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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正反方、评委及观众在传播中各自的角色
要完成一次基本的传播活动,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传播者、受传者、讯息、媒介和反馈。在一场辩论赛中,通常由正反双方辩手、评委和观众组成。对于究竟辩论是如何成为一项传播活动,而辩论赛中的主体又是如何与传播的要素发生相互联系的,将是笔者希望讨论的主要问题。在一场辩论赛的比赛部分,正反双方的辩手既是主动发出讯息的传播者、又是讯息的接收者和反应者,构成一个传播——反馈机制。辩论的双方在辩题所要求的讨论范围内,将自己对于概念的理解、对于社会问题的认知、对于辩题的价值判断通过陈述、反驳、质询的方式输出给对方辩手,而对方辩手则通过倾听、记录、回应等一系列程序对于对方的观点提出反馈意见,在这一连串的互动活动当中,双方进行意义交换和共享活动,并借此加深对对方的理解。正方和反方由于立场的限制必须在辩论场上针锋相对,但就正反双方与评委和观众之间的传播过程而言,正反双方不是分散地将各自的观点传播给评委和观众,他们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对立的。例如,正反双方对于同一个公共议题的不同角度的阐释,提供的是两种对于此议题的看法,正反双方在交流和辩驳的过程中不断地迫使对方更加清晰地表述自己的论点,这也使得作为受传者的评委和观众能够完整、全面地理解此公共议题。正反双方是通过对抗性的传播方式相互合作以共同达成认知自我、阐释问题、探讨真理的目的。正反方传播给评委与观众的讯息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知识性的内容,二是价值性的判断。知识性的内容是包含专业术语、相关理论及信息资源等中立的客观的资料,其目的是为了使受传者获得知识上的增进和视野的拓宽;而价值性的判断则是通过发表某一看待人生哲学问题的角度,以使受传者获得价值上的启发和感染。通过上述传播过程我们发现,辩手与观众和评委之间,是通过交流意义进行互动和传播的。传播学中的意义,是指人对自然事物与社会事物的认识,是人给对象事物赋予的含义,是人类以符号形式传递和交流的精神内容。m符号学的创始人皮尔士强调,传播即观念或意义(精神内容)的传递过程。因此,传播时所进行的符号交换过程,实际上是意义建构和共享的过程。辩论赛作为一项口语传播活动,正是通过符号来交流、交换意义并建构意义共享空间的过程。
1.2定义一共通的意义空间
定义一般是在辩论赛的第一个环节一立论中提出的、对于辩题中涉及到的概念的内涵和语词的意义进行的简要而准确的描述。对于不同赛制的辩论赛,定义权的归属也有所不同。在奧瑞刚赛制当中,正方拥有强制定义权,即双方必须根据正方的定义进行辩论。而在传统辩论中,双方共享定义权,正反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己方的立场对于概念和语词做出倾向性的理解。由于传统辩论当中主办方很少限定辩题背景和概念解释,因歧义、含混或专业术语等的存在导致不同的概念理解时有发生,所以传统辩论中的对于定义的讨论在整场比赛中占据尤其重要的地位。所以本文以传统辩论为例对于辩论赛的定义环节进行讨论。先来看一个例子。在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的决赛中,正反双方针对“钱是不是万恶之源”的辩题展开辩论。正方对于“万”字的定义是种类繁复、数量极多,反方对于“万”字的定义是全部、一切。在正反双方交锋的第一个阶段,反方一辩就向正方提出质疑:“世间上的恶可是成千上万,难道用单一的钱就可以解释所有的恶吗?强盗杀人放火也许是为了钱,但难道今天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甚至种族大屠杀都是为了钱吗?”,而正方二辩为了维护己方对于“万”字的定义也提出了如下说法:“他们(对方辩友)告诉我说’《辞海》中万是一切,可是我方也查过《辞海》,无论是《辞海》、《辞源》,还是《说文解字》,万从来就没有一切的意思.其实钱是万恶之源,就是说钱能够产生数量极多,而且品种繁复的恶行。”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一般情况下在双方正式开展辩论时第一个任务就是“确认定义”,一般由双方的二辩完成,这个环节的目的在于双方就对方立论当中所提出的定义进行再确认,并通过质询的方式厘清概念的内涵、外延,承担此工作的辩手一般被赋予两个任务,一是寻找与对方定义的共识,并确定下来;二是针对双方理解有分歧的部分,向对方和评委解释为什么己方的定义是更有意义的或是更容易接受的。上文提到,辩论赛为辩手双方与评委和观众构建意义共享空间,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对定义的讨论和共识的达成,其最大的作用便是扩大传播双方的共通的意义空间。意义交换的前提是交换双方必须要有共通的意义空间。共通的意义空间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传播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等符号含义的共通的理解,二是大体一致或接近的生活经验和文化背景。所以定义与达成共识的环节是打通对于含混、多义、暧昧的语言符号的理解,是整个辩论传播活动的基础,只有建立在共通的意义空间之上的辩论,才是有意义的辩论。如果双方对于辩题中的语言符号的解读并不相同,而双方又没能在最一开始找到分歧并充分讨论,那么整场辩论赛将会陷人不知所云的争论中,双方只能讲自己准备好的辩词念给对方辩手以及评委,这样完全丧失交流、互动的辩论活动由于根本无法进行意义交换而使得辩论比赛成为一场演讲比赛或者是辩论秀。
1.3规则——最大程度上消除传播障碍
辩论赛作为一项竞技活动,规则是其必不可少的一环。不同的赛制规则各异,但经过笔者分析,得出共通点如下:时间的限制。辩论赛规则对于每一位发言的辩手都有时间限制,并明确指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并且,时间限制对于正反双方同样适用,正反双方每一个环节的发言时间都是对等的。在日常生活中的非正式辩论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对方讲话滔滔不绝插不进话而失去表达机会,经常会遇到自己的发言由于被别人打断而中断表达,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由于年龄、身份、性别、个性、职位等的不同而无法保证传播主体在地位上的平等,而辩论赛的时间限制正是提供了这样一种平等的条件,让阻碍平等沟通的因素对于传播过程的影响减少到最小。质询环节的设置。质询是辩手对于对方辩题所提出的任意一个概念、论点、论据展开的询问。一方只能问,一方只能回答,且盘问方有权力终止答辩方的回答。质询是一个剥开对方对概念和语词的华丽包装以便更直接、深人地探讨问题的环节,之所以要赋予质询方以主动性和打断权,则是为了保证整个问答过程按照质询方的意图进行。由于无法规定答辩方必须直面回答问题,所以只有赋予质询方主动权,才有可能避免答辩方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蒙混过关或逃避问题。因而质询环节的设置,是最大程度上避免语言符号的多义性和模糊性造成的传播过程中的障碍,并在程序上限制辩手必须讨论质询方提出的问题,不跳出辩论的核心范围。综上,我们发现,辩论赛的规则设置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双方有平等的交流平台,并且在各个环节上都试图尽量减少语词的含糊性以及辩手的恶意逃避所导致的传播过程的中断,因而规则的设置是辩论赛区别于非正式辩论的最重要的特点,也是辩论赛作为一项对抗性传播活动能够保证其传播效果的重要基础。
2结语
请大家保持现场安静,我们的辩论赛就要开始了。
(安静下来)
大家好,这里是XXXX(主题)辩论赛的现场,欢迎各位。
本场辩论赛主题是XXXXXXXXXX。
下面由我来为大家介绍本场到场的评委,他们分别是----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的是本场辩论赛的双方辩手,
正方辩手是由XX系组成的代表。。。。,他们分别是正方一辩XXX,正方二辩---(具体介绍如果是非正规大型比赛可以忽略介绍,按具体上级要求),他们所持的观点是----
反方同上
下面我宣布,XX学校第几届XX辩论赛第X场正式开始。
下面进入第一个阶段:(接下来按照底下说就好了,时间按你们的大纲要求安排)
(一) 开场陈述阶段
下面请正方一辩发言,时间2分30秒[示意正方一辩发言]
[发言完再说]下面请反方一辩发言,时间2分30秒
(二) 攻辩阶段(公辩时间6分钟,每队各3分钟)[具体流程同上,注意攻辩,自由辩论,观众提问环节要先念规则,再进行辩论。]
1、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1分30秒
2.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1分30秒
3、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1分30秒
4、反方三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1分30秒
5、正方一辩攻辩小结1分30秒
6、反方一辩攻辩小结1分30秒
攻辩规则:
①质询者控制质询时间,可以提出与题目有关的合理而清晰的问题,并可以随时停止答辩者之回答。
②攻辩时间内,质询者应询问问题,不得自行申论或就质询所获之结果进行引申,否则视为违规。质询者自行申论或引申发言时,答辩者有权要求其停止。
③答辩者应回答质询者所提之任何问题,但问题明显不合理时,答辩者得说明理由,拒绝回答。
④答辩者可以要求质询者重述其质询,但不得恶意为之,否则视为违规。
⑤答辩者不得对质询者提出询问,否则视为违规。
⑥答辩者提出反质询时,质询者得要求其停止,并拒绝回答
(三) 自由辩论阶段〔反方先开始〕(辩论时间8分钟,每队各累计时间4分钟)
1、 反方累计用时4分钟
2、 正方累计用时4分钟
自由辩论规则:
①自由辩论时间总共为8分钟,每队各4分钟。
②自由辩论必须交替进行。当自由辩论开始时,先由反方任何一名队员起立发言。完毕后,正方的任何一位队员应立即发言,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到双方时间用完为止。
③在自由辩论时间里,每一位辩手的发言次序、次数和时间均不受限制。
④当一队的发言时间剩30秒钟时,将有一声哨声提示,当该队的发言时间用完时,会有两声哨声提示,该队应立即停止发言。
⑤如果一队的发言时间已经用尽,不能发言,另一队还有剩余时间,则该队的辩手可以继续发言,直到该队的时间用完为止。
⑥自由辩论是检验一个队整体配合能力以及每一位辩手实力的重要阶段。辩手应充分利用这段时间,简洁明了地加强自己的论点,机智有力地反驳对方的论点,如果只是空洞无物的攻击或有意回避对方的质询及发言观点,或者出现语误、空场等情形,都将影响该队的成绩。
(四) 总结陈述阶段
反方四辩做总结陈词3分钟
正方四辩做总结陈词3分钟
(五) 观众提问
1、每队可以被3个观众提问,每个观众只能提问1个问题
2、观众提出的问题必须与题目有关,合情合理的问题
3、当问题不合理时答辩方可拒绝回答,此观众取消提问资格,但是此次提问机会仍然继续,此机会留给其他观众
(六)评委统计结果,点评
(七)主持人公布比赛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比赛结束
请在场的各位同学安静下来,我们的辩论赛马上就要开始了。在比赛开始前,请您将随身携带的移动通讯工具调整到震动或静音状态。在比赛过程中,请您配合我们,保持会场的安静与清洁。谢谢您的合作。
各位评委,同学,大家下午好!我宣布大连翻译职业学院第二届辩论赛,第 1 场半决赛现在开始,参加本次辩论赛的评委有法语系主席 张诗涵、校学生会主席 宋继龙、日德俄团委书记 刘贤,感谢各位评委的出席,下面有请我们的正反双方辩手入场。
首先请双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首先请正方辩手自我介绍预祝你们在本场辩论赛中会取得好成绩,下面请反方辩手进行自我介绍同样预祝你们在本场辩论赛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辩论实力。
辩论赛正式开始前,我先说明一下辩论赛的流程:
本次辩论赛一共分为四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开篇立论,由正方开始陈述,时间为3分钟
接下来是一对一攻辩环节,时间为2分钟,首先由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再由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再由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最后由反方三遍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攻辩环节结束后,进入攻辩小结环节,时间为两分钟,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再由反方一辩进行攻辩小结
接下来是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5分钟发言时间,由反方先开始发言
最后是总结陈词,时间为4分钟,反方辩手先发言。再由和分组计算分数,公布比赛结果。
好,大致过程就是这样,现在双方辩手已经严阵以待,信心十足。今天,究竟是鹿死谁手,还要看每一位辩手的智慧和辩才。为使我们双方的队伍都能以一个最佳竞技状态和最旺盛的斗志参加比赛,让我们给予他们最热烈的掌声以作鼓励。
本场比赛的辩题是有关于现在社会需要专业人才还是通用人才的话题:
正方所持观点是:现在社会需要专业人才
反方所持观点是: 现在社会需要通用人才
当今社会的企业,技术形形、不近相同,也正是因为社会的复杂性、多样性,因而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多种多样的,综合性人才,专业人才,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二者完美搭档、配合,社会才会进步,经济才会发展,在我看来,现在社会,专业人才,通用人才二者同时需要。
那么今天双方辩手就要以此为话题,进行一场精彩的辩论。辩论的第一个环节是开篇立论,在发言前,辩手们须了解,当还剩30秒发言时间时,我们的计时员会举手示意,当发言时间结束时,我们的计时员会吹哨示意,发言时间结束后,不得继续发言,请各位辩手把握好发言时间,首先请正方一辩对本方观点进行阐述,时间为3分钟,计时开始。
谢谢正方一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请反方一辩对本方观点进行阐述,时间也是3分钟,计时开始。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进入攻辩环节。首先请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问者只准问,答者只能答。时间为2分钟,计时开始。
谢谢,下面由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时间为2分钟,计时开始。
谢谢,接下来由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时间为2分钟,计时开始。
谢谢,接下来由反方三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时间为2分钟,计时开始。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请正方一辩对本环节辩论进行攻辩小结,时间为2分钟,计时开始。
谢谢,现在请反方一辩对本环节进行攻辩小结,时间也是2分钟。 计时开始。
谢谢,经过前两个环节之后,接下来又是他们施展才华的时刻了,也是辩论赛最精彩的时刻---自由辩论。在自由辩论开始之前,让我提醒双方辩手,辩论双方各有5分钟的发言时间,正反双方自由轮流发言,同一方的发言次序不限。反方先发言。一方发言落座之后,另外一方要马上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间照常进行。如果一方用时已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提出不发言。我们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回避两次以上的一方进行扣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也要适当扣分。好,现在自由辩论正式开始。首先请反方发言,计时开始。
自由辩论的过程真是十分的精彩。正反双方通过你来我往的交锋,充分体现了语言的艺术,辩论的魅力以及个人的实力。接下来辩手所将要作的总结性陈述,往往更是举足轻重。我们先请反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4分钟,计时开始。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陈词,下面请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也是4分钟,计时开始。
好,谢谢正方四辩的精彩陈词,今天这场辩论赛可谓美轮美奂!能否取得好成绩往往取决于真正地理解和掌握辩题的内涵, 谢谢双方四辩的总结陈词。
下面我们首先要请评委对本场辩论赛进行点评。
好,谢谢主席的精彩点评,现在,大家也可以对刚才的这个辩题进行评述,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我们的记者团会进行流动式采访,大家可以举手示意发言,好,辛苦我们的记者团成员,接下来的时间交给你们。
好,辛苦了,我们的记者团,感谢你们,也感谢同学们的积极发言。
丰富的知识底蕴、良好的心理素质再加上运用自如的辩论技巧是取得好成绩的条件。 从表面上来看,辩论赛仿佛是一种高级的智力游戏,然而它所引发出来的知识与智慧,特别是辩手们表现出来的个性的风采和整体的青春魅力,我认为都超越了辩论本身。经过一场唇枪舌战,我想现在大家和我一样都在盼望着比赛的结果,我的心情和大家一样激动和紧张。对这样一场实力相当的比赛,真的是难分伯仲。但是比赛总是有输有嬴,我们只能有一个获胜方,下面我要宣布比赛的结果:
本场比赛双方的得分情况是:-------------
获胜的队伍是:-------------- ,恭喜你们。他们将进入最后的决赛,希望你们有更出色的表现。
从辩手们的得分情况来看,本场比赛的最佳辩手就是:正方-----反方--------
请大家用最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关键词】高职高专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1C-0019-03
毕业论文(设计)作为高校毕业生必须完成的教学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专业技能的综合性训练,也是对学生高等教育阶段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检验。因此,搞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也理所当然地成为提高高职高专院校教学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大致可分为选题、研究(设计)、论文(设计)撰写与修改、论文(设计)答辩四个阶段。显然,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的最后一项重要内容。为提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水平,笔者结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林业技术专业、园林工程专业、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的高职高专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对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进行调查研究。
一、研究方法、对象与内容
(一)研究方法
采用实验研究法,即选择某届毕业生,按照预定的答辩程序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随后进行毕业答辩成效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二)研究对象
在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毕业生中选择人力资源管理专业42人、林业技术专业51人、园林工程专业55人、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57人,共205人,占两校当年毕业生人数3680人的5.57%。学生在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后进行答辩。
(三)研究内容
1.答辩准备。包括校方准备和答辩者准备。
校方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审定答辩者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资格,组织答辩委员会,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布置答辩会场等,由各系部组织。其一,答辩者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答辩者学分是否达到毕业答辩要求;是否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有处分者是否已撤销;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形式审查,是否达到答辩要求;确定、公布答辩者名单。其二,组织成立各专业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成员一般由3~5名教师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专家担任;成员2~4名,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要求秘书提前1周将答辩者论文(设计)送达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答辩者论文(设计)内容进行审阅,并拟定答辩时提问的1~2个问题。其三,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答辩成绩两部分,按照论文(设计)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创新性,以及答辩时陈述、回答问题语言流畅性、科学性、准确性等评定成绩。其四,布置答辩现场。落实答辩的时间、地点,安排好答辩会场。
答辩者准备主要包括知识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两方面。其一,知识性准备。主要是指为通过论文(设计)答辩就论文(设计)涉及的相关知识的准备。了解和掌握与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联的知识和材料,弄清文中哪些观点是继承或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哪些是作者的创新观点和方法,了解和掌握答辩的要领和艺术。重点是对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科学依据、基本原理、新颖之处、存在问题、可能的提问问题等进行梳理和准备。其二,事务性准备。主要是制作答辩陈述的PPT,陈述时间控制演练、回答问题演练等。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报告陈述。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会上,毕业论文(设计)作者需要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说明性汇报或陈述。用PPT进行陈述,陈述时间一般为5~8分钟。通过报告陈述,答辩教师了解作者对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思考过程,并考察作者分析和综合归纳能力。答辩报告陈述内容一般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现状、选题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结果与创新之处、存在问题与继续研究的方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陈述内容清楚、完整。
二是质询。报告陈述完毕,答辩教师即开始对毕业论文(设计)作者进行质询,通常从三方面进行:首先,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提出质询,以考查答辩者对所引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是否准确。其次,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所涉及的某一方面的论点进行质询,要求结合实际或专业知识技能进行讲(论)述,以考查答辩者学习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再次,就专业理论或实务中的问题提出质询,考查答辩者对所学专业发展前景、热点问题的了解情况及专业发展潜在能力。
三是现场答辩。答辩者针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答辩。可以待质询者将问题全部说完后进行答辩,也可提出一个问题答辩一个问题。答辩者要注意如下几点:首先,必须注意答辩的开场白、结束语的礼仪。其次,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可分三种情况处理:能明确回答的,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地回答;自己不知道的,要实事求是地回答,态度要谦虚、诚恳,承认自己的不足,切忌不懂装懂,信口雌黄;对质询者误解的问题要进行阐述、辩解,坚持真理,维护正确观点,反驳错误观点,敢于阐发独到的新观点。再次,在答辩过程中尽量多地使用第一人称,以答为主,辩为辅,并可适当穿插图表等媒介,助以体态语辅助说明问题,如用目光与听众进行心灵的交流,力求深刻生动。把握答辩时间,以提高答辩成绩。
3.答辩调查。设计一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以了解教学成效。可设计8个问题,如表1所示。
表1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
项目 选择(请在选择项上打√)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积累知识的过程? A.是 B.不是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大增强 B.一般 C.没有增强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大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二、结果与分析
