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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治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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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治理

第1篇

关键词 全球治理;贸易摩擦;协调合作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1-0052-06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贸易伴随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发展壮大。经济全球化浪潮高涨,世界各国联系紧密、交织渗透,形成了既相互合作又激烈竞争的格局,而贸易摩擦成为国际分工和利益分配格局变化中的必然。近年来,全球贸易摩擦数量持续上升,涉及领域不断拓宽,影响范围日益广阔,对世界经济增长造成了严重阻碍。

全球化极大地促进了资源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自由流动,也助推了经济、生态、安全等全球性问题的显现,国际社会对全球治理的诉求日趋强烈,协调合作成为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重要共识。将贸易摩擦放在全球治理的时代背景中考察,有助于缔造公平自由的贸易环境,准确把握国际贸易发展新态势,深入推进全球贸易可持续发展;应用全球治理机制处理国际贸易摩擦问题,将合理解决贸易争端与贸易纠纷,有效遏制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有利于重塑更加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一、全球治理面临变革转型

全球化纵深发展,国家之间协作应对紧迫性公共问题的需要日益增长,全球治理成为国际重要议题。全球治理是顺应世界多极化趋势而提出的旨在对全球事务进行协同管理的理论,事关各国长远利益,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内在要求,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推动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更替演进。

(一)全球治理新形势

1992年创建的全球治理委员会在联合国成立50周年之际的《天涯成比邻》(Our Global Neighborhood)报告中[1],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全球治理的概念、价值以及全球治理同国际安全、经济全球化、改革联合国和加强世界法治的关系,报告强调形成具有约束力和道德规范力的、能够解决全球问题的“全球机制”。实践中,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安全体系、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为支撑的全球经济货币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保障的全球贸易体系,及以世界卫生组织、劳工组织等为基础的全球社会体系,为世界和平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虽然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全球治理体系使世界发生巨大变革,但也导致发展失衡加剧,全球可持续发展紧迫性显著增强。可持续发展侧重基础设施、治理标准、气候变化等基本发展目标,实现难度加大,发达国家望而却步,但新兴大国迅速崛起成为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期,中国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构想,还牵头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使世界格局和力量对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紧跟历史前进的步伐,顺应世界发展格局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全球治理体系和机制亟需变革。

(二)全球治理新架构

全球治理属于动态复杂系统工程,处于不断调整完善过程中。在全球治理架构中,治理主体属于关键性要素。现时期,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全球治理的议程和目标表现出更多关注,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非国家行为体也在更大的范围内参与全球治理的各项议程,全球治理开始迈入多层次、宽领域、跨国性的全面合作时代。联合国作为多边舞台始终是国际体系中心,不容置疑地成为全球治理重要主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与世界贸易组织则是全球经济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实体;以G20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全球治理基点,建立了处理国际问题的新秩序,形成保障全球治理成效的多边或双边规则和制度安排[2]。在新的治理框架下,虽然国家是全球治理不可替代的主导力量,但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作为有益补充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3]。众多治理主体趋于平衡的协同关系是国际社会面临庞杂全球问题进行的改革创新,治理主体间逐步形成了相互依存、交叉合作的非等级结构,共同努力应对来自于不同领域的全球威胁,将全球治理议题从包括金融、贸易在内的经济治理,向日益突出的能源、环境、人权等非传统安全治理转变,以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发展、增进人类共同福祉。

(三)全球治理新机制

随着全球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推进,全球治理内容不断丰富,范围逐渐扩展,其中最为关键的治理机制也在应对纷繁复杂的全球问题中悄然转变,显现出独特的发展态势。全球治理机制的合法性取决于代表性、决策效率和实施效果[4]。联合国处于国际体系中心代表性高,但由于立场各异决策效率较低;作为历史国际核心机构,G8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高效率作用,但仅由发达国家构成的G8代表性较低,没有充分反映当今世界格局变化,仅凭借其在金融、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等领域占据的绝对优势,力图强化由其主导的现存国际体系阻碍了全球治理的真正实现。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G20集团地位发生了急速转变,G20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半,旨在促进全球平衡和国际合作,为全球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机制保障。自G20成立以来,其组织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议题内容逐渐调整扩大,影响作用明显提高,已从全球治理的边缘走向中心,成为全球治理的有效机构和主要平台,特别是新兴大国在G20为标志的全球治理新机制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实现了从全球治理参与者向推动者的升迁[5]。在全球治理重要转型时期,G20与联合国将并存互补各自发挥作用,弥补治理效果的有限性问题,使全球性紧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全球治理中的贸易摩擦内涵

在国际贸易领域,“贸易摩擦”一词长期处于笼统指代状态,与贸易争端、贸易救济、贸易壁垒等概念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时常出现混同使用的现象,为此,有必要对全球治理视角下的贸易摩擦理论内涵进行分解与剖析。

(一)贸易争端

经典贸易理论认为,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自由化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全世界与出口国家自身福利,然而全球化浪潮缩小了各国间的比较优势,促使国际市场竞争加剧。相比较而言,“贸易争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术语,主要用于描述成员国之间出现的贸易纠纷,通常是指贸易双方中的一方在另一方采取关税、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其产品出口时,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对方予以纠正,终止其贸易措施甚至予以补偿的行为及其过程。WTO贸易争端解决结构(DSU)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运行,是多边贸易机制的主要支柱。自1995年WTO正式运行以来,截止2015年,DSU接受贸易争端案件共计503起(见图1)。从总体来看,贸易争端案件大致呈下降趋势,但这并不说明国际贸易摩擦在减少,这是因为WTO规则中,仅当对进口国制裁措施不予接受时,出口国才会诉诸WTO争端解决结构,因此大量贸易摩擦通过双边途径予以解决,WTO处理的贸易争端只是国际贸易摩擦的一部分。

(二)贸易救济

传统关税保护力度日益减弱,“贸易救济”措施开始成为重要贸易政策工具。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中国加入WTO以后,其他成员方在特定过渡期内针对中国产品进口,则可以单方面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以维护国内产业利益。自1995年至2015年,WTO成员方共计发起反倾销调查4 990起,反补贴调查413起,保障措施调查312起(见图2)。虽然贸易救济措施立案调查数呈不稳定波动状态,但在周期性经济危机后有较为明显的增加。经济危机导致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各国家及地区积极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身产业安全。从贸易救济实践可知,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主要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则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在实际操作执行中,由于各国家和地区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贸易救济措施的自由决策行为常令被调查方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使贸易救济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合法利器。

(三)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是国际经济、社会、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日益滋生的新贸易壁垒现已成为部分国家及地区实行贸易保护的高级形式。“贸易壁垒”也被称为贸易障碍,主要指一国对国外商品或劳务进口所设置执行的各种限制措施。实施贸易壁垒的目的在于各国政府为保护该国经济不受外来产品或劳务的侵犯,为此具有一定倾向性,凡是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均归属贸易壁垒范畴。从表现形式来看,贸易壁垒包含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TBT)、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SPS),不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服务贸易准入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以及其它贸易壁垒等。以目前备受关注的TBT与SPS为例,自1995年至2015年,WTO共计发出TBT通报24 831件,SPS通报14 502件,与贸易争端和贸易救济总体趋势不同,TBT和SPS通报数持续性上升,见图3。多数贸易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隐蔽、涉及内容广泛且操作简便,成为各国家及地区越来越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工具。

(四)贸易摩擦

贸易摩擦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全球视野下对贸易摩擦的概念界定相对更为包容与宽泛,借鉴前期研究成果[6],在现有世界分工格局下,“贸易摩擦”是指存在国际经贸关系的两个或多个国家及地区中,为维护、提升本国及地区相关利益、排除对自身利益的威胁或以占据国际市场为目的,采取或意图采取某些贸易保护或限制措施,导致他国及地区利益受损,从而引发相互间的冲突或纠纷。

从以上定义得知,贸易壁垒是贸易摩擦的直接诱发因素,两者具有相似表现形式;贸易救济是贸易摩擦的间接产生原因,两者具有部分交叉,而贸易争端则是贸易摩擦最强烈的表达方式。对于贸易摩擦的界定包括以下含义:从涉及对象来看,贸易摩擦逐渐打破了单边或双边界限,致使摩擦主体及其影响作用辐射至区域或多边更广阔范围;从行为过程来看,贸易摩擦防御性与攻击性兼容,其既可以维护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多元利益,也可以为拓展广阔的国际市场空间而预先采取或应对实施各种形式的争议性贸易保护或限制措施;从产生结果来看,贸易摩擦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并存,由此导致的国家利益损害将使摩擦方在经济、生态、社会等国际关注重点领域发生冲突或纠纷,最终造成对国际自由贸易的障碍。

三、全球治理中的贸易摩擦特性

国际贸易摩擦是国家及地区间利益冲突与碰撞的独特表现形式,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贸易措施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和特殊手段,使国际贸易摩擦呈现出新的特点。在贸易实践中,应以倡导自由贸易为宗旨,避免隐蔽性贸易保护和贸易限制对世界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一)自由性与过度性

多边贸易制度是全球治理框架建立的基础,偏离制度约束的过度性与自由性则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显著特性。随着国际贸易的长久发展,贸易制度呈现出系统内多层次化的趋势:WTO是处理国家间贸易规则的重要国际性组织,全球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WTO多边体制成员,WTO开创了全球贸易治理的全新时代[7],形成了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为主的正式、多边的国际规则和制度安排;而旨在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区域贸易协定是对WTO多边贸易制度的进一步充实完善,涉及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国际层面的制度政策可以扩散影响国内决策,各国家在WTO框架下纷纷建立了国家贸易制度规则,对于贸易救济措施而言,WTO虽已明确了执行要素,但调查操作存在充分自由裁量空间,导致各国家衡量视角相异裁定易出现冲突结果;对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而言,WTO制度仅仅提供了实施方向但缺乏指导细则,致使部分国家积极制定大量具有偏见性的国内贸易法律规则,在具有合法意义的制度支持下,对国家经济、贸易利益造成过度保护,加剧了世界贸易不平衡结果。

(二)交融性与复杂性

依据贸易摩擦内涵,国际贸易摩擦多以微观企业为触发焦点,但逐层延伸会对国家宏观发展造成阻碍和影响。金融危机爆发期间,发达国家经济下滑,财政赤字恶化,失业率显著升高,迫于国内利益团体政治压力,不得不频繁使用贸易保护措施作为解决危机的重要手段,却为未来国家体制层面和战略层面的贸易摩擦埋下了隐患。贸易摩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国家间竞争力的较量,使得其实施形式错综复杂交融变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联动实施、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等轮番出击、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知识产权保护交替并用等逐渐成为贸易摩擦的常态化表现。联合措施大大提高了贸易保护的有效性,保障了案件裁决结果向着有利于进口国国内利益的方向发展。在国际贸易制度保障下,贸易措施从最初的工业产品层面逐渐延伸到农林牧渔产业,并迅速扩展至劳动服务贸易领域,呈现出无所不包且仍有增加的态势。近年,全球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贸易政策渐渐进入公众视野,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在大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将发展重点放在新兴能源产业、节能减排技术等领域。WTO规则已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开辟了有限额外空间,这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均有所体现,各国家在制定节能减排政策时同样可以参考使用贸易措施,新型贸易保护形式“碳壁垒”隐约可见。

(三)倾向性与争议性

在国际贸易制度和WTO贸易规则约束下,当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适当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和合法性。随着传统关税、进口配额、许可证等贸易措施逐渐被取消或受到限制,诸如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非关税类贸易工具影响力日渐扩大。部分发达国家及地区对资源密集型产业实施具有倾向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否认出口国资源禀赋优势,同出口国展开世界资源争夺,并将资源密集产业生产由国外转移到本国,从而够保障国内产业产能的提升和国内剩余劳动力的充分就业;此外,发达国家及地区凭借自身占据的比较优势,规避歧视性争议,在科技型产业频繁采取不公平的救济方式和保护措施,严重阻碍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发展,是包括发展中国家需要坚决予以抵制的。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为取得经济快速发展所制定的产业转型政策也较易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制度规则发生冲突,由于调查机关处理方式不同,国家间发生贸易摩擦时争议焦点较多且相互难以协调,如果分歧继续升级将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根据WTO贸易争端统计数据,自1995年至2014年上半年DSU接受的482起案件中,双方同意已解决的案件共计94起,仅占案件提起总数的19.5%,仍在磋商中的案件149起,其他案件则以各种形式待以解决,争端双方所需时间更长、耗费资源更多,对于各自利益皆有影响。

四、全球贸易摩擦协调治理思路

贸易属于全球治理的重要范畴,全球贸易治理基本目标在于构建公平自由的贸易环境,提供缓解贸易摩擦的有效平台,形成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国际贸易摩擦最直接体现在国家间实施倾向性贸易保护措施,新贸易保护主义蔓延对全球贸易体系造成了强烈冲击,也由此成为全球贸易重点治理的领域。全球治理不仅要促进发展也要兼顾公平,进一步加强区域间、国际组织机构间的合作成为深化全球贸易治理改革的重要保障,依赖于良好、高效的经济体系和国际贸易制度,才能够有效化解国家间频发的贸易摩擦。世界范围内各国家只有立足于全球视野,主动承担起全球贸易治理责任,深化地区合作[8],沿着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管理的思路,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样化的内外兼治型治理模式(见表1),才能有效维持多边贸易体制平衡,推动全球治理向着正确方向发展。

(一)完善贸易摩擦监测预警机制

目前,WTO与独立贸易监督服务机构“全球贸易预警组织”(GTA)不定期向全球贸易保护措施数据和研究报告,各个国家也纷纷建立了国内产业安全预警系统,以便在早期阶段对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事件做出应变预案。建立健全贸易摩擦监测预警机制是化解贸易摩擦的重要环节,在全球治理视野下,各国家应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数据交流与信息共享,保障传输渠道畅通;在贸易摩擦即将发生以前,应与贸易摩擦直接或间接所涉及国家进行沟通和协调,针对重大分歧积极磋商,努力变对抗为合作谋求共赢;国家应逐步建立全产业体系贸易数据监测,随时观察、及时发现贸易安全隐患,从而预防、减少甚至化解贸易摩擦。

(二)提升贸易摩擦妥善应对效率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具有权威性约束力,能够有效减少肆意而为的大国单边行动,当出口国家面临侵害国家利益的非法行为和不公正的贸易裁决时,可以寻求主动提请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正当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贸易摩擦产生本因是国家间的利益损害,为此开展协商和谈判并达成一致共识是涉事双方解决贸易摩擦最直接的渠道,掌握一定谈判策略和方法能为化解贸易摩擦带来良好效果;当贸易摩擦无可避免时,出口国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以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为核心,以行业商会、律师团队、涉案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线,迅速开展贸易摩擦多元协同应对工作,维护国家经贸安全。

(三)促进全球贸易可持续性发展

WTO既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也是全球贸易治理的主要平台。在全球治理变革时期,WTO亟需重塑自身结构,平衡各方利益诉求,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规则,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协调各成员共同推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在新的世界分工格局下,贸易摩擦双方应善于借助地缘性或经济性区域贸易组织搭建双边会晤平台,保障双边、区域和多边贸易协定互有联系、互为补充;同时,出口国遭遇贸易摩擦后也应反躬自省,一方面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改善出口产品技术质量,提升对外贸易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实践经验,利用对外直接投资缓解贸易不平衡状态,从而化解贸易摩擦。

在全球治理体系中,G20集团涵盖面广,代表性更强,是促进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开展富有建设性和开放性对话的有效机制,能够为有关世界性紧迫问题的讨论和协商奠定广泛基础。以我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借助G20机制逐渐走向全球贸易治理前台,而政治、经济和贸易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与WTO成员国间存在诸多利益重叠,这在客观上赋予了我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充当起协调者与建设者的角色,促使我国有责任在国际规则的制订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在自身身份认同与国际压力之间实现一种巧妙的平衡,控制好平衡的程度和节奏,以平等互利、认真负责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区域合作及全球贸易治理。

[参考文献]

[1]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 Neighborhood: 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2] Ngaire W..The G20 Leaders and Global Governance[M].Seoul: Toward the Consolidation of G20 Summits: From Crisis Committee to Global Steering Committee,2010.

[3] 蔡拓.全球治理的反思与展望[J].天津社会科学,2015(1):108-113.

[4] Colin I.B., Johannes F.L..Reform of Global Governance: Priorities for Action[J].Brookings Policy Brief Series,2007,19(10): 163-186.

