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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网络安全;安全威胁;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1-0000-02
一、引言
计算机网络即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的具有独立功能的多台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在网络操作系统,网络管理软件及网络通信协议的管理和协调下,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的计算机系统。同时由于计算机网络具有开放性、高性能、智能化、连接方式的多样性及终端分布的不均匀性等特点,导致了计算机网络在互联网连接的环境下非常容易出现安全隐患,国家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有关人士曾明确指出,网络与信息安全已成为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必须面对的严重问题。
二、网络安全的定义
所谓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中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破坏、更改、泄露,保证系统连续可靠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的措施。网络安全从本质上讲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从广义上来讲,凡是涉及到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的研究领域。通过对网络安全的严格防范能够有效地控制恶意篡改计算机信息、非法用户入侵访问或破坏等恶意行为,避免在计算机网络运行过程中出现病毒、非法存取信息、拒绝服务和网络资源的非法占用和控制等网络安全威胁,以保护个人或集体的隐私和利益不受侵害。图1为企业的网络安全控制部署图。
三、计算机网络面临的安全威胁
目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威胁主要来自于以下几类:
(一)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是破坏计算机功能或损坏数据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提高,计算机病毒技术也在随之快速地发展,甚至超越了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并且,计算机病毒除了具有极强的破坏力,还具有繁殖性、传染性、潜伏性、可触发性的特点,其强大的增长速度更造成了计算机病毒迅速互联网化及被动防护的局面。在计算机感染上病毒后,轻则使系统工作效率下降,重则造成系统死机或毁坏,使部分文件或全部数据丢失,甚至造成计算机主板等部件的损坏,导致硬件系统完全瘫痪。据公安部调查结果显示,计算机病毒仍然呈现出异常活跃的态势,而且出现了大量的被“挂马”的互联网站,大大增加了安全隐患。就目前的状态来看,计算机病毒、木马等能够轻易绕过安全产品的发现和查杀,甚至破坏安全产品的能力也大大增强,计算机系统遭受病毒感染的情况相当严重。
(二)黑客的威胁和攻击
黑客通过破解或破坏某个程序、系统及网络安全,或者破解某系统或网络以提醒该系统所有者的系统安全漏洞。黑客的攻击一般分为非破坏性攻击和破坏性攻击两种,非破坏性攻击一般是为了扰乱系统的运行,而破坏性攻击则是通过入侵电脑系统从而盗窃信息或破坏系统数据。黑客常用的攻击手段可分为后门程序、信息炸弹、拒绝服务和网络监听,但是最为普遍的手段还是密码破解。图2为黑客攻击形象图。如今计算机信息网络上的黑客攻击事件越来越多,其中主要以牟利为主的破坏居多。
(三)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就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犯罪行为,其犯罪形式一般可分为袭击网站和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由于网络犯罪的操作实施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可说是简单方便低成本,使其具有智能性、复杂性、跨国性、匿名性等特点,也造成了网络犯罪的增长。
四、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和不稳定性,有绝对的安全环境存在,因此就应该时刻防范,避免安全威胁的入侵。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安全威胁手段也在不断发展,因此虽然不可能一次性根除安全威胁隐患,却可以通过网络防范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来时时防护,时时应对。
(一)巧用主动防御技术防范病毒入侵
主动防御是基于程序行为自主分析判断的实时防护技术,不以病毒的特征码作为判断病毒的依据,而是从最原始的病毒定义出发,直接将程序的行为作为判断病毒的依据,从而起到查杀病毒的作用。随着网络病毒愈发猖獗,破坏力也越来越严重,普通的杀毒软件由于落后的病毒库已经无法跟上如今的网络时代了,新的未知病毒在这时就需要主动防御来牵制了。
主动防御是用软件自动实现了反病毒工程师分析判断病毒的过程,解决了传统安全软件无法防御未知恶意软件的弊端,从技术上实现了对木马和病毒的主动防御。
(二)系统补丁程序的安装
在不同种类的软、硬件设备,同种设备的不同版本之间,由不同设备构成的不同系统之间,以及同种系统在不同的设置条件下,都会存在各自不同的安全漏洞问题。系统漏洞是指应用软件或操作系统软件在逻辑设计上的缺陷或在编写时产生的错误,这个缺陷或错误可以被不法者或者电脑黑客利用,通过植入木马、病毒等方式来攻击或控制整个电脑,从而窃取您电脑中的重要资料和信息,甚至破坏您的系统。因此及时的安装及更新补丁程序来修补系统漏洞是相较于更有利更有保障的网络安全防范手段。对于系统本身的漏洞,可以通过安装软件补丁进行修补;另外网络管理员还需要做好漏洞防护工作,保护好管理员账户。正确及时的安装系统补丁程序是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环境的有效措施。
五、结束语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也在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安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作为应对网络中各种威胁隐患的安全防范对策,更加需要不断的进步和调整以及时处理同样在不断变化的网络威胁。总之,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维护网络环境的任务,网络安全不仅需要的技术的进步,更是保证人们能够安全上网、绿色上网、健康上网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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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计算机犯罪;罪名确定;刑事管辖;刑事证据;冲击;对策
21世纪计算机及其网络将给人类带来一种全新的生存与生活方式。然而,科学技术历来就是一把双刃剑,计算机及其网络在给人类带来新的文明的同时,也相应给这个世界增添了一个新的犯罪领域。由于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超凡性,致使该种犯罪在空间、作为方式与形成过程等方面与传统犯罪相比发生了极其重大变化,进而向传统刑事法发出冲击也就成为必然。
一、计算机网络的“虚拟空间”对传统刑事法管辖权的冲击
有人称计算机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或“虚拟空间”———赛博空间(CyberSpace),“这一空间是基于真实的物理架构(即各种线路及各种计算机设备所连结构成的系统)的一个数字化的空间,人们虽然不能物理地进入这一空间,但通过各种数字化的界面,可以与真实空间相似地通过网络来完成各种活动”[1].由于计算机网络本身的这种超凡性,使得现实中的法律(包括刑事法律)规范在这种“虚拟世界”中往往不易行通,以至有人讲计算机网络是一个“没有法律没有边界的新大陆”[2].正如一位美国的未来学家所言:“我们的法律就仿佛在平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3].这里的“法律”其中就包括我们的传统刑事法,而且会首先体现在传统刑事管辖空间的不适应性上。
(一)对刑法管辖空间的冲击。我们知道,传统刑法在刑事管辖上多采用以地域管辖为主的原则,所谓地域管辖也就是传统的刑事管辖理论的“四空间说”,即领陆、领水、领空和“拟制领土”[4].故此针对计算机网络出现的“虚拟世界”,有人将这一“空间”称作“第五空间”。并且认为,传统刑法的地域管辖仅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拟制领土(浮动领土),不包括“虚拟世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这一“第五空间”,因而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外,又非直接针对本国及其公民的“第五空间”的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属人、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的管辖权显然难以覆盖。[5]甚至我们认为,即便是有我国刑法第9条“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但由于其受到“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及“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等条件的制约与限制,故实际上也无法实现真正的普遍管辖权。由此可见,计算机网络这一“虚拟世界”或“虚拟空间”的出现,不能不说是对传统刑法刑事管辖权的严峻挑战。
(二)对刑事诉讼法审判管辖范围的冲击。传统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审判管辖上多采用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的原则,所谓犯罪地一般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当然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这里的问题是:(1)在“虚拟世界”里,行为地是难以发现、确定和控制的。(2)在“虚拟世界”里,犯罪结果地也将会冲破传统管辖的制约与束缚。(3)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渗透性会导致“计算机犯罪”将来的规模、数量与日巨增,加之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专业性与“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化,有可能使我国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的范围再次扩大。“虚拟世界”对刑事法管辖空间与范围的挑战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提前加强该方面的对策研究与专业准备,势必造成一定时期或一定程度上的刑事管辖空挡。尤其在“计算机犯罪”规模正以惊人速度迅猛发展的情况下,超前预警和研究对“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管辖与刑事案件审判无论如何意义都将是十分重大的。
二、“计算机犯罪”的渗透性对传统刑法罪名及类型划分的冲击
据有关业内人士估计,2002年全球因特网的用户将会超过5个亿[6].网络用户在猛增的同时,“计算机犯罪”的数量与规模也必然随之迅速扩大。尤其是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本身的渗透力极强,以至“计算机犯罪”可能随之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行业或领域。由此,不仅实质意义上的危害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犯罪名目、种类日趋繁多,而且那些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犯罪(即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或称非实质意义上的所谓“计算机犯罪”的领域、范围,以至所涉及的罪名也在日渐扩大。在这一点上,过去有的学者认为,“除杀人、伤害等与人身侵害有关的犯罪无法通过计算机直接进行以外,其他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则毫无例外地可以通过计算机来实施”[7].然而有人却针对这种观点指出:随着计算机虚拟技术的发展,使远程医疗包括异地通过因特网进行电子操作的手术成为现实,如果有人利用计算机,或非法侵入该系统,或使用电磁攻击技术,干扰破坏手术的进行而杀人、伤害,绝非危言耸听[8].甚至全面、系统地研究了“利用计算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侵犯财产的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阻碍军事行动和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等[9]。
因此,面临着上述“计算机犯罪”对传统罪名与类型的渗透与挑战,罪名的确定与犯罪类型的划分将成为难题。就目前而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在“计算机犯罪”的罪名与类型的划分上,利用计算机犯罪能否作为一种罪名或类型来进行划分;(2)假如对于利用计算机犯罪不再另行划分罪名或类型,那么是否需要在刑法总则中统一规定“利用或使用计算机犯罪手段”的处刑原则;(3)假如将利用计算机犯罪单独作为一种罪名或类型来看等,那么具体罪名与类型又怎样划分,它们与原来的罪名又是一个怎样的关系?
