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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29日重新修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以及处罚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我部为此印制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申报表、年检表,开发了管理应用软件。为了贯彻《资质管理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企业清理和《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的《资质证书》,企业原持有的资质证书收回。
二、各地要结合清理换证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
(二)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
(三)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
(四)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
(五)商品房销售中,是否按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要求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六)是否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七)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八)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或缓建后,是否采取妥善措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清理检查结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三)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对于因上述原因未换发新《资质证书》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采取措施妥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开发企业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或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开发企业未予妥善解决的;
(二)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三)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
(五)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对上述有关问题未妥善解决的企业,在这次换证时,换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暂不批准该企业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实际业绩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五、各地要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资质等级的衔接过渡工作。此次清理换证原则上按照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因注册资金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3个月后注册资金仍达不到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六、原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由建设部负责清理换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换发新证;二级以下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换证工作。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9月底前将清理换证结果报建设部。
八、换证结束后,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再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九、自2000年开始,我部对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年审批两次,5月31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上半年的评审,11月30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下半年的评审。
一级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报,申报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一。二级以下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二的要求统一组织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的年检工作的程序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理换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利用清理换证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通过这次清理换证,扶持一批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淘汰一批管理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有名无实的企业,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一:申报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的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一级企业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
10.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11.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有效证明材料;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二: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年检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关键词]人力资源 国有企业 劳动力行为 生产效率
备注:本论文属于河南省软科学项目(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编号:005060300)重点研究内容
作者简介:潘马琳,学历: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博士,职称:副教授,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企业管理。
引言
1980年以来,我国实行了新的发展战略,并相应进行了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确定了在21世纪力求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目标。这30年以来经济建设和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是,中国当前的国有企业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特别是高投入低效益的现象,这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与改革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本文在此对其做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和阐述,以求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人力资源的内外在要素及其行为的含义和功能
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存在着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内在要素的管理是指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管理。人力资源是单个人的组合。就人的个体而言,主观能动性是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人的思想,心理活动和行为都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表现。就人的群体而言,每一个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并不一定都能形成群体功能的最佳效应。所以会出现1+1<1和1+1=0的现象。如果群体在思想观念上一致,感情上融洽,动作上协调,才能使群体的功能等于每一个个体功能的总和。出现1+1=2。如能把群体内在的潜力恒定地激发出来,才可能使群体的功能大于每一个个体功能的总和。实现1+1>2。
在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资源和资本的约束很大,而且资源和资本供给状况的改善也较为困难。而人力资源的供给却是过剩的,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增长中最丰富的资源。经济的增长与人力资源的投入有关,但人力资源投入对经济增长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经济过程。从理论上分析,人力资源的动因可分为人力资源行为、素质、配置等因素各自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此主要分析人力资源行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人力资源行为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机会、就业职业、报酬、闲暇、劳动条件、劳动要求等方面的反应和动作。人力资源的行为与劳动者自身的道德观念、修养、素质、知识水平,认知、态度、动机等有关。除了对经济条件的反应之外,人力资源行为对事业、人际关系、荣誉、信心等社会性的因素也反应强烈。因此,人力资源行为不仅是劳动者作为“经济人”的反应和动作,也是劳动者作为“社会人”的反应和动作。每个劳动者从事经济活动,无不带有自己的动机和具有自己的行为,一切与劳动者有关的经济现象和成果则是劳动者行为的结果。因此,在人力资源投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中,人力资源的劳动行为与经济增长有着密切的关系。
人力资源中劳动力的供给行为与劳动的劳动行为是有区别的。劳动力是劳动者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即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劳动则是劳动力在各种经济活动和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活动中体力和脑力的消耗,即劳动者体力和智力的耗费。在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劳动力劳动的实际供给是由劳动力的劳动行为决定的。所以,对于产出和经济增长来说,重要的不是劳动力数量的供给,而是所投入劳动力付出的实际劳动量。
二、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力资源的生产劳动行为不规范及其成因
从劳动者个人的角度来讲,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以最少的劳动消耗(体力和智力消耗)获得最大的收益。从企事业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劳动者付给企事业单位的体力和智力与他所得的报酬相适应。所以劳动者片面追求体力和智力消耗的最小化和报酬的最大化,对社会和企事业单位来讲是不规范的劳动行为。当劳动者行为合乎规范时,产出趋于正常水平;而当劳动者行为不规范时,产出水平下降。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尤其在中国的国营企业中,劳动力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率,所以产出不是最大的。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缺乏刺激或竞争压力,使行为者动力不足造成的。这使劳动者不同程度地产生了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即劳动力行为有规范和不规范的程度表现。久而久之,这使得中国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成了改革中的难点。正如俗语所讲,疮久不愈即成痈。企业经济体制带病运转,积累起许多老大难问题,“像注资不足,巨额未偿债务,大量冗员的存在以及‘企业办社会’的沉重包袱等等,无一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障碍。 ”[1]在劳动行为极不规范的情况下,劳动者对工作只出工不出力,或者只出一点力,同时对工作不负责,操作失误,浪费严重,拿摸企业财产,工作时间干私活等现象。甚至出现了较严重的贪污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大官大贪”、“小官小贪”、“老百姓扫把、铁丝往家里搬”等现象。其结果是企业的损失大于劳动者对单位的劳动供给。因而造成企业产出结果为负。这类企业必定是亏损的。而当劳动力行为超规范时,即劳动者无私奉献之时,企业产出增加,劳动成本降低。这类企业只占极少数。
在中国的国营企业中,由于劳动力行为不规范的存在,为了保证产出不变,只有投入资本替代劳动。劳动行为规范程度越低,资本的投入量越大。如图1所示。
该图(a)中有三根等生产量线,G2最高,G0次之,G1最低,分别代表高中低三个产出水平。在劳动投入数量即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行为规范,劳动的实际投入量为0LA, 资本投入量为OK1,产量为G0;如果劳动行为不规范,实际投入生产的劳动数量为OLB,产量就从G0下降到E点的G1生产水平。在中国国营企业中劳动行为普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下,许多企业的产出并未下降,是因为用资本投入补偿劳动行为不规范来维持产出G0水平。如,企业名义劳动投入OLA,实际劳动投入量为OLB,多投入资本要素K1K2 对劳动行为不规范产生的低效率进行替代,把产出维持在B点G0的水平上。 这也正是中国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冗员存量大,巨额债务不能清偿,资金永远注不满的真正原因。如这些原因得不到根治,只会造成越生产,越亏损;产量越大,亏损越大的恶性循环局面。
