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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审计法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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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审计法规

第1篇

作为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是国家发展、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对农村经济组织产生的资金流动,财务管理等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审核、评价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农村财务审计既是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向着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业发展的重要方法,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在农村集体经济中,财产是集体成员共有的,任何个人不得私占、挪用,但就目前的情况看,部分农村地区的领导干部没有做到清廉执政,滥用职权,侵吞国家公共财政,铺张浪费的现象频繁发生。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财务审计工作没有严格落实到位,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尽到有效监督和严格查处的职责,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工作不以为意、肆意乱为。因此,将财务审计工作落到实处,既能发现农村财务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又能端正领导干部观念,加强廉政建设,还能有效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促进农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三、我国农村财务审计管理的现状

农村政务管理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其在管理过程中基本上不受上级组织及相关法律的约束,因此存在诸多管理缺陷,未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

我国对农村审计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相关制度约束,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现象。从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实践来看,目前还没有配置专门化的队伍,没有标准化的制度规范。审计工作没有形成标准化,制度化,这都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审计工作不受重视,执行力度不够

外部有效规章制度执行标准的缺乏和内部观念淡漠等都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一直以来都不受重视,工作开展不到位。比如凭证审核把关不严,审批手续不全;仍有部分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和白条入账;部分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科目分录,不谁确、不规范;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情况普遍存在。

3.农村财务审计管理人员专业技能不过关

目前有些农村经济财务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很多村落进行选举换届的时候,村级审计人员的出纳业务不是很熟练,有的甚至不会办理会计业务。许多农村干部的审计工作都由当地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来代办,审计质量比较低,根本达不到预期效果。且很多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素质低,在审计过程中缺乏专业性,工作粗糙,不能达到审计要求。

四.规范农村财务审计以实现农业经济发展的对策

1.健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现代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有关国家部门应明确全体村民村级财务审计委托人的主体地位,应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合同审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具体的财务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细则以及规范的审计程序和指导标准等来规范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和领导干部职权,提高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2.强化审计的执行力度,形成农村审计长效机制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长期有效,形成“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首先各级业务部门要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在审计巡查中及时发现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督促整改。如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村(组),将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其次,要严肃纪律。审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全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提升审计人员自身的工作素质

审计部门的领导要在平常的工作中多向审计人员做宣传,告知每位审计人员提升自身工作素质的必要性,让每位审计人员都有严肃严格工作的强烈意识; 审计部门的领导要在平常的工作中多为审计人员做培训,尤其要培训每位审计人员的专业审计能力; 审计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做好追究责任的工作。当审计工作中发现了某些部门有不合法合理的收入、支出状况时,审计部门的领导要敢于给出批评意见。对于某些严重违法违规的农村干部,审计部门的领导更要敢于跟监察部门、纪检部门联合追究农村干部的责任。只有这样,农村地区的经济才能长久且健康地运行下去。

第2篇

(一)依法审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赋予审计机关依法行政权力。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

(二)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是由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及财税、统计、物价、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业务部门的经济监督和会计监督所组成的。在这一系列的监督中,各自有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审计监督是一种专业监督,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国民经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既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对业务部门经济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是任何其他业务监督不可替代的一种专业监督。

(三)依法审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着监督权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程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质量。因此可以讲,依法审计必然成为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审计,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依法审计的本质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还很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处理处罚的依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面:其一,《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其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等。其三,解决审计争议的法律法规。这三个层面中,第二个层面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调整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分散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物价等领域,例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物价法》等法律法规也是审计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理由是:从审计地位看,《宪法》明文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能、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不会造成执法混乱。从《审计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可作为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但在新实施的《审计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审计执法依据,符合《审计法》立法精神。从我国国情看,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现象甚至有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规定审计机关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贼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规应当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以上五种处理措施,主要针对违反财政收支的违纪行为。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是一种比处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七种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只能实施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种类,主要针对违反财务收支的违纪行为和属于财政收支范围内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三、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是依法审计的内在要求

(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一是处理处罚不能超越法定审计权限,只能在上述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是向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职权范围。三是必须是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处理、处罚。四是必须是引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五是注意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符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六是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纪、政纪的,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或党纪责任。需要由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分别移送其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意识和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强审计法律规范建设,严格规范审计行为,确保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我省审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制定和完善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审计工作特色的审计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章立制,做好与审计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的衔接工作,防止和解决法规冲突问题,切实维护审计法制的统一。

坚持突出重点、服务审计业务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审计工作大局,把影响依法审计和审计质量最突出的问题、审计业务人员最需要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坚持稳定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和不断完善经我省审计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并适应经济社会和审计工作的发展变化,着力解决当前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坚持立足实际与借鉴全国、外省经验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审计面临的环境和历史条件,从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全国、外省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特色审计监督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审计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做好《审计条例》制定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就重点问题作出说明,充分反映我省审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广大审计人员的意见,推动《审计条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规正式计划,力争在年内顺利出台。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将我省年月日出台的省政府规章《内部审计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内部审计条例》,推动《内部审计条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并于年出台。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结合实际,配合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年月日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年月日通过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做好立法协调工作。密切关注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的制定,做好审计法律法规与有关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对征求我厅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及时反馈意见,为全省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审计规章。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修订《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根据审计法及修订后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立足于我省财政体制改革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发展,及时补充和完善《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年度立法计划制定或修改相关审计政府规章。

定期开展法规清理工作。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审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三)完善审计业务工作制度。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修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做好我厅三项制度的修改。

制定《审计结果落实情况督查办法》、《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办法》和《法规库管理办法》等厅内制度。

根据审计署出台的国家审计准则和国家审计指南,结合审计工作实际,按照需要制定或修订全省和审计厅相关业务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编写审计操作指南,及时收集、总结审计执法中需要规范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审计法律规范建设的领导。

省审计厅成立审计法律规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审计法律规范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处),负责组织完成地方性审计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业务制度的草拟、论证、修改等工作,持续跟踪评估审计法律规范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更新、补充、完善的建议。

(二)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全省审计系统整体合力。

根据需要在全省审计机关抽调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国际视野的中青年业务骨干,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我省审计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动全省审计系统的智慧和力量,使我省审计法律规范更加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大与外部的沟通协调力度,为我省审计法律规范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外部环境。

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法制工作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工作,推动有关法规尽早出台;在地方审计立法、法规规章清理、立法协调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我省审计法律规范建设顺利进行;充分借助科研机构、院校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力量,促进我省审计法律规范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审计普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意识和依法审计能力。

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律讲座制度,进一步增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以审计法规与审计业务结合为切入点,努力加强审计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审计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审计的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审计普法宣传,增进全社会对审计监督的认识,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