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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需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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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需求

第1篇

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由于多数大学生都缺乏一定的创业经验,因此在创业资金需求量上存在资金预估不足或估计不准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创业活动的开展。创业投资评估理论的出现,弥补了大学创业实践理论知识的空白。

二、创业投资评估推动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有效开展

鉴于创业投资评估的专业性,大学生在创业实践中应对创业投资评估理论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将其作为有益的理论支持,认识到其对大学创业实践的促进作用,学会正确使用创业投资评估手段。

三、创业投资评估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创业投资评估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科学性

在大学生创业实践过程中,创业投资评估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支撑,对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支持作用比较明显,创业投资评估手段的运用,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过程满足科学性要求。

(二)创业投资评估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有效性

从当前大学生创业实践来看,创业投资评估理论的运用,使大学创业实践获得了有力的理论支持,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在整体效果上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创业投资评估对保证大学生创业实践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创业投资评估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合理性

对于大学生创业实践而言,科学性合理的投资计划是创业成功的一半。基于这一认识,创业投资评估理论的出现,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了完善的理论支持,保证了大学创业实践更加合理。

四、创业投资评估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了投资管理手段

(一)创业投资评估实现了对大学生创业实践资金规模的评估

在大学生创业实践过程中,创业投资评估手段的运用,不但解决了投资资金规模计算问题,同时也提高了资金规划评估的准确性,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获得了有力支持。

(二)创业投资评估正确了解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资金需求

利用创业投资评估手段,大学生创业实践中的资金需求得到了量化处理,对满足大学生创业实践需要和资金需求计算具有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创业投资评估手段作用十分突出。

(三)创业投资评估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了先进的资金管理手段

从创业投资评估手段来看,该手段作为一种专业的资金管理手段,对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支持作用非常明显,只有正确了解创业投资评估手段的特点,并保证创业投资评估手段的有效运用,才能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五、结束语

第2篇

目前关于联合创业投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什么影响了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规模以及构成?通过整理已有文献,我们发现,可以将这方面的研究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大的层面。

(一)宏观层面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涉及法律制度、创业资本市场成熟程度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Cumming和Dai(2010)比较了39个国家的法律环境(包括法律渊源、会计准则等),并对这些国家1971-2003年间的创业投资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良好的法律环境会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产生积极影响。Meuleman和Wright(2011)则分析了创业资本市场成熟度对联合创业投资形成的影响。投资公司和投行的数量均对跨境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存在显著影响。具体地,本地创业投资公司数量与参与跨境联合创业投资呈现倒U型关系,而投资银行的数量与参与跨境联合创业投资显著正相关。此外,Cumming等(2005)发现,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越充分(IPO规模越大),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动机就越低。Vries和Block(2011)则分析了2000-2001年互联网泡沫危机期间和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的创业投资表现,发现经济危机中退出机会和创业投资资金供应的减少,直接导致创业投资公司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倾向减弱以及联合创业投资规模的缩小。

