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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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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分析

第1篇

关键词: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运行;安全管理

作者简介:黄秋月(1961-),女,汉族,郑州市引黄灌溉工程管理处财务科长,经济师,研究方向:财政税收、财务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5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127-02

随着近几年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科技的投入逐渐提升,非营利水利系统在各类经费使用过程中呈现成倍上涨的情况,为水利系统开展各项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在水利系统各项改革过程中,可以提升各种项目经费的综合利用水平。为水利系统各类人员顺利工作提供保障,为水利系统更好的服务社会提供重要的会计财务管理支持。从当前的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运行状况看,存在很多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水利系统改革过程中存在管理人员大幅度缩减的问题,会计财务人员与新形势下会计财务安全管理要求不适应,严重影响了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管理的实施,对水利系统全面协调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水利系统长期发展情况看,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水利系统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提升自身的发展水平。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方面的问题,需要对其效益进行全面考核,从近几年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运行状况看,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大了对水利系统经费的投入,同时对资金的监督力度存在不足。各个单位在发展过程中进行会计财务资金方面的改革,通过加强经费管理,提升资金的会计财务安全管理水平[1]。水利系统发展过程中要根据会计财务运行状况进行经费和资金安全管理,与企业单位进行比较,水利系统在资产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会计财务咨询服务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会计财务从业人员在素质方面与水利系统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基础工作不规范。水利系统在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会计制度执行比较单一,很多水利系统把本单位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纳入事业核算过程中,其包括下属的经济实体等。最终容易造成核算混乱和事企不分的状况。水利系统的会计处理方法经常变更,科目设置过程不科学、不规范。很多水利系统在发展过程中乱用会计科目,有的水利系统对新老会计制度的理解存在误差,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水利系统在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只做流水账,有的单位存在账表不全的问题,造成账目不清的现象,对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运行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水利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薄弱。水利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共享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系统设备费用存在私有化等方面的问题。大型设备采购存在重复购置等问题,设备资源利用率低,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问题。设备采购过程中存在人员不熟悉业务等问题,设备采购过程中与主要人员缺乏相应的沟通,水利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与使用人员缺乏相应的沟通,造成专用设备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无法满足单位正常使用。固定资产建账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账物、账账不符的现象比较严重,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需要对折旧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对于丧失固定资产价值的账不需要进行处理。水利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虚增固定资产的问题,固定资产管理薄弱等问题,导致随意处理固定资产问题严重,固定资产流失现象普遍[2]。

(三)水利系统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流于形式。水利系统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流程不够清晰,很多事情因人而异,因此会计财务处理程序很难规范化、标准化,水利系统固定资产处理标准经常出现变动,凡事按照主管领导的标准进行处理,造成制度虚设现象比较严重,工作效率比较低。水利系统固定资产支出合法性不能得到合理的控制,系统支出挤占公款现象比较严重,挪用公款现象比较普遍,对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性管理产生很大的影响,从水利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看,整体支出界限比较模糊。

(四)水利系统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与实际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水利系统在管理过程中需要财政供给情况进行会计财务状况分析,当前水利系统的收入相对比较稳定,如果不能对业务状况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在会计财务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从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状况看,很多单位对会计财务收入状况不够重视,任务会计财务只是一种算账,没有从制度上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导致水利系统资金运行存在不安全的因素[3]。会计财务管理工作不重视是影响会计财务安全的重要原因,水利系统会计财务人员大多数是一种调入,主要是从原职工中选拔产生,因此其在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未经专业性训练。如果水利系统不能很好的加强业务学习,很难承担起会计财务管理的重任。

(五)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分析、咨询服务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分析过程中只是对一些会计财务指标进行分析,缺乏系统性的会计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对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运行产生很大的影响,对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管理工作造成负面作用。从根本上限制了水利系统机构会计财务管理职能作用,造成会计财务指标体系不完善,会计财务分析和管理工作相对比较滞后,导致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工作不能很好的实施,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得到保障。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很难对会计财务整体状况进行全面把握,缺乏相应的会计财务指标管理体系,水利系统的经费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经费利用率不高,对水利系统提高管理水平产生很大的影响,水利系统绩效管理效益不能得到提升,对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运行产生负面作用[4]。

二、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运行措施

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运行管理过程中需要从资金和资产两个方面开展工作,水利系统的资金收入和支出主要包括四个类别,分别为基本建设费、事业费、业务费、科技开发、经营服务收入等。

(一)水利系统严格预算管理,从根本上确保资金安全。预算资金在保证水利系统公益性工作顺利开展同时,需要保证水利系统各项资金能够高效运转。水利系统在业务工作方面需要进行不断创新,会计财务安全管理是各项活动能够顺利开展的保证和前提,会计财务安全工作也是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对水利系统全面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作用[5]。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管理工作过程中需要围绕本单位业务中心开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编报相关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优先保证、突出重点,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水平。水利系统在落实会计财务预算之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对会计财务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考评,及时了解水利系统经费开支进度,针对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预算执行水平。

(二)水利系统项目资金管理需要强化,提高投入产出效率。水利系统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需要强调监督意识和服务意识,掌握各种类别项目管理具体要求,指导和配合相关人员了解水利系统会计财务预算管理状况。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循水利系统的基本要求,在项目立项、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对各种环境进行强化会计财务服务管理,从而能够对会计财务的约束性尽心综合研究,确保会计财务经费能够发挥最大化的作用,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运行水平,为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运行奠定重要的基础。

(三)加强水利系统生产经营会计财务管理,从根本上提高经济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需要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水平,降低会计财务管理安全风险。水利系统通过服务社会获取一定的报酬,为建立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创造基础,严格按照水利系统会计财务成本核算,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已经成为其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组织单位创收的过程中,需要发挥经营实体经济的能力,逐步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管理水平。

(四)水利系统需要强化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从根本上保证基建资金顺利进行。基建资金在水利系统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资金来源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更好的提升水利系统基本建设能力,从而能够更好的提升单位的创新能力,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水平。水利系统建设基金建设过程中存在数量大、收支集中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不断加强基建资金的监管,确保水利系统各项会计财务管理工作顺利推进,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资金综合管理水平,保证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资金安全运行,从根本上解决水利系统会计财务漏洞的问题。水利系统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规范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利系统在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清查资产,加强对设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登记制度,确保登记、领用、报废、归还等管理制度,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综合水平,为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奠定重要的基础,为水利系统全面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艳萍.浅谈如何加强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J].成功(教育),2011,(02).

[2] 白玲.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09,(01):78-79.

[3] 张荣中.浅谈如何加强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工作[J].科技信息,2010,(03):56-57.

第2篇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建设项目之一—污水处理工程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改善水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新工艺、新技术以及新材料的应用和发展,污水处理厂安装工程能够更好地实现科学、专业、合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各类水池(沉砂池、二沉池等)、各类井室(出水井)等主要构筑物,以及相应配套机械、电气设备等。文章结合自身多年来污水处理厂安装工程的施工经验,探讨如何切实提高污水处理厂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

2污水处理工程特点

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使用功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应该定于该城市区域内地势较低的位置。由于城市污水粘稠度较大,同时污水所含成分也非常复杂,污水处理厂所配备的污水处理系统、构筑物以及配套附属设施(厂外厂外截污管道、厂外供电工程)多而复杂。首先了解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城市污水主要通过起始端与结束端之间的高度差产生水流动力,污水自然流动经过各类处理系统和相关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各类井室、各类水池等),主要处理工艺包括除砂、生物处理、沉泥等等过程,最后经过检验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通过尾部泵房排出处理好的水。接下来具体分析污水处理工程所具备主要典型特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使用功能决定了配套的构筑物非常多,其中各类构筑物之间是通过防水管道连接起来的,因此检查各构筑物连接处是否存在泄漏点,并且做好相应的防漏措施,这都是非常重要的。这里探讨连接部位出现泄露点主要有以下原因:(1)由于地基处理等原因,各类构筑物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沉降情况;(2)防水管道的选材,在安装之前提前考察好防水管道材料的质量要求;(3)防水套管的安装质量非常重要,如果防水套管安装不当很有可能出现泄漏情况。因此需要提前做好相应的防漏措施:(1)在防水管道与各构筑物的连接部位处预埋柔性防水套管;(2)在安装防水管道前观测沉降情况;(3)在已观测的沉降情况,拟设计使用管道拐弯或井位的方法尽量消除沉降所产生的不利应力。城市污水粘稠度大,其所含成分也非常复杂,研究表明污水的腐蚀性也相对较大,污水处理厂配套设备中的钢构件、套管等构件都应注意必须进行喷砂除锈,然后多次涂刷环氧漆,控制污水和空气对构件的腐蚀情况,提高污水处理设备的耐久性。污水的水流动力主要依靠高度差产生,保证污水自然流动经过每一个处理系统和各构筑物。因此各类构筑物的前后高度(即进、出口标高)以及污水处理设备的标高均必须精密设计,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使用时严格观测控制各类指标。如果各类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有可能导致污水流速降低,从而造成管底沉积污泥,影响污水处理效率,给使用和维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污水处理厂安装工艺及相关管控措施

