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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强则中国经济强。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撑。
一、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分析
(一)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重点由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由农村逐渐转移到城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区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变革,农业发展银行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很少。
农村信用社长期扮演农村金融主力军角色,但由于受政策和规模等因素限制,虽然倾其全力,但仍然无法及时、足额的保证三农对金融的需求。
(二)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与个体私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张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方向转变和机构设置转变改革所留下的农村服务空白,无力承担起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建议
(一)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针对农村地区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多、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快信用环境建设,增强信用机构与农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分散信贷风险的机制,减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把农村信用社做大做强。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社看做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通过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三农”服务。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结构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根据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其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树立适度规模经营、稳健有效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优质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一方面,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经营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以特取胜”;另一方面,要增加业务品种,走出传统业务的狭小范围,在积极扩大资产与负债业务创新的同时,抓住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使之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完善经营规则,积极发展农民个人消费信贷,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擅长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把经营触角拓展到农民消费这块金融服务的新领域。
一、金融工程的含义及其基本组成
金融工程(Finacial Engineering)现在有关中,但直到80年代后几年,动态套期保值策略——组合保险的创始人李兰德和鲁宾斯但才开始讨论。‘金融工程新科学”。1988年,美国金融学教授费纳蒂(Finnerty) 的背景下首次给出了金融工程的正式定义,即“金融工程包括新型金融工具与方法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为金融问题提供创造性的解决办法.
一般说来,金融工程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金融工程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数学及通讯工具,在各种现有基本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分解,以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并具有特定P/L性的新的金融产品。而广义的金融工程则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金融工程概念。
金融工程是金融业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提高自身效率的结果,其原因在于金融工程的范围来自于金融实践且全部应用于金融实践。概括他说,金融工程应用于三大领域:一是新型金融工具的设计与开发,二是新型金融手段和设施的开发,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作效率,挖掘盈利潜力和规避金融管制,三是为了解决某些金融问题,或实现特定的财务绎营目标制定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金融工程的组件是各种现有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再复杂的金融产品和工具,都可以分解成各种基本的金融工具。如果把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及其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期货、调期、期权等)比作建筑房屋用的基础材料的活,那么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就是这些简单基础材料组建的楼房和大厦。不同的结构组合就会形成结构造型卞同的高楼大厦。金融创新产品已达3200多种,名义价值达18万亿美元。目前已成熟的金融产品大体可分为股权类、债务类、衍生类和合成类四种,其中最主要的是目前大量涌现的衍生证券工具。合成类金融产品是一种跨越了利率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和商品市场中两个以上市场的产品。证券存托凭证(DR)、股指期货等均属此类。基本的金融手段则包括:化证券交易、证券的私募与公开上市、存架登记、电子资金划拨等,这些都与科学技术,尤其是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金融工程的运作具有规范化的程序:诊断——分析——开发——定价——交付使用,基本过程程序化。其中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产品的性能目标确定,方案的优化设计,产品的开发,定价模型的确定,仿真的模拟试验,小批量的应用和反馈修正,直到大批量的销售、推广应用,各个环节紧密有序。大部分的被创新的新金融产品,成为运用金融工程创造性解决其他相关金融财务问题的工具,即组合性产品中的基本单元。
金融工程中,其核心在于对新型金融产品或业务的开发设计,其实质在于提高效率,它包括: (1)新型金融工具的创造,如创造第一个零息债券,第一个互换合约等;(2)已有工具的发展应用,如把期货交易应用于新的领域,发展出众多的期权及互换的品种等;(3)把已有的金融工具和手段运用组合分解技术,复合出新的金融产品,如远期互换,期货期权,新的财务结构的构造等,其一切设计原则常呈现出如下的特点: (1)剥离与杂交。即运用尖端技术对风险和收益进行剥离、分解或杂交而创造出新的风险与收益关系。如将附在国债券上的息票从本金上剥离下来单独出售,创造出SRTIPS之后又将其同掉期结合产生了SRTIPSWAP产品;(2)指数化与证券化。指数化是将一些基本的金融工具的价值同某些市场指标,如股票指数、LIBOR等挂钧,为避免市场反向变动的损失,常将其设计成期权的形式。证券化以原来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如不动产、不良债权、垃圾债券等为基础发行新的证券,如资产后备债券(AssetbackedBond)或资产掉期证券;(3)保证金机制。使交易双方违约风险下降,确保交易公平,同时使金融机构资金占用大大降低; (4)业务表外化。监管机关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使金融工程开发出众多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业务以保证盈利,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效率。
二、工程与金融效享的互动机制及金融工程对金融效率的推动 金融工程是在市场条件下,市场不断追求更高的金融效率的产物。与此同时,金融工程又直接促进了金融效率的全面提高。金融工程的产生与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主要是经济、金融环境的转变,经济主体内在需求的变化,金融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及向金融领域的渗透四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从深层次上看,这四方面都从本质上反映了市场追求高效率的内在要求。
1. 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为金融工程提供了萌发的土壤。首先,70年代初,以固定汇率为主要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浮动汇率制取而代之,再加上中东石油危机等原因,汇率、利率、股息率等一系列相关的变量处于极不稳定、难以预料的波动之中;其次,随着生产的国际化和资本流动的国际化趋势日益加强,价格的易变性由一国扩展到全球,世界金融市场风险大大增加,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股票、债券、外汇等已不能有效地对付日益扩大的风险,以“避险”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大量涌现,金融工程也应运而生;再次,西方发达国家80年代以来实行的“放松管制”以及金融业务全球化又给金融工程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金融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又是相对并在很大程度上背离实质经济的全球运动,据估计,全世界的金融交易量大约是商品(服务)交易量的25倍。显然资本流动、货币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全球化必然要求有相应高效的金融运作效
率,这就成为金融工程产生的原始推动力。
2。经济主体在激烈竞争中对金融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需求的加大,是金融工程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动因。传统金融工具和在收益性、流动性上存在矛盾,但现实的金融和非金
融企业却有着以最小的成本(包括风险成本、流动性成本)换取最大收益的本能要求,因而对低成本、多样化融资方式需求增加。金融工程顺应这种需求创新出了一系列金融产品,或增加流
动性、或风险管理、或增加收益性、或降低企业所有者将资产委托给经营者的成本(Agency Cost)。其中风险管理要求,即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多样性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是金融工程发展的本质动因。
3·金融理论的发展是金融工程发展的理论基础。近20年来华尔街的两次革命实现了金融理论的突破。 1972年12月米尔顿·弗里德曼的题为《货币需要期货市场》的论文,为货币期货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费金·布莱克和马龙·肖在1973年提出的期权走价模型,使当年的期权交易所得以成立。80年代达莱尔·达菲等人在不完全资产市场一般均衡理论方面的经济学从理论上论证了金融工程对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重大意义。 90年代的各种金融工程理论,如资产定价模型、风险模型更是得到空前发展,客观适用性和精确性也大大提高。金融工程得以迅速发展。
4·技术进步及其向金融领域的渗透,给金融工程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技术支持。机与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金融变量变动加快、风险增加,对金融工程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而且加上以人工智能力代表的复杂计算能力的增强,使许多需要高精技术的金融创新成为运用的可能,许多理论模型获得了得以实际运用的条件,并能够模拟检验,从供给方面给予金融工程发展的技术支持。
总之,提高金融效率是金融工程产生和发展的最根本推动力。金融工程是金融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提高自身效率的结果。但金融工程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效率的提高。
1 )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与功能实现。首先,金融工程开发设计出的新型金融工具相互之间在特性上混杂、交叉,打破了银行制度的专业化分工,使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经营范围扩大,获取的收益大幅度提高。如可转换证券融合了债券与股票的特点,银行贷款也可具有证券的特性。金融机构业务进一步交叉,缩小了传统的金融专业分工界限。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金融业务,使银行的组织体系发生着重大变化,推动着整个金融业向纵深方向发展壮大。其次,从需求的角度看,金融工程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金融创新开发出的种类繁多的新型金融工具,为人们的投资提供了多种选择,满足了客户对金融资产的多种需求,激发了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的内在冲动,随着金融工程的深化,金融机构服务内涵的扩大对其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可以运用金融工程,为客户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提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再次,金融工程使金融机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素质发生变革。金融工程推动金融机构形成合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 90年代金融机构兼并之风使其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在完成组织机构变革之后,其功能和业务都有所增强。管理方面,金融机构注重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日趋融合,决策效益加强。最后,金融工程鼓励了竞争,促进了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金融工程的核心要素,如对金融的创新程度、技术含量的高低、信息技术的优劣以及收益/风险的配套,已成为金融机构体现其经营实力与地位的竞争热点。这种竞争性具有充分的相互替代作用。一方面促进 构在资产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基础上不断创新金融工具,以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金融机构不断运用现代技术和先进通讯技术,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金融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水平。一般而言,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产品总是受至“投入的制约,金融机构单纯地增力。资本或单纯增力”人员都将面临收益递减的影响。,口果没有技术进步的支持,要实现持续增长是十分困难的。而金融工程通过开发新的金融产品,获取新的收益来源,使得金融机构的持续增长、持续发展成为可能。如,西方商业银行的表夕)业务收入已占收入的40%~60%,可见金融工程对金融机构收益增长的明显作用。
2)工程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首先,金融产品、业务创新极大丰富了金融市场交易,壮大了市场规模。自60年代美国花旗银行推出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至今,各种系歹!化、复合化的金融工具,如NOw。帐户、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自动转帐帐户、股票指数等层出不穷。这些金融工具以高度流动性为基本特征,在合同性质、期限、支付要求、市场化能力、收益、规避风险等方面各具特点,力。快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壮大了金融市场规模,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与,高效率的金融市场应该为绝大多数理性投资者提供能够方便构建被他们自认为有效投资组合的机会)金融工程正是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其次,金融工程有助于金融商品的价格发现,实现金融市场均衡。根据金融工程的运作机制,如果现存金融商品的价格没有处在均衡位置,就存在着“套利机会,就必然可以通过利用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组合出新型金融工具获得无风险利润。金融工程使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任何微小的套利机会都会被利用。因此,不论是信息因素使金融商品价格的短期失衡,还是市场条件的根本变化导致的均衡价格移位,者。能因为金融工程师的行为促使其迅速恢复至均衡状态。再次,金融工程提高了投融资便利程度。利用金融工程设计开发出的金融市场组织形式、资金流通和支付清算系统等,能够从技术上和物质条件上满足市场要求,特别是近年来无纸化交易与远程终端联网交易方式加快了资金流通速度,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使投融资活动更加方便快捷,金融市场效率大幅度提高。
3)金融工程提高了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金融工程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创造性地解决央行宏观调控,实现风险管理。央行可利用金融工程创造新型的监管调控工具。如1990年春、秋季,德国政府通过非公开销售方式发行了一种特殊的十年期债券,它实际上是标准的十年期政府债券与以其为标准的看跌期权的综合,这种特殊产品非常出色地自动实现了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功能,从而大大削减了传统公开市场操作人为判断入市时机所带来的误差和交易成本。可见金融工程为新型金融监管体系、调控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有力支持+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金融工程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及其产品的高杠杆性和虚拟性,给金融业的监管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了新的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解决仍有赖于金融工程的进一步发展和有效利用。
三、发展我国的金融工程、提高金融效率的思路
,我国金融业正经历着从封闭的财政型银行体系向开放的化金融体系转变的过
程。由于长期的金融压制,使得国内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低下,面对货币市场基础薄弱,资本市场极不完善,且国际国内金融风险增加、金融监管难度加大等不利因素,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个环节都存在风险。为此,建立和发展我国的金融工程,积极有效地借鉴各种风险管理技术,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来看,都具有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作用。 金融工程在我国已具雏形。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有了初步发育,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认股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国债期货曾小有规模,外汇远期和货币互换也曾小范围存在过。虽然大多数衍生品市场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先后关闭,但反映出我国对金融工程一定程度的现实需要。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一级、二级市场发展迅速,公司股票包装上市、买壳注资、兼并重组等活动中,系统化、工程化的策略手段己偶有使用,为大企业集团理财的财务公司也逐步成立,
各种金融手段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对外融资活动规模不断壮大,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在国外发行债券、股票等虽大多由外国著名投资银行机构运用金融工程进行策划,实际上也意味着金融工程对我国的渗透。
目前,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制约因素:
1·体制约束。工程的必须有相应的市场需求主体作支持,但由于我国的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滞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尚不健全 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内在利益冲动有余而责任约束不足,缺乏内在的风险防范需求;金融改革还未有实质性进展,多数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体制没有改变,缺少压力和创新的动力;此外,投资者整体素质较低。因此,风险管理市场需求主体尚未真正到位,这无疑将对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产生不利的。
2·市场基础约束。金融工程的发展和运用,尤其是衍生工具的创新要求发达、高效的金融市场和丰富的现货基础。我国金融市场分割、狭小,信息成本高,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规模小且不够规范,更为主要的是金融价格市场化进程太慢。形成我国金融资产价格的市场机制很不健全,市场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行政色彩浓厚,虽然汇率已经并轨,但目前的汇率水平并不能真实反映外汇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此外,利率市场化进程举步艰难。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发行利率仍然由国家控制,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因参与对象少、交易量不大基本上体现不出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更无法成为资金市场的基准利率。
3·技术约束。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化程度较高,银行业务处理也普遍推行电脑化,通讯设施及技术水平部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我国国民的信息基础设施还远未建成和睦全,快捷、高效的信息传输建设进展缓慢,清算交易系统离高效、快速、准确要求甚远,技术,尤其是机技术和远程通讯技术未能在金融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金融工程运用所要求的技术条件不能满足。
4·制约。我国金融理论还停留在理论描述、定性及经验判断的阶段,统计、数理分析及其它尖端前沿科学的成就尚未用于金融理论的,金融工程尚未得到应有的先进理论支持。另外,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与调控方式亟待进一步提高,金融工程所需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的缺乏以及金融体系对外的长期封闭等因素也制约了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
推动金融工程在我国的发展从而提高整个金融领域的效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结合
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金融工程,具体可从以下几个环节着手:
1·努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商业银行体系改革步伐,正值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国有商业银行在产权安排、组织结构、经营机制和行为特征上是垄断化、计划化与竞争化、市场化并存,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同时进行金融工程建设,可以实现中国金融业效率的高速增长。为此,一要进一步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步伐,加快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促进金融同业竞争,改善金融服务水平;二是加速建立、健全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完善金融调控和调控政策工具,改进政策传导机制,提高政策执行效率;三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对发达国家金融创新和衍生工具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借鉴,研究有效的针对金融工程运用及其产品的监管手段和制定相关的法规;四是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加速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淡化行政干预金融市场的力量;五要加速推进企业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步伐,积极培育风险管理的市场需求主体。
2.大力发展现货市场的同时适当介入衍生金融市场。稳步推进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和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进程,大力发展现货市场,再根据现货基础的厚实程度和现实风险管理的需要发展相应的衍生市场,充实金融工程技术发挥的工具基础。可考虑首先重点发展外汇、股票指数、国债的远期与期货市场以及可转换债券市场,然后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使债券利率、优先股红利浮动化,最后试点并逐步推广期权与互换交易。在推广初期,应制订较高的保证金比率,并限制交易主体和品种,以控制风险和过度投机。
3.投资银行业务,逐步引进工程系统化、工程化的理财技术。在金融工程难以马上于金融衍生工具创造的情况下,可考虑重点发挥其理财、风险管理功能。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和、个人日益旺盛的理财需求,投资银行不但要从无到有的快速发展业务,还要提供全方位的资本营运服务。投资银行应成为实施金融工程的急先锋,为国企改革提供资金和制度创新的动力,促使企业管理方式和股权结构转变,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完善金融市场,降低市场的信息成本,提高金融效率。
4.积极鼓励、正确引导适应国情的金融工程建设和金融创新。首先,商业银行应提高对金融工程的认识,真正把、开发新业务当作发展的新增长点,其次,中央银行应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金融创新的顺利进行,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在现阶段,商业银行可根据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情况、监管情况以及客户的需求情况,权衡收益与风险,选择一些风险较小、简单易行的金融新业务进行模仿、改良,谨慎地尝试,如贷款承诺、可转让定期存单、贷款出售等。
5.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引进金融工程和技术,培养金融工程人才。应努力推进国民的信息化进程,特别是企业的信息建设,为金融工程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硬件基础。为此,有必要利用当前国家加大投资以启动国内需求并把信息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来培育的大好时机,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完善国内的清算交易系统,加快化进程,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滞,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也是金融工程运用的必要条件。另外,应立足于我国经济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的现实,在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一方面积极探讨金融工程在我国建立、发展的基本条件、应用及其相应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及时加强对国际金融工程发展态势的动态跟踪研究,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工程,发挥我们的后发性优势。在金融工程人才培养方面,应重点培养数理能力与创新意识,可以通过对现有金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高等院校专业培养相结合来实现,中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的本质提高期待着中国自己的“金融工程师”的出现。
1。John F.marshall,Vipul K.Ransal:
2.袁管华:《金融工程“拔地而起”》,《金融时报》,1998.2.2
3.阎冀柄、张维、刘志弘:《金融创新及金融工程的发展趋势》,《金融理论与实践》1998。11
一、国内离岸金融市场已初见端倪
1989年5月,招商银行在深圳率先获准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启我国离岸金融服务先河,其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牌照,离岸金融市场在深圳开始发育。1998年年底,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银行离岸资产质量恶化,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资产业务。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复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的离岸业务,并同时允许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上海开始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尽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业银行对离岸业务抱有极大的兴趣,但央行至今只对上述四家中资银行发放了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试点”和“试验”的标准进行审慎监管。
上述四家银行能全面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为我国“全面持牌中资银行”,负债规模在15亿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农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许可从事离岸负债活动,即有限持有离岸业务牌照或持有“半块牌”,负债规模加总大约在15亿美元左右。除中资银行外,在大陆可为非居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和部分合资银行(如华商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外资银行国内分行大多数以所谓“全球服务”的名义即“国内接单,境外处理”的方式,通过内部电子系统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2004年年底,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余额近90亿美元,假设非居民存款相当于在岸外币存款的1/3,则离岸存款约有30亿美元,再加上中资银行的33亿美元,我国大陆的离岸存款规模在60亿美元左右,已经是一个初具规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两地的新兴金融市场,不能不引起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
二、发展国内离岸金融市场的客观性
离岸金融服务对象主要有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主要表现为国际商业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Company,简称IBC)、境外金融机构和一些政府组织。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跃的是非居民个人和IBC,这些个人和企业通过离岸金融市场运作其投资和贸易活动。离岸金融服务于离岸商业运作,离岸商业活动反过来又促进了离岸金融的发展。
无论IBC注册地和司法管辖地在哪里,IBC大都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发起、设立和撤销手续简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公司和机构均可发起成立IBC,且注册资本不须实付,没有行业准入限制,门槛极低。其二,运作和保有费用低廉。多数离岸注册地实行简单税制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IBC每年只需缴纳200~500美元的年费;其三,法律对私有产权的隐形保护极好。多数离岸注册地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严格保密股东、董事等商业信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陆一直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并形成了一种“磁铁石”效应,吸引全球离岸公司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贸易活动。据商务部近两年的统计,在大陆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来源地中,位居前列的是香港(HK)、英属处女岛(BVI)、开曼群岛(CAYMAN)等地区,来自美国、日本、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也大多数以离岸的方式操作。此外,我国对外投资也在迅速增长,极有可能取代日本成为亚洲最大的对外投资国。目前,上海和深圳两地对外投资和贸易活动比较活跃,占国内对外经济比重较大。对外投资需要相应的运作工具,IBC模式就是最好的选择。可以预见,以大陆为中心的非居民和以中国居民为实际获利人的国际离岸公司将继续蓬勃发展。离岸商业运作这种客观趋势需要一个离岸金融市场为之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以上海、深圳为中心发展国内离岸金融市场也同样具有客观性。
三、培育国内离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中心的必要性
国际离岸商业运作的客观性决定了离岸金融服务的客观性。以我国为中心的国际离岸商业活动在选择金融服务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FinancialCenter,简称OFC),包括国际金融中心(IFC)、地区金融中心(RFC)和簿记中心(PapercompanyorShellbranch);二是我国离岸金融机构。显然,如果监管部门不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以大陆为中心的大量的离岸金融资源就会流向OFC,我们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止这些离岸商业和金融活动的正常运作并从我国取得巨大的商业利益。
国际竞争重要的是争夺国际战略资源。除了石油资源、高新技术资源外,金融资源也是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之一。美国长期以来虽然在经常项目上显示为巨额赤字,但经济却能保持高速增长,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保持了绝对优势的地位。大量廉价的国际金融资源源源不断流入美国,平衡了美国国际收支的逆差,拉动了美国的经济增长。国际金融资源不仅包括国外直接投入的金融资源,也包括游离在境外的离岸金融资源。以中国大陆为实际投资目的地的离岸金融资源属于能而且应被我国利用的重要国际战略资源。开放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业务,在形式上是居民开办非居民业务,实质上是一国如何利用非居民资源的问题。在适当承担风险的前提下,用境外的钱去赚国内外的钱,这既是一个机会也是一种挑战。被吸引到中国投资的境外资金和为国内所有但通过各种方式游离于国外的资金,没有理由不纳入我国金融机构服务范围,否则是对稀缺资源的浪费。我们应该允许境内金融机构特别是中资机构开办离岸业务,鼓励离岸金融创新,利用这些国际金融资源为我国经济增长服务。因此,监管部门应将向中资金融机构开放离岸业务作为一种战略来研究和选择,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在政策上忽视该项战略资源的社会经济价值,当务之急是加紧研究鼓励和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办离岸业务的政策措施。根据目前我国金融发展态势,我们认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有条件发展成区域金融中心甚至国际金融中心,其中上海和深圳有望同时朝着离岸金融中心的方向发展。
四、按国际惯例发展和监管我国离岸金融业务
我国离岸金融业务是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国际离岸金融市场自成体系,按长期形成的惯例运作,熟悉、掌握和顺应这些国际惯例是开办离岸业务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从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变迁过程看,其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在监管上逃避管制。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是逃避管制的结果。逃避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最大动因。没有管制就没有放松,就没有逃避于管制之外的离岸市场。只要在岸业务存在着准入管制、信贷管制、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就会出现一个相对应的离岸市场以逃避这些管制。管制与放松是离岸市场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二者的关系形成了这样一个理论:任何管制都会引发一种逃避管制(放松)的力量,逃避在岸管制就会产生一个自由的离岸市场。任何试图将离岸市场纳入在岸式管制和管理的政策取向违背离岸市场逃避监管的客观本质,将被实践证明不切实际或得不到预期的收益。在不完善的法律和市场制度下,可以理解对离岸业务的税收、外汇、法律等方面所持有的保留态度,但试图沿用在岸思维,将离岸国际商业公司和离岸金融业务纳入在岸统一管制的做法将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
二是在业务上实行自由化经营。世界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没有一个有法律意义的统一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其运作基本规则是自由竞争,没有市场限制与市场准入,没有信贷利率管制,没有外汇管制,基本没有税收管制。在提品和服务方面,市场相关方拥有自由的创新能力,只要市场存在金融需要,便可创新出并销售相应的金融供给。比如离岸银团贷款(SyndicatedLoan),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外,其金额是可以自由确定的,利率是自由协商的,甚至其贷款方式、风险保障、资金运用、还款方式和法律文本都是一事一议的,且包括安排、分销和转让等在内的整个过程均按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执行。可见,离岸金融市场是金融自由化的典型表现,如严格审批和审查离岸金融产品和业务,将导致新一轮产品创新规避监管,循环往复的猫鼠游戏将使离岸金融运行成本增加。
五、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模式比较适宜的选择是从内外严格分离型或隔离型适时向适度渗透型变迁
监管模式的不同会导致运作模式的不同。我们按下表对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离岸金融市场及其相应监管模式进行了分类:
“内外一体型”的监管模式对监管能力和市场成熟度要求最高。在这种模式下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没有明显区分,资金可以自由往来,事实上是要求本国货币资本账户完全开放。但目前的中国仍然实行外汇管制,资本项下的开放还没有时间表,这种模式显然不能立即在中国实施。
“内外分离型”模式严格区分在岸账户与离岸账户,离岸与在岸资金严禁自由往来,是将离岸市场分离出来单独监管的一种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银行的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是一种“隔离型”监管,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分析这种“分切”式、“隔离型”监管的有效性和成本收益。从理论角度看,只要在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之间存在着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的差异,这种隔离仅能是非常态的、相对的和有限的,而内外资金“虹吸管”式的平衡流动和相互渗透则是常态的、绝对的;从实践角度看,根据商务部有关课题分析,我国每年大约有300亿~500亿美元的资本外逃,打击逃套汇一直是外管部门经常性任务。在我国,相当部分的资本外逃在实质上是在岸资金通过非法渠道向离岸市场转移(不一定通过监管范围内的离岸账户,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隐身)。因此,我国现行的内外严格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下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仍值得探讨。
资本逐利本性决定其规避任何管制投向存在机会收益大于成本的市场。如果资本的跨境流动和投资目的地的资金收益能够满足资本转移的最低要求,上述外逃资本完全可以被吸引到我国市场,为我国经济服务。最近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出现大量资本又潜回国内的现象,充分说明管制存在有限性。百堵不如一疏,同样可以适用于离岸国际流动资本的监管。如果我们采取“适度渗透”的离岸金融监管模式,按照“科学调控、严格监管、分步放松”的监管理念,采用“因势利导、疏堵结合”的方法,应该可以收到大禹治水的效果。新加坡ACU账户就应用了上述原理。在吸引短期和中长期国际资本以满足国内需求时,我们可以适当放开境外居民在本国存款(OUTIN)的账户交易,将国际离岸资本在规模、时间、投资期限和投资领域等方面纳入我们的监管范围;在国内资本存在强烈的走出去的需求时,我们应该放开本国居民在境外的存款(INOUT)交易,合理引导对外投资,促进国际投资便利化。
六、WTO过渡期临近条件下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离岸金融监管问题不可回避。我们认为,离岸业务除了要纳入相关国际合作和国际监管外,注册地宗主国应重点加强相关领域的监管。我们建议,我国对离岸业务的监管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银行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离岸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和离岸银行的风险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将所有实际正在开展非居民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无论是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合资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如从事非居民业务,就应一并纳入监管,对未获牌照的机构应勒令停止从事离岸业务。要疏理政策,对中资、外资金融机构均实行国民待遇,“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应成为公平监管的理念之一。在政策执行方面,不能让内控不健全、规模扩张冲动明显的经营机构进入。
(二)外汇监管重点应放在对居民外汇管制政策的有效执行方面,不能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境外非居民。资本项目应为当前外管重点,同时防止混杂在经常项目下的资本的非法流动。为此,一要要严格监控国际离岸短期资本的流入,主要监控好居民收汇账户及其用途的审查;二要管理好资本流出,既要打击非法逃汇、套汇,同时也要鼓励居民合理的对外投资的资本支出;三要严把业务政策关,对离岸资本跨境流动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链上的相关政策要因势、因时调控,将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风险拒之门外。如近期应重点关注国际离岸资金流入国内货币市场冲击人民币汇率,流入房地产市场冲击房地产价格等问题。
(三)税收监管重点为居民对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离岸公司享受注册地的相关税收优惠,这不是我国税法所能管理和调控的范围,所以税收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在岸公司与离岸公司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上。除了审查离岸、在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应重点监管交易价格,防止用“高进、低出”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逃税。同时应在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的基础上改革税制,建立我国的“价格事先预约机制”(APA),并建立税收征管的国际磋商机制。
(四)加强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将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制度是长期的过程,也是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沈光朗: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研究,北京大学硕士论文,1997
2.宋亮华:世界离岸金融中心地理分布、竞争态势及启示,福建金融,1997.2
3.连平: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第一届、第二届中资银行离岸业务研讨会论文汇编
5.梅新育: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商务部研究院课题,2004
6.KooandPartner:LegalRiskonOffshoreBusiness,2002
7.Mossack&Fonseca:OffshoreCommercialOperation,2002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者一般通过在活跃市场上购买或者出售具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金融资产来赚取差价。从而投资者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一般可以总结为在持有一段金融资产后,出售该资产,利用市场的差价来赚取差价。要辨别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是否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一般应满足三个基本的特征。第一个特征:持有金融资产的时间的是短期的,在初始购买的时候,就有意图要利用市价的变动来出售赚取相应的差价。第二个特征: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取得。且其存在于活跃的市场中。第三个特征: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期末变动的时候,其变动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利润表的损益项目。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顾名思义,它是指某一投资者将一种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且这个投资者具有能力和目标将这个固定的投资额持有至到期。若一旦在初始确认时候,这个金融资产就被认定为了除持有至到期投资之外的其他资产,那么这个资产就一定不能划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同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其账上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投资意图和能力进行从新的评价。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一般指的是在初始取得时候就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这种资产的判定有四个特征。第一个特征:该金融资产可以是非金融衍生工具。第二个特征: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取得。且其存在于活跃的市场中。第三个特征: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时间是不确定的,投资者持有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出售获得相应的利润。第四个特征: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期末变动时候,其变动的差额应计资本公积,不影响利润表的项目。
