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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实行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养老金的办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普遍受到了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事务负担”的要求,更加方便离退休人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已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实行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
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工作,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建设银行的共同任务。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进行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发放和结存的结算。建设银行要积极承揽企业养老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业务。对于欠缴、滞缴养老保险费或在建设银行内部多头开户的企业,各分行要整体联动,给予制约,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各营业网点应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各营业网点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
四、各营业网点可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储蓄帐户和储蓄卡,并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储蓄卡)。
五、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不变,由原企业给予保障。银行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定协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尽可能做到各项待遇由一个银行统一,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六、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要定期对养老金的工作进行检查,杜绝拖欠、挪用养老金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七、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采取印发宣传品、张贴有关须知和举办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对社会、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注意听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为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关键词:社会保险 转变 问题 对策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散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各部门政策分家,整体上缺乏协调。由于各社会保险险种的政策都是由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并且由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致使社会保险整体政策的制定以及在细节上的协调受到很多部门的制约,各个部门往往出于部门的利益互相推诿、争执也会更多。就如上海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方案一样,其实早就拟定了方案,但是因为在管理方面存在谁管理的问题,在操作上存在存在很多争执问题,影响了政策的实施。
第二,管理机构重叠,效率低下,成本增加。分散管理体制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的险种在社会保障制度下都建立了相互独立的业务经办和运营机构,都有自己的社会保险基金政绩和发放方式,设置了信息管理系统,并且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设施。但是这样的设置造成了多部门的管理,也造成了社会保障管理资源的浪费,管理的成本提高,需要财政方面的拨款。另一个方面管理的部门过多,涉及到的环节会更多,那么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觉得社会保险工作关系的部门太多,很多职工觉得自己的社会保险基金分散的部门过多,不能互相及时地使用,降低了社会保险资金的效能。全国共有社保经办机构7500个,人员编制约有13.5万,其中省级机构有73个,地级经办机构1100个,县级经办机构6480个。
第三,社保基金管理方式尚不规范,徒增风险。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了解不够详细,不懂得如何应用政策进行保值增值,使用和运行的随意性很大,所以存在的风险很大;二是社会保险的资金有很多部门进行管理,导致资金的分散,不能集中地进行管理,更不能及时地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导致了市场风险的增大;三是政府部门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不到位,因社会保险资金的运营需要有力的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它的安全,而目前我国关于社会保险资金的监督机构没有做到位,有点形同虚设的感觉,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第四,社会管理有待加强,企事业单位负担较重。对于离职退休的职工来说社会保险的管理的工作还是继续依赖着企业进行管理,而企业的市场运营机制对于这种政企事物不分的现状提出了新的管理体制的挑战;社会保险资金的增多、险种的增加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担。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散管理的对策
第一,国家对于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优化管理,建立国家统筹的管理机构,实行与地税一样的垂直管理模式,将人财物上收,便于对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建立统一的政策。垂直管理模式是当地省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进行管理,包括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实行一管到底的方式。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下派单位,直接面对参保人员,按照统一费率、统一政策、统一统筹、统一拨缴的方式展开全省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第二,信息化数据统一管理。可以方便职工合理流动,避免重复参保的现象;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有远期和近期之分的任务。近期以五险信息从外部连接到内部整合的任务得以完成,建设工作中重复和实现一体化的服务,因此需要按照客户中心理念,解决业务中需要的技术,例如资源共享的技术、网络信任管理技术等等。对于信息化数据统一管理起到关键的作用,制度统一的规范,需要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努力,开发统一技术支撑系统,促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远期任务主要是向服务型社保管理体制转变,以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带动现代社会服务业发展。
第三,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是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基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要做到真正的健康发展,循环发展,关键在于健全社会保险经办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因此,改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设置,减少重叠和资源浪费的现象,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必要的。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体制要做一个调整,在管理模式上实行系统垂直管理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要求名称、规格和业务管理要统一的社会保持经办机构。设立国家、省级、市、县和区的五级社会经办机构。将原始的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实现优化整合,经办机构实现垂直管理。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统一的规格,统一五险的征缴、管理和待遇的问题,建立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才能对各项保险办理和管理进行集中办理。
参考文献
[1]杨燕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
从行政设置和职能划分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省、地两级负责指导和经办的双重职能,县(区)一级主要负责经办工作,他们直接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也有部分乡镇和城市社区还设有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相对于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乡镇和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事务所不仅因为行政区划而更加贴近民众,在业务种类上,更增加了除社会保险(障)之外诸如低保、劳动手册、廉租房申请等各项民生需求。因此,后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民众的满意程度。本文讨论的重点便是地方层次的省、地(市)、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2002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2.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支付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相对应,且个人缴费记录要伴随参保人员一生。再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情况也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紧密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征缴导致参保人员管理信息与缴费信息分别在两个信息系统运行,由于两个部门沟通不及时,造成本应统一的费用征缴信息流与基金流分割,影响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意见颇多,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人为地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担。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社会保险总收入都超过了 1 万亿,其中,2010年更是达到18 823亿元。