[5] 薛澜,俞晗之.新兴经济体发展与全球治理[J].经济体制改革,2015(1):21-23.

[6] 马跃.大国崛起过程中的国际贸易摩擦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3.

第2篇

关键词:贸易治理;多边主义;诸边主义;大区域主义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4―0095―04

在19世纪,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在水平方面表现为发达国家间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垂直方面表现为发达国家逼迫发展中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或进行殖民化。在20世纪,全球建立了新的贸易治理秩序,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的签署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形成了多边体系的制度框架,WTO成员国从最初的23个增加到159个,形成了一个开放的多边体系。近年来,WTO谈判进展缓慢,多边体系面临跨洲际的大区域协定(Mega Deal)和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s)的挑战。

一、WTO多边体系面临的挑战

美国国际政治学家罗伯特・基欧汉认为,多边主义是某种制度安排下的实践,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工具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外交形式或政策工具而存在。二是制度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套规则、制度而存在。三是战略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外交理念、指导思想存在。本文所指的全球贸易治理的多边主义包括以上三层内涵,即多边主义作为全球贸易治理的制度构建、多边协定的达成和一种治理理念和指导思想存在。二战后,多边主义被认为是国际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最佳方式,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同。WTO多边体系以GATF和WTO规则为法律基础,为国际贸易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WTO多边体系是包含原则与例外、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等的“刚柔相济”的多边法律框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WTO体系建立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是发展中国家结盟谈判的重要场所,是偏好自由贸易国家的最优选择。我国加入WTO,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的权利与机会不断增加,WTO也保障了我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权利。2013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但近年来,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出现和发展,使WTO多边体系面临更深层次的挑战。

首先,多边体系的挑战来自WTO本身的制度缺陷。2013年以来,多边谈判进行缓慢,导致缓慢的制度性因素是WTO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和一揽子承诺方式。在一百多个成员国没有反对的情况下,接受所有议题的谈判已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为促成谈判,只能选择大多数成员都有兴趣和利益的议题,这使谈判议题日趋保守和狭小。以2013年WTO巴厘岛部长级会议为例,谈判必须选择159个成员的最大公约数议题,这最终只能是一个狭小的议题组合,投资、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等新议题不会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其次,多边体系的挑战来自全球贸易发展新范式的出现。WTO规则制定的速度过于保守和缓慢,无法反映新范式的利益诉求。在传统贸易范式下,各国依据比较优势生产某一产品,进行国际贸易。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全球价值链驱动全球贸易及投资的范式改变了以最终产品贸易为主的传统贸易形式,国际贸易不再是简单的买卖。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可被称为任务贸易,即跨国公司将采购、设计、生产、营销、运输等任务活动布局在全球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国家,由此形成了全球生产体系和全球贸易体系。全球价值链使产品不仅仅是一国制造,而是世界制造。这要求WTO必须扩大贸易谈判的范围,而关税等传统贸易措施不再重要。

二、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发展态势

(一)诸边协定的发展

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是三个或以上国家所签订的贸易协定,由此形成了诸边主义。诸边协定自WTO诞生之日起便存在并拥有法律地位。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WTO应便利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该条款肯定了诸边协定在WTO下存在、实施的合法性。同时,《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4条第4款规定:“诸边贸易协定的接受和生效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在本协定生效时,此类协定应交存WTO总干事。”该条款给予诸边协定谈判、生效和截止的自由权利,但规定诸边协定应交存总干事。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4包括四个诸边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这四个协定只有不多的谈判成员愿意签字,其他谈判议题在1995年WTO建立时形成了多边义务。《国际牛肉协定》和《国际奶制品协定》已于1997年终止。1997年生效的《信息技术协定》(ITA)是WTO下的另一个诸边协定,其成员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9月,俄罗斯成为ITA第78个成员。

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就特定议题发起诸边谈判,“国际服务协定”(TISA)是其中之一。美国主张在WTO框架之外谈TISA,而欧盟则认为应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进行对接,成为WTO下的诸边协定。目前,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21个国家参与了谈判,并达成共识――TISA应成为WTO诸边协定之一。TISA谈判于2013年正式启动,我国已表示希望加入。

还有一些诸边协定是在WTO框架外进行的,如《反假冒贸易协定》。该协定是由美、欧、日等知识产权强国发起,旨在全面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该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WTO知识产权协定,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一些新的规定,彰显了知识产权国际发展的强保护趋势。

(二)大区域主义的流行

区域贸易协定(FTA)主要是以某一地区为基础建立的。根据WTO统计,截至2013年1月,全球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共有379个。近几年WTO多哈谈判受阻后,美欧国家开始寻求跨区域的全球贸易治理新路径,如“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通过跨洲际的大区域主义,这些国家正创建超越WTO规范的贸易自由化网络,以市场自由化为名,推动更高的规则标准。TPP和TTIP的重点是在投资、金融、国有企业、标准与认证、竞争政策、互联网及知识产权等新领域建立规则,体现了发达国家建立新贸易规则、重塑全球治理的战略意图。

为应对TPP和TTIP的挑战,2013年,我国大力推动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该谈判由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参与其中。即便是RCEP能制衡TPP和TTIP,但大区域主义的流行也会进一步损害多边体系。

三、多边主义的替代方案:诸边主义还是大区域主义?

一些学者认为,日益流行的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是欧美国家架空WTO的举措,是围绕重建21世纪国际贸易秩序这一战略目的展开的。一旦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布局完成,欧美国家将会占据新的“规则优势”,掌控全球贸易治理的主导权。我国在这场新规则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参加TTIP、TIP和TISA谈判,没有在战略上回应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我国始终坚持WTO多边主义是全球贸易治理的最优制度选择,但鉴于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不断推进,我国必须对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做出战略排序。

(一)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区别

实际上,大区域主义也是诸边主义的一种,都是三个或以上国家所签订的贸易协定。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二者基础不同。大区域协定以区域内国家为基础,而诸边协定的成员不以某一区域的国家为限制条件。诸边协定和大区域协定可以是WTO成员间签署的,也可以是非WTO成员间的协定。

第二,二者议题不同。诸边协定以特定议题为基础,谈判有特定的具体议题。如,ITA以信息产品自由化为议题,TISA以服务贸易为议题。这虽然表面看没有什么特殊性,但突破了一揽子谈判的困难,是各个突破的谈判方式,容易取得成果。大区域协定包括多个议题,谈判方法上与WTO的一揽子方式相似,这也是TTp和TTIP的谈判进展不顺利的原因。

第三,二者谈判结果不同。诸边协定便于对特定议题有共同利益的志同道合国家快速达成一致。大区域协定中的国家,即便是在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也会不一致,利益冲突会导致谈判久拖不决。

第四,二者对WTO的影响不同。诸边协定可在WTO主导下进行,从法理上、制度上尊重WTO法,保证国际贸易法的统一性。以TISA为例,美国的最初想法是摆脱WTO,但由于欧盟的反对,TISA成为WTO下的诸边谈判,并对所有WTO成员开放。诸边主义在WTO体系下是开放的,这种开放表现为对成员的开放,也表现在对协定修改的开放态度上。《政府采购协定》的目标是促进政府开放采购市场,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定,中国、韩国等一些国家正处于加入的谈判中。诸边主义的开放性还表现在谈判内容的扩大上。近两年,ITA成员正推动扩围谈判,试图将更多的信息产品纳入协定之中。大区域主义的流行则会伤害多边贸易体系,全球生效的379个区域协定已经形成了“意大利面碗”效应,侵蚀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各种区域协定之间的矛盾较大。以韩国分别和美国、欧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例,在这两个协定中,韩国接受了美国、欧洲不同的标准,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TTP和TTIP虽然还没有完成,但其对多边主义的负面影响仍可预见。

第五,二者的目的不同。诸边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而大区域协定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美国区域合作战略的全面提升始于小布什政府。“9・11”事件后,伴随中东地区成为美国外交重心,美国政府提出建立美国中东自由贸易区(MEFTA)的计划,随后启动了与摩洛哥、巴林、阿曼及阿联酋的谈判。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及中国快速发展等国际环境的变化,使美国政府提出了以TPP谈判为主要内容的“重返亚太”战略,其政治目的非常明显。

(二)诸边主义是全球贸易治理的次优选择

美欧国家强调TTP和TTIP是对多边体系的补充,是为21世纪全球新规则做铺垫工作。那么,大区域主义是否合法?是否是多边体系的补充?GATT第24条是区域贸易协定存在的法律基础,WTO承认了区域协定对促进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认为应对区域机制实施更为有效的控制,减少区域协定日渐推进所带来的风险。

大区域主义并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补充,而是消极的侵蚀。首先,大区域协定不给予非成员国相同的开放承诺,使最惠国待遇原则被侵蚀得千疮百孔。其次,大区域协定扩大了贸易保护主义,助长了地缘政治。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从过去是个别国家的现象,已发展为区域间的保护主义网络,尤其是TPP这样的大区域协定,实质上是全球范围内多层面的歧视性贸易网络的建立,带有浓厚的地缘政治色彩。再次,大区域协定人为圈定了自由贸易的范围,并不能反映全球价值链的真实诉求。如,某一产业的全球任务布局,并不局限在某一区域内。以波音飞机为例,波音公司本身只负责约10%的组装工作,其余的生产环节是由全球各地的40个合作伙伴来完成:飞机机翼是在日本生产的,碳复合材料是在意大利和美国其他地方生产的,起落架是在法国生产的。至于其数以万计的零部件,则是由韩国、墨西哥、南非等国来完成的。可见,波音公司需要的是多边贸易协定而非区域协定。

与大区域主义的对比不难看出,诸边主义是解决WTO危机的次优选择。通过在多边体系内按照议题逐一突破的谈判方式,诸边主义解决了WTO谈判缓慢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进行的诸边谈判,从一开始就尊重WTO的相关规则,而TIP和TTIP的目的是完成谈判后将其谈判结果强加给WTO。诸边主义摆脱了地缘政治,真正为市场服务,反映了全球价值链的发展需求。

四、建议

第3篇

就在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全球贸易的多哈回合谈判宣告破裂之际,有关贸易全球化的争论仍在继续。最近在美国华盛顿的记者俱乐部举办的一场讨论会上,有关专家指出,贸易全球化推动了经济的增长,使人们更加富裕,但是同时也使很多人失去工作,心理上受到伤害。

贸易全球化给美国带来好处。华盛顿的经济智囊机构――国际经济研究所的所长伯格斯腾首先在讨论会上发言。伯格斯腾指出,美国是世界上最全面地融入世界经济的国家。50年来,美国的进口关税从大约40%降低到3%。贸易全球化也给美国经济带来很多好处。由于与世界其他地区的贸易融合,今天的美国经济每年所创造的财富多了1万亿美元,占美国GDP的10%;使每个家庭的年收入增加了1万美元,过去几十年人均收入的增长有20%来自美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融合。

财富通过三个渠道增加。伯格斯腾指出,这些财富的增加是通过三个渠道实(转下页)(接上页)现的:廉价的消费品,商品的种类更加多样化。还有就是随着其他国家降低贸易壁垒以及技术的发展,美国公司在世界各地的销售额上升,增加了出口行业的就业机会。这些行业的工资水平也得到提高。第三个渠道是提高了生产率。在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工人的生产率增长比较温和,到了90年代,生产率呈爆炸性增长,以至在过去10年里,美国的生产率每年增长4%,而在那之前的25年里,年增长率只有2%。伯格斯腾认为,生产率的高速增长一半是由全球化带动的,因为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迫使美国企业和工人力争上游,进行技术革新。美2/3进口来自发展中国家。美国制造业协会的首席经济学家戴维・休瑟在讨论会上指出,自从1998年以来,美国制造业每年的增长率只有3%,而进口每年增长8%,导致贸易逆差急速攀升,从250O亿美元激增到6000亿美元。休瑟说,现在美国人消费的制造业产品有1/3来自进口,在1992年这个比例只有1/4,在1982年只有15%。自从1998年以来,进口产品中有2/3来自发展中国家,其中有一半来自中国。

斯巴夏特:全球化带来痛苦。其他在讨论会上发言的人谈到全球化给美国企业和劳工队伍带来的痛苦。《华盛顿时报》记者斯巴夏特曾撰写有关企业界对贸易全球化反应的系列报导。他提到他报导过的一家美国电视制造商。1989年,这家公司有3500名员工,而现在只剩下30人。这个公司现在已经不制造电视了,只提供电视维修服务。斯巴夏特还举了波音的例子。他说,波音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的飞机,并把生产这种飞机的2/3的工作外包给美国和外国的公司。日本、法国和英国的公司都参与了制造工作。这个战略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在这之前有三四年的时间,波音落在它的主要竞争对手空中客车的后面;但是去年上半年,波音得到496架飞机的订单,而空中客车只得到了117架飞机的订单。与此同时,波音裁减了工作人员。在1998年6月,他们的民用飞机部门有11.9万多名工人在工作,到去年6月只剩下了52698个工人。与此同时,整个飞机制造业的工人从57.8万人减少到45.5万人。

这些专家都同意,贸易全球化的大趋势可能会继续下去,但是有关方面需要采取措施,应付全球化带来的问题。

第4篇

在全球治理日益勃兴和新兴国家群体崛起的背景下,近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将二十国集团(g20)推向了全球经济治理的前台。沙特阿拉伯作为阿拉伯国家中唯一的g20成员,凭借自身在资源、资金、外交等方面的诸多独特优势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占有一席之地,其中作为巨额石油美元的拥有者是沙特阿拉伯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权力基础。全球经济治理中日益凸显的石油美元身影

全球经济治理的历史与现实表明,国家是全球经济治理的主体,全球经济治理实质上是国际社会的权力与结构格局及其变动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反映,全球经济治理主要针对全球经济发展与失衡带来的全球性经济问题,通过治理实现全球贸易、金融、货币、区域经济、国际经济机制的稳定与平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各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更加密切相连,一方面从全球经济发展与紧密联系中获益,另一方面国家经济发展也总是产生着或积极或消极的外部影响,即会产生溢出效应。同时,国家在全球化条件下很难长期保持国内经济与国际收支平衡,失衡是经济发展的常态,由此累积可能带来全球经济失衡,外部失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带来严重的全球经济问题甚至危机。全球化背景下的世界经济一直在产生不均衡的影响,国内国际经济平衡(失衡)存在着直接关联,当前一系列的全球性经济问题特别是国际经济和金融危机都与当前的全球经济特点和结构、与这一平衡(失衡)状态密切相关,各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中的权力地位与责任义务也显得更加不均衡,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而当前的全球经济治理已落在了快速发展的全球化经济后面,面对失衡不断加剧带来的全球性经济问题,对全球经济治理的改革更加迫切地被提上了全球议事日程。

21世纪以来,由于石油价格暴涨和世界石油需求日益增长,以沙特阿拉伯为代表的海湾产油国依靠源源不断的石油出口收入积累了巨额的石油美元。日益庞大的石油美元规模已经使沙特阿拉伯等海合会国家成为全球资本输出的重要来源地,巨额石油美元长期投资西方金融市场,为海湾国家带来了超出石油收入的财富,改本文由收集整理变了以石油作为唯一财富来源的旧有经济增长模式。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西方金融市场投资大幅度减少,沙特阿拉伯等海湾国家由于拥有巨额的石油美元趁机进军西方金融市场,像美国花旗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等老牌的西方国际金融机构,都要向海湾国家“讨钱”度日。姜英梅:《中东金融体系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在美欧金融业深陷危机之时,沙特阿拉伯等海湾国家凭借雄厚的石油美元资本积极“抄底”参股美国和欧洲的银行,主权财富基金在危机期间频频亮相,向西方金融机构注资,积极调整自身运作模式,努力实现从石油资本到金融资本的转变,在这场金融危机中非常引人注目。当前“石油美元”已经成为国际投资者最关心的词汇之一,在西方一直存在着石油美元冲击全球资本与金融市场甚至是造成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的声音。随着新一轮的石油价格高涨,石油美元的大量增加已经使产油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石油美元作为新的世界金融与资本权力经济已经深刻地影响到全球金融、投资与贸易结构与格局。石油出口国在2006年第一次超过亚洲新兴经济体成为世界上全球资本流量的最大源泉,石油美元投资者拥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额在3.4万亿美元至3.8万亿美元,位列四大权力经纪之首。diana farrell, susan lund:“the new role of oil wealth in the world economy,” the mckinsey on finance, no.26, winter 2008.石油美元日益成为目前国际经济和金融市场上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对当前国际经济、贸易、金融与投资的影响不容小觑。石油美元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主权财富基金、伊斯兰金融在全球经济金融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石油美元已经成为影响全球经济平衡、金融与资本市场稳定、贸易与投资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因此成为全球经济治理中重要的关注对象。

