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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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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识

第1篇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 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体身不需经过审批。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第2篇

关键词: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私法自治;意思表示

一、法律行为的理念

民事法律行为,通常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法学中居于重要地位。而谈论法律行为,不能忽视的一个概念就是私法自治。

1.关于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充分体现。它是指私人生活关系原则上应由个人依其意思自由予以规范,国家只需消极的加以确认而界以拘束力,不宜妄加干涉。十九世纪,个人主义盛行,人的主体地位及其尊严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表现在法律上就是私法自治开始在近代法上成为法律原则,适用于一切的私法关系,主要表现在财产交易方面。

2.法律行为理论评价

法律行为起源于各国早期的契约法和遗嘱法。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理论的提出属于德国法。按照萨维尼的观点,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这一定义强调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与所产生的私法效果。大多数法学家都接受了这一定义。法学理论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一种法学理论成为大多数世人所接受的制度设计,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法律行为理论得到了最荣耀的光辉和最广泛的关注,主要是:法律行为的概念确立了更广阔的民法自治空间,成为德国法概念体系化的重要标志,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行为是通向私法自治的桥梁或者说是其实现的工具。

二、法律行为的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在构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分别提出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两个基本概念。前者,泛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后者,特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合法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前者,不必具合法性特征,属“中性”上位概念,因而兼收并蓄了“有效民事行为(民法律行为为其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等下位概念。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属褒义的下位概念,其必备合法性决定了它的必然有效,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

“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显然混淆了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意欲在其成立阶段就进行合法性的价值判断。这样一切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都是待定(或未定)的,人们自己无法(也无权)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于是,民事领域法律调整的自治原则,就此也就转化成为法定原则。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行为制度设立的本意。

三、法律行为的本质——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

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无意思表示不足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史尚宽先生曾经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为法律行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它民事法律事实的根本特征。无论是事件中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还是行为中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事实行为都不具有意思表示。既然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行为或者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表示性行为,那么意思表示就成了法律行为结构的核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限定于追求私法上效果的一定意思内容;二是这种意思借以表达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客观地包含着上述两种要素。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反倾销法 实体法 程序法

一、我国反倾销立法概述

(一)我国反倾销法的背景和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近30年,我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凭借着“物美价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极强的竞争力,一直保持着较大的贸易顺差。但荣耀背后,却是我国的出口产品屡遭外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它们已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拦路虎”。与此同时,外国的许多产品也以倾销的方式打入我国市场,对我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从1995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全球共有41个WTO成员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了2840起反倾销调查,共有38个成员实施了1804起反倾销措施。其中,各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469起反倾销调查,实施了338起反倾销措施,分别占同期反倾销调查总量和反倾销措施总量的16.51%和18.74%,是被发起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成员。同时,从反倾销措施占反倾销调查的比例来看,中国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比率(72.07%)比世界同期比率(63.52%)高近10个百分点。中国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影响最大的国家。截至2008年,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据海关最新统计分析,仅2009年前3季度,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产品发起88宗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包括57宗反倾销调查。

综合各方面状况来看,我国外贸企业遭受反倾销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反倾销的产品范围扩大;(3)投诉国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大;(4)对我国外贸企业不公正性明显。

因此,有必要制定反倾销法作为保护本国产业、防止外国滥用反倾销措施的工具,并根据反倾销实践的经验不断修改完善反倾销法。

(二)我国反倾销法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条就规定了我国反倾销法的目的和任务是“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即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倾销法,利用合法的反倾销措施,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免遭因国外产品的倾销、外国政府歧视性待遇或滥用反倾销措施等原因造成损害。反倾销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我国反倾销实践的指导依据。我国有关部门在进行反倾销立案时,必须以此为依据,并贯穿于整个反倾销调查过程中。

我国是个以成文法为法的正式渊源、判例不是法的渊源的国家,成文法所固有的局限性必须通过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弥补。在国际贸易领域,倾销行为复杂多样,反倾销法不可能穷尽一切情况而预先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规定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以协调并弥补法律条文间的冲突和漏洞。我国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原则、合理实施反倾销措施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对等原则。

二、我国反倾销实体法

(一)倾销的确定

我国《条例》第3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1.正常贸易过程。一般认为,所谓“正常贸易过程”指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发生作用的情况。下列三种情况下的销售通常被认为是“非正常贸易过程”: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者有补偿安排的销售,低于成本的销售,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正常贸易过程”,我国《条例》未作解释,今后立法有待于进一步规定。

2.正常价值。按照《条例》第4条规定,以下三种价格可以作为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进口国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也称为“第三国价值”;亦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价值,也称为“构成价格”。另外,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但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3.出口价格。按照《条例》第5条规定,确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亦有三种方法:以进口产品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为出口价格;第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第三,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上述三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应该优先得到使用。如果不能适用第一种方法的,可适用第二、第三种方法。

4.倾销幅度。我国《条例》第6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换言之,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两个价格不一定“公平合理”,不能简单地作比较,还应把初步确定的两个价格做适当的调整,使这两个价格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

(二)损害的确定

我国《条例》第7条规定:“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损害形式及其确定。由《条例》对损害的定义来看,我国反倾销法中的“损害”有三种形式:第一,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第二,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第三,倾销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第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第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第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第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第五,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当根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2.累计评估。在实践中,有时某一个国家的产品进口到我国,由于产品数量很少,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单独影响很小,可以认为不会造成损害,但类似小量倾销的国家有多个,若将它们总计考虑,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就会很大。因此,可以考虑它们对我国产业的影响,这就称为损害的“累积评估”。自两个国家以上的倾销进口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第一,来自每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第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三、我国反倾销程序法

(一)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

1.主管机构。按照我国《条例》的条款规定,我国主理反倾销事务的机构有:商务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中,主要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是商务部。

2.申请和立案。《条例》第13条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3.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申请一经立案,商务部即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反倾销调查可采取的方式有:问卷调查、抽样调查、举行听证会、现场核查等,必要时商务部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商务部应当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做出初裁决定。初裁作出肯定性决定的,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二)反倾销措施

第一,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价格承诺。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第三,反倾销税。商务部终裁决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三)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

1.行政复审(Administritivereview),反倾销调查机构对业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相关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法律制度。建立行政复审制度的原因在于审查反倾销依据的事实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正当性。

我国反倾销法规定,在反倾销税或者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其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4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内部审计 成本控制 效率提高 方法

在一个单位当中,内部审计有着经济监督以及经济评价的效能,它可以使单位相关人员对财经法规以及财务制度进行遵守,避免经济犯罪的情况发生。科学及有效的内部审计可以对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证实,能够确保单位财产的安全性和顺利流通性。然而,在实施内部审计的过程当中,要平衡投入与产出,即要对单位内部审计的效益以及所产生的效率进行考虑,这就要求事业单位要重视内部审计的成本问题,内部审计成本是衡量审计工作水平的标准之一。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如何有效地对内部审计的成本进行控制就成为了事业单位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单位内部审计的成本控制现状

(一)缺乏成本控制意识

很长时间以来,许多事业单位并没有把成本核算有效融入到财务管理当中,加上单位多实行粗放式的财务预算管理,各个部门缺乏成本控制意识,往往不能够主动控制审计成本。单位中的内审部门也同样缺乏成本观念,不能够有效结合投入和产出以及成本和效益,单位的审计项目组只重效益而忽略节约成本和工作效率,大搞人海战术,对时间与人力资源造成了大量浪费。

(二)成本预算管理缺乏系统性

在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当中,成本预算是其经费预算的一部分,然而成本预算在管理上普遍缺乏系统性,不规范以及不全面的管理普遍存在。当前,许多事业单位并没有单独核算内部审计成本,只是在内部审计部门的经费预算当中简单的将办公的费用、资产的购置费用以及人员的培训费用等纳入进来,并没有在成本管理当中纳入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成本,这就使得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单位的资源进行了大量占用,审计成本也被无辜的转嫁给了那些被审计单位,这就造成了单位中的内部审计成本在管理上不完善,在预算管理当中存在着明显的脱钩情况。除此之外,单位的审计成本预算与审计项目相脱离,在审计成本预算范围当中没有纳入外包成本,审计人员的审计态度不积极,如果遇到有困难的项目往往选择外包,这就在无形当中提高了审计成本。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不高

当前,许多单位的内审部门都没有一个完整的绩效考核制度,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人员的年度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审计部门的领导注重项目的完成量,而忽略审计的效率与成本。在薪酬方面,薪酬制度通常只与职称相联系,而脱离了项目成本的经济效益。由于没有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没有采取措施奖惩那些审计成本的节约与浪费,不能够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比较低下,这就在客观上增加了审计成本。