老百姓的养命钱逐年在增加,一方面能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民众及社会各界更多的担忧。而 2006 年的上海社保案更是让全体民众忧心忡忡。在此之后,尽管以上海为代表,全国许多地区纷纷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引入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然而,因为诸多因素的掣肘,这种管理方式并未有效落实。使得以下问题依然存在:
1.社会保险费的坐收坐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进入基金收入户,而基金支出户负责待遇发放等各种支出项目,且这两个账户之间还需经过财政部门直接监管的财政专户。然而,全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并未经过这三个账户且直接支取的所谓坐收坐支现象。
2.社会保险基金挤占和挪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共资金本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现实情况却是:部分地区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甚至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的现象。
即便是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相应条款当中也存在不足。首先,该法并未引入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这使得收支两条线仅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其次,该法中尽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职能;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但却未对发生上述情况之后该如何惩罚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难以从法律方面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二)对策建议。
普遍推行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并强化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结构。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早已建立,缺的是普遍推行并落实;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早已参与监管环节,《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样也缺少落实。
2010 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已接近 2 万亿,理应强化并落实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的监督各有侧重,在相关的监管领域,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一)现状和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运行和管理当中,相当一部分机构和工作人员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工作理念,缺乏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相反,主仆不分的意识和现象依然普遍。在接待参保者个人和单位时,许多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粗俗;自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而对服务对象的询问或质疑冷嘲热讽;经办机构或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将服务对象晾在一边,置之不理;因办理程序复杂而推诿、拖延。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向其他政府部门看齐,朝九晚五、周末双休,因而工作时间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时间重叠,很多时候参保者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来办理业务。
即使请假,又因为经办机构中午午餐及休息时间两三个小时,有效服务时间进一步压缩而多次往返。这样不合理的时间安排给服务对象造成极大的不便。以上种种现象使得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民众进一步延伸的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近年来为集中办事流程而在社会保险经办之外增加的诸如低保、公共就业服务咨询、廉租房申请等便民服务项目也因为上述现象的存在而未能收到应有的服务效果,民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二)对策建议。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建设的必要性
1.1 加强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社会保险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发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增进国民福祉的功能,实现这些功能必须紧紧依赖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的不断提升。
1.2 机构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家适时提出: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这就需要在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工作快速发展。同时,面对庞大的参保人群和基金规模,加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又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所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要顺应形势不断加强其经办能力建设。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建设现状
2.1 自身建设不完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都是副职级的事业单位,且无行政管理职能,经办工作协调推进较难;伴随社会保险事业的纵深发展,经办需求与人员紧缺矛盾日渐加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基本相同,但是各地经办机构的名称却不尽相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通常按一般性行政机关来预算拨付,导致工作经费紧张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能力。
2.2 业务管理不规范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不健全,严重制约着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规范操作,缺乏统一性;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程序参差不齐,各自为阵,不能对外有机连接,缺乏协调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没有实现标准化、程序化,缺乏规范标准;服务设施和布局、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没有形成一体化,缺乏一致性等。这些业务管理的不规范、欠统一,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着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进一步加强。
2.3 政令传达不畅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块块管理体制,必然造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上级部门和下级部门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只能是业务上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由于上级对下级没有人、财、物的管理权和话事权,必然导致上级不能指挥下级、下级不听从上级指挥,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影响着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说,政令不畅通是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致命杀手”。
2.4 信息系统不完备
社会保险各项经办业务均以计算机系统为载体进行信息管理,存在风险隐患;缺少统一的数据库和覆盖多级的信息网络平台,导致资源不能共享;公共资源联网质量不佳,特别是与地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网水平较低,影响办事效率;没有充分发挥电子申报业务的优势,导致很多业务仍要手工输入;系统内控能力薄弱,缺乏正常的网上“警察”巡逻,不能及时发现错误并维护等。这些都将成为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建设的瓶颈。
2.5 制度机制不健全
扩面有限和征缴不力难以缓解因退休人员抚养比迅速攀生而日益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压力;政策滞后不能适应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要求;对社保欠费的治理仍举步维艰等。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将使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加强失去必要的制度支撑,可以这样说,社会保险制度的先天不足,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必然薄弱低下,有碍经办能力的提高。
2.6 法律法规不到位
社会保险稽核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唯一的执法职能,至今未有配套的规章条例作保障。《社会保险法》虽已颁布实施,但是在内容上并未提及到社会保险稽核,社会保险稽核的依据依然是《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基于此,社会保险稽核只是受委托执法,不过是执行部门政策而已,必然导致社会保险执法缺乏法律保障,从而大大减弱了社会保险的执法能力,给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带来障碍,严重制约着经办能力。
3 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的几点建议
3.1 政府重视,增强人力财力
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全面、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财力做支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确定多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在统账结合模式确立后,人员紧缺现象明显,增加编制迫在眉睫。同时,各级政府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首先,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明确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险补贴的额度或比例。其次,简化资金周转环节,加快缴拨速度。设立社会保险储备基金,以便应对支付危机。再次,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在机构设置、权限划分、业务指标和管辖原则等方面,做出宏观规定,便于各地逐渐趋于同一。
