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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市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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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市场

第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市场;统筹城乡;土地市场化配置

一、现行的二元制土地市场

我国土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由于土地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形成相互分离的城市土地市场和农村土地市场,加上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形成了二元制的土地市场。城市土地市场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方式,相对来说,城市土地市场在土地市场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已逐步走上较为规范成熟的发展道路;而农村土地市场受到多方因素的限制和阻碍,发展缓慢。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由此可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方向,应该是基于城乡一体化的统筹,进行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产权平等化。

二、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与阻碍因素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由单个家庭实行承包经营制度,这种个体经营的方式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配置土地资源的需要,存在诸多弊端。例如,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主体不明确;国家强制征收集体土地,给予的只是补偿价值,而非交换价值;土地流转制度不规范等使得土地流转只能在小范围进行等。这些问题成为了阻碍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和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构建的主要因素。

(一)农村土地权属不完整,所有权主体虚置:权属明确是农村土地市场形成的前提,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权属仍存在一些问题。产权权能不完整,土地所有权至少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土地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 而没有处分权能。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民仅拥有土地使用权,不具备买卖权、抵押权、赠予权等,对承包地、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主体身份和地域的限制,而城市土地使用权及附着建筑却可以自由买卖。所有权主体虚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集体”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现实中农民缺乏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也就出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的现象,从而引起土地市场交易主体的混乱。对于国家征收土地后的补偿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存在分配不均,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而不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必然引起市场主体缺失,集体土地难以进入市场。

(二)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单向强制征收权:农村土地要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征收或征用,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实现土地所有权一次性转变后才能进入土地市场。虽然法律规定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但补偿价值过低,相对城市中旧城改造涉及拆迁的土地是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明显对农民的补偿有失公允。由此可见,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制度,使得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两端是非对称的,政府在向农村集体征地时是进行行政定价,而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是属于市场行为,其中的交易价格是非公平性的,也就造成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长期依赖,阻碍了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之间的直接联系,不利于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现行土地流转制度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对于流转的具体形式、程序、价格、管理以及矛盾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还不规范,这也就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会引发纠纷,阻碍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还由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限制,集体组织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土地市场仍然是相对分割的,农村土地流转局限在较为封闭的小范围内,只能形成零散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三.完善农村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化配置是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必经之路,目前农村土地市场相比城市土地市场发展较为滞后,因此要推进城乡土地要素流动,激发农村土地市场的活力,主要从农村土地市场的两方面来完善:集体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

(一)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要完善农村集体农用地流转市场,首先是要明确各产权主体关系,使转出和转让双方明确交易的农用地的产权状况;其次要搞好农用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为农用地流转市场双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学依据;第三是要完善农用地流转监管制度,流转前要审查流转双方资格,检查需要流转的农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转时要针对农用地是否进行土地变更登记进行审查;最后,要实施多种农用地流转形式,拓宽市场流转渠道,逐渐开放农用地流转市场。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

由于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市场,建设用地市场也被割裂开来,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土地出让,而集体建设用地难以实现其应有的经济价值。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这指明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要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对等的权利,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建立统一的地价体系,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平地价制度,将其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相应的土地交易平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服务,通过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对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的内容、方式、流程等方面进行规范,使之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相衔接。

参考文献:

[1]付光辉、刘友兆、吴冠岑.论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构建[J].中国土地科学2008(02).

[2]孙琳蓉、李伟.关于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思考[J].国土资源情报2013(01).

[3]田光明、曲福田.中国城乡一体土地市场制度变迁路径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0(02).

[4]邓兰燕.基于城乡一体化的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创新研究[J].特区经济2011(08).

[5]钱忠好.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市场问题的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1999(01).

第2篇

关键词:土地市场;流转模式;农产品结构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 A

目前,农村土地的经营模式造成广大农民难以加人到高投人、高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行列,而另一方面,有经济和技术实力的种养能手,却苦于经营空间的限制,又难以形成规模经营、专业化生产的格局。因此,要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必须加快农村土地市场的流转。

一、我国农村土地市场流转的主要模式

土地流转的模式是指土地流转的方式,即采用什么方式将土地在土地的各种产权形态上进行转移。土地权益人流转土地的方式取决于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单位土地面积的边际收益的变化趋势。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租赁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户将承包土地以出租方式租给其他农户或农业经营单位。土地出租后,虽然不再由原承包方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承包关系并不是发包方与接包方的关系,而仍然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这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农户出租承包地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入股

土地作为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许多农民不愿轻易放弃土地使用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日益增多,鉴于担心经营非农产业失利而留有从事农业后路的顾虑,既不愿转让土地,又难以精心地经营土地。于是,土地承包农户将土地入股给龙头企业或农业专业大户,也有农户自愿以土地合股组织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营土地。农户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由它来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既可按土地使用权作价股分红,又可在企业工作,按劳取酬。在股份的构成上,农民主要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在用人机制上,企业与农民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原则上优先录用股民。这种土地流转方式展示出了深化农村的方向,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经营,而且还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模式和主要途径。

3.土地互换

在土地承包期内,主要是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的使用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有的仍由原承包者承担,有的经发包方同意后随互换而转移。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互换。互换一般是农户自发流转行为。

4.转包土地

土地承包户将其土地的使用权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经营单位。承包方与发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权利义务关系。该模式是新承包人向原承包人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再向发包人履行义务,由新承包人和原承包人共同承担风险。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具体又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承包户私下与新承包人协商,将承包土地转包出去;二是土地承包户委托有关组织进行转包,即自愿将承包土地委托村委会转包他人。该模式运作方便,对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没有过高的要求,其主要特点是:从转包主体看,多数是从事非农业生产,举家入城但户口未动的农户,或是主要劳动力从事非农业生产如外出打工、经商等无力耕种承包地的农户。从转包的运作方式看,多为自行转包,私下运作,口头协商,无正规合同,不够稳定。从转包范围看,多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邻近的亲朋好友。据有关土地流转转包不完全抽样统计,在1998年到2007年10年之间,经过村委员会和私下运作这两种情况转包,全国有偿转包耕地由1997年的146.7万亩上升到2004年的1065.7万亩,到2007年,转入户共计支付转包费就达76.3亿元之多。

5.使用权拍卖

承包人把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作价卖给他人。拍卖年限、价格及其他有关事宜协商确认并签订拍卖合同。早在1983年,山西省柳林县龙门垣乡村民李马才,率先以1750元的价格买下了本村15.7亩“四荒”地的使用权,成为全国“四荒拍卖”的第一例。另一方面是承包人把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私下拍卖其他经营户。到2007年底,由于农村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户长期在外打工或已经在城镇私人企业就业,根据调查,全国已有3700多万农户将自己经营的土地使用权放弃拍卖给他人经营。

二、农村土地市场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成片流转难,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所属土地位于成片流转土地中间位置的个别农户出于种种原因,就是不愿把承包的土地流转出来,影响产业规模化经营政府的统一规划。另外,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也得不到保障。一是土地流转价格比较低,与业主收入极不相称,农民应得的流转收益存在较大风险。二是部分流转的土地期满后,如数复耕困难,即使复耕后,也将影响耕地的质量,农民的长远利益难以保障。由于土地作为农村居民一种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加之农户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土地在大部份农户心中的基础地位还是没有改变。部份农户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只着眼于一时的利益,而对自己在土地流转以后的基本生活考虑不够充分,加上国家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空白,造成部分土地转出农户以后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2)土地流转费用确定困难。目前,土地流转的租金主要有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现金租金;二是实物租金。这里主要的问题就是现金租金,现金租金的确定没有考虑到物价水平的涨落因素,这是引起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3)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中缺乏环境保护的制度和意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对规模化经营业主的环境生态效益考虑较少,由于多数从事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业主资金限制和无相关的制度约束。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对周围环境将造成巨大的破坏,影响到周边群众的生活。如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农家乐的生活污水等,大部分没有经过处理而直接排放到周围的河流、沟渠中,对水源造成了严重影响。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中环境保护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进行规模化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突出而又被忽视的重要问题。

(4)相关法规、政策不配套、不协调。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感到相关法规、政策不配套不协调不具体。目前的《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条款就存在不协调的地方。《民法通则》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条款过于笼统,实际过程中难以操作。在具体的土地管理规定中也没有对土地流转的相关条款说明。如《土地承包法》规定,到农民手中承包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然而,到底如何才算“农用”这个问题是不清楚的。这个问题不清楚,投资者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就难以受到法律的制约。另外,相关法规、政策不配套也造成土地被闲置。

(5)土地转入方在其转入土地上的基础设施不符合相关法规。这个问题主要是指土地转入方在获得成片的土地以后,在其经营活动中在转入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核准。而这些设施的修建在土地流转之前并未申明,协商,这种情况往往会变相改变转入土地的用途,使土地以后的复耕可能减少,这也是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较突出的一个问题。