近年来,本市房地产市场日趋规范,商品房销售纠纷有所减少,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订过程中随意“拗断”购房者订金,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引起的纠纷仍比较突出,已成为当前商品房销售的主要矛盾,影响了房地产交易秩序。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通过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买卖商品房意向的,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或者以预约、认购、定购等其他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二、商品房预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应签订书面预订协议,预订协议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房地产座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订金数额及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四、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根据省政府(*政发[29**]32号)《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核、审批程序,现对申报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申报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组建方案。组建单位按照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原则,提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组建方案,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工商
局、省委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会审,提出修改意见。组建方案应包括:申请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范围;授权范围内企业的资产质量情况和财务状况;拟授权企业内部的产权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制度、财产监管制度;拟对授权范围内企业进行重组的思路和资本营运及发展规划。同时附各成员企业的财务审计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拟组建公司的章程(草案)。
二、组建单位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正式向省政府上报申请授权其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请示。
三、经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后,组建单位要对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财产清查,并由中介机构对企业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及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亏损进行审计核实,按财务规定进行调帐。对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无法转为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经中介机构核实后,由组建单位提出核销、剥离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四、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由省财政厅对纳入授权范围的国有净资产、相关企业的国有股权、债权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具体项目和金额进行核实,出具国家资本金核定文件。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根据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纳入授权范围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各企业要摸清家底,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制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有关费用剥离和国有股权设置应报省财政厅国资办,形成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六、各市、县参照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规定,提出组建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加快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制定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目的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现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同时保持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必要制约;实观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
的职能分开,同时确保出资者职能落实到位。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要求,省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由省政府授权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确保出资人到位。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通过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营运,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性调整,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凡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股权,应划拨或委托给相应的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营运,今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对象
跨行业的综合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可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原则
(**)授子省级和省辖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净资产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授予县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净资产原则上在20**万元以上。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应当是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健全的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其子企业原则上要进行公司制改造,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今后经营业务应以资本运作为主。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个数要从严控制,县级原则上不超过2家。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审批
根据[20**]64号文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省政府审批。
(**)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参与组建方案的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辖市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市政府制定本市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总体方案(内容包括国有资产营运架构体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分类设置的原则、数量、名单及实施该方案的操作程序等),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原由各省辖市自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名单及概况补报省政府和省财政、经贸、工商部门备案。
(三)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县(市)政府提出总体方案,报各省辖市政府审核,由省辖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
五、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申报材料
申报省、市、县三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分别向省政府或省辖市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授予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请示,授予对象未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需同时请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授权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企业名称及其子公司情况,国有资本金数额、资本构成及其出资额,财务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的组建方案、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发展规划,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之间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的有关文本。
授予各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其产权关系、财税关系、工商登记、干部管理权限、党群关系原则上依照“分级管理”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 企业价值评估 特点 范围 方法
一、企业价值及其决定
企业价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企业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会计核算的角度,企业的价值是指建造或取得企业的全部支出或全部耗费;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企业的价值是企业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即所谓的企业内在价值;从市场交换的角度,企业的价值是企业在市场上的货币表现。如果从资产评估的角度,企业的价值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资产评估揭示的是评估对象在交易假设前提下的公允价值,企业作为一类特殊资产,在评估中其价值也应该是在交易假设前提下的公允价值,即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允货币表现。第二,由企业特点所决定,企业在市场上的货币表现实际上是企业所具有的获得能力可实现部分的货币化和资本化。这不仅是由企业作为资产评估的对象所决定的,而且是由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目的所决定的。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企业的价值及其决定显然要从企业评估的目的这一个大前提来考虑。企业评估从根本上讲是服从或服务于企业的产权转让或产权交易。在企业产权转让或产权交易中需要的是企业的交换价值或市场上的公允价值。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这所以能在市场中进行转让的交易,不仅因为企业也是劳动产品,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其中,更重要的是企业具有持续获得能力,这种持续获得能力是企业具有交换价值的根本所在。当然,企业具有持续获利能力所代表的价值,只能说是企业的潜在价值或内在价值,还不一定就是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可实现的交换价值。资产评估强调的是企业内在价值的可实现部分,是企业内在价值在评估基准日条件下的可实现部分。由于资产评估中的企业价值是一种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价值,并且其价值由企业获利能力决定的,所以评估人员在企业持续经营价值评估过程中要把握企业价值评估的关键,即企业的获利能力。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
什么是企业价值评估,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定义的企业价值评估,即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的过程来看,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的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
三、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界定
企业价值评估范围是指为评估企业价值所涉及的被评估企业的具体资产范围及其资产边界。企业价值评估范围的界定,情况相对复杂。一般包括以下两个层次: 一是企业产权资产范围的界定,二是企业有效资产的界定。
从产权的角度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应该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产权主体自身占用及经营的部分、产权主体能够控制的部分以及投资部分,如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非控股公司中的投资部分。这部分工作可以从企业价值评估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企业有关产权转让或产权变动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中获得,处于评估师角度易于完成,但是否能将所界定的产权资产范围直接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具体资产范围对待,当然不能。企业价值是基于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企业是由各类单项资产组成的资产综合体,这些单项资产对于企业盈利能力的形成具有不同贡献,其中,对企业盈利作出贡献、发挥作用的资产就是有效资产,反之,则为无效资产。因此,要正确揭示企业价值,就要将企业资产范围内的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进行区分,只有企业的有效资产才是评估企业的具体资产范围。