施工准备工作是影响工程的进度、费用和质量的控制目标的关键因素。施工准备工作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施工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认真识图审图,全面理解和掌握图纸所反映的设计意图,确定图纸是否还存在问题以及相应解决方案,做到未雨绸缪;项目经理组织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各类规范编制施工人员使用计划、施工材料使用计划以及施工机械使用计划,做好施工方案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施工前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能力以及质量意识。对于焊工、电工、起重等的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施工前需要对相关施工人员做好岗前技术培训,保证每位职工合格上岗。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建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端正每位职工的生产管理态度,切实把“质量第一”的思想方针深入落实到生产管理过程中,深化每位职工对该指导方针的理解。首先对管理层和一线生产层管理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从而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工作质量要求来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对一线生产层严格执行自我检查、抽查、定期检查的方式,确保工程实施全过程一直处于检查控制的状态中,保证杜绝质量事故,避免返工,发现问题能够解决,将事故扼杀于萌芽中。

4结语

第3篇

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和安排,免于或降低税务处罚,尽可能地规避纳税风险,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获取“节税”的收益,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由此可见,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它不仅是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方面,更是现金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不好税务风险,轻则可能使企业遭受法律制裁、资金损失和不必要的声誉损害,重则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而良好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则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使其健康发展。

二、建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缺陷分析

(一)行业特点为管理带来难度。建安企业具有经营分布点多、项目时间较长的特点,纳税环境复杂多变,给税务风险管理增加了难度。多数大型建安企业都跨省(市)经营,在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来,许多单位纷纷注册成立了二级分支机构,加上招投标时为了满足当地建设部门要求而设立的经营机构,使企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而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差异很大,这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系数。

(二)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高。由于税务风险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中,有些企业从投标决策阶段就没有或者很少思考税务因素,日常项目管理时税务风险意识淡漠,认为税务管理就是想方设法少纳税、晚纳税,殊不知这样可能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建安业是完全市场竞争下的微利企业,如果因一时的小利益而被卷入日益严厉的税务稽查风暴,很可能会血本无归,还对企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三)忽视纳税风险控制。2006年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及2008年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重点关注的都是企业经营目标和财务报告方面的指标,税务风险控制方面的内容较为单薄,直到国税发【2009】90号文《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实行)》才在此方面作出补充。在这样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下,许多建安企业忽视纳税风险控制,更缺少合理规范的税务管理流程和方法。

(四)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有些建安企业没有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往往采取兼任的方式。大型企业的财务人员日常管理和核算已经应接不暇,面对我国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不断变化更是力不从心,更说不上税法的精准把握了。如对于设备价款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上,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此可见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明确,如果不注重钻研这些细节的变化,就很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

三、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税务内控体制。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如前文所述,许多建安企业往往忽视纳税风险控制,内控体系并没有在此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税务内控体制,有利于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整个环节的控制措施,使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在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原则下,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设立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能够对税法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使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督,提前发现和预防税务风险。如建安企业广泛设立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需要规范的税务登记管理和日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将其纳入税务内控体制,有利于控制整体的税务风险。

(二)提高税务素质,加强税收政策传递。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采取培训等方面的措施,对税务管理及其相关财务人员进行知识的更新,以不断增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如对于个人所得税,许多省(市)的税务机关往往对外来施工的建安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0.2%-1%不等)征收,该部分税金既不是企业所得税法下承认的成本,又不能向职工扣回,但实质上构成了企业的负担。面对这样的情况,财务人员应在规范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税收政策,积极申请查账征收,并确定在工程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而不是完全听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4篇

关键词:二次供水 原因分析 管理对策

一、前言

二次供水是指自来水通过水箱或水池间接用户供水的一种供水方式。近几年,随着城市的发展,二次供水也随着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伴着二次供水的发展,及用户对用水水质要求的提高,二次供水系统对水质的污染已是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用户用到符合国家水质标准的水,已是供水企业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二、基本情况

1、供水能力现状:

西安市现有水厂八座,其中二座地表水厂,六座地下水厂,总供水能力164万吨/天,实际用水量78万吨/天,供水能力大于用水量需求,二座地表水厂生产能力110万吨/天,实际供水量52万吨/天,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厂产水量为主。管网压力平均0.24MPa,目前城市供水以重力流供水为主。

2、二次供水现状:

据统计,西安市采用二次供水方式供水的用户共2000余户。主要的二次供水方式有:单设水箱供水方式;设水池,水泵和水箱的供水方式:设水池、水泵和水箱部分加压的供水方式;水池、气压罐给水设备的供水方式:水池、变频恒压设备的给水方式。

三、二次供水道成水质污染原因的调查分析

通过对二次供水造成水质污染用户调查分析,造成水质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水池、水箱设计不合理造成水质的二次污染

水池、水箱设计不合理会致使水质污染,西安市曾经是全国重要的缺水城市之一,94、95年的缺水状况,至今人们记忆犹新,这几年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供水情况已发生了根本变化,现在的供水格局是供水能力大于用水需求,而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前几年缺水造成的影响还未彻底消除,认为水池越大供水越安全,同时设计人员往往受用户影响,及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在设计时,将水箱、水池容积设计偏大,以为可以安全用水,这样重视了水量的保障,却忽略了水池、水箱过大,会使自来水二次污染。据不少文献报道:水箱的容积对水质的影响很大,自来水在水箱中贮存24h后,余氯为零。特别是在夏天,水温较高,水中余氛迅速减小,24h后即为零,不宜直接饮用,监测部门监测结果表明;当水温低于10℃时,滞留时间超过48h时;当水温在15℃时,滞留时间超过36h;当水温大于20℃时,滞留时间超过24h;细菌、总大肠菌群指标明显增加。这充分说明水箱容积过大无法保证水质安全,反而会造成水质的二次污染。而水池容积比水箱要大得多,水池设计会过大增加水在水池中的停留时间,水质变差的问题更突出。另外,水池的构造形式设计不合理,不利于水的流动,对贮存水质的影响也很大,使水变为老化水,致使水质恶化。供水实践中,水质部门经常监测到管网中自来水的余氯合格,而水池中水的余氯为零,其主要原因使是水池过大,水在水池中停留时间过长。

2、施工及结构不合理造成水质二次污染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经调查,西安市80年代以前使用二次供水的建筑物或小区,内部管网敷设不合理造成水质二次污染。有的给水管与排水管敷设在同一沟槽内或者敷设位置太近,易造成水质的二次污染,原因是排水管道一旦损坏泄漏,在二次供水设施定时供水的情况下,给水管道在水泵关停和运转时管道会形成虹吸现象,将排水管道泄漏的污水吸入给水管道,滋生细菌,造成水质的二次污染。

2.2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中,水池的出水管设置不合理,造成水质恶化。有的出水管设置过高,出水管以下部分形成死水区,而且出水管以下会有沉积物,造成水质污染;有的出水管设置过低,水池中的沉积物会进入出水管,从而沉积物进入整个给水系统,污染水质。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合建一池时,出水管来深入消防水位以下,使水池中始终停留着部分不流动的消防用水,造成消防贮水成为死水区,从而污染整个水池水质。

2.3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中,水池的施工不严格按规范施工,因地形条件改变设计,将水池的进水管、出水管设置在水池的同侧,水流便会在水池中形成短路,部分水便会形成死水,使水质恶化,造成水质二次污染。

2.4现在多数水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池壁粗糙,池面滋生微生物,造成水质污染。水箱的内壁涂料不一,有聚胺涂料、环氧树脂涂料、防锈漆等有的附着力差、有的溶出污染物,从而造成水质污染。

3、管理不善造成水质的二次污染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不善也是导致水质二次污染的原因之一,在实践中,有的将水池的通气管封死,或者部分封死,导致水池中水团通气不畅通致使水质恶化;有的将通气管的防虫网罩损坏,使外界杂物,飞虫等进入水池而使水质污染。另外,绝大多数二次供水设施未设二次供水消毒设施和装置。

四、加强二次洪水管理的对策

针对二次供水造成水质污染的原因,结合西安城市供水系统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二次供水的管理,防止自来水受到二次污染,保证水质安全。

