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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文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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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文化论文

第1篇

清真寺,伊斯兰教建筑群体的型制之一,是穆斯林举行礼拜、举行宗教功课、举办宗教教育和宣教等活动的中心场所,是阿拉伯语“麦斯吉德”的意译。“清真”一词,在汉语中原作纯洁质朴解。明清之际的中国回族学者在解释教义时说,“清”是指真主清净无染。不拘方位、无所始终;“真”是指真主独一至尊、永恒常存、无所比拟;“寺”则是沿用了中国古人对佛教、景教、袄教等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称谓。由此可见,“清真寺”的含义要更深远、更含蓄,涉及的范围也更广泛,可以说,“清真寺”已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称谓了。

随着中国伊斯兰教的传播和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清真寺文化。清真寺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宗教活动场所,而具有了独特的社会功能和复杂的文化特色,它既是穆斯林社会政治活动的中心,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同时还是穆斯林的文化活动中心,一个重要的教育机构,它具有一种行为规范和社会控制功能。清真寺的这些功能共同构成了独特的中国清真寺文化。

中国的清真寺文化涵盖面很广,清真寺的最根本的职能是举行宗教活动,而宗教活动是一个群众性的活动,“人”在其中具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就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宗教组织制度,即教制文化;清真寺作为伊斯兰文化的一种有形载体,它对穆斯林物质生活和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影响,它是伊斯兰文化的最主要的研究、传播地点,在伊斯兰文化的研究和发扬过程中,教育是成为不可缺少的因素,随着历史的演变,形成了中国的清真寺教育文化;清真寺作为一个宗教活动场所,有其具体的建筑型制,所以有其建筑文化。教制文化、教育文化和建筑文化是中国清真寺的主要内容,是中国清真寺文化的精髓,对这三方面的分析与研究是对了解中国清真寺,发挥清真寺重要社会职能有着极其深刻的意义。

教制文化

教制文化具体体现为教坊制度。教坊是中国伊斯兰教的传统组织形式之一,它是以清真寺为中心,包括周围穆斯林居民的一种宗教和社会的群体单位,它具有二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是独立性:凡是十几户、几十户、几百户,无论人多还是人少,还是穆斯林聚集地区,一般都有一座清真寺,聘请一位阿訇任教长,领导一坊过宗教生活,凡在该寺举行宗教活动的教民,都属于该寺的坊民,归教长负责,对本寺尽义务。这一区域便形成一个以清真寺为中心的教坊,与其他教坊无任何隶属关系;第二,教长聘任制:各坊的教长,由本坊教民在德村兼备、德高望重的阿訇中择聘,教长既非世袭,也无特权,即可是本坊人,也可是外坊人,但因亲戚家族等缘故,为便于宣教,一般都不请本坊阿匐。教长任期三至五年不等,可以连任。

教坊的地域性和独立性导致清真寺有一整套组织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本坊教民的乜贴,但随着改革开放,现在不少清真寺实行了“以寺养寺”,有了清真寺的企业,其经费也不再单纯依靠教民捐助。

清真寺内的组织是逐步完善的,唐宋时有管理教务的“筛海”教长和管理民事的“嘎锥”(宗教法官),后来形成“三掌教制”,即(一)伊玛目:又称“掌教”,专司领拜和掌管教规八二)海推布:又称“二掌教”或“协教”,专门负责宣读“呼图白”,通过诵经说教来劝导坊民。在河北、山东、东北一带,海推布为认行洗礼;(三)穆安津:亦称“三掌教”或“赞礼”,是清真寺的宣礼员,每天按时念“邦克”,召集大家来礼拜。在三掌教之外还设阿訇一职,阿訇不同于三掌教的世袭制,而实行聘任制,阿訇作为教长,教职最高,受聘于一坊,主持该坊的全面宗教事务,担任开学讲经及宗教学说的教授工作,故又称“开学阿訇”,此外,阿訇还为教民举行各种宗教仪式。伊斯兰教最初传人中国,既无派别,又无门宦,统统是相习传教,后被称为“格底术”(老教)。三掌教制是“格底木”的教坊制度。在明末清初,苏非派(神秘主义)传人中国,后来形成门宦,门宦教主对其所属教坊,实行严格控制,于是产生了“热依斯”制和“穆勒什德”制。他们都代教主管理一个区域内的数十个教坊,有的“热依斯”后来独挑大旗,成为独立的一支派,有的代代相传,成为世袭制。

十九世纪依赫瓦尼传播后,“海乙寺”制又相继出现,“海乙”是阿拉伯语语的音译,其意思是“地区聚集地”、“海乙寺”与一般清真寺就像乡镇与村庄的关系。一个海乙寺,管辖十几个或几十个小寺。海乙寺的掌教管理所属小寺的阿匐,有出“候昆”教法和处理民事纠纷的权力。

“三掌教”制、“热依斯”制和“穆勒什德”制及“海乙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变,但它在中国伊斯兰教史上的作用是巨大的、是不可磨灭的,教坊制度为有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和共同心理特征的回回民族的产生起到了纽带的作用,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当今中国清真寺的组织机构,大多是由民主管理委员会处理事务,聘请阿訇处理教务,三掌教制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中国清真寺的教坊制度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改变和完善。

教育文化

在伊斯兰教史上,教育一开始就与清真寺结下了不解之缘。诵读《古兰经》,学习《圣训》是穆斯林教育的首要内容,而这些活动都是在清真寺进行的。因而清真寺便成了穆斯林教育的摇蓝。教育对于中国处于亚文化地位的伊斯兰文化尤为重要,而清真寺在其中则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国伊斯兰教的教育始终没有脱离开清真寺。中国伊斯兰教育的主要形式回回经堂教育便是诞生在清真寺,它在传播伊斯兰教、弘扬伊斯兰文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经堂教育又被中国伊斯兰史学家称为寺院教育,便是清真寺所在经堂教育中的地位的具体体现。所以,可以把中国清真寺的教育文化具体为经堂教育制度。

“经堂”本是我国清真寺中建筑布局的一个场所,清真寺是主体建筑回回礼拜殿南北两侧均有对称的厢房,而阿訇讲经的厢房便被称为“经堂”,“经堂教育”由此而得名。经堂教育是公元七世纪以来,随着伊斯兰教传人中国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经唐、宋、元、明四个朝代的漫长历史岁月,到明末已初具规模,经堂教育的集大成者回回胡登洲便生活在这个年代。

胡登洲(1522年——1597年),是长安城北渭城湾人氏;家道小康,自幼刻苦攻读宗教经书,并兼习儒学,胡登洲多年蓄志,谋求中阿波译述融汇贯通,并制定出一套经堂教育大纲。他刻苦钻研、孜孜不倦,在其五旬之际,终成宏愿,他在家自办教馆,收徒百余人。他的这一举动影响很大,在他的精心培养和教育下,人才辈出,桃李满天下,从而为中国经堂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堂教育的宗旨和形式

第2篇

规范法学派是现代主要法学流派之一,以奥地利凯尔森为主要代表人物。他认为实在法是法学研究的对象,即国家制定的实际有效的法律。凯尔森试图像研究自然科学一样来研究法律,而这种法律应当是纯粹的,法应当与道德分离,与政治分离,与经济分离,与心理学分离,与社会学分离。在他看来,法学是纯粹技术的研究和纯粹科学的知识体系。法要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因素隔离开,它仅仅是它自己。结合凯尔森纯粹实证主义法学方法,我在这里试图对本案进行纯粹的形式推理来分析规范法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应用和具体化的过程。在本案中,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问题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的确定问题”。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确定。”因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看,她只提供了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最近14个月的连续收入的证明,以及疗伤期间没有收入的书面证明,因此,被告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认为原告收入属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形。所以根据该司法解释,按照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进行赔偿。由于原告仅仅提供了近14个月的收入证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可以进行一个法律上的推定,即原告近三年来的收入就是她这14个月的收入,即其余的22个月的收入为零。即原告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是3000余元,远远低于她主张的8000余元。不难看出,上述推理过程的前提是实在法意义上的实际有效的规范,即司法解释。其次,严格按照这个规范并结合事实进行的法律推理过程,这个过程正如凯尔森所说的是一个纯粹的形式意义上的推理过程,而没有纠缠其他的因素,诸如社会分析的因素在内。这就是凯尔森所说的纯粹意义上的规范分析的过程,也是司法适用的具体化过程。

当然,本案并非这么简单,它还没有解决另一个问题,就是对原告收入的性质进行判断。这时规范法学派强调的纯粹意义上的规范似乎失去了强大的功能,因为此时立法里没有对何谓固定收入与无固定收入进行明确界定,即立法出现了空白。而我们又必须对“固定收入”一词进行解释。但是这种解释的过程就不像规范法学派所追求的方法那么纯粹了,它必须借助法官的社会经验解释法条,此时社会分析的方法就派上了用场,对此,笔者认为这还须借助另一个法学方法来解决问题,那就是社会法学方法论。

二、社会法学派

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观点:尤根·埃里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序言中的“无论现在或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都不在立法、法律科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1]。他认为法律绝不仅仅局限于制定法本身,而应当是在更广范围的社会中去寻找法律,即所谓的“活法”。所谓活法,“是指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起法的作用的那些类法的规则”[2]。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指出:“除了逻辑之外,还需要其他的工具。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3]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庞德强调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认为经验起着很大的作用。“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浪费和阻碍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4]

显然,社会法学派与规范法学派强调规范本身为法学研究的唯一对象,强调法学方法的纯粹性不同,社会法学派更看重这种“规范”以外的社会本身。社会法学派是以某种更为宽广的眼光来看法学和法律,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立法的空白和缺陷,用广泛的社会实际存在的规范来进行填补甚至是发现和创造,从而推动着法律规范的发展。

在上文中,我们的思路到了如何确定固定收入和非固定收入。由于现有的法律规范没有具体的规定,而这个问题又是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问题,所以法官必须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这应当从中国社会目前存在各种收入并存的实际情况出发。首先,应考察原告的工作性质。原告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从我们国家的工作现状来看,保险业务员的工作收入一般都是底薪加提成的模式,即干的好月收入就越多,若是业绩不佳那么收入越低。而且从原告提供的收入和完税证明来看,她的收入差距是很大的,少之有的月份为三四千元,多则每个月两万多元。因此如果不加分析地得出原告收入属固定收入显得很牵强,回避了本案的关键问题。即便假设我们说它是固定收入,那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要计算出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多少,进而进行赔偿。如果说没有实际损失的话有点说不过去,因为如果没有被撞伤的话,她本来可以有一定收入,只是可能多可能少。因此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是不能直接确定她的实际损失数额的。而该数额按照最近连续14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较合理。或者更应该以原告公司可能有的基本工资来计算,即我们通常说的底薪。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看不到这些材料。但是在我国,法官是有权力主动调取证据的,更何况被告当时是明确提出申请请求法官调取证据的。所以从负责任的角度讲,法官应调取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调查其中规定的工资发放情况究竟如何。这才是公平且负责任的得出判断的过程。

上述对于原告工资性质的思考并不是由法规范规定的,而是法官根据社会生活实际,根据法官个人经验和智慧得出的,这其实是一个发现和创造活法的过程。活法即可能是某种商业惯例,可能是某种社会习惯。三、结论

法官司法的过程应当是一个具体化的过程,这包括寻找现有法律、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其间法官应当使用多种法学方法予以进行。法官首先应当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以一套规范的法学方法来规范和指导司法过程,树立起负责任的形象,对每一个个案都进行这样极尽细致乃至艺术化的法律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取信于民,做到真正的法治,提高司法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吕世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8.

[2]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4.

[3]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51.

[4]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71

第3篇

关键词:绘画创作;模糊性;形式

研究“模糊性”规律使我们认识到绘画创作是开放的动态过程,艺术家是在创造过程中体味喜怒哀乐的人,作品是自然而然表露情感的物态凝结。优秀的艺术家都是这一规律的自觉践行者,以塞尚为例,他的一生都在尝试、失败、再尝试,后人正是从他不懈的追寻中认识到他的伟大,并从其作品中汲取无穷养分。相形之下,我们目前的创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突出的表现为思想和技术的僵化。要么被功利束缚抱守一套程式固步自封,要么打着创新的幌子肆意涂抹,当然,更多的人处于无能为力的茫然状态。深入研究“模糊性”规律对当前绘画创作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模糊思维的价值

“画素描前并非预想要解决什么问题,只不过想用铅笔在纸上画,画出线条、调子和形态,没有什么有意识的目的;但是当脑子理会到我所要画出的东西时,刹那间,某一个意念变得明确而具体了,然后就开始加以控制、整理。”[1]这种创作中的无意识特点正是与科学理性相区别的“模糊性”。充分反映了模糊思维对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的协调与融合。美术史上的许多画家和理论家都非常关注这种“模糊性”,并有意识地加以利用。文艺复兴时的美术理论家阿尔贝蒂甚至认为绘画艺术正是起源于这种无意识:“一段树干,一小块地,或者其它什么东西,某一天会突然发现它们的某些轮廓只须稍微修改一下,看上去就会和某个自然物丝毫不差。人类意识到这点后,就试图知道是否能通过增减来完成不足部分,达到完全相像。•••••一直发展到即使原材料连模糊的轮廓都不能提供时,人也能创造出任何的形象。”与此思想一脉相承,达•芬奇在画论中用不少篇幅论述开启想象力的方法。他在《画论》中谈道:“我少不了要将一种新发明,一种协助思维的方法包括到以上的办法之中。这法子虽然似乎微不足道甚至可笑,但却具有刺激灵感做出种种发明的大用处。请观察一堵污渍斑斑的墙面或五光十色的石子,倘若你正想构思一幅风景画,你会发现其中似乎真有不少风景:纵横分布着的山岳、河流、岩石……你还能见到各种战争,见到人物疾速的动作,面部古怪的表情,以及无数的都能组成完整形象的事物……时时驻足凝视污墙、火焰、余烬、云彩、污泥以及诸如此类的事物,于你并不困难,只要思索得当,你确能收获奇妙的思想……这都是因为思想受到朦胧事物的刺激,而能有所发明。”[2]大师的应用实践表明,无论是自然的迹象还是主动制作的痕迹都能成为善于思考的画家的有效手段,借以丰富自己的形式语言。当然,由于特定时代的审美要求,画家不可能把新颖的构思传达为脱离时代的绘画语言,但他们毕竟认识到了惯性思维带来的弊端,为传统的创作方法注入了新鲜血液。我国油画家也有很多尝试。如张京生的《蜕变》系列画,创作构思竟是起源于调色板上偶然呈现的三个色块!更为突出的是俞晓夫,他的大多数作品全凭想象完成,在创作过程中更是跌宕起伏,充分体现了“模糊性”的特点。毫无疑问,模糊思维对于想象力与表现力的提升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2、模糊思维在绘画创作构思中的运用