企业有效资产的界定,应以资产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贡献原则为前提,对于不能为企业盈利做出贡献的一律不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范围。当然,有效资产贡献形成的盈利能力,应是企业正常的盈利能力,客观上讲,对于企业收益的预测,应以企业有效资产为出发点,可以考虑对有效资产的合理改进乃至合理重组,任何新产权主体的超常行为等因素对企业收益的影响都不应考虑。在企业评估中,对于无效资产的处理,一种是将其进行“资产剥离”,就是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前剥离出去,不列入资产范围。 另一种是在不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前提下,对其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单独评估,最后加总到结果之中。
四、企业价值评估的特点
与单项资产评估不同,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由多个或多种单项资产组成的资产综合体,决定企业价值高低的因素,是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
企业评估是一种整体性评估,它与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的简单评估值加和是有区别的: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按特定生产工艺或经营目标有机结合的资产综合体,而将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加和,则是先就各个单项资产作为独立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然后加总。 企业价值评估是以企业的获利能力为核心,综合考虑影响企业获得能力的各种因素以及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而将企业单项资产的评估值加和,是在评估时针对影响各个单项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展开的。由于企业价值评估与构成企业的单项资产的评估值加和在评估对象、影响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两种评估的结果亦会有所不同。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企业价值评估的评估值中包含了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商誉的价值或企业整体资产的经济性贬值。
五、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
目前,较公认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1.成本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成本加和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企业价值的各种评估具体技术方法的总称。成本法的理论基础是“替代原则”,即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愿意支付的价格都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
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求得企业价值。企业重建并不是对被评估企业的简单复制,而是对企业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重建,因此,企业价值评估的成本法是紧紧围绕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的,所得出的企业价值就是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总和减去负债。但是成本法以企业单项资产的再建成本为出发点,有忽视企业的获利能力的可能性,在评估中很难考虑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因此,成本法适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的评估。
在进行成本法评估之前,应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相匹配的单项资产进行认定,以便在委托方委托的评估范围基础上,进一步界定纳入企业盈利能力范围内的资产和闲置资产的界限,明确评估对象的作用空间和评估前提。作为―项原则,评估人员在对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进行评估时,应该首先明确各项资产的评估前提,即持续经营假设前提和非持续经营假设前提。在不同的假设前提下,运用成本法评估出的企业价值是有区别的。对于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应按贡献原则评估其价值;对于非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单项资产的评估,则按变现原则进行。
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一般不宜运用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因为运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是通过分别估测构成企业的所有可确指资产后加和而成。此种方法无法把握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亦难以把握各个单项资产对企业的贡献。对企业各单项资产间的工艺匹配和有机组合因素产生出的整合效应即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无法进行有效衡量。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运用成本上升法评估一个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企业价值。在特殊情况下,评估人员采用成本法对持续经营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予以充分的说明。
2.收益法
收益法通常又被称作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尚可使用年限内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在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一个必要的前提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只有当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时,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才有意义。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关键在于对以下三个问题的解决:
首先,要对企业的收益予以界定。企业的收益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包括净利润、净现金流、息前净利润和息前净现金流。选择以何种形式的收益作为收益法中的企业收益,直接影响对企业价值的最终判断。
其次,要对企业的收益进行合理的预测。要求评估人员对企业的将来收益进行精确预测是不现实的。但是,由于企业收益的预测直接影响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判断,是决定企业最终评估值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评估中应全面考虑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因素,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收益作出合理的预测。
最后,在对企业的收益作出合理的预测后,要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合适的折现率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对企业未来收益风险的判断。由于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对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进行判断至关重要。能否对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作出恰当的判断,从而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对企业的最终评估值具有较大影响。
收益法通常被认为比成本法和市场法更适用于企业价值评估,特别是在涉及为企业并购服务时。收购者投资于目标企业是预期能获取未来收益,但是这种预期的未来收益因具有不确定性而蕴含着风险。收益法为量化影响企业价值的这些关键变量提供了路径。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价值评估均适用收益法。在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必要的前提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只有当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时,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才具有意义。
3.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法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企业,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参照物企业的重要指标,在此基础上,修正、调整参照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其理论根据是替代原则。经济理论和生活常识告诉我们,类似的资产应该有类似的价格,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上,购买一项资产的价格,不会高于有相同效用的替代品的价格。我们对一个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市场上相似或相近的可比企业公允交易价格,经过类比分析,适当修正后得到目标企业的价值,这就是市场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企业交易市场活跃,人们对企业价值的判断更信赖于市场的眼光。市场交易的价格更具有说服力,它是被交易企业对于购买者的内在经济价值,投资者购买了它,说明它能够为购买者带来现金流量。而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企业的价值,当这个企业一直亏损时,无法预测其现金流量,但假若这个企业有很大的改造潜力,或其自身存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销售市场,投资人购买这个企业后进行重整,完全可以使其变为盈利企业,为投资者带来滚滚财源。所以用市场法可以评估企业的真实内在价值,因基于市场导向,接近现实,故容易为当事各方所接受和理解。但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需要满足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是一个有多个自愿的买者和卖者,他们之间进行平等交易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成交价格基本上反映市场买卖双方的行情,因此可以排除个别交易的偶然性;二是在这个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企业及其交易活动。企业及其交易的可比性,是指选择的可比企业及其交易活动是在近期公开市场上已经发生过的,且与待评估的目标企业及即将发生的业务活动相似。运用市场法时应注意以下的问题:第一,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法是基于类似资产应该具有类似交易价格的理论推断;第二,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存在两个障碍:一是企业的个体差异,二是企业交易案例的差异;第三,用相关因素间接比较的方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关键在于两点:对可比企业的选择和对可比指标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关键词] 借款费用 资本化 新借款费用准则
一、新准则将会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1.借款范围扩大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我国旧借款费用准则中借款范围本身并不完整,它规定只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专门借款才能对其进行资本化。而新准则规定,不管该借款是专门借款还是一般借款,只要是符合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就可以对其进行资本化。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而且,专门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可全额资本化,不再与资产的支出相挂钩;对于一般借款费用,在计算其资本化金额时,需要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最终确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新准则对企业借款费用范围的扩大,使企业的资产价值与实际情况更吻合,使企业的收入和费用更符合配比的原则。
2.资产范围扩大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即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也涵盖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这样就可能对拥有该类存货的企业的核算产生影响。准则中规定,对企业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应当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对于企业为生产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而发生的利息允许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是直接计入损益。毫无疑问,这将会使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总额增加。由此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是:当期存货成本增加,当期权益增加。该规定不仅有益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的先进制造企业。同时,也将使这类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二、新准则将会提升企业的经营成果