笔者对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林业技术专业、园林工程专业、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的205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答辩的学生进行了调查,答卷采用不记名形式,发放调查表205份,回收205份,有效卷205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为100%。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调查结果统计表
调查项目 选A 选B 选C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188 91.71 17 8.29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
A.是 B.不是 205 100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90 43.90 101 49.27 12 5.85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190 92.68 15 7.32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增强 B.一般增强 C.没有增强 56 27.32 70 34.12 79 38.54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非常有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23 11.22 182 88.78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205 100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45 21.95 87 42.44 71 34.63
从表2可以看出:其一,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很重要和重要的分别为91.71%和8.29%,表明高职高专的学生普遍认可、接受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方式,有九成以上的学生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大学阶段很重要的学习方式。其二,所有学生都能正确地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一个收集信息、交流信息的过程,也是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很好方式。答辩者通过答辩前的积极准备、陈述和答辩,对所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内容和相关知识不仅熟知而且要熟记,所以这种准备的过程本身也是积累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此外,在答辩过程中,质询、答辩双方就某些问题阐述各自的观点,答辩者又可以从中获得新的知识。其三,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首先提高了毕业论文(设计)的修改能力、毕业论文(设计)陈述报告的写作能力,即文字表达能力;其次提高了口头表达能力。经过要求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的表达能力都得到了提高。从写作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92%,从表达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100%。其四,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增强答辩者的自信心。通过答辩,约有三分之二的学生的自信心得到了增强。答辩成功是对自信心的正强化,但更重要的是为了答辩成功,必须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把答辩作为学习的动力,学到更多的东西从而增强自信心。答辩是答辩者展示其勇气、风度、才能、智慧和口才的过程。答辩场面学生从未经历过,因此需要勇气;答辩会上要进行答辩报告陈述并进行答辩,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除了需要勇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才能、风度、智慧和口才。其五,答辩是答辩者向质询者(教师、同学和有关专家)学习的好机会。质询者多为学识水平较高的教师和专家,所提问题通常是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学科范围内重要的基本问题,而答辩者又未能阐述清楚、分析详尽的问题,也就是论文(设计)中的薄弱环节和答辩者没有认识到的不足之处。通过提问和指点,答辩者可以了解论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研究时参考。总之,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不论答辩者是否能当场作出正确、科学的回答,对答辩者都是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其六,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答辩者学习、锻炼辩才的一次良机。64%以上的学生认可了这一观点。当今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能言善辩是竞争中重要才干,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就是学生学习、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过程。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结果与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在高职高专中是可行的,它对于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而提高毕业实习质量和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积极作用。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可将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作为高职高专学生在校学习的一门课程或必修内容列入教学计划,让学生一入学便了解这一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习答辩技艺的积极性。同时,在课程教学实习中试行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增加学生的学习和锻炼机会,或可有助于提升高职高专毕业生毕业(下转第38页)(上接第20页)论文(设计)的质量。中职学校毕业生亦可尝试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如进行毕业实习报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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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3JGA360);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改革项目(GLSZ201202);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SK13LX534)
一、审前程序改革的主要内容
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就是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高效的审判运作机制。而这种运作机制,其实质主要从程序入手。因为审判方式在内容上,会涉及到法官个体的审判技巧和艺术,而这些个性内容是很难成为法官共同的审判方式的。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便首先放在程序上的改革。而在程序上的改革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庭前证据交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情形在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1.当事人多的案件,如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由于涉案当事人多,其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在交换证据时就予以核实。这样可避免在开庭时,因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占用庭审的时间。2.已经有了鉴定报告,需要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交换。通过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双方无异议,其鉴定报告可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又有较为充足的证据且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应当准予当事人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仅对鉴定报告中一些瑕疵提出质疑,可在庭审中通过鉴定人的质询和其他补救措施解决的,可在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解决。这种情形可不再重新鉴定。3.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可以使证据多的案件通过证据的交换和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对无争议的记入笔录,这样既可以锁定证据,又可以使这些证据不在以后的庭审中再行举证、质证,为庭审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庭审的效率。4.通过庭前证据的交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法官可以尽早理清法律关系,为以后对庭审的设计奠定基础。同时也是法官预先发现主体是否得当,是否有错列、漏列当事人等程序上问题的好时机。
(二)简易案件的直接开庭
“直接开庭”,又称为“一步到庭”,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就是指法官不调查,按所确定的开庭时间,直接进行庭审的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对占民事纠纷案件80%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了大胆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1.除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涉外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重审、再审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等几种类型案件外,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及时开庭。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时即确定开庭时间,如当事人双方能及时通知到庭的,也可以在当天立案当天开庭。3.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也可以书面和口头在法庭上答辩。开庭后,确需要答辩的可以延期审理。4.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至开庭前。
直接开庭的实践,提高了审判效率。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15日答辩期限,不应适用于简易程序,但现行法律未作规定。2.在送达上,电话记录、短信息通知当事人应有法律约束力。3.简易案件的划分应采用普通程序案件排除的方法来划分。4.简易程序审理的规范运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二、庭审的层次和重点问题
案件的庭审应当遵循一定的层次进行,这样才能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有了条理和层次,庭审更加有序,对庭审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对案件庭审进行层次划分有没有规律呢?应当说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应当审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的基本情况;二是夫妻发生矛盾的情况;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情况。这三个方面问题就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应当审理清楚的案件事实。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庭审有其共同的层次结构。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对每一法律事实的审理应当遵循时间的先后次序和事件发生、发展、结果的先后次序进行审理。三是庭审是从单一证据到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一组证据证明某一事实再到若干组证据证明整个案件事实的过程。但是庭审仅仅依靠案件审理的层次结构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层次仅仅反映了案件庭审的一般规律,而每个具体案件有其自身的矛盾冲突。而这些矛盾冲突正是本案当事人争执的关键问题。因此,法官在庭审时既要重视庭审的层次,又要找出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其庭审功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往往不止一个,而有几个。因此,法官在归纳焦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确系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的问题;三是所归纳的焦点应有一定的概括性,在审理时给法官和当事人一些自由的空间;四是正确处理好焦点与案件整体事实的关系。有时焦点问题与该案的案件事实层次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这时如何办呢?这就要看双方对焦点以外的案件事实有无争议,有无案件证据加以证明。如有证据证明且双方无争议,法官可直接确认,无需庭审。但是如有争议就必须进行审理,否则连案件基本事实都不清楚,无法裁判。因此,在强调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官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制度的今天,法官对一些需要查明的事实,仍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才能达到庭审的目的。在庭审中还应当注意发现各个焦点中最重要、最主要的问题,因为它是纠纷发生的主要症结。庭审的重点就是要放在最重要的焦点上,把主要焦点审清,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事实更明确,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庭审层次和重点体现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有待于司法观念的更新。即庭审过程是对证据进行审理,通过采信的证据得出案件事实,该事实不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民事案件审判的目的应当是解决矛盾,而不是去发现矛盾。通过审判最终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目的。
三、证据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民事案件的庭审就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通过法官采信证据反映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内容就是如何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庭审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庭审中证据的运用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运用证据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证据时限制度。证据时限制度的设立,无疑为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至第36条都是规定当事人举证的时效制度的。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延期举证和书面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便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庭审理,甚至于不要举证期和答辩,均可开庭。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一定要严格掌握,不要随意延长举证期限。在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是由当事人提出,且应当是因客观原因导致举证确有困难,而非是当事人意志原因。对此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然后确定是否准许。严格遵守举证时限的规定保障了庭审的及时、顺利进行,是提高审判效率的一个很好的制度。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庭审的活动的实质就是当事人对证明对象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运用其自身所掌握的证据进行证明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是举证的灵魂,因为当事人的举证过程完全是沿着证明责任的分配来进行的。从古代罗马法明确提出的“谁主张,谁证明”到当今西方的自由心证制度,证明责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使证明责任进一步明确下来。该规则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一般性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来源于德国的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的事实要件举证,罗森贝克证明责任分配会使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的权利难以保护,因此,对于一些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在现代许多国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便弥补了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同样在一般证明责任以外作了一些例外性的规定。这就是对该规则第4条所涉及的八种特殊侵权和第6条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部分案件的举证责任实行了证明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庭审中,一般证明对象由谁主张谁举证,提出反驳的就反驳主张举证,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按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定进行。这样法官仅是居中,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动态的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质证,其时限限定在庭审过程中或者举证时限内。
(三)严格证人出庭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由于未规定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因此,大多数证人并未到庭作证。这就使书面的证人证言因无证人到庭接受质询,从而真伪难辨,严重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至第58条对证人作证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这有利于规范证人作证。该规则第56条明确了《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因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除了这几种情形外,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书面证言不予质证。证人出庭作证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证人作证前的隔离。(2)审查核实证人身份以及告知证人作证义务。(3)证人的宣誓和保证制度。(4)对证人发问的程序。(5)证人作证笔录的制作。目前证人出庭少的原因应归结为证人保护制度和惩诫制度不够完善。对证人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所规定,但基本上是事后保护,对证人的保护应当扩展到事前保护。对证人的保护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证人身份保密制度,主要指较大利益争议和矛盾冲突较大的案件。(2)对证人危险的安全保护制度。(3)对证人作证的妨碍排除制度。(4)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应当要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预交证人出庭的经费。证人经济补偿一般包括:工资或者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如果难以核定,也可按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的标准给付误工补偿。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的具体承担方式可按照以下情形来承担:当事人所申请证人证言被法院全部采信的,其证人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部分被采信的,由当事人分担;如未被采信的由申请当事人承担。(5)对证人的惩罚制度。证人出庭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规定,而且明确了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既然是一种义务,就应当是强行性规范,那么公民拒不出庭作证就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只可惜对于证人拒绝作证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制裁。正因为长期以来缺乏对证人拒绝作证的制裁性法律规定,导致了证人拒绝出庭时对庭审造成了很大的妨碍,影响了司法公正。对法律规定可以以书面形式作证的以外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拘 传、罚款、拘留、赔偿损失的处罚。
(四)完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和技术证人出庭制度。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知识的更新,技术和科技领域的专业性很强,而涉及到科技问题的案件将会越来越普遍。当事人和法官对科技问题不可能有深入的了解,这就为对案件所涉及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的认识带来了许多困难。为此,形成了鉴定人和技术证人出庭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出庭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只有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书面意见代替。这里的特殊情况,应当是非鉴定人主观的,而是客观条件制约且无法克服的,否则,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由于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当事人往往很难理解,鉴定人出庭一是给当事人解答疑难问题,二是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样通过质询消除了当事人的疑点,同时也使当事人从中发现问题,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鉴定人出庭与否必须由当事人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认为鉴定人无需出庭,当然可以不出庭,但只要有当事人提出鉴定人应当出庭,那么就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鉴定人出庭。
