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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基本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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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基本方法

第1篇

关键词:矿区地表移动变形预计;基本原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all in summarizes the surface deformation is expected to move in the basic theory and method,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probability integral method and the relevant formula is expected to. Probability integral method in our country mining subsidence prediction model of application is the most common, and its expected high accuracy, easy to use.

Keywords: mining area is expected to surface movement deformation; Basic principle

中图分类号: TU4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开采沉陷预计的基本概念

对一个计划进行的开采,在开采进行以前,根据其地质采矿条件和选用的预计函数、参数,预先计算出受此开采影响的岩层和(或)地表的移动和变形的工作,称为开采沉陷预计,也称岩层和(或)地表移动预计(或计算),简称“预计”[1]。

预计时用到的地质采矿条件有:煤层的法向开采厚度(采高)m,煤层倾角a,采空区下山边界、上山边界、走向主断面上的开采深度以及平均的开采深度、、、,采空区走向长、倾向斜长,顶板管理方法,上覆岩层的性质,工作面形状和工作面推进进度等。

1 地表移动变形预计的内容

根据预计的要求、保护对象的空间位置和开采矿层的情况,一次预计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

(1)最大值预计;(2)主断面上的移动和变形预计;(3)地表任意点移动及变形值预计;(4)岩体内任一点移动及变形值预计;(5)多工作面和(或)多煤层开采时岩层和地表移动预计。

2 地表移动变形预计的基本方法

开采沉陷预计是矿山开采沉陷学科的核心内容之一,利用预计的结果可以定量地研究受采动影响的岩层与地表移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分布规律。预计对指导“三下一上”的煤炭开采具有重要的作用。开采沉陷预计的方法有多种,本文着重介绍概率积分法。

3 开采沉陷预计的概率积分法

概率积分法预计模型在我国开采沉陷的应用中是最普遍的,其预计精度较高,使用方便。利用概率积分法对煤层开采引起的地表移动与变形的预计,是一种针对地表移动盆地稳定后的预计。本章详细阐述概率积分法预计公式。

3.1 基本公式

预计地表移动和变形的基本计算公式假设条件如下:选择工作面边界(即煤壁)正上方的地表点作为横坐标轴x的原点,x轴沿地表指向采空区,纵坐标轴W(x)为横坐标为x的地表点的下沉值,W(x)轴铅直向下;纵坐标轴U(x)为横坐标为x的地表点的水平移动值,U(x)轴铅直向上。则倾向达到充分采动、走向半无限开采时走向主断面的地表移动和变形预计公式[1]为:

(2.1)

式中:W(x)─横坐标为x的地表任意点的下沉值;i(x)─横坐标为x的地表任意点沿x轴方向的地表倾斜值;K(x)─横坐标为x的地表任意点沿x轴方向的地表曲率值;U(x)─横坐标为x的地表任意点沿x轴方向的水平移动值;─横坐标为x的地表任意点沿x轴方向的水平变形值;─概率积分函数(,其中u=); ─地表最大下沉值;q—下沉系数;r─主要影响半径(,其中为主要影响角正切,H为开采深度);b─水平移动系数;m─开采厚度;a─煤层倾角。

3.2 预计参数

1. 下沉系数q

当实测资料是在走向和倾向都达到充分采动条件下观测站所得的最大下沉值时,下沉系数q可根据下式进行计算:

(2.9)

式中:m—煤层的法向采厚;α—煤层倾角。

2. 主要影响半径r及主要影响角的正切

受半无限开采的影响,除下沉值以外(在x>r处下沉接近或达到最大值),主要的地表移动和变形值均发生在(-r,+r)的范围之内,故称r为主要影响半径。而主要影响角正切是开采工作面的深度与主要影响半径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 (2.10)

由于不像r那样随采深H的变化而改变,便于进行不同观测站实测参数的比较,所以一般都使用作为概率积分法的参数,它也是表示移动与变形范围的主要参数,主要与覆岩岩性有关,其次也与开采深度和采动次数有关。一般认为,岩性越硬,其值越小,主要影响半径越大。一个大矿区,由于岩性的差别,也有变化;对于重复采动的情况,由于重复采动使岩性强度降低,有所增大[1,2]。其确定方法为:在实测下沉曲线上分别确定下沉值为0.16和0.84的点,它们和下沉值为0.5的点(下沉曲线的拐点)之平距均应为0.4r,再从中求出r。若两个平距求得的r值稍有不同,可取其平均值。

3. 拐点偏距

确定拐点的位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地表下沉盆地重要特征点的位置,也决定着整个下沉曲线与煤柱边界的相对位置。因此,精确地计算拐点偏距至关重要。在拐点处,地表的移动变形值具有以下性质:下沉值为、倾斜和水平移动值达到最大、曲率值为零。

4. 水平移动系数b

水平移动系数是指在充分采动或接近充分采动情况下,地表最大水平移动值与最大下沉值之比.

对于走向主断面,可直接利用实测的最大水平移动值和最大下沉值求取b值,即:

(2.11)

一般情况下,水平移动系数随地质采矿条件的变化规律不太明显。水平移动系数随煤层倾角增大而增大[3]。

5. 开采影响传播

开采影响传播角是倾向主断面预计特有的参数,表示倾斜煤层开采条件下,地表下沉曲线向下山方向的偏移程度,其取值为下沉曲线的拐点与同侧采空区计算边界(考虑拐点偏移距后)的连线与水平线在下山一侧的夹角。其值主要与煤层倾角、岩性有关,与采宽、采深等关系不明显,以及是否与其他因素有关等,还处于探索阶段[1,3]。根据我国部分煤矿实测所得,影响传播角可按下式[1]计算:

(2.12)

式中:k为小于1的常数,一般取值在0.5~0.8之间。在预计精度不高时,可取文献[1]中给出的的经验值。

参考文献

[1] 何国清,杨伦,凌赓娣等. 矿山开采沉陷学[M]. 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4

第2篇

关键词:主题辩论;媒介素养教育;设计;活动;评价

Abstract:The debate is an ancient form of intelligence strategy development; thematic debate is offered to apply to the t Media literacy education. The information age based on convenient access to information, need more training and enhance learning and language expression, thinking ability; the Regularly update of media technology determines some course contents of the "modern educational technology" need to timely update and supply; natural class organization form to meet the basic elements of classroom debate activities. A complete classroom debate activity includes five aspects: topic choice, design, preparation, implementation, summarizes. On the basis of it can strengthen the objective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the students’ debate activities to better guide and support students to learn effectively thinking state practice and exploration of further.

Keyword:thematic debate; Media literacy education; design; activity; evaluation.

辩论作为人类古老的智略发展形式,是人类思想交流的一种方式,在言语的交锋与思想的碰撞中逐步将对问题的认识引入更深层次,辩论这一形式应用至今,可以在不同领域中展开,如学术辩论、法庭辩论、政治辩论等;此外,辩论还可以作为一种教育教学方法,对于辩论主体而言,在提高语言表达能力、训练辩证批判能力等方面见长。除了对辩论主体而言具备的自主学习涵义之外,对于学习集体(辩论团队及观者)而言,还兼有协作学习涵义。主题辩论教学法广泛应用于语言、法津、思政、经贸类专业教学中。笔者尝试将主题辩论这一教学法应用于《现代教育技术》公修课教学中,期望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增加课堂互动的机会、提高课程教学的效果,探究主题辩论在媒介素养教育中的应用策略。在所在学校本、专科层次、文、理类15个师范专业的《现代教育技术》课程教学中应用了主题辩论法。主题辩论活动贯彻学生为学习主体的理念,以问题为纽带、以任务为依据,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联通信息收集、甄别、分析与加工、应用等信息能力训练环节,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与辩证批判思维。

一、辩论法应用的考量

(一)培养目标分析

《现代教育技术》课程旨在培养师范生的教育技术能力,提升其媒介素养。辩论在本质上是针对特定问题的思考过程的模拟,并将思维过程以语言这一外显形式呈现,在进行辩论的过程中,辩论双方都在积极寻找对方思维或语言的漏洞进行辩驳。辩论作为人类生活中一种言语行为,在信息获取便利的今天显得十分重要,辩据的真实准确性,离不开对获取信息的甄别、分析、与应用。此外,辩论思维的严密性及其辩驳的准确性与适时性则对发展学生思维是有帮助的,如辩证思维、类比思维等。

此外,媒体技术变革的常态化决定了需要关注并探讨新媒体及其应用问题,在涉及新兴媒体,如电子书包、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等,这些在当前大学生中已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而在学生前期准备辩论材料时,在已出版的书籍资料中是很难找到相关的资料,因而,基于网络的信息检索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搜索获取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在海量信息获取的基础上再进行信息搜索、加工、甄别、取舍、加工、分析、整合信息,有助于训练学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将信息素养的提高落到实处;此外,就这些主题的辩论结果而言,则使学生体验到如何正确看待这些新兴媒体,在技术使用过程中,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进行自我教育,提倡理性、有节制地使用这些媒体。

第3篇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学科教学中连接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点与社会实践的重要桥梁。通过各种鲜活的社会实践个案,在案例教学方法中,法学专业学生不仅能够加深对相关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点的掌握,同时也能培养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独立分析案件的能力;不仅能够促进学生学习本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点,同时,不同案例的具体分析也能自然地将学生的学习视角扩展到相关法学领域,甚至更宽的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中。

鉴于案例教学法对法学教育多层次目标实现的巨大贡献,该教学方法在当今法学学科教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种相当普遍的教学方法。

2法学教育中传统案例教学法的缺陷

在传统案例教学法中,教师负责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具体讲解分析等全部工作,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很难体验到相应的主动性,因此,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领域已经开始受到相应的批评。总体而言,法学教育中的传统案例教学法存在以下缺陷:

2.1传统“授课式”教学方式缺陷的延续:学生参与程度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不同阶段的教育体系中,教学方式主要以“授课式”教学方式为主。在这种教学方式中,主要强调教师点对面的单纯授课,学生被动地授受教师所讲授的知识和信息,对所接受的知识和信息缺乏自我思考与独立判断的训练。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引入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打破这种刻板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点与社会实际案例结合的过程中对教师的讲授和分析提出质疑,以批判和怀疑的视角来授受应掌握的知识。

然而,从现实来看,法学教育中传统的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仍然没有起到提高学生参与程度,培养学生批判视角的效果。实际上,在绝大部分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教师一般只按照自己备课的资料和理顺的思路来讲解相关案例,在课堂上很少有针对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过程。即使个别教学中存在相应的师生互动,也仅仅是教师为了检测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或基本知识的程度而进行的测验式的提问,很少涉及师生针对案例的分析而产生不同意见或对立观点的情况。因此,法学教育中的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基本上承袭了我国传统的“授课式”教学方式的缺陷,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缺乏相应的主动性,参与程度整体不高。

2.2教学效果不深刻:传统案例教学方式的“后遗症”

在传统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方法中,由于学生参与程度不高,因此,这种案例教学法对学生所产生的教学效果相当有限。学生上课时被动地接受教师对某个案例所作的介绍、讲解和分析,但由于没有作为案例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人的角色参与其中,案例讲解分析完毕之后,应该掌握的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点仅被学生浅显接受,没有留下深刻印象,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已经学过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很可能又将“付之东流”。

3法学教育中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概述

所谓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是指由学生选取案例资源、由学生分析案例和讲解案例,并由学生对案例进行辩论,学生在案例教学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案例教学方法。[1]在法学教育中,英美法系国家的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适用较为普遍,这种教学方法的特点及优势如下。

3.1学生全程参与:学生主动性增强

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学生参与了案例选取、案例分析、案例讲解以及案例辩论的全部过程。在这些案例教学过程中,任何一个步骤缺少学生的参与,都可能直接影响到该案例教学方法的效果。

例如在案例选取这个经常为大部分法学教师所忽视的阶段中,学生在考虑一个案例是否合适作为某个法学基本理论或基本知识点的讲授资源时,应当首先考虑该案例是否充分涵盖基本理论或基本知识点内的全部有效知识内容,同时还应当就相关辅知识点的涵盖范围进行适当考虑。例如在选取公司法中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案例时,学生除了应注意案例中是否涉及股东持股比例、持续持股时间等知识点之外,还应注意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等知识点的内容;由于是诉讼类案例,因此,除应注意案例中的公司法基本知识点之外,还应注意案例中是否涉及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法中相关知识点的问题。

因此,从上述内容可见,案例教学中的每一个步骤对学生来说都是相当重要的,就案例选取阶段而言,案例选取的过程其实就是考察学生是否牢固掌握好法学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点的过程。案例分析、案例讲解以及案例辩论阶段对学生而言都能起到类似的效果。

3.2教学效果深刻

学生主动参与案例教学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这本身对于巩固和加强学生对相关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点的学习有较强的帮助作用,经过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取、案例分析和案例讲解等阶段,准备案例教学的主讲学生对相关理论和基本知识点都应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掌握。

与此同时,没有准备案例教学的非主讲学生在听取主讲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讲解之后,主要通过案例辩论阶段参与该案例的学习。如果赞同主讲学生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则非主讲学生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所得到的教学效果与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法没有太大区别。如果不赞同主讲学生的分析和讲解结果,则非主讲学生可以在该阶段与主讲学生进行相应的辩论,通过辩论来增强对相关法学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点的掌握。

当然,在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学生对教师的分析、讲解不满意时,也可以和教师进行相应的辩论。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尊重师长”的历史传统,学生很少对教师的观点与看法持怀疑态度,更遑论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就教师刚刚发表过的观点进行“针尖对麦芒”式的辩论。这一问题在学生主导型的案例教学法中可以得到很好地解决。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由于案例准备与主讲人是学生,课堂下的听众也是学生,听众与主讲人都是平等的身份关系,因此,对于主讲学生在案例分析、讲解阶段所发生的问题,非主讲学生都可以以一种轻松的心态发表自己的见解,甚至会根据所应掌握的法学基本理论或基本知识点对主讲人的案例选取的合适性提出自己的看法。因此,通过主讲学生对案例的选取、分析和讲解以及非主讲学生与主讲学生的辩论,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对学生所产生的教学效果要比传统案例教学法更为深刻。

4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在法学学科教学中的具体适用

在法学学科教学中,由于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自身的特点,因此,这种教学方法应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同时,教师在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中也应起到相应的引导作用。

4.1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具体适用对象

由于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能力、讲解能力以及辨析能力有相应较高的要求,因此,这种案例教学法最主要的适用对象是研究生(包括法学研究生与法律硕士研究生)。对于本科阶段的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学相关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点不复杂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应对非主讲的学生布置相应的提前阅读要求,以保证非主讲学生在相关案例探讨时可以与主讲学生进行相应的互动。

4.2教师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的具体作用

第4篇

1.能大胆、清楚地表述喜欢/不喜欢晴天/雨天的观点,对辩论活动感兴趣。

2.初步了解辩论活动中常用的陈述、对比、假设、反问等方法。

3.能遵守轮流发言、举手示意、有序抢答等基本的辩论规则。

准备:

1.带领幼儿了解晴天和雨天给生活带来的好处及不便;观看成人进行辩论的视频,了解辩论的基本过程。

2.准备“晴天”和“雨天”的图片各一幅,“辩论”“陈述”“对比”“反问”“假设”等字卡各一张;黑板一块、长条桌一张、小椅子若干。

过程:

1.引出辩题,激发幼儿兴趣

(1)教师出示“晴天”“雨天”图片,组织幼儿谈论,引出辩题。

师: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地方,晴天的时候多还是雨天的时候多?你更喜欢晴天还是雨天?