三、加快农村土地市场流转,积极调整农村农产品结构

合理配置农村土地市场资源,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是调整农村农产品结构和提高农民收入的的关键。加快农村土地市场流转,积极调整农村农产品结构的主要措施有:

(1)加强农村土地生产开发和经营的综合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制订“十一五”规划,要将土地流转与农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纳人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统一管理。充分调动村社基层组织积极性,广泛听取群众愈见,依法完善托管经营.积极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合法流转。在流转目标上.依靠城乡两个市场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发展特色产品、生态农业产品和可持续农业,调整农村农产品结构,以不断的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2)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农民生活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探索,政府应当对土地转出农户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积极试验。如,可对土地转出农户进行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基本生活养老保险金可由流转土地使用权租金大小或区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确定。

(3)建立土地流转的市场体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户市场化意识的不断增强,今后土地流转通过市场来完成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应该建立土地流转的市场体系。土地流转的市场体系包括村、乡镇、县市三级体系,即村一级的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一级的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县市一级的土地流转交易管理局,依法推进土地的有序流转,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市场环境。(1)依法进行土地流转

(4)建立土地流转的风险保证金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土地流转受让方搞规模经营不能损害农村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为此,政府应建立流转土地的风险保证金制度,以保证土地按约使用、合理使用。风险保证金可以按业主每年收入的一个比例收取,每年提交给政府管理部门,由政府管理部门统一监督和使用。

(5)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务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应该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法》,从法律、法规上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流转的方式、确认机构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方法等,在法律中明确土地流转的条件、土地流转费用等方面的条款,并对土地转出方要督促其签定流转合同,形成稳定的流转关系,特别是要对土地转入方是否按规定使用土地进行监管;对其在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要在流转合同中确定说明,并不得有危害土地复种的行为。保证土地流转的公开、公正、合法以及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利。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麦伟.探寻实现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3):14-16.

[2]王洪亮,徐翔.关于农民增收问题的理论思考[J].经济问题,2004,(2):47-78.

第3篇

随着我国目前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脚步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的问题越来越受关注。我国的土地市场正处在一个雏形阶段,各方面都还不健全。国内农业用地流动转让市场初步形成,但到目前都没有建立统一的、规范的、规模较大的农业土地流动转让市场。同时,国内各地农业用地流动转让的差异比较大,比较发达的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反差比较大,就拿农业用地流动专人来说,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中等地区相比,不论是农业用地流动转让的规模还是农业用地流动转动的形式,都存在明显的差异。面对着日益壮大的农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急需解决。

市场机制中的问题

没有一个高效的市场机制就不可能使得土地资源在流转中的优化配置。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中的种种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发展。

市场行为主体缺失。从土地需求的角度来考虑,我国目前还缺少具有一定相对有规模的农业方面的企业家,农业方面企业家的不足就会导致土地流转中没有土地需求者,抑制农民的意愿。此外,我国的流转体制中,行政的力量过大,在面对巨大土地流转收益的情况下,必然会存在一场权力的博弈,一些乡村干部就会通过行政调整,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类行为主体的缺失会抑制市场机制的发育。

不规范的市场交易行为。由于缺乏国内流动转让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动转让市场的信息交互不及时,就算农民想转让土地,也找不到合适的对象,这时候农民只能通过私下交易,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传统的人情关系、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仍然起着协调作用,更多的农民愿意将自己的土地转租给亲人或者周边的熟悉人群。契约精神在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中的作用并不普遍,很少有农民会重视在契约合同方面的事宜。从国内范围来看,接近三分之二的农业用地流动转让是通过转让供求双方之间的口头协商协定决定的,而口头协议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改善方向

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中介服务机构在土地流动转让市场中的重要性必然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组织健全、运作高效、服务周全的土地流动转让中介体系网络,为转让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实现土地流动转让从“散户―散户”的分散性自发流转向“散户―中介服务组织―大户”的转变[1],同时我们需要更多数量的中介组织来满足市场的需要,同时也为中介组织提供良好的环境,减少政府干预[2]。

建立公平的流转市场,规范的流转程序。为了建立一个开放、公平、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发育土地租赁市场,可有效地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在规范市场方面,我们的政府应牵头建立农业用地流动转让市场,为农户流动转让土地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环境,但政府与村集体组织绝不可以在土地流转中侵占农民的权益,政府等只能作为一个服务者参与到流转过程中去,而不是一个主导者的身份,不能过多干预流转市场的发展。同时我们也要在农民群体组织中强调市场规范的重要性,提倡更多的流转行为要在规范合同的保障下进行。

新型市场模式的出现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很多学者都认为我们应该成立有效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机制,将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公共服务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有机组合,来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在土地产权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更好地把土地作为一种资本,以股份形式入股合作组织。实行土地股份制,将土地产权货币化,重构集体在产权上的主体地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力的提高[3]。但是,股份合作制内在的行政威权也会冲击经济自由,成员之间缺乏平等性和机会主义行为,股权与投票权及收益权不相一致,导致对合作社成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农业用地股份合作社股权具有流动的封闭性及非退出性[4]。这些隐患就会影响市场的效率。

土地银行。在农村普遍存在资金缺乏的情况,农村金融是农村发展的一个难题,建立农村土地银行有助于完善农地金融制度、促进土地和劳动力流动、保障粮食安全以及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山东诸城在2003年建立了“土地信托中心”,宁夏平罗2006年成立了“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银行以农地抵押贷款为主要业务,我们可以通过土地银行,来促进土地的流动转让,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和制度效益的最大化,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破解之策。但是,土地银行在我国实行起来依旧有难度。我国建立农村土地银行的基础还不扎实,相关法律及政策的缺失、土地产权的模糊、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服务于土地流转的土地估价事务所、缺少高素质的农村土地银行经营管理层次的人才等[5]。

土地国有永佃。将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农民,这可以保障土地产权界定的清晰性和稳定性,还可为农业用地资本化创造条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用地的流转。实行农地国家所有、农民永佃,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拥有使用权,实现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有效分割,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同时建立永佃权之后,有利于整个农业用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摆脱承包经营权既非典型物权又非典型债权的局面,有利于农村经济长期健康地发展。可是,土地国有永佃之后,土地的流转效益就是最大的问题,在我国,一旦成为国有化资产之后,资源配置效率是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人就质疑这种机制在经济绩效相同的前提下,其产权交易成本较高,会造成效率损失。

第4篇

摘 要 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土地市场化流转机制,农村土地经营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既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耕地的保护。那么探究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以供需机制为视角从市场组成、市场结构方面,集中讨论了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的内在机制缺陷。

关键词 农地使用权 市场化流转 市场内在条件缺陷

目前,我国的实际国情是以占世界7%的土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在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盘活土地资产,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来适应我国对土地的基本需求,缓解人地关系紧张的矛盾。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最终实现的目标,它要求各种资源必须通过市场实现配置上的高效率。而土地作为一大生产要素,也必须通过市场实现自身的效益最大化。

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的内在条件缺陷――以供需机制为视角。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组成缺陷

1.市场主体构成“可怕的对称性”

一定区域内的农户无论是在家庭成员构成和文化观念上,还是在土地经营规模、经营技术方法和经营理念上,亦或是在土地交易观念、市场信息获取途径和信息分析能力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由于这种一致性的程度极高,因而人们将这种一致性称为“可怕的对称性”。这种“可怕的对称性”对市场机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决定了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动力不足,也就是需求和供给的主观意愿难以形成。而市场上需求和供给的主观意愿难以形成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土地流转动力的不足;二是以农户作为基本构成单元的各种高级形式的经济组织难以自发形成。这一方面决定了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始终无法取得有利地位,农民没有自己主动的发言权,农地市场的公平竞争局面无法形成,农户的农地产权利益也就无法通过市场得到完整的实现。

2.市场交易产权边界的模糊性

农地产权边界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权主体界定的模糊性。包括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的界定均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农地所有权主体界定的模糊性主要表现为将乡(镇)、村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均作为有效的农地所有权主体,这容易导致农地所有权的实际界定和确认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土地权利争夺,特别是以上三类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等级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势必导致产权界定的成本增加。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界定的模糊性主要体现为在当前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仍然存在的情况下,非集体成员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不合理性。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界定的模糊性主要体现为乡(镇)企业范畴的模糊性和乡(镇)企业范畴限定的不合理性。

二是产权体系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农地产权体系的模糊性主要体现为农地承包经营权与承包地使用权之间的界线不清。农地产权体系的不完整主要体现为农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财产权本应拥有的一些基本权利,如继承权、赠与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没有在法律上赋予土地使用者。农地产权体系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使作为市场货品的农地使用权的交易受到众多的制约,权利稳定性差和获利能力不足,这也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流转受阻的一个重要原因。

