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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由于多数大学生都缺乏一定的创业经验,因此在创业资金需求量上存在资金预估不足或估计不准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创业活动的开展。创业投资评估理论的出现,弥补了大学创业实践理论知识的空白。
二、创业投资评估推动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有效开展
鉴于创业投资评估的专业性,大学生在创业实践中应对创业投资评估理论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将其作为有益的理论支持,认识到其对大学创业实践的促进作用,学会正确使用创业投资评估手段。
三、创业投资评估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创业投资评估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科学性
在大学生创业实践过程中,创业投资评估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支撑,对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支持作用比较明显,创业投资评估手段的运用,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过程满足科学性要求。
(二)创业投资评估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有效性
从当前大学生创业实践来看,创业投资评估理论的运用,使大学创业实践获得了有力的理论支持,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在整体效果上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创业投资评估对保证大学生创业实践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创业投资评估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合理性
对于大学生创业实践而言,科学性合理的投资计划是创业成功的一半。基于这一认识,创业投资评估理论的出现,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了完善的理论支持,保证了大学创业实践更加合理。
四、创业投资评估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了投资管理手段
(一)创业投资评估实现了对大学生创业实践资金规模的评估
在大学生创业实践过程中,创业投资评估手段的运用,不但解决了投资资金规模计算问题,同时也提高了资金规划评估的准确性,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获得了有力支持。
(二)创业投资评估正确了解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资金需求
利用创业投资评估手段,大学生创业实践中的资金需求得到了量化处理,对满足大学生创业实践需要和资金需求计算具有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创业投资评估手段作用十分突出。
(三)创业投资评估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了先进的资金管理手段
从创业投资评估手段来看,该手段作为一种专业的资金管理手段,对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支持作用非常明显,只有正确了解创业投资评估手段的特点,并保证创业投资评估手段的有效运用,才能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五、结束语
目前关于联合创业投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什么影响了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规模以及构成?通过整理已有文献,我们发现,可以将这方面的研究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大的层面。
(一)宏观层面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涉及法律制度、创业资本市场成熟程度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Cumming和Dai(2010)比较了39个国家的法律环境(包括法律渊源、会计准则等),并对这些国家1971-2003年间的创业投资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良好的法律环境会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产生积极影响。Meuleman和Wright(2011)则分析了创业资本市场成熟度对联合创业投资形成的影响。投资公司和投行的数量均对跨境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存在显著影响。具体地,本地创业投资公司数量与参与跨境联合创业投资呈现倒U型关系,而投资银行的数量与参与跨境联合创业投资显著正相关。此外,Cumming等(2005)发现,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越充分(IPO规模越大),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动机就越低。Vries和Block(2011)则分析了2000-2001年互联网泡沫危机期间和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的创业投资表现,发现经济危机中退出机会和创业投资资金供应的减少,直接导致创业投资公司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倾向减弱以及联合创业投资规模的缩小。
(二)微观层面微观层面的研究具体可以分为创业投资机构特征和投资项目特征两个方面:1.创业投资机构特征。关于创业投资机构自身特征对其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学者们的研究主要基于机会和需求两个视角。首先,从机会视角出发,学者们发现创业投资机构自身的声誉、地位和投资记录可以起到向其他投资机构传递信号的作用,因此直接影响了其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机会。Lockett和Wright(1999)利用英国数据发现,声誉塑造了未来伙伴对将来收益的信心,并提升了未来伙伴对其的信任程度,因此具备良好声誉的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拥有更多的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机会。Dimov和Milanov(2010)利用1980-2004年间美国2498家创业投资机构35757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数据发现,当面对新颖的投资项目时,创业投资机构的地位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有积极影响,原因在于联合创业投资中网络地位较高的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在获取关键性资源方面具备独特优势,因此拥有更多机会吸引其他合作伙伴。与地位和声誉类似,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记录同样是影响其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重要因素,Hopp和Lu-kas(2013)利用德国创业投资数据发现,与联合创业投资领投者合作频繁的创业投资机构更容易被邀请参与联合创业投资。其次,从需求视角出发,学者们发现创业投资机构自身能力和参与联合投资所需承担的交易成本直接影响了其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意愿。Meuleman和Wright(2011)认为,当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学习能力较高时,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经验壁垒等问题就会降低,因此通过参与联合创业投资来提高增值服务能力和降低进入壁垒等需求也会减弱,他们利用1990-2006年间英国私募股权对欧洲大陆跨境投资数据证实了这一观点。Verwaal等(2010)则分析了创业投资机构自身规模对其参与构建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他们发现创业投资机构的规模与联合创业投资形成的概率呈现负相关关系,并指出这主要是因为在联合创业投资关系网络中,规模较大的创业投资机构往往处于联合投资网络的中心位置,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协调成本,从而降低了他们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需求。然而,Gu和Lu(2013)从机会和需求两个视角同时进行分析发现,创业投资机构的声誉与联合创业投资形成并非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一种倒U形关系。原因在于声誉的提升虽然增加了创业投资机构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机会,但也同时降低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需求,这是由于声誉较高的创业投资机构完全可能凭借自身知识和能力获取高额投资收益。2.投资项目特征。投资项目(即创业企业)特征对联合创业投资形成的影响主要是基于投资项目的不确定程度,并主要表现为创业企业生命周期(企业成熟度)和创业项目新颖性两个方面。首先是创业企业生命周期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一般而言,在不同的生命周期内,创业企业对各类资源的需求程度以及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创业企业,创业投资机构通常会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Ferrary(2010)认为,参与创业企业种子期投资的投资机构多为纯粹性的创业投资机构,而且此时不需要很多的资金投入,由于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之间形成稳定的社会网络关系是一个非常耗时的过程,因此在种子期只有少数创业投资机构会参与到创业投资过程中。到了成熟期,创业投资机构为了尽早实现退出,会通过邀请非纯粹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如,投资银行、大型企业、私募股权等)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由此导致联合创业投资的规模增大。与之相反,Lockett和Wright(2001)认为,种子期的创业企业风险比较大,对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管理能力的要求更高,所以无论是出于分散风险还是增强管理能力的动机,创业投资机构在早期通过联合创业投资形式参与投资的概率都要高于后期。Deli等(2010)调和了上述两种观点。他们认为,创业投资机构在创业公司成立早期进入要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在晚期又急于实现退出,因此在创业企业发展的种子期和成熟期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本投资。显然,通过构建和参与联合创业投资可以克服单个创业投资机构面临的人力资源约束问题,因此联合创业投资的投资规模与创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应是U型关系。①其次,同样是从机会和需求两个视角同时进行分析,Dimov和Milanov(2010)还研究了投资项目的新颖性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他们发现,对于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当投资之前很少或者是尚未涉及的行业时,其通常会面临两种不确定性,即自我中心不确定性和他人中心不确定性。前者表现为创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相应投资经验,而在投资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疑虑,它增加了联合创业投资的需求;后者表现为潜在合作伙伴在理性评价创业投资机构能力方面存在的困难和疑虑,它减少了联合创业投资产生的机会。而且,投资项目的新颖程度越高,联合创业投资出现的可能性越大,而创业投资机构自身声誉和地位又显著影响了二者的关系强度。
二、联合创业投资的经济结果
联合创业投资究竟产生了何种经济结果?对于这一问题,已有研究主要基于互补增值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理论,考察了联合创业投资对创业企业成长和创业投资机构整体投资绩效等方面的影响。根据其所依据理论和研究结论,相关研究可细分为积极观、消极观和整合观三类。
(一)积极观研究基于互补增值理论,联合创业投资可以实现合作成员间资源、信息和管理技能的互补,增强创业投资对创业企业的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大量实证研究显示,相较于单个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联合创业投资所投资的项目具有更高的财务回报水平、经营能力、IPO绩效。Hochberg等(2007)在对1980-1999年美国3469家创业投资基金数据分析后发现,联合创业投资有助于缩短退出时间,并可以提高获取下一轮融资和通过IPO、M&A退出的概率。Giot和Schwienbacher(2007)还发现联合创业投资的规模越大,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速度越快,特别是成功通过IPO退出的速度。也有学者发现,联合创业投资有利于培育创业企业的创新精神,并能在IPO之后取得更好的绩效,还有助于降低创业企业的IPO抑价,提高其市场价值。Smolarski和Kut(2011)对瑞典186家创业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发现相比单个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联合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除了表现出更好的经营绩效外,还表现出更高的国际化水平。Guo和Jiang(2013)利用中国1998-2007年制造业企业面板数据发现,相比非联合创业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联合创业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拥有更高的销售利润率、劳动生产率、销售增长率和R&D投入。①除了影响创业企业成长和项目投资绩效,有学者还发现联合创业投资还可以显著提升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能力,如在退出时机的把握方面,提高了创业投资机构的判断能力;在投资范围方面减少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本地偏见;在谈判力方面提升了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谈判能力,等等。
(二)消极观研究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理论,学者们发现,联合创业投资内部各成员在行业知识经验、成立年限、创建地点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性虽然可以达到提升创业投资机构增值服务能力和分析投资风险的目的,但也增加了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交易成本和冲突,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机构的增多,协调多个投资机构达到同一目标所花费的协调成本也随之增加,甚至还会出现领投机构的“道德风险”和跟投机构“搭便车”行为等问题。因此,他们认为联合创业投资中各成员间的差异性会显著降低创业企业的经营绩效和上市表现。Chahine等(2012)发现创业投资机构间差异会加剧创业企业IPO之前的盈余管理,而创业投资机构间差异和创业企业盈余管理的共同作用则会提高创业企业的IPO抑价,并降低其上市后的绩效表现。②Dimov和Clercq(2006)发现,联合创业投资规模与投资项目的违约比例呈正相关关系,认为在创业企业的预期表现不佳时,联合创业投资的规模越大,创业投资机构间的“搭便车”现象越普遍,从而导致投资项目绩效的进一步恶化。刘伟等(2013)比较了不同联合创业投资合作模式的投资绩效,发现中国情境下,“混合型”联合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要显著低于“纯粹型”联合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
