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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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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1篇

校外培训机构乱象多

“最受关注的高端品牌”,“最具影响力的培训机构”,“网络十大品牌”,“名师授课”……打着这样的宣传旗号,市场上的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并招收了大批学员。武汉市工商部门曝光称,市内近五成教育培训机构“荣誉资质”造假,广告宣传语涉及虚假宣传,七成培训机构没有跟消费者签订合同。在已有的合同中,存在未体现办学资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对等、课时学时模糊等问题。

除此之外,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动不动就说“名师”、“资深老师”。其实,教育系统对名师有着很明确的定义,学科带头人或是骨干才能称为“名师”,可是现在培训机构动不动就提名师提高班、名师一对一,甚至有的才任教几年的年轻老师,在培训机构也能摇身一变成为“名师”。

与专职老师相比,学校在职老师的身份在培训机构就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了,一般用张老师、王老师这样含糊其辞的称谓。在职老师身份信息模糊已经是行业“公开的秘密”了,因为在职老师都不希望让所供职学校知道自己在外面兼职上课。

据了解,当前市场上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是一种“九龙治水”的格局。本应是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但面向中小学升学补习的众多机构,基本都未经教育部门审批,而只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在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也含有“教育咨询”和“文化培训”的功能。这就使得教育培训机构天生有了商业企业的性质,最终使教育培训市场出现了“表面上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管理”的局面。

校外培训机构亟待监管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未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制定“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制定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教育培训业务便无法可依。

对教育部门出台的各种“禁令”,适用范围只有“体制内”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虽然干的是教育的事情,但他们是“姓商不姓教”。即便他们没有教育部门许可的办学资质,他们的营利也丝毫不会受到影响。其实,在资质认定及审批上,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准生证”,将各种针对在校学生升学考试的培训机构置于教育部门的监管之下。即便他们是民间或民办性质,但他们所从事的也是教育。

第2篇

(一)社会教育培训需求相当旺盛社会教育培训面向各年龄段群体,尤以青少年需求最为旺盛。调查显示,福建省在校中小学生参加社会教育培训情况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中小学生参加社会教育培训的热度越高;越是教育教学质量高的优质学校,学生对社会教育培训的需求越强烈。二是在校学生参加社会教育培训时间段主要是周末或者寒暑假,也有相当部分学生利用晚上参加学科晚自习辅导。三是在校生参加社会教育培训的年龄段,小学人数最多,初中次之。

(二)社会教育培训市场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从培训类型上看,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课程设置多层次、多门类,主要有语言类、文体类、文化补习类、兴趣特长类、考证过级类等,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从审批情况来看,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主要由教育部门审批,教育咨询类公司主要在工商部门审批,还有一部分技能类的培训在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实力上看,福建省教育培训市场目前进入了品牌竞争的时代,形成了国际知名培训品牌、跨省连锁培训品牌、本土培训品牌“三足鼎立”态势。从规模上看,福建省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正规军”,即由教育部门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或培训学校;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教育咨询公司;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技能培训学校。二是“游击队”,即散见在社区的小机构、“小作坊式”的补课教室,这些小机构满足了部分家长就近补习的需求,但没有在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很难监管。三是“个体户”,即部分教师在家中自办的补习班,或个体经营的托管机构,更难监管。

(三)多种因素催生社会教育培训市场火爆场景

1.家长对子女殷切期盼,望子成龙,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2.高考、中考的指挥棒没变,“一考定终身”的评价体系没变,导致众多学生投入社会教育培训中;

3.教育资源不均衡与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之间的矛盾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成为优质教育资源的补充;

4.禁止学校集体补课为社会教育培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5.就业竞争逐步前移为学业竞争,社会对课外辅导的需求日益强烈。

(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具有“双刃”作用近年来,在社会需求的强力拉动下,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学生为服务对象,推出名师一对一、晚自习作业辅导、学科课程辅导、艺术特长培养等培训班,满足了学生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提高了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同时,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高薪引进公立学校在职教师为领衔名师或兼职教师,招聘大学毕业生或公办学校退休教师为专职教师,解决了大批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据业内人士估计,仅福州市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就超过5万人。但是,随着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的迅猛发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凸显。第一,一些社会培训机构举办以提高学习成绩为主要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利用学生业余时间开展补课活动,给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第二,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各类预科班、衔接班、学科辅导班、一对一名师辅导班等,大搞提前授课、超前教育,影响孩子的发展后劲和持续竞争力,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第三,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为名,以名师猜题、提高学生成绩、保证考上重点学校等为噱头开展招生宣传,助长了为应试而学习之风。第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收费不菲,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以福州市晚自习辅导为例,一般大班全学科辅导收费每科每小时为50元、小班辅导每科每小时收费70元,一对一辅导每科每小时收费200-500元不等。厦门、泉州等地收费更高。第五,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名师为噱头进行招生宣传,以虚假广告迷惑学生家长。有的专家名师仅仅被聘为顾问,并不负责直接授课,有的只是举办过几次讲座或公开课而已,真正负责授课的教师往往只是普通的大学毕业生,甚至是一些在校大学生。

(五)政府部门积极加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近年来,福建省各地先后出台了有关民办非学历教育的政策法规,以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如福州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了《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资金要求、教师资质及审批程序等做了统一规定。厦门市湖里区、海沧区、泉州市丰泽区、石狮市以及蕉城区、邵武市等也制订了有关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文件。各地还通过年检、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组织街道、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同时将年检结果通过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泉州市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坚持严格审查、依法审批,鲤城区、丰泽区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安全专项检查和民办学校收费检查。福州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组织开展无证办学机构清理整顿工作,不定期公布无证办学培训机构名单,向全市学生及家长发出《抵制“黑培训”,远离教育欺诈———致全市学生及家长的一封公开信》,避免黑机构损害整个培训行业声誉。