3.市场中介的缺失

市场信息的不完整性是市场机制的基本特征之一,由于市场信息的获取需要成本,而不同主体的信息获取和加工处理能力又有较大差异,各市场主体均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信息,正是这一要求使得专门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加工和处理的专业中介组织成为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主要为农村居民服务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基本上是空白,农地市场信息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有效的传输,农户的土地供给和需求信息往往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传递,信息传输的效率损失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土地的供求平衡的实现。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结构缺陷

1.市场层次结构相对简单

目前的农地流转市场从层次结构上来看,最多的仅有二个层次的市场,有的仅存在一个层次的市场,而且即使是二个层次的市场,不同层次之间的关系也不明显,各层次市场本身也并不完善,如承包地的发包市场和使用权二次流转市场,一级市场无法对二级市场起到应有的调控作用。这种相对简单的层次结构使各级市场之间的反馈和调节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市场整体结构不稳定,市场的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节功能无法实现,供求机制无法正常发挥。

2.市场类型结构相对单一

这与市场提供的可供交易的产权类别相对较少有关。从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市场来看,由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加之中国农民特有的恋土情结,大规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将无法形成。而由于产权界定的问题,承包地使用权抵押市场也不可能存在,因此当前在这一市场上交易的主要货品实际上只有一种――承包地租赁权,而且大多数租赁权的期限较短。从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来看,提供的货品类型也只有两种: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出租,基本上不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而且其中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大多数是由于房屋租赁行为导致的,单纯的使用权出租极少。市场类型结构的单一性决定了市场供消费者选择的空间过于狭小,对于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无法带来有效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刘书楷.土地经济学.北京:地质出版社.2000:278.

第5篇

农民绕开法律、政策,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土地进入土地市场,追求自身土地收益的最大化,虽然这种行为还有待法律规范,但它却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在动力。2004年《宪法》修改、2007年出台《物权法》,这些重大的法制举措为我们重新审视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民土地权利保护机制提供了启示。

在城乡统筹大背景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大有文章可做。两地可在统筹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开放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保证农民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实惠等问题上,开展先行先试,摸索可行的办法。

王建

在全球视野中

为宏观调控定位

中国经济在30年改革开放中,已深深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这使得我们的宏观调控不可能关起门来进行,而是必须考虑到世界经济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经济对世界的影响。

宏观调控思维根据变化了的外部环境而改变,也包括如何利用中国在新全球化中所取得的新优势,去主动影响国际经济波动,以形成有利于中国的短期与长期态势。当然,中国作为一个在当代世界经济中新出现的大国,形成美国那样的全球经济思维模式还需要一段时间。

荆林波

消费升级

须政策升级提供保障

推进消费升级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政策,其中还包括鼓励更多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保障其生活安定,维护消费者现期正常的消费支出心态。此外,还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消除居民对教育收费及其合理增长的不确定感,抑制这方面的储蓄增长因素,增加现期消费倾向等等。

从目前来看,消费者十分关注消费环境的建设与改善。从苏丹红到还原奶,从禽流感到保鲜膜,一切都与“病从口入”相关,一切都与“民生”相息。因此,政府应该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为消费者构建放心的消费环境。

黄泰岩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注重内涵与实现机制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不仅要表现为经济增长,更要体现为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包括经济增长,但比经济增长具有更广泛的含义,通常还包括经济结构的优化、收入分配的合理、资源环境的改善等等。尤其在发展中国家,仅仅用经济增长率来衡量进步是值得怀疑的。

GDP不能够告诉我们任何关于分配的情况,也没有表明这个社会的福利体系怎样,而且不考虑环境因素。忽略这些因素而单纯追求GDP,将导致非常危险的后果。

樊纲

美国次级债危机

加大全球金融风险

次级债危机愈演愈烈,对中国经济,包括对全球金融市场、实体经济可能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其一,美国房地产泡沫破裂,房价下跌所引起的美国投资特别是美国住房投资下降。其二,由美国住房市场下降所引起的其他消费需求的下降。其三,由这次次级债风波所引起的人们对信用产品、各种金融产品信心的丧失,导致了现在金融市场上信贷萎缩。

此外,次级债出问题后,又是新一轮流动性增长。国际上以美元为基础的流动性越来越多,我们所面对的升值压力、流动性过剩风险就会更多。

金岩石

通货膨胀

迟来的更危险

第6篇

关键词 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方式 农民权益

作者简介:杨关峰、王思F,吉林大学法学院。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大,这使得其将视线转移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土地征收。与此同时,由土地征收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也凸显出来,而矛盾则主要集中于土地征收补偿这一问题上。在浙江省,政府以租代征、动用警力强征的事件时有发生,政府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关系也变得紧张而微妙。在如此紧张而微妙的关系之下,农民在土地上的财产权益不仅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反而有时会因为反对政府强征而使人身权益也受到损害。针对这一尖锐的社会矛盾,笔者深入浙江省农村进行调研,以期探明这一矛盾背后所隐藏的社会问题。并从法学视角深入探究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进而对浙江省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提出完善意见,从而使农民权益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

一、浙江省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法律现状

二零零四年,浙江省通过了《浙江省实施办法》,对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做出了相关规定。但该《办法》主要是参照一九八六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其中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计算仍采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年产值倍数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不得不说,该《办法》只是延续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且补偿的标准较低,并不能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而切实的保护。同时,该《办法》在土地征收补偿的实际运作中也被二零零四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取代。该《意见》规定,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可以采用区片综合价,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制定各县市征地的区片价格,报省政府批准后即可公布执行。区片综合价突破了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束缚,将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这些因素纳入到确定土地征收补偿价格的考量体系中来,其意旨在于使制定出来的土地征收补偿价格更为合理。

二、浙江省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经过调研,笔者发现,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是矛盾产生的内在原因,而政府征地手段的强硬则是矛盾爆发的导火索。再者,当这一矛盾出现甚至已经演化成恶性的社会事件时,农民往往找不到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就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来说,虽然上述《意见》当中规定了多种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但实际实施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却非常单一。笔者调查的五个地方当中有三个地方都仅实施了货币补偿方式和社保补偿方式,而另外两地虽然采用了用工单位安置补偿,但其适用的范围十分狭窄,解决的只是极其有限的一部分农民的生计问题。不难看出,货币补偿方式和社保补偿方式是最为常见的两种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但这两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对于货币补偿方式来说,农民获取土地征收补偿款,短期内的生活需求问题得以解决,但是农民也失去了赖以维持生计的土地,又欠缺其他技术能力,在重新寻找可以维持其生计的新职业上存在困境。而对于社保补偿方式来说,其适用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只有征地亩数达到一定的标准政府和村集体才能为村民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障金,农民仍然需要缴纳剩余部分的保障金。而且,对于大部分年轻农民来讲,他们可能要在十年甚至二十年后才能领取到社会保障金,这并不能使处于重新择业时期的农民的生活获得稳定的物质保障。

就征地程序方面来说,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政府以租代征、动用警力强征事件时有发生,这就使得原本已经存在的矛盾爆发出来,从而演化为一桩桩恶性事件。不得不说,这些矛盾本应当在征地补偿程序的逐步推进中得以化解,这些恶性事件本应当在征地补偿程序的正常推进下被避免,但在实践中这一程序却极少能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这就使得政府与村民的关系在一次次类似的事件中变得紧张而微妙,村民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也往往在类似事件中受到损害。 就征地维权方面来说,农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找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一方面归结于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维权意识的淡薄。如浙江省有两市出台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明确规定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协调四个环节。但是极少有农民知晓这一办法并依据其申请处理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而另外一方面,仅有两个市出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也反映出政府对于农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这一问题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解决机制。

三、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导致农民利益损失的根源

(一)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是主要根源

在土地实施私有制的国家和地区,土地市场是一种完全市场模式。土地作为一种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可以自由买卖,也遵循市场价格波动 。这些国家与地区,土地价格由市场进行决定,而不是由国家政府进行强制性决定。大多数农民在被征地时也就不会因为补偿标准过低,权益得不到保障而拒绝被征地。

而在我国,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土地不允许私有,土地市场一直是由国家政府垄断的,私人在市场上不得将土地进行交易。任何个人或单位使用土地都只能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上获取,而政府控制着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的价格。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给农民的补偿往往以公共利益的名义采用较低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而政府在将征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房地产开发商时却要求其缴纳较高的土地使用费,从而获取其中的利益差额。虽然在上述《意见》出台之后,政府征收土地开始实行区片综合价,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这种计算方式尚未完全体现土地物权等价交换的原则。这其一是因为区片综合价仍然是由地方政府统一制定的,难以体现中立性;其二是因为区片综合价的制定虽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但其终极目的是解决同地同价的问题,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定价。因而,农民在采用这一征地补偿标准时必然无法享受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

