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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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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完善 农村土地 法律 建议 方法

当前,对于农村土地建设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现在执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与地方法律和国家法规发生冲突的情况,很多土地管理方面的方式不够完善,促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运行无序,相关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法规不健全,对完善农村土地问题都起到阻碍的作用,所以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必要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做出完善和修改,以下我们就针对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

1.关于完善城乡土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城乡土地建设相关的法律中,主要指出,利用土地规划确定城镇的建设,如果是土地规划用地范围之外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土地组织批准,非公益性项目可以让农民依据法律形式,多种方式参与开发以及经营并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法规原则,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进行非公益城市建设开发的,所以这一原则有必要进行修改,以下我们通过几点建议来进行分析。

1.1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所以建议必须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层层深入没,全面落实,继续对土地进行治理和复垦以及开发,在开发和利用中做到先补后占的形式,不得跨越省市区进行占补平衡,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建设使用土地,不断的缩小征地的范围,完善和修改征用土地的补助机制。

1.2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到城市土地市场以后,应该对其现行的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使农民能够体会和感受到现代化城市与工业化生活。为此,要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前提是必须享有国有土地的平等权益,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的基本形式进行转让,这样的形式就是城市土地使用权在转让环节中对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运用统一市场和无差别性程度。

1.3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不断地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对宅基地进行管理,合法的享用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家颁布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能像城市居民出售,这样的法规约束的很显然与宪法当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冲突,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给予农民充分的保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手中现有的土地进行长期不变,赋予农民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根据以上原则,应该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方法,让农民能够更灵活的对土地实行经营和承包的权利,由此可见建议应该对其法规修改:随着农民大量的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也随着不断的流转,应该放宽相关法规,让集体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也参与到农业开发当中来,运用大量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以及丰富的市场信息引进到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建议将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晨报采用家方式的承包方式,但是家庭承包方式是不能够承包荒丘以及荒山的,荒丘荒山等土地采用公开竞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承包使用,国有的土地可以承包给个人或者是经营者从事各项生产和种植,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从事生产,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加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的具体方法,然后在此基础之上修改或者是废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然后将流转的程序和过程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农村土地问题有史以来都是造成农民发生争执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于农村生活环境和建设新农村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所以,我们应该,积极的探索解决农民土地纠纷的方法和有效途径,现行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方式是通过仲裁的形式进行土地纠纷的解决,但是目前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方式还没有进行规定和制度,留下了很多的法律空白,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也只是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仲裁程序,内容非常的肤浅,所以建议,应该制定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法,用正常的法律形式和法规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以法律的方式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约束。

结 语

综上所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创新和改革,农民和土地都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如果支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和解决,那么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的局限,希望相关政策能够及早的完善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让农民能够将土地经济搞好,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土地管理法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J].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9.(03).

[2]玉圭.国务院原则通过《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J].城市规划通讯.2008.(02).

第2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解决

引 言

我国拥有960万km2的国土,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但是我国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并不充裕,从最为受关注的耕地资源来讲,我国可利用的耕地资源现状并不乐观,虽然总量大,但是人均耕地资源占有量少,高质量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少,因此完善土地资源管理、更加有效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土地资源管理,近些年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不健全,法规执行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1 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具有了规定土地资源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法规制定较晚,发展时间不够,因此具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比如某些方面法律约束的缺失,或者法律条文中某些含义模糊的字词,都会给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增加难度。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对“公共利益”一词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管理时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容易产生异化问题。再如,第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这里“总量不减少”并没有提出需要保证耕地质量和生态条件的等值,这就很有可能造成占优补劣现象。另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其滞后性,由于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偏向城市,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约束和完善相对较少,因此在应对新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问题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可以遵从,例如在解决特殊群众集体性土地资源纠纷时无法可循,这使得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容易趋向于被动形式。

1.2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效果差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现存的又一重要问题,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已有成文规定,但是却由于多种原因没有被有效的落实执行,比如虽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征用土地,但是许多地区滥征土地现象严重并且无人制止。

1.3 管理体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不健全,某些部门存在责任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合,这种现象容易导致在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责任,从而降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执行效率。

2 我国土地管理现存问题解决措施

2.1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对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特别是《土地管理法》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确政府的保护耕地的职能,用法律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等相关服务设施。其次,对占用耕地的规定,如果是经批准的非农业性建设,应该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并明确开垦土地质量和生态条件与被占用耕地相当。再次,要规定明确的土地用途改变批准流程,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利用的土地为耕地时,应限制其使用权和承包权,如果权力享有者想变更土地用途,将土地变为非耕地,应按照正规审批流程争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变更。最后,由于基层管理部门与群众联系紧密,对我国土地管理问题也有更切合实际的了解,因此县级及以下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反映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新趋势和新动向,做好高层与基层的沟通,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立法更加实用和有效。

2.2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设,主要是对土地管理部门职能进行明确规定和详细划分,在保证明确无异义的前提下,将土地管理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不同部门当中。

2.3 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

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如发现有滥征耕地和土地破坏性开发的现象,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依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破坏者进行土地资源的修复和功能完善。其次应该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当相关的领导在决策上出现失误,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损失,甚至是群众极度不满事件的发生,都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4 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更加根本的一环就是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涉及的知识技术层面较多,如果要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依法治理,需要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注重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将经济、法学、管理学、区域学等诸多学科的人才集中起来,组建完备的土地资源管理队伍,以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依法有效管理。

3 总 结

经过近些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今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和进步方向,仍是完善土地资源法制建设,促进依法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当前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法律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法律条文的细节和含义方面,应该更加细致明确,让法律的约束效力更加充分的发挥。其次需要完善管理部门的体质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再次,应该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其法律意识,并注重健全管理队伍的人才建设,保证管理过程对多学科知识应用时有专业人才负责,从而有效保证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依法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李丹,符海峰.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及解决措施[J].科技向导,2014,(3):52,60.

