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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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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种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思想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注:本文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观点均来自王保树主编《经济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这种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正是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它是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相对于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思想性更强。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能力而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手段,其处处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如反垄断法,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金融法、外贸法等,它们均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所以,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思想性,这种思想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达不到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也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它最直接地表现了生产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契约就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象地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把经济关系的要求直接翻译成法律上的语言。也许正是如此,我国有学者曾提出民法属于经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这种观点虽然有些过激,但它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民事法律关系思想性的弱度。

经济法律关系强烈的思想性不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互补性,更反映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参与、促进、监管,以及对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纠正。

但是,我们应同时注意到,经济法律关系强烈的思想性仍是以相应物质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这就意味着,无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政府其主观性多大,都必须尊重和遵循相应的经济客观规律要求。如由反垄断法产生的反垄断法律关系,反垄断执法部门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照搬和理解反垄断法的规定,更不能意气用事,而应服从相应的经济形势要求。

(二)经济法律关系独具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

经济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其中,经济管理性是经济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之所在,而社会公共性是其同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之所在。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加以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由此决定了经济法律关系必然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这种管理性首先弥补了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并为恢复和维护其正常、有效地作用而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和秩序空间。无论是宏观调控法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是市场管理法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它们都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管理是社会公共性的,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具有经济性的社会关系都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它们必须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性。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社会公共性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运作和实现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以社会管理者的名义实施经济管理,这种管理是一种普遍性的措施,着眼于社会整体,而不是着眼于某个个体。因此,在某个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如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虽然其表面上是针对某个个体,但其实质是为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谈及经济法律关系,必涉及其构成要素。普遍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该三要素缺一不可。在某具体法律关系中,其中一要素发生变更,原来的法律关系也要发生变化。

分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笔者认为,其意义还在于使我们更明晰某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特性以及该法律关系运行的基本要求。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分析其构成要素,有助于我们认识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独具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了解到作为主体的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的核心地位、其权力、其权力指向以及其行使权力的基本规则。

(一)主体。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则是指依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和公民。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具有主导性。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因此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具有主导性。所谓主导性是指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中,都必然有一方为政府或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另一方可能是某个经济组织,也可能为某个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济组织或公民具有优先权,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惠条件,如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2)经济组织和公民具有独立性。经济法尽管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国家之干预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的前提下而进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权时应首先认识到相对方的独立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是它们的附属,而是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个体。所以,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不是被动者,有时甚至是主动者,他们有权依法对抗任何人、任何机关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侵犯。(3)主体的法定性。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因此,谁有权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什么时候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如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等均应由相关法律明定。这是保证合理干预的需要,反映了经济法是规范、确认国家干预之法的本质。这一点,对于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尤为重要,它们必须严格依法干预。

(二)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任何法律关系要素中的核心。这是因为,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什么,怎么去做,会产生什么后果等均围绕权利义务而发,离开了权利义务,就不会有什么法律关系。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其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其中,经济权利包含经济权力,即政府和经济管理机关以及社会经济团体在管理中的权利。

经济权力是基于经济管理机关或社会经济团体的地位和职能由经济法赋予并保证其行使经济管理职权的资格,其实质是经济管理职权。它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即行使经济权力的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管理机关或社会经济团体,其他任何机关或团体无权为之。(2)权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规定性。对于经济管理机关而言,其经济权力只能是明确法定的;对于社会经济团体而言,其权力则来自于成员的约定而表现为他们制定的章程。权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规定性强调的是经济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依法或依章程规定,不能超越,否则构成权力滥用而要产生相应法律后果。(3)权力行使的积极性。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具有天生的行使冲动性,因而权力的行使具有积极性。对于经济权力而言,它就是体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所以,经济管理机关应积极主动行使其权力,它不采取不告不理原则,而是要经常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对于社会经济团体也是如此,它应经常协调会员之间的行动与利益冲突。