3.2 科学绸缪,规范职能设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力军,因此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机构设置、理顺机构层级,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建为独立的由政府直接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同时,要统一单位名称,省级以下应统称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模式,所有社会保险部门均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编制配置,市县级社会保险部门均按2000人/人的管理比配备人员编制,努力建立一支以中级职称为主体,高级职称为骨干,适应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3.3 着眼长远,优化业务流程
一是按照统一标准、简化程序的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以规范管理,提供标准化服务;二是统一社会保险各个业务环节的工作职责,制定科学的权限管理机制,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操作从专管员制向柜员制转变;三是设置统一的服务窗口名称和社会保险标志,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四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人社行政部门业务职责分工,不断规范和加强业务管理,为社会保险工作的贯彻落实提供保障。
3.4 抓住关键,加快信息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关键环节。随着参保人数持续增加、业务实行精细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托信息系统和多级网络,以实现科学有效管理。一是,实行“五险合一”,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机系统和中央数据库系统支持下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二是,坚持计算机系统统一开发,建立跨险种、跨地区的统一数据库和覆盖多级的信息网络平台;三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保与医院、银行、工商、公安户籍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化管埋平台;四是,积极探索“网上社保”经办管理模式;五是,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向乡镇的延伸,建成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的四级网络系统。
3.5 健全制度,完善配套法规
一是,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保证各类就业人员平等享有社会保险;二是,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偏离实际的政策制度,要予以清除、纠正,对存有缺陷的政策制度要予以修改完善;三是,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特别是对当前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亟需操作依据的配套规章;四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社保,确保将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6 规避风险,提升自控能力
一是,强化内控管理力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业务痕迹保留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抽查机制和风险预测预警机制等,确保基金内控有效运行;二是,强化社保稽核力度,切实加大对逃避参保缴费行为和欺诈冒领社保待遇行为的检查惩处力度;三是,加强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运行管理的应急预案,不断完善社保基金运行的风险预警制度,及时掌控基金运行动态,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实行网上“警察”巡逻,对业务操作系统加强巡视和检查。
【关键词】.net;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三层构架
1.引言
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具有政策性强、时效长、金额大的特点,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牵涉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投保人数将不断增加,业务不断拓展,数据量和工作量更加繁杂庞大,急需要一套现代化的科学的管理办法,建立一套先进、可靠、稳定的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以满足全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需要,才能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本文就针对如何互联网普及的时代,构建一套先进、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提出解决方案。
2.系统需求分析
2.1 总体目标
基于internet把市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系统与税务、银行以及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系统拓展成一个支持多种通信协议、具有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的网络应用系统,实现全市、乃至全省、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2.2 功能需求
系统要为各地社保局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操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实现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市级社会保险工作的整体水平;统一和规范各地社保局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操作,为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创造条件和奠定技术基础,促进政府管理信息化的实现,带动全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此外,系统应能与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系统、国家社保局医疗保险系统、其他医疗保险系统、定点医院和药店计算机系统提供数据接口,并且面向社会,能与公众信息网络相连。用户可通过网络终端、智能IC卡、自动电话查询、触摸屏等方便、快捷地获取信息,并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服务。
3.系统设计
3.1 设计原则
(1)系统实用性原则
系统必须立足于社会保险管理的特点,满足不同项目一体化管理、不同行业多层次管理、不同地方多标准核算的要求。
(2)系统安全性原则
系统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满足社会保险信息长期存放、长线操作、分工细致、权限分明、职责明确的要求。
(3)系统保障性原则
面对医疗保险系统这样一个涉及成千上万参保人口的业务系统,设计的首要原则就是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确保系统24小时连续运转不停机。
其次,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为全市众多医院、药店和保健所/疗养院提供服务的。当用户处于使用高峰时,系统应能提供快速、高性能的响应。
(4)系统可扩展性原则
随着用户人群的增加及业务扩展,现行系统的设计应能提供良好的可扩展性。
系统的可扩展性是指当用户的访问量不断增加时,如何使系统的整体响应时间依然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以及当业务扩展时,系统对应用的改动最小。
系统的可扩展性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首先是系统设计的硬件支撑平台是否具有可扩展性。当用户数增加是,可以通过增加CPU,内存容量,磁盘容量,增加服务器数量来适应系统性能的要求。
(5)系统模块化设计原则
系统是根据业务的需求动态变化的,从应用的设计来讲,系统必须具有良好的灵活性。当需要增加新的应用模块时,应用系统平台应提供相应的接口并具有良好的可扩充性。不必因为增加应用模块而使得整个应用重新编写。
3.2 系统功能设计
根据上述系统目标和需求分析,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需具备如下功能:
(1)医疗支付管理:主要完成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管理,其中包括投保人住院申请、报销支付、结算支付、查询等功能。
(2)档案管理:主要完成投保人档案资料的录入、停保、重新投保、档案资料修改、更改变动信息等功能。
(3)征缴管理:主要完成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包括对投保人缴费比例的计算、投保人应收帐的建立,打印缴费通知单,发送数据、报表给税局,接收核对税局返回的代征数据等功能。
(4)IC卡管理:主要完成IC卡发放、缴费资金的划拨和复核、统计IC收支情况、补卡、冲卡等工作。
(5)帐户管理:主要完成投保人从异地调入本地时个人缴费情况的转入功能和从本地调出异地时个人缴费情况的转出等功能。
(6)台帐管理:主要完成各种台帐的统计、查询、打印等功能。
(7)综合查询管理:主要包括综合查询、电话查询、触摸屏查询、WWW查询等功能。
(8)决策支持:主要包括基金收支分析等功能。
(9)系统管理:主要包括医保参数的设置、代码录入等功能。
3.3 系统网络构架设计
(1)系统网络基本结构
系统采用C/S和B/S相结合模式设计;TCP/IP通讯协议;小型机或高档服务器双机集群和大容量磁盘阵列作数据库服务器;磁带备份库实现灾难备份;应用服务器连接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银行;防火墙隔离内部和外部网络;专门服务器提供多种查询方式。提供WEB查询服务和电话查询;所有重要设备均建议采用双备份,以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配置网络管理软件加强网络理。
(2)系统网络拓扑结构图(如图1所示)
4.系统实现
本系统选用VS2008作为开发工具,SQL Server 2005作为数据库服务器,在整个系统实现过程中将用到一个数据库工程来实现整个系统对数据库的访问,从而大大提高编程效率和系统运行效率。
4.1 总体构架的实现
考虑到系统客户端频繁访问数据库,本系统设计了一个数据工程来单独实现访问数据库的功能,使用存储过程来访问数据库,不再直接使用SQL语言进行访问,主要目的是提高系统的效率,具体构架设计如图2所示。
图1 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拓扑结构示意图
图2 总体构架设计实现示意图
4.2 数据库工程的实现
整个数据库工程Datavisit包括了3个文件,分别是Datavisit.cs文件,SystemError.cs文件,SystemTools.cs文件。其中Datav-isit.cs文件包含了系统对数据库访问的所有操作;SystemError.cs文件包含了系统所有错误的处理操作;SystemTools.cs文件包含了系统所有的常用、通用工具。
限于篇幅,详细代码不再附上。
5.结束语
本文在分析市级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需求分析基础上,给出了系统的构建原则、系统设计和实现方案。系统已在地级市试运行,运行效果良好。由于地区差异性较大,目前难于实现市级与市级之间的对接,下一步研究将结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政策,逐步构架市级与市级系统联盟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金效辰.惠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构建[J].电脑知识与技术,2009(12):9897-9898.
[2]刘刚.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24):192-193.
[3]唐先华.新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J].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2012(18):54-63.
