱乐场所等低风险行业(领域)则由地方政府监管。

法律法规制修订

英国法律法规制修订程序分为提案、评估、确定和协商批准4个阶段。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提案一般由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提出,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对提案中法律法规制修订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由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编写法律法规制修订报告,最后将报告提交两院,并与其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通过批准。

目前,英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法案、条例和行政指导文件3个层面。英国第一部重要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是1974 年颁布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1974年后,英国颁布了200多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和条例,以及170余项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指导文件,内容涵盖了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机械安全、高处作业安全和核安全等。

职业健康安全战略规划

2009年,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了新的职业健康安全战略。该战略设定了近期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发展方向,并制定了以下几项主要目标: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将和地方政府继续合作,调查工伤事故和维护正义;培养工作场所安全健康宣传人员的能力;积极推进工人参与安全健康管理;重点为小企业提供支持;在高风险行业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立法及执法监察

首先,法律的原则性确定。对于英国立法来说,1974年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是一个转折点,立法的观念和依据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74年之前的旧法的每一个条款都规定得很细、很明确。1974年之后的新法则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立法,法的条款只做原则性规定,雇主可根据企业自身风险特点采取措施,以符合法规要求。

其次,强化落实法律法规的力度。为了保证企业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英国采取了法律法规约束、道德约束、严格处罚等措施。法律法规约束是指制定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使企业生产中的健康和安全有法可依;道德约束是依靠职业道德来约束企业雇主和雇员的行为;严格处罚表现在英国对于职业健康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很大。若在监察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危及了雇员的安全和健康,且没有停业整顿时,英国职业健康与安全执行局有权要求法院对企业执行关闭的处罚。

最后,监察人员的责任追究。英国明确规定,企业是职业健康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后,主要追究企业的责任,只有监察人员发生确凿的失职或渎职时才追究其责任。

丹麦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在丹麦,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的部门是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WEA),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进行监管监察。此外,还对企业提供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咨询和相关信息服务。

组织机构

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工作主要由管理部执行。其管理部设北部、南部和东部3个区域监察中心,其中东部监察中心在丹麦的首都哥本哈根,其余两个中心分布在其他城市,但所有监察人员每两周都要到总部集中,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安排重点工作。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的组织机构如图2所示。

法律法规体系

丹麦现行的重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是《丹麦工作环境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预防事故、雇主责任、工作场所评估、雇员责任、监察员权力等方面的规范,其中还规定了供应商、维修工人和咨询师等其他人员的安全健康责任。

监察经验

基于风险评估进行监察。丹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进行的监察。监察过程一般为: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选择企业、通知被监察企业、监察、整改和复查5个阶段。其中,在监察前通知被监察企业并留出一定的时间,目的是为了给企业留出自查和整改时间。整改阶段是针对企业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在一段时间后进行复查。对于在监察中没有发现问题的企业,则在5年后进行再次监察,而对于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良好的企业可能永远不再进行监察。

编制监察指导书。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开发了46项职业健康与安全指导书,专门用来指导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也用来指导企业配合完成监察任务。

处罚因企业规模而异。在丹麦,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情况时才给予罚款的处罚,平均罚款额度约为3万元人民币。目前,丹麦的罚款是按照违法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与企业规模大小没有关系。丹麦计划从2012年开始将罚款额度与企业规模挂钩,解决目前存在的同等罚款对于大企业触动不大的现状。

搭建诚信评估系统平台。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针对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状况建立了评估微笑系统,该系统根据评估分为4类面孔:第一类面孔是没有安全健康问题的企业;第二类面孔是收到改进建议的企业;第三类是收到停业通知的企业;第四类是获得工作环境证书的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状况从好到差的顺序为:第四类、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工作环境证书由经过认证的第三方发放,它证明企业已经具备了高水平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持有证书的企业,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可以不对其进行监察,但是,如果企业发生事故或者有来自其他方面的负面反应,丹麦工作环境管理局将对其进行监察。微笑系统放在公开的网络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时都可以查到所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评级信息。这种“面孔”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形象,受到了丹麦企业的重视。

职业安全健康战略

丹麦制定了2012-2020年职业安全健康战略,即8年规划。该战略规划提出了3项目标:工业事故率降低25%;职业伤害降低20%;心理压力降低20%。前2项目标易量化和考核,对于心理压力目标如何衡量,丹麦目前还没有心理压力衡量、计算的方法,此项工作还处于研究论证阶段。