(四)应收账款和贷款 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账款和贷款一般在市场上找不到报价。且其到期收到的金额是可以确定。应收账款和贷款仅仅指非金融衍生资产。若一旦在初始确认时候,这个金融资产就被认定为了其他金融资产,那么这个资产就一定不能再划分为应收账款和贷款。若不是因为债务人的信用级别降低,而使得其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难以收回,那么这种非衍生金融资产就不能划分为应收账款和贷款。
二、金融资产相关理论
(一)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企业业主与经纪人之间所获取的信息不一致。企业的管理者往往追求其自身利益的价值最大化,而忽略其公司的价值最大化。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公司可能收到了损失,这也就是成本。成本也可以认为就是契约成本。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要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必须要降低这种契约成本。根据契约理论和金融资产类型的选择上存在的关系,我国对金融资产类型的选择上主要从契约理论的二个方面进行说明和研究。第一种就是所谓的债务契约。主要是指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冲突问题。因为股东的利益需求跟债权人的利益需求是有所不同的,债权人一般比较关注企业的偿债能力,要看企业是否有能力支付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比较关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同时关注企业的资金的流动性或获利性。债权人没有办法直接监督企业股东的行为。而只能通过和公司签订一些债务协议,来约束到公司的股东。当股东没有按照债务协议的约定进行活动,那么债权人可以同过调高相应的借款利息率来增加其借款的成本。或者通过一些约束性条款,来对股东使用资金的范围进行限制和规范。从而债务协议从一定层面承担着间接约束股东的作用。所以,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是通过债务协议来体现的。这种关系要对会计计量的稳健性产生一定的要求。一个企业若会计处理具有稳健性,可以对股东的行为进行制约,使得债权人可以透过相应的会计资料来了解企业的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契约成本,最终达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第二种契约就是企业的管理者契约。企业的管理者往往追求其自身利益的价值最大化,而忽略其公司的价值最大化。使得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也存在利益的不一致。从而产生一定的冲突。为了减少这个冲突,那么公司的激励机制就必须要设置。这个激励机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激励管理者的行为,从而使其目标朝着公司的目标的发展。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激励理论。但是由于企业股东与管理层之间所获取的信息不完全一致。从而使得股东对管理者的激励没有达到减少其成本,反而可能会使得管理者自身的利益加大。主要是因为这种激励一般是股权和股票的期权激励。因此,会计的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就会为解决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理论 由于企业在会计信息的选择上,不同的会计主体会根据其不同的利益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获取相应的会计信息。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在会计信息的背后,有不同的利益关系需求者。他们根据自己利益,选择相应的会计信息,这也就是所谓的经济后果理论。这些经过后果一般通过公司对金融资产类型的选择上来体现。因为不同金融资产,其最终在会计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不同,对企业的利润也不一样。若是上市公司,其股价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投资者这时就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自己的投资方式。为了使得企业在市场中有一个良好的形象,得到公众的认可,那么企业管理者必须根据企业的会计信息来选择为企业将来的发展和投资做出理性的决策。
三、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现状
(一)金融资产类型的选择存在问题 投资者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一般可以总结为在持有一段金融资产后,出售该资产,利用市场的差价来赚取差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般指的是在初始取得时候就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概念有相似之处,实务中两者区分还存在困难,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利用市场买卖的差价来赚取差价,获得相应的利润 ,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也是在购买后,某一时间出售来获得利润,两者有相似之处;第二,根据现在会计准则,很难判断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需要持有多长的时间。所以其可以在短期内出售或者长期持有再出售。同时交易性的金融资产的持有时间也只是说是短期,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第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发行期限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进行说明。如果企业在本来打算购买或者出售某个股票,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不稳定,导致这个股票的价格上下波动,由此该企业可能暂时不会购买或者出售这个股票。
(二)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过程复杂难懂 依据所得税会计准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税法是不认可的,税法只认可购买金融资产的成本。而会计在处理上则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由此,税法和会计的计税基础就会不一致,那么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在期末进行所得税核算的时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要进行调整和计算的,会计的会计处理就显得比较复杂。另外,金融衍生工具也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去处理,这时候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复杂性,并且其也可能是一种未实现契约。与非融衍生工具形成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其会计处理更加的复杂。
(三)会计处理方法可能提供错误的信息 在上市公司中,对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时候,可以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这两种资产的计量方法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期末变动时候,其变动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利润表的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期末变动时候,其变动的差额应计资本公积,不影响利润表的项目。
四、金融资产会计计量分析
(一)初始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的取得中,要注意支付对价中包含的交易费用和已宣告但尚未发现的股利的处理。对于交易费用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对与已宣告但尚未发现的股利,应单独计入“应收股利”来反映。在公司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间,其受到的现金股利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来进行反映。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是将手续费和资产成本一并作为入账价值处理。其他初始计量同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后续计量 在初始计量之后,在后期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期间还会出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对于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两者的区别为(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期末变动时候,其变动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利润表的损益。(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期末变动时候,其变动的差额应计“资本公积”,不影响利润表的项目。但是可能要计提减值准备。
(三)金融资产减值 交易性金融资产根据准则的规定不存在减值准备。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则存在减值的可能。当公允价值下跌时候,应贷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当公允价值持续下跌时候,就应根据最新的公允价值与初始成本之间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而原来已将计入资本公积的那一部分公允价值下降,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剩下的一部分减值损失,应减少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以后公允价值一旦上升,原来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余额应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来进行处理,而不能直接冲减当期的损益。
五、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改进
(一)统一为一种资产进行计量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定程度存在难以区分的问题,因为为了企业的大部分人都能看懂其处理方法,可以把企业金融资产都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来处理。这是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简单,通俗。不同的人员都能快速理解到企业的真实的财务状况,并且也方便了企业的管理层了解企业的动态,快速的做出相应的决策。
(二)将交易性金融资产范围变窄 由于我国的银行和多数的企业都很少涉及衍生工具的交易,另外,我国的衍生工具跟欧美国家比,其起步较晚,很多衍生工具的交易制度还不完善。并且在目前,我国在金融资产的会计操作时候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会计体统,只有套期工具有相应的准则进行规范,而其他衍生工具也只是很笼统的归到了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又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定程度存在难以区分的问题。所以应把衍生工具从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剥离出去。这样就可以降低会计的处理难度,加大会计处理的效率。
(三)初始成本的确认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的取得中,准则规定,若成本中含有交易费用。这个交易费用应单独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是将手续费和资产成本一并作为入账价值处理。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尚有不足之处。这样作并不能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这是因为“投资收益“这个科目一般应反映企业投资金融资产的收益或者损失。而不能把手续费冲减投资收益,所以建议把交易费用一并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中。
(四)完善金融资产的准则 在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中,我国的(非)金融衍生资产的业务将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但是,我国现有的一些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已经不能满足现有金融资产的快速发展。在实务中,我国对金融资产的计量和披露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准则并不规范。由此,我国应在经济的发展中,完善相应金融资产的会计准则,并可以吸取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准则改革经验。依照我国特有的国情和体制,制定出适合我国发展的一套金融资产的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准则完善,将会对我国的金融资产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产生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辅导教材——
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
一、什么是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的概念是相对于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工具而言的,之所以叫衍生,是因为它还是以传统的股票,债券等为基础,只是在处理形式上变得更加的灵活、多变。在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的传统金融工具已经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经济的发展更快,全球化的深入,全球贸易的迸发等对传统的金融工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之下,衍生金融工具应运而生。在这期间,最具代表性的衍生金融工具要数期货期权和金融租赁了,他们通过增大交易之中的自主性,规避风险,手续费低,可以实现以小博大等特点弥补了传统金融工具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方面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引发了金融市场的第二个发展。实际上,衍生金融工具并没有固定的形式,它通过各种金融工具的组合来达到特定的目的。因此,具有形式多样性的特点,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的会计的处理难度。
衍生金融工具包含的最基础的成份有以下几种: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股票价格和其他的指数。衍生金融工具正是通过各种各样的金融工具的组合搭配来变换这些基础成份的数值和数量进行操作的。
二、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造成的挑战
衍生金融工具在激发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埋下了一定的风险。20世纪后期的几场金融危机都跟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有关,例如80年代美国债券市场出现垃圾债券的现象,90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等等。衍生金融工具在让人们欣喜的同时又让人们感受到了恐惧。同样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也给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挑战,甚至被会计界的人士称为“21世纪十大会计难题之一”。
1.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确认造成的挑战
所谓会计确认,就是在企业发生一笔交易之后对交易环节涉及到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这六大会计要素进行核算和确认。但是这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确认的内容必须符合会计里关于相关概念的定义。就拿资产这一要素来说,我国会计中对于资产的定义是:“由企业控制的因在过去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引起的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润的资源”。这说明要确认一项交易中的资产项目,首先该项交易必须是在过去确实发生的,然后这项交易还要能够确定是否会给企业带来收益,只有确定能给企业带来收益的事项才能被计入资产项目,对于不能在未来给企业带来收益或者不能够确定是带来收益还是亏损的项目是不能够计入企业资产的类别的,这个会计处理方式在遇到衍生金融工具的时候就显得不那么适用了。
衍生金融工具在实质上是一种合约,合约的签订并不涉及具体实物资产的交接,只是双方交易人资产账面上数字的变化而已。而且就期货或者期权来说,它只是在合约中约定了未来进行某种交易的权利,至于到期之后,是否真正进行交易还要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状况由签约方自己进行决定,如果市场行情上涨,那么签约人将根据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交易;如果市场行情下跌,那么签约人有权选择放弃这项交易,那么期权合约的签订到底能不能算是资产还要根据最后的市场行情由签约人自己做出决定,在事前是不能够确定它是否能给企业带来具体收益的。在其他的会计要素的确定当中,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灵活性以及形式多样性,会导致传统的会计处理原则变得不适用,某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发生并不能够进行会计账面的确认或者会有着不同的会计账面确认方式。
2.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计量造成的挑战
所谓会计计量实质上就是对经济交易中发生的事项按照一定的计量标准进行核算并记录在册,它在计量中要遵循3个标准:同质性、证实性、一致性。会计计量作为会计处理当中关键的一环需要注意两点:会计的计量属性和会计的计量单位。至于会计的计量单位,按照传统的惯例习俗都是以交易发生时的名义货币量计算的,在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中也沿用这一原则。但是在会计的计量属性方面,传统的会计处理方式就显得不那么适应。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计入会计体系的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经济成本,它不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资源投入所产生的隐含成本。这就要求在计算会计成本的时候必须要等到会计主体保持历史成本知道相应的资产耗尽或者相应的负债得到清偿才算终止。衍生金融工具在签订合约的过程中是不能够确认未来的资产是耗尽还是有剩余的,一切都处在不确定之中,在事前是无法进行计算的,只有在合约到期之后才能够确定相应的资产是否耗尽或者相应的负债是否得到清偿,如果按照这样的方式,那么也些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有需要计算,而有些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则是不需要计算的,并且即使需要计算,还要等到合约到期日才能够知道怎样进行计算,这并不符合会计计算的实时性处理原则。
3.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报告造成的挑战
所谓财务会计报告是利用财务会计报表等载体定期的对企业运行发展过程中的财务事项进行汇总核算与分析,以便能够获取企业最新的经营状况信息,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管理决策。会计报告根据涵盖范围的不同,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广义的会计报告,一种是狭义的会计报告。前者是指会计报表中的项目填列以及会计及报表附注中的解释说明,而后者仅指会计报表辅助只不过对表内项目的解释说明,它还有一个称谓叫做会计披露。金融衍生工具对会计报告提出的挑战主要表现在狭义的会计报告上面,即会计披露。在90年代以前衍生性的金融工具在会计的处理上并没有被列入会计披露的处理事项中,这就导致了会计报告不能完全反应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容易造成企业决策的失误,其次,这也导致公司的利益相关人不能准确对企业做出评测,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关键词]经济时代 社会金融 相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G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201-01
社会金融活动在发展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风险,在经济时代下,很多企业都存在经营不善导致金融风险的问题。我国民间金融具有多样化的特性,而且民间金融本身比较复杂,金融与地区文化以及环境有着较大的关系。政府部门对社会金融活动一般很少进行宏观调控,这也是社会金融活动风险比较大的原因,在小范围内存在的金融危机比较多。金融危机对人们的生活以及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相关工作者一定要针对经济时代下社会金融存在问题,找出应对的方法,要找出诱发机制,还要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一、社会金融活动存在风险的案例
社会金融活动中比较容易出现风险的活动主要有三类,一类是社会集资,一类是民间标会,还有一类是地下钱庄。社会集资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金融活动,其具有一定的层次性,集资后的资金会流向集资中心。民间标会属于多点式的集资方式,这种形式也叫做渔网型集资,所有参与集资的人员都可以筹集到一部分资金。地下钱庄属于非法的金融活动,其主要是指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许可而进行的金融活动,资金的流向以及来源都不明确,这种金融活动存在的风险最大。在我国某地区,曾经出现过一次比较大的社会金融风险事件,该地区民间标会的形式出现了变化,在利益的趋势下,工作人员采用了“会套会”的标会形式,这种形式可以谋取很多的暴利。该地区标会的数量越来越多,而且参与的人员也在不断增多,这也使得标息不断上涨,造成了资金紧张的局面,这使得参与人员心理出现了恐慌,标会中的资金无法正常周转,从而导致了倒会风险的出现,也引起了当地不小的动荡。很多标会的参与者为了追讨资金,也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在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出面进行协调后,局面才得以控制,并且也对标会的资金进行了清算。在对这次风险进行分析后发现,该民间标会的会首共有1213人,会员共有3854人,该地区参与的人员超过了4/5,债权超过了1亿元,涉嫌诈骗的人员共有20人。在对这一案例进行统计后发现,该标会的利率一直在不断上涨,这也是金融活动出现风险的前提,在利率不断上涨后,人们会暴露出贪婪的本性,这也是导致倒会的重要原因。
二、社会金融风险问题发生的机制
