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文首先对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进行探究,并讨论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影响,最后针对我国民商法信用原则存在的不足之处,给出了几点从信用原则方面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体制;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和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正常运营。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体系中具有双重调整性、普遍规范性和较强伸缩性,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作用,因此其对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应用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然成为左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的行为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参考苏联和西方的立法体系设立的,因此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商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逐渐加大,诚实守信原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只有保证我国民法和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才能进一步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根据社会对民商法的需要,对民法和商法进一步的完善。信用原则作为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基础原则,其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淘汰,反而其作用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因素。在《合同法》中更是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换言讲,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贯彻民商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影响着民商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并影响着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诚实守信原则是平衡参与经济活动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并能够发挥着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重要作用。诚实守信原则不仅是社会道德的一部分,还具有法律特有的强制性特征。从社会道德方面来说,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企业不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那么其必然会陷入无人交往的境地,必然会导致个人或企业无法参与到正常的社会活动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中的应用是比较常见的,并且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诸多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和商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应用,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要原则之一,是构建物权秩序与交易规则的基本工具,其具体的体现就是公示和公信。诚实守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另外一个应用就是相邻权,在这项权利的行使中,诚实守信原则是衡量权利是否被侵害的重要依据。还有一项对所有权的应用就是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根据诚实守信原则,转让给他人的财产能够使第三方合法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在债权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可以表现为情更原则、归责原则两方面。情更原则主要应用于合同变更和解除时,具体指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关系的基础情事中由于不规则当事人的因素,预防当事人蒙受不合理的损失,。还能够使另外一合法当事人获得意外的收益。债权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指无过错责任、公平等原则,该原则一直作为判断事实行为的标准,对于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影响
在市场经济带领下,市场交易原则的树立也越来越多,交换是市场经济发展动力的基本形式,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彼此的信任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更是众多市场准则中的重中之重。诚实信用是作为市场经济交换的基础保证,其行为得以进行的基本伦理前提是诚实守信,即使交换各方有任何一方不相信另一方,则这种交换行为则难以进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主要指的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而形成的信任关系和信誉评价。这种信用关系和评价是市场交换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的交换必然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它是信用的结果。由此来看,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不仅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支持市场经济前进的动力。在无形的经济发展建设中,城市信用的原则一定要落实到实处,促使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从而共同推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同时还是市场经济效率的资本(这种资本既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也可以被视为道德资本,但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确定的)。综合来说,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产生经济效率的资本。虽然其是经济发展中的外部条件,属于无形产物,不能够进行直接的买卖,在技术层次上也不可替代,但是“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确有着重要的意义及作用。尽管在经济学家眼中,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被看作是经济活动中的“外部事物”,但是确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有利于提升经济行为中的交换数量和质量。在一定意义上,信用可以被纳入产生经济效果的重要资源之一,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产品信用、消费信用、国际信用以及政策信用、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本或道德资本,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本或资源。
三、民商法信用原则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比较普遍,并且很多案件或事件中都会应用到信用原则,但我国民商法理论体系中,却缺乏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内涵的统一认定。在诸多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中,包含条款说、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等很多不同的理论派别,虽然这些理论派别均从某一方面对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解释,但由于这些说法均有其合理性,因此现如今的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定义,这直接导致我国民法和商法在涉及到诚信原则的应用时,缺乏足够的标准型和理论支持。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法和商法中,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准确的理论界定,因而导致诚信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体制仍然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也也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体系建设的并不完善,或许这也正是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体系中对于诚信原则无法准确定义的原因之所在。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较低的违规成本和带来的较大的收益预期,必然会导致有些个人和企业铤而走险,导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比较混乱,矛盾和信用问题不断出现。
(三)与其他原则相比,诚实守信原则的序位相对滞后诚信原则应该作为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和主要价值追求之一,只有使民法和商法能够为保护诚信的市场行为的有效工具,才能发挥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虽然对诚信原则反复强调,并将其应用于民法和商法中,但却将诚信原则放置于各项民事法律的末位。这导致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对诚信原则毫不重视,最终导致整个社会对诚信守信存在误解,认为诚实守信在社会公德中本来就处于末位,导致我国社会上的信任危机严重,造成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畸形,并直接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境外资金参与到境内投资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能够更好的实施一个法律条款,首先要把握好其核心内涵,虽然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存在分歧,但信用原则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中的核心内涵是确定的。为了更好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信用原则相关条款时,对信用原则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如果交易主体能够明确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那么在交易活动中就会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开展交易的基础,从而在交易活动发生之时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消费者如果在交易活动中明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能够利用好法律工具,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从而降低在交易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几率。法律工作者把握好诚实信用原则,当遇到相关案件时就能对案件更准确的分析和审理,从根本上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二)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我国民法和商法体系中,对信用原则没有统一的定义,对违背信用原则的事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对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立法保护,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后,根本没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处罚,而只能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降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事件发生的概率,但这个过程是比较缓慢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较快的社会发展速度。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应该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对信用原则的执行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并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机制,让信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对信用原则的保护,降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信用问题出现的几率。
(三)加强政府引导的同时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我国现阶段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是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甚至很长时间内,都会是发展中国家,因而政府的引导和市场调控仍然是必要的。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近年来信用矛盾和危机频发的现状,政府机构应该积极引导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机制中发挥作用,弥补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的不足。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速度,并缩短政府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的时间,还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只有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成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信用问题,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应用,是民商法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之一。由于我国民商法将信用原则的位次后置,以及受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影响,我国信用原则一直存在问题。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两性发展,就必须了解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内涵,并加强信用执行力度和政府干预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制与经济.2012(14).
[2]苏楠.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代商业.2012(3).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内涵;辨析;再理解
尽管党和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一再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不是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同时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政策主张却背道而驰。这不仅影响到改革的政策取向,更对经济改革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在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年的今天,有必要重新梳理各种观点,纠正错误的理解和导向,正本清源,在经济学原理指导下,恢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理解。
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不同理论阐释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东西,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共存于一个社会的,因而计划与市场也是不能共存于同一经济体中的。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而只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者所提出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际上一方面把我国经济改革的对象——旧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等同于计划经济。另一方面把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互排斥、不能相容的,从而将改革的正确方向即由产品经济转到市场经济,错误地改为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错误地将计划经济列为否定的对象,实质上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下,或竭力反对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转而主张搞私有化,认为市场经济等同于私有制。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消灭公有制,实行私有制。该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私有制经济的排他、独占等性质,其所有者是一个抽象主体,产权是不确的。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只享有从经营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而不负有为自身错误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极易从个人角度出发作出各项决策,而不惜损害所在经济体的利益。并且由于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很难与之公平竞争,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条件无法满足,自然也无法达到所谓的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只有私有制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私有制经济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享性,一切行为以实现自身和增加自身福利为目的,而恰恰在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全社会的利益。这也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的主要内容。这种观点的政策主张实质是搞私有化,建立私有制,在改革中的表现就是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
(三)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
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是新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现代再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洛克和密尔的政治自由学说与财产所有权理论。二是启蒙思想家合理的利己主义学说。三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这是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重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是最佳的可自我调节的社会结构。因为,一方面,经济运行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场情况下,个人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调节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能最有效率地满足各方面需求,自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干预行为往往会使情况变得更糟。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调和的对立物,因而建议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主张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其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是:国民经济基本上由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实行最低程度的干预,取消国家计划机构,否定国家发展规划;在所有制结构上,取消国家所有制,实行最大限度的私有化,大量吸收外国资本参与私有化改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主张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和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可见,在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很明显,这套改革主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警惕这种观点的不良影响。