1、完善管网,提高管网输配水能力

结合西安市的供水系统特点,城市供水以重力流供水为主,在地表水厂附近及管网末梢,管网压力较低,不能保证用户用水需求,同时老化管道降低了管网供水能力。因此,应进一步合理规划给水系统,改造老化管网,合理设备加压泵站,提高管网输配水能力,均衡管网压力,保证七层以下楼房用水需求,减少使用二次供水设施,使七层以下建筑物直接通过管网用水,从根本上防止水质二次污染,保证水质安全。

2、规范设计

设计人员在设计时既要按照规范,还要了解城市供水的基本情况,合理设计,设计时不仅考虑用水量的要求,还要考虑不易造成水质二次污染,水池、水箱大小既要适应安全供水的要求,又要满足不致水质二次污染,确定合适的大小,在水池过大时,必须考虑设置防止自来水水质恶化的有效措施。

3、规范施工,改造原有不合理的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并应加强工程监理,保证施工质量。对原有不合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包括水池、水箱内壁处理,管道系统。增添必要的消毒设施。

4、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会导致水质污染,西安市曾先后颁布了《西安市生活饮用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二次供水保法管理制度》。实践中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程,进一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定期抽查水质,防患于未然。同时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供水常识,管理好二次供水设施,防止水质二次污染。

第5篇

“松花江苯污染事故”发生后,人们对有毒化工品造成的水域污染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也对有毒化工品的入江排放所造成的危害有了更直接、更深刻的认识。危险有毒化学品生产事故引发的水域污染事件,已经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的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公众健康与人身安全。有毒化学品入江造成水域污染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企业等陆源污染源故意或事故性向水域排放有毒化学品,另一种是水上航行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化学品船舶向水域排放的有毒化学品。海事机构作为船舶防污染主管机关,如何加强对散装运输有毒液体化学品船舶的防污染管理,避免船舶向水域非法排放有毒化学品造成污染,成为必须应对的重要课题。

二、背景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化学品船舶,简称散化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主要用于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按其毒性大小被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物质毒性最高,D类相对而言最低。散化船向海洋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混合物的途径主要有货舱压载水、洗舱水、操作失误发生溢漏和海难事故等,对海洋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和压载水。

由于散化船载运的货物多具有毒害污染性,而且卸货后往往需要清洗货舱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洗舱水排放入海,为避免有毒液体物质的入海排放对海洋造成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在《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中对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的排放设定了严格的限制要求。目前,每年进出上海港水域装卸货的外国籍散化船多达5 500艘次,而且多数散化船在卸货完毕后都在长江口水域进行洗舱作业并将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排入长江口水域,对长江口水域的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如果船方不按规定进行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处置,将会对海洋资源和人类健康产生很大影响。

三、案例分析

近两年,上海海事局加强了对外国籍散化船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排放作业的跟踪检查,并将船舶自动识别(AIS)远程监控系统引入检查之中,查处了16起外国籍散化船非法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案件,罚款达97.4万元人民币,有力打击了外轮在我国水域肆意排放有毒污染物的势态,在外国散化船公司中引起震动。分析所查处的散化船在长江口水域非法排放洗舱水案件,可以从成因上将案件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船方缺乏基本的防污染控制意识,不了解MARPOL公约对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的排放控制要求而造成的非法排污。

为避免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入海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MARPOL 73/78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第5条“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和第8条“控制措施”对含有A、B、C、D类物质的洗舱水的排放入海设定了严格的控制标准,虽然控制标准依有毒液体物质类别不同而不尽相同,但都必须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和水深不少于25米处排放,而且排放时航速应在7节以上。此外,在卸载A类及高粘度、凝固性B类物质后还必须对货舱进行强制预洗。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外国籍散化船的船方根本不了解MARPOL公约对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的排放控制要求,完全凭自己的主观意识与经验进行洗舱水的排放处置。此类原因造成的非法排污案件在我们查处的10起中占到了两起。例如:巴拿马籍散化船“GENKI”轮曾连续多次在航速不足1节的情况下将含A类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排入我国水域;巴拿马籍散化船“Y.P”轮在卸载高粘度、凝固性B类物质后未按规定进行强制预洗,而将大量含高粘度、凝固性B类物质的洗舱水排入我国水域。

(二)船方对公约的“排放要求”中“最近陆地”概念的错误理解所造成的“非故意排污”。

MARPOL公约中的“最近陆地”是指各国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也就是“领海基线”,在我国,“领海基线”是指沿海最外缘岛礁(领海基点)依次相连所形成的一条条折线,其中长江口水域领海基线为领海基点“佘山岛”与领海基点“海礁”间连线。MARPOL公约对“最近陆地”的解释体现了对沿海半封闭水域与岛礁水域的保护,与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立法也是相一致的。即外国商船在通过我国领海水域时,不得对我国海洋权益与安全造成损害。

散化船洗舱后必须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也就意味着船舶必须航行到我国领海以外水域进行洗舱水的排放处置。然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大多数船长将“最近陆地”错认为是指距船舶最近的岛屿,在排放时只需要保证距船12海里范围内没有陆地或岛礁即可,而此时船舶往往位于领海甚至内水水域以内,因此往往造成散化船在公约禁止排放的内水或领海水域内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例如,巴拿马籍散化船“H.K.SH”轮于2004年8月1日22∶15至8月2日02∶00在长江口水域清洗货舱,并将200吨含有C类有毒液体物质(甲苯、醋酸乙烯单体)排放入海,“H.K.SH”轮航海日志、GPS船位记录簿与海图作业表明,该轮8月1日22∶00至22∶46航行在我国领海水域内,其此段时间内约38吨含有毒化工品的洗舱水的排海作业违反了MARPOL73/78附则II的要求,系非法排污。“H.K.SH”轮船长在执法人员的调查中解释为将“最近陆地”错误理解为长江口水域的花鸟山、佘山岛而导致违反规定非法排污。

(三)船方明知相关规定,为贪图安逸、节省时间与油耗,而在长江口水域故意非法排污。

此类故意非法排污行为主要集中于在长江口水域洗舱后必须回靠上海港或靠宁波港装货的船舶。在上海港或江苏沿江各港卸货后驶往韩国或日本装货的船舶必定航经领海以外水域,可以在航行途中灵活地选择洗舱时间,按规定进行洗舱水的排放处置,没有故意非法排污的必要。而在长江口水域洗舱后必须回靠上海港装货的船舶若要按规定排放洗舱水,就必须航行到距长江口散化船锚地约13海里以外的水域,在排放完洗舱水后又要回到长江口散化船锚地等候进上海港。而洗舱后靠泊宁波港装货的船舶为按规定排放洗舱水也要产生较远的绕航。为节省时间与油耗,也由于贪图安逸,大多数散化船在这种情况下都只是在长江口锚地锚泊或在锚地水域内绕圈航行并进行洗舱,将大量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直接排入长江口锚地,这类非法排污行为在我们查处的16起案件中占到了10起。

然而,慑于海事主管机关对散化船于长江口水域非法排污行为的严厉打击力度,许多散化船在故意非法排污后往往制作假记录,在检查货物记录簿、航海日志、GPS船位记录簿等记录时,发现所有的记录均表明船舶排放洗舱水时航行于领海以外水域,而且航海日志与GPS船位记录簿的船舶动态记录具有连续性,看不出任何破绽,有的散化船甚至在所有的记录簿中隐匿其排放洗舱水的船舶动态,单从船方的记录无法发现其非法排污行为,给执法人员的调查带来很大难度。

对于这类船舶,海事部门可以借助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其非法排污行为加以查处。对凡是在长江口洗舱后回靠上海港装货或驶往宁波港装货的船舶,复印货物记录簿、航海日志、GPS船位记录簿等相关法定记录进行取证,并对船长、大副进行询问、调查,确定船舶排放洗舱水的事实与排放时间段,之后向AIS中心调取该船当时时段的AIS船舶动态记录,即可发现其非法排污行为。相关案例如下:

案例一:巴拿马籍散化船“Y.PIONEER”轮2005年11月13日在上海港卸货后回靠上海港装货途中,曾于11月14日20∶00至22∶00在长江口水域清洗货舱,并于22∶00至24∶00将约37吨含B类有毒液体物质(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的洗舱水排放入海。“Y.PIONEER”轮货物记录簿的记录表明,该轮22∶00开始将洗舱水排放入海时,位于31°18.5’N122°56.4’E处;24∶00结束排污时,位于31°27.2’N122°56.2’E处,航海日志的历史记录表明该船当时一直航行在领海以外水域。所有相关记录都表明船舶当时航行在符合公约要求的水域,但由于该船洗舱后又回靠上海港装货,有重大非法排污嫌疑,因此执法人员复印了货物记录簿与航海日志相关页并要求船方签字盖章进行取证,待回去获取该船当时AIS船位历史记录后再进行详细调查,AIS记录表明:“Y.PIONEER”轮排放洗舱水时一直在长江口散化锚地(内水水域)内绕圈航行,其排放含B类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的行为已违反了MARPOL73/78附则II的要求,系非法排污。