关键词:监督;管理;扩面;保障;待遇;支付
医疗保险基金是保障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基础,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群众的“保命钱”。随着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基金管理使用信息的公开化,如何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营,已成为当前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当务之急应做好两件事,一是做好外部基金监管,二是加强内部基金控制。通过制定规则、加强监督、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制约手段来保护参保者的利益,从而为基金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过程中,有效的行政监督将对基金运转方向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这一规定界定了基金监督的主要部门、基金监督的范围以及基金监督结果的处理过程。
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务院[1998]44号文件就明确提出“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这项规定体现了基金监管的社会化职能,如何运用好这项职能,对于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具有深远的意义,因为这种来自于不同群体的基金监督组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审视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促使经办部门更全面的管理老百姓的“治病钱”。随着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基金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化作为参保人员有权了解基金收支动向,监督基金使用,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种合理知情权,要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做到基金管理透明化、使用合理化,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因此,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扩面征缴,不断扩大基金规模
一抓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保证缴费基数“应报尽报”,保证基金的合法来源;二抓基金收缴,采取灵活缴费形式,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要确保扩面征缴数据的真实性,扩面征缴任务制定不合理,尤其是任务指标偏高将可能导致数据虚高而失真,为避免此状况的出现,应着重抓好“两个结合”。一是扩面征缴需结合不同地方实际。各地工农业发展规模不同,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医疗保障各险种发展态势不一致,工业发达地区职工医保容易扩面征缴,农业为主地区新农村合作医疗容易扩面征缴,老城镇居民医保容易扩面征缴,而相对来说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人群基金征缴的难道就大一些。二是制定扩面征缴任务需结合不同时段的实际,根据情况变化做相应的调整。扩面征缴随时间发展态势当为抛物线形,即早期由于政策了解少,医疗保障险种少,扩面征缴有一定难度;中期,随着政策的广泛宣传,广大民众医保参保意识的增强,扩面征缴相对容易。但是,目前随着医疗保障逐渐走向全覆盖,加上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扩面征缴难度再次加大。
二、加强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一)医保基金是“救命钱”,应谨慎科学使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及个人按比例缴纳筹集。基金筹集后,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于门诊治疗,其余部分用于职工住院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分不同情况缴纳筹集,基金筹集后一部分用于居民门诊治疗,其余部分用于居民住院治疗。由此可见,医保基金的总数是有限的,其作用为参保对象出现疾病时用于疾病治疗是“救命钱”,不可以滥用。一定要明白基金必须慎之又慎的使用,保证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用在人们群众最需要的时候。
(二)加强监察的力度,及时查堵漏洞。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上确有骗取医保基金、滥用医保基金现象的存在。当前通过超剂量用药、自行加收费用、不合理检查、将自费项目改为医保内服务项目、造假病历挂床、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允许个人账户刷生活用品滥用医保基金等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监察的力度,注重从源头上及时查堵漏洞,确保保险基金每一分钱的使用都必须做到公正、透明,既不能搞暗箱操作,也不容许有骗保、诈保的现象出现。
(三)用制度规避风险,科学实施监管。
医保基金的管理是整个医疗保险工作的核心问题,实行全民医保后,将有大量高风险人员进入社会统筹,对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是巨大挑战,最大限度地保证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成为顺利推行全民医保工作的关键之一。有无健全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有无人品正、业务熟、作风硬、守规矩的基金管理队伍,能否对医保基金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医疗保险能否健康运行的关键环节。能否管好、用好、控制好医保基金,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比征缴还难、还重要,“三分征缴、七分管理”,就是精辟的概括。在稳步推进医疗保险健康发展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把基金监督管理作为各项管理的核心和重中之重来抓实抓好抓到位。
(四)明确基金管理要求,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基金管理是手段,实现医疗保障是目的,基金管理部门应该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一是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一级领导都无权乱批条子,不能搞“体外循环”,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结余部分除留一定的储备金、周转金外,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不能用来搞投资、买股票;二是统筹基金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收支平衡;三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能从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财政预算解决;四是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五是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方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三、做到平衡收支,确保待遇支付
二、第十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0.4%和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项修改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第(三)项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用工单位及时送往就近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70%,用工单位承担30%”。
第(二)项修改为:“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当照发职工工资;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删去第三十条。
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项行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四)拒不缴纳或者故意拖缴、欠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令其偿还职工应得的社会保险金(含利息),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用工单位处以应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一)领到职工社会保险金后延迟发放给职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职工社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职工缴费工资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阻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三十三条中“追缴全部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十、第三十四条中“追缴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四)项中“随意”修改为“擅自”。
十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克扣、挤占、挪用、贪污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关键词】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创新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它具有强制性、客观性和社会个人主体性的特点,可以起到提高幸福指数、再分配社会资源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目前,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但是,针对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企业,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让社会保险更好的为企业职工服务,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一、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管理的重视度不够。目前,无论是国企、私企还是外企,企业领导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旨在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却忽略了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于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企业会按照相关法律为员工购买“五险”。但是,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却流于形式。为了节约资金,许多企业不会引进专业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1]。通常情况下,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划分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但是财务部门缺乏相关社会保险管理的知识,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引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然后,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缺乏科学性。由于缺乏专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团队,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仅仅停留在员工登记、工资扣划缴费、社保费用结算等阶段。整个过程都是通过填表、盖章、审计来完成,缺乏科学的社会保险管理流程。同时,许多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并未引进科学的管理系统。这样造成管理效率低下,阻碍了社保信息化建设,影响了社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此外,企业内部社会保险法律难以得到贯彻实施。虽然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链短缺,拒绝为员工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在缺乏有效监督的环境下,社会保险难以得到贯彻实施。这样缺少相关法律监管,给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造成很大影响,难以保证企业员工的生活稳定。
二、创新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1.在管理观念上创新
要创新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首先必须在观念上创新。社会保险自20世纪70年代出现以来,经历不断的发展和创新,逐渐完善。但是,任何事物不可能适用于所有年代。特别是近几年,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凸显,为了提高幸福指数,必须在观念上创新企业社会保险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观念必须兼具管理和服务,创新管理观念,即寻求更好的方法管理社会保险和服务群众。目前,大多数企业仅强调社会保险的管理,却忽视了更好的为广大员工提供服务。我们的企业管理必须清楚认识到,社会保险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员工的利益,管理只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只有建立这样的管理观念,才能发挥社会保险的服务功能,切实为广大员工谋利益。
2.完善社会保险管理的制度
首先,必须引进专业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来管理企业社会保险。只有引进了专业的管理机构,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险的科学管理。专业的管理机构,可以为企业引进科学的管理制度。引进管理机构的前期投入可能会比较大,但是一旦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将会节约更多的管理投入,并减少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纠纷。所以,引进专业的管理团队是一个长期投入,可以为企业带来长远利益[2]。
其次,通过专业的管理机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在统筹管理好“五险”的同时,针对每一个保险,还必须出台单独的细则。针对离退休员工,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用隔代的资金支持老员工的生活。对于在职员工,因工作受伤的情况不可避免,及时发放工伤保险,为受伤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在投保满足一定年限之后,失业的员工在未找到新的工作之前,可以享受到满足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失业保险。企业医疗保险是保障员工“病有可医”的基本保障,必须在定点的医保医院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主要针对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不能继续工作,
过生育保险,可以为其提供客观的经济支持。统筹管理“五险”,建立完善的保险管理制度,才能更好的为企业员工服务。
3.创新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平台
目前,社会保险的管理早已进入数字化信息管理时代,传统的管理方法无法满足日益庞大的社会保险信息。为了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的科学管理,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引进基于大型数据库的信息管理软件,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办理流程,完善员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信息平台。目前,国内众多软件公司开发出了很多的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但是这些系统质量参差不齐,有些甚至无法满足企业对系统的要求。所以,一定要甄别出高质量的管理系统,选择一些大公司开发出来的系统。全国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企业的管理系统,都有一定的要求。各企业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管理系统,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3]。
