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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审计法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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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审计法规

第1篇

作为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是国家发展、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对农村经济组织产生的资金流动,财务管理等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审核、评价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农村财务审计既是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向着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业发展的重要方法,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在农村集体经济中,财产是集体成员共有的,任何个人不得私占、挪用,但就目前的情况看,部分农村地区的领导干部没有做到清廉执政,滥用职权,侵吞国家公共财政,铺张浪费的现象频繁发生。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财务审计工作没有严格落实到位,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尽到有效监督和严格查处的职责,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工作不以为意、肆意乱为。因此,将财务审计工作落到实处,既能发现农村财务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又能端正领导干部观念,加强廉政建设,还能有效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促进农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三、我国农村财务审计管理的现状

农村政务管理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其在管理过程中基本上不受上级组织及相关法律的约束,因此存在诸多管理缺陷,未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

我国对农村审计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相关制度约束,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现象。从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实践来看,目前还没有配置专门化的队伍,没有标准化的制度规范。审计工作没有形成标准化,制度化,这都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审计工作不受重视,执行力度不够

外部有效规章制度执行标准的缺乏和内部观念淡漠等都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一直以来都不受重视,工作开展不到位。比如凭证审核把关不严,审批手续不全;仍有部分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和白条入账;部分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科目分录,不谁确、不规范;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情况普遍存在。

3.农村财务审计管理人员专业技能不过关

目前有些农村经济财务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很多村落进行选举换届的时候,村级审计人员的出纳业务不是很熟练,有的甚至不会办理会计业务。许多农村干部的审计工作都由当地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来代办,审计质量比较低,根本达不到预期效果。且很多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素质低,在审计过程中缺乏专业性,工作粗糙,不能达到审计要求。

四.规范农村财务审计以实现农业经济发展的对策

1.健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现代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有关国家部门应明确全体村民村级财务审计委托人的主体地位,应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合同审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具体的财务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细则以及规范的审计程序和指导标准等来规范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和领导干部职权,提高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2.强化审计的执行力度,形成农村审计长效机制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长期有效,形成“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首先各级业务部门要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在审计巡查中及时发现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督促整改。如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村(组),将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其次,要严肃纪律。审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全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提升审计人员自身的工作素质

审计部门的领导要在平常的工作中多向审计人员做宣传,告知每位审计人员提升自身工作素质的必要性,让每位审计人员都有严肃严格工作的强烈意识; 审计部门的领导要在平常的工作中多为审计人员做培训,尤其要培训每位审计人员的专业审计能力; 审计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做好追究责任的工作。当审计工作中发现了某些部门有不合法合理的收入、支出状况时,审计部门的领导要敢于给出批评意见。对于某些严重违法违规的农村干部,审计部门的领导更要敢于跟监察部门、纪检部门联合追究农村干部的责任。只有这样,农村地区的经济才能长久且健康地运行下去。

第2篇

(一)依法审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赋予审计机关依法行政权力。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

(二)审计监督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是由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及财税、统计、物价、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业务部门的经济监督和会计监督所组成的。在这一系列的监督中,各自有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审计监督是一种专业监督,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国民经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既可以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对业务部门经济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是任何其他业务监督不可替代的一种专业监督。

(三)依法审计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着监督权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程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质量。因此可以讲,依法审计必然成为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审计,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权力,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依法审计的本质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还很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一)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处理处罚的依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层面:其一,《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其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等。其三,解决审计争议的法律法规。这三个层面中,第二个层面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调整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分散于财政、税务、金融、投资、物价等领域,例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物价法》等法律法规也是审计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理由是:从审计地位看,《宪法》明文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能、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不会造成执法混乱。从《审计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可作为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但在新实施的《审计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审计执法依据,符合《审计法》立法精神。从我国国情看,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现象甚至有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规定审计机关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贼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规应当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是一种纠正措施,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以上五种处理措施,主要针对违反财政收支的违纪行为。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是一种比处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也是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七种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只能实施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种类,主要针对违反财务收支的违纪行为和属于财政收支范围内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三、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是依法审计的内在要求

