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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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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税收政策

第1篇

关键词:改制 国有企业 涉税问题 风险防控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涉税问题,具体发生在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破产清算以及合资过程中,作为企业改制的基础性工作,资产评估失误会导致税收流失。所以,必须对国有企业改制涉税风险进行有效防控。

一、国有企业改制涉税问题

(一)产权交易导致税收流失

作为企业资本运作的关键内容,产权交易在优化资源配置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常企业产权交易都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具体实施,其前提是公开交易,若存在多个交易者进行竞争,需要对比国有产权价格,以遏制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发生,避免流失国有资产。但是,现阶段我国国有产权交易并非由经济市场决定,其主要因素是我国未形成统一产权管理机构与交易市场,所有产权交易市场均属于自发构建,所以市场内容较为混乱。而且也未形成专门管理法规与统一立法规定,仅仅是根据地方行政法规进行产权交易,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对企业产权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二)企业资产重组导致税收流失

重组企业资产过程中,因为制度配套、政策衔接等因素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造成企业税收流失问题。因为企业在重组资产时,一些资产会有模糊的政策界限,比如,重新组合企业流动资产的本质其实就是货物交换行为,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必须对企业增值税进行增收,但是,因为企业存在不规范的流动资产,在评估企业流动资产过程中会出现缩水现象,导致国有企业减值,流失企业应征增值税。

此外,还会导致企业营业税的流失。重组企业资产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转让土地使用权与房产设备等问题,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必须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与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或单位,被称为营业税纳税人。但是,在重组企业资产时,税务机关不能灵活掌握企业信息,对企业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及时确定,最终导致企业税款的流失。

(三)企业合资导致税收流失

现阶段,国有企业根据资金来源划分,主要有两种合资改制形式,即:国有和私营企业合资,中外合资,而导致企业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的是中外合资。在创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过程中,需要有效评估双方资产,然而,因为一些企业急于促成合资项目,吸引外资,所以主管低估或者不评估中方国有资产,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低价,导致中方国有资产存在非常低的所占比,使得在合资国有资产时资产流失比较严重。依照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在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对企业资产溢价与增值评估所得,必须上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因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导致企业所得税减少,导致税收流失。

二、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一)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规范,明确规定产权交易中国有资产的税收政策

根据现阶段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规范以及杂乱的情况,有效清理、整合以及重组已完成的交易,确保各省份在重组合并后仅有一家技术交易所与产权交易所设立,以此形成全国交易网络机制,对企业产权转让信息予以及时收集与公布,对国有资产交易与转让过程予以详实记录、撮合与监督,避免在交易国有资产时出现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必须在政策上明确规定产权交易中的税收问题,避免由于各种因素而导致交易中的税收流失。

(二)规范运作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税收政策

资产重组过程中,国有企业必须对其具体运作过程进行规范,委托审计部门全面审计国有企业财务状况与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财务部门依照具体审计情况对企业账目编制报表进行有效调整,确保企业资料充足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此外,必须对企业重组资产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制定配套、有效的政策法规,保证企业有法可依。涉税的新问题与新情况在重组企业资产过程中会不断出现,但是现行律法内容与涉税新情况不相适应,所以,国家必须依照实际情况对新律法政策予以适时出台。最后,还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并与相关组织积极保持联系,明确税务机关改制职责,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存在的涉税问题予以合理解决,做到不但能够支持国有企业降低其债务负担,同时有可以有效避免国有企业税收流失,对国家利益进行有效维护。

(三)对合资中的国有资产权益进行维护

第一步,一定要有目的有计划的检查与监督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对国有资产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及时性纠正。就我国的合资企业而言,一方面要聘请具有权威性的评估机构客观评估国有资产,另一方面要客观评估外方资产,避免合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有效避免由于流失国有资产而造成的税收流失。而且还要对三资企业认定工作予以不断加强,避免国有企业为得到三资企业可以实行税收优惠而发生变相逃税的情况。最后,还必须构建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评估企业资产质量监控机制,确保我国资产评估的完善与专业化,保证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标准逐渐呈现国际化。

参考文献:

[1]王小军. 企业资产重组过程的问题与对策[N].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4):1203-124

[2]张幸福.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动因与策略研究[M].北京:经济出版社,2003:144-152

[3]戴国华 做好"瘦身健体"运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几个财务问题探讨[J].施工企业管理2006(12):154-156

第2篇

【关键词】投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面临多个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选择其中税负较轻,税后利润最大的方案。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对于企业投资,国家在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并通过各种政策鼓励企业将资金投向于有利于经济均衡发展的领域。投资抵免是我国实施的一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具有覆盖面广、政策性强、优惠力度大等特点,如何运用这一优惠政策,争取最大的优惠效果,是企业税收筹划中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企业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利用税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避免无谓的纳税损失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利用投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按投资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不同,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把企业资金直接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产,以获取利润的投资行为。间接投资又称为证券投资,是把资金投放于股票、债券等金融性资产及其他金融性资产,以获取股利和利息收入的投资行为。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在投资方式中,企业以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在资产使用期内可以分期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另外,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其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可依据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样,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其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兔。

比如某甲乙两方联合投资设立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10 000万元,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甲方4 000万元,占80%,乙方1 000万元,占20%。甲方现有机器设备4 000万元和房屋4 000万元可用于投资。

甲方现有两种投入方式可供选择:

方案1:以机器设备作价4 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作价4 000万元直接转让给合资企业;

方案2:以房屋作价4 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4 000万元直接转让给合资企业。

方案1:

甲方把房屋直接作价转让给合资企业,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其中前三个税种由甲方承担,契税则由合资企业承担。其具体应纳税额为:

营业税=4 000×5%=20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00×(7%+3%)=20(万元)

契税=4 000×5%=200(万元)(由合资企业缴纳)

方案2:

甲方将房屋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法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合资企业承担);甲方作价转让给合资企业的自用机器设备按税法规定应征增值税。其具体应纳税额为:

增值税=[4 000/(1+4%)]×2%=76.92(万元)

契税=4 000×5%=200(万元)(由合资企业缴纳)

由以上案例可知,由于出资方式的改变,使得甲方在投资过程中节约纳税成本143.08(200+20-76.92)万元。

二、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准备投资时,应分析税收制度的区域导向型优惠,选择税收负担轻的投资地点,以合理避税。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以及西部地区,上述区域都具有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成为企业投资地点选择的考虑对象,但在利用区域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投资地点时还须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依据自身的条件合理选择税收优惠地区进行投资。

从国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收所得税,有的国家的所得税率高于我国或者低于我国。因此,投资地点不同,税收负担会有所差别,最终影响到投资收益。对于跨国投资者,还应考虑有关国家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区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较轻的地区进行投资,使得该投资收益较大。

三、利用投资期限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在投资期限中,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而不应选择一次性投资方式。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缴清,一次投资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缴清;分期投资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并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负债利息就有抵税的作用;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企业在初创时期,由于风险大,且本身处于免税或减税期,可加大股权融资比例,而在优惠期满时,可调整资本结构,加大负债融资比例,以减少税收负担。另外,企业在投资回收期内,如果税制发生变化,也会影响前期投资收益的实现。因此,要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就必须充分考虑纳税因素对投资方式的影响,在选择合理资本结构的基础上,对投资渠道和方式进行最优的选择。

四、投资项目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在税收上国家往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企业投资决策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植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可以享受以下优惠: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企业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也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同时,如果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指定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该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一些有税收优惠的项目进行投资,从而获得最大的投资税后收益。

五、不同投资组织方式的税收筹划

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优惠是不同的。独资企业核算要求不高,税款一般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按个体工商户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与公司制企业相比税负较轻,又因为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先分后税,如果投资人多,势必降低适用税率,获得节税效益。而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5年补亏、股东借款利息扣税、再投资抵免、保留盈余等各种优惠可享受。在这两类公司制组织方式中,则应力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主要参考文献:

[1]庄粉荣.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M].浙江出版社,2003.

第3篇

偷税、避税和节税之间的区别:

“偷税”,不言而喻,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行为,与逃税一样,应受到打击和严惩。而“避税”则有钻税法空子的嫌疑。只有“节税”,可以认为是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它又称税收筹划。

行业不同税率不同

在进行投资之前,应该慎重考虑投资产业的类型。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产业,税收政策也不相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如下机构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婚介等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5、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6、符合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以废渣、废水、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

7、教育部门所属的学校办的工厂、农场、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

地方不同优惠不同

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也大有学问,可以选择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中鼓励投资发展的地区进行投资。譬如珠江、厦门、上海浦东等,此类地区的税率只有15%。

另外,某些城镇为了吸引投资,也有类似减低税率的优惠地方法规。这就需要投资者与当地政府商量协调,争取获得最大的地方补贴,减少税率。

投资方式影响税收政策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等方式。

如果您是准备选用自有房屋进行投资,那么可以在采取收租方式和以实物投资参与经营分红的方式中进行选择,比较哪一种方式会明显减低税负。一般而言,营业用房产税是按房产余值的1.2%按年征收,这里的房产余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按租金收入的12%按年征收。

1、采取收租的方式:企业支付的租金作为费用计入经营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分红数额减少,企业税负和个人所得税税额都有减少。但是房屋租金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有专家建议,在与他人合伙经营时,收租的方式较以房抵资要明智一些。

2、采取以房屋作价参与经营的方式: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将较上述方式增加不少,但不用缴纳租金营业税。

如果选择现金直接投资,那么用银行贷款的方法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根据国家规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可以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假设有一个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合同要求中方提供厂房、办公楼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而中方又无现成办公楼可以提供,这时中方企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由中方企业投资建造办公楼房,再提供给合资企业使用,其结果是,中方企业除建造办公楼房投资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二是由中方企业把相当于建造楼房的资金投入该合资经营企业,再以合资企业名义建造办公楼房,则可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雇人不同也可节税

中国税收策划网CEO李记有先生在去年举办的首届中国财务经理年会上给出席会议的财务经理出了一道题:一家10人的管理咨询公司,年销售额预计为1000万元,按正常情况应该缴纳80万元左右营业税,如何做到一分钱的税不缴,又不违反税法吗?

