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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29日重新修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以及处罚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我部为此印制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申报表、年检表,开发了管理应用软件。为了贯彻《资质管理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企业清理和《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的《资质证书》,企业原持有的资质证书收回。
二、各地要结合清理换证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
(二)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
(三)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
(四)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
(五)商品房销售中,是否按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要求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六)是否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七)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八)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或缓建后,是否采取妥善措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清理检查结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三)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对于因上述原因未换发新《资质证书》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采取措施妥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开发企业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或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开发企业未予妥善解决的;
(二)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三)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
(五)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对上述有关问题未妥善解决的企业,在这次换证时,换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暂不批准该企业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实际业绩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五、各地要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资质等级的衔接过渡工作。此次清理换证原则上按照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因注册资金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3个月后注册资金仍达不到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六、原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由建设部负责清理换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换发新证;二级以下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换证工作。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9月底前将清理换证结果报建设部。
八、换证结束后,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再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九、自2000年开始,我部对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年审批两次,5月31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上半年的评审,11月30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下半年的评审。
一级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报,申报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一。二级以下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二的要求统一组织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的年检工作的程序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理换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利用清理换证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通过这次清理换证,扶持一批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淘汰一批管理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有名无实的企业,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一:申报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的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一级企业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
10.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11.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有效证明材料;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二: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年检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关键词]人力资源 国有企业 劳动力行为 生产效率
备注:本论文属于河南省软科学项目(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编号:005060300)重点研究内容
作者简介:潘马琳,学历: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博士,职称:副教授,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企业管理。
引言
1980年以来,我国实行了新的发展战略,并相应进行了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确定了在21世纪力求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目标。这30年以来经济建设和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是,中国当前的国有企业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特别是高投入低效益的现象,这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与改革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本文在此对其做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和阐述,以求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人力资源的内外在要素及其行为的含义和功能
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存在着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内在要素的管理是指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管理。人力资源是单个人的组合。就人的个体而言,主观能动性是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人的思想,心理活动和行为都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表现。就人的群体而言,每一个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并不一定都能形成群体功能的最佳效应。所以会出现1+1<1和1+1=0的现象。如果群体在思想观念上一致,感情上融洽,动作上协调,才能使群体的功能等于每一个个体功能的总和。出现1+1=2。如能把群体内在的潜力恒定地激发出来,才可能使群体的功能大于每一个个体功能的总和。实现1+1>2。
在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资源和资本的约束很大,而且资源和资本供给状况的改善也较为困难。而人力资源的供给却是过剩的,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增长中最丰富的资源。经济的增长与人力资源的投入有关,但人力资源投入对经济增长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经济过程。从理论上分析,人力资源的动因可分为人力资源行为、素质、配置等因素各自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此主要分析人力资源行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人力资源行为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机会、就业职业、报酬、闲暇、劳动条件、劳动要求等方面的反应和动作。人力资源的行为与劳动者自身的道德观念、修养、素质、知识水平,认知、态度、动机等有关。除了对经济条件的反应之外,人力资源行为对事业、人际关系、荣誉、信心等社会性的因素也反应强烈。因此,人力资源行为不仅是劳动者作为“经济人”的反应和动作,也是劳动者作为“社会人”的反应和动作。每个劳动者从事经济活动,无不带有自己的动机和具有自己的行为,一切与劳动者有关的经济现象和成果则是劳动者行为的结果。因此,在人力资源投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中,人力资源的劳动行为与经济增长有着密切的关系。
人力资源中劳动力的供给行为与劳动的劳动行为是有区别的。劳动力是劳动者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即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劳动则是劳动力在各种经济活动和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活动中体力和脑力的消耗,即劳动者体力和智力的耗费。在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劳动力劳动的实际供给是由劳动力的劳动行为决定的。所以,对于产出和经济增长来说,重要的不是劳动力数量的供给,而是所投入劳动力付出的实际劳动量。
二、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力资源的生产劳动行为不规范及其成因
从劳动者个人的角度来讲,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以最少的劳动消耗(体力和智力消耗)获得最大的收益。从企事业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劳动者付给企事业单位的体力和智力与他所得的报酬相适应。所以劳动者片面追求体力和智力消耗的最小化和报酬的最大化,对社会和企事业单位来讲是不规范的劳动行为。当劳动者行为合乎规范时,产出趋于正常水平;而当劳动者行为不规范时,产出水平下降。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尤其在中国的国营企业中,劳动力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率,所以产出不是最大的。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缺乏刺激或竞争压力,使行为者动力不足造成的。这使劳动者不同程度地产生了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即劳动力行为有规范和不规范的程度表现。久而久之,这使得中国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成了改革中的难点。正如俗语所讲,疮久不愈即成痈。企业经济体制带病运转,积累起许多老大难问题,“像注资不足,巨额未偿债务,大量冗员的存在以及‘企业办社会’的沉重包袱等等,无一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障碍。 ”[1]在劳动行为极不规范的情况下,劳动者对工作只出工不出力,或者只出一点力,同时对工作不负责,操作失误,浪费严重,拿摸企业财产,工作时间干私活等现象。甚至出现了较严重的贪污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大官大贪”、“小官小贪”、“老百姓扫把、铁丝往家里搬”等现象。其结果是企业的损失大于劳动者对单位的劳动供给。因而造成企业产出结果为负。这类企业必定是亏损的。而当劳动力行为超规范时,即劳动者无私奉献之时,企业产出增加,劳动成本降低。这类企业只占极少数。
在中国的国营企业中,由于劳动力行为不规范的存在,为了保证产出不变,只有投入资本替代劳动。劳动行为规范程度越低,资本的投入量越大。如图1所示。
该图(a)中有三根等生产量线,G2最高,G0次之,G1最低,分别代表高中低三个产出水平。在劳动投入数量即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行为规范,劳动的实际投入量为0LA, 资本投入量为OK1,产量为G0;如果劳动行为不规范,实际投入生产的劳动数量为OLB,产量就从G0下降到E点的G1生产水平。在中国国营企业中劳动行为普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下,许多企业的产出并未下降,是因为用资本投入补偿劳动行为不规范来维持产出G0水平。如,企业名义劳动投入OLA,实际劳动投入量为OLB,多投入资本要素K1K2 对劳动行为不规范产生的低效率进行替代,把产出维持在B点G0的水平上。 这也正是中国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冗员存量大,巨额债务不能清偿,资金永远注不满的真正原因。如这些原因得不到根治,只会造成越生产,越亏损;产量越大,亏损越大的恶性循环局面。
近年来,本市房地产市场日趋规范,商品房销售纠纷有所减少,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订过程中随意“拗断”购房者订金,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引起的纠纷仍比较突出,已成为当前商品房销售的主要矛盾,影响了房地产交易秩序。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通过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买卖商品房意向的,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或者以预约、认购、定购等其他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二、商品房预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应签订书面预订协议,预订协议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房地产座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订金数额及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四、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