石油美元(petrodollar)最初是指20世纪70年代中期石油输出国由于石油价格大幅提高后增加的石油收入,在扣除用于发展本国经济和国内其他支出后的盈余资金。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解读石油美元:规模、流向及其趋势》,载《国际经济评论》2007年3—4月。但由于石油基本是以美元计价和结算的,也有人把产油国的全部石油收入统称为石油美元。按照石油美元的定义,石油美元的规模取决于石油价格、出口数量(外部需求)和石油出口国国内吸收能力三个主要因素,而全球流动性过剩、国际投机活动盛行是石油美元规模剧增的外部因素。常军红、郑联盛:《石油美元的回流、影响及政策建议》,载《国际石油经济》2008年第1期。20世纪70年代的第一次石油危机以后石油美元开始进入国际经济的视野,曾经出现过一波石油美元的。21世纪以来,新一轮的全球油价上涨再次让石油出口国获得了巨额的石油收入,石油美元的规模也随之水涨船高。根据美国能源部统计,2005年全球21个石油出口大国的石油出口收入高达7 428亿美元,较2002年的3 300亿美元超出一倍以上,也远远高于1980年的历史纪录。相对于其经济规模,石油出口国的经常账户盈余远远超过中国等东亚新兴国家。imf估计,中国2005年的盈余估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大约6%,而同年沙特这一比例高达32%,中东石油出口国的平均数字为25%,俄罗斯约为13%,挪威为18%。曹张伟:《石油美元的神秘走向》,载《经济》2006年第10期,第28页。产油国特别是海湾产油国由于拥有世界最大的石油储量、产量与出口量,成为石油美元的主要拥有国。据欧佩克的统计,2011年opec国家石油收入总额达到10 783亿美元,2002—2011年十年的累积出口收入超过6.2万亿美元。(见图1)近年来在国际高油价背景下,不论何种统计与预测,石油美元的规模都日益庞大,高达数万亿美元规模的石油美元已经成为影响全球贸易、金融与投资变动的重大因素。

与此同时,主权财富基金(swfs)是拥有最多石油美元的投资者,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wfi)估计,2010年底全球主权财富基金资产4.1万亿美元,近60%属于油气资源型,大多数位于中东地区,其中90%来自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和科威特等海合会国家,其资产超过了1.4万亿美元,占全球主权财富基金的34.6%。usa, sovereign wealth funds institute, dec 2010.海合会成员国均根据自身石油美元和经济发展程度设立了不同规模的主权财富基金,中东国家主权财富基金都属于油气资源型主权财富基金,石油收入带来的石油美元是海湾国家主权财富基金的主要来源。石油美元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的规模提升和主动出击正日益深入地影响到全球经济体系,也成为全球经济治理必须加以面对和重视的对象。

沙特阿拉伯在全球石油美元体系中占有关键地位

沙特阿拉伯在全球石油美元体系中占有重要而关键的地位。首先,沙特阿拉伯拥有全球最大的石油美元规模,也是全球特别是海湾地区石油美元的领头羊与风向标,依托全球最大的石油储产量,建立在石油出口收入基础上的石油美元使沙特阿拉伯在未来的全球石油美元体系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新世纪以来的新一轮油价上涨使沙特阿拉伯积累了丰富的石油美元,进一步扩大了沙特阿拉伯的资金实力与对外投资热情。2002—2011年的最近十年,沙特阿拉伯石油出口收入就达到17 950亿美元,石油出口收入带来的贸易顺差总额也达到近13 000亿美元,在全球产油国中石油收入比重最高。(见图2、图3)

其次,沙特阿拉伯在全球石油美元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石油美元的格局与走向。自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美国与沙特阿拉伯达成一项“不可动摇”的协议,沙特阿拉伯同意将美元作为石油贸易结算的唯一货币,美国通过沙特阿拉伯说服欧佩克其他成员国,石油输出国接受以美元作为国际石油交易的唯一结算货币。从那时起,美元与石油紧密挂钩,二者之间被画上了无形的等号,国际石油贸易几乎全部使用美元计价交易,石油输出国通过大规模出口石油换回了巨额的石油美元。石油美元在给石油输出国带去无数财富的同时,也成为维系美国的金融与经济霸权的新支柱。当时正值布雷顿森林体系在国际经济格局变动和石油危机冲击下解体的关键时期,美国通过石油与美元的巧妙结合有力地维护了美元的国际储备货币地位和美国经济霸权。正是美国与沙特阿拉伯达成的“不可动摇”的协议奠定了石油美元机制的基础,美元成为全球石油贸易的唯一计价和结算货币,稳定了美元的国际地位。几十年来,以沙特阿拉伯与海湾产油国的巨额石油美元为主体的石油美元回流机制成为全球石油美元机制的主要内容与形式,极大地影响着全球经济、金融与投资市场的变动,以美国与沙特阿拉伯为核心的全球石油贸易、石油美元流动体系在极大影响着全球经济体系的同时,也使沙特阿拉伯获得了更高层次的全球经济地位,成为其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基础。

沙特阿拉伯与美国在石油美元机制与安全领域的特殊关系更进一步凸显了其权力地位,而沙特阿拉伯也通过自身在海湾地区与中东地区的巨大影响力在全球石油美元机制以及石油贸易体系中发挥着稳定作用。2001年“9·11”事件和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都曾有报道说沙特阿拉伯从美国撤出了部分投资并带动海湾国家数千亿美元资产的流出,引起了整个美国金融市场震动,并造成美元汇率下行,而沙特阿拉伯政府或官方人士出面否认有力地稳定了美国金融市场与美元汇率。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美元不断贬值,采用与美元挂钩的汇率政策使海湾国家面临严重的通货膨胀压力,也使海湾国家的石油收入面临缩水与损失。2007年科威特放弃了单一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其他产油国也日益动摇,但沙特阿拉伯则坚持里亚尔与美元挂钩的政策不变,基本维持了海湾地区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

第三,沙特阿拉伯在海合会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其经济政策与行为具有标杆性的引领作用,这使沙特阿拉伯的石油美元影响力在海合会的依托下呈现出放大效应。海合会国家经济实力较强,特别是依托巨额的石油美元积累了强大的资金实力与金融实力,是全球资本与金融市场上的重要力量,在全球经济治理中也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作为拥有世界最大的石油储量、产量与出口量的产油国群体,海湾国家历来都是石油美元的主要拥有者,是主权财富基金的集中地,也是全球伊斯兰金融的中心。建立在巨额石油美元与庞大主权财富基金基础上的雄厚资金实力与投资能力使海合会成为影响国际金融与投资动向的重要力量,在西方国家的巨额投资与金融资产成为影响当地金融与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而不断多元化的投资也影响着全球投资与金融的发展。为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及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沙特阿拉伯协调海合会国家在国际贸易、金融、投资等领域的共同利益,在不断推进内部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同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采取了比较一致的政策措施,在国际石油贸易、石油美元、石油金融、伊斯兰金融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等问题上形成了更大的国际影响力,这使沙特阿拉伯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与影响力呈现出放大效应,也使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可以发挥出更大作用。在作为海合会国家经济与财政支柱的石油收入上,沙特阿拉伯占到海合会六国石油收入总额的52%以上,如2011年为53%。相应地,沙特阿拉伯在海合会国家的石油美元规模中也占据较大份额,而沙特阿拉伯的石油美元的支配与流动影响着海合会国家的整体流向情况。(见图4)

更为关键的是,沙特阿拉伯在建立于石油美元基础上的对外投资、海外资产、主权财富基金等方面几乎均占有优势与核心地位,在这些领域的对外政策与行为中具有引领性作用,沙特阿拉伯在中东地区、阿拉伯国家以及伊斯兰世界等更大范围的经济治理中可以发挥出更大的协同效应与集体影响力。海湾国家是中东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来源地,而沙特阿拉伯对外投资占到了阿拉伯国家之间投资总额的40%。据海合会统计,2009年沙特阿拉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存量为1 472亿美元,占到gcc总额的53%;同年对外直接投资(odi)存量为403亿美元,在gcc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占比重大约30%左右,但如果加上金融资产投资所占比重将大幅提高。欧美国家是海湾六国对外投资的主要流向地,也是其海外资产的主要所在地,沙特阿拉伯的政策导向影响到海湾国家甚至整个中东国家的对外投资与资产政策,也影响着全球石油美元回流机制以及西方国家金融市场。相对来说,沙特阿拉伯虽然拥有海湾国家中最大规模的石油美元规模,但其对外投资策略比较保守,在主权财富基金、伊斯兰金融资产等方面也并没有占据绝对优势。但沙特阿拉伯的经济金融政策依然主导着海合会的区域经济合作,石油美元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伊斯兰金融资产等能否在海合会内部和世界上发挥更大作用及其在全球的发展前景也基本取决于沙特阿拉伯的政策与支持力度。

石油美元对沙特阿拉伯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影响分析

石油美元是沙特阿拉伯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权力基础,沙特阿拉伯凭借巨额石油美元在全球金融与投资格局中具有了日益重要的地位,石油美元在全球资本市场的威力让世界重新认识了其重要作用,而主权财富基金的崛起更加强了其全球资本大国地位。在全球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而又危机频发的今天,沙特阿拉伯的石油美元以及主权财富基金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不容小觑的重要力量,西方国家也希望借助沙特阿拉伯等国的雄厚资金实力帮助自己渡过当前的难关。随着g20在金融危机后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平台,沙特阿拉伯作为g20成员之一在当前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作用和影响力日益扩大。

第一,石油美元的庞大规模日益影响到全球经济失衡及其治理,也进一步突显了沙特阿拉伯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从全球贸易治理来看,沙特阿拉伯在全球贸易带来的经常项目失衡问题、对外发展援助以及大宗商品市场的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沙特阿拉伯作为世界上最为重要的石油生产与供应国,通过出口石油等自然资源积累起了巨额石油美元财富,是全球主要的贸易顺差国和盈余国之一,也使其成为全球经济、贸易、金融和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在当前全球经济失衡与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受到高度重视。近年来,沙特阿拉伯对外贸易规模呈现持续快速增长态势,连续多年实现大额贸易顺差,从2002—2011年的十年中累积实现贸易顺差就高达12 571亿美元。根据美联储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3月,沙特阿拉伯外汇储备达到了5 460亿美元,仅次于中国和日本而排名世界第三。作为全球主要的经常项目顺差国,沙特阿拉伯等海湾国家与东亚新兴经济体一起成为全球经济失衡治理的重要角色。外汇储备水平极大地影响着国家对全球金融危机冲击的脆弱性,经常项目的贸易盈余增加了沙特的外汇储备,有利于增强其抵御外部经济风险的能力。但如何对巨额贸易盈余进行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也是沙特阿拉伯等贸易盈余国家的重要目标,这一问题在近年来美元不断贬值的背景下变得更加突出。全球贸易失衡的治理特别需要g20框架内发达大国与新兴大国的共同努力,g7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与e11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在全球贸易失衡上处于不同的地位,互为全球最大的贸易逆差国与顺差国,问题的解决需要各个国家的长期协调合作。因此,在石油美元日益壮大的背景下,积极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维持长期贸易平衡与可持续增长既是沙特阿拉伯的政策目标,也是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域之一。

第二,依托巨额石油美元,沙特阿拉伯的金融实力与影响力不断上升,成为全球金融市场及其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石油与美元的结合让沙特阿拉伯获得了巨额财富,依托石油美元财富的资金与金融实力获得了飞跃式增长,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沙特阿拉伯也日益卷入现行的全球金融货币体系,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沙特阿拉伯等海湾国家的巨额石油美元回流西方市场有力地维系了全球金融市场平衡。沙特阿拉伯凭借较强的资金实力积极参与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建设与改革,近年来沙特阿拉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的份额与投票权大幅提高,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获得了单独董事席位,目前是imf的第七大出资国。沙特阿拉伯货币局(央行)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而在境外资产结构中大部分是美国国债。随着近年来石油收入剧增,沙特阿拉伯的全球金融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广泛地涉入西方金融市场,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沙特阿拉伯等国为花旗、美银等西方主要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援助,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注资,受到全球瞩目。另一方面,石油美元机制以及沙特阿拉伯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在当前美元贬值、信用下降的背景下,沙特阿拉伯等产油国的金融政策也深刻影响着美元的国际地位。“9·11”事件后英国媒体报道沙特阿拉伯撤出大量对美投资和2008年金融危机后传闻沙特阿拉伯计划取消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都使美元汇率显著下跌,而沙特阿拉伯官方出面否认后美元价格得以恢复,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

正是由于沙特阿拉伯等海湾国家的经济与欧美国家联系密切,十分关注西方国家经济金融形势,海湾国家为了维护目前其盯住美元的汇率政策,也不得不将石油美元再投入购买美元资产,以维护自身经济稳定。但近来对这一政策的质疑声越来越大,因为沙特阿拉伯贸易盈余和美元储备的增加会加大本币升值的需要,而本币与美元同步贬值会极大增加本国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因此沙特阿拉伯等海湾国家近年来国内通胀压力一直较大。沙特阿拉伯也有逐步调整其外汇储备构成、降低对美元依赖的长远需要,在2011年美国债务危机、2012年美国财政危机显现时,沙特阿拉伯国内都出现了国外金融资产安全性以及改革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的争论。当然,沙特阿拉伯认为对美元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其执行的与美元挂钩的货币政策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它确保本国经济与全球最大经济体挂钩,保护国内金融机构免受外部危机过度冲击,限制外界对本国货币里亚尔的炒作。由于沙特阿拉伯等海湾国家在西方金融资产的巨大规模以及牵涉到与此关系密切的美元汇率问题,也引起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高度关注,沙特阿拉伯作为海湾金融大国,其金融政策动向具有了世界性的影响力,同时也使沙特阿拉伯在当前的国际金融货币体系改革中获得了更大话语权。

此外,沙特阿拉伯在全球“石油金融”领域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在石油金融化的背景下,作为全球最大的石油生产与供应国,沙特阿拉伯可以发挥自身在世界实体石油经济体系中的巨大影响力,努力将自身的石油实力与国际社会对全球金融市场的治理结合起来,共同应对石油金融市场的巨额投机行为与剧烈波动现象。随着伊斯兰金融的兴起,沙特阿拉伯依托自身较强的经济基础和金融实力在全球伊斯兰金融体系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作为巨额石油美元的拥有者也使沙特阿拉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未来全球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前景。

第三,沙特阿拉伯依托巨额石油美元成为国际资本和投资市场上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其投资走向和由此带动的海湾地区及全球石油美元的投资动向深深地影响着全球投资市场及其格局。沙特阿拉伯的石油美元投资主要分为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两个部分,其中沙特阿拉伯货币局作为沙特政府主管对外投资的官方机构,其对外投资可以从其拥有的海外资产中窥知一二。2012年沙特阿拉伯货币局海外资产总额达到6 627美元,如果加上其他渠道以及私人对外投资规模将更大。(见图5)沙特阿拉伯民间资本丰富,据预测私人资本总量为10 000—20 000亿美元,这些资金除小部分投资在国内外,大部分投资于海外的不动产、股市、证券等。沙特阿拉伯的石油美元主要投向了美国等西方国家,其货币局持有的美元资产比例最高,这与它一贯保守的管理方式以及坚决维持盯住美元的汇率政策是分不开的,主要投向美国市场的做法也与沙美特殊关系密切相关。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美元持续贬值、经济危机以及限制因素的增多,沙特阿拉伯也在考虑调整其全球投资方向,而新兴国家的崛起与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也使投资渠道、对象增多,投资的多元化也是大势所趋。有沙特阿拉伯经济学家指出,美国财政悬崖和经济衰退将严重威胁沙特阿拉伯等国在美投资,并严重影响海湾国家的经济,蕴含着经济风险,沙特阿拉伯对外投资及外汇储备的90%都与美元相关,一旦美国经济陷入衰退,美国债务出现政策调整,沙特阿拉伯经济将难以避免地受到影响。转引自中国驻沙特使馆商务参赞处网站http://sa.mofcom.gov.cn/article/jmxw/