(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一是处理处罚不能超越法定审计权限,只能在上述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必须是向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职权范围。三是必须是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处理、处罚。四是必须是引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财政、金融、税务、价格、投资等规定。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规定不能适用。五是注意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符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六是处理好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机关必须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款规定。所以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纪、政纪的,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或党纪责任。需要由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分别移送其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意识和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强审计法律规范建设,严格规范审计行为,确保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我省审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制定和完善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审计工作特色的审计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章立制,做好与审计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的衔接工作,防止和解决法规冲突问题,切实维护审计法制的统一。

坚持突出重点、服务审计业务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审计工作大局,把影响依法审计和审计质量最突出的问题、审计业务人员最需要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坚持稳定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和不断完善经我省审计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并适应经济社会和审计工作的发展变化,着力解决当前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坚持立足实际与借鉴全国、外省经验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审计面临的环境和历史条件,从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全国、外省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特色审计监督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审计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做好《审计条例》制定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就重点问题作出说明,充分反映我省审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广大审计人员的意见,推动《审计条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规正式计划,力争在年内顺利出台。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将我省年月日出台的省政府规章《内部审计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内部审计条例》,推动《内部审计条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并于年出台。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结合实际,配合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年月日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年月日通过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做好立法协调工作。密切关注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的制定,做好审计法律法规与有关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对征求我厅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及时反馈意见,为全省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审计规章。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修订《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根据审计法及修订后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立足于我省财政体制改革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发展,及时补充和完善《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年度立法计划制定或修改相关审计政府规章。

定期开展法规清理工作。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审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三)完善审计业务工作制度。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修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做好我厅三项制度的修改。

制定《审计结果落实情况督查办法》、《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办法》和《法规库管理办法》等厅内制度。

根据审计署出台的国家审计准则和国家审计指南,结合审计工作实际,按照需要制定或修订全省和审计厅相关业务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编写审计操作指南,及时收集、总结审计执法中需要规范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审计法律规范建设的领导。

省审计厅成立审计法律规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审计法律规范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处),负责组织完成地方性审计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业务制度的草拟、论证、修改等工作,持续跟踪评估审计法律规范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更新、补充、完善的建议。

(二)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全省审计系统整体合力。

根据需要在全省审计机关抽调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国际视野的中青年业务骨干,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我省审计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动全省审计系统的智慧和力量,使我省审计法律规范更加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大与外部的沟通协调力度,为我省审计法律规范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外部环境。

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法制工作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工作,推动有关法规尽早出台;在地方审计立法、法规规章清理、立法协调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我省审计法律规范建设顺利进行;充分借助科研机构、院校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力量,促进我省审计法律规范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审计普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意识和依法审计能力。

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律讲座制度,进一步增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以审计法规与审计业务结合为切入点,努力加强审计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审计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审计的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审计普法宣传,增进全社会对审计监督的认识,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4篇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第5篇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6篇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7篇

一是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审计监督是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审计干部开展工作的目的所在。审计部门的每一个干部职工,无论处在哪个岗位,都不能把眼光仅仅局限在自己所从事的具体事务中,必须眼中看到全局,心中装着大局。心中有没有大局,善不善于把握大局,能不能服务于大局,是衡量审计干部素质高低、能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准。要通过学习贯彻“十一五”规划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培养审计干部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使广大审计干部善于把本职工作与整个审计工作贯穿起来,把审计监督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自觉做到在大局下考虑问题、站在全局的高度谋划工作、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开展审计监督,切实做好“审计促发展”文章,更好地发挥审计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是提高运用政策、依法审计的能力。依法审计,坚决按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是审计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方针,也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背离了这个原则和方针,审计工作不仅不能正确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反而将对经济发展起到阻碍作用。要真正做到依法审计,按政策办事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这就需要广大审计干部既要努力学习,准确把握审计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又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执行政策。当前,要把学习《审计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解读审计署《修订后的宣传提纲》和《审计法》,充分认识到修订后的审计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全面系统地学习和熟练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特别是财经法律、规章制度。要把学习与做好审计工作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懂弄通,而不能满足于一知半解;要坚持把握政策与运用政策结合起来,努力找到政策与实际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充分发挥政策在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中的作用;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按照法定的审计范围、职责、权限来开展审计,确保审计法和财经法规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执行,真正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