第3篇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整规办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县上决定进一步在全县开展非法砖窑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全面清查全县所有砖窑的基本情况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切实解决我县存在的非法砖窑无证开采,破坏耕地、浪费能源等突出问题,确定保留和关闭名单,对关闭的砖窑坚决依法取缔,并制订砖窑布局规划,依法规范砖窑生产,保障全县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二、时间和步骤

整治非法砖窑依法规范砖窑生产,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议定需依法关闭的非法砖窑。国土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的建窑时间、法定代表人、占地类型、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证办理情况等;矿管办调查了解各个砖窑产品类型、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办理情况;环保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及环评手续办理情况;安监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工商局调查了解各个砖窑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国土资源局、矿管办在对全县所有砖窑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掌握砖窑的基本情况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保留和关闭砖窑名单,报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确定,为下一步编制布局规划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制订砖窑布局规划。由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和土地规划修编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台塬为主、平塬收缩”的原则制订全县砖窑布局规划。方案形成后,分发到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布局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三阶段,依法规范。分四个步聚:(一)向违法企业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各执法主体单位下发);(二)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与违法企业签订关闭协议(确定自行关闭时间由所在乡镇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督促其按协议时限关闭)。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违法砖窑,接受处理后,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愈期不办理的坚决予以关闭。(三)不按协议时限关闭的进入司法程序由执法主体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施关闭;(四)对规划区内确定保留的砖窑,先由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然后其他相关管理单位按各自行业规定办理相关证照,从而规范砖窑生产,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

三、组织领导

整治非法砖窑是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工作,也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县政府成立整治非法砖窑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长助理、县公安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矿管办主任

成员:*县法院副院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电力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发改委副主任

*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同志兼任。

四、几点要求

1、搞好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耕地保护,墙体材料革新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及各砖窑经营者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的责任感,做到依法用地、依法经营。

2、严格土地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有关政策,对保留的砖窑合理划定取土范围和取土深度;同时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取土计划,签订取土协议书和土地复垦协议书,收取土地复耕保证金,坚决杜绝在平原取土等违法行为。

第4篇

这次讲话仍然彰显出“有的放矢”、“振聋发聩”的语言风格特点。他站在全局和历史的高度,不但强调了耕地保护绝不能有闪失,而且还具体指出了当前农地改革中需特别注意的风险点,这无疑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中央明确了“三条底线”,即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并提出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然而在现实中,或明或暗地反对“三条底线”的声音并不鲜见,农地改革试点“抢跑”行为也时有发生。

值得警惕的是,在土地“私有化”论调的负面影响下,资本到农村“跑马圈地”,在一些地方已呈暗潮汹涌之势。一些资本之所以敢明闯法律法规禁地,暗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到农村勾结少数基层干部大肆圈地,其背后动力主要有两点:一是对即期和远期“利润”的追求;二是对非法农转非“暴利”的渴望。

即期“利润”主要来自于现代农业的各项补贴,远期“利润”则是可逃避货币贬值的压力。目前,中国M2与GDP比例屡创历史新高,由于农民耕种土地回报低下,圈占农村土地的成本十分低廉。

“跑马圈地”的农转非“暴利”,来自于资本到农村圈地成功之后,再非法农转非。由于土地用途管制,中国一直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使得建设用地供求远比农用地供求紧张。因而,土地一旦从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价值就能得到巨大提升。

调查显示,到农村“跑马圈地”的资本,极少有只满足于即期和远期“利润”追求的,更多还是对非法农转非“暴利”的渴求。如果放任资本在农村土地上肆意妄为,一方面,极有可能出现失地农民流离失所的悲剧,另一方面,宝贵的耕地资源最终被破坏将是必然的。

第5篇

坟地、墓地都是作为安葬死者的地方,寄托了还在世的亲人的思念,墓深埋在地底下安放着死者的尸体、死者生前的遗物以及一些珍贵的东西;而坟地不同于墓地,坟地是显露于土地之上的,而且一般在坟地周围的一大片空地都不会用来进行生产或者是建造工厂之类的。但是现代用地紧张,我国的人口逐渐增多,需要更多的土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求。在许多地方就开始了平坟的运动,许多的农村坟地被平整出来,伤害了人民的感情,而且这些土地在被平整之后也没有真正被利用。我国的农村有着大片的坟地,经常因此发生一些纠纷,但是关于坟地的法律很多界定都不清楚,而且国家关于坟地的规定也需要补充。本文就坟地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来分析存在的问题,探寻坟地的法律归属的问题以及坟地自身的社会价值与意义的问题。

一、农村坟地的现状

农村坟地存在于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为了国家的发展考虑,国家提倡改变传统的土葬为火葬,但是传统的土葬的风俗习惯已经深深植根于农村人民的心中,他们认为人死后总归是要入土的,这样人的灵魂才能得到安宁。而且他们认为坟地中安放着祖先的灵魂,是他们情感的寄托之地。在清明节、春节等传统农耕节日里,他们带上祭祀品去上坟,告慰祖先的亡灵,让祖先保佑他们。目前国家对于这方面没有强制的措施,很多农村地区仍然会采取土葬的形式。坟地的法律归属问题至今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围绕坟地产生的纠纷很多。但是在这些纠纷处理中,很难做到保护死者的权利,因为我国的法律条文多针对的都是在世的我国公民,而死者享受的权利是很有限的。[1]在发生坟地纠纷的时候,法院将当事人的血缘很近的亲属们作为主体,但是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死者都有亲属,没有亲属的死者的权利该由谁来保护?一些无主的坟地里死者的权益又有谁来保护?

将死者的近亲作为法律的主要主体,还没有考虑到近亲对于死者的权利侵害的行为。法律中存在着的个别漏洞以及一些不可预料的问题都成为了坟地纠纷多发而且无力解决的原因。[2]我国曾经有一些地方的坟地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比如说发生在河南周口的平整耕地的运动,引起了当地人们的不满,也引起了国家的关注,为此专门调整了关于坟地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坟地的法律属性的明确是很重要的,而研究坟地的现实社会价值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两者之间常常产生冲突。如何很好地平衡坟地的法律属性,以及坟地的社会价值,值得深思。

二、农村坟地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社会经济以一个惊人的速度发展着。与此同时,伴随经济发展的是我国的城市化以及工业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因此直接就导致了我国城市各种用途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用地与农村用地之间的矛盾也因此暴露出来并进一步加剧,并且这种矛盾在沿海的经济发展较迅速的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说,以上海为中心的江沪以及东北江浙沿海等地区的用地矛盾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妥善合理解决这一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环节,也对于我国城市化进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针对上述现象,结合我国国情,在保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耕地数量的前提下,目前主要有两种手段来解决。首先是将城市一些可以用做建设用地的闲余用地充分进行再利用。[3]比如说广东省等东北沿海的省市,在近年来就针对用地矛盾问题而在城市里面进行了“三旧”改造措施,将城市中其他功能不明显的用地改造成城市建设用地。其次就是将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分析,将农村中一些住宅面积较大以及无人居住的村居、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乡镇政府用地进行复垦改造成耕地,这样就节余下更多用地用于城市建设。当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两种主要的解决方法之外,仍有其他的方式手段可以缓解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农村用地之间的矛盾,比如说对于一些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合法手续审批就在闲余用地进行建设的民居等其他用途的建设等,相关的部门可以进行清查以及复垦,将这些非法建设用地最终转化为农村用地或者是城市建设用地用来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从而促进共同发展。