(2)教师小结:你们的观点不一样,有的喜欢晴天,有的喜欢雨天,相信你们一定有自己的理由。

2.营造辩论环境,引导幼儿了解辩论的基本含义,激发幼儿想说的欲望

(1)出示字卡“辩论”,引导幼儿讨论“什么是辩论”。

教师小结:辩论就是争论。大家有两种不一样的观点,每个人都来说出自己的理由,最重要的是要说服对方,这就是辩论。

(2)请幼儿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分为“晴天组”和“雨天组”。若出现两组人数不等的情况,教师根据现场情况引导幼儿进行观察、分析和讨论,并加以调整。

3.进行第一场辩论:轮流发言,阐述自己最想说的理由

(1)讨论:你在发言的时候要看着谁?别人发言的时候你要怎么做?

(辩论前讨论这两个问题,意在帮助幼儿认识到辩论活动的两条基本规则:注视对方和注意倾听。这样可以为有效辩论和有序辩论活动奠定基础。)

(2)幼儿轮流发言,阐述自己喜欢晴天或雨天的最想说的理由。

(采用轮流发言的方式,一方面给予每个幼儿均等的参与机会,另一方面也让每个幼儿潜意识里有一种适度紧张感,促使他们积极调动已有经验参与辩论。让幼儿“说自己最想说的理由”则是有意降低了参与的门槛,提示幼儿从说自己能想到的话语开始,打开话匣子。)

晴天组A:我喜欢晴天,因为晴天时可以晒被子。

师:她说得完整不完整?

幼(合):完整。

师:先说了自己的观点“我喜欢晴天”,然后说出理由“因为晴天时可以晒被子”。

晴天组B:我喜欢晴天,因为晴天时可以出去玩,雨天时不可以。

晴天组C:我喜欢晴天,因为晴天时可以去外面杀杀菌。

晴天组D:我喜欢晴天,因为晴天可以穿裙子,雨天不能穿裙子。

师:你再想一想,是这样吗?

晴天组E:我喜欢晴天,因为晴天时可以晒被子,可以户外活动。

师:好像有个小朋友说过晒被子了。

晴天组F:我感觉晴天好,因为晴天时太阳可以发电。

师:你懂得好多啊。现在轮到雨天组的小朋友了。

雨天组A:我喜欢雨天,因为雨天可以听到哗啦哗啦的声音,晴天听不到。

雨天组B:我不喜欢晴天,因为夏天时在外面玩,太阳会把我们晒黑。雨天不会把我们晒黑。

师:所以……

雨天组B:所以喜欢雨天。

雨天组C:(看着教师)我喜欢雨天,因为雨水可以浇花。

师:你该看着谁啊?

雨天组D:对方。我不喜欢晴天,植物晒多了太阳就会枯萎。我喜欢雨天,雨天可以帮植物浇水,还可以让我们知道什么叫节约用水。

师:她(雨天组D)知道要看着对方。

雨天组E:我喜欢雨天,因为小草、大树和花都长大了。

师:哦,雨天帮助它们浇水了。

师(小结):你们都说出了自己喜欢晴天或雨天的理由,表现得非常自信,而且说得很清楚。

4.进行第二场辩论:举手发言,说出更多不一样的理由

(1)鼓励幼儿相互交流,说说自己不一样的理由。

师:除了刚才说过的理由,还有没有其他理由能证明你的观点呢?现在给大家一分钟时间,先和你旁边的小朋友互相说一说。

(“举手发言”的形式让辩论进入自主自发的阶段。“说说不一样的理由”意在拓宽幼儿的思路,引导他们调动已有经验从不同角度寻求论证并组织语言来表达,同时也向幼儿渗透了多角度看待问题的意识。一分钟的相互交流让经验丰富的幼儿有组织语言的时间,也让缺少经验的幼儿得到一些启发和借鉴。)

(2)鼓励幼儿举手说出更多理由,并现场给予反馈,对幼儿的语言进行梳理。提示幼儿遵守“举手发言、安静倾听”的辩论规则。

师:现在进入辩论的第二个环节:举手发言。我是主持人,想发言的小朋友请积极举手,看谁能说出更多不一样的理由来。

雨天组E:下过雨之后,天上会有彩虹出来,所以我喜欢雨天。

师:你的理由很好。

晴天组B:我喜欢晴天,因为晴天可以让植物有充足的阳光。如果是雨天,植物就可能会被淹掉。

师:他说得非常完整,而且用了一个很好的词“如果”,“如果是雨天,就……”。

雨天组A:雨天时可以玩泥巴,晴天时太阳一晒,泥土就变干了,就不能玩泥巴了。

晴天组A:晴天时开车视线好。

雨天组B:我没听清楚。

雨天组D:晴天时开车视线好。

师:你怎么没听清楚,他怎么听清楚了?

雨天组B:视线和雨天有什么关系啊?

师:有什么关系呢?想一想。

雨天组D:太模糊了。

师:什么太模糊?

雨天组D:雨下到反光镜上,司机都看不清路了。

师:所以晴天时视线好。(提醒雨天组B)你想讲话没关系,但是要举手。

晴天组C:雨天时不可以出去运动,晴天时可以出去锻炼身体。

师:“雨天时……晴天时……”,拿晴天和雨天比一比。

雨天组F:雨天开车的时候,雾气蒙住了玻璃就可以在上面画画;如果晴天的话,就不能画画。

师:看来你画过。你们画过吗?

幼(合):画过。

雨天组B:如果是雨天,一出去,雨水就可以帮我们洗车。

晴天组D:我喜欢晴天,因为晴天时可以户外活动;雨天不能,下多了雨就会发生水灾。

雨天组D:我喜欢雨天,因为雨天时有各种各样的伞,这样我们城市的道路就会变成彩色的了。

师: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们的城市一定特别漂亮。

师(小结):在举手发言中,你们说出了更多不一样的理由,而且用了一些方法来和对方辩论,非常棒。

(幼儿较多运用“对比”来阐述自己的理由,无意中开始了“对辩”。教师发现这一契机后,一方面梳理幼儿表述不完整、语义不清的语句,另一方面对幼儿较多使用的辩论策略作一些提炼。比如,教师追问“什么太模糊”,使幼儿进一步解释自己的观点。又如,教师立刻将幼儿的观点概括为“拿晴天和雨天比一比”,提炼出“对比”这一辩论策略,让幼儿意识到自己言语中的智慧。这种即时的反馈、梳理和提升,无疑会提高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增强幼儿辩论中的策略意识,也为接下来的自由辩论作了铺垫。)

5.进行第三场辩论:自由辩论,反驳对方的观点

(1)引导幼儿讨论:自由辩论是怎样的辩论?辩论最重要的是要说服对方,那么怎样才能说服对方?

晴天组B:就是要从对方的观点说起,比如我是晴天组的,我要说雨天不好。

师:可以说它怎样不好。

雨天组D:要把晴天和雨天不好的地方都找出来。

师:你要找谁的不好?

雨天组D:我找雨天的不好。

雨天组C:找晴天的,你的对方的。

师:别晕了,别自己把自己说服了。

第5篇

1.通读小古文,读懂文意,了解通假。

2.学习有条理的辩论方法,初步学会有气势的辩论技巧。

3.多元拓展,了解有关太阳远近的科学知识,感悟孔子实事求是的品质。

从以上三个目标定位来看,一方面,我们要学习古文的知识,包括停顿、节奏、通假等等;另一方面我们要学习两个小孩辩论的艺术,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再一方面,我们还要明白关于论题的科学知识,读懂孔子这个人。

在以往的课中,我们过多地开发了阅读教学的阅读功能,旨在提高和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语文课堂教学,要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要让学生在实践运用中学习语文,这就离不开口语交际的运用。可以说,语文课大部分是要依靠口语交际的语言作为交际素材的。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教会学生说话,让学生在叙述、提问、辩论中发展思维,提高能力。所以,在阅读教学中,口语交际的学习应该跟阅读教学同步进行。本课的教学,就可以从“辩”字入手,指向口语表达。

一、初读课文,读得通顺

先让学生充分读课文,初步感知古文的韵味;接着检查朗读,疏通读音,读准节奏。同时,在借助重点词句的朗读中理解短文的意思,了解通假,最后齐读展示。

这样设计的目的,是试图拉近学生与小古文之间的距离,要让学生与文本充分接触。之后,引领学生初步领会其文意,让学生读通、读好,经历一个从陌生走向熟悉的真实过程。

二、理解文意,辩得明白

首先锁定第二至第五自然段,理清两小儿辩论的观点和依据;然后呈现非连续性文本(表格),让学生借助非连续性文本说话,感受两小儿辩论过程的条理性;第三步借助朗读,读出反问的语气,感受两小儿辩论的气势;最后,补充孔子资料,以“孔子是否有智慧”为辩题,学习文中辩论的方法并尝试运用。

这一板块的设计努力将口语交际引入课堂,从特定的文本中发现“争辩式语言”的交际形态,并契合文本特点进一步尝试运用。同时,借助板块的活动,将课堂学习的主动权交还给学生。将连续性文本转化为非连续性文本,再借助非连续性文本进行说话训练,由学生自己理清辩论的观点、依据及方法。“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随课文情境迁移练习,这是学生自主学习、练习提升过程的展现。

三、熟读成诵,演得形象

借助“演戏”的情境,先由学生自主背诵,巧记台词,再通过个别汇报,强化辩论式语言表达语气,最后集体表演,内化积累。

学古文,积累是非常必要的环节。增加古文语言的积累,可以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借助“演戏”,尝试将“理”与“趣”融通,一方面在表演中发现辩论展示的基本技巧,另一方面,在演中说出趣味,增加学生学习古文的兴趣。

三个板块的构建,其实就是学习古文的三个基本步骤:读通、读懂、积累。三个板块以学生的活动命名,实际上就把学生推到了教学的前沿,让学生在真正的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内化知识,提升能力,努力体现“以学为主”的课堂。

第6篇

PS:以下均为作者听讲座所做的随堂笔记,部分内容不全,敬请各位多多包涵、指正。

什么是辩论?