4.创新社会保险管理人才建设
社会保险管理人才是管理系统的基础,企业一定要选择专业知识过硬、敬业奉献、踏实负责的管理人才来管理企业的社会保险。首先,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创新管理人员的观念。社会的发展必定带动管理系统的更新,而首先必须对管理人员的思想进行更新。通过他们的思想创新,带动整个管理系统的创新。然后,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险,开展不同的业务培训。社会保险的管理不仅仅包括社保的办理、缴费,还有费用审核、结算、基金管理等其它内容。业务的培训,可以提高员工工作的效率,确保社保管理工作高效稳定的运行。最后,要强化社保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社保工作,是确保员工生活质量的重要工程,社保管理人员的工作,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员工,必须向他们灌输服务意识。当然,这种服务意识不能停留在表面上,必须体现在工作中,主动为员工提供帮助,主动介绍社会保险办理流程,主动讲解国家政策。这些都是服务意识在工作中的体现,建立“细心、耐心、关心”的“三心”服务理念。
三、总结
社会保险是关系到企业员工切身利益的保障,管理好社会保险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创新社保管理工作,意义重大。本文探讨了目前国内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的一些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我们提出了创新的方法来改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从观念创新、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创新信息化平台和创新人才建设四个方面,我们系统的介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创新。
参考文献
[1]齐骏.浅谈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变革.现代商业,2012(32):第73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各级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承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统一移交给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负责经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往按照省政府闽政〔1989〕24号文件规定,由人保公司经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人保继续办理至1995年12月底,从1996年1月1日起由社保负责办理。原由人保承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以下办法:
一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移交社保,社保机构同步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继续留在人保机构,并相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二、鉴于原办法是县(市)级统筹,且各地办法不一,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移交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本着“维护信誉、保障权益、简便手续、平稳衔接”的原则,由各地人保与同级社保共同协商后移交。交接工作务必于明年1月底结束。
三、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办法。移交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办法和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支付办法原则上按现行国有、三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执行(但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逐步与现行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和基金财务制度接轨。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基金核算实行“核定基数、定额缴拨、超收分成、超支共担”的财务管理体制。社保与用人单位实行“全额缴拨”的结算办法。
四、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老办法的衔接实行逐步并轨,平稳过渡。对按闽政〔1989〕24号文件规定在人保投保的职工,1989年至1995年的保龄应予以承认。凡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其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补足10年后,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企业和职工要求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补交养老保险费,可按实际补交年限计算保龄。对个别确实无力补足10年、参加人保满6年、现已退休的人员,也可继续按月发给养老金
(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按各地(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
第二部分是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及企业缴费每满1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3%计发)。
已完成“四并三”移交工作的地(市),其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的,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待今后调整待遇时统一衔接。
五、各级政府应委托同级审计部门,对人保历年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基金收入、支出、运营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以维护人保的信誉和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人保承办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预交1个月周转金),以省为单位统一结算,各县(市)结余和亏损汇总互抵后仍不足的部分,由人保系统自行消化,经审计后,如有结余,应移交社保。
六、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要加强社保机构的组织建设,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强化基金管理,充实社保干部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社会保险工作抓到实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解除企业临时工的后顾之优,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省政府《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不含乡村办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以及经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户粮关系不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轮换工、季节工、临时工等(以下统称临时工),均按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财政、税务、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金的征集
第四条 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应凭就业证、鉴证后的劳动合同;企业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应凭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或务工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办理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
第五条 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由企业按临时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临时工个人按月基本工资3%缴纳。
第六条 “三资”企业聘用的中方临时工的养老保险金征集标准,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局财工宇(90)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私营企业雇用的临时工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由企业按税务部门规定的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标准的18%缴纳,临时工个人按月实际所得工资3%缴纳。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临时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在个人工资中代扣缴纳。
第八条 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企业按月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必要时,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也可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采取委托收款的办法征集,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企业临时工养老期间享受的养老保险项目包括:
(一)生活费;
(二)医疗补助费;
(三)死亡丧葬费。
第十条 城镇临时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凭《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领取退休证,凭退休证领取养老生活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镇临时工退休后的生活费,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其参加养老保险年限长短,接月或一次性发给:
(一)累计参加养老保险满10年不满15年者,发给本人退休前一年的月平均基本工资的65%;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70%;满20年以上的发给75%。
(二)累计参加养老保险不满10年的,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金总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养老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城镇临时工退休后的医疗费,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费的,根据其参加养老保险年限长短,核定医疗费定额包干使用,每月随养老生活费一并发给。
(二)一次性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按其实际参加养老保险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费的城镇临时工死亡,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发给其亲属丧葬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企业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合同期满后应辞退回农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按用工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总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或者转入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项下,作为回乡生产生活补助费。
第十五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工和非因工死亡的,其用工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一律不退,转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项下。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可以退给死者直系亲属。
第十六条 按月享受养老生活待遇的临时工,受到劳教或者刑事处分时,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从劳教决定或判刑之日起,停止发放养老生活费。解除劳教或刑满释放后其退休养老生活费继续发给。
第十七条 临时工在岗期间受劳教或刑事处分的,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不予退回,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项下。
解除劳教或刑满释放后仍被招用为临的工的,可将前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辞退后,再次招用为临时工以及招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其参加养老保险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对户口迁移外地的临时工,可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一并转移到户口迁入地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
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系社会福利基金,视同工资基金,不计征税、费。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存入银行的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项下。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应设立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卡片和《养老保险手册》,在就业期间由用工企业保存,待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再次就业时应交用工企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手续。退休及结算养老生活费时,《养老保险手册》及卡片交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所需的管理费用,比照《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所提取的管理费应按国家事业单位预算列支。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应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1971年以后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在本办法施行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其退养生活费(含医疗费)标准: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一次性发给退养生活费,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退养前一年的月平均基本工资;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发给退养生活费4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发绘退养生活费50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发给退养生活费60元。退养生活费内企业自行支付,营业外列支。
在本办法施行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临时工,由企业按本办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前后工龄累计计算,并接本条第二款享受退养生活费。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解除用工关系的临时工,不再重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肥部队招用的临时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关键词:社会保险内控管理风险问题措施