他表示只要熟通税法,善于筹划,有两种方法可以让这家公司免缴80万元的税款:

1、按照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安排失业、下岗人员达到30%的,可以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

这个政策看起来非常简单,但非常实用。该公司可以安排两个下岗女工干食堂,再安排一个失业或下岗的给领导开车,这样,80万元的税就不用缴了。

第4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经过16年的建设与发展,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轿车和零部件的生产体系。2007年开发区已有神龙汽车公司、东风本田汽车公司、东风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中誉汽车有限公司等7家整车生产企业,现已形成规模化产能的有4家,零部件企业达到160多家。日产、本田、法国PSA等世界汽车巨头聚集开发区,一大批汽车销售企业、配送中心进驻开发区。目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形成了汽车产业的生产、研发、销售与服务为中心的产业链集中区域。2007年开发区汽车产销超过30万辆,工业总产值达400亿元,国税收入达42亿元左右,占开发区国税收入的80%,占武汉市国税收入的10%,汽车产业已成为武汉市和开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预计到2010年,开发区将形成年产100万辆整车的生产规模。

由于受到现有相关国家法律政策、燃油价格不断上涨以及国内外汽车产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影响,我国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结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当前在税收政策上对促进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以下不足:

1.从税收政策总体上看,对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导向性不强。2004年6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了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标。在技术政策上提出了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开发新型动力汽车,开发新型车用燃料和生产新型燃料汽车,提高汽车燃油经济性指标等一系列要求。国家汽车产业政策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方向,充分强调可持续发展。

从当前税收政策分析看,国家在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导向性不是很强。具体来讲,除汽车消费税对小排量汽车略有倾斜外,对低排放、新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并没有多少鼓励性税收优惠政策。而从国内汽车企业的发展趋势看,小排量汽车虽然市场份额占有一定比重,但生产企业普遍盈利能力不强,导致很多生产小排量汽车的企业均立足发展大排量汽车以增强竞争能力和市场盈利能力。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汽车公司生产经营初期定位于生产小排量、节能环保型小汽车,但由于利润率低,个别车型甚至出现亏损,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最后不得不转向生产中高档排量汽车。而落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时间仅3年的东风本田汽车公司生产的CRV车型,由于动力性强、排量适中,受到消费者的追捧,新款CRV目前形成供不应求状态,2007年缴纳国税已突破20亿元大关。

2.从节能、环保型汽车消费市场的培育来看,国家税收政策调控缺乏力度。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目前开发区东风电动汽车公司生产的混合电动汽车和东风本田通过引进技术生产的混合动力轿车虽然油耗量比同类车型低将近40%,但由于产品生产成本高,导致销售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上汽油动力汽车。如东风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动力汽车由于生产成本过高难以被市场接受,据调查,一辆混合动力公交车价格将近60万元,是同类型汽油动力公交车的两倍多。2007年11月在广州车展上展示的东风本田汽车公司从国外引进试销的混合动力思域轿车,对外宣布的上市价格为28万元,是同类型汽油动力汽车的两倍。该公司准备根据试销情况决定通过引进技术和装备投入产业化生产。其负责人对外也袒露了由于我国目前新能源汽车国内消费环境尚不成熟,市场销量不容乐观的预测,国外新能源汽车能得到大力推广,一方面得益于民众强烈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则在于政府的大力扶持,如降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和给予相应补贴等措施。从目前汽车消费的综合税费成本来看,在我国,真正的车价一般只占购车费用的65%,35%则属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其它费用。

例如一辆10万元的经济型轿车,所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约为1.5万元,购置税1万元。在使用过程中还有每年必交的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与此同时,由于目前税费负担在购置、保有和使用阶段的比例不科学,车辆的税费负担主要集中在购买环节,与国外鼓励购买但限制使用的政策相比,我们是一次投入、无忧使用,导致大中排量轿车所占比例偏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奢侈性消费倾向。目前还没有多跑路、多耗油、多排污、多缴税的政策机制,不利于节能环保型汽车消费市场的形成。从上述数据分析来看,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推动节能环保型汽车产业化发展,以寻求降低生产成本与提升消费者购买的愿望 。

3.从提高我国汽车产业综合竞争力来看,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大。要提高我国汽车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就必须加强与国外先进汽车生产企业的战略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各种资源自主研发,或者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与合作伙伴一道生产汽车品牌,与合资企业共同发展自主品牌。国家发改委在2004年颁布的汽车产业政策目标中提出,要激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品牌经营战略。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们在提高我国汽车产业综合竞争力,特别是在发展自主品牌上,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并没有给予额外的税收政策支持。相反,汽车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环境是内资不如合资企业,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出台之前,过去一直以来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还可在税前抵扣、费用列支等方面享受比内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汽车产业既是一个资本密集型产业,也是一个技术密集型产业。过去,国家仅仅只是对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鼓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的支持很少。

二、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根据上面提到的当前影响武汉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因素,笔者认为在汽车消费税、车购税、企业所得税、燃油税的征收中应考虑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以此加大对小排量、经济型、环保节能型汽车生产的支持力度。这样既可以降低汽车企业的生产成本,又可以降低消费者的购置成本,使得环保型车辆得以迅速推广,极大的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1.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按照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动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可对汽车产品消费税结构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降低甚至取消针对小排量、经济型、环保节能型汽车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对大排量、达不到国家环保要求的汽车产品进一步提高消费税税率水平,以增大大排量汽车的消费税税负,增大购车成本。尽快解决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制定及相关技术问题,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环保型小汽车。

2.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目前对小排量、经济型、环保节能型汽车征收10%的税率过高,建议改按乘用车排量的档次设计分档税率,对大排量汽车可设计更高的车购税税率,对小排量汽车调低税率。

3.尽快出台燃油税和排污税。按照多跑路、多耗油、多排污、多缴税的思路,对目前的公路养路费收费政策进行改革,改征燃油税,进一步增大汽车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的成本。同时开征排污税,以促进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开发环保和燃油经济型汽车,同时也推动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以培育消费者的环保节能意识,促进环保节能型汽车消费市场形成。

4.运用所得税调控杠杆,扶持汽车企业做强做大。对国内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及一定规模以上的汽车生产企业和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通过税收调节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促进汽车企业走联合经营、规模效益的路子。避免汽车生产企业遍地开花,造成资源浪费,低层次恶性竞争。对汽车企业生产开发环保节能汽车新产品、开发清洁能源等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和开发环保节能新技术及产品的积极性。

5.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自主研发和发展自主品牌汽车的税收政策。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在加大产品研发力度时,对生产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的设备仪器购置、技术引进等各类研发费用准予从所得税税前列支。对汽车生产企业联合开发或咨询项目对外所支付的开发费、咨询费、专利和专有技术免征所得税,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我国汽车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5篇

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风险会降低企业的价值。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应与财务目标具有协同性,而不应仅仅以降低税负作为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只有当纳税筹划取得收益而不会引发更大的财务风险时,方案才是可行的。

案例一、某企业与某国外大公司联合出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假设其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在注册资金中中方占40%投入资金1200万元,外方占60%投入资金1800万元。中方企业打算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评估价值1200万元)投入。在选择投入方式上该企业做了如下两个方案:一是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权益资本投入,房屋建筑作价1200万元作为实物债权投入;二是以房屋建筑作价1200万元作为权益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实物债权投入。

(一)两个方案的税负分析

方案一:企业以设备作为权益资本,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缴纳增值税和相关税款及附加。房屋建筑作为新企业的实物负债,不参与利润分配,不承担风险,此种行为应视同房产转让,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其各种税种具体数额为:

营业税为1200×5%=60(万元);

城建税为60×7%=4.2(万元);

教育费附加为60×3%=1.8(万元);

契税为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承担。

方案二:房屋建筑作为权益资本投资,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相关税法规定,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需缴纳契税。另外,税法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缴纳增值税。在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债权投资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由于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值。因此可以不缴纳增值税。其最后的税负负担为: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对照上述两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税负减轻66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实际税负减轻66×(1-33%)=44.22(万元)。

(二)对纳税筹划方案的财务风险分析

1.经济内涵分析:(1)商品内在经济价值:机器设备价值最终取决于特定的生产经营,并随着经济和技术折旧转移、损耗其价值。由于缺少活跃的交易市场,其变现价值往往不等同于评估价值,且变现将承担较多的交易费用;而房屋建筑可以脱离生产经营体现其价值,并且只承担经济折旧,通常增值超过折旧。(2)投资方式经济价值:方案一,房屋建筑以实物债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资产价值得以保全。方案二,房屋建筑作为权益资本投入,取得合资企业份额的同时,资产价值作为新合资企业价值的一部分而被虚拟化。

2.财务风险分析:(1)资产贬值风险:作为新成立的合资企业,一般来说,经营风险较大。而在宏观经济环境较好的情况下,房屋建筑作为区别于在生产运营中体现价值的机器设备而具有独立市场价值的商品,有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和稳定的资产升值率(只承担系统风险)。在方案一中,房屋建筑作为实物债权投资参照市场增值率约定投入资产报酬的情况下,当房地产市场增值率超过合资企业资本报酬率时,很显然,方案二面临更大的资产贬值风险(同时承担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2)价值变现风险:新成立的合资企业作为非上市公司,缺乏资本转让的畅通渠道。通过企业经营收回房屋建筑投资在创业初期具有较长过程,使其承担较大的机会成本。而作为负债,企业则具有刚性的偿债义务。因此,方案二比方案一具有更大的价值变现风险。(3)资产保障风险:从投资者角度出发,实物债权对企业剩余财产有比普通债权更优先的受偿权而比所有者权益更有保障。因此,方案二比方案一承受更大的资产保障风险。