(三)整合观研究通过对以上两类研究的整合可以发现,联合创业投资作为创业投资机构间的战略联盟形式,一方面带来资源互补的收益,另一方面也会产生成员间的交易成本,这两种效应的共存使得联合创业投资与创业企业成长、投资收益等之间可能不是简单的正向或负向关系,有时甚至存在非线性关系,而且这种关系会受到外部环境的调节。因为,企业战略本身就是一个整合企业治理与市场竞争等相关要素的行为。③总体而言,如果某一轮联合创业投资中各成员间资源互补和信息共享所产生的收益大于其沟通协调成本时,则联合创业投资将使得成员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并促进创业企业更快成长。反之,当沟通协调成本超过合作成员间资源、信息和管理技能的互补收益时,联合创业投资将产生消极影响,阻碍创业企业成长,降低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此外,同样是关于联合创业投资与盈余管理关系,胡志颖等(2012)的研究结果与Chahine完全相反。他们发现中国创业投资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其参与影响了IPO公司的盈余管理,但是联合创业投资并没有恶化风险投资的盈余管理,相反起到了抑制的作用。其原因在于我国新兴市场的制度背景下,联合创业投资中差异性产生的各成员间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创业投资的会计行为道德风险问题。①由此可见,不同制度背景下,联合创业投资所发挥的作用存在一定差异。
三、未来研究展望
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是影响创业企业投资的重要瓶颈。发达国家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等拥有雄厚资金的机构引入到投资活动中,很好地解决了创业企业投资的资金问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都未被允许参与创业投资。因此,中央政府可以针对某些行业或领域,如新能源、绿色农业等迫切需要优先发展的领域,在政策上允许这些机构适当地进入,并设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继而通过逐步开放的方式摸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创业企业投资模式,这既能解决投资资金来源问题,还能拓展证券或保险等机构的业务范围,促进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投资模式选择
在创业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在资金需求、风险水平和投资回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创业企业的投资模式也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较热衷的高技术行业,在不同阶段的特征更明显。
(一)种子期
种子期主要是产品的概念开发阶段,包括对产品的实验、样品制作和市场化的可行性分析过程。种子期的特征表现为资金需求量不大,但风险较高。这一阶段创业资金主要来自创业者的自有资金或亲戚朋友资助。由于此阶段产品和市场尚不明确,风险高,创业投资企业一般不愿意介入。因此,在种子期需要政府的直接支持,设立相关的投资引导基金,帮助创业者度过难关。此阶段采用的具体模式是由政府主导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二)创建期
创建期是创业企业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已进入市场阶段,组织各职能部门实现从无到有的过程。创建期的特征表现为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同时该阶段的市场和产品的前景已经开始显现,能够带来高回报,但同时风险也很大。由于创建期的创业企业本身刚刚进入市场、交易记录缺乏,获得银行信贷的困难极大,而此时对资金的需求却持续加大。因此,这一阶段的投资应当继续由政府引导。政府应注重利用有限的引导来调动其他可利用的资金,并给予创业企业政策支持。同时,对那些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技术企业则应重点关注。此阶段可以采用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或者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三)成长期
此阶段的创业企业进入稳定的高速成长期,企业市场前景明朗,销售额持续增长,组织结构逐步完善,企业潜能很容易被挖掘,风险相对较小,回报高,但资金需求量进一步加大。因此,该阶段也是创业投资企业最愿意参与的时期。由于成长期的巨大资金需求。政府的作用在这一阶段可以弱化,但需为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提供政策支持。在这一阶段可以综合采用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或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四)成熟期
成熟期的创业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和产品较为成熟,并且具有稳定的利润,具备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但还需进一步提高声誉。此阶段的创业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和方式较多,风险较低,且获得银行信贷相对容易。引入创业企业投资并不必需,而应注重提升企业知名度、完善公司治理和为上市做准备。因此,该阶段可完全利用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资金较为容易地完成投资。该阶段可采用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三、结论
我国创业企业投资主体包含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政府、大学和科研院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本文提出发展我国创业企业投资的具体模式,即努力构建和发展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以及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更重要的是,在创业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需要采取不同类型的投资模式以更好地引导各参与主体的加入和促进创业投资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创业企业;投资模式;发展阶段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6-0104-03
我国创业企业投资无论是投资规模还是投资数量都很薄弱,如何改善创业企业投资环境,促进创业企业快速发展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为投资主体,构建多样化的投资模式,能够扩展创业企业投资渠道,促进创业企业加快发展。
一、创业企业的投资模式
创业企业投资涉及较多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如何将这些投资主体有机联系起来为创业企业投资服务,需要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投资模式。
(一)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由政府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是我国创业企业投资选择的模式之一。对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创业企业投资行业而言,该模式是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但从长远发展看,政府的作用应当逐步弱化,转而在税收、投资审批等方面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制度和政策支持,鼓励民营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家的积极参与,从而逐步形成政府和市场双重动力的投资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政府的积极支持抓住大量投资机会。
(二)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在投资过程中引入大学或科研院所正越来越受到创业投资企业重视。大学或科研院所的作用体现为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拥有大量的技术发明及专利,而这些机构却又缺少市场经验、资金和能力。因此,将大学或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联合起来,发挥各自优势,能够快速市场化,并获得投资回报。在这种投资模式构建中需要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的支持。由于大学或科研院所属于公益性机构,受政府的管理和经费支持,因此与之联合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和支持。不仅如此,政府的参与还能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商业银行的作用在于为创业投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分担一定的风险。
(三)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是影响创业企业投资的重要瓶颈。发达国家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等拥有雄厚资金的机构引入到投资活动中,很好地解决了创业企业投资的资金问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都未被允许参与创业投资。因此,中央政府可以针对某些行业或领域,如新能源、绿色农业等迫切需要优先发展的领域,在政策上允许这些机构适当地进入,并设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继而通过逐步开放的方式摸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创业企业投资模式,这既能解决投资资金来源问题,还能拓展证券或保险等机构的业务范围,促进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投资模式选择
在创业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在资金需求、风险水平和投资回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创业企业的投资模式也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较热衷的高技术行业,在不同阶段的特征更明显。
(一)种子期
种子期主要是产品的概念开发阶段,包括对产品的实验、样品制作和市场化的可行性分析过程。种子期的特征表现为资金需求量不大,但风险较高。这一阶段创业资金主要来自创业者的自有资金或亲戚朋友资助。由于此阶段产品和市场尚不明确,风险高,创业投资企业一般不愿意介入。因此,在种子期需要政府的直接支持,设立相关的投资引导基金,帮助创业者度过难关。此阶段采用的具体模式是由政府主导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二)创建期
创建期是创业企业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已进入市场阶段,组织各职能部门实现从无到有的过程。创建期的特征表现为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同时该阶段的市场和产品的前景已经开始显现,能够带来高回报,但同时风险也很大。由于创建期的创业企业本身刚刚进入市场、交易记录缺乏,获得银行信贷的困难极大,而此时对资金的需求却持续加大。因此,这一阶段的投资应当继续由政府引导。政府应注重利用有限的引导来调动其他可利用的资金,并给予创业企业政策支持。同时,对那些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技术企业则应重点关注。此阶段可以采用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或者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三)成长期
此阶段的创业企业进入稳定的高速成长期,企业市场前景明朗,销售额持续增长,组织结构逐步完善,企业潜能很容易被挖掘,风险相对较小,回报高,但资金需求量进一步加大。因此,该阶段也是创业投资企业最愿意参与的时期。由于成长期的巨大资金需求。政府的作用在这一阶段可以弱化,但需为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提供政策支持。在这一阶段可以综合采用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或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四)成熟期
成熟期的创业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和产品较为成熟,并且具有稳定的利润,具备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但还需进一步提高声誉。此阶段的创业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和方式较多,风险较低,且获得银行信贷相对容易。引入创业企业投资并不必需,而应注重提升企业知名度、完善公司治理和为上市做准备。因此,该阶段可完全利用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资金较为容易地完成投资。该阶段可采用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三、结论
关键词:创业投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机制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自身具备一定资金,通过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的方式,帮助所投资企业实现自身发展,并在所投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时,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获取资本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有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在推动高新技术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创业投资企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自身企业经营方面存在较多的风险。因此,创业投资企业应从风险影响因素出发,通过完善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保障企业经营方面的良性发展。太湖新城处于长江三角洲地区,成立于2012年1月,是苏州“一核四城”的南部板块,属于我国典型的创业投资企业集中区,更要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管理机制。
一、创业投资企业所面对的主要风险因素