当前,主权财富基金的日益活跃以及被察觉到的非经济意图引起许多国家的担忧,对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治理是必然的趋势,也成为全球投资治理的重要内容,而沙特阿拉伯以其重要地位在有关石油美元与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制度、规范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托于石油美元的沙特阿拉伯主权财富基金规模目前虽然并不是最大,但从前景来看必然日益扩大,地位不断上升。无论按照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wfi)还是英国伦敦国际金融服务机构(ifsl)的统计,沙特阿拉伯的主权财富基金规模占全球的11%,占本国gdp比例的86%。从单只基金来看,沙特阿拉伯外汇控股(即沙特货币局)占全球第三位,约有4 391亿美元资产。由于沙特阿拉伯货币管理局( sama) 同时承担外汇管理和主权投资的职责,因而研究者对于该机构是否属于主权财富基金范畴以及基金规模测算等问题有不同观点。2008年5月,沙特宣布在“公共投资基金”( the public investment fund,pif) 内设立一支独立从事主权投资的基金,规模为53亿美元。沙特阿拉伯作为石油美元与主权财富基金的主要拥有国之一,加之对其他海湾国家石油美元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引领性的影响力,一方面使沙特阿拉伯在石油美元与主权财富基金的全球治理中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必然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沙特阿拉伯认为海湾国家不是造成全球经济失衡或不稳定的根本原因,石油美元与主权财富基金本身并不具有“原罪”,其治理牵涉到全球经济金融、投资体系及其变革,需要各国的共同参与,而沙特阿拉伯在这一治理进程中可以发挥出自身独特的作用。

第四,g20成员国的身份进一步凸显了石油美元大国沙特阿拉伯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随着金融危机之后g20取代g8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主要机制与平台,沙特阿拉伯作为g20中唯一的阿拉伯国家、产油国的代表以及巨额石油美元的掌控者,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受到世界关注。沙特阿拉伯等海湾国家的巨额石油美元及其回流机制在全球贸易、金融与投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g20在诸多重要领域中的治理效力离不开沙特阿拉伯的积极参与和作用发挥,沙特阿拉伯的积极参与也提升了g20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权力地位与治理效力。鉴于石油美元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石油金融、伊斯兰金融等与沙特阿拉伯关系密切的全球经济元素的地位不断提升,对全球经济与贸易、金融与投资等方面的影响日益扩大,沙特阿拉伯在其中占有的重要地位使其在相关的全球经济治理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据g20议题对沙特阿拉伯的影响大小与沙特在应对该议题中发挥作用的高低为主要标准进行统计,2008—2012年g20共举行了七届峰会,主要议题大约共有31项,与沙特阿拉伯高度相关的大约有16项。

石油美元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使沙特阿拉伯在全球金融和投资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代表性与较强的影响力,依托g20等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可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包括沙特阿拉伯在内的g20各国同时采取了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和大规模的经济协调行动。依托多年累积的巨额石油美元,沙特阿拉伯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提出了高达4 000亿美元的财政开支计划,为本国与区域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受到了g20与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扬。同时沙特阿拉伯全力支持g20及其他有关国际金融机构为挽救世界经济做出的努力,沙特阿拉伯作为g20成员、全球经济大国之一积极参与了历次有关联合声明与经济协调,共同反对贸易与投资保护主义,与其他g20成员国一道履行了峰会达成的有关承诺,不奉行投资保护主义,减少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等。在金融危机以来主要由unctad、oecd联合的8期《g20国家贸易与投资措施报告》中可以看出沙特阿拉伯反对贸易与投资保护主义的努力。2008年以后g20中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种类的贸易或投资限制措施,沙特阿拉伯没有采取相关措施,特别是没有一些国家采取的以国家安全为由的相关限制措施。

结语

第5篇

国际关系学者认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治理方式转折点,因为它建立起了一个国际体制,该体制运行了将近三个世纪。处于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是该体制即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主体。

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以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则三原则使得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呈现以下特征:(1)国家是唯一的主体;(2)治理事务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诸如外交、战争和贸易这样的国际事务;(3)国际治理并不介入国家的内部事务。

我们可以从世界健康组织公布的《国际健康治理》(以下简称《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该《治理》仅是一套国际法规则,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有遵守该《治理》的义务。该《治理》承袭了十九世纪中期以来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标准的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该《治理》目标是“确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响世界贸易,防止疾病的全球传播”。它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国际传播上。它规定的措施包括:(1)成员国应该向世界健康组织报告该《治理》中所列举疾病的爆况;(2)成员国应该在口岸和机场保持合适的公共健康潜质。该《治理》实行尽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贸易原则,规制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旅游限制,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成员国之间漫延传播。该《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原则,只解决发生于成员国之间的传染性疾病传播问题。成员国有权自由处理其国内的与传染性疾病有关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问题,不受任何其它成员国干涉。该《治理》仅涉及到几种传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乱和黄热病。

遗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运行及实践发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为国际治理重点来对待的国际体制。在成员国的对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极低,得不到重视。成员国将公共健康政策和技术同国内公共健康系统合并起来,成为国内系统的一个部分。《治理》的历史就是见证。《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处理1851年首次国际公共卫生会议上所确定的几种传染性疾病问题,它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国际情势需要。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普遍违反《治理》的事实表明:成员国极不重视《治理》规则。许多公共健康专家承认,《治理》未达到其目的,强调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国际公共健康的地位极低。

威斯特伐利亚体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视的情形促使人们在二战后寻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组织《序言》(以下简称《序言》)就包含了这种理念思想。《序言》中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人的健康权、人类联合的重要性及呼唤矮正正义,以达到健康权和人类联合的目标。《序言》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之间的区别是显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抛弃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员国为中心,而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个人权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联合上。前者明确规定了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和再分配资源的义务,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权而重视国家贸易的弊端和忧虑。后者的不干涉原则也被前者的要求审查政府行为的原则所取代,以体现尊重公民健康权。前者促进了公共健康治理领域垂直方向治理权力的再分配。后者重点关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影响,奉行平行分配权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寻求赋予非国家行为体,即个人和种族,参加国内和国际公共健康治理活动的权力。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及其一些要求对后者的平行分配权力体制提出了挑战。根据前者,和不干涉原则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权和普遍正义理念,否认后者的国家同意原则。

2全球公共健康“宪法”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其与以前治理体制的区别

2.1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以“国际治理”为基础,治理活动由成员国自己或者通过国际组织直接进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兴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治理”。传统的“国际治理”体制虽然也有非政府行为体参与,但是这种参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并未实际上赋诸有效的实践活动。“全球治理”则不同,全球治理体制中的非政府行为体实际参与到各种治理活动中来。非政府行为体(特别是非政府间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参与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与方式,即试图通过影响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它非政府行为体的理念和行为,间接参与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动。

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参与方式。非政府间组织与世界组织通过订立官方关系而建立起长期的正式关系。直接参与方式的例子大多见于最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公私合作关系。它改变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现状。全球抗御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会就在董事会中设有非政府行为体代表,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权直接参与决策制定活动。根据这个世界健康组织提议,非政府行为体可以直接参与到全球治理传染性疾病的事务中来。诸如英特网和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这个提议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间,“全球治理”模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协调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组织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动措施。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授权,世界健康组织公开旅游预警和建议。“全球治理”模式赋予了世界健康组织独立处理其成员国事务的权力。这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为体和世界健康组织治理公共健康的权力又重新进行了分工。特别是在流行病预测方面突出体现了这个特征。在严重流行病方面,成员国报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为体、政府和世界健康组织的团结一致是空前的、惊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动没有任何国际法律规范的授权或者责令这样做,这也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所未能见到的。

2.2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后冷战时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和“追求全人类健康目标”模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产品(以下简称GPGH)。全球公共健康产品是以健康为基础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护性的和非竞争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险型传染性疾病以及有关诸如全球传染性疾病预测数据这样的信息产品都属于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寻求减少贸易和旅游问题的障碍,主要是为了满足那些害怕不发达国家病原体侵入的强国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两个方面与威斯特伐亚体制的目标有差异。

第一,GPGH的政策目标远远超过了国和国利益本身。它旨在为国和非政府行为体提供全球服务,不旨在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和抗御外生型疾病威胁及促进出口贸易。它还承诺不仅要使发达国家受益,还要让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受益。

第6篇

理念、规划和结构

文■孙 伟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暴露了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在监管金融全球化、避免周期性的汇率危机、保持世界经济平衡等方面的致命弱点,世界经济格局“东升西降”的现实迫使西方放下身段,接受新兴经济体的参与,扩大全球经济治理民主化的范围,确立新的全球经济发展理念,建立新的国际货币规制,搭建新的全球经济治理结构,全球经济治理终于迎来改革良机。

一、理念:“合作性规制自由主义”代替“新自由主义”

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自由化的势头已不可阻挡,内嵌的自由主义形态被自由放任的新自由主义代替,并上升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发达国家有意识地减少国家干预,重新向自由市场制度回归,多边主义与国内稳定两大目标早已抛之脑后,终于,以虚拟经济过度扩张为结果的新自由主义观念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被击得粉碎,标志着传统市场理论、传统监管和政府理论的彻底失败。新自由主义指导下的全球经济治理将促进贸易自由、资本流动和跨国公司进入世界市场的自由作为基本目标。于是,全球经济治理的三大核心机构开始依照华盛顿共识来调整自身的目标和运作模式。首先,在货币机制方面,随着浮动汇率时代的来临,货币虚拟化和证券化浪潮席卷西方世界,以美元、欧元为代表的货币进入了竞相滥发的无政府状态。其次,在贸易机制方面,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走向是贸易干预最小化、贸易体制中性化。这样一种自由化的国际贸易体系, 需要通过规则使各国的贸易政策趋同,达到没有政府的治理状态。第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推行经济自由化为己任,为受贷国提供的经济结构调整方案隐约带有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意味。第四,世界银行集中关注结构调整政策,强调放松管制、实行私有化, 鼓励出口导向型增长、反对保护主义。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转移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总体呈下降之势。贷款形式则由传统项目投资贷款,更多地转向以支持借款国结构改革和政策调整为目标的调整贷款。

当金融危机彻底摧垮了新自由主义建构的辉煌大厦之后,以何种理念进行全球经济治理成为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备选答案首先是内嵌型自由主义,重新以多边主义与国内稳定作为经济治理的指导原则,但这必然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限制已经处于全球化深度发展时代的全球经济增长,而增长正是目前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是发展型国家主义,即在国内实行市场经济,但国家积极干预促进经济以促进重要产业的发展,同时对金融实行严格的国家监管,资本项目不对外开放。在国际上参与国际市场,以出口为导向,并通过政府政策促进出口增长。虽然这一观念已经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植根于社会主义中国土壤之中的发展型国家主义移植到西方发达国家,必然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但中国的发展经验和主张必将吸引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目光,在选择经济发展时作为重要参考。综合二者的优缺点,未来的全球经济治理理念应该是汲取了放任的自由主义教训,吸纳了发展型国家主义经验之后的一个混合概念,可谓“合作性规制自由主义”,即在充分实现合作的基础上,制定经济全球化的新规则,限制高风险的经济自由主义,充分实现经济治理的全球化。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首先,全球主要经济体要加强合作,提升各国政府对本国宏观经济的控制和约束能力,合作建设有效政府,而非小政府,以达到解决需求和供给的全球化与宏观经济管理非全球化之间的矛盾;其次,各国加强金融监管,并与他国合作,在保障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限制热钱的投机性流动,对金融创新行为的风险进行提前预估,解决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管理非全球化之间的矛盾;最后,推进建立和完善区域性的自由贸易机制,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多边贸易自由机制作为最终目标。

二、规制:“多储备货币体系”代替“美元体系”

二战以后,国际货币规制几经变更,大约经历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牙买加体系、双本位货币体系三个阶段。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了“黄金—美元”本位为核心的国际货币规制,黄金是基础,美元是唯一储备货币,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其他货币则与美元挂钩,实行钉住美元的汇率制。这一体系是美国凭借其超强的经济实力控制世界经济的重要标志。1971年,当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和政府对美元升值预期降低,将持有的美元兑换成其他资产时,美国被迫于当年8月7日宣布停止美元与黄金兑换,布雷顿森林体系也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牙买加体系是在1976年签订的“牙买加协议”基础上建立的国际货币规制。该体系认可了浮动汇率制度的合法地位,实现黄金的非货币化和多种储备货币并存,建立了特别提款权这一特殊储备资产。但实际上该体系还是以美元为主导的多种储备货币制度,美元仍然是国际间最主要的计价单位、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手段,德国马克、日元只是作为辅的储备货币存在。但同时,美元的地位相对于以前已经在逐渐下降,国际货币体系进入货币彻底虚拟化和浮动汇率时代。

双本位货币体系确立了以美元—欧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规制。该体系起源于2002年欧元的诞生。欧洲作为区域经济高度一体化的地区,统一货币是重要一步。欧元诞生后,凭借欧洲超强的经济实力,迅速获得了国际本位货币的地位,开创了美元、欧元两大主要货币,英镑、日元两大次主要国际货币同时存在的多元化国际货币格局。随着美元国际货币霸主地位的不断衰落、欧元作为另一个国际本位货币与美元的竞争,使得国际货币丧失了统一性,但同时与美元一起,共同将国际货币体系推向了竞相滥发、无序竞争的无政府状态。从此,国际货币体系滑入了一个由“虚拟货币”的流通规律来主导其运行和发展的时代。虚拟货币时代的盛世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戛然而止。

金融危机的一个根源在于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规制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以货币作为国际储备货币存在天然的结构性缺陷。从理论上讲,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在面临本国经济风险时可以毫无顾忌地保持大规模的贸易逆差,造成币值大幅波动,并由贸易顺差国买单。正如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经指出的,以美元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不符合全球经济的利益,也不符合美国自身的利益。在日益扩大的全球经济中,储备货币的供应国被迫保有经常项目逆差,于是逐渐走向一种举债增长模式,这种模式会因为它变得越来越依赖外国资本和外国资产所有权而一步步削弱实力和独立性。长此以往,世界经济将严重失衡,该货币无法继续胜任国际储备货币的职责。第二,美国对经济霸权红利的过度消费导致了美元的大幅波动。美国利用美元在国际贸易定价和结算中的霸权地位,将积累的财政赤字通过浮动汇率形式转嫁到大量储备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在美元的保障下,美国国民采取过度超前消费的生活方式,激励了以华尔街为代表的虚拟经济过度发展,最终导致次贷危机的爆发,从而将美国内部信用危机传导至全世界,酿成此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第三,美国不具有始终愿意将至关重要的国际责任置于国内争端之前的价值观念,这一点在近期美国政府提高债务上限导致的管理危机中显现无疑,使国际社会对于加速寻找替代方案的意愿更加强烈。第四,国际货币规制缺乏国际监管,处于无政府状态。成立于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的IMF本应承担国际货币体系监管的职责,但在美欧的联合控制下,仅仅成为推行新自由主义经济理念的工具,无法完全履行监督责任。第五,国际储备货币与国际经济格局脱节。从国际货币体系的发展沿革来看,国际储备货币的确立是与国家经济实力相辅相成的。美国一国独大时确立了“黄金—美元”本位,西欧、日本崛起时将德国马克、日元进入国际储备货币体系,欧洲强盛时欧元堪堪与美元比肩。按照这一逻辑,在当今新兴经济体异军突起的时代,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已经无法与经济格局相匹配。作为新兴经济体领头羊的中国应当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据一定地位,由居世界前三位的经济体欧元区、美国、中国本币组成的“美元—欧元—人民币”三足鼎立的国际货币体系是最佳选择。

从国际货币规制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在国家依然是全球经济治理主要行为体的今天,大国博弈是引发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国际储备货币的选择是国家意志与市场选择的共同结果,因此,与国家经济实力格局相适应的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是大势所趋。自从牙买加体系开始,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成为可能。在金融危机的刺激下,现有国际储备货币的衰落意味着新的储备货币出现成为需要。从表1中主要本币的国际化进程可以看出,历史上的货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的道路不尽相同,但成为国际储备货币首先要具备足够强大的经济实力,之后需要世界其他经济体对此有一个自然的接受过程,然后通过制度将本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固定下来,再通过对贸易、投资、金融的统治来稳固本币的国际储备货币地位。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度发展的条件下,在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成为理论可能的前提下,成为国际储备货币需要本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深度参与国际经济等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使成为国际储备货币,也是低层次、受挤压的辅助型国际储备货币。