三是提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能力。审计创新是审计工作发展的推动力,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适应形势日益变化发展的要求,不断推动审计事业向前发展。“十一五”规划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描绘了美好的发展蓝图,这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课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就必须承前启后、把握规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适应形势变化和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新举措,推动审计工作与时俱进。要创新审计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敢于冲破那些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适应形势需要,准确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十一五”规划精神,以及审计署“五年”规划和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的重要目标和新思路,树立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大审计”理念,使审计真正成为国家经济的“看门狗”、“保护神”、“保健医生”和“防腐战士”。要更新审计知识,努力学习和熟悉财税、金融、国企、投资、土地和社会事业制度,掌握效益审计、IT知识与技能、人力资源会计与信息化会计等新的知识,同时还应熟知企业生产技术营销管理等有关的知识,通过知识更新来提高业务素质,创造性地开展审计。要创新审计技术,随着会计票据无纸化和网络化的普及,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是当今信息社会对审计工作的必然要求。要探索效益审计的方法和措施,从评价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到评论经济活动的真正合理效益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审计服务。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及区委**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财政资金真实性为基础,以资金流向为主线,突出对重点部门、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的审计,着力维护财经秩序,规范预算管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我区打造“*浦东”、建设滨湖新区提供更为坚实有力的保障。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审计范围:对区本级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延伸审计上下年度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审计对象:

(一)对本级财政部门执行预算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区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教育资金及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

三、审计重点和内容

审计重点:对财政部门主要检查预算执行中有无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细化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内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1、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2、区财政局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3、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4、区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预备费使用和指标结转情况。

(二)有关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

1、按照《预算法》编制部门、单位预算情况,集中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部门是否按时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

2、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3、有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解缴情况。

(三)重大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

1、有关部门编制、批复、调整、拨付专项资金的情况;

2、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专项资金的情况;

3、有关部门、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效果。

(四)上一年度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审计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审计程序办理。

(二)时间安排

1、20*年月*月下旬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0*年*月上旬至*月下旬,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并提出对各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9篇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5、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6、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7、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8、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第10篇

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所作出的相关连的两种处理形式,是审计机关针对被审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或制裁手段,为促使被审单位及个人能够尽快接受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并及时纠正,落实到位,更好地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办事。如何应用处理和处罚,是我们审计人员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学法用法,熟知法规内函,加以理解,正确把握界限,严防两者混淆,杜绝以处代罚。

审计处理就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所采取的经济纠正措施,它是审计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法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使其恢复本来面目,依法办事。从适用的法律依据看,审计处理不是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约束。审计处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物;二是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是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是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是其他处理措施。如《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报告处理准则中“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意见。在审计处理则要区分情况,如对没收财务收支的审计处理,被审单位只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上诉,而涉及财政收支的审计处理不服的,只能申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的行政性制裁手段,它是审计机关依法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政相对的单位、个人进行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使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在名誉上或经济上受到应有的惩罚。审计处罚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警告;二是通报批评;三是罚款;四是没收非法所得;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特别是被审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就业等专项款物;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屡查屡犯的审计机关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两者可以并举,但审计处罚和审计处理两者不可共存,严格杜绝后患以处代罚或以罚代处的现象。

(作者单位:进贤县审计局)

第11篇

近年来,审计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我县的经济秩序和廉政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对此我们很满意。

