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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复字(91)第1号《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当票”的形式签订的协议,从其内容看,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房屋典当,不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实质上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商行借款的合同,故定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为宜。对典当商行先扣除利息的作法,不应支持。具体处理时,可参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解决。
关键词:民法典创制;中国民法学;民法解释论
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历史上创制和使用民法典比较成功的是法国,它不仅使用了所有权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等,同时它的制定契合了人民的思想和意愿。相较于法国,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其截然不同,所以创制一套成熟的民法典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民法学者的努力方向。我国已经对民法典进行了三次创制,这三次创制都以失败告终,当前再次启动民法典的编纂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本文中,根据先前创制民法典的经验及专业人士的探讨,分析和阐述了民法典创制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总体结果,以期能给予一定的参考建议。
一、民法方法论
我国前三次的民法典创制工作均因各种原因以失败告终,所以我国的民法学者在研究国外民法典理论和制度的同时,更着重于研究民法本身的性质,并根据我国的国家特征对其进行改革,确保其能达到我国的要求。民法方法论对民法典来说很重要,它详细分析和研究了民法的配置和规范。我国的民法学者可以根据民法典创制的基本要求,借鉴各种法律的特点,在研究了不同国家的民法条款、传统法律概念特点、民事习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革新和改变并应用到我国的民法典中。对于民法方法论的研究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随着我国民法学者的深入研究,对民法自身的特点和规范都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因为我国当前还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所以还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方法论问题。[1]
二、民法总论
1.民法总则的结构
民法法典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民法总则,它不仅包括民法自身的一些内容,同时还包括与之相关的一些法律。从某些方面来说,民法总则是民法法典的总纲。研究民法总则从多年前就开始了,我国的很多学者研究民法总则花费的时间要比研究民法典内容的时间多得多。因为民法法典自身的性质不一,所以民法总则对其的影响和分布也不相同。
2.民事主体
民法典的重要研究对象之一就是民事主体,因为各国的民法典自身性质不同,所以其民事主体也不同。我国的民法典还处于创制中,但是民事主体已经确定好了,那就是自然人。对于自然人来说,它包括的分类较多,不仅包括已经死亡和失踪的人,同时还包括未成年人和婴幼儿等。这些类型和形式各异的自然人就是谈论和研究的主要对象,同时事业单位的法人和营利法人等也是民事主体的研究对象。
3.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理论对于我国的法学来说具有较大的挑战性,因为它自身的性质和我国的深入研究层析不成正比。这就导致了我国对法律行为的分析和论述主要通过借鉴国外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来完成,这会出现各种的不协调问题,同时我国在对法律行为进行判断时也缺乏准确的概念。所以研究法律行为,既要研究相关的定义和理论,同时也需要详细论述和分析其中所蕴含的内容。
三、人格权法
1.人格权法总论
在民法典中人格法是很重要的部分,在民法中它的編纂形式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它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人格权的商品化形式研究已经成为了重要的研究方式,对于人格权的赔偿和侵害等已经被高度重视起来,并且有许多学者详细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期能获得相应的结果。
2.人格权分论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身体权和隐私权等,这些权利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法学者一般都是从各组成部分对人格权进行理解和分析的,其中的身体权和隐私权是近年来被逐渐认识到的重要权利。对每个人来说,隐私权都是很重要的,它甚至会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身体权在近年来主要是涉及到器官移植等方面的问题,先前主要是研究供体,当前很多学者已经转变思考方式考虑从分析受体角度出发进行研究,这样就发现很多先前没有注意到的问题,为人格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物权法
