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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

第1篇

【关键词】融资交易 融券交易 融资T+0 融券T+0 担保证券融资 约定购回

一、引言

融资融券交易已经成为一项常规的业务,在广大的投资者之间也流传开来。但还不止于此,金融创新是永无止境的,在基础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上,还衍生除了融资T+0、融券T+0、担保证券融资及约定回购式证券交易。这些新的交易模式深化了融资融券的功能,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丰富了投资品种,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些新的交易模式是以往所未曾涉及过的,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剖析。这对我们了解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在实务中更好地了解和满足投资者需求,积极引导良性的市场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些金融创新的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表现在交易的实现和制度规则的限制上,一方面是由于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创新日新月异,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对原有的旧规则作出相应的研究和调整。融资融券创新发展已经成为市场一道不可阻拦的洪流,我们要顺应这道洪流,不断推进市场的创新与深化发展,仔细研究相应的制度与规则,在实践中遇到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法,对指导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我国现有融资融券创新模式

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发展为市场带来了不断的惊喜,下面主要介绍融资融券带来的三种重要的创新交易模式:融资融券T+0、担保证券融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一)融资融券T+0

借助融资融券业务“直接还券/款同时释放保证金可用余额和可用现金额”这一操作,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从而达到降低保证金占用率、锁定当日收益或降低隔日风险以及满足高频交易目的。投资者信用账户中以自有证券、资金作为保证金,借助直接还款/直接还券释放保证金功能,能更好地参与日内波段带来的操作机会,实现保证金在当日T+0重复使用,盘后不产生融资负债,融资T+0适合在上涨趋势中使用。投资者判断华泰柏瑞沪深300 ETF将出现波段向下机会,则采取“融券卖出——买券还券”交易方式锁定收益/风险,此操作比融资T+0更为简单,融券T+0适合在下跌市市场中使用。

融资T+0案例:投资者判断华泰柏瑞沪深300 ETF将出现波段上涨机会,采取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直接还券——直接还款方式进行交易。

在投资中使用该技巧时,对于个股的选择也是依赖于投资者的判断和各种类型的选股择时方法,需要承担相应市场风险。在操作中不能超过融资融券额度,特别是看涨股票的T+0流转需要提前预留足够的融券额度,防止这些交易技巧无法实施。

(二)担保证券融资

担保证券融资是指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大工具,完成套现操作。投资者使用融券卖出与股指期货多头配对开仓,融资买入与股指期货多头配对平仓交易的交易策略,完成日内交易。当日交易完成后,直接还券了结融券负债,第二日即可获取流动资金,满足资金融通需求。

(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证券公司以过户证券作为担保向客户进行中短期融资。

交易基本模式:

三、我国融资融券创新模式启示

以上三种融资融券创新模式已经在市场中推广并付诸实践,我们通过分析和归纳,不难发现,这些创新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属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内部深化;另一部属于融资融券创新外延的扩展,也就是说外延扩展已经超越了交易本身,并带来了其他的市场影响。

(一)融资融券创新内部深化

1.T+0交易模式实现

融资融券创新的内部深化是指交易的延伸,融资融券在交易本身上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模式。其表现之一是T+1向T+0转变。融资融券T+0推出后,这一制度受到了冲击,同时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在发生着改变。T+0交易,通俗地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股票在当天就可以卖出。在欧美和香港成熟的市场,实行的是T+0交易制度,而我国股市还是T+1,这使我国股市和国际成熟市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融资融券T+0出现后,市场开始趋同于国际成熟市场,为以后的交易制度改革创造了便利。融资融券T+0推出,满足了部分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对于活跃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融资融券T+0模式也遇到一定的障碍。首先,融资T+0交易比较繁琐,其操作是,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直接还券——直接还款方,一般投资者较难掌握,尤其是在做融券卖出时现有制度难以保证有足够的证券。融券T+0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缺点在于券源不足、难以成交。对于券源不足,需要转融通机制深化改革,对于难以成交,需要对现有的交易规则进行优化。融资融券T+0的实现,已经是对现有交易制度的一个重大变革,是以后交易机制改革的一个可取的方向。

2.做空交易机制实现

融券首次为股市带来了有效的做空机制,虽然股指期货可以做空,但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更加难以控制,而融券在风险和收益上做到了平衡。做空简单说就是没有货先卖后买。这样的交易在股票软件中已经可以实现,标志着做空时代的来临。融资融券制度改变了投资者只能先买后卖、靠天吃饭的单边市状况。融券交易的推出,使中国股市向成熟市场迈进了一大步,改变只能单一看多的格局。

融券交易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认可,有些投资者已经开始从事这一交易,并取得了一定的收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着些问题,比如:融券难以成交、券源不够等。融资融券交易规则规定,融券只能市价成交,低于市价的委托为废单,这大大减少了成交的可能性,这在交易规则上还需做相应的改变。如像中国石油、工商银行这类大盘股票,虽然券源比较丰富,但是波动幅度相对较小,如果选择融券,还不如直接去做空股指期货,既不用给利息,还能享受到空方溢价。如果我们能够在制度上做一些改革,比如投资者如果想融券做空一只股票,并不一定非要券商持有,只要允许一定程度的裸卖空,那么融券市场将能更加活跃。此外,由285只股票和ETF组成的股票池也有必要扩大,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市场对其他个股的看空需求。相当多的投资者早就看空非标的券,只是苦于不能进行卖空交易。融券卖空机制已经推出,发展迅猛,需要监管层在规则和制度上不断完善和改进,这样才能更快完善金融市场。

(二)融资融券创新外延扩展

本小节讲到的融资是更大范畴的融资,不同于融资买股票,这里的融资指的是将资金借出移做他用,可以使买股票也可以使做其他的投资,比如说投资实业、购买房产等。以往当个人或企业缺乏资金的时候一般是到银行、民间担保公司或个人处筹集资金,有些大企业也可通过发行信托方式融到资金,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也可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这是几种主要的融资渠道,由于民间借贷成本过高,信托和股权质押限制较多,现在的融资方式还是以银行贷款为主。

第2篇

对于多数的国内个人投资者来说,即将推出的融资融券业务和股指期货业务是以前没有接触过的操作模式,要不要参与?参与的风险有多大?可能的收益有多高?这些问题比起如何操作来说更为重要。下面,我们将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哪些人适合参与

在参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之前,个人投资者首先要问自己一个问题:我能够承受的亏损有多少?和普通的股市投资相比,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风险要高得多,特别是股指期货业务,由于杠杆比例相对较高,投资风险更是数倍于直接投资股票。目前,融资融券的最高保证金比例为50%,这就意味着当股票下跌1元钱时,投资者的损失将放大为2倍,即损失2元钱。对于股指期货而言,杠杆比例更高,如果最后公布的保证金比例为15%的话,当指数出现15%的跌幅时,投资者的全部保证金都将亏光。因此,我们认为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并不适合参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

其次,投资者还要看一看自己是否已经具备了相关的知识,是否已经熟悉了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此前,就有很多投资者在没有弄清楚权证的相关知识与交易规则的情况下,盲目参与权证投资,最终只能以失败离场。与权证相比,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更加复杂,如果仍然是抱着投机的心态去参与,恐怕结果也不会好到哪儿去。权证投资的教训值得汲取。

最后,投资者还要做好资金方面的准备。参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交易是有资金门槛的,如股指期货的开户门槛是50万元,按现在的价格交易一手股指期货大约需要15.75万元保证金(按15%的保证金比例计算)。如果没有一定的资金储备,即使是看对了股市的涨跌方向,也可能因为过程中的震荡而被迫平仓出局。

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们认为只有那些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又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和拥有较多资金的投资者,才适合参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是对于资金比较多的投资者来说,在资产组合中适当放一些高风险资产。可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哪些标的证券适合融资

即便是适合融资融券的投资者,也要知道怎么玩才是最适当的。以融资为例,究竟该拿什么类型的证券作为融资的担保物,融来的资金又该投资到哪类证券上,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另外,融资的成本有多高,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定,可用来充抵保证金的主要有国债、股票、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及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几类,但不同品种的折算率并不相同。其中,国债的折算率最高,达到95%,ETF为90%,上证180和深证100成份股为70%,其他符合条件的股票为65%,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为80%。

那么,这几类标的证券哪类最适合用来融资呢?显然,目前国债并不适合,因为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还不到4%,而银行6个月以下期限的贷款利率为4,86%,券商的贷款利率肯定要高于这一利率水平,因此用国债来融资,不如直接抛售国债,用抛售得到的资金进行投资收益更高。ETF是一个比较好的标的物,主要原因是折算率比较高,风险要低于单只股票。以上证50ETF为例,2005年2月23日正式挂牌上市,开盘价为0.881元,截至2010年1月11日,收盘价为2A73元,将近5年的时间涨幅达到了181%,年化收益率为,233.52%。这一收益率水平估计会远远超过融资成本,利用融资进行ETF长期投资会取得比较高的收益。此外,传统的封闭式基金由于存在一定的折价率,到期出现亏损的可能不大,也是比较适合于融资操作的。而如果选用股票来进行融资,由于折算率相对较低,融到的资金数量有限,加上个股的风险也较大,从风险和收益的角度来说,并不是最合适的标的物。

就融资成本而言,由于目前券商只能使用自有资金用于融资业务,因此,融资的成本不会太低。当股市行情比较好的时候,券商大多会将自有资金投入股市,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即便不投入二级市场,也会参与一级市场新股发行。去年参与新股发行的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了34%,未来即便有所降低,券商也不大会放弃这块利润。因此,多数情况下,普通个人投资者很难从证券公司融到资金。只有当股市行情低迷,新股也无法发出的时候,券商才有较多的钱用于融资业务,这个时候如果融资成本不是太高,利率在7%―8%左右,投资者倒是可以大胆采取融资的方式进行操作,因为这时候往往离股市的底部已经不远了。

在融券业务方面,券商只能使用自有证券进行融券操作,投资者融到券后通常是要先卖掉,以期在更低的价位上买回来,通过做空的方式实现盈利。这种交易方式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融券业务的规模会非常小,投资者即使想参与,也未必有机会,这里我们就不多分析了。

不要盲目进场操作

第3篇

融资融券是一种交纳保证金的证券交易,而且不只交纳初期保证金,还有后期的维持保证金,这些规则都是券商为了降低市场风险而出台的,明了的说,就是券商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做法。我们知道,无论是融资融券还是普通的证券交易都是一种信用交易,所以券商在解释交纳维持保证金时,说是为了防止在交易过程中标的物价的变动,可能会增加交易中的授信风险。不管怎么说,这种做法也是应该的,不然的话,整个交易很可能会陷入混乱状态,甚至成为某些投机分子赚取暴利的手段。