(一)投资项目因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主体是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存在的风险多数是由高新技术特性决定的,其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高新技术的研发成功率是不可确定因素。第二,高新技术产品由于自身新奇性市场认知度差,当高新技术产品投入市场时,具备一定的市场风险。第三,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创业需求大量资金,创业投资企业仅会提供部分资金,如创业公司不能筹集足够资金就会出现资金危机。
(二)创业企业因素
创业企业所具备的技术水平、营销能力以及企业运营和管理能力,都决定着创业企业的发展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资产收益。因此,创业企业的业务能力和发展情况,也是造成创业投资企业经营风险的主要因素,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技术水平风险影响。创业企业如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极有可能导致技术科研失败或产品生产失败等现象,进而造成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
第二,创业企业营销能力风险影响。只有创业企业具有较高的营销能力,才能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实现发展,进而提升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收益,反之就会造成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
第三,创业企业运营和管理能力风险影响。一个企业发展不仅需要过硬的技术和营销能力,如果创业企业在运营和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将会导致企业出现人才流失、资金问题等企业问题,进而造成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的实际措施
创业投资企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其企业经营存在多种风险。因此,创业投资企业继续完善自身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企业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科学、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必须涵盖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经营保证以及资本退出四部分内容。
(一)风险评估机制
创业投资企业想降低多种风险的不良影响,首要任务即是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创业投资企业应创建,符合自身企业使用要求,及相关风险评估标准的风险评估管理体系。第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任何投资工作前,依据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第三,结合投资项目和创业投资企业实情,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经营最大风险值,作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风险控制机制
创业投资企业通过风险评估明确风险后,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第一,优化投资对象的选取工作。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创业企业直接决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收益,因此,创业投资企业应对创业者、创业企业具备的技术水平、营销能力等进行实际调研,进而确定是否投资。
第二,加强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这部分工作主要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效益性等进行调研,从而保障自身的实际收益。
第三,投资决策限制机制。创业投资企业的重要投资决定,应由公司高层共同商讨决定,并明确个人对投资决策意见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因个人因素造成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
第四,采取多样化投资策略。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资金不应集中在一个投资项目上,应采取分散投资的形式。同时,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注意寻求合作伙伴分担风险,并且按创业公司发展进度,分批进行资金的投入工作,最大化降低风险影响。
(三)经营保证机制
经营保证机制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提升自身能力,进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人才保证和资金保证两方面内容。人才保证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始终保证企业内部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素质。资金保证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总资本、流动资本以及投资资本,进行科学的规划统筹,进而实现企业资金的统一规划。
(四)资本退出机制
资本退出是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所投资企业,实现自身投资收益可能性小或不可能时,撤回资金保证企业不受风险影响的方式。资本退出机制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资本退出的条件、时机、流程等做出规定的管理机制。
三、结语
创业投资企业是以对创业公司投资的形式,实现自身企业资产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经营受到:投资项目和创业企业风险因素的共同影响,易发生企业经营问题。因此,创业投资企业应加强企业经营风险管理力度,通过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经营保证以及投资退出制度,全面降低风险影响,进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吴江太湖新城组织人事劳动局)
参考文献:
[1] 柏榆芳.我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管理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3.
【关键词】 创业投资;融资;风险管理
创业资本的筹集是创业投资运作流程的起点,创业投资家凭借自己的信誉和能力与企图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投资者签订合伙契约,组建创投,规定所筹资金的投资范围,并保证按照投资者的最大利益投资。事情并不到此为止,在创投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创业投资家需要连续不断地筹集资本,以补充投资资金的不足,从而出现了持续筹资的问题。与此同时创业资本家还要考虑,尽可能使所筹资金保持一个合理的资本结构,实现财务风险的最小化,以及经营利润的最大化。由于创业投资具有流动性差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它需要一个长期、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以保证风险投资家不断对原有项目再投资和对新项目投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创业投资比较发达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渠道筹措创业投资资金,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支持。创业资本的运作过程是融资与投资的结合,正是由于融资过程的艰难性,才使创业投资家面临压力和约束,也才促使其对投资过程负责。
一、创投融资的风险
1.创投融资风险的表现。(1)创投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对资金需求迅速膨胀,能否及时获得后续资金的支持,将直接关系其成长与扩张;(2)创投有一定时效性,适当时候应从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中退出来,然后进行新一轮投资。创业资本需要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周转率,才能不断地获取项目在高成长阶段的高利润,用以弥补失败项目上的损失,如果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渠道不顺畅,创业资本将被锁定在投资项目中,创业投资将失去其本色与功能,也为创投进行下一轮融资带来严重的影响。
2.创投融资风险的类别。创投在融资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可以划分为静态融资风险和动态融资风险。静态融资风险是指创投进行长期资本筹集带来的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出于对其长期发展战略的规划,需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资本来源渠道、资本结构以及负债水平等一定程度相对稳定,不宜发生经常性的变更。动态融资风险是指创投在经营的过程中,出于短期资金安排的需要进行融资从而带来的财务风险。创投的“存货”,即被投资的创业企业的流动性是非常差的,这样就要求创投在对短期资金进行安排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对手中现有的资金进行合理的安排,保留足够的流动资金,或者是寻找可以快速进行短期融资的渠道,避免企业陷入支付危机之中。
二、创业资本筹集的原则
1.理性合作原则。从本质上看,融资过程就是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理性合作的过程。根据不对称信息理论,融资者完全有可能借助主观或客观上的便利条件,隐瞒某些不利实情,以达到筹集到所需资金之目的。这种“欺骗”对于资金供需双方来讲都是非理性,从投资者的角度看,缺乏完备的调查研究将会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从融资者的角度看,虽然短期内侥幸地获取了所需的资金,这是以自身的信誉损失为代价的;从长期看,投资者终将是理性,否则最终将导致资金来源减少,筹资难度加大,进而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经营上的风险。理性合作是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首要融资策略。
2.规模适当原则。就创投而言,首先面临着如何确定合理的筹资规模以发挥规模效应,从而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问题。这就要求创业资本家对各种因素全面权衡,通过恰当的方式,合理预测最佳规模,确定发展战略,并以此战略指导公司长期资金的融通。其次筹资成本率与筹资渠道有密切关系并随着筹资规模的增大而增大,如果企业不恰当地过度融资,就会使资金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效益。再有在运作过程中,由于业务的波动性较大,营运资金的需求量常常也有很大的变动。创业资本家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准确预测资金需求数量,既能避免因资金筹集不足而影响正常投资活动,又可以防止资金筹集过多,造成资金闲置,不必要地增大财务费用。
3.筹措及时原则。根据资金时间价值的原理,等量资金在不同时间点上具有不同的价值。由于融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等因素的不同,使得公司在开始筹资之后,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获取所需的资金。创投在筹集资金时必须对资金的使用时间进行合理预期,以便根据资金需求的具体情况,恰当地安排资金的筹集时间,适时获得所需资金。否则,容易出现或是由于过早筹资形成资金投放前的闲置增加利息支出;或是因资金到账时间滞后,错过资金投放的最佳时机,造成经营损失。
4.来源合理原则。筹资渠道是筹集资金的源泉,资本与货币市场是筹资的场所,它们共同反映了资金的分布状况和供求关系,决定着公司筹资的难易程度,对成本与收益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5.方式经济原则。公司在制定融资计划时,必须认真研究各种筹资方式的特点,比较在不同筹资方式条件下的资金成本,选择经济可行的筹资方式。公司还应关注不同的筹资方式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问题,力争在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资本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减少财务风险。
三、创投融资的风险管理
(一)静态融资风险的控制
创投静态融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公司对筹集渠道、筹集方式的选择以及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问题。
1.筹资渠道与渠道选择。综合考察国内外创业投资的发展的历史及现状,创业投资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渠道:
(1)富有的个人和家庭。如可以通过发行股份或受益凭证的方式将部分储蓄存款转化为创业资本。
(2)政府。适度的政府参与是创业投资发展的必要前提,政府在创业投资资金筹措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政府财政资金还是我国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之一。
(3)大企业资金。大公司目前在美国的创业投资者构成中居第二位,是仅次于养老基金的重要资本来源,而且发展很快。国内近年来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中,产业资本也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如资本金为3.1亿元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由清华同方、首钢总公司等公司注入产业资本成立。
(4)养老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是发达国家最重要的风险资本来源,约占风险资本的1/2左右。国内目前,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社会保障基金还无法进入中国的创业投资领域,从世界各国发展历史来看,养老基金都是创业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
(5)金融机构。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也提供了一定的风险资本,在目前,中国并不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创业投资。
(6)外国资本。近年来,以美国太平洋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外国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国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和实践,新加坡、日本等国也组建了旨在投资于中国大陆创业项目的投资基金。只要相关法律和政策的配套能跟上,进入中国的外国创业资本一定也将非常可观。