(四)以“现代市场经济”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不必考虑所有制问题。市场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国家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参与经济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容就应包括:一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破除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四是摒弃旧的干预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改用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来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观点认为,在实践上的首要任务是实行广泛的私有化,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或实行股份制,使国家的作用从微观经济运行中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逝。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观点
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即社会公平+市场效率。该观点提出摒弃计划经济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具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存在市场失灵,进而产生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其一便是要素社会分配不公。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必须使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完善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观点的影响较大,在很长时间内成为社会上一种主流观点。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学术界出现了如各种“社会主义”的定义,主张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提出“普遍幸福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等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等于公有制”等概念的现象。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混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表象。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是一种表象概念,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目标或判断国家经济运行水平的标准,但不能成为区别任何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制度不同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淡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纵观以上五种观点可发现,在经济理论史上,长期存在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观点,这已成为一种教条。整个现代西方经济学都表明:自私经济人是出发点,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种教条思想在改革初期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排斥市场经济,在改革后期表现为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私有化,这成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思想根源之一。
二、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在辨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进行再理解。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一直存在。实际上一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首先,市场经济的概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与商品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发展程度与阶段的不同。厉以宁曾说:“从本质上讲,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第二,社会分工决定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育程度。一方面,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产生与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曾指出,“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决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列宁根据这一原理分析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指出,“国内市场的建立(即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基本过程是社会分工”,“市场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分工发展的推动下,由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封建社会,社会分工简单、低下,不能形成市场经济机制。历史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复杂、全面,人类社会的生产形式才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由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生产形式,并不是某个社会制度所特有的。其次,计划经济是一种和无政府状态经济相对应的生产形式,政府宏观调控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计划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代表的角色,监控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事先的计划对宏观市场和微观主体进行适当干预,维护国民经济的均衡、平稳发展。以市场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能有效克服自由市场经济先天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从而有效保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平衡,避免生产过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最后,无论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在经济资源配置上都有其固有的优势与不足。对单纯的市场经济来说,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无法支持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不能使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为人民共享,惠及全体人民。对作为生产形式范畴的计划经济来说,一方面,它可从全局和总体利益上布局生产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经济运行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计划调节容易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利益创造者对个体利益的追求,需要复杂的组织体系推动,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将两者取优补短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优势更加明显、不足相对弱化的新的生产形式,即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生产力与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计划以市场为基础,市场以计划为指导。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有序运行,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说市场排斥公有制经济,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事实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可以相容,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仍能发挥其高效率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从理论上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我国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对基本矛盾,在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和相对人口过剩两大规律,必然导致生产过剩,爆发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随其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会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卓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明确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建立强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最大的缺陷”。从实践上看,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也存在并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郎成平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股权结构做的研究表明,欧洲国家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在被研究的欧洲5232家公司中,奥地利国家持股14.81%,芬兰国家持股15.12%,意大利国家持股9.98%,挪威国家持股11.81%,瑞士国家持股7.59%。这充分说明国有经济完全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会成为市场经济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的阻碍因素。当然,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改革。但同样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问题,在于其长期处于我国旧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下所遗留下来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如,严重的官僚主义倾向,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管理指导生产经营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公有制经济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机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方法和体制。而认为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则是脱离了中国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照抄照搬。
总之,市场经济是不排斥公有制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
(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更高发展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新的发展,是加入政府干预因素而形成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显著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形成更加完善、复杂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主导作用,国家通过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中的一个层面,除此之外还有计划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是把市场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使之按照国民经济结构有计划地运行与发展,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自觉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组织生产。在计划市场机制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统一的、有机结合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在一起的,其作用覆盖全部市场范围,而非相互割裂。计划市场经济能克服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病,基本保持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固然没有什么“姓资”、“姓社”问题,但现实具体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离开历史上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而运行的,它必然会与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形成一种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来说,它是姓“社”的。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这两重性质。从一般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发达的社会分工为根据,是一种计划化了的现代市场经济。从特殊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二是计划市场经济。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它是这三层含义的综合或统一。前二者属于生产形式的范畴,后者是特殊生产关系即所有制的范畴。这三个层面结合,组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实践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把目标搞清楚了,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出发,要深化改革,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途径。
(一)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第一,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载体,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第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形成产权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三,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宏观调控决策、监督、评估体系;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选择合适的中间目标,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同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有限制发展的轨道。
(二)积极探索实现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
计划市场经济存在多种具体形式。探索实现计划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笔者提出一种基于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基础上的“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将企业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享。职工不拿固定工资和奖金,而是按事先确定的比率分享净收入。净收入分成制不仅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分享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而且也必然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它能克服总量失衡与结构失衡,促进国民经济协调高速增长和社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另一方面,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必然形成荣辱与共的局面,能从微观上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滞涨”问题。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内涵;辨析;再理解
尽管党和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一再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不是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同时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政策主张却背道而驰。这不仅影响到改革的政策取向,更对经济改革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在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年的今天,有必要重新梳理各种观点,纠正错误的理解和导向,正本清源,在经济学原理指导下,恢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理解。