1加强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首先,加强社会保险内控工作,是预防基金管理风险的重要措施。加强内控管理工作,通过系统方法和合理业务流程来避免各种可能存在的管理风险。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理有效的审核制度,有利于解决内控管理中的缺位和错位等问题,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其次,加强社会保险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有利于提高经办机构执行力度和工作水平。从目前来看,在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内控管理的功效和作用还没有全面的发挥出来,内控制度的建设工作还落后于业务的发展速度,同时内控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素质有待于提升,配置无法满足业务需求。此外,内控稽核监督也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面对这些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只有不断形成内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有人管理与审查的工作局面,才能为提升经办服务质量提供重要保障,从而提升经办机构的工作水平。最后,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建设,有利于对基金进行全程监管,保证基金安全。一直以来,审计工作重点的外部审计,主要的审计内容是针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审计管理。但是很多情况下,内部审计对很多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例如,审核和审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业务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社会保险待遇的核算工作是否正确无误等等。因此,加强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控工作流程,有利于从内部杜绝基金的流失情况,保障基金安全,实现全面控制的管理目标,从而提高内控的管理质量。
2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对内控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足
从目前来看,普遍存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内控认识不足的情况,缺少相关的内控管理观念,没有真正意识到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缺乏社会保险内控管理的配备科室,很难科学有效的进行内控管理工作。
2.2内控管理制度没有健全和完善
加强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制度是重要保障。然而社会保险内控制度的不健全,影响了社会保险内控管理的工作质量。同时,社会风险内控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还会影响与实际工作之间的协调性,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威胁社会保险的安全。
2.3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执行力度不够
从目前看,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在运行时缺少积极性,忽视了内控管理的相关机构。同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缺乏对自身内控管理的评估,无法看清自己的内部发展现状,从而很难有效完善内控机构的管理工作。
2.4信息系统建设力度不足,数据信息共享工作不完善
一方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并没有实现在全省和全国统一开发信息系统统,各个地区独自开发信息系统,导致开发水平不同,信息资源也没有实现联通目标。另一方面,稽核内控数据共享工作不顺利,很难得到其他部门的稽核内控数据,从而导致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相对落后。
3加强社会保险内控工作的管理措施
3.1提高对内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
在加强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提高对于内控管理的重视度,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水平和道德素养。一方面,对于内控工作要给予足够重视。为社会保险基金提供安全保障,有利于保证诸多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保障,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工作是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社会保险的内控管理工作其实也是一种自律工作,提高对内控管理的重视程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对于社会保险风险也会实现防范和控制的目标。因此,要对社会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将领导目标和工作内容实行责任制,真正地将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的身上。一旦出现问题,会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防止懈怠工作和推卸责任等事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内控建设相关工作人员队伍,建立一支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工作技能好的优秀队伍。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和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为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另一方面,要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在这一过程中,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素养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同时还要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升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此外,还要向工作人员普及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树立遵纪守法的工作观念,并且要将这些作为重要的廉政教育内容,从而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
3.2健全和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与机制
为了有效进行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与机制是重要内容。在建立内控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科学和民主以及公开的决策内容,对于涉及的管理方面和经济方面等重要事情的决策环节,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展开工作,然后由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代表进行集体决策,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其次,综合采取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方法,健全业务流程控制机制、授权批准控制机制、风险控制、预算控制、会计控制以及信息技术控制等,以此来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为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最后,要明确对待授权审批制度,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要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体系,科学合理的规定授权的人员、授权的权限、授权责任、授权范围、授权程序等,提高授权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和法治性。此外,还要建立相关工作人员的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与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尤其是关键岗位要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由此可见,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内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机制是重要内容,为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作用。
3.3加强对社会保险内控管理的监督工作
在加强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要健全相关内控管理制度与机制,还要不断加强对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首先,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工作的数据管理制度,要严格分析和检查经办机构向上级行政部门提交的相关业务数据以及工作报表,确保其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面对出现问题的数据要进行及时的改正,并向上级反馈,真正发挥数据管理系统的监督功效和管理作用。其次,要明确分工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并制定详细的计划和工作规程。要保证每一项工作事项的初审制度和审核制度以及审批制度都有不同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完成,实现保险业务的复核和监督。最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提高对内部的管理水平和监督力度,规范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内控管理的建设水平和执行力度,从而形成自我管理和自我预警以及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此外,还要有效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遇到问题要及时解决,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从而促进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的健康有效进行。
3.4提高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工作
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工作质量,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工作非常重要。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并在其中融入风险预警提升功能和检查监督管理功能以及权力制约管理功能等。因此,首先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勾稽条件库。在这一过程中,运用信息系统之中的勾稽功能,在业务办理的审核环节中有效地将风险拦截。随着社保政策的不断变化,勾稽条件的设置也要随之进行不断丰富和更新,顺应政策的发展趋势。其次,要建立业务风险点检验方法库。在进行支付数据传输的时候,需要对批量结算数据进行风险点检验,通过检验之后,结算的数据才能转到财务支付过程中,完成批量支付工作。在面对有问题或者可疑的数据,系统要自动终止数据流转,并发出预警信号,然后将这些数据发送到相关审查部门进行仔细核查,对出现问题的数据进行修正,避免其它问题出现。最后,要建立和完善跨地区的稽核内控信息平台,将内控监督工作数据信息进行有效共享,提高对社会保险的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快社会保险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工作。在这一过程中,要将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与民政机构、公安机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以及全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实现联通,促进相关信息共享进程。同时还要及时传输关键的数据信息,提高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推动社会保险信息共享的顺利进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解除企业临时工的后顾之优,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省政府《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不含乡村办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以及经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户粮关系不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轮换工、季节工、临时工等(以下统称临时工),均按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财政、税务、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金的征集
第四条 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应凭就业证、鉴证后的劳动合同;企业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应凭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或务工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办理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
第五条 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由企业按临时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临时工个人按月基本工资3%缴纳。
第六条 “三资”企业聘用的中方临时工的养老保险金征集标准,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局财工宇(90)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私营企业雇用的临时工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由企业按税务部门规定的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标准的18%缴纳,临时工个人按月实际所得工资3%缴纳。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临时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在个人工资中代扣缴纳。
第八条 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企业按月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必要时,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也可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采取委托收款的办法征集,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企业临时工养老期间享受的养老保险项目包括:
(一)生活费;
(二)医疗补助费;
(三)死亡丧葬费。
第十条 城镇临时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凭《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领取退休证,凭退休证领取养老生活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镇临时工退休后的生活费,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其参加养老保险年限长短,接月或一次性发给:
(一)累计参加养老保险满10年不满15年者,发给本人退休前一年的月平均基本工资的65%;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70%;满20年以上的发给75%。
(二)累计参加养老保险不满10年的,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金总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养老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城镇临时工退休后的医疗费,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费的,根据其参加养老保险年限长短,核定医疗费定额包干使用,每月随养老生活费一并发给。