技术证人的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里的专门人员就是技术证人,但其费用由申请的当事人承担有两点质疑:一是技术证人的费用由申请当事人承担可能会导致技术证人作证时的倾向性。二是既然技术证人出庭是为了使事实更清楚,维护公平正义,那么费用应当按责任合理分担。
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条款,明确了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改变了长期以来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一般不出庭作证的局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的确有其必要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反贪侦查人员一直在幕后从事调查工作,现在要出庭面对法官、辩护人必定存在诸多不适应,亟需从转变观念、培训力度、获取证据、外部协作以及保障措施等多个路径提高出庭作证能力。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侦查人员 作证能力
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据此,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首次在立法上予以了明确规定,为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基础,也是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同时,这也对反贪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和证据收集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反贪人员出庭作证面临的挑战
一方面,对比工作现状,刑诉法的修改使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对反贪侦察人员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在过去传统司法模式下,实行公、检、法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办案模式,侦查人员出庭思想上还没有完全准备好,突然需要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还不相适应。同时,我国侦查人员的配备比例只有万分之十,远低于发达国家,反贪侦查人员的比例更低,在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大背景下,势必增加反贪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这使得对反贪侦查人员的工作要求更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主要是“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这对反贪侦查人员规范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严格依程序办案,方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
另一方面,从刑事诉讼理论上来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规范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和保障程序公开等方面都具有现实而重要的作用。现在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义务,那么我们检察机关就应该积极主动应对出庭带来的挑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工作。
二、反贪人员出庭作证的意见建议
(一)思想重视,上下级检察机关认真客观面对
新刑诉法将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上提升到了法律层面,这也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有关领导应引起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出庭作证作为业务培训的基础科目;上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做好调研、调查工作,并加强对下级反贪部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的业务指导,要明确实行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强化侦查人员的庭审证据意识、促进侦查人员取证行为规范化、切实提升案件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上级院应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新业务培训,重点放在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心理承受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抗辩能力和作证技巧等的培训。各院也可自行适当开展模拟庭审演练,或有计划的开展观摩庭,让侦查人员在相对真实的法庭环境中体验庭审中的陈述作证及接受质询等过程,使侦查人员在较短时间内适应这一新要求。
(二)转变观念,充分调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在司法惯性思维和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多数反贪侦查人员认为出庭作证接受律师、公诉人和法庭的询问降低了自己的身份,甚至是对行使国家侦查权的质疑,所以出庭作证的事例仍然较少。因此,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转变反贪侦查人员原有的思想观念,以积极的心态应对,主动消除出庭作证的排斥心理,增强贯彻执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自觉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法律义务,也是追求实现司法公正的大势所趋。应摒弃旧有的作为国家侦查人员没理由出庭接受质询,或已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无必要再出庭作证等陈旧思想,消极排斥心理,应转变观念,认真准备,积极应对。
(三)规范执法,夯实出庭作证的证据基础
反贪侦查人员要提高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能力,确保合法、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达到追诉犯罪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在证据收集上做到合法、全面、客观,并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加以固定,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说明情况的。但作为一名反贪侦查人员,无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在办案中,应当加强对新刑诉法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合法取证的要求,避免取证程序瑕疵,在侦查中转换侦查思路,变“供证”的落后侦查模式为“证供”的现代侦查模式,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口供以外的书证和各种可能的间接证据,做到以证据促口供,成功突破案件,达到追诉犯罪的目的。
一方面,严格规范取证行为。反贪侦查工作中必须加强取证活动规范程度,积极组织反贪侦查人员学习新刑诉法和相关证据规则,要求必须掌握规范执法和合法取证的各项要求,以避免取证程序瑕疵和防止自身不当行为造成讯问合法性争议。同时,加强审讯策略的研究和运用,减少直接对抗,以智取胜,通过审讯技巧提高获取言词证据的能力,杜绝非法逼供、取证行为。加强对讯问原理及方法的研究,避免采取容易被认定为非法的讯问方式。另一方面,增加同步录音录像设施建设和技术人员配备。所有案件都要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全面、全部、全程”,确保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一致性。同时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除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外,对询问重要证人,搜查、扣押现场赃物、证物也可以录音录像。要在反贪工作中积极应用同步录音录像,把它作为固定讯问结果、解决争执、排除异议、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也促使侦查人员规范讯问方式、语言。
(四)积极学习,不断提高出庭作证的能力
要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出庭的要求有所不同,其作证活动是对检察机关公诉人指控职务犯罪的支持、辅证和说明。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和做好这项新工作,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要注重作证技巧的培训。可以通过观看公诉部门的开庭,以及举行模拟庭审演练,给反贪侦查人员提供一个相对真实的法庭环境,了解法庭结构和审理程序,体验出庭接受质询的过程,以便今后出庭作证时能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二是做好出庭作证前的准备工作。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为了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同时也是对公诉人指控职务犯罪的支持、辅证。所以出庭前,侦查人员除了对案件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之外, 侦查人员应当加强与公诉人的沟通,详细了解法庭审理出庭作证的步骤和要求,尽可以去了解辩护方攻击的套路,预判律师可能发难的方向和问题,对审判过程中可能被问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证据做好准备,掌握回答技巧,避免因某些不恰当的陈述和作证方式而使公诉人陷入被动影响了对犯罪的追诉。三是应着力提高出庭应诉的能力。应诉能力,也就是在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能力和证明侦查行为合法、反驳不实控告的能力。办案工作中,侦查人员要做好出庭作证的心理准备,对于出庭作证,要有一种建立在扎实取证基础之上的内心确信。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反贪干警要有坚定的信念和必胜的勇气,沉着应对,时刻保持检察官的风骨和正义形象。需要出庭的侦查人员在庭上应保持理智稳定的情绪,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回答问题时能抓住重点,以避免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陷入无休止的纠缠或争论。四是侦查人员要有保守职业秘密的认识,对涉及到国家秘密、举报人、未侦破案件的线索及来源、秘密侦查的措施及手段等问题,拒绝回答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出庭作证时的陈述要依据法律、凭借事实,语言要简洁明了,以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为主,便于法官和控、辩双方快速领会,以确认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合法的。同时,保持谦虚礼让的态度进行作证,以免影响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五是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时要对法官和辩护人给予尊重,庭审过程中要模范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绝对不能有特权思想。侦查人员应知晓庭审礼节,依规定着装出庭,以展现检察院侦查人员良好的职业精神风貌,同时也对恶意翻供、无理取闹者形成威慑,给旁听者以规范、严肃的印象,树立司法权威,以实现出庭作证效果的最大化。庭后注意总结经验,每一次参加出庭作证后,反贪部门可以组织全局人员进行讨论交流学习,总结经验,为下一次更好的出庭作准备。
三、完善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想
第一,建议加强与公诉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外部协调机制。例如对庭审中可能面对的提问,公诉部门要引导侦查人员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应对方案。在庭审前应与法院充分交换意见,对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并达成共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构建保障制度,例如明确非法证据形式列举项目外“其他非法手段”的外延,明确审讯技巧、心理攻陷策略、言语施压,周旋与骗供、威胁、诱供的界限,让侦查人员在自己心中先形成一个明确的标准。法院在通知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还应一并告知侦查人员本次出庭作证的目的和问题,以便于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准备,这样可避免产生当场语言组织混乱、记忆不清无法回答或耗时长等问题,从而影响庭审进程。与法院沟通协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不出现在庭审现场,但通过即时视频通话等进行质询,同时对画面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等,对出庭作证侦查人员进行适当的保护。
第二,侦查人员应掌握出庭作证应答技巧。对超出涉案范围的发问出庭侦查人员可拒绝回答,为避免被告人、辩护人对侦查人员的无端指责,法庭应强化对庭审的控制,尝试建立有关的程序性裁判规则,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控、辩双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案件的主审法官主持听证,控、辩双方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沟通、辩论,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决。程序性裁判规则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时达到真正地缓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压力。
关键词: 高级英语 辩论 反思
1.引言
高级英语教材《现代大学英语》五、六两册共包含24篇课文,题材多样。其思想性、艺术性都堪称典范,其语言难度较之基础阶段教材的课文又提升了一个台阶。学生不仅要面对大量生词,分析丰富的修辞手法和写作技巧,还要深入探讨作品的文化和思想内涵。所以这门课程的课堂活动通常是以教师―教材为中心,由教师对课文进行逐词逐句的分析,讲授自己的研讨体会,而学生在课堂上则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高级英语课堂教学与课程教学目标相分离的现象,在英语专业教学中具有一定典型性。为了改善这种不良现象,贯彻《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重视学生能力培养的相关精神,广大教育工作者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进行探索、实践,力求使自己的教学体现实用性、文化性和趣味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确立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新一轮课程改革中,教师普遍关注的热点是如何有效组织学生开展合作学习。在具体的课堂活动开展中,教师普遍以研究性学习为指导思想,注重凸显英语的工具性、实战性、应用性。和角色扮演、二人对话、小组讨论一样,辩论应作为重要的课堂活动受到充分重视。
2.活动设计
伶牙俐齿、能言善辩已成为现代人迫切的渴求、必备的素质。如何让对方赞同自己的观点又不伤和气,已成为一个现代人必备的能力。笔者于第五学期伊始,便在高级英语课堂上开展辩论活动,旨在引起学生对英语实用性的关注,激励其努力提高自身的说服技能。
2.1目的
此次课堂辩论活动的目的是考查的英语应用能力,锻炼其心理素质,学习辩论技巧,提高其辩论能力。
2.2准备
《现代大学英语》精读5的第一课是马丁・路德・金博士发表于1967年的演说“Where Do We Go from Here?”(《我们向何处去》)。文中金博士提到了这样一个观点:Love is ultimately the only answer to mankind’s problems.
综合考虑可辨性、难易度、教学内容相关度等因素,笔者将辩论话题定为“Love VS. Force:Which is the right choice in solving problems”。
笔者组织学生观看学习往届“外研社杯”全国英语辩论赛(FLTRP Cup National English Debating Championship)的精彩视频、2008美国总统大选电视辩论等相关视频材料,营造辩论气氛,激发其参与其中的积极性。介绍基本的辩论知识及技巧,比较中外辩论赛异同点,使学生认识到议会制辩论模式重辩轻论的优越性。
2.3描述及问题评价
按照议会制辩论模式,四名学生分正反方就Love VS.Force展开辩论。辩论活动包括结构辩论环节(Constructive Speech)和反驳总结环节(Rebuttal)。发言顺序为正方一辩、反方一辩、正方二辩、反方二辩、反方一辩总结、正方一辩总结。有别于正式的辩论赛,活动并未采纳结构辩论环节所许可的质询(Point of Information)。活动时长20分钟,其中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3.1双方立论不够准确合理,不注意倾听对方立论观点。立论是通过结构辩论环节实现的,正方一辩(Prime Minister)的立论即是简单地重复了金博士的观点,而反方一辩(Leader of Opposition)则更简单到仅在以上观点中加上否定词“not”。双方均未能就各自观点进行深入、合理的阐述。这种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学生的人文基本理论素质不够,另一方面反映了学生并不明确辩论活动中的重点环节。
2.3.2双方攻防技巧单一,不注意对方辩论技巧运用中的失误及其所要达到的意图。双方的攻防过程严格来讲是由相当数量的、关联不大的例子构成的,期间鲜有思想观点的碰撞。攻防过程中,正方二辩(Member of Proposition)提到2008年中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汶川特大地震灾害这一事例,并以此证明爱的力量(power of love)。此时反方二辩(Member of Opposition)未就正方的论述作出任何回应,直接阐述了先前准备好的例子。这种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学生缺乏辩论技巧,另一方面说明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薄弱,不能在短时间内从对方运用的技巧中找到失误与错误。
2.3.3双方不注意辩论各环节的逻辑性。最显而易见的是双方在发言顺序(Speaking Order)和时间分配(Timing)方面出现混乱。也因为如此,辩论活动未能整体反映辩论双方观点的合理性、辩手素质及整体配合能力。
2.3.4双方均遭遇不能表达自己的尴尬瞬间。具体表现为双方对一些辩论常用语(how to state an argument;how to ask for opinions;how to express agreement and disagreement;how to interrupt;how to settle an argument)掌握较差,不时会出现一位学生突然停顿,转头问同伴某某词该怎么说的情况。学生在语言表达方面缺陷明显。
2.3.5双方均有学生紧张,肢体语言僵化。学生的心理素质有待提高。
学生在活动中立论不够准确到位,有转移主题之嫌,攻防技巧单一,缺乏自发性。从Matter,Manner,Method,Spontaneity方面评估,此次辩论活动精彩程度不够,效果不甚理想。
3.限制因素
随着英语教学改革的深入,辩论这种长期处于受冷落位置的活动重新焕发活力,走进了英语教学课堂。然而正如此次辩论活动所反映的,课堂辩论往往精彩程度不够,未能充分体现对抗性。课堂辩论效果不佳,可探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缺乏学习兴趣和自信心
由于高级英语课程以培养阅读能力为中心,兼顾其它语言能力,课堂教学的微观方法体现在如下重心的转移,以区别于低年级阅读教学:从低年级那种机械性的“词汇―语法―练习”解释为主转移至高年级创造性地分析和评价文章的体裁特点、写作风格、修辞技巧等为主;从逐段讲解为主转移至课文讲解分析后综合解释为主;从对课文的字面理解为主转移至评价性或欣赏性理解为主;从获取信息式阅读为主转移至评析式阅读为主(孙亚,2005)。教学目的及教学方法的改变要求学习者实时改变观念,改进学习方法。未能及时适应这种变化的学习者常常觉得沮丧,其学习效果也不甚理想。不少学生仅仅把高级英语课当成是基础英语的延伸,结果常抱怨“学不到东西”、“英语水平没提高”,影响了其学习兴趣和自信心。
3.2缺乏独立思考能力
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学生的学习内容长期局限在手头的课本上,对学习内容认识不足,且未能有效地把学习内容内化为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活动中,学生仅凭教材中的信息展开辩论,多数时间是照本宣科。其思路大多局限在语词概念或经验层面,虽唇枪舌剑、词锋凌厉,却缺乏深刻的思考。这凸显了学生在独立思考能力方面的缺陷。
3.3英语应用能力薄弱
在平时学习过程中,不少学生过于追求语言语调的标准,而忽略了通过语言表达内心的想法,在辩论中无法将想说的观点用英语有效地表达出来、表达到位。学生在辩论中的表现凸显出其英语实战能力的薄弱。笔者也认为学生在口、笔头表达上仍然没条理、没逻辑,对课文的主题等宏观理解问题知之甚少。
4.教学反思
此次失利的辩论活动启示教师从应多方面努力,消除不利因素,促进辩论活动的有效开展。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应首先让学生明确《高级英语》的学习目标是要进一步提高其语言交际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并培养其课文分析能力(text-analyzing capability);帮助其从思想和学习方法上作出转变。其次,教师要通过课上引导及课下指导,让学生接触尽可能多的学习内容,开阔其视野,促使其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主体活动,提高其英语应用能力。最后,通过观摩、培训、实践激发学生的兴趣,营造氛围,传达技巧。在具体的课堂辩论中,教师应鼓励每个学生发言,引导双方辩手换位思考,掌握好辩论时长,注重对学生辩论仪态和风度的训练。
最重要的一点是教师应对自己的角色进行反思,完成角色转变。教师不再是课堂中的权威和中心,但这并不等于说教师成了旁观者。这样反而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的工作将更具挑战性。辩论活动和传统课堂活动的不同是教师的控制减少了,学生投入大为增加,学生自主性加强了。必须明确的是,不管教师是示范者、组织者还是监督者,教师在课堂教学全过程的整体作用应是协调(coordination)、促进(facilitation)和指导(guidance)。教师要创造一种积极的气氛让学生得以充分调动、充分发挥,这是教师对课堂教学全过程担负的协调作用所要求的;不论学生的主体能力怎么样,教师都要通过课堂活动对他们进行有意识的策略和能力培训,使他们的自主创新精神更强,这是教师的指导作用所决定的,和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并不矛盾;不论学生的认知和技能达到怎样的水平,教师都要认真管理和引导,以保持课堂的动态平衡,这是一个调动各方因素的积极过程;不论怎样的活动,怎样的学习材料,怎样的课堂教学过程,学生的自我意识及在学习中选择并做决定的能力,都需要得到促进和培养,因为,这是研究性学习的基本特点。在这个过程中也对教师的原有知识提出了挑战,因为他们面对的不再是有现成答案的问题,而是无法预知的涉及各领域的难题。这能促使教师放下架子,敢于承认自己的不足,不断学习充实自己,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学生的需要。
5.结语
辩论让学生直接参与课堂活动的时间达到最大限度,让学生直接参与课堂活动的覆盖面达到最大限度,让学生的交际真实性达到最大限度,让学生相互学习的机会达到最大限度(文秋芳,1999:186-187)。这能够有效调动学生自主训练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大大提升其言语理解和输出能力,迅速提高以交际能力为核心的语言综合素质和智力水平。课堂辩论活动的必要性已毋庸置疑,如何有效地开展课堂辩论活动才是重点。宏观方面,教师应认真学习、贯彻大纲精神,根据学生学习英语的终极需要和其现有的语言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采取相应的基本进路和选定教学起点和教学技巧。微观方面,教师应做好辩前准备、辩中引导、辩后评价几个方面的工作。这需要教师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英语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
[2]孙亚.改革高级英语教学,提高语言综合技能.21世纪报・英语教学周刊,2005,(3).