定义:辩论是人们持不同立场对同一对象展开争论的过程。

辩论常常是一个批驳谬误,探求真理的过程。因此,辩论的意义在于:明理即辩。

辩论的作用:

1.探求真知真理,弘扬价值观;

2.关注社会生活,激发社会责任心;

3.培养科学的思维模式和思考方式;

4.吸收和郑和多元化的知识和信息;

5.展示语言风采,弘扬口才魅力;

6.提升人际关系的能力,扩大人际交流的范围,培养公众情感。

一、辩论思维:辩论的灵魂和基础

辩论中,对辩题的分析是否透彻,思路是否清晰,反应是否敏捷,想象是否丰富,推理是否缜密,引据是否合理,配合是否默契等等,都是以思维为基础的。

辩论过程是一个充满逻辑推理、演绎论证的过程,需要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广博的知识。因此,辩论不但带有浓厚的学术色彩,而且是一种滴水不可漏的思辨之战。

1.思维方式:发散性思维

是在思维过程中,通过知识、概念的重新组合,找出更多更新的可能方案、设想和解决方法的思维方式,是能够从不同起点、不同方向、不同角度、不同标准而得出结论,

再由这些不同方式得出的结论交织融合成一个思维体系。

又叫扩散思维、分散思维、辐射思维。

发散性思维的三个主要特征

1).表现为流畅、变通、独特;

2).流畅是指反应迅速而丰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表达出较多信息;

3).变通是指思维方式不落俗套,能够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势去创新,由此及彼,举一反三。

独特是指对事物有独到见解。

层次:流畅——变通——独特(最高层)

2.思维方式:收敛性思维

定义:将得到的素材在分析、综合、比较、判断的过程中重新组织,从不同的角度,将思维指向唯一正确的答案或最好的解决方案过程。即“收得拢”。

发散性思维和收敛性思维的配合运用

1).“散得开,收得拢”;

2).发散性思维为收敛性思维的选择提供了可靠的、广阔的依据。

3.逻辑推理:常用方法

(1).三段论

(2).归纳法

(3).类比法

(4).反证法

(5).两难法

逻辑推理:典型错误

(1).偷换概念(主动而为之)

(2).概念混淆(被动而为之)

(3).偷换辩题

(4).循环论证

(5).断章取义

(6).以偏盖全或以全盖偏

二、辩论语言

~汉语是辩论的血肉,辩论是汉语语言艺术的最高表现形式。

~辩论者要将自己的思想用语言完美地表达出来

1.辩论语言的特点

(1).精确性

要忠实于信息传递

(举例:《恐韩·韩乔生语录》)

(2).艺术性

#文采中运理,妙用修辞。(比喻、引用、夸张、排比)

#语美中含力,语言要有美感。

*语言秀

过分夸大了语言的作用,辩手成为语言秀的表演者。

缺乏朴实语言。

(3).攻击性

辩论语言是具有挑战性的攻势语言

(4).逻辑性

(5).简洁性

语言精练,清晰明了。

(6).多样性

有声语言+无声语言(人体语言、姿态语言、实物语言等)

无声语言要给人们的感觉:精神饱满、从容不迫、成竹在胸、正气凛然、气势磅礴······

(7).新奇性

指语言的内容要有新意,表达要让人觉得新奇。

(吸引评委注意,活跃赛场,一新制胜,给对手一个意外。)

(8).感染性:幽默

一是鲜明地表达观点;

二是营造场上的气氛;

三是给对方造成压力。

2.辩论语言的要求(有理、有力、有节)

1).口齿清晰

2).言简意赅

3).言之有别

4).言之有物

5).言而有序

6).言之有理

3.语音、语速、语调关系

三、审题与立论

审题

需要掌握的三个要点:

一是判别辩题类型:

1.矛盾型辩题

只需要论证本方的观点即可。

2.对立型辩题

双方的观点都需要论证。

3.比较型辩题

比较标准。

二是界定包括关键词在内的概念

(1).必要性

(2).基本方式

(3).注意事项

(4).关键词的界定:题眼

三是对辩题的价值判断

求真求实、抑恶扬善是基本价值。

立论

~立论的策略

(1).以哲学的眼光审视、分析命题;

(2).立足点高,超凡脱俗,纵揽全局;

(3).认识到双方立论的薄弱点;

(4).立论要做到严、新、奇。

论据

~特点:

(1).准确性(来源也要准确)

(2).典型性

(3).充分性

(4).新颖性和复杂性

(5).简洁性

变向论据

论证

(1).了解和把握论证因果关系;

(2).善于归纳论证的内容。

最佳立论

#能得到队员感情认同,引发观众共鸣,评委得到认可的立论。

#特点:

(1).逻辑性

(2).创新性

(3).攻击性

变向论点

定义:服务对方论点的论点。

出现的原因:对论点分析的不透彻、不到位。

纠正和拯救:再变向。

框架

底线

底线是一方必须坚守的基本立场,是不能更改的防线。

底线特点:(1).精练;(2).易懂易记。

底线一般以二至四条为宜。

寻找对方底线:观点证明。

检验底线: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进攻。

其他所有的观点都是由底线衍生并为之服务。

四、反驳与攻辩

反驳是必须进行的阶段。

反驳是反映辩手是否具有快速思维能力,敏锐的洞察力,迅速的语言归纳本领。

1.直接反驳

2.间接反驳

反驳的原则:服从真理。怀疑一切的反驳可能适得其反。

攻辩

注意事项:

(1).目的明确

(2).言简意赅

(3).击中要害

回答:

(1).设定条件回答法

(2).更换条件回答法

攻辩小结

五、自由辩论:核心

核心:形散而神不散。

自由辩论的准备

自由辩论的施行

六、辩论技巧

1.攻其要害

2.穷追不舍

3.利用矛盾

4.引蛇出洞

5.巧设圈套

6.李代桃疆

7.善用逻辑

8.慎用诡辩

七、仪态仪表

仪态:

1.头部

头部表现要沉稳庄重,频频点头或摇头都不适宜。

不能因表现不好而摇头:自我否定。

2.眼神、眼光

辩手目光要亲切、庄重、坚毅,表现出友好、沉稳、自信的风度。

3.笑容

辩手的笑容只能是微笑。

4.手势

原则:贵精不贵多,要适中得体,干脆利落,自然大方,表意确切。

通病:(1).生硬;(2).繁多;

(3).松散;(4).随意。

5.站姿、坐姿

仪表:着装与化妆

~着装

(1).庄重、统一,有特色。

(2).色彩上一冷色为主。

化妆

~效果:养眼(不是作秀)

八、辩风

1.队伍辩风:

1).雄辩: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

2).花辩:复旦大学;

3).戏辩:新南威尔士大学;

4).儒辩:武汉大学;

5).正辩:山西大学;

6).文辩:中山大学;

7).整辩:马来亚大学。

2.队员辩风

1).感情型和理智型;

2).权威型和非权威型。

3.培养辩风的途径:

1).端正人生观;

2).博览群书;

3).有意识地进行。

4.有益辩风的整体配合

卡尼曼的“前景理论”:在不失个性的情况下,优编队伍,分享亮点,而不是让一颗星“灼伤”观众的眼睛。

九、辩德

(1).要树立正确的辩论价值观;

(2).要树立正确的辩论道德观。

十、辩论心理

1.适于辩论的心理素质:

(1).成熟的自信;

(2).强烈表现欲;

(3).求胜心强;

(4).从容;

(5).自然的平常心。

2.心理层次

三个层次:

(1).要我辩;

(2).我能辩;

(3).我要辩。

3.心理环境

解决方法:主动了解,提前适应。

(1).宏观环境:比赛大环境;

(2).微观环境:辩手对赛场的心理适应。

4.心理调动

5.心理压力

~印象整饬

~怯场

6.辩论中的自我心理控制

(1).控制紧张

(2).摆脱冲动

(3).控制急噪

(4).避免压抑

(5).摆脱心理障碍

(6).适度控制同情心

对方心理控制

最佳效果:逆认反应

控制对方心理以攻心为主。

观众的心理控制

观众的心理特点:

(1).对信息的棘手具有选择性;

(2).对辩手的态度受自身的影响。

控制观众心理:

(1).以真情打动观众;

(2).用真心理解和尊重观众;

(3).以真本事赢得观众赞赏。

评委的心理控制

辩论中的心理干扰:

(1).用眼神和表情;

第7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理论;发展

就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某些局部板块内容或对概念的阐释、组合而言不乏自己的独创,但从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无疑是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参照或移植。这种理论体系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意识环境观照,是当时社会的产物,具有极强的时代色彩。而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意识、法律观念等等都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变化。理论必须与发展的现实相适应。民事诉讼理论作为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阐释,对民事诉讼实务的指导,同样必须与发展的社会整合,否则,不但不能指导民事诉讼的正确运行,反而会成为民事诉讼体制发展的桎梏,妨碍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以及社会普遍性公正的实现。在这种不断变化的社会大背景下,彼时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已逐步凸现出与当前民事纷争解决现实不相一致的缺陷。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的现实也已经伸出其看不见的手,尽可能地使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从局部开始契合于现实需要。呈现了一种与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在基本框架理念上有所差异,且不断发育的新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胚胎。这种发展的逻辑结果必然是一种新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诞生。本文即是对这种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逻辑变异的阐述。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是我国传统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和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的结合及发展的结果。如果单纯探究现行民事诉讼体制雏形的历史源渊的话,一般认为时期的民事诉讼方式和程序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的最初发端形态。新民主主义的民事诉讼方式和程序虽然不十分严密,但其近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框架已经形成。并且初步形成了与当时政府的民事诉讼不同的诉讼方式和程序。如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和着重调解的制度等等具有其特色的诉讼制度。[1]这种民事诉讼的结构特色一直为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民事诉讼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新民事诉讼法所继受。

解决民事纷争的方式和程序的存在和建立并不意味着就自然相应地形成了一整套有关的理论体系。不能否认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对如何解决民事纠纷已经有了某些比较明确的指导思想、感性认识和诉讼观念。但这些指导思想、感性认识和诉讼观念并没有形成或上升为理论,并一步体系化。20世纪40年代末以来,我国逐步引进原苏联的各种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诉讼制度。比较典型的是移植原苏联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该《通则》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确有重大错误时,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于再审。随着原苏联诉讼制度的引进,原苏联的诉讼理论亦随之被介绍到我国。50年代中后期一批原苏联法学家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和民事诉讼法典被翻译介绍给我国。其中作为体系化的民事诉讼理论教科书,当推原苏联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阿·克列曼教授的《苏维埃民事诉讼》。该书对我国建国初期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有很大的影响。克列曼教授在该书中的理论阐述和论理方法几乎成了一种“理论范式”1。其结构体系也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的范本。专题研究方面的专著,无疑应推原苏联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顾尔维奇的名著——《诉权》一书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影响最大,可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权的研究能够达到较高的水准与顾尔维奇的诉权研究成果是不可分的。在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影响下,我国在50年代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形成了小小的。当时已有学者论及民事诉讼法学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调解和民事执行等等理论与实务问题。

当时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并非完全是应民事诉讼实践需要而进行的理论探讨,不过是作为原苏联社会科学理论全盘移植过程中,法律领域内侧应性、介绍性研究而已。民事诉讼程序的最简化、柔软化是当时民事诉讼政策的基本要求,因此,粗放、简化的诉讼程序不可能对诉讼理论研究提出较高的要求。更谈不上诉讼理论的体系化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50年代至70年代的命运与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在50年代画出一道不大的抛物线后,便基本消失在地平线上了。

在沉寂几十年后,中国法制的重建使中国民事诉讼法终于以“试行”的面目实施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再生和发育。对民事诉讼法条文的阐释是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直接准备,即使是最简单的平面阐释,也要求在理论上加以说明。由于我国本无现成的理论,此时,阐释者所依据的理论就只能借助于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而且民事诉讼法立法在基本模式的构架上是以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参照的。因此,运用与该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相适应的理论来加以阐释也是合符逻辑的。为了满足全面阐释的需要,还要求学者们从体系上对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结构进行理论说明。因此,自觉地全盘移植原苏联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实际上成为一种必要的行为。这种移植和接受的结果,表现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相继出版的几本具有权威性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现在看来也许会觉得它们还显得不那么丰满和厚重,但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当时亦属不易,对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无疑是雪中送炭。[3]此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完成对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移植。到目前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从基本体系结构上看并未突破这些教科书所树立的体系结构。

从传统模式而言,无论何种理论体系的建立总是希望具有自己的特色,越具有自身的特色,便越显现出该理论体系的价值。然而这常常只是人们的愿望而已,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具备诸多主客观条件,需要相当长的智识积淀,要求具备良好的理性文化环境,经过认知理论的铺垫、融合、借鉴才能够铸造出具有彼此有机内合的理论体系。因此,客观地讲,就我国的理性认知环境和条件下,独立地生成一种完全属于自己的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理论尚未体系化,不是没有道理的。[4]不过,所谓尚未体系化,这大概是指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没有建立起完全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二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还存在不整合、残缺的现象。要说第一种情况,则大概在很长的时期内也无法实现。第二种情况则是在肯定已经存在体系的前提下指出其体系自身的不足,与体系是否建立没有关系。正是因为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已经存在,才使对这种理论体系的评价和对该体系变化发展的论述具有了前提。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化过程已经完成。这一过程是通过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移植、借鉴的方法予以实现的。在这个理论体系中,其理论基础是诉和诉权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架构了原则体系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讼主体理论、诉讼行为理论、诉的变化分类和种类、诉的主体和诉的客体合并理论(具体体现为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反诉等等具体诉讼形式)、证据理论、判决理论和执行理论,从而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

这套理论体系是从原苏联移植而来的,但该理论体系的外壳和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则并不是在原苏联自生的。不过是因自己国家的历史延续,通过俄国对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继受扬弃了的理论体系。原苏联在保留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结构和若干理论板块的同时,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进行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改造。在形式上的改造性移植方面,对诉和诉权的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的变化、分类和种类等等都予以保留,筛掉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认为比较晦涩的理论板块,如当事人适格理论、既判力理论等等。尽管按照自己的意志过滤了某些本与其他理论板块协调配套的理论板块,但还没有完全影响其民事诉讼理论的体系化。在质的改造方面,主要是以国家干预为基本指导思想,调整了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法院作为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原苏联并没有直接抽掉该体系结构的理论基础,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形式结构上,仍然大致保留了整个体系的完整性。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质的改造,具体是通过对基本原则的重新解释来实现的。基本原则虽然是一种制度性的规范,但基本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体制中的基本规范,对民事诉讼体制的运行有重大的影响,又由于民事诉讼理论与民事诉讼体制的相互关系。因此,对基本原则的理论阐释也将对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起统合协调作用。