(二)一次性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按其实际参加养老保险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费的城镇临时工死亡,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发给其亲属丧葬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企业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合同期满后应辞退回农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按用工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总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或者转入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项下,作为回乡生产生活补助费。
第十五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工和非因工死亡的,其用工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一律不退,转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项下。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可以退给死者直系亲属。
第十六条 按月享受养老生活待遇的临时工,受到劳教或者刑事处分时,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从劳教决定或判刑之日起,停止发放养老生活费。解除劳教或刑满释放后其退休养老生活费继续发给。
第十七条 临时工在岗期间受劳教或刑事处分的,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不予退回,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项下。
解除劳教或刑满释放后仍被招用为临的工的,可将前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临时工合同期满或辞退后,再次招用为临时工以及招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其参加养老保险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对户口迁移外地的临时工,可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一并转移到户口迁入地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
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系社会福利基金,视同工资基金,不计征税、费。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存入银行的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项下。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应设立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卡片和《养老保险手册》,在就业期间由用工企业保存,待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再次就业时应交用工企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手续。退休及结算养老生活费时,《养老保险手册》及卡片交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所需的管理费用,比照《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所提取的管理费应按国家事业单位预算列支。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应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1971年以后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在本办法施行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其退养生活费(含医疗费)标准: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一次性发给退养生活费,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退养前一年的月平均基本工资;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发给退养生活费4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发绘退养生活费50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发给退养生活费60元。退养生活费内企业自行支付,营业外列支。
在本办法施行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临时工,由企业按本办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前后工龄累计计算,并接本条第二款享受退养生活费。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解除用工关系的临时工,不再重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肥部队招用的临时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关键词:企业;社会保险;难题;对策
一、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的责任
根据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本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企业应该按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这就赋予了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的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带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单位印章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核定金额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这是企业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按时及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应根据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变化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为本企业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并为企业职工及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责,社保机构应向该企业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同时应向企业加收滞纳金或给予其他处罚。
二、当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中的难题
(一)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社会保险是连接企业与职工的桥梁,社会保险的运作和开展当然也离不开企业与职工的相互理解、协调和配合。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问题不够重视,对于社会保险的执行工作没有给予有效的支持,或者为了节省企业开支,对于社会保险问题不愿重视,故意推脱责任,不愿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实际的企业经营中,还有部分企业领导不与职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利用部分职工的社保意识不强的特点闭口不提应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如此,企业职工难以享受到社会保险成果,职工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中缺乏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工作越来越专业化,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是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执行者,更是企业员工的服务者。因此,现代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解答企业员工所提出的问题,而且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逐渐完善和发展,我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也向着更加专业化和细致化方向发展,而对于社会保险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是越来越高。当前,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岗位所需人员既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同时要求能够懂得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以适应日益信息化的现代工作方式。
(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手段比较落后。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企业内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中,对外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完成各项申报任务,对内也要完成信息采集、信息核定等数据处理工作,而不同险种需要的信息不同,这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分析、汇总以及分类等,传统的人工采集信息的方式显然是难以完成的,必须争取强有力的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而现阶段,我国多数企业并没有建立起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符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业务的自动化与程序化管理还只是停留在理想层面,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总体较低,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工作效率低下。
三、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的对策分析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能够帮助职工抵御和降低风险,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在当前经济发展的高速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加强我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领导的社保意识。对于企业而言,社会保险工作不仅是企业职工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加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增强员工对企业的理解力与凝聚力,进而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企业领导不应将其看作是企业负担,而更应看到社保工作对企业向心力的凝聚,应大力支持社保工作。
(二)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素质。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社保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质量,就要高度重视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社会保险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社保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可以通过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讲解社会保险的计算、基金管理办法、“五险一金”网络平台的应用等,从多方面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的服务意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服务型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帮助职工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帮助职工解答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知识。因此,我们要强化社保人员的服务意识,学会换位思考问题,并通过文明规章制度制定文明规范和文明用语,确保社保人员耐心、细心、诚心的为企业职工服务。
(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确保企业社保落到实处。完善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对于确保社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保社会保险公开、公平、公正,要理顺企业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程序,积极拓宽工作渠道,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基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其次要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的内容。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不仅要注重在职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更要解决部分职工负担过重以及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等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提升是社会保险的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就企业而言,社会保险的开展是广大职工基本利益的切实保障,是凝聚和团结职工、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契机。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社保宣传力度,加强社保人员培训,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建设,多方面提高企业社保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企业社保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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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全国的保险规划及其有关方案和政策,制订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事业单位性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集、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以及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登记、管理等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财政部门参与研究社会保险政策的制订、基金监管等。总体来看,现行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设计与原来分散的管理体制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不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样的规定使得多数地区实际上有两个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企业缴纳税费要面对两个部门,增加了企业缴费的负担,两个征收机构并存,无形中增加了征收成本,也使社保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另外,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也不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心工作的开展。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目繁多、机构重叠。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按险种命名,如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管理处、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等,有的称社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险管理局等,甚至有些地区五大险种由多个部门分头管理,有的城镇、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分设,造成机构重叠,重复投资,大大增加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同时,名目繁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造成一些参保人员无所适从,不知往哪个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不明确。自1998年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后,多数地区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财政部门,机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以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造成多头管理。
