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加强财政监管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政府投资财政监管的内涵
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投资形成的来源不同,可划分为:网文章找范文,到网
(1)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
(2)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
(3)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4)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投资;
(5)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财政监管是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中心,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经济行为所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以达到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标。按照项目实施的基本程序,政府投资财政监管工作可分为资金筹集、预算分配、进度拨付、使用监督、财务决算、效绩评价六个阶段。
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管理的要求,政府投资要逐步减少对经营性项目建设投入,转而增加对非经营性项目,特别是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这些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没有直接经济效益或者微乎其微,没有社会资金愿意介入,不能通过市场规律自发调节,原创:但却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有着重大的社会意义,只有通过政府强制集中和二次分配一部分经济资源来建设解决。而财政则在其中扮演着社会资金二次分配执行者的角色,因此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政府投资财政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一些项目受政治或领导意图等非正常的因素影响,不能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重视项目可行性论证,拍脑袋定项目,盲目建设,致使项目建设的先天不足,出现了“匆匆上马,匆匆下马”的怪现象或出现“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
2、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得不到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年度支出预算的重要做成内容,是经人大通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它的执行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实际执行中不同程度存在着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更改既定设计的情况,致使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算”之间得不到相互控制,导致建设资金不足、工程款拖欠的被动局面。
3、项目法人责任制得不到充分体现,政府投资监管的客体——建设单位,其会计主体不明确,会计权利和责任得不到充分的落实。目前,我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另一种更普遍的方式是设立专门的临时性机构进行管理。前一种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一些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周期比较短的项目。这些项目的管理工作已列入该部门日常的的工作之中,其工作成效的考核自然也并入了对该部门的考核之中。而后一种方式主要是针对一些投资规模比较大、建设周期比较长、社会效益影响面比较广的政府重点工程,一般都是采用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管理形式,这些临时机构的设置对于加强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建设指挥部成立后,管理人员都临时从各职能部门临时抽调组成,没有相对稳定、相对独立的项目法人,人员管理松散,项目管理成效考核对这些临时机构没有约束力,人为地形成管理真空,从而形成项目开支分散,没有集中的成本核算,只管工程进度,不管钱从那儿来,只管项目建成,不管竣工决算的不良局面,造成政府投资财政监管的被动。
4、没有建立统一的绩效考核制度,是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的根源。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大都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时效性强,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再加之受建设机构临时性的制约,一些工程建设管理者只片面追求数量、追求高标准、追求大而全、快而美,不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率,不能处理好质量、进度与效益、成本之间的关系,致使项目建设在抢工期、创一流的同时,超规模、超标准,造成大量的资金浪费,大大降低了政府投资效益。
三、加强政府投资财政监管的应对措施
(一)建设前期,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
1、严格政府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该先由市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初审,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发改部门批复,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
拟建项目要建立项目课题研究或项目规划研究制度,以课题和规划前期带项目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详尽成熟,要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实施前公示制度,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除了要求中介机构评估咨询、专家评议等环节外,还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要严格基本建设预算支出管理。
用于农业、水利、林业、环保、交通、城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党政机关等项目建设的财政性建设资金,要统一纳入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财政性建设资金计划按分工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并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协商平衡后并报政府审定,审定后的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已经批准,必需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
(二)建设期内,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完善资金拨付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先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进度的“四按”原则拨付建设资金。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前,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建安工程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额应控制在90%以内,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拔付。
2、大力推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绿化苗木、拆迁评估等,凡是能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都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招标办法和操作规程,纳入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要进一步推行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中介机构招标投标制度,把竞争机制纳入审价市场管理,进一步明确预结算审查各方的权、责、利,提高审价机构的风险意识,保证结算审查的公平公正。
3、加强项目建设期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要加大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监管力度,政府重点工程应该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政府采购、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要现场勘查、现场测量、现场签证,监督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结算审查等的招标投标工作,做好与项目单位的工作衔接,随时做好现场监督服务。
4、研究制订《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从制度上遏制项目建设中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现象,保证政府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三)建设完成后,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1、要重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是一个项目建设的结束,同时也是一个项目运营的开始,一个项目建设的好坏,质量高低,花了多少钱,对环境的影响,对社会公众的作用等等都要通过竣工验收体现出来。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以及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按规范进行。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施工质量、消防、环保、绿化、市政等单项验收。规模较大、较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
3、严格工程预结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未经审定的工程结算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
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以此为依据登记和考核新增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手续的,财政部门不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不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手续。
5、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早建立政府投资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制度,要有选择地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制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推行项目“代建制”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模式,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
一、加强对预算管理的认识,树立科学管理理念
一是改变预算“重分配、轻管理”的思想,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预算管理能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改善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所以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人员配备上,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二是预算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责任人共同参与。三是增强预算法制观念,强化预算约束,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二、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运作体系