启 示

通过考察交流,我们认为英国、丹麦的立法与执法监督经验,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有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法律原则和定位

在考察中我们注意到,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法律,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条款都规定得很详细、很具体、很明确。1974年之后,随着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的提高、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形势和工作重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国家立法的观念和依据也发生了变化。20世纪70年代之后,英国出台的法律则主要侧重于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提出要求,法的条款一般只做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由企业来负责任。在我国,法律法规标准一般注重于具体和可操作性。企业众多而又千差万别,往往会挂一漏万。加上我们的法律法规标准修订周期时间较长,又难以跟得上发展的形势。因此,国外的这种立法理念的转变应当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特别是立法方面有所启示和借鉴。

执行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比较健全,基本上涵盖了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但是必须承认,不确定因素还很多,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法不依的情况还相当严重。

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继续采取或依靠以下措施:一是注重提高全民族安全文化水平建设,强化道德约束力。可以通过开展积极的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员工的安全价值观和荣辱观。二是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定给予的处罚过轻,使违法者感觉违法成本大大低于守法成本,因而才敢于侥幸冒险和铤而走险。有关法律法规应提高违法(包括预防措施不到位)的处罚力度,使违法者从畏惧违法到自觉守法。

落实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责任主体,强调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事实上问题根源还是在于没有很好的落实。另外,一旦发生事故,监察人员的责任容易被强化,除了查明企业责任外,还要重点追查监察人员是否监察到位的情况。这就让一些企业不是自身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而是等待监察员检查,检查不出来就是监察员的责任。这种不良机制不利于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借鉴国外的做法,应在明确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同时,强调和体现“谁制造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的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点应追究企业责任。还要科学界定监察人员的职责,确因其失职或渎职再追究其责任。

分级监察

与我国相比,丹麦是一个企业数量较少的国家,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察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进行的。而我国企业众多,监察员队伍有限,监察到所有企业更是不切实际。可以借鉴丹麦的做法,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将企业分为适当等级,对于风险级别高的企业重点监察,对于风险级别低的企业以自我约束为主,辅以抽样监察的方式。这项工作可以和我国目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工作结合起来,逐步规范和完善标准化评级成果的应用机制。

第2篇

[关键词] 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T D922. 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内外对比

时代背景、经济发展使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起步较晚,并且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相比之下,西方国家最先进入工业革命,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先进的技术和各种工业涉足领域为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较为落后,但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介绍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达到了一个覆盖全方面的阶段,向着“整分合”的趋势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全面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也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更加严格地强调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既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又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全面系统且符合实际地规定了实现安全生产的途径及形式;二是它涉及到除去消防、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交通以外的安全生产各行各业,无论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是高危行业,如矿山、建筑等。

3安全生产法律特点的国内外比较

与我国相比,国外的安全生产法更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其特点如下:(1)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2)法律体系严密,完整性强;(3)法律条款明确,操作性强;(4)技术规程、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这与各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直接关系。拿我国来说,我们中华民族讲究以和为贵,因此在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上主要采取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的体系。而对于外国,比如美国,他们有私家枪做自为用途,为了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强调法律的地位。因此,社会文化背景影响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立。

4《安全生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于中心的位置,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因此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根本,与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一道解决安全事故。以一个案例说明其中的关系:

"3.17"道路交通黑火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2005年3月17日凌晨4时,浙江省衢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浙H00517大型卧铺客车行至江西省梨温高速公路上饶境内路段48公里785米处,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载6吨黑火药的赣A24929货车(该车挂靠江西省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引发爆炸,造成31人死亡(客车28人,货车3人),直接经济损失924.9万元。

经分析,这起事故违反的法律法规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的运输,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的运输,购买单位应凭省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合同和核发的封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货物到达情况,并在七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是一个覆盖面广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还不够完善和具体,因此必须依靠相关法律才能够合理、全面地处理事故,才能增强其可信度和权威性。

5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析性总结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中华民族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备基本法律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特点,因此从对它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

5.1趋于完善依然需要健全;

国务院二十三号文件的出台使得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5.2体系存在漏洞,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来完善;

5.3不能够满足工程技术飞速发展的要求,有些恶劣行为依然处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外;

5.4安全生产法律的普及任务依然艰巨。

参考文献

[1]绍辉等编著.安全心理与行为学[M].1.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217-225.