改造是直接针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两个原则——辩论原则(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处分权主义)。改造的结果是完全抽掉了辩论原则的内核,对处分原则予以了实质上的否定。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约束民事裁判者的基本规范,它至少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根据;其二,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执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其三,法院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得到心证,该事实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5]尽管原苏联民事诉讼中也规定了所谓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理论上也把这两个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原苏联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却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加以重述的辩论原则。其含义已经完全区别于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有权引证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处分证据;检察长有权证明案件的情况,而法院则有权调查对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和收集证据,……”。[6]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家多勃罗沃里斯基更明确地指出:“苏联诉讼的证明制度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在于,不仅当事人(原告人、被告人,参加案件的检察长或被吸收参加案件的第三人)等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能够证明自己要求的证据,而且法院也有权自己主动收集证据,以便查明当事人真实的相互关系。”[7]通过重新注释,获得了制度性改造。即重新调整了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原来以“亚当事人主义”基本模式为特征的民事诉讼体制改造成为以绝对职权主义基本模式为特征的民事诉讼体制,实现了两种相对基本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在原苏联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权利的国家干预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法院无论在收集证据,或者在审查双方当事人关于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请求以及和解等声明方面,都要进行广泛的干预,目的是要帮助当事人实现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国家干预在原苏联不仅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则,具体地贯彻于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中,在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也得到体现,成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干预的原则化也是对传统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实质性扬弃的必然结果。应当注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所建构的认知基础是与程序规范相对应的实体法关系的性质,这种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基于这一基本的认识论,原则上自然要排除国家对私权利的干预。但在原苏联的理论范式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法性质是被予以断然否定的。这也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内实施国家干预的理论依据。因此,如果不抽掉原辩论原则的实质内含,将处分原则予以降位,就必然造成原理论体系与现有认知基础的紧张冲突。为了消除这种紧张冲突,同时又要维持理论上和制度上的形式要求,就不得不以原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空洞化和体系内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紧张冲突为代价。

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强烈的批判性和预设的优越性。任何理论体系的建立自然都是建立在对过去理论体系的批判之上的。由于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被预设为与原有理论体系的绝对对立面,因而这种批判性就更加尖锐和激烈。几乎在整个民事理论体系和各个具体理论板块中都可以闻到这种批判的火药味。本来理论的批判是对理论的认识和评价,但这种批判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批判自身也构成了一种新的理论的组成部分。理论体系变为批判性的理论体系。同时基于对法律阶级论的固识,新民事诉讼体制的优越性评价也和批判性理论合璧成为新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两点在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代表人物克列曼的民事诉讼法著作中体现得最为充分。

我国所移植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一个被原苏联经过改造和加工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所具有的基本特点,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均存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中尽管也有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但和原苏联一样,给予了重新注解,实际上是直接引用了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解释。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地位是显赫和重要的,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是社会主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这一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辩论原则的一般理解,辩论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对案件的实体方面和诉讼程序方面所争议的问题。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对辩论原则的这种理解和界定,实际上使当事人的辩论行为失去了对裁判者的拘束,必然使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辩论原则非原则化,成为非约束性原则。传统的辩论原则之所以能够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就在于它能够使当事人的辩论行为真正有效地拘束裁判者,从而实现当事人的辩论权。从实质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辩论原则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化的抽象原则,而没有具化为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

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另一个拘束裁判者的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中是受到限制的,其限制的目的就是在一定范围内使裁判者摆脱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拘束。这种限制被同样认为是贯彻国家干预的需要,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没有明确提出国家干预原则,但是,国家干预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是被反复强调的。也就是说,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国家干预理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同样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说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模式与原苏联具有同构性。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批判性和预设的优越性虽然没有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那样突出,但这种特点同样实际存在。具体的表现方式是在具体诉讼制度论的比较中展开对他方的批判和对自我的颂扬,其批判的理论范式仍然是原苏联的理论范式。

在具体的诉讼理论方面,我国民事理论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移植和吸收也是比较充分的。尤以对诉权理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和判决理论的继受最为典型。原苏联的诉权理论与传统大陆法系的诉权理论相比具有十分突出的特点。其诉权论的特点在于,诉权是表示多种概念的术语。“在苏维埃法中具有不同的意义。一是指程序意义诉权。它是‘为促成并坚持某一具体民事权利纠纷的法庭审理以及解决的权利,也是要求对具体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二是实体意义诉权,它是指‘处于能够对义务人强制实现的状态中的主体民事权利’。”[8]把上述观点整理概括就可以明确诉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种诉权理论被称为“二元诉权说”。由原苏联著名诉讼法学家顾尔维奇所主张的上述诉权学说成了原苏联诉权的定型格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可以说是忠实地接受了二元诉权学说。具有权威性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大都持这种观点②,认为诉权的涵义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程序意义上诉权。它是指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板块部分也是全面吸收了原苏联的理论。原本起源于德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在原苏联民事诉讼中也同样被进行了改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提出本来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在联系,在民诉领域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模式移植的结果。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中当事人与法院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法律关系理论始创的初衷。然而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把法院置于民事诉讼领导的地位。按照多勃罗沃里斯基的说法,“法院在诉讼中居于领导的地位,它引导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活动,并促使他们行使和履行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9]这种变化是很自然的,原苏联民事诉讼中国家干预原则和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都要求在实际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

诚然,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全面吸收和移植,但亦不能否认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制中继承了我国过去民事纠纷解决的传统,并把对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论,并溶进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之中。最突出的是关于诉讼调解的理论。对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认知甚至被上升到哲学的高度,上升到对事物矛盾性质分析的高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对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认识,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具有了中国的特色。这一点大概是不容置疑的。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经历了全方位的嬗变。现在仍然处于这种历史性的转换时期之中。生产力的解放和人的发展成为社会整体变革的基本动力。经济体制的转变可以说是中国社会所有变革中最具有革命性的。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进一步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或转换,诸如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观念的转换、生活方式的改变等等。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促使了法制的发展和完善。从70年代末开始的最初几年里,中国法制的发展是以恢复法律秩序,重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框架来加以体现的。这种发展实际上是中国50年代法制模式的延续,是按照那时的所构想的法制蓝图来实施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也都反映了当时法律理论的观照。不管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试行),都是如此。最能反映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莫过于与经济体制改革联系最紧密的经济民事法规范。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必须由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巩固。法制的积极推动作用使超前性立法大量出台,形成了立法的,大量的经济和社会立法又反过来推动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具有所谓超前性的法律毕竟是少数。因为具有超前性的法律要求该法律的制定能符合规制对象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充分预测将来规制过程中出现的基本情况,这就大大增加了超前性立法的难度。超前性立法更多的是在经济立法领域,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和普遍性,使移植性经济法规的制定容易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国度里实施。更多的立法属于“滞后性”和“随机性”的。即使如此,仍然有许多法律在制定时具有应时性,反映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但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之迅速,加之法律理论研究的薄弱,往往使法律在制定后不久就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民事诉讼法的诞生和发展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我国法律诞生和发展的一般轨迹。1982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较全面规范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也是对50年代各个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结和发展。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立基本体制模式是以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蓝本的。尽管民事诉讼法(试行)在那个时期所有制定的法律规范文本当中是条文最长内容最多的,但仍然只能说是一部粗线条的法律。不过,在当时纠纷形态、纠纷的质与量、人们的诉讼观念都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可能在法制重建的初期就客观要求出台一部非常精细复杂的民事程序法典。那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注释。注释包括法条文语的平面展开、适用法条的技术性解释和对法律部分规定的理论说明。正如本文前述的那样,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理论说明所依据的理论范式是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运用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来阐释以原苏联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参照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最自然和符合逻辑的。职权主义不仅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也同样贯穿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同时,当时相对粗放的诉讼操作和粗疏的诉讼规则也不可能强烈要求精细的理论研究与此相适应。

社会发展之快,使民事诉讼法(试行)在颁布后仅仅几年的时间,就凸现了该法与社会发展现实的不适应性,并导致了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但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并没有使这部民事诉讼法彻底摆脱与社会发展和现实的不适应性。在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不久,审判实务界就打出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或改进的旗帜。在来不及作充分理论准备的情况下,便迅速地开始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系列动作。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也成了实务界和理论界最为关注的课题。社会发展变革不仅仅直接冲击了现行的规范和制度,也冲击了原有的理论和理论构成的理念框架体系。社会诸因素尚未有突出或激烈的变异时,原有理论或理论体系的适应性随变是一种局部修正和填补性的,表现为一种非结构性变动的完善。在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的一段时间里,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与民事诉讼实际运行、社会发展现实的不协调并未显现。但最近几年由于民事诉讼体制与社会发展变化的不适应,使得依附于既存诉讼体制的理论体系与此的这种不协调亦显突出。

最突出和明显的社会变化莫过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一种变革,标志着我国将彻底摆脱传统计划体制的束缚,使市场对经济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所有制性质的差异不会使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有所不同,也只有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的平等才能保证商品交换的平等和自由竞争。在商品经济社会,大量民事争议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争议,因此争议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它决定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但在过去非商品经济的社会环境和人们相应的心理场中,这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很难被认识的。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体制下,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国家的积极干预上升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调就是法院的职权至上。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都是为一种职权主义的合理存在提供理性依据。

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理论方面,以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取代约束性辩论原则,当事人的辩论完全不能制约裁判者。把辩论原则仅仅视为一种为裁判者提供争议事实信息的规范。对现行辩论原则的理论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辩论权的相对义务只停留在被虚化的保障行为这一层面,必然导致辩论原则的非原则化和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实际上辩论原则的原则性在于从宏观和整体上界定适合于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主体结构,即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合理地位和作用。辩论原则的实质应当是通过对裁判者的约束来实现这种作用分配。具体表现为作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程序中出现的事实中提取。否则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辩论程序的价值无法得到实在的体现。由于辩论程序本身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核心和中心的地位,因此,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将感染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使民事诉讼程序虚无化。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和非原则化还使其与之血肉相连的处分原则也同样丧失了它作为原则而存在的价值。在我国和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处分原则的认知虽然都已意识和承认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价值,但这种认识却只停留在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起始、发展和终结的作用以及诉讼法某项具体权利的支配这个方面。而没有意识和承认当事人对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事实的处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内容。否定当事人对诉讼事实的处分权,必将否定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对诉讼事实的处分常常与权利的处分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的处分表现在当事人没有在辩论程序中提出的事实,裁判者就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以某种绝对理念来看待所谓真实,反而使其走向该理念本质要求的反面。

由于既存民事理论体系中所贯通的绝对职权主义理念,使其理论体系与社会发展的现实不协调,与市场经济环境下民事诉讼的质的规定性相左。这种体系性的不协调不仅表现在民事诉讼理论的原则部分,也突出反映在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板块之中。最典型的是证据理论与现实的不协调和与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背反。在证据理论中,集中体现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具体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尽管很早就提出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但由于没有充分认识举证责任制度建立的体制条件,又受理论体系中绝对职权主义的影响,在理论认知上完全误解了举证责任的真实内涵,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对法院独立收集和提出证据的合理性的论证,反而使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建立。由于民诉理论的缠足自缚,以致诉讼实践不得不径自走自己的路,在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引下“摸着石头过河”,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是这种大胆改革的结果。一方面,传统的证据理论因未能真正承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传统的证据理论不仅不能指引民事审判改革的进行,反而严重地制约了民事审判改革,民事审判改革的实际需要与民诉理论的脱节和民事审判改革的实效都更加映射出民事诉讼理论的滞后与苍白。在理论界,学者们还在囿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时,实务界却已经冲破了这种传统观念的羁绊,按照现实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去理解和操作。另一方面,由于民事审判改革缺乏理论的指导或清晰、完整的理论指导,改革往往凭审判人员的直感在实践中摸索,就难免使改革不走弯路,逸脱改革的初衷。其实作为民事审判改革的目标、改革的途径、改革的步骤等等问题都是民事诉讼理论上应当首先加以解决的基本问题。然而,遗憾的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并没有在理论上圆满地回答这些问题,甚至可以说就没有明确提出这些问题。所谓的理论成了对民事审判改革过程的注释,变形为简单的说明。在我国,由于法学理论普遍存在着形而上学的倾向,因而一直为实务界所轻视。民事诉讼理论在民事审判改革过程中的反制约和单纯的追随,更加深和强化了这种心理。

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会法治化的推进,人们的法意识和法观念也在不断强化、转化和提升。经济主体的权利和利益意识以及相应的保护意识的加强是这种变化的最突出表现。这种意识的强化是具有普遍性的,不仅在经济主体的经济交往中反映出这种倾向,在经济纠纷解决领域也是如此。而且民事争议的大量增加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主体权利和利益意识的加强还不仅在于实体权利和利益方面;在程序方面,利益主体的程序权利和利益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在这种意识背景下,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意义也相应被强调,并逐步被认识。然而,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却具有存在轻视程序的内力。其原因在于,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建构就是以批判对立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为前提的,其批判的矛头的主要指向之一就是诉讼程序的“繁琐”和“虚伪”。以意识形态为武器对其他法系诉讼程序的情绪化批判必将导致对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否定。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中的职权主义既是这种批判的结果,同时又进一步强化了对程序价值的否定。既然程序的独立价值遭到否定,也就谈不上所谓程序性公正。程序性公正所要求的裁判者的中立性、防止突袭性裁判、给予纠纷主体与裁判者的充分对话、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权、诉讼程序操作的民主化等等,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都没有真正得到重视和体现。相反,在逐渐被泛化和形而上学化了的哲学观念的影响下,程序性公正被视为实体性公正的“奴隶”和“附庸”。即使在现在,程序性公正的价值仍然不为大多数人所认识。

上述虽然未必全面和详尽地阐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与我国社会发展实况的滞后和不一致,但已足以说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自身应当改革、调整和重构的现实必要性。即使横向地与其他相近学科加以比较,也不难看出民事诉讼法学的落后和缺乏生气。在同为程序法的领域里,刑事诉讼理论界早已对诉讼结构、诉讼模式、诉讼价值等等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探讨,而民事诉讼学方面却还没有形成对相应基本问题的集中探讨的研究氛围。要使民事诉讼理论能满足转换时期民事纷争解决现实的需要,真正能够对民事诉讼实践予以指导,必须正视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实现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性转换。