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中明确指出了初期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比例,初期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50%,意思就是如果想在交易中融得100万资金,那么初期保证金最低50万。维持保证金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意思就是如果交易中要想融得100万资金,那么融得资金后手中的总资产不能低于130万。这相当于在初期保证金的基础上又附加了一项条件。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转融通公司呼之欲出

从2010年3月31日起,融资融券试点正式启动,试点初期,融资融券交易总体较为清淡,对市场的影响也十分有限。自7月以来,日平均融资融券余额为25.5亿元,其中融资约25.3亿元,融券余额0.2亿元,融券余额占比不到1%。试点初期融资融券交易清淡的原因一方面因为是投资者对新兴投资方式的陌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可融资金和券源的有限,试点初期只允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参与融资融券。

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相关的规则和融资融券试点时期的制度设计,即将推出的转融通公司应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模式最为接近。这种模式下,不仅能提高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效率,而其监管层可以通过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来调控证券信用交易,控制信用交易风险,抑制市场的过度投机。

我国未来转融通的融券规模估计

虽然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同时转融资和转融券,但是鉴于目前融券余额所占的比例极小、券商所提供的融券标的的种类和数量规模较小,加上融券对市场的潜在影响,我们更关注转融通公司成立后对融券规模的影响。

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来源和潜在规模估计

从国际上的实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通过公开标借、议借以及转融资担保证券、抵缴证券等方式来筹措证券。就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来源除了转融资担保、抵缴证券外,我国标借和议借的来源也更加丰富。

首先是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和指数基金等一些机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证券持有期限较长,证券规模也较大,通过转融通机制能给持有者带来一部分低风险收益,同时又不影响长期持有的目的。所以只要在制度允许和利益分配合理的前提下,这部分的投资者会显示出出借证券的意愿。

其次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和长期战略投资者。这部分股东持券规模庞大,股价的短期波动不影响其持股目的,转融通制度为这些持股提供了另外的收入来源。当然,因融券而担心市值下跌的压力会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他们出借证券的动力。

总之,从整体上来说,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符合条件的融券券源是足够大的。但是具体到每个券种也有所不同。对那些流通性好,市值规模大,机构投资者较多的标的证券,其券源应该是丰富的。对那些投机性强,游资炒作参与度较高,机构投资者不多的标的证券,供应可能仍显不足。

转融通之后实际融券规模估计

转融通之后实际的融券规模,其一方面取决于供给,同时另一方面也受制约于需求。

供给方面,其一是券源的供给,我们上面分析券源在整体上应该是充足的,矛盾只是结构性的;其二可能受制约于转融通公司的规模。

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经验,证券金融公司一般有资本充足率的设定,这将直接影响到证券金融公司可进行融资融券的业务规模。我国台湾地区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多,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比例为2.5%。较低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较高的管理技能。考虑到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刚刚起步,我国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可能比照于台湾地区的经验。

对于即将设立的国内的证券金融公司的规模究竟如何,还有赖于具体的细则,但是在初期大规模开展业务的可能性不大。

在需求方面:根据海外融资融券运行的经验,融资融券交易额占股市总交易额的15%-33%,其中融资的交易活跃程度又远高于融券交易,在日本平均融资交易是融券交易额的1.8倍,在台湾这个数据是8.6倍。融资融券余额占总市值之比在美国均值为1.2%,在日本为0.3%,在台湾为2.9%。

A股市场的投资者构成中个人投资者比例较大,和台湾地区比较接近,按照台湾2.9%的经验数据估计A股市场的融券规模,以A股流通市值15万亿计,则A股市场融资融券规模在4000亿,而融券规模在400亿水平。但是考虑到融券标的证券的资格上的限制较大,估计规模还要小。现有的90只融券标的证券流通市值占A股总流通市值的40%左右,那么其融券规模在160亿元。

另外一个影响需求的因素是现在市场的状态。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中大部分是银行、钢铁、有色、采掘等估值已经较低的品种,不是多数人认为的理想做空品种,这也会影响即使是转融通之后的融券规模。

综上所述,考虑到融券的供给和需求,转融通公司的规模和投资者的融券意愿及融券限制,估计即使在转融通后,短期内融券余额的规模在十亿的数量级上。

转融通对市场的影响

转融通不改市场原有趋势,只是可提供的做空券种增多,可实施的新策略增多,有助于价值投资理念的深入。

目前虽然交易所规定了90只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但是真正可交易的融券标的更少,转融通公司成立后,可交易的融券标的自然趋多,而其规模上也将大幅增加。

从海外来看,海外市场很多在推出融资融券时同时推出转融通制度,从与A股市场相类似的亚洲市场来看,转融通制度的推出对各市场影响不一,主要与推出时点有关系,市场的走势主要还是根据各国所处宏观环境等因素继续运行,并没有因为转融通制度造成很大冲击。例如马来西亚推出的时点是2007年全球流动性过剩之时,虽然有了卖空机制,但市场还继续大幅上升。

转融通制度的推出,可以有效增加做空的券种,因此对股票估值合理性形成促进。之前中国由于大小非、流动性过剩等因素,估值相对较高,可能会有估值回复的过程,但考虑到根据最新半年报计算目前全部A股的2010年动态市盈率仅有16.42倍;沪深300仅有13.29倍;上证50仅有11.26倍,已经比较合理,所以对目前市场冲击有限。以后股价的上涨更多地依赖业绩等基本面的成长,超出合理估值区间的股价会受到融券做空力量打压,从而股价更加合理。

转融通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

指数基金成为新产品报批的重点。由于指数基金是一种被动投资,完全复制指数组合,追求长期持股,而且所持个股基本都是标的股,因此可以把所持有的股票融出赚取利息收入。转融通制度设计中,指数基金是一个很重要的券源,按照前文所统计,指数基金可提供1601亿的融券来源,即使考虑实际需求也有160亿业务量,目前融券利率为9.86%,分成利息一般采取协议或者招标方式进行,假设按照5%利率来算,则每年可增加8亿的收入。因此指数基金很可能成为下一步基金申报产品的重点。

基金专户理财业务更加繁荣。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9月1日宣布,该公司已签订了一份采用对冲基金策略的专户“一对一”协议。转融通使得市场上可应用的策略更加多样化,从而可以针对投资者的需求,设计出各种各样的产品,包括风险较低的准绝对收益产品。

由于基金专户理财本身所实施的策略比较灵活,监管层允许其参与股指期货等做空品种,因此专户理财业务会在转融通实施后受益。

私募中类对冲基金呈现爆发式增长。内地原有私募基金操作与公募基金基本相同,以股票多头为主,而转融通所导致的卖空机制逐步完善后,私募基金中类对冲基金的比例可能会大幅提高,由于私募基金主要以业绩提成为主,因此必须追求绝对收益,之前限于卖空的限制无法实现,转融通使得这种追求成为可能。

卖空完善后衍生出的新策略

美国于1933年推出信用交易制度,日本的证券金融制度始于1951年,正是在卖空机制完善后,促成了1950年代对冲基金在美国的诞生,同时也促进了各种各样策略的产生。比如说有相对价值、事件驱动、环球宏观、股票对冲、管理期货,多空策略、130/30策略、反向套利等。(见图1)

相对价值策略

包括统计套利;可转债套利、权证套利等;主要借助于公式、统计或基本面来分析各种相关金融资产的价值,一旦相关资产价格出现偏差,就运用买入低估资产、卖出高估资产策略来套利。

重点介绍统计套利。统计套利的具体原理为:两只股票具有某种历史相关性,当某个时刻这种相关性被打破,从而两者之间形成一种超过交易成本的价差,融资买入某只股票建立多头头寸,同时融券卖空与该股票关联性较高的另一只股票,建立空头头寸,两者匹配将构成“成对交易”,这种策略对冲掉这两只股票所处的行业和市场的风险,形成低风险的套利机会。(见图2)

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组合筛选:在市场上寻找用于配对的证券或者组合,检查历史价格的走势,判断是否可以用来进行配对。

风险衡量和动态组合的构建:计算配对组合各自的预期收益、预期风险、交易成本;判断两个组合之间的价差服从何种分布;价差发生跳跃的频率如何等。

确定交易规则:根据价差的特性,确定交易的频率(高频交易还是低频交易),交易的触发条件和平仓规则等。

第5篇

“我们营业部大致有两三成的融资客户,曾一度跌破150%的警戒线。”西南证券北京北三环营业部总经理谢海龙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信达证券古城路营业部的总经理尹维达也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有媒体称九成的客户爆仓这种说法太夸张了,但不可否认客户损失惨重,我们的客户也有一两成跌破了警戒线。”

今年融资规模暴涨

年初以来,各家券商纷纷降低了参与门槛,从最初的50万元降至现在的20万元,申银万国甚至取消了资金门槛的限制,很多投资者为获得杠杆操作,参与热情大增。

谢海龙所在的营业部就有一位老人股民,过去习惯配置国债、货币基金等稳定收益的产品,今年也来开户,拿养老钱来炒股。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数据上有所体现。截至7月10日,融资余额从年初的879亿元增长至2191亿元,增长了1.5倍,尤其是6月大跌,很多投资者预想抄底,加大杠杆资金力度,融资余额一度达到2296亿元的峰值。

遗憾的是融资余额的增加发生在股市大跌时段,损失自然惨重。

尽管A股有了做空工具,但是长期的惯性思维,让A股融资规模还是远远大于融券余额。今年以来,融券余额规模从39亿元到50亿元,期间融券的卖出额在6月份股市恐慌时达到顶峰180亿元,这部分可以说是胜利者。

谢海龙告诉记者,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由于杠杆作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表现在既要承担担保品价格变化的风险,又要承担融资买入股票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交易方向判断失误,则亏损可能相当严重,参与其中必须谨慎。

记者了解到,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不仅有券商佣金、印花税等支出,更主要的支出其实是融资融券需要支付的利息,各券商融资利率均为清一色的8.6%,融券利率则为8.6%、9.6%、10.6%不等。

6月客户损失惨重

西南证券营业部有一个客户善于短线频繁操作,他有着丰富的投资经验,发现了可以利用融资融券业务来进行T+0交易,抓住盘中交易价格波动,扩大自己的盈利。

在今年上半年的反弹行情中,他频繁进行T+0交易,盈利颇丰。谢海龙说,他们发现了客户交易过于频繁,而且单一融资做多,大盘反弹到相对高位需要减少操作控制风险了,于是联系客户提示可能出现下跌调整的风险建议减仓,但是客户因为过于自信而且有了盈利毫不理会。进入6月,大盘的急速下跌让他开始出现亏损。这时他发现原来可以融资买入5万股股票,当他卖出后想再融资买回50000股时,可买数量变成了只有45000股;融资买入45000股后又出现亏损,他再次卖出,然后再买回时变成了最多可买40000股了。