[3]文秋芳,赵学熙,王文宇.专业英语口语指南[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4]杨立民,梅仁毅.现代大学英语(精读5、6).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5]曾丹.辩论法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效果探析.学术・理论现代企业教育,2006,(7).
1中国大学生政治参与的现状与意义
1.1大学生政治参与的意义大学生政治参与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和重大的社会意义,主要可以概括为两方面:其一,政治参与是大学生政治社会化最通常和广泛意义的实现。青年期是个体成长过程中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形成的重要时期,大学生就读期间是其获得政治意识、信仰、知识、情感、能力,逐步树立政治观的过程;是掌握社会政治规范,形成政治态度,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进而成为符合主流社会政治要求的社会成员的过程[3]。其二,扩大政治参与是国家政治民主化对大学生提出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大学生群体积极的政治参与,将会带动全社会广泛和普遍的政治参与,从而提高全民族的文明素养和民主意识,全面促进国家的民主政治发展。政治参与最大的政治功能在于影响政府的行政和决策,使之尽可能地照顾到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利益,使国家政治体系的举措避免或减少对“公平性”的可能偏离,以提高政治体系的稳定程度。亨廷顿等[4]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提出了公式: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动乱,说明政治制度化不良、政治参与无序都会造成社会政治的不稳定。笔者认为,从另一角度讲:社会发展∝政治参与×稳定的社会政治,即在社会政治稳定的情况下,提高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将会促进社会发展,同时产生大量的社会精英。
1.2当前大学生政治参与的现状国内理论界从20世纪80年代末便开始了对政治参与的研究和探讨,近十年更是对大学生政治参与现状进行了大量的问卷调查,然而在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政治参与”依然是一个罕有人提及的理念。大学师生对于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知识相当缺乏,对于政治参与的途径、渠道、方式方法所知甚少,甚至有些根本没有听说过“政治参与”术语。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急需加强该领域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着手,寻求对大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和培训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各地问卷调查数据经过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比较一致,认为当前大学生政治参与存在以下特点:其一,大学生政治参与的主流积极向上,同时存在政治情感冷漠。大多数大学生政治参与的意识比较强,能主动关心时事动态,但也有一部分大学生政治情感冷漠,政治兴趣缺乏,忽视自己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更不重视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政治责任。其二,大学生政治认知与实际的政治行为不协调。尽管他们有较强的参政意向,但政治素养不高。表现出理论基础薄弱,缺乏相对专业的政治理论知识,政治认知模糊,往往在认知层面选择与实际行为之间存在差异,政治情感不稳定,政治态度不明朗,实际参与能力较低。其三,大学生政治参与动机多元化,个人本位主义趋势日益显著。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和资源利益分配机制对人们的价值观造成冲击和影响,造成大学生中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蔓延[5]。
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积极推进大学生政治参与
与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相类似,美国的社会教育、德国的政治教育、法国的公民教育也是对青年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品行的教育。西方社会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在法制建设、课程设置、行为参与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不断完善政治认知、政治认同和政治参与这三个政治教育中的基本概念和关系层面[6]。综合考虑,笔者认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大学生政治参与。
2.1全面提高政治参与的意识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应充分认识到培养大学生政治参与的责任与义务,着力加强政治参与的宣传、学习和教育,将其作为党政、团学、学工的关注议题,体现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在教学、实践、思想教育等各个环节,并逐步列为评估高校对社会贡献和学生政治社会化的考核指标。
2.2加强政治认知、政治认同教育
从概念的辨析中,本研究认为政治参与属于行为范畴,但这些具体的行为必然受参与者的政治认同支配和政治认知左右。加强文化通识教育、丰富政治理论课程,是明确政治认知,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辨别能力,提高政治素养的基本要求。开展丰富的文史哲美伦理等文化通识教育,可以培养大学生的道德观、历史观、社会责任感,提升其政治素养与人文涵养。中国传统文化蕴含了巨大的潜移默化的政治教育功能,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及“位卑不敢忘忧国”等思想,可以激励大学生的政治参与热情。而儒家学说中的“仁政”“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思想,则体现了“以德治国”“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一个具有丰富人文底蕴的人,通常也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怀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从政治学角度看,该个体必然有着强烈的政治情感,理智的政治认同,积极的政治参与意识,达到了政治社会化的目标[7]。另外,还要强调公民责任意识,形成政治态度。公民政治参与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思想政治理论课应加入政治参与的内容,加强宪法教育,加深大学生对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和公民社会政治责任的认识。大学生作为社会群体中的精英,更应具备现代文明的法制意识和民主精神。
2.3重视政治参与技能,培养公民政治意识
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政治素养,引导大学生有意识地关注时下的政治热点问题,并努力提高认识的全面性、准确性。政治体制确定以后,政治参与的形式和手段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方法学范畴。政治参与涉及每个公民,要设置一些指向明确的政治参与行为学的教育环节,注重政治参与实务技巧训练,诸如行政管理的技能技巧、常用法律文书常识、信息获取与诉求传递、选举和被选举、辩论诘问与质询听证、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公务员法规等实务课程和训练,使大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政治参与的知识、程序、渠道和方法,学会合法行使权力,了解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如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合理合法捍卫利益的权力,反对社会腐败的权力,遵守法律的责任,伸张社会正义的义务,必要时应征服兵役的义务等。政治理论要结合社会实际,培养学生具有爱国主义的情怀,用民主、法制的精神,理智辩证地审视社会矛盾,客观全面地分析和判断政治问题,唤起政治兴趣,掌握政治知识,提高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能力。
2.4营造政治参与环境
大学校园文化是课堂教育的有益补充和延伸,参与各项实践活动,可使大学生检验和修正自己政治思想和理论,产生新的感受和认识,不断形成自己的政治认知,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技巧,完善政治人格。大学生本着政治参与的意识深入社会,结合社会现实调查研究是很好的形式。通过调查走访,查阅资料,分析归纳,学生可以学会综合、质疑、批判、分析、创新和实证的科学精神,实事求是,深思熟虑,客观公正地作出政治判断,给出相应建议或反应。尽管目前大学设有军训、学习参观、社会调查、大学生村官计划、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生产劳动、勤工助学等实践教学环节,这些例行实践过程论及广度和深度是不充分的,社会和大学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锻炼机会。学校要以培养政治参与实践的态度让大学生参与学校各项管理,关心学校的发展计划,关心社区发展情况。设立校长信箱、校长热线、校务公开日、领导接待日、后勤监督委员会等,倾听学生的诉求,提高学生的参政地位,关切校务管理的途径和方法,都是让学生在校园里践行政治参与,养成良好的习惯和理念,避免非常态的极端化做法,是对未来关心国家事务和社会公益的前期准备和锻炼。在校园内可以创建一些模拟的社会管理模式,例如辩论会、模拟施政演讲与质询会、听证会、网络交互论坛等,有意识地为政治参与锻炼服务。要引导政治意识、组织管理、行政能力、工作作风比较突出的学生骨干学习和依法实践政治参与过程,假以时日,他们将是未来的国家英才。要为其创建实践平台,发挥各种学生社团的作用,扩大政治参与面。基层民主是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完善机制,调动学生热情,在校园范围内开展合理、合法、合规的团学干部和社团干部竞聘上岗制度,培养大学生发表自己的施政主张、诘问对手和上任承诺的能力,也养成接触群众、兑现承诺的习惯。这种模拟政治选举的活动,既可以锻炼有政治意向的学生干部,也可以使学生得到作为选民的政治体验和人生经验,对未来参与正式选举和被选举是一种预演和准备。
2.5发挥社会政府职能
支持和鼓励大学生政治参与应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和社会应当疏通信息渠道,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功能,将听证公告信息联通高校;广开参与门户,为大学生政治参与营造和谐良好的参与环境,欢迎大学生参政议政。政府的招标会、听证会、法庭庭审等涉及社会公开公正公平的形式,应向高校开放旁听,让大学生了解政府或政府机构如何行政管理,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参与的方式何为有序。长期以来,多处高校所在社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大学生接触甚少,应当改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脱离选民的状况,社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定时按约与大学生选民沟通,如开通网络议事,以了解他们的诉求,解释他们的疑虑,解决他们的问题,这是一种真实体现的政治参与过程。要鼓励大学生自觉地投身政治参与,上通“天气”,主动学习领会党的政策方针;下接“地气”,积极下基层进社区,习惯与群众结合,习惯面对挑战,习惯参与竞争,习惯接受监督,习惯保持诚信,习惯恪守廉洁,习惯为民施政,习惯兑现承诺,习惯承受来自于公众的压力。使大学生树立起“我是国家未来管理者”的观念,树立起“我是国家栋梁”的自豪感。
3结语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比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其他国家、地区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构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以下是笔者对大陆法系鉴定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鉴定法律制度的介绍、比较研究及借鉴。
一、大陆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医疗事故鉴定性质属于司法鉴定。当事人如果要进行鉴定,只能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而是否进行鉴定以及鉴定的内容都由司法机关决定。
备选鉴定人的资料登记在专门的名册中,法庭从名册中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规定,“任何预审法官或审判法官,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自己的职权,或者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进行鉴定。”第157条规定,鉴定人“应当从最高法院办公厅制作的全国专家名册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选取,或者从各上诉法院与总检察长商定提出的名册中选取”,紧急情况除外。第159条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遇情况需要,预审法官可以指定数名专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人的地位是中立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其主要作用是运用医学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问题进行鉴别和审定,以弥补法官在医学方面的知识不足。他们作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不从属于委托的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可以较客观中立地鉴定案件中有关医疗技术方面的专门性问题,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并不能代替法官,他所作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是有限的,是否采纳由法官自己判断,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对于鉴定结论,同样适用对立辩论原则,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让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证。
以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为例,德国也有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但该机构与法官组织的鉴定人不同。德国类似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机构是医生协会,该协会对医生进行管理,代表医生的利益。在每一个州的医生协会分会中都设立鉴定委员会。如果发生了医生责任的争议,病人可以请求这个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且进行调解,如果患者能够接受调解和鉴定,则病人不再起诉,就解决了纠纷。病人如果不同意鉴定意见或者调解,甚至认为鉴定结论是偏袒医生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虽然鉴定不是法定程序,但是法官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就必须进行鉴定。法官可以采用医生协会的鉴定结果,也可以完全不采用自己组织医生进行鉴定。每个法院都有一个包含各个专科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列表,法官从中选取鉴定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鉴定人的选定与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受诉法院可以只任命一个鉴定人。受诉法院也可以任命另一鉴定人以代替先任命的鉴定人。”根据同一条规定,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鉴定人,“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适于为鉴定人的人。当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为鉴定人时,法院应即听从其一致意见”。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做出的结论,法官根据自已判断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还必须对法官有说服力,如果法官认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则会指定其中一名专家对鉴定结论签字以作为证据使用,由签字的专家负相关责任。法官也可以不认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另外找专家进行鉴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5条规定,“法院认为鉴定不能令人满意时,可以命令原鉴定人或命令另一鉴定人为新的鉴定。”而受诉法院可以把这一权力授予法官。法官自己的判断与专家的鉴定意见相左,则法官在判决中必须做出说明,说明自己意见的理由,否则,判决将会被撤销。
二、英美法系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与其他侵权案件一样,采用专家证人制度。
内容摘要: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是海陵法院为防止腐败发生,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权运行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着力点,以风险节点防控为主要措施的一项廉政制度创新。该制度已经在海陵法院实施并取得些许成效。本文拟从该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制定的科学性出发,对制度的主要构成和具体内容进行阐述,并指出该制度现阶段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廉政 节点 风险 防控措施
一、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形成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融入司法审判的具体手段,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诸多制度、措施和做法,大多隔靴挠痒、对空喊话,效果并未彰显。司法腐败依然发案不断,投诉亦居高不下。20__年我院有两名法官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教训深刻,令人痛定思痛。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在遵守现行各类廉政制度的基础上,探索一套利用现有各类监管资源、实现与审判流程无缝对接的防控网,成为我院连续3届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思考和探索的长期课题。经过反复酝酿和实践运行,逐步形成了一套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该机制通过排查分析,锁定司法腐败易发多发的21个审判流程关键节点,重点制订了针对性的具体控防措施,并尝试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和防控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使腐败“不能为”、“不敢为”的他律机制得以强化。
二、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主要构成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贯穿于6个审判流程之中,共21个节点、21个风险、47条措施。节点、风险、防控措施三部分一一对应。
第一部分为节点,是该机制的工作基点。案件受理及分配包括4个节点:立案审查、案件分配、诉讼费收取、管辖权异议。司法鉴定及拍卖方面包括1个节点:委托。刑事审判包括5个节点:变更强制措施、定罪量刑、案件讨论、罚金数额确定、赃款赃物处理。民事审判包括6个节点:证据收集、诉讼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与撤诉、合议庭讨论、庭室讨论。行政审判包括1个节点:案件审理。执行工作包括4个节点:执行流程、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异议审查、财产处分。所列节点都是各条线上极易发生腐败的预防关键点。之所以将节点作为整个机制的切入点,一是因为其明确了该机制的工作重点,便于集中精力监管,避免面面俱到,但实际操作却无从下手的尴尬。二是因为以21个节点作为支撑,反腐工作可以进一步覆盖其他方面,由点到线,最终形成全院反腐网络。
第二部分是风险,实质是对有关腐败现象的描述。风险是基于各节点,总结了过往各级法院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常见腐败形式,并结合了我院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而来。风险的制定是将腐败问题具体化,以便透过具体现象或行为判断腐败的发生,进而能够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部分是防控措施。防控措施是整个节点防控机制的最为重要的部分,是对确定的节点风险进行预防和监管的具体措施。防控措施是坚持不擅自另设规定的原则,严格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及本院原有制度进行确定,防止了规定的混乱。防控措施较为多样,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设施监控类,此类措施主要是通过某些设施的设置起到对风险的防控作用。如:由电脑随机分案;在鉴定摇号室设立三同步;在诉讼服务大厅公示诉讼费收费标准等。第二类是制度监管类,这类措施是相关人员或部门按照已有或本机制设立的规定和制度各自履职,本机制的绝大多数防控措施均属于此类。如:诉讼费收取从严执行减、缓、免三级审批制度;纪检监察人员按规定对庭审进行巡查。第三类是违规处置类,该类措施是就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进行的处置。如:在定罪量刑方面,承办法官违反规定私下会见当事人、近亲属的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处理,有索贿的,移送纪委查处;因管辖权异议案件被二审法院指定受理的,责任人须接受质委会质询。