模糊思维不是空无一物的抽象推理,而是通过对形式的提取展开的,因而以往的经验必然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阿恩海姆在《论艺术心理学》中指出:“无意识的推理往往能够解决意识苦心思考而不能解决的问题……然而如果没有意识和理性预先进行的那一番苦心煎熬,无意识推理就无法达到自由的相互作用。”绘画创作中的直觉、灵感、顿悟等无意识的爆发,正是抽象与形象思维在模糊思维的协调渗透下的结果。达•芬奇在强调朦胧事物的启发作用时没有忘记提醒我们以往技能的重要性:他认为不了解事物的构造根本没有办法处理画面细节,因而不可能真正的完成作品。完形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形状不仅是由那些当时刺激眼睛的东西决定的,眼前所得到的经验,从来都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从一个人毕生所获取的无数经验当中发展出来的最新经验。因此,新的经验图式,总是与过去所曾知觉到的各种形状的记忆痕迹相联系。……我们得到的最新形象,是储藏十我们记忆仓库里的大量形象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这种与过去的联系可以产生明显的影响,也可以不发生明显的影响。这主要取决于被动员起来的记忆痕迹是否强大到可以利用眼前图形模糊性的程度,换言之,主要取决于刺激物的结构所拥有的力量与它唤起的有关记忆痕迹的力量较量的结果。”这里的“记忆痕迹”正是画家过去的技术能力,或者说是已经掌握的形式语言,它的强弱直接影响我们的艺术表达能力。

上述分析表明,模糊思维必须与技术能力相结合,使想象力在技术能力的控制下把新颖的构思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表现力和创造力。“首先是联想,通常是实物联想;其次是对联想的形式加以有意识地组织;最后,使构图丰富完善。……第一步骤是自由的、无意识的;但在以后,该画就必须加以彻底的控制……”西班牙画家米罗的创作体会和前文所述画家是不谋而和的,把三种思维方式充分融合在构思创作过程中,充分反映了“模糊性”与明晰性的辨证关系。毫无疑问,如果这些大师在创造力丰满以前不扎扎实实的研究自然关照心灵,如果他们不敢采取非常规的手段突破自身的思维定势,那他们依然只是普普通通的手艺人。表达丰富的想象力是以可靠的技艺做支撑的;反过来,切实有效的想象力又是创造新技艺的推动力。“美术既不单是思想的问题,也不单是手艺问题,而是两者的结合。走向两个极端都会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日复一日演练几个有限的所谓“原则”,用毅力压抑着灵气,以重复代替思考,在排除意外的同时也排除了解决问题的多样可能性,在耐心耗尽时感慨自己的无能为力;或者仅靠奇思妙想代替创作实践,把一切寄托在“灵感”上都是对“模糊性”规律的误读。惟有掌握必要的技术手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尝试和变通才能真正的把模糊思维转化为丰富的想象力进而创造出转化为生动鲜明的艺术形象。

3、结论

本文从艺术大师的运用实例入手探讨“模糊性”的实践内涵。围绕“模糊性”和明晰性的辩证关系结合创作过程展开论述,着重分析模糊思维的运用,探询其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启示。针对自身存在问题,强调从形式出发和随机因素的利用。

参考文献

第4篇

1.中国中世纪军事城堡——海龙囤。海龙囤位于遵义县太平乡龙岩山东部,又名龙岩囤,仅山后一线仄径可攀,地势险要,易守难攻。杨氏先祖利用其地理,在宽约5公里的山顶上围筑土城、月城三重,建楼房、仓库、水牢于其间。囤前设铜柱、铁柱、飞龙、飞凤、朝天、万安等九关,各关之间以护墙相连,随山势绵延十余里,气势恢宏。除囤前遗址,还有囤顶朝天关、飞凤关、宋代老王宫、明代新王宫、采石场、绣花楼等遗址,囤后有环山而立的土城和月城、从高到低组成三道关口的万安关、西关、后关三座城门,此外,囤周围还有养马场、校场坝等遗址,是研究西南地区土司制度和关隘设施的重要实物资料。

2.杨粲墓。杨粲墓位于遵义市东南部,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系宋代白锦堡,后为播州杨氏墓地,史称冉家林,后又因杨粲墓规模宏大为境内所未见,而被时人称之为皇坟嘴。该墓建于南宋淳佑年间(1241—1252年)是南宋播州安抚使杨粲夫妇合葬的一座大型石室墓穴,墓室内遍雕文官武士、人物花卉、龙床龙椅,雕工精湛,栩栩如生,被誉为“西南古代雕刻艺术宝库”,有较高的观赏和科研价值。

3.遵义老城。公元1176年,即南宋淳熙三年,播州第十二代世袭土司杨轸将行政中枢(土司府衙)从穆家川南面约20华里处的白锦堡(今遵义县南白镇)迁到穆家川(遵义老城)后,遵义老城就开始成为了黔北的政治文化中心,至今也有830余年历史。古老的遵义城留下了许多历史的积淀,当年的标志性建筑有三街六巷九狮子,三街即梧桐街、杨柳街、朝天街;六巷为捞沙巷、狗头巷、尚家巷、何家巷、姚家巷、丁家巷。当时老城的建筑门口能摆有大石狮子就是权力与地位的象征,土司衙门、庙宇,均有石狮相配,但老城玉皇观不知什么原因却独缺一只石狮子,所以有九狮子的说法。

4.杨氏墓葬群。高坪杨氏墓群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位于高坪镇鸣庄村,距210国道0.5公里,有小路直通墓地。高坪杨氏墓群即播州土司杨氏家族灵魂憩息之地,分别为播州土官十五世杨文,二十一世杨升,二十二世杨纲,二十四世杨爱及其妻妾子女分室合葬墓,墓群规模宏大,雕刻精湛,经历了平播战争的烟熏火燎,也遭受过无数盗贼的洗劫,几百年地形变迁、至今古墓群石构建筑未变形走样,保存完好。杨氏墓群,除了四组墓葬外,还有许多小墓,均为播州杨氏子孙的茔冢,是贵州最大的土司墓葬。

二、遵义土司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优势

1.自然条件优越,吸引物配套性好、品位高。贵州独有的亚热带温湿气候为遵义文化旅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气候条件,非常适合发展旅游、休闲、娱乐、度假等旅游项目。土司文化聚居区大都位于遵义市近郊,如城东南皇坟嘴有南宋播州安抚史杨粲夫妇合葬的大型石穴墓室,北郊有明万历年间播州土司杨应龙的军事要塞“海龙囤”,均与210国道、贵遵高等级公路和遵崇高等级公路毗邻,为省内外,国内外游客由遵义市进入土司文化区,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运输。另外,土司文化大部分聚居区内都有规模宏大的古代城堡建筑群、清新秀丽的森林、险峻雄奇的高山峡谷、飞珠溅玉的溪流瀑布、如诗如画的田园风光等,形成独特的彼此相邻、相对集中的难得综合景观。再加之海龙囤与会址,娄山关战斗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杨粲墓,共同构成黔北旅游观光游览线,以走向胜利里程碑的娄山关战场,朝廷结束土司农奴制的海龙囤战场,集中展现播州中世纪文化的精髓和革命纪念体系的精华,构成复合值极高的古今战场游览线。

2.历史文化价值高。播州土司历经唐宋元明四朝的历史反映了中央王朝在这一千多年中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关系和政策,反映了土司制度从起源、形成、发展、完善到最后消亡的整个过程。虽然现存的一些土司文化遗存修建的年代大多是宋、明时期,但却折射出杨氏土司家族在播州地区的统治由盛而衰的整个过程。其土司衙署在我国目前尚存规模较大的同类型古建筑遗址中,历史最悠久、传承历史时间最长,对研究古代播州社会生活、政治制度,乃至中国历史是重要的资料来源之一。因此,对这一文化遗存进行研究、保护和开发,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价值。

3.艺术观赏价值强。尽管杨氏土司文化遗存的空间位置、建筑规模、建造时间以及艺术特点不尽相同,但它们无不将自然赋予遵义的有利地形、地势利用到极致。所不同的是,海龙囤山势虽险,山顶却平整开阔,方圆10公里的地面可容数10万人居住,历经战火洗礼和400年的风雨侵蚀,部分建筑已损毁,只存遗址,但仍能给我们以美的享受。而杨粲墓所在地——皇坟嘴面积不到1公里,峰高也不及海龙囤的1/10,虽不及海龙囤壮观宏伟,却以其巧妙的布局和技艺精湛的石刻艺术珍品闻名,被称之为“地下宫殿”,墓中出土的约101件精美石刻,是宋代雕刻艺术的珍贵遗存,其中不少人物肖像更是技法纯熟,在刻画技法上达到了相当的高度,成为我国雕塑史上不可多得的珍品。

4.科学考察价值突出。遵义土司文化是研究土司制度、杨氏家族历史和宋代雕刻艺术和建筑艺术的活材料。土司制度作为在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一种制度,不仅历史悠久,实施面广,而且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和中央王朝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因而一直以来都是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但资料欠缺。而杨粲墓、海龙囤、杨氏的古墓群、杨氏庄园、家庙等土司文化遗存的陆续发掘,为我们提供了活生生的历史物质生活文化资料、建筑雕刻艺术资料、战争防御军事资料。尤其是海龙囤外的《骤骑将军小谕龙岩囤严禁碑》、杨粲墓中出土的精美石雕、镇墓石、墓碑、墓志、买地券,杨氏墓葬群中出土的《杨文神道碑》等文物,对于研究土司制度、杨氏家族历史和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均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5.拥有较高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遵义海龙囤战役,曾被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列入“影响中国历史的一百次战争”之中、确曾

改变了贵州版图的一场大规模战争,其遗址被专家誉为“中国中世纪最大的军事堡垒”,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贵州最大的“战争博物馆”,具有一定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如果配之以其他旅游设施,必将成为贵州文化旅游的一个圣地。田、宋、安、杨四大土司的统治围绕涵盖整个贵州,时间长达数百年与1600年不等,自唐末至明末,统治播州的杨氏土司家族,是中国封建社会进入晚期后,西南地区落后社会制度的重要代表。所以,土司文化开发应作为贵州民俗文化旅游开发的一个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对遵义土司文化进行旅游开发的建议

1.加强保护是前提。对土司文化古遗迹,应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把保护放在首位,大力宣传文物保护的重大意义,要多向群众,特别是向领导宣传,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群众关心文物,领导重视文物,人人爱惜文物的社会风尚,防止一切可能毁坏行为,做好文物保护管理部门保管室、陈列室、资料室、办公室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而组建遵义市博物馆,在博物馆内设立考古研究机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以提高对全市文物工作的考古发掘能力、提高文物鉴定水平、文物保护研究水平、古建维修设计水平,多方筹措资金,做好文物抢救维修,修新如旧,恢复原有风貌,保证文物的永续保存和永续利用。同时,建立馆(所)藏文物档案,加强文物藏品管理,做好馆藏文物的保护陈列展示工作,在大力作好文物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永续发展。

2.突出遵义土司文化的特色。杨粲墓最大的特色是在墓内外分布着内容丰富,技艺精湛的石刻装饰,雕刻技法以高、低浮雕为主,有的细部还彩绘贴金,现虽已大部剥蚀,但仍可依稀辨出当年的豪华气派。娄山关最具特色的是千峰万仞,重崖叠峰,峭壁绝立,若斧似戟,直刺苍穹。海龙囤作为“平播之战”的主战场,随着杨氏土司统治的终结,尘埃落定,失去了昔日风采。400多年来,这座堪称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土司囤堡建筑,默默无闻地静卧于龙岩山上。当前,对于土司文化旅游来说迫在眉睫的是在保护好杨粲墓、海龙囤等历史遗迹的前提下,打造播州土司文化品牌,突出与其他地区的不同点,打造其最具特色的独特性,实现遵义以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一体的“唯我独有”的土司文化旅游资源优势。

3.制定科学的遵义土司文化开发和利用的方案。按主次轻重,统一规划,分期逐步开发、建设和发展。向土司文化开发较好省份取经,征询土司文化开发的建议及意见,组织专家和学者共同探讨遵义土司文化开发和利用的方案,深度挖掘土司文化的文化内涵,打造土司文化品牌。如应充分发挥海龙囤中世纪军事城堡景区距遵义市中心近、交通方便、区域位置优越的优势,突出中世纪军事古城堡景观罕见的特点,以观光游览、科学考察、休闲避暑为重点,在保护的前提下逐步开发风景资源,带动遵义市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土特产加工业,以及第三产业等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力求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的统一。

4.组建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由于面对相关行业和部门间诸多因素的制约,用组建旅管委这个既协调议事,又具有半政府职能的机构去对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管理,将收到阶段性的统筹效应。当各相关行业内部结构调整初步完成,全社会初步实现资源重组,发展旅游的社会合力初步形成,旅游业发展进入支柱型产业阶段后,管理委员会就应遵循市场规律,逐步减少行政干预,转而采用经济的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5.分期开发客源市场。土司文化景区景观独特、类型丰富,有鲜明的特色和较高的文化品位,在国内可以独树一帜,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旅游都有较大的吸引力。开发前期,可以遵义市、贵阳、重庆为第一客源市场。待景区建设逐步完善后,还可以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客源地组团游览,也可以通过与各大旅行社联营,组织到大西南地区的团队,到海龙囤游览开辟广西、广东、上海、成都等城市为第二客源市场。最后,还可吸引日本、韩国等与中国传统历史文化渊源很深国家的游客到海龙囤品味古代播州的历史,遗址的奇特。中国古代城堡的神秘感,战争遗址的宏大气魄和丰富内涵会产生很强的感召力,能够吸引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海外游客。