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不同理论阐释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东西,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共存于一个社会的,因而计划与市场也是不能共存于同一经济体中的。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而只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者所提出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际上一方面把我国经济改革的对象——旧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等同于计划经济。另一方面把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互排斥、不能相容的,从而将改革的正确方向即由产品经济转到市场经济,错误地改为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错误地将计划经济列为否定的对象,实质上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下,或竭力反对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转而主张搞私有化,认为市场经济等同于私有制。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消灭公有制,实行私有制。该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私有制经济的排他、独占等性质,其所有者是一个抽象主体,产权是不确的。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只享有从经营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而不负有为自身错误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极易从个人角度出发作出各项决策,而不惜损害所在经济体的利益。并且由于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很难与之公平竞争,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条件无法满足,自然也无法达到所谓的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只有私有制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私有制经济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享性,一切行为以实现自身和增加自身福利为目的,而恰恰在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全社会的利益。这也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的主要内容。这种观点的政策主张实质是搞私有化,建立私有制,在改革中的表现就是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
(三)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
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是新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现代再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洛克和密尔的政治自由学说与财产所有权理论。二是启蒙思想家合理的利己主义学说。三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这是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重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是最佳的可自我调节的社会结构。因为,一方面,经济运行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场情况下,个人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调节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能最有效率地满足各方面需求,自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干预行为往往会使情况变得更糟。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调和的对立物,因而建议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主张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其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是:国民经济基本上由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实行最低程度的干预,取消国家计划机构,否定国家发展规划;在所有制结构上,取消国家所有制,实行最大限度的私有化,大量吸收外国资本参与私有化改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主张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和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可见,在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很明显,这套改革主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警惕这种观点的不良影响。
(四)以“现代市场经济”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不必考虑所有制问题。市场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国家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参与经济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容就应包括:一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破除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四是摒弃旧的干预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改用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来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观点认为,在实践上的首要任务是实行广泛的私有化,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或实行股份制,使国家的作用从微观经济运行中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逝。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观点
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即社会公平+市场效率。该观点提出摒弃计划经济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具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存在市场失灵,进而产生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其一便是要素社会分配不公。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必须使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完善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观点的影响较大,在很长时间内成为社会上一种主流观点。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学术界出现了如各种“社会主义”的定义,主张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提出“普遍幸福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等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等于公有制”等概念的现象。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混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表象。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是一种表象概念,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目标或判断国家经济运行水平的标准,但不能成为区别任何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制度不同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淡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纵观以上五种观点可发现,在经济理论史上,长期存在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观点,这已成为一种教条。整个现代西方经济学都表明:自私经济人是出发点,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种教条思想在改革初期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排斥市场经济,在改革后期表现为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私有化,这成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思想根源之一。
二、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在辨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进行再理解。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一直存在。实际上一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首先,市场经济的概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与商品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发展程度与阶段的不同。厉以宁曾说:“从本质上讲,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第二,社会分工决定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育程度。一方面,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产生与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曾指出,“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决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列宁根据这一原理分析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指出,“国内市场的建立(即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基本过程是社会分工”,“市场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分工发展的推动下,由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封建社会,社会分工简单、低下,不能形成市场经济机制。历史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复杂、全面,人类社会的生产形式才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由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生产形式,并不是某个社会制度所特有的。其次,计划经济是一种和无政府状态经济相对应的生产形式,政府宏观调控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计划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代表的角色,监控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事先的计划对宏观市场和微观主体进行适当干预,维护国民经济的均衡、平稳发展。以市场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能有效克服自由市场经济先天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从而有效保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平衡,避免生产过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最后,无论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在经济资源配置上都有其固有的优势与不足。对单纯的市场经济来说,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无法支持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不能使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为人民共享,惠及全体人民。对作为生产形式范畴的计划经济来说,一方面,它可从全局和总体利益上布局生产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经济运行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计划调节容易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利益创造者对个体利益的追求,需要复杂的组织体系推动,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将两者取优补短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优势更加明显、不足相对弱化的新的生产形式,即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生产力与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计划以市场为基础,市场以计划为指导。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有序运行,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说市场排斥公有制经济,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事实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可以相容,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仍能发挥其高效率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从理论上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我国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对基本矛盾,在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和相对人口过剩两大规律,必然导致生产过剩,爆发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随其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会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卓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明确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建立强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最大的缺陷”。从实践上看,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也存在并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郎成平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股权结构做的研究表明,欧洲国家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在被研究的欧洲5232家公司中,奥地利国家持股14.81%,芬兰国家持股15.12%,意大利国家持股9.98%,挪威国家持股11.81%,瑞士国家持股7.59%。这充分说明国有经济完全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会成为市场经济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的阻碍因素。当然,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改革。但同样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问题,在于其长期处于我国旧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下所遗留下来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如,严重的倾向,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管理指导生产经营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公有制经济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机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方法和体制。而认为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则是脱离了中国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照抄照搬。总之,市场经济是不排斥公有制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
(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更高发展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新的发展,是加入政府干预因素而形成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显著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形成更加完善、复杂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主导作用,国家通过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中的一个层面,除此之外还有计划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是把市场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使之按照国民经济结构有计划地运行与发展,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自觉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组织生产。在计划市场机制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统一的、有机结合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在一起的,其作用覆盖全部市场范围,而非相互割裂。计划市场经济能克服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病,基本保持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固然没有什么“姓资”、“姓社”问题,但现实具体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离开历史上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而运行的,它必然会与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形成一种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来说,它是姓“社”的。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这两重性质。从一般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发达的社会分工为根据,是一种计划化了的现代市场经济。从特殊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二是计划市场经济。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它是这三层含义的综合或统一。前二者属于生产形式的范畴,后者是特殊生产关系即所有制的范畴。这三个层面结合,组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实践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把目标搞清楚了,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出发,要深化改革,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途径。
(一)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第一,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载体,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第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形成产权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三,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宏观调控决策、监督、评估体系;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选择合适的中间目标,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同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有限制发展的轨道。
(二)积极探索实现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