至此,他上半年的盈利已经在下跌过程中全部亏了回去,本金也出现一定的损失。

谢海龙告诉记者,融资亏损的案例不少,客户快到平仓线的时候,营业部就得打电话通知客户,让客户增加资金或者卖出股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强行平仓,但是有客户接近130%的平仓线。

“‘钱慌’引起的下跌过于惨烈,过于迅速,我们也都是始料未及,十几个客户同时跌破了警戒线。” 他回忆道,“最惨烈的是银行股纷纷跌停的那天,很多客户瞬间跌破警戒线,好在下午股市回升,算是有惊无险。”

相关规定显示,所谓警戒线和平仓线,即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融资担保比例需维持在150%以上,低于150%系统将自动预警,客户需在2个交易日内补仓或自行平仓,融资担保比例低于130%将被强行平仓。

“6月份,我们相当一部分的精力就放在提醒客户风险上了。”谢海龙说,营业部有完整的融资融券风险控制流程,当客户的担保比例跌破170%时,就已经把客户的信息作为警示类别开始关注;当跌破150%时,客户的投资顾问立刻电话提示客户,注意风险,为避免出现平仓建议客户再追加担保物或是还部分款来降低风险。

三个细节易忽略

谢海龙表示,很多融资融券的投资者经常会忘了三条规则。

一是融资融券最长持有期为180天,无论盈亏,必须有一次还款或还券并结清利息的行为,如逾期没有还款或还券将被平仓,进而影响客户信用记录。

“有的客户股票发生了亏损,受过去思维影响,就拿着不动,但是到了期限,就必须卖出。虽然这样的案例不多,但是即使有一例,对于客户来说也有非常大的影响。”谢海龙称。

二是在参与融资融券期间客户提取资金,按照交易规则其信用账户内资产必须满足融资融券金额的3倍以上。即客户只能转出负债金额的3倍以上部分,且转取之后仍需保持不低于负债金额的3倍,这就要客户提前做好交易准备和时间安排,很多客户会忘记这一点。

第6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过度自信;沉没成本;处置效应

一、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的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融资融券交易在国外的发达资本市场是一项成熟的交易制度。从2010年3月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试点开始启动,并发展迅猛。特别是2014年下半年开始的单边行情,更加速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极大拓展了资本市场的成交量及活跃程度。日均融资余额在一段时间内都保持在了2万亿元以上。即便随着行情的不断回落,融资融券余额仍旧保持着相当大的交易占比。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主要风险

(1)盈亏放大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由此产生的杠杆效应会放大投资者的盈亏,往往会使投资者对证券走势产生错误的影响,并可能在短时间内遭受到比普通账户更大的损失。

(2)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交易中,当投资者债务没有按照约定到期偿还(最长不超过180天),或者由于证券价值变动导致担保比例下降,且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提交足额的保证金,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且投资者在平仓情况下,平仓顺序将有证券公司依照的合约规定进行平仓,投资者将始终暴露在风险之下。

(3)投资者心理影响

融资融券交易虽然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加速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活跃程度。但明显的,通过某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相同数量普通账户与融资融券账户的2年期观察分析,在单边行情中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相较于普通交易有其更高的特性,使单个投资者在面对这种风险时往往产生出有悖于传统金融学理论的大量非理。甚至不冷静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投资者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三、投资者非理分析

在通过对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行为的变化,特别是在特殊行情下投资者行为的分析观察中,投资者随着市场及个人行为的变动在交易别是融资融券交易中会比普通账户交易产生出更多非理。这种非理有时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连续的产生,并对投资者账户及心理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对我国某券商分支机构2014年开始的单边上涨的行情下融资融券账户的观察分析,非理在我国中小投资者中的交易行为中几乎是必然存在的,这明显严重违背了传统金融学中,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这一理论基础。因此,通过对融资融券交易中的非礼及投资者心理研究,无论对于防范投资者风险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过度自信

这里的“过度自信”主要是指投资者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高估自己成功的概率,把成功归于自己的能力,而低估运气、机遇等外部力量的作用。

开办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本身就会表现出有别于普通账户投资者的自信,几乎在投资者教育中所有活跃账户都认为自己在以前的交易阶段中跑赢了市场,且并不在意券商的投资者教育等前期工作,这种赌场心理最终导致证券公司无法有效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及系统教育,客户也就无法充分了解到融资融券交易的各种风险。

在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中,客户通常无法对自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有明确的认识,时常融资重仓买入高风险股票,甚至全部保证金全仓单一证券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分散化的理论几乎不适用在年轻投资者账户上。从13年昌九生化的连续跌停到2015年指数的大幅下滑,都使融资融券客户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过度自信通常还表现融资融券账户比普通账户更频繁的交易,Ddean(1998)通过对证券公司提供的78000个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分析得出,频繁的交易并不会给投资者带来超额的回报,在通过分支机构2014年相同数量普通账户与融资融券账户的2年盈利对比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2)沉没成本

沉没成本是指由于过去的决策已经发生了的,而不能由现在或将来的任何决策改变的成本。人们在决定是否去做一件事情的时候,不仅是看这件事对自己有没有好处,而且也看过去是不是已经在这件事情上有过投入。我们把这些已经发生不可收回的支出,如时间、金钱、精力等称为“沉没成本”。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并且对于中小投资者非常普遍。对于所有开仓后遭受的损失的证券,或者保证金无法维持担保比例。客户都不会接受平仓的结果。由下图连续300次平仓结果列举分析:

第7篇

为进一步落实总部、分公司融资融券相关文件精神,加大对融资融券开户客户的后续服务力度,增强营业部的客户服务水平,加强与客户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依法合规服务客户,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建立完善的客户后续回访体系

客户后续回访是公司根据客户服务和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与客户进行交流沟通获得反馈信息的一种形式。营业部利用统一的电话回访管理系统,来完成客户回访语音和文字记录、回访过程管理、统计分析等。

1、回访方式

客户后续回访采用电话、现场、走访、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回访的,在公司网站建立本营业部专门回访邮箱,并通过该邮箱进行回访。

(1)通过电话方式回访的,应通过客户管理系统进行,要认真填写回访记录表,同时做好电话录音。

(2)通过现场、走访方式回访时,要认真填写回访记录表,并要求客户在回访记录表上签字,同时注明回访地点。

(3)通过信函方式回访时,要在给客户发函时将回访记录表附于信函内,在客户回函后将客户填写的回访记录表整理归档,同时留存信函的收发记录。

(4)通过网站上本营业部专门回访邮箱进行电子邮件方式

回访时,要在给客户发送邮件时附回访记录表,在客户回复后将客户填写的回访记录表整理归档,同时留存电子邮件的收发记录。

2、回访内容:

(1)新开户回访:客户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之日起两周内

进行首次客户回访。回访内容包括:核对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此项有融资融券岗专人负责。

(2)日常回访:每一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客户回访,根据客户

账户情况了解客户对业务规则和业务风险的理解情况,征询客户意见和建议;就融资融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征求客户意见。

(3)客户后续回访总结分析。回访人应做好客户回访分析,每月撰写回访报告,针对客户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客户回访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书面上报经纪业务总部或融资融券部,并通过合规管理平台向合规管理总部报备。

二、后续教育工作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后续教育工作以保护投资者为出发点,通过让投资者知晓与衡量自身经济实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匹配程度,引导投资者树立“知晓风险、理性投资”的观念。

包括有计划地组织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报告会、股民学校、投资理财座谈会等投资理财专业活动,与客户进行现场互动交流,向客户宣传业务知识,提示业务风险。每月至少二期,讲解融资融券业务最新变动、政策变化等最新动态。市场、热点分析由李晓海、宋亮主讲,交易软件使用、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业务变动由屈敬祖主讲。在讲座中发放由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折页、投资者教育手册、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常见问题解答等相关宣传资料,免费供客户参考学习。

对于具备业务资格但尚未开展业务的客户,每月也举办以业务流程介绍和风险解读为重点的业务推广讲座,解答客户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各种疑问,提高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的熟悉程度,增强客户的风险意识。

三、跟踪负责制

客户融资融券业务服务实行员工跟踪负责制,基础客户服务由客服部、营运部负责,后续业务开展的亲情化服务由拓展员工负责。

四、建立客户信息管理体系

(1)QQ号:与员工个人QQ号建立好友关系,盘中与客户进行及时交流和沟通。

(2)投资属性: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对客户的投资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反馈。来保证服务的质量。

(3)邮箱:每天发送相关股票的研究报告、投资参考。

(4)手机号:单独建立文本文档,用于发送短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能够第一时间联系到客户。

(5)为客户定制自动发送短信,包括个股最新动向以及持仓公告等。

(6)完善CSM里融资融券客户的资料,完善其特征属性,尽量多的了解客户的详细资料、特性,并在特征属性中做记录。

(7)建立客户持仓股票监控制度

定期跟踪客户重点持仓品种,了解持仓情况,避免因客户不了解融资融券交易规则而出现问题,同时搜集个股研究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做充分研究了解后,与客户进行交流沟通。

(8)开通融易汇

通过电话沟通方式,使客户开通融易汇,在充分享受融易汇所提供的支持和服务下,及时得到相关个股的资讯信息。

(9)、网络服务

通过营业部子网站每日提供最新资讯信息,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最新动态。

第8篇

关键词:统计套利;GARCH模型;时变标准差;交易组合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7-0070-07

一、研究背景

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两种市场机制的推行标志着我国股市做空机制正式建立。近年来,从事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交易的个人及机构投资者不断增加。做空机制的推出,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出现了股指频繁大幅波动的情况。如2015年6月份,前期暴涨的股市转而掉头朝下变为暴跌,短期下跌速度罕见,沪指短短15日便暴跌达28%,深成指与创业板指更是暴跌达33%与37.44%,众多投资者无法及时卖出股票止损,亏损惨重。这也说明投资者需要调整交易策略,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统计套利是一种以低风险获得稳定投资收益的交易策略,正适用于存在做空机制的市场。本文根据统计套利相关理论,构造统计套利组合,结合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的走势,进行基于GARCH模型的统计套利实证分析。