结论:一方面,如果仅从税收负担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但从财务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则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新合资企业所从事的是低风险或成熟行业,同行业平均资本报酬率高于房地产增值率,则无疑选用方案一。但如果新合资企业所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则以多纳税44.22万元的代价换取1200万元房屋建筑资产的保全,并且将机器设备连同所承担的风险一并转移给新合资企业以获取股份,是完全可行的;另一方面,如果案例一的实物债权投资改为普通债权投资,无疑应采用方案二。因为在此情况下,债权投资的实物风险已提前被“货币资金固态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是必然。但如果把这看作独立纳税筹划方案(即方案三)的话,仍要考虑方案一与方案二的财务风险比较。

案例二、甲公司欲将一幢房产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的售价120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按出售方式交纳营业税:

1200×5%=60(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前期以该房产对乙企业投资,后期再将其股份按比例全部转让给乙企业股东。

根据税法规定,以房产对企业投资,并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在投资后六个月内将投出房产过户至乙公司的情况下,不需缴纳营业税。

方案三:甲公司以该房产对乙企业投资,投资时私下签订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其股份按固定价格全部转让给乙企业股东。表面上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样不需缴纳营业税。

对纳税筹划方案的财务风险分析:

前两种方案比较:从税收负担来看,方案二少纳税60×(1-33%)=40.2万元。从财务风险角度看,如果被投资企业近三年平均资本报酬率较高,资本结构适宜,企业产品市场反应较好,在可预见的将来无亏损的风险,则作为投资的房产无较大幅度贬值的风险,应采取方案二。如果被投资企业近三年平均资本报酬率不佳,而且企业正处于成长期,则可预见企业风险较大,最好采用方案一,以保证房产资产的安全性。

至于第三个方案,因投资时签订了某个时点的固定转让价格的合同,投资企业并不实质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属于对税收政策的恶意规避,极易遭致国家税收权力严厉的反避税制裁,导致企业财务资源加倍流出,是纳税筹划的高风险区域。纳税筹划的财务风险高于纳税筹划的收益,违背了风险控制的财务目标。

结语:以上两起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为:

(一)正确理解税收内涵

作为利益博弈的强势一方,国家作为税收主体之一,对企业的纳税行为始终处于导向地位。企业应善意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二)正确实施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要求行为人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纳税筹划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政府、对企业都有利。

(三)纳税筹划应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第6篇

1.1 产权交易引发的税收流失

产权交易作为资本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严格意义上的产权交易应该是在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以公开交易为前提,由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在多个交易者互相竞争的情况下,可以比较准确的发现国有产权的价格,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然而,目前我国国有产权的交易并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究其原因,首先是没有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都是各地自发建立的,比较混乱。其次是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和专门性的法规,仅依靠地方政策或行政规章制度,约束力远远不够,有些规章都是由各地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制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难免会造成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支持地方国有企业改制而各自为政出台一些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产权交易的法律约束力。

目前这种状况,造成了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主体不明确,交易难以定价,暗箱操作,将国家利益拱手让人,引起国有资产流失,进而引起税收流失。首先,在国有产权进行交易时,某些利益集团和地方政府为了既得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律权限,擅自处置,不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而是采用低价方式出售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个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基减少,造成了税收流失。其次,由于产权交易市场处于条块分割状态,各机构和各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有效的对接,交易成本相当大,因此企业在转让后得到的净收益很少甚至为负,大大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最后,某些地方政府为支持企业改制,使其容易在产权交易市场上交易成功,往往将其所欠税收免除,因此也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1.2 企业资产重组引发的税收流失

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由于政府衔接、制度配套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导致了税收的流失问题。首先,造成增值税的流失。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部分资产在重组中政策界限模糊,如企业流动资产的重新组合实质是货物交换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然而由于企业流动资产评估的不规范,企业流动资产在评估中“缩水”,造成了国有资产减值的同时也使应征增值税大量流失。另外税法规定销售已使用的小汽车等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而实际工作中这部分应征增值税基本流失。其次,引发营业税的流失。企业在资产重组时会发生房产设备、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问题,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然而在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税务机关对其信息掌握不灵,无法及时确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从而使税款流失。再次,造成房产税的流失。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可能造成原有不动产的使用权发生变化,如果原有房屋产权人和房产使用人有意拖延重新对房屋产权人确认,会造成纳税主体一时无法确定,使房产税款难以落实。

1.3 合资过程中引发的税收流失

目前国有企业进行合资改制,按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中外合资;一种是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合资。其中以中外合资引发的税收流失最为严重。首先,中外合资企业创立时需要对双方的资产进行评估,但由于很多地方需要吸引外资、促成合资合作项目,故意对中方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对商标、专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作价或作低价,使中方国有资产比例明显偏低,造成国有资产在合资中严重流失。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组建过程中,对资产评估增值、资产溢价所得应交纳所得税,然而由于国有资产的流失,使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减少,从而造成了税收的流失。同时外商利用价格转移,对进口原料、设备、产品等采取高进低出的方法使企业应向国家上缴的税款、中方应得的利润大量流入外方手中,造成实盈虚亏。此外,许多国有企业利用改制的机会,成立假“三资”企业。这些假“三资”企业享受了本不该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两免三减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使国家的税收遭受到了严重侵蚀。

1.4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引发的税收流失

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由于存在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税收的流失。首先,我国《破产法》规定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在规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将税务人员列入必须参加的清算组成员,使得税务机关对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信息滞后,更不能参与清算其破产财产,进而使国有企业欠税问题无法解决。其次,破产企业的欠税问题是导致其税收流失的主要因素。很多国有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本就不够清偿所欠税款或者被其他债权越位清偿;另外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将存量资产中的有效部分剥离,把欠税和债务留给无偿还能力的原企业,这也造成了税收的流失。最后,有些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后,被其他企业兼并、收购或重组,其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点、产权所有者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变, 按税法规定,他们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很多企业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使税务登记证无法回收,发票的缴销工作也无法正常进行,而且新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税务机关难以追缴该国有企业所拖欠的税款,造成税收的流失。

2 治理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税收流失的对策

针对以上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发的税收流失方式,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2.1 税务部门加强征管,依法治税

2.1.1 宣传到位,主动参与。税务部门加强税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逐步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引导纳税人自觉缴税;加强有关税收制度、法规的宣传并作好解释工作,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另外应大力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文化素质,提高征管水平,主动参与到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法院、工商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收集涉税资料,防止制定的改制政策中出现越位越权减免欠税的内容。对地方政府所出台的与税法规定相违背的改制政策,应予以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税务部门反映,有效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2.1.2 强化税收征管。首先,要加大稽查力度,堵塞税收漏洞。在对改制企业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针对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征管漏洞,开展重点稽查,查处各种偷逃骗税,规范改制企业的纳税行为;此外,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就应该了解、掌握企业的基本经营和财务状况,做到防患于未然,即使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也能从容应对。其次,加强改制企业的财务监督。由于企业改制中许多企业的资产、负债都会发生重大变化,也正是这些方面的变化才会引起税收流失。因此,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督,尤其是对于改制企业更应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核算,掌握企业的情况越多就会越多的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2.1.3 强化税收司法保障。由于企业改制中会产生复杂的经济利益矛盾,涉税案件也会不断增多,所以税务部门在征收管理中,急需司法部门给予强有力的保障,只有各部门、各执法单位协同作战,才能有效的填补各方面的漏洞,从而减少涉税犯罪,也只有全方位出击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税务部门严肃执法,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另外,税务部门应针对不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征管的方法和策略,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条文,从法制的高度来规范和引导企业改制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2.2 从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税收流失的方式来看

2.2.1 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明确税收政策。针对目前我国产权市场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可将已经成立的交易所进行清理、整顿、重组,使各个省份在重组后只设立一家产权交易所、一家技术交易所或只设一家产权技术交易所。同时,在这些交易所内,逐步形成全国性的交易网络体系,及时收集和产权转让信息,撮合、记录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转让过程, 防止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流失。另外,要对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进行政策上的明确规定,既支持企业改制又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必要的税收流失。

2.2.2 明确企业资产重组的各项政策,规范运作。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首先,应当规范其运作过程。在重组过程中委托审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调整有关账目编制表,保证重组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明确企业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及时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税方面的新情况会不断出现,国家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出台适当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再次,各级政府在支持企业重组时也可能擅自做出减免税收的决定,因此,应严禁以重组为借口,打税收的主意。

2.2.3 维护合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权益

首先要有计划有目的的对这些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对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对于合资企业不仅要聘请权威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客观评估,也要据实对外方或私人投资的资产进行客观评估,以确保国有资产的正当权益。另外,要特别加强对“三资”企业的认定工作,防止某些国有企业为了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变相逃税。

2.2.4 加强破产企业的欠税清算工作

要加强对破产企业的欠税清算工作,首先要修订我国的《破产法》,在相关的实施细则中明确税务部门参与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其次,税务部门应仔细审核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尤其是要逐一汇总以前年度欠税及加收的滞纳金,并且监督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过程,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2.3 建立相关法规,完善税制

2.3.1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使企业各项活动都在“市场”中正常进行,就必须为企业建立或提供统一规范的市场和合理的规章制度。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急需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并且有一个的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的产权交易才可以透明化,继而合法化,才可以达到全国范围的公平,提高对改制企业的约束力。另外,应尽快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立法工作,使改制企业的评估在强有力的监督下进行,保证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

第7篇

文章就合资企业目前管理权争夺的势态,结合中方1979年引进外资的政策实施后其不断变迁的历程,采用博弈论方法,解释合资中争夺管理权的原因,试图论证合资中外方与中方的理想博弈状态。

一、合资企业管理权争夺的主要表现

1.控制权争夺

现代经济理论的研究成果证明,管理权和所有权密不可分,所有权决定管理权。投资者依据公司章程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票表决进而对企业经营形成控制权力。

合资企业各方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参与管理权限的大小,一般认为是由其投资比例决定的,掌握多数投资份额的一方具有控制企业的能力。合资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各方股东均具有不完整的控制权:现实中,跨国公司完全控制技术资源(其拥有关键技术的独立知识产权),但不完全控制管理资源;中方控制某些治理职能,但仅有名义上而非实质的最终决策权。