社会金融活动看似比较简单,其实却蕴藏着较大的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的金融合约结构比较复杂,而且缺乏保障,其价格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分析过我国社会金融风险问题的产生机制后,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用下列措施: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社会金融应该施加一定的制约;社会金融合约应该完善法律条约,令社会金融活动得到合法的开展,减低风险;加强市场的约束能力,鼓励金融机构的声誉投资。一般情况下,市场并不会出现供不应求的问题,借贷规模也是可以控制的。但是,实际的社会金融风险问题价格却表现为单一化、合约结构也表现的相对简单,主要集中在利率上,其他因素几乎忽略不计。借款人和放款人都表现得“非理性”,只考虑高利率的有益之处。例如上述案例中,镇上的居民们就是过于相信熟人的信息,纷纷加入了标息很高的标会,最后造成了严重的亏损,下面进行具体形成机制的介绍。
1、放款方的个体因素
放款人员之所以同意价格单一化的高利率合约,其原因并不简单,因为大家都知道,高利率代表着高风险,但是为什么放款人员在考虑高收益时却忽视了高风险问题呢?研究表明,在合会一类的金融活动中,利率并不只代表实际的回报,也是一种信息传递信号。因为放款人员会综合分析借款人的信誉、能力和自身收益。在温州案例中,标息一直在上涨,虽然内部已经出现了支付困难,但是对外依然进行现金支付,借款人就能接收到并不完全真实的信息,只考虑收益,忽视了风险。贷款方在接受了借款方的信息后,又强化了风险忽视判断,接受了唯一价格的简单合约。
2、借款方的个体因素
借款方对于高利率的价格单一化合约一般只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接受,但是还有其他原因也会刺激借款方,一种情况是有限债务责任,虽然利率比较高,但是借款人还是愿意搏一搏;另一种情况就是不再继续借款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借款人深陷其中无法退出,只能继续高利借款。这样一来,无论标息上涨了多少,参会者都会继续借款,那么参会的少数人就能从中获取暴利。
3、合约结构背景的变化
除了参会者的个人原因以外,金融合约价格结构出现了多元向单一的转化还有社会背景的原因。农村的传统社会结构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变迁,人口的流动性更强了,传统的借贷方式建立基础被消弱,社会金融活动风险问题的发生变得更加难以防范了。在温州案例中,债务人离开矾山镇后债权人就无法追究责任了。这是因为离开合会以后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了社会关系,无法继续进行社会控制,追债的舆论监督更是无法施加压力。
我国的民间金融活动没有明文法律条约,民间集资无法明显区分为正常借贷或是金融诈骗,只能根据活动结果判断其性质。所以,金融活动一般处于不公开或是半公开的条件下,只能依靠社会约束,形式非常简单,价格因素基本上被忽视了。社会上一直出现一些高利领域,这样人们对于高利率高回报的可能性才更加相信。例如温州案例,当地居民在外出期间获得了丰厚的矿产利润。通常来说,社会上出现了比较吸引人的典型高利领域时,社会金融活动风险问题就更容易出现。
4、高利率与高风险
高利率意味着高风险,这里的原因比较简单。首先,高利率需要高投资和高收益,但是高收益在市场竞争中并不是肯定的;其次,高利率的单一化合约成本没有形成规模的控制方式,借贷双方不断扩张,导致集资超过了当今社会生产力的承受能力,进而引发高风险。自2007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的政府部门都加强了对于本国现今金融问题的研究探讨,进而研发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这次金融危机的经济危机的针对性解决措施,对现有的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专家学者们应该针对我国的经济体制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找出现有的社会金融风险问题,尽量避免金融危机。
三、结语
在经济时代下,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快,人们经济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手里也有了一定闲置资金,可以用来投资,这使得社会金融活动越来越多,容易管理者存在经营不善的问题,则会导致金融风险的增加。在对一些社会金融风险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如果利率出现持续增长的现象,则风险隐患也会大大增加,在投资的过程中,一定要具有谨慎的态度,还要针对问题找出应对的措施,这样才能避免金融危机的出现,才能使我国市场经济环境更加稳定,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谭雅玲.2014年新特色、新周期与新风险:无危机的风险冲击力[J].国际贸易.2014(03).
[2] 韩龙.当下国际社会金融规制与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0(01).
一 当前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实施情况
由于准则没有明确计提内容上的计算程序,对于很多具体情况的规定也不够清晰。即使大部分企业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对于企业来说,选择的空间仍然很大。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对当期损益、费用、资产、利润的影响非常之大,如果少计或者不计资产减值准备,就会导致当期费用减少,资产增加,进而导致当期利润虚增。当前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实施现状如下:
1、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自行确定
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这样确实能对某些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起到积极作用,也能够通过财务报告更加真实具体的反映出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但是对于另外一些资产不够强大的企业来说,会计准则只能被当做一种手段来调节企业的财务状况,如果增加了计提比例,紧接着的当期费用也会相应增加,利润就会相对减少,同时当期纳税也要相应减少。
2、短期投资减值和存货跌价准备
因为准则对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同意企业自由确立存货计提状况,可以进行单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也可以进行分类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还可以通过投资总体的方法进行计提跌价准备。不可否认,这样确实让企业选择的空间更加灵活多样,但是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企业钻准则的漏洞,跟准则的相关规定打“球”,最终达到多方获利的目的。
3、资产期末计价计量模式的标准不统一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期末计价计量模式的标准缺乏统一性,不仅包含公允价值、市价标准,而且囊括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可收回金额等其他标准,概念和内在的定义也太过统一,没有灵活性可言,这对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也产生了很大的制约作用。另外由于新会计准则计量属性的多元化特征,再加上不同的准则标准表述不同,就导致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量标准繁多,要想很好的掌控确实很难。
4、滥用资产减值政策
近几年来,很多企业通过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操控利润。很多上市公司因为经营情况逐步恶化,对公司的财政状况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了扭转企业的财政危机,释放企业的经营压力,这些上市公司便紧紧抓住会计政策变更这一大好时机,在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上进行巨额的计提,从而操纵巨额利润,为将来的财务状况进行盈余管理。
二 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问题的建议
1、对会计人员加强素质教育,使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得以提高
企业会计人员在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和确认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会计人员除了要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外,还要具备超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然最重要的是要确保能够提供最真实最可靠的会计资讯,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待本职工作,要始终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办事理念,求真务实,绝对做到让一切交易事项有据可依。如果不加强对会计人员素质教育的培养,最终会因会计人员个人判断能力和处事能力的不足,使得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背离了方便企业的初衷。因此,培养强化企业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不但具有熟练扎实的专业技能,而且拥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操守,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合理实施至关重要。
2、健全有关政策法规,合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评判标准
近年来,大部分企业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作为调节会计利润的一种手段,这在损坏企业诚信的同时使得社会大众对会计界的信誉产生怀疑。因此,健全有关政策法规,合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评价标准,对挽救企业和会计界的诚信度至关重要。政策法规一定要明确这些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作为手段操纵利润的违法主体,明确他们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同时,通过完善的法规提高法律的威慑性,要让企业的每一个投资项目做到遵循章法,有根有据。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会计人员的行为真正得以规范,遏制企业会计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造假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运营得到有效保障,最终达到使公众受益的目的。
3、强化披露会计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该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变动会计政策而影响当前年度财政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原因,这在《会计法》中是有明确的提出要求的。但是近年仍然有很多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并未详细披露为什么会多提或是少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以,完善金融资产减值相关规范,健全披露资产减值信息的相关制度,快速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完备市场价格机制等等,力争用市场价格评判机制代替企业价格评判机制,制约企业会计通过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严格责令在年报中对经营成果披露不足的企业对会计进行处理等等,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任务。
4、改善信息市场,创立公允价值计量
衍生金融工具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产品。其自从产生以来就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投资者保值、获利,同时也使投资者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加强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管理离不开会计信息系统的支持。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有效地进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披露,已成为会计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衍生金融工具
(一) 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与特性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从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货币、利率、股票等交易过程中,衍生发展出来的新金融产品,其主要形式有期货、期权和掉期等。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以下的特点:
1.价值受制于基础商品的价值变动
金融衍生产品既然“衍生”于基础商品,其价值自然受基础商品价值变动的影响。因为它的价格是基础商品价格变动的函数,故可以用来规避、转移风险。然而,也正因为如此,由于潜在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即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对价格变动更为敏感,波幅也比传统市场大,所以加大了风险系数。
2.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衍生产品的交易多采用保证金方式,参与者只须动用少量的资金(甚至不用资金调拨)即可进行数额巨大的交易,由于绝大多数交易没有以现货作为基础,所以极易产生信用风险,若某一交易方违约,可能会引发整个市场的履约风险。此外,保证金的杠杆作用把市场风险成倍地放大,从而微小的基础价格变动也会掀起轩然大波。
3.产品特性复杂
“火箭科学家”(开发衍生产品的金融工程师的别称)像玩魔方一样,把基础商品、利率、汇率、期限、合约规格等予以各种组合、分解、复合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日趋艰涩、精致。金融衍生产品灾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缺乏深层了解,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运作风险在所难免。
4.产品设计颇具灵活性
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可以根据客户所要求的时间、金额、杠杆比率、价格、风险级别等参数进行设计,让其达到充分保值避险等目的。但是,由此也造成这些金融衍生产品难以在市场上转让,流动性风险极大。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的法律及各国法律的协调赶不上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步伐,因此,某些合约及其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往往不明确,其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而要承受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 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
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主要有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两类。
1.宏观风险
(1)金融自由化。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的界限,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使资产的流动性增强,各种金融工具类别的区分越来越困难,用来测量和监管货币层次的传统手段逐渐失效。
(2)银行业务的表外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不仅可以绕过巴塞尔协议对银行最低资本的要求,不必增加资本即可提高银行的盈利性,并且不会影响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状况。出于盈利目的进行的投机交易越来越多,不但使整个市场的潜在风险增大了,而且使传统的财务报表变得不准确,许多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业务没有得到真实的反映,经营透明度下降。
(3)金融技术的现代化。一方面是现代化的金融技术理论层出不穷,使风险控制得到长足发展;另一方面是电脑设备及信息处理技术的升级换代,使这些金融理论在日常的交易中大显身手。但从整个市场来看,风险依然存在,随着交易量的剧增,偶发的支付和信用风险,随时都可能导致一场巨大的危机。
(4)金融市场的全球化。随着发达国家对国际资本流动限制的取消、各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投资者在全球范围内追逐高收益、高流动性,并由此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化。但是,与此同时,也增大了金融监管难度。
2.微观风险
(1)管理层的认识不足。金融衍生产品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实现复杂的风险管理和降低交易成本的目标,而这通常不为一般企业的高层领导所了解,他们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估计不足,难以准确地把握交易时的具体细节,不能对交易的具体事宜做出明确的规定。
(2)内部控制薄弱。内部控制不严密,对交易员缺乏有效的监督,是造成金融衍生产品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3)激励机制的过度使用。许多公司把交易员的业绩与薪水联系起来,有的还实行利润分成,这对调动交易员的积极性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激发了他们的冒险精神。
(4)越权交易。虽然有的决策者对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交易赚取巨额利润时,并不一定会检查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越权行为,违规盈利的交易员反而会受到表彰,以致风险意识逐渐淡薄,逐步加大交易金额,调高风险系数,使交易与原来决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初衷相背离。
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与会计确认和计量
会计报表的基本目标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确认的三个标准,即定义性,可计量性和可靠性,一直以来主要以表外业务形式存在。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
首先分析会计要素确认的定义性。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都强调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而衍生金融工具是衍生于金融资产、商品、指数的一种金融契约,一种承诺。在合约签订日,交易并未实际发生,也不能保证将来一定发生,即使发生,交易也是在未来日期结算。显然,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会计要素的传统定义,因而无法在财务报表上反映。
国际会计准则中与金融工具有关的准则有:IAS32和IAS3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原本想制定一项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但在IAS第 3 2号准则出台后,迫于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急于建立一套核心准则的压力,暂出台了IOSCO第39号准则作为lAS第32号准则的继续。IAS第32号准则对金融工具下的定义强调了金融资源及权益工具的转移,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也避开“过去的交易和事项”不谈。在IAS第32号准则中给出了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当且仅当企业成为合同缔约方时,企业都应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这使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都能在会计报表中以会计要素的合法身份得到确认。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98年6月颁布的 SFASI33中,将资产与负债定义为代表着一定的未来经济利益或损失,从而绕开了“过去交易和事项”的规定。该准则还认为,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只要这种变动能可靠计量,企业就应于期末确认其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以真实反映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
关于这一问题,本文的解决思路是“扩充现有会计要素定义的外延”,即增加要素定义的条件,使之能容纳衍生金融工具;将资产的条件扩充为“两个固定的基本特征+一个可选择的基本特征”的方式。就是将“由于过去交易或事项”这一基本特征扩充成平行的四个“相当的”可选择的基本特征,使经济业务在满足“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和“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两个基本特征下,再满足扩充后可以选择的四个基本特征中的任意一个即可确认,即:“资产是可能的未来利益,它是通过下列条件之一由特定主体取得或加以控制的:一是由于过去交易或事项(包括产权交易);二是由于签订了不可更改的合约,其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三是由于其市场价值(有公开标价或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评估)长期高于账面价值并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有基本上的改变,在已取得或控制的未来经济利益上的增值部分;四是由于环境和自然原因,在可靠计量并极可能实现的前提下,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值。”
即扩充现有会计要素定义的外延后,资产不仅包括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资产,还包括合约产生的资产。衍生金融工具因满足基本特征的第2条,从而能够确认衍生金融工具。
(二)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对资金运动的内在数量关系加以衡量、计算或确定,使之转化为定量化数据或会计信息的专门方法。主要是要保证可计量性和可靠性。
计量属性即计量基础。对于发生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计量,由于利率或汇率的频繁变动,其价值不断发生变化,可能与初始确认的价值差异很大。为了真实地反映和监督各种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未来现金流入量的变化,就势必要扬弃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原则。
FASB在所通过的115号准则中,突破了传统的计量原则,允许按公允价值计量在交易中和可供销售两类证券价值,即采用现行会计模式中很少使用的“公允价值”。然而, 衍生金融工具又并非所有的类别都可能按统一的确认标准加以确认,如果需要确认,也不可能完全按公允价值去计量。考虑到我国已加入WTO,使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分阶段地客观地反映企业所持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是值得借鉴的。
“公允价值”。按照FASB针对金融工具给出的定义:“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在双方自愿、非由于强迫性的清算销售而在当前交易中达成的该工具可予以交换的金额。如果一项金融工具具有可应用的公开标价,那么,金融工具应予以披露的公允价值就是此项工具在交换中的产品单位数乘以其市场价格。”(FASN0107)按照FASB的定义, 公允价值的具体代表还是市场价格、现行价值及现值。值得注意的是,计量属性的并用仍是一个方向。例如,初始计量可采用历史成本, 而后续计量则可采用公允价值。