当前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农村用地这个问题上进行的相关研究也比较综合全面,总结下来,重点主要集中在对于农村违法建设用地方面的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规范上。[4]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趋势又呈现出两个主流研究方向。首先就是对这个问题的综合全面性地研究,综合全面性主要体现在对于农村违章违法的建筑不进行类型上面的区分,不论何种类型种类的违章建筑都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各种类型违章建筑所产生的不同问题,就其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综合性的整理以及研究。另一种研究方向与上文中所提到的研究方向完全不同,这种研究方向主要是专注于某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不断发掘其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深化研究深度。而在近几年,由于我国的“小产权房”现象层出不穷,而因此引发的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也使相关领域的大部分学者对这个现象以及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以及研究,研究方向大部分集中倾向于某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上,而这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就是住宅类型的建筑,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章建筑研究比较少见。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章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全面,无法对其他类型地违章建筑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5]这就提到了本文中关于农村违法建设坟地的问题,对于农村中违法建设坟地的这种现象,相关的法律文献中几乎没有涉及并规范,这也直接就使得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当然,违法建设坟地这一现象所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广泛且零散,涉及到用地建设用途管理、耕地保护、殡葬规范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这也就无法对这种现象的法律法规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与此同时,由于坟地建设本身具备占地面积小、建设地点零散、建设时间跨度大等特点,再加上坟地建设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进行规范重整的难度较大,因此无法进行有效的整顿,屡禁不鲜。因此,针对上述情况以及各种问题,本文就对违法建设坟地这一现象进行概括性的分析,重点介绍对于该种现象的行政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解决违法建设坟地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三、农村坟地的法律属性研究

坟地属于土地的一种,要对坟地进行研究,我们首先要对土地进行研究,通俗来讲,对土地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主要是从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方面进行的研究。[6]在城市当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在农村当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整个村子集体的人所有的。使用权指的是对于房屋的建筑、改造等一系列的权利。对于坟地来说它所占据的墓地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谁的,而对于那片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方又是谁,我们必须弄清楚。坟地和农村居民自身的住宅用地的属性比较相近,也采取和农村居民住宅基地一样的法律属性。坟地的建造以及坟地内部的一系列财产都属于死者的亲属,因为一般来说也是死者的亲属建造的,但是坟地所占的土地也还是属于农村的集体所有。所有权在死者的亲属这里,一般的坟地纠纷案件的主体当事人也是死者的亲属。但是就像前文所说的,由于时间的问题,很多死者的亲属都找不到了。而且一些案件中死者的亲属却是损害了死者利益的人。关于坟地所有权的法律问题得以解释清楚,但是还有很多坟地的法律问题需要解释,比如说很多人是承包了一些土地在上面去建造墓地的,但是既然是承包的土地,必然就会涉及到一个使用权限的问题,墓地是要存在很长时间的,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的流动加快,这也使得承包了的土地常常会产生易主的情况。尤其是当后世的子孙去祭拜去世很久的亲属的时候,这种问题尤为明显。他们已经离开了这片土地,这片土地的承包权早就已经属于别人了。 而且由于离开土地的时间也过久,很有可能与新的土地承包人没有什么关系,这样一来为祭拜祖先又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后代的子孙去祭拜的时候难免会给别人带来困扰,比如说踩坏别人家里的田地等。[7]这些纠纷的处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现在的主人出于人道主义以及孝道的考虑,允许他们去自己的土地祭拜前辈,但是人情作为一种情感的因素有着很多的变故,万一主人不允许他们去祭拜,又或者是对于土地主人的财产损害过于严重,引起主人反感等都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

四、坟地的社会功能分析

坟地首先是作为在世的人对于去世的人的一种情感的寄托,我国传统上就有这种祖先崇拜,古代人选择坟地的时候要考虑风水,而且一些贵族的坟地是比较考究的,说明古代人对于丧葬的一种重视,而且古代哪怕是贫穷的人家也要最起码的保证可以使自己的亲人入土为安。到了现在,这种丧葬的习俗虽然有所简化,但是丧葬在现代人尤其是受着古代的传统习俗深深影响的农村人来说,还是非常重视的。而且许多农村的宗族关系都要靠对祖先的祭拜来维系。虽然确实有很多人提倡火葬代替土葬,国家也提倡火葬的方式,但是在农村,他们对祖先的拜祭有着很深的传统,很难让土葬完全消失。[8]土葬有着长期的发展历史,而且它的存在是孝道的一种证明,对于维系宗族的感情有着重要的作用,坟地的存在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现代出现的许多平整坟地的事情有着很大的争议,而且引起了村民强烈的不满,在他们的心中,祖先的坟地中安放着祖先的灵魂,祖先会保佑他们的后代幸福生活,平整坟地伤害了村民的感情,也强行断掉了他们的情感寄托。[9]对于坟地社会功能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更加理解坟地带给人民的一种心理寄托,从而找到更好的方法去解决坟地占用土地过多的问题,而不是强制地平整坟地。

五、对于坟地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研究

(一) 关于保护坟地建设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

就像上文中已经叙述过的内容,坟地整体的权利以及归属是要分为两个部分的,因此对于坟地进行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对于在建设坟地过程中所采用的建设设施以及在坟墓中所埋葬的棺木等物品的最终归属权,都是直接由死者的法律继承人或者是直系亲属拥有,是继承人的合法私有财产。由于我国的宪法进行过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对于坟地所涉及到的相关财产归属权以及其他问题,都可以直接采用民事法律进行解决和界定。而对于那些已经建设较长时间的坟地,虽然说归属权拥有人在短时间之内无法找到,但是坟地相关物品的归属方并不会发生变化,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些私有财产永远被死者的继承人所拥有。

除此之外,对与坟地中所体现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顾及到前任所有者,即也要保护死者的相关合法权利。一般而言,在坟地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是死者在生前通过自己的能力进行购买的,因此死者对于这些物品拥有完全的归属权,并且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权力对这些物品的最终归属方向进行决定和分配,而后人将这些物品最终放置于坟墓中一起埋葬,也是出于对死者对这些物品的处分权的尊重。[10]因此,只要公民对于自己生前所拥有的物品进行不管何种方式的处分以及分配,并且这种处分得到了公证,在公民死后,这些物品的最终归属权以及处理方式都是由其生前的处分想法进行最终的处理。也因为如此,每个公民在其死后无论是否拥有继承人或者是其他拥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其坟地的安宁都不应该被打扰或者是侵犯。而我国的宪法也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关于坟地法律进行保障的相关措施

第6篇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关键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的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1.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冒进,更不能不考虑中国实际盲目推进,急于求成,应在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坚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逐步实施。

1.1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

一旦农村土地流转放活之后,城市资本允许进入农村土地,掌握大量资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佣原地居民耕作,这样就可能出现农民将大量土地卖给城市居民的现象,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强制规定,就会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行所谓的“规模经营”,通过各级政府的权力,很有可能将大片土地转让到城市居民手中,导致出现城里的所谓“大地主”。而这不是我国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此外,鉴于现阶段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对个人最高农地拥有量进行限制,则很有可能出现一边超大规模的“地主”,一边无地农民的情况,导致农村两级分化,影响社会稳定。