1.物权法总则
对于物权法来说,它的性质性相对特殊,在民法典中列入需要经历比一般法律多得多的分析和研究,民法学者及时在经过深入研究后将其列入,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于物权法来说,它需要遵循最基本的平等保护原则,这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宪法的要求。学者们所提出的物权法观点有许多是很有用的,因为物权法理论一直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争议焦点,所以它在现实中的意义,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分析,通过实际的应用来获得正确结果。[2]
2.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也是物权法制定的根本原因。物权法所有权主要是针对所有权的类型而规定的。我国当前的所有权形式中私人所有权是当前争议的焦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传统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了变化比如房屋的所有权,就有了权形态的变化。
五、侵权责任法[3]
1.一般侵权行为
因为侵权行为中包含着违法性理论,所以很多的民法学者认为应该在民法中独立对待违法性。一般情况下,在我国侵权行为会被当作违法性案件来处理,这是因为它自身的功能和涵义与传统的理论不一致。对于侵权行为来说,它包含着较为广泛的案件,还包括死亡赔偿和安全保障义务等理论,因为理论观点的不同而影响到了对侵权行为的判定。民法典的创制,需要综合分析各方面的分歧,从而得到好的选择方向。
2.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包括专家责任、环境侵权和专利侵权等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行为如果被当作是人过世责任,那就属于新型的侵权行为,因为该侵权行为形式较新,且没有更多可供参考的案例,在进行阐述的过程中会缺乏认识。特殊侵权行为从整体来看其类型的分化问题是我国侵权立法的核心,只有详细对每个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才能更好地对类型进行分化,从而为民法典的创制铺平道路。
六、合同法
1.合同法的生效和成立
合同法主要用于约束合同的执行,它对合同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在合同法中合同的生效和成立是最关键的问题,成立合同需要合同双方具备规范的合同形式和意向书并进行规范的签署。合同法的信赖问题一直都是讨论的热点,对于信赖保护问题许多学者都进行过研究,并将国外的一些理论应用其中,但是只构成了信赖保护的大体框架,并未形成具有明显意义的关系分析。
2.合同的转移、变更和解除
建立好合同后,合同就会具备相应的效益,如果合同双方有意愿的改变,就会出现所谓的合同转移、变更和解除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很少有人会去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在这其中,债券的让与分析问题成为了研究的关键,依照我国当前的法律将让与债券归属的不同之处指出来,并将抵消问题在此基础上融入,对民法典的创制意义重大。
七、小结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法学研究也受到了影响,我国的民法学者应努力克服不利因素的影响,加快对民法学的研究步伐,确保民法典创制的实现。此外,我国的民法学者还应认清我国当前的民法典创制现状,及时发现民法学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民法典创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刘颖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周友军.民法典创制中的中国民法学[J].中国法学,2013(09).
10月21日至10月23日,自己有幸参加吉林省政研系统短训班的学习。在培训学习期间中,3位吉林大学的教授分别从区块链技术、民法典解读和政治经济学等方面进行了生动的讲解,让我受益匪浅,收获良多。下面是我的几点粗浅体会。
一、要始终坚持学习,做到德才皆备。
通过此次短训班,让我认识到了知识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政研机关干部,提高政治理论知识已经显得必要而紧迫。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当今世界,科技知识迅猛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技术、新观念、新知识层出不穷。这些新思想、新知识,必将对今后的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一名政研系统的干部,如不加强学习、更新知识、与时俱进、紧抓时代的脉搏,必将被时代淘汰,无法更好的服务州领导。这次培训班让我深刻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虽然培训班结束了,但对我来说学习才刚刚开始。
二、要始终跟上时代步伐,做到与时俱进。
吉林大学周柏成教授生动地为我们讲解了区块链的定义以及应用,区块链书面的定位是指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记账技术。“区块链”可被视为一种“账本”。传统账本由一方“集中记账”,这种新式“账本”则可以在互联网上由多方参与、共享,各参与方都可以“记账”并备份,每个备份就是一个“区块”,每个“区块”与下一个“区块”按时间顺序线性相连,其结构特征使记录无法被篡改和伪造。通过这堂科技课,让我初步了解了最前沿的区块链技术,让我明白了身为政研人必须走在时代的前沿,才能更好的服务全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