三、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内容分述
节点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反腐制度嵌入法院主要工作流程中,根据条线工作的情况不同,具体做法呈现多样化。
(一) 案件受理及分配
以立案审查为节点,为防止违反审批规定,擅自对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发生。首先,在立案窗口设专职法官负责受案审查,并坚持案件受理逐级审批制度。第二,如果当事人坚持索要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裁定并送达。第三,对无正当理由超过7个工作日不立不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负责人按违法审判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以案件分配为节点,为防止违反随机分案规定,按照私下掌控需要或关系亲疏来选择或变更承办法官的情况发生。首先,确定所有案件均由立案庭专设电脑随机分案。第二,除回避等法定事由或其它的合理事由必须变更承办法官外,一律不得随意变更法官。第三,审判庭每月变更承办法官数达到每月受理案件数5%以上的,所在庭负责人须向质委会逐一案件说明理由并接受委员质询。
以诉讼费收取为节点,为防止徇私为不符合减、缓、免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或应当增加诉讼费的不通知当事人增加的情况发生。首先,在诉讼服务大厅内以醒目方式公示诉讼费用收费依据与收费标准。第二,从严执行减、缓、免三级审批制度。第三,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时承办法官是否按规定追加诉讼费作为评查卷宗时的重点。
以管辖权异议为节点,为防止名为地方保护实为私下关系之考虑甚至暗中收取好处,曲意解释管辖规定或牵强附会寻找联结点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情况发生。如果因管辖权异议案件被二审法院指定受理,责任人须接受质委会质询。
(二)司法鉴定及拍卖
以委托为节点,为防止存在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情况。首先,应公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备选名册。第二,建立庭审式摇号室科技“三
同步”。第三,监察室派员在摇号室现场监督。
(三)刑事审判
以变更强制措施为节点,为防止存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明知已经决定逮捕的被告人未被实际逮捕而不及时向庭长、分管院长和院长汇报等情况。首先从严审查,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及质评组质评时对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四种情形严审。第二,执行逮捕决定由承办法官负责安排,公安机关派员当场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承办人须及时向庭长和分管院长报告。第三,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或明知被告人已被决定逮捕而未被实际逮捕,不及时报告并造成被告人逃脱、制造伪证、毁灭证据、威胁证人、再犯新罪等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以定罪量刑为节点,为防止私下与被告人的亲属联系并夸大犯罪性质和量刑幅度,利用心理暗示造成对方畏惧,以达到索贿目的的情况发生。从严执行承办法官不得私下会见被告人及其人、近亲属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处理。有暗示索贿嫌疑的,移送纪委查处。
以案件讨论为节点,为防止隐瞒或利用语言技巧故意遗漏或淡化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中的某些重要细节,误导审判委员会做出符合其需要的决定,并借此逃避错案责任追究的情况发生。首先,合议庭成员尤其是持不同意见的成员须列席审委会。第二,审委会委员重点对承办法官运用自有裁量权所作裁判部分所依据的法律援助、刑事政策、法学原理和司法逻辑进行质询。第三,为避免对其他委员形成意见导向,分管副院长应在合议庭汇报、庭长补充说明、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后,审委会主任发言前发言。第四,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且须追究责任的(以追究责任为一般,不追究为例外),承办法官、合议庭持错误意见的法官、法律文书审核人、签发人、审委会发表错误意见的委员,均须承担相应责任。
以罚金数额确定为节点,为防止徇私少罚或侵吞罚金款项情况发生。首先,制订罚金数额与刑期、刑种、罪名一一对应规定。第二,所有款项一律缴到法院账户,承办法官不得经手。
以赃款、赃物处理为节点,为防止侵吞或挪用控制的赃款、赃物情况发生。首先,建立赃款赃物统一登记制度。第二,追缴到的赃款一律缴至法院账户,承办法官不得经手。赃物集中保管。第三,赃款赃物已发还的须有领受人签字。
(四)民事审判
以证据收集为节点,为防止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情况发生。首先,如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第二,如存在上述故意行为,追究经办人责任。
以诉讼保全为节点,为防止出现为照顾特定当事人,对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材料审查认真程度不一情况发生。首先,庭长在签发保全裁定书时应当对保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手续是否齐全进行必要的审查。第二,因保全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开庭审理为节点,为防止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在开庭过程中随意制止当事人发言或不允许当事人提交证据,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庭,或随意更改开放时间等情况发生。首先,利用“三同步”记录庭审过程。第二,纪检监察人员按规对庭审进行巡查。
以调解与撤诉为节点,为防止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并损害其利益的情况发生。首先,以笔录的形式反映调解与撤诉的过程。第二,法官应当对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必要的释明。第三,利用“三同步”记录过程。
以合议庭讨论为节点,为防止出现合议庭对应当经合议庭合议的案件不合议或假合议,或者故意向合议庭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等枉法裁判情形。首先,每位合议庭组成人员须进行庭前准备、庭审及合议庭评议。第二,合议庭讨论时,每位合议庭成员须独立发表意见,并详述理由。书记员负责如实记录合议庭笔录。第三,对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应按规定提交庭室或审委会讨论。
以庭室讨论为节点,为防止在庭室讨论案件时,院、庭长违反规定发表意见,要求或变向要求以自己的意见为主导,影响承办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况发生。首先,参加讨论的每个法官应当独立发表意见,须详述理由。第二,以讨论笔录的形式记录讨论内容,并签字确认,装订副卷。
(五)行政审判
以案件审理为节点,为防止因与行政机关或某特定当事人关系密切,在相关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另一方施压或说情、打招呼的情况发生。行政案件审理须实行案件合议讨论制度,合议庭成员应依法履职。
(六)执行工作
以执行流程为节点,为防止执行法官对案件“一手包办”,缺乏监管的情况发生。首先,设立执行启动组、财产查控组、财产处分组、结案审查组,由不同执行人员分别行使。第二,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各阶段执行事项依次推进、前清后接。
以采取执行措施为节点,为防止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定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第二,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相关手续立即补办。第三,违反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执行异议审查为节点,为防止存在为不按规定审查执行异议的情况发生。执行异议须提交合议庭评议。
以财产处分为节点,为防止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执行款物的情况发生。由财产处分组专人负责,并建立执行款物专用台帐备查。
四、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初步成效
自20__年以来,已保持了连续九年违法违纪案件零记录。被评为区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同时我院也先后创建成功省、市、区廉政文化示范单位,纪检组年年被评为区先进基层纪检组织。行政审判庭、民二庭先后创建成“廉洁司法示范庭”。至各类纪检监察机关投诉和反映问题的来信来访数也逐年大幅同比下降,而来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为数不多的基本上属于对裁判不服的问题,怀疑法官 不廉或司法作风问题的极少。司法廉洁也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升,我院连续4年被表彰为区“十佳人民满意机关”,并被省法院表彰为先进法院。
五、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推广价值
法院历来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单位,但从近年各级法院查处的违法违纪情况来看,司法腐败问题依然突出,成为阻碍法院发展的重大疑难问题。
法院反腐之困有二:第一,监管范围广。法院须监管的人数较多,各部门具体工作环节也较多,不利于监管。第二,监管难度大。首先,法院工作专业性较强,规范各类工作的法律法规繁多,监管人员难以全面把控司法工作。其次,法官其自身有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监管人员难以掌握某个做法是否适度。
节点防控机制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机制具有三大优点:第一,突出重点。本机制确定了21个最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工作节点作为防控重点。虽然只有21个节点,但也基本覆盖了全院主要条线的重点工作环节,这样确保防控效果最大化。
第二,措施可行。以往反腐监督制度绝大多数都是规定“应该”如何去做,但没有说明如果没有按规定去做该怎样防控,所以无法起到较好的防控效果。本机制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着力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
第三,多方共管。法院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法院本身就有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法律规定也多出于公正司法考虑,对法官的规定不可谓不多。所以,本机制的防控措施中也整合了其他制度,适时需要相关部门及人员认真按规履职。因此,节点防控机制不是孤立的一项制度,多方协同防控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监管范围广和难度大的问题。
五、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尚存不足
由于节点防控机制是一种模式的探索与创新,作为一项新制度必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工程项目;设备;采购技术;方法
1、引言
工程项目设备系统涉及面比较广,占用工程总投资比重较大,而且跨越时间较长,故做好工程项目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至关重要。采购是企业全部商务活动的起点,在一定意义上是企业的成本之源、质量之源和效率之源。设备招标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用最合适的价格采购到质量优并能保障安全、性能先进的设备。
2、招标采购过程技巧因素
通常情况下,把一个完整的招标采购过程分为五个阶段,即策划、招标、投标、评标、定标。1、策划就是明确招标的内容和目标,确定评标办法和招标方案。2、招标即形成招标文件和发送招标文件。3、投标就是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投标文件送达。4、评标就是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在招标会上当众开封。投标人进行陈述,并接受全体评委的质询,或者参加投标辩论。投标人退场后,全体评标人员进行分析评比,最后投票或打分选出中标人。5、定标就是在选出中标人后,交投标人,通知中标方[1]。那么对于工程项目设备的招标采购,我们在下面可以通过人员、技术和信息三方面具体阐述招标采购过程的具体事项。
2.1 设备采购人员的选调
由于设备采购人员直接参与标书的编写、质疑、评定和定标等工作,因此设备采购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了整个采购过程是否能达到合理最佳效果。首先,设备采购人员要了解各种施工
设备的性能结构,同时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施工技术要求,以便能向设备销售者提出一定的要求,并尽力争取设备能很好的应用到实际工程中去。除此之外,还应具备可根据施工条件向施工组
织者提供设备选型参考意见的水平。其次,采购人员还应有必要的外语能力。随着国际化进程日益加速,国外设备的各件技术资料,报价材料等通常无中文译文[2]。为及时准确了解技术资料和投标文件的内容,方便进行对比分析,这些都要求采购人员有较好的外语水平。最后,采购人员必须了解所需采购设备的发展动态,熟悉各种设备当前技术水平,对投标设备做出准确的把握和评价。同时,还要求采购人员有较高的道德水准,能抗拒诱惑,避免因采购人员个人素质问题造成企业的损失。
2.2 设备采购过程中的技术要素
技术要素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写、评标的评价标准等。1、招标文件的编写主要包括如下:1)了解工程概况和设备使用条件,2)了解拟采购设备的技术发展动态;3)了解各生产厂家的产品性能、销售及售后服务、资信情况等,4)确定拟采购设备的基本参数及结构要求,5)确定基本参数数值及其区间。2、关于评标的评价标准:(1)评标价法:评标价法以投标报价为基数,将可以用一定的方法折算为价格的评审要素加减到投标价上去,而形成评审价格或评标价,以评标价最低的标书为最优的评标方法[3].。(2)打分法:打分法一般使用综合打分法。
2.3 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因素
关于信息的因素把握问题,我们要大概了解以下三点:投标人信息、招标人信息、决策支持方信息,只有做好以上三点信息的把握,才可以将设备采购工作高效率完成。在确定投标人之前要对投标企业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工作业绩等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于营业执照、专业证书等文件要请投标人出示原件或副本,防止投标人弄虚作假,给招标工作带来被动影响[4]。招标人要考查清楚自己需要什么设备及需要达到怎样的效果,给投标人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决策支持方信息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的指标。
3、如何提高招标采购过程效能的方法
认真思考设备采购过程中的招标问题,并能理清其中的关系,做出一套较为完善的应对策略,这能有效提高采购效能。对于如何提高,我们仍按照人员、技术和信息三方面来阐述。
3.1参与招标采购人员因素的改善
在招投标采购的实践中形成了由财务、审计、监察、设备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组成的监督机制,在评标人员的选择上,注意吸收各方面的人员参加,这样,从源头上抑制了滋生各种腐败的可能,有利的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廉正建设。企业也要开展一系列的培训来提高参与招投标人员的各方面素质。随着商品的高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对设备采购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选择产品质量、性能与价格比最高的产品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招标方式可以让采购者通过厂家竞争和答辩,迅速收集信息,并全面了解这类产品信息。同时也扩大选择范围,节约调研时间和精力,降低购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评标时也要强化民主作风和科学决策。
3.2设备招标采购技术因素的提高
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招标行为。一般来说,设备招标采购主要有五大步骤:1、建立招标小组,由主管领导,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管理小组,由学科专家和使用单位人员组成技术小组;2、在组织招标工作前,先进行市场调研,考察投标人的资质;3、制作招标文件,邀请供应商;4、现场开标、评标、定标;5、签定购置合同,进货验收。每个步骤都有其操作标准,因此,必须精选人员、全面掌握信息、规范技术指标。建立健全采购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实施全程监督是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实行设备采购计划管理,坚决杜绝随意购置现象。还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购置计划,上报上级设备采购部门。除要做出预算外,购置计划还应从经济、技术性能及适用性等多方面进行论证。此外,计划制定时,充分发挥人员要素中使用单位人员的积极能动作用,由他们对本单位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初审与分类。按照设备分类,采购部门可以根据使用效益预测与现有该类设备使用效益进行对比分析,在确保设备利用率的前提条件下实施总量控制,强化购置环节的管理,避免重复购置。
3.3设备采购信息因素的强化
设备招标过程中的信息要素是相互依存,贯穿全过程的。设备采购部门需要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将投标人和出标人的信息提供给对方,并随时更新相应资料,加快信息沟通。具体地说,搭建信息平台就是建立投标人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人信用评定系统、决策评价指标体系、设备购置信息、反馈信息等。招标人信息可通过产品广告、设备展示会、工程设备目录汇编多个渠道获得;为保证招标工作的公正,在选择招标专家时应尽可能多地涉及相关领域,并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招标人信息主要通过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和日常变动计划得到;反馈信息与决策支持信息注重用户调查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息透明,可以减少内部交易,使采购的仪器、设备等资产更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让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作用。
4、结语
实施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是一项具体、细致而又复杂的工作,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和设备仪器的不断更新,对设备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更应对工程设备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人员、技术和信息几方面因素的具体分析和改善方法的研究给予重视。
参考文献
[1] 宋慧刚 设备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应用研究[J]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9 (26. 3)58-62
[2]陈卫权 设备招标采购[J] 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国际部 96-99
【关键词】设计艺术教育研究性思维逻辑思维辩论式教学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设计艺术教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只会通过设计技术来解决现有问题的设计艺术人才,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当前,社会更需要能够利用研究性思维整合现有信息与数据,发现新的生态模式,探索并创造出新的理念、产品、服务和模式的新型设计艺术人才。在我国现行的设计艺术教育中,有关设计技能训练的课程体系设置较为完善,有关创新创意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也初步建立起来,但关于如何培养设计艺术类学生研究性思维的课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本文从研究性思维的核心——逻辑思维入手,探索如何培养设计艺术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一、设计艺术教学的现状及问题
由于早期的设计专业在学科属性上与艺术专业有许多相似点,因此在学习方式和授课方式上除了采用基于赫尔巴特(Herbart)四段教学法的传统授课方式外,更多倾向于使用艺术类课程的教学方式,特别是工作室(Studio)模式和研习班(Workshop)模式。工作室模式是一种最早出现在欧洲美术类院校的在专业艺术家工作室中进行艺术培训的方法,这种教学方式的形式灵活多样,学生可以在兴趣或任务的驱使下自由开展学习活动或是艺术创作[1]。研习班模式是另一种常用的艺术教学方式,20世纪初这个概念被包豪斯学院应用到设计艺术的教学活动中,逐渐形成以研习班为模式的教学形式。该模式通过提供学习过程中必要的工具、设备和场地,将学生聚集在一起,使其在教师的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分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如今,工作室模式和研习班模式已被广泛应用到我国的设计与艺术教学活动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这两种教学模式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学生的个性,激活了他们的创造力,为他们提供了一种轻松、灵动的学习氛围,创建了一种自然的交流与学习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两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在工作室模式教学中,由于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时间非常灵活,因而其对应的学习效果和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很难控制,且学生的团队合作较少;在研习班模式教学中,学生的团队合作可能只是一种假象,并没有真正做到各尽所长、思维碰撞、协同创新,也可能出现关注设计方案本身重于关注隐藏在设计过程中的基本理论、技术和方法。这两种方式虽然在改善教学活动中的学习关系、学习氛围和学习模式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建构知识环节上是不明确、不全面的,存在部分重要能力培养如逻辑思维能力培养缺失的可能。近年来,由于现代化教学技术的进一步普及如慕课(MOOC)的兴起,新教学理念如“以学生为中心”“研究性学习”“体验式教学”的出现,以及社会环境发展引擎的变化,设计艺术教育内部也发生了改变。部分院校开始尝试采用这些新的理念和手段来培养学生,如在设计艺术领域开展项目式教学[2][3]、研究型教学[4][5]。这些尝试不仅丰富了学生的学习方式,巩固了他们已学的知识与技能,激活了他们参与社会创新的意识,而且让整个设计艺术教育紧随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但笔者也注意到了一些问题:学生在设计逻辑能力上的不足并没有被这些新的教学技术、方式和理念所修补。例如,在交互设计中,学生依然不知道如何按照目标用户的认知规律、习惯和需求进行产品信息架构的搭建。