1.2坚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

土地制度是农村和我国的基础制度。按照中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允许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坚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用途不变。

1.3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土地流转的出发点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目前农村土地利用情况看,“”,经营规模过小,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从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也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这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今后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大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率,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通过规范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另一方面,改变现有农户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兼业化,追求土地经营目标投入产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2.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合理使用

2.1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当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耕地数量更是有限,无论从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角度来讲,还是从粮食安全角度考虑,严禁借用土地流转之际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流转后的使用。

2.2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是财富之母”的意识,特别要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和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熟悉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还应让农民知道,土地不仅仅是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一定要规范土地流转,确保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此外,还可通过板报、村民广播等载体,让农民了解到除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外,村集体无权在承包期内单方面不签合同、不发证书、解除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2.3加强土地流转监管,规范土地农业用途

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禁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改变农用地用途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全国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出现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等现象。此外,应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签证申请,纠正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约定,确保流转后的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3.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主体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由于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流转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财产地位及其职能范围、行为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健康进行。

3.1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政策,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因此,有关部门应重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和完善,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其他政策法规,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应适当体现均衡原则,即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动态监管和分配。区分情况收回符合条件成员的承包权并再流转或承包给新增人员。具体做法建议将其写入相关规定中,制定成《农村土地承包细则》,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3.2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完善土地承包手续

要求出让方和受让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流转,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土地流转的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土地流转的时限、土地流转的数量及费用、土地流转的类型、面积和质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及其他约定等内容。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手续,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4.土地流转的价格机制形成

第8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农民参与;集体土地流转;耕地经营流转

土地最宝贵的莫过于耕地,它是非常关键的农业资料,其对于维护国家的粮食稳定,保证社会和谐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当前时期,对耕地开展的保护活动牵扯到的成员或是组织一般有如下的一些,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农企业和农民,由于这些群体本身的社会地位等有一定的差异,而且监督和信息等也有缺陷存在,所以发挥的效益是不一样的。在这些群体中,农民是最为直接和实际的使用以及管理人,其对于土地的总数以及品质等非常了解,不过在我们国家的保护模式中,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理应扮演的角色,却没有被太多考虑。因为他们没有被放到上述的责任模式中,农户也未将自身当成是土地保护的关键方,所以他们就无法形成较为浓厚的保护意识,不能积极的服从管控,此时耕地就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在这个前提下,本人经由长久的分析得知了干扰保护的常见要素,指出了一些应对方法。

1 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内涵

具体的讲,该内涵涵盖如下的几点。第一,从总数到品质的综合化的管控,同时更为关注品质维护。第二,要主动的对那些违法活动检举,同时农户在他们本身的权益受到其他组织的干扰时,要依法处理,认真补救。

2 干扰保护的要素

2.1 群众的参与思想太低

该群体是耕地最为直接的使用人,不过在农村中因为教育太过于落后,而且有很多的封建思想,此时就会在群众的头脑中形成一种权力要超过法律的思想。还有部分区域的农村干部的综合素养较差,这也干扰到总体的建设工作的开展,使得农户的参与思想非常低。针对耕地保护活动来说,也就不能够认真的参加了。我们国家的现行耕地维护模式里,因为农民不能够积极的参加,此时就会使得总体的保护活动无法正常有效的开展。

2.2 农户的法规意识较差

公众参与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宪法》的第2条、第41条相应规定都有充分体现。关于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7条规定:“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然而,中央政府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众或农民参与耕地保护以及对抗耕地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有效途径以及奖惩的方式。有关公众包括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流于形式,农民几乎被排除在耕地保护体系之外。

2.3 没有稳固的经济前提

要想确保群众积极的参加到该项活动中,就要保证有特定的物质背景和方法。如今很多农村的经济基础不是很好,这就使得土地的保护缺少必须的物质前提,干扰到群众参加到活动中的积极性。对于那些经济较差的区域来讲,大部分的青年群体都外出务工,基本没有心思去关注该活动。在很多人看来,土地归自身所有,因此把自己的地转租给别人,此时别人有时候就会将耕地用作别的方向。

2.4 群众和耕地之间的利益联系不密切

在马克思看来,人参加一项活动的前提是有特定的利益,并非是一种本性。对比农户参加到该项保护活动的情况来看,该群体大体上认为当前的利益是最为实际的。在很多的区域中,尤其是在那些经济欠发达的区域,存在以户为个体,进行小面积种植的现象,其效益很差。很多农户外出务工,家中只剩下弱小,此时就无法积极的参加到耕种活动中,很显然这就导致了利益关联度不高。

2.5 群众没有积极的参与效能感

人们参与的主动性与对参与的效能感有关。效能感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参与行为影响政府决策的自我主观评价。一般来说,参与效能感强的人比参与效能感弱的人会更多地参与某项公共活动。对于个人而言,参与效能感是影响其参与的最主要因素。

3 应对方法

参加到耕地保护工作中,不但是所有的公民要享受的权力还是一项必然的义务。对于农民来讲,要想实现好的效果,就要做好如下的活动。

3.1 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规条例

农户参加到耕地保护工作中,第一就是要切实的提升群众参加到耕地保护中的思想,特别是法规思想。要做好再教育工作,真正的提升群众的素养。经由多项方法,提升其民主思想。而且,还要经由多种媒体和方法,确保群众了解到耕地面积减少的危害性,提升其保护意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尽快制定一部《耕地保护法》,并将农民参与作为该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加以明文规定,使其法制化。其次是将农民参与的原则、具体方式、内容和程序具体细化,让农民参与耕地保护能真正贯彻落实。

健全和完善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制度规定。首先要从抓好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合法性”,即制度支持上入手。

3.2 构建新型的农地产权体系

农地产权的完整性是农民有效参与耕地保护的基础,完整的产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产权必须是完全界定的,产权必须是排外的,产权必须是可以流动的,对财产权必须加以有效控制。完整的、可流动的、可继承的产权可以激励农民尽心尽力地保护耕地。

以产权明晰、长期有效、市场化流转为目标,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构建新型的农村产权体系。新型自啵村产权体系庇设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农地承包使用叔”和“耕地经营流转权”三种主要的产权形态,其三种产权形态应是相互分离的,各自产权界定应是清晰的,并赋予每种产权具体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3.3 做好补贴工作

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来看,耕地带给他们的利润不高,假如硬将其束缚在土地种植上很显然是不合理的。生产资料所占据的费用比例很大,而且还要进行水利投资以及劳动力,但是其带给我们的产值却不高。众所周知,农民是当前我们国家最为庞大的社会组织,他们的利益的保证是当前国家的一项关键工作。因此务必将农民降低负担,增加收入当成是当前工作的关键点,设置积极婚礼的体系,辅助农民搞好农业生产,确保其收益增加,使农民获取社会生产的平均收益。