二、研究方法、数据选取

(一)统计套利的定义

统计套利是一种对冲投资策略,它是通过分析证券的历史价格数据,研究历史交易数据中的统计规律,构建模型,来模拟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走势。一旦实际交易价格偏离模型的预测价格,超过事先设定边界值即出现套利机会,即可通过同时构建多头和空头组合进行套利交易。

统计套利的数学定义:统计套利是一种初始成本为0的自融资交易策略,将该策略在t时刻的累计收益记作Vt,基于无风险利率的折现因子记作Bt,累计收益的折现值记作Vt,vt=其中vt需要满足如下四个条件:

(1)v(0)=0

(2)limt∞E[v(t)]>0

(3)limt∞P[v(t)

(4)?t

(二)GARCH模型

GARCH模型即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标准的GARCH(1,1)模型为:

yt=xT

t×γ+μt (1)

σ2

t=ω+αμ2

t-1+βσ2

t-1 (2)

GARCH(1,1)模型能对大部分金融时间序列做出解释,实用性强,可以用上一期预测方差与以前各期中变动性的信息来预测本期方差。如果上升或下降的资产收益较大,就可以进行止损操作;如果上升或下降在可控范围内,则可通过此时变标准差设定交易触发信号。

(三)数据选取

分析各行业股票的基本面发现:A股航空业股票股价走势大体相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评价体系也类似,故认为航空股之间可能存在统计套利的机会,选择六只航空股票:上海机场(600009)、南方航空(600029)、东方航空(600115)、海南航空(600221)、中国国航(601111)、深圳机场(000089)。选取六只股票从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9月30日全部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价格序列,数据来自国泰君安数据库。因个别股票存在交易日停牌的情况,为对比方便,用个股前一正常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其停牌时的股价。

在交易组合确定中的逐步回归阶段,以六只航空股每一季度公布的财务报表作为数据来源,选取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共五个指标来分析六只航空股的股价支撑因素。因为存在个别股票个别季度的财务报表中上述五个指标不全的情况,所以每个航空股的财报时间选取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都选取的是2007―2014年,上述五个指标都具备财务报表,而对应的股价则是财务报表之后5个交易日内收盘价的均值。

三、实证分析

(一)交易组合的确定

1.股价走势及收盘价相关性分析

由六只股票的收盘价走势图可以看出,六只航空股的股价虽有差异,但其收盘价走势差距不大。另做六只航空股的协方差矩阵,得出:六只航空股的相关性都比较高。其中南方航空与东方航空的相关性最高为0.9887,南方航空与海南航空、上海机场与东方航空之间的相关性也很高,分别为0.9780和0.9684。

2.逐步回归分析

收盘价走势和收盘价协方差系数矩阵分析都是从股价表现角度来分析,缺少从股价支撑因素角度的解释。文海涛和倪晓萍经研究指出,我国的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与股价存在较大的相关性:在99%的可靠程度下,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与股价具有线性相关关系及等级相关关系,其中资产负债率与股价呈负相关关系,净资产收益率与主营收入增长率及股价具有等级相关关系。

因此,选择股价(Y)作为被解释变量,选择每股收益(X1)、每股净资产(X2)、资产负债率(X3)、流动比率(X4)、速动比率(X5)共5个财务指标作为解释变量。利用SPSS软件进行逐步回归,以选取股价支撑因素显著相似的股票组成统计套利交易组合。根据逐步回归结果可以得出:上海机场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对其股价有明显的支撑作用;南方航空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对其股价具有明显的支撑作用;东方航空的是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海南航空的是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中国国航的是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而深圳机场的股价支撑因素仅为每股净资产。

通过以上分析,选取股价具有较为相似支撑因素的上海机场和南方航空,作为统计套利交易组合。

(二)交易比例的确定

统计套利的理论基础是价差序列的均值回复特征,所以需要检验构建股票对的价差序列是否具有均值回复特征。

构建价差序列时,对价格序列取对数,记上海机场的股价序列为ln600009,南方航空的股价序列为ln600029。

1.单整性检验

用ADF方法检验ln600009和ln600029的单整性。

由表1可以看出,上海机场和南方航空的股价序列都是一阶单整的。即ln600009I~(1),ln600029~I(1)。

2.协整性检验

使用Engle和Granger两步法进行协整性检验。

首先,运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建立ln600009和ln600029的回归模型。

ln600009=2.112123 + 0.532816ln600029+μt

(0.007650) (0.004693)

t值= (276.0897) (113.5396)

R2=0.967936 F=12 891.24 n=428

接着对μt进行单整性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μt是单整序列,即μt~I(0),进一步说明了ln600009和ln600029存在协整关系,初步的协整关系为:

ln600009=2.112123 + 0.532816ln600029+μt

3.误差修正模型

为确定ln600009和ln600029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对协整回归模型:

ln600009=2.112123 + 0.532816ln600029+μt 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ln600009t=0.144471 + 0.932022ln600009t+ 0.492058ln600029-

0.456208ln600029t-1+εt

(0.040508)(0.019137)(0.030223)(0.030234)

t值=(3.566441)(48.70244)(16.28089)(-15.08932)

R2=0.995203 F=29 460.51 n=427

由上式可以推导出:

ln600009和ln600029的长期稳定关系式为:

ln600009t=0.492058Δln600029-0.067978(ln600009t-1-

0.527377ln600029t-1-2.125261)+εt

ln600009和ln600029的长期均衡关系式为:

ln600009t-1=2.125261+0.527377ln600029t-1+μt

即标准化的协整向量为(1,-0.527377),在这个标准化协整向量的基础上,站在长期均衡的角度,可以构建出ln600009和ln600029的价差序列:Spreadt=ln600009t-1-

0.527377ln600029t-1

对该价差序列进行中心化处理得到mspreadt=spreadt-

E(spreadt)。

(三)交易信号的确定

对spreadt序列进行讨论,观察其自相关和偏自相关检验图:自相关图呈现正弦衰减,偏自相关图截尾,初步判断 spread序列是一个AR(1)或AR(2)过程,运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建立模型试拟合 AR(1)过程的模型得到:

spreadt=2.123796+0.928317spreadt-1+μt

(0.015789) (0.018827)

t= (134.5141) (49.30890)

P= (0.0000) (0.0000)

R2=0.850860 F=2 431.368 n=427

由模型结果可以看出,spreadt-1系数的检验P值是0.0000,拒绝spreadt-1系数为0的原假设,即spreadt-1系数是显著,说明构建AR(1)过程是合适的。

观察μt的走势图(见图1)。

由μt的走势图看出:μt的波动集群现象比较明显,并在某些地方波动非常大,这说明其可能存在较高的ARCH效应,对其进行滞后一阶和滞后七阶的ARCH LM检验,将检验结果整理得出表3中数据。

由表3可以看出,在0.95的置信水平下,滞后1阶时,拒绝原假设,即spread序列存在ARCH效应;滞后7阶时,仍拒绝原假设,即spread序列直到7阶都存在ARCH 效应,所以考虑运用GARCH(1,1)模型来模拟μt。

对spread序列进行GARCH(1,1)检验,由检验结果可以得到估计式:

σ2

t=0.00000171 + 0.092574μ2

t-1+ 0.913220σ2

t-1

(0.00000147) (0.026411) (0.025118)

t=(1.163707) (3.505089) (36.35689)

R2=0.846094 AIC=-5.110075 SC=-5.072073

其中,μ2

t-1和的σ2

t-1系数均为高度统计显著的,模型的AIC和SC均很小,由此判断模型较好的拟合了数据。

(四)交易规则的确定

利用GARCH模型求出时变标准差,基于此时变标准差构造合适区间作为统计套利的交易触发区间,同时确定止损边界,具体方法有混合正态分布法、ARMA模型和非参数方法等。非参数方法实证研究表明:若去均值之后的价差序列是一个白噪声过程,则最大收益的交易边界条件是±0.75σ。

考虑到存在交易费用及样本外数据的波动,本文以±σ为统计套利交易的触发线,以±2σ为交易的止损线。即当mspread序列与±σ相交时买入上海机场,卖出南方航空;当mspread序列与-σ相交时,卖出上海机场,买入南方航空;当mspread序列回归0轴时 ,反向操作。当mspread序列与±2σ相交时,立即平仓,控制损失。具体交易(见图2)。

根据此交易图和上述交易规则,即可进行统计套利交易。由交易图可知:应进行买入上海机场、卖出南方航空的交易共39次;应进行卖出上海机场、买入南方航空的交易共39次;应进行平仓交易共25次。

四、结论

统计套利作为一种不依赖市场走势并能获得较为稳定收益的交易策略,在做空机制日渐成熟的A股市场具有较强实用意义。基本原理是构造股票组合进行配对反向交易。统计套利的应用关键:一是构造价格走势一致性较强的股票对,二是制定合适的交易规则以确定合适的买入卖出交易时间点。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了六只航空股,分析六只股票股价的支撑因素,选择具有相似股价支撑因素的上海机场和南方航空,作为统计套利交易组合构造价差序列,利用GARCH模型计算出的时变标准差,设计交易规则,确定买卖点,进行基于GARCH模型的统计套利实证分析。

参考文献:

[1] 周晗.基于GARCH模型的多因素统计套利策略研究[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第9篇

证券信用交易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大多建立了信用交易制度。境外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做法有三大类型:分散化的券商授信模式、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模式和证券借贷集中市场模式等。在我国境内,证券信用交易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不允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因此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以法律条文明确禁止证券信用交易。但随着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市场对于信用交易这一形式存在着强烈的需求,地下融资融券活动开始涌动。为了向客户提供信用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不挪用客户保证金及证券,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而且,我国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积极推行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具备了充分有利的条件。这种情况下,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证券法》不仅删去了修订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而且修订后《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允许融资融券交易,从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开展打开了空间。制度上虽然允许融资融券交易,但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风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所以对信用交易的开展我国仍持谨慎态度。要求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对融资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信用交易也是一把双刃剑,证券信用交易在放大资金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我国的证券市场曾经因为不规范的信用交易引起过证券公司的大洗牌和巨大的市场冲击。在启动信用交易的时候,应尽量发挥其有利的一面,回避其不利影响。下面从证券信用交易的利与弊两个方面探讨这种交易形式。

一、适时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信用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较,融资交易提供了一种财务杠杆,可以利用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同时,融券交易也提供了卖空的机制,有助于通过排除过高估价来提高市场效率。