6.结合其他文化旅游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在对土司文化自身进行开发,做好杨粲墓、海龙囤等播州历史遗迹的保护利用,打造播州土司文化牌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造文化品牌、酒文化品牌、尹珍文化品牌、抗战文化品牌、沙滩文化牌,以及茶文化品牌等工作,发挥土司文化的特色作用,将其纳入旅游规划和旅游线路中,形成以文化为核心的遵义特色文化旅游圈。以此来增加旅游商品多样性和丰富性,吸引更多游客来遵义旅游,改变遵义旅游主靠门票收入的现状,增加游客的消费,解决遵义留不下客的遗留问题,使遵义旅游更快更好的发展。

7.加大土司文化的宣传力度,增加市场识别力。以赢得消费者的关注和青睐便成为旅游宣传的最终目标和努力方向,以人文关怀为准绳,产品质量为保证,优质服务为手段,商业获利和旅游长足发展为目标,加强宣传推介力度,采取创作土司风情系列节目、编纂土司文化读物、出版专述遵义土司文化书籍、发表土司文化专刊、绘制杨氏20任土司油画等渠道来宣传自己的文化品牌,特别要重视对包括雕塑、宣传广告的布置要到位等为内容的城区内宣传,全面提升土司文化旅游的知名度,让客人感受到遵义优秀旅游城市的氛围。比如,可强化杨粲墓雕刻艺术的宣传,其内外分布着内容丰富、技艺精湛的人物、动物、花草、器物五类石刻装饰,其中的“野鹿衔芝”、“凤穿葡萄”、“双狮戏球”、“侍女启门”等浮雕均构思巧妙、雕工精美,极富生活气息,是发展地区精美雕刻艺术的写照。而仿木构建筑,门窗户壁、梁柱斗拱均为当时建筑格局的两室六座壁龛,又为现代人追求独特建筑装潢提供了极大的参考实物。

参考文献:

[1]况红玲.开发利用遵义土司文化[J].四川烹饪学院学报,2005:3-8.

[2]吕虹.遵义海龙囤军事城堡保护与开发的研究[R].贵州:贵州省图书馆,2001:41-42.

[3]贵州省遵义海龙囤旅游资源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R].2006-11-23.

第5篇

摘要:司法权威与权利文化是互动关系。司法权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础中,权利文化的内核决定了司法权威的价值取向,并给司法权威成长提供了观念性动力,因之,扩张和保障权利构成了司法审查权威的文化基石。而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促进了主流法律文化的形成。

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现代法治理念和纠纷处理制度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础中。离开了特定的文化给养,司法的权威性理念难以形成,离开了特定的文化的支持,权威性的司法制度也难以确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互动这种西方社会结构对西方诉讼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并构成了西方司法权威文化的深厚的社会基础。一方面,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市民社会独特的权利观念和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的理念。另一方面,代议制民主制的确立和发展形成了权力制约的政治体制,从而政府乃产生于人民的授权,其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平等和权利的价值理念得以制度化。因此政治权力应当分立和受到制约的民主文化也就随之产生。这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文化构成违宪审查制度的文化基石,使得违宪审查的司法权威获得了普遍的社会价值认同。

一、权利意识确立了司法调整的权威性地位

毋容置疑,权利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而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学术界对法律文化的界定有诸多差异,都有其合理性。但在我们看来,法律文化主要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复合体。而所谓权利文化是法治社会的表征、是权利意识和观念的总合;同时,权利本位在法律制度中得到确认,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主流并构成现代法律文化的核心。其丰富的内涵表现为:权利文化是一种理性文化,它内涵不同的价值取向,以确证、弘扬权利来表现其理性的诉求;权利文化以个人主义为其深厚的伦理基础,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主张个人权利高于国家,它强调个人的主体地位和自由,因而又是一种与义务本位的文化相分野的一种文化价值取向。当权利和权力发生冲突时,它强调权利的优先性,主张以权利制约权力,并提供权利救济制度的保障。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强调人的平等性、主体性和自律性。契约不仅在私法领域成为人们缔结各种社会关系的合法形式,而且在公法领域也成为平衡配置权利与权力的合法性原则。因此,权利文化在政治制度上固化为对抗制的政体模式,因而在司法程序机制的构造上奉行当事人主义原则;权利文化在经济制度上物化为以自由竞争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体系,弘扬契约自由的精神。

权利文化是理性的产物,以对自然、社会的科学认识为基础。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类的认识活动包括对自然的认识、对人本身的认识以及对社会人际关系的制度化安排的认识。人类所有的物质和精神成就都是与这些认识的深度和广度密不可分的,权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制度产品自然也不例外。历史越往前推,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就越大。在人类的初生时代,我们的祖先屈从于自然权威的摆布,对风雷雨电等自然现象没有科学的认识。由此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分离,人成了自然之神的奴隶。另一方面,古人也难以认识人的生理现象和精神现象的真谛,比如对梦的恐惧以及把对死者的梦见解释成逝去的祖先在另一个神秘世界的复活,由此造成了人与自身的分离,人成了祖先之神的附属物,将逝去的祖先人格化、神化,成为古代人类认识的特点和原始宗教的本质。为了对付严酷的自然,人们自发结成群体,在与自然的抗争中显示了巨大权威的强者取得了群体的保护人的地位,加之原始宗教情结的作祟,这些强者成了自然之神和祖先之神在尘世的化身,依附于强者的客观需要和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促成了古代依附性人际关系的安排。这些强者起先是家长、族长、酋长,后来则表现为摆脱了血缘联系而以地域为基础的政治共同体的首领——国王、君主、皇帝等等。这样,一个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比较稳定的古代社会结构产生了。政治上表现为专制的集权控制,经济上表现为自给自足的封闭性经济。因而作为人类认识局限性的自发产物而后又被自觉地以法律维护着的社会结构,又进一步加深了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于是依附于自然、依附于神灵、依附于社会地位更高的人的观念植根于古人的认识之中,并受到古代社会制度力量的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在人类进化的漫长岁月,难以萌发权利意识,更不消说以权利为中心来对人际关系作制度安排。换言之,古代的法律追求不可能是“权利本位”的,而只能是“义务本位”,于是伦理规范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手段,司法的主要作用是对严重违伦理的行为处以刑法,在这样的目的指向下,司法不可能通过对权利的保护、通过对权力滥用的制止来显示其权威。显然,正是这种非理性的制度安排排斥了司法的相对至上性,阻却了司法权威的形成。

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对人的认识是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基础上的,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独特个体和具有特定文化属性的社会存在物,因此人的本质属性不是对他人的依附性,而是人的独立性和主体性。独立性要求不依赖于他人,必须由平等作为前提。主动性要求行动自由,而无论平等和自由都必须通过权利加以表现,也必须通过权利才能实现。主体性要求就变成了对权利的需求。因此,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实现人的本质以及通过对人际关系的合理安排来实现人的本质,无疑权利诉求正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形式。在这样的价值观念上定位人,就必然要求重新安排人与人的关系,即变原来不平等的人身隶属关系为平等自由的关系,要求以权利为中心来调整社会关系。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意识。西方权利文化的发生和演化是与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法治意识密切关联的,并通过自然法的历史演进表现出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成了论证法律和权力合法性的理论资源。伴随着西方社会的历史变迁,社会契约的理论形态经历了若干历史阶段。

权利观念在古希腊的正义学说中就已经有了萌芽,在古罗马私法体系中也有了初步体现。位于在半岛之上的古希腊,是一个从事海运的商业社会。商业经济的生产方式及其文化运动,推动了古希腊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使得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城邦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契约意识成为古希腊公民参与城邦政治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希腊神话中正义之神和专司法律与正义的女神是古希腊城邦国家时代的最初的权利意识的象征。后人于1863年至186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公元前5世纪的歌地那法典,载有关于人、家庭、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条文70条。权利由习惯而来的观念到歌地那法典的形成标志着希腊城邦早在公元前5世纪就已经有权利文化的萌芽。古希腊的权利文化是公法文化和私权观念的有机整合。希腊很早就认识到了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以及文化权利的相互依存性。他们都通过积极参加城邦管理、决策和法制建设活动来保障自己的私法权利。与这种古代法治社会相适应,古希腊生发了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的智者学派的约定论。他们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的人类学命题,突出了人的理性地位。在智者看来,法律的权威与人们之间的约定有密切的联系;法律是人们为了防止相互残杀,避免趋于灭亡的一种维系力量,而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城邦政治则体现了公正与谨教,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最好的方式。柏拉图认为法律是正义与理念的产物,是个人行为正义性和城邦国家正义秩序的保障。亚里士多德则从“人是城邦动物”的论题出发,强调城邦和法律的绝对至上性权威。希腊化时期,注重个人主义的伊壁鸠鲁继承和发展了智者学派的传统,把约定论思想发展成为那个时代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和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是人们之间的协议,人们缔结契约的目的是追求个人的最大幸福;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观,超越了城邦国家的范围,具有世界主义的倾向,宣称自然法具有至高无上的、超越人定法的普遍效力。

古希腊法律及其权利观念对罗马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罗德岛的海商法、雅典的债权法和诉讼法都曾被罗马法所借鉴,希腊有关法的概念以及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学的形成有着重大的影响。权利文化在罗马私法中获得更为典型的表达,罗马人形成了法律人格平等、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等观念构成了西方近现代私法的精神支柱。雅典宪法以及某些民主制度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私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致古希腊被人们看作是公法文化和私权观念的故乡。由于希腊各城邦囿于长期的对抗战争,使得希腊发达的公法文化和私权观念没有向当时的世界进行有效的传播,因而,第一次法律全球化运动的使命落在亚历山大的肩上。“希腊化时代”,城邦法律文化演化为希腊化法律文明,适用于希腊人及其定居在埃及、巴勒斯坦、叙利亚、小亚细亚和古代近东其他一些国家的希腊化居民。从载有契约、申请书、诉讼案件的记录等的羊皮纸和碑文的解读中发现,这些国家在私法方面适用当地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在国家政制及其组织等公法方面适用征服者所带来的殖民地法。可以看出希腊城邦时代的权利文化在希腊化世界里施加极其深刻的影响。

罗马法深刻影响了日尔曼人的权利观念。在日尔曼人那里,习惯权利高于一切制定法是其粗陋的权利文化形态。这同时也是英国人的权利意识的历史观念基础。伴随着西方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兴起,权利观念在十四五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中有了更完整的阐述。但观念要变成现实,需要制度性结构的确认和维护,然而现存的社会结构是客观化了的旧观念,所以首先要打破旧社会的结构,资产阶级革命和商品经济的推动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权利变成现实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主要制度性追求,又由于法律是现代社会制度性安排的主要手段,因此,对权利的制度性追求变成了法律的追求,对法律权利的维护和享有成了司法的价值取向,基于理性基础上的司法权威才得以确立。

总之,从理性的角度审视人与人之间的应有关系,社会关系应该是一种权利关系的凝结。社会关系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建立在血缘、身份基础上的特权观念与司法权威是大相径庭的。传统社会的家族本位、个人在家族中处于依附地位的社会结构基础也就必然要制约和阻碍公民形成独立的人格精神和现代社会的个体自由、平等的品格,否定一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驱动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传统社会结构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逐渐式微,但是建立在传统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上的文化观念和诉讼观念也会作为一种深厚的历史沉淀长期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成为阻碍社会主体健康诉讼意识形成和发展的绊脚石,从而也限制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司法的权威性。诚然,必须看到传统社会也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习惯,其中有一些反映简单商品经济法权关系的商事习惯甚至具有较大的现代性,但由于社会结构的整体条件的限制,传统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应有的调整方式受到专制集权和农业自然经济的压抑不可能获得生长的机会和空间。

二、权利意识的制度化推动了司法程序理性化

基于多元经济结构和多元社会利益之上的权利文化内涵的自由、平等观念必然要求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和终局性。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社会结构在文化上的产品是“多元主义”。文化多元主义使法律也成为一般社会生活有序化的主导模式。在现代社会,已成为个人自由的一部分,伦理评价也日趋多元化,古代社会那种作为权威规范的宗教和伦理已不复存在,一般社会生活的规则治理也只得让位于法律。诚如庞德所言:“所有其它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家庭、教会和各种团体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在现代社会中组织道德的作用,它们都是在法律规定限度内活动并服从法院的审查。”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其基本的法律文化精神以特权和依附关系为特征,义务是该社会调整体系的立足点。其工具性有两个特点:一是在社会调整中首先考虑他人的利益,典型地体现义务本位的价值取向,依靠人身依附关系来调解纠纷乃是必然的选择;二是依靠内心的道德强制力、神秘的道德压力来左右人们的行为,这正好与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的个人消极容耐的道德要求以及中国古代以儒教为代表的传统道德伦理的工具特质相耦合。这种社会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价值指向显然对社会主体心目中司法权威的确立具有巨大的阻却作用。此外,传统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专制性质和权力运作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司法观念和诉讼观念,权力至上、官本位的文化精神也制约了司法权威的形成。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司法权威的价值蕴涵与权利本位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司法的中立性、程序平等性是权利文化的价值需求。基于商品经济基础上的权利本位的社会文化是司法权威成长的精神养分和文化基石,而权力本位的法律文化产生不了司法的权威性,基于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权力本位的社会文化氛围中,权力居于司法之上,形成拜权教,司法体现的是行政权威。义务本位以及权力本位文化是身份等级社会关系的反映,而权利本位文化是契约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写照。