二、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政策定位模糊,管理部门职责不明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为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民办学校后,才有权依法从事教育培训。《民办教育促进法》还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未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制定“另行规定”。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但目前国家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管理也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哪些培训机构应该按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由教育或劳动部门审批,哪些培训机构应该按照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管理部门职责模糊不清。

(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多头,责权不一致难以监管到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涉及教育、工商、民政、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多头管理”出现多头都难以监管,导致社会教育培训市场出现乱象。主要有:

(1)无证办学培训机构难以取缔。受利益驱使,各种无证办学机构仍层出不穷。

(2)超范围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大量教育培训机构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科技公司为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从事的却是课程辅导,超出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

(3)擅自设立教学点。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在申请办学许可证后,往往随意开设分支教学点,这些教学点的办学资质没有经过审批,在办学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很大隐患。

(4)师资水平不达标。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大量聘请大学毕业生或在校生充当“名师”,这些培训教师往往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也没有什么教学经验,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5)乱收费。目前福建省物价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采取成本核算、物价报备、公示收费的收费制度。但受办学成本影响,一些培训机构随意调高收费标准,也没有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6)虚假广告,退费纠纷多。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广告并未经审批,往往打出名师授课、一对一教学等虚假广告,作出“保校、保线、保分,无效全额退款”的承诺,迷惑家长和学生,产生大量退费纠纷。

(7)转让频繁。一些中小型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频繁转让,不仅转让办学资格、办学场所,还连带转让学生,无形中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政府部门工作衔接不够,影响了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近几年来,福建省教育、工商、民政、消防、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清理整顿无证办学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部门间配合不够,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媒体刊登教育培训广告把关不严,导致一些无证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误导消费者;培训机构教材审查把关不严,没有明确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造成教材的实用性难以保证;对无证办学机构的非法所得查处执行主体不明确,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具体执行没收黑机构的非法所得;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协调不够,许多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没有按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导致监管困难;收费投诉案件处理不尽如人意,工商部门对社会教育培训收费仅仅是登记备案,教育部门虽然负责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但对收费投诉案件无力查处,消费者一般只能通过有关合同提交司法机关审理。

三、对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一)理性看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存在与发展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优质教育的追求和全球竞争愈演愈烈,校外培训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放眼全球,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纷纷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引导、规范校外教育培训。从国内来看,浙江、安徽、济南、西安、宜昌等省市也在积极探索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措施。校外培训是学校主流教育的一面镜子,它的兴起应引起社会各界对学校主流教育的反思。政府不应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过于排斥,而应理性细致地思考如何通过改革考试制度,改革单一化评价方式来抑制社会教育培训需求,规范社会教育培训办学行为、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作用。我们必须理性看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既不应把它看作“洪水猛兽”而加以限制,也不应对席卷全球的校外培训风潮漠然视之,而应该采取积极的、理性的态度做好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非常重视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2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北京市、江苏省、成都市等省市先后出台了一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各市县也出台了一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但这些办法从总体上看,尚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省级层面,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目前,针对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的职责不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出台各级政府部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教育、工商、民政、劳动、税务、消防等各部门职责,也可参照北京市、宁波市等地做法,对培训机构的资质由机关业务部门实施前置审批。

(三)加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由政府牵头,工商、消防、公安、民政、税务、卫生以及教育、劳动、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全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综合治理行动。对现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无证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基本达标与不达标进行梳理,对经过扶持有望达标的机构,应引导其走上正轨办学渠道,对小规模的无证办学点,可采取与正规办学机构联合办学等形式,在引导中促使其规范发展。各前置审批部门每年要对经批准举办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检评估和督导,督促其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培训质量,年检评估结果给予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年检不合格的,由前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由机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办学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补助。建立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帮助,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引导制定高质量的行业标准,使教育培训行业走向良性有序的发展道路。加强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教育培训行业从业者、培训机构和培训学生的电子档案系统,建立培训行业综合信息网站,及时公开行业有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相关动态等,供家长和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属地管理机制,由乡镇、社区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巡查,发现无证办学行为,由乡镇、社区予以取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教育、工商、消防、公安、民政、税务、城管、电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研究,互通信息,共同推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赋予有关部门执法权力,由政府明确交工商、消防、城管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无证办学、违规办学行为予以取缔,对非法所得明确由工商部门予以没收。严禁举办小升初、初高中衔接培训班,搞超前教育。严禁公办学校教师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扰乱公办学校教学秩序。严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广告或夸大宣传,凡在市(县、区)级以上媒体培训机构广告,必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禁超范围经营,教育咨询公司不得从事课程辅导,教育培训学校(中心)不得擅自设立分教学点等。

第3篇

1月25日(正月初一),按照教育部文件:非必要不举办聚集性活动要求,联系我县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通知所有培训机构按照疫情防控需要暂停营业的要求,同时要求各学区迅速将上级精神传达到每一所培训机构。

2、按照市教育局将培训教育机构聘用的外籍教师纳入统一疫情防控机制的通知和杨局长要求,进行了细致统计,未发现我县存在类似情况并上报。

3、将教育厅要求的普通中小、幼儿园开学前,严禁各类培训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线下培训活动的系列要求和教体局举报、监督电话进行群发和转发,呼吁广大群众按照要求理性培训,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二、进行高考复读记过线下复课情况统计、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调查统计工作。

三、根据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四、民办学校复课前督导工作。

五、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复课核验工作。

第4篇

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第5篇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第6篇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