在我国的会计实务操作中,采用“混合计量”,对衍生金融工具分为初始确认时的计量、终止确认时和再确认时的计量,并根据扩展后的计量原则,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计量并用。在初始确认时,以实际交付的金额计价,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计量方式,而在再确认和终止确认时的计量则体现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取得可以直接从市场上可观察到的价格或参考类似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来获取,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缺乏活跃性、不够健全,而且交易规模较小,在市价的公允性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加以估计确定。
具体的说,可以采取分类的方法。第一,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所占比例较大或对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银行和其它机构可以采取公允价值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第二,对于一般的银行和企业,我们应按所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在结合所持有的时间来选择计量属性。
三、总结
如果要对衍生金融工具予以确认,并列示于报表,首先要把握以下三个基本会计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需要我们在定义资产和负债时能摆脱时间、形式的束缚,把握其风险与报酬实质转移的标准。审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不确定情况下少列资产多列负债,该原则对风险极高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显得尤为重要。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对单个高风险的、涉及金额较大的衍生金融工具务必要进行单项确认与列示,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相关情况。
80年代以来,我国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由计划经济模式逐渐转换到“投资拉动型”市场经济发展模式,进入了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时期,GDP由1985年的4545.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83956.1亿元,增长了40多倍。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业自身也取得了飞跃式的发展,金融资产总量由1980年的4427.4亿元上升到2005年的559173.3,增加了120多倍。与此同时,我国农业则由长期以来的“短缺经济”转向“过剩”――第一产业GDP在全国GDP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农民收入减少、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二元”经济结构的弊端日益显著。于是,政府将“三农问题”提上日程,并逐步推行改革――“工业化”、“城镇化”等。而一切的关键,便是理清几者之间的关系,做到发展的协调性与速度的统一。
二、问题分析
1.变量与数据分析
本文旨在研究金融深化、农业发展、农村产业化、农村城镇化之间的关系。农业发展可以理解为总产出的增长、生产效率的提高。我们选择第一产业实际产值与第一产业从员人数的比例来代表农业发展水平(NF);我们选择农村非农业从业人员与农总体业从业人员的比例来代表农业产业化水平(CY)。根据各国城市化进程的统计数据,城市化大致是非城市人口逐渐减少,城市人口逐渐增加的过程,总体呈现“s”型。农村的城镇化水平在一定层度上反映为非农人口在农村总人口中所占比例(CZ)。而对于金融发展水平的度量,各种理论研究存在分歧,大致分为两类:其一,主张避免重复计算,选择经济货币化程度指标(马歇尔K值)。现在广多采用M2与GDP的比率来定义经济货币化程度。麦金龙早期的研究显示金融发展首先表现为经济货币化程度提高。其二,主张完全反映整个社会金融发展规模,采用金融资产总量与社会实体财富的比率,即金融深化指标(FIR)。分析所采用的样本数据取自于1980-2005年的年度数据,来源于有关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金融年鉴》等。
如图1,1985-2005年间,中国经济、金融高速发展,而农业总产出却增长不大,所占GDP比重不断减小。其中,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所提高,农村第一产业比重下降,二、三产业比重上升。同时,农村城镇化的人口指标维持在一定波动。
2.单位根检验
首先,为了消除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我们对平减过的各变量取自然对数,记为:LOGCY、LOGCZ、LOGNF与LOGFIR。利用Eviews软件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ADF检验,通过检验我们发现LOGCY为平稳变量,而LOGCZ、LOGNF与LOGFIR为非平稳变量。将LOGCZ、LOGNF与LOGFIR进行一阶差分处理,分别记为DLOGCZ、DLOGNF与DLOGFIR。再次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在5%显著水平下均为平稳,故三者均为I(1)过程。经过处理,各变量序列在5%显著水平下均为平稳。(具体如表1显示。)
*检验类型中的C、T、0分别表示:包含常数项、包含线性趋势项与常数项、二者均不包含
3.格朗杰因果检验
首先,对LOGCY与DLOGCZ进行格朗杰因果检验,分析农村产业化与农村城镇化变动的关系。由表2可知,在滞后1期时,农村产业化与农村城镇化变动互为因果。在滞后2、3期时,在90%概率下农村产业化单向引起农村城镇化变动。因此,根据格朗杰因果检验的结果,我们可以认为在1985-2005年期间,我国农村城镇化变动短期内是农村产业化得原因,而农村产业化对农村城镇化变动具有当期和长期影响。
其次,对LOGCY与DLOGNF进行格朗杰因果检验,分析农村产业化与农业发展水平的关系。由表3可知,在滞后1-3期时,农业发展水平的变化没有引起农村产业化变化的概率值均在较大水平,即我国农业发展独立于农村产业化进程。二者之间概率值不稳定,说明了我国农村改革过程中,农村产业化进程并不平稳。虽然在滞后1期时,LOGCY的变化没有引起DLOGNF变化的概率值为0.6871。但滞后2-3期时,因果检验结果比较显著,说明农村产业化对农业发展具有中、长期影响。同时,二者之间概率值不收敛,说明了农村产业化对农业发展的影响作用不断扩大。因此,根据格朗杰因果检验的结果,我们可以认为在1985-2005年期间,我国农村产业化对农业发展在中、长期具有单向因果关系,产业化进程并不平稳。
其三,对DLOGCZ与DLOGNF进行格朗杰因果检验,分析农村城镇化与农业发展水平的关系。由表4可知,在滞后1-3期时,农村城镇化没有引起农业发展水平变化的概率值均在较大水平,即我国农村城镇化并未对农业发展产生明显影响。而在滞后1-3期时,农业发展没有对农村城镇化产生明显影响。滞后3期时,在95%概率值水平下,DLOGNF引起DLOGCZ变动,说明农业发展对农村城镇化具有长期作用。因此,根据格朗杰因果检验的结果,我们可以认为在1985-2005年期间,我国农业发展对农村城镇化具有长期作用。
其四,对DLOGFIR与LOGCY进行格朗杰因果检验,分析农村产业化与金融深化的关系。由表5可知,在滞后1-3期时,金融深化水平的变化不能解释农村产业化变化。在滞后1期时,LOGCY的变化没有引起DLOGFIR变化的概率值为0.4783。但滞后2-3期时,因果检验结果比较显著,说明农村产业化对金融深化具有中、长期影响,因此,根据格朗杰因果检验的结果,我们可以认为在1985-2005年期间,我国农村产业化对金融深化在中、长期具有单向因果关系。
其五,对DLOGFIR与DLOGCZ进行格朗杰因果检验,分析农村城镇化与金融深化的具体关系。由表6可知,在滞后1期时,金融深化与农村城镇化之间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在滞后2、3期时,在90%概率下农村城镇化都是金融深化的原因。同时,滞后3期时,DLOGFIR与DLOGCZ的因果检验结果比较显著,说明金融深化对农村城镇化具有中、长期影响。因此,根据格朗杰因果检验的结果,我们可以认为在1985-2005年期间,我国农村城镇化变动在中、长期是金融深化的原因,而金融深化化对农村城镇化具有长期影响。
最后,对DLOGNF与DLOGFIR进行格朗杰因果检验,分析金融深化与农业发展的关系。由表7可知,在滞后1期时,金融深化与农业发展的之间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在滞后2-3期时,农业发展水平变化引起金融深化的概率值均在较大水平,即我国农业发展对金融深化产生长期影响。而在滞后1、2期时,金融深化水平变动不能很好解释农业发展水平变动。滞后3期时,在90%概率值水平下,金融深化引起农业发展。因此,根据格朗杰因果检验的结果,我们可以认为在1985-2005年期间,我国农业发展对金融深化具有中、长期作用。在长期条件下,金融深化与农业发展互为原因。
3.VAR模型分析
经过单位根检验与数据修正后,格朗杰因果检验可以确定:在
中、长期条件下(金融深化、农业发展、农村产业化、农村城镇化)这四者之间具有相关性,因此我们可以对农业产业化水平、金融深化比率、农村城镇化与农业发展水平进行VAR分析。检验结果表明,在滞后2阶的情况下,VAR模型不存在异方差和自相关性,残差服从正态分布。所以VAR(2)模型为最优模型。
由于,VAR模型是一种非理论模型,它无需对变量作出任何先验性约束,因此在分析VAR模型时,往往不分析一个变量的变化对另一个变量的影响,而是分析模型受到冲击时对系统的动态影响。首先,分析金融深化对农村城镇化与农业发展的冲击。金融深化对二者总体呈正向冲击,即随着农村金融产业的发展,农业会不断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目前,我国农村发展资金主要由镇府提供,而政府投资的增加造成FIR在农村的扭曲。而宏观经济与金融的矛盾,政府政策的不连续性就造成了冲击的波动性。
其次,分析农业产业化对金融深化、农村城镇化与农业发展的冲击。农业产业化对农村城镇化、农业发展带有正向的冲击,即农业产业化推动农业发展与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对金融深化前期的负面影响可以理解为,在政府投资主导的模式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对于金融的“内生需求”――政府投资比重下降与市场融资比重上升,资本利用效率与流动性加强,带来总体平均利润水平上升。而这些与现阶段宏观金融发展所强调政府信用(主要是投资)的现状相矛盾。
其三,分析农村城镇化对农业产业化、金融深化的冲击。农村城镇化对农业产业化带有正向的冲击,农村城镇化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农村城镇化是农村基础设施改善过程,而诸如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等条件的缺失,长期制约我国农村的工业化与服务业化。农村城镇化对金融深化总体带有的负面影响。这集中体现在政府主导投资与金融深化“内生需求”之间的矛盾。
最后,分析农业发展对金融深化、农村城镇化与的冲击。农业发展对农村城镇化总体带有负面的冲击――前期农业发展促使农村城镇化,后期农业的发展又制约农村城镇化进程。农业发展对金融深化前期呈现负面影响,后期带有正面影响,总体程负面影响(滞后5期内)。前期体现了产业转型的经济“阻滞”,但这种转型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逐步吸引私人资本与正常信贷,从而推动金融业在农村的发展。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7-0005-05
本文在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立法思想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就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应具备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加快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基本思路和制度框架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逻辑起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基本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已经被广泛使用,一般用来泛指那些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群体,但是它还没有被法律所吸纳,不具备法定的内涵。
考察国外的相关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以日本为代表,对金融消费者有明确的法律定义。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本法保护的对象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一般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资讯弱势一方当事人。因此该法适用之对象,不仅限于自然人的消费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均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不仅如此,日本的立法还对“金融商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将“证券”扩展为“金融商品”,体现了金融统合立法的理念。第二。以美国为代表。没有金融消费者的明确定义,采取“大证券法”的概念,不分消费和投资,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等对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进行保护。但是金融危机后,这种制度暴露了严重的不足,引发了相关重要改革,改革后明确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但没有明确将高风险的投资产品,特别是那些需要市场准入门槛的产品,如累计期权产品等金融衍生品,纳入金融消费的行列。如危机后美国政府颁布的“金融白皮书”中指出。“我们提议:建立一个主要的联邦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以保护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并对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进行监管。”第三,判例法国家或地区没有明确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涉及到银行和客户之间有关金融产品的交易时,主要通过“注意义务”以及合同法律制度等对客户进行保护。因为判例法有很大的弹性,往往需要通过个案的审判进行不同的法律适用和保护,情况复杂。我国缺乏对金融产品本身范围进行清晰界定的法律。《证券法》等基础性立法,主要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对证券交易和证券发行进行规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概念也很难套用到金融消费领域。因此,学者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进行了相对广泛的探讨。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争议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第二,高风险的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是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本文将为了满足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包括投资高风险产品的所有主体,个人和法人全部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原因如下:
第一,对投资者以消费者身份进行保护在国外已经有先例。“在国外,金融业者向投资者推销金融商品时,在用语上经常将投资者以消费者看待,试图以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规范金融业者对投资者的告知义务。”如:《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将投资者保护扩展至对消费者的保护,并继而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因此,仅以购买金融产品具有营利性而否定其消费性,进而否定对投资者实施消费者保护不尽合理。即使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是为了盈利,但是。其购买所用财产属于个人或家庭财产,而且其盈利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家庭的生活消费,功能与储蓄基本相当,这与脱离消费的专业金融投资存在不同。第二,将个人和法人,以及对高风险产品投资的主体都纳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贯穿了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经济法理念。我国学者对将高风险投资主体列入金融消费者范围持否定态度的理由主要是:他们与对手方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高风险、高收益,风险自负,而不应倾斜保护。实际上,这一论点并不能完全成立。高风险投资产品种类繁多,专业的投资主体,如投资银行、银行下设的专业投资机构等进行此类投资可以认为是与交易对手处于平等地位,但是其他的主体,包括个人或者法人,不一定具备专业知识。因此,将个人和法人都列入金融消费者概念中,但限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由法院或专门的裁决机构进行认定,完全可以将专业的投资主体排除在外,而使真正的弱势主体得到有效保护。
二、保护客体:金融消费者应该具有的基本权利
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由消费者在金融消费领域所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基本特征,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充分、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金融消费者权利具体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金融机构应当使其营业场所始终符合有关的安全、消防要求,同时。对于其中容易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的设施予以明确的警示,例如在比较光滑的营业大厅里明确告示“小心地滑”等。就后者而言,具体多指金融资产安全权,金融经营者有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安全;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划扣外,还应为他们保守秘密。这项权利是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主体享有的首要和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实践中金融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受到侵犯的情形比较少见,而财产安全权则常常受到侵犯,如经营者少计利息、保险赔偿金或于结算过程中造成消费者资金损失等是常见的侵权例子。由此,金融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下文论及的索赔权。
2、金融消费真情知悉权。在消费中,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产品或所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例如了解存、贷款利率,手续费,保险费等。金融经营者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关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享有真情知悉权,是金融消费者在消费中作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金融消费者应对其消费行为享有基于服务者提供信息而决策的权利,即金融消费者及时获取与消费有关的真
实、准确、全面信息的权利,本文称之为金融消费者真情知悉权。
3、金融消费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爱好与判断自主选择金融经营者作为交易对象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有权自主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新的证券营业部并与之形成委托关系;有些证券营业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限制投资者进行自主决策,造成侵权。
4、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也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消费者的这一权利在实践中往往也经常受到侵犯。如金融经营者多利用事先印制好的格式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金融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大多数时候无法判断其中是否含有不公平或欺诈条款,从而被侵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格式合同中的这类条款是无效的。
5、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这一权利又可称为求偿权或索赔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是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应有之义和自然合理延伸,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算真正的得到了保护。
6、金融消费者结社权。金融消费者的结社权是宪法规定的结社权在金融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利。在金融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他们依法成立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团体有利于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通,并对消费者进行指导。
7、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这项权利可以分为两类:金融消费知识的教育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教育权。前者如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等有关知识的教育,后者如有权接受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知识的教育。
8、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9、金融消费者监督权。这项权利同样也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消费者享有对金融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监督和批评的权利;其二,消费者对有关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批评。
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便具备后者所具有的一般性特征。综观上述各项权利:首先,它们均以消费者特定的身份为基础。消费者权利具有鲜明的人身特点,是与消费者的人身紧密联系的;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活动,是享有消费者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一点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也不例外。其次,它们均具有法定性。消费者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剥夺和侵犯。金融消费者权利作为消费者权利的一种,同样也具有法定性。最后,它们均是特别赋予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消费者始终处于弱者地位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予以特别的保护。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基于前文所述的原因相对于金融经营者而言同样也处于弱者地位,其权利理应受到专门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银行在经营和服务中的某些行为给金融消费者权利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境内部分外资银行按照其本国的经营方式和服务理念对消费者的小额外币存款不仅不支付利息,反而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毫无疑问,这一行为显然直接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存款有息的规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从另一方面看,经营者无非是将其传统以来的经营行为在我国境内加以延伸,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行为甚至是一种银行经营的国际惯例。在此,经营者的经营方式和理念与我国的法律发生了冲突。在人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逐渐被取消的前提下,冲突中究竟是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还是我国的立法滞后还有一定的争论空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相关法律没有被修改之前,中资银行显然是不能盲目跟从外资银行的上述作法,否则便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三、保护路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与体制重构
