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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酷的现实:
传统工业化引致环境问题,而工业化国家借助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主要靠污染产业转移,在全球范围内扩散了环境污染
考察人类环境与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工业化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文明历程,但也是引致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源。尤其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工业化发展模式,在启动人类飞跃发展历程的同时,也引爆了人类环境问题的炸弹。最初震惊世界的以伦敦烟雾事件为代表的“”环境灾难性事件,就是工业化国家传统发展模式引致环境污染的写照。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快速发展,使得工业化大规模生产得以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不仅包括劳动力、资本,而且包括自然资源与环境容量资源。因而,传统工业化发展模式带来的环境问题,也随着经贸全球化而从工业化国家扩展到全球范围内。
由于市场失灵问题在全球层面的存在,同时发展中国家拥有发展工业化的需求,尤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环境与贸易管理体制与标准的差距等诸方面原因,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工业化国家污染产业,向环境要求最低的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动力和势差,同时,也铸成了环境污染在全球范围内扩散的铁的现实。
从2000年和2004年世界主要区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产业构成看,高收入的工业化国家都是以服务业(70%以上)为主的经济结构,而拥有优良的环境质量;低收入国家的第一产业(近30%)占很高比例;而只有尚在工业化进程中的中低收入国家第二产业比例(35%以上)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挑战。我国尤其明显,2004年第二产业占46%;而经合组织(OECD)国家2004年服务业占其GDP比例达到72.5%。
据有关估算,工业化国家大约80%以上的污染物,是依靠经贸结构调整而转移出去的,而仅有约20%是靠提高资源环境效率来实现的。因此,工业化国家主要靠污染产业转移和进口资源环境密集型产品,来满足其国内市场需求,促进经贸结构转型,达到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目标,而其自身资源环境效率提高对改善环境贡献率不大。
环境问题与工业化发展方式或经贸结构存在高度一致性。即污染物主要来自经济结构中的污染产业及其低下的资源环境效率。因此,调整经贸结构和提高资源环境效率,是节能减排和改善环境的根本所在。
主要工业化国家经验:
合理的资源能源与环境定价、汇率、贸易措施,是工业化国家促进经贸转型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的具体而成功的政策手段
日本
及时抓住能源危机与日元升值的契机,成功实现经贸结构转型,并由此基本解决由传统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
20世纪70年代能源危机与80年代日元升值,是促成日本经贸转型的最重要契机。日本正是及时抓住这一契机,成功实现经贸结构转型,并由此基本解决由传统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
随着能源危机与日元升值,日本出口急剧下降,尤其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产品,几乎就不生产、不出口了。重化工产业,要么大幅度提高资源环境效率,要么转移到环境标准低的其他区域。如先是亚洲四小龙,进而向我国转移。而日本本土仅保留研发与市场销售部门。因此,促使日本经济结构,从纺织、重化工、钢铁、水泥等工业,逐步转向建筑、银行、证券、卡通、娱乐业等现代服务业。日本经贸结构转型的成功,带来了环境污染排放的大幅度下降。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显著改善,原本受到污染的大气、河流、土壤等得到了休养生息,并逐步恢复了原有的生态功能。因此,污染产业转移和资源环境效率的提高,成为日本环境大大改善的必要前提。
德国
把握马克升值,并借助于“结构调整”,化解其贸易顺差的同时,间接地转移了污染产业,并逐步而有效地解决了其环境问题
与日本类似,“二战”后德国也曾经历了快速经济增长和庞大贸易顺差以及不断恶化环境的历程。为了化解巨大的贸易顺差并解决环境问题,当时西德政府采取了所谓的“结构调整(Structure adjustment)”政策。
在高额顺差刺激和推动下,德国马克均出现资产的重估和升值。德国马克逐步升值的过程,也是污染产业不断转移出境、重化工产品出口不断减少的过程,以至于原来作为传统重化工产品基地的德国,已开始大量进口重化工产品。如,从中国进口焦炭、生铁以及化工原材料。其直接显著的环境效果,是原来被严重污染的莱茵河、易北河现在重新恢复了生机。德国是为数很少的几个《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现在已经接近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美国
鼓励发展信息经济和提升服务业比例,促进经贸结构转型缓解环境压力,但却一直延续着高消费发展模式,并承受着消费环节所产生的环境问题
美国环境容量比欧洲与日本大,其经贸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是借助于市场机制,鼓励发展信息经济,提升服务业比例。如,在美国西部硅谷申办一家公司只需要一美元的注册费及若干小时就可注册成立新公司。特别是信息产业、生物技术,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美国服务业占GDP比例达到76%。
美国还充分利用其美元作为主要外汇储备货币的地位,在国际范围内开展投资证券保险业务,金融业成为美国经济结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摩根斯坦利、美林、花旗,还是纽约证券、纳斯达克、芝加哥期货市场,都是国际金融界屈指可数的有重大影响力的重要机构。
此外,美国宏观经济政策导致了贸易赤字与财政赤字,鼓励大量进口廉价的资源环境密集型产品,鼓励高消费。进口制造业产品实际上隐含着污染外包,使得美国本土避免了很多污染。估计表明,如果美国进口产品在本土生产,则美国至少要增加1/3以上的碳排放。
美国鼓励发展信息经济、提升服务业比例以及大量进口廉价资源环境密集型产品,是促进经贸转型和缓解环境压力的成功经验,而推行高消费发展模式,使美国在总量和人均量上成为全球最高的碳排放大国,这则是深刻的教训。
未来取向:
尽管主要工业化国家自主性地直接采用用于环保目的的贸易措施不多,但在当今经贸全球化和国际资源环境大循环的新态势下,贸易环节拥有促进经贸转型实现节能减排的不可忽略的政策空间
随着经贸全球化的纵深发展,贸易手段亦应是当今促进经贸转型节能减排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以下国际贸易案例,已展示出贸易环节,拥有促进经贸结构转型和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不可忽略的政策空间。
(1)鼓励进口资源环境密集型产品
出于保护本国环境的目的,工业化国家鼓励进口资源与环境产品。如,美国封存本国油田而大量进口中东拉美的石油;日本长期以来形成了进口东南亚木材而保护本国森林的政策;德国进口中国的钢材取代本国钢铁企业的产品。
(2)鼓励海外投资建厂转移本国高耗能高污染产业
为了保护本国环境,工业化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鼓励企业到海外投资建厂,将本国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转移出去。例如,日本在我国秦皇岛等地投资兴建了水泥厂,松下索尼将其制造业部分转移到我国以及其它东盟国家而将市场与研发部留在其国内。
(3)禁止、限制对本国环境有害的产品进口
禁止、限制对本国环境有害的产品进口,一直是各国保护环境的必然要求。尤其工业化国家,借助于环境管理优势,以环保名义或借口,采取进口限制措施,构筑绿色贸易壁垒,同时间接地调整了经贸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如2000年9月巴西以“国际贸易部长令”方式禁止翻新轮胎进口。
(4)征收出口环节资源、能源与环境税