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因此,搭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组织框架,并努力争取机构到位、职责到位、功能到位,能有效加强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监管体系。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预算编制作为预算管理的起点和中心工作,应按照“精细理财,以质取胜”的工作要求,从预算编制程序上进行规范,从内控制度和措施上约束,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一要做好财务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统筹各项预算内或预算外收入,以保证本单位预算收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要完善预算编制方法。财务部门要与检验检疫业务相关部门积极沟通,采用调查研究、目标预测、论证分析等程序,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做到预算编制与业务工作紧密相联,从源头抓起,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执行性。三要细化预算编制,特别是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提高项目执行的可操作性,为预算执行减少不必要的难度。四要建立预算编制与上年预算执行的有效衔接。要将上年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执行质量作为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进行统筹考虑。
(二)强化预算执行,构建动态监控体系
预算执行和落实,是预算管理工作的重点,所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预算执行质量,是预算执行工作的重点、难点之一。具体来说,一是推行岗位预算执行责任制。将预算执行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明确考核指标,将考核指标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形成全面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二是将预算执行的端口前移。拟定预算执行实施计划,提前做好项目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预算分步、有序执行,抓住预算执行重点、难点项目提前落实,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铺好路。三是加强预算执行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明确预算内容和项目进度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防随意改变预算资金用途、超额使用等行为,在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的同时,注重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四是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提高执行情况分析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掌握预算执行进度以及重点项目的预算执行动态,对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的项目,建立挂牌制度,及时分析原因,纠正执行偏差,将事后控制提前为事中或事前控制,最大程度降低预算和财务风险。五是建立预算执行通报制度。按月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通报,公开各单位预算执行信息,将预算执行情况透明化,加强监控力度。六是建立财务部门与业务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机制。加强系统内部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业务流程,保障预算执行在各职能部门之间运行顺畅。
(三)完善预算监督,深化预算管理
要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对预算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与全面审核,进一步健全保证资金安全的运行机制,为今后预算项目的编制和执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是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或工作小组,作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强化预算监督考核的组织保障,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协调、审核等,并处理和分析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追究责任,奖优罚劣。二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利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风险控制等方法,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自我检查、制约和调整,对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控,以形成对预算执行监督的支持。三是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使内部审计与监督不仅仅对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结果进行审计与监督,更重要的是对预算制度和预算贯彻执行情况的过程进行审计和监督,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四是建立完善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科学设计绩效指标,改进评价方法和手段,全面、准确地衡量项目的绩效水平,为预算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严格的执行力提供信息,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有机联系的机制,达到及时沟通、有效激励和严格控制的目的。
三、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关键词: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思考
在我国,尽管国家在平衡城乡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乡镇仍处于弱势地位,如何进一步平衡城乡发展,造福最基层的群众组织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若要提高我国乡镇居民的生活水平,首要提高我国乡镇居民的经济水平,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提高我国乡镇居民经济水平最基础的措施。
一、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乡镇财政部门是最基层的政府财政部门,在我国财政管理体系中处于最末端。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好坏,影响着我国整个财政管理体系的好坏。本段主要通过介绍乡镇财政资金的概念,阐述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必要性。所谓乡镇财政资金监督,从广义上来说,指的是国家通过监控、检查、稽核、制裁、督促和反映等活动对乡镇财政资金进行管理,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财政管理的有序有效性。实际意义上的监管,则是指监管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人等,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日常资金监管由县(市、区)财政局及其派出机构乡镇财政所、分局具体负责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人监管范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从而达到更加合理地利用资金、更好地造福乡镇居民的目的。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不仅仅是提高乡镇基层群众生活水平的需要,更是平衡国家城乡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目前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如果要对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手段进行优化,则必须从问题的根源着手,从我国现阶段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寻找解决并优化这些问题的方法,最终达到加强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目的。
(一)目前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
尽管我国的城乡发展仍不平衡,对于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仍不完美,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仍然科学合理、规范严谨。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断推进体制改革。“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等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给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不断注人新鲜血液,不仅提高了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力度,更强化了我国乡镇财政部门对居民的服务功能。
(2)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所谓“四位一体”,即是指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四大监督手段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进行监督,从而防止财政资金被私自挪用、滥用等,最终使乡镇财政资金能够被最高程度地使用于乡镇居民的日常生活中。
(3)加强上级财政监管系统对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视程度。我国的财政监管系统自上而下对乡镇部门财政监管手段采取推进措施这一举措,不仅体现出我国政府对于乡镇部门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视,更是凸显了乡镇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监管的职能。2010年3月,《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下发,不仅引导乡镇基层政府把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来管理,更是确定了新形势下我国乡镇财政监管部门的工作方向和重点。
(二)目前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不断朝着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道路上发展,但是由于其发展并不够成熟,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出现不少问题:
(1)我国乡镇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由于我国乡镇财政部门的基层领导缺乏对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管意识,导致财政资金在分配和申报阶段足够合理,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私自挪用财政资金和虚报财政资金使用量等现象,基层领导对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管疏忽,导致我国乡镇部门财政资金的利用率低下。
(2)我国乡镇部门财政资金扶持政策不合理。财政扶持作为我国乡镇部门财政资金支出的一大重点,不仅关系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是跟我国乡镇发展水平的高低紧密相连。但是在我国乡镇部门进行财政扶持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一方面由于扶持面广,很多乡镇部门重视短期成效,前期资金投人量大,但收效甚微,导致我国乡镇部门在资金扶持方面压力增大;另一方面,扶持政策与税收挂钩,一些大型企业由于其成长趋于稳定,税收较多,其得到的扶持资金也多,反而那些处于成长初期的企业,由于税收低,得到的扶持资金也少,但是处于成长初期的企业却比相对趋于成熟的企业更需要扶持;最后,为了能够招商引资,各政府部门相互比较,导致招商引资成本高于一般水平。
(3)我国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我国乡镇部门往往只注重财政拨款环节,缺乏对于所拨款项的使用效益的关注,从而导致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低下。
(4)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信息闭塞。一方面由于中央财政部门的一些政策公开和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之间有很大的时间差,导致信息公开不同步;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不完全公开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导致信息公开不全面,使得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信息闭塞。
三、如何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
通过上文的介绍和分析对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现状已经有了深刻了解,在接下来的篇幅中将依据上述问题对我国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进一步提出更加合理的建议:
(1)以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仅仅以分配和申报的合理性来考核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不仅会造成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更会导致我国乡镇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管混乱,不利于合理使用乡镇财政资金的目标。
(2)优化我国乡镇部门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一方面,要注重企业扶持的长期效果,不应该着眼于短期效果,缓解扶持压力;另一方面,要解除扶持与税收挂钩的政策,对需要扶持的企业进行综合考虑,不能只顾着眼前的税收,应该将眼光放得长远些,扶持更有潜力的企业,这样才能促进乡镇的发展水平;最后,国家应该严格控制城镇之间在招商引资方面的不良竞争,保持招商引资有序进行。
(3)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管。如果想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则必须将每一分钱都落到实处,使乡镇财政资金得到最大效益的使用。这就需要建立健全跟踪问效制度,了解投资的资金是否得到完全的使用,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以便采取下一步措施。
(4)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相关联的信息形式、内容。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相关的信息的透明化和及时性,及时的让乡镇居民了解到政府是如何执行中央的相关文件、了解到政府是如何利用这些财政资金,不仅可以让乡镇居民更加了解乡镇财政部门的工作,更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促进政府工作的进步。
(5)制定完善的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方面的法律。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才能使得在使用财政资金时能够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去约束一些肆意使用、私自挪用乡镇财政资金的行为。
(6)最后,在做到以上几点以后,更应该经常进行详细的总结分析,前期不管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总结,都将成为以后成功的基石。
四、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介绍了解到乡镇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层组织,乡镇财政是最基层的一级政府财政,也是最贴近民生的财政,其处于整个财政管理体系的末端,能否充分刊用乡镇财政资金,关系到我国乡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只有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才能使乡镇财政资金更好地服务于民生,促进我国乡镇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只有加强国家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才能平衡我国城乡发展的差距。本文通过分析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现有的优势和问题,寻找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水平的方法,最终得到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希望在以后的发展中,乡镇财政资金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丁琳.对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思考[J].财政研究,2013,12:72一74
[2]宋丽静.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思考J[].企业技术开发,2011,21:178一179
[]奚建锋.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几点思考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05:33一34
审计了解并认为,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部门结存资金数额较大,且呈逐年递增趋势,不利于财政资金的统筹管理与使用,也不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缓解建设与资金的矛盾,更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规范部门结存资金监管,强化财政职能,发挥沉淀资金效益,减轻财政负担十分迫切。经调查,部门结存资金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在构成上以基金和专项结余为主;二是在分布上具有普遍性,并以有资金分配权的重点部门和事业单位为主。
一、结存资金较大的主要原因
(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不顺,财政监管难度较大
在结存资金构成中,绝大多数为事业单位的各类基金,而基金构成的合理性取决于其收支活动是否真实与合法,更取决于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
就目前管理体制来看,一是绝大多数事业单位从属于行政部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管依赖于主管部门,加之事业单位多、分布散、资金规模不一,财政等外部监管鞭长莫及。二是基于从属关系,事业单位与行政部门间的收支活动有其内在联系,有些主管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将应上缴财政或应在本部门核算的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收入在下属单位核算,造成收入不实,加大了基金分配基数。三是事业单位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且来源复杂。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额或差额事业单位,除上级拨入、执收所得等财政收入外,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国有资产出租或其他经营性收入,对此,财政不易掌握,控制更难。
(二)相关政策与制度存在缺陷
1、基金分配制度不尽合理。事业基金和福利基金是事业单位收支相抵后的结余分配。其收入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就预算外资金而言,法规明确规定其不得用于个人福利支出,但根据基金分配制度,此类资金结余参与分配,其结果不仅扩大基金规模,且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影响法规执行的严肃性,并造成财政性资金支出向个人倾斜。
2、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政策滞后。多年来,预算外资金支出所采取的“专户存储”并编入单位部门预算的管理政策,是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有效调动部门积极性,缓解部门经费不足所提出来的。随着预算外资金的增加以及收入管理的不断规范,特别是部门预算改革提出了加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这种实为部门所有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模式已显滞后与不适,其不仅给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与使用带来不利,也为部门结存资金提供了空间。
(三)预算管理改革仍有空间
1、零基预算未完全到位。预算编制多采取“上年基数加增长”的方法,虽发挥了财政总量控制的优势,但实际操作中,为满足“财政控制数”和部门争取资金的要求,一些部门拿资金找项目,高标准编制预算,造成执行与预算脱节,部分项目未实施或相互调剂、宽打窄用产生差额,导致结余。部门预算改革虽然提出了以零基预算为基础,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的综合预算要求,但因多年惯性以及零基预算需做大量的核实确认工作,财政力量无从保证,实际仍延续了传统方法。
2、预算统筹作用不明显。按照要求各部门收支及以前年度的结余或基金,应在预算编制中给予全面的体现,但部分单位的收入等未全部纳入预算,致使部门结存资金只增不减。另外,用基金弥补事业经费虽列入预算编制项目,但基本上未落实。
3、专项资金管理有待完善。首先,上级补助资金对口下拨,不通过下级财政,对其收支余情况财政无从掌握;又因部分切块资金预算编制较粗,项目具体使用单位以及所需资金未能在编制中详尽体现,财政监督难以到位,同时给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留有调剂资金的空间,应拨不拨或少拨资金,形成资金在部门滞留。其次,政策因素形成结余。如,根据相关政策,各地区增设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但由于资金风险,加之缺少合适项目,多数未用,在管理部门滞留。上述情况有客观原因,但也要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资金在部门积淀。另外,专项结余应交不交现象时有发生。
二、规范结存资金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着手
(一)健全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首先,预算管理要求应纳入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基金,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优先考虑结存资金,逐步消化,同时加大综合统筹力度,协调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将部门结存资金用实用好。
其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监管行为。一是明确结存资金管理原则,规定结存资金的范围、控制标准、使用方向、统筹比例,加强对结存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的监管;对政策性和多渠道取得并长期闲置的结余,制定过渡性管理原则,纳入部门预算。二是完善基金分配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基金管理与监督。三是以收支并重为原则,研究预算外资金综合统筹管理办法,在不影响部门和单位积极性的同时,研究探讨以综合统筹为原则,以保障事业发展为目的,试行按比例编入部门预算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向预算内资金管理过渡。四是完善财务核算监督制度,实行问责制,明确违规操作责任和检查责任,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二)深化改革,提高资金效益
1、完善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一是逐步落实和推进零基预算,加大综合预算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单位应加强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的论证,预算编制力求准确、细化,财政部门深入调查,重点加强专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切块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财政统一拨款。二是采取预算执行季报、实地检查、重点项目跟踪等形式,加强对部门或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与检查,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在确保预算资金到位的前提下,避免或减少资金在部门滞留的可能。三是加强对决算环节的审核,逐步建立健全决算审签制度,确保决算信息的真实、可靠。
2、推进政府采购,规范支出管理。在政府采购规模逐步扩大、采购效益不断提高、集中支付比例逐渐加大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执行采购目录,对应纳入、能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以减少资金拨付环节,避免资金在部门滞留。