首先,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着只能“做多”的状况,单边“做多”的交易规则使得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时大家才能赚钱。而股价一旦下跌,交易量就会迅速萎缩,造成股价的进一步下跌,从而引发巨大的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造成严重的后果。证券信用交易可以改变这种状况,融资融券交易这样的“买空”、“卖空”。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形成了“做空”机制,将结束国内单一的“做多”格局。而且,系统化、规范化的信用交易,能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证券信用交易可以维持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通过市场内存量资金的放大效应不仅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供需量,而且可以活跃市场中沉淀的资金。保持证券市场的活跃,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适度的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进一步稳定健康发展。

其次,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参与者实现更多的赢利机会。

一方面,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来讲,证券信用交易无疑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由于信用交易增加了“做空”机制,在行情上涨时。投资者可选择“做多”:行情下跌时可通过“做空”回避风险。甚至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对于证券公司来讲,信用交易的开展。改变了以往业务比较单一,收入来源主要是佣金收入的状况。在现金交易情况下,证券公司主要收取的是佣金,如果市场行情下跌,由于交易量减少,势必影响其佣金收入。而开辟了为客户提供信用交易的业务后。可以保持稳定的交易量,而且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还可以赚取利息,所以信用交易的开展不仅可以保证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还可以使证券公司获得额外的信用利息收益。证券信用交易为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获利机会。

最后,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

证券信用交易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以少量资金扩大证券资产实现杠杆效应的渠道。同样,证券信用交易也为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了利用融资融券比例对过度投机行为进行监管这一有效工具。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利用这种比例关系调控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价格稳定;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信用交易的相关记录及时有效地了解相关信息,有利于控制风险,加强对市场监督和管理。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证券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不仅要看到其有利的一面,更不能忽视其不利的一面。不规范的信用交易会造成证券市场的风险,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证券信用交易的弊端及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证金账户采取抵押贷款形式。

作为保证金账户抵押品的往往是投资者自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当证券市场的证券价格下降时,投资者抵押资产的价值同样也会下降,因此,保证金账户不可能获得充分的抵押保障,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所以,采取抵押贷款形式开立保证金账户,会增加信用交易的风险程度。

其次,风险来自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

杠杆效应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当证券市场行情下跌时。它会带来负面效应,自动放大证券市场波动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资金的大起大落。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比如。当股价从20元降至10元,如果是现金账户,损失的只是10元,损失率为50%,但如果是保证金账户,虽然表面上看也损失10元,但亏损率则为100%,另外再加上本金和利息,损失就会超过100%,亏损率50%与超过100%相比,在股市下跌时,信用交易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传统的现金交易,

最后,投资者面临在“保证金账户”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证券资产的风

险。

在信用交易中,要求投资者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数额必须达到最低标准,这样的保证金被叫做最低保证金。如果投资者不能满足补充维持最低保证金的要求,证券公司有权强行平仓,卖掉投资者的证券直到维持保证金达到证券公司的最低标准为止。如果卖掉所有的证券资产还不能满足最低要求,投资者的账户就要被关闭。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信用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权。所以,证券信用交易这种方式可比喻为:要么是锦上添花,要么是雪上加霜。

正是由于证券信用交易存在着巨大风险,我国虽然在法律上允许这种交易方式的存在,但真正推行信用交易制度,还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特别是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

(一)在启动信用交易时,特别要重视培养市场的信用环境

首先,信用交易要以“信誉”为重。无论是需要资金的投资者,还是提供资金的证券公司,都要有良好的信誉。

其次,强化“信用”交易的信息披露,特别是信用交易的风险披露,监管机构要严格监管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

再次,不得将最低保证金设计得太低。要有一定的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保证金作为信用交易抵押,防止出现信用风险。

最后,对违反信用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严厉的经济惩罚,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信用交易的实施也是有基本市场环境条件的。如果市场并不稳定,大起大落,信用交易的风险就会很大。因此,创造基本稳定的市场环境是保证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的重要前提。

(二)在信用交易的实施上应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单一的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首先。参与信用交易的投资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

证券信用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在向市场推广时,有必要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培养,让投资者在充分认识潜在风险的同时,树立风险意识,掌握必要的防范和减少风险的知识。同时,积极完善投资者保障措施。

其次,加强对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

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分工合作。加强沟通与协调。对证券信用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最后,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尽快推出实施细则。

第10篇

    一、证券金融公司应定位于特殊企业

    所谓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它源于信用交易制度,主要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存款存券,并向证券机构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是在经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亚洲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产生的一项制度。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并非普通的金融类企业,而是为了贯彻国家或政府意志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根据学者的考察,特殊企业之“特”,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要求某些企业承担特殊职能所决定的。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由专门的立法对特殊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财务等作出规定,所以,作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应由专门立法进行调整。对于这样的企业形态,除了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立法之外,还应进行特别立法,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制,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符合政府对融资融券规制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特别立法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第一,证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是特殊企业。就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通过单独制定特别法或者在证券法律制度中予以特别规定的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是特殊企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法律制度是由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来规定的。此外,台湾地区还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事业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管制。证券金融公司具有强烈的政策主导性,其业务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其业务活动也受到证券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通过营业规制,政府可以有效主导证券金融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极大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业务范围法定;业务范围的调整;基本业务规则的遵从。

    第三,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管制。为了确保证券金融公司能够稳健运行,法律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比较完善。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了对证券金融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管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缴存保证金;资金及证券的周转和调剂;资金运用受限;禁止提供担保;授信限额的管制;对财务状况的监督。

    第四,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行为受到管制。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健康稳健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证券金融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乃至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行为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职务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间接从事有价证券买卖;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其他违反法令情事。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法律调整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处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倾向于采取专业化的转融通机制,有关部门正在筹建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投资者。我国已通过行政立法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而言,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是符合基本国情的:一是为融资融券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二是有效监控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该条款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但是,由于这部条例是一部行政立法,具有相应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问题,应当重点考虑如下方面:

    第一,在证券法或特别法中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证券金融公司具有较强的国家主导性,带有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来看,都是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证券法》中增列专门节,或者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在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后,由国务院研究制定相应的《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信用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运作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细化,使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和监管更加完善。

    第二,协调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证券金融跨越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两个领域,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还应当明确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应对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证券进行宏观调控;中国银监会承担对着对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监管职责,应制定其相应的风险指标,规制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监管重要部门,要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本身,则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定等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第三,应考虑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

    (二)规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

    第一,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办理转融通。在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有着不同的做法。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1/3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他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相比较而言,日本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这种模式更有利于国家对融资融券调控。因此,在我国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之初,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对证券公司而言,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有效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模。融资融券具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包括业务、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实提出要求。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状况要进行监测,同时设定相应的指标,确保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二是对授信限额的管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授信限额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如:台湾地区规定,证券金融事业对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授信总余额、授信条件及同类授信对象之规定,由主管机关定之;证券金融事业应订定前项各授信业务及每种有价证券授信风险之分散标准,并建立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征信档案,备供查核。我国应学习和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个证券公司或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度。三是规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因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也会直接影响到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管控,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四是加强对保证金的调控。从国际经验来看,保证金可以作为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保证金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应该成为相应的立法重点。五是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人事管理。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国家应当予以必要的控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命和罢免,对重要管理人员加以法律方面的特别约束。

第11篇

在最新的窗口指导中,监管部门基本确立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标准。硬性指标方面,要求参加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投资者的开户资金在5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开户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此外参与投资者开户时间不低于18个月。

融资融券业务将保守面世

“因为中国股市的特殊性,考虑到投资者的承受力,相比较国外市场,国内即将启动的融资融券肯定将比较谨慎。”中国证监会一位官员对《小康•财智》记者说。

据上述官员介绍首批试点将在11家测试券商中选择六七家作为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计划于春节前完成评审,“两会”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正式上线。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文件,券商最新2010年版融资融券方案需要调整的重点包括:投资者准入条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担保品折算率、大小非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投资者教育等,主要指标相较于2008年版本更加严格。

不难预测,被投资者寄予厚望的融资融券业务势必以较为保守的姿态面世。

证监会基本确立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标准。硬性指标方面,要求参加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投资者的开户资金在5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开户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此外参与投资者开户时间不低于18个月。

显然,这一标准较原有试点办法有了明显提高。

早在融资融券工作试点启动之初,监管部门便要求证券公司对参与客户做开户时间限制。2006年6月,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称,对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不过,部分券商计划对融资融券客户资质做出更严格的要求。包括招商证券、东方证券在内的公司均要求客户开户时间在2年以上;部分券商还要求个人投资者资金达到100万元。券商人士介绍,个人投资者还需要接受包括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测试、个人征信调查等一系列考验。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要求各参与试点券商提高了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

根据2006年沪深交易所分别公布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有价证券充抵;而投资者融资融券时,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但上述官员透露,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阶段,监管部门建议融资业务保证金从原有的不低于50%调高至不低于80%,而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则要高于融资业务保证金比例。

个人参与融资融券手续繁杂

对于有望参与试点的券商来说,他们需要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承受压力测试和个人征信调查等;对于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和券商股东、关联人,券商都不得向其融资和融券。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在融资融券试点开始之后,需要选定一家试点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每个个人投资者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设一个信用证券账户;同时,在与该券商有三方存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上述完成之后,个人投资者需要接受投资者教育,具体了解融资融券业务。

如果该业务分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两种申报。其中,融资买入需要向开设信用证券账户的券商提供足额的保证金,按照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为不低于80%,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不过各券商的保证金比例可能还有略有差别;同时,投资者还需要注意各试点券商对于担保品的折算率也不尽相同。

同样,对于不同券商来说,根据其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证券不同,作为个人投资者通过进行融券业务获得的标的物也会不同,不过作为监管部门的交易所会公布一个担保品的范围。

如果投资者进行融资交易,则先向券商提交融资买入报单,如果欲买入证券不在融资标的池,则被视为无效委托;如果证券属于标的股票,则由证券公司考察该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是否满足要求,如果满足,则融资买入成交。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券商偿还融入资金,如果投资者选择卖券还款,则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在协议期内继续持有。

这一过程中,投资者需要关注账户保证金状况,一旦保证金比例跌破维持线,券商将向投资者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至初始线,如果未能及时补款,将被券商强行平仓。

融券卖出的流程与融资买入类似,证券是否在融券标的池以及账户保证金充足仍为必需条件。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防范操纵风险,作为投资者在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而对于融券卖出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选择直接还券或者买券还券两种方式偿还融入证券。需要说明的是,在投资者尚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其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券商和个人投资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中小投资者慎入

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对市场的影响看,融资融券对市场的总体波动相对有限,但是对个股的波动可能会加剧。