(二)微观层面微观层面的研究具体可以分为创业投资机构特征和投资项目特征两个方面:1.创业投资机构特征。关于创业投资机构自身特征对其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学者们的研究主要基于机会和需求两个视角。首先,从机会视角出发,学者们发现创业投资机构自身的声誉、地位和投资记录可以起到向其他投资机构传递信号的作用,因此直接影响了其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机会。Lockett和Wright(1999)利用英国数据发现,声誉塑造了未来伙伴对将来收益的信心,并提升了未来伙伴对其的信任程度,因此具备良好声誉的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拥有更多的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机会。Dimov和Milanov(2010)利用1980-2004年间美国2498家创业投资机构35757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数据发现,当面对新颖的投资项目时,创业投资机构的地位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有积极影响,原因在于联合创业投资中网络地位较高的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在获取关键性资源方面具备独特优势,因此拥有更多机会吸引其他合作伙伴。与地位和声誉类似,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记录同样是影响其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重要因素,Hopp和Lu-kas(2013)利用德国创业投资数据发现,与联合创业投资领投者合作频繁的创业投资机构更容易被邀请参与联合创业投资。其次,从需求视角出发,学者们发现创业投资机构自身能力和参与联合投资所需承担的交易成本直接影响了其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意愿。Meuleman和Wright(2011)认为,当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学习能力较高时,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经验壁垒等问题就会降低,因此通过参与联合创业投资来提高增值服务能力和降低进入壁垒等需求也会减弱,他们利用1990-2006年间英国私募股权对欧洲大陆跨境投资数据证实了这一观点。Verwaal等(2010)则分析了创业投资机构自身规模对其参与构建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他们发现创业投资机构的规模与联合创业投资形成的概率呈现负相关关系,并指出这主要是因为在联合创业投资关系网络中,规模较大的创业投资机构往往处于联合投资网络的中心位置,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协调成本,从而降低了他们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需求。然而,Gu和Lu(2013)从机会和需求两个视角同时进行分析发现,创业投资机构的声誉与联合创业投资形成并非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一种倒U形关系。原因在于声誉的提升虽然增加了创业投资机构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机会,但也同时降低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需求,这是由于声誉较高的创业投资机构完全可能凭借自身知识和能力获取高额投资收益。2.投资项目特征。投资项目(即创业企业)特征对联合创业投资形成的影响主要是基于投资项目的不确定程度,并主要表现为创业企业生命周期(企业成熟度)和创业项目新颖性两个方面。首先是创业企业生命周期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一般而言,在不同的生命周期内,创业企业对各类资源的需求程度以及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创业企业,创业投资机构通常会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Ferrary(2010)认为,参与创业企业种子期投资的投资机构多为纯粹性的创业投资机构,而且此时不需要很多的资金投入,由于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之间形成稳定的社会网络关系是一个非常耗时的过程,因此在种子期只有少数创业投资机构会参与到创业投资过程中。到了成熟期,创业投资机构为了尽早实现退出,会通过邀请非纯粹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如,投资银行、大型企业、私募股权等)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由此导致联合创业投资的规模增大。与之相反,Lockett和Wright(2001)认为,种子期的创业企业风险比较大,对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管理能力的要求更高,所以无论是出于分散风险还是增强管理能力的动机,创业投资机构在早期通过联合创业投资形式参与投资的概率都要高于后期。Deli等(2010)调和了上述两种观点。他们认为,创业投资机构在创业公司成立早期进入要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在晚期又急于实现退出,因此在创业企业发展的种子期和成熟期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本投资。显然,通过构建和参与联合创业投资可以克服单个创业投资机构面临的人力资源约束问题,因此联合创业投资的投资规模与创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应是U型关系。①其次,同样是从机会和需求两个视角同时进行分析,Dimov和Milanov(2010)还研究了投资项目的新颖性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他们发现,对于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当投资之前很少或者是尚未涉及的行业时,其通常会面临两种不确定性,即自我中心不确定性和他人中心不确定性。前者表现为创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相应投资经验,而在投资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疑虑,它增加了联合创业投资的需求;后者表现为潜在合作伙伴在理性评价创业投资机构能力方面存在的困难和疑虑,它减少了联合创业投资产生的机会。而且,投资项目的新颖程度越高,联合创业投资出现的可能性越大,而创业投资机构自身声誉和地位又显著影响了二者的关系强度。

二、联合创业投资的经济结果

联合创业投资究竟产生了何种经济结果?对于这一问题,已有研究主要基于互补增值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理论,考察了联合创业投资对创业企业成长和创业投资机构整体投资绩效等方面的影响。根据其所依据理论和研究结论,相关研究可细分为积极观、消极观和整合观三类。

(一)积极观研究基于互补增值理论,联合创业投资可以实现合作成员间资源、信息和管理技能的互补,增强创业投资对创业企业的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大量实证研究显示,相较于单个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联合创业投资所投资的项目具有更高的财务回报水平、经营能力、IPO绩效。Hochberg等(2007)在对1980-1999年美国3469家创业投资基金数据分析后发现,联合创业投资有助于缩短退出时间,并可以提高获取下一轮融资和通过IPO、M&A退出的概率。Giot和Schwienbacher(2007)还发现联合创业投资的规模越大,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速度越快,特别是成功通过IPO退出的速度。也有学者发现,联合创业投资有利于培育创业企业的创新精神,并能在IPO之后取得更好的绩效,还有助于降低创业企业的IPO抑价,提高其市场价值。Smolarski和Kut(2011)对瑞典186家创业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发现相比单个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联合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除了表现出更好的经营绩效外,还表现出更高的国际化水平。Guo和Jiang(2013)利用中国1998-2007年制造业企业面板数据发现,相比非联合创业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联合创业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拥有更高的销售利润率、劳动生产率、销售增长率和R&D投入。①除了影响创业企业成长和项目投资绩效,有学者还发现联合创业投资还可以显著提升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能力,如在退出时机的把握方面,提高了创业投资机构的判断能力;在投资范围方面减少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本地偏见;在谈判力方面提升了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谈判能力,等等。