第3篇

近日,xx工务段在全段干部职工中以学习《安全生产法》原文、安全生产守法自查、深入一线进行警示教育、全面总结落实安全生产法效果的“四项行动”,扎实开展首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为自觉,为深入推进“强基达标、提质增效”营造健康稳定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提供有力安全生产法制保障。

多样学习营氛围。该段利用党委中心组、干部职工政治学习、周交班会、车间班前学习会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学习《安全生产法》;会后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专题学习讨论,促进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敬畏法律法规意识。同时,利用段报《赤工之声》、小电视台、两微一端等媒介形式,及时和推送与铁路运输生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结合实际严自查。该段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照严在明责落责、严在规矩规范、严在过程控制、严在结果考核的“四严”工作要求,围绕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负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学践行情况、职工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遵守守法情况等重点内容组织科室、车间、工区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以落实主体责任,践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出发点,全面梳理职工作业陋习,建立问题清单,逐一制定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强化现场两纪管控,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警示教育强意识。该段强化《安全生产法》警示教育,坚持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方式,段安全科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由段领导带领包保干部在管内的16个车间巡回展示事故案例,解读事故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段党委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办公网等媒介,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短片等形式,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撰写观后感,引导干部职工汲取事故教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遵法守法、按章作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全面总结奠基础。该段把这次《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作为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有力契机,全面总结科室、车间、工区在宣传周活动中的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补强。同时,提前做好谋划明年安全工作,为长期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以车辆管理为中心,创新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创新活动手段,普及安全知识,落实安全责任,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浓厚氛围,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活动主题

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安全宣传咨询活动(6月12日)

1、按照市安委会和市交通局的要求,市局道路运输处派员参加市安委会和市交通局组织的在市中心广场设立咨询台咨询活动,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咨询活动。

2、各级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广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咨询活动。车站、交通工具、施工现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悬挂或张贴横幅,大力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浓厚宣传氛围。横幅的式样和内容由各单位参照附件1,自行确定并制作。

(二)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1、各级、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开展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不断增强依法监管的能力,提升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向有关信息、报刊报送稿件,扩大信息交流,提高宣传效果。

2、道路运输企业要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杜绝违章作业。一是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创建活动。通过黑板报、壁报栏、横幅、张贴画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倡导以人为本、以车辆(设备)为中心的管理理念。二是开展“为了家庭,我要安全”主题实践活动。发动职工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合理化建议,增强安全意识。三是开展安全生产普法教育活动。通过学习班、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要以近年来省内外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为案例,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营造遵章守纪的良好职业道德氛围,进一步增强全体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活动

1、各级、各单位要对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重点检查管理职责是否履行到位,法律法规、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针对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事故发生情况,逐项逐条加以改进、解决和落实,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进行责任倒查,严格做到“四不放过”。

2、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安全自救、应急预案演练等活动,检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检查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修改补充安全质量标准化内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特别要重点检查历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是否彻底整改、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是否得到真正加强。

(四)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按照省厅《关于印发道路危险货物及旅客运输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鲁交运〔20*〕15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鲁安监发〔20*〕48号)要求,开展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安全整治活动。按照市局道路运输处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整治方案》和《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整治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安全整治各项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集中消除和解决一些影响较大的事故隐患和问题。

(五)开展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万人答卷活动

以《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近年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万人答卷活动”(竞赛试题在《现代交通报》刊登)。竞赛活动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四、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以此为契机,重视活动的开展,加强对活动的领导,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减少事故隐患,为下半年的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为组织开展好这项活动,市局道路运输处成立由刘传利同志任组长,王兆良、李延忠、范志刚同志任副组长,局道路运输处安委会成员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道路运输处安全技术科。各级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5篇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之中;

(二)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三)规划重大项目要论证区域和项目周边安全条件。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指导工业、信息业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贯彻;

(二)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三)负责工业、信息业、电力、民爆器材行业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组织对教学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强化对校办企业和教学场地出租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四、市科学技术局

(一)负责对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隐患和道路交通危险点段的排查和治理;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依法对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监管;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市监察局

(一)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涉及事故的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认定,并监督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市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负责劳动教养、戒毒及康复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财政局

(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保障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二)加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工作。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中,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监督检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将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等内容纳入到农民工培训教育之中。

十、市国土资源局

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出事件应急管理。

十一、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应急管理。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宣传贯彻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建筑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建筑市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十三、市交通局

(一)负责道路、桥涵等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维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十四、市水利局