2.选择筹资渠道,控制筹资风险。一个国家(或地区)创业投资发展的阶段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幼稚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美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历表明,不同创业资本供给主体在创业投资发展的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是不同。据专家估计,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已过了幼稚期,目前正处于初创期,再过10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创业投资将进入成长期,市场逐步趋向完善和成熟,到2018年左右我国创业资本的规模将得到极大的扩张和发展,并最终形成一个完善和成熟的创业投资市场。
影响创业资本的供给因素划分为创业资本的潜在供给和有效供给两个概念。潜在供给是指有可能开发和挖掘的创业资本供给量,有效供给是指实际能够利用的创业资本供给量。中国目前创业投资发展的突出矛盾是:创业资本潜在供给十分丰富,有效供给明显不足。为了扩大我国现阶段的创业资本筹集的渠道,可以采取如下一些发展策略:
(1)重点培育以上市公司为主导的创业资本供给机制。上市公司参与创业投资,不仅可以拓展创业资本的来源,改变我国目前创业资本供给规模小并由政府为主导的格局,而且能够通过参与创业投资调整其产业结构,培养新的增长点。在创业投资发展的初创期,上市公司将成为推动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第一主动力。
(2)鼓励证券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创业投资。证券公司有着优秀的人才,具有参与创业投资的人才优势;证券公司作为直接投融资的中介,在长期的投融资过程中,与商业银行、大型企业集团以及上市公司等已经建立了密切合作的工作关系,具有参与创业投资的投融资优势;证券公司在长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具有明显的资本退出优势。
(3)适当放宽对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投资的法律限制。由于受到《养老基金管理办法》、《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度的约束,目前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还不能参与创业投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的约束下,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资金还不能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应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合理的修订,放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参与创业投资,但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对它们参与创业投资的最大法定比例作出严格的规定。
(4)建立有效的信用保障体系。建立有效的创业投资供给机制,当务之急是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强化社会信用秩序。
3.筹资方式与资本成本。创业投资公司在进行企业长期资本的筹集的时候,应对企业的资本结构做出合理的安排,正确、合理地计算各资本要素的资本成本,以此来确定最低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保持合理的债务-资本比例。在经营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避免债务风险,降低破产成本和成本,以利于企业市场价值的最大化。
(二)动态融资风险的控制
创业投资公司的动态融资风险是指在经营的过程中,出于对短期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筹资并进而带来的财务风险。创业投资项目的流动性是非常差的,在一般的情况中,创业资本要留在项目中长达4~7年,直到目标公司成长起来,达到资本退出的要求,而且创业投资公司投入的资本能够增值或者保本,并成功退出的概率只有40%,其余60%资本的结局都是血本无归。这样就对创业投资公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管理人员需要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做出一个合理的评估和预测。使创业投资公司保持合理的流动资产余额,避免企业陷入支付危机。资本都是有机会成本,如果在流动资产中沉淀了过多的资金,将使企业丧失很多盈利的机会。创业投资公司应该寻找可以进行快速短期融资的融资渠道,以利于企业能够在短期资金匮乏的时候进行快速的融资。
创业投资公司在对项目进行注资的时候,往往并不是一次性注入该项目所需要的所有资金的,而是分阶段、视情况进行资金的投入。创业投资公司在进行融资的时候,并不需要在最开始的时候一次性融得所需要的资金的全部,只需要根据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安排合理的资金筹集时间表,以合理的方式、在合理的时间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创业投资项目的特点决定了投资项目有很大的部分是会失败的,此时,创业投资公司不但无法获得预期的盈利,而且会出现收不回原有的投资的情况。在这种时候,公司原有的融资计划受到了干扰。
这些资金构成了创业投资公司的营运资金,创业投资公司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营运资金政策以及如何利用短期负债来及时补充风险投资公司的营运资金的研究是非常重要。创业投资公司应该结合公司财务管理的实际,采取合理的营运资金持有政策,制定合理的营运资金筹集政策。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用的营运资金筹集政策有配合型筹资政策,激进型筹资政策和稳健型筹资政策。创业投资公司应利用短期负债来及时补充营运资金。短期负债筹资具有筹资速度快,容易取得;筹资富有弹性;筹资成本低;筹资风险高等特征。对创业投资公司而言,可以利用商业信用进行短期负债筹资的机会很小,所以应充分利用短期借款来进行短期负债筹资。
四、结论
创投融资是创业投资公司运营的首要环节,增加资本供给和合理的筹资方式是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在创业投资运作的整个阶段中,创业投资家需要不断地进行资本的筹集,补充投资资金。创投融资应遵循理性合作原则、规模适当原则、筹措及时原则、来源合理原则、方式经济原则。创投融资风险可以从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来考虑。静态筹资风险控制主要包括创投选择适当的筹资渠道,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控制筹资风险,以及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动态筹资风险控制主要指创投采取合理的运营资金筹集政策,并充分利用短期借款来及时补充运营资金缺口。
参考文献
[1]顾骅珊.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模式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3)
美国全美创业投资协会定义:创业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世界经合组织科技政策委员会在1996年发表的一份题为《创业投资与创新》的研究报告中,对创业投资下定义:创业投资是一种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型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1997年,国家创业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原国家风险投资机制研究课题组)经过反复推敲,将“创业投资”界定为: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投资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2创业投资中的风险
创业投资的核心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这些风险分布在与创业投资的各个阶段,受创业运作机制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2.1与创投行业运作机制相关的风险
2.1.1政府在创业投资事业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创业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决定了其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在行业发展的初期,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政府的规范化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大力倡导“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但是却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办法。
2.1.2资金严重短缺,投资主体单一,抗风险能力低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来源于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社会化程度不高,导致我国的创投资本增长缓慢。创司在整个创业投资领域势单力薄,筹集资金的渠道很少,运作效果也欠佳,对于高风险的项目很难把握,往往容易导致运作过程中资金链断链,抗风险能力偏低[1]。
2.1.3转轨中的市场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一直不完善,现在又遇到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还没有真正走向商品化和以市场为杠杆,从竞争中求发展的道路。主要表现在:一是技术市场发育滞后,研究者和生产者在商品化转移方面缺乏竞争,新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不高,技术风险很大。二是产权市场不健全,创业投资赖以生存的基础,在于是否有完善的风险企业产权或股权转让的市场,我国的股票和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流动不畅。三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生产要素短缺现象。四是我国的高科技市场长期被外国产品占领,使得本国的创投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1]。
2.1.4创业投资的法律环境不健全
我国的法律环境还很不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一方面挫伤了高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无疑增加了高科技在商业化过程中的市场运作风险,让创业投资机构在甄选投资项目的时候,心生忧虑。此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很难适应创业投资发展的要求[1]。
2.1.5缺乏高效的信息流网络
企业无法迅速了解和跟踪国内外高技术发展状况和最新动态,造成企业应变能力低,增加了技术风险。
2.1.6创投过程不规范,随意性大
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形式不一,名称各异,各种管理咨询公司和投资公司名目繁多,造成行业体系不完善,规范不统一,项目甄选过程不严谨,投资后往往很少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2选项过程中的风险
2.2.1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在选项过程中,可能由于投资者本身的经验或水平的局限性,或者错误判断该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可能性,或者没有对项目的产业化价值和市场价值作系统考虑和量化分析,导致选择项目失误[2]。
2.2.2投资对象本身的风险
创业投资最大的投资领域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技术本身由于其前期的技术成熟度低,技术上成功的不确定性,产品生产和售后服务的不确定性,技术效果的不确定性,技术寿命的不确定性,产权市场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等,而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2.2.3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创业投资涉及的多数是高科技项目,其中又以小型企业为主,在公开市场上的企业信息很少,并且信息的可靠性很难保证,这就使得投资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其他市场更加严重,创业投资机构面临“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增大。
2.3投资过程中的风险
2.3.1种子期的风险
种子期即企业技术发明与酝酿阶段,这一阶段的风险属于种子期风险,主要有:高新技术的技术风险,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风险。这些风险的不确定性很高,影响因素很复杂,且不易估测。种子期的风险需要创业投资机构拥有完善科学的选项体系,富有技术经验、市场经验、财务经验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2.3.2导入期的风险
导入期又称创建期,即技术创新和产品试销阶段。在这个阶段,开始进行产品的二次开发、市场定位,开始确定企业经营管理的框架,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仍然存在,同时市场风险开始显现。此时,技术风险比种子期大大降低,技术风险主要来自其技术结构缺陷,财务风险在这一阶段最为突出,因为这一阶段的资金量需求大增,另一方面,虽然商品化导入阶段可能会产生经济效应,,但效益是不确定的。一旦风险投资者发现不可克服的技术风险或者市场风险超出其自身所能接受的程度,就有可能果断退资[2]。
2.3.3成长期的风险
成长期风险,即技术发展和生产扩大阶段,这一阶段的风险主要已不是技术风险,如何既保持技术先进又尽享市场成果,成为市场与管理风险的重要来源。此阶段,已基本完成产品创新,逐步形成经济规模,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但尚需注入大量资金进行工艺创新、管理创新和开拓市场,建立起完善的营销网络、创立品牌,并形成主导型的技术产品。这一阶段的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已成为次要矛盾,市场风险成为主要矛盾。此阶段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技术替代风险,它会使该产业丧失原有的技术优势而改变产业的竞争态势,该阶段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风险,主要是产品能否适应消费者千变万化的需求的不确定性和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竞争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市场营销策略是否合理和企业的经营能力能否适应市场扩张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2]。
2.4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是指创业投资在成熟期时的主要风险。成熟期是指技术已经成熟、产品进入大工业生产阶段。随着各种风险的大幅降低,这一阶段是创业投资的收获季节,也是创业投资退出阶段。创业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成为最大风险。创业投资撤出的主要方式有首次公开上市(IPO)、兼收并购、股权回购、清算等。若创业资本不能适时、顺利的撤离,滞留的资本将使创业投资主体陷入投资的死循环,无法及时获得投资收益并进行新的投资。
3创业投资的风险对策分析
3.1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创业投资制度创新
3.1.1正确界定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间接引导作用