(二)消极观研究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理论,学者们发现,联合创业投资内部各成员在行业知识经验、成立年限、创建地点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性虽然可以达到提升创业投资机构增值服务能力和分析投资风险的目的,但也增加了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交易成本和冲突,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机构的增多,协调多个投资机构达到同一目标所花费的协调成本也随之增加,甚至还会出现领投机构的“道德风险”和跟投机构“搭便车”行为等问题。因此,他们认为联合创业投资中各成员间的差异性会显著降低创业企业的经营绩效和上市表现。Chahine等(2012)发现创业投资机构间差异会加剧创业企业IPO之前的盈余管理,而创业投资机构间差异和创业企业盈余管理的共同作用则会提高创业企业的IPO抑价,并降低其上市后的绩效表现。②Dimov和Clercq(2006)发现,联合创业投资规模与投资项目的违约比例呈正相关关系,认为在创业企业的预期表现不佳时,联合创业投资的规模越大,创业投资机构间的“搭便车”现象越普遍,从而导致投资项目绩效的进一步恶化。刘伟等(2013)比较了不同联合创业投资合作模式的投资绩效,发现中国情境下,“混合型”联合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要显著低于“纯粹型”联合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

(三)整合观研究通过对以上两类研究的整合可以发现,联合创业投资作为创业投资机构间的战略联盟形式,一方面带来资源互补的收益,另一方面也会产生成员间的交易成本,这两种效应的共存使得联合创业投资与创业企业成长、投资收益等之间可能不是简单的正向或负向关系,有时甚至存在非线性关系,而且这种关系会受到外部环境的调节。因为,企业战略本身就是一个整合企业治理与市场竞争等相关要素的行为。③总体而言,如果某一轮联合创业投资中各成员间资源互补和信息共享所产生的收益大于其沟通协调成本时,则联合创业投资将使得成员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并促进创业企业更快成长。反之,当沟通协调成本超过合作成员间资源、信息和管理技能的互补收益时,联合创业投资将产生消极影响,阻碍创业企业成长,降低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此外,同样是关于联合创业投资与盈余管理关系,胡志颖等(2012)的研究结果与Chahine完全相反。他们发现中国创业投资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其参与影响了IPO公司的盈余管理,但是联合创业投资并没有恶化风险投资的盈余管理,相反起到了抑制的作用。其原因在于我国新兴市场的制度背景下,联合创业投资中差异性产生的各成员间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创业投资的会计行为道德风险问题。①由此可见,不同制度背景下,联合创业投资所发挥的作用存在一定差异。

三、未来研究展望

第3篇

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是影响创业企业投资的重要瓶颈。发达国家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等拥有雄厚资金的机构引入到投资活动中,很好地解决了创业企业投资的资金问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都未被允许参与创业投资。因此,中央政府可以针对某些行业或领域,如新能源、绿色农业等迫切需要优先发展的领域,在政策上允许这些机构适当地进入,并设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继而通过逐步开放的方式摸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创业企业投资模式,这既能解决投资资金来源问题,还能拓展证券或保险等机构的业务范围,促进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投资模式选择

在创业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在资金需求、风险水平和投资回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创业企业的投资模式也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较热衷的高技术行业,在不同阶段的特征更明显。

(一)种子期

种子期主要是产品的概念开发阶段,包括对产品的实验、样品制作和市场化的可行性分析过程。种子期的特征表现为资金需求量不大,但风险较高。这一阶段创业资金主要来自创业者的自有资金或亲戚朋友资助。由于此阶段产品和市场尚不明确,风险高,创业投资企业一般不愿意介入。因此,在种子期需要政府的直接支持,设立相关的投资引导基金,帮助创业者度过难关。此阶段采用的具体模式是由政府主导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二)创建期

创建期是创业企业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已进入市场阶段,组织各职能部门实现从无到有的过程。创建期的特征表现为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同时该阶段的市场和产品的前景已经开始显现,能够带来高回报,但同时风险也很大。由于创建期的创业企业本身刚刚进入市场、交易记录缺乏,获得银行信贷的困难极大,而此时对资金的需求却持续加大。因此,这一阶段的投资应当继续由政府引导。政府应注重利用有限的引导来调动其他可利用的资金,并给予创业企业政策支持。同时,对那些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技术企业则应重点关注。此阶段可以采用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或者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三)成长期

此阶段的创业企业进入稳定的高速成长期,企业市场前景明朗,销售额持续增长,组织结构逐步完善,企业潜能很容易被挖掘,风险相对较小,回报高,但资金需求量进一步加大。因此,该阶段也是创业投资企业最愿意参与的时期。由于成长期的巨大资金需求。政府的作用在这一阶段可以弱化,但需为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提供政策支持。在这一阶段可以综合采用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或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四)成熟期

成熟期的创业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和产品较为成熟,并且具有稳定的利润,具备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但还需进一步提高声誉。此阶段的创业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和方式较多,风险较低,且获得银行信贷相对容易。引入创业企业投资并不必需,而应注重提升企业知名度、完善公司治理和为上市做准备。因此,该阶段可完全利用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资金较为容易地完成投资。该阶段可采用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三、结论

我国创业企业投资主体包含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政府、大学和科研院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本文提出发展我国创业企业投资的具体模式,即努力构建和发展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以及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更重要的是,在创业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需要采取不同类型的投资模式以更好地引导各参与主体的加入和促进创业投资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