(二)补偿方式体系的立法不全面与政府避繁就简的态度是重要根源

正如上文所述,现存立法对货币补偿、社保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有详细地规定,但是对于留地安置补偿、用工单位安置补偿等其他补偿方式很少有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很差。《浙江省实施办法》、《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及各级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和社保补偿的规定,详细记载了各地不同级别土地的区片综合价和社保安置方式。各地均将不同土地分类,规定了不同类别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区片综合价。在社保安置方面,各地均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基本都规定了参保范围与对象、参保方式、参保程序、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以及保障基金的管理。可以说,浙江省对于货币补偿方式和社保补偿方式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在实践当中大范围的推行,但是对于做为补偿方式体系中的其他补偿方式的规定确是苍白的,实践则更是几乎空白的。

而另一方面,许多政府在进行征地补偿时往往存在避繁就简的心态,其往往会直接选择对其而言最为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因而货币补偿方式在实践中就被广泛推行,其简便易行之处就在于政府只要将补偿金一次性发放给农民,就不需要再为农民权益提供其他方式的保障。货币补偿方式的广泛推行,导致浙江省征地补偿方式的单一,农民几乎不能选择其他补偿方式,对其权益的切实保障很难达到理想状态。

(三)程序缺位是农民权益受损的现实根源

完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制约国家权力的有效手段,但严格说来,我国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并没有在立法层面确立起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只规定了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但对公告的内容、时间等并未做详细的规定。而其他法律位阶较低、缺乏有效约束力的部门规章或者工作文件对此虽然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施行的过程当中也显露出了弊端。如2001年由我国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了“两公告一听证一补偿”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其中“两公告”一是指征收土地的公告;另一个是指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由此可以看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必须经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而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因而,公告经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程序设置在实践当中往往演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代替农民同意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从而将农民排斥在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之外,农民对于这一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参与权都无从谈起。

(四)农民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是内在根源

浙江省大部分农民只接受过初中或高中教育,文化水平较低,尤其是欠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法维权。再者,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其在面对政府的征地压力时很难掌握自身行为的尺度,有时可能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而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甚至于触犯法律。因此,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农民维权的困难,甚至于将农民置于触犯法律的悲惨境地。

四、浙江省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体系的完善

(一)实体方面的完善

一是参照市场价格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在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补偿时,应当参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给予公正补偿。参照市场价格是遵循市场经济体制下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的体现,也可以实现政府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最大化 。

另外,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区分被征收土地的用途 。即如果被征收的土地用于修路等公益事业,则应以公益事业的征收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而如果被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经营或工业生产,则应以非公益事业的征收补偿标准来确定补偿金额。再者,参照被征收土地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征收补偿标准也是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应有之义。土地的价格在土地使用权市场中会随时间的变化而波动,按照被征收土地当时市场的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更能体现市场因素对补偿标准的影响。以上两点,其目的都在于使农民最大限度的分享到土地使用权市场中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利益。 二是完善立法、执法体系增加征收补偿方式。上述《办法》对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已经做出了总括式的规定,但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具体详细的执行办法,且《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机关完善立法,制定一部专门规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极其补偿方式的法律,为执法部门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据,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当然,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仅要在总则部分概括式的列举各种补偿方式,还应该专门制定各种补偿方式的实施办法与操作细则,是这些创新性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能够变得切实可行。

再者,政府部门在实际实施这些补偿方式时,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政府部门的执法,避免一些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并及时在网站和公告栏中公告,确保农民可以及时查找到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若发现错误,可以告知监督部门改正。

(二)程序方面的完善

一是保护农民对补偿方式的知情权。当前农民对于补偿方式的知情权很少得到保护,在征地时农民几乎不了解有哪些种补偿方式,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其他权利当然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在完善补偿方式体系时需要保护农民对补偿方式的知情权。政府应该将征收补偿情况直接通知被征收人。政府若只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农民征收补偿情况,许多农民受自身素质的局限并不能详知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内容。而如果政府或者村集体能够采取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详细说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被征收人就能详细了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且还能就不明白的地方直接向政府进行询问,就不满的地方直接与政府进行沟通。双方之间的主观意愿也能彼此更好地了解,以便之后协商。

二是保护农民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农民对于适用何种补偿方式的选择权需要得到保护。农民在了解政府告知的补偿方式之后,应该自己决定适用何种补偿方式或者哪几种补偿方式。只有农民自己能真正知道哪种补偿方式能使自己的权益最大化,有些农民有其他技术能力,最适合的是用工单位安置补偿,而有些农民已经年老没有能力再去打工,最适合的是社保安置补偿。因此,多元化的补偿方式适用不同的人群,只有自己享有选择权才能使自身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

三是保护农民对补偿方式的参与权。如上文所述,目前的土地征收过程,基本都是由政府直接作出征收决定,由村委会代替农民同意,而忽视了农民的参与权。因此,应当保障农民能够参与到整个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补偿的决策过程当中,农民对于是否同意进行土地征收、如何制定补偿标准的参与权需要得到保护。

(三)救济方面的完善

首先,增加救济方式。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可以增加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两种方式。农民在不同意征地补偿方式或补偿标准时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由其他独立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复议机关发现下级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时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其次,扩大救济的范围。目前行政裁决范围只包含了对补偿标准不满提起的申请,其他如征收安置方式的不满并没有列入裁决范围。因此,需要扩大行政争议裁决的受理的范围,设立专门的裁决机关,解决裁决受理难救济难的问题。

二是保障农民的司法救济权。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就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金额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金等争议有的不受理,有的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处理,非常不统一,对农民的权益保护也就很难很好地实现。因此被征地农民的司法救济权需要完善。

第7篇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承包方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其他形式”承包则没有。这就意味着“其他形式”承包方,并不享有获得相应承包地补偿款权利。但对“其他形式”承包中,承包方确实对承包地进行了改良投入,导致被征用土地价值增值的部分,应当予以必要补偿。

2.耕地改养殖水面要办转用手续

1999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农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但建造永久性农业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养殖场、塘底已经固化的水产养殖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一补一”。

3.超生子女同样享有土地补偿费

违反计划生育行政法律法规超生,应由其父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要求村委会分配土地补偿款是民事法律关系。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况且他们出生申报户籍时就落户在当地,已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应得到补偿。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6.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一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二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原则上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三是特别强调了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四是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作出了规定。

7. 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自行开垦的荒地是否受法律保护

第8篇

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虽然完成了,但这项工作只是对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权证变更、收发工作进行了完善,并没有把有关农民土地承包的详细情况予以统一登记编册,这对以后的土地承包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同时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社会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全面小康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的土地承包情况可能还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为进一步深化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成果,规范对承包土地工作的日常管理,维护农民承包权益,今年,在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我们准备开展建立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下面,我就将这项工作开展的设想情况和预期效果及应注意的问题向领导和同志们作简要的汇报。

一、做法

1.成立一个班子。镇里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农业副镇长任组长,总的负责此

项工作,农经站长为副组长,在业务上予以把关,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人员为组员,具体做好落实工作。同时要求村一级也成立相应的班子,由村委主任负责,村由文书等有关人员为具体业务工作人员。

2.制定一项制度。根据此次对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设想,同时吸取去年二轮承包完善工作的有益经验,制定出台《xxx镇关于农村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重在明确当前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的有关程序、内容、方法、措施,以及今后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日常化要求,同时规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措施,明确任务,强化职责,把此项工作列入村干部和驻村指导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与年终奖金挂钩,以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3.设计一张表格。这张表格即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该表主要包括四大块内容,第一块是土地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人口、承包面积、承包权证号、承包合同号、承包期限等六项内容;第二块是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和家庭成员两项内容;第三块是土地承包地块情况、主要包括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三项内容;第四块是土地承包变动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块名称、变动理由、原承包面积、现承包面积、备注等六项内容。

4.开展一次培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由熟悉、精通该项业务工作的人员对全镇村文书进行一次业务辅导,把档案分户登记工作所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台帐建立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向培训人员讲清楚,说明白,同时明确质量、时间等要求。特别是关于档案分户登记表的填写要重点加以强调,明确依据,统一口径,规范填写。人口、地块、面积、四至填写要真实、清楚,如二轮土地承包后未作小调整的要以98年为基础,依法调整的要以调整后为基础。通过培训使具体操作人员对这次土地承包日常管理的目的、内容、要求、标准等掌握在胸,便于下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5.准备一些资料。要认真、清楚做好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必须把相应的资料准备齐全。依据此次档案分户登记表样张的设计情况,档案分户台帐工作中重点是要准备好三份资料:一是土地分户清册及户口册;二是土地承包权证;三是土地详查图。版权所有