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第7篇

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第8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制定方案,统筹推进。印发《县关于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行动活动方案》,县教育局成立治理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治理全县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行动,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亲自调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营造氛围,加强教育。召开全县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治理专项部署会、推进会和师德师风主题教育动员会、推进会等,营造有偿家教治理工作浓厚氛围,各校通过组织教职工集体学习、集体宣誓等方式,积极引导广大在职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行为。三是专项治理,强化考核。每年组织开展有偿家教专项治理行动,全体教职工开展自查自纠、签署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修订完善《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办法》,每学年组织开展师德师风考核,把有偿家教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向社会公布有偿家教治理工作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跟踪督查。近两年来,未发生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四是弘扬激励,建立机制。通过宣传树立师德典型和示范引导,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杜绝有偿家教。贯彻《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做新时代好教师的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落实有偿家教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偿家教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一是严格审批年检制度。针对全县培训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申报提交材料审核通过的民办培训机构,经验收评估合格,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目前,全县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18所,其中,城区17所,镇1所。二是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年检机制。制定《县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考核细则》,每年对发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年检,确定等次,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并通报全县,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校外培训黑白名单制度。将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培训内容、师资力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截止目前,全县公开白名单18所,黑名单2所。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建立完善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和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第9篇

为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建立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现将我区学校、幼儿园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保障办法通知如下:

一、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学校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等(以下均称学校),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必须是由保安公司(指有管辖权的具备保安员派遣资质的服务机构)统一招聘、政审、建档、培训、着装和管理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保障办法

全区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列入区及镇(街道)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未从保安公司聘用保安的,不列入保障范围。

按照《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担、分类补助”的办法。

1.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2.区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以学校保障为主,区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年补助标准为5万元/校。

3.镇(街道)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集体办幼儿园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以镇(街道)财政保障为主,区财政根据各镇(街道)财力及负担情况分类给予补助。

4.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以学校保障为主,区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年补助标准为0.5万元/校。民办培训机构不予补助。

5.民办幼儿园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另行制定保障办法。办法未实施前,区财政先按每处幼儿园年补助0.5万元安排预算并执行。

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保障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拨付方式

区教育局负责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框架协议,确定各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人数。各学校负责与相关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确定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服务费标准,报区教育局备案。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局、非义务阶段学校、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按以下方式拨付或上交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一按季度拨付保安公司。

1.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局每季度末拨付区教育局。

2.区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由各学校每季度末上交区教育局。补助部分年底由区财政局拨付学校。

3.镇(街道)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集体办幼儿园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局按季度先行拨付区教育局,年末通过体制与各镇(街道)结算。

4.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由各学校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年经费上交区教育局。区财政补助部分,区教育局年末考核发放。

第10篇

关键词: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

收稿日期:2006―04―11

作者简介:李君甫(1968-),男,汉族,陕西蓝田人,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发展研究

随着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北京劳动力市场对职业技能人才的质量要求会更高,数量的需求将更大。据北京市技能人才供需双方数据统计,目前北京市技能人才缺口达33万多人,而每年技校输送的各级各类新成长技能人才仅2万人左右,①同时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北京市职业技能人才的供给远远满足不了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为此,我们采取文献分析、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对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研究,现就北京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现状

1.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与分布

目前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单位主要由两类机构构成:一是技工学校(含职业培训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其在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注册登记的数量为46所。二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其在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注册登记的数量为432所,全市具体分布如下:②

从上表可看到,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市区和近郊区,与郊区县数量很少。

2.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专业结构

据“北京市职业培训市场调查”劳动部职教所职业培训市场调查课题组对北京市官方认证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专业调查显示③被调查的49个工种专业中,中西式烹调频数最高,占13.24%,频数居第二至第十位的专业依次为:电工、汽车摩托车维修工、中西式面点师、饭店服务员、电汽焊工、制冷设备维修、家用视频设备维修、钳工、汽车驾驶员。

据上表,当前北京职业培训的市场化趋向日益加强,职业培训越来越面向劳动力市场需要、面向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变革的需要。同时培训方向明显呈现实用性和操作性强的专业和办班方式灵活多样,讲究速成、见效快等特征。但是存在的问题是社会急需的新型工种培训较少,例如数控机床操作工、电脑维修、网络维护等。

二、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师资与学生构成

从我们课题组以公差D=8形成的等差数列的抽样调查方式对北京市432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的50份随机“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电话访谈问卷”得到的数据看,目前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师资构成如下,师资力量来源以本学校固定师资为主的学校的数额为19所,占全部调查的比例为38%,师资力量来源以外聘教师为主的学校的数额为11所,占全部调查的22%,二者兼得所占比例为40%。同时我们考虑到这些培训学校的实际情况,我们把师资力量来源以外聘教师为主的学校的数额与二者兼得的数额相加,所得数额为31所,所占全部调查比例的68%。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师资力量来源主要是依托外聘教师,自身固定教师资源相对缺乏,这将给整个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带来很大的不稳定性。其次,通过以公差D=8形成的等差数列的抽样调查方式对北京市432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的50份随机“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电话访谈问卷”,目前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学生构成具有如下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学生结构上,在所进行的50份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调查中,对学生的标准具有明确规定的数量为9份,占所调查对象的18%,且这种具体的规定基本上集中于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和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对学生没有具体的规定的数量为41份,占所调查对象的82%。同时通过调查资料,目前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学员的平均年龄构成基本上是18―40岁左右,如果是单纯的学技能,其学员的年龄则没有明确的限定。数据显示,这些培训学校的学员的地域构成基本上是本地和全国二者兼有。

三、北京市政府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现状

现今,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产业也是如此。为此了解和剖析北京市政府对职业技能培训产业的支持现状,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1.经费支持现状

目前北京市政府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资金投入的经费支持有限,职业技能教育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一是技工学校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来源以学生学费为主,同时借助于一部分政府办学经费;二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基本来源是学员的培训费。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来源主要来源于学员的培训费,政府的投入有限,不利于培训产业的持续发展。