1.借款范围扩大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新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不仅限于专门借款,还包括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在资本化期间内,应当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这表明,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占用了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而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不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是:当期财务费用降低,当期利润增加,期末未分配利润增加。
2.资产范围扩大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新准则增加了对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且规定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成为存货成本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于生产周期长且借款金额巨大的制造业来说,带来的不仅仅是企业当前的会计利润增加,关键在于改善了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指标。同时也避免了将大量借款费用计入某一期间从而影响当期经营活动的正常损益,大大提高了经营者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新借款费用准则的这些规定,更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不仅可以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价值,同时因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在短期内将会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各个期间的经营成效。
三、新准则将会增强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旧准则出于更加谨慎和稳健的考虑,对于相关的规定都较为严格,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将大量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虚增盈利,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他在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的同时,也降低了其相关性,不能很好反映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与国际上通行的处理方法也有很大的距离。2006年颁布的新借款费用准则,在这些方面做了修订和完善,它规定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也无需通过公式来计算,同时还对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作了修订,即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实际利率法下,企业应当按照期初借款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每期的借款利息费用。以上这些规定,不仅使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相对简单,还能保证企业计算的利息费用更准确, 进一步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也更好地适应了实务操作的需要,使企业的会计信息更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提高了其相关性和可比性,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有效地压缩了企业虚增利润的空间,使企业的会计利润更符合配比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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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安霞: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利润操纵行为分析.集团经济研究,2006.4
从90%到70%,年均下降0.4%
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仍然偏高
我国专家学者普遍估计,我国国有企业占用了全社会70%的资源,即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资产的比重约为70%左右,创造了大约30%的GDP。来自各种不同角度的数据分析表明,70%的国有资产比重和30%的GDP 比重,接近实际情况。
考虑到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时候,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资产的比重约为90%左右(另外10%的比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经过了38年时间,到了现在,这一比重仍然高达70%,年均下降0.4个百分点稍多。可以肯定地讲,这个下降速度过于缓慢了。
在目前国有企业资产比重高达70%的情况下,有人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问题,声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发生动摇,确实是言过其实了。按照外国资本、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划分,仅就数量而言,在国有企业资产下降到33.3%之前,谈不上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按照私人资本(含外国资本和国内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划分,在国有企业资产下降到51%之前,谈不上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国有企业控制国民经济关键领域、重要行业的情况下,上述比重还可以进一步降低。
形势发展到了今天,已经非常明确,就全国范围而言,国有企业资产比重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国民经济全局的健康持续发展。国有企业资产比重过大,即使我们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无法发挥预期中的有效作用,国家整体经济生活仍将处于缺乏活力的低效率状态,并且造成国有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惊人浪费。国有资产比重过小,可能危及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违背社会公众意愿,引发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后果。
通常所说解决国有企业问题,实质就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就是降低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资产的比重,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国有企业资产的合理比重。应当排除干扰,坚定不移继续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实现国有企业资产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比重。为此,有的国有企业需要继续保持国有独资,有的需要转为国有控股,有的需要转为国有参股,有的则需要改制为民营。
关键要确定国有企业资产的合理比重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国家在客观上都需要若干数量的非国有企业资产,同时也需要若干数量的国有企业资产,关于这一点没有争议。从这个角度讲,动辄声称所谓“私有化”或“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无论是主张“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一方,还是反对“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一方,这种提法和表述都是不科学的,不准确的。
应当说明的是,以往的国有企业相关研究活动局限于粗略谈论国有经济规模,混淆国有企业资产和国有企业增加值两个不同概念,过于含混笼统,不能清晰、确切地说明问题,反而容易引起误解。例如,部分学者常常声称我国国有经济已经降到了30%左右,忧心忡忡。实际上,准确地讲,是我国国有企业创造的增加值降到了占GDP 的 30%左右,而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总资产的比重仍然高达70%左右,没有值得忧虑的理由。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降低国有企业资产比重,而不是降低国有经济比重或国有经济增加值比重。
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和国有企业增加值比重相比,国有企业资产比重更有决定性意义。问题的关键不是确定合理的国有企业增加值的比重,而是确定合理的国有企业资产的比重,不是降低国有企业增加值的比重,而是降低国有企业资产的比重。如果国有企业增加值比重很低,而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很高,说明国有企业资产利用率很低,闲置率很高,恰恰说明应当尽快加以改变。我们现在面临的正是这个问题。
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和国有企业资产比重相比,关键是确定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不应该为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即国有企业资产的绝对数量做出一个规定,例如不应该规定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数量必须达到或者不能超过某一限额。单纯强调或规定国有企业资产绝对数量没有意义也不可行,因为全社会的企业资产数量是持续不断增加的。如果为国有企业资产数量做出一个规定,当时看起来可能比较合理,甚至很高,但是,随着全社会企业资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年年增加,国有企业资产数量可能很快就会变得很低,甚至偏低。
如果我们为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做出一个规定,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了。所谓比重,就是随着总量的增长而增长的数额,随着总量的浮动而浮动的数额。当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比重的规定,也只能是一个总体上的规定,不可能连一个百分点的上下浮动也不允许。从这个意义上讲,准确地讲,我们应当为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企业资产的比重规定一个合理区间,或者叫做“浮动走廊”“比重走廊”。一般来说,作为实现国有企业资产合理比重的第一阶段,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预期目标,在若干年内(不设时间表),在全国范围内,将国有企业资产比重降低到50%左右,可以成为一个设想。
不能把每一个国企都变成
“混合所有制企业”
衡量国有企业资产比重是否合理,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考察。不能从一个省、一个市的范围内考察,也不能从某一个行业的角度考察。一个地区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不能代表一个国家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一个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不能代表所有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有的行业或地区,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可能只有百分之十几,有的行业或地区可能高达百分之几十,都有各自的依据和合理性,相互之间没有可比性,更不应该攀比。一个地区或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的合理比重,只能是根据本地区或行业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根据国家经济建设以及政治、军事需要,统筹考虑,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确定。
应当特别强调,我们寻求的是全国范围内的总体比重合理,不是局部比重合理。国有企业资产比重,行业和行业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可以也应当有很大差别。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一个问题,就是重大概念混乱,上上下下盲目热衷于“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大有把全国每一个国有企业都变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架势。其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区。我们应当追求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混合所有制”。这个目标应当说已经基本实现。在我国,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正在并将继续共同发展,共同存在。现在的问题是,全国范围内的国有、民营即私有企业各自占有的比重没有达到合理的水平。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流动资产;评估
一、前言
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须付款项、短期投资等。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加强流动资产评估是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现代企业推行和不断完善流动资产评估,实现管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新会计准则下的流动资产评估的特点
研究新会计准则下的流动资产评估的特点,是做好流动资产评估工作,提高流动资产评估质量的重要保证。流动资产评估特点主要是:
(1)流动资产评估是单项评估,不需要以其综合获利能力进行综合件价值评估。
(2)必须选准流动资产评估的基准时间。
流动资产与其他资产的显著不同在于其流动件和波动性。不可能人为地停止流动资产的运转。因此,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在会计期末,在规定的时点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和确定流动资产数量和账面价值,避免重复登记和漏登记现象的发生。
(3)既要认真进行资产:清查,向时又要分清主次,掌握重点。