6.建立一套台帐。这是我们此项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各村在完成上述一些准备工作后,就依照要求开始如实填写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并将登记好的表格按照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编号归档,最终整理成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同时对二轮土地承包及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政策、代表会决议、合同、农户清册等文字材料要装订成册,与各户台帐加以存档、保管。

二、效果

1.方便查阅。在没有建立台帐前,我们如要查阅一个村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需要翻看权证合同,较为麻烦。通过台帐登记,可以随时查阅整个村任何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弥补了权证合同的不足,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2.反映及时。以往,对于农户的土地变动情况,总是要在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而每一次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间隔时间较长,土地变动情况很难及时得到修正,对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同时对土地数据统计的精确性也带来一定的影响。而建立台帐后,由于对每家每户的土地承包变动情况给予及时更正,能迅速、及时反映一个村、一个组的土地变动情况,为我们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有利管理。台帐的建立,有利于党委政府及时、准确了解土地总量和变动情况,有利于党委政府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害,有利于党委政府进行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三、体会

1.准备要充分。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是一项比较繁琐的工作,涉及的资料也较为广泛,在工作中,必须把各种原始资料收集齐全,这是搞好台帐工作的前提。

2.工作要认真。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关系到全体农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工作中必须认真仔细,特别是登记台帐与农户的实际承包面积、权证、合同中的面积必须相符,不能有丝毫的差错。

3.精力要集中。各村必须抽调熟悉业务,责任性较强,且又了解村情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村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责,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抓好这项工作,利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搞好全镇土地承包档案的分户台帐工作。

第9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村经济;快速增长

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视角出发,农业合作经济归属于前者的范畴,而劳动力则包含在后者之中,生产力的水平对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起到了直接的决定性作用,农村经济的所获得的发展也会对生产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由此可见,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充分实现劳动力的价值和土地的效益,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

1现今我国农村专业合作

组织同土地流转的结合情况近几年,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与此同时土地流转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合作推进成为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方向。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发展,很大比例的农业经济合作社的建立都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二,土地流转离不开专业的合作组织这一载体,只有借助专业合作经济才能使土地流转效应得到最大限度发挥。然而着眼现实,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结合程度始终偏低,仅有少数地区具备较为强劲的发展势头。

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的促进作用分析

2.1完善资本组合

作为土地流转的平台,农村合作经济对于土地流转效率的提升具有重大意义,其能够有效地将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实现再次组织生产经营的目的,故其重要意义不容忽视。将农民手中零星的土地集中起来,重新进行优化配置,开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既能大幅度使农业生产的成本下降,又能使农民更好地掌握新型农具的应用方法,并加快现代化农业技术的发展及推广,进而使土地的生产效率得到极大程度地提升。打破了传统的零星土地不利于整体规划的弊端,使更多的生产要素。例如,土地、资金、技术以及劳动力等进行重新优化组合,从而使农业更快地实现规模化与专业化生产,提升土地的利用率,并为土地的利用发展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使农民获得更多收益。

2.2提高参加土地流转农户的收入

参加土地流转农户的收益提升后,其参与热情也随之高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农业经济的发展已经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解除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农户经营模式可以解除很多的弊端,生产规模小、投资大、收割困难、收入低等问题降低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在实施农村土地流转之后,增加农民收入,能有效提高农民的参与热情,既做到将土地集中化,又能逐渐转变为集约化与规模化经营土地,加快农村土地生产的专业化水平,使土地的收益率、产出率提升。土地集约化生产将更具竞争力,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将有助于降低农民单一生产时的风险性与盲目性。

2.3加强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自主性

相对于一般的公司化和私人承包的方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方式的优点在于:农户加入至合作经济中,能依照相关原则体验民办、民享、民管及民收益,同时能以打工者的身份自主参加到被承包的土地项目中,使其获得更多收益。专门的经济合作组织应解决好生产与销售环节,从而提高农民热情。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民,其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在安全和经济最大化的基础上可将土地作为资本,同专业合作组织展开合作。

3土地流转对农村专业合

第10篇

关键词: 农村土地征收 补偿方式 就业安置

注:本文系吉林省“十一五”社会科学项目——可持续发展下吉林省土地征收法律研究成果之一。

一、我国农地征收补偿方式的存在的问题与反思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方法粗糙,不能科学合理地解决不同情况下的土地征收补偿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现行法律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太过笼统。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但两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仅一笔带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对于如何补偿、补偿的数额、方式等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

2.农地征收补偿的方式简单趋同。目前,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是各级政府出台的“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都没有对农地征收补偿方式进行规定。实践中,各征收补偿单位基本上“一刀切”的采用现金补偿,不能够真正有效的维护被征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

3.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方法单一,没有考虑到补偿的长效性。以现金方式补偿为例,目前,各补偿主体基本上都采用一次性发放补偿金的形式。这样的补偿金发放方式却有许多弊端,如“鄂尔多斯现象”,一夜暴富后的失地农民的生存都将面临严重困难。

二、完善补偿方式的重要意义

1.保证农地征收的顺利进行,为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土地支持。作为城市发展、工业进步的必要前提,农地征收至关重要。现代社会的进步不能以剥夺农民的生存空间作为发展的手段,科学合理的农地征收是工业化进程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2.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不能仅凭一次性的金钱补偿就可以真正解决,正确的补偿方式是在获得城市发展、工业进步所必需的土地的同时,使供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能够得以有序的维系和可持续性发展。

3.保护基本耕地面积,保证国家农业基础。我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 “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 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不仅要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更要确保农业产业的安全。

三、补偿方式完善之初探

1.现金补偿现金补偿应有明确的使用范围,主要适合工商业发达地区的征地对象。这类征地对象一般比较希望通过征地补偿获得经商的资金,并且具备经商的能力和条件,土地对其收入的影响不大。而对于那些年龄、身体、环境都不适宜经商的征地对象而言,现金补偿的方式应尽量避免使用。

同时,应结合征地对象的财产管理能力,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如对于补偿金的发放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发放和分期发放。

2.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是指被征地农民以其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入股征地项目,获得相应股份以及由此产生的股份收益。这一方法可以保证失地农民在征地后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还可以实现资产的增值。但这一方式只适用于工商业用途的土地征收,对于非营利项目征地不适宜。

3.土地使用权置换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及收益率等,对征收土地进行评估,在附近区域分配给征地对象使用,以置换原有被征收的土地的补偿方式。此种补偿方式要注意置换土地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价值及收益率的合理换算,保证征地对象的土地收益不因此而明显减少。

4.异地移民受客观条件限制,一些大型征地项目不便采用如上方式补偿,同时,为保证农地面积稳定,可考虑采取对征地对象实行异地移民安置,如上个世纪90年代末长江三峡移民 即为此。但异地移民要合理考虑安置地的人口和经济吸纳能力,将移民排斥反应降到最低。

5.就业安置在对征地对象进行现金补偿后,还可根据征地项目的用工情况,优先吸纳征地对象务工,尤其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较为适宜。这样不仅保证了征地后项目的用工需求,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征地对象建设家乡的积极性,使其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体系应该充分考虑到征地对象的地域特点和个体特点,使具体的征地补偿与地域相适应,与对象相适应,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要够保障农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洁.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12月

[2]靳利飞.我国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进展.载《安徽农业科学》,2012年

[3]李作峰.《论农地征收补偿制度之重构——对《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的建议》,2011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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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今天的全区农村土地流转现场会是区委、区政府经过研究后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的会议。会前,区府办、农业局、莲花镇对现场和会议的组织作了认真准备和安排。应该说组织得不错,内容丰富,现场有示范,经验可学习。莲花镇、横路乡两个发言材料都很有特点,请大家相互借鉴、相互学习。蔡区长作了十分重要的讲话,阐述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重要意义,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蔡区长的讲话立意高,政策性、操作性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请各位一定要认真学习,因地制宜、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区土地流转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处于刚刚起步、破题阶段,与湖州、绍兴、义乌等地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认真贯彻蔡区长的讲话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土地流转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1、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引导。

区里成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抓紧成立组织。要抽调农业、土地、司法等部门的人员,成立一个法律政策指导组,为开展土地流转的乡村提供具体指导。乡镇(街道)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莲花、横路试点乡镇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在1月15日前报区政府办公室。同时各级要相关召开会议,介绍经验,给群众算账、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讲好处,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2、把握流转原则、规范流转手续。