扩张和保障权利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文化基础。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要求建立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要求通过司法审查的权威形式来保护私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而司法审查作为阐明或界定权力范围以及限制权力的尝试,在20世纪尤其是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作为一种比过去更富有惊奇力的工具出现了。正如弗雷德曼所言:“法院不再那么墨守成规,十分热衷于实现公民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至少,法院在整体上是朝着这个方向不断发展。”因此,美国法院的权威在20世纪的急剧提升,与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害,保障公民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密不可分的,并且也与司法在美国历史中的地位密切关联。“过去40年左右是司法革命的年代。当然,无风不起浪。革命的根源由来于美国司法制度在历史中的地位,或者说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在美国政治中所处的德高望重的地位。但仅仅使用历史的或传统的术语是难以解释这场革命的。对此,只要翻开美国宪法就可以找出答案。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宪法本身并没有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对美国宪法的戏剧性革新,从形式上讲,主要是来自对一条法条的‘诠释’。该条就是1868年植入宪法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实际上,几乎所有的上述变化都涉及对该项修正案中两句短语的解释,即关于正当程序原则和平等保障原则的解释。”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司法审查通过程序权威和解释权威对司法的权威性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是司法权威的两个推进器。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程序权威和解释权威较好地契合了权利文化的诉求。

法律要得到执行必须得到社会心理势力的足够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要与原有的文化观念相契合。违宪审查制度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得到普遍的实施,与权利文化的支撑密切相关。违宪审查的文化基础是一种表现型个人主义的权利意识。所谓表现型个人主义就是强调自我发展,个人的独特性以及实现个人欲求和目标的必要性,要求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充分考虑每个人的个性,充分考虑社会群体的共性是建立在每个人的丰富的人性基础上的。“人生的重要意义就是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观念。每个人的生活方式都是如指纹一样特殊,如脸部表情一般独特。群体在很多方面只是增加者权利的载体。”这种个人主义在法律层面上的表现就是权利意识日益高涨。表现个人主义与利用法院作为宣布扩张或恢复权利的机构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关系。这种个人主义文化的显著之处,表现为司法审查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得到了迅速推广。法院权限的突然扩张超过了单纯的构造改革,并助长了“权利意识”在一个又一个国家的发展,其中包括一些缺乏司法审查传统的国家,例如日本和德国。德国设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尽管这个法院是新创建的,但现在已变得极其积极和强大,或许在影响力上仅次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即使大不列颠这一个公认的保守派,近来也因为同欧共体的结盟而悄悄地发展了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每一个发达国家都参与了现代世界的技术革命,在这些国家中传统权威被日益削弱,个人主义却不断成长和壮大。在大多数这类国家中个人主义在司法层面上的表现就是运用诉讼程序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立宪主义的爆炸式增长,即新权利的急剧增加(创造)和旧权利的不断扩张,不断向人们阐示着自由的实质及其程度。毫无疑问,这属于个人主义的又一大产物。人们总想最大限度地控制或把握自己的生活权利,并且是多多益善;想得到自我表达的自由、基本性的经济保障、尊严以及尊重;还想要自己的选择权和被选择权倍受保障,以及使自己的生活方式具有正当性。为此,人们就将法院视为实现这些权利的保护神”。于是通过司法追求权利是无数美国人的神圣愿望。美国人十分热衷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论是基本权利,还是对人身伤害提讼的权利。权利意识在美国或许以夸张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它又似乎不是哪一个国家独特的要素。作为一种文化形态不仅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现代产业化的福利国家,而且也不同程度上存在于发展中国家,权利意识是发挥主体积极性、创造性、竞争性的前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们的自我权利意识。因之,可以说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是司法权威增强的不竭能源。

三、司法权威与权利文化在相互促进中发展

司法权威的形成与权利文化发展是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给司法权威提供了精神动力,是司法权威的文化基石。另一方面司法权威的功能又促进了主流法律文化形成。

第6篇

一、文字、思维、文化

对中西文化系统上的差异,近代以来,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反复讨论。笔者试图从文字对思维、思维对文化的影响方面作一尝试性探索。

现代脑科学研究证实,大脑左右两半球的分工是不同的。右半球主要处理各种各样的形象,左半球主要处理形形的语言符号。这表明左右两半球的思维工具不同,右半球的主要思维工具是形象,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为形象思维;左半球的主要思维工具是语言,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为语言思维。语言是形象的象征性符号,形象是语言代表的意义。在大脑中,形象和语言、形象思维和语言思维之间并不是漠不关心的。相反,连接大脑两半球的胼胝体以难以想象的速度传递左右脑的信息。

人们常说,中国人和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不同。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它们到底是如何不同呢?这种不同是怎样形成的呢?

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我认为,中西书写文字的差异,是造成两者思维方式不同的根本原因。固然,文字是语言的书写符号,它不同于语言,不等于思维的工具。但是作为人们最经常使用的交流工具,文字对思维无疑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西方语言的书写形式是字母文字,这种文字既不表形,也不表意,而仅仅表音;也就是说,它完全割断了与形象的直接联系,是一种纯粹的记录语言的符号。这种纯粹记录语言的字母文字频繁地、广泛地刺激人们的大脑,就逐渐地形成了西方人长于语言思维的特点,使之语言思维特别发达。而汉语书写符号是方块汉字,它不仅表音,而且还能表形、表意。这种音、形、意互相联系的文字,为形象思维提供了方便的工具,使中国人长于形象思维。

文字影响思维方式,思维方式又影响文化的发展特点。中西文字和思维方式的不同,使中西文化表现出各自的独特风貌。西方学者认为,语言和思维是相互依赖的。如黑格尔就声称:“思维形式首先表现和记载在人们的语言里。”杜威也指出:“吾谓思维无语言则不能自存。”而我们的语言学教科书则反复强调,语言和思维是外壳和内核的关系。与此相反,许多中国学者却认为自己思想的最高境界无法用语言表达的。如“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今本《老子》一章)、“可以言论者,物之粗也;可以意致者,物之精也”(《庄子秋水》)、“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周易系辞上》)、“不著一字,尽得风流”(《诗品含蓄》)等等。

中国人和西方人在思维和语言关系上的差异,直接影响了他们对语言学的兴趣。为了更好地发展、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西方人很早就很重视对语言的研究。从古希腊时期以来,语言学就“变成‘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一枚独立学科”,一直到近现代,西方的语言学一直是遥遥领先的。而中国人的思对语言的依赖性小,此相应,中国对语言研究就不那么重视。在中国古代语言学一直没有得到独立发展。孔子早就提倡:“辞达而已矣。”(《论语卫灵公》)的音韵学就是文学和经学的附庸,人们只是为了写好诗赋和第才去研究它。学者们甚至把文字、音韵、训诂贬称为“小学”。直到十九世纪末,马建忠才照搬西方的语言理论,写成中国第一部语法著作《马氏文通》。此后,中国的语言学才逐渐独立发展起来。

中西思维的这种不同特点,还深刻地影响了中西文化的不同气质。中国哲学史上的三大流派儒道佛都强调内心的反省、体验与觉悟。儒家先贤曾参早就说过:“吾日三省吾身”(同上书《论语述而》),以反省为必不可少的修身手段。道家则更进了一步。王弼认为:“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周易略例明象》)语言,甚至图象都成了束缚思想的桎梏,思想修养达到了一定程度,图象和语言都不存在了。这个传统在佛教徒那里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慧能虽然不识文字,却能以力主“顿悟”成为禅宗南宗的鼻祖。后来,禅宗干脆主张“不立文字”,彻底抛弃语言文字,而完全用纯粹的直觉传递那些被认为不可表达的奥妙,“棒喝”就是其主要形式之一。因此,佛教之所以在中国发展起来,禅宗之所以在中国产生,中国形象思维的土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与此相应的是,在中国学术史上形成了一系列玄而又玄的概念,如阴阳、元气、意境、神韵、风骨、虚实举不胜举。

在语言思维影响下的西方文化和西方哲学,表现出了另一种风格。西方哲学家们总是以语言的严密性和思辩性见长。古希腊的哲学家们如此,近现代西方哲学家们也如此。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讲,西方哲学是一种语言思辩的哲学。当然,西方学术史上的概念也是相当明确的。

专家认为,形象思维具有模糊性,这大概是中国人思维的特点;相对地讲,语言思维具有精确性,这是西方人思维的特点。中西思维的这种不同特点,在各自的语言体系中都留下了自己的痕迹固然,这同中国人和西方人对语言研究的不同态度也有一定关系。也就是说,西方语言是比较精确的,汉语,尤其古代汉语则比较模糊(由于大量西方译名的输入,现代汉语正在向精确化发展)。同一个意思,中西哲人的表达风格各异。如老子说:“有无之相生也,难易之相成也,长短之相形也,高下之相盈也,音声之相和也,先后之相随也。”(简本《老子》第二篇第九章)类似的意思在赫拉克利特那里却变成了“统一物是由两个对立面组成的,所以把它分成两半时,这两个对立面就显露出来了。”孔子对智慧的定义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论语为政》)亚里士多德却说:“智慧就是有关某些原理与原因的知识。”虽然把赫拉克利特和亚里士多德的语录译成了现代汉语其精确性仍未泯灭;而老子和孔子的语录就必须通过一番领会才能得到其真谛。

从上述比较中,我们还可发现,表面上看,古希腊哲学家的语言具有鲜明的抽象性、概括性,而中国先哲的语言具有突出的具象性、比喻性。但这并不是说中国人的思维缺乏抽象。其实,在这种具象性、比喻性的背后,却表达了与西方哲人所揭示的同样抽象的道理。所以,有些人认为西方人的思维富于抽象,中国人的思维缺乏抽象,这是一个错觉。有谁能说“得意忘象”不是一种抽象?有谁能说“心通”、“冥合”不是一种抽象?只是它们扑朔迷离、难于表达而已。甚至一向贬斥中国哲学的黑格尔也不得不承认,《周易》中“那些图形的意义是极其抽象的范畴,是纯粹的理智规定。”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把抽象思维(确切地说是语言思维)与逻辑思维混为一谈,所以那些认为中国人的思维缺乏抽象的人,也往往断言中国人的思维缺乏逻辑。这同样是错觉。所谓逻辑,就是客观规律性。其实,反映客观规律性的思维就是逻辑思维;形象思维也反映了客观规律性,当然也是一种逻辑思维。

当然,我们不否认,语言思维和形象思维的抽象性、逻辑性具有不同的特点。语言思维的抽象性、逻辑性存在于语言之中,在语言表达中显而易见,因而是外在的;形象思维的抽象性、逻辑性存在于形象之中,在语言表达中则不那么显著,因而是潜在的。这正是造成以上各种错觉的根源。

中西思维方式的这些不同特点,造成了中西学者在理论体系上的独特风格。也就是说,中国学者的理论体系是潜在的、模糊的;西方学者的理论体系是外在的、清晰的。也就是说,中国的学术并非没有自己的体系,那种认为中国缺乏理论体系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形象思维是通过直观或直觉把握事物的,这就自然地决定了这种思维方式把握的是事物的整体,而非局部人们用直观或直觉去感知一个事物的局部而舍掉其它部分是相当困难的。当我们想象桌子的形状时我们的大脑中出现的总是整个桌子,既不只是桌子面,也不只是桌子腿;同样,我们想象桌子面或桌子腿的形状时,它们总是同整个桌子合为一体的,难分难舍。因而,这种思维方式具有整体性。相反,语言思维的工具是语言,这就给具体分析带来了方便。人们在运用“桌子”、“桌子面”、“桌子腿”等语词概念进行思考的时候,它们都是完全独立、互不牵制的。因而,这种思维方式具有分析性。

形象思维的整体性和语言思维的分析性各给中西文化打下了自己的烙印。中国学者的著作,大多是非常综合的,一部《论语》,囊括了孔子的政治思想、哲学思想、教育思想、心理学思想、伦理学思想等内容。而西方的学术著作,一般是分门别类的,如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著作是《工具论》,心理学著作是《论灵魂》,美学、艺术理论方面的著作则以《修辞学》、《诗学》为代表,此外还有《政治学》、《雅典政制》等政治学方面的著作。在物质文化方面,以北京故宫、曲阜孔庙为代表的中国建筑,具有鲜明的完整性,而西方的建筑则颇具错落有致、不拘一格的情趣。

语言思维的分析性与精确性是相辅相成的。为了更加精确,必然要求具体分析;只有具体分析,才能更加精确。它们表现在艺术创造上,是求真与再现。西方的艺术家们为了把人体画得更逼真,往往在人体解剖学上下功夫,他们力图再现艺术创造的对象。古希腊、罗马艺术家们的雕塑品,使当代艺术大师们叹为观止;达芬奇的画蛋的求真态度,已成为妇孺知的美谈。这种真的、再现的艺术是符合西方之审美观的。亚里士多德就说过:“维妙维肖的图象看上去却能引起我们的。”西方艺术的特色,就在于这种如临其境、如闻其声、如见其貌的真实感。

形象思维的整体性与模糊性表现在中国人的美学观上是求似与超脱。中国的艺术家们不在求真上下功夫,而是追求一种“超真”的艺术效果;中国画的特色就在这里,几条线、几点墨就能给人以美的享受。这就是国画大师齐白石老人所说的“妙在似与不似之间”;无独有偶,司空图早在《诗品》里就说过:“离形求似”,可见这是一个传统。无论是中国的画,还是诗,总能给人一个无限想象的天地,使人们回味无穷。“味摩诘之诗,诗中有画;观摩诘之画,画中有诗。”(《苕溪渔陷从话》前集,卷十五)坡对王维的定评,一语道破了中国艺术的特色。其实,在中国艺术史上,何独王维的诗是如此呢?“平林漠漠烟如织,寒山一带伤心碧”,这不正是一幅用饱醮忧愁的笔墨描绘出的图画吗?又何独王维的画是如此呢?敦煌壁画中的佛像,那种既大智大悟,又天真纯净;既莞尔而笑,又庄严静思的神态,不正是一首绝妙的诗吗?这都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结出的硕果。