(一)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途径的现状
1、相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制不健全。一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适用性并不强。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法规来讲,《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法律。尽管同样是消费,但金融消费由于消费对象的本质差别而有显著不同,所以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适用性并不强。二是对监督管理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职责规范不够明确。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将“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写入监管目标,并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系统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为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也没有一个条文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三是《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规范有局限性。如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一条仅指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并且同商业银行的利益保护并列一起,没有强调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特殊性。对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进行调整,争议如何处理,由哪个机构来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何,怎样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体问题,《商业银行法》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2、行业自律机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够。我国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虽已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机制、监管等方面的原因,行业协会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行业协会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作为也非常有限。行业协会目前还没有从同业合作与协调的层面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也没有相关的书面安排来促进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纠纷的减少和解决。
3、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路径(适当的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问题,目前还没有从自律或者强制性法律机制角度进行规范。现有的监管法制和行业自律体制都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问题给予关注,这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往往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或者一般性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机制,这种做法大大激化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对抗,也很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二)对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途径体制重构的建议。
1、加快专门立法。
在我国金融法中引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为我国加大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金融消费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交易主体实力和地位不对等的现象。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成为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然而,这无
法依靠市场机制自身和消费者自己的努力去改善,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对消费者提供倾斜保护。我国银监会在“三会”中第一个提出“消费者”的概念,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但仍需进一步努力,将“消费者”的概念引人到我国的金融法律之中。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来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采取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以专门规定,二是在中央层次上予以专门立法,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和英国的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并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实际上。美国和英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集中立法名称多为《金融服务法》,具体领域内也有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目标的立法,比如美国《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金融监管机构之外设立独立的机构,也可以吸收英国的做法设立对金融服务局负责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投诉,作为替代性争议处理制度。同时,还必须看到,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就是防范消费者金融风险的发生。这比简单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更加复杂。这不但需要识别金融产品设计、销售等环节金融风险的专门知识,而且还要分析整个经济周期对金融风险演变的影响。因此,设立机构时必须从人员组成、经费、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等多方面保证其独立性,防止其他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保证该机构真正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以专业的知识为他们解决纠纷,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指导和教育的权力。
2、加强金融监管。
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金融监管的第一目标以及我国金融改革和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之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消费者意识的增强以及国外“消费者增权理论”的影响,金融消费者问题会越来越突出,消费者维权意识会越来越强烈,不断增多的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纠纷、投资人与发行人之间的纠纷,客观上要求我们在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中更加重视消费者的权利。而只有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才能最终提升金融效率,维护好金融安全,提高我国的金融竞争力。从金融监管的角度,信息披露作为金融服务者的基本的也是重要的义务,一直是各国重点监管的内容。机构性监管模式下,各金融服务者自行披露相关信息,各监管部门针对本部门信息披露要求进行监管,不可避免地形成信息壁垒。尤其在混业经营的实践中,各金融服务者交叉经营金融产品,本应在同类产品同等义务的规制下负有同等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机构性监管模式下各金融机构各自出台信息披露规则,使得同一类金融商品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无法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益。功能性监管模式下,要求各类金融服务者定期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对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为消费者提供风险信息提示;另一方面,在各种金融商品纷繁复杂的表象之下抽象出其共性的部分,对各种金融服务的共同之处作出统一的规范要求,亦可避免出现法律与规则之间的冲突、隔离与重复,真正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这一立法宗旨。当然,各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时要做到及时的信息沟通与协调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与重复。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规范确认的,依然为机构性监管模式,虽然2006年《证券法》为混业经营预留了制度接口,但要从立法层面上完全转变为功能性监管显非短时间内能够完成。加之中国金融市场独有的特性,直接引入国外的制度实难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纵观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演变,可以看到,即使是选择机构性监管的国家,在监管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功能性监管的内容,原因就在于金融市场是不受法律影响而变化的市场。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实际情况,考虑国情与金融消费者需求,在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思想之下,逐步在现有机制之下引入功能性监管的内容,以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为目的设计监管制度。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问题;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
一、引言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用这句话来描述世界乃至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进程具有一定的准确性。我国从大一统的中央银行综合管理体制到后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逐渐分出,再到为适应入世后更加激烈的国际金融业竞争环境与接受国外实力雄厚的金融全能巨头的强有力挑战,我国金融业经营制度必然要向更有利于提升我国金融企业综合实力的混业经营转变。这一切都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
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现状,主要表现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严格说来,是一种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格局。
1.银证合作
银证合作,是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一定程度上的融合,是银行业与证券业通过一定方式进行的业务合作。一方面,中国的商业银行无论从体制、运行机制还是业务模式、金融工具上看仍然是比较传统的,创新能力明显不足,无法满足居民金融服务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因此中国金融业迫切需要推进银证合作;另一方面,随着券商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及股权质押式回购等资本中介业务的不断推进,券商对融资的诉求也如饥似渴,银证合作为证券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
现阶段,我国银证合作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两大类:
一是外部一般性业务合作,这是最基本的合作方式。建立适当的资金管道,在建立风险防火墙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业务,实现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
二是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双方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进行业务的分拆、组合和相互,通过发展新业务或将现有业务进行交叉形成新的分工合作关系。
2013年7月19日,央行宣布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利率市场化改革再迈一步。对于最大的金融机构群体——商业银行而言,国债期货将是利率市场化浪潮中其进一步管理和化解利率风险的利器。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最大参与者,商业银行对国债期货跃跃欲试,但参与路径还待明确。
2.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是指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同一客户群提供银行与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一种安排,是金融一体化下混业经营的产物,是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通过一体化的形式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销售渠道的共享实现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战略。银保合作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说是双赢之举。从银行来讲,既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提高了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还可以使其收入来源多元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利用银行已经建立起来的销售网络降低营销成本,提高销售效率,还可以利用银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关系扩大客户群。
近几年,银保合作模式正在升级,从渠道到股权合作,两者均在综合经营的进程中获益。2013年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一次内部培训会议上对于保险销售渠道的建设提出了一些新的设想,其中之一便是协调银行,在银行内部成立专业银保销售机构。目前,这一构想正在进一步的酝酿成型当中。
3.证保合作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来看,保险资金无一例外地都是推动其股市长期走牛的生力军。1999年10月26日,保险公司被允许开办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进入股市,而券商在经纪业务利润大幅缩水的情况下与保险机构形成合作关系,也是提升自身竞争实力的有效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业与保险业的业务合作主要有以下方式:一,保险基金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二,社会保障基金参与证券市场;三,券商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此外,证保合作的方式还包括:券商与保险公司共享客户资源,互相提供投资理财和顾问服务等。
4.金融控股集团
金融控股集团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在金融控股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具有金融机构身份同时控制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的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第二类,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转变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第三类,产业资本通过控股投行、证券公司等多类金融机构形成的企业集团,如招商局集团、东方集团;第四类,通过对控股的地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进行重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威海商业银行。
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是中国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当今分业体制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诸业合作,混业经营的最高形式。
5.互联网金融
中国互联网金融既拥有全球最巨大的市场,又面对最严峻的挑战。作为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网络金融的出现将对中国现行的金融组织体系形成强烈的冲击,不同金融机构的差别分工将日趋淡化,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必然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系也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最近几年,以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为首的网上银行金融创新取得了非常大的发展。在网上银行平台上,业务全能化,产品开发能力加强,服务品类越来越丰富。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银行”也悄然兴起,客户群日益壮大。另外,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本由银行垄断的支付市场增添近200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其基本依托网上操作平台。
在金融各业相互融合的大环境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成为金融企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一站式”服务的有力工具,“金融百货超市”为客户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三、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存在的一些问题
1.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缺乏坚实制度基础
我国金融业自身的体制改革较为滞后,一些金融企业内仍存在着产权不明晰、控制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法人治理不完善、真正的产权代表不明确等诸多问题,相关制度基础不牢。另外,银行业的传导机制不够完善,我国银行业目前的传导机制无法对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变动及时作出反应。
2.金融服务水平较低,金融创新不足
目前我国金融业服务水平较低,金融创新能力不足。外资银行的进入使我国银行已有的业务面临挑战,而新的业务又没有得到很好的开拓。业务需求既影响商业银行的专业服务水准,也影响其自身的竞争能力。面对竞争,我国商业银行需要提供多方面、多功能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全功能的资产管理服务、理财服务。
3.金融监管存在漏洞
金融业混业经营会导致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增加,业务的增加导致从业人员和机构增加,从而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而在目前我国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互相配合,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风险监管的意识淡薄,监管的漏洞较多。
四、政策建议
1.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打好制度基础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着眼点是,加快构建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具体内容包括: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继续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深化保险业改革等。
2.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要有序发展和创新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着力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使其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强化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等。
3.完善金融监管
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必须涉及到金融监管模式。尽管金融监管模式多种多样,但从监管对象来看,可归结为业务监管和机构监管两类。对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说,要逐步地推进金融分产业经营向金融混业经营转变,就必须变机构监管为业务监管。而要实现真正的业务监管模式以全面推进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则需要着实做好三项工作: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调整金融监管中心;调整金融监管的目标。
五、结束语
我国实现金融业完全混业经营只是时间问题,这是我国金融变革的必然结果。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既要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又要考虑我国国情;既要积极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又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和人民的资金安全。只有在金融改革过程中结合实际,在稳步渐进的开放节奏中和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我国金融混业改革才能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肖冠凡,廖宇航,李健.浅谈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J].当代经济,2008.