(四)资源不足和闲置的情况严重

这种情况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单位内部审计中的总体资源投入不足,这些总体资源包括资金、人员以及时间等;其二,由于没有准确测算审计项目的工作量以及可以运用的有效资源,在真正落实当中多依照“有则多配”和“无则少配”的要求进行,任务和时间上不相匹配,这就使得资源的闲置情况非常严重。在实施项目当中也存在着调度不当以及分布不均的情况,审计项目审得不彻底、不透彻,没有发挥审计成本的效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审计成本。

(五)审计方式比较落后

要想确保审计目标的顺利实现,有效实施审计程序是良好的手段。然而,在当前的单位内部审计当中,程序太繁琐以及程序僵化的情况普遍存在。通常来说,越繁琐的审计程序就会有越高的审计成本。现如今的单位内部审计方式还主要停留在以往的逐笔检查会计凭证当中,没有充分运用分析性复核。在审计方式上计算机的使用范围相对较低,过多的使用手工审计,使得审计效率日趋低下。

(六)审计人员的素质过低

当前,我国还缺乏有效选拔以及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标准与办法,在选用内部审计人员时不科学。同样,在事业单位当中,选拔审计人员时多还是以经验为先,注重从会计人员当中选派,有着一定的选拔随意性,认为只要接近审计工作,能够做好会计工作,也就能够胜任审计工作。这就造成了单位的审计人员没有一定的审计技能,职业判断水平过低,在审计上耗用的时间比较长,效率过于低下,审计人员过多、人力消耗相对较大,最终增加了审计成本。

二、单位内部审计的成本控制与效率提高策略

(一)以完善管理体制为前提,把审计管理成本进行降低

第一,要整合审计资源。审计成本的高低受审计资源的使用状况的直接影响,因此,当前事业单位控制审计成本的重要手段就是有效结合现有的审计力量和审计对象。在审计计划的管理当中,单位要依照审计工作的目标,突出计划安排中的重点,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予以明确;要对内部机构设置进行科学调整,对审计力量进行合理调配,有效结合审计人员、项目以及环境三者,使之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以此来对审计成本进行降低。

第二,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要把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给充分发挥出来,积极运用完善的激励机制,从根本上降低审计成本和提高审计效率。其中节约奖励制度是比较可行的解决方式。

第三,要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计划进行编制要求要有选择性的安排审计项目,首先,要选择那些重点领域、部门、资金和事项来展开审计工作;其次,要选择那些能够把审计的影响以及审计的宣传效果进行扩大的事项,尽量不选择那些既花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又没有一定收效的项目。

第四,要提升审计人员的素质。事业单位要加大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要积极对审计人员的选拔模式进行探索,要把以往以经验为主的选拔模式转变到科学的选拔模式当中来。事业单位可以尝试委托一些高等院校来对审计人员的选拔标准进行制定,对审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进行明确,以此来做出科学的选拔。

(二)以控制审计项目成本为基础,把审计的实施效率进行提高

首先,要转变审计方法。在项目审计当中,事业单位要对一些先进的设计方法进行充分运用,这些先进的审计方法有分析性复核和内部控制评审等,这样可以很好的对审计项目进行控制,以此实现对项目成本以及被审单位配合成本的控制目标。要对现代计算机辅助功能进行充分运用,有效兼容审计软件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这样就会对审计时间进行大幅度节约,使审计效率得到提高,以此来降低审计成本。

其次,要整合审计资源。事业单位要加强调查与研究,对审计对象以及审计事项的情况进行一个全面与深入地了解,要从审计工作的需求出发对那些合格的审计人员进行选配,争取审计资源的作用达到最大化。

最后,要结合审计和审计调查。事业单位要注重把延伸审计或者调查的作用发挥出来,在审计力量不足的形势下,能够依照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大审查力度。在项目审计当中,要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其他问题可以进行延伸,在对审计质量构不成影响的基础上,合理做好节约成本的效能。

(三)以强化预算管理工作为目的,对审计支出的规模进行控制

其一,要对预算控制进行强化。事业单位要实行定额预算,依照审计项目来确定人员和时间,然后根据人员与时间的工作量对经费进行确定。另外,事业单位可以依照审计工作的经验,分别定额管理项目的性质、项目的类型以及项目的规模等,以此来对预算编制当中的人为因素进行减少。其二,要对以往的预算管理方式进行转变。事业单位要在总成本当中分离出审计成本预算,运用有效的方法来进行控制。要把以往由财务部门行驶“总管”的角色转变成由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平行控制审计成本的预算,并辅以有效的奖惩措施,这样一来,既对审计成本的控制难度进行了减少,又对审计部门控制审计成本的主动性进行了提高。

三、结语

在事业单位当中,内部审计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有效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审计成本,由于事业单位在思想意识以及审计人员的素质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审计成本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影响,使得内部审计的效率不高。要想对这些问题进行克服,事业单位要注重挖掘这些问题的根源,积极运用对审计组织进行优化、对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对审计资源进行整合、对审计项目成本进行控制以及对预算控制进行强化等多种措施,从根本上控制单位内部审计的成本,并切实提高审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张嘉颖.正确把握企业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关系[J].当代经济,2013(07)

[2]侯彦波,张立焕.企业内部审计风险与控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07)

[3]姜艳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风险:动因分析及防范路径[J].财政监督(财会版),2013(04)

第5篇

关键词:司法效率;司法改革;价值取向

    如果说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价值,那么司法效率就是司法改革的又一基本价值取向。效率也称效益,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毫无疑问,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是司法最基本的价值。但是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司法如果不顾及效率和效益,司法改革的价值尺度就是不完善的,司法改革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就会受到质疑。司法虽然不是以单纯追求最大利益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但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人、财、物和时间,这就是所谓的司法成本;通过公正司法,迅速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的数量和质量,这就是所谓的司法效果。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社会功能,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和追求。这是因为“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主要因素。”   

    司法效率反映了法律通过司法手段对社会关系实行调节的程度,司法效率高低是一个现代国家法制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司法的职能也单纯从打击、惩罚转变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服务。通过及时有效的司法活动来解决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各样的纠纷,这是市场经济对司法的内在需求。司法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要求,只有及时有效、保质保量地予以满足,才能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才能使社会资源的消耗减少到最低限度,这就要求司法本身要强调效率。以来,我国开始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司法对社会关系实行调节的广度不断增大。从一开始传统的刑民之分,到现在的房地产、股票、期货、票据、知识产权、互联网络等诸多领域,可以说司法调节的范围已涉及到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但调节的力度却差强人意。而司法调节的力度无疑是决定司法效率高低的重要因素。现实生活中由于司法机关不重视效率,如拖延诉讼、超期结案等,虽然案件最终得到解决,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可谓劳民伤财。从形式上看司法的最终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这种没有效率的公正是一种“降价打折”的公正,不是社会所追求的公正。

    司法效率的实现有赖于从程序到体制的一系列环节的改革与完善,而且效率与公正的矛盾的协调与解决,也会使对效率的追求经历难以想象的困难。在我们司法改革的设计之中,要实现司法效率至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应当注意的:

第6篇

【关键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域外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0-122-01

一、以软法规制为基础的美国法律规制模式

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理念至上的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70年代之前,美国公司资本制度都是采用的法定资本制,其确立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倘若公司在开业前没有收到最低注册资本,公司董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一直饱受逅病,主要理由是统一设定的最低公司资本制度,该制度未充分考虑到不同公司的特定资本需求,难免有主观臆断之嫌。鉴于立法者主观臆断、闭门造车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不但在保护债权人方面效果不彰,压抑投资创业活动有余,《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在1969年一鼓作气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受其影响,美国诸州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步其后尘。从理论上说,股东只需投入1美分的股权资本,即可在现今绝大多数州设立公司。这一改革潮流显然有助于鼓励社会投资。倘若某股东投入的股权资本显著不足,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undercapitalization),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揭开公司面纱,责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构建一整套完整的公司发人格否认制度的同时美国立法学者主要将公司交易风险的规制放到市场中,以构建整个行业协会诚信体系以及行业自律为重心。通过行业协会的自治和自律来防控来自市场的风险。

在全行业的诚信体系的建立过程中,美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完善的公司信息查询和披露平台,为每个公司建立诚信档案,以便公司交易相对人在进行交易时对公司信用状况进行查询,用以了解交易公司的信用状况,在全社会建立起了一套健全且完整的诚信监督与惩罚机制。

美国法律能够给与行业协会充分的自治权力,行业协会能够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公司在市场交易中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行业协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讼。同时美国法律还给以行业协会以惩罚权对于相关不道德的企业以处罚的权利。