融资融券成倍放大了个股操作的收益,更成倍放大了风险,中小散户谨慎参与,最好不参与。然而即使不参与融资融券的炒作,但是由于市场的主力机构们都参与了,个股的涨跌更具突然性和复杂化,对于普通股民而言,市场风险将大大超过从前,这一点要在心理和手段上都做足准备。

银河证券衍生产品部总经理丁圣元认为,在股市上操作规模没有超过200万的投资者,最好不要做融资融券。人大金融与证券所所长吴晓求也表示,融资融券风险较大,不排除大的机构操纵市场的行为,不建议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参与。

对此,建行资深理财师建议,如果投资者未完全掌握相关知识和规定的前提下,还是观望为主。投资者在进行融资交易买卖过程中,还需关注账户保证金状况,一旦保证金比例跌破维持线,券商将向投资者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需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至初始线,如未能及时补款,将被券商强行平仓。

第12篇

备战之路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国际上早在1607年,当荷兰东印度公司股票在阿姆斯特丹开始交易时,就出现了买空、卖空及借券业务。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曾在上世纪90年代初昙花一现,由于当时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市场投机氛围浓厚,导致许多投资者不顾风险疯狂借债,借券进行投机。因此,我国证监会于1996年明令禁止该项业务。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和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条件越来越成熟。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新一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航。各有关方面开始进行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监协会分别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规范。

2008年10月,11月,监管部门召集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国信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及东方证券等11家券商,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进行了两次融资融券的联网测试。

然而,尽管当时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交易制度日益完善,但融资融券迟迟未推出。一是由于2008年以来全球市场波动太大,由金融衍生品引发的金融危机阴霾还没完全退去,使得管理层对于融资融券中的融资做多和融券做空功能的推出变得更加谨慎。另一方面是由于2009年监管层全力以赴备战创业板的推出。

直到今年,在经济趋于稳定,各方面条件都已成熟的情况下,监管层才终于开闸放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消息称,证监会将从2008年参加联网测试的11家券商中选择六七家作为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计划于春节前完成评审,“两会”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正式上线。

完善市场体系

做空机制是融资融券带给中国资本市场的变革,它将改变证券市场的“单边市”现状,完善A股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价格发现包括两种:价格高估后回归理性和价格低估后价值显现。从这个角度来讲,融资融券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对目前股票价格形成机制起到矫正的作用。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能够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它的推出增加了投资者对冲风险的管理工具,而且也可以完善股指期货市场的定价机制。

在流动性方面,融资融券在任何时期都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融券卖空股票,得到超过融券所用的资金,也可以通过融资买入股票,给市场带来增量资金和增量股票,为市场注入流动性。而且,融资融券采用了保证金制度,采用杠杠交易,在为市场带来增量资金和增量股票的同时,还提高存量资金的使用效率。

长期来看,融资融券业务通过增加做空和做多机制来完善交易制度,进而平抑股市的波动幅度。在股票价格低估的情况下,投资者会融资买入股票,利用杠杆使得价格更快回归价值,降低股票的波动率。从纽约证券交易所历史上的实际交易结果分析做空机制对波动性的影响可以发现,在存在报升规则的情况下,卖空指令并不会加剧市场的波动性,反而是常规性买卖指令形成的“助涨杀跌”引起了证券市场的波动。

此外,融资融券可以增加蓝筹的需求,提高标的蓝筹股的估值水平,但同时也对高估标的蓝筹股形成抑制。也就是说,对于标的蓝筹而言,市场会给以一定的溢价,提高标的蓝筹股的估值水平。但如果标的蓝筹被高估,那么市场可能融券卖空,对股价形成抑制。

对证券行业影响深远

融资融券推出以后,证券公司作为业务的直接参与方,整个行业都将受到巨大影响。

一方面,融资融券将给证券公司带来较大的增量收入。从收入分类来看,融资融券主要为证券公司带来的收入有:利息收入,佣金和手续费收入。从海外经验来看,融资融券交易额占市场成交额的比例大约在20%左右,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占证券业净收入的10%左右,如果考虑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则贡献率更高。

在2008年参加全网测试的11家券商中,证监会在首批试点的选择上可能会优先考虑资金冗余度高的证券公司,并平衡地域性因素,上市证券公司中优先考虑中信,海通,光大,招商。根据对净资本的测算和有50%自有资金投入融资的估计,约有800亿增量资金将进行融资业务,占市场存量资金的比重很小,约3%。按照规定,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最长期限为6个月。以每笔融资融出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6%、融资金额800亿元计算,年息差收入贡献48亿元。成交量增加按照增量资金的换手率为10%测算,年增长20000亿元,佣金收人增加约20亿元。则证券公司融资年收入增长68亿元左右。由于融券业务占比较小,一般约为融资业务的10%。两者合计年收入增长75亿元左右。

另一方面,融资融券将强化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初期,监管层对提供该类服务的证券公司做出了限制,使得一部分中小券商无法参与该项业务,从而推动优质客户资源向少数试点券商集中,形成“强者愈强”的局面,并从某种程度上加速了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

机会与风险并存

对于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业务以其杠杆性和形成做空机制的特点提供了更多的获利机会,大大丰富了投资者的交易策略。一般来说,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三大策略:

利用保证金交易放大收益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实行保证金交易,且可以用证券充抵保证金,投资者可以利用杠杆性放大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及有价证券充抵标准可知,现金具有2倍的杠杆率;180指数成分股的杠杆率为1.4,其他股票为1.3:其他有价证券最高杠杆率分别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1倍,国债1.95倍,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1.6倍。

T+0交易策略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定,投资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卖出并不具有所有权的股票,而根据现有的T+1交易规则,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当日不能再卖出。因此推出融资融券之后投资者可在当日买进股票之后选择合适的时点向证券公司融入当日已经买进的股票再卖出,从而实现日内买进股票再卖出的目的。

套利交易策略 融资融券提供的套利交易策略主要包括锁定价格和封闭式基金套利。第一,在投资过程中既可以融券卖出个股锁定价格,也可以融券卖出投资组合锁定其价格。借助融券业务可以解决以下几种情况下的价格锁定问题:停牌股票,大小非减持,新股申购冻结期。第二,由于目前封闭式基金出现折价较多,借助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实施套利活动:选取折价封闭式构建组合,计算出其相对标的指数的β值,选取可融券标的股票构建β值等于基金组合β值,买进所构造基金组合,同时融券卖出所构造组合,持有封闭式基金至到期日或转开放时刻,赎回或卖出基金并买券平仓。

此外,在股指期货推出的基础上,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的杠杆作用可以通过增强正向套利、促成反向套利提高收益。

首先,对于股指期货正向套利来说,建立套利组合初始需要买进股票现货卖出股指期货。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作用,在买进股票现货时以现金或原有证券融资买入,加上股指期货本身具有的杠杆作用,将能够以更低的资金量完成更大规模套利组合的建仓。对于ETF正向套利,同样需要在套利初始买入一篮子股票,融资方式使得投资者仅需部分资金即可实现建仓目标。总之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提高正向套利资金使用效率。

其次,当股指期货合约的市场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偏差达到一定幅度的情况下,存在套利机会。按照标准流程应卖空跟踪指数的股票组合,买进股指期货。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卖空股票现货成为可能。由于融券业务具有较高的成本,因此在判断反向套利机会时需要将足额成本纳入无套利区间下限的计算中。另外根据相关规定,ETF会成为可融券标的,因此对于卖出ETF的反向套利来说也能够把握更好的时机获取收益。

尽管,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使得投资者可以采用的策略更多,有利于控制风险,增加获利空间,但风险往往与机会并存,融资融券的杠杆性和交易制度有可能造成一定的短期风险。例如银行信用风险,个股波动加大和股价操纵风险等。

第13篇

市场期待已久的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业务即将开闸。由于增加了股市做空机制,使得投资者有了新的选择,这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投资者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都有机会获利,即使股市下跌,也可以玩一把“空”手道。

酝酿8年、筹备3年有余的市场“做空”机制终于即将正式“落地”。有了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今后投资者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都有机会获利,即使股市下跌,也可以玩一把“空”手道。

1月8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告称,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这是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丰富证券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继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是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全球35家交易所有股指期货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人上市证券或借人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而股指期货是国际市场成熟的期货品种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是以股票指数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合约,是股票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具体来讲,股指期货是基于股票的衍生产品,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基本功能。

“做空”完善市场功能

市场评论认为,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两者的配套推出,上中国资本市场又向前迈了一大步。现在的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也就是只能买人才有可能赚钱,而股指期货弥补了我国股市长期以来缺乏做空机制的缺陷,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避险工具。由于增加了卖空机制,使得中国投资者在投资上有了新的选择,将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深远的影响。

据统计,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已推出股指期货的22个市场,股市平均跌幅为46.9%,其中新兴市场跌幅也只有47.1%,远低于没有推出股指期货市场63%的平均跌幅,而我国A股市场同期跌幅超过70%。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理论上来讲,股指期货主要具备价格发现、改变单边交易机制、中长期平抑现货市场剧烈波动、提供套利的机会等功能。

目前国内股票现货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投资者只有在上涨状况下才能盈利,在下跌状况下则亏损严重。有了股指期货,使得投资者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都有机会获利,这将有利于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有利于吸引场外资金的进入,有利于推动那些注重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进人证券市场,最终有利于证券市场成熟理性投资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同时也改变了以往投资者只有通过做多市场才能获利的市场结构,从而增加了国内资本市场的深度。

正是由于股指期货具有买空、卖空的双向交易机制,因此一旦股指期货推出,市场便增加了通过做空市场获利的交易动力。

初期会否爆炒

也有人士担心,股指期货推出初期,市场的不健全以及投资者的不理性,很有可能使我国在推出股指期货后的短期内,股票现货市场出现较大的波动性。

“就如创业板一样,我担心股指期货推出的时候会造成一个爆炒,所以对股指期货只是说了要推出,有一些规则也需要考虑。因为股指期货的风险比股票要大很多,到期就要交付,所以一般来说,个人投资者不适合做。”经济学家成思危表示。

另外,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引入股指期货短期内可能纠正我国目前股价不合理的因素,从而引起股指发生一定的波动。但从长远来看,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使得一些被低估或者高估的股票重新实现价值回归,将会提高股市的有效性,一旦价格发现功能完成后,并不会增加股指的波动性。

期市的信息传递通常会先于股市,使原先可能滞后的信息披露在期市迅速公开,一方面便于投资者的分析预测,另一方面打破了机构投资者和大户在消息上的优势局面,有利于股市的公平性。

有观点认为,股指期货推出,最大的作用是提供套利的机会,增加A股市场定价的有效性,可以纠正目前银行板块过分低估的局面。同时,市场的大小盘股风格转换有望出现,大盘股特别是沪深300成份股的机会将较大。