[2]李晓峰.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再造[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0.
[3]张清磊,贾英.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分析[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9.
一、金融支持“走出去”面临的形势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002―2011年,我国年度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由27亿美元增至747亿美元,年均增长27%。2012年1―7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全球117个国家和地区的2407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422.2亿美元,同比增长52.8%。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组织估计,按照以往新兴经济体崛起的发展态势来看,到2020年,我国向海外输出的直接投资总规模有望达到1―2万亿美元。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企业“走出去”对境外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将更加迫切。
(二)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为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走出去”提供了空间
金融危机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在全球经济复苏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发展中国家纷纷“向东看”借鉴经济增长经验,这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借势进入这些国家扩大投资。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企业和产业在受到这次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后,也急需外来投资为其注入活力,这就为我国企业进行绿地投资或开展并购带来机会。与此同时,发达国家金融业目前仍处在修复过程中,欧洲银行大规模“去杠杆化”进程仍在继续,据IMF预计未来两年欧洲银行去杠杆化规模将高达2.6万亿美元,为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开拓国际业务让渡了空间。
(三)人民币国际化为产业和金融“走出去”创造了重大机遇
国际经验表明,本币国际化有利于促进对外投资。人民币国际化的稳步推进,不仅会促进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国际化经营带来重大机遇。一是人民币跨境使用必然要求境内金融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延伸其服务范围,扩大其海外业务;二是预计人民币将首先在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率先得到广泛使用,商业银行作为跨境人民币业务最重要的推动者和参与者,可以在此过程中完善海外布局;三是国外企业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不断扩大。据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2012年10月份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大型跨国公司中有17%计划在未来1年中通过人民币计价债券、贷款和首次公开募股等途径进行融资,25%计划在未来5年进行人民币计价融资。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在提供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从而为其海外分支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带来机遇,并有望在人民币结算、清算、金融市场和海外融资领域确立领先地位。
二、金融支持“走出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为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国家通过放松外汇管制、成立专项基金、提供贷款贴息等措施给予企业金融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也积极开发金融产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然而,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融资难”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金融支持力度不够已对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走出去”形成了较大的制约。主要问题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尚不能适应“走出去”战略的新形势
国际金融危机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许多新机遇,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兼并收购业务应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化水平的现实选择。然而至今,国家外汇管理仍未改变“宽进严出”的政策导向,对“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支持很不均衡。金融危机以来,为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外管局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和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但这些政策调整远不能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便利的需求。目前,为境外企业在境外融资提供担保的审批门槛仍比较高,对外担保金额与企业外汇收入及部分财务指标挂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外汇审批时间相对较长,不仅制约了我国企业境外融资活动,甚至会贻误企业海外发展的良机。
(二)国内资本市场不成熟制约企业跨国经营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都还欠缺,大量有活力的民营企业被拒之门外,一些能够获得优先融资权利的企业也只能主要依赖股票市场,而债券市场、场外市场、衍生工具市场等的发展明显滞后,不仅导致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和不畅,而且也使企业缺乏风险对冲工具。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来说,由于国内“充血”不足,加上风险管理工具缺乏,企业境外发展显得后继乏力,境外经营风险明显加大。
(三)银行跨境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企业“走出去”需求
首先,政策性银行服务不足。我国“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务集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而进出口银行目前提供的海外投资融资规模仍然较小,在其业务总量中占比较低,且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企业和大项目上,大多数民营企业事实上很难享受到这一政策性金融支持。其次,商业银行全球授信体系尚不完善,难以向客户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全球金融服务。一方面,商业银行海外贷款受到额度限制与审批限制,全球授信能力有限,作为“走出去”主体的民营企业大多与此无缘。另一方面,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并且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地区分布契合度不高。特别是,真正能够开展业务、获得盈利的分行、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比例较小,很难承担起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重任。第三,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能力较弱。受此影响,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比较单一,不能够满足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和境外发展对各类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的需求。
(四)保险业对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提供对外投资保险的唯一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和非商业化经营,其业务范围狭窄、业务规模较小,与我国企业快速增长的对外投资规模相比,存在着很大的缺口;而且,其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面较低,加之保费费率过高,从而削弱了保险业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支持力度。
三、相关建议
综上可见,今后一个时期,为适应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我国应当抓住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格局调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战略性收缩、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等重大机遇,加快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积极培育形成境外银企合作新格局,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同时着力培育和提升我国金融国际竞争新优势。因此,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跟进,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应是国家金融支持“走出去”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为此,一方面,加大国内金融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度放宽企业跨国经营的外汇管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企业用汇的便利性。积极发展外汇市场,增加外汇市场产品,便于“走出去”企业规避汇率、利率等风险。鼓励境内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租赁、信托、基金、期货、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多元化、全方位、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建立对外产业投资基金(比照“中非发展基金”),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或特定投资方式如并购进行专业化投资。发展商业性出口保险业务,成立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行政策性和商业性互补的双轨制,降低保险成本,扩大保险覆盖面和规模,增强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境外投资和经营的支持力度。
关键词:积极财政政策 金融危机
一、实现积极财政政策的现实依据
(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并有可能演变为经济危机。我国宏观经济在由“过热”向稳定运行“软着陆”过程中,加入了突如其来的外部冲击,一些加工企业特别是一些出口导向型企业遇到了明显的困难,中国以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路子越走越窄,提振内需迫切而关键。而无论是促进短期经济增长,还是兼顾中长期经济稳定增长,关键都在于财政预算投资向公共民生领域倾斜,以及适度推进税制改革,来撬动长期以来启而不动的消费内需增长。
(二)改善企业与公众预期
据相关分析,我国目前并非流动性不足,只是在内外部经济都不确定的环境下,人们对消费和投资缺乏信心。实施财政刺激政策能向外界表明政府保持经济增长的强烈愿望和决心,有助于提升公众的信心。并且政府支出的增加有助于推动民间投资,提高民间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改善民间投资的外部环境,进而调节经济周期的波动。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取向工具的选择
(一)减税
税收既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又是政府实施财政政策的强有力手段之一。一方面,通过对企业减税,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激发企业投资的热情,对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巨大的刺激作用;另一方面,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能够促进个人消费,有效解决内需不足的问题。
(二)增发国债
实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将给财政收入和支出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需要通过国债这种方式来弥补财政收入。通过增发国债,尤其是长期国债,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刺激投资需求,进而带动社会需求的同时,也能起到调整供给结构的作用。
(三)增加公共性支出
根据凯恩斯学派的“需求管理”政策,政府支出对整个社会的总支出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政府通过改变支出规模和方向,可以改变社会总需求,调整产业结构、资源结构、技术结构、劳动力结构以及国民经济部门间的比例关系。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看,增加财政支出应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相结合,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更多的财政资源投向教育、医疗和社保等关系民生的领域。 三、积极财政政策实施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系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仍未摆脱拼资源、拼环境、拼资金的粗放型增长的路径依赖,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日渐突出。因此,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过程中,不应为了保增长而允许高能耗、高污染、落后产能的项目上马。如,增加节能减排投入力度,支持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推进燃油收费制度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促进节能环保和资源合理利用;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发展可再生能源;健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等,从而有效防止短期有益而长期有害的情况出现,使各项财政政策的实施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保持一致。
(二)经济增长与推进经济结构优化的关系
近年来,我国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大力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但进展并不尽如人意,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十分严重。从需求结构看,消费需求不足、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格局仍未改变;从产业结构看,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第二产业比重较高,但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比重却很低,由于缺乏核心技术,在国际分工中绝大多数产业长期处于中低端;从地区结构看,结构趋同问题突出,东中西部差距仍在扩大;从投资结构看,重基建、轻技改的问题没有明显改观;从城乡结构看,发展差距仍在拉大。
当前,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外部市场收缩,国内经济环境发生变化,这些都会成为结构调整的动力。为此,在扩大内需方面,既要刺激投资,更要注重扩大消费需求,通过投资和消费的合力来刺激经济增长。而扩大消费需求的着力点应放在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进而提高居民支付能
和完善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居民支出预期;在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对企业技术改造和研发投资给予贴息、奖励等。鼓励和刺激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大农业投入力度,进一步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惟有将经济结构优化寓于积极财政政策实施中,才能实现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理论
一、金融创新的涵义与相关理论
金融创新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比特提出的,当时指新产品的出现、引进新技术或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的市场、控制原材料新供应来源、实行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等。其后的诸多金融创新理论都是根据这一思路提出的。
(一)金融创新的涵义
有关金融创新的涵义,大多是根据美籍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1950)在1912年发表的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中的观点衍生而来,国内外并无标准的统一答案,他对创新所下的定义为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也就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实行新的结合,包括以下五种情形:①一种新产品的出现;②引进一种新的生产方法或技术;③开辟一个新的市场;④控制新的原料供应来源;⑤实行新的管理方式或组织形式。
(二)金融创新理论
金融创新理论从首次提出到真正发展起来,期间经历了约束诱导理论、货币促成理论、规避管制理论、制度创新理论、技术推进理论等理论。
1.“约束诱导”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尔柏。1983年5月,他发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文,文中讲述了金融创新的动因,他认为金融创新是金融实体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进而消除或减轻外部对它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这种金融压制主要来自两个层面,其一是外部约束,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的管制;其二是内部控制,即金融机构自身所追求的利润目标、增长率、资产比率等。
2.“货币促成”理论。这种理论认为,金融创新的出现,主要是由货币方面因素的变化引发的。70年代通货膨胀时的汇率、利率波动变化反复无常,可以说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成因,金融创新是为了抵制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而出现的。如那一时期出现的浮动利息债券、外汇期货等,都是金融创新的产物。
3.“规避管制”理论。该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凯恩于1984年提出来的。所谓规避管制就是指回避各种金融管制的行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便会通过创新来逃避监管部门的管制,当创新后的金融制度再次稳定时,政府又会加强管制,这种管制又会带来新一轮的创新。因此,管制和规避引起的创新总是不断变化,形成了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
4.“制度创新”理论。秉持这一观点的经济学家主要是制度学派的一些学者,如诺斯戴维斯。这一理论认为,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改革,金融体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变动都可以视为金融创新。
5.“技术推进”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新技术革命的出现,特别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设备成果在金融业的应用,是促成金融创新的主要原因。其理由是,高科技为金融创新提供了物质和技术上的保证。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金融创新活动。2006年12月11日由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创新指引》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到目前为止我国金融业已有长足发展,越来越能适应国际金融环境。在国家经济政策的支持下,金融消费信贷业务已经渗透到越来越多的领域,如购车、购房、教育等。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上银行和电子银行业务也得到较快发展。有的商业银行甚至在自身的管理上也进行相应的创新。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历程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主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977~1980年,金融创新起步阶段,恢复中国农业银行,随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也相继成立,主要任务便是金融机构的重建。
1981~1984年,金融创新发展阶段,主要任务便是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应用新的信息技术。
1985~1990年,金融创新稳定发展阶段,主要任务便是金融市场的创新。
1992年至今,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2006年颁布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主要任务就是全面进行金融创新。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若干层面
具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原来传统的贷款业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进而促进商业银行拓宽了消费信贷范围,推出更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贷款产品,如助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多种贷款种类。另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资创业,商业银行有把贷款的领域由原来的个人贷款拓宽到投资创业贷款领域,同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中间业务向来是商业银行的必要收益来源,所以商业银行同样在中间业务上推出很多金融创新产品,如结算和业务上的金融创新。
2.金融服务手段创新方面。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各商业银行依托相应技术上的支持,推出网上银行和电子银行业务,此项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如招商银行在1999年首先在全国启动“一卡通”网上银行业务,随后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以满足更多客户的需求。
3.金融管理体制创新方面。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但是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看到了混业经营逐渐成为国外主流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纷纷积极探索各部门的专业化经营,如推出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专业性强的部门。还有的商业银行通过控股的方式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交易公司合作,进而实现诸多金融机构间的资本流动。
4.金融市场创新方面。改革开放30年来,以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为主体的货币市场已经形成。以中长期银行信贷市场、证券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为主体的资本市场也已形成。
三、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
商业银行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而金融环境中的诸多因素对金融创新产生影响。对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宏观层面
1.金融管制。很多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力就是从金融管制开始的。各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金融法规或条例来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定,进而就会阻碍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最终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活动,所以商业银行千方百计的规避金融管制而求得自身的生存发展,同时便会创造出更多的金融产品。
2.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的实质是国家货币当局放松管制,其中包括市场自由化、价格自由化、业务自由化等,自由化给商业银行提供了更多规避金融管制的机遇,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发展的沃土。
3.科技进步。随着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电子货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原来的实体银行开始逐步向虚拟银行进行转变。信息技术的发展已将深刻改变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服务与种类、业务结构等。基于科学技术的金融创新不仅降低了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速度、拓宽了服务渠道,最重要的是能够更多地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
(二)中观层面
中观层面的金融创新是指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中介功能的变化。这个层面上金融创新的动因来源于政府和金融机构为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在金融过程中的内部矛盾,他们防止或转移经营风险和降低成本,为更好地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标而逐步改变金融中介功能,便创造了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营运体系。
(三)微观层面
1.追求利润最大化。商业银行作为一个微观经济实体,它的经营目标便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利润的高低也是衡量一个商业银行经营水平的核心指标,因此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便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内在动力。只有通过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活动才能规避风险,规避管制,最终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例如,2003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采用股份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便能更好地为股东服务,赚取更多的利润。
2.满足社会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富裕的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投资以便能够更好地利用手头的资金来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是不同的人们有着不同的需求,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开发自己独有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来满足广大各户的需求。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跟得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才能满足越来越多样化的市场需求,才能更加广泛的开拓自己的市场。
3.应对竞争。随着市场的发展,金融业内部竞争不断加剧,各商业银行为了能够攫取到更多的市场利润,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相互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面对如此巨大的竞争压力,各商业银行便开始进行金融创新,旨在自己能够在竞争中不会被淘汰。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关注消费者的需求,以便您能够创造出让人最为满意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来抢占金融市场的高地。
四、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创新的对策
要想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创新,就要接受好的、先进的、科学的创新理念,理念上的创新便是金融创新的指挥棒。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提出了更高要求,实现这一目标要将金融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市场规律、风险控制四个导向。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
实体经济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沃土,我们要通过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将金融资源及时高效地投放到实体经济最需要、带来更多综合效益的领域中去,更好地促进与实现实体经济与银行业间的良性互动。
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是我国社会融资的主要渠道,当前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中之重是要通过金融创新完善融资服务。要加快商业银行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设完善社区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尤其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要更加注重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协同配合,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同时,还要通过金融创新进一步发挥银行业在社会融资中的服务功能,积极加强与证券、保险、基金等方面合作。
要有利于提高服务便利。金融创新要致力于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满足国家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创新服务渠道和业务产品。要积极创新资产管理业务,大力发展电子银行、银行卡等业务,以便能够全面提升客户满意度。
要有利于节约社会交易成本。节约社会交易成本既是银行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也是金融创新的本质要求。要积极开展有助于降低资源配置成本、风险管理成本方面的金融创新来降低银行自身发展的成本。开发运用各种新型技术,来降低客户的信息成本、等候成本、交通成本等。
(二)坚持转变发展方式导向
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特别是社会各界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期盼提高,越来越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来推动商业银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制定特色化经营、差异化竞争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并要持续减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商业银行要积极优化内部管理,为稳健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要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快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同时也要自身市场定位,科学确定创新重点,合理配置创新资源,做到金融创新与自身管理水平相适应,与资源支持能力相匹配。
(三)坚持市场规律导向
良好的金融创新应最大程度实现自身发展与适应市场需求的有机统一。满足市场需求是金融创新实现价值的根本途径,商业银行要增强金融创新的主动性,以客户为中心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帮助客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持保护为先的创新模式。创新出来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只有与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接受程度、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才可能得到广泛认可和普遍推广。
(四)坚持风险控制导向
金融创新往往涉及未知领域,为最大程度地获取金融创新收益,要防止因为金融创新积累和放大风险,实现安全与效率的统一。
金融创新要坚守风险底线。要确保金融创新不会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提高对创新风险的管控能力是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商业银行要按照自身的战略规划和风险承受能力,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金融创新,特别是多创新那些对现有金融风险具有分散和管理功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金融创新自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按照风险收益对称原则,商业银行应懂得将风险配置到具有承担意愿和能力的客户上去,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控效率。
总的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发展态势非常好的时期,虽然较强于发展初期,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差距较大,但是只要国家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制定一些适于商业银行发展的政策,我国的商业银行就会更好地,真正的适应市场发展和客户需求。我国银行业30多年改革开放取得的瞩目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始终坚持金融创新,并在创新中规范和发展。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客观的讲,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还是停留在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管理的狭义的金融创新上,所以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朱淑真.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
[2]孙伯良.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上海三联出版社,2005年7月版.