案例二:巴拿马籍散化船“S BIRDIE”轮于2005年4月30日在南通卸货后靠宁波港装货途中,曾于5月3日01∶00至07∶00在长江口水域清洗货舱,并于01∶00至07∶10将含有D类有毒液体物质(异丁烯酸甲酯、丙烯酸)的洗舱水排放入海。“S BIRDIE”轮货物记录簿的洗舱水排放记录、航海日志的船舶动态历史记录等所有相关记录都表明该船当时航行在符合公约要求的领海以外水域,但由于该船自上海港驶往宁波装货并在途中洗舱,有重大非法排污嫌疑,因此执法人员复印了货物记录簿与航海日志相关页,并要求船方签字盖章进行取证,待回去获取该船当时AIS船位历史记录后再进行详细调查,AIS船位记录表明:“S BIRDIE”轮05∶00至05∶20在长江口锚地锚泊,05∶20至05∶40在长江口锚地水域航行,其他时段“SUN BIRDIE”轮将AIS设备关闭。姑且不论“SUN BIRDIE”轮01∶00至07∶10内其他时段的船舶动态,该船05∶00至05∶40在长江口锚地内排放含有毒化工品的洗舱水的作业已违反了MARPOL73/78附则Ⅱ的要求,系非法排污。

四、管理对策

严格控制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物的排放,维护水域清洁是海事机构的重要责任。为确保散化船的有毒污染物排放处置满足公约要求,最大限度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与人员健康的污染损害,海事机构一方面应加大对非法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应完善现有的监管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船方的政策宣传,提高船方的防污染管理意识。

(1)加强对散化船洗舱水排放处置的跟踪检查,加大对散化船非法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Ⅱ对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的排放控制要求,在现场检查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因素:

* 确定有毒液体物质的危害类别

由于散化船在卸载A类及高粘度、凝固性B类物质后必须对货舱进行强制预洗,因此在检查中应重点关注有毒物质是否属于A类及高粘度、凝固性B类有毒液体物质,以及在卸载A类及高粘度、凝固性B类有毒液体物质后是否按规定进行强制预洗。检查中可以通过货主提供的货物信息(Cargo information)、IBC规则等确定货物的危害类别。

应特别注意对高粘度、凝固性B类物质的确认,其中涉及货物熔点、卸货温度、货物粘度等多种因素,绝不可仅通过某一单一因素加以判定。检查中应先确认卸货温度,再结合货物的粘度与熔点方,可确定该物质是否属于高粘度物质。

* 确定散化船排放洗舱水时的船速、距“最近陆地”距离及水深

散化船在排放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洗舱水时,必须在距“最近陆地”海里以外及水深25米以上的水域以7节以上的航速航行。因此在检查中应重点对散化船排放洗舱水时的船速、距“最近陆地”距离及水域水深进行检查。

检查中主要结合《货物记录簿》、《航海日志》与《GPS记录簿》等记录,对船舶动态记录的一致性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货物记录簿》中的(F)18与(F)19项,了解船舶开始及结束排放洗舱水的时间,以及排放时的船速,根据《货物记录簿》(F)18项中注明的启泵和停泵的时间,结合当时的《航海日志》、《GPS船位记录簿》等其他记录,确定船舶排放洗舱水时的真实位置与航速。

对于《货物记录簿》、《航海日志》与《GPS记录簿》中均隐匿船舶排放洗舱水时的动态(航速、位置)记录,或船舶涉嫌伪造动态记录,或船方在询问调查中对动态记录以各种理由提出否认的,首先对船长、大副进行询问调查,确定船舶排放洗舱水的事实与排放时间段,之后再向AIS中心调取船舶排放洗舱水时的AIS动态记录即可确定船舶当时的实际动态,并确定船舶是否非法排污。

(2)完善现有监管手段,建议通过地方性立法,对AIS的24小时开启提出强制性要求

由于AIS系统能真实反映船舶的航行动态并能自动识别船舶的静态与动态信息,在调查取证中能发挥关键作用,执法人员在多起案件的调查中,正是依靠AIS记录发现船方在长江口锚地非法排污,并在所有法定记录中制作“假记录”以逃避海事主管机关的惩罚。但就AIS在散化船洗舱水排放跟踪检查中的应用方面,还是存在难点。许多外轮为逃避海事主管机构监管,往往在排污时关闭AIS设备,给执法人员在违章调查中造成较大困难。执法人员要花费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对船方进行询问调查,进行海图作业,确定排污事实、时间与航行动态,而且往往会遇到船方的抵触。对于故意非法排污后制作“假记录”的船舶,如果船方将AIS关闭,没有AIS船舶动态历史记录,海事机构根本无法发现其非法排污行为。因此,建议在在相关法规中对AIS的24小时使用提出强制性要求,对在上海港水域不按规定开启AIS设备的船舶给予处罚等惩戒措施,以便利海事机关的执法调查,严厉打击外国籍散化船在长江口水域非法排放含有有毒物质洗舱水的行为,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

第6篇

关键词:民航机务维修;安全管理水平;未确知测度

前言

正确的机务维修是确保民航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是民航维修系统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科学技术得到飞速度发展,民航运行过程中因机械性能不足而造成的航空事故逐渐减少,但由于机务维修不当造成的引航空事故率却呈现上升趋势。相关的调查显示,由于不正确的民航维修,造成同样的故障与维修安全事故屡屡发生,这一情况说明,国内的民航机务维修安全管理中还有很多的缺陷,有关部门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

1.国内民航机务维修的现状

当前,国内的航空公司都有着较为沉重的负担,飞机维修的成本在航空公司的总成本中占到了10―20%,维修费用更是占到购机费用的2/3。在这个民航工业迅速发展的时代,我国民航运输业的效率和质量也有进一步的提高,现有的民用运输机在概在510架左右,其他类型的运输机使用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国内每年投入到飞现维护、维修以及航材等方面的费用,超过了100亿元人民币。

航空维修服务行业是我国航空事业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未来航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离不开航空维修服务行业的支持,而且它还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全面对外开放的行业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外国航空维修厂商到中国来投资建厂,完善我国的航空维修服务业,并且不会再受到中方合资、投资金额以及投资年限等方面的限制[1]。

2.民航机务维修安全管理水平未确知测度分析的应用

2.1在机务维修安全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航空企业机务维修安全管理的水平,由各部分维修工作的效率和结果决定。因此,建立完善的机务维修系统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安全维修管理的水平,解决民航维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至关重要。

(1)从维护员工、修理工具、环境以及安全管理四个方面出发,将维修设备作基础条件,维修环境作为依据,安全管理作为手段,建立一套以人为本的维修安全管理系统。(2)维护人员是开展维修工作的基础,其性格、学历以及专业能力都可能会对维修工作效率造成影响,因此,想要提升维修工作的完成度、准确度,就需要提高维护人员的责任感、专业水平及对维修工作的认识度。(3)维修操作应该符合航行的相关要求,依据维修的数据、信息更新情况以及工作状态,确认维修次数和内容,以减少维修失误,确保航行能够顺利开展。

2.2民航机务维修安全管理水平分析模型的应用

首先假设某个评估对象具备m个相关的评估因素,并将其构成的评估因素空间记为X。考虑到维护员工、修理工具、维修的环境以及安全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影响影素,并且各个因素之又相互独立,则将其作为同一个评估单元进行评估,即:X={X1,X2,…,Xm},(m=1,2,3,4),如果其中任意一个因素Xm有n个单项评估指标y1,y2,…,y3,则将指标空间标记为Y={ym1,ym2,…,ymj…,ymn},(j=1,2,3,…n),如果各个指标的测量值ymj有p个评估等级c1,c2,…,c。p,p=6,则将评估空间记为E={c1,c2…,c6},c1,c2,c3,c4,c5,c6,并采用Ⅰ,Ⅱ,Ⅲ,Ⅳ,Ⅴ,Ⅵ,分别表示非常安全,安全,相对安全,一般性安全,不安全以及非常不安全六个安全等级,如果第k 级的安全程度大于第k+1级,则将其记ck>ck+1,k=1,2…5,如果c1>c2>…>c6,那么可以认为{c1,c2,…,c6}是评估空间E的一个序分割类[2]。