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苏式”的理论体系,在结构上是以职权主义为理念框架,以国家干预为指导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具有“不亲和性”,自然就不能适应逐步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因此,要实现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转化,首先就要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民事诉讼规定性的当事人主义理念框架取代职权主义的理念框架,使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实现这种转化的具体方法是还原体现当事人主义核质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而不是仅将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作为空洞的、没有约束力的只有单纯象征意义的规范。明确只有当事人在辩论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不仅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对诉讼资料也同样具有处分权。在理论上要意识到,就民事权利的本质而言,民事权利的处分只能由民事权利主体来行使,作为解决民事权利争议的民事诉讼程序也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决定,诉讼程序的提起由当事人决定,案件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材料由当事人决定。只有这三者的完整统一,才构成了当事人处分权的最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确立当事人主义的理念框架才能使有实际意义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和贯彻。而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确立使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相关理论板块之间能实现有机的统合,并具有了原则方面的根据。按照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才能自然地派生出规范的举证责任制度和举证责任理论。“对于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直接必要的事实由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实际上就为当事人设定了一种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张这一事实,则法院不能以该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其结果就自然是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消极后果。”[10]如果没有约束性辩论原则作为基础,实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和理论是不可能建立的。正是因为过去我国理论界未正确认识辩论原则的应有的内含,没有认识到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应有位置,才导致在一段时期里,理论上存在法院也有举证责任的认识误区。现在尽管在理论上已经廓清了这一错误认识,新民事诉讼法也将过去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的内容(试行第56条第2款)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但仍然是不彻底的,这表现在新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还保留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样的内容,为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不仅使约束性辩论原则不能贯彻,并且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查核实证据的基本作用相冲突,最终使举证责任制度的运行或理论的整合存在障碍和缺陷(在立法中,过多的为职权行使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以便体现法律规定的灵活性的作法,往往给该规范的实际运用造成困难,这是今后立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在其相应的转化过程中必须注意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内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统合和各个理论板块与体系总体理念框架的整合。前者如,诉、诉权理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讼标的理论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等等理论板块之间的统合与协调。后者指如果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理念框架实行转化,则与此相适应,与原有体系适应的理论也要相应地予以调整,否则将与转化后或转化中的体系理念框架发生冲突,使体系内部发生紊乱无序。如上述所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发展逻辑是重塑以当事人主义为基本理念的理论体系,并以约束性辩论原则和真正体现当事人主体地位处分原则为基本指导原则,那么,体系的各个理论板块也应该实行相应的转化和调整。例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权理论、程序控制理论、审判监督理论、检察监督理论等等都要进行调整,在原有的这些理论中,职权主义的色彩相当浓厚。如按照现行的审判监督理论,即使当事人没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法院或检察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种理论认识显然是以国家干预和传统的绝对理念为指导的,体现了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要求。但无疑与当事人主义的理念要求相悖。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现存的另一个问题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整体构造的不完整。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虽然具有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外型框架,但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因转移植于原苏联,并因原苏联根据自己理念对原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进行了裁剪,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先天具有其不完整性。例如,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虽然有当事人的概念,但却没有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的理论作为其概念的存在基础,在理论上没有解决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其实当事人适格理论本来就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欠缺当事人适格理论必然使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出现不完整的现象。再如,判决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应的,有关判决制度的理论也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理论板块。但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判决理论无疑是一块空白,尽管亦有关于判决的分类、判决效力的论述,但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尤其不足的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没有关于判决效力的体系化的理论,又使我国的判决理论严重残缺。例如,由于没有既判力的概念和理论,致使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无法认识到判决一旦生效,为什么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亦不能自行撤消或变更该判决。在我国目前关于判决效力的理论中,仅以判决的排除性、不可争议性和执行性的“三性论”的观点是不足以将既判力理论中的拘束力内容加以包容和取代的。其实在原被移植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既判力理论是判决理论的骨干和核心部分。诚然,既判力理论有人为复杂化的弊端,但对于规范和体系化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来讲,如果抛弃既判力的概念和理论,无疑等于拆掉了桥的一个桥墩一样,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诉权、诉、诉讼标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上诉等等都与既判力理论密切联系,可以说没有既判力概念和理论,上述制度和理论都是残缺不全的。

在论及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这一问题时,应当注意到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构成框架的法系属类。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构成类型属于比较典型的大陆法系理论体系,明显区别于以经验实证为特征的英美法系,该体系由一系列彼9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此相关成逻辑排列的理论矩阵构成,这种诉讼理论体系经过长时期地理性加工,已经自成一个系统。在移植或借鉴该体系的任何理论时,都必须考虑该理论的体系环境和受移植的环境。同时在整个理论体系的移植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能轻易或随便裁剪作为体系基础构成的理论板块。今后,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对外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借鉴和吸收都应以其理论体系具有同构性的理论为主,借鉴和吸收这样的理论对我国原有的理论体系具有“亲和性”,而不易产生排斥性。大陆法系各国对英美法系制度和理论的吸纳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异斥性就是实证。

作为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却存在轻视程序和程序性公正的倾向,会令人觉得难以理解,但这却是事实。造成这种倾向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将实体性公正和程序性公正的关系绝对地视为主从、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并将这种关系与哲学上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等范畴挂合。使诉讼程序和程序性公正成了单纯的手段,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往往被否定。但实际上诉讼程序和程序性公正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诉讼程序的种种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公正性要求并不仅仅是单纯为了达成实体上的公正。对程序性公正的要求是基于“程序主体权”、“听审请求权”、“司法民”“公正程序”等等权利。程序性公正主要体现在不排除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保障当事人对权利和事实的充分陈述、当事人与裁判者的充分对话、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裁判者在程序中保持中立性、不得任意支配当事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从辩论中产生等等。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以及具体制度而言,程序性公正可以说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因此,如何在制度构成和运行中加强程序性公正,以及在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如何贯彻程序性公正的理念,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所面临的新课题。③

注释

:①“范式”(Pardigm)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是指在某一学科内被一批理论家和应用者所共同接受、使用并作为交流思想的共同工具的一套概念体系和分析方法。

②国内有少数学者对原苏联的二元诉权论提出了质疑,指出“由于牵强地对诉权作出这种划分(两种意义上诉权的划分),使许多著作的诉权理论体系陷入无法克服的矛盾,集中反映于:诉权定义中所确定的外延与程序意义诉权和实体意义诉权的外延相去甚远。”(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6,197页。)

③虽然若干年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已有关于程序公正的议论,但更多的是外国有关学说和观点的介绍,没有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相联系,更重要的是没有指出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和理论上轻视程序性公正的构造性和制度性原因。例如,没有指出传统民事诉讼体制对实现程序性公正的制约。因此,关于程序性公正的讨论未能进一步深化,也未对民事审判改革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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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关键词:高职教育;“辩论式”教学法;法律专业课程改革;辩论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9-0052-03

高职教育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不仅要求法律专业毕业生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高职法律教育不以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直接目的,而是培养以掌握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辅助应用型人才。要将高职法律教育办出特色,真正体现能力本位的指导思想,就必须摒弃传统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不断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把学生从被动听课的角色转变为主动学习的角色。笔者以为,“辩论式”教学正是这一教学理念的体现,是培养高职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及提高实践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

一、“辩论式”教学法的含义

我国古代思想家墨子曾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明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辩论式教学,就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反向思维和发散性思维为特征,教师、学生就某一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教师要适当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的问题,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知识的互动。将“辩论式”教学引入到法学课堂上,则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一法理知识或法律规范时,结合案例,进行案例导读、案例设问、模拟辩论、法理点评和总结归纳的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理解和应用。“辩论式”教学法是一个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过程,包含了“导读―提问―分析、辩论―总结”这样一个基本的思维过程。“辩论式”教学法的特点如下。

1.它是一种参与式教学,能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随着现行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再起主导作用,而是起引导作用,学生才是课堂真正的主体。辩论式教学则能更好地体现教与学的关系,打破传统教学方法中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接受的模式。辩论式教学中,教师摆正了位置,教师是参与者、合作者、引导者,学生是主角,教师尊重学生的话语权,把课堂还给学生,评价课堂好坏、效率高低重要的标准是学生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因此,课堂上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从而使学生自觉、自主地学习,真正体现出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育理念教学观。

2.它是以问题为纽带、以案例为导入的实践性教学。辩论式教学要求学生就同一问题用多项思维模式来考虑并由学生结合案例归纳总结,用问题来穿针引线,以典型案例、真实案例为基础,以课堂讨论、激烈争辩来使学生充分积极参与到法律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概念、原理和法律法规发现问题,并形成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方式分析法律关系,解决法律问题。“辩论式”教学法是联系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一种最佳方法。

二、“辩论式”教学法在高职法律教育中的作用

高职法律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更加注重实用性人才的培养,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更加突出学生的主动性,课程改革是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辩论式”教学法具有其他教学方法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热情,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高职院校的学生普遍基础比本科差,学习兴趣不浓,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提高其学习效果和学习质量,必须要先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和兴趣,调动起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辩论式”教学给了学生充分的能动空间和平台,使其有自我表现的机会,迫使学生主动阅读、主动查找资料,以求在课堂上能够展现独特的看法和观点,同时能够锻炼学生的口才和思维。课堂上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的质问、辩论会形成热烈的气氛,激发学生的热情,训练其思维能力,逐步培养其不断探究、独立思考的学习兴趣。

其次,有利于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著名教育家裴斯泰洛齐说:“教学的主要任务不是积累知识,而是发展思维。”辩论的过程是一个训练学生懂理、说理、尚理的过程,同一个辩论题目,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总会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课堂教学中不同观点的争论、认识,最能培养学生发散性的思维和训练多角度思考问题的方法。辩论式教学法,以其真实案例的现实性、争议性,以课堂讨论、激烈争辩的直观性和师生互动共同参与的有机结合,促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优化知识结构。用辩论的方式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参与性,培养学生的求异思维、双向思维、立体思维,有利于使学生形成良好科学的思维方式,改变学生习惯性的单向思维模式,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最后,有利于教师了解学生,增强教学的针对性。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学对学生进行实践训练的方法主要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案例教学法采取学生讨论、教师总结的形式进行,一般不涉及辩论环节。传统教学方式中,教学过程是一种知识和信息的单向传输过程,教师关注的是对教材内容的把握以及课堂教学中的讲授方式。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学生则洗耳恭听,很少有参与课堂的机会,只能被动地跟随教师的讲授和思维。单纯课堂讲授,教师既不能了解学生的真实想法,也无法准确知道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辩论式教学过程是师生双向互动的知识传递与反馈过程,教师成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精心准备教学中的问题和案例。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对这些问题和案例进行讨论和辩论,学生是论辩教学的主角,针对问题和案例所涉及到的知识,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列举事实依据或法理依据,教师就可以从学生对问题的认识中了解其学习状况,进而及时予以纠正和澄清,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重点讲授,教学的针对性明显增强,教学的实效性明显提高。

三、“辩论式”教学法的应用

“辩论式”教学法在高职法律专业基础课,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课程中均可尝试探索,部分实务课程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务》、《仲裁与公证实务》更可以广泛大胆的应用。采用小班灵活授课方式来组织实施辩论式教学法,由于辩论活动费时费力,一门课程的教学也不能采用辩论式教学,因此在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中也不能排除讲授式教学法。

1.辩题的设计。要把辩论课上好,最为关键的是辩题的设计。辩题的选择一般应选能够突出教学内容的核心问题,且是中性的、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抢劫与抢夺罪名的认定问题、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问题、犯罪形态的辨别问题等,既要能够反映出讲授课程的教学内容,又要体现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法律案例的可辩性很大,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基础课、实务课等均可以采用辩论的方法。辩论是为教学服务的,因此所选辩题一定要和教学内容挂钩,通过辩论完成特定的教学任务。

2.辩论的组织准备。教师要加强引导,要给学生充分的搜集资料的时间,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提前2~3周将案例或者辩题发给学生,让学生提前阅读、查阅资料、准备提纲及辩题发言。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适当对案件加以剖析、判断、分析和阐释,起引导作用,使得学生在后续的收集资料及辩论中更有针对性。分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在开课时即告知学生的课程要求并进行分组;可以由学生自行组成小组,教师适当调整;也可以在每个选题确立后一并分组;或根据选题采取角色扮演的分工方式。正反两方,每组成员相等,一般4~5名。这样的组织准备,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有利于锻炼学生人际沟通的能力,增强学生的竞争合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同时学生分组参与,又能够增加参与辩论的覆盖率,使得一门课程的辩论活动中,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担任辩手。

3.课堂辩论。课堂辩论是辩论式教学的中心环节。首先,在课程教学中给学生一些经典辩论赛的视频让其学习观摩,同时根据选题确立辩论规则,在辩论式教学实践中,应注意借鉴国际辩论比赛的基本规则,并根据每次辩论选题的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和改变。在双方辩手展开辩论中,应适当给台下的同学发表自己看法的机会,可以作为正反方的亲友团,在本方辩手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时挺身而出,反驳对方的观点或者质疑对方。在整个辩论中,教师要有效地控制好辩论的节奏,不能放任和产生混乱。

4.归纳总结。辩论式教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辩论获得真理性认识,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因此,在学生形成了自己的结论后,教师要进行点评并归纳总结,每次辩论结束后,教师都要当堂进行点评,教师的点评应当客观、公正地指出双方在辩论过程中的优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要把学生分散的见解、认识集中起来进行系统化的点评,对整个教学的知识点做细致的讲解,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并让学生将自己的看法或辩论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形成案例评析或者小论文,加深对问题的认识或案例的辨析力,提高辩论教学的效果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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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关键词]批判性思维 辩论 论题 矛盾命题