在出现合资企业的初期,规定中方掌握企业控制权。中方明确限定外方股份不得超过15%.在各行业的合资企业中,外方的股权比都很低。然而,政策运行过程比理论要复杂,包含许多不确定因素。如今,初期合资企业几乎均由中方控股的局面不复存在。比如1980年组建的中国讯达合资公司,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占75%股权,瑞士讯达控股有限公司占15%股权和香港怡和讯达(远东)股份有限公司占10%股权;在l995年,由外方增资将其股权比例由25%增到65%,实现绝对控股;目前,外方实现了100%股权。

2.管理权争夺的行为方式——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是外方达到控股目的的主要手段,体现出外方以强硬态度要求全面掌握控制权和收益权。如西门子使旗下45家中国境内的合资公司控股率达到90%、达能控股乐百氏、阿尔卡特并购控股上海贝尔等。增资扩股是指在合资企业中,外方通过增资、收购等方式改变原合同及章程中外商的投资比,从而扩大自己在企业所占股权比的行为。增资扩股的特征是由中方控股向外方控股方向发展;外方从经营占有向资本占有发展;其方式趋于多样化,如一次性购买、购买中方股权、走法律边缘线等。

外方经营管理控制力提高,实现控股赢利的目标;中方对企业的控制力被削弱,导致其利润和国有资产及无形资产诸如品牌、营销网络的流失。

3.管理权争夺的一个筹码——核心技术博弈

此外,掌握企业关键资源有助于管理权的争夺,外方掌握了核心技术就是其争夺管理权的有力支柱。在汽车行业,2004年由北京大学政府与企业研究所发表的名为《中国汽车工业自主开发的现状与对策》的报告就指出我国汽车工业合资之路没能促进我国汽车工业自主开发,核心技术仍掌握在外方手里。在通信行业,中方企业先通过与外方合资,再独立生产自己的品牌,但是国内企业不具备核心技术,在产品的技术以至原材料方面都过分依赖外方,外方企业通过提供元器件获得高额利润,压缩了企业的盈利空间。

中方在合资过程中非但没摆脱技术上的依赖性,还面临着更加棘手的发展前景,与合资初衷相背离。这就需要中方更换策略,重新考虑“核心技术”博弈。

二、管理权争夺的博弈分析

外方初进中方市场,不熟悉环境,缺乏市场运作经验,选择建立合资企业是为了弥补其缺陷。中方也积极推进企业合资以便近距离学习先进经验;并规定一些重要行业,如汽车、通讯器材等必须合资。共建合资企业是双方的共同意愿。上文所述的管理权的纠纷却阻碍了合资企业的发展。本文试采用博弈论分析合资双方争夺管理权的概况。

博弈论是建在行为理性基础上,研究如何做出参与人都愿遵守的有效制度安排,满足各方的需求,参与人按各自最优决策行事,以达到个体效益的最大。

1.管理权的有限博弈与动态博弈

有限博弈是所有参与人都可以明确无误地了解重复的次数,即可以准确地预测到最后一个阶段博弈。而在最后阶段的博弈中,任何一个参与人选择自己的占优策略,也就是选择不合作,不会导致其他参与人的报复。

为能控制管理权,主导企业的运作,作为博弈一方的外方把建立合资企业当作短期的战略性目标,认为与中方合作是有限博弈。从大量实践看,不少合资企业初期就提防对方这个未来的竞争对手,根据合资企业治理的根本特征,在合资初期就处于潜在不稳定状态。外方经过十几年的合资合作,逐渐了解并熟悉中方法规、市场、竞争者,修正自己的判断,积累经营和竞争经验。加上外方为了更快发展,越来越对与效率低下的中方分享运营控制权感到束缚、不满。在博弈最后限期,外方的有限理性督促其选择放弃合资模式,夺得管理权,独资运营业务不合作方式,实现博弈目标——掌管合资企业。外方所采用的策略虽然使中方利益受损,但博弈终止,中方不会有机会再采取回击的手段报复自己。

在合资过程中,还存在另一种博弈表现,即动态博弈。在动态博弈中,由于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而参与人行动顺序直接影响博弈的结果。参与人可主动采取一些行动影响其他参与人对自己行为的预期,从而促使其他参与人的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中方实施引进外资政策。中方率先采取策略,如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方推行以市场换技术战略,作为后行动的外方在合资当中要保护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以防泄密。通过观察中方行为,运用一套精巧的“技术锁定战略”,破解了中方“以市场换技术”的想法,保护其知识资产权、营销和管理等技术优势。为获取控制合资企业的管理权,在中方市场形成垄断打基础。这就需中方有效回应外方“技术锁定战略”。

外方根据中方行动,变换争夺管理权的策略,扩张在合资中的势力范围,同中方利益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事实上,中方从外方投资中获得税收增加、GDP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短期内不可能实现的诸种好处;外方投资也带有短期内不能达到获益目标,诸如开辟新市场、拓宽经营领域、建新研发基地、低成本获取原材料等,这就决定了相互“重复的动态的博弈”倾向。

2.管理权的“智猪博弈”

无限重复博弈是对弈方考虑长期利益,放弃短期利益的一种合作,双方博弈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找到各方收益最大化的均衡解,即“双赢”策略的合作博弈,又名“智猪博弈”。证明了博弈各方采取理性的合作态度以合作方式满足各自的预期收益,即合作博弈——管理权争夺的博弈理想状态。

三、达到“智猪博弈”的对策

就以上管理权争夺的博弈分析,中方如何在对弈中即不遭受损失,维护应得利益,又为未来发展提供契机,是十分紧迫的问题。以“智猪博弈”模型为目标,结合具体情况,改善争夺管理权博弈状况。

1.限定管理权

针对外方通过垄断技术控制管理权及其长远目标,其进行控股经营会冲击市场的竞争秩序,借鉴国外的有关法律考虑国情出台相应法律并强有力的执行是限定争夺的保障;针对外方利用管理权进行避税问题,在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处理上设立一个外汇政策的规定上限,并规范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实行标准化,严防价格转移策略可能造成的资产外流;中方可依靠舆论培养必要意识,以提高话语权地位,维护应得的利益。

2.实现互惠互利

在博弈中,中方要引导外方意识到合资是一种长远的合作,能发挥优势互补的优点,实现双方的战略目标,达到理想博弈状态提升中方能力,重新引导外方对待合资的认识。

对于中方来讲,为与外方达成治理公司的共识,中方在自身结构提升作为着手点,采取自身完善的措施:

首先,中方可建立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约束机制。采取高效率高报酬的薪酬制,根据投资创立税收、就业情形换算的比例,设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奖罚。

其次,监督机制执行力度。对外方增资,严格执行我国的审批规定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不可为满足外方的要求,而随意降低厂房设备作价。同时,完善我国的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增资扩股的规定比较含糊,没有明确规定中方董事经营管理义务和权力,这个疏漏就有可能为外方增资扩股时利用,建议合资企业中聘用第三方进行财务控制。并对该监管人员实施处罚措施以激励其不敢懈怠。

再次,中方人员任命采用聘任制,在有广泛影响的媒体进行公开现场招聘活动。引导本土企业建立行业协会,避免为引外资而引发内部争斗,也避免为外方获得对管理权的控制创造机会。

对外方而言,必须遵从WTO的框架下的规则,结合企业最大目标就是赢利的原则,实施国民待遇,合资双方公平竞争,奖罚分明。

其次,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合资企业到国际市场开拓营销渠道,以避免因争夺合资方品牌的国内市场而内耗。

再次,尤其外方是跨国公司,为使合资企业配合其完成国际一体化的战略目标,安排中方人员到母公司接受管理理念,了解整体思想和团队运作方法。同时,对外方员工进行中国思想教育,适应本土文化。双方快速融合到团队中,互相交流沟通,缩小合作成本,取得一致目标。

第8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问题;原因;对策

一、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1.地区结构失衡。外商直接投资集中于东部地区,新批企业数量、合同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在总量中所占比重均超过80%;中部和西部所占的比例很低,合同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的比例均不超过9%.这说明外商直接投资过于集中在我国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明显失衡。

2.产业结构失衡。外商直接投资高度集中于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投资于其他产业的比重较低。截至2000年底,外商直接投资于第二产业的项目数量、合同外资金额所占的比重分别为73%、60.87%,外商直接投资于第三产业的项目数量、合同外资金额所占的比重分别为24.15%、37.31%,外商直接投资于第一产业的项目数量、合同外资金额所占的比重分别为2.85%、1.82%.这说明,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并未得到优化,对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没有起到重要作用。

3.存在重复引进现象,且未能有效地消化、吸收。在我国以合资方式引进的外资中,属于硬件技术的成套设备进口占了绝大部分,技术许可和技术咨询服务等软件技术引进的合同数量及金额较少,中方企业对外方存在技术依赖。

4.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偷逃避税问题。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存在避税问题,其最常见的避税方式是转让定价,手法主要有:在企业建立初期,对进口成套设备高定价,可多提折旧尽早收回投资,若是合资企业,又可增加其在合资企业中所占份额,以后可多分利润;企业投入运营后,高价从境外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和半成品,再将生产出来的产品以低价销售给境外关联公司,然后由境外关联公司将产品以正常价格销售给无关联企业,获取高额利润。当国外所得税税率低于我国时,上述转让定价的运用使跨国企业整体税负降低。在合资企业中,还存在着逆向避税的现象,即境外税负高于我国时,合资企业仍向境外转移利润,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外商可独占转移出去的利润,而不用与中方合资者按比例分配。外商投资企业还存在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它们通常实施“金蝉脱壳”之计,即在享受完优惠后,将原企业资金撤走,再在异地投资另成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重新享受优惠。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偷税问题。

二、原因分析

1.未能正确认识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高估税收优惠的作用,以为税收优惠越多,吸引外资越多,在中央统一规定的优惠之外乱开口子。这样做的危害是:(1)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给外商留下一种投资环境不好的印象。他们认为,地方政府现在越权减税,将来有可能越权增税,吓跑了一部分欲来投资的外商。(2)各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上恶性竞争,造成地区间的不均衡。(3)造成我国税收流失。