对同级财政开展审计是预算法、审计法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是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财政审计工作报告,是为常委会审议财政决算报告做准备,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运用审计职能监督财政的一种有效形式。这次财政审计工作,我认为符合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计局工作认真细致,审计程序规范,效果良好。审计报告内容丰富,客观实在,较全面地反映了**年度量衡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既肯定了预算执行中所取得的成绩,又指出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这对进一步提高财政运行质量,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有关部门财务管理,促进我县经济的健康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审计结果看,**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不够完整,税收执法不够严格,部门专项资金使用不合理,存在挪用、滞需要留现象,财务统管还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单位财务赤字较严重等。分析上述问题,既有往年存在的老问题,也有新近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究其原因,一方面存在着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客观因素,但最主要的是少数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执行预算意识和法制意识不强造成的。

预算审计监督,重在抓好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审计报告已经提出了很好的审计建议,我完全赞同,在此,我再教育强调三点:一是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拿出措施,认真加以整改,整改情况,县政府应于7月份向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报告。二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条分析原因,认真处理,严肃财经纪律。对因体制、制度造成问题的要督促纠正,限期落实,并健全制度,以防再犯。三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在组织收入上,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做到应收尽收,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监督;在支出上,要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行全面统管,会计核算中心不能仅为报账中心,要充分发挥其会计监督职能,加强对各单位财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使用票据、收入不入账等造成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和资金浪费现象发生,对这次审计的三个部门和单位全部存在财务赤字现象,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有违纪现象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不仅要保证专款专用,而且要做到及时拔付,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滞留、挪用专项资金行为,要坚决纠正。

对今后的审计工作,我提两点建议:

1、要加大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预算法、审计法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高各部门、各单位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增强被审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县人大这项工作一直很重视,今年四月份我们专门组织开展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监督条例法制培训班,各乡镇乡镇长、财政所长,县直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近×××人参加了培训。

2.加大执法力度。由于当前财经管理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在一些方面甚至比较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通过依法履行职责树立审计权威。首先,要抓住重点。在“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方针指导下,按照中央关于审计机关要在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中发挥作用的要求,将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和重点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增强审计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的查处,增强审计工作的及时性。其次,要狠抓整改。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

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另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强化审计成果的运用,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检察部门查处,同时要适时开展重点事项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直至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

二、关于近期工作

1、5月下旬,召开全县乡镇人大主席法制培训班,届时我们将从省人大邀请有关专家讲授,请办公室做好有关筹备工作。

第12篇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政府审计;立法;软件

一、前言

会计电算化审计作为适应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而出现的一种审计的技术,其在审计中的应用极大地提升了审计的工作效率,特别是在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中,会计电算化审计技术的运用大幅提升了政府审计的工作效率。但是,会计电算化审计技术与电算化技术一样,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审计结果的可靠性,而且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但是,会计电算化审计作为审计技术的必然演进方向,即使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也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应对,也正是因为如此,为了推动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非常有必要对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当前的研究背景下研究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对于审计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会计电算化审计实务问题的解决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会计电算化审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作为一种较为前沿的审计理论和方法,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与会计电算化审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特别是在近年来,会计电算化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很多前沿的会计电算化理论和方法都被运用到了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中,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审计方法也被运用到了审计业务中。但是,与电算化审计的广泛使用相对应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并不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对于电算化审计非常不利,一方面,由于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对于很多电算化审计的法律责任的分配非常不利,特别是在出现审计责任时,审计部门难以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也对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不利于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

2.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

在具体的会计电算化审计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的影响了电算化审计工作的效率。作为一种较为前沿的审计方法,虽然在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是在近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得到大量的应用,对会计电算化审计的需求也呈现井喷式的增长,而与此相关的人才的培养却没有跟上,最终导致了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问题的出现。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的问题与电算化审计的需求有着直接的关系,正是因为电算化审计需求的井喷式增长,导致很多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业务的过程中都需要会计电算化审计人员,然而审计部门自身在电算化审计人员培养方面的准备还存在不足之处,从而导致了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的问题。

3.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滞后

自计算机诞生以来,计算机技术就被大量的应用到了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中,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业务的大量增长,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学校、政府部门等单位,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方面都加大了投资,也正是因为如此,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工作已经达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但是,与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所不同的是,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而且,由于对于电算化审计软件的需求仅仅局限在部分审计部门范围内,其需求量较低,而审计部门自身在软件开发方面的投入也较为有限,相关的软件开发企事业单位对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工作也不积极,在这些因素综合影响的情况下,最终导致我国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出现滞后的问题,而这也正是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会计电算化审计问题的应对策略