至于在科学技术领域,为什么中国在古代占优势,西方在近代占优势呢?这个问题迷惑过不少人,包括爱因斯坦这样卓越的科学家也感到惊奇。我以为,这是由于中西不同的思维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显示出来的不同的优势。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两点:第一,确切地讲,科学不等于技术,前者是指一种以理论为主的学术体系,后者主要是指在实践经验基础上的发明创造;第二,科技也是由技术创造向科学理论发展的,古代的科技形态以技术创造为特征,近代以科学理论为主要特征。既然古代科技形态的显著特征即技术创造以实践经验为基础,显然中国人的形象思维会大显身手,而西方人的语言思维就相对逊色了。所以,中国能够成为四大发明的故乡四大发明基本上是技术创造。中国古代的科技著作,主要也是技术方面的,《天工开物》是宋应星对明代手工业生产经验的总结,《本草纲目》是李时珍对中草药的功能与用途研究的记录。另外,中国学者在理论体系和学术概念上的潜在性、模糊性、玄奥性表现在哲学、美学等方面是别具一格的,但与生性精确的近现代科学理论背道而驰。这或许是近现代以来中国科技发展一落千丈的一个深刻原因。而以语言思维为主要思维方式的西方科学家,却正是在这方面得天独厚,故能在近现代科学理论的许多领域中独占鳌头。牛顿的力学、达尔文的进化论等科学理论体系在近代科技史上显示出了语言思维在这方面的优势。

我时常有这样一种想法:中国的科技形态基于人类的原始经验,而西方的科技形态则是对人类原始经验的转折。原始思维研究证明,原始人具有超乎寻常的直觉能力和经验积累。我认为,中国的方块汉字和形象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这种原始经验,从而形成了中国的科技形态;西方的字母文字和语言思维则在一定程度上割断了与原始经验的联系,使之另外开辟出一块天地,从而形成了西方的科技形态。西方科技在现代社会的优势已为人们所共睹。其实,中国的传统科技,尤其中医学,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有待人们去发现、去挖掘。

综上所述,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是人类思维之树上的两朵奇葩,互有优劣,各具独特风貌,在历史上争奇斗艳,各领。因此,不能笼统地划分谁好谁坏,贬低一方,抬高一方。那种贬低方块汉字和形象思维、抬高字母文字和语言思维的论调,事实证明是站不住脚的。

二、哲学与宗教

哲学与宗教是文化的更深的层面,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又反映了各个文明的不同风貌。在我看来,哲学和宗教的含义,是一个需要重新界定的前提性问题。这两个概念都来自西方,所以,一般人观念中的哲学与宗教,都是西方意义上的哲学与宗教,可谓之狭义的哲学与宗教。以这种狭义的哲学与宗教来考量中国的学术思想,严格地说,中国既没有哲学,也没有宗教。如果一定要以这个意义上的哲学与宗教来分析中国学术思想,我们当然可以找到类似于西方的哲学和宗教。依此,或许可以这样说:西方思想的特质在于哲学与宗教相分离,印度思想的特质在于哲学与宗教相合一,而中国思想的特质在于以哲学代替宗教。各国的宗教都是为了解决人生的问题,但在中国,哲学就是为了解决人生的问题,不需要宗教来扮演这一角色。中国哲学通过两条途径来安顿人生,一是自然,二是人自身,它们又往往交织在一起。由于它们都为人生而设,所以都具有人文主义特点。就此而言,我们又可以说中国哲学的特质是人文主义。

不过,我们尤其应该注意到,中国的传统思想有自己独特的风貌。按照西方的标准来讨论中国的学术思想,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公正的。所以,我们应该打破西方中心论的束缚,在更超越的层面上去理解哲学和宗教,对这两个概念从广义上进行重新理解和诠释。我想,如果把“哲学”看作关于世界根本观点的学说、关于对存在问题的思考,如果把“宗教”看作关于人生的学说、关于信仰的体系,那么,那么就可以说中国思想具有哲学和宗教的两重性;它既是哲学,也是宗教。中国思想立足于人自身,所以这种哲学是人文主义的哲学,这种宗教也是人文主义的宗教。

中国传统思想的这种特质,是殷周之际经过一场以人为本位的深刻的宗教反思和批判运动形成的;这场思想风暴,标志着中国哲学的建立。也就是说,中国哲学是从探究人的本质即人性(德)开始的。透过这场宗教批判运动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哲学是从原始宗教中转化出来的。

西方的情况完全不同。西方哲学尽管也萌芽于宗教,但它是从探究客观世界开始的。所以它的最初形式是自然哲学,然后才转向人,从而具有人文主义性质。不可否认,西方早期的这种人文主义和中国早期的人文主义有许多一致之处。例如,伦理学一度成为古希腊哲学的主要课题,研究形上学是为了解决道德问题。这和先秦哲学家的思路不谋而合。

中西哲学不但出发点不同,而且发展进路迥异。希腊哲学没有经过殷周之际那样的宗教反思和批判运动,这就为宗教留出了一定的空间。所以,在希腊哲学发展的后期,哲学终于和来自东方的宗教合流了,由此导入中世纪。然而,正是由于西方没有经历过殷周之际那种宗教反思和批判运动,所以西方的哲学和宗教始终禀性各异。其哲学是理性的、人文主义的,其宗教是非理性的、神本主义的。终于,经过文艺复兴运动,哲学与宗教又一次分道扬镳了。就这样,西方重新确认了久违的人文主义传统,并跨入近现代社会。可以说,西方的近现代文明是西方人的思想从中世纪的枷锁中挣脱出来的结果,所以它表现出对中世纪激烈批判的意识。

但是,由于经历了殷周之际的宗教反思和批判运动,所以从那时起,中国的思想就一直是人文主义的。正因如此,中国没有中世纪,也不存在什么封建社会,就象不存在奴隶社会一样。也正因如此,中国人没有必要从中世纪的枷锁中挣脱出来,重新认定人文主义传统,因而也不可能象西方那样经历文艺复兴运动。

多少年来,在西学的一片凯歌中,学者们千方百计地用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来对中国历史进行分期,费尽心思地寻找中国历史上的文艺复兴运动,煞有其事地猛烈批判中国的封建主义、专制主义,……所有这一切,皆迹近无的放矢。诚然,中国古代社会有它的弊病、有它的缺陷,甚至严重的弊病和缺陷。然而,这就是封建主义吗?这就是专制主义吗?对此,需要重新考量。我想,中国古代至少没有西方那种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如果说中国有西方意义上的专制主义的话,那应该是斯大林主义传入以后的事情,而是其顶峰。所以,中国的许多问题,我们应该好好反省自己,直面现实,不要总是把账算到古人的头上、总是把祖宗当作替罪羊、总是王顾左右而言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切实地提高自己,发展社会。

三、形上学

形上学不但是某种哲学的核心,也是某种文化系统的核心,所以它最能反映一种学术思想的特点。

形上学所探讨的最普遍的存在是超越一切的,是与现实世界无对的。这就是说,它完全由人心所设。这样,我们就无法回避心这个概念。

上文谈到,心包含生命之心和认知之心两个层面。我认为,相应地形上学也有两种类型,即生命形上学和认知形上学,它们分别由生命心和认知心所构造。前者乃生命根本特质的投影。哲学家们把他们对心(或者说生命)根本特质的体悟和把握投射到最高形上概念上,然后用它来规定心、安顿心。后者乃客观世界根本特质的投影。客观世界的根本特质首先投射到认知心,然后又由认知心投射到最高形上概念上。

由于哲学家们对生命根本特质的体悟和对客观世界根本特质的认识各有不同,故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生命形上学和认知形上学。黄梨洲说:“心无本体,工夫所至,即其本体。”这里,我要接着他的话说:存在(最普遍的存在)无本体,工夫所至,即其本体。既然最高形上概念为心的投影,所以,存在的本体,也就是心的本体;“工夫”的不同,决定了心之本体和存在之本体的不同。“工夫”,当然是心的工夫。

中西传统的形上学属于不同的类型。西方哲学一开始就是一种“爱智”的学问,由此形成的亚里士多德以后的西方传统形上学的主流是用科学性的概念、判断、推理的理论知识体系来把握的,这当然是一种认知形上学(前苏格拉底哲学或有所不同)。

中国哲学一开始就立足于生命的价值,因而其传统形上学的主流是生命形上学。儒道佛三派形上学的最高范畴分别为天、道、真如,这些范畴的实质分别为善、自然、空。就是说,三派对生命根本特质的体悟分别为善、自然和空。不过,宋明新儒学中的程朱一派的形上学则是一种认知形上学。它虽然声称其最高范畴“理”具有普遍性,但在实际论证中更侧重社会人伦的一面,所以与西方的认知形上学有所不同。

既然生命心的功能是对其自身的体悟,所以它既是主体,又是客体,而归根结蒂它是主体性的实际承载者。这正是中国哲学主客合一特点的根源。与此相反,对象化是认知心的鲜明特征。它总是把客观世界作为对象去认识;即使对自身,它也是先将其对象化,然后再去认知。换言之,认知心与客观世界本来二分。另一方面,认知心与作为主体性实际承载者的生命心与本二分。这就导致了西方传统哲学主客二分的特点。

由于中国哲学脱胎于早期宗教,所以它难免带有中国早期宗教的特征。就象在原始宗教中人的命运是由天所赋予的一样,在中国哲学中,人性也是由天、道等最高形上实体赋予,从而内在于人自身的。这一点,也是与西方形上学大相径庭的。

需要指出的是,西方近代以来尤其现代以来怀疑、否定传统形上流的实质,在于对认知形上学的背离和对生命形上学的靠近。这样,一些西方哲学家自觉地从中国哲学中吸收养分也就不足为怪了。

以上从三个由浅入深的层面分析了中西学术思想的特点。事实上,这三个层面是相互关联的。

参考文献:

[1]黑格尔《逻辑学》,第7页,商务印书馆版。

[2]杜威《思维术》第174页,中华书局1933年版。

[3]《语言与语言学词典》第201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年版。

[4]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3页,商务印书馆版。

第7篇

一、问题的提出近10年来,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具魅力的新兴市场之一,吸引着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纷纷来投资

与此同时,我国许多有特色优势的企业也不甘示弱,将业务范围逐步向海外拓展,如海尔、联想。虽然这些跨国公司经营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不可避免地采取了本土化的营销战略。所谓本土化战略,是指一些跨国经营的企业、公司为了在所在国或所在地区获得最大化市场利益,充分满足本地市场需求,适应本地区文化,利用本地区经营人才和经营组织生产、销售适应特定地域的产品和服务,而实行的一系列生产、经营、决策的总和。“本土化”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营销本土化。

二、营销本土化势在必行

(一)“本土化”是一种国际发展趋势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它们不仅要与当地的公司抢占市场份额,而且还要与同在一国市场的其他国竞争对手分羹夺食。因此,谁更了解市场,谁更熟悉东道国的文化习俗,谁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领先地位。从产品差异细分市场、个性化方面来看,为了迎合不同社会和文化对产品的不同需求,企业必须研究当地社会和文化,开拓当地市场所需的产品。

(二)从哲学的观点看“本土化”问题—营销矛盾的特殊性大于普遍性我们都知道任何事物既有共性,又有特性,而营销的成功与否在于企业是否注意到了所在市场的特殊性,并能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这正是“本土化”的精髓所在。世界是多彩的,组成世界的每一部分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民风习俗、价值观念、禁忌爱好、消费观念、道德理想、政策制度等人文因素都对产品的目标市场开拓产生极大的影响。例如,美国人在选择服装时注重张扬个性,追求标新立异;中国人则是追求典雅含蓄,合群合体。由于这些人文因素的差异,世界各国消费者对商品的态度和价值观有很大的不同,从而导致购买行为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企业只有重视目标市场的“本土化研究”,做到“入乡随俗,适市营销”,才能富有成效的拓展市场空间。

三、跨国公司实施本土化营销的五个方面市场营销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诸多营销要素和营销手段,是营销诸要素的整合

因此,本土化营销要从营销组合诸要素等多方面入手,达成营销战略和营销手段的本土化。具体而言,跨国企业的本土化营销可划分为产品本土化、品牌本土化、价格本土化、渠道本土化和促销本土化。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界限明朗的,因为它们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一)产品本土化产品本土化是产品设计要适应目标的需求和口味,它还包括产品研发本土化。例如,海尔冰箱能在美国市场取得一系列成就就是因为它在美国实施了“本土化”策略。海尔冰箱自进入美国市场以来,由于节能指标达到了美国2001年DOE标准,再加上总部设在洛杉矶的美国海尔设计中心专为美国消费者度身打造,而成为美国消费者喜爱的品牌。当然在实施产品本土化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麦当劳和肯德基这两家快餐巨头了。在上海,肯德基的营业状况比麦当劳好,但这并不是因为肯德基进入上海的时间比麦当劳早,而是因为麦当劳刚开始没有了解到上海人不喜欢吃牛肉。后来,为了迎合上海人的口味,上海麦当劳不得不用猪肉代替牛肉,并且用麦乐鸡与肯德基的家乡鸡来竞争。肯德基更是不甘落后,该公司一直致力于研发适合中国人口味的新产品,以取悦于消费者。他们相继在北京推出“榨菜肉丝汤”,“寒稻香蘑饭”;并在上海推出“海鲜蛋花粥”,“香菇鸡肉粥”等中式早餐。

(二)品牌本土化品牌是产品战略的一个主要课题,由于其在市场竞争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往往将其从产品策略中分离出来。品牌的一半是文化,跨国公司自进入中国以来,十分注重适应中国独有的国情,主动根据中国消费者的需要、偏好和支付能力等因素,为产品准确定位,不遗余力地在产品生产、包装设计、商标名称、广告宣传等各个环节增加品牌的文化投入,从而创造出本土化的品牌。在商标名称上,跨国企业无不苦心孤诣,力求匠心独运。20世纪80年代,Cocacola公司再次登陆中国,他们在研究了4万个汉字的基础上,最后确定了发音相近,读音悦耳,寓意精妙的“可口可乐”四个中国字,所取得的成功众所周知。“雪碧”是可口可乐公司“sprite”饮料,在美国十分畅销,但“sprite”翻译成汉语的意思是“魔鬼”、“小妖精”,为了挺进中国,他们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进行论证,经过几个方案的筛选,最终决定将其直接译音为“雪碧”,意为纯洁清凉之意。还有飘柔、潘婷、海飞丝、舒肤佳、玉兰油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名称,也都是美国宝洁公司的产品。