2.政府管理支持现状。目前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主要归属于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管理,同时各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协助管理,形成了一定的管理组织体系;而且这些年来在管理的法律法规上也有较大的改善,目前北京市政府和区政府及相关单位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业的管理,如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于1997年3月12日颁布《关于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13日颁布的《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京劳社培发〔2001〕135号)共七章: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社会培训机构的设立;第三章 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第四章 变更与撤销;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对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2005年8月15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下发关于下发“北京市创业培训教学管理细则”的通知(京培指发〔2005〕3号)等等。这些为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相对有效的政府管理支持,促进了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产业的发展。

四、北京市职业技能人才需求现状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透露,“十一五”(2006年至2010年)期间,北京市技能人才初步预测将缺口百万左右。同时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尽管在“九五”期间,北京市共培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55.2万人次, 培训合格率及推荐就业率平均达到了90%,建立了等级培训与技能培训、岗位培训与适应性训练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培训职工470万人次、外地进京务工人员100多万人次。同时北京市自2003年启动实施“三年百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和“三年两万”新技师培养计划,且到目前共培训155.98万人。但据预测,2006年至2010年的“十一五”规划期间,北京将需求248万技能人才,与目前147万多城镇技能人才相比缺口达百万。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总需求量为14.9万人,但是目前仅有5.9万人,随着时间的推移技能人才的缺口还在不断加大。再者,根据北京市劳动保障网提供的2003年以来劳动力市场供求总量相对较大且供求矛盾相对突出的部分职业供求走势图来看,目前北京市职业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整体上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将给培训单位带来巨大的市场潜力,同时也给政府及相关单位带来巨大的压力。(附部分职业技能型人才需求图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数量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职业学校在各区县的分布极不均衡,一些区县学校很少,学校主要集中在城区和近郊区。职业培训的市场化趋向日益加强,职业培训越来越面向劳动力市场需要、面向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变革的需要,但是社会急需的新型工种培训较少,例如数控机床操作工、电脑维修、网络维护等。政府对于职业技能培训在经费上支持不够,法规还有待完善。各种原因导致技能型人才不能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注释:

第11篇

一、强化协调管理职能,健全工作机构

为突出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作用,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经省编办批准,已在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增配专职人员,下发了《*省教育厅关于*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的通知》[鲁教人函(20*)25号]文件,确定了工作职责,负责全省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处理民办教育办学中涉及政策性的有关问题,协调厅机关有关处室管理民办教育工作。同时,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成立民办高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省民办高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由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和组织统战处承担具体工作。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先后制订了《*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选派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全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联络员、督导专员工作的实施办法》,分别任命了首批督导专员和党建工作联络员,并已派驻全省各民办高等院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的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或在相应科(处)室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协调,做好民办教育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要积极支持、协助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派驻到本市所属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开展工作。要参照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的做法,根据辖区民办学校的规模,区别学校层次和类型,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派出督导专员或督导巡查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管。

二、明确审批权限程序,健全管理职能

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共同管理、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要强化属地管理的原则,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招生计划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教育厅,新上专业须征求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民办学校实行审批管理相一致的原则。民办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要做到筹建设学、批准成立、挂牌招生、办学培养、违规停招、善后终止、撤消除名等,一律建立健全相关规范程序,限定工作时限、有效年度和相应公开公示制度,协调确定与地方民政部门的工作顺序和机制。设立民办本科及其以上层次高等学历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教育部审批;设立民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济南、青岛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由所在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权限,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民办本专科院校的管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及其以下学校的管理,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省教育厅实施宏观管理。各市应依据其职责权限,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健全审核、审批、备案日常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能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突出管理重点,强化工作措施

设学审批和撤消办学是民办学校管理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审查举办者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把办学风险评估和学校前景预测作为考察审批民办学校的重要内容。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变更学校性质、法定代表人、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等,必须经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变更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设立专业,设立、变更或增设电子信息门户网站、网页等对外宣传窗口必须统一规范,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或违规惩处停止办学,必须依照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依法办理终止和注销手续,并予以公示、公告和实时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民办学校的常规监督和管理工作,特别要把民办学校教学督导和年度检审、学校电子门户网站网页监管、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广告与简章备案、收费与财务管理、学校安全管理、教学质量监督、办学风险防范等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民办学校办学注册资金监管的规定,每年定期组织对所属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办学资金安全情况,防止资金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预防办学风险。要规范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的电子门户网站运行。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抢拉生源;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招生广告和简章前,必须遵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民办学校资产使用、收费退费和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工作,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育督导、学校安全、财务审计、校产管理等教育行政职能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工作范围,与国办学校统一加强管理。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实际,依法制定办学风险防范预案,对所属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及时查处和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服务质量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息资源库,将所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基本信息资源全部纳入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在学校办学期间和撤消后永久保存。信息内容主要有: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法人代表、办学层次、联系电话、电子门户网站IP地址和主要名称等。二是办学条件,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备、师资配备等。三是办学情况,包括设置专业、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奖惩情况等。信息资源库要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充分利用网络进行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和管理。各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要依托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建立民办教育专门网页,并与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网站链接,实现信息共享。网站要设有查询辖区内民办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的网页链接、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招生广告备案、民办学校年检等栏目,并设有公示栏、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等社会互动栏目。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民办学校信息、查处的非法办学单位和不规范办学行为、备案的招生广告等都要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学校审批材料受理、广告备案、社会投诉要在网上办理,要不断完善网络平台功能,建立健全全省民办教育网上监督、管理系统和办公系统。

第12篇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属地管理职责,健全规章规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协调管理职能,健全工作机构