4 结束语

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或驱动力源自农民保护耕地所带来的收益,农民收益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耕地保护的成败,即农民增收这一问题能否很好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国家耕地保护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们要通过多种方法来切实的保护农户的利益,特别是长远阶段的利益,上述内容是目前耕地保护工作的关键点。建立这样的政策,则需要政府建构以农民参与耕地保护为基础的耕地保护体系,通过完善农民参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农民的土地产权,制定合理的耕地保护补贴办法,实现耕地保护、粮食稳产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民参与耕地保护“四位一体”的耕地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朱红波.中国耕地资源安全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2]高明.耕地可持续利用动力与政府激励[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第9篇

目前,人们对耕地保护的责任不明确,错误的认为耕地保护仅仅是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的责任。因为责任落实的不到位,当破坏耕地的违法现象发生时,个人以及某些部门都会视而不见,认为这些事情应该交给县级以上部门去管。在国土资源形势不容乐观的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压力十分巨大,责任也异常巨大。目前,国土资源部门存在人手不足、执法力度不大、执法态度恶劣、执法手段单一、群众基础差等问题。

1.1执法过程艰难,违法用地屡禁不止

国土资源的利用涉及多方利益,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多方面的因素与势力渗透会对执法人员的工作造成诸多影响。针对违法用地、违章建房、侵占农田等违法行为,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只能够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执法工作,先用文字要求违法者停止其违法行为,不能强行制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违法者不听从执法人员的制止,那违法行为将继续进行,等到行政程序结束,法院可以进行强行制止时,违章建筑往往就已经形成了,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执法人员的执法难度。

1.2监督执法力度不够

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的待遇欠佳,一些工作人员就会在工作中放低要求,不能严格依法执法;在进行国土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时,某些工作人员会收取好处,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某些工作人员执法态度不够坚决,执法力度不够,不足以对违法行为产生震慑效应。

2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思路

2.1加强宣传力度

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需要相关部门与普通民众的协调配合,加强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可以增强人民的耕地保护意识,使民众认识到违法用地的严重后果,并有助于民众自觉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在国土部门工作人员之间也要进行必要的宣传,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认真执法,避免暴力执法现象的发生。2.2处理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国土资源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经济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时,相关部门需要兼顾资源与发展,努力实现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在土地管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与各地政府都要认真学习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协调土地资源与经济发展的重要精神,牢固树立“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理念,营造良好的依法用地管地工作氛围。

2.3保障民生用地供应

“安居”才能“乐业”,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住房问题成为困扰诸多民众的一大难题。在进行土地的规划管理时,相关部门需要大力保障民生用地的供应,认真解决民众住房难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牢牢把握住房地产市场,进行相关的监控与监测工作,及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供应结构与供应力度;相关部门需要加快土地审批工作,优化审批程序,建立可靠便捷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降低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力度与工作压力。

3土地资源科学管理的措施

3.1土地开发复垦管理

土地开发管理要遵循生态平衡原则、农村土地开发优先原则以及综合性开发原则,并且要严格遵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基于以上三项原则与一个指导,废弃的或者未被利用的土地可以得到合理的利用,并能够产生良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耕地的优先开发可以较好地保障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的安定生活,而综合性开发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开发的综合效益。土地复垦要优先用于农业生产,严格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是缓解人均耕地面积少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的重复利用,改善当地的环境。

3.2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工作包括土地统计、登记、分等、调查、估价、档案管理等,管理工作要注意保障地籍资料的系统性、连续性、完整性、概括性、精确性以及可靠性,并且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进行。

3.3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坚持按计划、规划用地,保证建设用地宏观上稳定、平衡与协调的原则;坚持城乡建设用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坚持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建设用地的合理管理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实现经济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建设用地规划是发挥土地资源价值的重要前提,充分发掘现有建设用地的发展潜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耕地的利用,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4结语

第10篇

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与改造

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全面整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必须与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首先应加强村庄布点规划,推进新农村建设工程,逐步调整村庄布局,规划审批后要严格执行。

其次要加强宅基地土地复垦整理,通过村庄搬迁,撤并的方法把那些规模较小,自然村多,居住分散的村集中到居民点,形成中心村,促进村居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中,减少水、路、电等公共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对耕地的占用,闲置地复垦还可向上争取1:l的置换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和大额的经济补助,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

再次加大新农村建设力度,按照所处区位,地势,自然状况进行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可采取建设农民公寓,自然村撤并等形式,使农民住宅闲置状况得到改变。

宅基地的部分“有偿使用”

在不违背《宪法》、《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按照每户只能有一处标准住宅的原则,对法定享用面积实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形式解决其用地。对村民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增加宅基地的,实行“有偿使用,按宅收费,以级论价,多占多交”的方式,再以补偿金的形式返还给少占地的农户。让少占的人得利,多占的人付出,利用经济手段调节,遏制农村宅基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趋势。

建立闲置宅基地退出制度,是提高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手段之一。目前,我国宅基地退出制度缺乏是导致宅基地闲置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制度,对于达到法定要求的闲置宅基地,依法坚决收回对于其他闲置,则采取不同的宅基地退出方式。

针对人口迁移型闲置,可以采取不同措施收回宅基地:原宅基地地上无附着物且使用权人不再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依法收回;原本村村民户口已不在本村,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对于附着物给予一定补偿。对于违法占用宅基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收回;符合使用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宅基地后不及时按规定使用,闲置宅基地达2年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该宅基地;违法占地建房超标准占地建房的,对于违法超标部分应当无偿收回。对季节性闲置的宅基地,应鼓励村民灵活处置宅基地,充分利用。

推进节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在当前土地日益成为发展“瓶颈”的情况下,要着重在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上下功夫,把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放在首位。

一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建议各项重大用地立项必须进行听证,新上项目首先要利用存量土地;

二要集中进行一次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并研究促进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严禁土地闲置,利用税收调节,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不让囤积土地者有机可乘;

三要鼓励乡镇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两大空间,节约用地空间,提高容积率;

四是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废弃的果园地,搞项目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滥用或闲置土地的单位征收费用,并根据严重程度提高费用比例。

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率,在符合村庄建设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应对那些位置分散的闲置地和低效用地(如边角地、插花地)进行土地置换,盘活利用。同时,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查处、收回,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建立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农村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建立农村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农村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包括其闲置起算时点、闲置有效计算时段、土地产出低效的界定、闲置面积的确认等。

对农村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还要考虑因司法裁决而转移的未开发利用土地的闲置情形认定等标准,建立现有农村闲置土地收回程序与规定;设置农村闲置土地退出途径和方法的法律内容。对不符合法定闲置情形的低效利用土地,采取安排临时使用、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对于农民主动抛荒两年以上的耕地(不可抗拒因素或生态环境污染导致不可耕农用地除外),以村为单位收回,重新发包。