1.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我国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对当前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在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加大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对于财经类院校,在进行科研立项的过程中,应加大相关课题经费的支持力度,引导高校研究工作者加大会计电算化审计理论的研究工作;其次,对于相关的政府部门而言,应当加大调研工作,对于会计电算化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找出问题的本质并为立法工作提供积极的建议;最后,对于立法部门而言,应当在充分征询专家和实务一线的审计人员建议的情况下,加强立法工作以完善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2.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培训与管理

应对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问题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在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培训与管理的过程中,审计部门以及开设审计专业的高校都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对于审计部门而言,应当加大电算化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加大培训的过程中,审计部门一方面应当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对审计师进行集中的培训,提升审计师的专业性;另一方面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激励审计人员自主学习以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对于我国的高校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培养电算化审计人员的重要性,在教学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加强电算化审计理论的教学,让学生掌握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基本理论;另一方面,高校在教学的过程中还应当加强学生的会计电算化审计实践,通过充分的实践活动让学生掌握电算化审计的专业技术。

3.加强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工作

会计电算化审计工作离不开电算化审计软件的支持,对于审计部门而言,要做好电算化审计工作,就必须要引进和使用能够满足其审计需要的审计软件,为了做好会计电算化审计工作,当前会计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工作的滞后的问题必须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了加强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工作,对于审计部门而言,除了采购先进的电算化审计工作软件之外,对于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电算化审计业务,在审计软件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当加大软件开发的投资力度;对于软件开发公司而言,特别是对于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企事业单位而言,应当对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市场需求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电算化审计软件市场的重要性,加大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力度,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审计软件,以改善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滞后的局面。

四、结束语

研究表明,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审计人员专业不足以及审计软件开发滞后等问题是会计电算化审计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业务的开展,而且对于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论是对于具体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部门而言,还是对于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自身的发展而言,都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培训与管理、加强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工作等措施进行应对。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出现既是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发展的需要,也是审计的未来发展方向,对于我国的审计业务发展而言,应当正确认识会计电算化审计,充分发挥其自身存在的优势,而对于其不足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

参考文献:

[1]赵娜.电算化环境下的审计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J].知识经济,2017(07):38-39.

第13篇

高校的一些干部、教工对新形势下为什么要加强教育内部审计的问题,仍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有人认为,高校没必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人认为审计处总在找岔子。由于存在这些错误认识,有关人员往往采取消极抵触的态度,以致给正常的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少的阻力和困难。

教育部《关于认真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对教育内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的活动;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增强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目前,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力度明显加大,随着高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随着权力下放和办学自主权的扩大,高校的经济责任更加明确与重大,经济活动更加频繁与复杂。面对高校经济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必须按照要“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严格审计监督,杜绝一切铺张浪费现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教育内部审计工作。

实践证明,在深化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教育内部审计对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内部审计是学校领导当家理财的参谋和助手。在学校一些重大经费开支前,审计先行,参与决策,提出可行性的审计论证,给学校领导,不但可以保证教育经费用在该用的地方,而且还可以防止决策失误和资金浪费。二、内部审计是防止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有效监督手段。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的负面,高校这片“净土”已不再纯净。近几年来,一些高校的基建、设备、后勤、校办产业的干部不断出现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有的学校一方面是经费投入不足,另一方面又出现资金使用“跑、冒、滴、漏”现象,挤占教育经费,截留、挪用公款,私分回扣,公款私存及乱收费等问题屡禁不止。为此,我们必须加强校内经济活动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以便使经济活动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运行。

审计监督是一种经常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机构是一个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不是有问题或出了问题才进行审计。教育内部审计是加强内部财经管理,规范经济秩序,推行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