三、“计算机犯罪”的作为方式对传统侦查业务与证据制度的冲击
“计算机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具体包括行为主体上的隐蔽性、犯罪对象上的隐蔽性、犯罪时间上的隐蔽性、犯罪地点上的隐蔽性、犯罪手段上的隐蔽性和犯罪结果上的隐蔽性等;(2)技术上具有极高的智能性,具体表现在,犯罪主体大多是精通计算机或是该方面的专家,大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结构、智力与水平,犯罪手段上也多具智能性;(3)空间上具有极大的跨越性,具体表现在犯罪与结果地的无限超凡,甚至众多结果地之间放射性的区域或空间跨度;(4)投入上具有极低的成本性,不仅表现在经济成本上的低投入,而且还包括风险程度上的低投入等;(5)证据上具有极强的易改性,具体表现在作案证据与纪录均可通过事先安装好的程序在作案后自动抹去或修改;(6)后果上具有极端的危害性,具体包括经济损失、技术损失、社会信誉损失、国家政治损失与国家安全损失等。从这些犯罪手段和特点不难看出,“计算机犯罪”不可能不对传统侦查业务与证据制度形成冲击与挑战。
(一)表现在对传统刑事侦查业务上的冲击与挑战。我们知道,传统的侦查手段大都是“以物找人”或“以人找物”。而“计算机犯罪”,不仅人是隐蔽的,而且物也是隐蔽的,甚至犯罪过程及线索完全隐含在电子线路与电磁介质的“虚拟”之中,根本用不着传统犯罪中的刀光剑影与手提肩扛。加之侦查人员缺乏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行为地与结果地相分离、行为时与结果时相分离等,如此复杂和隐蔽的犯罪,不能用传统的“调查摸底、诸个排查”来解决。面对高科技、智能化的“计算机犯罪”,需要研制技高一筹的网络定位与监视侦查系统,起码能在犯罪分子作案后寻到遗留的记录或痕迹,以便找到侦查线索和证据。
(二)表现在对传统刑事证据制度上的冲击与挑战。传统证据如笔录、指纹、足迹、血迹等,在司法实践中也均直截了当地使用。然而,对于计算机证据而言,许多案件的重要证据有可能留在计算机及其相应媒介中,因此司法机关从计算机及其媒介中获取证据的程序与能力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实际上,这就是“计算机犯罪”对传统刑事证据制度的猛烈冲击与挑战。具体表现在:
1.“计算机犯罪”的无现场性。刑事法上的“犯罪现场”是指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包括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人、事、物五个要素。而计算机及其网络上的犯罪,大都是在“虚拟世界”或“虚拟空间”里进行的,几乎不可能存有前述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及其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素。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计算机及其网络犯罪具有无现场或犯罪人不在现场的突出特点。
2.“计算机犯罪”证据的缺乏性及获取证据程序的无规定性。虽然目前每年发生或发现的“计算机犯罪”不少,甚至出现逐年大幅度递增的趋势(据美国有关方面统计,1998年比1997年递增88%;据我国有关方面透露,1998年比1997年递增7倍),然而真正受到起诉或审判的案件比例极小(1998年美国仅占3.4%,而我国起诉的案件更是寥寥无几)。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收集不到强有力的证据,尤其表现在从查获、读取以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尚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与程序。
(三)“计算机犯罪”证据的鉴别与认定的难以实现性。“计算机犯罪”的证据大都在计算机及其相关媒介内,看不见、摸不着,这种隐含性本身就容易使人们对其真实存在与真伪度持怀疑态度。加之多数执法与司法人员虽然意识到了获取该类犯罪证据的极其艰难性和技术上的错综复杂性,但面对技术上的鸿沟还无法跨越,故面临这种挑战,法庭自身对证据真实可靠性的独立鉴别与认定是难以实现的,尚需依赖业内人士或计算机专家的支持与帮助。
(四)“计算机犯罪”证据的易遗失性和被损坏性。计算机的高度加密技术和保护系统妨害司法取证不必多言,而且计算机技术与设备本身也容易导致这些证据遗失,甚至许多时候计算机的主人、操作员,甚至是履行职务的警察,会不经意就损坏或破坏要查的证据或线索,导致了获取并处理这种证据的难度。
(五)执法与司法人员对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知识的欠缺性。绝大多数“计算机犯罪”者具有高深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与技能,相应来说对这些“计算机犯罪”的侦查与取证也必须具备相当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术才能顺利进行,否则侦破案件和审判该类案件是根本不可能的。然而司法人员往往因该方面专业知识欠缺,致使侦查与取证工作难以进行。
“计算机犯罪”究竟原因何在呢?首先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其犯罪因素主要表现在:(1)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本身的发展与计算机安全技术措施的采取不能成同步或正比,必然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尤其是业内人员)钻技术差的空挡。加之,各个行业在使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现代化管理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应用便利和有效,很少重视计算机安全问题,这样就不可避免地给犯罪人以可乘之机。(2)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往往是现代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源,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物质利益和潜在利润,这对于某些不法分子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3)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之所以很容易遭受攻击,主要是由其本身技术特点的脆弱性所决定的。如存储、传输中的电子信息很容易被窃取或截获。(4)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实在是过逾庞大,甚至不分民族、国家,遍布全球。然而其毕竟要受到国界、语言、法律不统一及其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故在安全管理上具有极大的困难。(5)“计算机犯罪”的专业性、隐蔽性、复杂性和超时空性等,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对“计算机犯罪”的有效遏制。加之就犯罪主体而言,投机性、贪利性、报复性、挑战性、政治性、刺激性、游玩性、表现欲、心态的不平衡性等,均是“计算机犯罪”的直接诱因。在这种极端复杂的情况下,作为治理犯罪的主要法律的刑事法,怎样有效地惩罚和预防“计算机犯罪”才是我们要讨论的实质与核心内容
(一)确立反“计算机犯罪”刑事一体化的基本观念与思路。“刑事一体化”是20世纪80年代末储槐植教授针对我国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提出的。其基本观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10].实现刑法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根本目的,其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就我国目前“计算机犯罪”的严峻情况与形势来看,从“刑法运行内外协调”这一视角去分析“计算机犯罪”刑事一体化的问题与进程,可以将其具体划分为“计算机犯罪”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或阶段。其中“计算机犯罪”司法是核心,它上承“计算机犯罪”立法之规范,下启“计算机犯罪”执法之效果,可谓是“计算机犯罪”刑事一体化进程中的关键环节。要真正实现“计算机犯罪”刑罚的最佳效益,必须提高“计算机犯罪”刑事司法的运作水准(其中包括侦查制度与证据的确立与操作);要搞好“计算机犯罪”司法运行的纵向协调,最重要的也是要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互关系。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均属于“刑事法”的范畴。正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举凡与犯罪有关的法律学及相关学科,都可以纳入刑事法的范畴”[11].由此可见,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控制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或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均可纳入“计算机犯罪”刑事一体化的范围。
(二)进行反“计算机犯罪”滚动立法新模式的探讨与研究。就刑事立法的形式而言,一般可分为典籍式和散在式两种。就立法的频繁度和立法方式而言,前者相对稳定,故可称其为静态立法模式;后者较为频繁,故可称其为滚动立法模式。很显然,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刑法典式的静态立法模式加单行刑法的滚动立法模式。1997年新的刑法典颁布后我国的刑事立法模式究竟把握怎样的方向?还需不需要滚动?以那一种立法形式为基础滚动?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其中必然潜在着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所以罪名的增减、刑罚的变动是不可避免的。考虑到“计算机犯罪”本身的具体情况与特点,这一新的滚动立法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坚持以制定附属刑法为主、单行刑法为辅和适当修改刑法典的兼顾模式。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修改刑法典和制定单行刑法为主体的立法模式大趋势,但就某一具体类型的犯罪而言,修改刑法典、制定单行刑法的形式未必就好。一方面其立法形式呆板、不灵活,不利于及时防范和打击犯罪;另一方面,频繁修改刑法典或制定单行刑法,总是有“朝令夕改”之嫌。附属刑法灵活、多便,与具体法律法规联系紧密,这样更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及时打击“计算机犯罪”。
二是采取确定附属刑法“双轨制”的完备模式。所谓“双轨制”就是既规定罪状、罪名,又规定具体刑罚及法定刑。长期以来我国附属刑法基本上采取的是“单轨制”,即只规定罪状、罪名,不规定刑罚及法定刑。这种不能一步到位的立法,最终出现令不行、禁不止,经济与社会效益均不佳的局面。如果在“计算机犯罪”立法上能采取“一步到位”的“双轨制”模式,想必能够有效及时惩处该类犯罪。
三是打破过去那种按部就班立法的僵化模式。尤其对演化快、数量多的“计算机犯罪”,要求立法必须及时,而且连续滚动,以适应打击该类犯罪之急需。当然,新的滚动立法模式也要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进行,尤其要防止和抵制“类推”的影响。坚决杜绝法外施刑。
四、完善有关“计算机犯罪”方面的立法
完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现行刑事立法是目前刑事法对策研究的重要内容。有关“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急需补充或完善的几个方面主要有:
(一)刑法对“虚拟空间”刑事管辖权的确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司法实际对“虚拟空间”刑事管辖权确立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不能因为高科技手段的出现而形成刑事法网的真空地带,以至让犯罪分子规避或逃避法律的制裁。建议:(1)首先应由国际社会或联合国召集国际互联网加入国,蕴酿、商讨、制定“惩治危害国际互联网和利用国际互联网犯罪的国际公约”。具体内容可以包括:①原则上对危害国际互联网和利用国际互联网的犯罪,各国际互联网加入国或协约国均有刑事管辖权。但对于有明确的犯罪目标国,或虽然没有明确的犯罪目标国而已成为实际受害国的,应考虑具有优先管辖权。②各国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基本采用“或审判或引渡”原则。即对于犯罪地与结果地发生管辖冲突,或控制人犯国与他国发生管辖冲突的,要么就地审判,要么引渡给他国进行审判。对国际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审判国明显处理不公的案件,有刑事管辖权的任何一国可提议交由国际法院进行审判,但是否交由或审判(国际法院的审判决定权)由国际互联网加入国以多数票表决为准。(2)各国可依照“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达成的“协议”,将“虚拟空间”刑事管辖权以国内法的形式予以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审判管辖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法案件审判管辖与刑法的“虚拟空间”刑事管辖权是紧密联系的,前者解决的是具体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实体管辖问题。具体方案是:在上述“国际公约”的基础上,首先由国际刑警组织解决案件侦查期间的协调问题,以保证危害国际互联网和利用国际互联网犯罪侦查、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按照国际社会双边或多边达成的解决该类犯罪刑事管辖冲突的“公约”或“协议”来具体协调和办理。至于国内刑事审判上的管辖冲突则由国内法予以明确规定来协调,或制定协调地域审判管辖的基本原则,或增设专门法院进行管辖,或设立专门法庭予以审理。
(三)关于刑法总则中增设“以计算机为工具犯罪定罪量刑原则”的建议。鉴于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和“以计算机为工具犯罪”侵犯客体的复杂性及其危害的严重性,建议应适当降低对该方面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且考虑到其既不归属“危害计算机及其网络罪”的范围,又要使用“原罪名”的实际情况,本着立法简捷明了,又便于操作的原则,故应在刑法总则中补充有关方面的规定为妥。
(四)关于刑法分则中“计算机犯罪”具体罪名,罪状的增设、修改与完善。首先建议增设如下危害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几个新罪名:(1)盗窃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信息资源罪。该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信息资源非法占有的行为。(2)窃用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秘密窃用他人计算机、网络终端设备及帐号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窃取、复制、破译他人计算机帐号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次建议修改与“计算机犯罪”有关的几个罪名:(1)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修改。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犯罪对象的范围只限定在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实践证明,这一范围限定的太狭窄了,如金融、保险、医疗、交通、航运等重要领域均未规定在该罪所保护的范围之内,事实上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侵入后,无论对国家还是对社会危害都是极大的。故建议将这些领域扩充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管辖范围内。(2)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改。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由于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与应用,使该规定在司法适用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依此规定在计算机及网络上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复制、拷贝多少都不构成犯罪;二是只要不“发行”也不构成犯罪。由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达,复制、拷贝计算机软件就成为一件极容易的事情,因此再将计算机软件与其他普通著作权载体混在一起,显然已不合适宜,故此建议将“计算机软件”从该条文中删去,将其列入前文“盗窃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信息资源罪”的立法建议中。
(五)关于刑罚体系中增设有关“计算机犯罪”“资格刑”的建议。从理论上来讲,资格刑主要包括公职权、亲权和职业权的剥夺。我国刑罚体系中只规定了部分公职权的资格刑,如政治权利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而亲权和职业权等资格刑基本无规定。“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职业犯罪,相应来说,如果设置或规定一些剥夺其从事计算机行业的职业资格,将会对遏制和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起到十分突出的作用。具体设置原则和内容可以包括:(1)明确规定剥夺其从事计算机职业资格的条件;(2)相应规定撤销资格刑或恢复资格刑的条件,如为鼓励一些人悔过自新或为社会作贡献,可规定有重大科技发明、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撤销对其资格刑的判处;(3)具体规定资格刑的等级、期限,如可规定终身资格刑、10年资格刑、5年资格刑等,以区别不同情况和对象,也利于资格刑的具体操作与执行;(4)建立资格刑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等。
五、健全有关“计算机犯罪”侦查与证据的专项制度