(三)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就失去了依托。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关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有不少学者认为包括物、行为、知识产权等。这种看法是极其错误的,它没有看到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法这一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是行为,而不能是物、知识产权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如下特征:(1)该行为是同国家干预经济有关的行为,无论是市场管理行为还是宏观调控行为,都是同国家干预有关的行为。(2)该行为必须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意味着国家的干预行为只能依法进行。(3)该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所为的行为,这意味着不是任何组织或公民的行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它只能是经济法所规定的组织和公民所实施的该法上规定的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予以分类。通过分类,可以明晰不同法律关系表现形式的不同,其适用法律规则有异,其运作要求不一。

(一)以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为依据,经济法律关系可分为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市场管理法律关系。

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是依宏观经济管理法而产生的具有国家宏观调节和控制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又可以分为计划法律关系、财政法律关系、金融调控法律关系、产业政策法律关系、物价法律关系等。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政策性。

市场管理法律关系是依市场管理法而产生的直接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又可以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反垄断法律关系、其他市场管理法律关系。市场管理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具有微观性、直接监管性和严格法定性。

(二)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单方是特定的,还是双方是特定的为标准,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第2篇

摘要:依托农业科技活动开展的农业科技旅游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农业科技旅游的内容广泛,这种旅游活动具有三个层次的审美活动:一直蕴含了农业美学自身所具有的形式美、动态美、韵律美、艺术美;二是体现了美的创造者———劳动者以及劳动本身的人工美、功能美、技术美;三是农业美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美、时代美。

关键词:农业科技旅游美学审美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股农业生态旅游的热潮,而农业科技旅游也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这一现象是在已经取得辉煌工业文明成果的后工业社会里,人们希望回归自然的一种精神需求,是人们追求自然、崇高质朴的一种审美需求。所谓农业科技旅游就是依托古今农业科技发展的历史遗迹,现代农业科技景观设施等所进行的休闲旅游活动。当我们从审美角度去分析认识这种活动时,就能够发现,农业科技景观旅游的兴起是必然的。我国杨凌高新农业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在对西安市民进行旅游调查显示,近40%的人有到郊区特别是田园风光景观旅游的愿望,有近35%的人有想亲自经历农耕和养殖作业的愿望,其余25%愿意到度假山庄去疗养。[1]同时,对于长期居住城市的人们,还有青少年来说,则更青睐既能受到美的熏陶,又能增长知识的农业科技景观旅游。因之,对农业科技景观旅游活动进行审美观照,便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科技景观旅游是满足现代人的审美需求的重要途径

审美不是人类天生的禀赋,也不是人类在进入艺术领域后才增长的才干。审美作为人类特有的有意识活动,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产生而产生的。美产生于劳动,美的事物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它直接呈现于对象的感性形式(色彩、线条、形体),在这些感性形式中凝结着人们的劳动和创造。这些形式成为人的智慧、灵魂和力量的标志,能唤起人们的愉悦而成为美的事物。因此,随着生产实践的发展,美也在不断发展。我们用上述观点来观照古今农业科技就能发现,农业科技景观旅游的美学因子实则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农业美学本身,具有的形式美、动态美、韵律美、艺术美。二是体现了美的创造者———劳动者及劳动本身的美:人工美、功能美、技术美。三是农业美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美、时代美。人们在农业科技旅游中,能够深切体悟、领会农业美

学本身无穷的迷人魅力,同时,通过对农业科技的了解,认识劳动者的精神世界,从而增强对劳动人民的热爱。再次,认识农业的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美学的发展,把握社会、科学、美学发展的规律,以利于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因此,农业科技旅游可以提高对农业科技的认识,更好地发扬农业科学精神,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意识的觉醒和提高。这种农业科技活动,是人的社会实践的扩大,同时也是人们审美范围的扩大,审美客体和审美主体的互动,自然而然提高了审美主体的审美能力,在审美的同时,又受到思想的洗礼,知识的丰富,这就是农业科技景观旅游有异于它种旅游形式,是满足现代人审美需求的重要途径。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农业科技景观旅游必然地会成为当前一个时期内我国旅游的又一个热点,且会越来越热。