在我国,创业投资一向被认为是政府的事情,国家应该成为创业投资的主体。从世界范围来看,创业投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本质上说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在创业投资中的职能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扶持和引导方面,而不应该直接投资经营。发达国家政府在创业投资方面主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政府补助;(2)税收优惠;(3)政府担保[1]。
3.1.2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创投资本来源渠道
拓宽资金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发展风险投资的首要条件。在解决风险投资资金短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结合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的创业投资资本来源在政府资金的基础上,应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吸引民间各类资本积极向风险投资领域,主要包括:(1)个人和家庭的资本;(2)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资本;(3)金融机构及契约性金融组织的资本;(4)国际风险资本[1]。
3.1.3加强法律建设,规范创业投资运作机制
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募集方式、投资限制、退出渠道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例,或者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制定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法规。解决个人投资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改变公司制创业投资公司在吸引社保基金资金方面的不利地位;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修订《证券法》,制定与并购和企业回购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并购和股份回购方式回收资本;逐步完善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为创业投资基金的清算退出提供法律指导。
3.2创业投资风险的分阶段控制
3.2.1选项阶段
重点要评估风险。调查并选择信誉度高、具有权威性的评估专家和中介机构,尽量保证目标项目及企业相关信息充分、及时、准确、有效。
3.2.2投资阶段
(1)种子期:针对此时期的技术风险,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反复论证其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掌握该技术最新发展动态,改善R&D条件。
(2)导入期:针对存在的财务风险,需要投资主体组成辛迪加方式联合出资;针对本时期技术风险,通过大量实验排除风险;针对市场风险,需要通过产品试销检验市场的容量和潜力。
(3)成长期:重点在于市场风险,需要积极开拓市场,进一步细分市场,增加营销投入,完善销售网络,扩大市场占有率。
3.2.3退出阶段
重点评估风险(退出方式及时间选择)。需要实施投资过程的动态评估;将受资企业分为三类:成功、一般、失败。对于成功的企业,要加快培育辅导,尽早公开上市,以获得最大利润并及时退出;对于一般的企业,要保持稳定发展,通过并购、次级转让等方式退出;对于失败的企业,要及早提出预警,协助其改变经营方向或选择破产,以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3创业投资风险的系统管理方案
3.3.1集合出资,实现风险共担
创业投资主体一般分为:长期性基金(如养老金、保险金)、风险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大企业及富裕家庭和个人等创业资本提供者。由确定或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进行“集合出资”,能够较好地保证创业企业适时、足额的资金需求,同时能共同分担成本和风险,还能够在创业公司的未来上市方面提供多方协助。
3.3.2进行分阶段投资
创业投资主体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将资金进行分阶段投入。其最初投资额比较少,随着企业逐步走上正轨,创业资本再不断跟进,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中止投资吗,通过这种策略把风险降至最低。
3.3.3实施动态评估机制
要使创业资本低风险运作,实施动态评估机制是其根本保证。投资前,能否从大量项目中筛选出,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科学评估,是进行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它包括产品技术评估、经营计划评估、市场营销评估、财务及投资报酬预测等。投资后,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实施分段、分期的动态评估,以确定下一步是继续追加投资还是中止或退出投资。
3.3.4适度集中产业领域
今天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任何单个的创业投资机构都不可能涉及所有领域,只能选择优质,相对熟悉的投资领域进行投资。这样利于:一,在自己熟悉的专业投资领域,对项目的技术、产品和市场的价值有较强的洞察力,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投资的方向和动机;二,在熟悉的领域进行投资可以大大降低投资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3.3.5对项目投向的组合管理
创业投资主体可以对不同阶段的多个企业进行组合投资以分散和降低总体投资风险。为避免对一个企业投入过多精力,更好地把握创业投资机构的战略发展,同时为了发挥其他股东特别是创业企业的积极性,创业投资机构主体一般不单独控股,通常只占被投资企业全部股权的10%~30%。
3.3.6财务风险的管理
资金的风险贯穿创业投资的全过程,一般可以采取以下3种策略来降低财务风险:尽量投资多个企业资金需求的不同阶段,以免造成由于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或资金的无谓闲置;在项目的组合上,将项目的投入和退出时间尽量错开,以方便资金的流动运作;在整个的资金运用中单独划出一块进行短期资金运作,在保持适度流动的同时,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3.7进行创业投资的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风险承担者通过经济和技术手段将风险转移,它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保险转移是指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将风险部分地转移给保险公司来承担。非保险转移指创业投资主体利用其他途径将风险转移,如合同担保等。
3.4强化投资后的管理
3.4.1建立风险控制体系
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监管与控制主要分为事前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决策方案、监管跟踪与事后风险评估。
3.4.2构建投资后的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是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监控使管理层尽力去增加企业价值,从而使投资者的期望收益得以实现。
3.43完善投资后的激励机制
对投资后的管理,一方面要采取科学的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实施积极的激励机制,即通过激励安排来激励管理层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防止牺牲投资者利益来谋求个人利益或管理集团利益。
3.4.4做好投资后的管理服务
风险公司除了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外,主要还要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在企业发展的前期,帮助企业挑选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参与面试并提供参考意见,在资金的筹集及配套使用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在企业发展后期,风险投资公司所拥有的关系网络有助于风险企业寻求专业服务。当企业再发展资金缺乏时,风险投资专家会考虑再投资或帮助企业寻找一个相关的投资伙伴[3]。
[关键词]创业投资;外资模式;创业企业
一、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内涵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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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创业投资发展环境障碍国外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除了“高风险,高收益”这一内在动力的作用影响,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良好的运作环境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风险投资的发展还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具体体现在:政府相关措施缺乏力度和实质性;没有有利于长期投资的政策,并且目前的公司法在制定时没有考虑到风险投资,其中的某些内容需要修改以适应风险投资新的发展需要;现有的财务制度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要求;缺乏相关的中介服务体系。首先,从体制和政策环境的角度而言,我国的科研开发经费长期以来由政府财政或行政主管部门层层分配,科研与生产尤其是与商品生产相脱节的现象十分严重,并且金融部门并不热衷于对技术开发投资,更不用说风险投资。这便导致了大量科研成果不能及时转化为产品。其次,从市场环境的角度而言,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高科技产业化的根本动力依赖于“需求拉动”。由于这一过程存在着高风险,因此客观上就需要有相应的高收益来支撑。需要注意的是,市场是实现收益的重要载体,如果获取高收益所需要的市场路径不通,高科技的产业化就无法顺利实现。为解决这一困境,可以利用政府采购开辟初期市场,从而为高科技的产业化以及促进创业投资和高科技产业发展奠定基础。最后,从法律环境的角度而言,目前我国有些法律法规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开展风险投资活动的当事人缺少法律保障。《公司法》中对技术人员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了20%的上限,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此外,在公司中需要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资产是知识产权,虽然目前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强化,政府采取的措施也逐渐奏效,但知识经济的根本要求是当前法律保护力度所不能满足的。
1.2创业投资的企业制度障碍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存在着许多障碍,其中最突出的是企业制度障碍。这个问题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创业投资大多数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这种模式的存在固然有其历史性,同时也存在许多弊端:一是无法与企业团队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捆在一起;二是不能形成一个专业的、稳定的、有效的职业投资队伍,因此运营成本很高。
1.3创业投资的退出障碍风险投资退出指的是在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投资者认为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中退出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上市、出售或回购、清算)借助资本市场这一媒介撤出风险资金,从而实现资本增值或者减少损失,并准备进入下一个项目。若风险投资能够成功退出,便可以实现高收益,因此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是要具备可行的退出机制。这一机制在一国的风险投资体系中既扮演着动力机制的角色又充当着安全保障机制。当前,我国创业板虽已建立,但由于门槛过高,仍然有许多风险投资企业无法顺利上市。不畅通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上述几个方面是当前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逐一解决,我国的风险投资才能慢慢步入正轨,获得长足进步。
2我国发展创业投资的对策
2.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1)政府资金。政府是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支持者,因此财政资金可以对创业投资形成重要的资金支持,尤其是在创业投资的初期阶段,对资金的需求量大而自身实力比较微弱的情况下,政府资金可谓创业投资的救命稻草。(2)金融机构的资金。目前,金融业的日益强大和成熟可以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股票、债券是创业投资公司应用较多的两种方式,通过这种途径可以获得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并且,由于国家目前比较重视创业投资的发展,在政策方面有一定的支持和倾斜,因此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还是相对容易和安全的。(3)企业的资金。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份子,并且有些大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一旦成为创业投资的投资主体,可以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注入资金。(4)富有家庭和个人的资金。在国外,富有家庭和个人是最早的创业投资者之一,其投资曾一度在风险资金来源中占据首要位置。借鉴国外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私人资本注入创业投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创办私人创业投资公司,这主要适用于拥有大量资金的私人投资者;二是借助股票或债券等媒介进行创业投资,这适用于普通私人投资者;三是以合伙人的身份将资金入股风险企业。(5)利用创业基金。创业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一种,是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企业,所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创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众多,包括退休金、保险公司、财团法人、政府资金、大众游资、国外资金等众多来源。目前创业基金在美国创业投资业中应用最为广泛,深受广大创业投资者的青睐。一方面,创业基金实行多元化经营和专业管理,可以分散风险并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6)利用国外资金。利用外资的优势是不仅仅使我们获得了丰富的资金来源,而且还可以接触到国外先进、丰富的管理经验,学习并培养我们自己的专业人才。在全球化的今天,资本全球化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由于资本逐利性的存在,资本总是趋向那些投资环境好的国家、那些效益高的行业,创业投资资金亦是如此。因此,要想利用外资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就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引进国外风险资本。在这方面尤其以以色列最为典型,也最为成功。