流动资产评估之前必须进行认真仔细的资产清查,否则会影响评估结论的难确性。但是,流动资产一船具有数量大、种类多的特点,清查工作量很大,所以
流动资产清查应考虑评估的时间要求和评估成本,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流动资产分布的情况,对流动资产分清主次、重点和一般,选择不同的方法进行清金和评估,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清查采用的方法是抽查、重点清查和全面清查。当抽查核实中发现原始资料或清查盘点工作可靠性较差时,要扩大抽查面,直至核查全部流动资产。
(4)流动资产周转速度快,变现能力强,在价格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资产的账面价值基本上可以反映出流动资产的现值。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评估值。同时,与其他长期资产不同的是,评估流动资产时无需考虑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因素,而资产的有形损耗(实体性损耗)的计算也只适用于低值易耗品以及呆滞、积压流动资产的评估。
三、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对企业流动资产进行评估
1 制订企业流动资产评估计划
一般情况下,生产型企业的存货种类多,分布广,流动性强。存货管理也往往是企业资产管理的重中之审,评估实践中上要的工作也集中在对存货数量和质量品质的认定上。存货的盘点工作尤为重要,通过盘点,一则可确认待评估存货的量,二也可以了解存货的保管条件,存货是否存在行冷背残次品、过期变质和已淘汰存货等情况。进而为存货价值的评定提供最直接的评估依据。因此,在计划阶段应对存货盘点工作做出周密合理安排,必要时召开存货盘点工作会议,就盘点的时间、范围、人员分工,盘点程序与方法、盘点工作结束后的汇总等事项作出具体要求并列入存货评估计划。
2 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进行流动资产评估前,首先要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对象和范围,这是节约工作时间、保证评估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被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依据经济活功所涉及的资产范围而定。通时,应做好下列三方面的工作。第一,鉴定流动资产。弄清被评估流动资产的范围,必须注意划清流动资产与其他资产的界限,防止将不属于流动资产的机器设备等作为流动资产,也不得把属于流动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等作为其他资产,以避免重复评估和漏评估。第二,查核待评估流动资产的产权。企业种存放的外单位委托加工材料、代保管的材料物资等,尽管存在于该企业种,但不得将其列入流动资产评估范围。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抵押后的资产木得用于转让和再投资,如该企业的流动资产已作为抵押物,则不能将其转让或投资,这类流动资产也不得列入评估范围。第三,对被评估流动资产进行抽查核实,验证基础资料。一份准确的被评估资产清单是正确估价的基础资料,被评估资产的清单要以实有数量为依据,而不是以账面记载情况为标淮。
关键词:无形资产;审计;人力资源;信息披露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个企业中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而无形资产对企业利润的贡献,对社会经济进步的促进作用也将越来越明显。对无形资产的关注是我们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无形资产是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作为企业一项重要资产,无形资产拥有其独特的一面:非实体性,排他性,效益性。
一、无形资产审计的必要性
既然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让我们必须给予深刻的关注,那么无形资产的审计则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密切关注无形资产的重要渠道,进行无形资产审计也就十分必要。
(一)无形资产审计促进企业提高对无形资产的认识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战略价值必须为我们充分地认识,可以说无形资产方面的竞争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存亡。如今的很多跨国公司,无形资产就是维持其运营的重要资源之一,都以其特有的无形资产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体现,是强化知名度,扩张资本,转化有形资产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通过无形资产审计促进企业提高对无形资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其法律地位,既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又是应对中国入世后更加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
(二)无形资产审计促进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机制的形成
由于企业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缺位,企业权益受侵害时有发生。进行无形资产审计,促进企业提高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切实加强无形资产保护,制定适合知识经济时代的无形资产管理机制,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显得愈来愈迫切。
(三)无形资产审计促进企业加强对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
目前我国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完整,对披露的内容还不能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如企业的质量认证体系,绿色产品标志,企业文化等,而这些无形资产为企业所创建的利润并不少于有形资产所创造的。通过无形资产审计,促进企业完整地披露无形资产有关信息,帮助管理层减少决策中的不确定性,降低风险。
二、无形资产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无形资产计价考虑不全面
无形资产计价是长期以来社会所共同关心的问题。无形资产在价值形成上具有下列特殊属性:首先是不确定性。其价值不像有形资产那样,计入有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全部支出,即作为该有形资产价值的基础。其次是不完整性。与购建无形资产相对应的各项费用是否计入无形资产价值是以费用支出资本化为条件的。最后是象征性。无形资产价值的内涵实际上包括了该商品使用的特殊技术、独门配方和多年的经验积累,是其外在价值所不能表达的,这种无形资产的成本只具有象征意义。
(二)无形资产会计上的缺陷给审计造成的困难
首先是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披露给审计造成的困难。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一般来说,企业在会计报告中用“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披露定量信息,并按类别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账面余额的变动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减值准备等信息作适度披露。企业只是披露了无形资产的基本信息,没有系统地披露无形资产价值的动态变化,也没有披露无形资产的运营风险。这根本无法满足会计信息用户进行决策的基本要求。这使得审计人员仅根据现行方法下披露出的信息进行审计,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所想了解的内容,使得审计比较被动。
其次,一直以来减值准备就是企业造假的“蓄水池”。计提秘密减值准备是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工具。加之无形资产具有非实体性的特征,其减值准备更容易为企业所操纵。比如,对于无形资产,企业若在某一年度计提巨额的减值准备,减少当年利润和资产的账面价值,可使企业以后年度折旧额,摊销额减少,在其他经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顺利实现数额可观的利润。这种做法只需对期末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作过低的估计,而不需要在以后年度大量转回减值准备即可实现,具有很大隐蔽性。由于它的主观性强,即使是注册会计师也很难判断出来,为审计进一步造成障碍。
(三)无形资产审计范围狭窄
无形资产按其内容划分包括知识产权类(如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类(如合同类无形资产和特许权无形资产等)、关系类(如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以及内部员工之间形成的良好稳定的关系等)以及特殊类(如商誉等)四种无形资产。我国目前对无形资产界定还存在不同的认识,研究的范围也比较窄,基本上就是将产权类、权利类及特殊类中的商誉纳入无形资产审计范围,对关系类和其他特殊类无形资产尚未深入研究,也未纳入审计范围。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范围小于国际通行规则规定的无形资产范围,这就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加强无形资产审计的措施
(一)审查时全面考虑影响无形资产计价的因素
审计无形资产计价时应注意区分来源,进而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是否正确,防止虚列无形资产价值以虚增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1.对于外购的专利权,其记账成本除了买价外,还包括有关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等;如果是自创的,其成本应包括该专利的实验费,申请专利登记费及聘请律师费等。但由于专利发明往往不一定能保证成功,按照稳健原则,通常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待试制成功申请专利时,再将所发生的费用予以本金化,计入无形资产。
2.尽管商标常常与企业广告宣传和客户的信赖等密切相关,但广告费一般不作为商标权的计价成本,而是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购买他人的商标,一次性支出费用较大,可以将其本金化,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核算,其成本包括商标的买价,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其他因受让商标权而发生的费用。
3.尽管商誉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向外购入的,但只有向外购入的,才能作为商誉入账,也就是说企业在兼并或购买另一个企业时,才能进行商誉核算,并且商誉的计价和非专利技术的计价一样,应经法定机构评估确认。审计人员在审查被审计单位的商誉时,要仔细验证其付款总额在取得的有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和商誉之间的分配情况。对于确定的商誉价值,要验证其合理性,并查验有关的批准文件(如被审计单位董事会认可文件)。
4.对于不花任何代价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对花费较大代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予以本金化,将取得时发生的一切支出,记入无形资产账户。企业原先通过行政划拨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入账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时,应按规定将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予以本金化,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核算。
(二)加强对无形资产会计方法的改进
对于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应该进行丰富,审计人员应鼓励被审单位从不同的角度去披露无形资产的有关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除了披露无形资产总净值和减值准备外,还要对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无形资产进行披露。增加反映无形资产动态变化的明细表,该表主要反映无形资产的种类,来源渠道,金额的收支与摊销,减值准备的具体信息。
减值准备是一个充满主观性判断的技术手段,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同的会计人员有不同的判断方法,有较大伸缩性。企业应该对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规则等予以统一说明,并延续保持一致。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有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针对不同情况的无形资产适用于不同价值评定方法。结合当前市场上现存的同类无形资产,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异,考虑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法定年限,来计提减值准备。审计人员检查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合理时,还应聘请专家帮助测算无形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从而更有效的审计企业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同时也要求审计人员扩大自己的知识范围。
(三)拓展无形资产审计的范围
无形资产审计的范围不仅应包括产权类、权利类无形资产和商誉,还应包括关系类和其他特殊类无形资产。具体来说,无形资产的审计范围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各类许可证和公司资质、产品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国际标准体系认证(如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等等。
对于可以用财务指标确认和计量的无形资产,如上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侧重于审计其取得、摊销等核算的全过程。而对于企业的许可证、产品标志等无法用财务指标核算的无形资产,则侧重于查证其归属权和在资产负债表上披露是否恰当。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的比重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因此,审计部门应重视无形资产的审计。对企业来说,无形资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企业潜在的巨大财富。无形资产审计促进企业提高认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和管理,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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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研究