一、社保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资金投资和运营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社会保障资金出现问题,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社保资金监管法律不完善。由于我国社保体系的建立比较晚,关于社保资金方面的法律还比较少,目前,虽然《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对社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中只是做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没有对社保资金进行系统规范,其法律法规还不够全面。同时,我国关于社保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层级都不高,大部分的法律还停留在部委一级,对社保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不能进行有效的制约。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对社保基金做出了详细规定,该制度中指出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只能购买风险可控类产品,比如国债等,绝对不允许动用基金结余进行风险性投资。但是从社保基金的监管体制来看,上述这些管理制度在现实操作中没办法实现其制约作用。从社保资金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可知,社保资金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过于疏忽。如:发生在2006年的上海社保案东窗事发.其涉案金额高达34.5亿元。根据上海社保局卜属年金中心提交的起诉书可知,其将34.5亿元的社保资金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拆借给了一家民营投资公司,违法挪移了社保资金。由这一案件可知如何设置有效的法律来约束政府官员权利对保障我国社保资金的安全非常重要。如何禁止政府官员私自动用社保资金,构建有效地社保资金缴纳、支付以及管理机制是目前我国社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2、监管者角色不突出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保资金的征缴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均由我国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此可知我国的劳动保障部门既是社保资金的管理者,又是社保资金的监督者,其担任着双重职责,社保资金的这种管理模式必然存在很大问题,一是社保资金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由同一个部分执行,必然会大大降低监督的有效性,当执行机构的道德自律失效时,社保资金的安全问题也就岌岌可危;二是我国社保资金的运作信息不透明,政府部门对社保资金的运行状况不进行分开,社保资金的缴纳者只知道自己用来保障退休后基本生活条件的保命钱存放在社会基金管理中心,却对这笔钱的管理情况一点不知,社会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多年来,社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职能都集中在地方社保部门,社保资金收缴、投资管理、资金运营的监督检查、社保资金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等职能都由地方社保部门来承担。地方政府部门既是委托人,优势资金投资者和管理者,同时还担任资金监管者,这种社保资金运营模式中,政府角色模糊不清,容易造成社保资金管理和监督失效,出现资金违规挪用行为。
二、加强社保资金监管的措施
1、完善社保资金监管体系
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保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进行社保资金管理的政府部门,应该切实做好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由于我国社保体系的建立仅仅只有一年时问,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对最近几年社保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发现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政府部门应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不断修正,尽快健全和完善社保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根据社保资金管理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设立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加大对社保资金的重视,对社保资金征缴、支付、运行管理和监督进行合理规范,保证社保资金运营中有法可依。同时,国家应该完善社保资金投资立法,使社保资金的投资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防止出现资金管理中的混乱现象。为了保障社保资金管理的有效,相关政府部门还应该完善资金监督的法律框架,对社保资金参与者行为进行严格制约,提高资金运作参与者的自律能力。因此,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社保资金监管体系,才能有效预防腐败现象,使社保资金缺口大大变小,提高社保资金的增值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2、加强社保资金收支的财政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 由于我国社保资金种类繁多,而劳动保障部门既是社保资金的管理者,又是社保资金的监督者,这使得我国社保资金的收支比较混乱,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做好社保资金的收入管理,检查社保资金是否及时缴纳,是否存在应收未收或者应收不收等情况。其次,做好社保资金支出管理,保证社保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国家对社保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合理进行资金的支出筹划。再次,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防止财政资金的暗箱操作,财政部门可以要求社保资金中心至少每年对财政资金的运转情况向社会披露一次。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社保资金披露制度和社会公众监督机制,保证社保资金运行的透明化赋予社保资金投资人和信托人知情权。
一是建立举债风险追究制
对政府举债的范围、计划、规模方式、使用、监管以及偿还等方面实行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明确举债的法律责任,依法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和偿债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果出现风险,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既要追究决策投资失误者的责任,又要追究用债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且是跟踪追究,终身追究,不能让责任人一走了之。应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发现风险,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将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二是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凡是政府债务,包括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都纳入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由财政部门分类建账进行动态记录,统筹负责举债审查控制、偿债计划编制、偿债资金筹集、偿债资金调度工作。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督查,逐步形成人大审批、财政监管、上报上级政府备案、部门举债使用的管理机制,杜绝以财政部门或违规担保的形式举债,审计等相关部门实行跟踪监督和定期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行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债务发行人和资金管理使用者,高效的运作效率是债券融资形成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但有的融资平台在运作中出现“政府搭台政府唱戏”的状况。因此,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代表及工作人员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其他组织关系要与原行政单位脱钩,改委派兼职制为向社会公开选聘任职制,将公司经营成果、经营业务责任与单位成员的经济利益挂钩,要明晰债务主体,分清是政府性债务,还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让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化运作实体。
四是充分发挥审计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作用
审计部门要将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作为重要的审计内容加以审查和揭示,定期对政府性债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在摸清债务总体规模、结构、来源与分配方向的基础上,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举债、举债不合理、使用不规范、使用效益不清的问题,并从政策角度分析问题原因,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其风险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纳入年底审计工作报告和结果报告,当年向人大报告,将每一年底政府举债及债务还本付息情况向社会公开,促进政府性债务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一、实行涉农专项资金公开制度
涉农专项资金,指中央和省、地、县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村公路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三小”水利、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治理、沼气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扶贫、救济、救灾、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危房改造、易地移民搬迁资金,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石漠化治理等生态建设资金,“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用于农村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事业发展资金等等。各涉农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涉农专项资金安排后15日内,将涉农专项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列出清单,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广播、电视等方式在项目区向群众公开有关信息,让人民群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涉农项目实施结束后15日内,要向群众公布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时间超过一年的,要在项目实施中期,择时向群众公布实施情况。
二、实行涉农专项资金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
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凡涉农项目必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要求,把当年涉农专项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包括本级匹配)、项目安排去向、实施单位等情况在项目安排后的15日内和涉农项目实施结束后15日内报乡纪委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和涉农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并对项目进行跟踪。
乡纪委要督促涉农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认真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要会同财政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对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和涉农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促进涉农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私分涉农专项资金的,要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乡纪委要把监督检查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核查,及时掌握涉农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一、政府投资财政监管的内涵
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投资形成的来源不同,可划分为:网文章找范文,到网
(1)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
(2)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
(3)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4)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安排的投资;
(5)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投资财政监管是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财政财务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中心,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经济行为所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以达到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标。按照项目实施的基本程序,政府投资财政监管工作可分为资金筹集、预算分配、进度拨付、使用监督、财务决算、效绩评价六个阶段。