土地流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推进过程中必须注意把握好原则。要以法律政策为依据,这是最根本的原则。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研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在法律、政策的框架下,在体制机制方面大胆探索;要以群众自愿为基础。群众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做好群众工作是推进土地流转的基础,不能搞一刀切、搞强迫命令。要让群众明白,土地流转,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我们现在了解的情况看,个别农户之间小规模流转的也不少,这说明群众有这个意向,但是这种流转没有规范手续,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而且土地的效益也没有明显增加,要在群众自愿基础上,重点推进土地向种植大户、向有实力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流转。要以增产增效为目的。土地流转不是简单的换人种地,一定要与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现代农业、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全民创业紧密结合起来。首先是土地流转后,土地怎么办?重点要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向种养大户集中,才能最大程度实现增产增效。二是土地流转后,人怎么办?要流向城镇,流向非农产业,实现全民创业,多渠道就业。这两个问题解决了,土地流转就是成功的。

在土地流转中,我们还有很多需要规范完善的地方。要规范流转的主体,要把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受让方,作为重点进行规范。还要规范流转的合同,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使用全区统一规范的合同样本,签定合同,明确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并在区、乡、村三级登记备案。

3、建立五项机制、强化三大服务。

第12篇

关键词:实物期权土地征用征地补偿

Abstract:Thepaperconsiderstherurallandcontractedmanagementrightthatthepeasantshavereceivedcanbetreatedasakindofrealoptions.Accordingtotheprincipleofrealoptionpricing,theauthorsputforwardastandardofmonetarycompensationforexpropriationoflandandamixedcompensationmodeunderthetracingmethodofrealoptionpricing.Theseideaswillhelpdevelopnewsolutionsonthereformoftheexpropriationofland,whichcanprotecttheinterestofpeasants,increasetheefficiencyoflanduse,andpromotetheprocessofurbanization.

Keywords:realoptionstheexpropriationoflandcompensation

一、引言

城市化水平也不断提高,必然使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的转化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而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只有一种方式,即“征地-补偿-批租”(周其仁,2001)。这种国家垄断形式的征地方式存在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有政府征地范围过宽、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失地农民的安置难以落实、征地程序不合理,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对失地农民补偿标准过低是核心问题。正是补偿标准过低,失地的农民安置才成为一个问题;正是补偿标准过低,使得各利益群体希望通过土地来获取利益。在他们的压力下,政府征地的范围一宽再宽,征地程序也就乱上加乱。因此,我们认为解决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关节是要解决如何向失地农民公平合理地提供补偿。可应该从怎样的标准出发来论证农民得到的补偿是不合理的,又应该用怎样的补偿办法才能既符合现有土地制度又不侵害农民的利益。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构成了本文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下,农地的所有权归社区集体所有,农户以联产承包的形式享有农地的经营使用权。政府征用土地实际上是用征地补偿来和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做交易。在把承包权看作是农户所有的一种实物期权的基础上,可以很方便的用实物期权的性质和定价方式来讨论农地征用补偿标准问题。本文第二节叙述我国现有农地征用补偿政策;第三节引入实物期权的定价理论;第四节利用的实物期权工具给出合理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二、我国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

1、我国的农地补偿政策

对于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征地补偿由三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在丧失土地一段时间内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费用;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土地上的农作物和无法迁移的水利设施、房屋等建筑物等的所有者补偿。从性质上来看,这三部分补偿费用当中第一类和第三类补偿费用是对农户的权益性补偿(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类补偿费用是对农户的保障性补偿。因为农民收入较低,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姚洋,1999),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得到强化。所以在对农民进行权益性补偿之外,还要对给予保障性补偿。

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中也有详细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最高不超过15倍);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按成本或市场价格补偿;安置补偿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补偿,并且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补助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2004年底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征地补偿办法做了修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年产值三十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后两类补偿标准在本文中不予以详细分析,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保障性的安置补偿涉及到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青苗附着物等资产性补偿办法是简单清晰的,只要严格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农户以合理补偿即可。而现行征地补偿中,我们认为给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不合理的,其补偿标准的确定也是没有理论依据的。本文通过运用实物期权工具,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理论价格,并据此说明我国农地征用补偿低的现实。

2、现行农地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

不管土地补偿费是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还是“三十倍”也好,都不能说明是合理的补偿办法。这种补偿方式实际上是把农业生产看作是稳定的,认为农户生产经营的成本和收益在几十年里都是恒定不变的,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农户未来的收益就等同于征地之前三年的平均产值,征用农地的补偿就可以确定为征地前三年的该地块平均产值的一个倍数,也就是用“产值倍数法”来进行补偿。而现有法律中规定土地承包权最长是三十年,所以这个倍数又不得超过三十。这就是现行的确定征地补偿办法的基本的逻辑和原理。

事实证明,这种补偿思路是有着根本性的错误的。受到农业生产本身和各种政策变动的影响,我国的农业生产向来就不具有稳定性。据有关农业专家研究,上个世纪九年代以来,全国性粮食市场的大范围波动就至少出现了四次。1990-1991年的农业主产品卖难和农民收入连续下降,1994-1995年的抢购和粮食价格上涨,1996年粮食生产过剩和农产品全面“卖难”(温铁军,2001),2003年10月出现粮食价格全面快速上涨(张荣胜,2004),平均每四、五年就出现一次大范围的波动。而现行的补偿方式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农业生产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用确定性的产值倍数方式来给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定价是不符和经济学原理和市场规则的。

而且产值倍数法也极易造成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侵占农民的利益。因为《土地管理法》只是规定了补偿上限和大概的范围,产值倍数也是浮动的,那么现实中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就带有极大的随意性。

3、土地补偿的实物期权方法

我们已经说明了土地补偿是对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货币补偿。在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下,农地使用权可以看作是农民获得的一种实物期权。从实物期权的角度看,农户承包土地可以看作是农民投资并收益的一个项目(标的资产);农户以一定的代价(权利金)取得经营所分得土地的承包权,付出劳动力和农用物资投入(执行价格)进行务农,卖出农作物后获得回报(期权的回报)。土地的实物期权价格才是土地使用权的真正价值。因为期权是一种执行权,期权持有者有权根据未来资产的价格变动情况,决定是否以一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从实物期权的角度给农地使用权定价,是在考虑了农业生产的波动性以后,衡量农户未来有权自由决定农地使用情况的当前价格。因此我们应该以土地实物期权价格为标准来给予农民合理的土地补偿。下面我们具体阐述土地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

三、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

实物期权脱胎于金融期权理论,尽管实物期权和金融期权存在种种不同的差异,但它们有共同的定价思想。因而我们从一般期权的定价方式出发,逐步引入实物期权的定价特点,最终用这套方法确定本文所关心的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及解决思路。

1、标准期权定价

期权定价模型建立的基础是无套利(arbitrage)原则。所谓套利是指在某项资产的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可以在期初不需要投资支出的条件下,获得一定的无风险报酬。在一个有效的市场(efficientmarket)上,如果某项资产的定价不合理,则市场上必然会出现以该资产进行套利活动的机会,市场价格因此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得套利收益不能持续存在,市场实现均衡。无套利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标的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组合(portfolio),复制相应期权的收益特征,再以组合资产的期初价格来确定期权价格。

根据期权收益的特性,决定其市场价格的因素主要有:标的资产价格(P)、期权的执行价格(EX)、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性(σ)、无风险利率(r)、到期日(t)。期权上限就是标的资产价格,下限标的资产价格与期权执行价格的差()。表1中列示出了这些因素对看涨期权价格影响的具体方式。

表1看涨期权价格的决定因素及其影响方式

变量名称资产价格执行价格资产波动性利率到期日

变量增加对期权价格的影响正向影响负向影响正向影响正向影响正向影响

期权定价的方法通常有二叉树法(binominalmethod)和不拉克—舒尔茨方法(Black-sholesmethod)。前者是在资产价格离散变化下的期权定价方法,假定在每一个间隔内价格都只有两种变化的可能,根据期末资产价格的分布以及风险中性条件下的资产价格变化概率,倒退出初始复制组合的价值。后者假定资产价格是连续的,服从几何布朗运动(GeometricBrownianmotion),通过建立自融资(self-financing)资产组合的办法追踪期权价值。使用二叉树法将时间间隔划分的无穷细密,最终价格也就会表现是为连续的,因此两种方法是等价的。本文出于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的考虑,对农地的实物期权定价方法采用不拉克—舒尔茨方法。

2、实物期权定价的特点

由于实物期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定价的复杂性,所以在一般期权定价理论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实物期权自身的特点。

首先,实物期权的标的物是某个项目(在土地期权中就是农民投资经营土地的项目)而不是已上市交易的金融证券。这种非交易性必然导致关于其标的资产价格和期权本身价格信息的缺乏,因而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应用期权定价模型所需要的输入信息(主要是资产价格和波动率)。这时只能通过寻找一种“孪生证券”等办法来做近似的估算。但由于商品价格的可得性,实物期权的第一个应用领域就是商品生产领域,如资源和农业生产等(G.Sick,1995)。