[中图分类号]B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8)05-0036-04

辩论,这门自古以来深受东、西方思想家们青睐的思想斗争艺术,如今在学术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然而,当今的实际辩论充斥了这样或那样的混乱和错误,作为严肃的科学活动的学术辩论也不例外。其中,最严重的错误当推对辩论论题无意或故意的混淆。前者是在真正弄清应当反驳什么之前,就贸然反驳了;后者是出于自己反驳的主观需要,虚拟了论敌并不主张的论题,接着对它大肆攻击,从而造成自欺欺人的假象:他驳倒了论敌。前者如法盲犯法,情有可原;后者如知法犯法,罪不可恕。为了澄清公众、甚而学界对辩论的普遍误解,规范辩论行为,使之成为交流思想、探讨真理的有用工具,有必要重新考察古代思想家们在辩论方面的研究成果,揭示辩论的性质和特点。

批判性思维认为,辩论的论证和其他论证一样,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要素构成。论题是命题,即真实性有待确定的命题。它是论战中敌我双方证明和反驳的对象,构成辩论的核心内容。在辩论活动中,立论者确立什么样的论题去反对敌论者的论题,或者反过来说,敌论者确立什么样的论题去反对立论者的论题,这是辩论者必须首先解决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场辩论的性质:是不自觉的谬误或自觉的诡辩,还是明辨是非、探讨真理的思想交锋。这个问题正是本文关注的主题。

命题有模态命题和非模态命题两类。为了与古人的相关论述保持一致,也为了讨论方便起见,本文只论及非模态命题,并且是其中的主谓命题,即直言命题(以下简称命题)。下面我们依次考察中国、希腊和印度古代思想家关于辩论论题的基本思想。

我国战国时期产生的《墨辩》逻辑是研究论辩的逻辑,它是墨家对当时“百家争鸣”这场社会性大辩论的理论总结。什么是辩论?“辩,争彼也。”“彼,不两可两不可也。”“不两可两不可”,是说两个命题不能同真,必有一假,也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因此,“彼”应当解释为一对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简称矛盾命题)。“争”,《辞海》解释为“争辩,争执。”可见,“辩”是辩论双方对两个矛盾命题孰真孰假的争辩。在此,墨家差不多给出了辩论的准确定义。例如:“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两人远远望见一物,甲说“这是牛”,乙说“这不是牛”,这就构成一对矛盾命题,可以进行辩论了。此物要么是牛,要么不是牛,两个命题必有一真、一假。即“不俱当,必或不当”。辩论的结果不是甲胜乙负,就是乙胜甲负。“辩胜,当也。”辩胜辩负,要看是否符合事实(“当”或“不当”)了。

争论者所争辩的命题,如果不是一对矛盾关系的命题,争论就不是真正的辩论。似是而非的辩论有哪几种情形呢?墨家分析了三种具体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个命题的主项不同。“(彼)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相非也。”“凡”,当作“兜”,是一牛类动物,“枢”当作“”,是一虎类动物。“兜是牛”和“骊不是牛”,两个命题主项不同,可同真、可同假,“无以相非”,不能成“彼”,也就无法辩论了。“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这提及第二、三种情形。就第二种情形而言,两个(肯定)命题谓项相同。对于某物,甲说“这是狗”,乙说“这是犬”。“狗”、“犬”二名一实,二命题可同真、可同假,不是“彼”,不能成“辩”。就第三种情形而言,两个(肯定)命题谓项不同。如果甲说“这是牛”,乙说“这是马”,二命题不同真、可同假,仍非“彼”,不能成“辩”。对后两种情形,墨家概括说,辩论是针对同一对象,“或谓之是,或谓之非”,一方说它是什么,一方说它不是什么,符合事实的一方(“当者”)是胜家。

辩论活动刺激了《墨辩》逻辑的产生,也刺激了西方传统逻辑的产生。威廉・涅尔夫妇在《逻辑学的发展》中写道:“因为进行证明用的是与主张相反论题的讲话者的对话形式,所以对于什么样的陈述句是已给出的陈述句的矛盾句这个问题就有很大的兴趣。因为根本的问题就是要确定在哪一点上讲话者驳倒了他的论敌。”“陈述句”就是通常所讲的命题。他们认为,这个问题促使亚里士多德对直言命题进行研究。亚氏本人也坚持认为:“如果没有矛盾命题就不可能有反驳。”反驳指辩论中的反驳。这一观点在其著作《工具论》里多有论述。“如若两个命题的主项相同,肯定命题的主项是全称的,否定命题的主项不是全称的,我们就把这两个命题称为相对立的矛盾命题,如‘所有的人是自的’和‘并非所有的人是白的’相对立,以及类似的命题。再如,‘有些人是白的’,在我所说的意义上,就与‘没有一个人是白的’相对立。如若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都是全称的,即在这两种情况下主项都具有全称的特点,则这两个命题便是相反命题。所以,‘所有的人是白的’或‘所有的人是公正的’,与‘没有人是白的’或‘没有人是公正的’并不是矛盾命题,而是相反命题。”“相对立”的命题是传统逻辑所讲的矛盾命题,“相反命题”就是反对关系的命题(简称反对命题)。这里讲得很清楚,在直言命题中,是矛盾命题的,只有全称肯定命题和特称否定命题(即A和O),或全称否定命题和特称肯定命题(即E和I)。亚里士多德把两对容易混淆的命题――矛盾命题和反对命题――严格区分开来,并明确将反对命题排除到辩论之外,认为有资格充当辩论论题的只有矛盾命题。由此可见,亚氏清楚地认识到辩论中论题具有矛盾关系的重要性。

因明称论题为宗。因明立宗,原则上要求“唯立不顾论宗”,或“随自意宗”,即立论者不管别人不同意见,随自己意愿乐于成立的宗。这样的宗,立论者许可而敌论者不许可,具有“违他顺自”的特点。例如,立“声是无常”(“声音是非常住的东西”)为宗,对抗敌论者的他宗“声是常”,这就是“违他顺自”了。古因明家有以“声”为宗的,有以“无常”为宗的,也有同时以二者为宗的。陈那反对说:“声与无常元来共许,何得为宗?故我取声及无常不相离性为宗,以敌论者不许不相离故。”这是因为.敌论者可以承认“声”和“无常”两个宗依,而不承认“声”和“无常”有不相离的关系,即不承认宗体(即宗)“声是无常”。相应地,立宗做不到“违他顺自”,则犯“相符极成”的过失。如立“声是所闻”为宗,不仅立论者许可,敌论者和中证人也都许可。因明重视“悟他”甚于“自悟”,这样的宗起不到开悟论敌的作用,因而不合立宗的正格。这正如《大疏》所说:“初遍许宗,若许立者,便立己成。先来共许,何须建立。”“相符极成”从反面说明了立宗“违他顺自”的意义。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通过对直言命题的考察,明确指出辩论的论题必须具备矛盾关系。亚氏的论

述准确、详尽,可以作为三家的典范。尽管墨家论及的命题(“辞”)仅仅局限于单称命题,但其对论题“彼”的见解无疑密切契合亚氏的论旨。因明家提出“违他顺自”的立宗原则,也反映了对论题具有矛盾关系的要求。简言之,论题具备不同真、不同假的矛盾关系,这是三家对辩论的共同认识。

辩论双方所主张的论题为什么必须具备矛盾关系?先哲们已作了初步说明,下面进一步加以解释。在批判性思维看来,对命题的态度决定了辩论是否发生。在二值逻辑里,命题非真即假,无第三种可能。但是,对于某人提出的一个命题,人们对其真假的意见却有三种:真,真假不能确定,假。相应地,人们对它采取的可能态度也有三种:赞同、存疑和反对。辩论是否发生,由这三种态度决定:当认为它(如“有的鸟不能飞”)真时,就持赞同态度,双方不发生辩论;当认为它(如“外星人存在”)真假不能确定时,就持存疑态度,辩论也不发生;而当认为它(如“有的鸟不能飞”)假时,就持反对态度,辩论才发生。辩论双方主张的论题之所以必须具备矛盾关系,是因为,反对一个命题,必然赞同与它有矛盾关系的另一个命题。拿墨家所举的例子来说:对远处一只动物,甲说“那是牛”,乙表示反对,那意味着他认为“那是牛”是假的,即与之矛盾的命题“并非那是牛”真,也即“那不是牛”真。乙必须首先赞同的正是这个命题,而非“这是马”或其他什么命题;反之,如果乙说“那不是牛”,甲表示反对,相应地,他必须首先赞同相矛盾的命题“那是牛”,而非其他命题。在明确各自的论题之后.辩论双方就可以对之加以证明,真正的辩论由此展开。

论题的矛盾关系,可以从哲学本体论角度来说明。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一个客观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同时不可能又不具有这种属性。因此,反映该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两个命题必然一真一假。那只动物要么是牛,要么不是牛,无第三种可能,即两种情况有,而且只有一种存在。因此,反映这两种情况的两个命题“那是牛”和“那不是牛”,有而且只有一个是真的。

由于通讯、交通极端落后,国际之间今天这样的学术交流是当时不可想象的。在各自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中国、希腊和印度的古代思想家们研究获得的一致结论雄辩地说明,辩论存在着一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本质。据此,我们给辩论下定义:所谓辩论就是对一对矛盾命题的证明和反驳。证明一个命题就是确定它真,反驳一个命题就是确定它假。证明一个命题真,就是反驳与它相矛盾的命题假;反之亦然。这一定义揭示了辩论的本质和规律,相应地,也提出了判别辩论真伪的根本标准,确立了辩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采取的基本方法。所有这些,都是头脑清晰、热爱真理的好辩者们应当密切关注的。

对辩论论题矛盾关系的理论发现,对当今辩论实践,尤其是学术辩论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辩论合乎理性的目的是破假立真:破敌论题之假,立我论题之真。辩论立真,不是立一个与彼假无关的真;辩论破假,也不是破一个与此真无关的假。论题具备矛盾关系,将对实际辩论过程产生这样的影响:参与论战的敌我双方,在证明自己论题(立真)的同时,就是反驳对方的论题(破假);反之,在反驳对方论题(破假)的同时,就是证明自己的论题(立真)。这就是说,反驳和证明是同时分别地指向敌我双方的。相反,不是矛盾关系的论题,不能产生正确的辩论。它容易给人,甚至给辩论者自身制造假象:立我之真看似破敌之假,破敌之假看似立我之真;并将辩论者引入歧途,使之无法到达本来可以到达的真理殿堂。例如,上世纪50、60年代那场几乎波及我国整个思想界的客观事物是“一分为二”还是“合二为一”的哲学争论,就不是规范的、真正的辩论。这是因为,两个论题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提出来的,不构成不同真、不同假的矛盾关系。从一个(分析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具有(辩证)矛盾的两个对立面(“一分为二”),从另一个(综合的)角度看,它又是由两个矛盾对立面构成的统一体(“合二为一”)。这样一来,两派都有大量的论据来证明各自的论题,而这些论据同时又不能反驳对方的论题。在一个典型的辩论场合,“合”派举水是氢、氧两种原子的化合体作例证,“分”派则“反驳”说,微观世界中水的两种原子处于分离状态,其对立、排斥的倾向依然存在。这一简单的科学事例,在不同的立论角度下能够适应不同解释,从而证明不同的观点,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它在逻辑上能有效地反驳论敌吗?从先哲的观点看,一方从一个角度出发提出论题“一分为二”,另一方要反对,必须就同一角度立论,其论题是与之有矛盾关系的命题“并非一分为二”,而非“合二为一”;如果一方确立“合二为一”为论题,另一方要反对,其论题是“并非合二为一”,而非“一分为二”。这就是说,上述似是而非的一对矛盾论题,应当分解成两对矛盾论题,辩论者只有选择其一,才能展开真正的辩论;也只有这样辩论,才能分清辩论双方究竟谁是谁非,谁对谁错。由此可见,矛盾论题的理论创见可以正确地规范辩论,使辩论不再随意地制造游戏、诡辩和无知的混乱,从而成为追求真理、促进思想发展的可靠工具。

第10篇

关键词:VB;辩论赛;时间控制程序

中图分类号:TP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00(2012)003-0081-03

作者简介:王瑜(1980-),男,湖北十堰人,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计算机科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0 引言

辩论赛也叫论辩赛、辩论会,它在形式上是参赛双方就某一问题进行辩论的一种竞赛活动。参加辩论赛的选手在时间上有严格要求,以往辩论赛的时间通常以人工计时为主,既耗费人力又不准确,利用VB中的计时器控件可以快速、灵活地设计出符合要求的时间控制程序,从而实现整个辩论赛过程中计时的自动化、准确化。

VB语言是目前最通用的程序设计语言之一,它功能强大、设计灵活,用其设计开发的辩论赛时间控制程序可直接生成Exe文件,在任何操作系统下直接运行,并可通过代码设计,将该程序设置成为透明状态,悬浮于显示器中的指定位置,不受其它窗口影响,始终保持在屏幕的最上层。当该程序运行时,单击正方或反方任意阶段相应文字,即可开始本方该阶段时间倒计时,若再次单击“正”或“反”标识,本方倒计时中止,比赛结束双击标题退出。正反方分别由各自对应的代码控制,互相不受影响,程序生成后应用广泛,易于修改,运行时的界面如图1所示。

图1 时间控制界面

1 需求分析与界面基本布局

1.1 功能与设计思路

该时间控制程序按照一般辩论赛流程分陈词、攻辩、攻辩小结、自由辩论和结辩5个部分,双方辩手按次序轮流发言,每个部分要求不一样,时间也各不相同,均采用倒计时形式进行,时间停止后,发言辩手必须停止发言,否则作违规处理。根据设计要求分析定义程序功能如下:

(1)陈词、攻辩小结及结辩部分情况相似,均为当用时尚剩30秒时,程序以一次短促的铃声提醒,在用时只剩最后10秒时,程序将进行读秒,提醒辩手和评委注意,用时满时,以音乐声终止发言。

(2)攻辩部分属双方辩手相互提问时间,每方每次提问不得超过30秒,在用时只剩最后10秒时,程序将进行读秒,提醒辩手和评委注意,用时满,以音乐声终止发言。

(3)自由辩论双方各有5分钟时间,正反方辩手自动轮流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若有间隙,累积时照常进行。当用时尚剩30秒时,程序以一次短促的铃声提醒,用时只剩最后10秒时,程序将进行读秒,用时满,以音乐声终止发言。

1.2 界面基本布局

启动VB6.0,新建工程,在默认窗体上添加如下控件:4个图片框、2组标签、2个计时器控件及2个多媒体声音控件。4个图片框分别用来存放辩论赛图标、标题以及“正”、“反”标识。先在Photoshop中将文字处理成图片,保存为BMP格式后进行导入,否则程序代码无法将其转换为透明状态。图片加载之后,要不断运行程序查看实际效果,经反复调整之后,确定图片显示的最佳位置。两组标签用于显示“正”、“反”方各项目内容,包括辩论赛各部分标题及时间的倒计时显示。当计时器开始运行时,标签中会显示倒计时时间,多媒体控件则用于发出提示音。每个计时器控件和多媒体控件分属一方,在设计状态下,两类控件均为可见,但在程序运行期间,计时器控件是不可见的,若要设置多媒体控件也不可见,需将其visible属性设置为“False”。最后再选中窗体,将其Borderstyle属性设置为“0-none”,指定窗体没有边框样式。

2 代码详细设计

为实现辩论赛时间控制程序,需要对相应控件的相关事件和过程编写程序代码,具体方法为:在设计状态,双击相应控件,在弹出的“对象――过程”编辑窗口选择相应的过程,输入VB程序代码。

2.1 窗体Load事件代码

程序加载以后,窗体要能始终悬浮于显示器其它各窗口之上,始终保持在屏幕的最上层,经反复调整相关数据找到最合适位置,代码如下:

Private Sub Form_load()

'设置窗体在屏幕上的位置

Dim retValue As Long

retValue = SetWindowPos(Me.hwnd, HWND_TOPMOST, Me.CurrentX, Me.CurrentY, 900, 450, SWP_SHOWWINDOW)

'窗体始终悬浮各窗口之上

Dim rtn As Long

rtn = GetWindowLong(hwnd, GWL_EXSTYLE)

rtn = rtn Or WS_EX_LAYERED

SetWindowLong hwnd, GWL_EXSTYLE, rtn

SetLayeredWindowAttributes hwnd, RGB(255, 255, 255), 100, LWA_COLORKEY

End Sub

2.2 时间显示函数

正确显示时间是整个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设计成函数,以方便其它代码调用。根据实际需要,时间显示函数精确到秒即可,代码如下:

3 结束语

用VB程序语言设计开发出来的辩论赛时间控件程序,能大大减少因人工手动计时所造成的失误,很好地满足了比赛对于时间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代码部分对于学生来说,也比较容易掌握,不仅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可以更好地与实际相结合,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本程序在此提供代码均已通过上机验证。

参考文献:

\[1\] 马玉洁.基于VB6.0的数码计时器的设计与实现\[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5(5).

\[2\] 林嘉颖.在VB中创建高精度计时器\[J\].福建电脑,2006(11).

\[3\] 笪林梅.VB计时器的综合应用\[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9(4).

The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VB-Based Time

Control Debate Program

第11篇

【关键词】思政教育;教学方法;辩论模式研究

美国辩论研究会创始人弗里莱在《辩论与论辩》(Argumentation and Debate)一书中将辩论划分为应用性辩论与教学性辩论。后者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口才与思辨能力,尤其对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意义重大。同时,历史内容作为政治思想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治思想教学的成败具有关键作用。传统课堂教学性辩论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缺陷,已难以满足当代合格思政教师培养的要求,需从新的视角对之展开研究并提出改革方法。

1 传统思政课堂教学性辩论的缺陷

1.1 辩论形式的缺陷

传统课堂辩论即辩论式学生,基本程序为:设立辩题――个体思考――分组讨论――课堂辩论――分析评价,其基本原则为“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对课堂教学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长期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在提高学生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和思辨能力,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的同时,也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即组织上的难题。随着大学扩招,各班人数大大增加,以50人班级为例,划分小组存在一定困难。辩论对立双方或者人数过多,或者分为几个小组,难以兼顾每位参与活动的学生。同时,大课堂对程序组织要求高,容易出现混乱局面。

1.2 内容上的缺陷

现行思政教育专业使用的教材中,历史内容部分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事实”与“观点”混淆,导致历史书写出现错误。如教材《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中对的评价称“太平军所进行的战争,是一次反对清政府腐朽统治和地主阶级压迫、剥削的正义战争”[1]等句,均存在较大争议,对思政专业学生认识历史,分析问题产生了不利影响。

2 教学性辩论改革路径思考

2.1 辩论模式的改革

针对传统大课堂人数多,分组难的问题,借鉴研究生导师制模式能有效地改善此类问题。即指定导师,将学生交由数名导师,采用读书会的形式组织教学性辩论。实践过程如下:(1)大课堂教学仍维持原状,主要讲授知识与方法;(2)将学生进行分组,每名导师指导10名学生,形成读书小组;(3)预先指定辩论题目,指导正反双方同学阅读相关内容;(4)选定地点进行辩论与讨论,形成书面总结与评价。通过课堂讲授与读书会结合的方式,此种模式较之以往能够更有效地兼顾每位参与成员。

2.2 历史思考新方法的介入

针对教材中历史内容部分存在的问题,将新方法引入大课堂教学和读书会辩论讨论中。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指导学生理解书写内容“事实”与“观点”的区别。如《纲要》中提到巴黎和会时北洋政府“居然准备在这样的和约上签字”一语,即以作者的观点替代了历史事实。资料显示,由于北洋政府直接收回山东的外交主张无果,转而开会讨论签约,因信息不畅,才导致国人误认为北洋政府“卖国”,引发学生抗议。第二,对历史内容书写者视角的认识。受革命史观与正统性影响,历史叙事特别是大学本科教材倾向于将历史事件简单化、人物脸谱化。单一话语体系导致学生理解问题出现诸多错误。在大课堂教学与读书会实践中,以非全知的视角,力图释放内容解读的弹性,如通过模拟书写者的视角,认知为何这样书写,从而对历史事实有更为清晰的理解,实现了学生思辨能力的提升与研究方法的改进,进一步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发展。

3 结语

从实践结果分析,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性辩论模式经历了形式与内容的双重变革。形式上因人数增加而由传统大课堂转为课堂与读书会辩论相结合的方式,内容上由传统的一元化标准内容,转为多元化表述。通过形式与内容的革新,将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习方法与水平的提升,并为思政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新的发展路径。

第12篇

在历史教学中,研究性学习通过调动学生积极性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主动探索,学会收集、辨析和使用信息,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究的能力。在进行研究性学习的探索中,我改变了以往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方法,注意学生的主体地位,运用对话、讨论、辩论的方法,使每一个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探究精神。对话、讨论、辩论这三个词在英文中分别是dialogue、discuss、debate,为方便起见,称之为三d教学法。 

 dialogue

——培养学生的置疑精神

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教师扮演着主要角色,以讲台为中心,教师是权威,教师讲的话就是真理,学生要做的就是把老师讲的史实、结论毫无疑议地记住。长此以往,扼杀了学生学习的主动精神和探究精神。而运用对话法,讲台变成了师生交流的平台,教师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积极创设平等、宽松、和谐的氛围,在对话中启发学生的智慧,使学生敢于置疑,乐于置疑。

通过师生对话、生生对话,可以使学生养成从历史事实出发的思维方式,形成正确的历史意识,培养学生置疑的能力和素质。通过互相置疑、答辩、对话,使学生形成运用史料支持自己观点的能力,这样,不仅能使学生掌握基础知识,而且能形成运用基础知识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研究性学习的能力。

discuss

——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

《历史课程标准》前言指出:“从历史中汲取智慧,养成现代公民应具备的人文素养,以应对新世纪的挑战。”明确提出培养“人文素养”是历史课程的“基本理念”。

在物质财富迅速增长的今天,物欲的膨胀、人文精神的失落令人堪忧。历史教学中,可以有机地为学生创设历史情境,让学生通过对相关的历史问题进行讨论,发挥历史教学的育人功能。如通过讨论儒家文化中的“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体会善待生命、善待他人的情怀。通过讨论儒家文化“忠恕之道”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与人”,体会对他人的宽容,对个体生命的尊重。通过讨论唐诗、宋词,使学生体会中国的诗词的美;通过讨论唐都长安图、《清明上河图》,体会中国古典建筑的美;通过讨论、欣赏达 芬奇、塞尚、凡高的绘画,体会色彩美、线条美,乃至个性的张扬。在讨论中,培养学生形成健康的审美意识。又如,通过讨论经济的发展、工业革命的进程和环境问题,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通过讨论战争,培养学生对战争、和平、发展等人类社会重大主题和人类命运的关注。

总之,通过讨论,可以强调人文教育,提高人文精神,培养人文情怀,有助于学生养成现代公民应具有的人文素养。

debate

——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在研究性学习中,确定一个课题,让学生以辩论的形式进行学习,效果很好。

研究性学习有利于学生形成开放型思路和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辩论中,不同的思维碰撞、交锋、融合,创新意识就会被激活,大脑的潜能就会被更好地开发出来。

在准备辩论材料的过程中学生要采用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如查阅报刊、典籍,参观历史博物馆,运用计算机网络查找资料,进行社会调查等。通过对信息的采集、辨别、选择和使用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整理能力、辨别能力。

在辩论过程中,辩论双方针锋相对,不为定论所束缚,运用批判的理性的思考,运用有效信息,从不同方位、不同角度,论证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观点,从而锻炼了多方位,多视角分析问题的能力;唇枪舌剑的辩论,快速有力的反击,锻炼了学生的口才和反映能力剑拔弩张、各不相让的态势,激发了学生青春的活力和竞争的意志;同队辩手之间的密切合作、紧密配合,有助于形成合作精神、团队精神。

辩论,是一门古老的艺术,在历史教学中,这门艺术的魅力在于,通过智慧火花的交汇,锻炼的不仅仅是雄辩的口才,纵贯古今的、旁征博引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养成开放的心态,开阔的视野,形成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努力,还有强烈的参与意识、主体意识、竞争意识以及在竞争中必要的沟通能力和合作精神。

第13篇

关键词:考试焦虑情绪 一般心理问题 合理情绪疗法 放松训练

一、一般资料

赵某,男,16岁,初三复读生。家庭和睦,父母双方家族无精神疾病史。性格开朗,自我期待较高。

心理测验结果:

1、焦虑自评量表(SAS):原始分:48分,标准分:60分。

分析:属中度焦虑

2、考试焦虑综合诊断量表分析:属中度焦虑

二、主诉与个人陈述

自复读开始的1个多月以来,害怕考试考不好被同学耻笑,每次考试时便出现心慌、手脚冰凉的症状。

三、学生心理问题原因的分析:

(1)生物因素: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有较强的虚荣心与自尊心。

(2)认知因素:好胜心强;存在复读生就必须考出好成绩等认知错误。

四、咨询目标

近期目标:改善学生对于考试的错误认知;能正确面对每一次考试成绩。

长期目标: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学会自我心理调控,构建合理的认知模式。

五.咨询方案

本案例主要应用认知疗法中的合理情绪疗法。基本理论为ABC理论,指诱发性事件A只是引起情绪及行为反应的间接原因;而B(人们对诱发性事件所持的信念、看法)才是引起人的情绪及行为反应的直接的起因。所以只有改变了学生的不合理信念,才能解决情绪和行为上的问题。

六、咨询过程

第1次咨询(心理评估和诊断阶段):

1、摄入性会谈收集资料

2、计划采用合理情绪疗法,辅助放松训练。

5、家庭作业:回顾复读这段时间考试心态和复读以前考试心态一样吗?