2.税收优惠政策有不妥之处。(1)地区优惠明显。在优先发展东部的政策指导下,针对东部地区设计了很多税收优惠。比如在东部沿海地区划出部分区域为经济特区,规定凡在经济特区内投资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投资于什么行业,均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2)产业优惠不明显。我国税法规定,如外商投资于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二减三”的待遇,但未对生产性企业再作进一步的区分。即使其投资于一般制造业,仍可享受此项优惠。很显然,有些不该享受优惠的行业也享受了优惠。另一方面,有些行业优惠不足,比如我国对投资于能源、交通的外资企业给予“免五减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由于这些行业所需资金多,投资回收期长,优惠对外商缺乏吸引力。从实际执行效果看,这些行业吸引外资的效果不理想。(3)税收优惠方式太过初级、简单。税收优惠方式有多种,如减免税、投资抵扣、提取投资准备金、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但我国所选用的仅有减免税、亏损结转等形式。

3.税收政策欠透明。当前我国税收执法过程中依据的有法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些资料纳税人都能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但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通知、答复、说明,这些资料仅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转,纳税人不易得到。故外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了解具体税法规定,感到很不适应,在执行中无所适从。

4.反避税措施不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对于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比如在商品交易价格方面,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4)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例如限定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税法中规定“按下列顺序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意即进行价格调整时必须依次采用这些方法,而不能任意采用。这给有的企业以可乘之机,其往往采用下面的手法避税:A以转让定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将货物销售给关联企业B,B再以较低价格将该货物的一小部分销售给无关联企业C.我国税务机关在调整转让定价时,如果不能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没有“独立企业间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可供比照的话,必须按第二种方法进行调整,于是B销售给C的价格成了调整时的依据。由于B销售给C时故意定低价格,这样就使得按其应实现利润水平调整后仍达不到公开市场价格水平。而B仅将一小部分货物销售给C,故关联企业所获利益足以弥补其低价销售给无关联企业C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是我国税收流失,利益受损。如果没有“按下列顺序”的规定,税务机关运用第三种方法,即“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进行调整的话,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三、有效利用外资应采取的对策

1.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实现利用外资的地区均衡。我国已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针对西部的优惠措施,包括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电讯等投资领域,放宽外商设立代表机构和营业分支机构的限制,对投资于该地区的外资给予税收优惠等。这一政策已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2000年与1999年相比,在全国吸收外资总量中,西部地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新设立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所占比重依次降低了0.53、1.87、0.01个百分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并认真贯彻落实,使外商在西部的投资真正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2.正确认识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经合组织于2001年初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在华外资企业进行调查,当问及“在中国投资的主要优势”时,结果如下:(1)回答“低生产成本”的,占答卷企业总数的50%.(2)回答“中国的市场大及潜在市场”的,占38.75%.(3)回答“良好的中外合作关系,同样的文化背景”的,占17.5%.(4)回答“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占16.25%.(5)回答“中国有优秀的管理和技术力量”的,占11.25%.(6)回答“当地政府的支持”的,占10%.(7)回答“稳定的经济环境”的,占2.5%.可见,外商选择我国投资最看中的是我国成本低、市场大的优势,税收优惠仅是诸多影响因素中的一个,排在第4位。故此,我们对税收优惠的作用要有清醒的认识,在执行中各地要严格按中央政府的规定执行,不可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3.重新设计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1)借鉴APEC的做法,突出行业优惠。APEC国家大多数实行有选择的税收优惠,选择的条件有所不同。如印尼实行的是区别不同行业给予减免税,规定在国家指定的行业投资新建的外资企业可免税10年,如这些企业建在特定的地区还可以增加2年免税。新加坡规定,对外资企业符合政府经济发展需要的,其固定资本支出经批准可给子50%的投资抵扣。今后我国需大力发展的行业有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讯等。在税制设计时,应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这些行业以更多的税收优惠;而对于一般制造业,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即可。(2)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形式。我国的税收优惠方式属直接优惠。但当国外税率高于我国或国外不予饶让抵免时,税收优惠被外国政府得到,外资企业并未得到,达不到吸引外资的目的。今后可考虑增加间接优惠,以更好地实现预期目标。

4.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严惩偷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发生了多起较为严重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涉税金额数十亿元,严重影响了国内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今后要继续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为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在日常税收工作中,应加强税收征管,建立联席制,对发现的内外资企业的偷税行为严格依照税法处理,使之能够公平竞争。

5.积极进行反避税工作,防止税收流失。(1)在调整转让定价时取消“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整的规定,使税务机关能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调整。(2)对关联企业间商誉、商标的定价作出具体规定,反避税过程中可考虑要求关联企业提供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证报告。(3)提高征管水平,运用网络技术,掌握动态价格信息,并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

6.做到税法公开透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征,对征纳双方均有约束力。这就要求税法公开透明,使纳税人充分知晓。应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税收法规汇编成册,发放到企业,便于外资企业遵照执行。

第9篇

关键词:外资激励措施影响

外资激励政策,也可称为外国直接投资优惠或激励政策。该概念最初是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1983年所提出,即“激励措施应理解为任何旨在影响某项投资决定,并可增加该潜在投资所获利润火改变其所涉及风险者”。①1989年,OECD在《投资激励与限制》的报告中首次阐明激励政策是“旨在影响投资增加潜在投资的利润或转移潜在投资风险而采取的一整套政策措施”。②此后,联合国贸发会议跨国公司与投资委员会也多次阐述对投资激励的定义。在1995年《世界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激励政策是专门用来提高特定投资项目收益率或降低特定投资项目生产成本与风险的政策措施,不同于构成已过对外国投资者吸引力的一般政策和非政策因素”。

1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取外资激励措施的不同

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激励制度多以财政税收优惠为主,而且把外资作为专门的激励对象。发展中国家的财政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①所得税减免。这是对外资最为普遍,也是最为常用的税收优惠措施方式。但是各国之间,甚至统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对外资所得税的减免程度均有所不同。②免税期,只在一定时期内,免除外国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免税期一般从企业获利年度算起,通常位5年,长的可延至10年,最长的甚至可达20年。③关税减免。这种减免一般给予外国投资企业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的进口及生产用的原材料的进口。④退税。如再投资退税⑤加速折旧,指允许外国投资企业再按照正常损耗和其他经济因素所计算的真正经济折旧(或称资本损耗)之前,减少企业的定资产价值。

发达国家在激励外国投资方面则侧重采用融资优惠措施,优惠的对象往往不分外资和内资。融资优惠的种类有:①投资补助金。投资补助金制度一般使用语固定资产的投资,而不适用于流动资产。由于投资补助仅具有显而易见性和易管理性的特点,因此成为一种颇具吸引力的投资激励措施。②低息贷款、利息津贴与贷款保证。此类优惠措施包括公营金融机构以低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向投资者发放贷款,政府向市场利率从私营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投资者发放利息津贴,公营金融机构给予投资者优厚的还款条件或政府机构为投资者向私营金融机构的借款提供担保。

由上可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采取的激励投资的政策侧重点是不同的。发达国家采取侧重金融优惠措施在于其本国的资本雄厚,政局安稳,能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发展中国家则不同,他们国家缺乏资金来发展本国经济,正需要通过引入外资来完善本国的基础设施,解决部分就业压力问题,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UNCTAD报告,2007年各经济体FDI都有显著增长。美国仍居于领先地位。2007年发达国家吸收FDI增长17%。欧盟25国吸收FDI占全球的FDI流入的40%。非洲富有国FDI激增。拉美及加勒比FDI呈恢复性增长。亚洲FDI流入创下新记录。中国、香港FDI主要目的地。乌拉圭曾经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外资并不多;美国不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但一直是FDI最多的国家。

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为主体,它们经济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管理规范,注重长远利益,注意企业形象、员工培训以及同东道国发展目标相协调等对东道国贡献能力较大。而且这类其一人更注重沉稳、透明的投资环境,而不是依赖东道国优惠措施,有时候反而认为过多的优惠体现了东道国政策的不稳定的隐患,并作出反向的选择。影响外资流向的主要因素有:一是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其最大的障碍是政治不稳定,因为这关系到投资者资本的安全性问题。经济的繁荣是使投资者能够稳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重要前提。二是东道国国内市场的规模、潜力以及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如对市场准入的限制状况、外汇管制等。这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开拓和市场竞争的潜力以及投资和生产经营的顺畅。三是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公司法、注册程序等因素。这关系到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和生产经营的便利。四是廉价而丰富的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等。这有利于外国投资者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或转移国内低水平生产能力,提高产品竞争力。还有就是税收因数。而当前世界FDI中有80%以上是由跨国公司完成。根据亚行的调查,在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20个主要因素中,宏观经济、市场容量、政局、基础设施等因素排在前列,而税收优惠仅列在倒数第五位。

2发展中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之处

发展中国家侧重的采取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再提高其在吸引外资流入的竞争中取得明显的效果,相反可能还会产生如下的危害:

2.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高于本国投资者,造成竞争不公平局面,严重打击本国产业,阻碍本国经济的发展。一般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而给与外国投资者以比本国投资者更多的优惠条件,享受超国民待遇。本国的民族企业本来根基已经比较薄弱,加上没有与外国投资者同等的投资待遇,其竞争力更加低落,由此将进一步压抑民族产业的发展阻碍本国经济的振兴。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措施使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实际享有着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这不仅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样是外商投资企业,只因投资地区不同,其税负也不平等的状况。这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要求。

2.2假合资现象。假合资已成为某些企业和外商钻政策空子,损害东道国或本国国家利益的一种手法,此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须引起高度重视。虚假投资有多种形式,一种主要做法是,外商自己不出资,而以本国个人、组织或本国金融机构甚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以合资企业名义担保取得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外方实际上没有出资,也不担风险,却拥有相当的比例的股权,另一种主要做法是弄虚作假,例如,让东道国方以自己的资金代外方企业缴款,外方实际不出资,或者外方以银行贷款作为认缴的资金,待验资通过后,再利用各种手段,将款从企业取出来偿还银行贷款。比如,国内的厂家与国外公司事先商妥借的名义在国内兴办合资企业,公司按约定的投资额汇入与之合办的新公司帐上,待合资企业成立后,即以所得利润的形式将原来投入的资金有的还附加一定的利息收走或转向他处投资,剩下厂家独自经营新成立的合资企业。据调查,类似厂家这种假借国外公司之名,行偷逃国家税收之实的例子不在少数,很多企业一开始就存在着钻国家政策法规空子的故意。