(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水库堤坝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十五、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一)负责苇业、林业、粮食生产安全管理;

(二)负责畜产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作业、渔港水域安全、海洋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负责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三)负责捕捞作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工作。

十七、市服务业委员会

(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对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检查,治理事故隐患;

(三)监督检查商贸项目贯彻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因素。

十八、市卫生局

(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医疗场所的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隐患的治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九、市文化广电局

(一)负责文化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文化重点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活动,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二十、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二)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争议。

二十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加强对外资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外资企业、外资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二)将外贸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二十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二)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市港口与口岸局

(一)负责水路客、货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二)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负责打击“三无”船舶和报废船舶航行等违法行为。

二十四、市工商局

(一)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二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六、市旅游局

(一)负责全市旅游场所和旅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评定旅游景点之中;

(二)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重大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二十七、市农机局

(一)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二)负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市气象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有关规定,开展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三十、市消防局

(一)组织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批和验收,对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三)负责火灾和突发事件等重大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市交警支队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三)负责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三十二、市武警支队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三十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十四、市总工会

(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实施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企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培训教育活动;

(三)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五、共青团市委

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增强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三十六、供电公司

(一)贯彻执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第6篇

1.1煤矿开采现状中国煤炭资源十分丰富,分布广泛。中国煤矿的开采规模排在世界第三位。全国很多省市都有煤矿资源的存在,但是煤矿数量虽多,生产力却比较分散,煤矿生产无法集中。此外,还存在着各种大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生产设备落后,抗灾能力较差的现象。使得煤矿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分困难。

1.2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

a)生产过程中存在超负荷、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

b)作业深度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

c)防突出措施没有切实落实到位;

d)高浓度瓦斯矿井内通风设施及监控设施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安装得无法正常工作;

e)通风系统的总体设计存在严重隐患,设置存在不合理现象;

f)煤矿矿井内存在较为严重的水患问题;

g)开采超过了煤矿承压层,超界开采现象比较普遍;

h)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冲地风险,相关应急措施没有有效制定实施;

i)火患问题严重,自然发火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j)煤矿转制时期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人员自身的责任意识严重缺乏,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改制后煤矿开采权限没有进行审批申请,无证开采活动普遍存在,相关证件严重缺失。

1.3煤矿法制建设存在严重的纰漏

a)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内容还不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比较落后,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时间比较晚,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导致中国关于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精细。主要体现在:

(a)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条款内容相差无几,执行时很难对号入座;

(b)责任不明确,比如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一些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间存在不衔接或冲突的现象;

(d)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

(e)多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为结果,源自于职工的违章操作,但是在中国制定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当中对普通员工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制定明确处罚细则,相关煤矿自身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够严厉,流于形式;

1.4煤矿安全执法方面的不足:

(a)中国的煤矿安全执法队伍执法经验不足;

(b)煤矿安全执法队伍不够专业,缺乏法律专业执法人员;

(c)执法队伍的工作环境差。

2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1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指导性作用和实际的可操作性国家在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后,其具体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实际中的生产监督者和执法者自身的认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煤矿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全面具体的细则,保证地方执法者能够熟练运用于实际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坚决杜绝制订了的法律法规因为客观因素受到限制,无法发挥法律的威慑性和威严等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在煤矿的安全生产方面更要加以重点关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推动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

2.2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细则的量化

a)充分调动煤矿生产企业工人总会、职工对安全生产条例的熟知和重视,确保条例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使用,实行安全生产自主监管,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b)煤矿生产相关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细则,保证其设计和布局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c)建立中国煤矿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能够掌握良好的应急知识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

d)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信息进行全企业公示,保证员工能够切实了解相关信息;

e)制定合理科学的灾害应急预案,并且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a)作为煤矿日常开采工作的一线人员,矿工对煤矿的安全隐患具有清晰的认知,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虑,煤矿职工应积极地参与到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中来。积极推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员工自身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制度的确立,与相关部门联系,进行常态化的交流沟通,促进煤矿开采安全有序地进行;

b)将煤矿安全隐患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新形势下煤矿隐患源头治理、操作规范化进行的基本要求相结合,并且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文本来约束日常生产行为,保障中国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解决目前中国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改善工作环境,推动煤矿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结语