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将来的整个刑事犯罪有被“计算机犯罪”笼罩或吞没的危险。鉴于目前的现实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变革或建立健全适应信息技术革命时代要求的“计算机犯罪”侦查制度和刑事证据制度迫在眉捷。这里分别从两个方面来讨论:
(一)“计算机犯罪”侦查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在:(1)侦查与犯罪防控的一体化建设。由于“计算机犯罪”的特殊性,侦查与犯罪防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尽管人们在“计算机犯罪”防控方面采取了身份认证、加密与数字签名等制度,但黑客们照样长驱直入,经常在网上进行破坏和捣乱。故此人们就渴望能够帮助侦查机关查找网上犯罪人踪迹新技术的出现,若能如此,一则可在其犯罪后侦查或追捕到罪犯,二则对他人再犯也是一种巨大的威慑或震慑。(2)侦查权的扩大。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特殊性,加之“计算机犯罪”人高超的技术和专业知识,他们不仅可以将非法资料(包括图片)很隐蔽地隐藏在因特网的连接系统中,或一个很难被人发现的合法文件、图片画面里,甚至能够通过操作系统将其隐藏在他人的计算机里。所以按照传统的侦查制度规定,侦查权只能用于那些有犯罪嫌疑的地点或人员,这就无法完成对这种隐藏在合法人计算机里犯罪线索的侦查与调查。故此,侦查“计算机犯罪”案件,重新架构侦查制度与扩大侦查权的使用范围已成为一件不可回避的问题。(3)研制和建立对网络操作违规人员的纠察制度。这就如同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设置了“检查站”或交通警,对计算机网络操作中的违规者及时纠察,直至强行取消其网络运行的资格。(4)建立“计算机犯罪”侦查的专门研究机构和特别侦查部门。对全面提高侦查“计算机犯罪”的工作能力与效力,压住其迅猛发展和数量猛增的犯罪势头。(5)建立“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数据的责任制度。如可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保存用户的往来电子邮件或其它记录,以向警方提供或方便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还要注意把握“计算机犯罪侦查”的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建立计算机安全性的计量标准,即保持一个完整而全面的计算机审计记录;二是最大限度地保存计算机的自动记录,以供备查或作为证据使用。
(二)“计算机犯罪”证据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在:(1)刑事证据范围的扩大。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规定的刑事证据有7种,尽管其中也包含有“视听资料”一项,但其主要是指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因为这些均是直观性较强的证据,对司法人员来讲也容易鉴别。从理论上讲,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应当视为视听资料,只是这些资料技术性强,尤其是非专业人员一时还难于鉴别,因此很难得到法庭的承认。正如有些外国专家指出的那样:“不仅在英国,而且在整个欧洲和美国,即使是起诉最小的诈骗案,与计算机相关的证据也很难得到承认。”[12]因此针对“计算机犯罪”对刑事证据制度的挑战,需要扩大刑事证据的范围,如电磁记录、软件信息、硬盘信息、计算机自动记录信息等,均可作为“计算机犯罪”的证据使用。(2)收集“计算机犯罪”证据特定程序的制定。由于“计算机犯罪”证据具有容易被修改性,故在收集证据程序上要对其作出特殊的规定。(3)建立“计算机犯罪”证据鉴别规则和专家认定制度。由于“计算机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证据的鉴别、认定需要很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能。另外,对证据的鉴别认定必须由计算机方面的专家来进行,甚至建立严格的“计算机犯罪”证据专家认定制度,以保证其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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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刘广三、杨厚端:《计算机网络与犯罪》,《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2期。
[3](美)尼葛洛庞帝著,胡冰、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4]所谓“拟制领土”是为了从法律上解决管辖权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假设,因而只是法律上的拟制,而不是真正的领土。如船舶、飞机、国际列车和驻外使领馆等,故也有人将船舶、飞机等称之为“浮动领土”。
[5]参见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6]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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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赵廷光等著:《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9]赵廷光等著:《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至428页。
[10][12][英]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第2页。
[11]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卷首语”。
关键词:学校心理教育 青少年 犯罪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和环境污染、泛滥、恐怖活动并称为世界四大公害。近年来中国青少年犯罪情况严峻,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忧虑。2005年上半年,14至25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44.7%。到2007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维持在42.2%。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的青少年案件达到287978件。为什么青少年犯罪如此严重,我们要采取什么样的方法降低青少年的犯罪率呢?本文主要从学校心理教育的角度来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策略。
一、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
何林渥斯(Hollingworth)认为,青少年时期是儿童到成人的过渡时期。在这“过渡时期”内,青少年生理的急剧变化对其心理产生巨大的影响。心理的急剧变化在不当的条件或诱因下青少年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青少年犯罪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自主心理。在青少年时期,个体的生理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如身体长高,体重增加等。这一变化导致青少年个体认识到自己已经是一个“成人”。“成人感”的产生导致他们想摆脱父母的控制获得独立,从而在心理上容易形成逆反心理,行为上容易与同龄群体一起活动。如果加入了一个不良群体,就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2.逆反心理。关于逆反心理的理论,有何林渥斯的“心理断乳学说”和彪勒的“反抗期理论”。这都主要体现在身体的变化,自主意识增强从而产生反抗情绪。逆反心理在以下情形中产生:自主性被忽略、心理性断乳受阻、人格展示受阻和成人强迫接受某观点等。逆反心理常常驱使青少年否定家长和老师的一切甚至离家出走从而犯罪。
3.自我心理。生理的变化导致他们由儿童时期的关注外界转向关注自身从而形成自我心理。这一心理现象主要体现在关注自己的外表及内心世界,不太关注他人,同时认为自己“与众不同”,别人也在这样关注着自己。因此这一心理的突出表现就是“独特自我”和“假想观众”。这种心理一旦发展到自恋型人格就会很危险。
4.关注异性。关注异性的原始动力来自性机能的成熟。青少年个体的性成熟给他们带来对性的好奇心与新颖感,同时对异性产生“兴趣”。另外,根据埃里克森的心理发展观,这一阶段的发展任务是“获得亲密感以避免孤独感”,因此不管是从生理层面还是心理层面来说这个阶段都会关注异性。如果这一时期与异性的关系处理不好,或者不以正当的途径“获得亲密感”就易犯罪。
5.从众和模仿心理。这一时期的个体,虽然以“成人”的外表出现,但其对是非的辨别能力和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比较弱,从而常出现从众和模仿心理。如果外部环境给以不正确的引导,就会迈出危险的一步。如一些武侠小说、言情影视片都有可能成为青少年模仿的对象。
6.意气心理。这一时期的个体的交友方式不再是儿童时期的“团伙式”而是“知己式”或“哥们式”。这一时期的朋友常常是能相互理解者或志趣、性格相近者。朋友之间不分你我,你就是我,我就是你,因此易形成了“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理。
7.报复心理。由于青少年理性思维比较弱,遇到由他人带来的委屈后,常常以不理性的方式解决,不考虑到行为的严重后果。
8.利己心理。这种心理的普遍性不太明显,主要集中在溺爱孩子的家庭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不少孩子由于从小备受娇宠,唯我独尊,占有欲十分强烈,不能忍受任何委屈,自以为整个宇宙都是围绕自己转的。当自己的需要不能以正常的方式满足时就会以非正当的方式来获得满足。
9.享乐心理。虽然这一时期的个体渴求独立自主,但往往在遇到挫折时,采取的是“退而避之”的态度。尤其受现在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这一时期的个体存在“不劳而获“的心态。
10.道德由动荡到基本成熟。由于这一阶段的个体在认知、情感和意志等方面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由不成熟到基本成熟的,所以其道德动机、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的发展也是由动荡到基本成熟。
青少年时期是每一个个体一生中必经的过渡阶段,以上心理在每一个个体身上或多或少都经历过。但它们不是犯罪心理的充分条件,只有当个体处在一个特殊的环境和某一种或几种心理朝向不健康发展的时候才会成为犯罪的心理因素。
二、青少年犯罪的学校原因探究
青少年犯罪不是单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是很多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从学校教育角度来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缺乏现实性和针对性。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是教育工作者根据青少年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点,运用有关心理学的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的教育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的根本在于促进学生的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但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时候常常会出现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宗旨不一致的情况。目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材编写重原理轻操作。心理健康方面的教材大多都停留在对理论和原理的梳理和描述而对具体的操作方面说的很少。这使得教师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操作性不强。(2)教师授课重理论轻实践。心理健康教师的教学大多只停留在说教而没有让学生有所实践和体验。这个阶段的学生又特别反感说教,所以这种方式的教学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3)重学习指导轻“心理辅导”。由于青少年时期的学业负担比较重,教师和学生对学习的关注度远远高于其它,于是心理健康教育往往偏向学习动机、学习方法等方面的指导。(4)缺乏对心理健康教育的学科渗透。
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心理健康教育课堂上,其它学科的教学也应该体现,教师既要“教书”更应该“育人”。
2.学校的教育重“智商”,轻“德商”。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但现行的教育由于有“中考”和“高考”的存在使得教育违背了它的初衷,更多的是关注学生的成绩而对德行的关注很少。这样就导致很多学生成绩优秀但品德较差,品德不好体现在对社会规范的漠视,做了坏事之后没有自责感与内疚感,道德约束力差,最后会走到极端危险的地步。
3.学校对家庭心理教育不够重视。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人出生后的第一个环境,有人将家庭称为“人类性格的工厂”。家庭的不同教养方式对孩子的人格特征具有不同的影响。研究表明,民主型教养方式与专制型和放纵型教养方式相比较而言,更有助于培养孩子积极的人格品质。在新的形式下,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更多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管理方式不当。家长对孩子的管理常常以传统的打压控制的手段,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或“附属物”。这种暴力的管理方式不利于与其沟通,更不利于其人格的发展。美国社会学家罗伊鲍迈斯特尔曾说:实际上,在家庭暴力的代际转移中,受暴力对待的儿童长大后比别人更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者。根据社会学习理论,孩子会用同样的方式去解决生活中自己遇到的问题从而造成犯罪。(2)网络面前无能为力。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网络越来越普及,家长对网络的了解也不太全面。家长只知道网络上有各种各样的有害信息而对网络产生恐惧心理,但没有意识到粗暴的干涉会激发孩子的好奇心和逆反心理。(3)家长对孩子的“闲散时间”没有系统的安排,导致其在“闲散时间”内可能沾染不良行为。所谓“闲散时间”是指双休日、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在“闲散”时间里,如果家长没有系统的安排学生的日程,采用放任自由的方式,其孩子为了打发无聊空虚的时间而有可能沾染不良行为。
4.学校对社区心理辅导不够重视。社区也是青少年活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场所,在社区内对青少年进行心理教育也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方式。关于社区心理卫生,美国从上个世纪50年代就发起社区心理卫生运动,60年代就将社区心理卫生纳入法律范畴。我国在社区心理卫生或心理教育也在上个世纪50年代开展起来的,但是发展的范围非常有限、速度非常慢。可喜的是,我们看到了现在对青少年的犯罪可以进行社区矫正而不用进监狱或劳教所,但我们更应该着手怎样在社区内预防青少年犯罪。学校只关注在学校里怎样预防其犯罪,没有意识到和社区联手形成综合的预防体系。 转贴于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策略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个体自身的共同努力。本文从学校教育角度来探讨预防青少年的犯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应根据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常见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心理健康教材的编写要原理与操作并重。教材是教师上课的法律,学生学习的蓝本。所以教材的编写既要考虑到教师的教,同时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学。心理健康教育教材的编写应具有可读性、通俗性和操作性。教师可以根据它来进行有效教学和指导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同时学生可以通过它进行不良心理的自我调试。所以心理健康教材的编写既要有原理又要具有可操作性。(2)心理健康教师的教学要理论与实践并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应结合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以及当前的发展任务,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学。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更应该以实践活动为主,让他们在实践活动中体验、在实践活动中成长。(3)积极开展生涯心理辅导。生涯心理辅导是学校心理辅导的内容之一。生涯心理辅导是指依据一套有系统的辅导计划,通过辅导人员的协助,引导个人探究、评判并整合运用相关的知识、经验而开展的活动。生涯发展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但并非一成不变的,人的过去是现在的一部分,而现在又影响到未来。现在的行为与对未来的期望都会影响人的发展,在发展中有时候也可改变过去的错误,生涯心理辅导就落实在协助和促进个体发展的过程之中。生涯心理辅导使青少年时时有目标、事事有方向。
2.学校应 “三商”齐抓。“三商”即智商、情商和德商。智商是智力商数的简称,它是用数值来表示一个人智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概念。为了将不同个体之间的智力发展水平进行比较,斯特恩提出了智商的概念。情商又叫情感智商,戈尔曼在其《情感智力》一书中,首次使用“情商”的概念。戈尔曼认为,情商是个体最重要的生存能力,是一种发掘情感潜能、运用情感能力影响生活各个层面和人生未来的关键性品质要素。所谓德商,就是符合人类整体利益的道德商数。德商是衡量人的道德品质的标准。它包含对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深刻理解和以此为指导而在个人心中形成的道德品质观念。智商和情商是青少年良好的能力素质和心理素质,但它们还需要更高级的素质-道德品质,它是人生终身的内在素质。因此,对于青少年的教育应“三商”齐抓,不可偏废,切忌重智商轻情商和德商。