教育内部审计的原则、与程序

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原则,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要求,在主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进行审计;二要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进行审计;三是必须以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依据进行审计;四是审计机关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五是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进行审计,以便更好地为领导提供综合性的信息和依据,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当前,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以下:常规审计,即按有关文件要求,正常审计率一年要达到本单位有活动的管理部门的1/3.专项审计,即对国家下拨的专项经费,如211工程建设经费,进行专门的审计监督。离任审计,即对将离任的主管人财物的干部,对其在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基建、维修、装饰工程审计,即对将要进行的基建工程、维修装饰工程,在动工前后进行审计。五是违纪审计,即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干部进行审计,为查处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对以下几个要进行认真监督,一是各项预算内外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如何;二是有无违反财经法规,挥霍浪费问题;三是经费使用情况及其效益怎样;四是学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五是核算工作是否规范化、制度化、化;六是年终决算等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的问题;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如何,以及所获利润用于补充教育经费不足的情况等等。

教育内部审计的程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而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上级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要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学校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按照以上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学校各管理部门也应按照程序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工作,以形成监督合力,发挥更大的监督效能。

第14篇

拆迁焉能拆账?

“经审计调查核实:县拆迁办自开展业务以来已将部分收入计金额140余万元,由该单位财务自行从银行套支,采取拆开做账的伎俩,躲避监管。视其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会计、出纳予以经济处罚的决定。”

这纸决定书,是龙南县审计局在审计该县最敏感、热点、难点的项目时走的一步好棋。

棋路返现。

摆上审计县拆迁办项目的棋盘,已是一个周末的下午。作为红方的审计组,开始,调兵谴将,部署统筹。

第一步棋:兵分三路。撒网调查,从拆迁户、拆迁合同,拆迁参与管理者入手。一路走访拆迁户,二路调看拆迁文本,三路询问参与者。

第二步棋:核实收支。地毯式搜查,从银行查看核实当日、每月、年底对账单。

第三步棋:梳理头绪。红方阵地上,摆满了各路侦察到的线索,证据资料,侦别了疑点:有支取现金拆账处理的迹象。

对阵的黑方也同时策划应对措施和应变战术,妄想蒙混过关。

一个双休日的上午,红方采取果断措施,传唤黑方到“阵前”交锋,几个回合下来,黑方始终坚持他们为何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躲避官司纠纷不致于冻账扣缴经费,并没有其他企图,棋逢对手。红方据理辩驳。“违反财经制度,属违规行为”。几个小时下来,黑方阵脚慌乱,脑胀心虚地交待出,从银行支取的现金,另立账户,拆开做账的错误事实。次日,由其财务人员,交给红方一包尚未做完的“包包账”。

从“包包账”中查实,有许多不合理列支,如:超标发放补贴,公款消费等。

在事实面前,对阵双方,座谈交换反馈意见,达成共识,拆迁焉能拆账?黑方对处理决定心悦诚服,以此为鉴,对照核查纠正。

环保收支混浊 审计法规澄清

接到一封群众举报信称:“县环保局有收入不入账,支出不做账的情况”。审情就是战情,一接到举报,县审计局组织人员,备好鞍,挎上审计利剑,直指审计现场。

经过整整一个星期里查外调和辛勤作战,把举报信上所列情况,作了彻底的排查,获得了“战利品”,取得相应成效。

被审计单位――县环保局、利用财政统一票据作“载体”,在收取环保费时,借用“掩耳盗铃”的变术,累计收入达八万元之巨,一直在单位出纳处,长期“暗渡陈仓”,列支其他费用。当审计金剑闪现后,经查实,此笔款项已用于购买旧汽车一辆,支出不合规费用若干。这一问题披露后,当事人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真是:环保收支混浊,审计法规澄清。

资金“易嫁” 跟踪追缴,

县原计划委主任离任,审计组受上级委托,实施报送审计。

支铁办和高速办,正好象一对孪生姐妹。均属该委下属机构,前者是上世纪最红火的单位,掌管资财上千万;铁路大军撤走后,财务仍岿然不动,余产资金丰厚盈余。而后者却在近几年新设立的机构,相形见绌,且起步不久,经济上显得馈乏。有主事者,见此情形,别出心裁地演了一出“资金易嫁”独幕戏。