为突出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作用,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经省编办批准,已在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增配专职人员,下发了《*教育厅关于*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的通知》[鲁教人函(20*)25号]文件,确定了工作职责,负责全省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处理民办教育办学中涉及政策性的有关问题,协调厅机关有关处室管理民办教育工作。同时,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成立民办高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省民办高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由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和组织统战处承担具体工作。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先后制订了《*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选派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全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联络员、督导专员工作的实施办法》,分别任命了首批督导专员和党建工作联络员,并已派驻全省各民办高等院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的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或在相应科(处)室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协调,做好民办教育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要积极支持、协助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派驻到本市所属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开展工作。要参照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的做法,根据辖区民办学校的规模,区别学校层次和类型,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派出督导专员或督导巡查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管。

二、明确审批权限程序,健全管理职能

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共同管理、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要强化属地管理的原则,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招生计划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教育厅,新上专业须征求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民办学校实行审批管理相一致的原则。民办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要做到筹建设学、批准成立、挂牌招生、办学培养、违规停招、善后终止、撤消除名等,一律建立健全相关规范程序,限定工作时限、有效年度和相应公开公示制度,协调确定与地方民政部门的工作顺序和机制。设立民办本科及其以上层次高等学历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教育部审批;设立民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济南、青岛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由所在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权限,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民办本专科院校的管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及其以下学校的管理,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省教育厅实施宏观管理。各市应依据其职责权限,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健全审核、审批、备案日常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能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突出管理重点,强化工作措施

设学审批和撤消办学是民办学校管理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审查举办者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把办学风险评估和学校前景预测作为考察审批民办学校的重要内容。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变更学校性质、法定代表人、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等,必须经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变更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设立专业,设立、变更或增设电子信息门户网站、网页等对外宣传窗口必须统一规范,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或违规惩处停止办学,必须依照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依法办理终止和注销手续,并予以公示、公告和实时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民办学校的常规监督和管理工作,特别要把民办学校教学督导和年度检审、学校电子门户网站网页监管、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广告与简章备案、收费与财务管理、学校安全管理、教学质量监督、办学风险防范等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民办学校办学注册资金监管的规定,每年定期组织对所属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办学资金安全情况,防止资金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预防办学风险。要规范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的电子门户网站运行。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抢拉生源;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招生广告和简章前,必须遵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民办学校资产使用、收费退费和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工作,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育督导、学校安全、财务审计、校产管理等教育行政职能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工作范围,与国办学校统一加强管理。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实际,依法制定办学风险防范预案,对所属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及时查处和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四、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服务质量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息资源库,将所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基本信息资源全部纳入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在学校办学期间和撤消后永久保存。信息内容主要有: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法人代表、办学层次、联系电话、电子门户网站IP地址和主要名称等。二是办学条件,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备、师资配备等。三是办学情况,包括设置专业、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奖惩情况等。信息资源库要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充分利用网络进行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和管理。各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要依托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建立民办教育专门网页,并与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网站链接,实现信息共享。网站要设有查询辖区内民办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的网页链接、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招生广告备案、民办学校年检等栏目,并设有公示栏、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等社会互动栏目。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民办学校信息、查处的非法办学单位和不规范办学行为、备案的招生广告等都要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学校审批材料受理、广告备案、社会投诉要在网上办理,要不断完善网络平台功能,建立健全全省民办教育网上监督、管理系统和办公系统。

第13篇

一、基础教育工作

(一)“普九”工作巩固提高。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年全县共投入公用经费5517万元,免教科书730.6万元,享受“一补”资金281万元。“三保”政策进一步落实,编制内教师工资都能按时足额发放。投入资金1096万元,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5个,新建面积13955平方米。

止目前,我县的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100%,初中阶段儿童入学率101.9%,7—15周岁残疾儿童入学率100%,15周岁完成率100%,15周岁文盲率0%,17周岁完成率100%,初中辍学率1.7%,小学辍学率0%。

(二)幼儿教育蓬勃发展。目前我县有幼儿园56所,入园儿童8671人,其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幼儿园入园率90%。有学前班270班,入班儿童9844人。我县已建成省级示范幼儿园1所,市级示范幼儿园2所,乡镇中心幼儿园17所,各类幼儿办学点22个,幼儿教育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办学模式并进的发展格局。

(三)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了师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师德教育工作网络;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对在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

2、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对高中教师进行了新课程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并成立了高中新课程培训领导小组和汝南县高中新课程学习中心。进行了初中班主任培训和小学教师班主任培训;并进行了小学教师新课程培训。

3、加强了教师的学历教育和高学历教育,鼓励在职教师参加全国成人高招、自学考试等学历深造考试。

4、配合省、市教育局进行了骨干教师培训,共培训省级骨干教师20人,市级骨干教师26人;我县有8人被评选为国家级骨干教师,30人被评为省级骨干教师,50人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

(四)以新课改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一是强化领导。县、乡、校层层设岗,营造“抓质量、提质量、上质量”的舆论氛围,全员树立以质量生存、靠质量取胜、谋质量发展的观念。二是明确目标。从小学“两率”(及格率、优秀率)、初中“三率一分”(年辍学率、中招录取报到率、中招优秀率、中招平均分),普通高考上线人数到教师素质提升等各项指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三是优化课堂教学模式。充分挖掘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效率,用先进教育理念引领新的教学模式。四是组织开展初中、小学学科竞赛活动。乡镇组织初赛,县里组织决赛,并表彰奖励优胜者及辅导教师。五是建立立体式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在原有评价的基础上,县局对初中,乡对所辖小学分别实施质量评估和质量监控。六是强化对教育质量的督导和考评,实行教育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对教育质量年活动中开展的各项活动全部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评价,并实行严格的奖惩。