2.3受制于一些国家没有税收饶让制度,投资者并没有真正收益,而是投资者母国收益。即东道国国对纳税人减少的那部分税收,不会使纳税人直接受益,反而会将来源国政府牺牲和税收收人转化为居住国的税收收入。只有在居住国实行税收饶让的条件下,跨国投资者才能直接受益,也才能体现税收优惠的意义。目前,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发展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和激励资本输出,也同意税收饶让。但也有的国家如美国,因担心资本与技术的大量外流会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减少财政收人,而反对饶让。对如美国等不实行税收饶让的国家,东道国涉外税收政策的减免税和低税率等主要优惠措施,会使东道国税收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纳税人居住国的税收,这大大降低了东道国税收优惠效益的质量与水平。

2.4恶性竞争。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而不惜竞相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导致恶性竞争,形成恶性循环,不仅损害本国利益,也使其他发展中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激励措施的侧重于税收优惠的并不能取得太大的成效,但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措施又将降低外资的吸引力。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慎用税收优惠措施,加强本国的良好投资环境建设,同时发挥本国的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不必太依赖于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外资。对投资激励措施进行正确的定位,财政刺激只能是第二位的、辅的手段。因此即使运用投资激励的国家也应当认识到,把它和其他政策工具配合,才能够在东道国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大限度的减少其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扭曲。

第10篇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定义,跨国公司是指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实体,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由于经营的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以及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产生了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这一特殊的法律问题,即跨国公司跨国境或税境,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不违法的手段,减轻其总体税负的行为。主要手段有:

1.转让定价,指跨国公司违背市场公平定价,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订立有关商品、资本、技术、劳务、信贷等的内部交易价格,从而使跨国公司总体税负大大减少。它是国际避税中最常见的一种手段。

2.利用避税港避税,指跨国公司在避税港注册一个只具法人实体形式而不作实质经营的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到基地公司的账户上,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

3.实施资本弱化,指跨国公司利用国际市场上债权融资税负低于股权融资的优势,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而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税负。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指跨国公司利用一些国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这种形式在发展中国家运用较多。

二、跨国公司在华避税行为分析

(一)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行为分析

1.通过购销业务转移定价。这是在我国最为普遍的转移定价避税手段,即在购销环节采用关联交易定价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体现在:(1)利用我国行业间、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采取转移定价的手段将利润由高税率的行业和地区向低税率的行业和地区转移,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2)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和环保标准相对宽松的条件,在我国设立加工车间生产产品,节约本企业的人工成本和环保成本,然后利用“高价进、低价出”的转移定价手段将利润从我国转移出去。

2.通过劳务服务实施转移定价。指外资企业对与境外关联企业发生的劳务服务实施转移定价,增加劳务费用支出,从而将利润转移出境。劳务服务包括向境外关联企业提供市场调查信息、供求状况信息等服务,或境外关联企业向境内外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

3.通过设备供给转移定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设备作价投资入股,另一种是以经营租赁方式提供设备。前者是投资者通过抬高设备的价格,增加资产原值,多提折旧,实现冲减利润,同时还享有较大的股权比重,分得较多的税后利润,在初始投资时这种现象较明显。后者是通过在税前列支较高的租赁费造成当期利润的减少。

(二)通过避税港避税的行为分析

这种形式往往与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方式密切相关:

1.在境外设立基地公司。即在华子公司以高价向设在避税地的母公司或关联子公司购进原材料,又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返销给母公司或销售给其他关联公司,造成子公司亏损的假象,利润转移至避税地的母公司或关联子公司。

2.增加在华子公司的贷款。母公司在解决在华子公司资金需求时,变原来的追加投资为增加在华子公司的贷款,利用税法对支出利息免税的规定,巧妙转移利润,规避税收。

3.向在华子公司收取高额费用。即避税地的母公司对在华子公司收取高额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用,造成在华子公司亏损,逃避税收。

(三)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分析

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形成,通过资金借贷方式增加企业的利息费用转移利润。比如跨国外资企业以贷款方式注入资本金,形成资本弱化,每年在税前列支巨额的利息费用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变相将利润转移出境。再如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往往不愿采取权益资本的形式与中方合资,而是以流动资金不足为借口,充分利用其境外的关联企业,以债务资本的形式贷给企业,且贷款利息往往比正常水平高许多。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的行为分析

即利用外商身份或行业优惠政策获取优惠。外资企业深谙我国税收政策,有些甚至滥用政策。如在2007年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前,外资企业往往利用我国对外商的“两免三减”政策千方百计避税。据调查,深圳市10多年来累计登记开办的外资、合资企业近万家,但实际经营的不足2/3,余下企业除极小部分转产或停产外,大多数在免税期满后,通过换招牌变成了新办企业,再次享受免税。合并之后,国家对生产性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设置了五年过渡期,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继续实行优惠政策,一些外资企业又逐渐转向行业优惠寻求避税。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规制及问题

目前,我国反国际避税立法经过多年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尤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转让定价税制已经比较完整,对避税港避税、资本弱化避税等行为的规制也首次有了集中统一的表述。但我国反国际避税立法仍未形成完整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逐一梳理。

(一)相关规制

第11篇

本文所说的合资公司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共同出资创建一个新公司以利于出资各方的发展需求。通过众多的合资案例研究,我们发现,虽然从全球范围来看成功率较低是合资企业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并不能说明合资企业没有其发展的空间,在特定的环境和时期内,合资经营仍然是许多企业包括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最理想的经营方式。

建立章程与法务管控

合资企业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它们都忽视了初期建立阶段的规划与实施,即在合资的开始阶段通过根本的章程设计和法务控制,在合资公司建立的最基本层面上来弱化或是减少将来可能出现的利益双方争夺问题,包括在以后具体运作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模糊边界问题等等,保证双方共同遵守,互利共赢。

合资公司中的暗战

了解合资公司中的暗战,需要理解章程设计和法务管控的核心和有的放矢,就要对可能存在的矛盾形式加以认识和分析,在中外合资中,通常外资一方是相对强势群体,而本土企业相对弱势,这就会出现合资公司通常被外资控制的情形。

跨国公司通过向合资企业移植其管理思想、管理文化、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一方面直接影响合资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的制定和管理方法的运用,使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与跨国公司的管理体系兼容;另一方面,通过间接的方式影响和调节合资企业经理人员和员工的思想与行为,使合资企业的经理人员和员工认同和接受跨国公司的管理制度、经营战略与策略,从而将合资企业的管理与跨国公司的管理对接,实现对合资企业管理的控制。

合资公司中的暗战表现形式上主要有如下几种:

控制权争夺:合资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各方股东均具有不完整的控制权:例如现实中,跨国公司完全控制技术资源(其拥有关键技术的独立知识产权),但不完全控制管理资源;中方控制某些治理职能,但仅有名义上而非实质的最终决策权。

在出现合资企业的初期,规定中方掌握企业控制权。中方明确限定外方股份不得超过15%。在各行业的合资企业中,外方的股权比都很低。然而,政策运行过程比理论要复杂,包含许多不确定因素。如今,初期合资企业几乎均由中方控股的局面不复存在。比如1980年组建的中国讯达合资公司,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占75%股权,瑞士讯达控股有限公司占15%股权和香港怡和讯达(远东)股份有限公司占10%股权;在l995年,由外方增资将其股权比例由25%增到65%,实现绝对控股;目前,外方实现了100%股权。

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是一种达到控股目的的主要手段,体现出一方以强硬态度要求全面掌握控制权和收益权。如西门子使旗下45家中国境内的合资公司控股率达到90%、达能控股乐百氏、阿尔卡特并购控股上海贝尔等.增资扩股直接引起一方经营管理控制力提高,实现控股赢利的目标;另一方对企业的控制力被削弱,导致其利润和固有资产及无形资产诸如品牌、营销网络的流失。

例如:松下(Panasonic)无锡合资亏损十年。

2007年3月,由于与松下的合资企业持续亏损,小天鹅(LittleSwan)开始面临是否增资的难题。1995年,松下与小天鹅合资成立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无锡冷机)和无锡松下冷机压缩机有限公司(无锡冷压)两家企业,生产冰箱和冰箱压缩机。在合资企业中,松下持股80%,小天鹅持股20%。然而合资企业从投产至今,虽然产量和销售额持续增长,赢利能力却始终不佳。

面对合资企业的持续亏损,松下认为,亏损原因主要在于原材料上涨、销售不畅和销售价格下降等。但小天鹅则认为,亏损原因主要在于松下通过技术转让费、商标费、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了合资公司的利润。

2007年3月,松下提出向两家合资企业各增资500万美元,小天鹅开始面临是否继续增资的难题。若继续增资,合资企业很有可能继续亏损,小天鹅的投资无法获取任何收益;如果放弃增资,合资企业可能转为松下的独资企业,小天鹅将面临合资企业原有员工安置等问题。

核心技术博弈:此外,掌握企业关键资源有助于管理权的争夺,一方掌握了核心技术就是其争夺管理权的有力支柱。如在通信行业,中方企业先通过与外方合资,再独立生产自己的品牌,但是国内企业不具备核心技术,在产品的技术以至原材料方面都过分依赖外方,外方企业通过提供元器件获得高额利润,压缩了企业的盈利空间。

中方在合资过程中非但没摆脱技术上的依赖性,还面临着更加棘手的发展前景,与合资初衷相背离。这就需要中方更换策略,重新考虑“核心技术”博弈。

例如:一汽丰田的合资之痛。

当初为了和丰田合资,一汽投资控股了“天津汽车”并收编了“四川旅行车厂”,从而使得丰田可以合理避开“一家外资企业最多只能有两家中国合资企业”的政策规定,也因此,丰田又可以利用空出的一个合资名额,和广汽合资生产广州丰田。地方政府和中国企业为争抢跨国公司汽车项目进行的鹬蚌相争,让跨国公司得利不少。而中国本土公司除了获得股东利益之外,所谓的市场换技术的目的并没有真正达到。从2005年的销售成绩来看,国内销售的轿车几乎全部都是采用国外汽车厂商的技术生产。