二、农业科技景观的审美内容

农业科技景观是地球上的一种景观形式,它除了具有一般景观所具有的客观的地物、地貌特征外,它更是社会的一种空间,是人类生活的栖息地、生产劳动的场所,因之,它也就具备了视觉审美的内容。农业科技景观内容,从宏观上,所有与农业科技有关的地物、地貌和人群,都可包含于内,从微观角度分析,即以人的视觉所观察到的具体的农业科技景观,有水利、梯田、农具,技术及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及其设施等,这些景观各自有不同的审美内容。

(一)水利设施的社会美、动态美

我国从古到今,有关水利建设的成果不可胜数,工程景观多有遗存。从远古的大禹治水,劈山导洪,古今之龙门,传为禹所开凿,今人睹之,亦称其奇。四川都江堰、京杭大运河,陕西关中农田水利,新疆坎儿井等均为天下名胜,近现代以来的长江三峡工程等大型水库,均为世上奇观。在技术上,过去自然条件的自流灌溉,到今天的节水灌溉,材料、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水利设施景观旅游,人们首先受到震慑的是它的社会美。当人们看到巨大的山峰被劈成两半,或滔滔大江被拦腰锁住,或暗河百里而清流欢腾,或“玉龙”随着人意而畅流不息,自会感叹人类的力量是伟大的,是无坚不摧的。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正是这种强大的力量,才创造了我们今天的繁荣与进步。笔者曾于2003年参观了新疆吐鲁番地区的坎儿井,对这一点感受颇为深切,曾作诗一首对其赞颂。诗云:“生民自居造化力,掘地饮水举世奇。雪水奔涌五千里,清凌润口兼沁脾。灌出良田碧似洗,育得果瓜含饧饴。我披骄阳饮此水,江山同醉花影迷。”这恰是这次旅游产生的效果。同时,通过水利景观的旅游,可以加深人们对水的认识。人们对水的传统的认识是人与水的对立,水只是一种物,随人处置,故或视其为洪水猛兽,排之去之,或视水为索取无厌的物,灌溉、发电、不加节制地利用之,浪费之,污染之。要说审美,水之美也仅仅成为哲学家思想家借水论人,诗人、作家借物抒情,画家、音乐家发泄牢骚的寄托物罢了。现在,环境的恶化使人们对水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亲水意识增强了,爱水护水,人与水和谐相处,通过水利科技景观,特别是节水灌溉技术、设施的参观,更能很好地理解人喜择水而居和依水傍水的环境美,依供定需、量水而行的规律美,人水共处、相得益彰的和谐美。我国古代的水利工程,其技术美亦令人叫绝。被称为“活的水利博物馆”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水利工程都江堰,已有22600年的历史。它以无坝引水、自流灌溉为其特色,位居成都平原顶端、岷江的出水口,居高临下,分为鱼嘴、飞沙堰、宝瓶口三大主要工程。鱼嘴分水,飞沙堰泻洪排沙,宝瓶口进水,三者珠联璧和,协调运行,互相制约,饮水入田,分洪减灾。特别值得称道的是,都江堰工程科学地解决了引水泄洪排沙的世界水利技术难题。由此可见,古代水利工程确实具备了科学美。