计划市场经济存在多种具体形式。探索实现计划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笔者提出一种基于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基础上的“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将企业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享。职工不拿固定工资和奖金,而是按事先确定的比率分享净收入。净收入分成制不仅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分享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而且也必然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它能克服总量失衡与结构失衡,促进国民经济协调高速增长和社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另一方面,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必然形成荣辱与共的局面,能从微观上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滞涨”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仍需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包含了许多质的规定,其重要内涵是市场主体为自由、平等、开放、竞争的主体。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这些主体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都能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市场经济急需经济法,并不是以牺牲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设,由于民法的性质,特别是对市场主体之规定,决定它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基本法的地位。下面仅从三方面说明:
一、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仍处于基本法地位
法律体系是法律的内部结构,即指一国现行法,无论其外部表现形式多么零乱,都是分成不同部门而又相互联系的一个统一的系统或整体,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把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律部门有各自的特点,又互相配合,互相照应,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门和规范,其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其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实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次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由于社会化的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所决定,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制约,又呈现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现是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并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这种特殊性反映在法律体系,特别是法律层次划分上。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始终是法律的首要任务,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关键词:民法;市场经济;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仍需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包含了许多质的规定。其重要内涵是市场主体为自由、平等、开放、竞争的主体。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这些主体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都能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市场经济急需经济法,并不是以牺牲民法,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设。由于民法的性质,特别是对市场主体之规定,决定它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基本法的地位。
一、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仍处于基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是法律的内部结构
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把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律部门有各自的特点,部门之间互相配合,互相照应,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门和规范。其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其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实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次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由于社会化的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所决定,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制约,又呈现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现是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并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这种特殊性反映在法律体系,特别是法律层次划分上。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始终是法律的首要任务。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着以下作用:
1.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项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
2.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合伙组织和法人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
3.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
4.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
5.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务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
三、民法对市场经济驻地的规定
从《民法通则》的内容看,尽管其条文较之各国民法要简单得多但在市场经济法不完备的情况下,民法的作用不容忽视,《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最基本的一般行为准则。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市场经济是一种横向经济,它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均等,竞争的条件均等。
1.市场经济主体必须作为独立的自主的主体进入市场。例如:《民法通则》设立了法人制度。对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作为较为系统的规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2.进入市场经济的主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适用于主体的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3.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经济活动广泛行为的自由,民法适应这一要求。总之,市场经济主体对权利义务的要求表现在对民法的肯定上。民法的核心内容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满足了主体的自身要求。
四、增强民法观念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1.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认识。确立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树立增强民法观念的过程。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了民法观念的形成。这方面突出地体现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上。改革开放以来。对国有企业民事主体地位的认识有个过程,国有企业是否是民事主体。
2.在我国从总体上看民法观念仍然薄弱。造成民法观念淡薄的原因如下:
(1)我国是有长期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封建传统对我国现实生活的影响造成民法观念不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2)对法律的继承性、共通性认识不足。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法观念未能延续下来。
(3)“民法”一词在字义上往往被误解为“公民法”或“保护公民权利法”。观念的变革是制度变革的先导。社会主义市场观念的形成,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反映这一变革的民法观念的树立,带来民事立法的发展。增强民法观念,是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左振东:浅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性质[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5)
[2]冯霞,朱金香:略论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06)
[关键词]和谐社会;诚信伦理;实践
[作者简介]尹光,黑龙江工程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黑龙江哈尔滨150050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3-0064-03
“诚信”伦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从为人处世的视角看,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人无信不立”;从政府信用的视角看,中国传统文化强调要“取信于民”;从人际交往关系看,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从经济活动看,中国传统文化强调“诚信为本”。但是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在当代中国变得稀缺起来了,目前,国内的诚信程度普遍较低是不争的事实。显然,诚信造成的损失是不能仅用金钱来衡量的。现在不是要不要进行诚信伦理建设的问题,而是怎样进行诚信伦理建设的问题。
一、诚信伦理的科学内涵及理性实践初探
从不同的人性假设即从善性、恶性或者人的本质是现实社会关系的总和角度可以对人们提出不同的诚信要求。就当代中国社会而言,其诚信观应该从道义论和功利论的诚信观走向基于责任和权利的伦理诚信观。在诚信的类型方面,从主体角度,诚信可以分为个人(或公民)诚信、社会群体诚信与政府诚信;从社会生活领域角度,诚信可以分为人际诚信、经济诚信与政治诚信,其中的政治诚信又包括政治理念诚信、政治制度诚信与政治主体诚信,政治制度诚信主要是法制诚信,而法制诚信则包括立法诚信、司法诚信、执法诚信与守法诚信;从诚信发挥其社会作用所依靠的力量角度,诚信可以分为制度性诚信与人格性诚信。在诚信缺失的原因方面,笔者以为,它既有制度性原因又有非制度性原因,其主要原因是社会结构的变化、逐利行为的存在、没有相应的诚信制度、对无信或失信行为的惩处不力及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不健康。在建设诚信的条件方面,建立和完善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在内的诚信体系,建立诚信测评管理和诚信奖惩激励体系,完善诚信的法律保障,加强诚信教育,启动公民自律机制,是诚信建设的条件,其中公民自律是诚信建设的根本。“诚信是经济繁荣的精神基础与客观法则,诚信是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可靠保证,诚信是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培育市场经济的诚信伦理的重要性是没有人怀疑的,当代中国几乎每个人都能体验到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信任危机:企业和客户之间的不信任,老板和员工之间的不信任,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的不信任,患者和医生之间的不信任,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不信任,官员和民众之间的不信任,甚至家庭成员之间的不信任,这些在当前中国社会都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对国家、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对消费者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失信现象频繁发生,使得信用缺失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信用缺失的原因,不少论者要么归因于市场经济规章制度不健全,要么归因于个人的道德品格。笔者以为,虽然上述因素和当前的信用缺失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联,但都不是根本原因。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传统的诚信伦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的诚信伦理又处于初生状态,无法有效地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从而导致了失信现象的频繁发生。它凸现了培育和确立诚信伦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中国传统诚信伦理是建立在前市场经济的传统社会基础上的,在传统社会里,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交易拘泥于亲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的群体内,其交易不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熟人社会”人格信任的基础之上,其交易行为会随着交易对象而具有特殊性。这就要求交易主体应该具备“诚实守信”的个人人格和德性伦理,这种作为德性伦理的信用伦理之所以能够起到规范人们交易行为的作用,是由传统社会殊的交易方式所决定的。与此不同,市场经济的交易行为是通过契约的方式进行的,它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不再仅仅拘泥于亲缘关系或地缘关系之内,这使得市场经济的信用关系日益复杂化和广泛化,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对个人道德人格的信任已经很难对人们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这也正是当前市场经济失信现象频繁发生的深层原因。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人从身份推进到契约。
二、从身份到契约的诚信发展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农业文明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身份社会,在社会结构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共同体。由于家国同构、血缘亲缘、人情社会,使社会整体成为一个交融着多重伦理关系的高度密合的社会伦理实体。在身份社会里起主导地位的是感性的“人情”而不是理性的“契约”。作为德性的信用伦理和作为制度的信用伦理培育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需要我们分析市场经济交易行为的基本特点,市场经济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原则,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实现各自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每个市场主体一方面把其他市场参与者当作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同时要实现这一目的又必须尊重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个体独立性和利益。因此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伦理精神就在于自由和平等,其任务就在于捍卫市场主体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
市场主体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是通过法制化的契约来保障的,契约关系既是市场交易活动的纽带,同时也是保障个人权利的最有效手段,从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特点可以归纳出市场经济的信用所蕴涵的基本伦理精神,即作为德性的信用伦理与作为制度的诚信伦理。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虽然也包含着对交易对象的人格信任,但是这种人格信任是和市场契约与法律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既内在地体现了市场经济诚信伦理的自由精神和对权利的尊重,同时又从外在方面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国的改革又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方向的社会和谐化过程。
和谐社会诚信机制建设的重要启示就在于:要重视利益机制的导向作用,诚信道德规范的形成不能脱离人们的利益欲求而空穴来风,它是伴随人们利益不断满足的条件下反复比较“失信”与“守信”所带来的孰大孰小的利益理性斗争的结果。只有当人们真正感受到并进而认识到诚实守信的好处的确大于失信所带来的好处时,才会真正地自觉遵守诚信美德。只有当遵从规则的利益大于无视规则的利益时,社会行动者才会遵守这项规则。双管齐下,使“诚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要重视“价值人”的引领作用。“价值人”在说明人的存在本性时是以主体的自我价值实现为核心,在说明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时是以个体和社
会之间的价值融合为主旨,因而它有着巨大的理论解释、理论建构和实践指导能力,是对“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整合与超越。要用“价值人”理论来分析和透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若干重大社会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只有确立了“价值人”这一新的理论视角和人性论前提,才有可能找到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思路。
三、建设诚信伦理与构建和谐社会探微
通常一个社会的信任程度越高,社会就愈有秩序。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是有共同价值观与发展目标的社会。和谐社会倡导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而在人类的道德规范体系中,诚信友爱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因为诚信友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减少社会生活的风险和代价,使社会的运行成本大大降低。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互爱还可以构筑良好的人际关系,从而有利于个体的身心健康和事业的成功。诚信友爱不仅可以给社会带来功利化的物质成果,而且也具有极高的精神价值。它有利于增加社会的价值认同感和凝聚力,使人们在彼此信任和相互关爱中感受人的价值和尊严,体验生活的美好和人生的幸福,甚至激发生命的创造力。
古代社会是典型的“身份社会”,近代以来社会发展趋向是“契约社会”。市场经济的逻辑内在地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现代契约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纽带的法治社会与能力社会。而社会进步突出表现为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过程,它主要是通过市场经济来完成的。在经历了历史波折后,中国终于选择了市场经济之路。市场经济是中国人作出的理性选择。