(三)价格本土化由于运往各国的产品运输费、关税、经济状况不同,跨国企业在向各国销售自己的产品时,面临着产品的定价差异问题。同一种商品如果在世界各地采取同一的价位,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因为某种商品的价格可能在一些国家被认为物超所值,而在另一些国家却可能相反。因此,跨国企业在进行定价时,往往要考虑各国目标消费者的经济收入状况、消费观念、价值观念、群体偏好和消费者对价格的心理承受力等因素。当然还要参考一下同类进口产品和当地同类产品的价格区间,尽量使产品价格处在这个价格区间范围内。此外,当地的市场竞争状况也是跨国企业制定价格的考虑因素之一。

(四)分销渠道本土化跨国企业在国外进行销售时,必须考虑各国分销渠道的差异。他们在销售商品时要以适应当地的分销渠道来进行,并且要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跨国企业(除少数外)在异地销售往往没有自己的营销渠道,因为自建渠道会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而且难度大、不易维护。所以,他们经常选择与大企业合作的方式来利用知名品牌已建成的渠道。比如说,日本三洋与海尔的日中市场互换策略就已开始利用海尔的网络。

(五)促销本土化在促销上,“本土化”策略被各跨国公司用得极其频繁。他们根据所在国的风俗习惯、民族节日适时地推出了符合当地情况的促销策略,以此来抓住消费者的情感世界。可口可乐在中国的广告宣传就别出心裁,令人叫绝。他们在我国春节来临之前,向顾客赠送对联,上联为“春节家家包饺子”,下联是“新年户户放鞭炮”,横批则是“可口可乐”。这种采用汉民族特有的对联形式的宣传,使我国消费者与可口可乐产品的心理距离一下子就拉近了。伊莱克斯更是将它的亲情化营销演到了实处。为了宣传变频冰箱的节能优势,它打出了“还能再省吗?伊莱克斯推出日耗电不足半度的冰箱”,“省是中国人的美德”的广告语。此外,在媒体选择上,跨国企业也颇费心思。

四、本土企业也需要营销本土化

(一)案例分析20世纪90年代初期,武汉长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德啤酒曾在武汉电视台、湖北电视台上大打广告,广告口号是“中德啤酒很德国!很德国!”意思是“中德”啤酒是使用德国酿造技术、聘用德国专家、引进德国生产设备、纯正德国口味的一种中、高档啤酒。这一广告至今在武汉市民中仍有较深印象,其广告投资不能说不大,广告效果也不能说不好。但是,这一广告并没有推动产品的销售,“中德”啤酒及其生产厂家最终还是在1995年被“百威”啤酒收购,中德啤酒这个品牌,从此在市场上消失。中德啤酒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没有很好地了解当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习惯,也就是没有做好“本土化”研究。在定价上,“中德啤酒”的价格是主要竞争对手“行吟阁”啤酒的近两倍。当“行吟阁”卖一元时,中德卖两元左右。由于啤酒的主要消费群体是中、低收入的武汉市民,他们不可能不考虑价格上的对比。因此,定价偏高是中德啤酒卖不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产品口味上,由于武汉天气较热,市民喜欢喝清淡爽口、酒精含量较低的啤酒,而中德啤酒口味较浓、酒精含量较高,这是产品本身存在的一个销售障碍。在销售网点的分布上,中德啤酒主要通过大中型宾馆、饭店、涉外饭店销售,并通过一些中档以上,装修较好的零售店销售,而不在居民区附近的个体户小店、夫妻店铺,以维持其中、高档的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但是,武汉市民购买啤酒一个最大的行为特征就是哪近就在哪儿买,没有人会骑个单车花十几分钟,甚至半个小时去找哪儿有中德啤酒。这是中德啤酒在销售网点上一个重要障碍。超级秘书网

(二)我国企业在本国的营销也应采取本土化策略任何一个国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产品都要进行国际化的扩张,总有不少企业和产品立足内销市场。因此,跨国企业的本土化营销对我国本土企业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气候、环境不尽相同,56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也各异,城乡差别,各地政治、经济环境差异等等,这一切都导致了各个地区人们的消费口味、偏好、甚至价值观、审美观会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在做菜的口味上,有一种说法是“南甜北咸,东辣西酸’;再比如说,在穿衣上,南方人身材普遍娇小,而北方人普遍偏高,因此,服装厂在加工时就应该考虑这个问题,针对不同地区,在尺寸上加工适合当地人身材的衣服。由于我国的这些“特殊国情”,我国企业在本国进行跨区域销售时,尤其应该采取本土化营销策略。在产品上,要深入了解当地人的消费习惯、偏好,来及时调整自己的产品。在价格制定上,要考虑到城乡收入差别、地区收入差别来及时调整产品在各地区的价位。对于连锁零售企业来说,应根据连销店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水平和当地市场竞争环境来适当地调整商品的价格。在当地的促销上,应深入研究当地人接收信息的来源。比如城市里的上班族、学生、老年人等,他们接收信息的媒体各不相同。老年人倾向于广播、报纸;上班族多通过报纸和电视来了解信息。此外,采用名人促销时,应尽量选择当地人喜欢并信得过的人士,最好这位名人是在当地出生。在分销渠道上,当然应采取当地的渠道,采用当地的分销商、商,通过他们在当地已建立好的一系列营销网络来分销商品,这样可以节约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

五、结束语

总之,营销本土化的核心是关系本土化。不论是跨国企业,还是我国的一般性企业,只要进行跨区域销售,就应该处理好与所在国或地区的各种关系问题,即与消费者、分销商以及各级政府等之间的关系。因为关系处理好了,本土化营销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参考文献:

〔1〕张青山,赵忠华.企业人才培养的当地化和内部化〔J〕.管理现代化,2000,(1).

〔2〕何军红.本土化———跨国公司的制胜策略〔J〕.改革与理论,2002,(3).

第8篇

我们能够用使物体受到压力而变平或者被推挤成一块来表现挤压。对于拉伸,我们始终用一种相似的形式来表现,就是将物体合适的延长或扩大。从一幅图画的动作到下一个动作这是动画的本质。我们不再用脸上的一条简单的线来表现一个微笑;现在它包含了唇形定义和与面颊的关系。我们不再将腿表现的象一个小管子或橡皮水管;增大弯曲和伸展使他们显得更加有柔性。

动画师竞相使用大量的挤压和拉伸技巧来制作动画,以将那些原有的动画法则推动到极限:象在表现眼睛闭合时,可以将眼睛挤压使之倾斜;和表现眼睛睁开时,可以将眼睛拉伸的象瞪出眼珠一样;“吸气”时的脸颊的凹陷和与之相反的吐气时面颊的膨胀;在表现咀嚼动作时,先将嘴拉伸到在鼻子下较远处,然后再上提压缩超过鼻子的位置(最好改变嘴的形状)。在三十年代中期,动画师专门制作出两张图画,用于确定挤压位置和拉伸位置。

为了避免使被挤压的图画看上去不会过于发涨和被拉伸时不会显得象萎缩一样,这里有一些好的建议。就是在考虑挤压和拉伸的时候,把物体的形状或体积看成一个装了半袋面粉的布袋。当它掉落在地面上的形态,与它的初始状态相比它好象被压扁了,如果逐渐的将它提高,它会比它装满时候的形态表现的还要伸展,然而它的体积并没有发生变化。我们甚至绘出面粉袋不同的姿态——直立,扭曲和各种带有情绪的动作,直至我们使它看上去不再象一个面粉袋。这样可以迫使我们去寻找,用最直接的绘制方法和最简单的描述来表现它。我们发现其中有许多内部的细节在对与整个形状的表现上是不必要的,所以我们必须进行适当的构思和删减。这些经验被运用到米奇的身体,他的面颊,其他动物的鼻子,嘴巴,甚至于唐纳德的头上。

在每日报纸的运动页上我们发现一个平常没有注意到的宝藏。这里的照片展现出人类肢体各种各样的拉伸、伸展和激烈的动作表现出人类肢体的弹力。我们的动画原理能够很清楚的在其中展现出来。这些与整体的形态一起传达着喜悦、挫折、专注和所有在运动世界中体现出来的强烈的情感。这些开拓了我们的视野,让我们开始用一种新的方式来观察。

所有初期的动画艺术家的动画测试标准是画一个跳跃的球。让人感到惊讶的是,它快速表现和容易变化的特点,使它成为检验我们所学到东西的依据。其方法是先简单描绘一个圆圈来表示球,然后在连续的画出使它掉落碰撞地面,反弹后回到空中,这样循环的图画。我们可以让球从画纸外跳入,前进直至跳出画纸,或者在任意一点上开始小球的循环跳跃反弹的动作。这些看上去似乎很单调,但是经过这样的测试,我们可以生动的掌握到关于节奏,挤压和拉伸的技巧。

第9篇

一、内部化:跨国公司独资化的表层原因

内部化理论是西方学者在建立所谓跨国公司“统论”过程中形成的理论观点。所谓内部化,是指把市场建立在企业内部的过程,即以内部市场取代原来固定的外部市场,企业内部的转移价格起着内部市场的作用,使之与固定的外部市场同样有效地发挥作用,这样做可以避免额外增加的成本。

前不久,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战略系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对1998年和2002年在华企业利润进行分类比较,从得出的结论来看:外资企业的业绩实际上只比国企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类好一点,不如其他中资公司的各类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只包含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在这样规模上的比较,发现1998年外企根本就是负利润,2002年虽然盈利,但利润率,低于1%。最新的统计数据则显示,在2005年1-11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国有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14.8%;集体企业利润增长31.5%;股份制企业利润增长26.4%,私营企业利润增长42.4%,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利润增长最少,为5.3%。外资公司把跨国公司的不佳业绩归罪于合作方效率的低下,进一步暴露了合作双方的矛盾与隔阂。

根据以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内部化理论,这些低效率的合作是由于双方合作中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所造成的。首先,双方的合作目的是不同的,我国的合资企业引进外资是为了引进先进的技术来提高我方的核心竞争力并引进资金。而投资方创办跨国公司是为了占领国外市场,因而它们往往更注重长期的发展和公司全球战略规划,双方的合作目的日趋背离,最后导致双方的要求都不能互相得到满足,摩擦增多,导致合作的低效率,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其次,双方在合作中的不协调,其中包括经营理念上的不同,以及外方对于中方常常受到地方政府管制,经营受到各地方政府政策法规限制的不满,无形中所增加的成本加上双方合作前期谈判的成本,使外方对合作中的成本问题不得不更加地重视,并且在降低成本方面做出大动作。而合作中可降低甚至消除的成本包括经营中出现的由货币表现的成本,以及整个公司团队由于经营理念不同而不能团结一致所形成的隐性成本,而独资就是减少这些不必要的成本的最佳途径。其实对于每个企业来说,成本都是其关心的首要因素,所以有条件的跨国公司必然会通过独资形式来减少交易成本,实现内部优势最大化。跨国公司在早期以合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也是遵循交易费用原则的,在一个新的市场中发展自己,独立经营是非常困难的,这个时候合作伙伴可以帮助外资解决问题,以合资的方式降低交易费用,缺点是内部化程度比较低,而内部化优势又是决定跨国公司国际生产水平的重要因素。当今跨国公司的情况有所改变,随着国内投资环境日趋完善,投资风险降低,合资企业优势效应弱化,随着时间推移,以合资企业方式降低风险的必要性在下降。跨国公司为了加快技术更新换代和新产品的引进,渴望摆脱合资企业的束缚,特别是当中方的行为可能影响其整体发展战略时,追求企业的控制权就成为外方的必然选择。投资企业为了更好地发挥其“内部优势”,将增加投资力度,这就必然引起跨国公司的独资化,独资是跨国公司实现“内部优势”最好的选择,实现了内部化也就是提高了跨国公司从事国际生产的水平。因此退出合资而变为独资只是在这种新的情况下降低交易费用加强企业内部化程度的一种行动,是跨国公司的一种理性选择。从理论上讲,跨国公司的独资行为是跨国公司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区位变量:跨国公司独资化的制度原因

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模型中的区位优势脱胎于区位理论,邓宁列举的区位优势变量有自然和人造资源及市场的空间分布,投入优惠或歧视,产品和劳务贸易的人为障碍,经济体制和政府战略,资源分配的制度框架等。区位优势是指东道国特有的优势,也是跨国公司选择国外生产的重要因素。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区位选择也发生重大变化,在这里,“区位优势”不仅包括资源和地理条件等自然禀赋变量,而且也包括投资软硬环境、市场因素、劳动力因素、聚集效应等后天形成的区位变量,影响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方式的区位变量主要有转轨变量、外资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文化环境、基础设施等其他变量。显而易见,这些区位变量除了基础设施等内含自然禀赋变量外,基本都属于后天形成的区位变量。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独资化趋势的主要成因即在于此。

首先,对于自然禀赋变量,我国有先天的优势,地大物博,劳动力资源充足,且劳动力价格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比较低,这使得跨国公司在我国雇用劳动力的成本比较低,这些因素都有利于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并且在这种雇佣劳动力低成本的情况下,跨过公司很容易形成较大的规模。但我国的不足在于产品技术水平和公司管理水平比较低,这就使得跨国公司倾向于独立经营公司,独立使用自己的先进技术而不受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制约,同时使用外方先进的公司管理技术,对公司进行整体统一的管理,提高公司效率,这也是外方选择独资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是后天形成的区位变量的影响。东道国的现行政策发挥着重要作用,政策的核心应是鼓励创新和科技应用。这也就是说,对于跨国公司以何种形式进入受资国,受资国的经济环境和政府政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是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最早的地区,在政府特殊的经济政策支持下,与我国其他地区相比,东南沿海的区位市场化程度和经济自由度更高,因此它就具有更低的商业风险。所以,在改革开放初期,外资刚刚进入我国的时候,外资往往偏向于在东南沿海地区投资,这些地区一直都是投资热点。在中国的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的大环境下,这里的投资更加火热,外商的投资力度增加,独资化现象也就层出不穷了。对于中西部地区,随着近几年我国相继推出的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等战略,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市场化程度和经济自由度也不断地提高,跨国公司也在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特别是中国加入了WTO后,我国的市场变得更加地开放,加上政府调整了投资政策,更多行业的开放度扩大,这就为外商投资创造了更好的环境,使外商对中国市场更加有信心。尤其是按照中国入世的承诺,中国开始放宽对外商投资股比的限制,并扩大了市场准入范围。在200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更多的产业领域允许合资企业中外商持有51%以上的控股权,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外资刚刚进入中国市场时必须建立合资企业或保持中方控股的政策条件已经改变。这项政策的改变起到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不仅新建的外资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比例上升,而且,原先无奈采取合资方式进入中国的外资,也纷纷转变为独资化企业。这项政策仿佛是对跨国公司独资化的一针强效剂,这种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跨国公司建立适合其发展有其特色的价值链,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形成独资化现象。