(二)梯田景观蕴含的韵律美、智慧美

梯田是“在坡地上沿等高线修筑的阶台式或波浪式断面农田”。[2]一般说来,在磅礴逶迤的山坡峻岭上修建的梯田,将巍巍山岭依起伏之势,劈山积土,累石为界,便形成了高阜之田,其平如盘,层层映绿。[3]是体现农业进步的一种科技景观资源。梯田景观在世界各地均比较引人注目,其有名的如菲律宾伊富山上,2000多年来一直沿山修筑水稻梯田,位于马尼拉以北250公里的安第斯山上的水稻梯田,它被誉为“当地土著……通往天堂的天梯。”世界文化委员会已将巴纳韦高山梯田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在我国从古至今,华夏儿女生生不息,辛勤劳作,开山劈石,垒土造田,在荒山秃岭上开掘出了梯田。创造了举世震惊的成就。著名的云南哈尼梯田至少有1300年以上的开发历史,并至今持续使用和发展,以森林、村寨、梯田、江河“四素”共构人类生产生活空间的传统人居环境和农耕文明的典范,上百万亩农业生态奇观,既是人文景观,也是自然景观,更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科技活动的结果,是民族文化、古代科技、自然生态的巧妙结合的典范。当我们欣赏哈尼梯田时,一面面山坡,一道道山梁,一片片梯田,纵横交错,气势磅礴,让人惊艳,30多公顷的梯田世界是中国大陆的最神奇的景观之一。20世纪的最后一年,哈尼人为其千百年来创造的梯田奇观申报了世界文化遗产。在我国各地,在中国各个历史阶段,都遗存有大量的梯田景观。其中最著名的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大寨梯田,山西昔阳县大寨村的七沟八梁一面坡上,大寨几辈人数十年的艰苦劳作,改变了原来的生产条件,人力造出的梯田首尾相连,层层依偎,高低错落,绵延不绝。当我们欣赏这些高低错落、蜿蜒在等高线上的田块时:观赏水田,则田如层境,波光粼粼,细瀑清泉,飞花溅玉,水车飞鸟,别有天地;观赏旱地,则绿波涌涛,千迭起伏,山随田动,田随山高,一派生机,尽奔眼底。此时,梯田形成的“蛇形线”沿山转,宽适当,长不限,绘的是“灵动”的感觉,这就是梯田本身所具有的形式的韵律美。当然,我们观赏梯田,往往被劳动人民的力量所折服,被劳动人民的精神所震慑,越是条件艰巨的地方,劳动人民越能发挥聪明才智,创造奇迹,创造出新的生态环境,这就是梯田所带给我们的社会性的人工美。

(三)技术景观蕴含的技术美、功能美

在我国漫长的农耕文明发展史上,技术的发展往往成为农业科技发展的标志,在农业生产实践中,人的本质力量———自由自觉的创造和才能、智慧、意志、情感等最直接、最集中地表现出来,推动农业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推动了我国原始农业向传统农业以至现代农业的发展,也证明了劳动人民征服自然的能力越来越高,例如,精细农作技术的形成多熟制的应用,水利设施的多样等,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和效率,也提升了劳动人民的生产知识层次。在这里,重点例说的是我国的天文历法知识。这种知识,在我国远古时代就非常普及。《尚书•尧典》有:帝“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故“三代以上,人人皆知天文,‘七月流火’,农夫之辞也。‘三星在户’,妇人之语也。‘月离于毕’,戍卒之作也。‘龙尾伏辰’,儿童之谣也。后世文人学士,有问之而茫然不知者矣。”[4]《尚书尧典》有:帝“乃命羲和,钦差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远古时代,是民由渔猎而进入耕稼,因而仰视天文以测寒暑季节,以备衣食住行之需,农耕稼穑,皆侍观察昏旦中星。所以我国极其丰富的天文历史知识,为我国传统农业科技的发展奠定了物候学基础。现在保存下来的北京古观象台,模仿元代仪器,制成筒仪、浑仪、浑象、圭表等,还有紫薇阁、漏壶房、晷影堂等建筑。清康熙年间耶稣会士监制西式黄道经纬仪,赤道经纬仪,地平经纬仪,象限仪、纪限仪、天体仪等。清乾隆初年戴进贤制作玑衡抚辰仪,这里有世界现存古观象台中保存最旧的连续观察记录。倘佯在这些古代人们精心发明出来的科学观测仪器中间,我们怎能不为其精巧绝伦而摄心动魄,感受到祖先的聪明才智,从而激发我们民族的自豪感呢?我国传统的历法,就是本着“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顾炎武,日知录卷三十“天文”条)的原则设立的,所以年分十二月,又订立了二十四节气,还在一年中有许多与各地农业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节日,这些都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容,当我们随着农业生产实践活动,来审视这些古代历法、节气时,便可体悟出我国传统农业发展到何等发达的程度。当我们欣赏春兰夏荷秋菊冬梅四季花木,或历经春种夏收秋播冬藏各种农时时,我们在这种游览中体验到的是一种美的律动,美的演变,自当令人陶醉,从中我们看到了农业技术发展、应用的作用和魅力。