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管理的要求,政府投资要逐步减少对经营性项目建设投入,转而增加对非经营性项目,特别是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这些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没有直接经济效益或者微乎其微,没有社会资金愿意介入,不能通过市场规律自发调节,原创:但却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有着重大的社会意义,只有通过政府强制集中和二次分配一部分经济资源来建设解决。而财政则在其中扮演着社会资金二次分配执行者的角色,因此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政府投资财政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一些项目受政治或领导意图等非正常的因素影响,不能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重视项目可行性论证,拍脑袋定项目,盲目建设,致使项目建设的先天不足,出现了“匆匆上马,匆匆下马”的怪现象或出现“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
2、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得不到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年度支出预算的重要做成内容,是经人大通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它的执行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实际执行中不同程度存在着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更改既定设计的情况,致使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算”之间得不到相互控制,导致建设资金不足、工程款拖欠的被动局面。
3、项目法人责任制得不到充分体现,政府投资监管的客体——建设单位,其会计主体不明确,会计权利和责任得不到充分的落实。目前,我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另一种更普遍的方式是设立专门的临时性机构进行管理。前一种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一些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周期比较短的项目。这些项目的管理工作已列入该部门日常的的工作之中,其工作成效的考核自然也并入了对该部门的考核之中。而后一种方式主要是针对一些投资规模比较大、建设周期比较长、社会效益影响面比较广的政府重点工程,一般都是采用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管理形式,这些临时机构的设置对于加强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建设指挥部成立后,管理人员都临时从各职能部门临时抽调组成,没有相对稳定、相对独立的项目法人,人员管理松散,项目管理成效考核对这些临时机构没有约束力,人为地形成管理真空,从而形成项目开支分散,没有集中的成本核算,只管工程进度,不管钱从那儿来,只管项目建成,不管竣工决算的不良局面,造成政府投资财政监管的被动。
4、没有建立统一的绩效考核制度,是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的根源。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大都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时效性强,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再加之受建设机构临时性的制约,一些工程建设管理者只片面追求数量、追求高标准、追求大而全、快而美,不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率,不能处理好质量、进度与效益、成本之间的关系,致使项目建设在抢工期、创一流的同时,超规模、超标准,造成大量的资金浪费,大大降低了政府投资效益。
三、加强政府投资财政监管的应对措施
(一)建设前期,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
1、严格政府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该先由市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初审,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发改部门批复,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
拟建项目要建立项目课题研究或项目规划研究制度,以课题和规划前期带项目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详尽成熟,要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实施前公示制度,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除了要求中介机构评估咨询、专家评议等环节外,还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要严格基本建设预算支出管理。
用于农业、水利、林业、环保、交通、城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党政机关等项目建设的财政性建设资金,要统一纳入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财政性建设资金计划按分工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并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协商平衡后并报政府审定,审定后的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已经批准,必需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设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
(二)建设期内,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完善资金拨付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先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进度的“四按”原则拨付建设资金。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前,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建安工程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额应控制在90%以内,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拔付。
2、大力推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绿化苗木、拆迁评估等,凡是能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都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招标办法和操作规程,纳入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要进一步推行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中介机构招标投标制度,把竞争机制纳入审价市场管理,进一步明确预结算审查各方的权、责、利,提高审价机构的风险意识,保证结算审查的公平公正。
3、加强项目建设期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要加大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监管力度,政府重点工程应该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政府采购、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要现场勘查、现场测量、现场签证,监督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结算审查等的招标投标工作,做好与项目单位的工作衔接,随时做好现场监督服务。
4、研究制订《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从制度上遏制项目建设中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现象,保证政府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三)建设完成后,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1、要重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是一个项目建设的结束,同时也是一个项目运营的开始,一个项目建设的好坏,质量高低,花了多少钱,对环境的影响,对社会公众的作用等等都要通过竣工验收体现出来。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以及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按规范进行。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施工质量、消防、环保、绿化、市政等单项验收。规模较大、较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
3、严格工程预结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未经审定的工程结算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
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以此为依据登记和考核新增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手续的,财政部门不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不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手续。
5、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早建立政府投资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制度,要有选择地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制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推行项目“代建制”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模式,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
关键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1-0083-02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财务管理是金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愈发展,财务愈重要。由于金融企业具有高负债、外部性强等特点,金融企业破产对社会稳定和经济体系冲击大。因此,要降低金融企业财务风险所诱发的财政风险就必须从源头上控制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本文以河南为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地方金融企业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地方金融企业涵盖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等。截至2008年底,河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资产总额5587,7亿元,负债总额5243,8亿元,所有者权益343,9亿元,经营业务收入148,9亿元,经营业务支出115,8亿元,营业利润33,1亿元,净利润20亿元。总体看,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加强金融资产经营管理,全省地方金融企业运行平稳,资产规模不断增加,资产质量得到一定改善,整体盈利能力有所提高,但由于历史或客观原因,这些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较差、风险比较突出,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仍不容忽视。
(一)发展不够。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要通过金融机构提供各种中介服务来实现。经验表明,一地区金融体系的发达与否,与该地区金融机构的数量有极大关系。全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不够,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一是地方金融机构数量少;二是经营状况不佳;三是资产质量不高,财务风险大;四是资产流动性差。
(二)包袱沉重。全省地方金融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但远远没有解决多年积累的包袱和遗留问题,各地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组带来巨额债务,农信社积累的不良贷款产生的负担也集中显现。
(三)竞争乏力。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地方金融企业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由于先天不足,其生存处境不容乐观,改革重组任务艰巨。