为了不使本国资源外流太多,一些国家征收出口环节的资源、能源与环境税。如,俄罗斯对出口石油天然气征收出口税。有些国家对某些资源环境敏感产品,通过运用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以及企业环境行为审核等手段,实行出口限制或禁止出口政策。
启示与机遇:
工业化国家经贸转型实现节能减排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和警示作用。在我国暂时还不具备调高能源与环境价格、允许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运用绿色贸易措施,促进经贸结构转型实现节能减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需
“十一五”以来,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各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遏止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过快增长。尤其中央财政2007年235亿元和2008年418亿元用于支持节能减排工作。《中国环境的危机与转机(2008)》指出,2007年中国节能减排初见成效,呈现重要下降“拐点”。
但从总体上看,节能减排的推进力度和速度不平衡,主要表现节能与减排的目标不协调,存在节能不减排、减排不节能现象,企业推进节能的动力和力度大于减排,节能减排任务依然艰巨。
尤其我国长期以来出口导向粗放型贸易增长方式,引致贸易价值量顺差,并孕育着巨大的贸易的资源环境逆差或代价。
目前节能减排政策已成为我国转变贸易增长方式、控制外贸顺差过大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加快转变贸易增长方式的节能减排贸易举措,已取得一定进展和初步效果。但从政策的作用范围、作用点、作用力度、协调性、稳定性看,还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应着力填补贸易政策中相关有利于环保的政策等缺位。
目前所采取的和环境与资源相关的贸易措施,如对“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限制,双高名录等措施,对于节能减排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利于环境的贸易措施的缺位,有待于在今后政策制定过程中予以考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高一资”产品的名录范围不够宽,以考虑节能为主,对于减排考虑不足;特别是对于水污染物(COD)减排考虑缺口更大;
第二,所确定的退税减免、临时出口关税的力度不够大,还不能起到应有的扭转和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作用;
第三,以限制为主,相应的鼓励性政策配合不足;在管理上,应当分设禁止、限制、允许和鼓励等分类措施,区别对待;特别是鼓励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和服务的贸易措施不足。
2.减排目标在分解给地方政府的同时,也可以考虑给贸易部门和行业部门分解相应的减排指标。
从政策的作用对象看,我们已经认识到应该从管理企业到管理行业和产品,从管理生产到生产、消费、贸易等全过程管理。因此,从政策目标的分解上,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减排目标分解给地方政府的同时,可以考虑给贸易部门和行业部门分解相应的减排目标,以达到全社会各部门各行业为减排目标而共同行动的政策目的。
3.“走出去”的过程中,帮助投资目的地国家建立适当的环境管理体系,使我国对外投资在环境方面合法化。
关键词:国际贸易惯例 适用 适用限制
一、引言
人们在通常情况下认为,国际贸易惯例是商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涵盖任意性与强制性惯例。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深度与广度的延伸,作为被经常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越发显示出其重要的作用,此外,由于我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健全与不合理的诸多问题,在国际外贸实务中面临着全新的关于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问题,本文研究正是基于此,探讨国际贸易适用的原则、适用的限制及在我国的适用,因而,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与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内涵
从经济层面来说,国际贸易惯例适用是指当事人在外贸交易活动中借助合同,且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所进行的交易。从法律层面来说,国际贸易惯例适用是指国际经贸活动出现冲突或者争议时,怎样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来解决冲突或者争议。通常情况下,国际贸易惯例被认为是自发形成的,然而,国际贸易惯例在形成的过程中,缺少国家监督,很有可能由于一方当事人处于优势而导致国际贸易惯例的一些内容损害另一方。
(二)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虽然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在国际经贸活动中自发形成的,而然,要确保这样一种没有法律直接约束力的规则成功解决国际争议,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显得尤为必要。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原则及约定必守原则等。其中意思自治原则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尊重当事人自主的意思,当事人享有自主决策权及法律不保护违反自愿要求的行为是这种自主性的重要表现;诚实信用原则在国际贸易中有着广泛的应用,被认为这一原则是众多原则中最为基本的原则,比如,如果交易的一方没有诚意和另一方达成交易,当目的达到了,就不和另一方谈判,利用谈判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达到自身目的,假如,这一举动给对方当事人产生巨大损失时,则需要一方承担没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另一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损失;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端事件、政府行为、自然障碍及约定不可抗力等情形,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得到广泛应用,此外,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中需要注意应当避免将罢工作为不可抗力、正确援引不可抗力的条款;约定必守原则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得到普遍接受,且获得了广泛的适用与认可,通常情况下,约定必守被认为是所有合同关系的基础。
三、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限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贸易惯例将会得到更大的重视,然而,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相比,在各个国家实际的适用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是有限制的,主要是出于各国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一般来说,在具体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其限制主要包括公共秩序及合同最为相关的限制。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限制