(一)无形资产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内容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所控制的不具有食物状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在确认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无形资产的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第二是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在未来可以流入企业。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够被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内部创立的一些品牌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等,就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计量
无形资产的计量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首先是初始计量,企业在获得无形资产的时候一般按照入账价值进行确认。无形资产的获得以下几个来源:企业自行开发,外购,投资者投入以及企业合并取得。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内部在新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并按照支出总额来确认无形资产的成本。外购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实际支出价款与购买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在存续阶段需要进行后续的计量。主要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减值和摊销。无形资产的减值是指无形资产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价值损失的现象;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包括直线法和减值摊销法。
二、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确认的范围比较小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的种类和范围也变得越来越大,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成为企业价值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重要基础。我国的现行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仍然比较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权等,但是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部分专利权仍然没有纳入无形资产的范围。另外,互联网上的域名以及各种认证权等新型的无形资产仍然得不到有效的确认与计量,这是不符合时展要求的。尤其是一些构成企业核心能力的要素不能得以确认,将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二)无形资产的计量缺乏合理性
我国的无形资产的计量主要运用的是历史成本法,虽然这种方法简单可靠,但是其不能完全的将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体现出来,使得财务报表中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体现出其未来的经济利益,这很容易给公司的战略决策带来误导。其次,运用历史成本法进行计量,反应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其过去的价值,而无形资产的价值随着科技的变化发展会出现很大的变动。06年新会计准则提出了使用公允价值模式来计量无形资产,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使用的仍然不多。另外,在企业内部研发而产生的无形资产的计量方面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三、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改进措施
(一) 无形资产确认的改进
在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大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从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首先,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等都不能够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会导致企业的整体价值被低估,造成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失真。在知识经济时代,对于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一些要素,例如企业的人力资源,商誉等,都应该被纳入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其次,在无形资产确认范围方面,我国的会计准则应该借鉴国家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客户关系有关的无形资产,与技术有认关的无形资产,与企业创新有关的无形资产等。
(二)无形资产计量的改进
1.由成本法向价值法计量转变
我国的无形资产的计量主要运用的是历史成本法,其不能完全的将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体现出来,使得财务报表中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体现出其未来的经济利益。其次,运用历史成本法进行计量,反应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其过去的价值,而无形资产的价值随着科技的变化发展会出现很大的变动。要促使无形资产的计量由成本法向价值法转变,从而更加准确的计量无形资产未来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提高了无形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2.建立公允价值计量的环境
虽然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提到了使用公允价值来对无形资产进行计量,但是我国无形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环境不成熟,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的困难。我国需要逐渐的向国家会计准则靠拢,完善和健全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人员的素质,加强会计内部监督,为公允价值计量创造良好的环境。
3.改革无形资产研发费用
我国的企业内部研发的无形资产的计量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之处,只有对开发成功并取得专利权的费用能够予以资本化,而在研究阶段的费用只能作为当期费用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这种计量方法会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并且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会计准则的经验,将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无形资产开发成功后再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如果研发失败则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可以增加“研发支出――失败准备”这一科目。
4.逐步采用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相结合的计量方式
目前我国的无形资产主要是采用的货币计量的方法,这种方法对于种类繁多的无形资产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计量。对于一些无法用货币计量方法来计量的无形资产,需要引入非货币性计量方法来进行。
四、总结
在如今的时代,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门,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行的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1]金水英.新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
关键词:信贷管理; 财务报告; 数据
财务报告中的数据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流量等相关财会信息,也是银行信贷管理中识别客户的重要信息来源,通过加强对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银行能够有效掌握信贷情况,规避信贷风险。
1、判断企业盈利能力
企业的盈利能力能有效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也是形成现金流的重要基础,因此任何银行对企业的盈利能力都十分重视。而财务报告数据是各银行判断企业盈利能力的主要依据,其中可应用的数据较多,以信贷管理为出发点,凡是能够带来持续现金流的使用且连续发生的经营业务均能反映客户的实际盈利能力,但是特殊交易由于不具备持续性,即使能带来一次性的可观收益,也不在考察其真实能力的范围之内,因此特殊交易的收支状况主要用于表现营业额以外的收入中,可涉及到非流动性的资产处置、债务重组、捐赠以及政府补助等,为了避免信贷管理受到特殊交易的影响,常以主营业务的利润或者直接营业利润作为数据应用的分析对象,但是不同贷款客户的特点不同,对其所选的数据也必然有所区别,必要时将会对相关数据给予调整。
2、确定合并范围的重要依据
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在于反映企业集团的整体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是对集团公司进行信贷监控的重要数据。根据当前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合并报表范围的基础是实际控制原则,重点在于“重实质、轻形式”,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应将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投资企业的半数表决权或实质控制权等客观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内,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还规定,应给予企业更大范围的自主权。很多集团公司存在粉饰报表、根据被投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调整范围的现象,如排除经营状况差的企业、而选择效益较好的子公司等,为了有效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银行信贷管理体系在对集团贷款合并财务报告时,一定要对其合并范围加以审核,尤其要注意是否有投资比例较高的子公司却没有纳入合并范围内,而投资相对低的子公司纳入合并对象的情况,或者对于合并范围调整较频繁的现象也应多加关注。
3、企业实收资本状况分析
实收资本主要指对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所形成法定资本的价值,能有力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也是衡量一个企业承担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而银行信贷管理也会将实收资本状况作为监控数据重要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交叉持股的现象。因此实收资本也有一定的水分,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使用信息者造成误导。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处于某种目的而互相持有对方发行的股份,每个公司通过这种交叉持股的方式能够以最少的资本控制最大的资产,但是这种方式就会造成公司实收资本的虚增。当某个公司实行交叉持股时,公司在账面上相互投资可增加资本,但其实质是同一笔资金在多家公司之间的流动,而每经过一家公司,资本额就会如杠杆式被放大。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活动
非货币性的资产交换,主要指交易双方以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存货等非货币性质的资产实施交换,根据当前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凡是具备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能够以公允价值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交换资产的成本,由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的损益中,这种处理账务的方式能够使企业通过高额资产换取低额资产的方式以提高当期利润。但是如果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关联关系,那么非货币性的资产交换活动就可能被认定为是不具备商业实质的,这种情况下的换入资产将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若再以换入的高价资产出售,那么仍可实现当期利润的提高。
5、债务重组的防范
债务重组,主要是指在债务人产生财务困难的状况下,债权人根据和债务人所达成的协议,或者由法院作出裁决而让步的情况。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包括:修改相关债务条件、将债务转变为资本、通过资产清偿债务等。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有关债务处理的方式有所变化,如重组债券的账面剩余额低于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重组债权的账面剩余额低于经修改的债券公允价值,那么债务企业在获得重组收益后,将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这就使债务重组也成为企业操纵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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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减值准备 财务报告 企业财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由于会计报告反映了一个企业一定时期内的最终经营成果及经营业绩,往往成为企业调节的重点。同时由于资产是企业报告重要组成内容,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占有半边天的地位。因此,各项资产的取得、折旧(摊销)、减值、处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等报告的信息质量和结果。而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中一些较灵活的条款成为企业操纵会计信息的主要方法,譬如利用现行制度的缺陷及“资产减值准备”给会计人员提供的职业判断机会来实现调控利润的目的,从而影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结果,导致了会计数据信息和经营成果的不真实性。