(四)监管不足。按照中央关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总体要求,金融机构的风险最终由地方政府来承担。但是,目前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改革和发展的主导权都在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只起辅助作用,地方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只能被动埋单。加之部分地方政府只重使用,轻管理;重事后清理,轻事前监督;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不到位,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虚化,财政部门缺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致使财政金融监管效果有限。
二、切实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新时期的财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要以构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为核心,充分发挥财政组织分配资源、调控经济和财务监管等职能,通过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地方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协调、平稳发展。
(一)发挥财务监管职能,探索风险防范与化解的长效机制
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地方财政越来越多地参与并承担了地方金融事务管理和金融风险处置的工作。在当前金融改革逐步深化,地方金融企业逐步改组改制的形势下,研究如何建立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的长效机制,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一要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细则。二要加大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分析力度,及时进行财务信息分析,督促其加强内控,防范财务风险。三要研究建立财政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应急机制。
(二)积极参与金融企业改组改制,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当前地方金融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地方金融机构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还未根本消除。因此,财政部门一定要将支持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发挥财政部门在地方金融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一是切实做好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这是深化金融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二是主动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工作,增强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配备的主导权。
(三)充分利用财政职能,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一是积极探索财政出资参股地方金融机构的办法,通过直接参股,增强金融机构实力,服务地方经济,更好地发挥财政对金融机构管理和政策引导作用。当前尤其要关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引导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组改制,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以直接出资参股。要研究农信社在贫困县区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合理补偿机制,为农信社在这些地方提供金融服务创造条件。二是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可持续发展。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新形势下发展农村金融、满足广大农户金融需求的重要途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模式,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有关财税扶持政策。三是健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各地要注重发挥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支农作用,通过奖励、增加政府出资和给予风险补偿等手段,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机制,逐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扩大农业贷款规模。
(四)完善金融企业财务法规政策,尽快出台操作细则
《金融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地方财政财务监管有着很大的指导意义。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出台是在新形势下对各级财政部门及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任务和方式的进一步明确,既是财政部门履行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职责的法律依据,又是金融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有力保障,操作细则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的尽快出台,将为金融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在财务管理方面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县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监督与管理
一、乡镇财政监督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县级财政部门监督机构不完善、地位不统一
通过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和实施新的财政体系“分税制”,县级财政部门监督机构的内部关系虽然有了初步的基础,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比如说岗位职责不明确,人员专业素质水平不一,机构制度不完善等,这些问题都能导致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的缺失,严重降低了县级财政部门在乡镇财政监管中发挥的作用。由于各方面原因,各地县级财政监督机构地位不统一,有的县区单设了财政监督管理局,有的只设置财政监督股,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县级财政部门监督职能不明确
首先,县级财政部门监督机构设置不规范,对于乡镇财政监督部门的设置没有单独区分,部分县级政府财政监督部门与乡镇财政监督部门并未分离,从而削弱了乡镇财政监管的独立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工作范围与乡镇财政监管也没有划分明界限;其次乡镇财政监督工作方式相对单一,县级财政监督部门在执行财政监督工作时没有具体的工作计划,只有当上级下达检查任务时,才会组织相关监督人员开展工作,而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又常常受限于普通的检查发放,导致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在对乡镇财政监督与管理的过程中,县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不够明确,人员机构设置不适应财监工作要求,对于进行乡镇财政监管的意义认识不足,导致县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不能在促进乡镇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充分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乡镇财政所内控制度不完备,欠缺有效合理的监察机制
乡镇财政是财政体系中政府管理的一级财政,对其监管容易受到当地财务环境、基本财政政策的影响,监管工作难以到位。例如,在实际工作中,乡镇财政常常出现滞后性,在年终预算决算工作中,由于年底工作内容繁多,当时发生的业务会顺延到随后几个月中进行记账,导致实际发生的账务于账面的会计业务难以对等,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作为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监察力度不够,遇到问题不及时反馈和监管,不能纠正乡镇财政部门这些不合理的操作。
(四)对乡镇财政管理和监督存在误区
在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中,绝大部分县级财政部门认为只需要对拨入乡镇财政中的部分资金进行管理,而忽略了乡镇自身的资金收入和其他的资金的监管。国家补贴逐年增多,乡镇财政所可以发放的专项资金呈增长趋势,县级财政部门对于这一块的监管缺位,强化对乡镇财政各个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势在必行。
(五)薄弱环节存在于财政监查过程中,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现在各地实行的“村财乡管”、“乡财县管”政策,乡镇财政所在财政管理方面还是存在很大的自,“村财乡管”就是县级财政监察的一个薄弱环节,让乡镇财政资金出现漏洞,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只有找准薄弱环节才能完善并运行财政监督制约机制。
二、乡镇财政监督与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乡镇财政所对财经法规政策执行力不够
在乡镇财政工作中不根据财经法规政策来执行的成为普遍现象,例如,发票管理混乱,发票内容不明,发票盖章不清晰,购货单位不详,规格单价不详;报销管理流程混乱,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无财政部门盖章的非正规发票都可入账;账务管理随意化让资金使用的真实性难以考察,县级财政部门一旦监管不到位就容易出现财务漏洞,让的情况发生。
(二)财政监察人员业务水平不达标
财政监察工作是一项对监察人员业务技能、政策水平、综合素质都有较高要求的一项工作,但因为财政监察工作起步较晚,能提供参考的工作经验和方法极其有限,因此有很多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达不到标准,也给县级财政部门的监察工作带来了困难。
(三)财政监察人员工作方式存在问题
由于财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工作要求比较高、内容相对复杂、政策性强,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方法单一,不能够灵活变通,用单一的业务经验去处理相对复杂的工作问题,常常达不到理想效果,不改变工作方法和方式会影响实际的工作效果,影响财政监督职能的发挥。
(四)乡镇财政所人员工作独立性得不到保证
实行“乡财县管”以来,大多地方的乡镇财政所人员受县级财政部门及乡镇政府双重管理,工资归口财政发放,但人事编制还在乡镇政府,由于双重身份影响,财政所人员在对乡镇财务监督与管理中缺乏工作独立性。
三、加强乡镇财政监督与管理的举措
(一)强化县级财政部门干部的队伍建设
培育一支业务能力强、监察水平高的财监干部队伍是当前县级财政部门一项重要任务,县级财政部门有必要对财政监察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巩固财政监督知识,提高查账能力;熟悉财政监督的流程和规范;强化财监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县级财政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工作技能,夯实财政监督工作基础。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县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举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完善各项财政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对乡镇财政所的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和巡查,建立乡镇财政部门横向管理与县级财政部门纵向管理的双重管理制度。另外,为基层财政监察工作人员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各项工作中结合内部的制度建设,用制度建设来带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形成一个长期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加大监管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力度
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作为重中之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落实乡镇各项资金监管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资金、各个环节在资金监管上不留空白,杜绝死角。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财政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对乡镇财政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奖罚分明,表彰奖励与通报批评相结合。只有由上而下的落实监管政策,责任到人,任何地方出现问题都能及时发现,才能有效的管好乡镇财政,堵住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漏洞。