现在丰田在中国的事业已经形成以丰田技术、管理、销售、研发为核心,以中国的东北、四川、天津、广东等省区为基地,实行总装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分离、生产组装与销售公司分离。这样,丰田已经通过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在中国逐步形成一个汽车行业的产业集群,例如环渤海湾形成了泰达汽车工业链现象,围绕丰田汇集了60多家汽车及配套厂商,其中40多家企业为丰田做配套。

这样,合资企业中外方势力上升,丰田进一步加强对核心利润来源的控制力.最终导致合资企业面临空心化现象,所有核心的部分都仍然掌握在外资手中,中方只是更加沦为外资的加工“奴仆”。表面上.一汽丰田的事业规模越做越大,但中方所获得的收益和回报却越来越少,这种被有些人士称为“增长性贫困”的问题将成为一汽丰田未来发展面临的尴尬难题,也许是合资企业一汽丰田能否走远的关键障碍之一。

分析

外方合资的目的通常在于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了解环境、积累本土市场经验,而中方合资的目的通常是引进外资、技术和管理,这种需求的不对等性在前期或许还由于共同的利益而不太容易反映出来,一旦当外方获得所需,合资模式就有可能面临终止、甚至通过前面所述的方式增资扩股等手段实现并购、买断,到达独资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在核心技术上设置壁垒,损害中方的利益。而中方以市场换取技术的打算可能落空。这就要求我们在一开始的章程设计和法务管控上,即在合资的基础核心层面上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规定。

章程设计和法务管控限定管理权

针对外方通过垄断的技术优势达到控制管理权及其长远目标是对整个行业进行控制经营,会严重冲击市场的竞争秩序,借鉴国外的有关法律,针对外方利用管理权进行避税问题,在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处理上设立一个外汇政策的规定上限,并规范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实行标准化,严防价格转移策略可能造成的资产外流;中方可依靠舆论培养必要意识,以提高话语权地位,维护应得的利益。

反垄断法案的实行:在法务管控上,应该考虑国情出台相应法律并强有力的执行是限定争夺的保障,例如反垄断法的尽快实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被称为“斩首收购”或“垄断式收购”行为,例如进行合资并掌握控股权,然后使合资企业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况,迫使合资的中方撤出,外资达到控制垄断企业的目的,并在此之后“神奇地”使独资公司恢复赢利。

民族品牌保护:外资进入时独资化倾向愈来愈明显,除了这种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来达到消亡中国民族品牌的方式之外,恶意抢注中国民族品牌,也是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惯用伎俩。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在品牌市场中的作用不可缺少,构筑并推动实施品牌战略,是政府的职能之一。品牌战略的推进,涉及到的政府部门较多,需要建立一种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把有关部门的力量及资源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合力以有效地保护民族品牌。

例如下面这些曾经的品牌就遭遇了“斩首”:洛阳轴承集团被德国FAG收购,中华牙膏被英国联合利华收购,南孚电池被摩根士丹利收购后转卖给美国吉利等等。

通过章程合理设计实现互惠互利

要引导对方意识到合资是一种长远的合作,能发挥优势互补的优点,实现双方的战略目标,达到理想博弈状态提升中方能力,重新引导外方对待合资的认识。在自身结构提升作为着手点,采取自身完善的措施。

首先,在章程设计中可建立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约束机制。采取高效率高报酬的薪酬制,根据投资创立税收、就业情形换算的比例,设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奖罚。

其次,设定监督机制执行力度。例如对一方增资,严格执行我国的审批规定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不可为满足单方的要求,而随意降低厂房设备作价。同时,完善我国的规章制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增资扩股的规定比较含糊,没有明确规定中方董事经营管理义务和权利,这个疏漏就有可能为外方增资扩股时利用,建议合资企业中聘用第三方进行财务控制,并对该监管人员实施处罚措施以激励其不敢懈怠。

为使合资企业配合其完成国际一体化的战略目标,安排双方人员到母公司接受管理理念,了解整体思想和团队运作方法 。同时,对双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适应本土文化。双方快速融合到团队中,互相交流沟通,缩小合作成本,取得一致目标。

第12篇

一、差异税收形势下的企业理财分析

以一项期初投入、期末收益的投资项目为例,假设期初投入为I,期末销售量为Q,销售成本为C,产品价格为P,经营成本固定,由F表示,企业所得税税率由T表示,那么,该项目的期末现金流量可以表示为:X= (Q(P-C)-F-I)(1-T) + I

通常情况下,X取值是不确定的,采用随机变量刻划,这是由于其他指标均为不固定因素,会受到外界市场环境的影响,都是随机变量。

结合现代财务理论,项目的收益时由现金流量的风险性和时间性决定的,假设其合理期望收益率为r,那么,其现值可以表示为:

PV = E[X]/(1+r),这里E[X]为X的期望。

一个项目是否适合投资是由其净现值决定的,也就是NPV = -I + PV的水平,只有能够获得正净现值的项目才是值得投资的项目,能够为企业所有者带来财富价值。否则,会对企业所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不值得投资。

在一个公平的市场中,项目的现金流对于每个投资者而言是平等的,所以,在同样的项目投资中,都必须保证满足每个投资者的相同收益率要求,也就是保证每个投资者有着相同的收益率。但在这种情况下,一家企业经营同样的项目,但所需要缴纳的税赋较低,那这家企业就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建立起自身的竞争优势。

二、差异征税下外资征税的超国民待遇现状及负面影响

(一)外资征税的超国民待遇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为了扩大改革开放,不断吸纳外资,并对外商和外资企业赋予了一系列超国民待遇,如企业设立方面的时间限制和出资费用等优惠、信贷优惠、外汇优惠等,尤其是税收政策优惠。从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我国对于外商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体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所得税,我国现存有免二减三的规定,而且对于一些特定区域和产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在投资退税方面存在优惠政策;第三,可以延期纳税的优惠政策;第四,外资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标准可自行制定,而内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和福利都是按计税工资扣除,其标准是由财政部规定的。

除此之外,这种超国民待遇的优惠还体现在工商统一税、关税的减免和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而且,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引进外资,对于外资企业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曾有学者进行过统计,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平均为22%左右,而外资企业仅有10%,差距极其明显。

(二)差异征税的负面影响

外资企业可以通过这种优惠税收政策进行避税,从而造成我国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损失。对外商和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我国的财税收入,也是将这部分收益让给了外资企业。同时,这部分税收会转移到内资企业中,从而导致内外资企业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这种局面会对内资企业造成挤压效应,给我国企业带来巨大的发展压力。外资企业对我国市场的挤压是一种成长压制效应,拥有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能够将处于税收劣势的内资企业挤出市场。现阶段,跨国公司是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载体,一般跨国公司都有着极其雄厚的资本实力、较为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相对先进的生产技术,对内资企业的市场地位形成极大的威胁,如果加上税收优惠,就会进一步提高其竞争能力,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

三、针对当前差异征税政策的调整建议

从当前我国外资税收优惠超国民待遇造成的种种负面影响来看,取消外资税收优惠,逐渐实行国民待遇迫在眉睫,具体来看,一方面要取消税收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另一方面要逐步降低外资的税收优惠待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政策进行调整:

首先,对现行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对现有的税收立法进行统一,要坚持WTO规则的统一性、透明度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改革开放不断扩大的形势下建立起开放、透明且公平的市场环境,向所有企业提供公平的税收待遇,逐步降低政府干预程度,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13篇

“两税合一”政策将减轻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内资企业获得与外资企业公平的竞争机会。尤其是对本土电子信息企业来说,降低税率可以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自主创新,从而使本土企业的竞争力有所提升。

但是,新税法中有哪些条款直接影响到电子信息企业?还有哪些名词的概念、界定标准尚不清晰?在6月7日的第21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暨2007年电子信息产业结构升级工作会议上,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经济调节处处长张春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新税法的三个“有利于”

首先,“两税合一”有助于鼓励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研发体系。新税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一条款,已经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落实并实施。

前者的第二条规定:“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后者的第一条规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二,新税法鼓励创业投资发展,有利于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新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新税法规定了境外收入抵免,有利于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活动。新税法第24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23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两点争议尚在研究中

第14篇

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在内部贸易中的应用

(一)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转移定价。九十年代,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促成了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同步增长,这种同步增长的主要动力是跨国公司内部贸易,随之产生了向集团成员收取费用所采用的特殊价格(转移价格)。跨国公司内部贸易采取转移定价的价格策略,它与外部市场的正常交易价格相比存在较大差异,它可能完全偏离市场正常交易价格和成本,只是在于它可以实现跨国公司的诸多目标,如逃避税收、回避经营风险等,从而最终有助于实现跨国公司全球利益的最大化。转移价格也反映了内部贸易在价格上的全部特征,如通过半成品的出口影响子公司的出口、通过折旧来调整子公司的成本费用、通过向子公司收取无形资产使用的劳务费来调整子公司的成本和费用等。

(二)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转移定价的应用。转移定价作为内部贸易不可缺少的手段以及跨国公司为实现全球利润最大化的普遍做法,其动机和作用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逃避税收,减少公司纳税额。大多数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这是转移定价实施的最主要目的。通过转移定价可以调整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布,以便利用各子公司所得税的差异来减少公司整体的纳税额。这类作用的前提是跨国公司置身于具有不同税收制度的多国环境,从而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对子公司采取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把处于高所得税率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所得税率国家或地区的子(母)公司,减轻全球总所得税负,达到避税的目的。

第二,减少和规避风险,实现资金转移

(1)减少和避免东道国外汇管制和资金管制的风险。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对外资企业内部调拨资金,特别是外国资本利润的汇出,都有许多限制性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转移定价向该国子公司销售来自母公司的进口产品或服务费,提高子公司名义成本,降低其利润,从而达到利润调出的目的。