(五)体育、卫生、安全工作常抓不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切实开足、开齐并上好体育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下发了《汝南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了责任,分解了任务,建立了晨检制度,建立健全了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下发了《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关于在全县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通知》等文件,召开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专题会、预防校园暴力安全工作会,加强了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组织开展了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大检查、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和全县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县幼儿园用车专项整治、全县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有效地预防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工作

职业教育工作。多方协调,争取政策和资金,统筹县域职业教育资源,调整职业学校布局,将马乡职业高中(汝南县第一职业中专)、老君庙高中、县卫校、县农机校、农广校、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及其它公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源整合,总投资1亿元在实验中学原址建立120班规模、在校生6000人的汝南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年6月首期招生1500人。

民办教育工作。一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校车管理制度,规范了校车管理。二是加强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积极组织民办学校校长参加市局组织的校长培训班,并积极开展民办学校教研教改活动,努力探索课改新路子,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三是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及年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设置审批程序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学校,分五个检查组对全县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及民办学校进行了排查,取缔了没有办学资格的学校。

三、常规工作

(一)狠抓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主要从三个层面抓起。一是局党组成员实行周汇报制度,党组成员每周五必须在局办公会上汇报本周工作的督导和落实情况。教体局局长以身作则,赵局长从10月16日报到至今,已走访了十一个乡镇,检查了全县200多所学校,深入一线,了解情况,看望教师,慰问教师。二是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要求各股室把每周工作内容公开,写在公示栏上,实行开门办公,并在局办公会上汇报每周的工作落实情况,有效地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三是落实校长吃住在校制度,与学生同吃同住。各校长必须安装固定电话,随时检查在岗情况,现在各中心校、各中学办公电话已安装完毕,汇报工作尽量使用电话汇报;教体局下乡督导,到校必查校长的听课记录和业务活动开展记录,听取校长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工作抓的不实的校长到局办公会上作表态发言。

(二)狠抓校园管理,创建优美环境。以学校校园管理为突破口,狠抓了校园文化建设,此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领导干部和教师的关系正在贴近,校长的责任心正在加强,广大师生的信心正在提升,教师的工作热情正在高涨,我们的校园更加整洁,学生学习氛围更为浓厚,务实重干的风气正在形成,教育形象正在改变。

(三)狠抓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是教育工作的核心,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们狠抓了教学管理。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推进了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逐步规范。各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健全,教学工作计划周全;校长们亲自任主科,以教学领导教学;校长工作更扎实,措施更有力;教师的备课质量逐步提高;过程性检测训练更加扎实有效;校际交流日益活跃;教研机构制度基本完善,校本教研全面开展;青年教师培养措施得力。教师素质有了明显提高,课堂教学有明显成效,教学质量也相应提高。

(四)精简超编人员,充实一线力量。完成了大王、舍屯和张岗中心校的撤并工作;实现了中心校人员分流,把39名中心校的教师骨干充实到了教学第一线,充实了一线教师队伍,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

(五)构建交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成立了汝南县高中教科研领导小组和汝南县高中学科中心教研组。构建了我县高中教育交流平台,依托学科中心教研组优势,统一组织我县高中开展教学交流和沟通,形成了全县高中教育工作一盘棋,实现了高中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六)整合农村小学,优化教育资源。在反复调查的基础上,年年底计划撤销一批生源少、规模小、办学效益低的小学52所。使教育资源流向集中,有利于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整体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建立教育网络,提高办公效率。建立了教育系统办公网络,出台了汝南县教育系统电子公文管理办法,各类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格式制成电子文档在汝南县教体局网上进行传输,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充分利用了网络平台,提高了教育系统办公自动化水平,减少了公文运转环节和成本,切实提高了办公效率。

(八)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管理。为加强人事管理,制定《病退教师管理办法》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为改变校园环境,制定了《中小学校园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校长的管理,制定了《小学校长管理办法》和《初中校长管理办法》;为加强教学管理,制定了《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教学评估细则》和《学校管理评估细则》;为创建窗口学校,制定了《示范性初中创建标准》;为加强平安建设,制定了《中小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这些制度经过酝酿讨论、征求意见,成熟后已经下发。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加强制度建设,真正建立了强化学校内部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14篇

2011年工作总结

一、基础教育工作

(一)“普九”工作巩固提高。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2011年全县共投入公用经费5517万元,免教科书730.6万元,享受“一补”资金281万元。“三保”政策进一步落实,编制内教师工资都能按时足额发放。投入资金1096万元,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5个,新建面积 13955平方米。

止目前,我县的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100%,初中阶段儿童入学率101.9%,7—15周岁残疾儿童入学率100%,15周岁完成率100%,15周岁文盲率0%,17周岁完成率100%,初中辍学率1.7%,小学辍学率0%。

(二)幼儿教育蓬勃发展。目前我县有幼儿园56所,入园儿童8671人,其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幼儿园入园率90%。有学前班270班,入班儿童9844人。我县已建成省级示范幼儿园1所,市级示范幼儿园2所,乡镇中心幼儿园17所,各类幼儿办学点22个,幼儿教育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办学模式并进的发展格局。

(三)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了师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师德教育工作网络;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对在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2、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对高中教师进行了新课程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并成立了高中新课程培训领导小组和汝南县高中新课程学习中心。进行了初中班主任培训和小学教师班主任培训;并进行了小学教师新课程培训。3、加强了教师的学历教育和高学历教育,鼓励在职教师参加全国成人高招、自学考试等学历深造考试。4、配合省、市教育局进行了骨干教师培训,共培训省级骨干教师20人,市级骨干教师26人;我县有8人被评选为国家级骨干教师,30人被评为省级骨干教师,50人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