毫无疑问,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必然引领中国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型,“现代社会诚信体系是包括现代诚信文化、有效的产权制度、民主政体、健全的法制及社会信用服务组织等在内的一个广泛的社会系统。其中,诚信观念和文化是基础,产权制度是核心,民主政体和法制是保障,信用服务组织是工具。”市场经济的原动力是利益,是人对利益的追求。无疑,市场经济信用伦理的培育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培育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看,市场交易中的失信现象的频繁发生,不仅极大地增加了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的正义性,使得市场信用关系难以得到扩展和发展;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充满创造力的社会,是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得以实现、利益关系得以协调、人际关系得以和谐、人和人之间诚实守信的社会,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理想,尊重人的自由和权利就显得尤其重要,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的诚信伦理所蕴涵的内在伦理精神。培育市场经济的诚信伦理无论是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加强和谐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培育市场经济的诚信伦理,关键是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当在大力培育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强化人们的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面对频繁出现的失信现象,部分人将原因归结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看法是肤浅的。应看到,当前人们之所以如此关注信用问题,这本身就说明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信用意识、权利意识以及契约意识都在不断增强。事实上,并非市场经济发展导致了信用缺失,恰恰相反,市场经济的不发展才是市场交易主体信用意识淡漠的根本原因。
其次,应当大力培育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以及正确的财富观。由于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是建立在契约和法律基础上,是对市场交易双方自由和权利的尊重,这就意味着市场交易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是一种合意行为,它即从外在方面规定了人们的义务与权利、同时也是人们自由意志的体现,它要求人们应当积极主动地去履行契约。可以说,“诚实守信”既是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的外在要求,同时也是市场交易主体应该具备的内在品格。还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的根本目的在于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一旦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关系也就无法有效拓展,甚至会导致诚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收益,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真正培育和确立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的”。可见,诚信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惩罚的问题,尤其是私人惩罚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 市民社会 市场经济 建构 初探
一、市民社会概念发展演变过程及其主要特征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来自西方,其内涵不断发生变化。最初是社会和国家的一般用语,与“政治社会”并无不同;后来表示国家控制以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章制度等等,是对近代欧洲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不过,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应当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产生、发展而逐渐完善起来的。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市民社会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其含义与政治社会并无不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自然(野蛮)社会的概念。17、18世纪英国和法国的思想家曾把“市民社会”视为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一种象征着文明、进步、道德的理想社会,为了结束人与人之间彼此“像狼一样”的敌对的自然状态,人们必须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而结合成“市民社会”。
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指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并以国家为存在条件的社会物质生活领域。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有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认为国家依附于市民社会。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则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处在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之间’或‘之外’,但与两者‘相关’的……公共领域”。
现代西方学者柯享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说道:“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成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领域(尤其是自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
我个人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一切私人领域和非官方公共领域。它有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的特点。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威和个人自由的缓冲地带,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
由此而论,我认为市民社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市民社会相对应的经济运行形式是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建制。市场经济要求市民社会必须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经济共同体。
第二,自愿性是市民社会成员活动的首要前提。自愿性即非强制性是市民社会成员活动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前提条件,市民社会成员是自发的,为了共同的利益和需要而结合在一起来进行经济活动、社会交往活动的私域。
第三,市民社会遵循契约原则。市民社会成员的一切活动是在一定的规则和法理的范围内进行的活动,是在遵循一定的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进行的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活动。
第四,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市民社会是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个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市民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理性来讨论和评判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等等。
第五,市民社会成员具有人格独立性。人格独立性是市民社会成员独立自主地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领域活动的最起码的要求,每一个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人格和自主意识,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虽然只有与其他人的联合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但这种联合也只是仅仅表现在共同需要的方面,而且是出于自愿,并且个人在联合中并未失去独立性,可以说他们之间的联系是一种纯粹的外在关系。
第六,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人所构成的联合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市民社会的成员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人作为“中介”,达到自己的目的和满足自己的需要。“我既从别人那里得到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
二、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现实分析
1.中国市民社会产生和提出的背景、内涵及主要特征
(1)中国市民社会产生和提出的背景
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的研究主要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主要受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国际局势影响,高度集中的中央权威制度遭到了严重的挑战,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同样遭到质疑,国家与社会没有真正的分离,可以说国家就是社会,社会就是国家,国家与社会是一元化的结构。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社会自主领域不断扩大、个体主体自由度不断增大、生活方式不断非政治化、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阶层不断涌现,国家对社会全面控制的局面被打破,越来越多的权力要素流入社会,国家与社会一元化的结构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市民社会正在生长、发育和崛起。我们理应顺应这种趋势,积极探索市民社会发生发展的规律,积极建构和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
(2)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特征
内涵:就一般意义来说,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原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
主要特征:①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市民社会中的新社会组织和新经济组织,是市民社会成员自发形成的,但是由于我国市民社会发育还不成熟,一些社会组织和团体还要靠国家的力量加以推进和引导。②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市民社会中的组织和团体,是在民间自发形成的,但由于一些团体和组织本身的局限性,还需要政府的控制和干预。③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市民社会成员的自主意识是第一位的,追求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发挥,但由于市民社会发展的空间相对来说还比较小,对政府的依赖性还有待加强。④分离性与合作性并存;目前中国的市民社会发育还不完善,一些民间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自主自发的形成和发展,表现出一种分离性,但用于本身力量的脆弱,政府又要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扶植。
2. 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现状
(1)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经济建设日益完善;(2)社会自主资源和自由空间积聚膨胀;(3)以第三部门为载体的非官方性公共领域大量涌现;(4)法治日益成为社会运行的主要治理机制;(5)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加。
3.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必要性
(1)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2)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民主化的需要;(3)抑制权力市场化滥用的需要;(4)促进弹性社会结构生成的需要。
4.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基础
(1)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2)政治基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3)文化基础――契约精神的出现。
5.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困境
(1)借用西方理论的学理误区;(2)缺乏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3)缺乏构建市民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文化环境;(4)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的保障;(5)作为主体的民间组织发展不够完善。
三、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思路
1. 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目标――超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使国家权威与个人自由之间有一个缓冲地带。
2. 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以国家培育为主,以市场经济拉动和民间力量的自然增长为辅。
3. 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策略――“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成员共举;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市民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4. 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路径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巩固市民社会的前提和基础;(2)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3)培育市民社会文化,为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提供精神动力;(4)大力培养社会中间阶层,加快市民社会主体的形成和壮大;(5)加强法治建设,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四、建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价值意蕴
1.理论价值
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演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于发展哲学,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促进理论创新,使理论与时俱进,永葆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研究中国市民社会的崛起,也是积极迎合全球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2. 实践价值
研究中国的市民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要求,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经过20多年的无畏探索和艰苦卓绝的努力,在经济领域,中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蓝图已经十分清晰;在政治领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改革方向也已经确定;只有在社会领域之中,改革的方向和蓝图还相当模糊。时至今日,社会领域的变革已经成为推进中国整体改革事业的关键,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社会领域的支持,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将无法有效运行。所以,研究中国的市民社会,并通过这种研究推进社会领域的健康发展,就成为今日中国学术界面对的最紧迫的“时代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霍布斯. 利维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31
[2]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J].社会学研究 , 1999 ,3 : 35
[3]柯 亨:阿拉托: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M).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9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伦理;伦理道德
一、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不同利益决定的经济形式。这种规定性是不同社会和经济制度下市场经济的共性或普遍性;不同的社会制度条件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这体现为市场经济在不同社会条件下的特殊性。我国目前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普遍特征外,它还有自己的特点:公有制是占主导地位,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是国家实施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道德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行为的总和,直接反映了社会生产中人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它与社会结构、尤其是经济结构密切相关。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社会生活在各个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二、伦理道德
特定的伦理道德只是某个时代基于特定民族精神的一种有关人与人关系的一种规定,不同时代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伦理道德。不同民族伦理道德可能某种程度上不尽相同,并且没有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特定的伦理道德只能对应于特定的民族来解释,这有一种内在的民族的独特的个体性的自在价值。柏拉图主义倾向者认为:伦理道德是一种绝对理念,是一种存在于宇宙中的客观的一种绝对的善,一种人类行为,无论哪个时代哪个民族必须遵守的唯一的善的标准,方式是比较唯一的。伦理思想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与哲学和政治思想相结合,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儒家伦理在中国的影响是最深刻的,重视探讨道德的本源。孔子一方面强调“天命”是道德的本源,另一方面也提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命题,也承认后天学习对个人道德品质形成的作用。虽然孟子也谈到“天命”,但他认为道德的起源主要是人性本善,试图从人与人的心理和生理方面找到道德的本质和起源。荀子拒绝“天命”的作用,并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并将道德视为人性邪恶的结果。人们认为,礼义道德是“养人之欲,给人以求”,并将道德与人们的物质需求联系起来。后来,中庸将命运理论与孟和荀的抽象人性进行了融合,并提出:“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汉代以后,儒家继承人对道德本质和起源的讨论基本围绕着这些命题。重义轻利。儒家思想一直把“利益”视为个人的自身利益,与义相对立,强调道德原则和规范对人的行为的指导作用。孔子主张“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孟子更是只谈仁义,不谈利益。即使认为义与利是“人之两有”的荀子,也是强调义,认为“保利弃义谓之至贼”。在他们看来,只有通过强调正义才能使双方都受益,如果他们有利可图,他们就会失去双方。儒家主张“孔曰成仁”和“孟曰取义”,倡导奋斗精神和道德奉献精神。孔子仁爱的伦理体系包括孝道,忠诚和信仰等道德。强调道德的社会作用。孔子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可以使人们理解羞耻,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孟轲提出由“不忍人之心”,发而为“不忍人之政”,“认为把人心中的仁、义、礼、智四端,“扩而充之”,就能实行仁政”。[1]在他看来,道德是政治和法律的基础和基础。
三、伦理道德在市场经济中的运行