(四)完善乡镇财政部门财务管理制度
县级财政部门对于乡镇财政监管不力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乡镇财政管理混乱,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要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严格按流程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与管理,完善费用的审批权限,严格遵循现金管理结算制度,建立严格的原始凭证审核程序,明确责任,严格控制财务资金的收支,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
(五)建立乡镇财政资金使用公开公示制度
县级财政部门应督促乡镇财政所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公开公示制度,提高各项资金使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让百姓拥有知情权,对各项资金及时公开、公示,踏踏实实做好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于由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发放的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乡镇财政提出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根据上级财政的委托,做好监管工作。公开公示制度能防范资金使用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也为县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降低难度。
综上所述,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好各项监督和管理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于乡镇财政资金的跟踪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县级部门财政监督职能,使乡镇财政资金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参考文献:
[1] 苗玉龙.加强乡镇财政监督规范乡镇财政管理[J],2011.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在集中采购业务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预防腐败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七、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一、明确落实职责,完善中小学财务管理机制
按照部门职能,确定各自财务管理职责。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财务规章制度,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订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开支标准,审核批复预算,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监管国有资产和财务活动,检查指导财务工作,组织指导中小学绩效考评;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配合财政部门制订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小学财务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制订中小学开支标准,审核、编制预算,管理、监督中小学财务活动,建立中小学内部控制制度,审核、监督中小学重大项目的实施,分析中小学财务状况,加强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中小学绩效考评;中小学校主要职责是执行财务制度和办法,编制单位预算,办理各项财务收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定期分析各项财务活动,完成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管学校为独立的一级预算管理单位,设置专职财务经办员,开展本区域和所属单位的各项财务活动,乡镇中心学校所属中小学校可指定一名兼职财务经办员,具体办理本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管理工作。中小学校要建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品以及其他教学设施的购置和领用台帐。要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帐,凡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物品都要进行入帐,建立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盈亏和报废制度。乡镇中心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所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台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强化预算管理,提高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水平
科学规范编制中小学预算是加强中小学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基础,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财政预算。中小学预算要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属的乡镇中心学校统一编制,乡镇中心学校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预算的汇总工作。中小学预算要清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情况,所有支出项目如政策规定的教师工资、班主任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制生活补助、公用经费、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等都要列入预算,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清楚,来源可靠,公开透明,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任何收支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要细化到中小学校,教育部门要将批复的预算及时批转到中小学校。加强中小学校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财务人员开展培训,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三、规范收支,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中小学校应建立财务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财务稽核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等等。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政策规定的标准、范围和项目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收取费用必须出据正规票据,及时入帐,属于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要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严禁“坐支”和私设“小金库”。中小学的各项收入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到校,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学校收入,不得摊派各项费用。
要严格规范各项支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预算,预算一经批准既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无预算的拨款,学校不得办理无预算的支出。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个人方面的支出必须有政策依据,坚决制止不按规定乱发各种津补贴。公用经费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要严格公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各项公用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字,大额支出和项目支出必须向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的项目使用,不得改变项目用途,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项目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批准,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否则,财政部门拒付资金。
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定期进行资产清查。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变更、捐增、报废、报损等必须按程序报批。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支出。中小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
要加强中小学财务核算工作。财政部门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升服务质量,本着“热情、方便、快捷、高效、规范”的原则,积极主动为中小学校搞好服务,设置专职岗位,指定专人核算,按要求提供各种财务报表。要建立备用金制度,根据学校规模和路途远近等情况,合理确定备用金限额,保证学校正常的资金周转。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一、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刚性不足,挤占现象普遍。财政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没有实行专款专用。执行过程中大量的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挤占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而属于基本支出中大量的差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挤进专项支出。原因是专项资金预算有指标数,没有列支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交通费等等明细支出的控制数。尽管专项资金实行单项核算,但大量专项项目还是以会议、招待、车辆运行、培训、考察等名目列报支出。
2.专项资金执行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有部分上年结转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要么没有及时拨付,要么拨入单位没有及时使用。原因一是省市补助资金滞后,地方配套资金已全额安排;二是当时存在虚报项目资金;三是该专项已在其他专项资金中列支。
3.重拨轻管现象仍然存在,缺乏项目动态监控。“重分配,轻管理”的观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核以及资金拨付上虽然有财政部门把关,但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
4.财政监督薄弱,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目前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监督环节薄弱仍然存在,在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缺乏对其绩效进行有效跟踪和评价,致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低下。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管方式比较单一,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另外,在财政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事项,缺乏应有的处置力度,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对财政专项资金刚性认识不深。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预算的安排,项目的执行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任意变动更改,实际执行中往往有些单位忽视这一点,主观认识上存在着偏差,致使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出现不合理,甚至出现预算追加,使财政部门工作处于非常被动;另外,由于上级部门或本级财政的政策的不稳定性,有关新的政策不断出台,相应的地方政府也要随着政策的变动而调整或追加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