3.学校应紧密联系家庭开展心理教育。学校和家庭不可分离更不能对立,学校应主动与家庭联手共同塑造青少年的心理。就学校和家庭的联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定期召开家长会。这个家长会的工作重心是探讨学生的心理发展情况。学校应将孩子在学校的心理发展变化向家长反应,同时家长也将孩子近期的心理发展变化向老师反应。老师和家长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使得学生的心理得以健康发展。(2)给家长普及心理学知识。当家长对孩子的心理发展变化及其行为表现变得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学校的老师可以为家长普及青少年心理方面的知识。让家长认识到青少年时期是一个特殊的成长阶段,必然会经历这样一些心理,同时让家长根据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因势利导。如面对不可避免的网络,家长应向孩子宣传积极健康的东西,让网络对孩子产生积极影响。家长越是对网络恐惧,越是宣传消极负面的东西,对孩子的行为越是控制,孩子越是好奇,越是逆反。所以,老师应让家长了解青少年时期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并因势利导。
4.学校应有效指导社区开展青少年心理辅导。(1)成立青少年心理咨询中心。社区是青少年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青少年是社区心理学的一个人数不少的对象群体。因此学校应积极有效的指导或配合社区做好社区的心理辅导工作。心理学老师可以作为社区的兼职心理辅导员。(2)组织青少年开展心理体验活动。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学校的心理辅导员协助社区组织开展有意义的活动,让青少年在活动中体验到自己在该时期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便于社区和学校对青少年的心理变化发展特点及其行为进行监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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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务犯罪;现状;防治对策
职务犯罪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其危害性和破坏力非常严重。在我国,职务犯罪非常泛滥,腐败问题根本无法根除,前有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某某贪污被判刑,后有“表哥“杨达才因职务犯罪而遭调查撤职,职务犯罪现象不胜枚举。不仅在我国,在世界其他地区,职务犯罪现象也很猖獗,包括日本首先竹下登、美国议长赖特等都是因为腐败问题的出现而下台的。下面我们主要探讨一下我国职务犯罪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及国内各专家观念各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例,我们可以得知,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或者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职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贪污贿赂或者是等方式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严重扰乱国家或者是人们的生活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客体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的运行及对国家活动正常的管理,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不法的手段实施犯罪。
2、特点
(1)犯罪主体的多元化
首先,机关干部中村官犯罪的比例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的规定,村官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村官的贪污受贿情况,也应以职务犯罪进行处罚。例如中山市古镇海洲村张支书等人,判决因职务犯罪处以刑期5—10年。其次犯罪主体多呈团伙的状态,导致共同犯罪现象严重,其刑法惩罚性也就更加严厉。
(2)犯罪数额的巨大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务犯罪的数额也日趋扩大,包括姜人杰、许迈永等案件的涉案金额都超过了1亿元,并且有的官员会将贪污所得的财产通过非法的途径转移到国外,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3)犯罪类型的多样化
目前职务犯罪的种类也趋于多样化。贪污、贿赂、、等手段层出不穷,并且有些人的犯罪行为打着合法的旗帜进行,对其的侦破或者是打击力度都不够。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从2008到2010年,全国共审结公职人员犯罪七万九千多,判处人员八万余人,其中判处五年之上的人数六千余人。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多是以贪污贿赂的形式表现出来,据统计,贪污贿赂犯罪在职务犯罪中的比例高达80%,并且仍有继续发展的前景。职务犯罪中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的约为43%,超过100万的约为75%,足可以看出涉案金额的巨大规模。另外,对于涉案人员,40%曾转移财产到境外,这比2000年的比例高出约20个百分点,这也就说明了职务犯罪人员较强的反侦察能力以及职务犯罪严重的经济破坏性。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建立健全法律机制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法律体系还没有健全,因此造成了犯罪现象的频繁发生,但是相信随着法律系统的不断完善,杜绝犯罪现象指日可待。首先,制定严密的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由于目前我国对于职务犯罪的立法的缺失,导致对其的监督不力,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规范犯罪。其次就是要保障制定法律的正确实施。有的法律仅仅制定出来而根本没有公布施行,因此法律只是一个形式,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对于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确保法律制定出来以后能够正常的实施,有效的发挥其功能,这样才能为建立健全法律机制打好基础。
2、加大刑罚的处罚力度
对于职务犯罪,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势在必行,目前国家对于职务犯罪,大多只停留在有期徒刑,不能根治犯罪。因此,要改变传统的惩罚刑种,加大对无期徒刑或者是死缓的运用,同时还要加重对犯罪人员的经济惩罚力度,通过剥夺财产等方式加大对其的处罚。
3、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教育
对于公职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对其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举办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国家打腐倡廉的力度,了解国家相关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惩罚。同时通过展示板或者是参观法院检察院的方式,了解国家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公职人员不犯罪。
结束语
职务犯罪在我国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并且其对于国家政务管理或者是经济都有严重的影响,其犯罪的破坏力极强,急需要我们加大对其的关注和打击力度。通过构建法治网络,加强刑法对其的惩罚力度,对公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等措施,保障我国法制建设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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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对策
前言:计算机网络监管人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力度,不断学习新的技术,以应对新的网络安全问题,为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而不断努力。
1 目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现状及其常见的网络安全问题分析
计算机网络其本质是指利用有线或无线信号传输把处于不同地区的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系统设备进行有效地关联,使其成为一个完整运行的信息流通网络。其网络安全一般包括整个系统网络中所关联到的计算机软硬件以及交换传输数据的安全性,防范来自网络外部诸多因素的恶意破坏以及由于网络用户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的信息泄漏等事件的发生,从而保护网络通信的安全性、持续性、可靠性和可控性。常见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概况起来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1 计算机网络自身存在的缺陷及漏洞等问题
目前,计算机网络安全存在较大的隐患,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其中来自计算机网络自身存在的缺陷及漏洞称为造成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的首要因素。首先,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导致网络系统缺乏一定的安全机制,网络信息安全存在隐患和漏洞;其次,网络运行稳定性及规范性有待提高,系统配置不当及不规范也容易造成一些系统缺陷和漏洞的产生;最后,网络信息存储介质的缺陷和互联网通信的随意性致使不法用户很容易通过一些非正常渠道窃取机密信息或对信息资料进行恶意破坏。故计算机网络和系统自身的缺陷不容忽视,否则小小的漏洞可能造成及其严重不良后果。
1.2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存在漏洞,造成网络信息资料的泄漏和恶意黑客的入侵,网络安全管理意识不够,管理方式不够合理等对网络安全都有很大的影响;
(2)对于计算机网络安全企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很多潜在的网络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管评估体系,避免网络安全遭受到恶意破环。
1.3 计算机网络内部用户及外部因素等存在的问题
计算机网络内部用户造成的网络安全问题主要是用户的不当上网行为,包括某些人为失误所造成的网络系统故障和数据的损坏,网络内部用户设置的不合理和网络配置不当及内部管理制定的有待完善,都会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造成的一定的隐患。同时,来自计算机网络外部的诸多因素的影响也应引起管理人员的重视,比如计算机病毒、非法用户的链接、黑客的恶意攻击和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的滞后性等是需要关注的方面,这些都会影响甚至限制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
2 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对策与措施探讨
2.1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营造安全网络环境
针对当下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为了保证网络系统的正常、有序、安全运行,必须构建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以便于广大正常网络用户连接网络进行购物、通信、交友等一些生活行为,这就需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工作。安全网络环境的营造需要对网络系统进行定期维护,查找网络缺陷和系统漏洞,及时有效地更新系统补丁并选用合适的查毒、杀毒、扫描软件对于网络环境进行一定地监控,并对电脑系统进行定期的病毒查杀。同时,对于网络系统数据进行安全加密,采用各种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性,降低恶意攻击对系统数据的损害,还要利用网络密钥来加固信息便于提高信息数据和网络的安全性,营造相对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2.2 强化网络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大网络安全监管力度
应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国家在高度重视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的同时需要大力普及计算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广大网络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为了解决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降低其对国家网络发展的不利影响,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强化公民的网络安全教育并对网络运营和管理人员进行适当的教育,提高其管理方式和手段。与此同时,加大网络安全监管力度,严厉制止并打击恶意破环网络安全的行为,建立严格的网络安全策略以及严密的网络安全制度体系,动态地检测和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
2.3 提高网络用户操作技能,防范外部因素攻击破坏
提高网络用户的操作技能和规范其日常网络行为,可以有效降低当下日益严重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对网络用户的伤害,首先是加强网络用户的入侵检测及防御技术,控制网络用户的访问和有效地身份识别,开启网络防火墙功能并安装最新版本的病毒防护和查杀软件,提高用户自身的上网技巧;其次注重防范外部因素的恶意攻击和破坏,访问和下载健康、安全、文明的网页信息资料,对网上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病毒查杀,对计算机本地重要数据进行及时备份并停止有关文件的共享,多措施应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的产生。
2.4 提高网络监管人员的素质水平,制定相关法规
现代社会,计算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软件设计人员的技术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的学习提高,以期跟上时代的步伐。应加大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的工作素养及能力不断提高,同时提升他们自身的素质水平,正确定位自己的工作。对计算机用户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对策的宣传,在不断加强网络管理的同时,提升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除此之外,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尽快研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法律对恶意破坏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严厉的惩罚,以建立一个安全、和谐的计算机网络环境。
2.5 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
2.5.1 数据加密技术
由于现在黑客对计算机网络的攻击越来越猖獗,应注重对机密文件的加密处理,严防信息被黑客盗取。加密技术是网络安全技术的基石。加密技术要求只有在指定的用户和网络下,才能接触密码而获得原来的数据,这就需要给数据发送方和接收方一些特殊的信息用于加密或者解密,这种特殊的信息即秘钥。秘钥是从大量的随机数中选取的。一般秘钥设定后,除用户自己之外,其他方很难获知。由于现在黑客技术在不断的升级,所以用户应加强对于数据保护的意识,在设置秘钥时应越复杂越好,以防被黑客及他人轻易的破解。
2.5.2 建立漏洞扫描系统
由于现在很多计算机系统存在漏洞,这对于计算机安全来说是一种隐患,为了及时的发现计算机中的漏洞,应安装漏洞扫描系统,随时对计算机进行扫描。一旦发现系统中存在漏洞应立即提示用户进行修补,以防止计算机漏洞带来更多的问题。对于漏洞扫描系统应及时的进行更新,以提高扫描系统的识别、评估等功能,不定时的扫描,更新下载补丁对漏洞进行修补,可以大大减少在计算机网络中漏洞的出现。
3 结束
语综上所述,在当今错综复杂的网络环境下,我们必须高度关注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以防范黑客或者病毒等外部因素的攻击与破坏行为,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大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监管力度,努力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建设,积极营造一种安全、稳定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进一步确保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
[1]许桢.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09.