二、辩论式教学对培养逻辑能力的作用
辩论式教学是一种以问与答为主要形式,以培养学生逻辑思维为核心理念之一的教学方式。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它就已然是一种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教学方式。当时的教育家孔子、孟子、墨子就经常用辩论的形式来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学生们也希望通过与他人辩论的方式来阐释自己的治国理念,以期走上政治仕途[6]。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及其弟子柏拉图,就将辩论式教学应用到日常的教学中,通过质询辩论的方式,即通过共同讨论、问答、辩论来揭示学生认识中的矛盾,从而激发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得出正确的答案[7]。辩论式教学之所以能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是因为它是在正反观点被放大的环境下,引导学生通过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和具体化等思维过程,以及抽象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发现问题和论证问题。目前在欧美盛行的“奥瑞冈模式”辩论教育,就是一个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典范。它要求辩论双方紧密围绕需要性(Need)、根属性(Inherency)、解决力(Solvency)和损益比(Desirability)四个方面来进行观点阐述。其中,根属性是指改变问题的必要性,它可以是结构性根属,如改变政策法规的必要性;也可以是态度性根属,如改变观念的必要性。解决力是指解决方案的可行性、阻挠和利益三个内容。损益比是指新方法所引发的利弊关系和效果[8]。每一位辩手都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分析、综合、比较、判断、推理等环节,围绕辩题进行“需、根、解、损”四个方面的论证。“奥瑞冈模式”辩论教育不仅增强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而且深化了他们的思维层次,训练了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实际的辩论式教学活动中,还存在着其他重要的逻辑思维训练方式。例如,采用设喻的方式,将深奥、抽象的道理说得生动形象、通俗易懂;应用典故、传说、名言等来佐证自己观点的“考之”[9];以自己切身经验和体会来论证问题的现身说法。不管是较为复杂、程序化的“奥瑞冈模式”,还是较为直接、简短的设喻、“考之”、现身说法等,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帮助学生建构了他们的逻辑思维范式,训练了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这一点正是辩论式教学带给学习者最大的福祉。正因如此,辩论式教学逐渐摆脱仅适用于人文社科领域的刻板印象,逐渐向医学、理学、农学等领域渗透。
三、基于辩论式教学的设计逻辑能力培养
在设计艺术领域,较少见到如何培养学生设计逻辑能力的文献,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学者对设计艺术人才培养的传统认知有关。但科技的日新月异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社会对设计艺术人才有了新的要求,设计师应该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才能胜任新的工作与研究领域,如产品经理、交互设计师、用户研究者、信息架构师,且这种需求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深入、人工智能的进一步普及会越来越大。这就迫使教师必须调整现有的教学理念与体系,尽早建立起培养学生设计逻辑能力的教学模块。鉴于此,笔者提出基于辩论式教学的设计逻辑能力培养模式,整个模式由4个依次递进的环节构成,分别是辩题选择、正反夹角设置、辩论及点评。
(一)辩题选择
辩论式教学中辩题的选择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课堂、专家或一线教师、专业领域。在以课堂为来源的通道中,辩题可以是课程开展中学生所提问的问题,也可以是教师在授课中发现的学生容易出现的错误或问题。在以一线教师或专家为来源的通道中,辩题可以是他们认为的重要问题。在以专业领域为来源的通道中,辩题可以是当下热门的领域热点,也可以是领域内新兴的话题,或者边缘化的话题。由于大多数设计艺术教育采用的是小班制,因此一个班级的辩题最好是每种来源的题目都有涉及。这样既可以解决学生平时经历的问题,也可以使其了解专家或一线教师眼中的重要问题,还可以了解行业内的热点。
(二)正反夹角设置
在设计艺术中,很多问题或现象并非都是非黑即白,如“设计是大众化好,还是个性化好?”不能简单地或者跟风认为大众化好或是个性化好。外界影响因素或环境致使设计艺术中的问题变得复杂与难以判断,而厘清这种复杂关系正是锻炼学生逻辑能力的好机会。因此,当收集完问题后,笔者制定了“夹角策略”,以此来筛选用于正式辩论式教学的辩题。“夹角”是指一个问题中两个有取舍关系的内容在语义上的相差程度,依据这种程度,将夹角大致分为180°、120°和90°三种。如果一个问题中两个有取舍关系的内容在语义上的夹角为180°,那么这种辩题称为180°辩题。如“公共座椅的设计是简约好,还是复古好?”,这类辩题往往通过应用基本的理论和一定的分析、判断就能找到答案。从逻辑思维能力训练的角度而言,这种题目属于普通级别。如果一个问题中两个有取舍关系内容的夹角为120°,那么这种辩题称为120°辩题。如“常见的‘搜索’图标,‘搜索’和‘缩放’的语义哪个表达更准确?”它对训练设计艺术类学生通过分析、综合、比较、概括、判断、推理等来建构知识,形成逻辑思维范式非常有帮助。如果一个问题中两个有取舍关系的内容在语义上的关联较弱,则将其定义为90°夹角。如“一个logo的色彩搭配最能吸引人还是形状最能吸引人?”当然,它更能训练学生通过分析、比较、辨别、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来建构知识的过程。如果说夹角策略是从知识的内容上设置了逻辑思维训练难度的话,那么接下来的互动与辩论环节便是从建构知识的过程上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
(三)辩论
当正反双方的辩题设置完成后,引导学生如何准备辩题论证是接下来的重点。大部分设计艺术相关专业的学生擅长艺术性思维,如发散、联想,而不擅长研究性思维。因此,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将各自的辩题演化为2至3个递进或并列关系的子主题,并告知学生可以使用的论证范式和技巧,如推理、例证、设喻。这个过程看似很平淡,但它奠定了学生逻辑思维训练的基础,为学生进行逻辑思维提供了一种基本的模式。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该引导学生从对立的角度去思考或探索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后果和解决方法。这些问题可能会出现在自由辩论的环节,因此应该引导学生提前准备。在这一环节中,另一个需要说明的便是赛制问题。引入辩论赛到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而非辩论本身。因此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安排。笔者采用了“3:15:2”的模式,即首先是正反双方一辩各3分钟的观点陈述,之后是15分钟的交替式自由辩论,最后是正反方末辩各2分钟的总结。正式开始辩论之前,教师应提醒双方辩论的规则,以及需要避免的问题,如辩手自顾自地辩说而忽略对方辩论中出现的问题、单次陈述太多等。在“3:15:2”的模式中,各自的陈述是辩论赛开始之前引导学生准备的,这一部分初步建立起了学生进行逻辑思维的范式。自由辩论环节重点训练学生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分析、综合、辨别、比较、判断、推理这些思维形式来论证自己观点的能力,同时,这也是深化对知识内容理解和建构自身知识体系的过程。陈述环节是经过激辩后对各自观点的一次梳理和总结,也是对学生归纳能力的一次训练。
(四)点评
当整个课程的全部辩题辩论结束后,教师开始对整个辩论过程进行梳理与总结。首先,根据引入辩论式教学的初衷对辩题的夹角策略进行解读,引导学生解开“非黑即白”的刻板思维模式,使其认识到学习过程中所遇到问题的复杂性。其次,对论述问题的逻辑性进行评价,指出思维中逻辑混乱或薄弱的地方,以及应该如何应用分析、综合、比较、判断、推理等方法去深入认识和思考辩题。最后,从论证的语言、团队合作等方面,对整个辩论进行点评。
四、培养实践
为了验证辩论式教学对设计艺术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效果,笔者开展了一项为期四年的教学实践,每一年都会在同一门课程中进行辩论式教学活动。整个课程长32学时,教师会从第一节课开始,收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与领域专家或一线教师进行学术交流,探讨、整理并筛选出可能的课程辩题。之后,会根据夹角策略筛选并生成正反辩题。通常来讲,在一个连续的课堂中,每种夹角的辩题至少应该出现一次。例如,辩题“网页端的信息架构简单,还是移动端的信息架构简单?”就是一个出现在辩论式教学中的180°辩题。因为如果针对同一产品而言,根据信息建构的基本理论,很容易判断出网页端和移动端的信息架构孰难孰易,这是一个典型的非黑即白式辩题。再如,辩题“移动端应用的信息架构是趋同好,还是各具特色好?”这是一个出现在辩论式教学过程中的120°辩题。这个辩题很难像前一个辩题那样容易地给出答案,因为它涉及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很大程度地影响着移动应用所采取的架构策略(趋同还是趋异)。也可以说,在这个辩题之外,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又如,“线框图的绘制,是高保真好,还是低保真好?”是笔者常用到的另一个典型90°辩题。因为决定绘制线框图保真程度的主要因素是设计的开发阶段和评估设计的对象两个因素,但很多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这两个因素,而单纯地思考保真程度,因此他们会经常纠结“线框图的绘制是高保真好还是低保真好”这一问题。当设置好辩题即设计中逻辑思维的复杂程度之后,就开始组织学生进行辩论式教学的前期准备。为了充分激活每一个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组队和辩题的选择均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当辩题和队友确定后,教师会给学生一些关于论证问题的思维方式建议,如将一个大的问题分解为2至3个相互关联的小问题,然后采用例证的方式进行论证,或者应用基本理论进行推演,或者采用定性/定量的分析来论证问题。当然,在这个环节中我们也会给学生一些技巧上的建议,如尽可能简洁明了地回答问题。在正式开始辩论式教学活动之前,还会建议学生从对方的角度去思考辩题。一切准备就绪后,组织学生开展辩论式教学,辩论过程严格遵守“3:15:2”的规则。当所有辩题辩论结束后,教师首先对辩题的设置做了一个说明,消除了部分学生关于选题的困惑。之后,对整个辩论过程中出现的逻辑问题进行了分析,予以纠正,并对辩论技巧做了点评。
关键词:模拟法庭 法学教学 应用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随着中国的法学教育由注重理论教育向注重实践教育的转变,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式,被广泛应用于现代法学教学中。
一、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1、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使学生的学习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学生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模拟法庭”既是“说法”,又是“演法”,既避免了教师单纯说“法”教学带来的枯燥和乏味,又满足了学生好奇心强的特点,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模拟法庭教学充分调动了教师与学生两大教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尤其是最大限度调动了学生的主体意识,通过这个互动的过程,变“要他学”为“我要学”,刺激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促使学生最大限度的发挥聪明才智和个性能力,使其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
2、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能够让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实际动手能力的综合“演习”。 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以听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学生的学习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检测、考试。而模拟法庭则会给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学生在模拟法庭中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角色的活动过程。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进行分析、归纳、筛选,从而形成向法庭陈述的事实,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意见、案件审理等全部环节。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将书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能够进一步加深书本知识的理解。同时,熟悉了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动手能力大大增强。
3、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将静态的、枯燥的法律条文通过动态的、形象的方式展现给学生,促使他们仔细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并找出法律要素之间的冲突,从而启发学生的创造意识,促使他们进行创造性思考,培养学生在意志层面冲破常规思维的阻碍,顶住习惯势力的压力,坚持正确见解。
模拟法庭是在特定场所内再现真实法庭场景,并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模拟。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参与者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经过诉讼的每一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锻炼他们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现代化办公设施操作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二、当前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理论和实践相联系的一种教学方式,且多采用诉讼法的知识,因而模拟法庭在诉讼法教学中已被广泛采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下列弊端:
1、没有相关的制度,缺乏对模拟法庭教学的统一安排。
模拟法庭教学被认为是诉讼法任课教师的课内任务,由教师独立组织和操作,学生只按照教师的授课要求进行实践,没有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以至于模拟法庭的运用范围很小,运用时间很短。而没有教师的授课计划,学生很难自己组织模拟法庭,即使组织了也缺乏有力的指导,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缺乏适当的约束。
2、教学目的单一,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模拟法庭教学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
转贴于 3、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
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4、对模拟法庭进行系统研究与探讨的缺失阻碍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发挥。
模拟法庭活动每个法学院、系都在开展了很多年,但是在实践中却缺乏对模拟法庭的认真研究与探讨,严重制约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展现。笔者认为,目前各高校对模拟法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存在着不足,例如: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的地位和作用;模拟法庭在课程体系中的体现与课时安排;模拟法庭开展的计划与步骤;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的规模与形式;模拟法庭的档案管理与利用等等。
5、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导致教师的指导不到位。
在模拟法庭的实际运行中,很多学校的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教师的指导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教师平时工作太忙,对模拟法庭的工作完全放开不管,到开庭时匆匆去讲几句空话、套话;二是有的教师本身法律实践很少,平时上课纸上谈兵的多,指导起模拟法庭来很吃力;三是有的教师只对自己所教课程了解比较深入,综合素质不高或者对其他相关的课程则了解不多,无法适应模拟法庭综合性的特点。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操作
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要着重体现“规范化管理、全方位投入、高素质培养”的教学思想。
1、制定制度,定位人员。
为实现对模拟法庭教学的规范管理,必须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使模拟法庭教学更为成熟和高效,因此,要制定《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要求》等制度,对模拟法庭的具体操作进行指导。
为实现实践环节为理论教学、素质培养服务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实行人员定位。一是定位教师,指导教师以诉讼法学任课教师为主,为保证实体审理的准确性,在具体个案中邀请有关实体法教师参加;同时聘请所在地市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特聘教师,对示范庭或特色庭进行实践操作的指导。二是定位学生,模拟法庭的参加人员以正在必修诉讼法的学生为主,并尽可能让所有必修学生都参加模拟法庭,让他们边学习边操作边完善。
2、适时指导,开发潜能。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进行指导,往往会取得令学生茅塞顿开或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指导绝不是不分情况的灌输和包办,只有恰如其分的指导,才能既给予学生充分展示自我的空间,又实现师者解惑的职责。
第一,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教师在选择方向上给予指导。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容易找到学生对社会生活的“敏感点”,从而更有针对性的施教。对他们选择案例进行方向性指引,才能因势利导,寓思想教育及知识传授于模拟法庭的实践中。
第二,将模拟法庭的庭审格式选择权赋予学生,在学生钻研后给予疑难指导。除了示范庭以外,研习什么样的庭审方式,比如是选择国内庭还是国外庭,是传统庭还是改进庭,是规范庭还是创新庭均由学生自己决定。确定格式后,由小组成员自己学习法律,准备素材,分配角色,组织演练。在临近开庭时,安排答疑时间,解答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这样更有利于对法理的领悟,特别是学生活跃的思维弥补了教师授课时间有限、知识深度不够的缺陷。
第三,把握学生模拟法庭活动进程,解决在准备过程中遇到的亟需克服的客观困难,如对难以查到相关法律资料(如外国法律条文和诉讼文书格式)、比较特殊的实验设备的配备等各方面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充分的物质投入、全面的法律资料准备,才能为模拟法庭的成功运作奠定基础。
最后,建立解疑信箱。囿于学生有限的理解能力、实践经验和法规储备,在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中遇到问题是很自然的,此时教师的解疑便非常必要和重要。应建立解疑信箱,由专人负责开启信箱,传递信息,指导老师随时答疑,帮助学生实现理解到运用的飞跃,使之顺利完成有关任务。
3、注重总结,优化理论。
富有成效的工作应有科学的总结,这样才能使实践更多地变成知识和经验。模拟法庭的总结应当分为两种形式,对于简易庭或讲解某个理论问题而组织的小庭,应采用以“学生设问、教师点评”为主的方式,这样有利于通过实践高效解决课堂疑问,且避免实践时间的过多过滥。对于正式的模拟法庭则不仅仅把总结看成是每位学生的小结加教师的“总结陈词”,更看作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
在实践中,将总结的形式多样化,让它成为师生沟通和进一步展示自我的机会。模拟法庭结束后,要安排三个步骤:一是由法庭所在的学习组派人讲解庭审的具体诉讼模式和法律规定、实体审理的焦点、判决理由等。二是法庭组成人员与其他旁听同学相互质询。任何旁听的同学都本着“我是模拟法庭的支持者和受益者”的原则,专心投入旁听。法庭表演的同学有权对任何旁听的同学提出与本庭有关的问题,探讨有争议的观点,被提问同学必须回答。三是教师作全面的启示性的总结。教师作为整个模拟法庭的指挥者,也作为这种教学方式的实施者,应同其他教学方式一样,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疑问,启示学生更深入地研究,以优化完善理论。
参考文献
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交通高教研究,2003(1).