第7篇

为了进一步搞好矿山整治,推进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依法行政、综合整治、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对市有关部门在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治理规划;负责落实市政府关于不批新矿的措施;负责提出县区(**开发区)矿山年度开采规模目标和开采点,会同县、区(**开发区)控制和压缩矿产资源开采总规模;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设置、出让、管理采矿权,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抓好矿山布局调整,会同有关区(**开发区)确定关闭矿山名单和时间,协助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关闭矿山工作;负责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组织实施对矿山企业的开采量实测;负责测算和管理全市以及县区炸药使用指标,对市区的矿山企业逐矿核定炸药用量,提交公安部门按月定量供应;负责提出和落实全市以及县区年度废弃矿山自然生态治理目标,组织实施市区废弃矿山复绿工作;负责对非法采矿,越界、超量开采,擅自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矿山企业采矿、加工用地的审批;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矿山及其加工场设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负责指导、督促矿山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负责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建设生产废水、粉尘治理设施,治理矿区道路扬尘,建立长效管理制度;负责对矿山企业开采、加工、运输提出环境保护的治理措施,经政府批准后提交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照分工做好有关措施的监督和落实;负责对矿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方案编报,把好矿山安全条件准入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审核发放《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督促矿山企业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推行中深孔爆破等先进技术;负责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负责实施对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违反矿山安全生产法规行为和矿山伤亡事故的查处;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四、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矿山企业和各种临时爆破工程;负责对矿山企业审批发放《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负责按照规定对市区批准开采的矿山企业按月定量供应炸药;负责统计全市矿山企业炸药使用量;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民爆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制造、买卖、转借、使用火工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查处;负责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矿石运输车辆的管理,查处违规运输车辆;负责掌握矿山企业中各种不稳定因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五、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监督民爆企业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和批准量供应炸药,做好对民爆物品储存等管理工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六、市水利局:负责对矿山及其加工场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督促矿山企业按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负责码头等临河建筑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等水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七、市林业局: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征(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审批;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行为的查处;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八、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对采矿和矿石加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九、市工商局:负责依照法律法规核发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十、市交通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市政府关于矿石运输必须避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道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矿石运输车辆按规定加盖蓬布、冲洗轮胎,防止矿车行驶造成路面损坏和环境污染;负责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建设矿区道路,对矿区道路确需与交通干道连接的地段落实道路保护措施;负责加强航道矿石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矿车超限超载和不执行保洁规定的行为,查处运矿船舶超载运输行为,查处违章运输的矿山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航运超载;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十一、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征缴税收和规费;负责对偷逃税费行为的查处;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安全生产是国家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世界各国产业发展的首要原则。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各国职业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最高的工业部门之一,使得建筑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难度不同于一般的生产行业。统计表明,在英国平均每周有1名建筑工人死亡,在美国平均每天有2名建筑工人死亡,而我国据不完全统计每天有3人死于建筑安全事故,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建筑业在超常规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构建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完善监督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安全生产问题,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

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在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监督管理体系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证。而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来进行监督管理。自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颁布实施以来,目前我国75%的县级以上地区逐步建立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它对减少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建筑施工安全水平提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但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远远未能解决建筑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当前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建筑业市场的发展。(图1)

二、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与建筑安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相关条款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且一些建筑安全生产行政规章的时间过久,不适合现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要求;另外,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不够健全,如《建筑法》中规定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但具体工程建设中,还涉及设备租赁、劳务承包、咨询等建设参与者,而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另外,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督的执法主体设置不规范,安全监督机构国家设有安全生产监督局,行业设有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独立的安全监督站,但各职能部门职责重叠、交叉,存在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的弊病。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体制不健全。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仍有一些地区和城市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致使一些建筑企业不了解建筑安全技术的法规和标准,更无法贯彻执行;很多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权利过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足、素质良莠不齐、安全监督经费紧缺等致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开展;目前我国没有足够先进的安全监测设备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手段应用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多部门实施的集中执法更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丧失了对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责任主体的处罚权,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普遍现象,从而也致使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的安全监管工作中严重缺乏权威性。

(三)建筑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缺乏相互监督机制。我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由于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单位内部安全行为的监管和对分包单位等安全行为的监管。同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不够,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不是直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而是通过委托监理企业进行,而监理企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因此,监理企业的监督行为并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而由于我国的监理市场混乱,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更不能保证监督管理的质量。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等之间的监督管理脱节,造成建筑企业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机制,因此难以保证建筑企业之间的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因而也就不能发挥企业之间相互监督管理的作用。