(一)伦理道德在中西方市场经济中的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基石,儒家伦理经过时代的演化为中国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以及精神生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中国经济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乏以儒学为范例的古代经济人的形象,其中以徽商为代表,以“贾而好儒”为主张,以“业儒入仕”为最终理想,以儒学的处世之道为其经营从商之道,体现出不为世俗、蝇头小利所困扰的价值追求。荀子提出“先义后利”为儒家经济活动的核心精神价值,在经济活动中,儒家对道德的基本要求都得以体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中“道”为精髓之所在,其道也就是“义”,“义”在精神层次比“诚”更具有道德要求,要想经济活动有效运转,对“义”的追求就是商业经济活动中运转的关键所在。义与诚相辅相成,使平等互利充分体现在经济商业活动中,经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中,都互相承担起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儒家伦理在推动经济文明进步发展中发挥了核心的作用,体现出了儒家伦理在现实时代经济演变中不可或缺的位置。“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要威胁社会稳定。”[2]比较抽象地说,经济学是产生于人类对欲望的无限追求以及对稀缺性物品的选择所产生的学说,是以稀缺性和资产概念为基础的研究范式,伦理学是以善、正义、义务等人性道德概念为基础的研究,其实这两大学科是同源相通的。在现代经济《国富论》创立之前,经济中的伦理道德思考在一些西方哲学家以及神学家的著作中已经开始萌芽了。亚当斯密作为一名伦理学集大成者,他率先从哲学领域和经济学领域两个方向开始探究经济学中产生的伦理问题。在他看来,六种自然动机产生的自爱、对自由的追求、正义感、劳动习惯以及交换倾向所推动的。[3]社会机制各方面的调试使利益相关系的双方在面对利益冲突时不至于出现明显的对立,从而在产生追求自身利益行为的同时,也能兼顾到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二)伦理道德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从关系来看,伦理道德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伦理道德即使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又使得使公众在心态上得以平衡。当政府将市场经济发展定为快速发展目标时,就必须得到民众的支持,以及社会团体的理解,使参与市场经济的每一个人都能以平和的心态参与到市场经济中,以保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无论任何一个社会集体选择的经济制度,都需要伦理道德对其进行支撑,以理论作为基础,对当时的市场经济情况进行调试以及说明。如果缺乏伦理道德理论基础对其市场经济的支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建设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4]这其实也就告诉我们提供理论支撑是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内部要求,也就是说市场经济需要道德伦理为其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证明,这是以理性道德引导市场经济的哲学基础。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选择,也就意味着对传统经济体制的放弃,同时我们也就要以科学的伦理道德思想理论作为基础,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基本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任何时期都需要与其相符的机制进行调节,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实际内容来看基本依靠市场调节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一只看不见的手”也就是政府进行辅助调节。在这种调节机制之外其实还有另外一种机制也能起到调节作用,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习惯或道义调节,从本质上来说这就是伦理调节。这种调节方式是以伦理道德作为发力点来给予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支撑,即习惯来自于群体行为,这种群体行为的基础是群体道义,而这种道义又为习惯的存在提供合理性。诺斯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之后指出,即使是在最成熟的经济体中我们也能看到经济个体在其体系中运动时,多数情况是按照体系内部的不成文的习惯在走,而不是已经规定好的文字章程。就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还有许多地方和层面是市场和政府调节覆盖不到的。比如说目前处于国民经济发展边缘地带的广大乡村地区,这些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仍处于半自然经济状态,商品经济仍然未有充足长效的发展,因此政府的控制力不是那么强健,这些地方的经济状况很大程度上是要靠原本就已经存在且极为根深蒂固的伦理关系来进行调节。不仅如此,即便是城市里面的经济活动也存在着大量伦理调节的空间,比如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朋友关系等等,这些个体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经济交易关系,自然也就不受市场和政府调节的影响。再者纯粹的市场经济会导致贫富差距极化,这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可以借助道德的力量对人们的收入进行调节。
四、市场经济需要伦理道德的引导是自然趋势
市场经济呼唤道德规则的参与。一方面信用和契约是根植于市场经济深层运行的“基础性材料”,缺乏这些伦理规范的约束市场经济将会野蛮生长,各种病态的竞争方式会极大增加市场经济运行的成本、降低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正如诺斯所说:“一个有效率的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5]另一方面,过度的资本逐利性会引发极端个人主义和危险的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从而危及社会良性发展的道德根基。综合这两方面来看,我们在进一步补充现代市场经济得以顺畅运行的缺因时,必须辅之以与之相匹配的道德约束框架。这实际上是要求我们在注重物质生产生活方式的更新提升的同时,也要培养形成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思想理念和思维方式,这是满足我们精神需要的重要途径选择。市场经济如果处于绝对的自由状态,那将导致丛林法则盛行,强者将攫取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使弱者无立锥之地,这样的马太效应不仅让市场经济所倡导的自由原则最终走向自身的对立面———垄断,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巨大的贫富裂痕也会撕裂社会的整体性,造成深层次的群体冲突从而危及社会稳定,损害市场经济长远发展的社会环境。市场经济应该包含道德内涵,这种道德内涵应该是带有社会的整体属性,它是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去考虑经济效果。这就要求我们的经济成果应该是创造性的,是有益于社会整体发展的,而不仅仅是单纯的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指标。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不是二元的而是一体两面的,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市场经济规则能够影响道德规范的形成,而道德规范可以引导经济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对于社会主义新道德的形成是具有多方面作用的,它的运行规则可以有效引导人们的经济行为。新的行为规范必然产生新的道德内涵,也需要新的道德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与之相匹配。“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中国传统“义利观”的鲜明阐释,也能从中看出与传统经济形式相匹配的道德取向。我们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繁荣大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从经济层面去解决那些制约发展的机制性问题,更应当注重从智力基础方面给予经济发展以更充足的创新动力。创新离不开提高全民族科学技术和思想道德方面的素质。只有实现精神和物质双重层面的联合互动,才能从最根本上实现市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经常为了实现参与主体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正常的经济规则,甚至在局部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现象。因此合乎竞争规则的竞争行为使得商家要有经济道德上的底线意识,而不能仅仅只追寻自身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必须根据市场的需要不断地挑战自身商品的实用性,提高自身商业道德水平,主动抵制市场中原生性的虚假行为和道德欺骗,共同打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经济道德环境,从而推动经济建设和道德建设的有机统一。
经济法的平等内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空间,缓和了交易状态不平等给中小企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从经济法的内涵入手,分析经济法与中小企业发展之间的联系,并对中小企业进行重新准确定位,以此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环境下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
关键词:
中小企业;经济法;发展;市场经济
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就必须遵循现有的经济政策,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此时,市场经济必须为现有的中小型企业创造出更好的发展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市场主体地位,让他们在活跃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挥出更明显的作用。
一、经济法内涵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在契合
近几年,我国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居民生活水平有所提升,中小企业在市场中所占据的份额也明显增长。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型经济,所以市场主体中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有平等的地位。因此,中小型企业份额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样化特征,并从侧面证明了市场经济原则的切实可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些大中型企业可以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与物质基础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这使得他们处于市场竞争中的特权阶级。特权阶级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让中小企业很难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而这也不利于带动经济增长与就业缺口的增加。[1]此时,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产业政策,并保证经济法律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此实现中小企业合理权益的保障,带动中小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可以说,经济法的平等内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空间,缓和了交易状态不平等给中小企业带来的竞争压力,让中小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此时经济法承担了历史性的调解责任,为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进行创造了条件。
二、经济法视角下中小企业的价值重新定位
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就必须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同步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的中小企业不仅充当了活跃市场经济的角色,同时也对市场结构的优化作出了贡献。实际竞争过程中,中小企业的资金、物质、人力、技术都无法与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及外企相提并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生产要素的积累与丰富。面对着可能存在的行业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部分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对市场经济缺乏信心,这使得他们的主体地位与推动作用很难发挥出来。在国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着更大的发展难题与更加恶劣的竞争环境。此时,国家必须运用经济法的合理调节,保证中小企业在国内经济带动、就业压力缓解、维护市场经济烷烃等方面的作用。在经济法视角下,国内的中小企业必须充分发挥带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将自身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在国内经济不景气的阶段,中小企业要充分发挥分布广泛的优势,以自身的发展特色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增长的引擎,让经济呈现出多样化,全面化的发展态势。另外,中小企业的发展带动了产权的分散化、社会化与普遍化,让更多人成为了创业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整体就业压力,丰富了社会成本,让个人实践能力得到锻炼,并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性与创新性,让他们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并以自身的经济行为来带动区域经济的整体性发展。从综合定位来看,中小企业还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空间,缓和了就业压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了一个新的出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总的来说,经济法视野下的中小企业社会定位应该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繁荣的推动力之一,是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这种定位和价值能够帮助中小企业重视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你,进而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企业发展战略。[2]
三、经济法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体现
(一)民主理念的体现和落实
自由平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的理念。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核心是利益的分配平衡。在保证市场自由的前提下,中小企业可以获得更广泛的发展空间,银行的竞争机会与更加广阔的发展未来。然而,经济主体的自由需要靠法律的手段加以实现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约束条件下,市场经济才能按照经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发展,中小企业才能获得发展的机遇。所以,必须保证中小企业的竞争自由与竞争平等,让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与大中型企业相竞争,只要这样才能保证中小企业群体的健康长期发展。另外,中小企业的经济民主化发展也是在经济法约束条件下进行的。要保证市场竞争环境的民主,补充自由竞争,就不能只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安排各项活动,而必须加以一定的宏观调控。此时,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政策、经济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对中小企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与发展空间的企业进行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保证他们与大中型企业获得基本一致,基本平等的自由竞争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特权阶级,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政策上的支持与关怀。
(二)社会本位思维的落实
利益分配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也是维护市场经济平稳运行,保障社会利益、集团利益与个人利益必须重视和参考的问题。从内容上不难发现,经济法具有着明显的社会本来色彩,这使其立足于社会,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也更为贴近生活,更加准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使其以谋求最大的社会公众利益为目标,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的集体利益就成了经济法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因为如果要追求社会公平、资源分配平等,就必须保障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性发展,并以保障中小企业的从环境与发展空间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简言之,社会本位思想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而中小企业作为解决社会就业困难,稳定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元素则必须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制定的重要考虑对象。要改变收入分配悬殊,收入两极分化越来越大的趋势,就必须带动中小企业发展,通过分布范围广、影响力全面的中小企业来实现社会矛盾的缓和,并保证中小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与同步性。
(三)实质公平价值的追求
公平是市场竞争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公平的本质,就是在一定物质利益为目标的市场活动中,遵照科学的法律规定,实现价值基础上的整体性平衡。经济法为经济竞争公平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支持,它承认了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体存在的差异,同时追求个体差异与主体资源不平等前提下所实现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就必须保证中小企业的竞争空间与生存权,让他们在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依然能与大中型企业进行自由竞争,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一些竞标投资活动中,能够凭借自身的创造性与创新性获得竞争的成功。此时,政府对经济法的使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企业实力差异所造成的矛盾,削弱集团垄断对市场经济竞争性造成的影响。此时,中小企业能够为直观地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并在相对宽松的肤质状态下获得更好的发展可能。
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经济法保障