(四)农具演进中蕴含的形式美和艺术美

在人类历史上,工具是生产技能的客观化,是科学技术的物化。农业科技的发展,在农具的演进中得到充分的肯定。我们在农业科技旅游中,去欣赏从原始农牧业到现代农业生产工具,除深刻地了解农业发展历史外,更能欣赏农具中蕴含的形式美和艺术美。我们知道,新旧时期的石器,便具备了砍砸功能,如现知最早的非洲奥杜韦文化的阿舍利手斧,一端较为圆润,适宜手握,一端锐利,适宜砍砸。我国山西丁村尖状器,也体现了这种双重需要。在劳动过程中,人们又发现了对称、圆形、椎形、方形等行制,同时又体现出光滑、比例和谐、均匀对称等美感要求。在传统农业活动中,我国农具丰富多彩,仅元代《王祯农书》所描述的农具就有200多种。在历史上发生重大作用的如曲辕犁、三角耧、龙骨车(翻车)等。各地都有多种多样的适宜当地农活的农具,无论从材料、形制、功能等方面,把人们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下不断地解放出来,才会发展到今天的农业机械化农具的开发应用。我们说,人类从事生产劳动的直接动力是满足生存的物质需要,但劳动工具的发明创造以及使用,却体现人的本质力量,人的自由,使人从自己创造的成果———工具中看到现实对人的智慧、理想、意志和创造力的肯定,并由此产生愉悦的情感,因此,生产工具不仅具有实用价值,而且逐渐获得了审美价值。所以,当今天人们在一些博物馆,特别是农业或农史博物馆时,在农舍小院看到各种仍在使用的农具时,当我们看到现代农机具的既有科学原理,又制造精美、使用便捷省力的特点时,我们便深深地获得了一种历史演进的审美享受。因此,我们在农业科技景观旅游中,对农具的形式美、艺术美的欣赏表现为:首先,审美的意义。人们制作农具,就是为了实用,而农具的外观的美一般要服从实用,所以,农具的外观就具有了形式美,例如整一、对称、均衡、比例、和谐、多样统一等,在实用的前提下,符合了普遍的形式美规律。其次,农具是劳动人民辛勤劳动的结晶,设计师、能工巧匠在制作过程中,凝结了他们的聪明才智,显现了劳动人民的创造力,这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农具产品上直接体现自己的本质力量,故而美便存在于其中了。再次,农具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有些转化为工艺品,用于装饰或者其他生活领域,如我国春秋时期用作身份地位区别的礼器圭、璧等,据考古学家考证,它们的前身就是石器时代的石斧、石环等。而石铲则发展为玉铲,用于佩带,成了一种饰物。即使在现代,我们为了美观,给有些器物如儿童玩具手枪柄上刻上交叉斜纹等,也是这样,早先在真正的武器手枪柄上刻交叉斜纹是为了防滑,而在儿童玩具手枪柄上只起装饰的审美作用。所以。当我们发现农具的这种作用时,就使得其审美价值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五)现代农业科技景观中体现的时代美、技术美