所以说,制度环境对跨国公司经营方式的变化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跨国公司的独资化现象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这种制度变革的影响,因而区位变量的变化是跨国公司独资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垄断优势:跨国公司独资化的根本原因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芬·海默(S.Hymer)的垄断优势论被称为当代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基石。这一理论是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海默在其撰写的博士论文“国内厂商的国际化经营:一项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首先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美国跨国公司之所以对外直接投资,是其垄断优势决定的。这些优势主要包括:资金优势,技术优势,规模优势,组织管理优势,信誉商标优势等。海默认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并非是追求直接的利润,或者说利润的差异不能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垄断优势才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根本原因,它可望获得长期利益。

随着科技的进步,一大批新兴产业出现在国际市场,由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不是很高,正处于发展阶段,并且市场经济也不太成熟,所以在我国,新兴产业的概念还没有形成,也没有一个体系形成,在这种情况下,独资往往会获得很快的增长。外商也看到了这种新兴产业中的巨大利润,纷纷进军中国,挤占新兴产业这个潜力市场,利用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在中国市场形成垄断优势。以IT业为例,2005年以来,跨国公司在中国进一步拓展低端产品领域和二、三级城市市场,产品价格竞争更加激烈。而国内企业技术创新不足、产品同质化加剧了竞争程度,导致电子信息全行业平均利润率进一步下降。

2005年前三季度,尽管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规模继续保持20%以上的增速,但比2004年同期仍大幅度下降。本土的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营业收入增速仅为15%,比2004年同期下降了10个百分点。电子信息产业实现利润总额660.8亿元,同比下降4%;销售利润率仅为3.1%,下滑到2000年以来的最低谷。家用视听产品、电子计算机、电子器件利润率也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全行业亏损面继续扩大,亏损企业亏损额日益增加。2005年1~9月份全行业亏损面接近29%,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1个百分点,亏损总额198.4亿元,同比增长55.1%。其中,电子器件行业利润同比下降61.4%;彩管、国产手机行业上半年几乎就是全行业亏损。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仅为1.95%,TCL、京东方、上海广电等老牌企业都陷入了巨额亏损的境地。与此同时,美国的IT跨国公司都取得了突出业绩。根据公开的财报数据,2005年1~9月份,微软公司净利润为94亿美元,比我国整个电子信息产业的利润总额还多12亿美元。英特尔净利润达到62.2亿美元,IBM净利润为47.5亿美元,分别是我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利润总额的4倍和3倍。其中,微软、英特尔的利润率都在20%以上。

从以上的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的IT业,跨过公司的业绩是突出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我国企业与这些跨国公司也是存在差距的。微软和英特尔公司都是世界IT业的知名公司,在我国也是业绩突出的成功的跨国独资公司。独资使跨国公司只需使用最必要的小额资本便可以控制整个供应链,节省了成本,并使整个公司上下游一体化,对整个产业链条实行控制。所以说,独资有利于跨国公司在新兴行业中的自由发展,有利于提高整个公司的运行效率,形成公司优势,在新兴行业中形成垄断地位,这种垄断优势会给跨国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盈利本来就是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所以跨国公司必须保持这种垄断优势,使之发挥最大作用。根据海默的“垄断优势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跨国公司进行跨国经营的基础就是其雄厚的垄断优势,当它在东道国经营时,它当然愿意继续维持这种垄断优势,并且渴望形成世界上其所在行业的垄断优势,以独资方式进入东道国是维持这种垄断优势的最佳途径,这种跨国的垄断优势可以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并且,根据补充发展后的垄断优势理论——“海默金德伯格传统”,外商之所以不喜欢以合资的形式投资,就是因为他们不愿意放弃这种垄断优势,或者说不愿意和别人分享这种垄断优势。特别是在以上提到的我国新兴行业,跨国公司比较容易在这些领域实现自己的垄断优势,所以它们不会放过这个好机会,独资是它们的必然选择。总之,保持垄断优势,才是跨国公司独资的根本原因。

四、结论与启示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跨过公司在我国的独资化并不是一种奇怪的现象,它是符合经济理论的,也是符合跨国公司发展规律的正常现象。实际上,不只在中国,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地吸引外资投资,在国内建立适合外商投资的经济环境。以韩国为例,1998年11月开始实施新《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大幅放宽了投资领域限制,提高了优惠幅度,延长了法人税和所得税的见面期限,为大规模引资实行指定外国人投资区制度,允许外国企业对韩国企业进行敌对性并购等,对外商在韩直接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还有,在巴西,政府也鼓励外资进入,并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巴西宪法规定,所有在巴西境内的外国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均被视为“巴西民族工业”。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国家也都纷纷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来吸引外资,对独资企业也纷纷放宽限制。从这一趋势来说,我国出现的独资化现象也并不是特例,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一种必然现象。

跨国公司的独资化行为是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占领国际市场。跨国公司只有完成独资改造,才能提高投资公司的收益,也才能从机制上改善投资公司的运营效率。只有完成独资的时候,跨国公司才能够将其最新的技术、最新的管理与经验拿到中国市场分享,才会将其更高端的产品与生产制造技术转移过来,并采取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技术进行无障碍保护。所以说,这股“独资风”并不是一股可怕的力量,通过制定合理的对策,可以使外商独资企业与其他形式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上和谐地发展。

既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独资现象是一种必然趋势,也不是破坏中国经济发展的可怕力量,我们就应该在正确认识这种现象的基础上,针对这种现象提出对策以应对这种变化。

第10篇

论文摘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财务管理,研究节税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则出发,针对寿险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特点,就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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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3.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参考文献

第11篇

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自本世纪中叶以来,拉美及中东国家纷纷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由此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对于投资国来讲,国有化风险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安全性以及投资利益的保护,对于东道国来讲,国有化风险关系到东道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本文拟就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面临的国有化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

根据国家的原则,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而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非洲为826件,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的行为,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

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10%,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

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推行全球性战略;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实行国有化,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第一,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第五,投资经营策略的调整。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能否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经营策略,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当跨国公司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尽量与东道国保持友好的关系,宁可牺牲眼前利益,采取积极合作的政策,这有利于避免国有化的风险。

第12篇

关键词:城市化城市群对策

城市化的含意及其指标众说纷纭,角度不同,见地也不同。我们认为城市化的本质是指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从农村生活向城市生活的升级转化过程。从市场经济的供求角度看,可把城市生活视为一种特殊商品,城市化就是城市生活这种特殊商品的普及化。实施城市化战略对于我国未来20年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的意义。

一、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决定因素及可能性

今后20年是我国工业化中期发展时期,经济还将继续保持高速发展的趋势。其标志是我国工业化初期产业,如纺织、普通食品、普通建材等,已处于严重的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状态。难以再带动我国经济继续增长。目前,工业化的主导产业已转向以机械电子为主的装备制造业和以建材、建筑业为主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上来。这些产业的未来需求量大、投资量多、资本技术密集,它们的发展无疑会使我国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这就决定了我国未来20年城市化必然是一个加速发展的过程。另外据估计,今后20年至少有3亿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

人们普遍认为,未来20年我国经济仍将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是我国未来20年经济高速发展的动力和目的,在此对实现这一目的的可能性和条件作一分析。从国内形势看,国内有效需求后劲不足,居民消费呈现疲软状态,传统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如何发挥少存款多投资拉动需求,刺激消费传统的第一、二产业趋于成熟并走多从次化、纵深化、一体化发展,而第三产业未改变产业布局,进出口结构,解决就业问题,带动消费。城市化战略为其提供了环境,并且逐步改变一二三产业的比例关系。从国际形势看,经济一体化、全球一体化,中国要增强竞争实力为其向规模发展,而小城市小乡镇不能发挥规模经济]经济战略优势、品牌战略,建立综合型、政治型、经济型、交通型、文化型、旅游型等特点的城市。随着世界制造中心的转移,小作坊,小工厂,小企业已不适应当代要求,走城市化战略是国际形势的要求。中国沿海的环渤海湾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正在发展成主导中国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三大城市群,表明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方向、趋势。

二、我国城市化发展的的趋势预测

在我国工业化中期经济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未来20年我国城市化将进入加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为30%(1997年)左右,今后将进入从30%发展到70%的国际公认的加速发展时期。从世界城市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我国城市化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我们认为,未来我国城市化发展将出现以下几个基本趋势。

(一)大城市将比中小城市的发展速度更快

大城市发展速度快于中小城市是世界城市化发展的潮流。究其原因,一是大城市经济效益高、居民收入水平高,虽然建设成本也相对高一些,但最终收益(收入减成本)还是比中小城市好。二是大城市功能全,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大城市生活的需求也逐步提高。三是大城市具有中小城市不可替代的更强有力的带动腹地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而且,在城市间的联系日益增多和重要的时候,在城市群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大城市的作用更加明显,原来独立发展起来的中小城市现在越来越受到大城市发展的影响和制约。四是随着技术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能够有效地解决所谓“大城市病”现象,从而为大城市的发展扫清了障碍。例如,城市交通拥挤可以采取有轨交通、路口立交、路口停车线前移和路口四角扩宽等方法和手段加以解决。大城市环境问题随着环保产业的发展以及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已能够有效的控制。

因此,未来我国的城市化应当注意大城市的作用,在不放慢中小城市的发展速度的前提下,鼓励大城市适当超前发展。当然也还要注意不要超一定的“度”,我们认为以大城市人口增长保持在整个城市人口增长速度的1倍以内为宜。同时,发展大城市也要注意环境保护和城市容量问题。因此,在考虑加快发展大城市时,一定要注意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与资源和环境等条件的容量问题,做到大中小规模城市合理的协调发展。

(二)以国际化大都市为代表城市群将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武汉等特大城市根据其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与国际交往作用的事实,在新的一轮对外开放纷纷制定了建立国际大都市的战略设想,为我国城市化进程又增加了新的积极因素。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所谓中央商务中心区(CBD)的建设。CBD是国内外大公司总部的聚集分布区,它负责组织和指挥分布在全球各地的企业、工厂以及商业机构有效运行。由于各路大公司聚集在一起,它们能就近从事各种那些位于繁华的闹市区的大百货商店、大商场所无法比拟的大笔交易。

城市群(带)是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经济活动在空间的扩展演变规律来看,其顺序是由“点”到“线”到“面”,当城市发展向“线”两边集中到一定的程度时城市带就出现了。中国沿海的环渤海湾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正在发展成主导中国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三大城市群,今后中国经济将越来越向这三个大城市群集聚。城市化的高级形式,大城市群目前在中国已经开始出现,以此为中心,中国还应考虑规划一系列的城市经济带,并发展一批有特色的中心城市,如综合型、政治型、经济型、交通型、文化型、旅游型等特点的城市。中国未来城市发展的核心面、线、点形成后,将有一半的人口、GDP的80%、全国工业产值的90%以及全国进出口总额的95%在这些地域产生。

关于未来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预测,1996年我国政府向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住区发展报告》预测:到2000年,全国城镇人口将达4.5亿左右,城市化水平将达35%;2010年,全国城镇人口将达6.3亿左右,城市化水平将达45%。

三、加速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对策与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工业化中期的快速发展阶段,我国城市化的起飞也已到来。为保证我国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城市化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措施。

(一)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服务价格的开放,将会有力地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但由于城市化进入起飞阶段后,城建规模巨大,估计每年约需投资总额高达5000亿元左右,如此惊人的投资单靠财政投资和价格开放后的收入是绝对不够的。目前国家财政总收入也只有8000亿元左右,因此,必须进一步开拓城建筹资渠道。根据国外经验,可选择的筹资渠道有政府专项城建债券、以BOT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城市入户电网线路的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交通枢纽、城市水源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

(二)必须逐步开放城市生活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促进城市化按市场规律健康、快速地发展

“城市生活”的巨大供需差额,根本原因就在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的低价限制政策。它使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长期处于供应严重不足的状态。低价政策往往使城市基础设施连成本都收不回来,必然要靠政府大量的财政补贴维持正常运转。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一般都很少有资金用于更新和建设,形成了城市基础建设越多,财政负担越重的恶性循环。为改变这一状况,建立起城市化发展的良好的微观运行机制是关键。首先,使大多数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企业化,摆脱行政干预,走向市场,成为市场的主体。其次,在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放开大多数城市基础设施的价格,并把原来的财政上的“暗补”变为进入居民收入的“明补”。最后,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价格,建立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和居民共同参加的价格协调机制,按“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共同制定大家能够接受的合理的价格。

只有通过上述改革,才能一方面有效地增加城市基础设施的供应,另一方面适当抑止现有城市居民对城市基础设施过度的需求。从而使“城市生活”在市场的调节下达到供求平衡,以实现城市基础设施的合理配置。城市基础设施价格放开后,开始是会有一个价格上涨的时期,但随着“城市生活”供应量在较高的价格的引导下迅速提高,在供求关系的共同作用下,将使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逐步下降到正常的水平。从而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按市场经济规律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逐步取消不合理的户籍制度