二、以公司自治为基础的日本法律规制模式

日本在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时在进行法律风险防控的立法设计时非常注重通过公司内部的自治来实现对市场风险的控制的。日本《商法典》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方面便能够凸显出。

在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后,日本国内市场中也随即出现了一系列的诸如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基于这些现象,日本国内学者认为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对公司内部结构以及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于是立法者创立了公司设立时董事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形成了以董事责任为中心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模式。

《日本公司法》在明确规定设立时董事义务的同时也对其规定了严格的责任。根据《日本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设立时董事的责任分为两种:

(一)对公司的责任

对公司的责任包括资本填补责任和懈怠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关于资本填补责任。资本填补责任是针对发起人、股东的现物出资和财产受让等各种财产的价额不足而进行的规制。对资本填补责任的要求非常严格,“不仅在高估财产的情形下须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至公司成立时为止,财产的价额由于市场变动而降低的情形下,也需承担该项责任”。

(二)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设立时董事执行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向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资本充实责任在设立时董事身上的体现,该责任制度无疑对保护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从对第三人特别是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角度来看,直接的损害赔偿和间接的损害赔偿都应该被包含在内,这样就能够给予第三人更有力的保护,同时也给设立时董事更大的压力,通过增加违法成本迫使其更好地履行勤勉义务。

三、以硬法为主,以软法为辅的德国法律规制模式

德国系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崇尚法典治世的典型国家。德国在进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时主要以强行法的方式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毋庸置疑的是,以规则的方式规范行为确实能够起到抑制交易市场的投机和侵权行为,但是硬法有固有的弱点便是不够机动灵活。这样还需要在硬性的规则上辅以较为灵活的行业原则以及行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等软法规制这样便能够形成一套健全有序的规制体系。

第7篇

ymbolm@@ 6~70×10

ymbolm@@ 4 mol/L,检出限为18×10

ymbolm@@ 6 mol/L(/N=3),同时对检测机理进行了推断,证明此石墨烯量子点用于自来水中Fe3+的检测的可行性;基于其低毒性和优良的生物相容性,所制备的石墨烯量子点可应用于细胞成像研究。本研究为碳纳米材料的制备提供了一种新途径,也为石墨烯量子点在生化分析、成像等方面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球磨法制备石墨烯; 一步水热法; 石墨烯量子点; 铁离子检测; 细胞成像

1引 言

石墨烯是由单层碳原子经sp2杂化紧密堆积而成的二维蜂窝状的碳质新材料,具有大比表面积、高载流子迁移率、优异的机械性能、良好的散热和化学稳定性及对环境友好等特征\[1~6\]。 石墨烯量子点作为石墨烯家族的新成员,尺寸一般在10 nm以下,除了具有石墨烯的优异性能外,还因其较小的尺寸而具有量子限制效应和边界效应,展现出一系列新的物理化学特性\[7~9\],包括良好的光学性质、极佳的水中分散性、易于功能化、较好的抗光漂白效果及尺寸和波长依赖的光致发光等,因此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10~14\]。这些优点使得石墨烯量子点被广泛应用于生化传感、生物成像等各个领域\[11,15~18\]。如石墨烯量子点可与银纳米粒子复合进而应用于过氧化氢和葡萄糖的比色检测\[11\]。Ju等\[15\]将基于水合肼还原的水热法制备的石墨烯量子点应用于Fe3+的灵敏检测。尽管如此,寻找一种绿色环保、简单有效的石墨烯量子点的制备方法仍然是科研工作者追求的目标之一。

目前,石墨烯量子点的制备方法主要是采用超声法\[16\]、水热法\[8\]、离子束溅射法\[16\]、电化学法\[17~19\]等将大尺寸的石墨烯薄片,或者含有石墨烯结构的碳材料切割成10 nm左右的量子点\[20~22\]。这些方法步骤相对简单,但其中离子束溅射仪器设备复杂、成本高昂\[15\];而电化学方法需采用离子液体\[16\]等缓冲介质,这些缓冲介质附着在石墨烯量子点表面不易除去。 其次,采用NO3(65%)和 2O4(98%)处理氧化石墨烯的水相分散液,再以微波加热法将氧化石墨烯变为石墨烯量子点\[23\];在酸性条件下,用超声波方法也可将氧化石墨烯剥离为石墨烯量子点\[24\],但这些方法在制备过程中使用强酸性氧化剂,对实验操作人员和环境都造成潜在的危害。水热法是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石墨烯量子点合成方法,一般借助长时间超声前处理促进石墨烯片的剥离。上述方法采用的前驱体一般是氧化还原法\[8,15,23,24\]或化学气相沉积(CVD)法\[16,17\]制备的石墨烯。氧化还原法由于使用强酸和水合肼等还原剂,会对环境造成污染\[8,15,23,24\];CVD技术需要使用氢气、甲烷等易燃易爆气体,而且程序比较复杂,仪器比较昂贵\[16,17,25\],均不适于大批量石墨烯量子点的制备和推广。因此,探索一种绿色环保、工艺简单、成本低廉、易于纯化的石墨烯量子点的制备方法迫在眉睫。球磨法是一种机械剥离技术,是石墨烯制备技术中低成本、 可大规模生产的技术之一。目前,湿式行星球磨法在石墨烯的制备中应用较为广泛,是将石墨分散在合适的溶剂中,这类溶剂具有足够的表面能,能克服石墨烯薄片之间的范德华力,如二甲基甲酰胺、N甲基吡咯烷酮、表面活性剂的水溶液(如十二烷基硫酸钠)等湿介质,施加于长时间的碾磨(30 h)和低速(300 r/min)旋转完成制备\[26,27\]。通过这些介质能够得到石墨烯,但离程度相对较低,而且一般还需要后期超声处理,同时这些溶剂属于有机溶剂和介质,有一定毒性。 同时,球磨介质由于高能量导致的分解,在球磨过程中球磨溶剂和介质的分解无法避免, 导致碎片化和缺陷, 从而引进的缺陷和杂质也不可控。所以选择合适湿介质,如干冰,一方面可被用于功能化石墨烯和提高剥离效率,另一方面可减小石墨烯尺寸,同时引进杂质可控\[28\]。利用基于干冰作为湿介质通过球磨技术制备的石墨烯, 还未见其作为前驱体制备石墨烯量子点的报道。

本研究采用球磨法制备的石墨烯作为前驱体,通过一步水热法制得荧光性质良好、粒径均匀、性能稳定的石墨烯量子点,相对于CVD技术及氧化石墨还原法得到的石墨烯作为前驱体,本方法具有绿色环保、工艺简单、成本低廉等优势。 分别采用高分辨透射电镜、原子力显微镜、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X射线光电子能谱、紫外可见吸收光谱、荧光光谱等对得到的石墨烯量子点进行了形貌、结构以及荧光性能的表征。所得到的石墨烯量子点分散性好, 尺寸分布均一, 平均直径为(480 ± 020) nm, 厚度为1~3层,其量子产率为102%。此外,制备的石墨烯量子点可用于Fe3+的特异性检测,检测线性范围为20×10

ymbolm@@ 6~70×10

ymbolm@@ 4 mol/L,检出限为18× 10

ymbolm@@ 6 mol/L(/N=3); 将制备的石墨烯量子点用于自来水中Fe3+的检测,结果令人满意。由于其低毒性和优良的生物相容性,所制备的石墨烯量子点被成功应用于细胞成像研究。

2实验部分

21仪器与试剂

FEIECNAI G2 高分辨透射电镜和原子力显微镜(德国 Bruker公司); 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美国热电集团);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美国 PerkinElmer公司); 荧光分光光度计(澳大利亚Varian公司); X射线光电子能谱(英国VG cientific公司); C sp2荧光共聚焦显微镜(德国徕卡公司); ecan Infinite 200 Pro酶标仪(瑞士ecan公司)。

石墨、FeCl3、FeCl2、ZnCl2、CuCl2、MgO4、MnCl2、gCl2、PbCl2、AgNO3、AlCl3、Ni(NO3)2、Co(NO3)2及Cd(Ac)2(分析纯,山东莱阳经济和技术开发区化工厂);硫酸奎宁、二甲亚砜(DMO)及3(4,5二甲基噻唑2)2,5二苯基四氮唑溴盐(M)(分析纯,上海阿拉丁试剂有限公司)。实验用水为二次去离子水(18 MΩ・cm)。