随着现代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科技日新月异,这种变化速度快,涉及面广,与传统农业科技形成鲜明对照。在农业科技景观旅游中,我们能强烈而清晰地感受到这一点,即时代的流动性、革新性,并由此引起时代观念和审美需求的变化,这就使农业科技具备了时代美。现代农业科技的发展,引起了农业生产的根本性的变化,如设施农业(即大棚农业)改变了千百年来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动植物克隆技术开拓了育种保种的新的领域,无土栽培技术把农业从赖以生存的土地中“解放”出来……这些无不闪烁着技术的光芒,同时也使我们从农业科技景观旅游活动中充分得到技术审美。在现代农业科技景观旅游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杨凌国家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的农业科技景观旅游具有代表性。在杨凌示范区的众多景点中,不同的景点分别代表了现代农业科技发展的最新水平,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设施,光、温、湿均采用电控装置,蔬菜花卉种植采用无土栽培,计算机自动控制滴灌技术,运用基质、水培等多种栽培方法展现了现代农业全新的发展模式。昆虫博物馆是国内展览面积最大、展出昆虫种类最多、展览档次最高、融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昆虫科普基地。中国动物克隆基地集教学、科研、参观、游览于一体,这里有世界上最大的胚胎克隆山羊群体,有世界上首例体细胞克隆山羊,以及它们的“基因”传代。国际节水科技博览园荟萃了国内外节水设备的精品,体现了节水技术的丰富性、综合性、先进性。人工模拟降雨大厅是世界第二大规模的人工模拟降雨试验设施,能够非常逼真地模拟自然界的各种降雨情形。还有世界名优牛羊良种高科技繁育示范园拥有世界十大著名优良品种。中富绿色硅谷的克隆植物工厂化育苗、设施农业、自控温室以及各种名优特种质资源令人叹为观止。这些农业高新科技已超乎人的想像,指示出人类可以一步步运用智慧控制自然和改造自然,赢得更大的生命自由,并据此可以期望人类憧憬的美转变为惬意的生活现实,对高科技的美学诠释,就是人类本身潜能的自我审视和陶醉。同时,当下时兴的“农家乐游”人们也并不是一味去寻找原始的农村风貌乡俗,实际上也是对现代农业经营的一种观照和认识。我国的现代农业呈二元结构表现出来。其表现一,在同一家庭小规模经营体制下,传统的农业经验、技术与适用的农业机械、必要的农业技术设施、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如生物工程技术等并存,依靠自然力、人力、畜力的传统生产技术与依靠机械力、生产力及社会力的现代农业技术相结合;其表现二,同一农业生产区域内,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与较大规模的农业企业或农业园区的农业技术相结合,这种二元农业技术结构,通俗地说,就是“镰刀+收割机”并存。故我国现代农业是一个传统农业与高科技农业并存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全国各地开展的“农家乐游”,可以使我们在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鲜明的对比中,更清楚地领略现代农业科技的内容,从而提高旅游者的文化性,产生审美愉悦,同时受到教育,升华认识层次,收到审美活动“净化”心灵的作用,更深刻地认识现代农业科技的时代美、科技美。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各地迅速的兴起了农业科技游,而且我们相信,这种旅游活动也必将越来越广泛,越深入

参考文献:

[1]杨陵区发展计划局.《杨凌区观光农业建设项目》招标书[Z].2004.

[2]贾恒义.中国梯田的探讨[EB/OL].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209227.

第3篇

【关键词】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法律关系评定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放火等严重危害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

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

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安静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三、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

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相关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如果重度颅脑损伤以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后果较轻的,可根据实践情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需要注意的是,对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观察后方可作出评定。

(二)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

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伤害后果、过错原则等具体情况,全面,综合评定。如果轻微或轻度颅脑损伤,或躯体损伤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则可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出相应评定。如果精神创伤后出现精神分裂症且两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则可评定为轻微伤,但加害人必须承担“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金。

由于关系的评定十分复杂,而我国没有统一的评定标准,只能根据“伤”与“病”的关系,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定。

结语

精神分裂症是典型且高发的精神疾病,同时也是涉及各种法律最多的一组疾病。有效地探讨和精神分裂症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等相关问题,不仅能推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保障广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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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精神病学》曾绪承主编群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医学基础》郑瞻培主编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林准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4、《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孙东东主编出版社199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