公共秩序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已经在国际社会上得到广泛的认可与应用,在适用非国内法律的过程中,一个国家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能够用来保护该国的经济利益,当事人一旦选择某一国际惯例,这一惯例的效力仅仅是优于一国的任意法,但不能优于一个国家的强行法,虽然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领域和国家公共利益的关系不是十分密切,和一个国家的公共秩序冲突的可能性较小,然而从根本上排除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也不现实。
(二)合同联系理论对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限制
和国际民事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更加愿意选择和合同没有联系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主要是由于当事人认为中立的法对他们更加合理,而且规定地也较为详细,目前,在国际商事实践中,允许当事人选择实体法且不受到合理联系规则的限制较为广泛,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日趋频繁化,国际商事活动一定会趋向统一,当事人选择合同实体法的意思自治相应地会受到越发较小的限制。
四、国际贸易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假如国际贸易合同争议是属于某一个公约管辖的领域,则适用公约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假如这一争议不属于任何一个公约的调整领域,则我国法院积极适用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从根本上来说,确立国际惯例的法律漏洞补充工具性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不仅有利于我国外贸活动的开展,同时有效避免将适用国际惯例置于有法必依的不正确做法,总的来说,在我国国内的外贸争议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假如,当事人是依据国际商业习惯发生法律联系,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运用国家惯例作为补充,这样不仅不违反基本的法律制度,同时具有较强的操作意义。
五、结束语
总之,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原则及约定必守原则等是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基本原则,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贸易惯例将会得到更大的重视,在具体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限制主要包括公共秩序及合同最为相关的限制。从根本上来说,确立国际惯例的法律漏洞补充工具性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不仅有利于我国外贸活动的开展,同时有效避免将适用国际惯例置于有法必依的不正确做法。
参考文献:
[1]史笑晓.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问题研究[J].浙江学刊,2002(6).
[2]姜作利.国际商法专论[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
准确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含义,必须把握以下特征: 第一,习惯性。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某些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并不是任何一种贸易习惯都可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更不能将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某些习惯做法与 国际贸易惯例两个层次的不同概念混淆起来,视为同义语。 第二,权威性。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编撰的成文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第三,国际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的规则。即使某些做法已成为惯常做法,拟或在某地区、某行业 1 或某港口成为惯例,却未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广为适用,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也不能视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四,规范性。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游戏规则,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 义务,对双方产生约束。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性质
1.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整理、 编撰而成的贸易规则, 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但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适用某个国际贸易惯例,此时该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
国际贸易惯例的价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对贸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当事 人一旦选择,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正是基于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人们通常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只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惯例的适用,则不论该惯例如何广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当 事人。”诸多富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汇编,也有肯定这种观点的倾向,如《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1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 INCOTERMS2010约束。” 当事人的选择是国际贸易惯例对其有拘束力的前提条件。这种选择 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前提下, 其不具有直接自动适用的效力。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并且,国际商会作为具有“权威性”的国际贸易惯例编纂机构,也曾特别警告说它所制定的这 些惯例仅仅是私人机构制定的,只有在当事人直接或间接采用时,才对他们有拘束力,不可轻率地肯定其具有法源地位或法律拘束力。
2.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 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赋予国际贸易惯 例法律效力。如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等法律都规定,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条约、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这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国内法效力;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与效力得到充分肯定,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 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