(四)中介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由于我国大多数中介机构是政府主管部门划分来设立和管理的,因此主管部门在与中介机构的利益关系被切断后,失去了监管的积极性。而有些社会中介机构脱钩后主管部门仍是政府机构,这些机构难以完全与政府脱钩从而独立成为一个真正的自律机构,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目标,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之间的社会定位仍不够明确,长期存在政企不分等体制,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变,制约了中介机构的组织发展和行为规范,监督力度明显不够。

三、建立健全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策分析

(一)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融入标准化、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框架,明确划分建筑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制定完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考核配套规章;认真做好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和及时更新地方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尽快形成国家和地方相互呼应、互为补充、比较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同时还要保证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此,健全和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有利于落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运行体制。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运行机制,首先应明确监督机构的执法定位,确定其单位性质为行政部门,鼓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大胆执法,将监督机构的性质由执法类的事业单位直接转型为主体上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执法单位,使其行使行政执法更加合理合法。其次应避免多部门集中执法,对于监督机构应实行垂直管理以排除行政干扰,使监督管理能充分运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标准。最后为了保证政府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全面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检测手段,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不同时期要求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水平。

(三)强化建筑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筑企业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主体,只有他们加强安全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性开展,因此在认真执行现有建筑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建设各方主体应承担的安全监督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自觉担负起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增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同时,还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和其他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也要落实安全责任。在强调施工单位按事故鉴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业主也应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事故的监督失察责任,设计、勘察和咨询等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得建筑安全生产人人关心,从而建立一套良性的安全管理监督运行机制。

(四)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中介机构的发展。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不断由政府监管向市场监管的转变,随着监督性质、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的不断调整,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成为以第三方签证审查为主要责任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应得到持续、健康、有序的建立和发展。同时,政府监督对其他性质的服务机构(如保险服务机构)起到了促进作用,保险公司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投保单位进行安全咨询服务,并做好预防控制工作。这样能够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增加现场日常的安全管理力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就是把社会力量引入安全生产的保障之中,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培育引导这些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整体管理水平,开创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1.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2.四川省泸州合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张仕廉,马亭,王锋.构建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体系.土木工程学报,2007.1.

第9篇

1.农民群众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安全,这是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础。

近几年来,在国家支农惠农的政策的指引下,尤其是在购机补贴政策的拉动下,农民购机种粮的积极性高涨,各种农业机械快速发展,涌进农村千家万户。农业机械的普及使用,农机事故常有发生,怎样来防止农机事故的发生,维护自己的安全呢?农民群众的责任,就是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安全,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因此广大农民群众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学习有关的农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农机安全意识和农机安全法制观念。二是在道路上不得坐卧、停留、嬉闹、追车、爬车、拦乘车辆等行为。乘坐客车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三是在乡村道路上行走,应随时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再行走。四是不搭乘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去上街当圩。五是观看农业机械田间作业时,应站在安全的位置,不准随便搬弄农业机械。总之,农民群众应明白,天大地大安全最大,金贵银贵安全最贵;一生安全、一世富,一次事故一世穷的道理。做到随时随地都要保护自己的安全。

2.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责任,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确保大家的安全,这是农机安全生产的关键。

翻开农机交通事故的档案,我们发现,大多数的事故都是驾驶操作人员造成的,因此,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自己的责任心,做到珍惜生命,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确保大家的安全。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加强责任心,就必须时刻把农机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时刻把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放在第一位。生产再忙,安全不能忘;生产再急,安全第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加强责任心,要做到遵章守法,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这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财产负责,而且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负责。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加强责任心,就是要参加农机技术培训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农机安全操作技术,做到三懂四会。懂农业机械构造和工作原理,懂农机操作规程,懂安全生产知识。会操作、会调整、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常见故障。在驾驶操作时克服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的思想。明白“安全是生命,安全是效益,安全是致富之本,事故是败家之源”的道理,在思想上重视安全,在操作中注意安全。做到出门讲安全,进门保平安。

3.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农机安全生产的保证。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法律法规授予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对党和人民高度的责任感,要有强烈的责任心,认真贯彻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每个工作细节中去,落到实处。在工作中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各项农机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就可以避免许多因管理疏漏造成的农机事故。只有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责任心,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全的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隐患,将事故消灭于萌芽之中。

强烈的责任心是一个人做好工作的前提。不具备这一条,即使再简单的工作也做不好。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是一名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起码的职业道德。有了责任心方能敬业,自觉的把份内之事铭记在心。有了责任心方能尽职,一心扑在工作上。有了责任心方能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奋力拼搏。有了责任心不会的可以学会,不懂的可以弄懂,不容易发现的错误能被发现,可能出现的事故可以制止,可以避免。