一、我国资产减值准则出台的背景、意义、影响及范围
(一)资产减值政策出台的背景及历程
资产减值政策的出台是我国会计制度的要求和会计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加速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的接轨的主要内容,先后走过了如下历程: 1998年前执行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仅对上市公司资产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面提出了较简单、非强制性的规定;1998年初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一次明确对资产减值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包括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在内的四项资产提取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但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方法、提取比例等;2001年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进上步扩大了对上市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增加了包括委托贷款、在建工程在内的四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006年2月,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会计准则增加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8号准则的出台扩大了资产减值范围,使我国资产减值政策涵盖了资产的全部内容;引入了公允价值、资产组等概念,规定了商誉的具体计提方法等,使企业资产价值得以真实记录。
(二)资产减值政策的意义和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受诸多因素影响,普遍存在高估资产价值的问题,导致了资产账面价值严重背离公允价值,部分资产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并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没有得到真实记录和反映。随着新准则的颁布实施,其中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不仅充分体现了会计的稳健性、客观性原则的重要性,而且企业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准备,释放了不良资产,真实稳健的反映了资产的实际价值,避免出现由于资产价值的高估而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同时又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可比性,使财务数据得以真实、客观、准确的记录,进而使财务报告能够真实稳健地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企业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为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分析数据。
(三)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范围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了八项减值准备,分别是: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的坏帐准备;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投资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除了货币资金、应收票据、预付帐款、长期待摊费用等外的资产均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针对确实有证据表明价值已经低于市价,发生预计损失的,应在经技术等相关部门鉴定及履行审批审批后,分别按不同方法计划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对企业财务报告数据的主要影响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直接影响企业会计报告中的指标主要是会计利润和应交税金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一方面增加减值准备,备抵减少资产价值,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减少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增加减值损失,直接计入企业管理费用,计入损益,做为利润表的减项,由此可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会减少企业本期利润总额和应交税金总额。因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成为调节利润、粉饰企业财务报告的砝码。
(二)不完备资产减值政策及监管环境,造就了调节利润的主要工具
为了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入改革开放的需要,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和借款范围、借款利息和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方面的规定与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资产只有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而新准则将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根据新准则第四条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资产。可见新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以及类似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轮船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出售的大型轮船、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出售的大型电力设备等类似存货,都列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2.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企业只有为构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即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如流动资金借款等)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均不允许资本化,而应计入当期费用。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
3.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同
新旧准则对于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的计算方法都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新准则第六条规定:(1)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即: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总利息-闲置资金投资收益),不再与资产支出相挂钩,可以全额资本化。(2)对于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利息金额(即: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4.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不同
根据旧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银行借款手续费(如发行债券手续费)、承诺费、佣金等,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根据新准则第十条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取消了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但对于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定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5.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做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二、借款费用新旧准则差异对企业会计的影响
1.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准则中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要求我们在实务中设置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上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应的会计科目,如开发成本、生产成本等,同时增加了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上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待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后,将开发成本或生产成本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存货。
2.更好的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新准则扩大了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对于先进制造企业的存货而言,借款费用已构成了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计入存货成本中,在存货销售时得到补偿,更符合配比原则。新准则取消了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这是由于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与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购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将其在资本化期间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更加符合实际成本原则。新准则规定对于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便于实务操作,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减少了企业借款费用纳税调整
新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和借款范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这三方面的规定基本趋同,这表明新准则的实施将会减少企业借款费用纳税调整的问题,节约了相应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它的实施会增加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相应地降低公司当期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利润和形象,但同时也降低了当期财务费用的抵税作用,资本化后的财务费用就以折旧形式在以后的折旧期内分期在税前抵扣。
4.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
关键词:知识经济;无形资产;确认计量;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082-02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 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逐渐上升, 在发达国家无形资产所占比例已达60% ~80%,所以它的地位也日益凸显出来。而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还是采用传统方式,这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难以充分反映和揭示全部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理论严重滞后于实践,因此在知识经济环境下,现行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方法急需改进。
一、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现状
1.无形资产确认的现状。目前,中国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是以新颁布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为依据的,新会计准则规定,只有满足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对无形资产加以确认:一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按照这种判断标准,只有少数几种自创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给予确认,而对于自创商誉、非专利技术等由于在其自创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因而未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无形资产,如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等;此外,人力资本、创新能力也在企业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因此,人力资本、创新能力在知识经济条件下都应该作为无形资产得以确认和计量。但现有准则和制度对他们的确认缺乏相应规定。