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乏力。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集社会保险资金行政主管与投资运营于一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则由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管,两者的行政隶属是上下级关系,因而无法实现有效监督。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也显得力不从心,有些地区虽然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实际上也只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没有真正实施监督作用。
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现实意义
1.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和基础工程,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个险种组成。由于社会保险涉及的对象范围广泛、人数众多、资金量大、利益关系复杂、资金分配刚性特点突出,使得社会保险管理十分复杂。截止2005年底,全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覆盖人数分别达到17487万人、13783万人、10648万人、8478万人和5408万人。2005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968亿元,支出5401亿元,累计积累6066亿元。很显然,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险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作支撑。
2.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决定着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社会保险的本质是一种财政分配关系。虽然我国社会保险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但是社会保险缴费作为成本列支,实际上抵减了国家的利税,政府为了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政府将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有利于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不仅涵盖了原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债务预算收支,而且还纳入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支,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政府收支概念。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一对一的部门预算管理,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分类能够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显得十分必要,有利于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三、若干政策建议
当前,要按照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新型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行由政府统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政策、财政部门管社保基金、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基层平台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新型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各部门之间有严密的制约措施,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实现数据共享。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领导,切实担负起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实现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部门征收。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行五费合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作准备。五费合征后,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也由税务部门负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优势明显,成效显著。税务机关是专门组织财政收入的执法部门,熟悉企业情况,执法手段强,征收力度大,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可有效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减少征收成本。
2.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体系,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精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五大险种统一合并成一个机构,统一名称(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员严格定员定编,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财政部门在整合硬件资源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投入,确保整合精简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高效运行,使各类保险管理工作基础数据实现资源共享。
3.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社会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管理”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明确财政部门的基金管理主体地位,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在此基础上,探索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大额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4.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约着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关系着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最终决定着社会保险的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逐步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纳入国家财力的统一规划当中,以便及时对社会保险基金盈亏拨补进行统盘安排。
关键词:社会保险;稳定;生活保障
社会保险指的是由劳资自双方缴费参与的,保证劳动者在失业、年老、生病等时候等到必要的生活保障的制度和运行机制,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增强,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社会保险工作,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时间比较,所以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还是相对比较多的,在新时期,加强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一、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意义及其存在的问题
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是整个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做好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使企业的职工可以在生活遇到各种不幸的时候能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还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它可以提高企业职工的工作热情,使他们能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促进企业的发展。另外,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还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人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那么社会中的不安全因素也就相应减少了。
虽然在目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全面的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时间补偿,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经验不足,导致在进行社会保险工作的时候存在的问题比较多:第一,企业社会保险工作不规范,很多企业在进行社会保险工作的时候往往没有可以参考的依据,不能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工作,导致社会保险工作出现失误比较多。第二,企业年金计划缺乏。企业年金计划能保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为企业吸引更多的人才。但是目前很多企业没有年金计划,从而不能全面发挥企业社会保险作用。第三,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管理人才缺乏,一些企业对社会保险工作不重视,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没有配备专门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很多社会保险管理岗位都是由企业其他部门的人员兼任的,他们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现象比较多,降低了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效率。
二、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
1、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企业要想保证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尤其是对一些大中型企业来说,员工比较多,必须有专门的人员来进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规模,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运行要有严格的程序,定期召开各种会议,从而有效保证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服务水平。
2、完善社会保险服务程序
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室一项涉及面比较广的管理工作,社会管理中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作依据。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之后做好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手续,将企业工资总数以及员工的工资向社会保险申经办机构上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审批之后,确定员工与企业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年度总结的时候,如果企业申报工资总额低于实际的计税工资总额,那么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就应该对核定基数进行调整,如果大于计税工资总额,那么中间的差额就应该由企业补齐。
3、加强宣传,树立社会保险意识
推动企业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主要力量就是要提高企业全体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做好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险意识。企业要重视社会保险工作,以企业员工的利益为出发点,积极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企业的领导者要重视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同时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企业的员工了解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使他们能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险工作中来,自觉承担缴费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企业还应该对员工加强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教育,使企业的员工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险知识,培养他们的主人翁意识。
4、提高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透明度
企业要加强自己的社会保险工作就需要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的透明度。从企业方面来说,企业要定期向企业职工公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通过企业职工来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说,他们应该为个人提供社会保险费用查询工作,企业职工可以了解自己的个人缴费情况,对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及时纠正,另外也可以对一些不合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劳动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对各种不按固定缴费的现象严厉制止,公开投诉电话等,从而有效增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结论:
企业社会保险工作不仅与企业的稳定发展有很大的联系,而且与企业职工的生活细细相关,尤其是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意义重大。企业要深入认识社会保险工作的作用,规范自己的社会保险工作服务流程,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公开透明,采用而各种方法进行社会保险工作,从而推动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宏平 浅谈在新形势下如何创新发展煤矿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J] 科学之友,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