22实验方法

221石墨烯量子点的制备参照文献\[28\]报道的球磨法制备的石墨烯方法并稍作改进。步骤如下:在球磨罐中放入400 g干冰和200 g碳粉,控制罐体内的气压,设置球磨时间48 h。实验得到的石墨烯颜色为深黑色。开罐取出石墨烯,加入Cl清洗除去产物中多余的铁杂质,水清洗3次,冷冻干燥得到固体产品,备用;对纯化后的石墨烯进行比表面积和透射电镜(EM)表征测试。

取0500 g球磨法制得的石墨烯分散于700 mL去离子水中,在冰浴中超声波(400 W)处理3 h, 将分散液倒入100 mL聚四氟乙烯反应釜中,在180℃下水热反应12 h;通过超声作用,可以将多层石墨烯变为少层石墨烯,有助于水热条件下石墨烯被切割成更小尺寸石墨烯量子点,提高量子产率。最后,将得到的黑色悬浮液10000 r/min离心5 min,取上清液,即得到无色的石墨烯量子点的分散液。

222Fe3+对石墨烯量子点荧光的影响石墨烯量子点用于Fe3+的检测, 荧光激发波长为300 nm,狭缝宽度为5 nm × 5 nm。

向200 mL石墨烯量子点分散液中分别加入500 μL不同浓度的Fe3+溶液,使溶液中Fe3+的K浓度分别为0、0002、001、004、006、008、010、014、018、022、026、032、040、050、060和070 mmol/L, 反应10 min,分别测定荧光强度。

223自来水中Fe3+的测定将不同浓度的Fe3+(0、100、200、300 和 400 μmol/L)分别加入到含有相同含量石墨烯量子点的自来水中,记录相应样品的荧光强度,绘制荧光强度减小值相对于加入Fe3+浓度的标准曲线,得到的上述标准曲线中X轴截距的绝对值即为自来水中Fe3+的浓度。每个实验重复测量3次。

224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自来水中Fe3+采用带有空心阴极灯(Cl)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定Fe3+浓度。原子吸收光谱法的条件为:波长为2483 nm; Cl电流100 mA; 乙炔的流量为0500 L/min; 裂缝宽度为0200 nm

用Cl处理后,分别在自来水中加入不同浓度的Fe3+ (0、100、200、300 和 400 μmol/L)。在上述的分析条件下,通过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Fe3+标准品溶液, 绘制标准曲线法, 根据测定结果计算出自来水中Fe3+的浓度\[29\]。

225细胞成像和细胞毒性测试eLa细胞来源于上海细胞库,DMEM培养基加10%胎牛血清培养。将ela细胞用250%(w/w)胰酶消化后,将105个细胞分到玻璃底培养皿中培养。过夜后加入含100 μg/mL 石墨烯量子点的培养液,用上述培养基在37 ℃、5% CO2环境中孵育4 h。 弃去细胞培养液,加入100 μL 磷酸盐缓冲液清洗细胞, 重复3次。选择488 nm Ar离子激光器对孵育细胞进行激发, 激光扫描共聚焦显微镜采集获得图像。

石墨烯量子点的体外细胞毒性测试:将石墨烯量子点溶于新鲜的DMEM培养基,最终浓度分别为200、500、100、150、200和250 μg/mL,孵育; 另设对照组(用DMEM培养基孵育eLa细胞)和调零组(仅DMEM培养基),在37 ℃、5% CO2环境中孵育24 h。向各孔中加入100 μL M溶液,在上述条件中继续孵育4 h,再向各孔中加入100 μL二甲基亚砜溶液,在继续孵育10 min,用振荡器晃动10 min。用酶标仪测定各个孔在570 nm下的吸光度,未经过石墨烯量子点孵育的细胞活性设定为100%,计算各组细胞的相对活力。

226荧光量子产率(QY)的测定以硫酸奎宁为参照物测量石墨烯量子点的荧光量子产率\[30\],计算公式如下\[31\]:

其中,和X分别代表硫酸奎宁和量子点,Φ代表荧光量子产率,η代表溶剂的相对指数。

3结果与讨论

31石墨烯量子点的表征

图1A为球磨法制备的石墨烯的透射电镜图,同时测得比表面积为568 m2/g\[32\]。 通过球磨方法对石墨粉进行充分剥离,所制备的石墨烯为层数较少的石墨烯纳米片,可以为石墨烯量子点的制备提供良好的石墨烯前驱体。图1B为石墨烯量子点的透射电镜图像,石墨烯量子点尺寸均一、分散性良好。图1C为石墨烯量子点的高分辨透射电镜图,可见石墨烯量子点的晶格结构,晶格间距为0210 nm,与文献\[33,34\]报道一致。图1D是石墨烯量子点的粒径分布图,其粒径范围为100~600 nm,平均尺寸为(480 ± 020) nm。

为进一步确认石墨烯量子点的层数、厚度及形貌特征,利用原子力显微镜测定的石墨烯量子点的形貌(图2)。从图2A可见,石墨烯量子点尺寸均一,均匀分散排布,这与透射电镜图的结果一致。图2B和2C分别是图2A的石墨烯量子点的高度分布图和分布曲线,可见大部分石墨烯量子点的高度为0300~200 nm,说明所合成的石墨烯量子点为1~3层石墨烯的厚度\[34\]。

由石墨烯量子点的傅里叶红外光谱(图3)可见,石墨烯量子点表面含有丰富的含氧功能基团,其中3445 cm

ymbolm@@ 1处为O的伸缩振动峰,1645 cm

ymbolm@@ 1处为CO的伸缩振动峰,1386 cm

322细胞成像量子点作为荧光探针,已被广泛用于生物成像研究中,石墨烯量子点由于其独特的荧光特性、低细胞毒性和高生物标记潜力等优点,在细胞、组织及活体等的生物成像研究中具有很大的优势。

本研究采用荧光共聚焦显微镜观察了石墨烯量子点对eLa细胞的成像效果。图7为石墨烯量子点在eLa细胞中培养4 h后的成像图,在488 nm玻长激发下, 细胞呈均匀明亮的绿色荧光,说明本研究制备的石墨烯量子点可以成功地被细胞吸收;由于其具有良好的光谱特性,可以作为荧光探针用于细胞成像。不同悠放ǘ仁墨烯量子点的体外细胞毒性测试见图7D,随着用于孵育细胞的石墨烯量子点浓度增加,细胞的活性逐渐降低(即死细胞数量增加),石墨烯量子点浓度在250 μg/mL时,细胞活性最低,但细胞存活率仍维持在85%以上,说明石墨烯量子点对细胞的毒性较低。上述结果表明, 石墨烯量子点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和低毒性,可用于荧光生物成像。

4结 论

采用球磨法制备的石墨烯作为前驱体,通过一步水热法成功制备出了分散性良好、平均尺寸为(480 ± 020)nm的石墨烯量子点。本方法具有绿色环保、简单、成本低等优势。此外,石墨烯量子点的表面含有丰富的含氧功能基团,在紫外区有很强的吸收,并且表现出激发波长依赖的荧光性能。所制备的石墨烯量子点可用于Fe3+的特异性检测。基于其低毒性和优良的生物相容性,所制备的石墨烯量子点被成功应用于细胞成像研究。本研究为碳纳米材料的制备提供了一种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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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论文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完善;基本思路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在酝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制度设计上不应与企业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进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调研,改革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经逐渐清晰起来。目前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遵循在制度设计上相互衔接而不是“另起炉灶”,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等一些基本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社会保险学自商业保险而升华为自身遵从的一项原则,按照此原则,任何投保人要想获得养老保险权益,即享受养老保险金,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就是先投保、且投保达到一定长度的时限,这就是养老保险历来遵循的权益与义务相对等原则的内涵。所以,要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投保的义务。而且,一般说,二者成正相关,即投保期越长,投保费越多,可享受的权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数额没有联系,那么公民就不会参加缴费,即使参保缴费,也会尽量少交保险费,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就缺乏应有的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仅涉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问题,而且涉及地区间利益调整的问题。 

2、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原则 

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里面的一个特殊领域,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单纯的公平并不现实,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发展所带来的物质基础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进效率,甚至在某些层面牵制了效率的发展,成了经济发展的负担,那么这种公平也是难以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将经济发展的效果考虑在内,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将不利于解决社会问题。因此,事业单位要建立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时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动态过程中,不断的改进、调整并作出选择,摆正两个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发展目标,力求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达到动态平衡。 