关键词: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网络采购;电子竞价平台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4-0000-01
一、背景概况
我国政府采购于1996年率先在上海试点,至今全国各地各级财政大都建立了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推行现代政府采购制度。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额仅3l亿元,2001年则超过了600亿元,截止2012年,仅中央国家机关集采规模就突破200亿元。面对如此大规模的采购,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采购制度,推行更加公开、公正、透明的采购手段,避免财政资金浪费和腐败现象滋生,是政府管理部门和每一个采购管理人员面临的必要课题。
在本文中,首先探讨了传统政府采购的含义及优缺点,随后笔者从定义、发展现状、发展模式等方面,不断深入研究近年来出现的政府采购新形式――网络采购。最后,通过文献调研和实际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网络采购发展前景进行了探讨。
(一)政府网络采购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电子政府采购建设的仍处于发展初期,虽然已经不再是简单地搭建一个采购信息平台,但要达到全过程电子化、透明化,以方便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的意向,实现采购手段的创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政府采购网”作为政府网络采购的门户网站,已经比较规范和完备。经过多年的建设,该网站从最初只具有信息等功能,发展到了具有计划申报、信息、信息统计、自动生成合同验收单、网上竞价、采购人对本部门采购项目的信息管理等多种互动功能的网站,有力地推动了集中采购的透明度建设。
从地方情况来看,2001年1月厦门开通了国内第一个政府采购网站。随后,很多省市也建立了自己的政府采购网络系统。2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地的采购中心都在致力于电子化采购发展,努力推行真正的网上采购。
(二)政府网络采购的问题分析
政府网络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必然阶段,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而要实现真正的网络采购,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严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采购制度,同时政府网络采购更要向专业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目前,我国政府网络采购正处于网络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很大机遇和挑战,所以也存在一些问题。
1.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做好网络采购,从本质上讲,先要做好政府采购行为。当然,随着电子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必将由原来的信息网络公示发展到网络询价、网络竞价、电子合同乃至电子化招投标。由于要约发出和要约承诺都在网上进行,如何确定其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法律的有效性,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约束。同时,由于电子化的不平均性,如何规避采购风险、如何保护往来信息、如何检验报价发出的信息的真实性、怎样排除非诚信信息干扰等等问题,这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否则,一旦出现纠纷,不但各方正常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更会对政府采购甚至是政府诚信出现负面影响。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虽然对招投标及采购过程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网络采购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采购的发展。
2.网络安全问题。自1982年蠕虫病毒,到前不久发生的“棱镜事件”,网络安全一直是令人关注的问题,。而且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先进。然而,我们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视和防范措施并没有同步发展,网络安全意识良莠不齐,管理水平也高低不一。要做好政府网络采购,与原有采购模式最大区别就在于要解决网络采购安全问题,否则网络采购只能是纸上谈判。
3.网络采购软硬件基础。对于政府网络采购,这里指的是广义的软硬件――即网络的普及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二者缺一不可。网络采购也可以理解为以电子媒体代替纸质媒介的一种采购方法。要实行政府网络采购,就必须建立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基础上。就目前我国网络发展总体水平来说,虽然大部分城市已经可以满足条件,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城市、乡镇电子网络覆盖率较低,无法完全取代纸质媒体,而双轨并行,则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网络采购公正、高效、透明、节约的初衷。
更加严重的是,我们现阶段对于专业人员匮乏。现阶段我国采购管理人员的专业性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对于很多基层采购人员,由于原来的模式可以满足要求,知识能力有限等限制,对于新方法、新工具的掌握较慢,对继续学习采购知识的求知欲不强,更谈不上对国际采购规则和先进采购发展状态的掌握。也为我国政府电子化采购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障碍。
(三)政府网络采购的研究方向
综上所述,政府集中采购实现全面电子化、网络化是大势所趋。然而针对以上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政府网络采购发展状况,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同时从规范采购流程、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人才建设、培育和发展采购机构、完善政府网络采购体系和评估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结合当今国内实际情况,研究初一套适用于我国特点的网络采购体系,推动我国网络采购法制建设。
我们相信,如果加以正确的规划和管理,我国网络采购必将蓬勃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二、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现状进行了分析及探讨,并对网络采购基本模式等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同时,在实际调研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也对网络采购的问题和发展战略等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了一定的建议。当然,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电子化进程非常复杂,市场规律变化莫测,本文仅做了最浅显的讨论。同时采购制度和政策的建立也绝非一时之功,仅仅依靠纸上探讨是不能取得成功的,只有将我们所学的理论知识真正应用到采购工作中,并时时用实践检验和修正我们的理论,才能真正掌握采购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为我国政府采购和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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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13-0000-01
On Banking System Strengthening and Computer Network Security Measures
Zhou Junze
(Zigong City Commercial Bank,Zigong643000,China)
Abstract:The use of bank computer network system not only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bank staff,but also managed to break the traditional manual management mode. However,computer use,while in the convenience,safety issues are increasingly prominent.In this paper a computer network system for banking security measures,do the following discussion.
Keywords:Bank;Computer;Network system;Security measures
一、银行系统所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运用,不仅提高了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还加强了银行的管理。然而,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仍面临着相关的安全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体遭受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实体是指网络中的关键设备,包括各类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存放数据的媒体、传输线路、供配电系统以及防雷系统和抗电磁干扰系统等。这些设备不管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整个网络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二)病毒进行攻击。计算机病毒,不仅导致银行计算机系统面临瘫痪,同时还对其程序造成严重的破坏,使其无法正常的运行或工作。此外,计算机病毒的攻击,不仅破坏了储户的资金信息,同时还更改了银行计算机系统的工作程序,从而使储户的资金受到严重的威胁。例如:计算机病毒“熊猫烧香”,则严重破坏了计算机的运行程序,从而对其造成严重的威胁。
(三)黑客随时入侵。在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的过程中,往往遭受着网络黑客的威胁。网络黑客的入侵,不仅使计算机中的数据大量外漏,同时还破坏了计算机的运行程序,使其无法正常运行。其次,黑客入侵,还会造成储户大量信息的外漏,不仅严重损害了储户的相关信息,同时还损害了银行的市场信誉。
(四)内部人员作案。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往往无法抵挡利益的诱惑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主要表现在:首先,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位的方便,在工作的过程中,肆意更改储户的信息,使其资金进行非法转移,从而达到其盗取、挪用的目的。其次,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预先设置相应的“后门”,而这些“后门”往往是网络黑客入侵的突破口。由此,不仅严重损害了储户的利益,同时还损害了银行的市场信誉。
二、保障银行系统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途径
综上所述,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不仅关系着储户的基本礼仪,同时还关系着银行的市场信誉及今后的发展。因此在银行管理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就需要银行能对其加强,而在加强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加强安全制度的建立与落实。首先,银行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将相关的领导责任以及管理标准等以制度的形式制定出来,并以此来规范银行员工的见算计操作。其次,将制定的规章制度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同时,在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的对其解决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人。最后,银行还应适时的组织其工作人员,加强其法制常识,使其能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道德观及价值观。同时还应注重其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其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熟练的操作,以此来保障银行的信息安全。
(二)构造全方位的防御机制。在银行计算机网络构建的过程中,首先应保证其数据的安全性以及可靠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其体系的安全。而在其数据保障的过程中,首先,应确保银行各个计算机之间的相关数据不能被非法提取或盗用;其次,在建立的过程中,还应建立相应的身份识别系统,从而保障计算机的安全使用。最后,对于相关重要数据还应实行加密控制,从而进一步的保障信息的安全。
(三)采用先进的技术和产品。要构造上述的防御机制,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还要采用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品。目前主要采用的相关技术和产品有以下四种: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通过对网络作拓扑结构和服务类型上的隔离来加强网络安全的一种手段,它是电脑网络之间的一种特殊装置,主要用来接收数据,确认其来源及去处,检查数据的格式及内容,并依照用户的规则传送或阻止数据。2.加密型网络安全技术。这一类技术的特征是利用现代的数据加密技术来保护网络系统中包括用户数据在内的所有数据流,只有指定的用户或网络设备才能够解译加密数据,从而在不对网络环境作特殊要求的前提下从根本上保证网络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3.漏洞扫描技术。漏洞扫描是自动检测远端或本地主机安全脆弱点的技术,通过执行一些脚本文件对系统进行攻击并记录它的反应,从而发现其中的漏洞。它查询TCP/IP端口,并记录目标的响应,收集关于某些特定项目的有用信息,如正在进行的服务,拥有这些服务的用户,可以用来为审计收集初步的数据。4.入侵检测(IDS)技术。入侵检测(IDS)可被定义为对计算机和网络资源上的恶意使用行为进行识别和响应的处理过程。它不仅检测来自外部的入侵行为,同时也检测内部用户的未授权活动,还能发现合法用户滥用特权,提供追究入侵者法律责任的有效证据。
三、总结
综上所述,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不仅关系着广大储户的财产安全,同时还关系着银行相关信息的泄露。因此就需要银行能够从各个方面加强其安全措施,引进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同时建立严密的防范体系,此外,还应加强银行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从根本上加强银行的网络安全,为广大储户的资金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周友明.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对策[J].甘肃金融,2002,12
关键词:独立学院 在外租房 调查 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5-179-02
高等独立学院教育是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特殊教育类型,独立学院学生大都在本科第三批录取,分数线和第一、二批相比较是较低的,因此高等独立学院的学生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他们一般家庭经济条件好,容易接受新事物、新观点、新理念,综合素质较全面;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多元化,偏向于实惠型,关注生活、但更关注生存;在一些重大的是非问题上,仍存在有不清楚和模糊认识;部分学生自身优越性很强,缺乏集体主义思想和集体荣誉感,责任意识淡薄,纪律观念、与他人合作意识较差;另外,独立学院学生学习自律性差,谈恋爱者多且时间早;独立学院学生的自主意识很强,他们认为自己在校学习是一种消费行为,因此对学校的生活条件、学习条件也有更高的要求。基于以上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使得他们在外租房的可能性更大。同时,也给我们独立学院的公寓精神文明建设增加了管理上的难度。
1 独立学院学生在外租房现状及原因分析
(1)独立学院学生家庭条件好,不满住宿条件。因为扩招,独立学院学生人数逐年上升,原有的学生宿舍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学生递增的需要,以致目前学生的入住由4人一间的公寓逐渐变成8-10人一间的宿舍,这些宿舍相对于公寓而言,条件较差,无私人卫生间,都是一层才有一个公用厕所,柜子少,东西多,家长不忍心,学生不愿意,给入住学生造成了许多不便,成为推动学生校外租房的无形。
(2)独立学院的人性化管理,以服务学生为先导,同意学生在入校后的军训期或者入读一年后,如果有学生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可以申请换专业。专业的调动,造成了混合寝室的急剧增多,不同专业的同学在学习兴趣、课后作业、学习时间、上课时间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大家相互之间缺乏共同语言,同学关系由此变得淡漠,相对无语,导致外出租房。