受经济全球化与市场多元化的影响,国内经济处于一段急剧变化性的时期。此时的中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产经营压力,由于经济实力上的不足,他们很难与财力雄厚的大企业相抗衡,资金短缺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融资渠道,让他们很难获得稳定发展的空间。此时,必须在经济法视野下研究和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3]这项法律的制定初衷是保证市场竞争的相对公平,让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同等的竞争机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定与经济发展情况有所脱节,部分法条的原则性较强,实际应用能力差,所以该法律对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很难起到有效的限制和管理作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进行更新,打破一些地区对本地经济的行业性垄断,打破区域封锁,让更多中小型企业进入到这片市场中来,以此实现区域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反垄断法也是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其内容对规范交易秩序、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保证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提供了可能。公正的市场秩序农村主题商店顶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提,在反垄断的过程中,经济法必须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将消费者的利益与中小企业的利益放在痛症重要的地位上来,以此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序进行。
五、结语
总之,要保障中小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经济建设,努力吸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让他们能在稳定的环境下获得壮大发展的可能。
参考文献:
[1]王淑敏,张媛,田恩义.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04):11-12
[2]杨珽.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体系[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S2):36-37.
“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 世纪就已经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而其真正兴起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于民商法等传统部门法,经济法是一项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特功能。本文着眼于西方经济法起源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在要素,试图通过对其起源地详细分析,得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进而揭示出西方经济法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1.1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核心条件之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正是主张自由竞争的古典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斯密的《国富论》一书的重点之一便是自由市场,自由市场表面看似混乱而毫无拘束,实际上却是由一双被称为“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所指引,将会引导市场生产出正确的产品数量和种类。斯密认为,只要能保证市场充分自由竞争,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利对经济的干预就没那么重要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模式并不存在,事实上,市场失灵似乎才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常态。如1873年后,相继五次经济危机的爆发,加速了中小企业的破产,加剧了企业的兼并活动,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主要行业无可避免的被一家或者几家超级企业控制,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出现了。这说明垄断、外部经济效应、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等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都在证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存在着客观缺陷。
此外,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还表现在对经济总量无力调节,忽视长期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这一切要求必须借助另一种外在力量去弥补缺陷,而国家干预正是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必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说,“自由竞争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这些规则执行的裁定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失灵构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在需求,而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确保国家干预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因此,可以说,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1.2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由上文论述可知,市场自发调节机制的内在缺陷要求国家干预经济,而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问题又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涵。事实上,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出版了其专着《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藉此,凯恩斯提出要建立一个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解决就业问题的理论体系。在面对1929一1933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凯恩斯主张要依靠国家的干预来刺激有效需求,保证整个社会充分就业状况的实现。战后,英国政府发表的《就业白皮书》(1945年)和美国的“就业法案”(1946年通过)都反映了凯恩斯所倡导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至于上台伊始即遭遇自1929 年以来最严重经济危机的奥巴马政府,更是采取了和平时期史无前例的大规模经济干预政策,以至于美国保守政治人物惊呼: 奥巴马要把这个国家推向社会主义!由此也引发了关于政府经济社会职能限度的争论。
国家干预的实现要借助于国家权力机制的运行,而国家权力本身也存在着天然缺陷。例如政府的权利寻租行为、谋私行为以及由于对政府过于依赖而产生的权力膨胀。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和经济危机很好的验证了政府的过度干预的严重后果。由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来监督约束政府的干预行为,厘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方式。一方面保证国家干预职能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制约国家干预职能的过度行使。正如李昌麟教授认为的那样:“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可以说,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2. 经济法的本质内涵及其基本功能
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和重要制度载
体,应当从单纯地关注市场失灵,转向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均作为自己的调整目标,以保证国家权力作用于市场的及时与适宜。事实上,各国经济立法逐渐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功能,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国家干预。那么由上述对经济法起源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经济法本质内涵,一是经济法为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二是经济法为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并举之法;三是经济法-社会本位之法。
基于对经济起源以及其本质内涵的认识,可知经济法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而这四项基本功能也构成了经济法的主体内容。综观现代经济法的内容结构可知,经济法包括了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优抚安置法律制度等。 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调节机制的修正,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环境与秩序的维护和保障,也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一系列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体现出了经济法是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的内涵。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的等则凸显了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是调整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现了经济法是政府干预和敢于政府的并举之法的内涵社会保险法、有福安置法、
劳动保护法等则凸显了经济法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关注,凸显了其服务于社会,追求社会公平与效益的立法宗旨,从而也体现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的内涵。 3. 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分析
上文对经济法基本内容、基本功能、本质内涵的内在联系进行了归结。那么正如本文所提出的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呢,具体的逻辑关系详见下图1。
事实上通过本文第一、二段的论述,我们就可以得到相关结论,应该说,经济法的起源同时也构筑了经济法的本质内涵、调整范围、主要内容和基本功能。他们之间有着不可割裂的逻辑纽带。具体的内在逻辑为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制度载体是经济法,国家干预的缺陷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需要经济法的规范和约束。故,简言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常态存在必然催生经济法,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之上的国家干预的法律依据。那么,经济法又必须具备哪些基本功能和内容才能与其起源的诉求相匹配呢?这也是本文要揭示的内在逻辑。其所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恰恰与经济法的起源和本质内涵遥相呼应。
“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世纪就已经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而其真正兴起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于民商法等传统部门法,经济法是一项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特功能。本文着眼于西方经济法起源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在要素,试图通过对其起源地详细分析,得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进而揭示出西方经济法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1.1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核心条件之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正是主张自由竞争的古典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斯密的《国富论》一书的重点之一便是自由市场,自由市场表面看似混乱而毫无拘束,实际上却是由一双被称为“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所指引,将会引导市场生产出正确的产品数量和种类。斯密认为,只要能保证市场充分自由竞争,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利对经济的干预就没那么重要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模式并不存在,事实上,市场失灵似乎才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常态。如1873年后,相继五次经济危机的爆发,加速了中小企业的破产,加剧了企业的兼并活动,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主要行业无可避免的被一家或者几家超级企业控制,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出现了。这说明垄断、外部经济效应、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等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都在证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存在着客观缺陷。
此外,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还表现在对经济总量无力调节,忽视长期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这一切要求必须借助另一种外在力量去弥补缺陷,而国家干预正是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必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说,“自由竞争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这些规则执行的裁定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失灵构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在需求,而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确保国家干预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因此,可以说,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1.2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由上文论述可知,市场自发调节机制的内在缺陷要求国家干预经济,而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问题又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涵。事实上,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出版了其专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藉此,凯恩斯提出要建立一个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解决就业问题的理论体系。在面对1929一1933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凯恩斯主张要依靠国家的干预来刺激有效需求,保证整个社会充分就业状况的实现。战后,英国政府发表的《就业白皮书》(1945年)和美国的“就业法案”(1946年通过)都反映了凯恩斯所倡导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至于上台伊始即遭遇自1929 年以来最严重经济危机的奥巴马政府,更是采取了和平时期史无前例的大规模经济干预政策,以至于美国保守政治人物惊呼: 奥巴马要把这个国家推向社会主义!由此也引发了关于政府经济社会职能限度的争论。
国家干预的实现要借助于国家权力机制的运行,而国家权力本身也存在着天然缺陷。例如政府的权利寻租行为、谋私行为以及由于对政府过于依赖而产生的权力膨胀。20世纪70 年代的经济滞胀和经济危机很好的验证了政府的过度干预的严重后果。由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来监督约束政府的干预行为,厘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方式。一方面保证国家干预职能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制约国家干预职能的过度行使。正如李昌麟教授认为的那样:“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可以说,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2. 经济法的本质内涵及其基本功能
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和重要制度载体,应当从单纯地关注市场失灵,转向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均作为自己的调整目标,以保证国家权力作用于市场的及时与适宜。事实上,各国经济立法逐渐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功能,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国家干预。那么由上述对经济法起源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经济法本质内涵,一是经济法为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二是经济法为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并举之法;三是经济法-社会本位之法。
基于对经济起源以及其本质内涵的认识,可知经济法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而这四项基本功能也构成了经济法的主体内容。综观现代经济法的内容结构可知,经济法包括了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优抚安置法律制度等。 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调节机制的修正,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环境与秩序的维护和保障,也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一系列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体现出了经济法是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的内涵。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的等则凸显了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是调整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现了经济法是政府干预和敢于政府的并举之法的内涵社会保险法、有福安置法、劳动保护法等则凸显了经济法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关注,凸显了其服务于社会,追求社会公平与效益的立法宗旨,从而也体现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的内涵。
3. 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分析
上文对经济法基本内容、基本功能、本质内涵的内在联系进行了归结。那么正如本文所提出的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呢。
事实上通过本文第一、二段的论述,我们就可以得到相关结论,应该说,经济法的起源同时也构筑了经济法的本质内涵、调整范围、主要内容和基本功能。他们之间有着不可割裂的逻辑纽带。具体的内在逻辑为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制度载体是经济法,国家干预的缺陷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需要经济法的规范和约束。故,简言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常态存在必然催生经济法,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之上的国家干预的法律依据。那么,经济法又必须具备哪些基本功能和内容才能与其起源的诉求相匹配呢?这也是本文要揭示的内在逻辑。其所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恰恰与经济法的起源和本质内涵遥相呼应。