利用上述模型民航机务维修工程的维护员工、维修环境、修理工具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对维修工作进行合方位的细化,增加维修工作效率,提高航空企业机务维修安全管理的水平。

3.民航机务维修安全管理未确知测度分析的重要性

机务维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会受诸多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如维修人员、设备、维修、安全管理以及自然环境等因素。因此,采用未确知测度理论能够对机务维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信息因素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处理,有效避免因为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处理方法使用不当的情况,将未确知信息转变成为已知信息[3]。

未确知测度分析可以很好的对信息不确定问题进行解决和处理,并且在分析的过程不需要大量的数据,或是适应某一个典型分布,而是采用其拥有的置信度进行问题识别,提高了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未确知测度理论在民航机务维修安全管理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未确知测度分析方法的使用,需要建立一个机务维修安全管理水平分析模型,以民航机务维修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作发点,组成集维护员工、修理工具、维修环境以及安全管理四大部分为一体的机务维修安全管理系统,并利用该系统提高航空公司机务维修安全管理的水平。

结束语

总之,结合民航维修安全管理未知因素较多、过程较为复杂以及维修方法多样等特点,需要科学地使用未确知测度理论对维修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定维修安全的等级,找到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解决机务维修安管理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维修安全管理的水平,推动我国航空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俊飞,刘春雨.民航维修质量与安全管理研究[J],科技风,2015,9(11):100.

第7篇

【关键词】税务精英挑战赛;税务系列课程;教学实践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B 【论文编号】1009―8097(2009)05―0123―03

一 前言

《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知识经济的到来,要求高等教育融入创新观念,并在其功能上得到很好的体现,如何加强实验、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各高等院校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

将竞赛,尤其是教育部倡导的“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引进到教学中来,受到教育界的广泛关注。竞赛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教育内容陈旧,缺少综合性,削弱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阻碍了学生创新思维的发挥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以竞赛为载体,促进了“相关专业的教学改革”及“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1]。在科技竞赛活动中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2]。但将竞赛引进到教学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凸显我国高等教育的“应试教育与功利性竞赛”、“精英化教育与理想化竞赛”等弊端[3],以及陈树莲[4]提出的“学科竞赛功利化”对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因此税务教学有必要在吸收新教学方法的优点的同时,避免负面效应产生。

本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简要介绍本次教学实践开展的缘起;第三部分介绍、分析了此次教学实践和新的教学模式;第四部分总结教学模式并探讨新的教学模式的优点。

二 缘起

“税务精英挑战赛”是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每年为全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大学生举办的一项比赛。比赛的主要内容是在仿真的企业环境下探讨相关税务处理,考验学生们如何适当地运用课堂知识处理实际商业环境中的税务问题,是财务管理与会计专业本科生可以参加的为数很少的专业比赛。该比赛的目的是让大学生见识商业市场的真实情况;提高大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表达技巧及培养专业的判断力;增加大学生的税务知识及研习税务的兴趣;促进税务课程的发展;培育税务专业人材。

“税务精英挑战赛”的成功开展,为高等学校税务教学创新模式提供了实践支持,催生了笔者对税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思考和实践。通过将税务精英挑战赛与相关课程教学的有机结合,深化了税务系列课程的教学实践,以竞赛为载体,促进本科财会专业课程,特别是税务系列课程(税法、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的教学改革,深化相关理论课程的教学实践。

三 依托税务精英挑战赛促进税务系列课程教学

通过参加税务精英挑战赛,使实务界的前沿实践与高校实践教学的内容结合起来,使税务教学从单纯的“验证”性教学,向“分析设计、系统综合”教学的方向转变,通过“教”“赛”结合,从而使远超过实际参赛规模的学生有机会接收系统化的学习和实践锻炼。

1 以学科竞赛为载体,促进税务系列教学实践

将税务精英挑战赛与税务系列课程教学结合起来,使课堂的教学内容更加系统化(见图1)。

前期的《税法》课程作为一门税务基础课程,注重学生基础知识的积累;中期的《税务会计》注重税务课程与会计类课程的整合;后期的《纳税筹划》作为对基础知识的运用,注重学生创新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将历届竞赛案例、试题引入课堂教学,极大地丰富了教学内容,使课堂教学更贴近实际,既提高了教师的教学能力,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税务精英挑战赛”作为第二课堂,既使学生加深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又培养了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既培养了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又培养了他们克服困难、迎接挑战的人文精神。竞赛的选拔、准备阶段及其比赛都为学生提供了自主学习与实践的良机,使学生在学习主观能动性方面有了极大提高,学生用所学的知识解决经济事项的涉税问题,培养了他们的实践能力;学生的所学知识(不仅仅是税法、税务会计、纳税筹划,还有财务管理、企业会计、经济法等等)得到了综合运用,使得税务教学同其他学科的教育联系起来,将学生的知识从“点”到“线”,再到“面”的联系起来,使学生所学知识更加系统。

这样一种教赛结合的教育模式,形成以学校教学构成的“基础”培养层面和以商务仿真竞赛为代表的“提高”培养层面教育体系(如图2),既注重了基础应用人才的培养,又注意了税务前沿实践的接触,推动基础、综合、创新、研究等环节有机结合的税务课程体系建设。

2 通过税务精英挑战赛对税务系列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思考

通过税务精英挑战赛对学生综合能力的测试,发现学生普遍存在一些共同的缺点,主要是知识掌握不到位、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不够、文字写作能力欠佳、尤其是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因此提出税务系列教学内容改革,如图3所示。

在税务系列课程中引入“公司税务案例分析”内容,在教学中选择综合性和实践性较强的问题,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强调学生全过程参与意识,让学生提供解决方案并相互评价,使学生了解同一问题解决方案的多样性,在通过教师的归纳、引导和点评,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公司税务案例分析”教学中,还可采用当堂阅读案例,现场学生随即组合,避免学生“扎堆”现象,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当堂做出分析与解决方案,避免课下小组分析问题“搭便车”现象;由于课程的特殊性,要求的时间长,需要合理延长教学课时和时间,可将课程安排在小学期等时间,以发挥课程效果。

“公司税务案例分析”的设计,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的意识,给学生发挥其创造性思维和发散思维的空间,训练学生思维的流畅性、变通性和独特性,引导学生经过发散思维到集中思维再到发散思维的多次循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实现教学与市场无缝衔接

一般来说,企业的确不可能花一年半载的实践来培养学生,使其适应工作,因此培养人才的过程又延伸回了学校。实施教学和竞赛的有机结合,通过教学与市场的无缝隙衔接,使得学生在学校所学知识紧跟时代变化,学生毕业也能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做好入职角色的转变。

在教学目的方面,税务精英挑战赛以企业仿真经济业务为对象,以商业市场的真实情况为内容,通过竞赛教师和学生都深深地感受到社会、企业的需求,对于教学目的以及学习目的的明确都有很大的帮助,这对于学校适用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

四 “企业主办,教学主导,学生参与”教赛结合模式的优点

通过税务精英挑战赛,深化税务系列课程的教学实践,以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探索一种较为紧跟时代变化的教学模式,概括为“企业主办,教学主导,学生参与”的运行模式。“企业主办,教学主导,学生参与”教赛结合模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1)可操作性强,教育投入低。

“企业主办,教学主导,学生参与”的教学模式,竞赛主要费用由企业负担,参赛院校充分利用了企业的资源,在极少资源的投入下使学校获得了很大的有形、无形的效益。

(2)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符合实际和时代前沿。

“税务精英挑战赛”的案例、试题都是相关专业顶级专家集体智慧的结晶,案例涉及税收问题的热点方向,模拟商业市场的真实情景;比赛试题内容新、形式新、质量高。将比赛案例、试题引入到教学中,极大地提升了学校教学的实践性,提高了课程教学的效果,这是一般实验教学手段都无法比拟的。

(3)形成以竞赛为引导,素质教育为核心的教学特色,达到培养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

通过以赛促教,将税务系列课程教学同比赛无缝连接,使教学、实践形成了一个系统。通过教学改革和实践,将使学生学会思考,并掌握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创造了一种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改革的引导机制。

把竞赛作为一个结合点,将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和支持作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动力,对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人文社会综合素质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5)探索出一种成功的税收教育人才培养、人才发现的模式。

税务精英挑战赛是一种实践能力要求高、综合性强的特殊形式的“考试”,主办企业通过这种特殊考试发现人才,招聘人才。正是由于税务精英挑战赛对参赛学生素质要求的特殊性,使其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创新的要求,并对造就新一代具有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协作精神的人才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 王越,韩力,沈伯弘等.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的开展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中国大学教育,2005,(10):4-13.