(3)独立学院学生个性很强,自我意识重,实践能力和参与社会的积极性很高,外出兼职、打工甚至自主开店、创业的学生不在少数。独立学院学生大多学习兴趣不浓,独立学院师资力量的紧张,无法及时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来满足他们对知识的渴望;加上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很多学生转而想自主创业,尽快投入社会赚钱打工,认为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比学历还重要。因此,这些经商、工作的学生需要很大程度上的行为自由,但大学校园游严格的住宿干礼规定和作息时间,于是校外租房就成了很自然的选择。
(4)近年来独立学院大规模的兴建土木和建设规划,使得学校周围的居住户面临拆迁,学院为了顺利完成拆迁任务,以极其优惠的以房换房的条件与之交换,有的拆迁户很有可能就分到了几套新的住房,通过出租房屋来,正好学生们又有这种需求,因此,学生外出租房屡禁不止。另外,这些出租户为了赚钱,对学生租房从不劝阻,不但如此,还能给学生提供许多在学校寝室都得不到的服务:如供应热水、提供麻将桌、送饭送菜等,造成学生们在外租房乐不思蜀。
(5)据调查,独立学院学生谈恋爱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是学院对男女生住宿有明确规定,不得留宿异性,因此,很多男女学生恋人外出租房。
2 独立学院学生在外租房的影响和危害
(1)严重影响独立学院公寓精神文明建设,管理难度加大。 伴随着高校大规模扩招新形势的发展变化,新旧体制的变更和交替,学生数量的急剧增加给高校的公寓和宿舍文化的管理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冲击和影响。公寓宿舍是独立学院最基层的组织单元,它对学院的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外租房的学生很多深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思想观念自由散漫,或消极低迷,一定程度上污染了宿舍的精神环境,给其他在校的同学带了不好的示范作用,以至于很多同学纷纷效仿,学院的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强。
(2)事故出现频率大大增加。高校周边社区居民利用空余自住房出租房屋,针对大学生租房需求修建或临时搭建出租屋,这些出租屋的内部硬件设施和外部安全、卫生环境状况良莠不齐。出租屋固有的安全隐患使很多刑事案件更加严重,由于人员构成复杂,出租屋管理存在漏洞,打架斗殴、盗窃、抢劫、性骚扰、制假、甚至利用出租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案件都频频发生。更多的出租户仅从个人利益出发,在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威胁学生安全、健康的因素往往毫不顾及,对违法犯罪现象持放任态度甚至直接参与,这也为高校周边的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导致事故出现率大大增加,敲响了“稳定压倒一切”的警钟。
(3)导致学生性格、团队精神的逐渐缺失。高校学生宿舍是大学生们相处最多的空间,是他们思想碰撞、情绪交流的场所,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然而,大学生对于校外租房基本上是持支持态度的,因为从某种层面上来说,给他们的精心学习、寻求独立与自由等带来了不少的便利。但是,长期在外租房,同学们之间往往不能够很好地疏导沟通,有问题也不能够及时地商榷解决,问题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由于缺乏团队意识,通常把自己陷入“死胡同”的境界而郁郁寡欢,导致学生性格的自闭。
3 解决独立学院学生在外租房问题的对策思考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通学生的思想工作。强化大学生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各种活动对他们进行行为习惯的教育,转变观念,澄清他们的各种模糊或错误认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让学生意识到大学是集体生活的地方,从全新的高度认识到自己是来大学学习的,锻炼的,而非来享受生活的。另外,独立学院应建立学院网站,根据“趋利避害”的精神和“充分利用,积极建设,加强管理”的原则,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信息占领网络阵地,把握网络的主动权,占领网络的制高点,并充分利用网络跟学生们进行互动交流,建设一批融思想性、知识性、服务性于一体的受学生欢迎的校园网站,从而极大地调动学生的求知欲和想象力,自动摈弃网络上许多不良信息和错误价值观念,促进健康网络文化在校园的流行,从而使同学们真正的回归学校、回归班级、回归寝室。
(2)对学校周边的校容校貌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与整顿,规范拆迁户的出租行为。对租房者,必须检查其相关证件并登记在册,核实是否具备学院批准的《外出租房登记表》。对外租赁房屋的业主应当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租赁许可证,才可以向外租房。如果只是为了牟取暴利而向大学生出租房屋,可以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3)加大对在外租房学生的惩戒力度,对恶意租房并引发了安全事故的同学严厉处罚。做到这一点需要辅导员老师带领学生干部们加大对学生寝室晚归的检查力度。安排男、女生干部分别对男生、女生寝室进行检查,对没在的同学或晚归的同学进行登记,并要求同寝室的同学签名确认,当天晚上即把查寝结果反馈给辅导员老师。天天查,天天督促,天天询问,让学生意识到住寝室的重要性,并试图通过一次不在警告、两次不在严重警告、三次不在记过的处分措施来约束他们的行为,让他们感受到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严重性,并使其自觉地搬回寝室。
(4)学院可以联合警察、治安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的出租经营户进行全面地、不通知地突击检查和地毯式搜索,对每一间出租房的租赁者进行身份确认和检查,以防那些在学校寝室和外面有两套“装备”的“漏网之鱼”们。如发现非法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并将高校出租房纳入地方、社区治安管理等渠道来加强安全防范与卫生治理。另外,学校还可以联合当地的社区对那些由于特殊原因仍在外租房的学生实行社区化管理。把学生纳入到社区的居民当中,联手社区一同举办相关校园活动,邀请他们的积极加入。这不仅可以丰富他们的课外生活,同时也能拉进他们和学校的距离,更重要的是减轻了学校的管理难度,对他们在外的表现和生存状态也会有详细的了解。
(5)加强学生的宿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坡有言:“惟教之不改,而后诛之。”诛,指重罚,可见首先需要通过教育、劝说来引导,如屡教不改,才给予惩罚,学生也相应地能感受到人文关怀。新形势下大学生首先还是受教育者,对于那些在外租房的同学,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更充分的倾听他们的意见和看法,以广大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认同程度为前提,充分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愿望,最大限度的调动他们进行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在德智体各方面都严格要求自己,最终寓教育于管理之中。
(6)加大对学生的安全意识与防范能力的教育。大学生处于心理断乳的关键时期,他们走入大学后,觉得自己已经成人,想彻底切断与父母、家庭在心理上的联系“脐带”,摆脱对成人的依赖,建立自己独立的内心世界,成为独立的个体,导致他们基本安全意识的缺乏以及对外界防范能力的降低。但是,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他们在学校学习的基础和前提。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使他们每时每刻都要有安全第一的观念,防范于未然。因此,针对大学生在外租房,我们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并且要以“生命教育”为前提和指导,深入洞察学生发展动态,触动学生内心,扫除学生心里的安全隐患死角,全面提升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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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学生 不良网络行为 表现 危害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3C-0112-0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网络已经成为高职学生学习新知识、接受新思想、传播新信息的重要媒介。在现实生活中,网络已深入高职学生的方方面面,改变着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然而,高职学生由于尚处于发育、成长期,心智及心理仍不够成熟,缺乏自制约束力,容易被网上各种良莠不齐的信息诱惑,在网络的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形成和出现一些不良网络行为。
一、高职学生不良网络行为的主要表现
高职学生不良网络行为是指其在网络使用过程中无视基本的网络使用要求,不遵守网络规范,不合理地使用互联网而导致其行为对自身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甚至出现违法和犯罪行为。主要表现有:
(一)沉迷网络游戏。高职学生在大学生群体中是属于高考成绩中相对靠后的,他们中的部分学生在中学阶段由于基础较差,对学习的兴趣一般不高,对学习的专注度也不够,学习态度不够端正,一有空余时间宁肯花在玩上,也不愿意将精力花在学习上。玩,成了一部分高职学生的重要事项,而最好的方式,就是网络游戏。调查发现,在高职院校中,玩网络游戏的主要是男生,90%以上的男生会上网玩各种网络游戏,在这部分男生中把课余时间的主要部分(睡觉以外)放在网络游戏的学生达到25%以上。
(二)浏览不健康网页。经过多年不懈努力,互联网环境在我国得到了比较好的整治,绝大多数的不良网站网页被关闭,网络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但是,互联网世界难以有净土,不健康网站和网页仍然大量存在。一些学生出于好奇、猎奇不良心理,去寻找和浏览不健康的网站和网页,寻求视觉的刺激。
(三)痴迷网络购物。近年来,男生游戏,女生购物,是高校校园普遍存在的现象。随着网络的发展、微商的出现和物流业的不断壮大,网络购物已经形成一股潮流,不会网络购物俨然成了落后的代名词,可见网络购物的发展是何等的快速。调查发现,有过网络购物行为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70%以上,在女学生中,有过网络购物行为的达到80%以上,其中一个月有五次以上网络购物行为的学生达到23%以上。这部分学生网购部分物品是基于实际生活的需要,但所购物品也有相当部分并非生活必需,而是为了满足一种购物的心理,可以说是对网络购物形成了依赖,达到上瘾的程度。
(四)无原则转发信息。网络是一个便捷也是相对宽松的交流平台,很多信息通过网络快速传播。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鱼龙混杂,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有良性的,也有负面的。很多高职学生不分良萎,喜欢转发各种各样的信息、图片、视频等。这种无原则的不经鉴别的转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虚假信息、负面信息的泛滥。
(五)过度依赖网络。网络确实可以给高职学生提供很多东西,如学习需要的资料,甚至是各种专业课的答案。由此,一些学生学习遇到了困难,到网上查找资料,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这也是一种学习和借鉴,对促进学生学业也是有好处的。但是,一些高职学生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对网络产生了过度的依赖,甚至作业、论文、毕业设计都不再自己动手,而是通过网络直接查找答案。笔者曾作为评委,参加某学校的大学二年级学生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评比,在评选中发现参评的学生的实践调查报告80%以上是通过网络抄来的,有些甚至连基本的数据都全抄照搬,由此可见学生完成课业对网络的依赖达到何等的程度,这样的学生离开网络,必将是一事难成。
二、高职学生不良网络行为的危害
大量不良网络行为的存在,对于高职学生形成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习惯危害极大。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危害:
(一)荒废学业。业精于勤,学业是需要付出的。大学作为一个W习知识的重要阶段,没有充足的时间,是无法保证学习的质量,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很多大学生由于沉迷网络游戏,把大量的时间花费在游戏中而不能自拔,甚至有极少数学生为了玩游戏,改变了生活方式,改变了作息时间,通宵达旦,不知疲倦。一些沉迷游戏的学生晚上不睡,白天要么到教室无精打采地趴桌子睡觉,要么就直接在宿舍睡觉,把游戏当成了主业。长此以往,学业荒废,也是必然。同时,学生在完成作业、设计、论文等方面过度依赖网络,慢慢地养成使用别人现成果实的习惯,不利于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缺乏创造性,逐步丧失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勇气。
(二)损害身心。生命在于运动,但在不少高职院校,非上课时间,只要到宿舍,就可以看到众多游戏爱好者在电脑前乐此不疲、埋头苦干,这些学生一心扎在电脑游戏中,往往是长坐不起,极少活动,甚至忘记了吃饭睡觉,久而久之,自然对自己的身体造成损害。沉迷电脑,参加集体活动的机会就相应减少,也就减少了与人交流和交往的机会,慢慢地离群,往往会形成独来独往的习惯,不与人接触,不与人分享,养成孤僻的性格,甚至对现实的正常人际交往产生排斥心理,无形中使现实的人际关系变得疏远,从而产生人际关系的冷漠和隔离,造成人际关系发展的严重障碍,产生不良的心理因素,损害心理健康。
(三)加重家庭负担。网络购物本来是一种便捷的方式,可以给学生的消费提供更多的选择,然而,部分学生网络购物活动的不断增加,助长了学生的过度消费。近年来出现在高校中的各种“校园网络贷”,就是应一部分过度消费的大学生的需要而产生的,这种消费方式加重了家庭负担,使一些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四)形成不良的人生观。网络购物不只加重家庭的负担,更重要的是助长了学生的不良消费观。一些学生不能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单纯的消费者应该量力而行,在进行校园消费的时候不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消费,而是为了面子产生攀比的心理,以超过家庭消费能力的消费行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学生因为家庭经济能力不济,却要满足自己的不合理消费要求去进行借贷消费,甚至有一些女生进行“裸贷”,引发了不少严重的社会问题。
此外,一些W生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无所顾忌,毫无约束地在虚拟网络世界里进行恶搞,不经鉴别地转发各种信息,以此为乐。在游戏中挥霍时间和金钱,愉快地体验游戏过关的和成就感,满足于游戏人生,成了他们最大的人生需要,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不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高职学生不良网络行为的防范措施
高职学生不良网络行为无论是对学生的自身发展还是对社会的未来,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必须引起教育工作者的极大重视。如何帮助高职学生认识这些不良网络行为的危害,纠正其不良网络行为,把学生培养成为对自己负责、对社会有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网络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越来越多地介入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对他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模式和个性心理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这就要求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者与时俱进,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加强网络道德教育、规范学生的网络行为,减少与避免学生在上网过程中产生不良行为。要建立好网上思想工作阵地,充分利用校园网络、易班、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资源对学生开展丰富生动的思想教育,按照贴近社会热点、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进一步丰富这些媒体的内容,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学生网络行为的教育。
(二)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不仅能够丰富校园生活,开阔学生的视野,而且可以充实学生课余生活,充实其知识、完善其思维、提高其思想境界。在现实生活中,要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通过举办各种体育竞技、科技文化艺术活动,以及讲座、报告会、志愿活动、课外实践等,引导学生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走向社会,用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向上。
(三)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当前网络已经成为高职学生日常交际与学习的主要部分,在搞好各种活动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加强网上信息的引导和监控,对高职学生网络行为进行教育与引导。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入学生班级或组织QQ群、微信群,经常留意学生QQ群、微信群、空间上的消息,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引导、教育、更正,通过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弘扬网络正能量,让学生自觉遵守网络道德、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充分发挥网络在立德树人、助人成长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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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6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立项课题“纠正高职学生不良行为的育人机制研究”(桂教科研〔2016〕3号);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及学生管理工作研究立项课题“纠正高职学生日常不良行为方法研究与实践”