许步国、王凤民,《关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绥化学院学报,2005(6).
二、质证的概念
何谓质证,学术界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质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通过辨认、言词辨驳或其它方式予以质询,以供审判人员审查真伪诉讼活动”①。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以解除疑义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是审查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②。有人认为,质证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而论,是指在诉讼中,由法律允许质证……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形式,从而对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等话动”①。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进行质疑核实的活动”②。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听取、核对、辩认、询问等方法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诉讼活动”③。还有人认为,“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
应该说,上述定义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们或是仅说明了质证的部分对象,或是仅说明质证的基本形式,而均缺乏从量上和质上对质证的内涵予以全面而准确的阐述。笔者认为科学的定义应当做到内涵完整,外延明确,并能使相关概念区别开来,因此,若要科学揭示出质证的内涵和本质属性,应结合质证基本构成要素来进行,基于此,笔者认为,质证是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公开的辩认、说明、质疑、质问和辩驳,以供审判人员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和否认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我国质证程序之现状考察
(一)质证程序的实践现状
质证是庭审方式改革采用的审查核实证据的方式⑤。在旧的审判方式中,审查核实证据几乎完全是法官的工作,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基本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即典型法院职权主义。而采用质证方式后,当事人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这是非常好的一面。但由于有关质证立法不足,法官素质不高等众多原因,质证实践现状是当事人牵着法官的鼻子走,由一个极端即典型职权主义走向另一端即英美法国家古典自由主义。在实践中还暴露了其他许多问题,具体说:
1、不质即采。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但实践中仍存在只将部分证据材料交由当事人质证的情况,如视听资料往往以没有播放设备为由不予质证;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一经宣读未经质证便确定其有效性;对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因已形成“确信”,未经质证便予采纳;质证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未经质证便予采纳属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2、形式化的质证。在实践中也有证据材料虽在形式上经过质证,但实质上质证并不充分,也并未起到影响法官认证的作用。如证据材料虽让当事人过目,但却限制当事人发问和质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出庭,审判人员在庭前依职权进行大量调查工作,对证据基本已形成“内心确信”,造成了“你质你的,我定我的”的后果,从而使质证流于形式。
3、无序化、简略化质证。质证活动所追求效果本来是希望通过双方井然有序地你来我往的攻击和防御,但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操作规范,常使庭审质证活动杂乱无序、程序简略化,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因其过于简略,而导致许多实践中问题产生,从而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
(二)质证程序立法现状
有关民事诉讼质证的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规定只是解决了质证问题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问题》和《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对质证问题作了一些补充规定①。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不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原则性规定质证内容和要求,也暗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的职责是指导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质证的实际操作规程问题,对当事人而言,缺少程序保障的质证权是不完全的权利。且不说《规定》内容本身如何,单就形式而言,就有其先天不足,如刚性不足、普遍性、公开性较差等,因而仍然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四、二大法系质证程序模式之比较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要特证的质证程序模式,质证活动完全为当事人自由作为。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始终处于消极地位,仅作为质证程序的组织者。美国是以证人证言为中心,在质证程序采用直接询问与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质证程序在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及庭审三个阶段中解决。传统的英国质证程序模式是典型的当事人自由主义模式,当事人的自由过度膨胀,自主控制诉讼质证程序。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质证模式能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助于法官正确、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明材料的真伪,确定案件真实。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以职权主义为主要特征的质证程序模式,法官主持质证活动并始终指挥质证活动的进行。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始终受法官控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质证一般实行职权询问,采用以法官为主,以当事人为辅的询问方式进行,是否实际采取交叉询问方式完全听凭法官的自由裁量。
两种模式对于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性这一根本目的,应该说有其生命力的,其优劣之分体现在不同方面。前者在展示程序正当性方面具有优势,但结果导致诉讼的拖延;后者能有效克服诉讼效率不高的弊端,但往往不能排除法官主观判断对质证程序正当性和质证效果的妨碍和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模式设置时就采用了结合式做法。如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证人询问顺序首先是提供询问申请的当事人,然后是其他当事人,其次审判长”①。它在大陆法系原有体系上引入英美交叉询问方式,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看来两大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质证程序上,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利正处在一个动态分配,而且经过改革后可能会越来越有更多的共性。笔者亦赞同我国在质证模式的构建时采用这种兼容并蓄的做法。但认为如何吸收与借鉴在实践中有进一步考案,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的余地和必要。
五、我国质证程序模式之选择
[关健词]质证当事人程序模式
一、引言
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质证活动普遍存在。但是在很长时期内,人们并没有把质证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在理论上加以阐释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在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都没有明确使用“质证”的概念,更不用说质证程序模式的选择。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当事人质证权,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中愈加注重强调证据的当庭质证。由于司法实践中没有准确界定好法官与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质证程序的功能难以发挥,笔者通过两大法系质证程序模式比较分析,选择和程序设置,认为可以建立既保留我国注意发挥法官积极的传统特色,又要借鉴吸收英美法中注重当事人之间直接对抗注重程序规则的方向发展。
二、质证的概念
何谓质证,学术界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质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通过辨认、言词辨驳或其它方式予以质询,以供审判人员审查真伪诉讼活动”①。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以解除疑义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是审查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②。有人认为,质证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而论,是指在诉讼中,由法律允许质证……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形式,从而对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等话动”①。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进行质疑核实的活动”②。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听取、核对、辩认、询问等方法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诉讼活动”③。还有人认为,“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④
应该说,上述定义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们或是仅说明了质证的部分对象,或是仅说明质证的基本形式,而均缺乏从量上和质上对质证的内涵予以全面而准确的阐述。笔者认为科学的定义应当做到内涵完整,外延明确,并能使相关概念区别开来,因此,若要科学揭示出质证的内涵和本质属性,应结合质证基本构成要素来进行,基于此,笔者认为,质证是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公开的辩认、说明、质疑、质问和辩驳,以供审判人员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和否认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我国质证程序之现状考察
(一)质证程序的实践现状
质证是庭审方式改革采用的审查核实证据的方式⑤。在旧的审判方式中,审查核实证据几乎完全是法官的工作,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基本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即典型法院职权主义。而采用质证方式后,当事人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这是非常好的一面。但由于有关质证立法不足,法官素质不高等众多原因,质证实践现状是当事人牵着法官的鼻子走,由一个极端即典型职权主义走向另一端即英美法国家古典自由主义。在实践中还暴露了其他许多问题,具体说:
1、不质即采。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但实践中仍存在只将部分证据材料交由当事人质证的情况,如视听资料往往以没有播放设备为由不予质证;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一经宣读未经质证便确定其有效性;对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因已形成“确信”,未经质证便予采纳;质证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未经质证便予采纳属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2、形式化的质证。在实践中也有证据材料虽在形式上经过质证,但实质上质证并不充分,也并未起到影响法官认证的作用。如证据材料虽让当事人过目,但却限制当事人发问和质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出庭,审判人员在庭前依职权进行大量调查工作,对证据基本已形成“内心确信”,造成了“你质你的,我定我的”的后果,从而使质证流于形式。
3、无序化、简略化质证。质证活动所追求效果本来是希望通过双方井然有序地你来我往的攻击和防御,但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操作规范,常使庭审质证活动杂乱无序、程序简略化,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因其过于简略,而导致许多实践中问题产生,从而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
(二)质证程序立法现状
有关民事诉讼质证的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规定只是解决了质证问题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问题》和《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对质证问题作了一些补充规定①。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不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原则性规定质证内容和要求,也暗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的职责是指导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质证的实际操作规程问题,对当事人而言,缺少程序保障的质证权是不完全的权利。且不说《规定》内容本身如何,单就形式而言,就有其先天不足,如刚性不足、普遍性、公开性较差等,因而仍然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四、二大法系质证程序模式之比较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要特证的质证程序模式,质证活动完全为当事人自由作为。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始终处于消极地位,仅作为质证程序的组织者。美国是以证人证言为中心,在质证程序采用直接询问与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质证程序在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及庭审三个阶段中解决。传统的英国质证程序模式是典型的当事人自由主义模式,当事人的自由过度膨胀,自主控制诉讼质证程序。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质证模式能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助于法官正确、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明材料的真伪,确定案件真实。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以职权主义为主要特征的质证程序模式,法官主持质证活动并始终指挥质证活动的进行。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始终受法官控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质证一般实行职权询问,采用以法官为主,以当事人为辅的询问方式进行,是否实际采取交叉询问方式完全听凭法官的自由裁量。