2.2加强创业投资经营管理
2.2.1科学选择创业投资项目创业投资的第一步是筹集风险资金,第二步便是筛选创业投资项目。一般来说,向创业投资家提出申请、争取投资机会的人有很多,但是好的项目不见得有多少,这就需要进行科学的筛选和评价,并进行风险分析。第一,确定合理投资规模。选择创业投资规模实际上是一个选择规模经济和较低风险的过程,而选择规模经济和进行风险控制似乎是一个矛盾的过程,二者不可兼得:规模大了,可以获得规模经济,但是风险控制较为困难;而规模小了,风险控制较为容易,但是很难实现规模经济。现实中,风险资本家们往往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对上述情况进行平衡选择,从而确定合理的投资规模。第二,确定项目选择标准。选择标准对创业投资项目的筛选十分重要,由于创业投资资金往往流向高新技术领域,因此技术成为选择标准之一。此外,技术转化为生产成果以后,要有需求有市场才能最终转化为利润,因此市场是选择项目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准。第三,确定项目最佳区位。项目区位的选择随着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发达变得逐渐淡化,但是这不等于说创业投资项目的选择不需要考虑区位因素。为方便项目的实施以及投资运营后的管理,在选择创业投资项目时往往要考虑人才、基础设施建设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地与创业投资公司的远近等条件。第四,选择项目不同阶段。一个项目的完整发展包括4个阶段。最初选择项目时,创业投资者通常要了解所要投资的项目是处于哪一阶段。例如,种子资金指的是投资于种子期的风险资本。这类资金的投资目的是要使创意构想商品化,通常来说资金规模不大,但风险很高。目前这类资金大部分由天使投资人提供。第五,考察创业者的素质。创业者及其团队的素质对创业投资项目的成败影响重大,因此风险资本家选择创业投资者时必须谨慎,要综合考察他们的能力素质,如敏锐的判断能力、准确的预见能力、丰富的想象力和务实精神,等等。还要以发展性的眼光考虑创业投资者及其团队是否有利于创业投资项目的长期发展,是否能够将创新意识迅速转化为现实成果。第六,分析公司管理能力。公司管理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对创业投资项目的运营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由于传统因素以及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创业者在创业时往往身兼多职,不仅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还要对产品的研发等其他事务倾注大量的精力。随着企业的发展,这种权力集中的管理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威胁,不利于企业长远稳定的发展。因此,引入具备专业综合知识的各类管理人才,形成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的公司管理体系十分必要。第七,选择投资重点。创业投资一般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为重点,从总量上看,高新技术所涉及的产业领域一般包括信息技术产业和生物技术产业两类。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投资人通常会倾向于选择自己平时接触较多和所熟知的行业领域,以便于降低风险,方便经营管理。
2.2.2认真筛选创业投资家创业投资家在创业投资运行中担任重要角色。首先他是一位融资高手。如何针对风险企业的资金需求顺利地融资,是创业投资家面对的首要问题。其次,他是一位战略决策家。既要运用各种评估技术进行项目分析论证,使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又要保持果断性,富于前瞻性,否则可能错失一次次良好机遇。最后,他是一位管理和协调专家。创业投资家要关注企业的管理运作,通常作为董事会成员提出一些经营建议。好的项目和设计只是成功的一半,成功的另一半要靠优良的组织管理来完成,这其中创业投资家的协调能力十分重要。一名成功的创业投资家,不仅要具备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管理经验,还要有追逐利润的欲望和承受失败的能力。
2.3创业投资的监控与激励
在创业投资中,资金供应方、创业投资方和风险企业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和平衡点,因此三者之间也存在着道德风险,需要进行监管控制,约束各自的行为,以防止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各方为谋取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西方国家,治理结构安排主要依赖于两种机制:一种是监控机制,另一种是激励机制。
2.3.1投资方对创业投资家的制约由于投资方和创业投资家之间存在着人风险,因此投资方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必须对创业投资家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制约。不仅要对创业投资家进行严格筛选,对其各方面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可以以法律的形式通过合同来约束创业投资家的行为。合同中可以将创业投资家的收益与其经营管理的业绩挂钩,若是效益好、业绩佳,创业投资家不仅可以获得高额的回报,而且良好的声誉可以为其再融资创造良好的条件;相反,若是效益不好、业绩较差,则创业投资家损失的就不仅仅是收入回报了。
2.3.2创业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监控创业投资家和风险企业管理者获得的有关企业的信息会有所不同,而且即使有些信息是一样的,他们也会有不同的意见和决策,如何时放弃投资、何时变现投资等。此时,要克服创业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人风险(在这里,创业投资家是所有者,企业家是人),就需要制定有效的监控机制。创业投资过程中的管理监控是创业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管理参与、咨询和监控,是减少投资风险、确保预期的投资收益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创业投资区别于其他融资投资方式的重要标志。创业投资家参与风险企业经营管理主要的工作有:组建董事会,策划追加投资,监控财务业绩,制定企业发展策略和营销计划,挑选和更换管理层。
2.4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
2.4.1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必不可少相关市场方面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建立并完善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体系,从法律政策方面对企业产权、知识产权给予切实保护,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同时鼓励支持有限合伙制的发展。此外,还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吸引投资的同时方便既有资金的流动。为达到上述目标,需要政府创造一个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市场环境与法律环境。风险投资存在高风险,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虽然风险投资平均只有30%左右的成功率,但是一旦获得成功,其投资回报率是极高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风险投资获得成功后,其他厂商为了追逐利润而纷纷仿冒的行为会导致风险投资的利益受损。但是在投资失败后,却是由创业投资者自身承担全部的损失。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创业投资的风险性大大增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由政府出面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对专利产品实施保护;采取措施激励风险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并要保证其合法性,从而实现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增强风险投资企业的信誉,引导民间资金投入,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鼓励风险投资中介组织的发展,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成本增加;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风险投资者高风险共担、高利润共享的市场机制;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实现技术共享、信息共用、利益分享,从而调动创新者、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完善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这是因为风险投资可以通过上市和出售实现退资,从而获得高利润的分享。
2.4.2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从其他国家创业投资发展的实践来看,在税收政策方面要对普通投资行为和创业投资进行区别对待,否则税收会侵蚀过多的风险酬金,创业投资的正常发展会受到抑制。因此,创业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扶持”,即利用税收政策来激励创业投资发展。首先,对企业所得给予优惠。这就关系到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依法所得征收的税种,与企业最终的经营效益和成果密切相关。在企业所得方面给予优惠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所得,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其次,增值税方面。我们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特点,对其相关企业使用国际上较为先进的征税方法,使用消费型所得税。最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系到创业投资主体的切身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对其调整来调节参与者的利益所得,从而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给企业发展增添活力。
2.5建立公正的中介机构和完善的支持体系
风险投资涉及许多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众多中介机构的参与,具体包括技术成果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风险投资公司等。它们是创业投资的重要参与者,它们的行为是否公正、是否正当,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相应的制度或支持体系可以为风险投资运作提供重要保障,政府作为供应的主体所提供的支持主要包括:资金投入的主体、市场发展状况、高新技术企业状况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状况等等。这种支持体系的健全完善将为创业投资的顺利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6建立高效率的创业投资企业制度
目前,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组织形态有10多种,按照法律制度与结构特征来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公司制、合伙制与信托制3种基本类型。
2.6.1公司制创业投资公司制创业投资的显著特征是:其法律基础是《公司法》,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立与运作,规范、调节和制约各方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公司制创业投资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制创业投资在控制运营成本与成本以及建立激励机制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具有较高的运营成本;二是对人的风险控制比较困难;三是缺乏激励机制。
2.6.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创业投资者一般投入占比较高,但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创业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则直接负责合伙组织的运作与经营,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通常出资很少,但可以享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合理地降低创业投资的运营费用;二是合理地控制人风险;三是合理地发挥激励机制。
2.6.3信托制创业投资西方国家创业投资的理论与实践表明,一国法律制度尤其是税务制度的安排,对信托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成本、人风险与激励机制3个方面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总的来看,信托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行效率不如有限合伙制,但要优于公司制。在控制风险方面,信托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尽可能地控制、降低人风险:一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二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保管人为基金开设独立账户,对基金的信托财产进行保管;三是在信托创业投资基金当中,投资者享有信托法上的受益权。在运营成本控制方面,如有限合伙制一样,信托创业投资基金通常也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以此来控制基金的日常开销。与有限合伙制不同的是,信托基金制的运营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税务政策。在激励机制方面,在信托制下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委托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运营,而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法参与该过程。这一做法虽然带来了人风险,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管理人可以独立地作出决策,对公司进行高效率的管理,有利于调动创业投资家的积极性。