3、兼顾统一性和差别性原则 

目前,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础上的养老保险金、缴费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而机关养老金却仍然受工龄、退休前工资、在职人员工资调动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参照于企业,还有一部分参照于机关单位。一些优秀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千方百计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或是在即将退休之际跳入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的优厚退休金。相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大多不会进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业。这种单向流动人员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统一,尤其制度间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难以为全国统一的人才大市场提供支持和保障。事业单位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公益事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部门,是整个社会的核心。事业单位的重要性决定了事业单位汇集了整个社会的栋梁和精英,他们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些特点反映在社会保障领域,就是他们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业一般职工。在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既要相互衔接又要相互区别。这就是要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要统一,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要有区别,即在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职业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特别是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变化而变化,同时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并且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衔接。要本着既要保证经济发展,又要适当积累的原则,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既要有利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也要有利于职工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流动。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立法目标 

1、逐步建立起公平统一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时存在,制度间的兼容性差,不同对象享受的保险待遇差别悬殊,既不利于社会公平原则的体现,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间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我国大部分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来筹集、管理和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各省的具体情况不同,导致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基金运营以及待遇给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2、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专门立法 

从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看,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尽管我国已经推出了《中华人们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临时性的决定多于法律、法规,即使是某一方面颁布了行政条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内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对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建设之初,我们就应作出系统的计划,使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尽量从开始就迈入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的正轨。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并且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与其他保障制度进行,必须立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统筹设计需要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整体出发来进行。 

1、建立适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人事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充分借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起以养老保险统筹为主、以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辅、以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为重要补充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发放办法。同时要将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虑进来,适时公布改革方案和推进时间表,消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实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统筹发放上的一致,努力缩小彼此间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过单位及个人支付部分来体现和解决。建立起权利和义务相约束机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和职工个人利益紧密挂钩。 

2、处理好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国家和省、市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已经出台了一些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但这些政策规定很不系统,也缺乏可操作性。按现有政策已经转制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很多,影响到了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是事业单位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二是改为企业前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企业办法执行。目前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解决事业单位与企业两类养老保险制度的接续问题,可分为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分步骤稳步推进,一方面要保证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切实维护转制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第9篇

[关键词] 内部资本市场;功能; 陷阱 ;法律规制;利益侵占

[中图分类号] F2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11-0005-05

一、引言

国外理论研究表明,由于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激励不兼容问题,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通过外部资本市场得到完全满足,内部资本市场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企业的内部资金调配满足成员企业的融资需求,达到优化资本配置的目的。虽然中国理论界关于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才刚刚起步,但是实践中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却非常普遍。大量企业通过设立财务公司以及关联交易等渠道进行内部资本的配置。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异常活跃的兼并重组行为以及大量“系族公司”的涌现进一步扩大了内部资本市场的边界,形成中国比较典型的集团内部资本市场。一方面许多企业集团受益于内部资本市场的灵活运作,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诸如三九系、德隆系、格林柯尔系、托普系等企业集团由于严重的资金危机而陷入困境,内部资本市场的不良运作是其中一个重要诱因。因此,在中国目前的经济转轨时期有必要对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功能及其潜在陷阱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

二、中国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功能定位

国外研究表明,内部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在于提高资本的配置效率,这主要源自于:内部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比外部资本市场更完全;内部资本的配置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内部资本市场可以提高资本供给的可靠性;内部资本市场具有治理及控制功能。Deloof(1998)及Islam and Mozumdar(2002)研究表明在外部资本市场落后的国家,内部资本市场优化资本配置的功能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内部资本市场在此阶段具有如下特定的功能。

(一)融资渠道优化功能

内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取决于外部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由于中国外部资本市场长期处于金融抑制状态,因此其在中国现阶段的首要功能就是作为外部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替代渠道。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中国企业现阶段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推进,政府对于企业的直接拨款急剧收缩,企业的资金需求必须通过银行贷款或股权融资解决。而目前市场规模发展迅猛,设备技术更新加快使得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扩张规模及技术创新。尤其是加入WTO后,国外资本大量进入迫使中国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各个行业原有的均衡被打破,行业内的兼并整合已是大势所趋,这无疑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后盾。(2)相对落后的外部资本市场无法满足需要。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由于历史上的政策性因素及治理缺陷,存在大量的呆坏账,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严重及监管控制的加强,又普遍存在“惜贷”的困境。大量的储蓄存款无法转变为对企业的贷款,大量的资本闲置在银行账户上,无法投入到生产领域。而中国的证券市场首先是融资规模非常有限。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2003年非金融企业新增股票市场融资额为1 438亿元,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4.6%①。其次是证券市场本身有先天缺陷。为国有企业脱困融通资金的初始定位以及保证国有控股权的要求造成股权分置,导致股票市场的畸形发展。另外,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的民营企业无论在银行贷款还是上市融资方面都要面临更大的阻力。

中国企业内部资本市场作为现阶段企业的替代融资渠道功能已经初步显现。财务公司是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载体,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截至2004年8月,中国共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74家,资产4 500亿左右②。中国资本市场上近期出现了大量的“系族”公司(比如远大系、三九系、德隆系,等等)。截至目前,被称为“系”的企业集团已达40多个,涉及200多家上市公司(朱武祥等,2005)。 “造系运动”的主要动因之一就是通过控制多级法人组织构建内部资本市场以满足系族公司整体的融资需求。而实质上的内部资本市场运作远不止这些,国内数千家企业集团正通过各种关联交易形式进行着内部资本市场运作。

(二) 产业整合催化功能

中国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另一重要功能是有利于加速产业整合。Stein(1997)研究表明内部资本市场中的剩余控制权的存在使得决策者可以通过“挑选优胜者”(Winner Picking)将内部资源配置给最有利可图的项目。中国目前企业均面临产业及产品结构的整合问题。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和盘活国有资产为目的的兼并重组行为异常活跃。由于内部资本市场具有相对于外部资本市场的信息优势,集团通过内部的资本市场进行产业、产品结构重整的交易成本及信息成本远低于通过外部资本市场来运作。尤其是由于以往政府的“拉郎配”等行政干预行为造成企业内部产业结构混乱,更是迫切需要企业利用内部资本市场运作重新配置已有资源,对非优势、非核心业务进行剥离,将内部的剩余资金投入到核心的优势产业上。

(三) 公司治理改进功能

众所周知,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正如外部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本配置的同时也起到了公司治理的作用, 内部资本市场同样具有优化企业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功能,而且在一定环境下是对外部资本市场治理功能的有效替代。如果某个企业作为一个独立公司存在,当信息不对称严重时,外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通常难以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控制。但如果其处于一个内部资本市场中(即集团的成员企业),高层经营者出于自利目的将利用其信息优势以及内部审计、绩效考核等多种内控工具对下属公司进行更有效的监控。另外,在中国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中,只有上市公司是比较符合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组织形式,虽然其公司治理状况也广受质疑,但至少代表了良好的发展方向。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构建出的内部资本市场一方面可以硬化被兼并企业的预算约束,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上市公司的组织优势渗透到非上市企业,强化对其经营者的监督与激励。

三、内部资本市场的潜在陷阱

虽然在中国外部市场不成熟的环境下,内部资本市场理应发挥重要功能,但由于中国治理环境存在重大缺陷,内部资本市场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极易发生功能异化,存在诸多的潜在陷阱。

(一)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

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是内部资本市场的最大潜在危害之一③。在美国之外的许多国家(包括中国)普遍存在金字塔型的企业组织结构,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索取权相分离。在这种组织结构下,控股股东具有潜在动机将利益从其拥有现金流量索取权较小的部门转移至索取权较高的部门,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益输送(Tunneling,Johnson-et al., 2000)。集团内部形成的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为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这种较为隐秘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可能(Khanna,2000)。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利益输送的案例已经是屡见不鲜。许多公司由于大股东的机会主义的内部资本市场运作而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最为典型的有“三九医药”(000999)、“ST重实”(000736)、“湘火炬”(000549),等等。例如“三九医药”2003年年报显示:“三九医药”向控股股东“三九药业”拆借资金余额为162 794.34万元,向最终控股公司拆借资金23 273.98万元,向同属最终控股公司的关联公司借款12 291.55万元,最终导致“三九医药”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万良勇、魏明海,2006)。而我们的研究表明,由于存在严重的利益输送问题,中国民营集团及地方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资本市场并不能有效地缓解上市公司的融资约束,反而使其加重(万良勇,2006)。导致内部资本市场机会主义运作的潜在原因是复杂的,既可能是由于管理者企图将利益转移至自己的名下,也有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失业率等公共治理的需要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其他非上市国有企业。

(二)过度投资与多元化

内部资本市场的另一个潜在陷阱是增加了过度投资的可能。由于内部资本市场有利于实现资金的自由调配以及整体上融资能力的增强,因此企业的投资更容易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④。这对于存在过度投资倾向的企业显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过度投资与过度多元化是中国目前最为常见的企业病症之一。这主要是由于目前中国市场上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较快以及不同行业间利润相差悬殊,资本逐利的本质往往诱使经营者尚未来得及制定一个完善的发展战略便仓促上马,当然也部分地是由于一些民营企业家急功近利的心理所造成。