近期人民币国际化的加速将有望推动多储备货币体系的最终形成。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对人民币的接受度空前提高,使人民币国际化获得良好机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人民币直接投资和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大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之一。未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国际地位继续上升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必将取得更大成就。有学者预测,2016年中国对新兴市场贸易量的一半有望使用人民币结算,2020年中国在国际储备货币中的地位有望与日元或英镑持平。2013年10月8日,中国(上海)金融自贸区的成立正是中国加速推进启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步,将在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基础上全面试验金融开放等条件。如果试验能够成功,新的国际货币规制将有望形成。

三、结构:“东西共治”代替西方治理

全球经济治理领导结构的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美国在西方世界内部治理。二战以后,冷战成为美国的头号战略需求,这就要求美国全力提升资本主义世界的实力。于是,美国与西欧共同建立了战后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主的国际经济秩序,利用IMF、世行、GATT等机构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进行监督和惯例,全力帮助西欧、日本等恢复经济。此时的经济治理基本是由美国进行治理,并局限在西方世界内部。

第二阶段,西方发达国家治理世界。1975年,为了应对石油危机,美元危机等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恶化情况,同时也由于美国霸权的相对衰落,G7成立,一个新的治理全球经济的集团出现,开启了经济共治的先河,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实力最强的七个国家实现共同管理。在1991年苏联解体后,这一机构开始执行全球经济治理总部的职能,充分控制以美元为主的国际货币体系、以IMF、世行、WTO为主的全球经济治理机构,保证以市场原教旨主义为核心的经济自由主义模式向全世界推广。这段时期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经济治理达到高峰,推动了资本主义世界的繁荣,新兴经济体也因此受益。

第三阶段,发达经济体与新兴经济体共同治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鉴于危机的严重程度,美国主动提议召开G20会议,寻求新兴经济体的帮助。2009年,G20首脑会晤实现机制化,标志着G7向G20的转变,也标志着原来由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决定国际政治经济规则的状况正在改变,美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下降。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决策的民主化和分散化,将提高达成一致意见的成本,相应提高操控决策的成本。八国集团机制下,除法国和俄罗斯外,其他国家(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的意见受到美国强大影响,美国事实上是八国集团的“霸主”。二十国集团机制下,美国仍占明显优势,但要操控其他十九个主体以形成一致意见的难度明显上升,美国地位由“霸主”开始转向“盟主”。更为重要的是,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开始主动参与并塑造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并且得到了西方发达经济体的尊重,话语权也得到提升,新兴经济体得以充分利用G20这一平台与发达国家展开对话,改变长期以来不利的全球经济规则。未来的全球经济治理将会进入第三阶段,即发达经济体与新兴经济体的共同治理,虽然达到和保持这一局面注定不会一帆风顺。

随着危机后的形势渐缓,发达经济体经济普遍出现起底反弹,新兴经济体面临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以及G20集团政策承诺和决议无人监督的制度缺陷,G20自身的发展也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命题。但至少从中期看,华盛顿和欧盟将不再具备在全球事务中发挥作用所需的资源和经济信誉,而且G20集团已经在应对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对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禁止贸易保护主义的决议,避免了全球经济衰退和国际金融体系崩溃的风险。无论愿意与否,以G20为代表的新的全球经济治理机构必须承担起领导全球经济治理的重任。

在发展新的全球经济治理平台的同时,原有全球经济治理机构的改革在同步进行。以IMF为例,2010年IMF通过改革决议(见表2)将发达经济体的份额整体下降2.8个百分点,投票权下降2.7个百分点,均转让给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其中中国份额提升2.39个百分点,投票权提升2.26个百分点,达到6.07%,超越德、法、英,跃居第三位。但目前该决议由于美国国会尚未通过,决议尚未生效,这也从一个侧面显示出发达经济体尤其是美国国内政治势力对于推进共同治理的矛盾心理,也反应出共同治理的推进将是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第7篇

    本文得出结论,全球公共产品的性质是全球环境区别于一国环境的根本,全球性政府的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利己选择的结果,行业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存在领域的差异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的重要因素。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在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环境公害事件,如1943年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1961年前后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3~1956年水俣病事件、1955~1972年富山痛病事件。这些公害事件是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带来的恶果,对人类健康甚至生命构成直接威胁,引起社会各界对人与环境关系的反思。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掀起了一股环保浪潮,环境问题进入国际主流社会的视野。为有效控制、治理和预防环境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以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为主要特征的、具有全球性影响的第二代环境问题,两代环境问题相互交织,增加了环境问题的解决难度。全球环境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缺乏,环境压力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粗放式经济增长造成了对环境的巨大破坏。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以解决环境问题,对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之间的相互贸易使环境问题产生了一定差异。各国环境禀赋状况及环境问题的差异,导致难以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推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国际贸易下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中心,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采取理论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同时,注重一国环境问题与全球环境问题的差异、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差异,注意吸收国际经济学、新公共金融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相关概念界定、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的演化、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国际实践、国际贸易与环境成本内部化国际差异的相互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下我国外贸及相关政策的调整。

    第一章对环境、环境问题、环境成本等与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关的重要概念进行界定。

    第二章第一节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环境的经济价值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前提,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对商品价值和环境价值进行剖析。环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环境的外部性,环境公共产品性质导致环境产权难以清晰界定,从而产生环境成本外部性,致使市场机制不能准确反映环境稀缺程度,环境价值长期被严重低估而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第二节分别分析了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与全球环境的影响,在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总体影响不确定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仍然可能导致全球环境问题趋于恶化。

    第三章首先分析了全球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原因,全球公共产品性质是全球性环境问题与一国国内环境问题的根本区别,全球性政府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在全球产权难以有效界定和利益主体空位的情况下,各国在国际环境问题上的利己行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难以清晰界定,加大了全球环境问题解决的难度。环境成本内部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已经达成共识,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提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三条思路。最后,本章分别对这三种解决思路及其国际实践进行分析。

    第四章首先通过一个模型分析了国际贸易下行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选择,发现出口行业和进口竞争行业的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是发生在生产领域还是消费领域对于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具有重要影响,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通过国际贸易机制对他国产生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各国比较优势、产业竞争力以及各国商品结构和国际贸易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国情进行选择的结果,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不尽相同,这种差异容易导致各国在贸易领域产生冲突。面对环境成本内部化差异下的国际贸易冲突,对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关系、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速度和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国际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第8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新形势 TTIP TPP

1.经济全球化的概念

目前国内学者对的经济全球化定义,大多以国际经贸联系的加强作为其概念的基石,但对经济全球化本身是否应包括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制度安排存在不同看法。主要为两种观点:一是市场论;二是规则论。坚持市场论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只要借助市场本身的力量就可以实现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优配置。而规则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不仅是市场力量自发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意味着某种规则的确立。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是发达国家胁迫发展中国家的结果,更有学者提出"从特定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可以说是美国霸权在世界经济领域的一种反映。"

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应为一种特殊现象的存在,是一种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在贸易、资本、技术、服务等领域相互融合形成有机整体的一个过程。其根本在于生产力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不源于发达国家的压力。而也不是仅靠市场就可以形成的一种现象,它的形成一定和国家有关。

2.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

2.1 WTO的"治理赤字"。

近年来,WTO成员数与案件数之比的相对利用率呈递减趋势。而从2001年开始的多哈回合谈判因为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在2006年被迫中止,在各方呼吁下多哈回合谈判重新开始,并终于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2013年12月7日上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闭幕,会议发表了《巴厘部长宣言》,达成"巴厘一揽子协定",多哈回合谈判12年僵局终获历史性突破。但是对"巴厘岛一揽子协定"应当是喜忧参半,因为最后所达成的协议并没有触碰到各国争议的关键性问题,只是在周边层面达成了协议。

从这些问题上可以看出的是各国在次贷危机之后对于WTO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作用产生了怀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还很大,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多边贸易谈判的政治意愿减弱等问题。

2.2 区域贸易安排日益增多。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双边、多边和区域PTA(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特惠贸易安排协议)/FTA(Free Trade Agreements,自贸区协议)频繁涌现,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更是导致对原有全球经济治理结构的信任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为应对新兴国家崛起给美国带来的压力与挑战,美国也采取了相应措施。

2.2.1 TPP谈判。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的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P4),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等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原名亚太自由贸易区,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2011年11月10日,日本正式决定加入TPP谈判,而中国没有被邀请参与TPP谈判。2013年9月10日,韩国宣布加入TPP谈判。

2.2.2 TTIP谈判。

2013年6月,美欧正式宣布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简称TTIP)的谈判。

以上两个谈判加上已有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被称之为美国的"一体两翼"计划实际上,美国高调推进TTIP,并非仅仅因为经济因素。在不少专家看来,如果TTIP建成,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躯干,外加TPP和TTIP的两侧联动,"一体两翼"的两洋战略将强力驱动美国全球政治布局。

第9篇

国际经济格局发生明显变化

此轮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源于发达国家内部经济结构的长期失衡,此为内部失衡;另一方面则是世界经济长期发展环境的不公平性突显,表现为外部失衡。因此,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面临着新的平衡发展的内在要求及加强全球治理的外部呼声。

发达国家经济基本呈现负增长或低增长,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则表现为较高的增长速度,世界经济格局相应呈现出新的变化。新兴经济体已经成为支撑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已超过50%。

经济总量的变化导致新兴经济体的作用日益凸显,从全球经济的边缘走向中心,成为国际生产、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力量,在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等重大经济、金融事务中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金砖国家”等新兴市场的群体性崛起,已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并将影响到世界经济现有版图、格局和秩序的改变。但需要强调的是,发达国家主导世界经济的格局短期内仍不会发生根本变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为世界经济的平衡发展及协调带来了艰巨的挑战,若不能尽快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全球治理模式,全球经济将难以最终走向全面复苏。

贸易保护主义呈现扩大之势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呈扩大之势,贸易争端不断增多,贸易摩擦从产品延伸到产业,从贸易政策发展到经济政策,从境外竞争环境发展到境内的政策环境。在新的贸易保护主义风潮中,除原有的反倾销反补贴这一传统手段外,也增添了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如,加强进口许可管理等,一些发达国家还进一步通过贸易救济措施,强化对绿色、新能源产业和电子信息产品的贸易保护,致使全球各类贸易摩擦不断增加。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球经济的复苏和稳定增长。

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矛盾进一步上升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目前各国对全球经济的关注重点正在向气候变化、环境、环境产品、信息化与投资规则等更宽泛的议题,多边贸易体系出现扁平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甚至非政府机构参与到各类规则的制定过程中。短期看,未来3年至5年,全球化仍将处于低潮,贸易与投资的发展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但长期来看,随着全球治理的加强及国际秩序的形成,全球化的大趋势仍不会逆转。无论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应充分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对全球化的不利影响,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应进一步发挥其在推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在推动形成国际多边投资体制方面有所突破。

多边贸易体制协调难度上升

从2001年启动至今,致力于从多边角度推动全球贸易的多哈回合谈判已经断断续续进行了12年,早期也曾在一些领域取得过成果。但自2008年以来,谈判一直难有新进展。美国“金融海啸”引发的危机,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陷入其中。时至今日,“金融海啸”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加深了危机的深度和广度,引发贸易保护主义升级,使得多边贸易体制协调难度进一步增加。

在多哈回合谈判迟迟难见结果的背景下,美国、欧盟、东盟等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展开了自贸谈判并取得较快发展,各经济体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和多样化

与金融危机相交织的欧债危机是冷战后欧洲经济发展遇到的最严峻挑战,正成为世界经济下行的主要风险来源,舆论普遍认为,欧债危机暴露了欧洲经济结构失衡、金融市场失控、福利水平失真、一体化建设失序等深层次问题。而欧美高福利社会下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劳动生产率和技术水平的提升日趋缓慢,难以支撑其经济的有效增长。因此,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也可以归结为欧美在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上丧失优势地位,导致劳动生产率停滞不前的结果。

如果金融危机、债务危机和资源配置危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必然导致全球经济危机的蔓延,并使得国际竞争更趋激烈。从当前的世界经济形势来看,国际竞争的主要形式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多哈回合谈判、哥本哈根气候大会、G20会议之争、中美矛盾、中日矛盾等都表现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日益凸显;二是大国间的竞争,西方发达国家间的主导权之争、话语权之争、对核心资源的占有权之争等都已全面展开,如,美国在亚太推行的TPP战略,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美国新的全球战略、布局及争夺主导权的意图;三是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竞争,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阶段,发展模式等具有同质性,在国际市场需求增长乏力、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的大背景下,发展中国家间的竞争也更为激烈。而这种竞争体现的是发展的主导权和影响力的竞争。在国际事务方面,发展中国家则体现了更多的共同诉求。

适度竞争有助于社会发展,但在全球资源短缺的形势下,如果全球经济治理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协调作用,将很可能导致过度竞争和不公平竞争,从而制约世界经济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形成新的有影响力的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和协调机制,二十国集团等国际协调机制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发达国家经济再平衡的理念需要调整。发达国家认为,全球经济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新兴经济体大规模的出口导致贸易顺差剧增,国内消费不足是造成全球经济失衡的主要原因,而真正的原因恰在发达国家自身内部结构的失衡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未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发展理念调整决定未来方向

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了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目前,发达国家一些学者已开始对政府过度干预、高福利社会、透支消费、实体经济空心化及银行业和大宗商品市场价值失控等现象进行反思。

理论界对经济发展理念的反思还包括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以及政府的社会责任和职能定位等。欧美等发达国家长期奉行市场经济体制,但其实施的市场经济并非完全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市场机制,现实情况是市场主导和政府干预共同发挥作用,其关键在于二者如何达到一种平衡,处理好哪些应是市场决定的、哪些应是政府必须干预的,否则宏观调控和经济治理效果难以发挥较好效果。反之则矛盾积累,失衡和扭曲并存,经济将难以进入稳定的增长期。

政府替代市场的结果会导致企业增长的动能不足,而政府的缺位会导致过度的利益倾向并造成社会不公,从而影响社会稳定。要想实现市场主导和政府干预的平衡发展,欧美国家首先是要解决发展理念问题,形成可以集聚增长动能的新发展模式;其次,要重视发展实体经济,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积累社会财富,而不能完全依靠资本市场的交易游戏;再次,要重新确立金融资本同产业资本的协调发展模式,改革金融市场运行模式,由投机为主的经营转变为投资获利的发展模式,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第10篇

当前,全球兴起多个跨区域多边自由贸易谈判,世界主要经济板块整合趋势加速。2012年底,东亚地区正式推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紧随世界经济格局演变趋势。2013年5月,RCEP贸易代表第一轮细节谈判正式启动,标志其进入实质推进步骤。RCEP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亚太格局、东亚地区合作及中国对外战略产生一系列重要影响。

 

全球经贸新格局

2013年6月18日,美欧在“八国集团峰会”(G8)上正式宣布启动“跨大西洋投资与贸易协定”(TTIP)谈判,计划历时18个月于2014年底之前完成。相对于TTIP的巨大体量及美欧间需要解决的繁杂问题,仅用18个月就完成谈判未免显得太过仓促。不过,就美欧要实现提振经济、布局全球的“宏愿”而言,TTIP谈判又必须早日驶入“快车道”。此前,日本已经宣布加入“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TPP)谈判,并与欧盟启动“经济伙伴关系”(EPA)谈判。至此,美欧日作为世界经济传统三强同时参与到全球经济板块新一轮整合之中,发达经济体加强全球经贸新布局的日程已经排满,接下来将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新一轮博弈。

 

自上世纪90年代“新区域主义”兴起以来,全球涌现出大量双边或多边区域贸易安排,但本轮由美国发起的板块整合又体现出一系列新特征。

一是规模巨大。TPP包括亚太地区12个国家,[1]经济总量占全球近40%,贸易量占全球近三分之一。TTIP包括美国与欧盟27国,经济总量占全球近50%,2012年双边商品与服务贸易总额分别占全球的43.4%和51.9%,[2]双边投资超过3万亿美元,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大市场。日本与欧盟的“经济伙伴协定”规模同样巨大,经济总量合计占全球近30%,2012年双边货物贸易额达1650亿美元,[3]影响力不容忽视。

 

二是强调制度性安排。TPP特别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金融监管、环境标准、劳资标准和政府采购等一系列贸易标准,美国号称要将TPP打造成为面向21世纪、涵盖广泛的高水准自贸协议,以此来主导亚太地区贸易治理。TTIP谈判也将重点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补贴和劳工环境等贸易标准,希望通过其再塑世界标准,占据主导地位。对此,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毫不掩饰地表示,TTIP所设定的标准不仅适用于欧美双边贸易与投资,也将适用于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