第10篇

>> 中外图书馆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我国信息立法趋势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法律法规是图书馆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前提 论我国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医院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现状的分析 浅析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施行现状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探析 浅谈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体系 从法律法规变化看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 加强党内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研究 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问题研究 我国图书馆法规条款内容所涉著作权问题研究 法律法规名称英译研究 浅析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原则 浅议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煤矿生产中发挥作用 我国现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与对策研究 我国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中国重视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对我国图书馆职业化建设的深层次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3-03-24.

[3]李漓.国外图书馆怎么立法——英美澳图书馆立法一瞥[N].新华书目报,2012-01-13.

[4]简明.美国的《公共图书馆法》[J].图书馆界,1982,(3):32-34.

[5]图书馆法[EB].http:∥/view/180721.htm,2013-04-0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EB].http:∥/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62714.htm,2013-03-24.

[7]张希琳.我国图书馆立法问题的症结及突破[J].人民论坛,2012,(9):122-123.

[8]王钜春.推进《图书馆法》立法进程的几点思考[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3,(1):58-61.

[9]王红.图书馆立法问题浅瞻[J].晋图学刊,2004,(5):57-59.

[10]吕微.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架构[J].情报杂志,2001,(9):15-17.

(本文责任编辑:马卓)地市科技情报机构政府决策支持服务的实践与探索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结合我县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和任务,强化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宣传工作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宣传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为推进我县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县进程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一)为推进我县创建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始终按执法模范县的标准要求自己,完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把行政执法工作做的更加规范、更加文明、更加有效。

(二)深入学习和宣传《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电子政务网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点学习和宣传《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行政程序,规范依法行政行为,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通过不定期集中学习,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执法程序等方面为重点,着力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继续做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证件管理工作。

(五)继续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日常下乡执法进行宣传的基础上,集中利用“安全生产月”、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平台,积极深入企业、社区、家庭、校园、农村,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在全县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六)继续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运行。

(七)充分发挥媒体正面导向作用。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同时加强我局自身网站建设,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宣传氛围。打造有特色、有影响、有效应的法制宣传。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股(室)、队要把依法行政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制定出各自股室的依法行政宣传工作计划,计划要落实到具体人员。

第12篇

一、领导重视,把普法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

领导重视是抓好普法工作的关键,是推动普法工作不断发展的主要手段,今年以来,我局领导班子始终把普法工作纳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全局普法工作的领导,并落实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年初,认真制订了普法工作计划,确定了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按计划召开普法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普法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把综治工作、平安创建、安全工作与普法结合起来,使我局的普法工作更具内容和实效,形成了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分工协作,全体职工共同参与的格局,把普法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并与各股室职工签订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了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宣传,深化干部职工群众法制意识

我局充分利用电视、网络、会议、学习讨论、板报、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本系统普法规划,制订了全年普法工作计划,开展了普法培训,购买了《普法学习资料》、《干部法律读本》,做到全局职工人手一套,办宣传栏两期。具体做法是:

我局在法制宣传工作中,紧紧围绕上级的安排部署,把宣传工作与安全、文明、和谐建设相结合,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如在宣传形式上做到灵活多样,使干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一是县局于3月3日结合粮食流通市场调查摸底工作召开了综治和普法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了20*年的综治普法工作;二是利用板报、宣传栏进行宣传,局机关开辟了专题宣传栏,以与干部职工和企业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粮食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重点内容进行宣传;三是结合科技赶场宣传活动进行宣传(即科技、文化、卫生、法律知识“四下乡”活动),县局组织了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确定了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于3月7日、3月12日分别前往管村镇、金垭镇参加了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四下乡”宣传活动,为群众发放了《农村安全储粮小常识》、《鉴别粮食优劣的方法》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3000余份,还分别给管村镇政府和金垭镇政府赠送了科技、法律图书资料50余册,深受广大农民朋友的欢迎;四是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边学边用,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五是县局按照县综治委的统一安排于3月22日抽出5名工作人员,由局领导带队参加了县综治委在南城开展的大型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100余份,进一步推动了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六是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资料,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廉洁自律,抓好廉政法规教育,县局纪检监察组与各股室签订了廉政教育责任书,确保不发生一起廉政建设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七是干部职工在工作中结合实际自学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把集中学习和职工自学相结合,做到边学边用,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不仅如此,在6月的第七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局按照县上的安排,一是再次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印发了安全教育资料和安全常识,观看了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二是办墙报一期,举办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两次,营造了一种“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20*年7月1日至20*年7月31日,为迎接奥运会在北京的胜利召开,县局成立了以局长肖胜安同志任组长,办公室、纪检组、法建办、工会等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集中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法建办),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企业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到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步调一致,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和谐安宁的法制环境作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三、狠抓学习,增强执法能力