[2] 童敏明,徐瑞东,冯小龙.通过科技竞赛全面培养大学生的素质[J].煤炭高等教育,2005,23(3):94-95.

[3] 丁三青.中国需要真正的创业教育――基于“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7,28(3):87-94.

[4] 陈树莲.学生学科竞赛功利化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教学与管理,2007:53-54.

[5] 李金平,常敏慧.由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引发的人才培养思考[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07,29(2):74-78.

[6] 王兵,缪志农,欧方平等.从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探索电子信息类应用型人才培养途径[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8,25(3):119-122.

[7] 刘翌.从数学建模竞赛谈高职数学教学改革[J].教育与职业,2006,(14):155-157.

[8] 刘海生.构筑动态专业框架优化学生知识结构――财务与会计专业教学过程管理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9):134-136.

[9] 李健.培养创新型人才必须强化教学与科研的融合[J].中国高等教育,2008,(9):14-15.

[10] 史永芳,王海涌.创新型人才综合能力与素质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科技创新导报,2008,(8):217.

第8篇

一、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

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这主要体现在处理特点、税务产生和抵扣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1.处理特点

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有着自身的处理特点,这一特点主要是自从2013年8月1日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部分“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将会在我国大范围内推开。除此之外,其处理特点主要还包括了试点之前的货物和相应的劳务的挂账留抵进项税额如何能够更好地在试点之后进行合理的抵扣和核算。

因此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同时具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2.税务产生和抵扣

在税务产生和抵扣的过程中,原增值税通常是纳税人应当具有的应税服务。并且如果在试点之日前货物和劳务的留抵进项税额在试点之日后抵扣,通常则会出现相应的本来已经抵扣的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的进项税抵扣了“营改增”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从而造成相应的会计处理误差。

二、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包括了许多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处理原则、案例分析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

1.处理原则。“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有着自身的处理原则。在“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要计算出本期货物和劳务整体的销项税额,并且对于占据的本期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和相应的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之间的比例有着清晰的了解。除此之外,在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会计人员应当注重用8月发生的全部销项税额减去8月取得并认证相符的全部进项税额,从而能够更加便利的计算出8月包含销售货物、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在内总的应纳税额;另外,在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会计人员还应当再将8月总的应纳税额乘以8月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占总的销项税额的比例,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更好地计算出8月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最后通过比较8月“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与7月31日企业账面上进项税额的留抵额,来判断出其中较小者就是8月允许抵扣的留抵税额。

2.案例分析。以某个从2013年8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营改增”的某私有企业作为案例来对“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进行说明。该企业的在税法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其经营的业务主要以销售自身生产的货物为主。除此之外,该企业自有的5台运营用汽车也提供对外的货物运输服务。假设该企业的业务包括了

(1)该企业的销售货物从2013年7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进项税额”留抵税额5.69万元;

(2)自从2013年的8月,该私营企业的销售模具取得的产品收入合计28万元,销项税额4.76万元,5辆运输车辆取得的货运业务收入合计(含税)8.88万元,销项税额0.88万元;

(3)2013年8月,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28万元,货运汽车取得购进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0.16万元。

通过上述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出其“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合计为:

8月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占销售货物和交通运输销项税额之和的比例为:4.76÷(4.76+0.88)=84.4%。与此同时该企业8月是所有业务的应纳税额为:(4.76+0.88)-(1.28+0.16)=4.2万元。另外,该私营企业的8月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为:4.2× 84.4%=3.54万元。在这一过程中由于3.54

第9篇

【摘要】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策划,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经济行为。本文通过对税收筹划的具体案例展开分析论述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运用。

【关键词】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对“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我们可以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策划,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经济行为。

一、纳税筹划存在的原因

1.税收政策的差异

如: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政策不同。

如: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另规定一档低税率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1日表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2.税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2008年将是改革至关重要的一年。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全面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资源税费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方案等重大税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随着改革触角进一步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国最大的两个税种延伸,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步入实质操作阶段。在这一轮改革浪潮中,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物业税等税种改革也将在2008年进一步推进。

现行税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规范文件构成,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

3.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草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旧税法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实施过渡性优惠政策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25%,企业设立时则可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合理设立。

4.边际税率的运用

某些税种按不同档次的税率征收,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一定的费用标准后,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为纳税人合理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达到不纳税、少纳税、延迟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节税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们通过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失败的税务筹划案例,来分析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运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资企业主要负责为某铸造厂采购生铁并负责运输。策划的筹划方案:将为铸造厂的生铁采购改为代购生铁。由物资公司每月为铸造厂负责联系4000吨的生铁采购业务,向其收取每吨10元的中介手续费用,并将生铁从钢铁厂提出运送到铸造厂,每吨收取运费40元。通过该方案节省了因近亿元销售额产生的税收及附加,对于手续费和运输费只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

年末,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物资企业的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生铁销售额较上年同期显著减少;而“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万元手续费收入和16万元运输收入。经询问记账人员,并到银行查询该公司资金往来,证实该企业经常收到铸造厂的结算汇款,也有汇给生铁供应商某钢厂的货款,但未观察到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代购生铁业务不成立,属涉嫌偷税,要求该物资企业补交了近千万元的增值税。

2.相关政策法规

财税[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只对手续费和运输费缴纳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案例分析

该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与铸铁厂、钢厂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使得税务人员有理由认为上述业务违背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规定,从而不被认可是代购货物业务,其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案例启示

(1)会计核算要规范。误区:会计处理模糊是应付税务检查的好办法。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该公司对代购业务没有规范的会计记录,没有可靠的资金往来记录以证明物资公司没有垫付资金,税务检查人员不认可代购业务,从而使得一个很好的筹划方案失败。

(2)科目设置要符合实际需要。在本案例中,该物资公司可以自行设置“代购商品款”核算代购业务的经济业务,方便税收检查人员检查。

(3)形式要件要合规。本案例的败因在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不垫付资金并不代表不做业务,在本案例中,只要在会计记录中做到在未收到铸造厂资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钢铁厂货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同时还要和铸造厂签订代购合同以证明代购业务的存在,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总结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对税款的合法节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区别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款行为的本质和关键所在。

2.考虑成本效益。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重视分析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和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充分考虑到对未来的税负的长远影响。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学规划与安排。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它是税收筹划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4.综合衡量与周密部署。税收筹划不仅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也与经营有关,是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后效益。切忌简单地模仿,必须注意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企业规模差异与性质差异、经营环节差异收入来源与征收方式差异等。

5.形式要件要合规。相关会计记录的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6.规避税收风险。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基础上的对税收法规的利用,税法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不断的堵塞漏洞和处于反避税的当中。一不小心落入税收筹划误区,将会产生重大的税收损失。

第10篇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因税务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税局税务所派王某和赵某对其辖区内的某饭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到该饭店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饭店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3000元,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即3000元罚款的决定,限于11月12日前缴纳入库。由于该饭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准备搬迁,该饭店经理借机立即调集车辆准备将现存货物转移运走。检查人员察觉后迅速返回税务所,报经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当即扣押了该饭店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饭店开具了扣押收据。11月5日,该饭店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1月9日,该税务所将扣押的商品货物归还给了该饭店。该饭店发现归还的部分货物损坏,经确认价值5000元,随即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

法理分析

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检查程序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而本案中,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税务处罚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税务人员对该饭店不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应当采取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税务人员作出3000元的罚款决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所在执法中完全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3)税务所对该饭店作出3000元罚款的决定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也就意味着,超过2000元的罚款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属于越权行为。(4)税务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税务人员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属程序违法并且查封了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已经远远超过饭店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务保全措施。”而税务所却是在饭店补缴之后几日内才对其解除的税收保全措施,且税务所未尽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义务,致使部分货物受到损坏。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针对以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饭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饭店可依法获得赔偿。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概念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导致的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当导致前两种风险的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更为严重时,就会相应引发此类风险,它与前两种风险的区别在于量上的差异导致质上的不同。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市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该厂的厂长牛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李某,先后给李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该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某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电缆厂涉嫌偷税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机关。

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电缆厂涉嫌偷税,却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由上面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政纪处分,实在是得不偿失。#p#分页标题#e#