两种模式对于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性这一根本目的,应该说有其生命力的,其优劣之分体现在不同方面。前者在展示程序正当性方面具有优势,但结果导致诉讼的拖延;后者能有效克服诉讼效率不高的弊端,但往往不能排除法官主观判断对质证程序正当性和质证效果的妨碍和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模式设置时就采用了结合式做法。如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证人询问顺序首先是提供询问申请的当事人,然后是其他当事人,其次审判长”①。它在大陆法系原有体系上引入英美交叉询问方式,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看来两大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质证程序上,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利正处在一个动态分配,而且经过改革后可能会越来越有更多的共性。笔者亦赞同我国在质证模式的构建时采用这种兼容并蓄的做法。但认为如何吸收与借鉴在实践中有进一步考案,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的余地和必要。
五、我国质证程序模式之选择
质证程序模式这一局部的诉讼模式的选择同一国整体诉讼程序模式的选择密切相关,并受各国经济基础、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如果完全照搬别国的做法必然出现“南桔北枳”之效。那么,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借鉴两大诉讼模式各自优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和法院在质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不失为一种较为明智和科学地选择。从目前我国质证的实际过程来看,虽然有了一定当事人主义色彩,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抗仍显不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质证模式应当朝着既要保留我国的注意发挥法官积极性的传统特色,又要借鉴、吸收英美法中注重当事人之间直接对抗注重程序的方向发展。法官职权相对独立的当事人直接对抗交叉询问模式。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质证权进行质证时,实行当事人之间直接的正面对抗,法官对质证的职权主义保留相对独立,待当事人质证完毕后集中进行。这种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质证模式结合,采用一种阶段性互补方式,而不是在整个过程中加以揉合。
质证的主体虽然是当事人,但并不等于法官在这过程中无所作为,相反,法官积极性的适度发挥更会有助于质证功能的充分实现,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当其具有以下权力:(1)询问权,即在当事人质证后,对一些仍不清楚明确的问题包括就有关案件实质性问题发问,以求案件事实,防止当事人仅凭质证技巧取胜,从而维护公平。(2)引导权,即引导双方紧紧围绕证据的三个属性进行质证;把握双方当事人直接对抗交叉询问的限度,否则可能造成当事人为求胜诉,不择手段,甚至以假乱真,还要防止当事人及律师漫无边际地询问、辩论,以及对细枝末结的过分纠缠,以提高诉讼效率。(3)解决权,组织双方当事人有序质证,对于当事人质证偏离程序规则予以矫正;对当事人因质证程序性问题引发争端解决;对当事人已质证的证据的无端纠缠予以终止。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3]刘敏著:《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5]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讼与实践》,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精神文明2002年版。
[6]杨良宜、杨大明著:《英美证据法》,法律出版2002年版。
[7]主编:《诉讼证据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8]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五卷)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年版。
问题不在于人们看不出艺术的中心媒介与文学的不同,是因为艺术给人看到的常常是一些匪夷所思、令人瞠目结舌的技巧、方法的展现。所谓唱唱跳跳、写写画画,似乎,有的是“术”,缺的是“学”。艺术艺术,不就是些特殊的技术、技巧嘛。更有人振振有词地以英文词汇“Art”的原意就是“技术”为依据,强调艺术本是技术活,不必有“学”。艺术学长期得不到名分,深层原因就在这里,就在“艺”与“学”的分辨中,积淀了太深的成见。
实际上,与工学、医学等学科一样,技术基础很重要,但是,绝不仅仅是技术。理论指导下的技术与技术支撑下的理论,是这些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的自身特点。艺术技能、技巧、技术性的层面与艺术历史、艺术理论、艺术鉴赏、艺术评论、艺术家研究等水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艺术形态高度发展、艺术内容空前丰富的今天,我们应认识到这一点。
云南艺术学院获得云南省省级重点学科“戏剧戏曲学”、云南省重点专业“戏剧影视文学”、省级精品课程戏剧概论和戏剧影视表演――形象塑造之后,又获得了“博士点省级建设单位”的认可和支持。在各项建设工作的大力推进中,延聘国内重量级学者、艺术家前来讲学,主办、召开全国学术研讨会,学术团队的建设和研究生培养,成为我们“博士点省级建设单位”的重要建设内容。名家荟萃,大腕云集,使得这个建设点的“学”色彩越来越浓。并且,我们持续地组织“戏剧戏曲学”研究生优秀论文出版,将全国戏剧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结出版,是想证明世人的偏见与学科的坚实。但是,借此机会笔者最想说的话和最想辨析的问题是:教育活动当中学术评价的标准与艺术教育的归宿。延伸到艺术院校办学当中,演变成“学”的位置与“艺”的归宿。
一、问题的提出
问题的缘起,得从艺术院校办学的尴尬说起。
从事艺术教育的工作者们,平日里大概常常感受到一些人对艺术教育心存偏见和成见,更有甚者,秉持“无知者无畏”的勇气将他们的偏见、成见化为对艺术、艺术教育的调侃、轻慢和评价,这样的人,在教育界内和教育界外都有,因为“道不同不相与谋”,说说而已,闲话,就不必计较。偏见、成见要慢慢消除,笔者并无奢望要想在一两次辩论或几次苦口婆心的解释、知识普及当中去解决心存偏见、成见的人们已成痼疾的认识问题。
但是,两件事情令笔者意识到,这绝不是一个可以从略不计的个人偏见或成见的问题,而是关乎我们国家的教育发展大计,如何看待艺术教育的问题,这涉及教育发展平衡、公民素质全面和民族文明结构的问题。往深里说,这实际上还是一个对世界、对人的本质认识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的教育发展不平衡、人才观不正确的情况,还会持续下去,会影响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强大。
这就要从本科教育水平评估和学位授予单位的评审这两件国家行政行为当中传递出的对艺术教育的疏忽、失察和轻慢态度说起。
首先讲到的是每个本科院校都十分重视、格外尽心地准备并加强建设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事件。事实上,5年一轮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以评促建、促管、促改,“评、建结合”的目的是好的,通过教学水平评估活动,促动各大学的主管部门重视投入、重视尊重办学规律、促进学校研究教学、提高质量、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但是,艺术院校在评估当中遇到的尴尬是:没有艺术教育办学的相关评估标准,临时性条款或参照医学院、体育学院的信息,使艺术教育者很泄气,因为“无标准”或“参照尺度”的事实说明,艺术教育如何办、质量评估标准之类似乎应该明确的事情,在相关部门那里是“心中无底”的。
其次是,艺术教育领域,涉及的学科、交叉出去与容纳进来的学科很多,涉及面很广。但是,长期以来,遭受偏见与误解的影响。分明是艺术,却要归属文学门类;而且,以为艺术就是唱唱跳跳。所以,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学位授予、项目评审等等,似乎在一切方面,艺术学科的有些发展都“低人一等”。只要看看艺术院校在每个省份的教育格局里,或者在国家教育发展的格局里所占据的位置,所配给的发展资源,所得到的经费支持,校舍所显现的“体格面相”,就知道,艺术教育是教育发展格局里享受“口惠而实不至”待遇的教学单位。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划拨经费低标准,是因为艺术教育看起来“不影响国计民生”,所以不重要;建设配套无标准,是因为没有认真想过这种“点缀”性质的学校如何办,因此有人办就行了,标准无所谓;检查评估是要求高标准,因为办学要追求质量了,所以,按国家重点投资、重点建设的学校的质量标准来检查衡量,高要求总是好事。而且,听起来道理上是对的:“学术面前,校校平等。”但是,起点不同,结果会平等吗?标准不同,如何平等?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学科分类的前提下,可以追求平等吗?“学术”是什么?云南艺术学院在争取博士点建设资格的时候展示了在国际国内各种艺术赛事当中获得的金奖、银奖、大奖,但是,有评委说那些都不作数,国际的诺贝尔奖,国内的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算数。作为答辩者,笔者感到这样的“学术权威”的“权威性”就实在是可以质疑的了。艺术院校办学,研究艺术史、艺术家、艺术流派、艺术创造工程、艺术原理、艺术美学的著作、论文,艺术家们在戏剧、电影、电视、演唱会、画展、工业设计等领域里为社会做出的巨大贡献,是另外一个知识系统和价值系统对人类社会与文明发展做出的贡献,用“脚的功能”作为评价来判断“手的价值”的标准,笔者认为有些荒唐了。
但是,心存这样偏见的人,不在少数。在中国教育界,组织评估往往是重点大学评一般区域大学,一般区域大学评地方大学,地方大学评地、市、社区大学。从资源分配的多寡和获得发展机会的多少来思考综合办学实力,“从中央到地方”,学术能力上“下评一级”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是,将这种思路运用在不同类型的学校身上,就未必合适了。新西兰教育当中有一个“行业评估”的经验值得注意:行业、行会的权威是最可信赖、最应该膺服的权威。在那里,根本不可能有“行业以外的专家为行业制定标准、确立学术尺度”的现象发生。而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学术界、教育界却依然存在。
用什么样的学术标准去衡量艺术教育?这不是一个小问题。艺术教育的教育质量标准应该由艺术教育家们来共同制定,艺术作品的水平衡量,应该让艺术家们去研究琢磨,让时间淘洗,由市场挑选。而不是一些有头衔的人,用自己有限的、不一定靠得住的业余生活艺术见闻去判断一个门类学科、一种专业。
二、“学”的位置
以自然科学的实验眼光、研究方式和成果运用作为一整套“学术标准”去衡量艺术创造活动与艺术教育,艺术家的行为,并不科学,艺术教育的人才培养,投入成本大,但是成效不明显,很多时候,数据表格难以统计,量化指标无法显示。一些人,常常就武断地认为,艺术这么捉摸不定的对象,似乎只讲天才、灵感、技巧,无法讲学术。
“无法讲”,常常在偏见和误解中演变为“没有”。
为什么会这样?
首先,认识上觉得艺术教育教人一技之长,唱唱跳跳,无非是生活温饱之后才想到的事情,是生活当中的消费层面的事,不影响国计民生。觉得这样的教育不足以成“学”,无非是技艺,是雕虫小技的玩意儿。所以,发展的教育格局当中,点缀性质的有一点就行了,可以在轻重缓急当中将艺术教育放在“轻”和“缓”的位置上。
另外,艺术历史上从来与“手艺人”“工匠”“歌师舞姬”连在一起,这些人,的确是靠身怀绝技,“一招鲜,吃遍天”,没有太多的文化素养,更没有深厚学识。所以,通常认为艺术家有“艺”无“学”。
必须指出,这样的想法有其历史根源与认识背景。但是,历史早已经沧桑巨变,认识应该尽快跟上这种变化。没有跟上,就是落伍;没有转变,就是顽固。
艺术作为一种学科内容,早在19世纪就已经确立,到20世纪初,就更广泛地被人接受。这从大学里开设艺术史、艺术欣赏、艺术专业开始,就将艺术提升到了“学”的位置上。人类发现和处理与身外环境、世界、他人关系的方式,除了科学之外,至少还有多种渠道。如果说,原始人最早的能力就是依靠体力和智力、天然力量适应、顺应和改造自然的话;在一切方面都还显得弱小的时候,体能、智能基础上产生的是原始宗教、宗教对世界的认识和把握,调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环境的关系。艺术审美,几乎就在这时产生了其积极的作用,只是在艺术这个大的门类当中,不同艺术品种在不同的人类文明阶段所占地位、所产生的作用、所具有的意义不同,但是,它们对人类认识世界和处理与世界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渠道。在漫长的时期,宗教和艺术,甚至是人类认识世界和处理与世界关系最重要的认知和调适渠道。
科学突飞猛进地发展之后,科学的实证性,改变自然和物质创造的能力使人类的自信心倍增,甚至到了傲慢的地步。人类与世界的关系,被表述为与“命运”、与“天”的关系。掌控命运,人定胜天,变为人类的信条。科学无所不能,科学所向披靡,这种认识一旦在人们心目中生下根来,就成了“科学迷信”。今天,人类的科学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同时制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灾难。平心而论,就是思维单一、科学迷信地处理“人与世界、人与他人、人与自身”的关系造成的。实际上,科学方式之外,宗教方式、艺术方式、文学方式、哲学方式、经济学方式、传播学方式、文化学方式、民俗学方式、社会学方式……认识、管理、调适人与世界的方式多种多样,相互作用,由此获得平衡,使世界和谐、社会和谐、人类内心和谐是非常重要的。可惜,这样的认识,仍旧被淹没在“科学迷信”的喧嚣中。
科学,只是人类认识和处理自身与世界的关系的一种方法,动物的头脑里是非常难于植入这样的慧根的。因为,其他方法没有那么强大的力量和那么迅捷的效果,可以迅速索取到自然资源和物质成果,没有办法迅速致富。如何走出科学迷信的认识误区和行动歧途,是当今人类共同面对的课题。
那么,艺术作为人类认识与把握世界,由此调适自身,追求生活和谐、社会安宁与世界完美的一种方法,就要在“科学迷信”的偏见当中,理直气壮地站直身子,确立自己的地位。它当然成“学”成“科”,它对人类的思维发展,人类的身心健康,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人类对自身、对环境、对世界的平衡状态的警觉,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发展好艺术学科,就要深入研究其内部规律和外部规律,要建立坚实的研究框架,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获得更多成果,让它在人类文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用自然科学的学术标准去对待艺术教育、艺术学科,方法是刻舟求剑,结果是南辕北辙;艺术教育有自身规律,艺术学科有自由尺度。“艺术学”应该有自己的位置和自己的尊严,这是第一位的。然后,才能够在艺术教育与艺术学科发展当中确立恰当的学术标准,找到自己的正确归宿。
三、“艺”的归宿
艺术的归宿,既有学,也有艺。学,已经说过;艺,还需阐发。
艺与技能、技巧联系在一起,艺,往往是某种手艺、某种技能,或者就是手艺、技巧、技能的泛指;但是,艺术就不仅仅是这些了。它可能既有“艺”的狭义指称,也有“艺术学”的活动和意义的刚毅内涵。艺,技能、技巧是“这般那样”;艺术,在今天的运用里,实际上从特殊的、与美学相关、美化生活的实用目的相关的技能技巧出发,从其发生、发展、繁荣、传播、流变、革新的历史过程出发,研究、阐释、总结为何、如何、怎会、将会“这般那样”,这就成为“学”。
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上出现过的许多文化产物,随后都会分门别类,认祖归宗,各立山头。艺的技巧技能,最后走向艺术文明,发展成为艺术学,有其历史阶段过程和发展的必然性。艺术不仅仅是唱唱跳跳,它包括艺术史、艺术基础理论、艺术创造心理学、艺术欣赏心理学、艺术美学、艺术文献学、艺术发生学、艺术文化学、艺术传播学、艺术社会学、艺术经济学……要在艺术技艺基础上认真做好研究工作,研究艺术的必然王国,才能更好地走向自由王国。
正是在这样的认识上,云南艺术学院希望在“艺”与“学”并重下办好学。我们鼓励各个二级学院的教学单位清醒地意识到这种“并重”的重要性,既不能沉湎于“技能上达”“技高一筹”的状态,将艺术大学办成技能训练所,把学校办得“匠气”十足;也不能在“学术追求”“课题指标”的痴迷里,将艺术大学办成“研究所”“博物馆”,没有了生命原态的鲜活,只有样品的展览或标本的陈列。而艺术院校,研究“艺术”只是使命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艺术热情的诱导、艺术认知方法的传授、艺术创造能力的营养和艺术人群的规范等内容集合成的艺术人才的培养。而且,必须认识到,艺术教育者自己就是原创能力旺盛的艺术创造者,艺术院校,同时还是艺术产品生产、创造的重要部门。
云南艺术学院的戏剧戏曲学作为省级重点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学位授权点省级培育建设单位,50年来一直是一个立足于剧场艺术的实践、理论、历史基础的人才培养单位。在招收硕士研究生的过程中,希望在授权点的建设当中更好地带动“学”的发展,希望通过理论研究成果,更好、更有效地总结教学成果、连通实践与理论的“知行”立交桥,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注目于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旨归在学科质量的提升,在每一届研究生毕业的论文中,可以“窥斑见豹”地反映学科点的努力和成效。云南艺术学院的省级重点学科“戏剧戏曲学”学科点,后来成为云南省支持的“博士点建设培育单位”,不但陆续出版了教师的个人研究著作,核心教材,教师博士、硕士论文集,还有每一届毕业研究生的优秀论文集。我们鼓励学科点选择和结集出版每一届毕业研究生答辩论文中的优秀篇目。一方面,留下研究的攀登痕迹,以示后人;另一方面,也想标记学科建设情况,记录“工程”进度,展示前进的里程。用“学”的清醒来引领“艺”的清晰发展,用“艺”的鲜活去充实“学”的存在基础。
还必须强调,在艺术教育当中,“学”的高度,不可也无法取代“艺”的位置。没有“艺”,就没有“艺术学”。自然,没有“学”,就无法了解“艺”,就只能停留在师徒相传、口传心授的原始阶段。
当面对专家的质询:是否应该改变艺术院校技术成果多于、大于研究成果、理论成就的时候,笔者不假思索地回答:可以调适,但不想改变。因为,艺术院校从学生到教师,实践能力和成果是他们证明自己价值和对社会、对生活、对人类贡献的重要标志,甚至是更重要的成果。还因为,两种成果,“艺”和“学”的比例控制,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无法计量,只能在实践当中两相并重地去发展。艺术院校不是艺术研究所,艺术院校要认清自我,准确定位。千万不可以受诱导,将教学过程变成一个培养学生“研究艺术”的过程,那只是人才培养内容的一部分。既要培养学生的艺术创造素养――表演、表现的能力和创造美的能力,也要培养学生研究艺术创造的能力――表演、表现的历史、现状、原理、规律。
笔者想强调,“学”与“艺”,在艺术学科里,要有恰当的位置与合适的归属,偏废任何一个,艺术院校的办学都会出现问题,办学者就会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