[3]唐志道.金融创新与我国商业银行持续发展.企业经济,2004(10).
[4]陈勇.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探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
[5]张光华.关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思考.中国金融,2004(1).
[6]顾小东.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几点思考企业经济,2003(6).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适用问题
一、引言
2008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亦即,从法律文义解释出发,划定何种金融商品交易争议适用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为何?其后才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已能完全规范所欲规范的争议?如不能,应该做如何的调整?是调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国内文献在该问题的讨论上,大都先定义法无明文之“金融消费者”,然后削足适履地穿着不合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规范的实然面和应然面,并且导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费者”莫衷一是的定义争议。
二、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本条并未直接明定属于消费者之定义,但国内学界已形成共识,[1]根据该条提炼出三要素:一是主体为“自然人”;二是行为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是目的“为生活需要而消费”。
关于消费者是否限定其主体为自然人,事实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界虽有认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消费者,[2]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保护人们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所以无论购买商品之缔约相对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最终使用消费之人必然为自然人,故个人认同通说关于主体限于自然人之见解。
关于消费者定义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何谓“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所谓“为生活消费”是对立于“为生产或为经营消费”而言,在经济学上,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3]消费者之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专业化,消费者对于商品之熟稔度远及不上生产者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别于民法之一般规范,而采用倾斜式的规范保护消费者,其最终目的不在弥平因职业不同所造成的专业落差,而是在于确保商品及服务符合一般水平,进而保障消费者之身体及财产安全,减低消费者检查商品的成本,维持市场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务领域,可以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划分,转化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二类,由于服务提供者对于所提供之服务具备专业知能,故相当于生产或经营者,相对的,服务接受者即属于消费者。故“消费者”系相对于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见解将“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误解为消费动机,然后在错误的理解下,将消费动机又区分为“为了生活之需要”与“为了营利之需要”两种,虽然消费者的消费动机通常属于“为了生活之需要”、生产或经营者的消费动机亦符合“为了营利之需要”,但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随结果,若直接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为标准,则在个案中容易产生区别困难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实务见解即为事例。
实务上关于“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认定十分紊乱,个案中呈现标准不一之情形,判决中明确表示非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案例,如:“购买板材为了加工销售”、“签订接受法律服务之合同”、“签订接受医疗服务之合同”等。[4-6]至于“专业打假人购买商品行为”较早的见解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妨碍其作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属于消费者,但晚近的实务见解则多认为专业打假人不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8]上述第一则意见认为“加工销售”不属于为生活消费,恰因为加工销售属于为了生产之目的而消费之情形,是典型的生产性消费,该实务意见正确的区分生活目的之消费与生产者或经营目的之消费。然而,在第二则及第三则案例关于接受法律服务与医疗服务为何不属于“为了生活目的而消费”,则因为欠缺说理无从得知,若简单的以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二分观察,上述两例皆属于服务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加以观察,接受法律服务和医疗服务亦非基于营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经验,为了解决争议至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服务和患病上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其目的属于为了满足生活需要盖无疑义。至于专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实务见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较早的实务意见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碍其为消费者之地位”,较正确的区别消费目的与消费动机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动机虽然在于获得数倍赔偿,有营利之性质,但其目的仍然为生活性消费而非生产性消费,故无碍其为消费者之事实。
三、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
依照前面所述,现行学者通说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定义之三要素,依次为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了生活而消费。将金融交易争议涵摄至该三要素时,在前两项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无问题(许多发生交易争议的主体为“自然人”,金融商品虽为无形物但无碍其属于“商品”之性质,至于给予投资建议、经纪等属于“服务”怠无疑义),容易引发争论的在于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是否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目前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之学者,多数采取肯定见解,其理由略分为三:其一认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是现代为了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费;其二认为投资人在经济上或金融市场中属于弱势地位应予以特殊保护;其三从因金融商品创新导致事实上银行、保险亦贩卖投资型商品的角度,说明目前混业经营模糊了原本银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险的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券的投资人身份之区分。[9-11]分析上述三种立论,第一种站在现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释金融消费属于为了生活需要之消费型态,但却错误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当成消费动机加以解释,所以得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属于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费之结论。第二种为了调整经济上弱势地位及第三种行业界线模糊属于立法论上的说明,即给予法规范上应然面的理由,并非现实上法规范能否适用的实然面说明。
个人认为,若紧扣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二分模式,购买投资型商品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殆无疑义。为了追求转售利益而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的投资人是属于消费者,相对于此的生产者,则是利用财务工程技术设计生产金融商品的金融机构,而经营者则是代销代售该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机构。诚如前述,学者陷于营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讨论是错误的混淆消费动机与消费目的之不同,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投资型商品之购买人相对于商品设计者而言,显然是属于消费者。由于投资型金融商品与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异,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旧,但投资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则在于转售,因为该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费模式含有最终使用的结果,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消费模式通常伴随转售及营利,但投资型金融商品则而一般投资人购买投资型商品是为了出售而赚取价差,并以追求营利为目的而非为了最终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资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异,以及对消费目的和消费动机的混淆,造成学界对于投资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摄于消费者的定义中争论不休,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上述争议可迎刃而解,投资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符合消费者之定义,该特殊使用方式不影响其为消费者之本质。至于非投资型的金融服务,如:存贷款、信用卡申办、一般非投资型保险,或者纯粹接受投资建议或委托代为操作投资等,则属服务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务领域区分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务之人亦属于消费者。是以,在不变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之定义下,将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涵摄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适用之主体为自然人,所能适用之金融商品类型,包含投资型金融商品及存贷款、信用卡申办、非投资型保险、接受投资建议及委托代为投资之金融服务。
在目前法规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毫无疑问成为金融消费纠纷发生时,唯一能提供民事请求权基础的现行法规。在不变更该法对于消费者定义之前提下,藉由解释论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务得否涵摄于该法之适用范围,远比变动既有解释重新定义金融消费者更为迫切。依照上述讨论,得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者,包含购买所有投资型与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务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适用。
四、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
1、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
如上述,一般民法学者对于定义消费者的要件“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解释,系以目的解释方法导出生产(经营)/消费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产者或经 营者即属消费者。从民法学者的解释方式虽可以解释“金融消费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条,从而得出金融消费者可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但透过解释学将“投资行为”划定为“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文义解释上恐逸脱出一般人对于“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论一般消费者争议的案例中,法院对于“为生活需要”的判断屡屡出现分歧,且执掌行政消费争议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说,最终目的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并非消费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此认定无异让本以难解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
由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并调整经济地位强弱悬殊之现状,所以通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渐趋复杂,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举例言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纽约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高盛在次级抵押贷款业务金融产品(cdo)涉嫌诈欺一案,造成投资人高达10亿美元的损失,其中损失最惨重的是荷兰银行与德国工业银行。台湾地区各大银行于2015-2016爆发贩卖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trf)案件,由于大多数买受该契约之人均为一般非金融机构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资力虽然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资经验、金融知识未能与专业机构投资人相当,但由于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为自然人,故一般非专业法人即被排除于保护范围之外,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备专业能力之金融机构,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遭受到权益损失,传统上发生信息不对称的相对人,已经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调整该信息不对称之现象,促进金融市场之进步和稳定,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应赋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权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资人保护的终极目标仍在促进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如果无法完善金融机构的义务内涵,诸如根据相对人的专业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义务,则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相同的义务负担或者是不明确的义务负担,均会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发展。个人建议引进欧盟mifid指令建立弹性客户分层机制,其优点在于金融机构能依照商品的风险性大小,贩卖给不同专业程度的相对人,风险大、复杂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卖给专业投资人,反之风险性小的、复杂性低的股票,卖给一般零售投资人或称金融消费者,如此金融机构才能明确贩卖商品的风险,以免动辄被诉。
3、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I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不限制所规范之商品必须属于有体物,但从法条内容可知其规范基础系以有体物为主轴,例如:第22条经营者应保证正常使用下之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条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第11、18、35、41、42条有关人身损害之规定;第44条造成财产损害应负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之责任;第49条欺诈行为应负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上述保护手段均是针对有体物所为之设计,但对于金融商品发生损害时的保护手段则付之阙如,未来若要将金融消费者引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势必需要做相对应的法规调整。
另外应予注意的是,存贷款或者接受投资建议属于接受服务的范畴,但证券、期货、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质上属于权利,权利瑕疵和制造或设计上之瑕疵系属不同问题,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损害方式,除了权利瑕疵以外,通常为附随义务之违反(例如:未尽说明义务),商品本身不会发生设计、制造之瑕疵,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条文适用上容易发生I格。
4、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仅规定,发生争议可以透过五种途径加以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条文中并无规定适用顺序,故消费者应得自由选择前列五种程序进行争议处理。
相较于英国关于金融消费争议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评人制度(fos),前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评人制度分成四个层次,首先强制要求金融业者必须受理申诉案件;其次规定申诉人和金融业者协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进入第三个阶段,即由初阶裁判人调处做成初阶决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评人做成最后决定;最后仍然无法解决争议才能进入司法救济。此外,现行消费者争讼之五种途径是否足以应对金融纠纷高度专业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结语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划定之范围,“金融消费者”如直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体应为自然人、行为为购买所有投资型及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机构之服务。此与目前国内唯一出现“金融消费者”一词之成文法――2013年所颁布试行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定义大致相同:“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注 释】
[1]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2000.5.26;王利民.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5-70.
[3]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7.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5号.宏俐投资有限公司.(HONGKONG TREASURE INVESTMENT LIMITED)等与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5]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终字第131号.黄秀英与张刘鹏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565号.郭新军与登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7]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号.吴进文诉南京大庆烟酒食品商店买卖案.
[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399号.王进府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其它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9] 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
[10] 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3.4-5.
[11] 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J].金融法苑,2008.75:20-24.
[12] 管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0.24(1)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