(2)避免和减缓外汇风险。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上先后爆发了几次大的金融危机,造成汇率巨大波动,对跨国公司十分不利。为防范汇率风险,跨国公司可以运用“提前或拖延支付款项”的转移定价策略。例如,如果子公司利润必须在年终结算后才能汇回母公司,这段时间里,如果子公司所在国货币贬值,公司在向子公司发货时就采用高的转移价格,提前转移出子公司的利润,这样不但避免了货币贬值的损失,甚至还能获取汇率差价的利益。

第三,平衡子公司利益。运用转移定价调节子公司的利润水平可避免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况在合资企业里经常发生,若跨国公司投资所占的比例较高,它一般希望扩大合资企业的资产额,减少所公布的利润额,从而减少因交纳所得税和分红造成的损失,而运用转移定价可以降低合资企业的利润率;但如果东道国的投资所占比例大,按投资分红,跨国公司获利较少。因此,跨国公司不愿合资伙伴多分红,也不希望更多利润留在合资企业,所以通过调高转移定价的方法,减少合资企业总收入。

第四,增加子公司竞争优势。跨国公司可以发挥优势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以转移定价对开拓新市场或对付竞争者的子公司转入商品和劳务,维持其低价倾销增强其竞争能力,最终打败竞争者占领市场。同样,可以采取转移定价来降低子公司的高额利润,增加进入壁垒;也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来调高子公司的利润水平,从而有助于提高子公司的资信水平,易于在当地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或谋取信贷;还可以利用转移定价来降低子公司的账面利润,以掩盖真实业绩。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在资金运作中的应用

由于转移价格的特性,影响跨国公司的资金运作。跨国公司与境外子公司外汇收支比较频繁,大量占用子公司的收入,当跨国公司财务危急时,占用子公司的款项将更多,导致子公司出现财务风险,大量向境内银行贷款,给合资中的投资者带来风险。从外汇管理角度看,跨国公司的收支款项表面上属于经常项目的范围,无资金的出入时,无法事先核准,但由于跨国公司从境外子公司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并将产品出口给境外子公司,跨国公司很容易通过内部转移价格以及技术管理等手段控制境内子公司的收支款项,造成事实上的非契约资本流出入,从而构成隐形的债权债务关系。

跨国公司在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同时,也为内部转移商品价格、避税和逃汇提供了空间。如某些跨国公司在境内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税收政策到期后,通过压低产品的销售价格,把产品转移到其他子公司,享受境外其他国家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1999年正是亚洲金融危机后的经济调整期,外商大多处于财务困难时期,这时跨国公司以销售原材料名义,高估境外原材料价值,要求子公司向跨国公司转移资金。这样就为公司的发展囤积了大量的资金。

三、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在国际税务筹划中的应用

转移价格在跨国公司中的特殊角色,使其在国际税务筹划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多实行独立核算,它们之间的交易应该是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实不然,跨国公司转移价格是以不同国家的税率高低作为优先考虑对象,制定的价格与国际市场完全不同,远远偏离其本身价值,以借助转移价格对纳税的影响实现利润的转移,减轻公司总体的纳税额。

当跨国公司在其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时,面临如何制定内部价格的问题。原则上这种转移价格不会对税收方面有太大危害。在一个跨国公司里,子公司都根据所在国的税法纳税,从跨国公司全球的角度来看,人为地通过协调内部价格来协调税收,可以产生利润。

近几年,我国税务机构对外资企业普遍存在的经营损失感到很惊奇,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发现,很大程度上是外国企业逃税的结果。据报道,从1996~2000年间,我国税务机构进行全面税务清查,收回了10亿元人民币的税款,并深刻地认识到外国企业人为地减少经营利润,避免缴税的一个主要工具就是转移价格。

四、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的作用

第15篇

加入WTO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

开放20多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目前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的99%,中小企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企业的6成和4成左右,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机会。中国加入WTO以后,对中小企业来说,既有机遇又有挑战,但总的来说,机遇多于挑战。中小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有利因素有:

1.由于WTO要求实现国民待遇,这将使中小企业在产业准入等方面与国有大型全业和外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WTO要求赋予内资企业平等的国民待遇。在鼓励外资的历史背景下,由于享受比内资企业优惠的政策,外资企业实际上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在国家集中精力“抓大”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负担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相比,也享受着超国民待遇。所以,按照WTO的要求,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统一国民待遇的同时,也为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中小企业存在的非国民待遇问题带来了历史机遇。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已宣布放宽对中小企业的产业准入限制。

2.由于WTO要求放开我国资本市场,允许外资银行进入,这将使中小企业有更多的渠道和方式获得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机会。WTO要求放开资本市场,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并从事本市业务,必将加剧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间的竞争。这对中国的金融业必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正面影响将是推动内资银行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服务来提高竞争能力。而银行改善服务的最大受益者就是中小企业。同时,外资银行的进入也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中小企业运用资本经营,以购并手段实现低成本扩张向国际化发展,也将更为便利。

3.由于WTO将推动全球化产业结构调整,使富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中小企业获得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成为大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必不可少的合作伙伴。加入WTO,将为中小企业创造出新的生成与发展空间,使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相互分工与协作制造出过去只有大企业才有能力制造的产品。生产全球化与分工也将使更多的中小企业成为跨国公司必不可少的战略伙伴。我国在加入WTO以后,由于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和人口众多的国情,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技术含量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将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优势领域。

4.由于WTO将加快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中小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建立起与昔日大企业销售网相比美的市场销售系统。加入WTO将加快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将缩小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能力差异,所以,最大的受益者也将是中小企业,经过信息技术的武装加上互联网,使地域不再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时空局限,将使中小企业具备与大企业竞争的能力。互联网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使中小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建立起与昔日大企业销售网络相媲美的市场营销系统,因此,大企业大集团以大取胜的市场营销策略将不再是中小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

我国应对WTO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议

1.优先统一内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按照WTO的要求,必须实行内外资统一的国民待遇。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尽快赋予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

2.加大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的力度

要采取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并重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制定促进技术含量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中小企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鼓励中小企业分类发展:或联合中小企业集团增强竞争力、或保持“小而特”占领特定市场,同时加大扶持力度,推动高成长型科技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3.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改制力度

加大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制,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要尊重中小企业改制的自主选择,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走向市场。改制的形式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也可以是在依法评估、安置职工以及可以落实或经营群体出资;既可以是职工出资,也可以是经营者或经营集体出资;既可以是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是技术、管理、知识产权等要素出资。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市场,制定企业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大力吸引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创办中小企业,形成较为宽松的中小企业准入机制。吸引和鼓励外资投资创业。放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合作的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力度

(1)通过政策性融资渠道,建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一是建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或委托现有商业银行办理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业务。二是中小企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可由中央财政拨款,也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三是在融资方式上,以长期信贷资金融通为主。

(2)创造新的直接融资方式。

直接融资具有能够得到不需要偿还的外部所有权融资、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等优势,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单一的重要途径。

一是对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更适合当前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它通过清产合资、确认股权后再进行招股、扩股,在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二是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以长期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某一产业,特别是出于创业阶段的新兴产业,以追求因企业成长而获得的长期收益为目标的一种投资基金。此类基金最直接的收益者是从事高新技术的新兴中小企业,其功能之一在于将成千上万分散的中小额风险投资资金集聚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有助于加快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有助于区域性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直接投资方式。三是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我国可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成本较低、准入较宽松的二板市场和地方柜台交易市场,为本地小企业提供交易场所。

(3)拓展间接融资渠道。

例如,建立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机构相结合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拓展相应的银行中间业务,可以为中小企业的票据办理贴现、再贴现提供方便;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融通资金提供等方面比其它金融手段更具优势。

5.要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税收扶持中小企业的重点是: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的改革,解决产权不清、政企不分问题;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走专业化道路;鼓励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方面的特殊作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城镇失业人员创办和发展中小企业;切实消除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平等待遇和歧视性政策规定,鼓励和支持外向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这一思路,当前在税收政策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

取消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坚持税收优惠按国家产业政策向农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它需要国家扶持的产业倾斜,使各种经济成分在税收政策环境上待遇平等。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改变目前外资企业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少,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的现象。

加快企业折旧,对中小企业用一定数额的利润再投资实行税收抵免,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小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支出,可以在一定幅度年抵扣款。允许个人独资和合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应税所得,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应税所得,不纳企业所得税,而据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论大小,只要有固定场所,财务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应该享有一般纳税人待遇。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入认定、发票购买等涉税适宜。尤其要创造条件,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中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的指导、信息、培训、企业发展分析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减少企业报账时间,降低纳税成本。同时,从中小企业的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强化责任制,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把优质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进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6.要利用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的三类(科技型、都市吸老型、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允许参照市场劳动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发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并可以全额成本列支。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或停薪留职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并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建立中小企业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由企业年度缴费组成,如有不足,政府通过有关渠道予以补充。欠薪基金专门用以垫付少数企业在申请破产、无力维持经营等需要退出市场的情况下,先垫付所欠和未依法按期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对有关人员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以支持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创办中小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时间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下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企业职工创办中小企业,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也可一次性领取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金

7.要利用社会化服务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1)理顺管理关系,改进政府服务方式。

可考虑成立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或者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中小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政策制定。但是管理机构与中小企业无直接领导和隶属关系。政府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管理方法,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对全社会管理。对于改制后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资产和社会分属管理,即企业资产及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属地服务管理。

(2)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连通区域、行业和社会各类服务机构,通过存量资源调整、社会各方参与,调动和吸引各方面的力量,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形成中小企业服务的网络。

(3)推荐各类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中小企业可利用开放实验室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设备从事技术开发,接受技术服务和指导。对其使用设备、进行技术咨询和引进科技成果的费用给予优惠。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可获得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推荐的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服务费用享受优惠。对中介组织降低收费标准后仍未消化的成本费用支出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给予照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中小企业创业者进行的创业培训,职工技能培训,培训费用全免。

8.要利用法律法规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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