谁受益最多

虽然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都被认为是市场利好,但1月11日沪深两地股市呈现冲高回落之势,两市日K线双双收出长阴线。上证指数早盘高开105点,而至终盘收报3212.75点,仅上涨16.75点,涨幅为0.52%,全日振幅高达3.42%。而深成指高开292点,终盘收报13161点,下跌106.35点。两市全日共成交2857亿元,较上一交易日激增三成半。

“由于市场对此早有预期,所以高开低走并不出乎意料。”分析师表示。

正如众多研究员预料的那样,无论是股指期货还是融资融券,受益最大的就是券商了,因此在当日盘面中,券商板块涨幅居首。其次,一些大盘权重股也获得市场的热烈追捧。此外,以期货概念股为代表的股指期货受益板块也有不错的表现。

分析师普遍认为,券商受益是因为券商的业务模式将出现根本性的转变,摆脱了靠天吃饭的局面。现在国内券商效益好坏,完全要靠大盘,一旦大盘出现像2008年那种单边下跌的局面,券商的收入就大幅下降。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出现,使券商既可以在牛市中赚钱,也可以在熊市中获得收益,让券商的收入有一个比较平稳的发展,不会出现忽冷忽热的局面。

股指期货业务的开展对券商的网点数量、套利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规模、融资融券业务对优质客户的比重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新业务的推出将使各券商的盈利能力分化。而资本规模领先、业务竞争力强、创新能力强的券商将较大程度受益于这两项业务。

无论是融资融券还是股指期货,都会以大盘股及相应的大盘股指数为标的。也就是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开展,将明显提升大盘股的价值,不仅流动性会进一步增加,同时由于蓝筹指标股对于股指期货具有杠杆作用,也更加会受到机构投资者的呵护。

高盛高华证券预期,融资融券业务将使国内证券公司盈利增加8%到20%。高盛高华认为,两项新规对A股市场的影响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启将使50亿―85亿元的额外资金流入A股蓝筹股,以及股指期货将使潜在的流动性流入沪深300成份股。充分认识高风险

股指期货给投资者带来机会,但其由于是属于衍生品交易,投资者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更大。

与股票相比,股指期货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天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投资者持仓的盈亏状况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二是到期必须履约,股指期货合约不能像股票一样长期持有。三是理论上讲,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持续盈利,股票投资者有可能长期获得投资

收益,而股指期货只是将风险进行转移。

股指期货的交易方式采用的是保证金交易方法,和股票不同。股票交易是有多少钱只能最多买等额市值的股票,而股指期货的交易方式是用10%的保证金,以杠杆方式,相当于放大10倍买卖100%的沪深300指数合约,也就是100万元资金可以按1000万元来买卖。在放大了资金数额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因此,投资者对交易风险要有重新理解的过程。

分析人士指出,如果是买人股票,下跌了可以不管,套住也不用太惧怕,也许过几天或几个月就能涨起来。即使涨不起来,也可以捂在账户里,除非是上市公司退市。而买卖股指期货则不同,第一天买卖的指数期货,即使是第三天能够获利,但在第二天行情的波动超过10%,那么你的账户资金或已经全部亏损,第三天的上涨或者下跌已经跟你无关了。这是最大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因此,期货的账户管理一般不能用等待的方式来操作。因为如果判断相反,就面临大幅亏损甚至爆仓的风险。

提高进入门槛

管理层也早已看到了股指期货的高风险,表示将在推出初期采取比较平稳的做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中金所将对相关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尤其要发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和风险对冲的基本功能,起到稳定大盘的作用,避免市场操控事件的出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未经证实的消息称,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有可能提高至12%。中金所自成立以来,对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曾不断进行调整,从最初的6%调整到8%,再到之后的1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总经理朱玉辰最近在一次论坛上透露,将给股指期货投资者设“三道卡”。

第一,投资者得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他的经济实力做一些选择。现在初步设计50万元以上的客户先可以开户。

第二道门槛,要有知识,对市场有一定了解,中金所要组织一种测试,对所有参加开户的投资者进行业务测试、风险提示。要回答一张卷子,让大家对规则理解情况作一个测试。

第三,投资者要具备一定经验。要有做一段时间仿真交易和做一段时间商品期货的经历。简单讲就是“三有”,有经济实力、有期货市场和模拟股指期货的一定经验。

朱玉辰认为,股指期货是服务于股票市场的风险管理。应该讲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以机构为主的市场。股指期货不是一个大众、广泛参与的投资工具,它是一个风险管理特殊市场、特别市场。“股指期货在放大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所以这个产品在引进中国投资者当中时,首先要把风险控制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也表示,危机当中重要的收获或者经验教训是适当的产品必须卖给适当的投资人。“茅台酒好不好?当然是好东西,问题是你让3岁小孩喝茅台,那可能是犯罪。一样的,股指期货好不好?问题是你卖给谁”。

同样,融资融券也不是适应每个投资者的。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做空比做多更有风险,投资高手中的高手才适合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会放大操作,因此风险较大。假设融资100万元介入蓝筹股,假如投资者本身手中还有另外50%的蓝筹股,那么总投资就是150万元的交易。而且,融资融券和买卖股票不同,它有期限,有到期时间,如果到期时股价一直下跌,亏损就要兑现,还要支付利息。因此,投资者需要控制好对现金的管理。

而做空交易永远比做多交易风险要大许多。因为1块钱的股票跌到零,就损失了100%,但是1块钱涨到两块钱可以上涨100%,还不会停止,上涨空间无限。这时做空可能就亏很多。所以,做空跟做多的风险是完全不一样的。

第1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融资融券;业务创新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卖空机制的制度性缺陷,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单边市特征: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力量,市场供求长期失衡;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驱动,地下信用交易屡禁不绝。引入信用交易制度有助于打通货币和资本市场之间的渠道。

自2006年1月1日起《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融资融券后,监管层相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条例,深交所,上交所制定《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系列管理条例的出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详细规定,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环境日益成熟。

一、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模式比较及我国信用交易模式选择

(一)海外成熟市场信用交易模式比较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分散授信模式)。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资格几乎没有特别限定。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后者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资金不足时,向通过金融市场融通或拆借取得相应的资金;证券不足时,可直接从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或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处融得证券。此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对运行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

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融资模式(集中授信模式)。证券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主要由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负责,且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短期资金市场、日本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来筹措资金或股票。这种融资融券授信模式有明确层级性,包含“客户-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个层级,职能分工明确,便于监管。

以台湾为代表的双轨制专业化模式。台湾证券信用交易最初承袭集中信用模式,其信用交易转融通市场由证券金融公司独家垄断,在二十世纪80年代后,当局放宽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限制,相继成立了富邦等证券金融公司共同经营资金证券转融通业务,形成了既有垄断又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这种双轨制的授信模式提高了市场化程度和运行效率,同时降低了运作成本,但相比集中授信模式,监管层的集中调控力度也相对较弱。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证券信用交易完全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而产生,因而信用交易模式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社会信用水平、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内控制水平以及社会文化习惯等因素。

(二)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关于我国的融资融券信用交易采用何种模式,业界一直争论颇多。证监会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也未明确说明,但在近期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证券来源做了如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情况下我国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还不能直接发生资金融通关系,必须通过专设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界信用导入的桥梁集中统一向各证券公司提供信用。在信用交易体系中,首先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当其自有资金或借券来源不足时,转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证券金融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再向各商业银行、拆借市场借贷,公开市场拆借或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来获得其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从而使证券市场与外界的货币市场有机的联系起来。这种信用交易制度,有利于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的调控证券市场资金流量。

二、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及参与各方的影响分析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效应

1.增加股市流动性,活跃交易。资料显示,美国和日本的证券信用贷款规模一般低于证券市值的2%,但是信用交易的规模占证券交易金融的比重却达到16%-20%。而台湾地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则占到总交易量的40%以上。而我国现阶段推出融资融券业务受多种因素制约,预计短期内信用交易规模与成熟市场相比还会有一定的差距。现阶段我国信用规模主要限制因素包括:一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资格受限,目前仅限于在符合条件的创新类券商中开展;二是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券种有限;三是券商的融资渠道受限,目前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业务规模受限。

2.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对市场波动性水平均没有显著影响。通过对台湾融资融券的市场冲击进行研究后发现,证券市场中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后,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并未加剧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性水平。在信用交易机制引入的同时,若辅之以证券监管部门的适当监管措施(如限制信用交易的开户年限、交易金额、股票种类、保证金比率、融资融券利息等),信用交易并不会对市场整体波动性水平产生显著影响。

3.融资及融券保证金率的调整会对融资融券交易额产生显著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市场整体流动性水平。因此,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保证金率的调整将成为监管层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一项有力工具加以运用和实施。

(二)融资融券业务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

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仍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或证券持有人处直接融得,而必须经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并成为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

在信用交易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将有可能由各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监管层在证券金融公司组建上,可能会对参与投资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界定和审查,同时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总体数量,根据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金融公司从事信用转融通业务。

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融资融券业务推进的状况,未来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和业务开展可能会采取如下的分阶段逐步开放的路径:第一步,由符合监管层要求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组建3-5家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为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转融通服务;第二步,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三步,允许没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与投资者的信用融通业务,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

(三)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证券公司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促进经营模式转型。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易,使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保持相对稳定水平。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将增加券商的融资渠道。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转融通交易从证券金融公司中融得资金和证券,拓宽融资渠道。

2.对投资者的影响。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融通渠道。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资金不得违规流入股市,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证券融通渠道,同时保证金交易规则的设定也能使券商的信用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3.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身义在商业银行分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

同时,资金转融通业务为银行提供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未来可能通过参股证券金融公司介入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也为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提供了风险可控,收益可观的渠道,并实现资产和负债的合理匹配。

三、我国商业银行应对措施

长期以来,与证券同业的合作一直是商业银行的优势和特色业务,面对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对金融市场格局产生的重大影响,商业银行应早做规划,积极应对,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找发现新的业务增长点和利润增长点,强化商业银行领先地位。

(一)积极关注政策动态,寻求机会参与组建证券金融公司

在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相关政策规定还未明晰之前,商业银行应加强与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层面的沟通,及时了解有关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政策动态,寻找一切可能机会,参与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与商业银行有良好业务合作关系的券商保持密切联系,寻求未来可能合作机会推动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和经营模式转型。