中国目前公共产品问题凸显,并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逻辑延伸的结果,即它不是从市场失灵理论中推导出来的,而是现实民生问题的压力所致。民生问题压力的出现及不断加大,则导源于制度变迁和变迁力度的不断加大。因此必须将公共产品问题的探讨置于制度变迁的大背景之下。然而制度变迁的大背景同时又顺理成章地成为研究公共产品问题的理论约束。中国制度变迁的基本内涵是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并且这种变迁已经获得了理论的合法性,取得了理论上的主流地位。研究现实问题必须运用具有合法性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是理论界普遍认同的规则。公共产品问题也是如此,伴随着中国的制度变迁,居主流地位并且取得合法性的理论是市场经济理论,因此对公共产品问题的研究似乎只能运用这一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这确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但与此同时,现实市场体制和市场经济理论也对公共产品的研究形成了理论约束或束缚,由此也就形成了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理论上公共产品问题本身就不是市场经济的本体性问题,在实践中它是处于市场机制的失灵区或者边缘区。然而市场经济理论往往又成为基本的分析工具和操作依据。在实践中运用市场机制也往往成为基本思路。如将教育和医疗这样的准公共产品推向市场,甚至公共安全这样标准的公共产品在有些地区或领域也有市场化的现象和趋势(如执法部门的滥罚款等)。这种现象凸显了一个问题:理论的功能应当是为实践提供指导,而实际上却成了束缚。理论视野被局限在市场经济理论之中,市场经济理论被赋予了它力所不及的负担――为一个非本体性问题提供答案和解决方案。基于市场经济的成本收益分析常常为公共产品的理论设计和研讨所采用,而事实是,公共产品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市场之外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的对决。用市场经济理论的思路寻求解套方案,不但文不对题,而且往往使社会成本进一步加大,社会损益分布愈加不利于大量弱势阶层,从而容易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次,市场经济理论对公共产品议题的束缚还表现在它在一定程度屏蔽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应有的也是法定的制度性约束――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当然这在目前主流经济学中是有理论依据的,即现代经济学(实际就是指西方经济学)属实证科学,与政治意识形态无涉,社会主义属于政治意识形态,所以必须将其置于场外。以研究利益配置(资源配置本质上就是利益配置)为核心的所谓现代经济学是否真与意识形态无涉,主流学者也是心知肚明,因此对“无涉论”不必过于认真。而真正的问题在于:公共产品处于市场经济的场域之外,处于所谓市场失灵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学问题,在社会实际运行中,它又是很重要的政治性议题。政治性议题的设定和操控必然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导向,而政治意识形态无非是基于利益安排的价值认同。显然公共产品问题与政治意识形态是脱不了干系的。
政治意识形态在社会形态范畴是以社会制度的身份在场的,公共产品问题与政治意识形态的联系也以它与社会制度的联系表征出来,或者更准确地说以对公共产品的制度性约束表现出来。这首先表现在典型公共产品――国防、治安等强制性力量对制度的依赖性和对制度的维护性上。此类公共产品的本质特性在于它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是有选择性的。而这种选择性则是由基本制度决定的。例如当社会中事实上分为占有生产资料与不占有生产资料两大社会集团,并且此种配置结构具有合法性时,国家强制力量这种所谓的公共产品在生产资料产权保护排序中,其非排他性对不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集团并无意义,其选择排序必然将生产资料占有集团放在首位。此外,公共产品的制度性约束还表现在社会基本制度直接决定或影响着公共产品提供主体提供公共产品的动机和提供意愿的强度。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公共产品问题的提出并非出于慈悲为怀的理念,而是出于维护制度稳定之需。国家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它首先是基本制度的政治代表和维护者。因此起码在逻辑上不能排除提供公共产品的动机首先是维护制度的需要(当然历史实践也始终证实这一逻辑)。同时提供公共产品意愿的强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维护制度稳定运行的最低需要,这在公益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尤其如此。例如对教育和消除贫困计划的支付力度并不真正取决于受益者的实际需要程度,而是取决于维护基本制度稳定运行的最低需要和资本集团对人力资本的合意需要。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削弱此类公共产品的提供力度,主流的解释是为了提高效率。事实并非完全如此,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全球性瓦解,在公益性公共产品提供上颇有竞争力的社会主义模式不复存在,由此导致维护资本主义基本制度运行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公共产品提供者提供公益性产品的意愿也随之大大降低。故而以提高效率为名大幅削减此类公共产品。
关键词:谦抑性;经济法;理论体系;构建
“谦抑”一词的含义就是谦虚低调的行事,运用在法律中就是引申为立法者力求以最小的代价甚至不用代价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谦抑性的法律视野简单地可以说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补充,不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经济法的谦抑性就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防止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因国家的干预造成负面影响,让经济法在市场面前保持必要的谦卑,不轻易使用国家干预这一“杀伤性”的武器,正确发挥市场机制。下面我将从目前经济理论体系出发,具体分析谦抑性理论体系的建构。
一、现有经济法理论体系的现状
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包括经济法概念、基本原则、独立性、体系、程序等内容,最终的目的是为维护整体的社会利益奠定理论基础。目前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存在以下问题:学界对经济法的研究重点侧重对市场经济失灵情况下的弥补和调控,而不是建立在整个市场经济的范畴,由于市场失灵的情况难以判断,主观性强,学者对此意见不一,很容易让研究对象偏离本质;经济法与实际牵连紧密,而其原则的制定则是从国家的层面考虑,不是从实际层面出发,很容易脱离实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投资融资法律体系;现行经济法律不协调,与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经济体系不完善等。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发挥谦抑性的作用,利用经济法的独立性,从市场实际出发调整各方关系,降低干预的风险,同时保持宽容、谦虚、谨慎、内敛的态度对待干预。
二、谦抑性视野下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
谦抑性视野是经济法理论体系构建的新视角,充实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体系,同时为国家的干预提供了新思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指导意义。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如何适当干预经济是经济法研究的新课题,这时将谦抑性视角引入经济法理论体系,号召“国家干预”向“谦抑干预”将具有重要意义。
(一)谦抑性视野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市场经济中的关系主体,在谦抑性的视野下,在市场经济发挥主导性的地位时,国家通过辅的干预发挥积极效应,即使是在市场经济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干预也只能是通过谦抑的形式进行协调,隐藏锋芒。因此,调整的对象是依然是市场机制及其各种社会关系,但是其方式确实隐形的,力度较弱。由于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干预起来难度大,实际上是“泛干预主义”的理念。经济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基本史实,对调整对象进行细分,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进行管理,有针对性的构建谦抑性视野下的法律体系。
(二)谦抑性视野下经济法的主体
谦抑性倡导国家干预的谦抑性,那么它必然倡导市场对经济主体起决定作用,而经济主体主要包含哪些方面,其外延和内涵是什么必须做好界定。这样在市场调整经济失效时才能有效发挥国家干预的作用,明确谦抑性视角下法律法规适用的环境,确保经济健康发展。谦抑性的原理下经济法的主体不应当回避市场,确保其主要地位。此外,应当对于主体类型化的现象加以重视,防止因经济法的独立性消解谦抑性。民事主体在获得经济法的主体资格后,在市场范围内发挥能动作用,只有在市场规范失灵的情况下,国家才可以干预。
(三)谦抑性视野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应该在协调好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下,对市场和国家干预有充分的回应,体现经济法律法规的功能和作用。市场在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时,国家干预是辅助,在市场作用失效时国家采用宏观调控干预,这是经济法的原则之一。那么谦抑性的视角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该怎样做才能不违背谦抑性的内涵?笔者认为谦抑性视野,无论是市场还是国家干预都应当适度,不违背谦抑性的品格,尊重经济发展规律,以恰当的方式确保经济健康而又有活力,这才是宗旨所在,因此,谦抑性的经济原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国家干预的对象必须确保市场调节失灵,市场恢复作用后,国家应当及时退出。二是干预的手段要考虑全局经济发展,干预的强度要市场失效的程度相关联,不过度、不刚性。三是对不同程度的市场失效要有明确的认识和标准,而不能主观确定,对干预的手段也要有层级的划分,不滥用权力,发扬谦卑精神,小心前进,试探前进,步步为营,维护市场稳定。
三、结语
谦抑性的理论价值就是进一步确立了市场的主导地位,明确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语境中,谦抑性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经济法理论体系面临的不足之处谈起,从谦抑性的角度对经济法理论体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希望能够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微薄的力量。
[参考文献]
理念之一:政府转型的基本趋势是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发展并成为核心职能
从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转型的简要描述中可以看出,政府转型的基本趋势是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发展并成为核心职能。而政府转型的核心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政府和市场能够有效克服自身的缺陷,发挥彼此不能或难以相互替代的功能,实现政府与市场功能的良性互动。这是现代公共服务体系赖以形成的基本前提和制度基础。
与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转型的过程相比,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政府转型尽管在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表现出共性,但转型的起点和走向则呈现出不同的轨迹。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全面控制经济运行,政府转型所面临的初始问题是“政府失灵”而不是“市场失灵”问题。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转型是由不干预市场运行,到通过扩大公共服务来调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计划经济国家的政府转型则是通过缩小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在培育和发展市场的同时,向主要提供公共服务转变。这样,在政府转型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矫枉过正”情形,市场经济国家更有可能发生政府“干预过度”的问题,计划经济国家可能产生“市场扭曲”的问题。
就我国的情况来说,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尽管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依然存在。从政府的公共支出结构看,经济建设仍然占有主导性地位,成为制约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因素。从经济运行状况看,行政性垄断的广泛存在,既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也抑制了市场活力,增加了社会公共服务成本。从体制方面看,政府在许多领域依然承担着决策者、生产者、监控者等多种角色,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制约了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转型的进程。理念之二:必须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基本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坚持“以人为本”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和和谐社会过程中,政府转型必须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基本价值取向。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曾经被作为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提出,近年来开始受到不少质疑。对此应该作具体分析。一是要考虑到改革的初始背景是分配领域中的平均主义窒息了社会活力,而且平均主义只强调结果均等,否认不同个人、群体的贡献,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二是当时提出的效率与公平具有不同指向,效率是与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相联系的,选择了市场也就选择了效率;而“兼顾公平”主要是为避免因市场效率引致分配结果差距过大,其内涵与今天我们一般说的社会公平正义有很大不同。三是当时改革主要是在经济领域,政府转型主要在微观“搞活”经济方面,分配差距过大以及其他社会公平缺失问题还没有充分显现。因此,我们今天面临的问题与当初的改革原则本身没有必然联系,但由于政府转型相对滞后以及实践中存在对改革原则的扭曲或片面理解,致使人们在公平与效率问题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纵观我国,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和定型。我们现在比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与此相应,“中国模式”、“中国道路”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中国学者提出的概念、分析范式和理论观点逐渐得到国际学术界的重视,学术话语权不断提升。
与中国的综合国力和发展阶段不相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话语体系建设存在滞后问题,中国学术思想和学术范式的影响力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一是对“中国模式”、“中国道路”的分析主要是在西方经济学的框架内进行的,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尚没有形成比较系统和稳定的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是政治经济学的中国化、时代化,蕴含着经济制度、经济发展、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完全可以形成科学、规范的话语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话语体系,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话语体系要植根于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丰厚土壤,系统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和发展经验。马克思认为,经济学研究应当“从当前的国民经济的事实出发”。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快速经济发展是20世纪下半期以来的世界重大事件,基于中国经验,完全可以提出新的分析概念和框架,并将其上升到经济学理论的高度,形成新的经济学和经济政策思维。
第二,系统提炼、归纳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创新,形成基本理论命题。从经济学领域看,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理论创新主要是提出了四个重大理论,它们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的内核。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无论是传统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主流经济学,都认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不能相容。但中国的实践表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能够很好地融合起来,并发挥好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新的体制优势。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二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十五大以来,我们党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两个‘毫不动摇’”、“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等论述,实现了所有制理论的一系列重要突破,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
三是科学发展理论。经典作家提出了未来新社会中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人类经济活动与自然界之间的协调等经济发展方面的基本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经济发展目的、经济发展动力、经济发展道路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这些经济发展思想具有普遍理论价值。四是对外开放理论。在马克思所构想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中,世界市场以及资源的国际配置和利益的国际分配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我们提出建立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全球化条件下参与经济合作和竞争的理论和政策思想,使我国经济逐步融入到国际经济体系之中。
第三,形成基本的概念和理论假设。思想、认识是通过概念、范畴和理论假设来凝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要有自己的概念、范畴、逻辑体系和基本理论假设,这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跨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重要范畴的形成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对政治经济学中重要范畴的内涵进行丰富和发展,如劳动、剩余价值、资本等,经过丰富和发展,它们完全可以用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基于实践的发展提出新范畴,或对已使用范畴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如产权、混合所有制经济、共同富裕等,这些范畴的内涵日趋清晰,对现实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三是从西方经济学中借鉴一些概念范畴,这些范畴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除了形成一系列的核心范畴外,还要提出一系列的重要理论假说,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的骨架。这就需要把一些理论突破和重要理论共识上升为理论假说。诸如计划与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效政府、共同富裕等等,都可以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假设。
第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话语体系需要借鉴西方现代经济学中的科学成分。西方现代经济学对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作了比较系统的分析,提出了一系列的概念、分析范式和理论观点,有些是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完全可以借鉴和利用。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中国同样会起作用。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要讲国际社会能够听懂的“普通话”,也需要借鉴西方现代经济学中的科学范畴和分析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