【关键词】网络贸易 发展 问题 策略
随着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及普遍应用,网络贸易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它不仅有别于传统贸易市场,而且改变了传统贸易迂回曲折的过程,使资金流物流的运动方式发生了变化,通过互联网开展国际贸易更能适应市场日益扩大的需要,发展网络贸易成为各国追求的主流目标。因此对我国网络贸易的发展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贸易的概述
(1)网络贸易的含义。网络贸易,就是经济团体和个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为代表的电讯网络在特定和不特定的贸易伙伴之间完成的商品生产、改进、订购、销售、分发和支付的贸易方式,它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基于互联网平台所进行的贸易活动,利用Internet这个载体,将企业、海关、运输、商检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有机地连接起来,使贸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浏览贸易信息,寻找满意的商品或者客户,进行贸易洽谈、签订贸易合同、支付货款等的一系列贸易活动。网络贸易具有交易虚拟化、范围全球化、信息共享化、贸易智能化、交易快捷化等特点。
(2)网络贸易发展的现状。在国际上网络贸易的兴起最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资金传送。不过那个时候,由于电子数据交换使用起来花费大,技术复杂难以掌握,因此,其多为大型企业银行海关等所采用,而不能进行广泛的普及。后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因特网技术得以不断完善并向大众化普及,使得网络实现了世界范围的链接,从而使得网络贸易的参与范围也大大增加,并且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世界进出口贸易通过网络贸易来完成的比重还将持续增加。这种基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子贸易,具有网户多信息量大的优势,因此,网络贸易有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这将极大地推动网络贸易的发展。同时,网络贸易发展时间虽短,但其发展速度却令人惊叹。据国际数据公司资料显示,全球网络贸易交易额1996 年只有23亿美元,1997年就增至250亿美元,1998年达500亿美元。2001年全球网上贸易总额达2051亿美元,2002年达3490 亿美元,2005年借助网络的国际电子贸易只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10%-15%,到2010年网络贸易额将占全球贸易总额的42%,到2015年网络贸易额占全球贸易总额将达到70%-80%。
我国网络贸易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由政府组建的“网上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运行。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网络基础设施,不断健全网络贸易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贸易的各方商家、企业与银行进行规范管理,改善网络支付环境,使我国网络贸易的发展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据调查,截至201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42.1%的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营销和推广工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推广的比例达到了19.3%。而且出现像淘宝网、京东商城、唯品会、小米官网和乐视TV官网等网络贸易发展的典型。因此,研究网络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网络贸易有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但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看,我国的网络贸易仍处于初级阶段,只能做到“在线浏览,离线交易”,同时我国网络贸易的发展也带来了不少新的问题,如交易的安全性、网络贸易的征免税、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及纠纷的处理等等,如尤其是最近淘宝网关于支付宝系统的改革升级,使得以前银行储蓄卡和信用卡的支付系统关闭,淘宝交易使用支付宝密码进行交易,如果支付宝系统被黑客闯入网络数据库服务器盗取信息,那将导致用户银行卡及身份信息的不安全,甚至可能导致用户的财产安全。又如近两年新兴的“微商”管理缺乏安全监管。此外,至今国内尚无一家实际专业的网上银行,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网络贸易的发展。
二、我国网络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1)网络贸易交易支付存在安全漏洞。对于网络贸易,人们思考最多的是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而黑客攻击病毒侵害拒绝服务攻击和内部攻击是对互联网安全构成威胁的主要方面,这些都是可以造成机密泄漏,网络瘫痪或导致网络贸易的经济损失。据估计,全球有80%网站都受到安全威胁。2000年2月7日至2月9日,美国著名网站如雅虎、亚马逊等几乎同时受到黑客接二连三的攻击,以至发生“拒绝服务”长达45分钟到5小时不等,直接经济损失12亿美元。网络贸易的开展与运行过程是与网络息息相关的,而网络系统却存在严重的安全性问题,直接影响到网络贸易的安全性。因此,作为一个安全的网络贸易系统首先必须具有一个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以保证交易信息安全迅速的传递,其次必须保证数据库服务器绝对安全,防止黑客闯入网络盗取信息。而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目前尚不能批量生产自己的网络防火墙来防止黑客闯入网络盗取信息,而网络贸易的运作涉及多方面安全问题,没有系统的制度管理标准,法律对网络贸易违法交易行为的认定也处于摸索阶段,加之受我国资金、科技、人员等方面的投入欠缺影响,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研究比较滞后,网络绝对支付安全成为网络贸易发展的“瓶颈”。虽然像淘宝网支付宝、京东商城、唯品会等都实施了“全额赔付”的服务机制,但在实际的交易中往往难以实现。而且目前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银行网络体系也不完善,各大商业银行所使用的网络平台不统一,不利于各银行间跨行业的互相沟通、信息共享,同时也不利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调控政策的实施,最终不利于网络信息共享,出现资源浪费以及市场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而且没有通用的信用卡标准,因此网上支付具有局限性,不能进行跨行交易,且交易的安全性无法保证,制约了我国网络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
(2)网络贸易缺乏法律体系与诚信机制。由于因特网是一个跨国界的网络,因此依赖于它的网络贸易也是没有国界限制的自由贸易市场。然而,事实上当网络贸易跨地区或跨国界时,并且由于因特网缺乏贸易各方的相互协作,以及管理信息跨地区和跨国界的传输,由于受各个国家社会人文法规的影响,人们往往按照自己的贸易交易方式来运作网络贸易,导致一旦发生网络贸易纠纷,难以进行法律公证和仲裁,因此就很难保证贸易受害方的权益。另外,与传统贸易相比,网络贸易对贸易双方的诚信要求更高。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大量运用电子货币和电子签名,有形合同的法律规定很难适用网上无形的合同,而无形的网上合同如何确定权利和义务,尚待进一步明确规定。同时,网络信息的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数据及网上信息的证据效力问题;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无形产品的网络交易对征收海关进出口关税和国内其他财政贸易政策与市场准入等问题,都要求在贸易立法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运行。然而,全球缺乏统一规范网络贸易的法律制度来对网络贸易进行监督和规范,不能有效制止和打击网络犯罪,进而阻碍网络贸易的发展。此外,就个人消费贸易来看, 消费者在网上寻找产品信息,然后再进行离线购买,这种情况下构建通畅快速的购物网络并非难事,可是要建立成熟可靠的消费体系和相互信任的市场运作方式, 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对于全球范围的网络贸易来说,买卖双方的诚信很重要。由于全球性的网络贸易,其追踪和控诉非常难,所以一旦贸易一方由于缺乏诚信欺骗另一方,就会严重扰乱了网络贸易的市场安定。因此,在网络贸易发展迅速的当代,建立成熟可靠的消费体系和相互信任的市场运作方式,以及确保市场运作的完善的网络贸易法律体系是促进我国网络贸易的一大难题。
(3)网络贸易参与企业信息管理水平低。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经营者缺乏网络知识,对新兴的贸易方式缺乏准备,同时企业对网络建设要投入较多的资金,但回报存在时滞,不愿接受。一些企业虽然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甚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内部局域网,但由于企业对网络贸易的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充分认识信息共享在企业流程中的重要性,因而企业对此疏于管理、被动应付,致使网上的信息时效性差且不全面,网上数据的可用率低,使得网络贸易中的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共享受到严重影响,网络贸易就难以开展。此外,管理程序化、科学化是实现网络贸易的基本要求。但目前我国参与网络贸易更多的是一些散商,其经营管理多处于主观、随意的经验管理阶段。其不规范管理只能使计算机简单模拟原来手工操作流程,从而加大系统实现的难度,增加投资成本,降低网络贸易投资收益率。另外,许多企业在网络贸易领域刚刚起步,网络贸易人才缺乏,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网络贸易的开展。
三、加强我国网络贸易发展的对策
(1)建立我国网络贸易安全体系。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相比发达国家有所滞后,网络贸易缺乏安全性,这不仅阻碍了我国网络贸易的发展,更不利于信息的共享。因此,要实现我国网络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应尽快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可以说,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网络贸易的未来。首先,要建立宏观的管理机构,大力发展国际互联网服务,完善国际互联网提供融资渠道,加强对网络贸易的有效监管,提供完善的法律和经营范围,制定全面的安全策略,在突发事件出现的时候,能够组织协调各个部门,动员所有力量应对危机。其次,我国政府和企业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共同努力建立覆盖面广的安全体系,其中包括网络安全预警系统网络危机应急系统网络救助系统网络硬件安全系统网络软件安全系统和网络贸易安全系统等等。各地区部门行业和企业也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重点防范网络金融风险,建立应急程序,管理部门要和技术部门紧密合作,国内部门要和国外部门通体合作,推广各种安全技术,修补可能出现的漏洞。再次,加强各大银行体系的链接,设置好操作系统,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同时,加强网上银行安全系统的研发,加大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包括安全评估技术、防火墙技术、反病毒技术、加密技术及认证技术等,提高网络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2)构建网络贸易法律体系与信用体系。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健全网络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在网上进行贸易时所发生的贸易纠纷。首先,必须要完善与网络贸易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网络贸易公约等,为了防范网络诈骗,对电子支付相关问题进行法律规范;同时要制定相关的网上征收关税的法律制度,规定税收征管范围税收管辖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活动,以有效地规范网络贸易并使其顺利进行。其次,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我国虽然有了知识产权保护法,但是该法律针对网络贸易的比较少,所以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订,加强对网络贸易发展及相关的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等问题的管理。如网上著作权法网上专利权法网上商标权法等,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规范和完善。再次,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构建信用管理体系,利用网络信用管理体系打造良性社会信用环境,实行信用赔偿制、信用互相评价制等,使网上交易的有效性大为提高,使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在新的挑战中创新发展,为网络贸易在我国的推行与发展提供一个既安全又相对灵活的外部环境。
(3)提高企业网络贸易经营管理机制。随着信息化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网络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潮流,企业单靠传统管理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为实现我国网络贸易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企业必须加大对网络贸易维护的投入,建立完善的网络贸易管理机制,运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络技术,对自身的管理和运作方式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并充分利用网络贸易带来的商业机会,提高我国企业网络贸易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此外,加大对网络贸易研究与应用方面的投入,建立并完善网络贸易人才培养机制,指导、规范各类网络贸易职业培训和考核,培养一批网络贸易技术、法律等方而的专业人员和一批熟知网络贸易应用的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员,为网络贸易应用普及提供人才保障,最终在我国形成一种网络贸易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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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诚信;网络诚信;商业诚信
中图分类号:D69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2
一、诚信的本质
诚信就是一个诚实,一个信任。是一根线两边连,商家和买家相互信任就是实质。诚信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种有利于人们相互利益的重要基石,着实来说,必须要有一定的道德条件为基础。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为了使诚信以一种朴实而易见的形态融入到社会中去,必须将诚信这种道德意识,逐渐让人们让社会群众知道它是这个社会所共有的支持的品质和心理规范。诚信完成了对个人角色的认识,就算不了解不认识只有拥有诚信,彼此之间就不再拥有隔阂,因为诚信它能帮助相互双方在这个虚拟的社会中不再顾忌伤害的存在。它是一种比意识道德更为具体,更为系统的规范。当诚信一旦在商客之间流转,客体关系的互动中形成了有利于自己和他人和社会的大好局面时,就是说明诚信已经成为一种被社会认可的,作用于人的行为规范。在当今网络社会中,诚信的存在无非就像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空气,没有空气人们就容易生病,容易发生不能正常生活的力气,网络中没有了诚信,网络的存在就是对社会的唯一的危害。所以,诚信是人们生活在这个社会的唯一动力。
二、诚信的意义
(一)诚信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石
诚信是市场进行交易的唯一依据。只有相互之间拥有诚实信任,才可以建立完美的和谐的法制社会。然而市场是进行交易的场所,它遵循法制制度的管束,再混乱的市场也拥有着自己的制度。它不仅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时还需要诚信的维护,只有制度没有诚信的市场将是一片混乱的菜市场,人们不再信任任何人任何商品,同时也是一个冠名堂皇的欺骗场所。市场秩序就会陷入混乱之中。
(二)诚信是建立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