曾经风光一时的“德隆集团”通过高度控制金融机构的方式构筑起一个巨大的内部资本市场,利用内部的资金往来(包括合法与非法的方式)支持高速扩张的非相关多元化战略。在东窗事发之前,“德隆集团”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建材、食品、汽车等诸多毫不相关的产业。虽然表面上资产规模迅速增大,但其收入和利润的增长是一种资金推动型的低效增长。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并非提高了企业的效率,反而加速了其死亡,成为“德隆神话”破灭的重要原因之一。与“德隆”类似的还有格林柯尔系,其采用“资本市场”、“银行体系”、和“收购目标”共同构成“收购三角”模式构筑起巨大的内部资本市场,帮助其完成企业高速扩张战略,但也同样难以逃脱土崩瓦解的噩运。

(三)风险扩散效应

企业经营存在风险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在有限责任的法人制度下,独立企业的风险通常不会或很少会波及到其他企业。然而内部资本市场的存在使得集团内部单个成员企业的经营与财务风险很容易扩散至整个企业集团,导致整个集团陷入危机,企业法人制度的天然风险屏障荡然无存。目前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只关注了银行、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在商业周期上的传导作用,而事实上内部资本市场同样可能成为经济波动在产业部门间传导的渠道。Lamont(1997)研究表明在1986年石油价格下跌时期,石油公司明显减少了下属非石油分部的项目投资,石油行业的危机通过内部资本市场的传导致使其他行业受到影响。在金字塔型组织结构盛行的环境下,单个控股企业可以通过多级法人架构控制巨大的经济资源,单个成员企业的经营风险对社会的危害被无限放大。尤其是现今出现的实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交融的产融结合集团逐渐盛行,实业资本的经营风险很容易通过内部资本市场传导至金融部门,引发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或者反过来,金融部门的困境也可能将实业资本拖入泥沼。

我们再以“德隆”为例:“德隆集团”拥有庞大的产业群,而且包含有银行、租赁公司及证券公司等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为“德隆”的发展提供了主要的资金支持(其中存在大量的违法操作)。然而过快的扩张速度以及巨额的二级市场护盘成本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德隆系”全面陷入危机,下属几家金融机构也由此陷入困境,致使局部的金融风险积聚。

(四)低效率补贴

Scharfstein and Stein(2000)的二级模型证明分部经理寻租行为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内部资本市场的“集体主义”,业绩差的分部从业绩好的分部获得资助而无视效率的高低,即低效补贴现象。成员企业如果存在对这种低效补贴的预期将导致预算软约束问题。而中国的市场制度环境则更为特殊,低效率补贴不仅可能由于二级人的寻租行为引发,更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与地位决定了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低效率补贴一定会广泛存在。地方政府出于减少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公共治理目标具有对亏损低效的国有企业进行救助的动机。大量国有企业先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优势以及关联担保等手段融得大量资金,再通过资金拆借、关联收购等内部资本市场运作完成对其他非上市国有企业的补助。在国有银行的市场化改革逐渐硬化了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的同时,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中的低效补贴却再次将国有企业往预算软约束的泥潭里推,而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以及国有银行成为最大的利益牺牲者。

四、中国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法律规制

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弥补自由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的市场失灵。对内部资本市场进行规制的目的也在于减少自发的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负面效应,防止对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侵害。现实中并不存在专门针对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法规,而是散见于一系列相关法律之中,从中国法律规范体系看,主要包括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法》与《证券法》

前文分析表明,内部资本市场的潜在陷阱中核心症结就是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侵害。中国《公司法》、《证券法》相继修订并实施以后,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健全、完善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比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并且关联人不得参与表决;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将负有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修订后的两部法律对股东的信息权、表决权、诉讼权等进行了重新界定,比如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可以提出议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人;股东也可以直接相关责任人,等等。此两部法律为遏制内部资本市场的机会主义运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关联交易的禁止性法规

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纠正与防范利益侵占行为的具体措施(俗称“56号文”)。2003年9月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大股东占款清欠作出了规定。这类规则实际上是对集团母公司与下属上市公司间的部分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使其运作空间受到极大的限制。

这些规则出台的直接目的是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将一些本来具有效率性的正当的内部资本配置行为也一并禁止了。基于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对该等禁止性规则存在一定的争议。杨如彦和孟辉(2004)对关联交易的研究表明:无论何种情况下,促进讨价还价机制的完善和机会增加都占优于禁止性法律规则。但笔者认为这一结论有赖于两个基本前提假设:信息披露充分以及契约各方拥有对等的契约权力,即订立契约的渠道以及保证契约执行的强制力。而现实中两个条件都不充分。中国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至今仍然属于机密,不对外披露,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质量也不容乐观,比如“三九医药”就曾先后三次被证监会及深交所批评未及时披露资金往来的相关信息。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中小股东只占很小比例,而且出于执行成本的考虑,很多人选择不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决议,这就意味着期望通过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对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起到实质性规范作用在短时期内是不现实的。保护契约权力的另一重要机制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尽管中国上市公司也建立了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等,但是由于产权及股权结构等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被严重削弱。因此,在现阶段不可能单纯依靠内部契约制约不当的内部资本市场行为。据此笔者认为局部的禁止性规则至少在现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于应当在多长的时期延续则要视公司治理改进与产权改革的速度进程而定(魏明海、万良勇,2006)。

(三)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这主要包括由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与制度以及证监会和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范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规定,比如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这些法规并不直接对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进行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借助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对其进行间接的管制。这对于降低内部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正是由于其属于非禁止性规则,因此其监管效力非常有限,比如在证监会公布对“三九医药”公司及主要责任人未披露“三九医药”公司与其关联公司间巨额的资金往来事项进行处罚的决定后,“三九集团”仍然从“三九医药”转移资金。虽然中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准则形式上已经比较完备,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真实性与完备性仍然有待提高。

(四)财务公司的监管法规

财务公司是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载体之一。财务公司的建立有利于使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更加透明化、规范化。而对财务公司的规范则直接影响到财务公司运作的业务空间与风险控制。中国财政部于1991年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财务公司是办理集团内部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4年银监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设立条件及从业范围等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允许财务公司办理对成员单位的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内部的咨询、服务等11项业务。该办法规定的较高的进入门槛以及对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禁止性规定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及金融风险。随着整体上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以及风险监控能力的增强,财务公司的进入门槛有望进一步降低,同时业务范围也有待进一步拓展。

[注释]

①温娇月,阮健弘:《2003年中国资金流量分析报告》,《中国金融》,2005年第2期。

②“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http://cbrc.省略/mod_cn00/jsp/cn004002.

jsp?infoID=809&type=1。

③当然这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内部资本市场中的成员企业都是全资子公司,则不会存在这一问题。

④有两种情况可能导致过度投资问题:一种是由于经营者与股东间存在的利益不一致,经营者希望通过过度投资构建自己的企业帝国(Empire building);另一种是决策者由于过于急切地希望壮大规模或涉足其他高利润行业而导致过度投资或过度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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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Stein, Jeremy C. 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and the Competition for Corporate Resources. Journal of Finance,1997,(52):111-133.

The Functions and Pitfalls of 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and Legal Regulations

WAN Liang-yong

(School of Business,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第10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途径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意义

所谓法律素质,就是一种掌握和实际运用法律的综合能力。法律素质包括法律知识、法律评价、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四个方面,法律素质不仅要求个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能够将这种知识转化成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

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与世界各国的联系也日益紧密,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掌握相关法律,遵守法律、法规,并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参与者,是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只有真正学法、懂法,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办事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是构建和谐社会、培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高校思想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大学生开展系统的法制教育,培养其健康思想和法制观念,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完善和优化他们的知识结构。因此,作为高校,有义务也有责任在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知能力、评价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从而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这不仅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现状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当代大学生较之前人无论是在法律意识还是法制观念上都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其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显著增强。但不可否认,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1.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有待提升。法律知识是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一个人法律素质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有专家指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应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但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虽然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但当代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相对较低,普遍存在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

2.大学生运用法律知识来统领自身法律行为的意识与能力欠缺。这不但表现在大学生对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理解上,还表现在遇到各类社会问题时不能充分利用已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只是将这些法律知识停留在口头上,缺乏实际应用的能力。