暴力抗税类风险

概念

暴力抗税类风险是指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胁方法等不友好的强硬形式拒不缴纳税款而直接危及执法人员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风险。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2年3月26日晚,某地税局车辆运输税收办公室税务人员依法扣压了一辆欠税的出租车,被扣车主吴某却找崔某等无业人员到该局运办说情,要求放行。这一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后,崔某和吴某竟对运办负责人孙某实施暴力攻击,与此同时,该分局大门口也被崔某带来的10多个同伙看住,致使孙某头部、腹部和腿部多处受伤,事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崔某行凶后还威胁税务人员,其言行十分嚣张。

第11篇

关键词:税务干部 培训 创新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a)-0237-01

21世纪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已经普遍应用到当前的税务工作中,传统税务培训无论在培训内容上还是在培训模式上,都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税务工作的要求,因此,现阶段要切实加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模式创新,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1 当前税务干部培训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 培训对象局限性大,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税务工作的培训对象集中在岗位要员身上,包括局长、所长、稽查等岗位,这些人对税务工作已经有一定的认识,而很多没有培训资格的税务工作人员又缺乏必要的知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培训资源的浪费。除此之外,现阶段我国的税务干部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而一些年轻的税务干部则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他们进行相同的税务教育培训也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

1.2 培训方法单一

目前,我国的税务教育培训大多为短期培训,教育培训方法单一,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缺乏多模式、多渠道的税务培训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税务工作的培训内容越来越丰富,仅凭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无法满足培训的要求,情境模拟、多媒体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扮演等互动型教学方式应该广泛应用到税务教育培训工作中。

1.3 教育培训机制不够健全

缺乏科学、合理的教育需求分析和评价机制是我国税务培训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很多税务培训计划都属于短期培训,依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没有从整体上对税务知识和技能进行分析和安排,导致培训计划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而奖惩机制的缺乏使部分税务干部对税务培训学习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税务培训成为一种形式,成效甚微。

此外,税务培训内容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很多税务培训计划的培训对象来自于不同的岗位,他们具有不同的知识需求,对他们进行相同内容的培训,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2 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模式的创新途径

当前我国税务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强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势在必行。针对税务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健全培训体制、创新培训方式、优化培训手段、完善奖惩机制等方面加强改进。

2.1 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的教育培训保障机制

创新税务干部的培训模式,首先应该建立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整体把握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机制,首先应该从培训的指导思想入手,加强税务干部对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引起他们对培训学习的重视,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效果。其次,要根据组织、岗位以及个人需求的不同,制定合理的长期、短期培训方案,杜绝无系统、无条理的培训现象发生。培训计划的制定要遵循组织及个人的培养规律,从长远角度出发,培养税务干部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逐步建立起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培养体系。最后,应该从培训计划的设计、考核、档案管理、评价结果等方面着手,制定严格、详细的基本制度,确保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有法可依。

2.2 依照不同的培养需求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对于知识层面不同而又处于不同岗位的税务干部而言,其所需的培训内容有很大差异,要想获得更理想的教育培训效果,分级分类进行培训是最直接有效的解决方法。一方面,由于税务干部具体岗位、职位的不同导致培训内容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于企业税源管理人员而言,在培训时应该以讲解会计知识、会计制度、税法差异等为主,而对于稽查岗位的人员而言,应该以稽查技巧、稽查程序、案例分析等为主;另一方面,由于税务干部的知识层次和文化素养不同,导致他们在知识储备量、分析理解能力、业务能力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进而影响到教育培训工作的成果。对于基础薄弱的人而言,应该加强培训基础知识,而对于高层次人员来说,则应该加强培训他们的知识应用能力。

2.3 优化培训手段,拓展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单一是目前我国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拓展教育培训方式,实现培训形式的多样化,对于提高税务干部培训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应该将短期培训、长期培训与初任教育培训、任职教育培训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每一项培训都成为系统培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应该充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备,增加课堂的趣味性和生动性。同时,应该改变以教师为主体的传统教学模式,在授课时通过情境模拟、角色扮演、分组讨论、案例分析等课堂活动活跃氛围,增加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最后,要紧跟时展的潮流,多吸引讲师、教授等开展专题讲座活动,使领导干部能够及时把握好宏观经济、知识经济、税收政策、税收发展等方面的形势,提高他们的宏观意识和调控能力。

2.4 进一步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合理、完善的奖惩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发税务干部的培训学习热情,提高他们对教育培训的重视程度。教育培训部门可以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的成果进行量化考核,通过与预期目标以及其他教育培训项目进行对比,评估培训结果,总结培训的经验和教训,为新的培训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参与教育培训的个人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员工综合能力的一项评价指标,并依此对员工的晋升、奖金等进行判断。对于培训效果不好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惩处,限期要求达到培训效果或者实行下岗、降级使用。而对于事业心强、培训结果优异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提供给他们更好的发展机遇。

此外,创新税务干部的培训模式,应该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的优势,将培训学习随时化、随地化。培训部门可以搭建网络教育平台,以网络资源为依托,建立网上学习课堂,教师将课件、资料等到网上,并通过建立教育论坛及时地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在实际培训中,培训部门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学习沙龙,给参与培训的人员提供良好的交流讨论场所,促进税务干部的共同提高。

参考文献

[1] 李冬梅.管窥高校税务干部培训的问题与对策[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8):54.

第12篇

关键词:营改增 保险 纳税影响

一、引言

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保险的业务范包括推销保险产品、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具体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为配合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个人保险行业的“营改增”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营改增”对个人保险行业是利是弊?本文对此进行探析。

二、个人保险行业的“营改增”政策

为配合“营改增”的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45号公告”,就个人保险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如何纳税的问题予以明确,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代征”“代扣”和“代开”。(1)代征。鉴于个人保险人数量多,税源零散,直接对其征税成本较高,“45号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保险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委托支付服务费的保险企业代征。(2)代扣。个人保险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特殊之处在于允许扣除展业成本。(3)代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可代个人保险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保险人和证券经纪人的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三、“营改增”对个人保险行业的影响案例分析

(一)计算方法。以1个月内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为一次收入,即在个人保险企业计发佣金的当月内,个人保险人不论分几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都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个人保险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三步: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第二步,以余额减去展业成本,得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展业成本时应注意计算基数,从2016年8月起,个人保险人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去实缴地方税费后的差额,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而此前的规定,是以取得的未减去营业税及附加的初始佣金收入为基数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第三步,以前述应税所得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案例分析。

1.以高收入者为例。

(1)“营改增”之后的计算――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保险企业的个人保险人甲某,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41 2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41 200÷(1+3%)=40 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40 000×3%=1 2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 200×7%=84(元)

企业的展业成本:(40 000-84)×40%=15 966.4(元)

企业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40 000-84-15 966.4]×(1-20%)×20%=(39 916-15 966.40)×80%×20%=3 831.936(元)

甲某总计应缴纳5 115.936元的税款。

(2)“营改增”之前的计算――按照服务业中的业计算。保险企业的个人保险人甲某,2014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41 200元,其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企业代征营业税:41 200×5%=2 060(元)

企业的展业成本:42 100×40%=16 48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2 060×7%=144.2(元)

企业代征教育费附加:2 060×3%=61.8(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41 200-2 060-16 480-144.2-61.8)×(1-20%)×20%=22 515.8×(1-20%)×20%=3 592.64(元)

甲某总计应缴纳5 858.64元的税款。

2.以低收入者为例。

(1)“营改增”之后的计算――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保险企业的个人保险人乙某,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5 46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5 460÷(1+3%)=4 2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4 200×3%=126(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6×7%=8.82(元)

第13篇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加油站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两种主要的地方税种。根据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文结合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各加油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对加油站应该如何正确的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简要的分析,以便合理纳税,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原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存在纠纷的,由使用人纳税。征税对象是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中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税种名称定为城市房地产税,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了第546号令,宣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案例一:

2007年5月至7月L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2005年计算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加油站房屋、罩棚和厕所,而在2006年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没有包含加油站罩棚和厕所,因此税务局要求补交2006年罩棚的房产税八万余元。

案例分析:

如果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加油站中的房屋和罩棚均应计算缴纳房产税,况且在2005年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包含了加油站房屋、罩棚和厕所,2006年应该和2005年保持一致,继续缴纳罩棚和厕所的房产税。但是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税务管理人员及时地同上级公司财务处税务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并咨询了税务师事务所的老师,通过拨打L市地税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途径对房产税缴纳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1、房屋是单独计量的,房产证只包含房屋,不含罩棚和厕所;2、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设置“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屋原值,罩棚和厕所的价值也是单独计价的;3、通过实地调查,该地区的其他加油站均没有对罩棚和厕所缴纳房产税,公司希望能够承担同等的责任,以便进行公平竞争;4、某些兄弟公司在其他地市,罩棚、厕所不需缴纳房产税。经过与地税局稽查局、税源管理科等多个科室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协调后,最终地税局相关科室同意公司的加油站罩棚和厕所不用交纳房产税。