(四)以新课改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一是强化领导。县、乡、校层层设岗,营造“抓质量、提质量、上质量”的舆论氛围,全员树立以质量生存、靠质量取胜、谋质量发展的观念。二是明确目标。从小学“两率”(及格率、优秀率)、初中“三率一分”(年辍学率、中招录取报到率、中招优秀率、中招平均分),普通高考上线人数到教师素质提升等各项指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三是优化课堂教学模式。充分挖掘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效率,用先进教育理念引领新的教学模式。四是组织开展初中、小学学科竞赛活动。乡镇组织初赛,县里组织决赛,并表彰奖励优胜者及辅导教师。五是建立立体式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在原有评价的基础上,县局对初中,乡对所辖小学分别实施质量评估和质量监控。六是强化对教育质量的督导和考评,实行教育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对教育质量年活动中开展的各项活动全部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评价,并实行严格的奖惩。

(六)体育、卫生、安全工作常抓不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切实开足、开齐并上好体育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下发了《汝南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了责任,分解了任务,建立了晨检制度,建立健全了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下发了《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关于在全县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通知》等文件,召开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专题会、预防校园暴力安全工作会,加强了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组织开展了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大检查、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和全县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县幼儿园用车专项整治、全县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有效地预防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工作

职业教育工作。多方协调,争取政策和资金,统筹县域职业教育资源,调整职业学校布局,将马乡职业高中(汝南县第一职业中专)、老君庙高中、县卫校、县农机校、农广校、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及其它公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源整合,总投资1亿元在实验中学原址建立120班规模、在校生6000人的汝南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职业学校2011年6月首期招生1500人。

民办教育工作。一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校车管理制度,规范了校车管理。二是加强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积极组织民办学校校长参加市局组织的校长培训班,并积极开展民办学校教研教改活动,努力探索课改新路子,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三是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及年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设置审批程序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学校,分五个检查组对全县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及民办学校进行了排查,取缔了没有办学资格的学校。

三、常规工作

(一)狠抓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主要从三个层面抓起。一是局党组成员实行周汇报制度,党组成员每周五必须在局办公会上汇报本周工作的督导和落实情况。教体局局长以身作则,赵局长从10月16日报到至今,已走访了十一个乡镇,检查了全县200多所学校,深入一线,了解情况,看望教师,慰问教师。二是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要求各股室把每周工作内容公开,写在公示栏上,实行开门办公,并在局办公会上汇报每周的工作落实情况,有效地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三是落实校长吃住在校制度,与学生同吃同住。各校长必须安装固定电话,随时检查在岗情况,现在各中心校、各中学办公电话已安装完毕,汇报工作尽量使用电话汇报;教体局下乡督导,到校必查校长的听课记录和业务活动开展记录,听取校长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工作抓的不实的校长到局办公会上作表态发言。

(二)狠抓校园管理,创建优美环境。以学校校园管理为突破口,狠抓了校园文化建设,此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领导干部和教师的关系正在贴近,校长的责任心正在加强,广大师生的信心正在提升,教师的工作热情正在高涨,我们的校园更加整洁,学生学习氛围更为浓厚,务实重干的风气正在形成,教育形象正在改变。

(三)狠抓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是教育工作的核心,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们狠抓了教学管理。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推进了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逐步规范。各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健全,教学工作计划周全;校长们亲自任主科,以教学领导教学;校长工作更扎实,措施更有力;教师的备课质量逐步提高;过程性检测训练更加扎实有效;校际交流日益活跃;教研机构制度基本完善,校本教研全面开展;青年教师培养措施得力。教师素质有了明显提高,课堂教学有明显成效,教学质量也相应提高。

(四)精简超编人员,充实一线力量。完成了大王、舍屯和张岗中心校的撤并工作;实现了中心校人员分流,把39名中心校的教师骨干充实到了教学第一线,充实了一线教师队伍,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

(五)构建交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成立了汝南县高中教科研领导小组和汝南县高中学科中心教研组。构建了我县高中教育交流平台,依托学科中心教研组优势,统一组织我县高中开展教学交流和沟通,形成了全县高中教育工作一盘棋,实现了高中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六)整合农村小学,优化教育资源。在反复调查的基础上,2011年年底计划撤销一批生源少、规模小、办学效益低的小学52所。使教育资源流向集中,有利于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整体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建立教育网络,提高办公效率。建立了教育系统办公网络,出台了汝南县教育系统电子公文管理办法,各类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格式制成电子文档在汝南县教体局网上进行传输,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充分利用了网络平台,提高了教育系统办公自动化水平,减少了公文运转环节和成本,切实提高了办公效率。

(八)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管理。为加强人事管理,制定《病退教师管理办法》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为改变校园环境,制定了《中小学校园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校长的管理,制定了《小学校长管理办法》和《初中校长管理办法》;为加强教学管理,制定了《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教学评估细则》和《学校管理评估细则》;为创建窗口学校,制定了《示范性初中创建标准》;为加强平安建设,制定了《中小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这些制度经过酝酿讨论、征求意见,成熟后已经下发。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加强制度建设,真正建立了强化学校内部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15篇

工作总结

一、基础教育工作

全县共投入公用经费5517万元,一普九”工作巩固提高。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免教科书730.6万元,享受“一补”资金281万元。三保”政策进一步落实,编制内教师工资都能按时足额发放。投入资金1096万元,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5个,新建面积13955平方米。

县的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100%初中阶段儿童入学率101.9%715周岁残疾儿童入学率100%15周岁完成率100%15周岁文盲率0%17周岁完成率100%初中辍学率1.7%小学辍学率0%止目前。

入园儿童8671人,二幼儿教育蓬勃发展。目前我县有幼儿园56所。其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幼儿园入园率90%有学前班270班,入班儿童9844人。县已建成省级示范幼儿园1所,市级示范幼儿园2所,乡镇中心幼儿园17所,各类幼儿办学点22个,幼儿教育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办学模式并进的发展格局。