2.无形资产计量的现状。传统经济形态下,无形资产计量方法是历史成本计价法, 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大量的无形资产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无形资产的取得并无确切的时点,所以其实际成本难以确切地计量。即使取得时其实际成本能确切计量,经过较长时间后,这一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与实际成本相差甚远。
二、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缺陷
1.无形资产确认的缺陷。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过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够确认为无形资产。传统会计侧重于反映物质资产,入账确认的无形资产仅有两种类型:一是外购的无形资产,如外购商标权、外购土地使用权、外购商誉等,而自创无形资产往往不作为资产在账面上反映;二是特定类型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著作权等,而像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通常不作反映,这样企业账面上的无形资产不是全部的无形资产。显然,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无形资产不能真实、完整的反映于企业的会计系统中,使得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从而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真正价值,也不利于投资人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
2.无形资产计量的缺陷。单一的货币计量方式不太合理,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计量规定有所完善,采用了历史成本法、现值法、公允价值法等多种计量方法,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能更真实地被反映,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但在计量方式上,仍采用单一的货币计量。事实上,企业中有些无形资产根本无法完全用货币计量,所以为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状况,就呼唤其他计量方式的诞生。
三、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改进策略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无形资产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日益突出、占整个社会资产的比例越来越大,一些高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甚至超过了固定资产的比重。而中国现行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需要我们加以改进和创新,从而摆脱无形资产会计滞后的状况。对于如何改进无形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本文将试着给出以下策略:
(一)扩大无形资产确认范围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内容很少,如专利权、专营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过于狭窄的无形资产确认范围显然与目前的知识经济不相协调,因此,有必要对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进行重新界定。知识经济下的无形资产应包括:
1.市场资产。能体现市场竞争力的资产,如企业品牌、服务品牌、长期客户、业务伙伴、长期信誉、供货渠道、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以及近两年才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的诸如绿色食品标志、国际标准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等的认证标志使用权。
2.企业结构资产。企业管理层在组织、协调、管理、沟通等方面存在的优势,可能使企业获得潜在利益的资产。如企业经营管理方法、企业文化和管理信息系统等。
3.知识产权资产。能体现智力劳动的资产,即商标权、专利权、版权、配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
当然,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应该是动态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范围也应不断地随之发生变化。
(二)表外确认与计量无形资产
由于企业所拥有的部分无形资产,如企业长期信誉、业务伙伴关系、管理层在组织、协调、管理、沟通等方面存在的优势等并不能完全货币化。也就是说,这些无形资产都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得以反映,但恰恰是这些不能被完全货币化的无形资产,才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源泉。因此,应该对这部分无形资产进行表外确认计量和补充报告。
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方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管理要求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发展的,我们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无形资产的会计准则,使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更加真实可靠,使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四、结束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为了应对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积聚了越来越多的无形资产,甚至有些高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的比重已经超过固定资产。现在的会计准则还不能完全反映这部分资产的真实状况,需要从全新的角度考虑,扩大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表外确认计量无形资产是从实践出发给出的无形资产确认计量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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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irmation and Measurement of Intangible Assets on the Background of Knowledge Economy
CHEN Yan-hong,GU Qiang-ping
(College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Heilongjiang August 1’st Land Reclamation University, Daqing 163319, China)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改制企业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改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原国有、集体企业经过改制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其他形式的改制企业(包括享受政府提供优惠政策进园区的企业)。
第三条区政府成立区改制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管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负责对全区改制企业资产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监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由区改革办牵头,抽调区财政、审计、经贸、建设、劳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监管改制企业列入监管范围的资产。办公室设在区改革办。
区各改制企业归口管理部门为改制企业资产监管的责任机关,在区监管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做好改制企业资产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资产监管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列入监管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企业改制时留在企业的国有(集体)产权、债权和股权;
(二)向上争取的企业扶持资金、技改贴息资金、政府各项奖励资金、返还税金等;
(三)改制批复中明确用于职工身份置换补偿基金,净资产中各项提留、剥离资产;
(四)专项用于职工身份置换补偿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变更使用权的土地、房产拍卖收入,企业拆迁补偿费,通过批准的国有集体债权,废旧设备处置收入等;
(五)提取和应解缴的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经费。
第三章监管机构工作职责
第五条区监管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指导全区改制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改制企业资产监管有关制度和规定,指导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改制企业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指导、组织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对改制企业改制方案的落实情况、职工权益保障情况、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资产处置使用情况等进行督查和审计;
(四)定期检查、督促、通报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对改制企业资产管理、改制方案落实、职工权益保障、规范运作等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对改制企业不落实改制政策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管会批准;
(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监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促、指导改制企业贯彻实施改制方案;
(二)协助改制企业按有关改革政策规定安置职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对改制企业处置资产变现收益的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管;
(四)协助、督促改制企业按要求及时办理工商、税务、房产、土地等资产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五)做好改制企业资产监管相关的协调服务工作;
(六)协助区监管办做好其他工作。
第四章资产监管办法
第七条改制过程中留存在企业的国有集体资产及债权,凡未明确债权关系,改制后企业必须向财政及主管机关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期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必须向债权机关申请延期。
第八条改制企业因发展需要,需处置监管范围内资产的,除按程序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形成决议外,必须报经区监管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改制企业未按改制方案安置职工的,对其向上争取的企业扶持资金、技改贴息资金、政府各项奖励资金、返还税金等应优先用于解决职工权益问题。
第十条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等变现收益,必须首先用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支付职工身份置换补偿费、偿还职工欠款,然后再用于实施搬迁改造、投入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等,确保用于职工权益和企业发展等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改制企业未按改制方案安置职工或国有集体资产未全部退出之前,应限制其非生产经营性投入或进行高档消费,如建造、装修办公楼、购买高档轿车等。
第十二条改制企业对列入监管范围的资产使用不当,应用于职工安置的资金而挪作它用的,由区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监管会的要求对该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改制前属集体性质的企业改制后由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计),审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区监管会每半年组织一次按照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相关内容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改制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随意处置国有、集体资产或不按期归还国有集体债权的;
(二)处置资产的变现收益不按规定合理使用的;
(三)未按改制方案安置职工或职工安置没有全部到位的;
(四)职工权益问题未解决,进行高档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投入的;
(五)不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范运作的;
(六)其他应处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改制企业对列入监管范围的资产随意处置或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给社会及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区监管会认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区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因不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监管办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区内改制事业单位,涉及本办法管理范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金融部门在改制企业的国有债权不列入本办法的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