三、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

1.更新教育理念,注重素质培养

在我们以往的法律教育课堂上,通常着力于强调学生对基本法律条文的记忆与掌握,却往往忽视对学生进行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的培养。事实上,随着时代的变迁,不同领域的法律条文必将随之不断修正,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与之相反的是,那些长期积淀下来的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却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因此,高校在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过程中,应当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在教授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注重探索灵活、有效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主动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观察与思考,对法律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推理,着力培养当代大学生对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的把握,进而培养他们独立运用法律武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并最终实现其法律素质的全面提升。

2.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

法律基础课堂教学虽然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要渠道,但因其受时间与场所的限制,它不可能完全满足培养和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需要。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来不断加深和强化法律课堂教育的效果。首先,我们可以开展不同专题的选修课来拓展学生的相关法律知识。另外,在课堂上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律素质教育,如播放法制教育电视录像、电影和专题片,开展法律主题辩论赛,组织模拟法庭等等。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定期邀请校内外知名法学专家、公检法等部门的知名人士来校讲学,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开展法律知识及咨询活动,开展法律主题系列演讲活动和文艺演出活动等,通过各种形式来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从而使法制教育取得实效,为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

3. 营造校园法制氛围、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校园是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及其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基本上都是在大学期间形成的,校园的法制氛围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形成和发展。因此,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氛围、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可以有效地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高校教师和高校自身能否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直接影响到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形成和法律素质的高低。只有高校坚持依法治校、教师坚持依法治教,按照法制社会的要求规范管理和教学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氛围,才能够让身处校园的大学生真正感受到法制社会的存在,使其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进而提升其法律素质。

4.建设健康网络环境

由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成为了当今时代炙手可热的事物,而与之接触最多的人群恰恰是高校的大学生,他们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受网络影响最大的一个群体。网络带来的海量信息及其环境的自由开放很容易使人产生自由感和放纵感,很多时候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难以判断清楚。对大学生来说,网络秩序的维护仅仅依靠他们自身的道德意识和法律素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健全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而网络负面作用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网络法律教育的滞后现状。因此,作为高校应该充分运用信息化的技术手段,注意校园网上有关法制网站和网页的建设与管理,营造法律教育的全新平台,利用网络为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服务。另外,作为高校教师也可以通过QQ、微博这样的网络通讯工具向学生传递相关的法律常识,在沟通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

5.加强实践应用

由于大学生受年龄、经验、心理等因素的制约,他们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往往局限于书本的教条、内心的感受和社会的评价,却忽视了对法律知识的实践应用。因此,要想提高大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除了要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之外,更应注重对其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实践能力的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依法办事的能力。这就需要我们给大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通过法律实践,使学生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评价社会现象、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现实问题。我们可以组织学生参加法律知识竞赛、参与报刊法制案例讨论、旁听审判机关对具体案例的审理、参观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等等,在多种形式的法律实践活动中,使大学生能依法辨明是非和善恶,以法律的途径解决现实纠纷,维护合法权利,从而养成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使他们通过法治力量战胜邪恶和自身弱点,从而更加自尊、自立、自强,更加坚信法律、崇尚法理。

参考文献:

[1]周光发.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教育和培养[J].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2002,(12).

[2]姜廷志.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意义和措施[J].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

[3]于童.简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J].中国成人教育,2003,(9).

[4]李金玉.培养和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6,(10).

第11篇

近年来,高校治安、刑事案例数量在上升,复杂程度在增加。这种现状引起了法律工作者和全社会的不断关注。部分大学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知晓程度与其所受教育的水平是不相当的。知识是观念的基础,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的积累,就不可能形成法制观念,已受到较高水平教育的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却不容乐观。而且部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认为法律解决不了当前的社会问题。

对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途径的完善

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途径作进一步完善。

更新高校法制教育观念。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治精神,它以确认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确认社会运行主要靠法律制度来规范与调节、培植法律信仰为核心,造就大批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公民,来满足法治社会的需要。目前法制教育要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强化学生主体的法律意识,引导大学生尊敬和崇尚法律,引导他们对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立足解决学生法律信仰问题;构建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改革高校法制教育的教育方法。目前,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教师应注重对教学方法的改革,变单向灌输方式教学为启发教学,充分发挥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培养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可采用案例教学法或是开放式教学;利用法庭向学生传递法律知识,把课堂搬到法庭;也可以请法官、律师等当教员,以案说法;还可以在校园里设置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来亲身体验法律诉讼程序,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高校不应当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视为一门知识课,单纯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而应当把它作为一门德育课,在传授法律知识中渗透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对大学生的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健全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聘请一些德高望重、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建立咨询中心,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培养学生健康心理。

心理咨询是法制教育的有效辅助形式,是德育工作的深层化、科学化。大学生心理尚不成熟,在学习、生活、恋爱中受到挫折后容易产生心理障碍,甚至导致精神疾病或违法犯罪。通过心理咨询,可以有效地使大学生摆脱精神困境,避免不幸事件发生,促使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第12篇

摘 要 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对中国大陆31个省市的1082名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素质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还针对性的提出了增进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加强法律行为等对策。

关键词 职业 体育工作者 法律 知识

职业体育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的组织、训练及参加比赛的各类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以及体育事业管理人员等。法律素质是人们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意识,进而外化为法律能力的综合体现。职业体育工作者法律素质的高低,将对体育法制的建设产生直接的影响。研究其法律素质现状,对于提升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素养,促进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本项研究立足中国公民人文素质调查,对当前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素质现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查与分析,以期了解现状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从而为有关部门作相关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

本项研究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全国不同学历、不同地区的1072名职业体育工作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低学历者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三级;高学历者包括大学(含大专)、硕士、博士三级;来源地区分别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2.调查工具与分析工具

在本项调查中,全国高、低学历职业体育工作者的科学素质抽样数据均源于“中国公民人文素质”数据库。采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中国公民人文素质调查与对策研究》课题组统一编制的《中国公民人文素质调查问卷》作为调查工具。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通过问卷访谈的形式进行了调查,从总调查问卷中选出反映法律素质的三个方面,即法律常识、法律意识及法律行为的相关题目,并对所得数据进行了统计学分析。

二、结果与分析

1.中国职业体育工作者基本法律常识现状

法律常识是人们在日常工作、学习及生活中所积累的与法律相关的知识总和。本项研究以“对法律定义的正确理解”,作为考察职业体育工作者掌握法律常识最基本情况的题目。

不同学历职业体育工作者基本法律常识现状:通过调查发现,对于法律的定义,全国有接近85%的职业体育工作者选择了正确的选项。虽然高、低学历者在此选项的选择上具有显著的差异,但低学历者的正确选项百分比也超过了82%。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职业体育工作者基本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较为乐观。

2.中国职业体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现状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的道德权威的重视以及对守法义务的认识。是人们将自己置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法律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研究中,采用“以何种方式解决与他人的激烈矛盾?”这一题目,来实现对职业体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考查。

(1)不同学历职业体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现状

经调查显示,在遇到激烈矛盾纠纷时,选择“遵循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高学历者远多于低学历者,与此相应,选择“找领导解决”的低学历者则大大多于高学历者。也许可以这样理解,在遇到重大矛盾纠纷的时候,高学历者更多的想到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低学历者则更多的希望寻求上级决策者的帮助。

(2)不同地区职业体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现状

从地区上来看,在“遵循法律法规解决问题”这一选项上,东部地区的情况基本与全国持平,而西部地区则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地区的选项百分比则明显低于其他两个地区,且中部和西部在此选项的选择上差异显著。与此相反,在“遇到纠纷时找领导解决”的选择上,中部职业体育工作者的选择比例最高而西部者最少,且中、西部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

三、结论与建议

1.结论

(1)我国职业体育工作者基本法律常识的掌握水平较好。相比之下,高学历者掌握情况明显优于低学历者,且东部发达地区的情况则优于西部欠发达地区。

(2)我国职业体育工作者整体法律意识一般。学历高低与法律意识水平成正比,且差异显著;相比较而言,西部地区职业体育工作者意识水平最高,中部地区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仍需加强。

(3)总体来看,我国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行为缺失,整体法律行为现状不容乐观。且高学历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行为现状优于低学历者;西部地区的职业体育工作者护法维权的行为最多,而东部沿海地区法律行为与法律常识及法律意识现状呈反比。

2.建议

(1)首先要开展针对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知识教育,在加强普法教育的基础上,加大与其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明确法律在体育工作及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性。通过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其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

(2)提升职业体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明确依法办事的重要性。可以发挥新兴传媒的作用,结合体育工作特点,建立体育法制宣传体系,从而达到提高其法律意识的效果。通过多样化、平民化、现代化的教育手段,转变职业体育工作者对法律的态度,使之养成守法护法、依法办事的思维模式。充分调动其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在提升法律意识的同时自主地补充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于善旭.变革与协调:我国体育法制发展路径的战略选择.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6(06):503.