其次,应编制村庄规划,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编制村庄规划的力度,同时加强农村闲置土地的综合整治,置换一定建设用地指标以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两型社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此外,还必须强化规划实施的法制化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两规”制定审批后具有法定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违背。

强化公众参与和加强信息化管理

农村闲置土地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农村闲置土地的管理,尤其是在政策宣传、化解矛盾等方面,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努力形成珍惜土地的良好社会氛围。依靠行政和社会的双重监督,减少农村土地闲置现象,追究土地闲置者的责任。

加强农村闲置土地的管理,必须建立在对闲置土地的类型、数量、分布、成因等基本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同时还应以项目为载体,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对新增的闲置土地要及时纳入闲置土地管理范围。通过建立农村闲置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农村闲置土地的监控。采用3S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对闲置土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生态环境、利用现状、动态变化进行科学描述,在三维空间内进行定性、定量和定时分析,向有关部门提供实时信息,为农村闲置土地的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合理处置和科学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农村闲置土地综合整治

在技术上,应采取一些针对性措施,对农村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进行综合整治,运用相关技术对农村闲置土地实施全方位监测,将土地利用信息系统作为管理农村闲置土地的重要手段。

针对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农村土地闲置,要采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措施。首先,开展污染土地修复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对因矿产开采冶炼及其他工业污染土地进行修复;其次,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逐步提高丘岗山地区域森林覆盖率和植被覆盖度,减少水土流失,提高区域水土涵养能力。第三是加大工矿废弃地复垦力度。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

针对资源枯竭型闲置土地,加强资源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二次利用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准则要求。重点是需要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回收水平,建立矿产资源保护性开采制度,积极开发替代资源和接替后备资源。

第11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必要性;管理策略

土地是国家民生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根本,土地问题也是困扰国家发展与建设的重要问题。土地管理作为解决三农等问题的重要方式与途径,实施严格管理极其必要,只有做好土地管理,遏制现在滥用土地的趋势,才能够通过严格有效的制度化管理做好与开发。下面针对土地管理的必要性和有效策略进行探究。

一、土地管理的必要性

加强土地管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土地开发应用等问题的关键,因此,做好土地普查,完善管理制度,做好土地管理势在必行。我国虽然幅员辽阔,拥有九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平均下来人多地少,且这些土地中可用土地资源比例更是非常低,因此,对于中国来说,严格控制土地资源,尤其是稀少的耕地资源,是未来确保国家能够得以长久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我国农用土地现状为数量少,后备资源不足,即使通过开发等手段也只能得到较少资源,所以,在考虑到当代人生存的基础上,从长远需求出发,做好土地普查与管理将会是我们国家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子孙后代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每一寸土地,更是为了国家与民族的长远生存。从保证国家粮食生产与安全的角度考虑,做好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提升农业生产力,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随着耕地面积的减少、农业人口的外移,耕地废置现象严重,可用耕地面积不断下降,但是粮食需求却一直在不断增加,且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的提升,这种矛盾更是越来越激化,因此,土地管理势在必行。如果不赶紧实施强制性的管理手段解决当前的这些问题,未来肯定是因为耕地废置、粮食安全等问题影响国家发展,其后果不堪设想,必须引起警觉。因此,为了日后更好的工业化与城镇化,现在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对于不少地区盲目圈地现象和滥用耕地等问题都要深入调查,严格管理,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手段做好耕地保护和土地使用,提升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长远续航保护能力,在未来实现对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支持。土地是生存的基础,它除了能够提供众多的生产资料外,还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障,目前大量耕地的被占用使用使得不少地区的农民群众失去了土地,且为了谋求当前发展利益,压低地方补偿安置标准,不仅纵容了贪污,且对于农民群众来说也是一大伤害。这些人在无岗无业无社保身份的情况下生活现状越加窘迫,因此,加强土地管理,也是确保社会安定,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措施,否则,将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国家长远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

二、土地管理有效策略分析

加强土地管理要从多方面入手,综合利用各方力量实现管理目标,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力量切实加强领导与管理,做好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运用市场价值机制调控土地应用,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提升土地使用效益。从律法角度来看,土地管理首先要完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潮流,为当前土地管理中出现的众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法律的力量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做好严格执法,有法必依,对违规操作严厉处罚,形成威慑性力量,减少土地管理方便的腐败。针对土地管理中执法行为要做好监督,对各级部门和各单位的行为做好管理,减少违法行为。在运用形成力量加强领导与管理方面,要做好各省市各级领导的培训教育工作,将紧抓土地管理作为第一要务。坚持贯彻和执行国家提倡的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好土地管理,从国家全局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的角度考虑,不盲目追求一时利益,损害后代利益。在各省市、各单位设立专门负责人,土地管理责任到人,做好土地保护。在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方面,要加强耕地保护,积极开发,确保粮食安全,保障农民利益,引导和鼓励农民多使用有机肥料,减少耕地污染和破坏。在用途管制方面,以节约和保护为准则进行开发和使用,遵循国家整体土地规划原则,进行开发与利用,避免在法律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严格控制用地,避免超计划用地。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除了要使用法律的强制性力量、国家的行政力量之外,还要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凭借价格机制来调控土地的应用,在切实保障广大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开发土地的使用效益。尤其是针对我国目前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积极开发土地潜力,在节约用地的基础上缓解当前凸显的供求矛盾,尤其是现在,要通过大力推进土地集约化利用等方式更好的促进土地应用生产,用国家政策保驾护航,多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做好保护性开发利用。

参 考 文 献

第12篇

近年来,我州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严格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管理土地,有力地推动了全州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促进了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从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国家土地督查成都局例行督查我州土地利用管理情况看,有的县在土地利用管理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用地现象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违法占用土地;违法转让、出租、买卖土地;不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招拍挂政策,不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擅自减收免缴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开垦款;违法办理土地登记;制订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依法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规范批地、管地、用地行为,进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管理者依法管地,用地者依法用地。各县要高度重视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在当前国家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各县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充实配强人员,改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装备,配备必要的监察车辆和通讯工具,切实发挥土地监察在巡回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保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土地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法制观念

各县要广泛深入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土地犯罪条款以及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问责办法》(15号令),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领导层,教育广大干部模范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要主动支持和协助国土管理部门搞好土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宣传教育,有选择地披露和曝光违法用地责任人的查处情况,提高宣传实效,形成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社会自觉守法的良好风气。

三、加大土地案件查处力度

各县要加大土地案件查处力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五个并重,五个为主”的原则,即: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监察并重,以城市和城乡结合部土地监察为主;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和查处责任人并重,以查处责任人为主;查处和预防并重,以预防为主;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重,以内部监督为主;面上巡查和重点区域(工业园区、矿山、重点项目建设区)巡查并重,以重点区域为主。各县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案件,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重点查处违反规划批地用地、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违法土地登记;弄虚作假,核发土地证书;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款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或不依法查处的,州国土资源局将实行下查一级,处罚上收一级,土地收益和罚没收入全部解缴州级财政。要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提高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现率、制止率、查处率。