其次,实物资产的流动性比较差,有些甚至是不可交易的资产,而且一般的实物资产都不能卖空。实物资产的这些性质使得很难实现一个无套利的环境,用等价的资产组合来模拟期权的收益特征。对于资产流动性较差的情形,可以使用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它的一些扩展方法如鞅定价理论(martingalepricingtheory)、消费资产定价模型(consumption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等来处理实物期权问题(G.Sick)。

再次,除影响标准期权价格的五个因素外,还存在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例如很多实物期权是非独占的,因此其共享程度及竞争对手的策略会直接影响实物期权执行后的实际结果。实际中,很多实物期权是一连串期权复合而成的,这类期权的定价机制更加复杂。标准期权模型只能解决单个期权的定价问题,对于复合期权定价问题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尚未得到一般的解析解(矛宁,2000)。

尽管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但是在合理的条件下我们仍可以采用标准方法对农地实物期权进行定价。这里假定土地可以自由流转,农民可以自由选择耕种,而且农产品价格能够反映农业生产的全部信息,不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认为扭曲因素等。

四、农地征用补偿的实物期权定价

根据土地承包法,农民拥有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权,受到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们可以把这三十年的承包权看成是三十个持有期为一年的实物期权。因为在承包期内,农民每年在上缴国家和集体以后就自然获得了土地经营权。农民个人拥有做出关于耕种方式、投资耕种规模、投入时间等一系列选择的权利,农民还有选择土地是否流转的权利。因而农民拥有了延迟期权、扩张或收缩期权、转换期权、放弃期权等一系列实物期权。

1、农地实物期权的定价模型因素构成

(1)农地期权的资产价格(P)

资产价格也就是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这里用每亩耕地每年的农业产值来表示。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自身几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而且农业产值还受其他产业以至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这都导致了农地资产价格的波动性,这种不确定性可以用几何布朗运动的变化特征来反映。假定农地资产价格满足方程

(为标准布朗运动,)

方程左端代表务农的收益率,它由两部分组成:收益率随时间变化而稳定变化的部分;表示收益率的随机波动部分(volatility)。解此随机微分方程得到农地资产价格变化的表达式为。

(2)农地期权的执行价格(EX),就是经营土地的成本,用每亩耕地的农业投资表示。

(3)资产波动性(σ),就是农业收益率的波动,假定它是常数。确定σ的常用方法是由标的资产收益率变动的历史数据进行估计,这种方法通常可以达到比较精确的结果(MarkGrinblatt,2003)。

(4)无风险利率r,用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表示。

(5)到期日T,也就是土地的承包期限。

由于土地可以自由流转,并且假定农户可以进行任意数量的贷款或存款。农户就可以通过选择任意单位的土地与无风险债券(以银行定期存款表示)追踪资产组合的办法进行自融资操作。可以用自融资的资产组合来复制农地期权的收益特征,其表达式为

(是资产组合的总价值,表示债券价格,r是无风险利率。分别表示资产组合中承包土地的数量和拥有债券的数量。)

变化仅由土地和债券价格的变化决定(自融资条件),所以有。

因为资产组合的价值只与标的资产价格和时间因素有关,所以还可以表示为。根据ito公式和自融资条件可以得到关于的偏微分方程。再根据期权的到期收益,可以得到的解析表达式,最终资产组合的初始价值即期权价格为

(正态分布的累计概率密度函数,PV表示折现值。)

2、农地征用补偿的估算

(1)货币补偿的估算

首先,把用于估算农地期权价格的各变量量化。资产价格P用每年的全国农业总产值与耕地总面积的比值表示。期权执行价格EX用单位耕地的农业支出表示,用人均农业支出与人均耕地面积的比值估计。估计农业收益率的波动性σ时,先用农业总产值计算总收益率,将其取自然对数后再求估计样本的标准差,就得到σ的估计值。这里各变量都是取的全国平均的数值,也即在平均意义上给出一个农地征用补偿的估算结果。而对某一具体地块,由于种植作物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等,决定了其各自不同的收益、投入标准,从而不同的期权价格。

假定政府决定在2004年初征用1亩土地,而且被征土地是在2003年末承包给农户的,也就是需要政府补偿剩余30年的农地期权价值。假定土地每年发包一次,也就是计算一年的土地期权价格,并将30年期权价格贴现。由各类统计数据,可以计算出农地期权决定因素如下。

表2农地实物期权各因素的计算数值

变量计算方法计算值

P0(元/亩)农业总产出/耕地总面积803

EX(元/亩)人均农业支出/人均耕地面积162

σSTDEV[LN(农业产值总收益率)]0.1286

r(%)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1.98

t(年)1

注:P0、EX为2003数据,σ为1990-2003年数据的估计值。原始数据来自《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

将表2中数据带入农地实物期权价格的计算公式,得到30年期的农地期权总价为14762元。这个数据可以作为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基本标准,而征地补偿还包含安置补偿、青苗补偿等,而且通常规定的安置补偿是与土地补偿费相当的较大款项。这样总的补偿费用应远大于我们这里计算的数值,至少在两万元以上。

由此我们可大致与实际的征地补偿费用加以对照。1998年以来,各类征地给农民的补偿平均为每亩1.4万元。从西部来看,征地补偿的最高标准只有1.8万元/人。陕西省2004年确定的西柞高速征地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9000元,旱地每亩7000元,旱坡地每亩5500元,林地每亩3400元。襄荆高速公路征用一亩地给的实际补偿,甚至“还不够买一头牛”。类似的事例数不胜数。可见现实中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金额偏低,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农民只能得到极少的一点点补偿,而且还常常出现克扣、拖欠补偿款等现象,这都严重的侵害了农民的利益。

(2)其他形式的征地补偿

在农地实物期权的定价模型中,核心思想就是建立一个有自融资性质的资产组合(承包的土地数量和持有的债券数量)来复制实物期权的收益特征。由此我们可以推倒出一个更有意义的结论,就是在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时,除了按照上面给出的期权定价给予农民货币补偿外,还可以复制其他具有相同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来交换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实物期权。这样既是公平合理的征用土地,不侵害农民的利益,还为农民带来了未来收益的现金流,解决了农民的后顾忧。

资产组合的形式是可以多样化的,比如将农地征用改为非农性用地后,可吸收农民加入经营,用一定数量的股份或带来预期收益的工作职位来给予农民补偿,我们把这种补偿方式称为经营收益补偿。还可以采用货币补偿和经营收益补偿相结合的混合补偿办法(这在现实中更为普遍)。当然补偿的股权数量或承诺农民的职位情况需要按照未来非农项目的经营风险与农户经营农业的风险相对照来确定。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经营收益的补偿方式不可能使相交换的两种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完全相同,因为未来的经营风险和收益(农业与非农业)都是建立在预期的基础上的。但只要征地方和农民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那征地的交易就应该是公平的,而且这种办法对征地双方都是有益的。

对农民来说,混合补偿不仅意味着给他们一笔现金收入,而且还帮助他们找到了就业渠道,避免了被征地后不能从事生产的厄运。这个过程也使农民从农业转移到了非农业,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城市化的发展,从而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对征地方来说,如果确实按照征地标准给予农民货币补偿的话,那么补偿资金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支出。采用混合补偿的方式,就可以在项目建设初期减少这方面的投入,一定程度上缓解其资金困难等问题,有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这样农民的收入也更加有保障。可见混合征地的办法对双方都是互惠互利的,农民不会再因为被征地而失去生存能力,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只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尊重农民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征用农村土地,就可以解决普遍存在的严重的征地问题。

第13篇

前言: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管理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立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念以及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求,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经营管理,改善农村经济的发展模式,成为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1 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保留自身承包权的情况下,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经济组织。土地流转能够实现对农村现有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激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从而为农业规模化、高效化和集约化经营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构建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可以使得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果在农村得以体现,强化土地的资产价值,促进农民增收。不仅如此,土地流转还是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有效途径。一方面,通过土地资源的集中和置换,可以对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减少原本分散式住房导致的土地浪费,在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同时,避免对于耕地资源的占用;另一方面,通过“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形式,可以提升农民非农转移的稳定性,在弱化城乡二元体制的同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1]。

2 基于昌吉市土地流转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昌吉市是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一个下辖行政区,位于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东南侧。昌吉市距离乌鲁木齐市国际机场18km,而且州内存在大量的高等级公路,属于东联内地、西接中亚和欧洲的黄金通道。同时,昌吉还是新疆重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已经基本形成了粮食、棉花、蔬菜、畜产品等支柱性产业,盛产玉米、小麦、水稻、棉花以及各类水果。可以看出,土地资源在昌吉市农业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能够对有效的土地资源进行更加高效、合理的利用,减少土地的浪费,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土地流转对于昌吉市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优化资源配置