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大家在学习的同时,也用法律武器来指导自己的工作,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具体做法:

1.领导班子及成员自觉坚持学法、用法。在学习内容上结合工作实际,将行业法律法规、基础法律知识与政治理论结合学习,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通过对《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讨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增强,一年来,未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坚持和完善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更新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力求培训内容与执法实际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增强了培训效果,同时加强政纪法纪教育,增强执法人员执法为民意识,在本局加强培训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县法制局组织的法制培训,全面提高我局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如我局第二批考试取得执法证件的10名人员再次参加了全县统一组织的换证考试并全面通过了考试。

第13篇

局属各单位、股室:

为确保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扎实抓好全县水利水电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__县水务局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及时传达贯彻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20__年水利水电安全生产工作。

(一)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制定、完善20__年安全生产目标,落实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认真组织开展好20__年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继续抓好安全整治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力度,完善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

(二)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集中力量解决好水利水电施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依法行政,强化行业监管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源头上抓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把好“三同时”审批关。

(二)依法行政,逐步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对水电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狠抓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从机构、队伍、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务行业县、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及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活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和从业水平

(一)多渠道、多形式地深入开展宣传、学习,促使《安全生产法》及水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1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我国建筑业的事故发生率仅次于矿山行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已经严重阻碍了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了有效遏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施工企业要全面贯彻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法律意识,使其明白“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道理,实事求是地按照客观规律、扎实的工作才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基于对安全的认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文章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 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制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制,全面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已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以法制的权威来规范建筑市场。通过教育逐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激发安全责任感,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政府安全监察,加强保护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约束不重视安全生产的行为,惩办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安全事故的失职人员。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要搞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施工企业必须设定包括为制定、实施、审核和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安全管理目标所需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高效精干,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法律意识又有丰富的现场实际经验,有较强的责任心。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有较强的安全责任意识,能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项目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监督和落实,配备专职安全员,承担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同时,还要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列为干部考核、职工奖惩、评比竞赛、经济承包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要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要齐全、针对性强,体现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指导企业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能让全体人员体会并理解透彻,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1.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筑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了企业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坚持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管理,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预防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措施,而且应该具有计划性、长期性和系统性,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安全教育一般包括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管理人员重在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的教育培训。对企业全体员工应建立企业、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3.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落实整改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检查能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级安全生产组织必须配置较强的力量,对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各方位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特别是要深入生产现场,主要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员工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检查,决不能敷衍走过场。通过查制度、查思想、查管理、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使安全管理自始自终贯穿在整个施工过程中。

4.安全监察制度

安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惩戒制度。执法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法律观念,转变思想,改革细化安全管理监督程序,全面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法规、治理事故隐患、降低伤亡事故,重视安全生产。另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不断地学习,丰富自身的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总之,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作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制度条例,要认真落实企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安全生产,积极探索,加强管理、不断创新,才能保证安全生产正常进行,取得最佳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第15篇

关键词:监理工作,安全职责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tipulate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in the are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ve kinds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and avoid supervision of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concrete measures.

Keywords: supervision,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理如何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学习和吃透《条例》内容,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中监理的职责、职权和责任,在监理实践中按照《条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制定防范和规避安全监理责任的具体措施,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条例》关于监理职责、职权和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条例》的这些规定,使监理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安全监理问题得到了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同时,《条例》的出台也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处罚明确。

2、安全监理责任的五种情况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工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安全出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也是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监理的过程行为是界定监理是否负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监理自身行为有过错,并且过错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

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过失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因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监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无论监理制度如何健全,也无论监理人员如何努力,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为此,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勤奋努力、谨慎行事。

(2) 渎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尽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渎职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严格监理。

(3) 违约责任。即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是指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专门针对安全监理的条款,但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部分业主已将安全监理纳入了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4) 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一点,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为责任。

(5)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二是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末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3、监理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上述通过对监理安全责任五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1) 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