第13篇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及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综合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开通了“12336”执法举报专线。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我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利用每周例会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国土资源相关业务知识》及《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教材及法律法规,对新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在全县国土工作会上进行了详细解读,通过全方位的学习,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已成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共识。二是加大对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业务和法规培训学习,每年邀请县检察院领导和县纪委领导为全系统干部职工讲授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使全体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增强了法制观念,拓宽了工作思路,树立了国土部门的良好形象,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结合工作实际,重点举办了村级干部国土资源知识专题讲座;与全县20个村委会干部就贯彻落实届全会关于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政策的有关精神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在听取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同时,也主动地向他们宣传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以地球日、土地日、法制宣传周为契机,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在电视上发表专题讲话,组织干部职工到人口集中地方设立咨询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法规宣传。同时,在有线电视上滚动播出宣传口号、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专题片和申办国土事务办事指南,在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设置土地日专栏,主动公开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依据及办事程序。法制宣传工作做到了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内容。以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为平台,主动公开各类信息140余条,重点工作通报14条,重要事项公示11条;五年来,共选派干部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类学习教育培训600余人次,印发各种宣传材料10000多份,出动国土资源执法宣传车10多台次。通过系统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使国土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为今后履行职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基层领导干部依法用地管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狠抓规范管理,严格履行职能

一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我局狠抓了规范化管理。制定和印发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并严格按工作规则办事,各项工作已步入了正轨。在全县范围内印发了《国土资源办事需提供的材料》,方便群众办事。同时,要求各综合办公室要切实按照所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由窗口办文中心及时受理办事单位和群众的报件,实行一次性告知,确保公正透明、优质高效,全面融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之中,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二是为做好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全县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我局坚持做到法律宣传在先,精心组织人员,发放宣传材料,逐一上门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做到依法征收土地,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设中,加强对城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划拨出让相关政策的宣传,配合城市建设指挥部依法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大大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确保了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按期完成。坚决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五年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共提供国有建设用地55.923公顷,土地出让价款为7968.1392万元。

三、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我局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五项禁令和行政为民十项措施,确定了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将各综合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批准时限、收费标准等予以公开,对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文件公布上墙,做到政策、程序、收费批准和依据“三公开”。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设置了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制定了严格的违纪责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对土地审批、采矿权登记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综合办公室集体会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有效地防止了行为发生,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确保了公正透明、优质高效。

四、落实制度,妥善解决矛盾

为了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根据国土资源问题的特点制定和完善了《工作制度》。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要求各乡镇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对各辖区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批转到乡镇处理的问题,要求对来信来访当事人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解决,办结情况限期上报县局,使“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有效地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五年来,我局案件答复率达100%,无重大恶性上访事件发生。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第14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玉溪市

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建设用地不断扩张,居民财富和收入的增长促进了人们对城市土地需求的增加,主要表现在需要更舒适的住房、更优美的生活环境等 ,相继出现了各种建设用地大量侵占耕地的现象,以及在占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除耕地数量减少以外的新的问题。截至2010年玉溪耕地面积为253705公顷比上年的253851公顷尽减少146公顷,而造成耕地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建设占用耕地、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以及灾毁,大多因为灾害而损害的土地是可以复垦的,大多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的耕地也是可逆的,而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是不可逆的。正确的认识耕地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对于更好的保护耕地和土地的合理利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玉溪市为例,针对耕地保护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研究,为有效的协调耕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提供依据。

二、玉溪市城市用地与耕地现状

玉溪市全市城市建成面积由2002年的4170公顷扩大到2008年的5570公顷,中心城区建成面积由1640公顷扩大到2400公顷。城区人口22万人,城镇化水平达37.4%,比全省平均水平26.01%高出11个百分点。玉溪市周边中小城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居民点不断增多,占用的耕地也逐年上升。到2010年底玉溪市耕地面积有253705.3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6.98%,年末核实计划指标为: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024.6公顷,占用农用地923.2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86.93公顷。在2006—2010年玉溪市新增建设用地中占用耕地的面积所占的比例最低的占54.52%最高的比例达到83.18%。可以看出耕地的占用是供给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

三、耕地保护在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用地大量占用耕地

经统计局统计2010年玉溪市全年实现生产总值736.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2.8%,增速分别比全国的10.3%、全省的12.3%高2.5和0.5个百分点,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71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730元,增长11.7% 。可见玉溪是一个发展较快的地区,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相比较而言城市较农村发展更快,有更多的机会,因此许多的人都前往城市发展,甚至迁移到城市。城市人口增多则人们对居住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它公共用地的需求就会随之增加。

(二)耕地质量的下降

玉溪市的城市建设基本是以市为中心以道路为骨架向周边展开的,因此则会占用城市周边的耕地,而城市周边耕地基本都是肥沃、熟化度高的土地 。虽然占用以后会补上等量的耕地,但是补充的耕地大多来自未利用地的开垦,废弃用地的复垦等,质量远远低于被占用的耕地。因为建设而占用肥沃耕地的原因,使得耕地的总体质量呈下降的趋势。

(三)耕地保护意识不够

地方政府缺乏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大量招商引资,对耕地的保护只停留在书面上的签订,过度重视经济的增长而忽视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保护意识。对于耕地的使用者,短期来看他们认为农作物种植的经济效益远低于征地获得的补偿,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平均每亩标准为1500一3000元。而种粮的耕地每亩年平均收入一般为45—75元。就玉溪的农民而言最近的年平均收入也只是5747元,而土地被征收获得的补偿款相当于农民30~40年种地的收入。受经济效益的驱动,很多农民对征地表现出了很高的积极性,对耕地保护的概念比较薄弱。

(四)现存耕地抛荒现象严重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镇有了很多的就业机会及劳动力的需要,也由于农业生产收入的不固定性,加上粮食生产效益低下,因而大量农村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根据玉溪市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玉溪市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88.2万人,占38.3%;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42.2万人,占61.7%。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30.5万人,乡村人口减少7.4万人。有很多的人由乡村涌向了城镇,而农村的耕地则无人耕种,造成了大量农村耕地的抛荒。

(五)保护耕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征地制度不完善

我国法律法规对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标准等的规定较低,玉溪市的征地标准是平均每亩为1500一3000元,使得占用耕地的成本远远低于旧城改造的成本。

2、打击违法用地制度不完善

玉溪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出现了违法用地的现象,主要是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少批多用、未批先建、以租代征、以招商引资为名乱圈、乱开发的的现象十分严重 。