形成了师德教育工作网络;开展师德教育活动,三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了师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在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2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对高中教师进行了新课程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并成立了高中新课程培训领导小组和汝南县高中新课程学习中心。进行了初中班主任培训和小学教师班主任培训;并进行了小学教师新课程培训。3加强了教师的学历教育和高学历教育,鼓励在职教师参加全国成人高招、自学考试等学历深造考试。4配合省、市教育局进行了骨干教师培训,共培训省级骨干教师20人,市级骨干教师26人;县有8人被评选为国家级骨干教师,30人被评为省级骨干教师,50人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一是强化领导。县、乡、校层层设岗,四以新课改为重点。营造“抓质量、提质量、上质量”舆论氛围,全员树立以质量生存、靠质量取胜、谋质量发展的观念。二是明确目标。从小学“两率”及格率、优秀率初中“三率一分”年辍学率、中招录取报到率、中招优秀率、中招平均分普通高考上线人数到教师素质提升等各项指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三是优化课堂教学模式。充分挖掘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效率,用先进教育理念引领新的教学模式。四是组织开展初中、小学学科竞赛活动。乡镇组织初赛,县里组织决赛,并表彰奖励优胜者及辅导教师。五是建立立体式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原有评价的基础上,县局对初中,乡对所辖小学分别实施质量评估和质量监控。六是强化对教育质量的督导和考评,实行教育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对教育质量年活动中开展的各项活动全部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评价,并实行严格的奖惩。

六体育、卫生、安全工作常抓不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下发了汝南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了责任,切实开足、开齐并上好体育课。分解了任务,建立了晨检制度,建立健全了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下发了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关于在全县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通知》等文件,召开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专题会、预防校园暴力安全工作会,加强了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组织开展了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大检查、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和全县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县幼儿园用车专项整治、全县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有效地预防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工作

争取政策和资金,职业教育工作。多方协调。统筹县域职业教育资源,调整职业学校布局,将马乡职业高中(汝南县第一职业中专老君庙高中、县卫校、县农机校、农广校、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及其它公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源整合,总投资1亿元在实验中学原址建立120班规模、校生6000人的汝南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职业学校6月首期招生1500人。

规范了校车管理。二是加强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积极组织民办学校校长参加市局组织的校长培训班,民办教育工作。一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校车管理制度。并积极开展民办学校教研教改活动,努力探索课改新路子,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三是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及年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设置审批程序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学校,分五个检查组对全县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及民办学校进行了排查,取缔了没有办学资格的学校。

三、常规工作

提高工作效率。主要从三个层面抓起。一是局党组成员实行周汇报制度,一狠抓作风建设。党组成员每周五必须在局办公会上汇报本周工作的督导和落实情况。教体局局长以身作则,赵局长从10月16日报到至今,已走访了十一个乡镇,检查了全县200多所学校,深入一线,解情况,看望教师,慰问教师。二是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要求各股室把每周工作内容公开,写在公示栏上,实行开门办公,并在局办公会上汇报每周的工作落实情况,有效地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三是落实校长吃住在校制度,与学生同吃同住。各校长必须安装固定电话,随时检查在岗情况,现在各中心校、各中学办公电话已安装完毕,汇报工作尽量使用电话汇报;教体局下乡督导,校必查校长的听课记录和业务活动开展记录,听取校长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工作抓的不实的校长到局办公会上作表态发言。

创建优美环境。以学校校园管理为突破口,二狠抓校园管理。狠抓了校园文化建设,此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领导干部和教师的关系正在贴近,校长的责任心正在加强,广大师生的信心正在提升,教师的工作热情正在高涨,校园更加整洁,学生学习氛围更为浓厚,务实重干的风气正在形成,教育形象正在改变。

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是教育工作的核心,三狠抓教学管理。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狠抓了教学管理。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推进了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逐步规范。各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健全,教学工作计划周全;校长们亲自任主科,以教学领导教学;校长工作更扎实,措施更有力;教师的备课质量逐步提高;过程性检测训练更加扎实有效;校际交流日益活跃;教研机构制度基本完善,校本教研全面开展;青年教师培养措施得力。教师素质有了明显提高,课堂教学有明显成效,教学

质量也相应提高。

充实一线力量。完成了大王、舍屯和张岗中心校的撤并工作;实现了中心校人员分流,四精简超编人员。把39名中心校的教师骨干充实到教学第一线,充实了一线教师队伍,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

实现资源共享。成立了汝南县高中教科研领导小组和汝南县高中学科中心教研组。构建了县高中教育交流平台,五构建交流平台。依托学科中心教研组优势,统一组织我县高中开展教学交流和沟通,形成了全县高中教育工作一盘棋,实现了高中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优化教育资源。反复调查的基础上,六整合农村小学。年底计划撤销一批生源少、规模小、办学效益低的小学52所。使教育资源流向集中,有利于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整体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提高办公效率。建立了教育系统办公网络,七建立教育网络。出台了汝南县教育系统电子公文管理办法,各类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格式制成电子文档在汝南县教体局网上进行传输,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充分利用了网络平台,提高了教育系统办公自动化水平,减少了公文运转环节和成本,切实提高了办公效率。

规范学校管理。为加强人事管理,八建立规章制度。制定《病退教师管理办法》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为改变校园环境,制定了中小学校园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校长的管理,制定了小学校长管理办法》和《初中校长管理办法》为加强教学管理,制定了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教学评估细则》和《学校管理评估细则》为创建窗口学校,制定了示范性初中创建标准》为加强平安建设,制定了中小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这些制度经过酝酿讨论、征求意见,成熟后已经下发。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加强制度建设,真正建立了强化学校内部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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