 

三是政治意味浓厚。TPP与TTIP是美国布局全球战略的重要工具,政治意味十分浓厚。关于TPP的战略意义,时任美国总统安全事务助理多尼伦在2013年3月的一次演讲中曾称,建立跨太平洋的可靠经济架构是美“亚太再平衡战略”不可或缺的“第五大支柱”,而推进TPP谈判是其中的核心策略。[4]同时,美还通过平行推进TPP与TTIP自居太平洋与大西洋中心,布局两洋战略,主导全球治理。日本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同样需要参与到本轮整合之中,积极参与TPP等机制,以免自己被甩出全球“决策中心”。

 

RCEP将扮演重要角色

在此大背景下,东亚地区于2012年底顺势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初始成员包括东盟与中、日、韩、澳、新、印16国。据亚洲开发银行4月的《亚洲发展展望2013》 [5]统计,RCEP总人口34亿,占全球49%;产值21.4万亿美元,占全球30%;货物与服务贸易总量12万亿美元,占全球29%。有关各方若能在2015年底如期建成RCEP,将在亚太地区创造一个比肩TPP的大市场,对东亚地区合作和亚太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RCEP有望推动东亚经济合作进入新阶段。从大的范围来看,东亚地区合作迄今经历了三次合作浪潮。冷战的结束刺激东亚出现第一波浪潮,地区合作开始兴起,东盟实现扩容,地区合作机制逐渐成形。第二波浪潮出现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处于危机之中的东亚国家认识到西方并不可靠,必须通过加强地区合作,建立稳固的危机应对机制才能保障地区稳定发展,“10+3”机制、“清迈倡议”等开始创立并不断完善。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东亚合作出现第三波浪潮,东亚峰会实现扩容,各类机制、倡议、合作等层出不穷。然而,在经历一番扩张之后,东亚合作再次进入减速慢行的低谷期,地区合作亟待整合、升级。而RCEP顺应当前板块整合的大趋势,从整合地区自贸协定入手,逐渐实现地区经贸合作领域的统一和升级,有希望带动东亚地区合作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目前,RCEP初始谈判已将东亚地区主要国家全部囊括其中,除印度外,各成员都对RCEP明确表态积极。今后三年,RCEP将成为东亚经济合作的核心所在。若能如期建成,RCEP将是第一个同时包括该地区主要国家的区域经济合作安排,奠定东亚经济合作新的基础。

 

RCEP将有助于优化东亚地区总体经济环境,推动东亚经济一体化建设。其一,RCEP将缓解地区自贸协定“面条碗”效应。截至2013年1月,东亚地区共签署63个自贸协定,占全球的三分之一,是自贸区建设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这些协定之间不同的待遇和规则相互交织,像一碗面条一样让企业无从下手,降低了优惠措施的经济效益。而RCEP将统合东盟与中、日、韩、印之间签订的自贸协定,有望实现更大范围的贸易自由化,提高企业利用优惠措施的便利程度,缓解“面条碗”效应。其二,RCEP有助于解决东亚经济内部存在的问题。目前,东亚地区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源和市场两头在外,受外部经济波动影响较大,今后需要优化地区经济流通水平,提高地区经济可持续增长潜力。RCEP的核心目标就是提高地区贸易和投资便利度,促进各国均衡参与地区生产链,提升资本、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共同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

 

第11篇

刚才大家分别从各自研究领域谈了对G20目前面临挑战的认识。总体来看,我认为现在G20面临的最大挑战还是它的执行力问题,大家在这点上应该能形成共识。

怎么样看待G20的执行力不足?浅层次观察,这确实是它的一个问题,因为G20目前所达成的这些规则中,有强制性执行力的比较少,而自我约束性的比较多。G20的执行力问题还不仅仅是其本身执行力的问题,而且还要受到各个成员国国内政治的影响。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IMF的份额改革方案,各成员早就达成了,大家也都认为这个应该推进了,但是到了美国,国会就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延迟批准。从这点来看,这的确是G20的一个问题。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其实G20所要承担的一个任务并不是要另起炉灶、建立一个新的全球治理体系。在当前的全球治理体系中,已有很多国际机构和组织――大的有联合国,它下面还设立了各种各样的专门机构;货币金融领域也形成了自己的体系,下面还有机制化程度比较高的机制。如果说再成立一个正式机构替代它们,实际上是全球资源配置上的浪费。

讨论G20今天所要发挥的功能,涉及的一个最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如何构建全球治理的新理念。当前,世界各国在全球治理、或者说各国在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理念上出现了动摇,变得没有以前那么明确了。琢磨一下现在人们常常提到的一些名词――碎片化、民粹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甚至包括“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投资伙伴协议”(TTIP)等谈判,我们就会发现,从表面上看,它们涉及的是规则的重组和调整,但实际上深刻反映出各国在全球治理理念上的不同。例如TPP,最深层次的问题是它相对于现有WTO框架下的贸易规则的理念发生了改变。

所以,今天G20要发挥的一种作用,就是要在理念层面上让全球达成共识,让大家形成共同的理念,然后再到规则这个层面去落实、去执行。无论国家之间、区域内部还是全球层面,基于同样的理念就容易达成共识,从而完成一个面对双边、区域甚至全球的规则体系的构建。所以从理念这个深层次上来说,G20在这方面的作用是其他组织所不能够替代的。而那种执行层次上的功能,则是可以被现有的这些国际机构和组织分解和替代。包括WTO、IMF和世界银行等贸易、金融货币方面的机构,还有安全方面的――像安理会,其执行力都是非常强的。

现有的对G20的一些研究,主要还是囿于“因为G20执行力不行,所以达成的东西就没有约束力;而没有约束力,所以达成的东西就是一纸空文”这样的思路。我们来看目前G20所达成的一些成果――包括上海举行的贸易部长会议和成都举行的央行行长、财长会议的成果,大多还是相对原则性的东西。比如说全球投资指导性框架那几条,它们是干什么用的呢?就是为了塑造共同的治理理念!有了理念上的共识之后,在进行双边、多边和区域层面的规则性、约束力很强的机制谈判的时候,就能将这些共识贯彻进去。G20就是从这方面来推动全球向着同一个方向使劲。

周 密:

其实说G20是一个论坛,我个人感觉可能也不太准确。跟达沃斯论坛不一样,G20最后都要形成一些共同认可的东西,是要形成文件的,这跟一般的论坛是有区别的。我同意徐老师的观点,如果说我们要给G20的各种共识以强制执行力,就得牵涉各个国家的立法机关。这样的话,G20就不会高效,因为它决策的周期会变得很长,其开放性、议题设置都会受到很大限制。

不过,从上海G20贸易部长会的成果来讲,有些还是非常具体的,比如第一次了贸易景气指数。像传统的一些指数一样,它可以让人们更好地判断未来全球贸易的走向,这一点非常重要。另外,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措施通报机制,也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承诺。其他方面也还有。

任 琳:

我插一句。周博士也认为说G20是个论坛不太合适,其实很多人说它是一个协调机制。在全球治理规则达成前,这种协调机制为大家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对话与磋商的平台。现在大家都在谈:全球范围内推进最慢的就是投资谈判,目前还没有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协定来规范和保护投资行为。有些人对短期内达成全球投资协定的预期也相对比较悲观。所以,在这个非常碎片化、规则商定非常初步、甚至某些议题范围内没有规则的投资领域里,是否还得以大国协调为主,还是得中美、中欧、美欧特别是中美之间达成一致,再放到多边场合(比如G20上)进行立场协调,然后再推广到更大的范围(全球多边的范围)去谈呢?

周 密:

我同意。我们刚开始在确定G20贸易部长会议议题的时候,关于投资方面,大家都有些忐忑。但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帮助下推出有关文件后,并没有出现特别强烈的质疑声音。这跟当前的经济环境有关系,因为各国都希望在这个时候更多地吸引外资,希望能够达成一些共识,通过这个方式来减少投资壁垒。具体看相关的这“九个原则”,不管从发达国家还是从发展中国家来看,都没有什么损害其利益的内容。全世界都应该更加公平、更加开放、更加透明、更加非歧视地对待外国投资者。 2016年6月22日,浙江杭州,武林路200平米海底世界3D墙绘惊艳露脸,引得路过行人纷纷拍照留念。作为G20重点项目之一,武林路这幅“海底世界”是一大亮点。

其实不光是投资,多边问题上的交火也非常激烈。有些国家就认为多哈回合应该死亡,就应该启动一个新的回合。但最后各方还是达成了共识,认为还是要继续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不采取新的保护主义措施。对于多哈回合现存的议题,大家表示可以继续深入地探讨,但对于多哈回合的未来谁也没有明确的判断。现在全球经贸领域的一个重大博弈,还是关于规则主导权的博弈。美国一直希望把TPP中所达成的一些原则、所形成的一些理念推广到更大的范围,它也是希望利用各种平台发出其声音。中美之间的不同理念和博弈,也会通过G20这个平台表现出来。今年在中美之间,汇率已经不是主要的话题了,美国对中国的产能过剩问题比较感兴趣。所以相应地来讲,我们对美国的一些贸易保护措施,比如规模很大的“双反”、“337调查”,也是更加关注。中美投资领域双边谈判协定,很可能与G20里美国的表态密切相关。

徐秀军:

中国的身份定位还是最大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所以,中国主办的这次G20峰会,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把发展这个问题放在非常核心的位置,突出了发展这个议题。如果用一个词总结,那就是“关注发展”,这也涵盖了非洲一些最不发达国家。创业、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这些方面都跟发展有关。

第12篇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治理理念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是推动全人类和平与发展的中国方案。“一带一路”建设通过“五通”深化沿线各国合作,把中国与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深度融合,并最终形成利益共同体,将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打下扎实基础。历史地看,与欧洲国家通过战争开辟同其他国家文化、商业交流渠道不同,古丝绸之路秉持了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精神,沿途国家之间以和平的方式开展贸易往来,展现了中国与沿途国家的相处之道。当今的“一带一路”建设,发扬光大古丝绸之路精神,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促进沿线国家共同繁荣、发展和进步,正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探索和实践,也是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路径。

以沿线和周边为重点完善区域经济治理体系

区域经济治理体系是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基石。“一带一路”建设有助于推动形成沿线和周边地区的区域经济治理格局。

在重要地区构建新型区域合作机制。在我国周边地区以及非周边对我利益有重大关切的地区,形成区域合作机制,将有利于我国积极应对周边环境和重要地区出现的新情况新机遇新挑战,主动有为地塑造总体有利的周边及重要地区战略大环境。“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中巴经济走廊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以及近两年快速推进的澜湄合作机制就是构建区域合作机制的积极实践。

强化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功能。上海合作组织是沿线地区重要的区域合作机制,自成立以来其经济功能相对较弱。“一带一路”建设为充分利用上合组织已有的金融、投资、贸易、能源等合作机制,创新合作方式,提高中亚国家与我国开展经济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供了有利条件。中长期来看,各国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制度,保障资本自由流动,建立共同金融市场,制订统一商品、服务规则和市场准入,形成共同运输服务市场和统一运输体系,建立共同能源市场,构建地区金融稳定机制等,可推动这一地区在经济大陆伙伴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自由贸易区。

为多边南南合作注入新的时代内涵。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一直是南南合作的积极倡导者和重要参与者。多年来,通过发展经验分享、专业技术知识传授、最不发达国家债务减免等途径,我国向120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此外,我国与非洲、拉美及加勒比、阿拉伯世界、亚太地区以及巴西等多边和双边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为加强南南合作、消除极度贫困、促进共同繁荣增添了新的生命力。

提供国际区域公共产品。“一带一路”建设本身就是在向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比如,区域治理、区域合作新模式构建、交通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文化交流深化以及新型国际金融组织建设等。此外,我国政府还通过提供援助资金等方式促进全球和区域经济均衡发展。例如,我国设立了“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首期提供20亿美元,支持发展中国家落实2015年后发展议程。这些国际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将为相关国家的长期稳定增长创造条件,为构建和谐区域发展环境奠定基础。

以开发性金融为突破口完善全球金融治理格局

据分析,到2 0 3 0 年,全球基础设施资金缺口将高达20万亿美元,这一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尤为严重。我国倡议设立的多边金融机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通过动员更多资金,支持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将为亚洲经济增长注入长久动力。此外,2014年11月我国出资400亿美元成立的“丝路基金”,为促进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另一资金来源。

以贸易投资协定为抓手提升贸易投资规则制定话语权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贸易和投资合作的形式多样,既有自由贸易区,也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一带一路”建设将推动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建立统一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网络为目标,加快实现区域贸易便利化,并为完善全球贸易和投资规则提供经验。

以RCEP为示范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化。亚洲参与成员最多的区域贸易安排“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涉及贸易、投资等多方面内容,一旦达成将明显增加区域贸易便利化程度,推动跨境产业链的建成,并为跨境投资的准入、运营和退出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RCEP如果达成,将在亚洲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不仅支撑亚洲经济进一步增长,也将对世界贸易繁荣以及全球经济复苏发挥积极作用。

推动改变全球投资规则价值导向。中欧正在推进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此次协定从“ 投资保护为主”转变为“保护与开放并重”,体现了投资“自由化”的特点,同时确保国家应有的规管权力以及社会的重要关切不受到负面影响,体现了“平衡化”原则。我国与欧盟为全球两大经济体,中欧之间签订投资协定势必会对全球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在协定拟订过程中,把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经济体对公平公正投资规则的诉求纳入双边投资协定中,将会影响甚至改变国际投资规则价值导向,且将为全球性投资条约的拟定奠定良好基础。

通过人民币区域化提高人民币国际货币地位

“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开展,推动了我国对外经济和金融合作不断深化,扩大了国际市场对人民币跨境使用需求,为拓展人民币职能搭建了良好平台,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重要动力。

拓展人民币使用地域。“一带一路”建设有助于人民币被更多的经济体认可和接受,为扩大人民币跨境需求提供更多的实体经济支撑。“一带一路”沿线有望形成人民币货币区,成为人民币国际化最重要的地区,从而加快人民币周边化、区域化、国际化进程。

强化人民币在沿线地区的结算职能。“一带一路”建设中,支持经常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鼓励在境外投资、工程承包、设备出口及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将扩大亚欧国家特别是广大新兴经济体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此外,在与沿线国家的能源贸易和能源管线建设项目中积极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并考虑分阶段逐步建立人民币计价的石油期货市场和交易所,因地制宜设置商品期货交割仓库,尝试人民币能源期权交易,将逐步实现矿产、能源等大宗商品贸易的人民币计价结算,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贸易结算份额的提高。

第13篇

“担忧”致协议悬而不决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协议从此失效,只是悬而不决。不过协议悬而不决对整个多哈回合谈判进程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贸易便利化将加速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有助于发展中国家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参与全球价值链。按理说,发展中国家应该力推协议早日生效,但有些发展中国家担忧将承担比发达国家更多的改革国内体制的义务,这种担忧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另一种可能是,发展中国家用贸易便利化作为谈判筹码,换取发达国家在农产品等领域做更大的让步。

长期看协议成效巨大

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可以换一种思维方式。贸易便利化就是为了简化贸易程序,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从而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把拖延《贸易便利化协议》生效作为谈判筹码并不是很高明的策略。

当年西方国家制裁中国,阻挡中国成为世贸组织创始成员,中国政府决定暂停加入谈判,但改革开放却不停步,并且决定对部分产品自主减税。结果中国进出口贸易保持持续增长。加入世贸前,平均关税40% 以上,由于贸易量小,关税收入只有50亿美元左右。加入世贸后,平均关税降至9.9%,2013年我国进口值达19502.9亿美元,按平均关税率粗略算,关税收入达1930亿美元左右。由此可见,很多事情不要只看眼前,要以动态观念来考察。贸易便利化问题也是如此。

多哈回合命运多舛源自地缘政治理念差异

多哈回合命运多舛有一个地缘政治的大背景,主要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原本力推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但发达国家发现逐渐失去制定多边贸易规则的主导权,美国担心会失去霸主地位,现正千方百计夺回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主导权。TPP刻意排斥中国参加就是明显例证。

第14篇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国际贸易治理;保护主义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2)06-0009-08

收稿日期:2012-06-30

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基金后期项目“国际经济法治”(11JHQ015)