第2次咨询(咨询阶段):

方法:会谈法,合理情绪疗法

1、反馈作业:学生承认自己复读前后的心态不一样。

2、咨询师介绍合理情绪疗法,采用表格的形式,通过言语技术来改变学生错误的认知过程和观念。

诱发事件A 不合理性信念B 情绪及行为上的后果C

复读

复读后第一次数学考试考的不好

名次靠后 一般的不合理信念:复读时的成绩就应该每次都名列前茅

具体的不合理信念:

1、数学一次没考好,数学就学不好了;

2、考试成绩不好,同学们会嘲笑的;

3、一次考试成绩不好,复读会失败了。 紧张,焦虑,心慌,手脚冰凉。

3、运用合理情绪疗法的与不合理信念辩论技术,咨询师与学生进行辩论。 例如,以“复读时的成绩就应该名列前茅”为例。

(咨询片段):

学生:“既然是复读,考试成绩就应该是比别人好,名列前茅。” (不合理信念具有绝对化的特征)

老师:“你能不怕辛苦,选择复读,是很勇敢的做法。不过据你所知每年高考的复读生是不是都名列前茅,考上清华、北大了啊?”(采取夸张的方式辩论)

学生:(摇着头,笑着说)“当然不是”。

老师:“那既然如此,你的复读成绩为什么就一定应该名列前茅呢?”(辩论采取质疑式的方式)

学生:(想了一会)“可能我的这种想法是有些绝对了,是有点不太合理。

通过与不合理的信念辩论以后,学生基本上能用合理的信念代替不合理的信念,使认知发生变化,从而对考试的焦虑情绪有所缓解。

4、布置家庭作业:让学生自己针对其他不合理的信念进行辩论。

第3次咨询:(咨询阶段)

方法:会谈法、放松训练。

1、反馈咨询作业:

不合理性信念 合理性信念

认为数学那次没考好,数学就学不好了。

认为复读就一定得名列前茅

认为一次没考好,整个复读就会失败了。 认为只要努力,以后成绩会有提高的。

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合理定位。能正确地看待考试和考试成绩的起伏,向着中考努力。

2、放松训练: 对学生进行放松训练,提高学生应付焦虑性情绪反应的能力。

(1)肌肉放松训练

放松方法:先使该部位紧张,保持紧张状态10秒钟,然后慢慢放松,体验放松时的感觉,如发热、温暖、愉快等。

(2)深呼吸放松训练:

具体做法:双肩下垂,闭上双眼,慢慢地做深呼吸。通过鼻孔慢慢地将气吸入,使腹部鼓胀起来,再缓缓地用嘴和鼻同时将气呼出,并放松全身肌肉。循环反复,练习3~5次,达到精神和躯体的放松状态。

3、布置家庭作业:

向同学们和老师了解他们心目中的自己。

第4次咨询(巩固与结束阶段):

方法:心理测验法

过程:

1、反馈作业:沟通后得知,在他们心目中是有很大潜力的学生。

2、进行心理测验,原始分37分,标准分46分,提示有适度的焦虑,是正常的,并且适度的焦虑有助于考试的复习与准备。

3、让学生回顾自己咨询过程,基本建立了对考试的正确认识。

七、咨询效果评估

1、学生自我评估:焦虑情绪基本消失。

2、咨询师评估:学生认识到了不合理的认知模式,提高了自我分析与调节能力。

3、心理测验评估:SAS:原始分37分,标准分46分。心理测验结果说明学生的心理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郭念锋.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第14篇

关键词:口才;训练;模式

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大学生越来越意识到口才能力的重要性,从日常的沟通协调到毕业时的求职应聘,口才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职业院校办学宗旨来讲,建构与社会要求相挂钩的口才训练模式既是立足于市场的考虑,也是立足于教育消费者自身利益的要求。如何在职业院校中建构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口才训练模式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培育教育大环境,开设相关课程

口才就是人的口语表达能力、技巧和这个人的知识、智慧相结合而形成的才华和素质。口才的培养需要良好的素质教育大环境,需要各种人文知识的储备、逻辑思维的训练、个人心理素质的强化、人文美学的培养等相关素质教育的支撑。如我院开设了相关的素质教育选修课程,比如《成功心理学》、《思维与智慧》、《社交礼仪》、《美学欣赏》等。只有在各项素质教育营养均衡的土壤中,才能培育出优秀的人才。

研究训练方法,优化教学模式

(一)科学安排程序,明确教学目标

第一阶段,初级训练阶段。(1)勇气训练。训练学生突破心理障碍,能在正式场合当众表达自己的见解。(2)发音训练。通过气息控制训练、“吐字归音”训练、语音规范训练、语调纯正训练,要求学生做到声音洪亮、口齿清楚、四声准确。(3)态势训练。向学生传授头部动作、面部表情、眼睛动作、四肢动作等态势语言知识,及坐、立、行、走等方面的身体姿势知识。做到不仅会控制自己的态势语言,而且会根据别人的态势语言判断传达的情感。(4)思维训练。通过训练形象思维、比较思维和创意思维等,要求学生的思维有一定的广度、深度、精确度、敏捷度。(5)技巧训练。针对听众心理,进行口才话题选择训练、口才集中性训练、口才应变性训练等,要求表达内容符合听众的判断标准。

第二阶段,高级训练阶段。(1)即兴发言训练。给出一个熟悉的话题,稍许准备,让学生进行发言。要求学生大方得体的走到台上,与台下进行目光交流,流利地表达自己的见解。(2)演讲训练。掌握演讲稿的写作技能,学会确定演讲基调的风格、控制语调、营造等技巧,能够自然地运用手势和表情,初步进行有效的演讲。(3)辩论训练。在了解辩论的基本特征、作用及分类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辩论赛的战略设计和实践战术技巧,组织学生观看辩论赛并进行模拟,体验赛前、赛后的每一个环节,逐渐领悟辩论的精髓。

第三阶段,综合应用阶段。(1)交往口才训练。掌握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以及各种人际互动场合中言语技巧的运用。对交谈、赞美、说服、拒绝、道歉等情境模式进行判断和分析,提高有效交谈的能力。(2)应聘口才训练。了解口才与求职的关系,通过案例分析及模拟招聘,掌握如何运用口才成功推销自我。(3)管理口才训练。初步掌握管理中的语言表达技巧,包括表扬与批评、激励,掌握处理人际关系的艺术。(4)推销口才训练。掌握推销的基本语言艺术,通过学习,懂得如何成为一名销售顾问。(5)谈判口才训练。通过谈判口才技巧分析、录像观摩和案例分析,初步掌握谈判活动运作的特点、过程和语言表达技巧。

(二)优化训练方法,调控训练过程

知识积累法语言的内容和内涵是讲话一鸣惊人的基础,没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在讲话过程中就会捉襟见肘、漏洞百出。此法的关键是要提高学生的认识。季羡林先生曾提出“三贯通(中西贯通、古今贯通、文理贯通)才是21世纪的青年”,类似这样的名家名言要不断渗透、灌输,要学生养成自觉的读书习惯。其次要教授必要的信息检索方法。最后要积累必要的相关职业知识。

记忆训练法没有基本的记忆,口才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具体的训练方法有:(1)强烈刺激训练法,重视新鲜事物对大脑皮层的首次作用。(2)并用记忆法。在记忆某事物的时候,使眼、耳、手、嘴等多种感官同时工作,使大脑处于积极综合的运动状态。(3)归纳记忆法。对不同内容进行分类和整理,理清大脑的记忆线条。(5)联想记忆法。把所有的事物事先用联想结合起来,形成一条形象的“项链”。训练记忆能力,对提高学生的表达力和创造力大有益处。

朗诵训练法首先要做到发音标准,学习声母、韵母的发音及注意事项,练习声调及与普通话发音有关的语流音变。同时训练发音过程中的呼吸方法、发声方法,通过绕口令比赛综合检验学生的口齿和四声准确度,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然后讲授语调的轻重、快慢、高低、停顿技巧,通过听示范朗诵体会文章的感情。最后要求学生有感情地朗诵指定的文章。

态势训练法态势语言又叫身体语言、动作语言。在交际信息传递的过程中,45%通过有声语言传递,而55%则是通过态势语言传递。在课堂训练时,要求学生根据出示的表达目的做出相应的态势语言,根据模特表演的态势语言分析模特表达的含义;日常应用时要求学生观察身边的人,模仿举止高雅、大方、有教养的人,提高修养。

观摩训练法通过电视录像、录音让学生直观地体会口语表达的特点。如通过观看《亚洲大专辩论赛》学生们知道了辩论的规则,辩手应具有的风度、气质、手势运用等。通过听一些名人的演讲录音,让学生去体会演讲的风格,演讲中的开头、、结尾的安排等。实践中他们往往会模仿这些范例。

心理训练法心理素质是否良好,决定了人的口才能否在需要的时候得到应有的展现。训练方法如下:(1)消除不良环境的影响,创设宽松、随意的说话氛围,解决学生开口的问题。也可主观消除不良环境,有意识地回避目光的对视和对方言行的影响,以保持良好的心境。(2)创设正式情境,让学生互相严格挑剔每个人的缺点,提高心理承受能力。(3)组织学生参加模拟口才竞技赛事,积累临场经验。

思维训练法口语表达者的思维能力主要包括直觉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辩证思维能力及发散思维能力和创造思维能力。针对前三者可通过即兴朗读训练,训练学生灵敏、准确地传递信息;通过复述训练,训练学生快速接受信息、领会重点、思路清晰、逻辑准确;通过讨论热点话题,训练学生学会全面深刻地分析问题;针对后两者可组织“串词联想成文”、“限时说用途”、“脑筋急转弯”等智力游戏激活学生的思维,通过辩论进一步加深思维的新颖性和深刻性。

模拟训练法让学生在假定的情境中运用各方面的知识和已学的技巧进行模拟。主要运用两种方式:(1)运用案例。从有关书籍和工作实践中搜集大量事例,拿到课堂上,通过讲述,让学生分析后得出对策,然后有针对性地指出对策的可行性和不可行性,大家讨论修改后得出最佳方案。(2)运用情境。对演讲比赛、辩论比赛和招聘会等进行实景模拟,不仅模拟会场的布置,还要设置各角色的扮演,营造真实的气氛,让学生投入地运用所学解决问题。

口才训练课的模式建构可根据各职业院校的实际情况调整综合应用阶段。只有遵循由浅入深、可操作、实用性强的原则设置课程,才能适应社会需求,受学生欢迎,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方位津.实用口才训练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2]艾华.思维训练与口才训练同步进行尝试[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4,20(6).

第15篇

一、教学设计

(一)地位作用

通过学习,学生已对二氧化碳的相关知识有了基本了解,但尚存很多疑惑。 例如:

为什么二氧化碳是“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

没有“温室效应”行不行?

怎样解决目前全球变暖的问题?

学生迫切希望能够全面、客观、科学地认识二氧化碳。抓住这一强烈的需求和渴望,设置这堂活动课,旨在通过对二氧化碳的功与过的辩论,构建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氛围,巩固和发展知识、技能,提升能力,增强求知欲,进而促使学生理性地认识人―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学情分析

活动课以学生的自主活动为主,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的动态活动,深化对知识、技能的理解与运用,拓展思维的深度和广度,强化过程体验。

1.知识技能:学生对二氧化碳的性质、制法、用途有了基本了解,基本掌握了实验操作技能,社会发展对“低碳经济”的呼唤已经通过新闻媒体和思想品德教学而认同。这是确保本活动课优质高效的有利因素。

2.能力结构:学生能够恰当地通过各种渠道查找资料,已经具备运用实验手段进行探究的能力;但综合地、全面地认识事物的能力和意识有所欠缺,经常局限于学科范围内去认识物质。

3.情感心理:悬而未决的问题让学生产生强烈的自主探究的愿望,急于在平等交流中合作、分享去展示自己观点;但他们又不轻易承认自己认识上的不足,尤其担心在争辩中落败。

(三)教学要点

1.教学目标:根据课程改革的精神实质、《化学课程标准》的要求、教材的编写意图、本节的特点和学生情况确定本课的教学目标为:

(1)知识与技能

①通过交流、讨论,进一步认识二氧化碳的性质和用途。

②通过实验探究强化实验操作技能。

(2)过程与方法

①通过实验探究以及对现象的分析,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探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②通过解决温室效应问题,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化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③通过对二氧化碳功与过的辩论,学会趋利避害、合理使用物质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④通过收集资料、课堂辩论,逐步养成自主、合作、探究学习的良好习惯。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①通过本课学习,培养学生善于合作、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

②通过辩论,使学生理性地认识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

2.教学重点:

①全面深化对二氧化碳的认识和理解。

②学会运用辩证、联系的观点来认识、利用客观事物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3.教学难点: 辩证地认识二氧化碳的功与过。

(四)教学策略

1.教学思想

根据课改精神、学生实际和活动课特点,本着以生命为本的教学过程观、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观、以二次开发为特征的教材观、以全面提升科学素养为根本目标的教学质量观、建构主义理论、有效教学理论、最近发展区理论为核心要点,设计并实施本课。

2.教学整合

将下册教材第44页“家庭小实验•自制汽水”调为本课体验;

增设“吸热能力比较”的探究实验,理解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的重要意义。

(五)教学流程

课前学生在强烈欲望的驱动下,收集整理了二氧化碳功过的相关内容,课堂搭建一个“谈功论过”的交流讨论平台,引发思维碰撞,当歧义发生时,以实验探究和多媒体展示完成认知层面的延伸和拓展,最终实现知识、技能、能力、方法、情感等方面的自主建构。

二、教学实施

(一)课前准备

教师活动 :借助学生对二氧化碳功过的认知冲突,设置研究课题。指导、参与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学生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查找资料,形成支持自己观点的素材,整理成可共享的成果。

设计意图:借认知冲突以问题切入激发学生收集信息的欲望,在积极主动地收集整理过程中,学生收集整理信息的能力得以提升,同时也加深了对二氧化碳的认识。

(二)课堂教学

1谈功论过

教师活动:借助一个“抗老新招二氧化碳回春”的情境,引发并参与学生的交流、辩论。

学生活动: 展示研究成果,阐明观点,在认同与质疑的循环往复中交流辩论。

设计意图:借助“既功又过”的情境激发学生参与交流辩论的欲望,创设和谐的交流氛围,在辩论中巩固知识、拓展视野,提升思维品质及合作学习的意识和能力。

2辨析探究

教师活动:捕获交流辩论中生成冲突,引发的争辩,为学生创设探究情境。

学生活动:设计探究方案实施探究,以实物或探究实验的结论,佐证自己的观点。

设计意图:教师发挥“平等中首席”的作用,抓住生成的冲突激发学生探究欲望,学生在设计并实施探究的活动中深化理解相关知识,提升科学素养,增强主动参与社会决策,感悟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

【辨析】二氧化碳功过转化

(1)不供给呼吸――粮仓防虫、美容新方法

(2)温室效应――反季生产蔬菜、地球保暖

(3)灭火――排放到空气中――温室效应

【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新思路】

(三)课后拓展

〖TP刘浩天5.jpg,BP〗

教师活动:提出拓展建构目标:以“是非功过怎评说――对二氧化碳的认识”为题撰写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