支铁办原购有一块地,拟用来做中转站,后因某种原因,此地一直闲置数年。后来,有人将此地变卖,得银两“三十万”元后,这笔钱财本是财政资金,理应及时缴交国库。但目无财经法规者,却将资金自行划入至高速办账上,使之游离“母体”十年之久,近亲联姻,嫁接易账。

第15篇

【关键词】财务审计 问题 思考 对策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审计体系建设、审计理论的研究等方面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明显落后。在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我们结合中国目前现行的审计制度,分析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新形势下我国审计思路进行战略性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面临的两大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审计方面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才纳入法制化轨道,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但是从整个法律法规体系来看,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并不是很好,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没有真正理顺,独立审计的概念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真正明确地提出来。

2.对审计理论的研究还不够规范

我们通常认为,在审计体系中,国家审计是第一位的,是主体,内部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础,社会审计就是辅助部分了。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及从业人数的迅速增长,在审计工作中也充当了重要作用,因此,有人说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以上这些说法都不够详细,没有说明社会审计的重要性。此外,在审计的逻辑起点和审计模式的表述和认识上也存在着较大分歧,导致了对审计研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争论不止。

三、新时期的战略性思路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是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实际需求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并作出正确的选择。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进一步规范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计法律体系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前提,为此,我们要结合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现状,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在法律中体现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互关系及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监督、协调作用,理清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分强调国家审计,而忽视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通过法律的调节,建立起一个职能完备的、适应实际需求的法律体系。

2. 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理论的研究

针对审计理论的研究,我们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采用科学的研究方式。重点是要运用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好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研究机构、提高研究人员素质,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深入地研究一些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2)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随着经济与世界的接轨,我们的审计工作也要与世界大环境相适应。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审计工作做得相当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因此,我们的研究人员,要有针对性地研究一些国家的审计制度,并将它们的先进理念融入我国的审计体系当中,通过自身研究、大胆引进、不断创新来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理论体系。

(3)要积极拓展研究领域。不仅要研究和完善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审计的过程,也要把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问题、理论研究与法律体系建设问题等作为审计研究的重点。

3.科学界定审计各分支之间的关系

在科学界定各分支关系方面,我们要做到一下几点:

(1)强调国家审计主体,缩小其审计覆盖面。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审计的覆盖面在逐步缩小,我国也应对国家审计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在国有大型企业,采取国家审计,其他的可由社会审计来完成,企业本身可以设立相应的部门对本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审计。

(2)提升社会审计的地位,扩大其审计范围。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国家审计为主体的相对单一的审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实际需求。社会审计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一种审计模式,其从业人员是经过严格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相关部门只要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提高社会审计地位和审计范围有助于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责任的履行,可以加速审计多元化、市场化进程。

(3)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突出审计重点。为了提升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力度,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者应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审计可分为监事审计和部门审计两部分,两者可以互相监督,为单位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内部审计的重点不能只是对经济运行结果的审计,应加强对过程和效益的审计。内部审计工作中应该注意工作人员的具体方法,这个方法包括他们的思维方法和操作形式。选择好审计项目,控制好审计成本。

4.关于审计的逻辑起点

有关审计逻辑起点的说法很多,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没有一个结果,认识很不统一。有的以哲学为研究起点,有的以审计目标为研究起点。因此经过多年的研究,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定论。笔者认为,审计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审计本身,关键在于审计的本质。因此,我们对审计理论进行研究,始终不能脱离审计本身的客观性,一切研究活动都应该基于审计的本质。

四、结束语

审计工作是一个国家、一个企业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我国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对于审计的研究还不成熟。在全球化背景下,在推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用颇具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眼光看待审计工作,修正和完善审计法制化建设和有关理论研究的思路,使其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充当更加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经济建设高效、快速运转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章炳麟.我国财务审计面临的问题与应对措施分析[J].新财经,2010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