2.7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一)投资组合的概念行业投资即将投资金分散投放在多个不同行业、不同业务领域来进行创业投资;因为在创业投资资产的组合里,各个资产之间的联系越不紧密,那么这种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作用就越明显。所以,投资者应该根据创业投资的需要,适当在多个行业进行组合投资,以规避投资风险。投资组合理论的重点在于分散投资风险。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将资金分别投放到不同类型的资产上,以使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收益有最匹配的组合。这对于创业投资而言有极强的理论指导意义。进行创业投资的行业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创业投资者就需要将资金分别投入到不同的行业或处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之中,以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二)投资组合的阶段一个企业从创业发展开始,到其退出行业市场,一般都遵循五个阶段的发展轨迹,创业企业要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来进行阶段性的组合投资,以减少投资风险。具体为:(1)种子期:此时,创业企业尚没有产品面世,也就没有相应的营销模式,团队建设方面也很薄弱,是投资风险最大的时期。(2)起步期:起步期企业己建成,开发出来的产品尚处于试销其,故而投资风险仅次于种子期。(3)扩张期:企业在扩张期不断成长,产品营销模式已建成,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团队建设运行良好,投资风险也就相对减少了。(4)成熟前期:此时企业在投资的各方面都运行的十分成熟,市场营销模式成功建立起来,企业管理和团队建设也运转良好,风险此时最小。(5)重建期:此时的企业面临着企业破产或是投资重建,在原有的一定的企业规模上可以对重建投资进行慎重考虑。综上所述,在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的各个阶段中,投资的风险都是不一样的,处于投资期前期的风险较大,后期较小;所以,创业企业要积极利用投资组合理论去减少企业在投资的不同阶段的风险。
二、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过程现状分析
(一)创业企业规模较小企业要进行创业,在零基础的程度上发展,就必须经历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目前,我国的创业企业从规模层面上看,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普遍规模较小,资本不充足,融资渠道较窄,资本来源少。比如在我国,大多数创业企业的资本主要来源于国外风投,国内政府组织或是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等,比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融资渠道窄的多。这种现状主要是由于政府对于创业企业资本结构的限制过多造成的,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二)针对创业服务的中间媒介不发达要进行创业投资,必须有中间媒介等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谋划,以帮助创业企业运用各种投融资工具进行引资,协调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沟通,从而加强合作,保证创业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国中介机构虽然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对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中介服务市场也不规范,阻碍了创业服务中介媒体系统的发展。
(三)缺乏创业的专业人才对于创业的投资机构而言,要进行一笔成功的创业投资,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化的人才来帮助投资机构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运作,这种人才是掌握经济与管理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是目前我国高校针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并不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国内一些企业的领导层对人力资源管理这一块也并不重视,这就导致了专业人才流失严重,从而也影响了创业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投资体系中的退出部分不健全投资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是一个资金循环的过程,包括项目资金的筹措、投入、撤出以及再次投资等过程;而一个投资机构关注的重点不是创业企业的成长或是发展状况,而是其投入的资金能否顺利回收,然后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这样,就显得退出环节特别重要。而目前,我国针对创业的投资机构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也没有确定一个合理的时机帮助投资机构收回投资金,比如虽然目前我国有了创业板,但是创业企业的上市依旧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很难收回。
三、国外创业融投资模式介绍启示
(一)国外创业融投的主要模式
(1)美国模式。美国的创业投资模式是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在美国,传统的联邦体制对一国金融系统的构建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又是创业投资强有力的保障。美国的银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经营的,这样就使得创业企业不能从商业银行处获取资金,从而避免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份,使得创业投资的发展更加产业化和专业化。同时,严格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使得创业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也增加了投资者对创业市场的信息,这也更加促进了美国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2)德国模式。德国模式主要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在德国,银行和保险公司是创业投资公司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保证了创业投资的正常进行。但是德国模式也有其不益之处,如由于德国银行业的发达,致使针对创业投资的专门性人才十分缺乏;另外,由于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有保障,所以投资项目的风险很低,收益也很低,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也没有有效的措施,最终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失败。
(3)以色列模式。以色列模式是以政府组织的大力支持为特点的,这也是以色列创业投资能迅猛发展的原因。以色列政府主导建立了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吸引了海外资本进入本国创业投资市场,这样就促进了本国内部的创业投资市场的大力发展,放大了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投资和经营运作,而是给予创业企业合理的权限,使之能自主进行投资运作。
(二)国外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对我国创业企业的启示
(1)政府引导,多元化发展。结合上述三种发展模式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组织在创业投资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基于此,我国的创业投资的发展就应该是在政府主导下逐步进行的多元化,全方位的发展。特别是政府资金的投入,不能作为主导,而应该是引导海外资金的进入。例如以色列的政府引导式的发展模式,就是一种很好的借鉴。
(2)构建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人才,特别是熟悉创业投资业务的专门领域的人才是创业投资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应努力建立专门的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形成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3)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投资是一个资金筹措、引入、退出、再投入的循环过程,那么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就是保障投资机构顺利抽回资金,获得预期收益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应该积极引导并建立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保障投资机构在进行创业投资后,能通过多种渠道,如创业板市场,并购、场外交易等方式退出。
四、基于投资组合理论的创业投资财务运作策略
(一)拓宽筹资渠道一般,投资资本的来源有政府、国内企业、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来源。其中外资的比例最高,是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1)引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保基金引入的成功案例是美国模式,在美国,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很多,创业资本也很发达。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将社保引入到创业投资项目中去,所以,政府可以做这方面的尝试,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社保基金参与创业投资。
(2)促使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目前,我国的创业资本来源主要是外资,但是在国外,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业和保险业才是创业投资的主要来源。基于此,我国政府要尝试着逐步开放这一领域的投资,改革金融制度,从而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结构,促使其健康发展。
(3)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个人或是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不足以应对日益壮大的创业投资需求。所以,我国应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拓展其发展空间,扩大民营资本的投资规模,从而最终扩展我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以及其资金渠道。
(二)努力培养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创业投资项目的进行和开展不仅仅需要资金的引入,更需要专业人才进行项目管理和投资运作。对于创业投资这样一种产业形态而言,不仅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化人才,更是需要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才是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所亟需的。
(1)提高专业人才的教育水平。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主要由三类构成: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社会招聘的各个层次的人才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关投资负责人。这三种人形成了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结构,但是这种结构并不稳定,市场发展也不成熟。为了打破现状,我国各高等院校需通过加快改革步伐,并结合市场需求努力培养相应的复合型投资人才, 提高相关创业投资人才的教育水平,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
(2)创业投资职业人员需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是对人才的一种管理方式,由于目前,在我国专门的创业投资人才储备不多,所以急需建设相关的专门团队来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由此,实行持证上岗这样一种人才选拔和人才管理体制是有利于选择爱岗敬业、严格自律的创业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的。
(3)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要进行后续培训。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并不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最终状态,人才培养是为了创业投资的团队建设服务的。目前,很多创业企业不能长久发展,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就分裂了。这主要是由于创业企业家对创业投资并没有系统而全面的认识,从而不能将企业带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通过对专业人才的后续培养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如让职业人员进行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再次学习,满足经济发展对投资人才的需要的变化;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项目管理经验,加强交流合作,保证人才补给。
(三)创办创业投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政府可以作为创业企业和投资者之间交流和接触、合作的中间媒介,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这样,既可以帮助投资者尽快寻找到合适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同时也可以为需要投资资金的创业企业寻找到合适的资金支持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融资难题。因此,政府要积极帮助需求双方当事人创办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平台,增加创业投资成功的概率。
(四)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的项目需要专门人才进行专业化运作和有效的管理,按照创业投资合同的规定,创业投资双方当事人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参与企业管理,提供资金支持等,使得创业投资者能顺利收回资金,并获得预期收益。要获得这样的管理结果,那么完善创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健全和完备的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创业投资的有序发展。
(五)发展多元化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运作是按照资金筹措、投入、撤出和再次投入的方式来循环进行的,对于创业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环节在于资金的退出,此时,创业投资者不仅可以收回前期投资资金,如果项目运作成功,投资者还可以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基于此,我国要积极发展多元化的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机制,使创业投资者在退出时具有多种选择,以保证投资项目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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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232-2