一个社会想要正常的运转是需要很多东西的,诚信就是必不可少的,不论是在日常的生活之中,还是网络的虚拟生活之中。社会中拥有诚信,生活中人们之间才会拥有信任,才能建立起相互的友谊。要维系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就需要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同的群体,阶层和个人构成了社会的基本框架。她们之间的诚信是否同时也制约着社会的发展?严惩当前社会中依然严重的各类失信行为,化解由此产生的诸多社会冲突,我们仍然要加快社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诚信的整合作用。建立一个安全的,信任的生活环境。
(三)诚信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确保政府行政的重要支柱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商务活动的心模式,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自然而然诚信也是国家政权的支柱。国家政权是建立在民众支持的基础上的。要获得民众的支持,就要让大众拥有一个自己满意的生活环境,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维护自己的国家,自己国家的政权。这就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诚信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政府行政起到的重要作用。
三、网络上产生诚信问题的原因
当今网络虚拟的社会中,网络诈骗、商品到货后质量不好、假冒商品、盗版商品等一系列问题屡屡出现。预防网络诈骗、提高消费者收益、提高网络诚信。不仅需要个人的努力,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网络生存的虚拟性为诚信缺失行为提供了场所。在这样的空间里,人们不必以自己的真实面目出现,这样容易使人们的认知和行为出现偏差,使他们做出在现实生活中不敢也不可能做的事情。人们可以扮演各种角色也不用担心自己的真实面目被揭穿。因此,虚拟的网络生活让各个社会的人士充分展示自我的舞台,而真实的人一旦进入这个世界就或多或少地显示了人性的阴暗面。道德底线也就不复存在了。网络变成一个大字典的同时,也是一个信息的垃圾场,各种不良信息与欺骗手段充斥其中。
四、网络社会中的诚信
网络的越来越普及,其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如何建立一个安全的,便捷的网络生活环境,对信息提供足够的保护,已经成为商家和客户之间都十分关心的话题。在当前网络社会中存在的诚信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网络社会中的个人信息安全的隐私保护
关于互联网曾有过这样一句有趣味的话: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话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而网络正好是利用互联网来进行不见面的交易。网络上的生意交易给用户无穷商机的同时也会给用户带来风险。
其次,在当前的网络社会交往中,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不断出现,个人隐私不再简单的只是一种对他人无害的信息,而成为各种媒体,企业可以利用的资源。信息时代的个人隐私具有了“价值”的特点,使一部分人通过利用别人的隐私牟取利益,从而出现的网络安全的的诚信法则。
(二)信息欺诈与信用危机
网上交易罪容易出现的买家与商家的假报信息,信息的欺骗就是不诚信的表现。网上交易就靠一个真字,相互之间的不真诚就是犯罪的起源。信息欺诈是网络欺诈行为中,网络诚信缺失最为严重的表现。假信息的出现自然引起相互之间的信用危机,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是面对面的,因此很容易建立相互的信任关系,并能够保证交易的过程的安全。但是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交易有可能是远隔千山万水的,因而建立交易参与各方的安全性和信任关系相当困难。一旦遭遇黑客的袭击就可能给消费者,商家中的任何一方带来损失。
五、网络社会下的商业诚信
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与发展,给全球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了新的增长点,就在这时,不断涌现的企业也逐渐步入网络交易的社会之中。企业如果不恪守诚信,就会萌发以次充好。价格欺诈、商业犯罪、售后服务一纸空文等机会主义动机。一个以次充好、大搞价格欺诈的企业是不可能有可信竞争力可言的。
(一)诚信是树立企业品牌的基础
品牌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已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恪守商业诚信。诚信使企业行为就会一切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从大众利用出发,是建立企业品牌的基础。
(二)诚信是提升顾客忠诚度的基本手段
现代商业社会的广告无处不在,不断推陈出新的广告设计和广告词席卷了世界的所有角落,在商品的选择上,消费者所面临的诱惑与日俱增。如果企业不以诚信为基础,培养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消费忠诚度,培养消费者忠诚度的根本措施就是恪守商业诚信。诚信经营才是长期获益的基础和核心。
(三)企业失信行为信息的传播日益加剧
信息网络的扩大,企业诚信行为影响的群体范围,商业失信行为影响的群体范围可能不会很大。但是商业失信的信息就将会不断扩大,利益不会涉及的人群都将会知道企业的失信,商业失信行为影响的潜在群体范围并不大。信息手段的落使得商业失信行为的信息在群体间的传递不会呈现出指数增长的态势。
六、网络诚信问题的对策
加大网络道德教育力度,培养网民自律精神。加强网络信息制度建设,为治理网络失信行为提供制度保障。大力发展网络安全技术,为治理网络失信行为提供技术支撑。积极营造诚信社会氛围,为治理网络失信行为创造有利环境。
七、结论
预防网络诈骗、提高消费者收益、提高网络诚信。不仅需要个人的努力,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信用立法、建立完善的信用发展体系,保护网上的知识产权。需加强互联网站对信息的管理,严厉打击网络制造和传播不良的信息、虚假信息的行为。
加强网络建设,提高网络诚信。商家和有关部门及个人的努力,一起建设网络诚信。
网络生活相对于传统生活更需要人们遵守诚信,良好的诚信意识需要长期的努力才能够培养出来,这就需要社会各方面的诚信支持,为网络生活诚信健康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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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学生;道德行为;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0-161-01
一、中学生道德行为问题影响因素分析
1、学校道德教育存在偏差
学校在加强学生道德教育过程中由于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部分学校为了抓教学质量,而严重忽视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加之学校的道德教育教学教材缺乏,不能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提供必要保障。即使学校进行道德知识的教育,也只是分散在各个学科的教科书中,对于道德教育的内容偏少,并且教师对道德教育的方式只是局限于说教,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学生的叛逆和抵制情绪,使学生认为道德教育过于空虚,进而会导致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流于形式。
2、家庭教育方式不当
家庭环境对中学生的道德教育也有着重要作用。虽然中学生在学校中已逐渐脱离对家庭的依赖,但家庭仍然是中学生生活和成长的重要环境,对中学生的道德观念影响很大,因此,家庭环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会深深影响他们的行为和方式,并影响学生人格塑造。不良家庭教育价值观对于中学生的道德教育也会产生影响。在市场经济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一些家长在对孩子进行教育的过程中,过度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而不重视孩子的道德教育,进而导致家庭教育的目标偏离。
3、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
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充满了一些不良因素,尤其在当下一些不良风气滋生,比如在寻求职业的过程中,为了选择好工作,有些学生通过走后门等方式和功利主义等不良现象的过分追求在学生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还有许多家庭倡导让孩子早些离开学校的思想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学生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侵蚀。由此可见,不良社会生活环境和文化氛围等外部条件很容易会导致一些中学生道德行为失范。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人过多追求个人利益,也直接影响了中学生的道德观念和行为。
二、培养中学生的道德行为的对策
1、创建优良校园道德环境
校园文化会对学生的道德行为和情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要重视校园文化对学生的熏陶作用,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美化和优化。针对当前网络对中学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学校可以通过校园网络的建设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发挥校园网络的思想教育功能。加强良好教育环境的营造,建立积极的课堂氛围,倡导良好的学风和道德教育环境,确保学校成为丰富道德教育内容和活动的重要阵地。因此,要优化学校德育内容、形式和方法,充分发挥学校在学生道德行为中的主渠道的作用。
2、强化家庭道德教育的作用
针对家庭教育对中学生道德行为的深刻影响,所以要尽可能提高家庭教育在中学生道德行为培养过程中的作用。由于学生的许多时间生活在家庭中,中学生价值观念的初步判断会受到父母的影响,所以这就要求家长首先要从自身做起,教给孩子正确的价值体系,并在实践中严格要求自己,给孩子做践行道德观念的行为。同时要严格区分关爱和溺爱。在日常生活中,父母要应该以爱为基础教孩子明辨是非,而不是盲目的顺从和溺爱孩子。另外在家庭教育中,家务劳动也是培养孩子道德行为的重要措施。做家务可以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经常做家务不仅可以培养孩子的劳动习惯,可以帮助他们抵御贪图享受等不良风气的影响。家庭教育要积极配合学校的道德教育。家庭要积极配合学校共同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品质。加强与学校老师的密切联系和沟通,和孩子一起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素质教育活动以提高学生的道德行为水平。
3、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会对中学生的价值观产生很大影响。良好的道德行为离不开社会环境的优化。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为中学生的道德行为培养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并且会对学生的道德行为培养起着强大的推动作用。所以为了推动中学生道德行为的培养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打击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同时要加强对中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杜绝低俗文化的侵害,提高中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学生文化建设的投资,为建设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奠定物质基础,并加大舆论正面引导,加强对学校周边网吧等场所的整治,营造积极的校园周边环境,确保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同时加强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对污染因素的控制,进一步净化社会教育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总而言之,加强中学生思想道德行为教育是关乎民族未来发展的重大任务。但是在当前的教育实践中,却存在重智轻德、急功近利的不良现象,针对当前影响中学生道德行为的因素,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对中学生道德行为的培养需要依靠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协调,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不断创新对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教学方法和教育理念,充分净化道德教育环境,使道德教育真正发挥作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进而让学生受到良好的道德教育和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
参考文献:
[1] 肖 虹.新时期中学生道德教育研究[D].山西农业大学.2013.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服务者;互联网
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许多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不带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由此,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1.经营网站转载侵权的主体资格区别
关于转载作品的侵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6号文件《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只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侵权的,法院才受理。网站既不是新闻媒介也不是出版机构,而是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站,不符合司法解释确定侵权主体方面的案件受理条件。网站可以在网上提供法律内容,但其不是新闻网站。关于新闻网站的设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颁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只有中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同时该暂行规定第七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该网站不是《暂行规定》中允许设立新闻网站的新闻单位设立的机构,也不从事新闻登载业务,所以不是新闻网站,也不可能是新闻媒体。此外,该网站也不是出版机构。关于出版机构国务院令210《出版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网站不是上述《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社。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们的作用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如前所述,“信息在网络中的传输是一个不断传输的过程”,因此当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在网上传播时,同样不可避免地会在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中留下复制件,这是否构成对权利人的侵犯呢?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总之,让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为难以预料和控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不明智的,不利于整个互联网的发展。
二、网络侵权具有以下特点: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侵权主体复杂
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原告单独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另一方面,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因为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司法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三、结论
网络具有开放性、分散性和易于操作性等特点,给人们信息和言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便利。但由于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保护意识淡薄、法制不完善、网络道德体系不规范等,出现了一系列网络侵权问题。但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并不能免除所有责任,当在其系统中发现侵权材料时,该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有责任采取措施,使侵权材料停止传播;而且也非所有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都可以享受限制责任的待遇,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从而避免一些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以此为理由,逃避法律应有的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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