在当前新的发展时期,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所在。伴随着农业技术及农机设备的飞速发展,传统的已经逐渐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因此,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可以说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同时也是扩大农村经济发展效益的一种集中体现。土地流转的实施和推进,实现了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促进了农业的规模化和统一化经营,也使得土地资源得到了更加合理的利用。从昌吉市的实际情况分析,土地流转的持续推进,使得农村经济模式变得更加多样化,实现了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原本分散、零碎的土地资源得到了统一开发和经营管理,所带来的不仅是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更包括了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对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2.2 发展现代农业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这种模式下,农村土地资源呈现出分散、零碎的特点,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无论是在效率还是在规模上都无法适应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将土地资源集中起来,实现规模化经营和统一管理,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意义重大[2]。土地流转带来了大量的投资者,使得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更加趋于多样化,并且能够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具体来讲,土地流转提升了农村土地管理的科学性,能够对农业生产经营进行优化;土地流转带动了农村的经济投资,使得原本单一的农村经济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趋势,经济主体的状态,也充分体现了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经济的迈进;土地流转实现了对闲置土地的回收利用,进一步激活了农村经济,能够有效满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土地流转对于现代农业的发展,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实现了农村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变,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2.3 调整产业结构

农村土地流转可以说是时展的必然结果,更是农业发展客观选择,其所带来的并不仅仅是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管理和规模化经营,还有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在土地流转持续推进的影响下,昌吉市农村经济的生产效率出现了非常显著的变化,单位成本有了明显的降低,传统农村经济呈现出一种全新的发展态势。土地流转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土地资源得以集中起来,为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也有了更好的保障,实现了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在土地流转的影响下,农村经济模式出现了变化,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得以提高,而产业化经营带动了市场需求,与农业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良性互动,这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结果[3]。

第14篇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发流转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经济行为。尽管这种自发行为存在已久,但是鲜有地区形成有序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策略研究 关中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研究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刍议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反思 隆回县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 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综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典型个案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的新进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影响因素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 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013-02-07.

[3] 刘卫柏,李中. 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运行绩效与对策[J]. 经济地理, 2011,31(2):300-304.

[4] 裴厦,谢高地,章予舒. 农地流转中的农民意愿和政府角色——以重庆市江北区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试验区为例[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21(6):55-60.

基金项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2013ZK2072);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专项项目: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与改革研究。

第15篇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一直以?矶挤浅9刈⑷?农问题,在三农问题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的明确与否。当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对农村土地确权的改革力度,这将有利于农村居民强化物权保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保证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项工作具备较强的现实作用,它的落实效果将会给我国农村今后的发展带来直接的影响,同时还关联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确权是一项存在一定难度系数且繁琐的工作。而农村土地确权中存在的问题将会给农村土地确权改革提供挑战。针对此项工作,怎样才能理顺思路,将其合理、合法、顺利地完成,是当前每个农村工作者首先面对的问题。下面,本文将进一步对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确权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与解决对策进行阐述和探究。

一、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作用

(一)保证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长期以来,农村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权都没有建立合理的规定以及保证机制,所以,为了更好的对村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就要实现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限进行明确界定,同时还要在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对各块土地的应用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审核,进而促进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针对传统土地权责不清晰的状况而言,当村民外出务工时,就会将土地进行转让,通过此种方式来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一部分非农就业缺少平稳性,针对不愿外出务工的村民来说,为了取得更多的土地流转资金,开始将土地应用到非农用途中,进而使得农业用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1]。因此,借助土地确权的方式,权衡土地各个权限关系,从而及时对土地抛荒及非法占地等现象进行合理管控。

(二)提升农民整体经济效益

土地确权作为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土地流转不但可以增加村民财产性收入,而且可以让村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给从事其他行业提供了条件,进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当村民经济收入升高时,不仅可以改善其自身生活环境,同时还能满足内需。另外,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村民不仅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有效解决农村抵押品匮乏等融资问题,还能通过土地应用权抵押的形式来获取所需的生产资金,进而提升农业生产效益。

(三)给政府简政放权提供条件

长时间以来,中央部门开展了小政府、大社会等思想改革工作,同时也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措施[2]。站在农村经济管理角度来说,因为缺少完善的农村适度规划运营机制,使得政府部门无法全面掌握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权责信息,政府存在无所不管的现象,进而导致工作效率低、资源浪费等比较严峻的现象出现。落实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不仅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权益关系的确定提供条件,同时还能建立完善的新型农业运营管理机制。当农业经营主体的权益关系得到确定时,有关管理机构的职责问题也就得到了确定,进而给政府简政放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当前农村土地确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对土地权证的重视力度

因为城镇化改革逐渐深化,再加上农村居民生活压力逐渐增大,大多数的农村居民选择外出务工。针对当前的农村来说,农村人口流失程度比较大,当前留守在农村的主要以老弱病残和小孩为主,并且这些人群不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针对这些现象,在落实土地确权工作时,往往会受到一定的制约,农村居民没有意识到土地权证就是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没有真正意识到土地权证的实际作用和发放土地权证的现实意义,反而注重在占地之后,他们可以获得多少经济收益。在这种状况下,他们没有积极性、没有热情,不能全面的参与到土地确权工作中,并且不能给予高度重视和密切配合,阻碍了土地确权工作进程,这样不仅不能实现土地规范流转,同时还无法保证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存在土地非农化应用现象[3]。

(二)无法实现私自开垦的“四荒”土地权益明确

在农村中普遍存在“四荒”现象。所谓的“四荒”主要指荒山、荒岭、荒沟以及荒滩。当前,农村居民在进行土地承包时,没有签署有关合同,就开展耕地工作,这样虽然会给耕地面积的增大提供条件,实现“四荒”土地的开发,但是,也会给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带来困难。假设采用“先占”原则来落实土地确权发证,显然存在有失公允现象,就会引发农村居民对土地产权之间的矛盾和问题[4]。但是,假设没有对“四荒”土地开垦的农村居民实现确权发证,就会打消农村居民开荒的热情,土地的开发利用收到制约,进而使得土地闲置或者浪费的现象日益严峻。

(三)缺少充足的技术经费

要想保证土地确权的顺利开展,首先就要对土地界限范围进行明确,这就需要应用专业技术得以实现。所以,为了保证土地确权工作的全面落实,勘查设施以及技术工作人员缺一不可。但是,结合当前的情况来看,在落实确权工作时,技术工作人员数量较少,为了保证确权工作可以顺利完成,有关部门只能采用临时抽调技术工作人员的方式来开展此项工作,进而导致工作结果差强人意。此外,经费的匮乏也是导致确权工作无法顺利落实的主要影响因素,各个政府部门预算管理对确权工作缺少统一性,针对预算较少的区域来说,勘察设施以及工作人员数量就不能顾及。

(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缺乏完备性

我国将大量的精力放置在构建社会主义国家方面,我国法律体系也在逐渐完善。站在农村土地角度来说,我国前后出台了一些有关的法律机制,但是,其中所展现的含义也只是停留在基础抽象性原则问题上,针对具体方面的介绍少之又少,这就导致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时,缺少正确的引导操作。农村土地确权作为一项具备法律性的工作,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来进行制约,从而保证此项工作的全面落实,给有关工作和解决矛盾提供法律保证和凭证。

三、针对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中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健全土地确权的相关法规政策

当前,我国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时,已经颁布了有关的法律机制,但是根据执行情况来看,执行效果普遍偏低,再加上由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自身具备一定的繁琐性,这就给有关法律提出了迫切要求。所以,为了保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可以全面落实,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在进行法律机制构建时,需要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措施,进而在提升农村居民对农村土地确权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对农村土地确权的落实起到配合的作用[5]。

(二)实现对农村的“四荒”土地高效应用

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过程中,虽然“四荒”土地确权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我国政府部门应该给此项工作的开发提供一定支持。对于我国土地资源比较匮乏的现象来说,加大“四荒”土地开发和应用力度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想提升“四荒”土地开发应用效力,就要做好农业生产运营主体的明确工作;其次,在进行“四荒”土地开发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还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和补贴,这样可以调动“四荒”土地开发的积极性;最后,实现对“四荒”土地的合理、科学管理。

(三)引入新型的技术和方法

由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自身具有一定的繁琐性,为了起到资源节约的效果,就要加强新兴技术和方法的引进力度,这样不仅可以提升确权工作水平,还能保证确权质量。长时间以来,农村在进行土地权属分配时,总是会引发纠纷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土地权属分配的合理性,就要应用现代化的技术方式,从而降低农民间的矛盾程度。

(四)严格执行土地权证的登记发放程序

对于当前我国土地权证登记发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处理,第一,构建专业的土地权证登记发放部门,建立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团队,制定详细的确权机制,进而对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处理。第二,明确土地权证的登记发放流程,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发配,防止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时,出现虚报、多报等现象,进而保证土地权证的登记发放合理和安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