第13篇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知识体系教育的意义在于,不仅让学生更好地了解法律制度,还使之内化为一种素质、意识,从而指导他们的实践行为。因此,完善法律知识体系是做好医学专业学生教育工作的重要基础,其有关方面的研究备受关注。本文在对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知识体系构建现状作出简要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上,重点就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知识体系完善策略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医学专业;法律知识体系;构建现状;完善策略

引言: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全面推进法制中国建设成为了重头戏。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医疗卫生作为人类社会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相关法制建设也推上了新的日程。高校是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其核心任务不仅仅是培养专业型人才,更重要的是培养一批批遵纪守法的公民。新时期,完善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知识体系教育成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其战略地位不言而喻。

1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知识体系的构建现状

知识教育在整个法律教育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行为。法律知识教育体系应法治社会建设需求,传导了一系列引导性思想信息,具有十分强烈的时代特性。但是,在现实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知识体系构建当中存在不少问题,与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具体而言,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知识体系缺乏更新。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体系的日趋完善,法制建设逐步涉及到各个领域。然而,当前医学院校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设了基础课,却未开设与专业紧密相关的“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等课程,难以满足学生对医疗卫生领域法律知识的需求。此外,观念引导、能力培养等教育目标未能很好地体现到法律教育知识体系当中。法律知识体系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制,同时还注重学生公民素质培养,以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规章制度。因此,重新规划布局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知识体系至关重要。

2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知识体系的完善策略

作者结合上文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完善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知识体系的策略,以供参考和借鉴。

2.1宪法知识教育体系

宪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基础,是我国治国的根本大法。因此,宪法应作为基础性法律知识进行教育,从而培养医学专业学生基本的公民素质。在此过程中,医学院校应该普及宪法知识,让学生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教导他们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医学院校还应该注重意识教育,积极传播宪法精神,包括改革开发、国家统一、人人平等以及民族团结等,弘扬时代主旋律,保证学生健康积极向上的心态。同时,医学院校还需着重强调宪法意识培养,通过真实案例分析、讲解,形成学生对宪法正确的态度和认识,从而促进他们内化为一种行为本能,使之自发遵守,并成为社会监督的有力“武器”。对于一名医学专业学生而言,他们首先作为自然人生活在现代社会主义制度下,其一言一行都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监督,只有成为一名合格公民,未来才可能在医学领域有所建树。

2.2医学知识教育体系

常规上讲,医疗卫生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卫生法理论基础及卫生法律制度两个部分。其中,卫生法理论基础又包括卫生法概念、特征、对象以及原则等。医学专业教育过程中,相关教师应该在基本法律知识讲解与渗透的基础上,让学生理解相关法律制度对医务工作者义务与责任设定的原因,以培养其良好的卫生法制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生命健康是每一位公民最为宝贵的权利,同时也是医学服务的初衷和归宿。因此,医学专业学生应该深刻意识到未来从事职业的崇高性,并从法律的角度审视本职工作,进而督促自己严格遵守医疗管理制度,成为人们生命健康权利的有力维护者。此外,医学专业法律知识教育课堂,还应注重学生权利意识培养,既要教会他们正确行使权利,又要引导其自主维护患者权利。在权利与义务的转换中,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制意识将得到有效提升,最终成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构建者。

2.3管理知识教育体系

除了上述宪法知识、医学知识体系教育之外,医学专业学生还需掌握一定的卫生行政管理能力,这也是其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的重要基础。简单来讲,卫生行政管理法律知识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在内的法律制度。此类法律教育的目的,一方面要求学生学习基本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要求学生了解立法目的、原则等,潜移默化中形成他们正确的价值观、法治观,督导其发扬法制精神、捍卫公民权利。素质教育背景下,高校教育的主体是大学生,其根本目标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在有限的时间内,医学专业学生可能无法从课堂上完善汲取全面知识。这就需要高校充分发挥医学专业学生的主观能动力,为其提供自主学习的条件和环境,如建设图书馆、发展互联网等。这样既能保证学生学习实效,又能教育先进性。

结语:

总而言之,完善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知识体系十分重要和必要。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本文对此作出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作者希望业界更多学者和专家持续关注此项事业,从不同角度、层面剖析当前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知识体系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多完善建议或意见,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同时,提高医学专业学生法制意识,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作者:李晨紫 单位:陕西中医药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参考文献

[1]邢瑶,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探究[J].河南教育(中旬),2012(02):58-59.

[2]黄冠华,闫旭龙,王丛,王增帅,杨晓敏.临床医学生法律课程的教学研究[J].中国医学教育技术,2016(03):362-365.

第14篇

关键词:法治教育;内容;路径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

法治教育是高职院校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应有之义,是在以人为本的根本前提之下培养高职院校大学生具备全面素质、素养、能力、能量主要路径之一。目前,在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尤其是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着定位不准确、内容滞后、形式单一等方面的问题。高职学生群体是社会培养一线专业应用型人才的中坚力量,因此如何加强对高职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成为必然趋势。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内容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教育过程,学校在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内容上应当由浅入深依次推进,本文认为法治教育内容应包括如下三个层面。

(1)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

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当今时代,普法成为培养公民意识的首要任务,作为一线应用型人才的高职大学生更应该提高其法治意识。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提高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模式的前提。法律知识的学习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和法律基本理论的学习。只有既了解在某个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养成法治思维。因此,高职大学生应当通过课程设置及其他方式学习的法律知识,除了法律的基本理论,还应当尤其注意加强对于高职大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有实用性的法律知识的学习。

(2)法治意识的提高

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前提下,注重高职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公民遵纪守法的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一个即将进入社会的一线应用型人才如果具备了法治意识,他就不仅不犯法,而且还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由于传统文华的影响等各方面因素,我国还存在这各种各样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缺乏法治意识,缺乏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因此,提高高职大学生法治意识,可以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用法律的权威保护自己的习惯。

(3)法治思维模式的培养

法治思维是在丰富的法治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高职大学生与学术研究型大学生的特点就在于学习知识的技能型和实用性,是重实践的大学生群体,结合这一特点,培养高职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模式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学校可以通过法律基础课程注重案例教学,多组织法律实践活动,比如汽车相关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实践案例式教学方式,将学生分成汽车销售买卖双方,从磋商、谈判到合同的签订、履行来丰富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模式,另外还可通过开展模拟法庭等方式让学生进入法治环境、法治角色中去体验,进而通过实践培养自身的法治思维模式。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路径探析

探讨高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是要通过有效发挥并进一步扩展法治教育的优势,进而实现高职大学生美丽人生的塑造和创建。

(1)在所有高职大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课的通识教育

当代大学生是勤于思考的一代,也是在市场经济下成长的一代,因此,高职大学生更有必要学习必要的基本法律知识。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大学生(法学专业除外)的法律基础课设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内容共三章,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法律法规及基础法律理论,仅仅是法律知识的框架性介绍,更无法满足作为应用型人才的高职大学生,因此,应当在高职大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课,安排充分的课时,以保证学生能够学习到对日后有用的法律基础知识。

(2)设置法治选修课

针对高职大学生不同专业的不同需求,同时也为了丰富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途径,各高职院校也可开展法治选修课。所谓选修课是学生们在必修课之外自愿选择学习的课程。高职大学生在做校期间结合自己的人生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根据自身兴趣和需求,选择与自身专业或规划相关的法治选修课,例如学校每学期根据需求可设置劳动合同法类的法治选修课、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其他领域的法治选修课。高职大学生通过自己选择的法治选修课的学习不仅可真正的学习到所感兴趣的法律知识、相关案例,也更加了解现有的司法实务,进而对自身美丽人生的规划和创建有更加现实的指导作用。

第15篇

一、健全普法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1、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高度重视普法工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及时听取情况汇报,专题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制定并下发了“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及时指导,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3、及时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县局普法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普法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法制宣传设备。

二、普法教育工作情况

1、突出学习宣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各项基本法律得到广泛宣传。

2、按照全县2011-2015年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本单位各年度公民重点普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班子成员全部参加每年县里组织的领导干部普法考试,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及民营粮食企业负责人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部门专业法律法规。

3、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完善并落实局党组中心组学法等制度,中心组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两次。强化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察和学法用法情况等考核,建立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我局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的参考率和和合格率均达到100%。

4、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法律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职工理论学习和培训计划,干部职工年度法律知识参考率和合格率均达到100%。

三、“法律六进”及法治文化建设

1、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推进活动,开展局机关干部与包村点对接帮扶活动,加强对包村点法治宣传教育。

2、积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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