2.包干经费不足挤占专项经费。包干经费是按各单位人员定额标准予以安排的,仅能维持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运转。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下拨后,随之而来要接受多次多层面的检查,而这些检查是需要一定的接待和工作经费的,财政预算没有安排这些专门接待和工作经费,使公用经费紧张的单位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3.财政监督与预算、执行配合不够密切。目前财政内部预算局、执行局、与监督局尚未建立规范、畅通的方式和制度,监督局无法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编制、执行情况及不断更新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监督远远落后财政管理,无法对整个资金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监督的方式单一,事后监督为主,难以建立事前、事中的全程监督。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督力度不到位,存在着重分配轻监督的思想,没有把财政监督的职能贯穿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一方面财政资金严重短缺;另一方面资金使用过程中浪费、挪用现象严重,造成单位部门之间不平衡。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过程中往往只注重量的核对,忽视质的分析,缺乏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跟踪和评价,导致资金使用效益低下,严重影响了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的对策
1.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依法理财是财政法制化的根本要求,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细化管理办法。将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预算编制与执行、支出标准、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奖惩措施等有关专项资金问题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根据特定项目资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保证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有制度可依。
2.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首先,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科学界定,根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及内涵,确定哪些项目属于专项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其次,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并与资金需求测算相结合,做到方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再次,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要逐步建立起“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跟踪、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最后,健全内控制度,规范管理。明确规定各项专项资金的审批权限,健全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关键词】民政;专项资金;财务监管;问题;措施
民政资金是国家对保障困难群众、特殊及弱势群体的基础生活而设置的专项资金。因此,民政部门需要管理民政专项资金,有效的保障困难群体的根本利益。切实强化对民政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管,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其能够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加强民政专项资金财务监管,能够使专项资金使用更合法和规范,确保每笔资金都能够用到实处,有利于降低挤占及挪用违纪行为的发生,使民政专项资金有效的发挥其实质性作用。另外,财务部门通过强化对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也能够参与于管理监督中来,加快财务职能向管理型的转变。
一、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违规挪用专项资金
在对民政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民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自已手中的职权来套取专项资金,利用政策漏洞来谎报和冒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利用各种手段对抚恤金进行截留,从而使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这严重违背了专项资金使用的初衷,给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2.未进行专款专项核算
在财务监管工作中,专项资金管理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严格对民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按计划发放及对全过程进行专账核算,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和预算。但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民政部门对于民政专项资金并没有按照计划进行核算,专项资金存在被占用的情况,专项资金核算中存在其他经费开支项目,从而导致核算不清问题发生。
3.会计核算机制混乱
部分民政单位会计人员由于自身业务水平较低,在对民政专项资金进行核算时往往只简单的设置一个科目,然后将不同的账类计入到一个账面,这就导致各项支出混乱,模糊不清。甚至部分单位年终总结上存在各项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核算不清的问题,从而给恶意侵占民政专项资金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4.相关部门信息不共享,给民政对象调查、审批带来一定的困难
民政专项资金涉及对象较多,对审批和调查程序具有较强的要求。特别是城乡低保资金,需要由工作人员深入到辖区低保对象家中进行调查和审批,对信息进行核实,并在辖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报政府审核。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调查家庭,即开社保金又领低保金,甚至有车有房的人也领着低保金,这种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相关部门信息不共享从而导致违背民政资金管理原则的问题发生。
二、加强民政专项资金财政监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专款专用。对于相关民政部门的领导,需要进一步提高其专款专用的意识,将民政资金纳入到财政专户中,确保做到专款核算。在对具体对象进行发放时,需要严格按照指定的用途及对象进行发放,避免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问题发生,严格惩处挤占及挪用民政专项资金来的现象。
(2)加强对日常账务处理的管理。做好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的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确保审核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会计凭证保管人及具体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强化日常账务处理的管理工作。
(3)集体审批。所有民政专项资金分配由相关业务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意见和依据,与计财部门会商,经领导班子集体开会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4)公示透明。在发放救灾、低保等款物时要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时段、救助数量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设立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专账、建立救助款物发放台账和花名册,以备核查。
2.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机制
在民政部门做好自查、聘请行风社会监督员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大对民政专项资金的专项检查力度。
(1)扩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每年要组织三至五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检查面不小于下拨资金总额的50%,专项资金种类做到“全覆盖”,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2)加大对专款专用的检查力度。需要加强对民政部门民政专项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查处挤占、挪用及扩大支出范围的现象,确保民政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确保资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完善民政资金的使用监督循环机制。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流动情况是民政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需要进一步对民政资金使用监督循环机制进行完善,确保预算、执行、支付、决算及绩效评价等环节能够做到环环相扣,确保预算的合理性、执行的规范性、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决算分析的适时性、绩效评价的有效性,使资金的在流运过程中处于封闭式的流程中循环,确保资金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
3.加大监管惩处力度
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惩处机制,加大监管惩处力度,对于民政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在民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要做好跟踪调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对于存在的重要问题,在没有处理妥当之前需要停止拨款。同时,还要定期不定期加强对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运作账面的审查工作,使责任能够及时划分。
一、规范财政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根据现阶段乡街财政管理的现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和制订各项财政规章制度,即:乡街财政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印章(签)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岗位职责,合理设置乡街财政人员岗位,根据现阶段乡街财政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乡街财政所一般可设如下工作岗位,即:财政所长兼总预算工作岗位、综合预算会计(预算机关会计和站、所、办总会计)岗位、总出纳(含机关出纳和站、所、办总出纳),同时设置计算机管理员岗位、票证专管员岗位。
二、健全监督机制、加强财政监督管理
1、加强乡街预算监督。乡街财政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
2、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乡街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要全额上缴乡街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加强专项检查。每年要组织2-3项财政资金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意见,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财政监督必须有一支过硬的乡街财政队伍来履行日常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各乡街财政所首先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其次要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再次,要增强法纪意识,严格按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办事。
四、强化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推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1、统一票据管理。各单位收费或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在乡街财政所领取),并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