四、解决矛盾的方法及策略

(一)加强土地整理与复垦,增加土地面积

通过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得到更多的土地以进行耕作或城市建设。土地整理包括农地整理和城市用地整理两部分。农地整理可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还可以扩大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的产出率 。而城市用地整理则是以集约利用土地为目标,主要是通过利用闲散用地和进行合理规划来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

(二)利用科学技术

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检测耕地的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用地的行为,增强土地执法的权威性。同时,运用一些先进的技术还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在耕地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只有尽可能的提高耕地的质量才能保证耕地的总体数量不变,保证粮食的供给和农民的收入,一旦农民的收入增加则会减少农村人口因务工而向城镇移动的现象,那么耕地将会避免被抛荒的现象。

(三)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存在很大缺陷,由于征地补偿的标准都普遍较低,得到土地成本的降低使得开发商更积极的去获得土地,而使大量耕地很快被占用,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在征地补偿方面不应有固定的征地价格,应该对被征收土地的质量进行价值评估而确定其相对应合理的价格,同时,政府在出让土地的时候也应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这样一来可以维护耕地使用者的权益,二来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遏制房地产开发滥用耕地的现象。

(四)确立合理的城市化发展战略

城市化是经济发展的一项中长期任务,各个国家各个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中既遵循着一般共同的规律,同时又有各自的特点和与其国情相适应的具体模式。2011年11月1日在昆明市召开了关于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的工作会议,云南是个山多地少的地区,山区、半山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94%,玉溪市也是同样的地理状况,针对这一特征,我觉得玉溪市也可以继续实施“建设上山”这一战略, 一来可以有效避免城镇周边肥沃土地和平坦土地的占用,二来也可是城市避免过度的拥挤。

(五)提高耕地保护的意识

现如今群众对耕地保护的意识很薄弱,不知其中的厉害关系,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群众普及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做好耕地保护的宣传,如通过悬挂标语的方法、广播的方式进行宣传,利用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广泛的群众监督机制和畅通的沟通机制,使群众监督法制化、规范化,更主要的是要是群众看到耕地保护的长远利益及价值,使其认识到进行耕地转让所获得的收益只是暂时的。

五、结论

通过对玉溪市建设用地与耕地情况的分析,得出现在玉溪市的耕地保护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这么几个问题,耕地被建设用地大量占用;人们对于耕地保护的意识较弱;现存耕地的抛荒现象严重;当地保护耕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针对这些问题及玉溪用地的特点而提出了一下对策,为更好的保护耕地提供一些参考,加强土地整理与复垦,增加土地的面积;利用科学技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的程序;确立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提高耕地保护的意识。总之,在城市发展的同时,耕地也要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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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莉.论我国耕地保护现状与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9(25).

第15篇

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__年我紧紧围绕耕地保护目标开展工作。一是夯实耕地保护工作责任。乡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村小组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明确乡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总责;村委会、村小组成立了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二是新增土地用途。__年,在保护耕地及农村宅基地的前提下,__乡国土所完成新增造地约计110亩;“增减挂”项目工程约计6亩,圆满完成县下达的任务指标。同时完成土地开发123亩,完成__年土地增减挂验收工作,并上报__年增减挂目标23亩,省厅已批复;三是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按照200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农村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精神及《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审批手续,审批和办理补办手续共计252宗。其中补办农村居民建房手续75宗,补办移民新村手续27宗,审批农村居民建房150宗,发放集体土地证共计150本,并与__年新建房户签订承诺书,要求新建房户必须按照庐陵风格建房。承诺书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我乡农村建房的规范美、科学美、建筑美,大力弘扬与发展了庐陵特色。此外,发放《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程序及审批要求》等宣传材料,使广大村民知晓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流程,节约时间,便民利所。四是主动配合乡政府做好拆迁工作。__乡圩镇建设工程属本年工作重中之重。近一年来,在兼顾国土所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尽职尽责地将拆迁工作落到实处,拆除圩镇粮管所、基建队房屋2栋,面积约计1500平方米,为__乡圩镇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五是配合县局认真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我乡15个行政村、__个村小组的外业测绘及内业入户调查工作已全部完成。

2、热情服务群众,积极调解土地纠纷

近几年来农村因宅基地和耕地的矛盾纠纷而上访的农户逐渐增多,做好来访群众的工作是我们基层干部的必修课。对于来访群众,我都热情接待,在认真听取反映情况的基础上,对照相关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满意而归。__年成功调解包括牡塘村委会的巷边村、田心村委会的文山村、朗石村委会的省元坊等几处土地纠纷共5起。来人来访80余宗,累计接访200余人次。我乡__年未发生私占宅基地、耕地建房行为。

3、大力开展宣传,提升群众意识

为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土资源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认真组织开展了第2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一是在圩镇中心地段悬挂宣传横幅,在各村村部、宣传长廊张贴宣传标语,使__乡村民关注“6·25”全国土地日。累计张贴大小标语60余幅,悬挂横幅6幅。二是利用宣传车实现流动宣传。__年6月25日至6月26日,利用国土宣传车,深入到各村巡回宣传,并发放宣传资料,真正做到送法下一线,送法下基层,送法进企业,送法到田间地头,做到宣传全覆盖,累计发放宣传册200余份。

4.重视地质灾害,加强土地执法

__年6月初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逐步进行了详查,完善了群测群防监测网,强化了组织保障,加强了防范机制,做到组织充分,防范到位。经探查,__乡境内龙江村、栋头村出现地陷现象。经乡政府主要领导和我现场核实,无人员和财产损失,当场设置警戒线和标识牌,并告知周边农户注意避让。6月底已完成对地陷地区的抢修、填平工作,现对农村村民生产生活未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加强土地执法力度,做到依法行政,主动作为。每月坚持到本乡砖厂、采石场等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__年未发现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5、加强作风建设,严守廉政规定

国土资源部门担负着国土资源管理的重任,掌有一定的权力,所以诱惑多、风险大。作为基层所长,在工作事业上需用高标准去衡量,在生活待遇上要向低档次比较。因此,我一方面注重加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另一方面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勤政为民“十项措施”、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自觉抵制“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索、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同时,我还资助了清江村委一名患有重病的小孩和朗石村委一名贫困大学生每人2000元,不求感恩道谢,但求情之所至。

一年来,我虽然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一些待改进的地方。一是工作中融入群众感情不够,没有把每位群众当作亲人一样来接待。乡民大多不懂法律、不明法规,个别村民对政府工作人员存在一些偏见,未能达到其预期目的时,情绪异常激动,用“上访”等词妄图试压于我。可当国家利益、国家法律、广大群众利益与个别村民的私人利益起冲突时,我毫不犹豫地站在国家、站在广大人民群众身边。但有时解释不被对方接受,解释声量大反而引起不必要的误会,不利于土地纠纷的及时解决。二是查处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力度还不够强。三是业务水平不够高,对国家法律法规掌握不够通透,运用不够娴熟。上述不足,自己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克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