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要求其消费者有相适的选择权利。否则市场的分割势必还会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逐步取消不合理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在此,有人担心户籍制度的取消会引起人口向城市的大量涌入,使城市人满为患。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这种现象不可能发生,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放开,使“城市生活”的价值得以真正体现出来,户口放开的城市只可能吸引那些符合这一收入水平的人进入,低于这一收入水平的人群在市场价格的调节下会自动离开,以寻求符合其收入水平的地方。这一点实际上被我国目前在许多方面已不起作用的户籍制度本身所证实。当然,在一些特殊的大城市里会暂时出现一些“贫民窟”现象,但只要对此加以特殊的行政干预,这一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在此还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城乡差别还很大,户籍制度在调整人口的合理分布、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等方面还起着一定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户籍制度的取消是一项长期的目标,不能操之过急,要有步骤分阶段逐步地去实现。

第13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三会四权;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股权激励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效应。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

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层长期激励机制。

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并对激励对象、数量、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9月,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申报、考核和管理等具体内容。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基础,很难对管理层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政策作出重大突破。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开展长期股权激励,完善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廷科,张旭阳.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及其改革问题研究[J].财贸经济,2002;1

[2]谭震.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

第14篇

莫海琼,硕士研究生,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学院,研究方向:新媒体传播。

摘要:“洋节热”在中国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中国人正将充满宗教意味的西方节日变成购物狂欢的好日子。多数学者用法兰克福的批判理论来批评与否定这种狂欢式的消费行为。但从约翰・菲斯克的大众文化观出发,大众的狂欢消费却有其积极意义。本文侧重于本文即从国人对“洋节”所持的消费态度出发,并结合约翰・菲斯克大众文化理论对目前的“洋节”消费现象做出分析,侧重于挖掘这种行为的积极力量。

关键词:洋节消费;被动与消极;;大众文化

一、备受争议的洋节消费现象

中国人过“洋节”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那时候,中国大多数人将过“洋节”看做是崇洋。而时至今日,洋节日已经被大多数中国人所熟知并且认可。但与西方人对待节日的态度不同,中国人更倾向于以消费的形式度过洋节日。在圣诞节、情人节、愚人节等这些洋节日里,商家为迎合大众的消费需求,借机疯狂促销。

雷蒙・威廉斯认为,大众文化不是因为大众,而是因为其他人而得其身份认同的。它仍然带有两个旧有的含义:低等次的作品和刻意炮制出来以博取欢心的作品。①它更现代的意义是为许多人所喜受,而这一点,在许多方面,当然也是与前面的两个意义重叠的。据此可以认为“洋节热”现象属于大众文化的范畴。大众文化是社会全面发展、综合进步的结果。同时大众文化作为工业化产品所携带的商品化和消费化,也使传统的文化观念、文化形态以及接受方式产生质的变革。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对大众文化的批判,其中以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最为有名。

他们认为,人们对洋节日的迷恋完全与何西方文化与宗教内涵无关。人们过于追求物质消费而导致人与物的关系发生异化。“(人们)在商品中识别出自身;他们在他们的汽车、高保真音响设备、错层式房屋、厨房设备中找到自己的灵魂”。②消费异化使人们失去了自己的个性,变成了只图贪婪享受和盲目占有的消费人,尽管他们不愁吃穿甚至生活富足,但是消费却是被动的,人们在从事消费行为时缺乏活力,甚至毫无情感。人和物之间成了一种彻底的颠倒关系。在繁荣的消费中,人们过着物质富裕但精神痛苦的生活。这种分析直接将人们的洋节消费行为定位无意义的行为。

但大众果真是一群丧失思考能力、只会人云亦云的“群众”吗?与这些理论家不同,伯明翰学派著名学者约翰・菲斯克一直致力于研究“大众”以及“大众文化”的积极力量,他以一种平民的、乐观的新视野,创造出一种全新的大众文化观。

三、 在狂欢与创造中追求――菲斯克的独特解读

(一)生产者式的文本与生产性大众

从约翰・菲斯克大众文化理论来看,大众的洋节消费行为并非无意义,而是大众对洋节日原有的意义(多为宗教意义)进行了颠覆与抛弃,再重新结构的过程中创造了属于自己的。尽管这种消费狂欢与商家的疯狂促销不无关系,但大众也并非商家的“弹靶”,一发即中。在笔者所做的“大学生在圣诞节等西方节日中消费情况问卷调查”中,对“您在圣诞节进行消费的原因多半出于?”这个问题进行回答时,80位大学生中,选择“赠送礼物”占26%,“商家促销吸引”占17%,而选择“自身需要(泄压、追求品牌等)”则占57%。这说明, 大众在消费“洋节”(即商家包装的商品)时,不是一种完全被动的接受,他们会通过自己的主动性理解和重构积极地进行着意义和自我的建构。这与菲斯克对大众的理解相一致。大众在菲斯克的眼中是具有创造性与能动性的群体。他将大众放到了空前的位置,费斯克的积极大众观中,大众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积极意义的生产者。

作为“生产者式文本”的大众文本是宰制与反宰制同在的。菲斯克说:“一个文本要成为大众文化,它必须同时包含宰制的力量,以及反驳那些宰制性力量的机会。”③洋节日作为泊来品,它对于在历史上曾经受洋人压迫的中国人而言,本身包含着优越性(发达国家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是一种强烈的宰制力量,它蕴含西方人的生活态度和宗教观念,对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与信仰无疑是一种冲击。但是在这种宰制力量面前,大众抛弃了其原来的意义(哪怕是无意之举),很少或者基本不考虑其宗教因素,并且对西方文化兴趣并不浓烈。他们更多地是利用这个节日来满足自己的某种需求,发泄自己的某种情感,将其当成了在快节奏的都市生活中的一种释放和发泄途径,从中寻求。在都市中,随着生活节奏加快与工作压力加大,大众不自觉地会寻求一个契机来释放情绪。洋节成了最好的机会,他们可以“给自己放个假”找个借口“血拼”,在购物的过程中调整状态,建立自信,洋节消费狂欢给他们提供了宣泄口。总之,人们在过洋节的时候,可以注入自己的独特内涵,从而张扬个性,回应内心世界的情感诉求。通过洋节的颠覆解读,大众创造了属于自己的意义。

(三) 在颠覆中体验

在菲斯克的大众文化理论中,他将分为“美学式的”“政治性的”“话语式的”“心理学”意义上的等,其中,大众在对洋节颠覆中所体验的多属于“话语式的”和“心理学”意义上的。“话语式的”让大众体验到了创造意义的,“心理学”意义上的则让大众体验到了精神上的。“大众的以两种主要的方式运作:躲避(或冒犯)与生产力。”④洋节消费狂欢无疑是一种通过生产力获得的,躲避得来的多体现在身体上。人们通过在洋节日里购买大量商品,疯狂购物,拒绝了西方文化的渗入(因为人们并不会说一句感恩上帝的话),用消费行为发泄都市带来的压力,寻求解脱,将洋节日作为满足自身需求的大好机会,使得洋节日原有意义荡然无存。在反抗洋节日本身意义对大众自身生活与信仰的宰制中,他们享受到了创造意义的、精神上的,证明了菲斯克对大众以及大众文化的信心和鼓励并非捕风捉影。

四、 结论

积极、生产、创造、等一直是理解菲斯克大众文化理论的关键词。在伯明翰学派的学者中,他对大众文化的乐观态度引人注目。在压抑的、快节奏的都是生活中,人们很难找到一个情感宣泄的出口,而中国节日的以传统的文化内涵及其含蓄与节俭的特点让人们很难去反抗与发泄。洋节日则不同,它们所承载的宗教意味太浓,大众不可能将其全盘吸收,这也是大众将洋节日收编亚文化而非主流文化的重要因素。宗教总是显得过于沉重,而轻松有趣的购物方式则能让长期压抑的都市人发泄自我,满足自我,从而最终获得乐趣与轻松。这也让大众体会到了颠覆与创造的。在此过程中,大众是抵抗并享受着的,确实,菲斯克早就洞察到了这些。(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

注解:

①[英] 鲍德汶等:《文化研究导论》(中译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②[美]马尔库塞著,张峰等译: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重庆出版社,1988年,第9页

第15篇

1邮政地市分公司企业文化与邮政文化的关系

11地市分公司企业文化以邮政文化为基础体系

邮政地市分公司作为邮政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文化建设和创新必须以集团公司文化管控为基础和前提。2016年8月,《中国邮政企业文化手册》正式颁布实施,一个理念系统(“情系万家、信达天下”的企业使命; “建设世界一流邮政企业”愿景; “用户至上、员工为本”的核心价值观; “创新、协同、诚信、担当”的企业精神; “人民邮政为人民”等服务宗旨等)组织、领导者、员工三个行为模型;静态视觉模块、动态试听模块、文化活动模块、邮政榜样模块和环境建设模块五大传播模块构成了文化建设体系,这是邮政地市分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理论指导,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地市分公司企业文化要将邮政文化体系贯彻落实,首先是以集团“八统一”(使命、愿景、形象标识、发展战略、企业精神、企业核心经营理念、企业经营价值观、职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本架构。中国邮政有着百年历史,在长期坚持普遍服务的过程中,积淀了深厚的职业道德和文化底蕴,这是打造邮政事业生生不息蓬勃发展的精神财富。

根深叶茂,基业长青。无论邮政企业怎样改革发展,地市分公司要坚持“人民邮政为人民”的宗旨不能变、普遍服务的职责不能变、国企姓党的信念不能变、以企业文化为统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和集团公司保持高度一致。

12地市分公司企业文化是以邮政文化为主导的分支文化

邮政企业文化以基层建设为落脚点,从上到下,从集团分解到地市、部门,践行到岗位,每一部分都在集团文化管控的统一领导下,结合企业实际,以《中国邮政企业文化手册》为统领,加强文化管理,推动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从而实现企业转型升级。

近些年,集团公司对企业文化工作越来越重视。多次强调必须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企业文化宣贯工作,并将企业文化建设情况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地市分公司企业文化实践与效果成为集团上下共同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2邮政地市分公司企业文化创新

21邮政地市分公司企业文化创新策略

211继承传统,凸显行业化、地域化

邮政是一个具有传统文化根基和开放意识的企业。地市分公司企业文化作为邮政文化和社会文化的子系统或亚文化,深厚的邮政行业文化底蕴和鲜明的地域文化(关东文化、草原文化、三晋文化、三秦文化、湘楚文化、吴越文化、巴蜀文化、藏文化等)的滋养,中西方融合的现代管理理念,为地方邮政建设企业文化奠定了传承性与延续性的格局,为企业走向未来积淀了不可估量的软实力。

建设先进的地市分公司企业文化,必须遵循邮政行业规则与企业发展规律,传承优良传统,体现时代精神,“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

建设先进的地市分公司企业文化必须充分考虑地域文化的影响,处理好邮政集团文化与下属分公司企业文化的关系,坚持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凸显干部员工的智慧和创造性,形成富有行业特征、业务特点和地域特色的企业文化。

212培育人才,凸显专业化、职业化

企业文化管理人才的奇缺是制约是地市分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因素。企业文化是一门系统性、应用性与实践性很强的管理科学,由于地市邮政企业自觉建设企业文化的时间还不长,导致专业人才的短缺,急需加强企业文化管理人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培养力度。一些由党务宣传政工岗位转而从事企业文化建设的人员,整体素质虽然较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与必要的素养,工作中遇到不少困难。企业文化管理人员既要使用更要培养,既要有适度的轮岗更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有计划地培训企业骨干,培育企业文化管理师和企业文化内训师,主要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班组长等,他们本身就是先进企业文化的杰出代表和积极推行者,在文化战略付诸实施的过程中,要编制规划、印制手册文本、建设平台网络,但先进文化的落地必须依靠企业文化管理师和广大企业骨干去宣传去实践,人格化地带动和影响全体员工。

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知识性、专业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有资质和专业经验的企业文化管理人才的组织指导下进行,由地市局邮政企业高层主管亲自负责,立足于企业战略,把外部专家咨询和内部企业文化人员的智慧结合起来,提炼融合,实施“并行工程”。聘请企业文化建设专业机构富有实战经验的专家指导,给企业提供咨询建议和协助,可以使企业在文化建设方面少走弯路。

213把握规律,凸显精细化、实战化

精细化和实战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企业文化的塑造与建设要从细微处入手,选准切入点,找准结合点,建立精细化的企业文化管理体系,包括企理念体系、规范体系、形象体系、企业文化的论证体系、企业文化的执行体系和企业文化的跟进体系。整合企业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建立严密的全员、全方位的工作标准和员工行为规范,促使每个岗位、每项工作、每个员工都能以合规文化理念统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能,从而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优化。

企业文化建设作为主要的经营管理实践活动,其中一项极其重要的环节是?u价体系的运用,评价体系更能凸显企业文化建设精细化实战化。加强对企业文化评价体系的建设,根本目标是实现文化建设与经营管理实践的统一;基本方法是管理科学中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形成文化建设“可实施、可控制、可检测、可改进的良性循环”;衡量标准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基本过程是全程动态跟踪、评价目标与过程控制结合,评价与改进的结合。

22邮政分公司企业文化创新的着力点

221传承传统,履行社会责任,建立以责任中心的伦理文化体系

邮政分公司企业文化创新首先要着眼于切实履行央企社会责任,坚持“人民邮政为人民”的服务宗旨。情系万家、信达天下”的企业使命和“传邮万里,国脉所系”服务网络需要每一个分公司每一名员工的工作担当。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已于2016年12月26日由国家邮政局,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地市局分公司要做好新标准的宣贯落实,要以全面提升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带动整体服务升级,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让全体人民共享行业改革发展成果;要高举邮政普遍服务的旗帜,继续深化改革,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努力建设世界一流邮政企业。

222追求卓越,全员参与,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品牌文化体系

2016年3月20日,中国邮政迎来开办120周年,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企业精神历久弥新,百年辉煌再续新篇,中国邮政不仅需要业务网络信息化的“四肢发达”,还需要通过先进企业文化建设,构建百年企业尊贵、聪慧、高尚的内在之魂。王顺友、尼玛拉木等代表着中国邮政行业的形象。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一名劳模就是一座丰碑,通过榜样的示范效应强化员工职业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全员参与,补齐短板。加强对企业文化成果的展示、宣传、交流、传播,不断提高其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员工文化自信和自豪感,建设良好人文环境和文化生态。

223潜移默化,落地生根,建立以管理为中心的企业家文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