(二)加快第三方存管系统的优化改造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细则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应与现金账户分设独立操作。而商业银行现行系统中,客户的每一个资金账号与银行账户是一一对应的,客户无法使用一个银行账户同时办理上述两项业务,客户的便利性受到很大影响。为此,商业银行需要在三方存管系统中建立以“银行账户+业务类型”与资金账号的一一对应关系,满足一个银行账户可以同时对应三方存管和融资融券两个业务类型的需求,相应渠道上,柜面系统及渠道系统也需要进行相应修改解决以客户便利性。

(三)细分营销非创新类券商的第三方存管客户

投资者与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必须在该券商开户并交易半年以上,且只能和一家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而融资融券试点券商仅限于符合规定的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推出后,有信用交易需求的客户必然会将证券账户转移到有业务资格的券商处,这将引发证券经纪业务进一步向大型创新类券商集中,无业务资格的中小型券商将无法避免此类客户的流失。商业银行应对此类第三方存管客户进行细分营销,引导其将证券账户转移至与商业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业务关系有业务资格的券商,避免市场格局变动引发的客户和资金流失。

(四)加强与创新类券商的战略合作关系

大量有信用交易需求的账户迁移将使证券经纪业务进一步向有交易资格的创新类券商集中,由此带来证券经纪业务和资金清算业务的大幅增长,以及相应第三方存管客户开户和存管业务的快速增长。面对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经纪业务市场格局的新变化,商业银行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此类券商的战略合作关系,并在资金价格、融资支持、客户营销、创新合作等方面予以最大化资源倾斜,争取新增信用交易客户的第三方存管资金和清算业务,同时也可与此类券商开展联合营销,通过优惠措施吸引商业银行非创新类券商的第三方存管客户的证券账户向此类券商转移。

(五)通过信用交易机制的运用提高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系列产品中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可以尝试在新股申购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以所认购的新股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以扩大新股申购的资金规模,提高理财资金的收益水平。

参考文献:

[1]徐婕.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制度选择分析[J].上海金融,2008年第3期.

[2]巴曙松.融资融券:激活市场的创新举措[J].金融博览,2006年第9期.

[3]詹浩勇,冯金丽.融资融券业务运作方式的国际比较[J].浙江金融,2007年第3期.

[4]薛春芳.对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思考[J].时代金融,2007年第3期.

第15篇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业务流程

首先,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个别要求,则可开立信用交易证券账户、资金存管账户并存入保证金(现金或可抵押证券);

第二步,若投资者参与融资交易,向证券公司发出融资买入报单,证券公司根据融资规定及个别要求考察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余额,余额充足则划拨资金买入投资者指定股票,计入信用证券账户;若投资者参与融券交易,需确定开户证券公司有其目标股票可融出,再向证券公司发出融券卖出报单,证券公司将根据融券规定及个别要求考察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余额,余额充足则卖出投资者指定股票,所得款项进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第三步,投资者持有融资买入股票或融券卖出期间,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所交易股票及抵押股票的价格变动监测保证金账户。若保证金余额超过初始维持担保比例,则维持融资融券交易;若保证金比例跌破初始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并达到后续维持担保比例,则将维持融资融券交易;

最后,融资融券交易合同到期,融资交易投资者卖出初始融资买入股票所得资金用于还款,融券交易投资者买入初始融券卖出股票还券。

需要注意的是,若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合同到期前,其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且未能按时缴纳保证金至后续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账户强行平仓;另外,若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前主动结束合同,融资交易投资者可在与证券公司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提前卖出股票还款或直接还款,融券交易投资者则买入股票还券或直接还券。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相关要点

根据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过程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需要注意遵守的更具体的交易细则包括以下部分:

账户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之前,应在一家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保证金 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标的股票 投资者实施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股票须符合以下条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此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有: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可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将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当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投资者短期内面临的障碍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参与规模有限,主要原因有:首先,融资融券交易中资金及股票的供给者自身规模有限。根据目前已经出台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额度仅限于自有资金及自有股票。经过2006~2007年两年的上涨行情,证券公司获得了较为丰厚的收益,但证券行业的资本结构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较之证券市场总体规模来说,还是很弱小,而证券公司自有股票在市场行情持续下跌的过程中遭遇不断减仓;另外,根据规定,仅有部分满足一定资质的证券公司才有资格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因此,可以确定投资者能够获取的融资融券额度较为有限。

其次,融资融券交易中,提供资金和股票的证券公司主观上没有足够动力,甚至有一定的阻力。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证券公司保持自有现金流动性的策略是明智的选择,能够随时应对市场行情的变化。另外,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向投资者融出资金将面临无法全额回收的风险,接受股票抵押也存在抵押品处理困难的问题,因此,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出资金的意愿不足。对于仍持有股票的证券公司来说,由于市场整体较为悲观的局面,向投资者融出股票将面临股票继续下跌却无法对冲的风险,所以,也没有向投资者融出股票的动力。此外,当投资者均倾向融出某些股票品种时,证券公司也没有理由继续持有。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另外一个障碍是期限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而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存在各种期限可能,因此,对于超出六个月的投资策略来说,面临一定的风险。即使考虑展期,还面临另外一项规定的限制,即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将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目标期限少于六个月的投资组策略中包含融资融券交易,才具有较低风险。

投资策略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方式,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投资策略:

趋势交易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实行保证金交易,且能以证券充抵保证金,因此能发挥资金杠杆作用。根据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及有价证券充抵标准可知,现金具有2倍的杠杆率;180指数成分股的杠杆率为1.4,其他股票为1.3;其他有价证券最高杠杆率分别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1、国债1.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1.6。具有杠杆作用的投资方式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融资融券本身又隐含日内交易的可行性,因此,融资融券的推出对于趋势投资者来说丰富了投资方式,在正确趋势判断的前提下能获得更高投资效率。

多空双向操作 融资融券业务使得投资者在判断市场行情即将上涨时,可通过融资的方式买进股票,待股价上涨一定幅度时卖出股票偿还融资款项;而当判断结果为下跌时则可以通过融券方式提前卖出股票,待股价下跌到目标价位时再买入股票结束融券交易。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投资者面临市场变化无论上涨或下跌,都能有所作为,即多空交易均可实施。

变相日内交易 据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投资者缴纳一定保证金即可卖出并不具有所有权的股票,而根据现有的T+0交易规则,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当日不能再卖出,因此,融资融券的推出可使投资者在当日买进股票后,选择合适的时点向证券公司融入当日已买进的股票再卖出,从而实现日内买进股票再卖出的目的。由于融资融券能够实现变相的日内交易,因此一些在T+0品种上较多实施的日内交易策略如Scalping、Fading等,也可借助融资融券交易在一般股票上进行部分操作。

改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投资者可以卖出并未持有的股票,因此构建投资组合时,能够不受个股比例非负的约束条件。允许个股比例出现负值的投资组合,将会突破非负约束条件下的投资组合最优边界,即能够得到风险相同而有更高收益或收益相同而风险更低的投资组合。

锁定价格 由于融券业务对应个股操作,因此,在投资过程中既可以融券卖出个股锁定价格,也可以融券卖出投资组合锁定其价格。借助融券业务可以解决以下几种情况下的价格锁定问题:停牌股票、大小非减持、新股申购冻结期。

对于停牌期的股票,按照规定已被剔出可融券标的范围,需要在可融券标的股票中寻找与其相关性高的股票再融券卖出;对于大小非来说,若投资者仅持有某只个股,且其为可融券标的股票,则只需融券卖出该股;若投资者所持有个股非可融券标的股票,则融券卖出与该个股相关系数较高的标的股票。当投资者持有股票组合时,需要考虑三种状况:1.组合中股票完全为可融券标的股票;2.组合中股票部分为可融券标的股票;3.组合中完全为非可融券标的股票。对于情景1、3相对简单,情景1时,只需分别融券卖出对应比例的组合成份股;情景3时,运用可融券标的股票构造组合跟踪投资组合,再卖出跟踪组合即可;情景2时,又对应两种套期保值方法:投资组合中可融券标的股票直接融券卖出,以可融券标的股票跟踪组合非标的股票,再融券卖出;直接以可融券股票构造组合跟踪投资组合,再融券卖出。

投资者申购的新股在禁售期将无法抛售,通过融券业务能够实现套期保值或在目标价格变现的目标。若新股尚未进入可融券标的范围,可寻找与其相关性高的可融券标的股票。持有新股组合时的操作方式类似大小非减持。

权证套利 从目前市场上权证交易情况来看,部分权证呈现折价交易状态,其中存在套利机会。当每份权证价格+行权价

封闭式基金套利 由于目前封闭式基金出现折价较多,借助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实施套利活动,买进所构造基金组合,同时融券卖出所构造组合,持有封闭式基金至到期日或转开放时刻,赎回或卖出基金并买券平仓。部分折价交易的封闭式基金有:大成优选、建信优势动力、基金开元等等。

增强正向套利 对于股指期货正向套利来说,建立套利组合初始,需买进股票现货卖出股指期货。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作用,在买进股票现货时,以现金或原有证券融资买入,加上股指期货本身具有的杠杆作用,将能以更低的资金量完成更大规模套利组合的建仓。对于ETF正向套利,同样需要在套利初始买入一篮子股票,融资方式使得投资者仅需部分资金即可实现建仓目标。融资融券的推出将提高正向套利资金使用效率。

促成反向套利 当股指期货合约的市场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偏差达到一定幅度的情况下,存在套利机会。按照标准流程应卖空跟踪指数的股票组合,买进股指期货。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卖空股票现货成为可能。由于融券业务具有较高的成本,因此,在判断反向套利机会时,需要将足额成本纳入无套利区间下限的计算中。另外,根据相关规定,ETF会成为可融券标的,因此,对于卖出ETF的反向套利来说,也能够把握更好的时机获取收益。

降低机构投资者持有成本 对于国内上市公司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来说,经常会长期持有一定量的上市公司股票,除了偶尔派发的现金股利,大多数时间里持有股票并不能带来任何现金流。另一方面,融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一般不会长期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股票,而根据目前监管机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投资者融资融券额度仅限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因此,融券业务很难操作。即使证券公司持有部分可融券标的股票,向投资者融出自身所持有股票时,将面临价格出现下行趋势而无法及时出售的风险,从融券中介业务中收取的利息收入很难弥补融出股票价格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在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可以考虑变通操作方式:提供融券业务中介服务的机构与上市公司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达成回购协议,前者向后者买入部分股票增加其融券额度,向需要融券的投资者提供融券服务,在回购协议到期时,由上市公司非金融机构投资者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股份。在这样的安排下,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共同分享融券收益,证券公司能够获取更多融券中介服务收益,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能够在长期持有过程中获取一些现金收入,从而摊低持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