作者简介:何志鹏,男,黑龙江双城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美国的次贷危机,不仅触发了全球的金融风暴,引起了世界范围的经济动荡,而且导致了很多国家的社会问题甚至政治变乱。当然,最核心的影响领域还是在经济贸易方面。贸易、投资与金融虽然由不同的体系所规制,但是世界经济各领域之间的敏感度日益提高,贸易、投资和金融的相互影响就形成了当今世界的经济全球化格局。因而,由金融风暴引发的贸易政策变化是相当显著的现象。准确判断、正确对待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贸易体制,并认真思考国际贸易体制应当如何发展,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且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一、金融危机初起后的保护主义浪潮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初,各国纷纷采取限制自由贸易的保护主义措施。根据GTA的统计,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全球新增692项贸易限制措施;2009年开始,更是每季度新增100余项,与金融危机影响加剧之前的每季度50项形成鲜明对比。2009年,世界商品总出口下降12%,商品总生产下降2.5%,全球GDP下降1.5%,其中美国进口就下降了16%。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报告认为贸易缩减主要是因为需求减少而非贸易限制的影响,但包括欧盟在内的经济体还是认为保护主义起着主要作用。由此,21世纪之初的国际贸易图景上就出现了一个令人瞩目现象:曾经在20世纪末弥漫于世界的自由主义情绪退缩为保护主义盛行的状态;多边贸易体制目标宏伟的贸易谈判长期没有实质进展,单边保护措施日益增加;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后更积极采取措施,促动人民币升值。当前,危机虽有所缓解,贸易保护措施却没有明显回落,保护主义仍然是当今贸易的核心问题之一。

这些国家的行为可以用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予以解释。现实主义认为,在一个总体上无政府的社会之中,每一个单一的、理性的国家都追求自己的相对收益最大化,以此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存续。因而,国家之间会为了权力而斗争。在经济局势出现危机之后,各国都感觉到其自身的存续与安全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因此设法寻求自保。在寻求自保的过程中,其目标并非绝对收益,而是相对收益。也就是说,他们并不考虑在贸易中是否能够得到好处、能否遭到损失,而是考虑如何比其他国家得到更多的好处、遭受更小的损失。为此,最值得选择的不仅是各家自扫门前雪,而且是损人利己、以邻为壑。因而,这些国家开始采取保护主义的措施,力争在贸易关系的博弈中得到更好的利益,让其他国家去承受损失。通过这种方式,国家会获得安全感。重商主义和保护主义都是现实主义国际关系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对于代表国家利益的实力、财富的重视促成了其政策的自我中心特征。现实主义理论并不是一个让人充满希望的理论,它认为自利的国家之间不会有长期、稳定、可靠的合作,而只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打击共同的敌人而形成短暂的联盟。它看不到国际格局进步的迹象,充满了悲观情绪。但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现实”。它是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国家的政治决策者思考问题所遵循的基本思路,体现了国家在世界上的生存逻辑。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贸易格局特别是国家单边的保护主义,生动地表现了此种自利追求的现实性。如果大国在经济关系中利用不对称的相互依赖结构中的优势地位,利用小国的敏感性和脆弱性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则是在经济上的强权政治。

保护主义措施在短期、局部是可能有好处的,所以很多国家乐于采用。但是,从长远和整体的向度观察,就肯定是有害的。因为这种经济民族主义的表现会使国家之间呈现更多的对立和斗争,最后导致无人获利的结果。因而,各国在金融危机时期的保护主义举措只应当被视为在经济局势发生突变之后的一个应激反应。金融风暴引致危机的状态是一种短暂的非常状态,有关经济体在其中的决策与行动类似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necessity)”措施,是在危机情况下依本能而采取的手段,其本身未必是正当合理的,而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灾难。此种选择未必是最优选择,它具有长期的负效应,因此必须予以限制。

二、回归自由:国际贸易治理的近期目标

后危机时代是一个自由贸易被遏制、自由贸易的价值被忽视的时代,面临着很多现实和潜在问题。贸易保护措施不应当也不可能长期有效,在这种短期的危机状态渡过以后,国际经济体制还应当呈现出一种开放的、自由的状态。这也就意味着,需要深刻认识现实并在此基础上评估未来,发展更可取的国际机制。当前,国际贸易治理的首要任务是恢复自由开放的世界秩序。

尽管在当今的国际经济学的学术谱系中,有诸多反对自由贸易、进行保护主义的理由,例如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贸易所依赖的“生产者剩余”由于国内市场失灵可能并不是成本与收益的正确衡量,但人们公认的理论仍是:自由贸易可以带来更高的效率,而且会形成规模经济,促进企业的学习与革新,避免了限制自由贸易的代价以及保护政策的成本。也就是说,无论对于出口国还是进口国而言,促进贸易的总收益都是大于总损失的。自由贸易所带来的选择多样化、管理学习和竞争是保护主义所难以替代的。因而,自由贸易是总体效率最高的选择,在危机产生的慌乱平息以后,首先要考虑的是:为了平复危机所带来的创伤,弥补危机造成的损失,必须恢复和推进自由贸易体制。

从实践的发展中,我们同样可以得到印证:首先,近代以来,经济繁荣、民生幸福的区域都是对外贸易相对发达的区域;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顺畅的时候,经济的总体趋势也发展良好;而对外贸易的受阻则直接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各国的经济发展数据表明,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存在着长期协整关系,进出口贸易与GDP正相关。其次,近百年来,各个国家出于理性的选择,都纷纷加人贸易自由的行列,签订双边、区域、全球性的自由贸易协定来构建一个自由的世界市场。由此表明,自由贸易所带来的利益被各国所认同和追求。

因此,在后危机时代,国际社会应着眼于构建和强化多边的自由贸易框架,而不能任由保护主义泛滥。世界各国必须倡导重视和尊重多边贸易体系所确立的规则,在规则之内行事,保障国家之间合作的成果。从现实的安排上,应当进一步讨论强化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在规则层面对国家的行为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在规则的事实环节加强监督。

三、迈向发展:国际贸易治理的中长期目标

“贸易与发展”是国际贸易体制关注了很久的问题。这里的发展,主要是指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能够共享经济贸易的惠宜。一个自由贸易的体制可能是总体效率最优的体制,但不一定是道德至善的体制,这是因为总体效率最优的观念只注重物质的层面而没有注重国际贸易秩序的伦理层面。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国际贸易的伦理层面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环节进行考量:

第一,国际贸易应以人的自由发展为最终目标。中世纪以后,哲学家对人与世界的关系进行反思,认为人具有核心的地位。文艺复兴时期,彼特拉克(PetTarch)高举人本主义的旗帜,并被后世的哲学家康德所传承。人本主义将人类思想与行为的目的放到了人自身。马克思在他所处的时代就已经指出:人的尊严、自由、发展和解放是最高的目标。虽然现代环境伦理提出在人之外的动物和无生命体也应当作为关怀的对象甚至价值的主体,但这些观点都不意味着人的主体资格、人在整个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的丧失。动物解放、荒野伦理归根结底都是人类对于自身的命运、审美的关怀而赋予人类之外的各种存在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认识的是:经济行为的目标并不在于效益自身,而在于为人所利用。密尔的观点仍然值得重申:社会功利是每个人自由的叠加,而绝非对立。包括贸易法律制度在内的国际经济体系,既不应当是“物文主义”的,也不应当是“国本主义”的,贸易必须是人本主义的,必须着眼于人的福利的增加。阿马蒂亚·森从伦理的角度所解释的经济行为的目标值得我们认真对待:以自由看待发展,也就是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这与马克思将哲学的目标看成是人的发展和全面解放是一样的。自亚当·斯密的时代,经济行为就不是为了经济本身,而是为了人民的幸福。也就是说,自由贸易的目标是国家的发展,而国家与社会的富强和发展,其终极目标仍然是人的自由、解放、发展。

第二,在绝大多数时候,自由贸易是正义的,但存在例外。自由贸易所追求的收益最大化,一般来说优于人为干预缩小收益的保护主义。但仍需审视:贸易所创造的收益在人群中是如何分配的?如果采取的是赢家通吃、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分配模式,则其正义性就是负值。只有在同等的情形下同等的分配,并且考虑给处于劣势的人或群体以更多的机会和收益,才是更符合现代主流正义观的分配模式,才符合我们前面阐述的人本主义。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国际贸易的参与者有更加细致的观察和分类,并按照不同的状况,在自由贸易的前提下区别对待。

第三,在一个存在强弱大小差异、存在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能力差异的国际体系里,赋予弱小经济体以更多的机会,不仅符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而且也符合当代世界公认的、在人权领域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更优待遇的“积极保护”(positive protection)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当在自由贸易的基础上促进发展能力的提升。考虑到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贫弱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大国的殖民入侵或掠夺有关,且由此形成了依附关系以及一个不平等世界体系⑤,采用“不平等但公平”或者“不自由但公平”的贸易措施(如关税优惠、技术与资金援助)是正义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必然要求。

在这方面,实际上已经有大量的国际法规范提出了治理的未来构想,只不过这些规范尚处于软法阶段,但由于大国处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不愿承认这些符合“善治”的规范的约束力。在金融危机出现后,发达国家一方面利用其既有的法律规范,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对本国产业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利用金融体系的特征,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进一步的剥夺。而且,对于原有的赋予发展中国家的、促进其发展能力的特殊差别待遇也通过修改法律逐渐缩小。这些行为虽然在现实主义的理论框架和政策体制中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符合国际贸易关系的伦理指向。目前的WTO规则虽然有很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例外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面。有的学者认为,WTO作为一个促进贸易自由的机构,不应当考虑太多的发展问题。发展问题应当有专门的发展机构予以处理,其中包括UNDP、UNCTAD等等。从职能分工的角度讲,这种观点无可厚非。但是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发展法之间的关系值得重新考量。二者不仅相互独立、相互补充,还相互配合、彼此合作,存在着相互嵌人的可能。正如国际经济法专家克莱西所指出的:国际经济法具有福利的维度,而国际发展法就是这样一个维度。国际社会对于减少或消灭贫穷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标都一样应当予以重视。由此,发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目标,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关怀。在国际贸易恢复通畅自由的市场之后,就需要将以往促进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规范更进一步强化,促进世界的公平、持续发展。

四、构建法治:体现国际贸易自由与发展的治理手段

就国际贸易秩序而言,无论是恢复自由还是促进发展,最有效的治理手段都是法治。法治意味着行为体在规范之下,依循规范而行动。作为一个目标,法治是一个类似于物理学中“理想状态”的几乎无法达到的结果;而作为过程,它是一个不断迈向良法善治的进程。国际法治不仅要求设立一套良好的规范,更要求这些规范是以正当的程序确立起来的,能够被妥善地遵守,为国际组织所有效地实施、严格地监督;在行为体违背了规范、侵犯了其他行为体的权利之时,存在着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解决。在这方面,国际关系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启示。该理论主张:在无政府的世界格局之中,国家并非一定注意相对收益,而是可以珍视绝对收益;国家之间并非总是此消彼长甚至你死我活的对立、对抗关系,而可能是共同促进、互利互补的关系。国家之间为了实现优势互补,就需要稳定的合作;为了促进此种合作,就应当建立制度,以保证合作的条件受到遵循。国际贸易恰恰是国际合作和建立制度的最好例证。诸国出于利己的初衷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不仅没有使自己更加得利,反而是彼此都卷入贸易战的漩涡之中,这正是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安全困境”在贸易方面的具体反映,也为世界历史所反复证明。关税大战不仅造成各国经济受到更大的损失,而且可能导致社会变乱甚至全球战争。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国家之间必须放弃自立的态度,投入合作。制度化的合作是避免世界因为危机而陷于混乱的最主要途径。20世纪中叶以后,国际经济领域没有出现大的灾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了一系列合作制度的结果,是人类智慧和理性传承与积累的结果。国际制度作为公共物品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种较为稳定的预期,约束了国家自利行为的限度。

20世纪以来,世界治理模式的进步就是不断迈向法治理想与目标的制度发展与制度建设进步,推动或促进国际贸易治理法治化进程更是其中的重要方面。例如,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典范的世界贸易组织通过普遍最惠国待遇、关税许诺及限制和禁止非关税壁垒来保障一个较为顺畅的自由贸易制度,并通过提供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来监督各成员的行为,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恢复被扭曲的国际自由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规则,特别是其较为有效的运作以及争端解决过程中所积累的一系列虽然在文本上并未被承认,但在实践中被关注和履行的“判例法”,为国际贸易法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国际贸易合作铺就了良好的轨道。可以说,人们把世界贸易组织看做是全球治理的一个典范,就是因为其初步实现了法治的标准。正是有了一套明晰的原则和规则,一次次的金融风暴、经济危机才没有导致关税或贸易大战,没有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与此相对,全球治理体制对于金融的干预和规制十分欠缺。其结果就是市场自律,由此形成了国际金融市场极度不稳定的可能。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全球银行灾难,就是这种放任的结果。

法治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能够避免灾难性事件的发生。未来的国际贸易秩序,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特别注重程序层面的改进和革新。当然,还必须注意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仅针对贸易问题建构法治是不会有很大效果的。因为贸易与金融、投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经济问题又与环境问题、人权问题甚至军事安全问题在很多层面上复杂地相互交织。因而,只有多个领域协同进化,全方位地构建法治,才有可能逐渐减少大国实施保护主义、遏制自由、阻碍发展的现象,才有可能减少国家之间的贸易纷争,形成和谐共进的经济秩序,甚至通过金融监管的全球法治化来减少金融危机发生的几率。

国际贸易法治的彼岸远景目标以大国经济强权的现实为起点。在现存的国际格局中,很多法律还是存在于政治的夹缝之中,通过政治力量寻求伦理的目标。所以,一蹴而就或者短时间完成的设想都是过于天真的。“建立一个有效率的、真正公平的游戏规则,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可谓任重道远。”但是,有规则比没有规则要进步,规则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还有可能自我发展、完善、强化,形成日益明晰的法治状态。在现实的情况下,首先可能做的是以大国制衡大国,使既有的规则真正发挥作用;进而使小国团结起来,平衡大国,形成一种结构,推进国际贸易的民主化发展,并建立新的有益的规范。由此逐渐将大国纳入到法治的格局之中,最终将遵循贸易法律演化成各国的信念,成为国际社会的文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贸易法治。

第15篇

一、《国际经济合作》及其法律原则

传统全球经济治理模式是二战后形成的,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等一系列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为核心内容。这一模式虽然促进了战后全球经济的发展,但从其诞生的背景到运作的方式、决策体制以及规则体系来看,它完全由美国、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强势主导,本质上维护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占世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只能服从少数发达国家的“治理”,这已导致全球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公。美国著名学者基欧汉曾形容这种模式是一种“多国合作的俱乐部模式”,国际民主明显缺失:“从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开始,有关治理的关键机制就以‘俱乐部’的方式来运行。最初,少数富国的内阁部长及同一问题领域的部长级官员聚在一起制定规则。贸易部长们主导了GATT,财政部长们推动了IMF的工作,国防部长和外交部长会聚北约总部,央行行长则聚首国际清算银行。他们先秘密磋商,然后将相关协议提交国家立法机关公布于众。”〔1〕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断提升,这种“多国合作的俱乐部模式”的不公正、不合理越发凸显,已面临严重的危机。〔2〕克服这一危机的核心应是扩大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和决策权,“除非发展中国家能够积极参与新的国际经济体系治理程序的设计,否则这些组织的重要性与合法性就岌岌可危。”〔3〕发展中国家曾于上世纪60、70年代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对传统全球经济治理模式产生巨大冲击。主要内容包括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改革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金融制度和贸易条件等。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文件的法律效力表示怀疑,致使宣言和文件的实施效果不佳。〔4〕现如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已发生历史性变化,为落实“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体现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法律原则提供了机遇。但仅仅解决旧的模式存在的民主缺失问题绝不意味着解决了当前全球经济治理面临的全部问题。经济全球化程度今非昔比,且发展势头依然强劲,已导致国际经济领域出现与半个世纪前截然不同的新特点:网络密度的增强、制度转化率的提高、跨国参与的加强等。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并延续至今,造成世界范围影响和巨大破坏的事实再次表明,经济全球化及一体化发展给人类带来的挑战是全球性的,这对全球经济治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尽管国际霸权依然存在、世界也并不太平,但近二十年来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变化为改革全球经济治理模式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方面,国际经济领域摆脱了冷战时期的东、西方相互排斥与对抗局面,具备了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际经济领域更为广阔、内容更加丰富、性质更为复杂、影响更为深远,尽管法治化任务十分艰巨,但各国对国际经济关系的规则化导向却更加坚定了信心。事实表明,在新的国际背景下,全球经济治理需要新的纲领性文献予以指导和规范。当前,应考虑制定《国际经济合作》,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创立的法律原则基础上,构建全球经济治理的新法律原则。它们主要有三项:

(一)平等及相互尊重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分大小和经济发展阶段均应一律平等,这是国际法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要求。这项原则要求改革现有国际经济组织由少数发达国家操纵决策并制定规则、广大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不平等决策机制,解决全球经济治理中发展中国家长期缺乏参与权、决策权问题,建立相互尊重的国际经济关系。具体表现在三大组织的改革中。WTO实行的“协商一致”原则表面上赋予每一名成员平等的决策权,但实际上发达成员经常运用自身政治、经济实力影响WTO决策和规则制定,在重大贸易谈判过程中,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发达成员在关乎发展中成员实质利益的“特别与差别待遇”等多哈回合发展议题上至今不肯作出实质性让步,而在关乎其自身利益市场开放问题上却强迫发展中成员接受,从而导致多哈回合谈判至今停滞不前。〔5〕为贯彻平等及相互尊重原则,发达成员应当采取真诚、合作态度,切实考虑发展中成员的重要关切,充分尊重他们的立场和观点。发展中成员也应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培养更多的专门人才参与WTO事务。WTO亦应采取实际行动加强培训和资助,创造条件令发展中成员的意愿得以充分表达,把平等及相互尊重的原则落到实处。〔6〕在平等原则指导下,WTO应改革现有决策体制,在坚持“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增设权重投票机制,充分考虑国家的贸易比重、国民生产总值、外贸依赖程度、人口规模、地区分布等因素,将决策权以公平、透明、平衡、包容方式分配给全体成员方。〔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行的加权表决制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表决机制,它造成的后果就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长期处于弱势地位。〔8〕对于这种“强权”性的决策机制,广大发展中国家早有怨言,但却无力改变。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IMF意识到了投票权改革对该组织合法性和有效运行的重要性,已着手开始进行改革,但由于发达国家的态度消极,改革的步伐明显缓慢。〔9〕另一重要国际经济组织世界银行的决策更是长期为发达国家所操控,美国及欧洲国家在其中拥有举足轻重的投票权,广大发展中国家被迫接受它们提出的各种极为苛刻的贷款条件和制度。〔10〕为贯彻平等及相互尊重的原则,IMF应当加快改变现有投票权分配比例,实质性扩大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其中的决策权。世界银行也应根据这一原则,增加发展中国家与新兴国家的发言权。〔11〕与此同时,IMF和世界银行应当加大各国间的磋商力度,充分听取广大发展中国家对重大决策和规则制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各方对其决策和规则的普遍理解。待条件成熟时,彻底废除带有歧视性的“加权表决制”。

(二)实现共同利益的原则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对国际法的尊重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量。国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也是本国的经济利益使然。但各国国情不同,其追求的利益也千差万别。如果每一个国家都单纯强调自身利益而不顾他国利益,国际经济关系将陷入混乱。因此,作为需得到国家普遍接受并遵循的制度,全球经济治理及其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实现各国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基欧汉曾指出旧模式系霸权主导产生,不利于国际法的发展:“新现实主义强调,国际机制是霸权国一手主导的。这固然反映了国际社会的部分现实,然而霸主在没有国家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是不能制定和执行规则的。规则的制定必然在同意的基础之上,这是合法性得以产生的基础。”〔12〕但在改变旧模式这一缺陷的同时,应意识到,“同意”不仅仅是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认可,也是国家间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各国不论大小、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其利益均应受到尊重,但也应同时考虑和照顾他国利益。在此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妥协,达成实现各国共同利益的治理模式和规则体系。经济全球化发展至今已使得各国成为利益共同体,贸易、投资、金融、人员的跨国流动均决定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密切和利益的不可分割。那种只顾自身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而置他国利益于不顾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只能导致国际经济关系恶化和利益的全面丧失,因此,实现共同利益原则也是经济全球化对全球经济治理的必然要求。为贯彻实现共同利益原则,各国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注重利益的不同点,尊重他国合理的利益诉求。在制定全球性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则过程中,面对不同的利益诉求,各国应加强磋商与谈判。谈判意识应从对抗趋向妥协,谈判目的应从注重立场到注重利益,谈判方法应从以谋略为主转向运用科学与技巧为主,谈判的格局应以双赢或多赢取代一胜一败或少胜多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利益。〔13〕

(三)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原则在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和繁荣的同时,经济全球化也带来了挑战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能源危机、气候变化、重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影响是全球性的,每一个国家不可能独善其身、独自面对,以往那种对抗性的或保护主义的政策只能导致危机不断蔓延。各国必须开展合作、共同应对。因此,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在强调经济的同时,各国应奉行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的原则,制定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方案。〔14〕法治是实现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原则的基础,只有法治才能使得合作更加规范、有序以及共识更加公平、有效。如果缺乏共同的法律规则体系,新的合作与共识不但难以实现,原已形成的合作与共识也终将因缺乏保障而无法实现,因此,为实现这一原则应首先创制能有效促进合作与共识的新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英国学者斯蒂芬曾指出:“在所有对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广泛分析中,相关实力、国家和其他参与者的利益以及价值取向都是相关变量。所有这三项因素相互作用并影响着规范的革新。在特定情形之下,这些变量中的一个或另一个在决策中所起的作用更大,但没有一个可被忽视。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只能通过合法的程序以及具有价值的实体内容的结合而产生。”〔15〕可见,在创制新的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过程中,各国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均会对其产生影响,但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只能采取包容、合作的态度协调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寻求对共同遵循的规则体系的最大共识。由于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不同,实现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原则需要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开展与发展中国家合作时作出更大让步。而发展中国家亦应充分意识到合作与共识的重要性,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利益,为实现合作与共识做出必要的妥协。为了获得广泛的共识,不仅需要各国的外交、经贸部门积极参与,其他政府部门如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经济决策部门、立法机构乃至民间团体、行业协会以及非政府组织之间亦应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合作并有效达成广泛的共识。〔16〕平等及相互尊重原则是全球经济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它要求国际社会每一成员平等参与国际交往和决策并彼此尊重各自立场;实现共同利益原则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核心,它要求实现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共同利益,而不是某些国家或国家集团的自身利益;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原则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指导性方针,只有促进各国间的合作与广泛共识才能解决全球化带来的各种问题和挑战。新制定的《国际经济合作》应将以上三项原则作为指导全球经济治理的法律原则,整合包含了经济、自然资源等合理内容的其他法律原则,共同构建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拘束力的国际经济法原则。

二、“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基本架构

在确立了基本法律原则后,全球经济治理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建立统领全局、具有在经济领域最高权威的国际经济组织。这是贯彻和执行《国际经济合作》、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组织保障。二战后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为基本架构的经济治理模式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国际经济关系特点而建立的,具有分工明确、专业性强等突出优势。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活动相互交融程度空前提高,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凸显出功能的不充分及相互之间的不协调。〔17〕当前的贸易、投资与金融等领域的国际法规则之间的交叉关系较之以前更为紧密、更加复杂,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和规则,现有规则的适用时常出现混乱。〔18〕同时,由于受到各自章程、协定以及调整范围的限制,对于全球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些新领域,例如国际反垄断合作、电子商务、跨国公司行为规范、证券及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等,以上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均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制。〔19〕事实表明,现有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规则体系已难以承担全球经济治理的重任,必须建立新的、具有更高权威的国际经济组织,保障和监督全球经济治理决策及法律规则的贯彻执行。该组织应当发挥统领全球经济治理的作用,协调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乃至其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制定规范新型国际经济关系的规则体系,填补国际经济领域法律规则的空白。在现有国际组织中,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均因专业特点突出、规制范围有限,不宜作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基础。除了以上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外,还有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且内容丰富的国际经济组织或论坛,但因其存在代表性不强、包容性不够等原因,也不宜作为新组织的基础。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国际经济领域一个重要组织,但它主要由发达国家组成,且功能限于经济政策研究和分析,并不具备管理国际经济的能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影响日渐扩大,但其成员主要是由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国家或经济体组成,缺乏世界范围的代表性。其他现有国际经济组织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目前看来,建立统领全球经济治理的国际经济组织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当今的国际经济关系已为此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氛围: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国际经济的现实正在逼迫现有国际经济组织作出变革,另一方面,“20国集团”机制现已发挥了统领全球经济治理的实际作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组织拥有广泛的政治基础和客观条件。为体现合作之精神和原则,新的国际经济组织可定名为“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着眼于“20国集团”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不失为一条便捷而又实际的路径。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由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组成的“20国集团”已成为当今世界影响力最大的国际经济论坛,具备了成为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条件。〔20〕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曾长期掌控国际经济重要决策、由少数发达国家组成的“七国集团”(G7,后为“八国集团”)已为包括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20国集团”(G20)所取代。它定期就全球经济事务展开磋商,至今已成功举办了六次峰会,做出了一系列全球性重大决策,对世界经济产生了现有国际经济组织无法比拟的重要影响。近些年来,世界主要经济体,如美国、中国、日本等国均已表达了将“20国集团”组织化的愿望,俄罗斯还提出将“20国集团”打造成一个常设机构、以便对国际经济关系产生实际影响的建议。〔21〕因此,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支持下,在“20国集团”体制基础上组建“国际经济合作组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这一“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应充分贯彻民主、法治原则,总结、吸纳现有国际经济组织成功的经验,克服其不足,努力成为一个有效、高效并负责任运作的崭新国际经济组织。要达到此目标,应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应具有包容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包容性要求新国际组织最大范围地吸收世界各经济体(包括国家或非国家经济体)作为其成员,不分经济性质、发展阶段、规模大小,只要接受《国际经济合作》确定的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就应予以接纳;代表性要求新国际组织充分尊重不同地区、不同体制和发展阶段的经济体的各种立场和观点,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高效的决策体制,保证作出的决策和制定的规则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权威性则要求新的国际经济组织必须享有对全球性事务的重大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并拥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机制监督和保障决策和规则的贯彻、落实,以法律手段避免各经济体自行其是、各自为政,遏制各种投资和贸易保护主义泛滥。

第二,“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应建立一套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决策应建立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上,无论是发达经济体还是发展中经济体均应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为了提高决策效率,避免出现类似WTO那样的决策困难,该组织应对决策事项加以分类,分别制定投票规则:对于全球性的重大决策和规则制定实行绝对多数通过的权重投票机制,但赞成之权重应包括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以及各地区具有代表性的经济体,绝对多数可定为80—90%;对于一般性、程序性决策则应实行在一定时间内的“协商一致”原则。若在该时间内未能取得一致,则可采取多数通过的权重表决制,多数的比例、协商的时间可根据不同的事项加以确定。笔者将这种决策机制称为“平权加权重表决制”。这一机制既不同于效率低下的WTO“协商一致”表决机制,亦不同于IMF等组织带有明显歧视性的“加权表决制”,体现了民主和高效的决策原则。

第三,“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应建立符合“善治”标准的管理体制。斯蒂格等学者对国际组织提出了“善治”的四个标准,即“有效、高效、问责性以及代表性”。〔22〕该标准系在总结现有国际组织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依据法治的基本原理和要求提出的,现已在国际法学界取得很大共识。因此,应按照上述原则设计“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体制。为达到“善治”的目标,应在“20国集团”的基础上建立“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常设机构,由“20国集团”派出代表参与该机构的日常工作。鉴于现有重要国际经济组织均设在发达国家,为了体现平衡原则,这一常设机构应设立在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该机构应定期就全球经济领域的重大问题开展交流、磋商,对经济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作出反应,同时应对全球经济决策的执行与落实情况行使监督权。对于全球性重大经济决策和规则制定,该机构有权提出决议案供全体成员方大会决定。该机构内部就一事项作出决定时,亦应实行充分协商基础上的“平权加权重表决制”,赞成的多数票通过比例可高至80—90%,以体现最广泛的共识。该常设机构应设置秘书处,负责“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日常事务,并向全体成员方提供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与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企业和民众之间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全球经济决策和规则制定的意见和建议。国际金融危机凸显了整合现有国际经济组织、加强各组织之间合作与协调的必要性。因此,“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常设机构应将整合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现有国际经济组织资源为己任,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促进各主要国际经济组织决策和行动之间的协调,最大程度地保证全球经济治理的目标和重大决策顺利实现。在法律规则的制定方面,该常设机构应设置法律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尽快制定现有国际经济法规则未能涵盖领域的法律规则,改变重要领域法律空白的局面。此外,法律部门还应研究并制定现有国际经济法规则交叉适用办法,协调不同领域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规则冲突或互不适用的情况出现。建立一个有包容性、代表性和权威性、拥有民主和高效的决策机制并贯彻了“善治”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时代需要,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将产生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构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稳定、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务必建立在规则导向的基础上,规则导向需要一套有效且具有权威的争端解决机制加以保障。在这方面,WTO极为成功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良好范例。相对于WTO的成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决策和规则明显缺乏执行力,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23〕“20国集团”针对全球经济事务作出的决策具有指导性,重心在于协调和统一各经济体的宏观经济政策,但缺乏法律规则的可司法性。随着新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正式建立,许多重大决策将以法律规则的形式固定并加以细化。如金融危机之后的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监管问题及为此制定的对策,未来势必形成相应的国际法规则。此外,除全球性重大决策外,该组织也肩负着在国际经济关系新领域建立法律规则的重任,特别是要制定那些涉及贸易与金融、经济与环境保护、金融合作与监管、跨国公司、国际反垄断、电子商务规范等现有规则未能涵盖领域的国际法规则。所有这些决策和规则都需要法律机制予以监督和保障,而在建立伊始设计一套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则无疑是确保其能够被执行的必要条件。在总结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新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具备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第一,坚持以协商作为解决争端的首要原则。运用外交手段解决分歧是国际法推崇并使用的传统方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一向是各国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首选。与一国国内的司法机制不同,国际上的争端解决机制所面对的大多是享有的国家(或享有经济的经济体),这一特点决定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必须将协商解决争端作为首要原则,WTO争端解决机制亦奉行了这一原则。〔24〕当争端发生时,当事方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谈判、磋商、斡旋、调解等外交手段,当协商未能在一定时间内取得成功时才能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争端进入司法程序后,负责审理争端的专家组、上诉机构亦应本着“息讼解纷”的精神,首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力促争端得以解决。不仅如此,在争端审理的各个阶段乃至执行过程中,只要当事方之间达成妥协或表达达成妥协的愿望,审理或执行的司法程序即应终止,以充分体现协商解决争端。

第二,设立“两审终审”的程序机制。大量贸易争端得以顺利解决的实践证明,WTO设置的专家组、上诉机构“两审终审”程序是成功的,既保证了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又体现了争端解决的司法性。从司法解决程序的合理性和完整性来说,为防止专家组出现失误、偏差或不公,设置上诉程序是完全必要的。为此,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借鉴WTO的成功经验,设立专家组、上诉机构“两审终审”的程序机制。在专家组、上诉机构人员组成方面,应贯彻公正、中立、权威及代表性原则。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吸收国际著名的经济学家、法学家等组成专家组。这些人员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或组织,严格保持中立,并兼顾各地区、各类经济体的代表性。该机构可设置若干名固定的法官,并实行任期制。法官的选择应涵盖世界各大法系和各大经济区,从而保证裁决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确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争端解决原则。公开即要求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理过程向公众开放,允许各方代表、非政府组织等旁听审理过程,并通过视频、网络等现代科技方式吸引广大公众参与;透明即要求专家组、上诉机构将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涉及商业机密的事项全部予以公布,各方代表、非政府组织以及普通公众均可及时获得与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高效即要求专家组、上诉机构审理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裁决,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案件审理,从而及时化解经济争端。也可根据争端的具体情况,依据“先易后难”原则针对一些具体事项首先做出裁决,循序渐进地解决其他争端。〔25〕

第四,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应明确并具有开放性。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包括了除WTO管辖的国际经济贸易争端以外的其他经济领域,可涵盖金融、证券、投资、网络经济、反垄断、跨国公司等尚未被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包括的经济争端。这一管辖范围应当是开放性的,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产业的创新,管辖范围应逐步扩大,从而保证新经济领域的规则导向。此外,对与全球经济密切相关的人权保护、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等非经济事务,该争端解决机制也应予以充分关注,运用平衡原则协调经济发展与上述非经济事务之间的矛盾,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