在此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文的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可见在这之前,中石油某销售公司的做法为企业合理规避了税费支出。随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10]121号文件,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具体规定为:“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即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的,各方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整个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适当调节不同地区的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于1988年9月27日颁布的。

案例二:

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在税务自查中,发现有4座加油站于2005年底开业,而土地使用权证在开业之前早已办理完毕,2005年没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司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从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之日起缴纳,2005年度漏交城镇土地使用税10903.9元,发现这一问题后,公司积极主动的补交了这一部分税款。

案例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只要加油站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到中国石油某销售公司名下,就意味着该公司成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该从变更之日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司在收购加油站时经常出现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在前,加油站开业在后,在这中间还会出现跨年度情况,容易漏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情况应该引起重视。

案例三:

2007年6月,L市T县地方税务局给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下达了地税处罚决定书,要求补交自2001年6月到2007年6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49000元。

案例分析:

中国石油某销售分公司第三加油站位于L市T县庙山镇政府驻地。该加油站属于土地租赁、地上物收购性质的资产型加油站,公司于2001年5月份与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签订该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近几年经营不善,又是当地企业,因为各种理由没有支付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地方税务局在向对方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根据财税[2006]56号文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于2007年6月份向公司方下达了补交490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款的处罚决定书。接到处罚决定后,公司积极和地税局沟通,提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是该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应该依法纳税;2、公司已与T县庙山供销合作社签订了正式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在T县土地矿产管理局办理了登记证明,不属于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的情况。经过进一步的沟通协调,最终县地税局把处罚决定又下达给了庙山供销合作社。

以上是通过三个案例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在日常的税务工作办理过程中形成了几点体会,和大家共享:

1、税务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水平,直接关系着能否做好纳税筹划,要做到合理纳税,既不偷税漏税又不多交税款,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同时维护公司利益。

2、在与税务局的沟通交流中,要做到不卑不亢。既要充分的尊重对方,又要据理力争,和对方摆事实讲道理,如果我们摆出合理的法律依据,他们同样也会非常尊重我们。

第14篇

所谓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就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金,而土地增值额则等于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的差额。作为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较大的税种之一,土地增值税长期以来所采用的缴纳方式为预征制,但从2007年2月开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方式变更为清算制,这给众多房地产企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鉴于此,本文从会计角度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相关账务处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期可对此有所借鉴。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账务处理规定

从会计角度看,房地产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假设为A)、“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假设为B)、“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假设为C)三个科目来对本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核算。

在取得预售收入时,房地产企业需按预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此时在账务处理中需借记C、贷记B,在实际缴纳时再将B予以转出。在项目竣工后,企业需按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计算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费用,并进行借记A、贷记C的处理,将C的科目余额转平。而在取得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确定后,根据其应补缴的差额直接进行借记A、贷记B的处理,在完成补缴时再将B予以转出。经过以上账务处理,A、B、C科目的余额应均为零。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即先期预缴、收入结算和清算补缴。而由于会税差异的存在,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的核算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时间性差异,虽然从账面上看对其最终的财务结果没有太大的影响,但考虑到资金时间价值的存在,因此对此还需予以必要的关注。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案例分析

例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甲企业于2007年开始销售一楼盘,并于当年实现预售收入10亿元,下一年度2008年实现预售收入30亿元,200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至此该楼盘以告售罄,并于2009年底结转该楼盘的全部销售收入60亿元。2010年7月,经税务机关清算核定,该楼盘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4800万元。假设该楼盘均为小户型普通住宅,甲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其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甲企业取得该楼盘的预售收入10亿元,据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500万元(100000万元×5‰),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摊费用――预交土地增值税5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5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2)2008年,甲企业取得该楼盘的预售收入30亿元,据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500万元(300000万元×5‰),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摊费用――预交土地增值税15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5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00万元

(3)2009年,甲企业取得该楼盘的销售收入20亿元,据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万元(200000万元×5‰),并于年底结转全部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摊费用――预交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3000万元

贷:待摊费用――预交土地增值税3000万元

(4)2010年7月,根据税务机关的清算结果需补缴土地增值税1800万元(4800万元-3000万元),并已全部交讫,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18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8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00万元

四、总结

由上述案例可知,甲企业在2007-2009年度所实现的销售收入已被分别计入这三年的应纳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根据配比原则也应将这三年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500万元、1500万元和1000万元,分别在其各自年度的应纳所得中予以扣除,作为应纳所得的抵减项处理。但是,由于2010年度相关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4800万元,超出了2009年底所确认的相关金额,因此应将该差额1800万元作为本年度的应纳所得处理,并予以调增。由此可见,会税差异的长期存在将使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更为复杂化,为此企业需要不断的调整才可予以适应。

参考文献:

[1]许隽孜.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8;9

第15篇

关键词:重大资产重组 财税[2009]59号 企业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近年来,上市公司基于战略整合的目的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例越来越多,而一些拥有优质资产的企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借壳上市的案例也日趋增多。截至2012年6月12日,本年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已召开16次工作会议,对26家企业的并购重组事项进行了审核。

基于上述发展趋势,中国证监会及相关部门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审核办法和信息披露规范文件。另一方面,为了鼓励企业重组整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降低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务成本的角度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税务政策,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重组提供优惠的税收待遇。本文以《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为出发点,结合案例分析该文件对企业重组过程中所涉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59号文相关条款

首先来了解下59号文的相关条款,59号文明确提到了两种类型的收购方式: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收购企业和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在一般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中,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但当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符合59号文的规定时,可以作为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中,当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而在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上述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案例分析

A公司系上市公司,B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10家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置入资产,B公司对其持股比例均在80%以上)与A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以下简称置出资产)进行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差额由A公司向B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B公司成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而A公司拥有了置入的10家公司的股权。这就是一个借壳上市的案例。经审计评估,双方交易项目在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如下:(单位:万元)

在59号文出台前,该项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A、B公司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金额分别为(假设双方均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A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30,000.00―10,000.00)×25%=5,000.00万元

B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24000.00―68,000.00)×25%=44,500.00万元

也就是说,该项重大资产重组所要计缴的企业所得税共计为49,500.00万元,而在59号文出台后,这项税负明显减少。

从A公司的角度出发,该重大资产重组属于A公司作为收购企业购买B公司所持有的10家子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对10家子公司的控制的交易,属于股权收购。而从B公司的角度出发,该重大资产重组属于B公司作为受让企业购买A公司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是资产收购。那这个案例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呢?

从A公司角度出发认定该重大资产重组是一项股权收购,则因为A公司所购买的10家子公司的股权都在80%以上,满足59号文的规定;同时A公司为取得10家子公司的股权所支付的对价分别为评估价值为30,000.00万元的资产、负债和216,00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87.80%,同样满足59号文关于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规定,所以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就意味着A公司取得的10家子公司的股权按原有计税基础确认,B公司取得A公司的股权同样按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由此从税务的角度,整个重大资产重组仅需要就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金额= (246,000―68,000)×30,000/246,000×25%=5,426.83万元。

从B公司出发认定该重大资产重组是一项资产收购,因为B公司所购买的是A公司全部的资产、负债,满足59号文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的规定,B公司在资产收购过程中以持有的10家子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不存在非股权支付,同样满足59号文的规定,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取得10家子公司的股权按原有计税基础确认,B公司取得A公司转让的全部资产负债按原有计税基础确认。由此从税务的角度整个重大资产重组在重组时点无需承担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务成本。

综合两方面的分析,该案例就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最小化而言,最优方案是作为资产收购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做一个延伸分析,如果上述案例中B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10家公司的股权(B公司对其中8家公司的持股比例在80%以上,对另外2家公司的持股比例在70%)与A公司的部分资产、负债(置出资产占其全部资产的70%)进行资产重组,经审计评估,双方交易项目在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与原案例相同。

此项重大资产重组从A公司角度出发仍为股权收购,从B公司角度出发仍为资产收购,但是由于几个关键比例的变化,导致无论从A公司角度还是B公司角度都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那如何才能通过重组项目的调整使之符合59号文的条件呢?由于A公司用于置出的资产只占到全部资产的70%,不满足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的规定,所以只能从B公司入手进行调整。因为B公司目前用于置入的10家子公司股权中有2家的持股比例是70%,未达到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所以可以考虑先由B公司以所持有的10家公司的股权配以一定比例的现金新设一家全资子公司,然后将其所持有的该全资子公司的股权与A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从而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