本论文通过分析宁夏创业投资的现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对宁夏创业投资的发展提出合理建议,这对宁夏创业投资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创业投资及其体系的基本内容
创业投资,系指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权益资本投资,并通过提供特有的资本经营等增值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成长,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即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创业投资的现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截止2013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投资企业包括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集团等共计1016家,其中与“创业投资”紧密相关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发展集团、创业投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在内共有23家,23家中正常营业的有17家,吊销的有5家,注销的有1家。目前正常营业的17家中,从成立时间上看,仅有2家在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出台以前成立,2005年至自治区2007年中旬提出全民创业之间成立了1家,2007年中旬至今,陆续成立14家创业投资企业;从规模上看,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下(不包括1000万)的有3家,占到17.65%,1000万到5000万(不包括5000万)的有8家,占到47.06%,5000万到l亿(不包括1亿)的有5家,占到29.41%,1亿以上的有1家,占到5.88%,也就是说宁夏有超过一半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在5000万以下,投资能力十分有限。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区(基地)。据统计,宁夏回族自治区五年累计建成各类创业园区(基地)221个,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32个,其中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等5个园区(基地)为自治区一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银川北方国际物流城物流创业孵化示范园等8个园区(基地)为自治区二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宁夏荣恒集团“塞上凝聚力”商业集群等19个园区(基地)为自治区三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实践证明,这些创业孵化园区共培养小老板3.4万人、小企业1.5万个,创造新岗位18.5万个,一些形成规模的企业,不仅创造了就业岗位,而且带来了税收。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创业投资的政策性文件。自治区先后出台《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10多部政策性文件,促进创业的政策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划分及创业投资青睐产业。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产业分为以下三种:①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工程、节能环保和新一代信息产业;②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是精品羊绒、高端枸杞、高端葡萄酒、马铃薯、中药材、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和新型纺织产业;③传统产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新一轮技术改造的化工、冶金、建材等产业。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认识不足、政策不足。由于创业投资以及其涉及到的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对我区来讲是新生事物,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对此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影响决策、政策制定和业务办理。比如,铸龙公司到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基金备案、争取相关政策等业务时,都需要先向这些部门解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常识。
(二)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小。宁夏目前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小,均在一亿以下,实力比较弱,只能支持一些耗资少、风险低的短平快项目,无法进行组合投资,缺乏风险保障。这样一来,资金难以增值、回笼,形不成产业规模,非但不能帮助更多创业企业,一旦投资的某一项目失败,自身的发展也岌岌可危。
(三)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不规范。随着宁夏创业投资机构数量的增多,竞争加剧,有不少创业投资企业为了对其股东和债权人有所交待,就违背创业投资企业的初衷,将一部分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或证券市场。
(四)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匮乏。搞创业投资必须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创业投资人才,然而宁夏早期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政府做后盾,职业管理人员也主要是顺政府、社会需求转行而来,相对创业投资所需的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术、丰富的管理经验及创新精神。
(五)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不健全。我区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案例还没有,但不难推测,IPO退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我国股权流动市场本身存在很多缺陷,相对全国走势,我省的创业企业更是缺少一个股权流动的市场,使创业资本回收十分困难。
四、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发展的建议
(一)制订有关法律,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活动。政府要努力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发展情况颁布实施我们自己的的创业投资地方性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范我们自己的创业投资体系。
(二)对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免收注册登记费,建立健全促进小型微型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各类群体就业。
(三)政府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参与创业投资。为了扩大宁夏自治区创业投资产业的整体规模,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撬动自治区更多的资金用于高科技型、创新型新兴产业,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政府应积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参与创业投资。
(四)要拓宽筹资渠道,走多元化道路。目前,宁夏创投企业融资就限于政府、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这些渠道并对它们过分依赖,我们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具体方法有:①搭建方便快捷的创业融资平台。②积极稳妥发展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③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建立各类投资机构,为中小创业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等。
(五)健全资本市场体系,提供多渠道的退出方式。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创业资本流通的关键,它既是实现过去资本增值的终点,又是新的投资的起点。在我国创业投资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宁夏应该在十二五规划、西部发展、中阿论坛的浪潮中紧跟脚步,探索和建立更多的创业投资退出方式。
(六)建立高效率的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宁夏自治区政府应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具体实施见下:第一,联系技术人才合理设计平台,使其明晰、可理解、易操作,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网址和相关操作程序;第二,网站管理人员及时与需求双方沟通,了解和相关信息,进行日常系统维护;第三,大力发展宁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专利调查等专业服务,并进行在线咨询;第四,从自治区层面整合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信用评估系统,建立健全统一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体系,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七)充分认识人才的作用,加大对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人才是创业投资行业最为核心的竞争要素,人才结构及人才质量直接决定创业投资企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水平,而目前我自治区人才结构却相对单一,专业人才较少,因此政府应做好推广和宣传工作,鼓励人才创新。
(八)积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提供创业投资增值服务。宁夏自治区创业投资中涉及的各类主体应认识到增值服务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创业企业研发活动。
(九)立足宁夏地方优势和主导产业发展创业投资。立足地方比较优势和主导产业,政府指导创业投资企业对重点发展区域提前介入,跟踪办理,支持区内中小创业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开展收购、兼并、重组和联营,发展企业集团,开展集约化经营。
参考文献:
[1]陈业化,李忠盛,张倩.我国创业投资退出途径选择[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04).
[2]魏蔚,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及财务风险控制研究[J].金融经济,2012,(02).
[3]王政.创业投资中的政府支持问题研究[J].探索前沿,2011,(07).
[4]陈逢文,徐纯琪,张宗益.我国创业投融资渠道拓展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学报,2012,(06).
关键词创业投资企业中外联合投资创业投资
1引言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
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2联合投资的注意事项
在创业投资中吸收多种来源的创业资本,虽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了联合投资而实现了风险分担,但这种分担并不意味着创业企业总体风险的减少,这种中外联合投资模式只不过是风险在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转嫁罢了。那么采取联合投资时,要使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创造出超额收益,则根据创业企业自身的特点,应注意以下事项:联合投资各方要具有资源互补性,如互补,还需要有效整合;要处理好领投与跟投的关系;联合方式要符合中国特殊的法律环境和国情。
关键词 创业投资企业 中外联合投资 创业投资
1 引言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 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 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
3 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 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2 联合投资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创业投资企业中外联合投资创业投资
1引言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
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2联合投资的注意事项
在创业投资中吸收多种来源的创业资本,虽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了联合投资而实现了风险分担,但这种分担并不意味着创业企业总体风险的减少,这种中外联合投资模式只不过是风险在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转嫁罢了。那么采取联合投资时,要使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创造出超额收益,则根据创业企业自身的特点,应注意以下事项:联合投资各方要具有资源互补性,如互补,还需要有效整合;要处理好领投与跟投的关系;联合方式要符合中国特殊的法律环境和国情。
关键词创业投资企业中外联合投资创业投资
1引言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
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2联合投资的注意事项
在创业投资中吸收多种来源的创业资本,虽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了联合投资而实现了风险分担,但这种分担并不意味着创业企业总体风险的减少,这种中外联合投资模式只不过是风险在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转嫁罢了。那么采取联合投资时,要使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创造出超额收益,则根据创业企业自身的特点,应注意以下事项:联合投资各方要具有资源互补性,如互补,还需要有效整合;要处理好领投与跟投的关系;联合方式要符合中国特殊的法律环境和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